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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制度机制范文1
关键词:司法独立、法官、民众、法律教育、法治
在前现代社会,神治和人治的出现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为人们所接受。但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社会结构、关系及价值观念发生重大转变,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完成了从血缘身份制到等级身份制到契约身份制的“进化”,致使传统的[1]统治秩序失去了存续的条件和基础。科技的发展使神治失据,历史的教训使人治失信。在一个真正告别“哲学王”的时代,人们开始把目光投向法治这种古已有之的治道上来。
有着深厚人治文化传统的中国,无论政治国家还是初露端倪的市民社会,都开始对法治产生了兴趣,甚至充满期待。在法治的社会里,司法成为一个举足轻重的社会链结,起着社会正义最后防线的作用。司法独立是法治进程的焦点所在,因为“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2]于是司法独立成为法治的直接标志,“视一国之文明与否,须视其司法能独立与否。”(伍廷芳)[3]司法独立的意义和三权分立思想,论述者众多,笔者不再具体展开,而运笔于人文基础,进行新的探讨。
一、 法官的职业素养对司法独立的意义
法官是法治的核心要素,法律必须依靠法官来公正有效地适用。在西方人眼里,法官扮演着这样一个角色(role,或称之为作用):通过法科的训练,旨在改善司法决策(judicial decision-making)的质量,格外独立于司法委员会(judicial committee),拥有相当的自由而凭借其品质(merit)去审理案件。[4]司法独立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5]而其核心是“裁判者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及其良心的命令,而不受任何来自法院内部或者外部的影响、干预或控制”。[6]也就是说,司法独立的核心要素是法官独立,下文的论述就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
参照英美法系国家,“最高法院于下级法院之法官如无行为不当得继续任职,并于规定期间领受酬金,该项酬金于继续任期之内不得减少”。[7]以此保证法官独立审判,忠诚于法律。我们在赞许这种制度的同时,应该充分认识到,法官个人的独立(或者说独立于组织和上级)必须以法官自身素养的提高为前提。倘若法官自身水平有限,其独立程度就是错案的程度了。考虑法官的素质,至少应该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演绎公正善良艺术的必须具备一定的职业技能。职业(profession)不仅仅是一种从事的工作,它更要求诀窍、经验以及专门化的知识体系。波斯纳在讨论法律职业时指出“法律总是被理解为是一种既是学得的也是博学的活动,进入法律业总是受到这种或那种限制。(英文learned同时具有学得和博学两种含义——译者注)”[8] 这种技能包括法律职业语言(行话)、法律职业思维模式及司法技术(解释技术、推理技术、文书写作技术等等)。这些职业技能与以学历为标准的文化素养密切相关,然而,“在文化水平上,现有的法官确实与理想状态的法官相距甚远。尽管很多法官已经以各种方式获得大专甚至大学本科文凭,但是,除了少数通过自学高考获得学历的法官外,绝大多数法官自己都不把这种学历当回事,他M她们公开称自己是水货。” [9]我们不难发现,学历成为司法独立制度建设的一个基础性障碍。即使不能断言学历与职业水平有正比关系,也不能忽视我国法官的低学历现状。
另一方面,独立行使校正正义的人必须具备高尚的伦理道德,包括法治信仰(权利本位观念、程序正当观念、规则至上观念等等)和行业职业道德。法官的职业道德应从三个方面来确定:成文法(《法官法》)的规定,法官行业内部规则和章程,习惯和经验。前两者都可以用制度来约束,至于后者,国民的心理习惯还是官本位的权力思想,而法官所要求的是一种权利本位的人权思想。习惯的差距亦是一大障碍。
我们发现法官在司法独立中面临的两大问题:法科教育和习惯经验。后者必然是一种潜移默化的过度,其基础是自身修养,其手段又回到法科教育上来。在法官的层面上,要改善现状,实现司法独立,势必要求法科教育先行。
二、 民众的法素质司法独立的意义
民众,在这里是指普遍意义上的自然人,以区别特殊职业身份的法律职业群体。公民在现代法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一别于臣民,不再是统治的对象。“民犹水也,法治赖之。成法治于民,败法治于民。”[10]
“法是表明理性和正义的概念。它不是人为设定的,更不能人为地加以改变,它高于和优于人类制定的法律。”[11]公民的法素质在这个意义上体现的是一种理性和正义的价值观念,代表了社会的理性和正义的价值取向,将推动司法独立制度建设。
首先,民众是司法的直接承受者,就绝大多数案件而言,公民或以个人身份,或以利益代表的身份参加诉讼。那么司法公正直接影响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如果出现司法不公或者司法腐败,其中必有一方当事人受到了非正义的对待。那么司法独立的推动力量不仅仅是权力当局,还包括普通市民。
其次,民众在政治生活中又是一个监督者。在民主国家里,公民充分享有对国家机关监督的权利,并体现为一种舆论监督。此时,公民不是以个人的名义,而是以一种群体的力量来保证司法权的独立运作。
我们在进行上述讨论时,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公民具备一定的法素质。而公民法素质的培养,成为一个现实问题。
三、 再论法律教育
