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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执法概念范文1
【关键词】执法和解;规范原则;规范程序;执法方式;和解制度
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我国行政法治建设有了长足发展,但由于受官僚体制的积习影响、整体法治水平的制约,行政执法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对此反映更加强烈。这些问题亟待解决,行政执法和解为我们提供了一条问题解决之道。通过加强对执法和解协议的程序、原则规范,构建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平等协商、谈判的空间,将使执法和解在行政执法中发挥更加积极的影响力。因此,研究行政执法和解办法对促进民主法治、和谐社会建设有着特殊的意义。
一、行政执法和解的概念及作用
1、行政执法和解的概念。和解的本质是争议当事人通过协商合意的方式自行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行政和解,简单地说,就是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通过相互让步达成妥协,以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活动。广义上的行政和解,包括行政执法和解、行政复议和解、行政诉讼和解以及行政执行和解。狭义的行政和解,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对拟作出的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经调查仍不能确定,或者调查所需费用过于巨大,为有效达成行政目的,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让步达成书面协议的活动。行政执法和解不同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和解,也区别于行政诉讼调解、行政调解和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执法和解具体适用。从国内外实践来看,执法和解已经应用于税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环境法和专利法等领域。执法和解以拟作出的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具有不确定性、和解当事人的互相让步以及应当具备的合法性为适用条件。
3、行政执法和解的作用。执法和解有利于迅速解决行政争议,增进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理解和信任;执法和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它极大地节约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成本,弥补了行政主体在机关领域的专业不足,有效地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执法和解一方面实现了行政相对人的民主参与;另一方面执法和解彰显了现代法治―民主行政的理念。这就要求行政主体以实现社会公众福祉为目标,积极探索创新执法方式,维护良好的社会法律秩序,创建和谐友好的行政法治环境。
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执法环境有待改善、执法效率不高、财政制度有缺陷、程序化水平和公开公正性都不高等问题,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有:一是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执法手段机械、单一,由此导致暴力执法、抗法事件时有发生,如城管执法、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二是过于强调行政主体单方意志性,相对人一方没有或少有意思表示的自由,公众参与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利益表达机制缺失。三是行政执法效率有待提高,主要体现认识模糊、主题不明,关系不顺、多方干扰,利益驱动、形式主义等特点,时有产生“趋利现象、暗中操作、钓鱼执法”等现象,导致执法工作效率不高。主要从以下两方面问题研究入手。
1、“趋利现象”。各级财政需要支持事业的发展,但是由于财政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本身存在着缺陷,国家拨款不足,地方财政资金紧张,导致很多行政执法部门需要依赖“自收自支”的办法来维持资金运转和行政执法活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了很多消极的影响。多年来,由于利益驱动会使行政执法部门滥用执法经费,看重执法福利,产生“趋利现象”,大大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因此,要杜绝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趋利现象”的产生。
2、“暗中操作”。我国的行政执法过程轻程序重实体,注重程序化水平和执法的公开公正性,但这种程序化水平和公开公正性实际上都不高。行政执法应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但因为缺少一个系统具体规范的程序,导致行政执法没有贯彻落实公开、公正的原则,使得有些行政执法部门“钓鱼执法、暗中操作”,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以罚代管、为收罚款而处罚的现象仍普遍存在,这种随意性削弱了公众参与的民主性,严重阻碍行政执法效率的提高。行政执法要强化公共管理,增强管理的有效性。但行政执法的管理能力有一定的负面作用,如对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强制拆迁违规房屋等构成一定的威胁。
三、行政执法和解办法的对策和建议
要想解决上述行政执法程过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深入研究行政执法和解的办法。和解办法可以从规范程序、规范原则、执法方式、和解制度、提升素养五个方面阐述。
(一)规范程序
1、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及各行政部门要完整地、全面地把握行政执法的内涵。切实解决两个误区,一是“执法等于处罚”的观点;二是“执法与优化经济环境相互对立”的观点。只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真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不扰民,才能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2、要加强宣传优化环境。优化执法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相互理解、共同配合、一起努力。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大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力度,使行政管理部门自觉知法、守法、护法,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行政事务,做到言必合法,行必循法。
3、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依法行政促进执法的效率,执法部门行使权利提高决策能力,给公众树立一个负责任的良好形象。注重民主、参与两大原则,充分发挥公民的“主人翁”意识。这就要求在执法和解中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充分重视,遵守程序,让行政相对人合理表达自己的意愿,并且使和解的结果合理、公平。
