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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执法原则范文1
一、概述
人类的生存离不开环境,环境的优劣同样影响着人类的生活质量。放眼世界,环境与发展已日益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环境问题所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如何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同步推进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然而,由于环境本身具有“外部性”的特点,以及政府在面对经济利益时的“利益冲动”,使得政府和环境监督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行政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的违法行政行为,并没有使得环境保护和经济增长达到一种平衡、和谐、有序的状态。
二、我国目前环境行政违法执法的现状及原因探究
“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来自执行。经过这些年的不懈努力,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当然这与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的努力是分不开的。然而,纵观近年来不断涌现的环境行政违法执法事件,不难看出我国的环境行政执法水平依然很低,执法活动中仍然存在大量的违法行为,例如环境行政不作为、无权或越权执法、等。剖析不断出现的环境行政违法执法行为,不难看出出现违法执法的原因主要有:
1.环境立法相对滞后,导致环境行政执法中无法可依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立法整体比较滞后,现行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制定于1989年,虽然此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然而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仍然存在缺陷。现行相关环保法律不但存在立法空白,使得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在实际执法中无法可依,而且还存在有些法律与社会严重脱节的现象,进而导致环境行政执法难以执行。另外,我国有些环保法律对环境保护规定得太过于原则,缺少可操作性,完全不利于环境行政执法的操作,这些都不同程度地造成了环境行政执法违法现象的产生。
2.环境行政执法体制不够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整体偏低
我国目前的环境行政执法体制还比较混乱,各个环境行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配合不协调,既有监督管理的空白,又有交叉现象的发生,这样就使得一些执法单位或为了抢夺利益而争相抢夺监督管理权,又或因为无利可图而互相扯皮放弃职权,因而产生了大量的不作为现象。再者,执法队伍的素质直接影响着环境行政执法的质量。然而我国目前的环境行政执法队伍中,执法人员普遍存在着缺乏环保责任感、思想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低下、业务素质不高等素质缺陷,直接导致了许多违法执法行为的产生。
3.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水平偏低,司法监督和公众监督严重缺失
目前我国有关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形式不可谓不健全,既有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又有公众监督。然而,我国目前的监督水平仍然很低,如司法监督在环境监督领域基本上是空白;行政机关的监督由于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应有的权威性而难以正常发挥自己的功能;虽然人民群众有着强烈的监督愿望,但一方面却由于惧怕打击报复而不敢控告检举,另一方面由于监督起不到实质性的效果而无意监督。总的来说,我国目前公众监督由于缺乏相关的制度保障,其威力和效能得不到很好的发挥。
三、构建遏制环境行政违法执法的制度体系
通过对环境行政违法执法的现象及其原因的分析,不难看出,要切实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使当代人民和后代人都能过上健康而富足的生活,就要求政府和社会共同努力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使得环境行政执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立法完善是环境法治的最基本要求,亦是环境行政执法乃至司法的有力保障。根据“可操作性原则”的指导完善相关环境法律法规,使得所制定的环境法律法规规则明确、内容完整、协调统一、要求具体、适应性大、针对性强,从而真正做到切实可行,使得环境行政监督机构在具体的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同时明确环境行政法律责任,使得环境行政机构在具体的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法必依”,从而遏制环境行政执法不作为。
2.合理配置环境行政执法权限,加强环保执法力度,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环境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行为,既是行使环保权力的过程,也是履行环保职能、承担法律责任的过程。合理配置环境行政执法权限,赋予环境行政执法机构相应的权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确保环境行政主体积极的履行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同时,明确环境行政执法机构的环境行政责任,在授予环境行政执法机构相应权力的同时,使其负担相应的环境行政责任,以此解决环保部门行政职能的“越位”、“缺位”、“错位”、职权交叉模糊等突出问题,当环境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加强司法监督和公众监督的衔接,重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有权利必有救济”,司法救济在力度和效力上都强于其他途径的救济,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屏障。然而由于司法具有被动性的特点,环境行政执法出现违法行为时无法及时有效的启动司法监督机制,因此有必要加强司法监督和公众监督的衔接,发展环境公益诉讼。由于国家环境行政机关外部的个人、组织的监督是其他法制监督启动的动力,是我国环境行政法制监督的基础。因此,应逐步放宽公民及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的要求,从而使司法监督和公众监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进一步遏制环境行政违法执法行为。
四、余论
环境保护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发展,其重要性毋庸置疑。但目前我国的环境状况仍然保持着“局部好转、整体恶化”的基本发展态势。究其原因,立法不完善引发的先天不足,地方政府对经济效益过分强调而忽视甚至无视环境保护的短视行为,以及执法与司法自身存在的诸多欠缺均对环境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我们应该在努力弥补立法漏洞和空白的同时,加大环境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司法监督的效力,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及时有效的为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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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清宇,蔡秉坤.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研究[J]. 甘肃社会科学,2012, (3).