通过上述两部分的论证,我们得到一个结论,在法官的层面上,法科教育起着提高业务水平、加强自身修养的手段;在民众的层面上,法科教育又是启发人民心智、演绎法律精神的方法。由此,我们断言:司法独立制度建设的人文基础应该立足于法律教育。
笔者认为,法律教育应该包含两个层面,即职业教育和人文教育。
职业教育的目的在于造就“法匠”,培养懂司法技术的专门人才,这一点是最基础最本原的一点。“在西方国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不解之缘。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的共同体只对那些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人开放门户。”[12] 职业教育的成果是法律职业主义(judicial professionalism)的产生。只有产生一个严谨的、相互认同并尊重的职业共同体,行业内部约束才能形成,行业对外力量才得以加强。法治社会缺乏了主体条件的保障,即使司法独立,也未必能实现最大限度的正义。
法律教育也是一种人文教育,意思是“法律教育是现代民主政治之下公民的基础教育,是培养现代民主政治的因子的教育,是国本教育。”[13]作为人文教育,法律教育培养的是司法独立的社会基础,是一个以全民为外延的法治土壤。当然,这里的教育不是“法学院式”的教育,而是一种普法教育,其目的在于树立法制观念,形成法治思潮。
四、 简短的结论
司法独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依赖社会自身的力量。国家的意志,经济的需要,人民群众的呼唤和参与,都将是司法独立进程的推动力量,如果把制度改革视为硬件的话,那么以法律教育为核心的人文建设亦是必不可少的软件基础。后者的作用虽未及前者立竿见影,但决不可忽视。
[1] 所谓传统的,主要是指古希腊古罗马时代,中世纪的基督教时期及传统的中国。
[2]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程逢如、在汉、舒逊译:《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1页
[3] 张晋藩、杨堪、林中著:《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61页
法治建设制度机制范文2
[关键词]RS485;温度传感器;LTM-8003;湿度传感器
中图分类号:TP27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4-0265-01
1 前言
环境的温湿度对发射机的日常工作运行及相关电子元器件的寿命有很大的影响,为了确保发射机安全播音,所以需要需要时时检测并控制发射机房的温湿度。传统的温测系统温度采集点多,难于维护;模拟信号在传输过程中易损耗,影响采集精度,且距离较近,不适合远程通信;价格昂贵。为此,本文探讨了采用RS485串口通信构成的主从式网络监控系统,即由一台上位机(PC机)与多台下位机所构成,利用了PC丰富的软硬件资源和强大的计算机数据库处理分析能力,为机房温湿度检测提供人机界面友好的操作控制平台。
2 系统的总体设计与介绍
从工程实用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发射机房具有干扰和辐射性的特点,采用LTM-8003模块作为温湿度系统的温测模块。运用在二级总线通讯结构,上位PC机通过RS232接口与RS485总线相连,再通过RS485总线连接测温模块,测温模块上挂接测温电缆,测温电缆上连结温度传感器【1、2】。同时,上位机提供了功能齐全的强大的数据库支持软件。用户可以通过上位机轻松实现与测温模块的通讯,不需到现场就可随时获取温湿度的检测数据。其系统的原理框图如图1所示:
3 主要硬件的选型
本系统在硬件设计方面,充分考虑了模块的实时性和实用性,选用能够实现温度数据网络化的采集的DS18B20作为数字化传感器。即下位机使用DS18B20数字化温度传感器,从采集速度和传输距离考虑,可采用3芯加强型电缆(抗拉力200kg以上,耐熏蒸,长度可达200M,甚至更长)。在机房内采用DALLAS的数字式温度传感器芯片DS18B20,测量温度范围为-55°C---+125°C,在-10---+85°C范围内精度为±0.5°C。现场温度直接以“一线总线”的数字方式传输,大大减少了系统的电缆数,提高了系统的稳定性和抗干扰性【3】。另外本系统选用HM1500电压输出湿度传感器作为机房监控系统的湿度传感器,其优点为带防护棒状封装,高可靠性与长时间稳定性,具有较强的抗干扰性。
4 软件的主要设计流程
系统在软件程序设计上遵循“自顶而下,逐步求精”的结构化设计原则,先将任务层次化,然后对每一层再逐步细化,每一层实现的功能都是独立的,彼此间影响较少。所设计的系统主要完成两大部分任务:测量模块任务和上位机监管任务。测量模块任务又包括数据采样、数据计算、串行通信等子任务【4】。测量模块的主程序如图2所示,测量模块程序是一个闭环程序,除初始化程序外,程序还在采样、计算、串行数据发送三个过程之间循环进行。
上位机软件控制系统通过串口和通讯控制站进行通讯,采集低层分机的数据。此系统可采用VB进行编程,实现的主要功能有:发送检测温湿度的命令;处理接收到的数据,提取温湿度数据;将数据存入数据库并以各种图形化方式进行显示。
5 小结
本文所述系统采用了二级总线通讯结构,通讯控制站与上位机之间进行串行通讯采用RS232通信协议,整个系统具备抗干扰能力强,数据通讯速度快,容量大的特点。同时,系统采用了多级RS485通讯协议,因此成本低,安装方便,维护方便,可靠性高。系统上位机软件功能齐全,系统实用性强,可靠性好,它不仅可以应用于发射机房温湿度的监控,也可推广到其他环境的监控领域,因此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参考文献
[1] 杨旭雷,张浩.基于RS-485总线的测控系统串行通信协议及软硬件实现[M].北京:电气自动化设计,2002:28-31.
[2] 周海峰,赵春宇,陈大跃.基于RS485的种子处理成套设备的网络控制设计[J].测控技术,2004,23(12):48-49.