4、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行政执法效率的提高有肋于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阻力和成本,同时节约了资源,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执行部门首先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目标,然后再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案,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5、力戒形式落实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为龙头的各项行政执法制度,突出抓好各种制度的建设。同时,各执法部门要特别注意坚持从实际出发,力戒形式主义,使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二)规范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则,它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我国人们的法律观念比较淡薄,行政违法的事件时有发生,行政法治的完善尚需努力,因此,坚持深化合法性原则既必要又迫切,更有利于规范行政权的行使。
2、自愿原则。它是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首要原则,是衡量执法和解合法的标尺。通过和解解决纠纷,双方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相互让步、协商,从而解决纠纷问题。如果缺乏自愿,则正当性就将受到质疑,那么和解就是违法的,当事人可以寻求司法救济。
3、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让行政执法的过程获得法律的授权和保护。在法律的规定下,行政执法部门必须要遵循法律,行政执法才能有序进行。在行政执法程过中出现违法现象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
4、比例原则。这个原则是公权力使用的指导原则,是为调和公益与私益,达到实质正义的一种理性思考的法则。比例原则要求行政部门应当适应它的执法目标,合理掌握行政执法的力度。行政部门还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不断进行实践探索,找出合理可行的执法方式。这一原则能够减少滥用权力的行为,减少相关人员的损失,甚至避免不必要的冲突。
5、参与原则。参与原则要求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保障机关的参与权,如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内容。同时也要求执法人员履行相应义务,如表明自己的身份。加强与相关人员的交流,可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
6、公开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应提高对公众的透明度,让公众的知情权得到保障。公开原则可以制约行政执法,产生监督的作用,推进执法部门的廉政建设,树立执法部门的形象,提高工作效率。
(三)执法方式
执法方式至关重要,执法方式的选择取舍直接关系着执法目的的实现,直接影响着执法效果的好坏。执法方式不是简单的手段问题,而是执法者执法理念的反映。执法方式还是衡量执法者执法水平的重要尺度,是一个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的综合表现。
1、行政执法是协调参与者关系的活动。执法方式的变革其实就是执法过程中协调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如执法者与公众的关系。这种变革保障了人权,推进了我国民主化进程。
2、行政执法方式从封闭式走向公开式。执法的依据、过程、结论要公开,执法方式渐渐走向开放,会建立一个有助于改善执法者与公众的关系、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平台。
3、行政执法方式从个人意识走向互动交流。执法者应听取公众的意见,不能只考虑自身的利益,只从执法的角度出发,还应注重民主。只有感受公众的力量,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交流并形成良好的互动,才能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和解作为有效解决争议的行政活动方式。现代行政法从传统的命令行政转向契约行政,由恪守形式转而追求实质法治,行政主体越来越关注相对人的参与和意见表达,力求通过沟通协商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
执法方式的创新:一是建立一个良好的亲民平台,促使执法者服务于公众;二是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三是推行“互动式执法”新模式,提高执法透明度;四是积极推广“说理式执法”,推动人性化执法。在实践中进步,这样行政执法水平才能更加规范、高效。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的推进,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行政执法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国家要建立一个完善的行政执法制度,运用执法和解来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
(四)和解制度
和解制度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主体对拟作出的行政决定依据的事实或法律关系经调查仍不能确定,或者由于调查所需费用过于巨大,为达成行政目的,而与行政相对人相互让步并达成书面协议的活动。和解制度具有现代协商民主的理念,强调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平衡、公益与私益的平衡。执法和解制度在立法上没有规定,但在实践中人们都在应用,由于立法上的缺位,使得执法和解在实践中运用比较混乱,阻碍和解制度作用的积极发挥。
“一切有权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行政执法和解的根本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权利,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鉴于此,我们就要加强行政执法和解的监督,防止偏离其产生的目的和目标。一方面要防止行政机关“和稀泥”、高权行政,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要防止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和解侵害和第三人和公共利益。因此,要加大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公众参与监督的力度,使行政执法和解在阳光下操作。
(五)提升素养
1、紧扣主题突出重点。行政执法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素养,并具备其它有关专业方面的知识,以及较高的政治素质。因此,建设执法队伍时需要突出重点:一要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法律法规;二要把行政执法工作重点转变到加强经济监管和提供服务上来;三要转变工作职能、方式和作风;四要贯彻权力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的原则。
