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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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范文1

一、执法业务范围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情况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负责贯彻执行中央、省、市等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依法履行对*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实施对商标、广告、合同、公平交易行为的监管,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市场监管等职能工作。全市系统现有行政执法人员*人,全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在编公务员,没有委托有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执法人员中*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为法律专业毕业。

二、推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的主要做法

*市工商系统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工作的基本做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

(一)开展执法业务培训。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以来,市工商局多次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规范工商执法行为的综合性法律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某省省行政执法条例》、《*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等,还包括《公司法》、《商标法》、《广告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培训由市局、分局、工商所三级工商机关分级组织,全市工商系统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指导,市局法规处负责公共和专门法律知识的命题,全市系统统一组织执法人员资格考试。

(二)审核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统一执法证件管理。按照《某省省行政执法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和省工商局的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经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工商系统执法人员同时还要具备三个条件:

*.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在编公务员;

*.经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核合格;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办理执法证人员范围是:经各工商分局初审,市工商局批准,符合规定条件,从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为方便管理相对人识别执法人员的身份,增强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保证执法主体合法,经审核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合格,报省工商局统一核发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三)规范执法证件使用,对于因机构改革调整等因素,基层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变更或者调整的情况,市局法规处负责对新增执法人员进行审核,报省工商局考核发证;对调整到其它执法岗位的人员,及时换发证件;对执法违法的人员要及时收回证件,取消其执法资格。严格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做到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落实执法公示制度,统一公示栏设置,将执法人员姓名、照片、胸牌号公示于各级工商机关办事大厅,方便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督,将行政执法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

三、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制度成效显著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前,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执法人员资格不明确;二是执法证件不统一;三是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经过近十年的努力,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在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队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主要成效是:

(一)清理了行政执法人员,纯洁了执法队伍,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执法。通过审查,清理了大量不符合行政执法要求,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确认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

(二)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上岗前要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执法违法现象大大地减少了。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的实行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执法人员的认同。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能够依法抵制无证执法行为的发生,增强了的执法威严,提高了执法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改善。近*年来,这项制度在工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老百姓中深入人心,从源头上规范了行政执法,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了良好的政务环境。

四、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的做法、经验

(一)细化绩效目标,完善目标管理。围绕部门职能,科学设置工作目标;围绕岗位职责,科学设置个人绩效指标。将处室与分局的工作目标进行捆绑考核,上下联动;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要求,将个人绩效目标考核结果与个人待遇挂钩,作为干部职工使用、奖惩、培训以及调整职务的重要依据;严格考核“一票否决”目标。通过狠抓绩效目标管理制度,鞭策了后进、激励了先进。

(二)强化执法监督,全程规范执法行为。全市系统局严格按照落实执法责任制要求,制定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确立了同级监督原则,建立健全了工商所、分局、市局三级执法监督网络,每年不间断地开展常规案卷评查、执法检查和专项效能监察,定期通报检查情况,强化内部监督,将违法执法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为了达到严格规范执法,积极预防违法的目的,市局还成立了执法监察队,除队长相对固定外,队员定期从各基层所抽调轮换,为执法监察队专门配备了录音、录像设备和汽车,通过明察暗访,对全系统每一个所的所务工作、执法情况进行不间断地巡查。

(三)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巩固执法责任制成果。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兑现奖惩,是强化政府责任的重要体现。近几年,我局严明纪律抓查处,制定了《*市工商机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不断加大过错责任追究的力度,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程度有明显提高,违法执法行为有明显减少,执法形象有明显改善。具体做法是:

一是针对工商行政执法的实际,突出追究重点。突出三个方面的重点实施追究。抓住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上级点名以及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较严重等各类违法执法行为从快追究;对行政许可工作中的严重违法行为从重追究;对行政收费和行政处罚工作中的违法执法行为从严追究。

二是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用,严格追究手段。在实施追究时,不仅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还对违规的执法人员进行组织处理;不仅追究当事人,还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凸显出过错责任追究的效果。从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以来,全系统共追究违法执法案件*件,处理责任人*人,其中开除*人,开除留用*人,撤职*人,降级*人,记大过*人,记过*人,行政警告*人,调离工作岗位*人,待岗处理和通报批评、责令检查、扣发奖金*人。通过真追实究,进一步教育了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一个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已逐步形成。