法治建设制度机制范文3
第二条城市发展和维护基金是用于正常的城市建设、维护、城市防洪的专项资金,保证城市建设、维护和防洪的专项资金需求。
第三条区财政局会同区建设局、城管局、水利局负责城市发展和维护基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城市发展和维护基金的来源
(一)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城建资金;
(二)城市建设维护税;
(三)防洪保安资金;
(四)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金;
(五)预算外资金可集中用于城市建设和维护的部分;
(六)财政预算内增加安排用于城市建设和维护的资金;
(七)土地出让金收益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八)与城市建设相关的特许经营权转让收入;
(九)国有资产收益中政府批准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十)新开征或新增加的有关税费收入可用于城市建设的部分;
(十一)其它可用于城市建设发展和维护的政府性资金。
第五条区财政局开设“城市发展和维护基金”专户,督促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发展和维护基金分解落实计划将各类资金按时统一纳入区财政“城市发展和维护基金”专户。
区建设局、城管局、水利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维护任务和城市防洪年度配套任务,确定政府公益性项目的融资规模,会同区财政局编制下达政府公益性项目融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融资计划,拟定城市发展和维护基金的额度和分解落实计划,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发展和维护基金的用途:
(一)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费用;
(二)城市防洪工程配套;
(三)政府公益性项目的投资建设;
(四)政府性城建负债的还本付息;
(五)对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的投融资主体资本金注入或项目资金补助;
(六)其它经区政府批准的用途。
第七条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的投融资主体根据具体用途提交城市发展和维护基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把关,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区长、区主要领导批准后,通过区“城市发展和维护基金”专户专项拨付。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应从各自职能出发,主动加强对投融资工作的配合和监管,对投融资主体的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债务管理实施全方位动态监督和考核,全面把握城市发展和维护基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的投融资主体应规范资金管理制度,对城市发展和维护基金的使用要落实“专人、专户、专帐”,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报送城市发展和维护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对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财政、审计部门应督促责任主体及时整改,必要时停止拨付有关资金。
法治建设制度机制范文4
【关键词】低密度住宅;六分法;设计布局
低密度住宅不仅仅是容积率的问题,更多的是如何科学合理的利用,让住宅为人服务。目前很多楼盘都打着低密度住宅来进行销售,很多开发商都模糊了低密度住宅的实际含义,本文首先介绍下低密度住宅的概念。
一、低密度住宅的概念
低密度住宅从专业上来说,主要是在容积率的问题,是相对于城区容积率较高的高层建筑来说的。目前对于多少容积率被称为是低密度住宅目前尚且没有定论。一般业界内认为,在大型的城市,比如说北京、上海等城市,容积率在1.5以下,限高位18米的建筑,都属于低密度住宅。业界的权威人士指出,低层住宅和郊区住宅不等同于低密度住宅。某些地区的住宅通风条件很差,环境也很差,这样的建筑根本就称不上为低密度住宅。低密度住宅在容积率较低的前提下,还需要做到科学合理,需要考虑环境空间尺度、家庭生活私密性、抗震防火能力及其绿化和美化的要求等等各种因素。
二、低密度住宅的种类及概述
目前低密度住宅主要有三种种类,一种是独院式住宅,一种是并联式住宅,另外的一种是联排式住宅。目前的大体上主要有这三种。以下对这三种住宅进行大体的简单的概述。
(一)独院式住宅
独院式住宅是指一个住宅不与其他的建筑相连,是独立建造的,并且有独立的院子。一般独院式住宅环境都是比较好,绿化比较好,噪音污染比较少。在朝向和通风上也比其他形式的住宅都要好很多。独院式住宅一般在国外使用的较多,尤其是国外的郊区,大部分都是独院式住宅。在我国,独院式住宅的使用相对来说较少,除非是一些供给特定对象使用的住宅。开发商在建造房屋时,对于这一类房屋建造的较少,这也是由于我国的国情决定的。
(二)并联式住宅
并联式住宅是指两户在住宅平面上并联组合,两户形成了一个建筑,对于每一户而言,都有三个面朝外。并联式住宅目前在中国的一些新开发的乡镇上使用较多。另外在别墅中,并联式住宅使用的也较多。并联式住宅一般都有独立小院,这样的住宅具有非常强的居住氛围,很多购房者比较青睐此种住宅。并联式住宅相比起独院式住宅虽然干扰性稍微多一些,但是相比起其他的住宅模式,干扰性和环境都是非常理想的。
(三)联排式住宅
联排式住宅是指多户居民拼连在一起,在总体上形成一个建筑。这样的住宅通常是南北通透的,每户基本上都有朝阳的面也有朝北的面,这样的住宅的优点是可以很好的节省用地和基础服务设施。一般联排式住宅一层是可以存在小院的,而从二层开始,是没有小院的。联排式住宅通风也还可以,环境相比起高层住宅也是不错的。
三、低密度住宅每一类的六分法设计布局
国内低密度住宅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一般表现为面宽较窄,进深相对较长。开发商为了实现在有限的基地内容纳更多的住户而产生的这种低密度住宅的中国特色的设计布局。由于我国跨的纬度比较大,气候也不尽相同,在房屋的朝向和采光等等各种要求上都不一样,六分法的设计布局也是不同的。所以以下的六分法的设计布局主要是从中国华东地区的地域特点来进行分析。
(一)独院式住宅的设计布局
独院式住宅四面都是空置的,这样的住宅平面组合较为灵活。从住宅的内部来说,内部具有很好的通风和采光。独院式住宅的六分法一般是按照一个顺序平均划分成六个区域。一般是前面有两个区域,我们设置为A和B区域,其中A在东面,B在西面。中间两个区域,我们划分为C和D区域,C在东面,D在西面,最后的位置划分为E和F区域,E在东面,F在西面。划分好了之后,需要对每个区域进行综合优势的分析。A区域,朝向为南面,优势为自然采光度高,通风度高,所以A区在设计布局上可以布置客厅或者是整个住宅的主卧。B区域的朝向也是南面,但是因为是朝西的,所以在夏天西晒会比较严重,这个区域虽然也可以布置成为客厅或者是卧室,但是最好在花园中种植高大落叶乔木的方式来避免夏季西晒的问题。C区域是朝向东面,自然采光、通风也都不错。所以在C区域可以布置成餐厅或者是书房或者是次卧都是不错的选择。D区域也是朝西的方式,西晒也是比较严重的,但是从采光上来说比较不错,在设计布置上可以布置成洗手间或者是储藏室之类的。E区域也是朝向东面的,而且还朝向背面,所以这个区域冬天会较冷,而且这个区域在整个布局是处于最后,这样的位置一般可以布置成卫生间或者是工人房间等等。F区域主要是朝向西面和背面,夏季有西晒,这个区域可以布置成车库,或者是卫生间之类。