2、强化培训提升素养。要强化培训,提高执政水平,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执法人员提高业务素养和处理复杂案件的能力,改进工作作风,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
近几年来,有关“钓鱼执法”事件报道层出不穷,“钓鱼执法”呈愈演愈烈之势。行政执法者在执法中,有法不依、不遵循正当程序,严重违反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违反行政法治原则,不但突破了人们的道德底线,更为法治国家所不容。我国依法治国,行政执法不仅需要实质正义,也需要程序正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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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执法概念范文2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法;实体法
2014年7月3日,郑州市紫荆山地铁口,11个宣传架把一马路摊儿围了起来。各种"甄体"、"淘宝体"等轮番上阵,一直藏起来的马路摊主终于现身,收摊儿。这是郑州市城管执法局在进行"围观执法"。上述事件其他的城市里面也有出现,比如"美女执法"、"城管瞪眼执法"等等,城管执法仿佛进入了一个"执法怪圈"。本文从城管执法的概念和特点分析入手,着重分析目前郑州市城管执法遭遇的困境,并试图探讨解决困境的出路。
一、城管执法概述
"城管"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简称,是中国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简称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执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各城市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其特点表现在:第一,主动性。城管执法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活动,它必须依职权积极自觉地采取行动,主动而不是被动地进行行政执法。第二,范围的特殊性。经常是城市各部门将管不好、不好管的、面对弱势群体的让城管来管,比如市容环境卫生、违章建筑(有执照的归规划部门)等等。第三,强制性。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义务时,就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目的,当然,行政执法的强制性要由法律来明确加以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强制。
二、郑州市城管执法遭遇的困境
(一)立法有待完善
由于没有一部直接针对城管执法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仅根据《行政法》、《行政处罚法》、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文件的相关规定执法,显然不能有效解决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虽然法律规定许多权利相对集中于城管执法人员手里,解决了以往多头执法、重复处罚及执法空当的情况,但这就使得城管拥有广泛、自由的裁量权。城管任意执法、胡乱执法的事情就时有发生。
(二)执法程序问题
任何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都会构成矛盾,但当这一个矛盾涉及到生存,就会变得格外尖锐起来。目前郑州市正在加速经济发展,市容环境整治、违法建筑的拆除管理、流动摊贩的占道经营等等情况,都需要城管来介入。这些被管理的对象,不少正是孤寡残疾、下岗职工、外来务工等人群,维系着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由此使二者关系异常敏感。面对这些被管理对象,执法车辆开着宣传车没日没夜的宣传,执法人员起早贪黑的堵截,而结果是人员一走,小商贩立马现行。为此,有的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性大、随机性也较为突出,这种关系的处理一直都很棘手。
(三)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郑州市从事一线工作的城管人员大多没有较高的学历,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执法观念不强,也没有专门接受过岗位培训,因此在执法过程中比较机械、死板,不会灵活处理问题,只能处理一些简单的事情,一旦问题比较复杂,难以解决,他们就无从下手。为了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于是他们会出现乱执法,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就由此产生。暴力执法毕竟是少数执法人员的作为,然而正是这小部分人员损坏了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人们抵触城管人员执法,不理解执法,其实如果没有城管执法队伍,我们生活的城市环境是很难维护整洁和平静的。
三、郑州市城管执法困境的出路探析
(一)从立法层面上和执法层面上完善制度建设
国家应制定一部针对城管执法的专门法律,确立执法规范,规定城管执法的范围、种类、限度及执法的程序,让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有律可循,改变以往的以权代法、以人代法的情况,同时也减少以往执法的盲目性。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郑州市城管执法局应该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建立一系列程序性制度,如行政处罚分级管理和备案制度,行政处罚错案追究制度等,并用有关监督力量保障各项制度的规范化运行。
(二)完善队伍建设
郑州市城管执法队伍要严格控制协管人员的人数,提高进入城管队伍的门坎,实施评议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考察,对不合格、不称职人员予以处分、开除,以此强化队伍质量,提高执法效率;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的法律涵养,让其做到知法守法;认真加强队伍的自身建设,使队伍形成分工合理、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以创新的执法理念、以友善的执法方式为切入点,推动队伍作风转变,进一步提高执法服务水平,树立城管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加强队伍管理,定期进行训练,树立队伍"能吃苦、能战斗、能忍耐、能奉献"的精神,把他们培养成为一支纪律作风严谨、严格文明执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队伍。
(三)提高人民对执法工作的法律认识
郑州市执法部门应加大城市管理宣传力度,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利用网络、报刊等平台,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报道城管执法中的好人好事,使城管执法的依据、原因及好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让人们充分认识和理解城管执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消除"法不责众"的观念,真正认识、支持、参与城管的执法工作,做到"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让城管的工作得到百姓和大众的支持,这样城管执法人员工作就会事半功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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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执法概念范文3