环境行政执法原则范文2
1、实施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强化了我局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管理。一是认真落实了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严把建设项目审批验收关,实施了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确保“三同时”制度的执法到位,坚决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二是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与监督。根据工作需要,环境监察大队加大了对重点污染源的监察力度,敦促污染企业搞好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行,努力实现各类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2、实施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增强了行政执法力度,确保了各种环保法律法规的落实。近几个月来,我区查处了多起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件。我们按照法定程序,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认真处理,目前已全部结案,并按一案一卷的要求,进行归档管理。在查处违法案件中我们主要坚持了以下两项原则:一是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处理意见。对罚款、责令停止使用、取缔违规建设项目等处罚较重的案件一律由法制领导小组,根据其违法的事实和情节集体讨论决定;二是坚持三权分离制度。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科室上报的案件逐一审核调查,凡是适用法律不准确、违法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查处程序不合法,以及量罚失当的案件,一律退回原办案科室重新办理,杜绝了处罚的随意性,保证了处罚的客观、公正。
3、实施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了我区环境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一是通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有效地规范了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按程序和制度办事,避免了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确保了执法的公正合法;二是通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了广大执法人员学法、用法的自觉性,提高了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维护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确保了各种环保法律法规的正确运用;三是通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了环保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通过这些有效形式,既推动了环境执法的开展,又极大地激发了广大执法人员的服务热情,还有力地促进了环保系统的廉政建设。:
环境行政执法原则范文3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车辆标志管理,优化我区投资发展环境,根据市纠风办《关于清理行政执法车辆标志的意见》的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在全区范围内清理行政执法车辆标志,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理的目的和意义
行政执法车辆标志是执法主体形象和执法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高度的严肃性。但近期以来,出现了一些在前挡风玻璃处摆放和在车窗、车体喷涂、粘贴“执法”、“督查”等具有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含义标志的车辆,其标志牌随意性大、标志身份真假难辨,其中有的违规驾驶,有的耍特权,影响行车安全,有的甚至乱罚款,干扰了社会秩序,影响了发展环境。过多过滥的各种行政执法车辆标志不但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同时在群众中形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清理。通过开展清理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车辆标志过多过滥、管理不严等问题,纠正乱用行政执法车辆标志的不正之风,树立执法机关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为我区投资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二、清理的范围和重点
清理范围包括: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部门及个人的摆放、喷涂或粘贴“执法”、“监察”、“监督”、“检查”、“巡查”、“稽查”、“督查”、“督察”、“巡察”、“管理”等具有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含义标志的车辆。清理重点是:单位和个人私自设计、制作的行政执法车辆标志,假冒和非法使用其他部门执法标志;社会单位、个人车辆非法使用行政执法车辆标志的现象。
三、清理工作原则
清理工作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总的要求是,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行政执法车辆标志,要坚决予以撤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执法车辆标志要逐一审核,应当使用的标志必须使用主体合法、使用人资格合法、使用管理制度健全、式样规范、标志固定、清楚醒目、标识明确、不得转借,保障执法机关依法执法,监督执法机关文明执法。
四、清理工作方式和实施步骤
清理工作采取分级负责,条块结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落实,各单位、各部门自查自纠,纠风办督促检查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
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安排意见》要求,对本单位、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所有车辆进行自查,摸清行政执法车辆使用标志情况的底数,填写上报《行政执法车辆使用标志情况摸底登记表》,分别提出保留或撤销意见,应当撤销的立即撤销;对确需保留的要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和管理制度及单车影印件,报纠风办审核。在自查中,各单位各部门要对本单位人员的私人车辆进行检查、纠正和上报;各镇办及村干部的车辆进行检查、纠正和上报。
(二)审核规范阶段
市区两级纠风部门根据各单位各部门上报情况,对要求保留的行政执法车辆标志进行审核。对所有可以随意挪动的标志牌,一律不得保留;所有拟予保留行政执法标志的车辆,必须符合清理工作原则,并具备证、照、牌齐全,车体整洁的条件;对经审核获准保留的,督促其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标志;对应当撤销的标志,监督其立即撤销。
(三)联合检查阶段