(二)并联式住宅的设计布局
并联式住宅一般是由两户组成的。一般分成A和B户。我们就A户进行六分法的布局设计分析。A户主要是西面的这一户。朝向主要有南面、西面和北面。六分法的话,会分成东面三个区,分别依次为A、B、C区域,西面也是三个区,分别依次为D、E、F三个区域。在并排式的住宅中,两户一户是在西面一户是在东面,东面区域的住宅要明显优于西面区域的住宅。虽然两个户型都朝向南面,但是西面的在夏季会有明显的西晒,所以在总的评分上会稍微落后一些。很多购房者在买房子的时候也会优先考虑东面的房屋。而且在并联式的住宅中,每个户型都会有一个区域是四面都不透光的,这个区域一般开发商在建筑时候会将此区域作为电梯或者是楼梯,或者在用户家里,会当做储藏室来用。A区域、D区域朝向南,通风和采光都不错,一般这个区域都会被当做客厅或者是主卧。其他的几个区域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的朝向基本上类似于独院式住宅的设计布局,会被设计成为餐厅,次卧和卫生间。一般朝向北面的都会被设计成为餐厅或者是厨房。
(三)联排式住宅的设计布局
联排式的住宅一般都是比较长,大部分都是横向的联排式,便于采光。联排式住宅一般在两头的住宅采光和通风比较不错,尤其是东边的户型,一般是首选的户型,也是开发商售价最高的户型。在中间的这一户,采光通风都会较差。我们就中间的这户进行六分法并简单说一下中间户型的设计布局。
中间的户型有两面都是没有采光的,只有南面和背面可以采光通风。在房屋结构上是比较差的。一般这样的户型朝向南面的都被用作起居室或者是主卧。其他的不采光的两面会被用作储藏室或者是卫生间,朝向北的这面会被用作次卧、或者是厨房餐厅。但是联排式住宅也是有自己的好处,相比起高层的住宅来说,联排式住宅的通透性很好,南北通透,也有一面朝南采光。在低密度住宅中,联排式住宅的数量是最大的,需求量也是最大的。
四、结语
低密度住宅的六分法的布局设计,在平面布局上为设计师提供了非常好的帮助。低密度住宅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适用性,而且在采光、通风、朝向等等因素上都是比较不错的。六分法的布局对于高层建筑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尤其是联排式住宅的六分法布局设计对于高层住宅的参考意义是最大的。某些高层住宅实际上也是联排式住宅的高层上的发展。本文对于六分法的阐述,希望能给广大的设计人员带来一定的参考意义。
参考文献:
[1]杨海荣,刘新民. 低密度住宅“六分法”设计布局研究[J]. 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07(12).
法治建设制度机制范文5
从经济法的视域证成其价值目标为社会整体利益,更多是借鉴“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二分法来完成的。因此,当论述促成利益均衡发展的机制时,现有的市民社会组织形态也就显得格外重要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在政府公权力面前,个人显得太渺小、太单薄。若没有代表自己利益和反映自己意愿的社会中介组织的存在,个体的力量无法与以国家为后盾的政府权力来抗衡,对政府权力的侵害也就无能为力,自身利益的诉求就可能无法实现,就可能会导致政府权力的滥用。[1]本文认为,社会中间层的兴起不但有对抗政府权力干预的作用,而且在经济法价值目标——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中还是重要的实施主体与利益承担主体。现时社会中间层的发展与经济法学对其关注并不成为正比。经济法学自20世纪80年代初在我国兴起以来国家干预说”一直占据主流,对第三部门的研究始终处于漠视状态。[2]实际上是有很多学者关注社会中间层的发展,但其研究多集中于社会中间层是一种“市民社会”的表达与实现形式而已。这种研究其实质不过是把“黑格尔——哈贝马斯”的理论框架转至中国现实下的一种延伸,而具体的社会中间层在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上发挥的作用并没有得到详细的论述。这种应然层面的讨论并不能代替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中间层的实然状态。本部分将从社会中间层存在的缺位与越位问题着手来讨论社会中间层在应然角度应当处于怎样的结构与框架之中以及社会中间层是如何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
二、社会中间层的概念、特征及类型化
在现时的研究中,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以及萨拉蒙的第三部门理论相对应的名词包括了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社会中间层,民间组织等几个概念。而这几个概念的内涵外延并非一致。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多见于政治学和社会学的论述中。[3社会中间层主要在杨紫煊教授主编的经济法教材里面使用。其实王全兴教授撰写《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一书也对社会中间层作了深入的考究。从广义上讲,社会中间层是指政府和营利的企业之外的一切社会民间组织,它在外延上包括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它组织(含单位内部的、以企业形式登记的、未登记的社团等)。在探讨社会中间层的内涵及外延时,清华大学社会中间层研究用图形结构进行了详细说明。
单纯给出定义不是一件困难的事,关键是明晰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并通过归纳其特征来区分相关概念。社会中间层的特征,较为流行的是美国约翰一霍普金斯大学的莱斯特萨拉蒙教授(Salomon,1999)提出定为社会中间层:(1)组织性;(2)非政府性;(3)非营利性;(4)自治性;(5)志愿性。结合目前学界的观点,笔者总结了社会中间层的以下几方面特征:
(1)非政府性。这是社会中间层的根本属性之一。它强调民间组织在社会功能上有着与政府类是的公共管理职能,是与政府组织体系完全不同的社会组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含义:第一,社会中间层的产生是以社会需求而不是以国家职能为基础;第二,社会中间层在体制和组织上独立于政府之外,并不隶属于国家的政治和行政体系;第三,社会中间层是按照组织宗旨提供公共服务,而政府是在国家的制度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的。[6]社会中间层设立时就应当与政府机关或者是权力边缘机关相区别,并非通过政府编制或法律专门规定而设立,仅由相关主体按照社会中间层的相关登记管理法规发起、设立的。因此在中国,参与的若干人民团体就不属于此次调研的社会中间层范围,比如工会、妇联等。