三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相结合,强化领导的责任意识。我们将行政机关执法状况的好坏作为评价其全面工作和主要负责人政绩的一项重要标准。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特别强调各级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对发生的行政执法过错,做到对当事人和相关领导干部一并追究。近几年来,全系统共追究对违法执法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包括分局局长*人,分局副局长*人,科所长*人。四是发挥过错责任追究的警示作用,举一反三开展纠错。对执法过错实施责任追究后,及时通报在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对相关案例进行了深入的剖析,要求全系统举一反三,定措施,堵漏洞,为全系统广大执法人员敲响了警钟,达到处理一案教育和规范一片的效果,努力从源头上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

五、推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以及加强执法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初次取得执法资格,实行统一考试制度,时间周期过长;二是执法资格考试属于综合性考试,对于工商行政众多执法门类而言,专业性不够强,岗位特点不突出;三是一次性赋予执法资格,执法证件未设置有效期限,执法资格管理多流于形式;四是执法队伍中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的问题,仍然是阻碍规范高效执法的主要因素之一。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范文2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省、市、县有关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街道办事处实际,组织开展“法治建设提升年”活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水平,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调动发展活力,刺激经济发展,提升群众的满意度、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

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政府权力配置和运行,坚持法律优先,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有效落实。

二、工作措施

(一)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开展依法行政工作

1、结合街道办事处往年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情况,进一步加强基层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围绕落实县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经验,查摆工作不足。签订《县人民政府2015年度依法行政责任书》。关注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科学、合理地制定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以及依法行政工作考评细则,并在全办组织开展对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

2、加强《行政诉讼法》、《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学习和培训,切实增强全办工作人员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提高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认真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学法活动,特别是抓好《行政诉讼法》和《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新实施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

(二)完善程序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

1、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认真落实《省行政程序规定》、《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建设,严格落实“五个”法定程序。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提请集体讨论前必须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2、完善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切实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主体作用,强化对各村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全办法律顾问参与政府重大涉法事务的工作程序。

3、加大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力度。根据《县政府2015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结合街道办事处实际工作,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急需为先、质量为上的原则,科学安排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重点做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工作急需、惠及民生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充分发挥制度对经济社会的规范调节和引领作用。

4、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以“为民务实清廉”为总要求,着力打造“崇法护民”的法制工作队伍。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制度,加强对全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对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清理,加强执法人员培训。

5、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执法条款进行全面梳理,并根据全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执法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裁量基准。

6、制定权力清单,规范权力运行。全办结合自身职能梳理权力清单,把转作风、抓廉政作为重要内容,加强日常内部督查和社会评议监督,把权力清单及廉政风险点主动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努力营造清正廉洁、优质高效的政府法制工作环境。

7、畅通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渠道。加强全办行政复议受理联络点建设,在全办普遍建立行政复议联络员制度。

(三)强化监督行为

1、完善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加强专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为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备案制度,对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并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按照法定期限向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活动。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对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评议考核。

2、高度重视社会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群众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反映。对人民群众检举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3、强化综合考核。根据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工作的要求,健全考核方式,完善考核办法,加大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力度,并突出考核结果运用,形成激励机制,以考核为抓手,全面推进全办法制工作再上新水平。

4、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和权限、对象和事由、程序和方式。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范文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得到进一步发展,与卫生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逐步健全并得以贯彻实施。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以及《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卫生法律及其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并得到逐步完善,促进了卫生行政监督执法走向法制化的进程。如何切实有效贯彻实施现有的卫生法律和法规,如何加强内部机制管理和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整体素质,真正做到规范卫生行政执法提高卫生执法水平,体现法律法规的尊严,作者结合当前卫生监督管理的现状,谈几点自己的看法,达到提高卫生监督质量的目的。

1切实提高卫生监督员的整体素质

1.1提高卫生监督员素质的重要性

“徒法不足以自行。”要使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得到切实贯彻实施,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卫生监督员队伍最为基本保障。卫生监督员对法条的理解水平和人际交往艺术决定了卫生监督执法水平的优劣,因此,提高卫生监督员的整体素质迫在眉睫。但是,由于现有卫生监督员绝大多数由原卫生防疫机构专制而来,个人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对卫生行政执法可造成负面影响,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1.2提高卫生监督员整体素质的具体做法