由区纠风办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专项检查。对于摆放各类执法标志牌、违规喷涂或粘贴各类执法标识、文字,非法使用以及假冒、伪造车辆行政执法标志的,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屡纠不改的,除给当事人纪律处分外,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环境行政执法原则范文4
行政执法活动是执法主体与外界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既表现为执法环境对执法的制约和执法者对执法环境的适应,又表现为执法环境受制于执法活动和执法活动对执法环境的改造。
( 一) 环境因素对执法的影响
行政执法环境,是指与行政执法活动相关的、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或作用于行政执法活动的环境因素,它决定了执法的难易程度和落实行政决定的难易程度。实践证明,高质量、高效能的执法离不开良好的执法环境作保障。执法环境不好,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不可能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执法工作中就会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不断优化执法环境,对于搞好各项执法工作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所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首要是不断自觉改善行政执法环境。
( 二) 改善执法环境,重在改善社会环境
执法的社会环境具有可变性特点。行政执法的社会环境比较复杂,对行政执法活动所起的作用和影响也比较明显。例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政府部门的重视程度将直接决定执法的经费保障和技术手段,社会公众的现代公民法律意识直接影响具体行政决定能否落实。但无论在地区之间还是同一地区的不同行政领域,行政执法的社会环境均呈现出多样性变化特点。在行政执法环境的诸要素中,执法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素质是内部环境要素,执法的制度保障、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属于外部环境因素。人是内部执法环境中最具决定性的要素。优化执法环境,必须从优化执法机关内部环境和改造执法外部环境两方面同时入手。其中,优化内部执法环境的核心在于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依法执法水平。
二、中国行政执法环境现状
行政执法环境构成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综合因素体。政府职能、行政体制、决策机制、行政程序与行政监督制度等都属于架构行政执法环境的重要因素。这里仅仅针对行政执法环境中的主体因素作出论述。
( 一) 行政执法环境中的领导因素
随着国家法治化程度的提高,各级部门及其领导的法律素养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要求仍存在不少差距。主要表现为有些党政部门和领导干部在理解国家法律及政策方面存在一定偏差: 一是对依法行政存在一定偏见,如认为依法行政会束缚地方经济的发展,损害有关行业或地方利益。改革就要敢于闯,符合自身利益的执行,不符合的可以不执行。二是认为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都是合法的,从本位主义出发,以局部利益作为价值评判标准,忽视国家和人民利益。三是认为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就不能严格执法,人为地把严格执法与保驾护航对立起来,该管的不管,该罚的不罚,从而放纵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 二) 行政执法环境中的执法人员因素
目前,行政执法队伍的基本素质尚不能完全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一是在特权思想和“权力本位”观念的支配下,一些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和执法人员将行政执法定位在市场经济监管及社会秩序维护上,认为执法就是处罚,忽视了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的服务社会和服务大众的根本职责。二是个别执法者廉洁执法自律意识较差,破坏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损害了行政执法机关廉洁执法的形象。三是执法队伍适用法律的水平普遍不高,缺乏有关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惯于用传统方式执法,应对新型违法的能力也不强。四是行政执法人员知识更新不够及时,而且有些行政执法人员缺乏自觉提高自身素质的紧迫感和危机感,满足于老经验、老办法,不注重依法办案,甚至不遵守办案纪律,回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执法中理解和把握法律、法规不够准确,以致时常出现偏差。
( 三) 行政执法环境中的公众法律意识要素
社会公众的现代公民法律意识是行政执法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对行政执法起着很大的制约作用。近年来,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合理、合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经成为社会公众的自觉行动。但普通公民在法律意识方面仍有不少欠缺: 一是缺乏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加了行政执法的难度;二是缺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利于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的养成。
三、完善行政执法环境的建议
( 一) 提高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
行政权来源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在法律授权明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涉。但是,按照当代中国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不可能脱离执政党和政府的领导。尤其在制度建设初期,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素质对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直接管理者及决策者,其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为此,应当着重建立和完善以下几种制度:
1. 实行领导干部学法与培训制度
早在 1999 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就提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知法、懂法、守法,是依法行政的必要前提。因此,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与培训制度,对于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2. 完善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考核制度