(2)公益性。社会中间层的设立目的、组织宗旨、活动开展、提供公共产品都应当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其实施的既非企业的营利行为,也不是政府机关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以职权或相对人的请求开展的行政行为,而是一种自愿的利他行为。另外,社会中间层不是以会员制为主的互益性组织,其受益者应当是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在符合社会中间层的相关规定时,成为社会中间层活动的相对人。即使以会员共同利益为结社与活动主要目的相关社团在章程中有明文规定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但其主要性质仍然以互益性为主,因此不能算作社会中间层。而一般的民非(主要是一些培训机构与以会员共同兴趣为基础结合而成的俱乐部)虽然在法律上要求及自身在章程中,明确自身为公益性组织,但在实际的运作中,其更类似于企业,实施的行为更类似于营利性行为,因此仅有部分的以保护社会弱者、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民非在此次调研的社会中间层的范围之内。
(3)非营利性。非营利性是指组织的存在目的不是积累财富或创造利润,而是提供某种公共服务,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这并不意味着非营利组织不可以盈利,但其盈利所得必须继续用于组织的使命,而不是在其成员(原文是组织缔造者)中进行分配。[7]非营利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含义:第一,组织的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第二,组织的利润不能用于成员间的分配和分红;第三,组织的资产不能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每一个社会中间层都是以利他主义和人道主义为自己的意i只形态和指导思想。不以营利为目的,这是社会中间层的本质特征。
(4)自治性。指的是社会中间层在人事、财务、决策等方面不依附于任何其他的社会组织,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内部管理程序,自己管理自己的活动,具有独立的决策能力和执行能力,是公民实现自组织的社会机制。
(5)组织性。主要是指社会中间层应具有一定的正式的组织形式,包括较为固定的办公场所、较为固定的人员、经常性的活动、一定的组织章程和制度规范。需要强调的是,这些条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相对的。比如,随着因特网技术的发展出现大量的网上社团,这就不能拘泥于上述规定。从本质上来说一定的正式组织形式”指的是具有一定的组织边界、持续性和组织认同。
(6)职能的互补性。社会中间层的产生是对“二分法”的超越,在市场与政府失灵的情况下产生,其基本职能就应当是补充政府与市场所无法满足的、民众对公共产品的需求。这些要求主要是指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与一般人对收入安全的需求。具体而言,社会中间层具有组织公民社会参与,进行社会动员,促进可持续发展,增进社会福利的功能。
事实上,无论是在国际上还是在中国,社会中间层都并非是一个具有明确内涵和外延的术语,各个国家和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不同的侧重,但这一概念总体上强调的是类似的属性,即指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社会组织,从这个意义上社会中间层被称之为区别于政府与企业的“第三部门”。中国国内完全符合西方标准的社会中间层几乎不存在,但又确实存在一些从行为和运作机制上既不同于政府又不同于企业的社会组织;因而中国学者大多更倾向于从推动和促进非营利部门发展的角度出发,不将定义限制得过于严格。
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本文中所使用的“社会中间层”这一概念与目前学术界所使用的一些包括“民间组织”、“第三部门”、“社会团体”等概念的基本语境是一致的。但在具体操作中笔者又根据上图1-1适当调整了概念的范围,具体的社会中间层类型。(一)社会中层在我国的发展样态社会中间层这一词汇及其所强调的各种社会组织在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体制转型之间突飞猛进的发展,不仅很快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证实,且与过去30多年来中国社会所经历的过程相吻合。中国的“小政府、大社会”目标模式的确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也为中国社会中间层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发展的机遇。从改革开放之初就涌现出来的大量社会组织,在推动个人参与、实现社会价值、拓展公共领域等方面形成日益丰富的社会舞台,成为中国社会转型不容置疑的事实。
第一,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社会中间层的发展总体上呈现为在曲折中不断增长、突飞猛进的过程。从每年新增的数量来看,以改革开放之初1978年的基数为1〇〇,则1979年以来社会中间层在曲折中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尽管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末一度出现了停滞,但每年新增的社会中间层组织数量均高于1978年的水平,且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和最近10年先后出现了两次增长,在1985年和2007年分别达到1978年水平的5.8倍和9.7倍。另外,从实际年底登记注册的社会中间层组织数量变化看,自1988年实施统一登记制度以来,两类社会中间层组织登记年末数在经历了最初5年的非常规增长后,在1992—2000年一度徘徊在15万家,从2001年突破20万家之后一路攀升,至2008年底突破40万家。2012年底突破50万家。
第二,从结构上看,在过去30多年来主要社会组织的发展中,各种协会商会的比重呈显著增大趋势,而各种学会研究会的比重则相对缩小。具体来看,每年新增的各种学会研究会数量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达到顶点,约相当于同期各种协会商会的3倍,但随后其增量不断减少,相对比重也显著下降。至2000年,新增各种学会研究会只相当于同期各种协会商会的四成,到2007年度更下降到不足同期各种协会商会的四分之一。与之相对,每年新增的各种协会商会数量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一度形成一个,后来在整体停滞的背景下陷人低谷,但从2000年转人新的增长,并迅速持续扩大,2002年超过上一个,到2007年,年度新增社会中间层组织数量已相当于2000年的5.3倍。