首先,卫生监督机构要制定卫生监督员考核标准,把德才兼备的人聘为卫生监督员;要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定期不定期地考核卫生监督员的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成绩优秀者予以表奖或表扬,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予以积极改进,对违法乱纪、的行为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要打破监督员终身制的传统,对在其位不谋其政的监督员,情节轻微的要进行说服教育,对情节较重的如不遵守卫生监督员守则、破坏监督员形象、乱用公权力的,要坚决予以调离和除名,以维护卫生监督员队伍的纯洁性。执法者必须首先懂法、守法,然后才能做到公正执法。因此,必须加强卫生监督员法律法规尤其是新制定或修订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工作。在培训教育过程中,要制定卫生监督员培训教育计划,组织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比较新修订法律法规的不同之处,学习和分析典型的执法案例,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员执法文书的书写能力和水平,正确使用各类行政诉讼等文书,做到执法有理有据。要求卫生监督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以《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卫生法律法规如《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等为准绳,以事实和为依据,以证据为先导,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殉私情,正确执法,公正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

同时,卫生监督机构要结合自身职能和体制的逐步转变,调整卫生监督员的学历结构和知识结构。从学历结构看,要将高学历人员吸收进入卫生监督员队伍之中;从知识结构看,预防医学或卫生事业管理专业人员应作为卫生监督员队伍的主体,同时还应吸纳法律尤其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工程技术、社会管理等专业人才,使各种知识结构人才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以应变实际执法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逐步提高卫生监督质量。卫生监督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自觉遵守政治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语言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行为规范[1],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讲求工作艺术,取信于民,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维护人群健康。

2加强经费投入,保障执法所必需的装备

目前,基层卫生监督机构所具备的交通工具、取证工具和检验设备等执法必需装备,还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严重制约和影响了卫生监督执法的效率和质量,进一步影响其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如何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和理解,逐渐加大经费投入,购买和不断更新、充实必需的装备尤其是先进的监督检验仪器,并切实应用到卫生监督过程中,才能不断提高卫生监督监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法水平,将法律法规与卫生监督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3加强监督检查和产品卫生质量抽检

监督检查是最基本的卫生执法手段,也是发动和依靠群众解决公共卫生问题的有效途径。根据目前存在重体检发证,轻监督检查;重产品审批,轻市场监测;重有偿服务,轻综合治理;重人情世故,轻法律尊严的倾向,这很难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的违法现象,即使发现的话,往往各种缘由,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罚,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有时荡然无存。必须加大抽检产品卫生质量的力度,根据产品质量监测情况,在有针对性开展日常卫生监督的同时,必需联合工商、质检等部门联合开展突击检查,才能准确掌握产品卫生质量的情况,才能发现存在的问题。对监督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产品卫生质量状况,促使生产企业改进存在的问题,并依法给予处罚。

4加大处罚力度

法制建设的最基本原则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由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普遍存在,致使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被错误地认为是“软法”,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为维护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各种利益,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威慑作用,改变人们的错误看法,从而规范卫生执法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大处罚力度,抓住部分典型案例,特别是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尤其是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应予以从严从重处罚,触犯法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贡任。在卫生监督过程中,要通过典型案例进行说服教育,震慑违法分子的各种不当行为,将其秒灭在萌芽之中。必需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塑造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队伍的崭新风貌,维护卫生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尊严,使人民群众人人知法懂法守法,成为卫生监督机构的得力助手。

5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作为卫生监督机构来说,应将被监督单位和各阶层威望较高的人聘请为义务监督员或暗访员,对卫生监督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访问被监督业户对卫生监督员的客观评价,定期不定期对监督员进行评议,以便不断改进卫生监督工作。要实现亮相服务,把卫生监督员的照片、姓名、职务等情况悬挂在单位公示栏中,必须穿制服、亮证执法。要公开各种卫生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开卫生监督员的监督职能范围、审查规范、资料要求和收费项目及其标准,供被监督单位评判卫生监督员的公正合法性,并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同时设有投诉举报电话,必要时建议拨打政府部门的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公众监督。这样,可以促进顺利开展卫生监督工作,促进卫生监督员不断转变自身的形象,提高监督质量。#p#分页标题#e#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范文4