【关键词】柔性执法;理念;效能;措施
行政执法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执法手段简单、生硬与行政目的的不统一,导致“野蛮执法”、“暴力抗法”事件不断发生。同时,中国社会正处于快速转型期,群众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时稍有不慎,就可能激发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进而引发。烟草行业由于其产品和体制的特殊性,在专卖行政执法中往往成为社会极为关注的焦点。因此,积极探索柔性执法方式能够减少执法冲突,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效能、展示执法形象、增强社会认同,实现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柔性执法的提出
《说文解字》注:“凡木曲者可直,直者可曲,曰柔。” 柔,木曲直也。柔性执法中的“柔”主要取现代汉语字典中的柔和之意。在行政管理的传统理论中,强制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要求相对人必须服务。但是,随着现代社会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一味的强制不仅不能达成管理的效果,反而会激发矛盾,降低行政管理功效。柔性执法学理概念的提出,正是基于人们在对过去及现行行政执法实践模式的基础上,对行政执法模式的探索和创新。
2010年上海市在全国省级政府中率先出台着力推行“柔性执法”的规范性文件,这是推行“柔性执法”的有益尝试,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起着巨大的积极作用。
大力推行烟草专卖柔性执法建设,是烟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政风行风建设的有效手段,是专卖管理转变方式的积极探索,符合“两个至上”要求,有利于巩固烟草专卖专营制度。推行柔性执法,也符合社会舆情氛围,有利于营造和谐的社会执法环境。同时推行柔性执法,能够减少和避免违法行为的反复发生,有利于缓解专卖执法人员压力,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成效。
二、柔性执法的理念
(一)以人为本理念。执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的秩序,但严格执法不意味着只有冷漠才能实现法律所设定的目标。法治社会需要人性化的执法方式,而生硬的法律条文背后更多的应突显出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在强调法律的刚性和威慑力的同时,也应体现出法律本身应有的人文关怀。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作者,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柔性执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这一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则,行政执法不能只照搬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片面强调“依法行政”和法律上赋予的职能,而要以人为中心,理解人、关心人、尊重人。
(二)为民服务理念。为民服务理念要求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是为民服务的公仆,是与相对人平等沟通、相互尊重并为之提供优质服务的“服务者”。要怀有浓厚的群众情感,摆正同人民群众的位置,从群众的利益出发作决策。执法机关不仅执法,更多的应为相对人提供服务,帮助群众排忧解难,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以宽松的环境、周到的服务为他们解决困难,让消费者放心。
(三)平等理念。现代社会,平等是一个重要的价值,是现代制度本身应遵循的原则。执法者与相对人之间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负有服从管理的义务,但同时也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特别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执法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更多的是一种平等协商、相互尊重的关系,没有谁高谁低的问题。因此在行政执法中,要对相对人人格以平等尊重,要改变语言上生硬的命令性言辞,代之以提示、告诫等文明的语言。
(四)和谐理念。和谐理念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价值,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人文精髓和核心。和谐作为一种基本价值观,体现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执法者与相对人之间融洽、共赢的关系,目的要促进和谐,而不是持敌视态度视执法对象为敌人,执法机关应树立和谐执法理念,用和谐的方式处理利益关系和各种矛盾,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
三、推行烟草专卖柔性执法的工作要求
(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行政执法中以人为本,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坚持“文明在先、执法在后”。一是稽查队员执法时着装整齐,检查时先出示相关检查证和执法证,注意礼貌用语,让文明、儒雅、规范的烟草执法形象深入人心;二是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按照案件处理程序进行操作,坚决杜绝简单粗暴、野蛮执法现象,坚持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无误、程序合法有效,做到合法、合情、合理,公平、公开、公正,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二)实行行政指导、慎用行政处罚。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和“教育在先、惩罚在后”的原则,运用劝告、说服、建议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相对人遵守或服从法律,以实现烟草专卖管理的良好秩序。利用“3.13”、“5.15”等法制宣传日,大力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提高相对人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完善帮扶机制,加大对困难零售户的帮扶力度,指导他们规范经营,提高经营效益。实行工作前移,在实际执法活动中,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纠正违法行为,力求将违法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切实落实执法为民、为民着想、为民办实事的方针,树立良好的烟草形象。