(二)社会中间层缺位与越位的原因述析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中间层组织的发展经历了快速增长期,其中虽经历停滞或曲折,不同时期的增长态势不同,结构上也表现出明显的差别,但发展的总体趋势无疑是非常显著的,不仅以两次表现出强劲的增长势头,且呈现出持续增长和不断扩展的趋势。其结果是,我国社会中间层组织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经达到相当的规模,成为遍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个领域的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和社会力量。能够承担一定的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功能。在经济法领域,学者认为,社会中间层有四个特征:中介性、公共性、民间性、专业性。其具有三项职能:一是辅助职能,辅助政府干预市场服务,辅助市场交易与竞争服务;二是干预与制约职能,体现对市场的干预与对政府的制约;三是协调职能。协调单个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利益集团之间、市场主体与政府主体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社会中间层理应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实施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实际情况是如何的呢?通过对事实的归纳,至少发现存在两种情况值得研究:
1.社会中间层错位,成为“二政府”。1996年正式提出的社会中间层双重管理体制,在当时可以说是中国政府加强对民间组织宏观登记和微观业务管理相结合的较为成熟的制度形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组织的登记审批,指导检查监督组织的各项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业务管理机关承担组织的申请登记、对外交往以及活动开展等。双重管理体制将组织的成立、管理、运行以及最后的解体都纳人了政府管理体系。这种管理体制造成的后果是:一方面合法登记的社会中间层往往不是半官半民组织就是已经落人政府严密的掌控之中。越来越多的社会中间层不能通过合法通道进行登记注册而选择其他的生存方式。比如到工商部门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身份登记注册。由于制度上的限制,许多的民间组织游离于体制之外,其组织上、人事上、活动上的独立性和自主性都较强。但是,因为缺乏“合法”身份,在现实中时常遇到“合法性困境”的难题。种种限制使“结社自由”这一原是公民所拥有的宪法所保护的权利变成了由政府批准的“特权”,通过政府规定的方式来取得合法身份的民间组织已被抹上了浓重的“政府选择”的色彩。因此,在中国,由于双重管理体制的存在,真正的中间层常常由于找不到合适的主管单位而被排斥于合法的体制之外。这种做法使我国的第三部门在法律的初始权利设定上就丧失了西方发达国家那样的独立性,使第三部门成了第一部门的法律附属物。
相关调查显示,目前全国性行业协会全都是基于行政手段而组建的。原国家经贸委直管的15家行业协会有9家是由其直管的国家工业局直接转制而来。青岛有53.5%的社团仍由党政领导干部兼任其领导职务。[9]最为典型的例子是工会。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应当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积极发挥《劳动法》赋予的职能,在“劳、资、政”三方构成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中处于积极作用,扮演三者之间的桥梁。但在我国现阶段,工会的应有地位没有得到落实,仅作为企业福利机构而存在,领导成员事实上受企业行政的控制和委派。更为重要的是,在劳动法的框架下,集体合同的签订是需要工会参与的。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大多工会缺位,无法成为谈判一方当事人,承担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向企业积极争取改善劳动待遇的角色。
2社会中间层越位,走向垄断的极端。苏永钦教授早就指出,由于社会中间层毕竟只代表和维护某些特殊群体的共同利益,它的行为也天然接近于联合行为,内在地蕴含着不正当竞争、垄断风险,对社会具有无意或有意的破坏性。[1°]社会中间层成为行业垄断的主导者已经在中国出现。从应然层面,行业协会的价格自律行为必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价格法》、《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例,其
明确表示反对低价倾销行为,并要求企业的市场定价不应低于本企业成本。并且不能构成暴利和低价倾销。而在现实中,行业协会组织的“价格自律”,往往超出了行业自律职能的法定限度,形成价格同盟或价格“卡特尔”行为。例如,2004年,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日前出台了全国首个金饰品行业的自律办法,不仅规定会员单位的饰金价要以协会制定的中间价为基准,上下浮动不超过3%,而且要求非会员单位也须遵守,违反者将受到处罚。再如,2007年7月,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召开价格协调会议,参会企业的方便面产品的全国市场覆盖率达95%,分会负责人在会后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布了涨价消息。但是,要明确这种价格“卡特尔”无论是中国还是在外国都属于本身违法的严重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而美国《谢尔曼法》同样严禁这种垄断协议。
为什么在应然理论层面发展良好的社会中间层在现实中出现如此严重的问题呢?首先,当然与政府的过度干预有关,政府的过度干预使得市民社会的状态一直未能得以完善,进而直接影响社会中间层在现有的条件下发挥作用的余地。正如之前所述,国家借助双重管理体制对社会中间层进行强力控制,造成经过登记的社会中间层几乎不存在独立性可言。朱健刚教授将之称为“前公民社会状态”。本文认为,更为重要的是在现时社会条件下,社会中间层虽然可以发挥着面对其成员的组织作用,然而这种作用却逆向形成了反抗社会整体利益的效果。这实质上是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出现了不可调和的矛盾的端倪,这需要从整体上进行全面的利害主体建构才可以得以解决的。
四、社会中间层主体存在的依据
尽管之前已经论述,社会中间层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种种尴尬与窘境。但是,从应然层面上来看,社会中间层具有毋庸置疑的正当性。
1.经济学依据。根据萨缪尔森的定义,公共产品就是所有成员集体享有的集体消费品,社会全体成员可以同时享用该产品;而每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他社会成员对该产品的消费。或者说“公共产品是这样一些产品,无论每个人是否愿意购买它们,它们带来好处不可分割地散布到整个社区里。”[12]准公共物品则是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在消费方面具有较大程度外部性的一类公共物品。而社会中间层就是提供这种准公共产品的,其功能具有双向性,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未能完全弥补的“市场缺陷”和市场未能弥补的“政府缺陷”。正如有学者所言,社会中间层具有关注社会问题、表达和综合特殊群体的利益、沟通政府和社会关系的功能。社会部分群体提供准公共产品就是其存在的经济学依据。