近年来,涉法上访案件明显增多,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异常上访突出,对抗性强。涉法上访,如果处理不好,既影响国家机关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也影响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影响社会的稳定,影响党群干群关系,乃至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因此,涉法上访问题是各级国家党政机关和政法部门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重要问题。各级国家党政机关和政法部门必须妥善处理涉法上访案件,认真分析涉法上访成因,建立涉法上访常规性工作机制,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涉法上访案件发生,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一、涉法上访的成因

涉法上访的形成原因多种多样。透视近年来所发生的涉法上访案件,笔者发现引发涉法上访案件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方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保证国家各项事业得到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更加富足、殷实,国家在政治、经济等领域的政策不断调整和出台。为使国家各项政策在基层得到更为有效的贯彻落实,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勿庸置疑,这些细则的制定,为国家政策在基层的落实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其中也不乏有些没有从实际出发,甚至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成为引发涉法上访的重要因素之一。如1996年,在贯彻中央关于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时,某基层政府出台了一个文件,其中规定出嫁女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户口迁到男方,不得在原藉分有土地。在当年当地由此引发的上访案件占上访案件总量的30%。

(二)政府部门没有依法行政。

政府部门没有依法行政,行政行为不规范,是引发涉法上访的又一重要因素。我们党政机关有些工作人员对国家政策法规理解不够,掌握法律法规水平有限,办事违背客观实际,既有好心办坏事的,也有纯为捞取个人政绩或一些小团体利益,不依法行政的,引发上访事件。如2002年9月,某镇一些干部为了能够顺利完成教育附加费的收缴任务,筹齐该镇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在开学之际擅自到学校去收取,并要求学生家长须在交清教育附加费后,方能为学生缴费注册。有个别下到该镇的县干部不负责任地说镇政府收取该费不合法,致使300多名群众到镇政府集体上访。后经该镇书记耐心向来访群众说明并提供收取该费依据,并为“搭车收费”这一错误收费方式向群众致歉,再向群众说明近几年来该费的用途及支出情况,终于让来访群众心平气和地回去。其实我们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及其他电视台的相关栏目,一些政府部门为了给农民修建饮水工程、搭桥铺路等公益事业,违法集资引发的涉法上访事件也并不鲜见。又如某镇在1999年上报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时,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擅自做大数字,无形中提高了农民年上缴“三提五统”的任务指标,在实际上增加了农民负担,引起农民不满,同年10月,近2000多名群众来到镇政府大院集体上访静坐。政府部门不依法行政带来的严重社会后果,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了。

(三)政法机关执法不公,执行不力,作风不实。

政法机关是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其执法是否公正、有力,直接影响到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水平,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当前,我国政法机关总体来说是好的,但也还存在着执法不公、执行不力、执法作风不实的现象,成为引发涉法上访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如某县法院原经营一矿井,在中央颁布了禁止政法机关参与各种经商活动的文件后,将矿井转给该县企业局下属的矿业公司经营。因矿井出现全面跨塌将至报废,在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矿业公司将矿井以承包方式交由某投资商经营,并依法签订了有效协议。之后,该投资商按协议要求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南丹“7.17”矿难发生后,全区矿山停产整顿,该矿井也被迫停工,该投资商依然自觉承担守护矿井义务,望有一天在矿山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能收回先期投入的100多万元成本。忌料一日,该县法院却以矿窿主身份给投资商发来通知,要求投资商将该矿井及现有设备交由毫不相干的另外一人接管,投资商不同意。之后某日,该县法院、企业局、矿业公司领导置原投资商与矿业公司签订的尚未失效的协议于不顾,擅自带领数十名法警,到该矿井撬锁破门强行接管矿井及其设备财产,并在15日后将矿井转让他人。投资商在矿井被非法强行夺走、巨额银行贷款无法偿还之下,意欲携雷管炸药与县法院同归于尽,幸被同事亲友阻拦,并通过到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法律咨询,隧打消过激念头。为此,投资商数十次到县、市政府、人大部门上访,至今未果。又如中央台“今日说法”栏目说到一个案例,某村民与该村委会签订十亩沙地的承包合同。在该村民的精心经营管理下,承包沙地变成了一块土质较好的土地。该村民在承包地上种植了桃树。桃树眼见收成,村委会以原承包金低,且该村民没有按时缴纳后两年承包金为由,组织村民小组开着铲车,将桃林铲为平地,并将该地承包给另一户人家作沙场卖沙之用。为此,该村民诉诸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各种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令村委会赔偿该村民各种经济损失13万多元。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但村委会迟迟没有履行判决。该村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上访法院300多次未果之后上吊自尽。再如某移民点一年界50的妇女去山上砍柴,被邻村一青年男子,后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没有及时前往现场提取证据,也未作或告知当事人做好相关的证据保全工作,后虽将犯罪嫌疑人拘捕并进行讯问,但仅凭嫌犯的矢口否认,便将嫌犯释放。最后嫌犯反以该妇女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受害人为此多次上访于县公安与人大部门之间。这些案件,都说明了我们政法机关存在着执法不公,执行不力,执法作风不实的现像,并引发系列上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