完善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考核制度,应当将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考核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种有效手段,在明确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客观的考核评价体系。为此,应改进对“德、能、勤、绩”的评价标准,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将对法律及人权给予尊重和维护的程度,作为衡量领导干部职业道德素养的一个重要尺度; 将依法行政的社会效果和行政执法质量,作为评价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能力的重要标准,作为衡量其依法行政能力的最高标准; 将行政法律在相关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作为考量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是否勤政的基本内容; 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情况,作为考核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充分发挥领导干部考核的导向作用,以此增强领导干部维护执法和司法独立性、权威性的意识,支持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支持司法机关对行政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3. 探索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考试制度,有利于保障组织人事部门将那些具有较高法律素养和较强法治观念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有利于提高其基本法律素质。同时,该制度还具有鲜明的导向作用,有助于认识到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的重要性。探索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根据“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的要求,科学地确定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各个环节中的位置。为防止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流于形式,宜将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作为对考察对象的考核内容,并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考察对象的范围,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同时,为了防止将法律知识考试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唯一标准,而导致对其他素质的忽视,作为过渡措施,可以由有关部门对拟任人选进行培训并组织考试,未经法律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均不得提拔任用。二是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工作方式等特点,科学地确定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范围、内容和考核标准。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统一、高效、实用的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 二) 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责任心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能力的强弱,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直接决定着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对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具有直接的、决定性的影响,因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是行政执法环境中的一个重要指标。
1. 完善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培训制度
早在 1990 年代,中国就确立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制度。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通过完善和落实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培训制度,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按照不同的职位,遵循学以致用、按需施教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级行政机关各类工作人员法律培训的内容。在具体实施中,根据现行法律制度的发展情况,及时补充相关法律内容。现阶段,培训内容既要包括行政执法的基本理论和一般原理,也要包括所在机关负责执行的法律及相关法律知识。在新招录公务员的法律素养达到较高水平之后,对行政执法人员将主要是进行专门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以及相关行政领域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以增强其相互配合的执法意识和能力,避免执法中的权限争议和冲突。同时,应将行政执法中经常使用的法律、法规,分别作为岗前培训和执法人员定期培训的重要内容。二是规范培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程序。在过去的实践中,各地各级行政机关采取短期集训、以会代训、经验交流、普法测试和案件讲评等方式,多渠道、分层次地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以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为了有效利用培训资源,增强培训实效,避免各单位组织培训导致的随意性,今后应逐步使公务员学习培训正规化、制度化,实行统编教材、统一考试,并建立与培训制度相衔接的行政执法资格制度。三是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考勤考试制度。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应当在制定科学的考试考核标准的基础上,严格培训纪律,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培训期间的考核考试成绩作为任用、晋升的重要依据。要把参加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的考勤、考试与审定行政执法上岗资格、年度考核和工资晋升结合起来,与行政机构改革和人员调整结合起来,将那些学习不认真,考试不合格,不适应行政执法要求的人员淘汰出局,以逐步改进和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知识结构及法律素养,造就一支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行政执法队伍。
2. 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为了保证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察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应着重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制定科学、客观的依法行政情况考核标准。在过去的实践中,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主要实行民主评议与领导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缺乏统一规范的考核标准,评价结果往往不能准确地体现不同岗位公务员的个人实绩。为此,应当按照不同职位类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要求,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公务员依法行政情况的评价内容及标准。