2政治学依据。国家与社会的界限并不是凝固不变的,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之下,不同的历史时期,原来处于国家范畴之内的实体与关系可能转移到国家的界限之外,而进入社会的范畴。[14]政府与社会中间层的关系实质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有学者指出,政府和社会中间层合作治理社会问题是第三域(ThirdRealm)的“去国家化”,它预示了一种政治创新一新型的协商式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它可能影响未来第三部门和整体社会变迁的方向。®社会中间层起到了沟通市场与政府的桥梁作用,以便政府在尊重市场主体独立性、经济性的前提下,集中力量、有的放矢、科学决策。
3法学依据。“公共领域”是指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公民自主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地方。按照哈贝马斯的定义,公共领域是人类赖以存在的社会的一部分,是存在公共需求、公共媒介和公共价值的社会空间,是其中拥有自主的独立人格和主权意识的公民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和影响,是一个社会公共领域得以拓展的基石,而各种形式的民间组织则被认为是“公共领域载体的机制化”,其核心在于拥有自主的独立人格和主权意识的公民及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换言之,自由和独立的人格并具有主权意识和公共参与意识的公民,是民间组织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正如有学者所说,社会中间层主体就是这样一个位于法律之外的子系统,它的自我规制正好可以避免国家的过分介入,借助其本身专业知识、信息、经验和判断,能有效地执行国家政策,降低规制成本。
从以上传统论述可以看出,社会中间层利益主体地位是在于促成独立于政府——市场之外的利益主体群,使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能够在一个可以互通勾连的机制之下进行对话与利益博弈。社会中间层的出现,就是为了保障个人利益得以最大化,也是社会整体利益得到实现的最优选择。[17]并充当政府和大众之间、企业和公民之间、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中介。[18]根植于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两大基石之上的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以克服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为导向,以社会中间层主体为路径,最具构建政府与市场的和谐关系的合理性。[2]以上即为社会中间层在经济法框架内存在的正当性。
五、社会中间层与政府及市场的利益博弈
1.社会中间层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定位。[19]社会中间层主体与政府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是公共资源在该两者之间的配置关系。这种关系有学者形象地将其描述为“挤入”与“挤出”。挤入是指社会中间层可以提供为政府提供一定的竞争激励,使得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时存在竞争,从而促使政府能够改进公共产品的服务质量,提升对公民需求的满足度。而挤出则是指两者在公共资源配置方面包括资源配置领域、影响力及财力方面构成排斥与竞争。
2.社会中间层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博弈。经济法学界将两种的关系归纳为一般民事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宏观控制关系。但是,笔者认为,对此关系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分析:
首先,社会中间层对市场主体起到上传信息的作用。社会中间层可以作为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向政府传递市场主体的信息,反映市场主体的需求,为政府吸纳市场主体的需求提供一套可供实现的机制。一种典型例子就是,社会中间层通过制定企业行业规章制度,扮演行业利益的代言人和政府政策信息的传递者的双重角色,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其次,社会中间层对市场主体起到内部自律的作用。从现时的运作中可以看到,社会中间层开始承接了部分微观管理职能,以管理主体的角色对市场主体的运行提供鉴证、评估、监督等服务,从而净化了市场,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例如,注册会计师就对企业的账目有审核职能,对其提供的账目报表具有诚信义务,不做假账。还有的社会中间层采取破除政府对信息的垄断,将其自身发展成为信息中介机构,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如美国就有著名的盈利性信息服务机构邓白氏信用服务社、信用卡公司、标准普尔等信用评估机构。
通过以上两个方面论述可以看出,在应然状态下,社会中间层理应发挥着即独立于政府,也独立于市场主体的作用,其目标具体而明确的指向社会整体利益。而社会中间层除了具有协调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关系的特别功效外,特别需要提出的是,其通过大量的组成成员的利益表达让个人利益在一种公共视野上形成部分群体现实的社会需求,以此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这也体现了社会中间层在优化资源配置的过程中的具有政府和市场无可比拟的优越性。这将在后文进行详细论述。
六、促进社会中间层发展的制度构建
应然层面的理论探讨不能代替实证层面的制度建构。现时的实然状况是社会中间层无法发挥应有作用以及社会中间层成为其成员实现个人利益损害社会整体利益的手段两种不利情况。如何排除这两种不利的情况呢?本文认为可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1.排除政府的不正当干预,放松对社会中间层的管制。正如之前所述,政府的不正当干预现时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构建较大的影响。这种观点同样适用于社会中间层的发展领域。由此,排除政府的不正当干预,放松对社会中间层的管制就成为了必要。
2.突出社会中间层的共利维护性。通过具体经济法机制促进社会中间层能够发挥其共利维护性的作用,明确社会中间层上传信息的功能,促进其能够向政府争取利益的机制。
法治建设制度机制范文6
一、消防执法公信力的内涵及其构成要件
(一)执法公信力的基本涵义。