(三)刚性管理、柔性执法。专卖执法人员要将教育说理与行政处罚结合起来,始终保持亲和力,将管理变为服务,从对抗走向对话,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柔性执法与严格执法不是矛盾和割离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不能顾此失彼,更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做好柔性执法,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守法户、一般户情节轻微的个别违规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并以教育为主,明之以法、晓之以理,重在教育、疏导和转化。二是贯彻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和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符合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要进行从轻、减轻处罚。三是注重工作细节,零售户的文化素质有高有低,他们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很多盲区,因此专卖人员有责任对他们进行宣传、教育,而不能简单粗暴地一罚了之,充分运用APCD市场监管模式,实行分类管理,依法管人、以诚感人、以理服人,达到法与情、法与理的最佳结合。四是倡导“尊老扶弱”的执法理念,要求专卖执法人员在面对执法对象是老弱病残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时候,要学会耐心倾听,并尽最大努力对他们所面临的困难予以帮助,让亲民烟草的执法形象深入人心。五是对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走私卷烟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名烟名酒店、娱乐服务场所等重点监管对象违法行为,以及屡教屡犯的零售户,必须严厉打击和查处,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确保辖区市场规范有序。
四、推行柔性执法的保障措施
(一)提升执法素质。要将柔性执法理念落到实处,真正做到执法为民,必须不断提高专卖人员的自身素质。要把对专卖人员的法律教育作为一个重要环节来抓。将专卖人员的素质教育纳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采取集中培训、技能比武等多种形式,组织专卖人员深入学习柔性执法精神实质和有关法律、法规,使专卖人员真正转变执法理念,在执法过程中切实做到理性、文明、规范。
(二)完善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意识和监管力度,对“违法执法”要严厉惩罚。在监督上,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建立监督的长效管理机制和运作机制。在外部监督上,实行阳光操作,将烟草专卖法规、执法制度和办案程序向群众公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设立公众举报电话,并将公众举报落到实处,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在内部监管上,落实执法责任制和不定期明察、暗访等方式来规范执法。对野蛮执法等损害行业形象的违法执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三)加大宣传力度。专卖执法工作不可避免地触及违法相对人的自身利益,容易引发和相对人之间的矛盾。为了有效地化解矛盾,顺利开展执法工作,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同时,加大对重点监管零售户和有违法记录人员的法律宣传,大力宣传烟草专卖法规、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等。通过宣传,提高相对人的守法意识,从而提供良好的专卖执法环境。
开展“柔性执法”,能够在广大零售户、消费者心目中树立起具有亲和力和感召力的崭新烟草形象,能够有效降低执法对象的抵触情绪,实现良好的专卖执法效果,提升烟草专卖执法的社会公信力,走上提高烟草专卖执法水平的科学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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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执法概念范文4
二、对城市管理中依法行政的建议
1、要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各方面宏观条件。城市管理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其基本概念和理论体系的建立仍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涉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规范、执法规范、行政强制规范、执行规范等有待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市民中只知道偷、抢等是违法犯罪行为,对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甚至产生认识的错误和偏差。政府各级机关和部门以及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广播电视新闻媒体要积极给予配合和支持,让老百姓产生对乱设摊、乱张贴等行为是违法行为的基本概念深入人心,从而更好地遵守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同时要借鉴那些大城市甚至是国外一些比较成熟的城市管理工作先进经验。
2、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为城市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城管执法要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切实使用和发挥好各项监督和执法职能,从外部环境努力为城市管理工作创建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普法力度和道德文明建设,从社会部门抓起,使行政执法有一个良好的社会基础。同时城管部门重点做好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社会居民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培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宣传等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多角度地形成宣传声势。让更多的单位和居民理解和支持城管工作,从而形成人民城市人民管理的大局面。
3、审批部门与管理部门要互相联系紧密配合。随着处罚与审批相分离后,一些涉及到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的审批单位在同意申请人的申请颁发许可证之前,有必要先经城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进行许可。例如一些不符合取得许可证条件的,如果单单从审批的角度,有些审批部门单单从本部门的工作量和经济实惠考虑,往往忽视有些审批许可后,会带来种种的管理上的问题,增加政府的城市管理难度和成本,因此审批部门应加强与管理部门的联系;同时,地方法院也要支持城管部门的执法工作,树立城管部门的执法威性,每年对城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子,给予定额支持执行。