二是实行以客观评价为内容、民主评议为形式的考核方式。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主要是考核其在履行职责中的行为表现和执法效果。具体包括依法处理行政事务的能力,在处理行政事务过程中受法律约束的情况,实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执法的质量。在考核中,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民主评议,也应当以考核对象的行为事实作为评价基础。
三是拓宽考核部门全面了解考核对象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渠道。即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与行政执法案件的复查情况,与行政复议、行政审判的结果结合起来,必要时可听取行政相对人或者有关机关对相关问题的意见。四是充分发挥考核制度促进依法行政的导向、激励和监督作用。为此,应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结果与职务任免、选拔任用结合起来,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执法人员职务和级别升降的重要依据。在考核中,发现违法失职、渎职行为,应追究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当然,公务员执法能力和责任心的提高,不能仅仅依赖于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学习,规范公务行为,强化法制监督,严格奖惩制度,对于公务员执法能力的提高同样具有极为重要的积极意义[1]( P81)。
( 三) 提高社会公众的现代公民法律意识
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公众的理解、认可和支持,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是改善和优化行政执法环境的基础。
1. 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和权利意识
法制宣传教育对公众法律意识的养成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从 1985 年开始,中国实行全民普法教育,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国家的力量强制性地进行法律文化启蒙和传播。在先进的法治理论宣传、感召下,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然而,法律意识的养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仍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任务。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和权利意识,需要不断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这不仅是改善行政执法环境的现实需要,而且是整个法制建设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紧密联系公众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让公众自觉接受或乐于接受。要从中国广大公民法律意识现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对法律知识的实际需求出发,充分运用各种传媒,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当代中国法律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权利,但实践表明,公民权利在面临侵害的危险或被侵犯之后,公民不知或不愿、不敢运用法律手段申请司法保护或救助的现象仍较为普遍,这就增加了执法工作的难度。所以,法制宣传教育不仅要注重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促进在全社会形成了解行政执法、支持依法行政、自觉接受依法管理的良好氛围,还要注意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鼓励公民联系实际学法、用法、守法,把学法和用法、守法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增强现代公民权利意识。
2. 为公民、社会组织依法维权创造条件
法制宣传教育对于形成公民的守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固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从根本上讲,公民、社会组织利用法律工具维护自身权益的自觉性,取决于法律系统保障其合法权益的程度和效果。公正、高效的权利救济机制是引导公民、社会组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为了积极引导公民、社会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应当着重解决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环境行政执法原则范文5
一、三市城市管理现状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目前在编人员40名,部门领导5名,1正4副(含公安局局长兼任城管局副局长1名),下设环境监察支队、城管支队,其中环境监察支队下设6个部门,城管支队下设6个执法大队,同时在街道办事处下设12个执法中队,镇政府设立24个中队,实现镇管镇用,每一支队伍配备了一名指导员。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工作职责:市容环境、绿化、市政工程、水务、环保、工商、建设、规划房地产和其他等,共“19+X类1232项”执法权限,目前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正在和有关部门对接相应职责,后期管理职责还会增多。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目前正在构建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关专业领域执法为主,其他部门内设机构专业为辅,行政执法力量主要在区(县、市)的组织体系,基本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专业领域执法+联合执法(即“1+5+3+X”:“1”是指综合行政执法是指生态环保、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文化市场、农业等专业领域的行政执法;“3”是指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人力社保等专业领域的行政执法;“X”是指其他领域的行政执法)执法体系,加快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促进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监管更加有效。
除中央和省委另有规定外,整合现有站所、分局等执法力量和资源,下沉至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属地管理;上级明确实行垂直管理的执法机构,通过派驻乡镇(街道)的方法,纳入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力量建立由乡镇(街道)统一指挥协调的工作机制。经报省、市政府批准后以乡镇(街道)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基层治理所需的行政处罚权,实现乡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
