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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定范文1
第三章 调查取证
18.证据包括哪些类型及对证据有何要求? (1)证据种类
执法部门办理执法案件的证据包括:(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的陈述;(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二)证据特性
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9.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收集证据? 执法人员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
执法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收集证据:
(1)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听取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
(3)通过技术系统、设备收集、固定证据;
(4)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问题进行鉴定;
(5)对案件相关的现场或者涉及的物品进行勘验、检查;
(6)依法收集证据的其他方式。
20.收集、调取书证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收集书证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节录本;
(2)收集书证复制件、影印件或者节录本的,标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注明出具日期、证据来源,并由被调查对象或者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3)收集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等书证的,应当附说明材料,明确证明对象;
(4)收集评估报告的,应当附有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有效证件或者资质证明的复印件;
(5)取得书证原件的节录本的,应当保持文件内容的完整性,注明出处和节录地点、日期,并有节录人的签名;
(6)公安、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证据的,证明材料上应当加盖出具部门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7)被调查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拒绝在证据复制件、各式笔录及其他需要其确认的证据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公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代表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相关证据材料上记明拒绝确认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21.收集、调取物证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收集其中的一部分,也可以采用拍照、取样、摘要汇编等方式收集。拍照取证的,应当对物证的现场方位、全貌以及重点部位特征等进行拍照或者录像;抽样取证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或者暂时难以确定当事人的,可以由在场的无利害关系人见证;
(3)收集物证,应当载明获取该物证的时间、原物存放地点、发现地点、发现过程以及该物证的主要特征,并对现场尽可能以照片、视频等方式予以同步记录;
(4)物证不能入卷的,应当采取妥善保管措施,并拍摄该物证的照片或者录像存入案卷。
22.收集视听资料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并由证据提供人在原始载体或者说明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2)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收集复制件的,应当由证据提供人出具由其签名或者盖章的说明文件,注明复制件与原始载体内容一致;
(3)原件、复制件均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4)复制视听资料的形式包括采用存储磁盘、存储光盘进行复制保存、对屏幕显示内容进行打印固定、对所载内容进行书面摘录与描述等。条件允许时,应当优先以书面形式对视听资料内容进行固定,由证据提供人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5)视听资料的存储介质无法入卷的,可以转录入存储光盘存入案卷,并标明光盘序号、证据原始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及转录的制作人、制作时间、制作地点等。证据存储介质需要退还证据提供人的,应当要求证据提供人对转录的复制件进行确认。
23.收集电子数据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收集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收集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电子数据复制件,但应当附有不能或者难以提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复制过程以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网络地址的说明,并由复制件制作人和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形式证明电子数据与原始存储介质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2)收集电子数据应当记载取证的参与人员、技术方法、步骤和过程,记录收集对象的事项名称、内容、规格、类别以及时间、地点等,或者将收集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3)收集的电子数据应当使用光盘或者其他数字存储介质备份; (4)收集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或者破解的与案件有关的光盘或者其他数字存储介质,电子设备中被删除、隐藏或者加密的电子数据,应当附有恢复或者破解对象、过程、方法和结果的专业说明。
24.收集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询问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或者由当事人、证人自行书写材料证明案件事实;
(2)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3)《询问笔录》应当客观、如实地记录询问过程和询问内容,对询问人提出的问题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注明;
(4)《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签名或者盖章;
(5)被询问人确认执法人员制作的笔录无误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确认自行书写的笔录无误的,应当在结尾处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25.勘验、抽样、鉴定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实施勘验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制作《勘验笔录》;
2)实施勘验,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如当事人不在场且没有第三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勘验笔录》中注明;
3)勘验应当限于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物品和场所;
4)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二)抽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执法人员抽样取证时,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执法部门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三)鉴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执法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
26.哪些情形下可以适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27.如何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1)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当事人一份。