4、要灵活运动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城市管理工作服务。由于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滞后,为了切实加大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度,对当事人起到教育的作用,我们可以从法律的多种的角度对一些给城市管理带来难度,屡禁不止的违法行为,可以从套用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从重处罚。例如:城市“牛皮癣”的制造者,为了揽络办假证的生意,到处乱涂乱写,为了从源头上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对这些办假证人员,把他们的造假的“窝”端掉,对制造假证者以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违法事实,进行刑事审判,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牛皮癣的产生。
环境行政执法概念范文5
【关键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人为本;和谐执法;新模式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进一步突显,它同其它执法部门相比,成为人们反映意见最多的一个部门。近年来,各地都积极开展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力求为加强城市管理探索出一条新的道路。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又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即我们平常所说的城管执法。
城市管理是一个内涵非常复杂的概念。它涉及城市规划、市政市容、绿化环保、工商管理、食品卫生等诸多方面。而有一个管理内容,就会有一支执法队伍。为解决城市管理多头执法,多层执法、执法扰民的现象,一些地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开始进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改革,成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但也有一些地方依旧沿袭了以往的管理体制,由城市监察部门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与处罚,如我市就是由包头市城监支队受包头建委的委托行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与传统的行业主管部门执法相比有明显的进步。一是执法体制由多头多层执法向综合统一执法转变;二是执法力量得到集中,执法力度加大,执法效率有了提高;三是执法队伍向专业化转变,素质提高,执法形象得到了改善。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目前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仍然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制约着城市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相对落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法制化是城市管理现代化的首要前提。近年来,随着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日趋重视,国家和各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说初步形成了一定的体系。但是相对于其它执法部门来说,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明显落后。至今国家没有一部关于城市管理方面的专门法律,仅有的一部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还是国务院1992年制定和实施的,各地虽然都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性法规,但大都比较简单,仅仅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城市发展日新月异,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却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必然会影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缺乏全国性的统一立法,使得各地在综合执法中没有明确的标准,往往各自为政。如关于综合执法范围的问题,目前仅能依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归纳为八个方面:1、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职能;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4、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5、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7、公安、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8、城市其它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依据这些规定,除少数地方作了少于七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外,大部分地方都作了扩张性规定。
又如,综合执法部门同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的划分上也缺乏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
没有统一的立法,使得执法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常常无所适从,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影响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体制不明,关系不顺。
目前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正处于试点阶段,新旧
体制并存,即使在实行了综合执法的城市中也存在着体制混乱的问题。如杭州、济南等城市,专门成立独立的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而不行使行政管理权、行政审批权等;又如广州、深圳等城市,将两个机构合为一体,既行使行政管理权又行使行政处罚权;再如山东寿光,把行政执法局作为建设局的一个二级单位;佳木斯市,在建设系统内部成立一个相对独立的执法机构,没有跨行业行使处罚的权利。
体制不明,关系不顺,使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缺乏明确统一的业务主管上级,各地无法开展正常的业务交流,使综合执法水平得不到迅速提高。
(三)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执行难,有时还会出现暴力抗法现象。
在综合执法中面对的多是一些社会底层的各类弱势群体,文明素质相对低下