同时合理划分乡镇(街道)与区(县、市)级部门两个执法8层级的执法分工,乡镇(街道)主要负责日常执法检查,对发生频率高的、执法内容简单的、专业技术要求不高的、能快速办理的一般违法案件进行查处;专业性技术强、执法程序要求高的案件,移送区(县、市)相应的执法部门处理。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0在全国率先实行公安兼职模式:市城管执法局由原市市政市容委的部门管理机构,调整为市政府直属行政执法机构。常务副市长、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城管局,城管执法局局长任主任。2017年北京市城管局落实执法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要求,区、街关系调整为以街乡镇为主的双重管理模式,执法队人、财、物、编制已全部下放到街乡镇,一线执法人员的比例达到了90%,同时市局业务指导区局,区局业务指导乡镇执法队,实现了街办吹哨,部门报到的联动机制。履行综合监管职能,利用一线执法易于发现问题的优势,向市、区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反映问题、通报情况,推动责任落实。
北京市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城管执法工作,先后出台八个深化城管执法体制机制改革的文件,从组织和制度建设上,初步解决制约城管执法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先试先行取得阶段成效。
二、三市主要经验及做法
上海市城管局拥有完善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体系,顶层设计比较合理,从城市管理上升到城市治理,拥有强而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执法监督方式多样,警城联动、法检联动、警城法联动使行政处罚与行事处罚无缝对接。同时成立案件管理中心,专职审理审核案卷,提高办案效率,对于违法处罚建立严格的考评监督机制。上海市城管局以“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监管分离、权责对等、理顺职能、整体联动、公共参与、共同治理”为基本原则,明晰了综合执法职责范围,建立了公安城管大数据平台,实现资源信息共享。
环境行政执法原则范文6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行政处罚法》,不断加强法制观念,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我局在广泛宣传组织有关人员的同时,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全心全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权益,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严格依法办事,从法律的源头上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深化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各项法律条文,对照本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依法办事,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为维护我国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二、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宣传力度,从理论上强化行政执法水平。我局对整个系统内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制定情况,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情况,作了一次认真的清理自查,同时对一些典型的违法事例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从而使法制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从舆论上强化了依法行政的水平。
三、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思想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二年来,我局先后派人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执法培训5期,参加培训12人。行政执法人员均分期分批参加法制办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全部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确保依法行政质量。
四、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明确,办事程序规范,促进了依法行政的良性循环。我局作为食品卫生、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职业放射卫生、母婴保健、献血、医师执业执法的行政主体,能依法行使其法定职能,做出行政处罚。对案件的处理按以下顺序依法办理:案件受理、立案审批、现场调查取证(包括调查笔录)、拟写调查终结报告、提出行政处罚初步意见、局所组织合议、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执行、结案报告、行政处罚案件归档等等,促进了依法行政的良性循环。
五、规范行政处罚,严格依法行政,使得行政处罚合法、合理、高效。我局在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过程中严格按照合法、合理、高效的要求,坚持五项原则:即:一是合法原则,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执法内容合法、执法程序合法;二是依据充分原则,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三是合理原则,在做出处罚前充分考虑案件情节、后果等多种因素给予适当、较为合理的处罚;四是效率原则,提高工作效能;五是接受监督原则,公开办事结果,以及申辩、陈述、听证等规定,强化了人民群众的监督。
六、领导重视,组织齐全,实行罚缴分离,完善行政处罚制度。我局为全面推行、落实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其工作班子,制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一方面,将执法责任制作为抓业务工作的龙头,把行政执法检查、办案权、监督权全部纳入了责任制,并层层分解,做到责任到岗,人人有责。另一方面,加强内部监督,局疾监处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进展进行检查,认真把关,使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及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与个人工作实绩相结合,于年终进行考核评比,以促使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几年来,我局所承办的行政执法案件中无一败诉案件、无一过错案件,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收到了显著良好的效果,保证了依法行政工作顺利开展。同时,我局还实行了罚缴分离制度,做到罚没款执法人员不过手,直接缴到银行罚没专户,从而健全了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