(四)上访人员法律素质不高,法治意识淡薄。

上访人员法律素质不高,法治意识淡薄也是引发涉法上访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涉法上访案件中,有部分当事人他们有着合理的要求,但因为法律素质不高,不懂上访,违法上访。如某矿职工因企业破产问题,要求政府部门给予合理补偿与妥善安置,组织了1000多名下岗职工到市、区政府上访,人数多,滞留时间长,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也有的是法治意识淡薄,不尊重法律,不遵守法律,依靠宗族势力,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违法上访。此类情形的案件,在农村显得尤为突出。如某村两自然屯产生一土地纠纷,一方诉诸法院,法院作出该土地权属归其所有的判决。另一方仗着人多势众,扬言不管怎样,该土地必须归其所有,法院不判给,就抢要、打要,并多次聚众闹事,数次组织人员到乡、县政府上访静坐,要求政府重新确认该土地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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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制度不完善。

法律制度不完善,同样是引起涉法上访的重要因素之一。笔者在走访检察部门时,检察院的同志反映,有很多法律法规的实施规则中,告知义务、范围狭窄,没有从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处理问题的原则,去规定相应的告知制度、告知范围、告知机关、告知形式、告知对象、告知期限,使当事人不能了解其所要求处理问题的进展,不能及时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引发涉法上访案件。如《刑事诉讼法》及公检法对该法各自制定的实施细则中,对作出不批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立案决定等,都未规定将这一司法行为告知被害人或控告人,使当事人无法对可能产生的错误的刑事诉讼行为行使申诉,导致有的当事人对此缺乏理解,采取极端行为或产生数次涉法上访。如某检察院控申部门受理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的控告,在办理中得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取保候审且该案该检察机关已在审查批捕当中。因法律未规定取保候审要告知控告人,控告人几次上访不知何故也未知此情况,故再上访检察机关并声称司法人员在处理该案中可能有枉法行为,希望监督查处。弄清事实后,该院接待员如实告知,并着重解释了取保候审决定法定的告知对象、被取保候审人的刑事诉讼的责任与自由人的区别、适用法条。至此,控告人不再上访。又如,检察机关在刑事立安监督中,发现由于大量刑事案件的并发、警力不足、经费缺乏,一时无法结案,而法律又未规定立案决定要告知控告人,大多数控告人在长时间未获知案件查处的情况下,不得不多次上访或越级上访。而上访时因立案行为告知对象不附合,有时因此被拒绝回答,或是以案件机密为由被拒绝答复,因种种情况未得到合理答复,使控告人不得已数次上访于各机关之间。

二、影响涉法上访案件办理质量与效率的因素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引发多起涉法上访案件。针对这些案件,我们必须作出及时妥善处理,否则将会产生严重社会后果。当前影响涉法上访案件办理质量与效率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思想因素:对涉法上访工作重视不够,没有从政治高度去抓好涉法上访工作。

我们的一些同志,没有充分认识到涉法上访与稳定的关系,没有认识解决涉法上访问题,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执法为民的重要举措,对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组织领导工作抓得不紧,没有建立健全涉法上访常规性工作机制;重大涉法上访案件预警不力,不能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对发生的涉法上访具体个案处理,摆官老爷态度,不深入基层了解情况,不依法依规办理,而是办人情案、关系案,谁出的钱多就往谁边倒;面对一些涉法上访群众,工作人员态度马虎,方法简单粗暴,不仅不能及时有效解决问题,反使事态进一步恶化。正是因为对涉法上访工作重视不够,群众观念弱,服务意识低,直接影响了涉法上访案件处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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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素质因素:上访人员法律素质低,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强。