,不能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更不愿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再加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经验不足,宣传不到位,而现行法律又没有赋予综合执法机关必要的强制手段和措施,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多不便。面对执法中的这些困难,有的执法机关不能很好地研究解决,而是搞“”,野蛮执法,激化了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损害了执法队伍的形象,执法效果也不明显。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如何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使其能够真正服务于城市,服务于人民,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立法,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体系。
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城市综合执法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责,明确其主体资格,规范其法律责任。清理、修订现行的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消除和减少法律冲突和矛盾,加强立法解释工作,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首先要界定综合执法机构与其它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划分,从根本上理清关系,合理界定综合执法的范围。其次严格规范执法人员的处罚程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有的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关于处罚程序方面的内容更是少之又少。如我市城管执法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关于处罚程序的内容仅有第十条以禁止的方式加以规定。缺乏处罚程序的规定,不利于约束执法人员的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理顺体制,加强交流,提高执法水平。
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从1997年开始至今已有十多年了。然而由于没有明确的立法和行业主管部门,各个城市各行其是,有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单位归城市建设委员会管理,有的则单独设立,在名称上也不统一,有的叫行政执法局,有的叫综合管理局。
面对当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混乱的问题,理论界的专家学者们提出了三种构想:一是国务院成立新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城市管理总局,专门负责全国各城市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管理体制。二是国务院在建设部内增设城市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建设部城市管理总局同地方各级城市管理局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关系仍然是垂直领导、分级管理。三是国务院在公安部内增设城市管理警察总局,将全国各城市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并入公安局成为城管警察队伍专门行使城市管理警察职能。
不论选择怎样的体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都必须走规范化、专业化的道路,通过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可确保全国法制的统一,促进各地业务交流,提高执法水平,树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
(三)加强宣传,以人为本,和谐执法。
1、拓宽思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和广大市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但却没有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理解。对于综合执法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纠纷,民众往往站在违法者一边围观起哄,甚至引发暴力抗法事件。这都说明综合执法的宣传工作开展得很不够。为此,执法部门应拓宽思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如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开设专题、专栏节目,通过解答问题、剖析案例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社区和单位的宣传栏,让法律、法规进社区,到居民。一方面逐步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营造人人遵纪守法,维护城市形象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让广大市民了解城市管理,进而支持城市管理,为综合执法奠定坚实的舆论基础和群众基础。
2、提高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素质。
执法队伍素质的高低决定了执法水平和执法艺术。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综合执法队伍是和谐执法的基础。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和其它执法部门的人员相比,普遍较低。而现代化的城市管理需要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因此必须全面提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首先要严把入口关,新进的执法人员除具备一些基本条件外,所学专业应为法律专业,以逐步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其次对现有的执法人员来说应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观念;加强法律业务培训,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强化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要求,严明纪律,坚决纠正综合执法中的各种不正之风,努力建立起一支业务精良、廉洁高效、公正无私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
3、转变观念,树立起以和谐为特征的执法新理念。
构建和谐社会,是历史的必然、人民的期望,也是党和政府执政理念的重大发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职能部门,它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因此,必须把执法工作同科学发展观、同构建和谐社会联系起来,树立起以和谐为特征的新的执法理念。
以和谐为特征的执法新理念主要三个特点:一是以和谐为目的,强调通过执法建立起和谐的社会经济关系。二是执法的重点在教育帮助整改规范上,处罚不是目的,而是要通过处罚增强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的意识。三是在工作方式上强调执法的整体协调性,包括执法与监管、执法与服务,与行政相对人建立起和谐的工作关系。总之,以和谐为特征的执法新理念,就是要以人为本,强调行政执法与行政相对 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变逆向工作为顺向工作。