(2)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坏、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执法部门应当于先行登记保存之日起七日内采取以下措施,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1)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不再需要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及时解除登记保存措施,并作出《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
2)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
3)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的,决定查封、扣押。
28.如何对证据进行审查? 执法部门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逐一审查,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判断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 (1)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1)调查取证的执法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执法资格;
2)证据的取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4)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2)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1)证据形成的原因;
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单个证据的部分内容不真实的,不真实部分不得采信。 (3)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1)证据的证明对象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以及关联程度;
2)证据证明的事实对案件主要情节和案件性质的影响程度;
3)证据之间是否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29.如何对证据进行认定? (1)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足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以替代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2)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2)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定范文2
[关键词]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必要性;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7-0299-01
一、交通运输综合运输执法体制
交通对于一个国家来说相当于血管对于人体,交通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渠道,交通运输管理是否规范有序,对一国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交通运输执法,又被称为交通行政,是指有关国家交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交通事务进行管理活动。交通行政主体是各级政府中的交通主管部门、被授权的组织以及委托授权的组织。
对交通运输来说,行政执法一般涉及运管、公路、海事等部门,并分为道路运政、公路路政、海事行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质监等七大门类。在国家推行大交通运输体制的新形势下,要想在全国范围内同时同步实行全面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显然会有一定的难度。笔者以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是指依据中央政策、国家法律以及国务院意见,把原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设置的各个门类的各个行政执法机构进行归并,然后把各个门类的各项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和监督检查权集中起来,由归并行政执法机构后新组建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行使。这种改革如若得以实施,必将有利于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效率,方便人民群众,有利于树立起统一、精简、规范、高效的交通运输部门执法形象。因此,大力推进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推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一)推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是强化权力制约,建立相互衔接、相互监督和高效运转的执法工作的需要。随着规费征收职能的取消,目前交通运输部门的运管、路政、海事三大执法机构主要履行行政许可和监督执法的职能。笔者认为,实施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从总体执法工作架构来看,应当实施行政许可权和行政执法权(即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二权分离”,这既符合《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强化权力制约建立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和高效运转的工作程序。
(二)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是加强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的迫切需要。在综合运输体系逐渐形成的新形势下,要形成行政执法合力,就必须科学合理地整合现有的交通运输执法力量。比如,公路治超工作目前是公路部门负责路面治超,运管部门负责源头治超,实行综合执法后,路面治超和源头治超将由综合执法一个机构来统一实施,这有利于提高治超执法的整体实力和执法效率。
三、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理论方面
1、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的界定模糊
对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的界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在理论上,有的学者认为行政综合执法是现阶段解决城市问题的应急之策,其存在会带来了新的行政职权的冲突。在实务上,认为行政综合执法实质上将多个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统一的执法机构形式。
2、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完善
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完善,法律规范性文件复杂多样,形式不统一。综合执法虽然完成了执法主体的重组,但是对于执法实践中的依据问题尚未实行统一的规定。法律层次上的规范性文件相对较少,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没有统一的执法依据,造成同行为不同处罚后果的现象。
(二)执法方面
1、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各职能部门之间协调不畅
由于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职能划分的不明确,导致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各职能部门协调不畅,加上与其执法区域之间的矛盾,产生了执法的“空白区域”和“真空地带”。
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配置不合理,其权力配置有待提高
首先,由于大量存在聘用未经过专业的培养和业务培训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由于个人执法素质和水平不高,执法过程中出现程序违法等问题,影响到执法质量。其次,刚成立的综合执法机构,组成人员是从原各执法部门内抽调而集合到一支队伍中的,共同上路执法。虽说实现了形式上的综合执法,但个体素质和能力没有任何变化。真正的复合型、高素质执法人才亟缺。
(三)法律监督
行政执法缺乏监督机制。目前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尤其是交通领域的监督力度还明显不足。行政执法的多方监督还没有建立。交通行政执法由于其执法的特殊性,对其进行监督较为困难,没有可行的能够很好监督交通执法人员的措施,使其在执法中产生利己行为。
四、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的完善
(一)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在理论方面的完善