从词义上探究,“公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公”和“信”。所谓“公”是指“社会公众”;而“信”则包含两层意思,即信用与信任。因此,执法公信力本身是一个蕴含着双重维度的概念,其核心是执法对社会公众的信用与社会公众对执法的信任。从权力行使角度看,消防执法公信力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过其职权使执法活动在整个社会生活当中建立起来的一种公共信用,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得到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而从受众心理角度看,消防执法公信力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活动在社会公众心目中所建立的一种信服状态,是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工作及消防监督员的一种主观评价和心理反映,它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公安执法的信任、尊重和认同的程度。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对消防执法公信力的概念作如下表述:所谓消防执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地对执法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具有信任和心理认同感,并因此自觉地服从并尊重执法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的一种状态和社会现象。
(二)消防执法公信力的主要特征。
1、主体的交互性。消防执法公信力实际上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一种信用关系,涉及两个主体的两种行为,即信任方(社会公众)的“信”与信用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被信”。这实际上是一个双方互动的信任评价过程:执法权在行使过程中是否具有足够信用,决定了公众对执法的信任度的大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信用状况最终要通过公众的评价得以体现。只有社会公众普遍地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有信任和心理认同感,并因此自觉地服从和尊重执法权及其运行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执法活动才具备应有的公信力。
2、内涵的丰富性。从构成要素看上,消防执法公信力至少应包括以下要素:一是执法拘束力,即社会公众是否认同执法行为和执法裁决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强制力;二是执法判断力,即社会公众能否相信消防监督员具有公允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理性判断能力;三是执法自制力,即社会公众能否感知并相信消防监督员具有必要的自我约束能力而不为外部诱惑、压力及个人情绪、欲望所左右;四是执法排除力,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否具有排除一切外界施加的不当干扰和非法妨害的能力。上述四个要素构成了消防执法公信力的基本内涵。此外,从消防执法公信力的载体及评价对象上看,表现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公信力、执法行为的公信力、消防监督员的公信力等,这三者之间具有紧密联系,但又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评价内容和标准也有所不同。
3、评判维度的多样性。消防执法公信力的评价标准是执法公正,但公正作为全社会共同追求的一种价值目标,不同的价值主体有不同的利益需要和评判维度。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消防监督员,他们追求的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作为案件当事人,他们不仅希望在实体上得到公正的评判,也希望在程序上得到公正的对待;作为其他参与人,虽然案件的处理结果和他们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是在参与的过程中能否受到公正对待,也直接决定了他们对执法活动的感受与认知;作为社会公众,虽然他们暂时不是当事人,但生活在当今社会之中难免会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打交道,如果执法不公,他们的利益就会受到潜在的威胁。因此,不同主体对执法公正评价标准与角度的不同,直接决定了消防执法公信力评判维度的多样性。
4、关联因素的整合性。消防执法公信力的构建与维系,涉及执法权威、执法公正和消防监督员素质,以及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等诸多因素。其中,执法权威与消防执法公信力的构建既有联系又相互支撑,执法具有权威性可以增进执法的公信力,反之亦然;执法公正是消防执法公信力的基本价值目标,只有公正的执法才会赢得公众的信任与信赖;消防监督员素质是消防执法公信力的主体因素,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信任,不可避免地与消防监督员的素质紧密相连;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是消防执法公信力的心理因素,人们只有忠诚地信仰法律,才可能对适用法律活动的执法行为产生尊重和信任。这些因素相互融合,共同构成了消防执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
二、影响消防监督消防执法公信力的主要原因
(一)是消防部队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宗旨意识淡薄。消防部队内部存在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消防队伍的职业道德、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等方面存在不足之处,少数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淡薄,出现了一些群众不满意的不正之风,影响了消防监督执法的社会公信力和队伍的整体形象。
(二)是消防部队仍有少数干部执法不规范,执法为民意识淡薄,服务意识差,损害了消防队部队形象。近几年来,通过“执法为民”、“新时期公安消防精神”、“总书记‘三句话’总要求”、“党风廉政建设”等专题教育,消防部队在执法为民的观念上总体上是好的,但良莠不齐。少数执法人员执法思想不端正,不按规定执法、不按程序执法、随意执法等现象比较易见。执法质量不高,执法效果不优,更有甚者,极个别人在办案过程中徇私枉法,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使得群众满意度不高,对消防部队的误解加深,影响了消防部队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