4、以人为本,和谐执法。
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现化法治社会对每一个行政机关的最基本的要求。对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来说,就是要在做出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时都必须有足够的事实依据、都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都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正确行使权力、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
文明执法。依法行政是基础,是一条根本性原则,文明执法是目标,是一种更高的境界。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执法人员要注意自己的道德修养、言行举止,做到文明有礼,和蔼待人,使行政相对人易于接受,有利于达到更佳的执法效果。
换位思考。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对流动摊贩的治理是一个难点,这种现象在全国各个城市都普遍存在。流动摊贩的长期存在是一种由历史发展决定的具有一定时代特征的客观现象。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等原因导致劳动力大量剩余,而社会又无法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于是一部分人不得不靠摆小摊谋生,这是我国社会经济还不够发达,部分人民生活水平相对低下的集中体
环境行政执法概念范文6
关键词气象行政执法工作;现状;问题;对策;湖南临武
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赋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重要社会管理职责。防雷减灾工作是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是对“资源气象、公共气象、安全气象”理念的实践,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思想的具体体现。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颁布以及配套的管理办法的陆续施行,气象部门依法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能在逐年加强,特别是2004年由国发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气象主管机构在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中的管理主体地位。2005年施行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使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步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1临武县气象行政执法的现状
临武县的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开始于2000年,但在1999年以前,一直是从事科技服务的人员去执法。只有出现违法案例了才去执法,且执法人员无执法经验、与人的交际能力差,往往使一些案件不了了之,没有真正树起部门的执法威严。自2000年《气象法》颁布实施到现在各种气象法规的健全,气象部门也从单纯的内部业务工作逐步过渡到面向社会,法律、法规也赋予了气象部门越来越多的社会管理职能[1-2]。临武县局为促使这些工作的落实,依据本部门的法律、法规敦促政府多次下发了相关的文件,在执法中临武县气象局进行了大胆的尝试,以“用人执法、以法养人”的思路,成立了专门的执法队伍,在临武县气象局现有执法资格人员的带领下,通过岗前的专业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负责全县的执法工作。通过几年的工作,执法工作初见成效,逐渐在社会上树起了本部门的形象。
2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思想包袱重,执法不大胆
由于气象部门原来业务单一,社会接触面比较狭窄,气象人员对执法工作比较陌生,感觉到气象法比较弱小,所以执起法来挺不起腰板,不敢大胆执法。
2.2不严格程序,不注意细节
有些执法人员对执法程序不十分熟悉,不注意细节,特别在执法文书的制作上,使用法律语言不准确,容易产生歧义,在以后的听证或复议中造成被动。
2.3执法与科技服务创收结合紧密
县局执法的最初目的就是为了搞好创收,但法律是把双刃剑,既能管理别人又会约束自己。因此,要端正态度,正确使用法律武器,不要形成利益先导的概念,不要与科技服务创收紧密结合,以利于今后气象执法工作开展以及科技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3对策
加强气象行业服务能力,创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只有正确把握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以严格保证文明,以文明促进严格,在严格执法中体现以人为本,文明服务,以执法所实现的社会效果来检验气象执法工作,真正达到为社会管理服务的目的。
3.1严格执法
气象局是政府的执法部门,只有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努力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才能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才能更好地为防灾减灾工作服务。执法与服务并不冲突,也不矛盾,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
3.2以服务为先,以执法为后
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是相互统一的。执法者要对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有深刻的理解和充分的认识。在实施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做到原则要“硬”,态度要“软”,执行政策法规要严格,工作的方式方法要灵活,要通过有效的宣传工作,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使管理对象能自觉自愿地履行政策法规赋予的义务,营造执法与优质服务的有机统一[3-4]。
3.3大力宣传气象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的气象法制意识
总结几年来的气象执法工作发现,在气象违法违规案件中,固然有知法犯法、为谋取私利而不顾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以身试法者;但同时也有很大一部分违法属于不十分了解气象法律法规者。由此可知,气象执法是以大力宣传气象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的气象法制意识为基础,以经济发展、防灾减灾工作服务为目的。因此,气象执法与经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气象行政执法和服务是一致的,二者是有机统一体。
4参考文献
[1] 左连璧.中国依法行政年鉴[M].北京:军事谊文出版社,2007:709.
[2] 刘金华,柳俊高,董迎玺.气象依法行政简明读本[M].[出版社不祥]2008: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