有相当涉法上访人员因为法律素质低下,他们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拉倒,你说你的,我的,致使案件处理一波三折,阻力大,执行难。如某生产队在一荒坡上种植了将近25年面积280多亩的杉木林,因异地移民搬迁进来,需要征用那片土地。邻村某自然屯认为该地为本屯集体所有,因其从一开始就持有该地的土地使用证。双方争持不下,要求县政府给以处理。县政府按照农村土地政策“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作出该片林地权属归种植杉木林的生产队的处理决定。该自然屯群众就是不服,依仗人多势众,组织数百人将该杉树全部砍光。再是工作人员当中,部分人员的文化、法律、政策水平跟不上工作需要,政治思想素质不高。表现为没把部门作为办事部门看,只是用为收发转达办部门看;因为没有完善的制度的责任制约,工作缺乏动力,缺乏群众观念;不追求办事的社会效益,停留在答复的表面工作;不去学习新知识、新理论,在接待中政策性、法律性不强、政治敏锐性不够,不能正确引导群众、说服群众;不能在案件中透知社情民意,对案件定性不准、说不出所以然,不是轻描淡写,就是大事小看、小事不看,不请示,不报告,不落实,错失处理良机,产生重访、越级上访、。在这种情况下,涉法上访也不可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三)配套措施因素:制度、机制不全。

涉法上访是的一部分,其工作制度与制度是一致的。但当前,各系统、各部门尚未有统一、规范的工作制度,以致使工作的职责、形式、机构、人员、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的监督管理,也不能对上访接待方和上访方进行有效约束,亦不能对无理纠缠的上访及怀有非法目的上访事件进行有效的制止,也影响了系统外部门之间、系统内部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机构不健全:有的没有机构只落实了人员兼管,没有具体,形同虚设;有的不仅没有机构,也没有专人负责工作,来信来访或是束之高搁,或是见者有份,工作无法展开。地方各级机构的职责受限,其职责主要限于对来信来访案件的答复、转办上,享有对转达办案件的督办、崔办权少。部门之间及其他部门之间在处理来信来访工作中没有一个协调制约机制,或查办或转办,大多数没有向原办部门答复,不利于对久拖不办的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因为制约机制不完善,监督制约弱化,效果不好,从而直接影响涉法上访案件的办理质量与效率。

三、涉法上访的工作对策

如何妥善处理涉法上访问题,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涉法上访现象,针对涉法上访的成因及影响涉法上法案件处理的几个因素,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以下对策:

(一)把握政策、立足实际,依法制定地方各种规范性文件。

作为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研究国家的政策、法规,找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的切入点,依法依规制定地方规范性文件。在政府部门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政府部门的公职律师和法制部门要为政府部门的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保证文件出台的程序与内容的合法性,使之真正服务于民,造福于民。

(二)加大依法行政工作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认真学习贯彻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研究、制定和实施依法行政的各项保障措施,强化行政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形成依法办事的浓厚氛围。增强服务意识,把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结合起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政策法规处理各种行政事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三)加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深入开展“公正执法树形象”活动。加强宗旨、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抓好政法队伍思想建设工作。加强业务素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执法技术水平。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在政法队伍中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问题。强化队伍管理,“严把入口关,畅通出口关”,净化政法队伍。深化制度改革,深化责任监督,健全完善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加强内外监督,确保政法队伍执法公正。

(四)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每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能成为涉法上访的接待员,但涉法上访的第一接待人大多是工作人员。要妥善处理每一起涉法上访访案件,需要每一位接待工作人员具有丰富的知识和较高的法律、政策、理论知识水平。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工作人员,必须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加强政策法规学习,不断充实法律、文化知识,不断强化关业务培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增强工作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做好业务工作,做好涉法上访工作。

(五)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

(六)健全完善法律制度。从最大限度上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出发,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民主法制精神,扩大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处理问题机关的告知义务,规范告知事项、形式、期限,使涉法上访内容如期落实在法律上得到保证。

(七)健全完善条例。以明确职责、行为为重点,突出监督和责任,建立完善条例,使其更具有操作性,更加有效地规范和制约工作的各方面,增强工作的量化管理,体现优质高效的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