(1)针对综合执法机构法律地位的问题,从立法上加以完善。要体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就必须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权限和主体资格。(2)完善交通运输立法,加快交通运输立法工作进度,制定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法典。(3)重置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的职能,科学合理设置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在实行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的体制下,深入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重新设置交通运输行业行政管理权能,推动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合理化建设。
(二)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在执法方面的完善
(1)捋顺公共利益和行政效率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打造公正、文明的执法文化。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以公共利益为宗旨,兼顾效率,做到二者的协调统一。(2)协调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内设机构的职能,去除执法空白区域和真空地带,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按照一厅一队一中心的模式设置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要做到执法规范、审批、监督、制约的管理模式与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能相对分开。(3)改善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的人员配置,优化执法人员的素质。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涉及不同专业领域,要求执法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化执法知识和技术,严格选拔执法人员,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三)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在监督方面的完善
完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明确由交通运输监察部门负责执法监督职责,实现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与监督机构相分离,监督主体地位相对独立,自成体系。扩大行政公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根据有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进行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并向社会公布,通过社会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提高。
五、结束语
交通运输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命脉,交通运输管理是否规范有序,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开展交通运输行政综合行政执法是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体制上探索促进执法工作完善的重大改革,是涉及交通运输从业者乃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进行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的研究,有利于分析和解决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障碍,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效率。
参考文献
[1] 赵栋辉.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10.
[2] 郗恩祟.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学[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6.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定范文3
一、完成“五项执法行动”各项工作
根据省厅部署,“五项执法行动”工作将在今年上半年全面完成。在推进乡镇交管所综合管理体制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交管所的综合管理职能。在市级实现统一上航执法的基础上,力争在我市全面实行统一上航执法。继续推进城市客运管理、治理公路超限运输等领域的跨部门执法,加大部门内部的联合执法行动。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全面清理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一步简政放权。继续做好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库工作,严格执行市局制定的统一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实施“三级联网”工作,积极配合市局完成对市、县两级的联网部署,实现省、市、县三级权力网上运行的数据推送。构建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执法单位的执法业务数据交换,逐步实现交通运输执法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在已完成的执法场所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做到具备条件的基层执法单位达到外观形象建设标准化。我们要按照行动计划进行逐项落实、持续推进,落后的要加快,不足的要补齐,使 “五项执法行动”计划得到深入开展,在省厅的专项考核中取得好的成绩。
二、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
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抓好《市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开展实施情况专项检查,依法规范各类行政执法行为。认真实施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项整治活动,深入查究、及时解决、彻底改变存在的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不规范、执法不文明问题。扩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与度,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指导,做好审查把关。组织进行规范性文件清理,所有制定的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都要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开。加强对行业管理重大问题的法制研究,组织法律专家,围绕交通运输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拿出专题报告,为决策提供法律支撑。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明确具体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考核形式,夯实日常工作基础,经常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在部、厅的评议考核中取得更好成绩。加强行政指导工作,综合运用政策辅导、规劝提示、行政建议等方式,切实提升行政指导和服务效能。利用省厅制定下发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的契机,进一步推进《行政强制法》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的适用,提高依法治理交通的法制水平。
三、不断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今年将严格落实省厅即将出台的《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和《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继续加大执法检查、案件评查、案件协调、案件督办等执法监督管理力度,切实解决管理相对人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每季度抽查一次,将组织法院、政府法制办等部门专家对案卷进行评查,细化并提高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标准。扩大说理式执法、执法事项提示的应用范围,率先在治超案件中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打黑、查危的处罚案件不低于60%采用说理式执法,促进行政执法案卷质量的提高。创新执法监督方式方法,上半年根据实际情况有条件的将市属所有执法车、艇的车(艇)载视频监控系统接入交通运输信息中心,并实现局监察室等部门可进行行政执法现场监控。今年局监察室等部门将继续坚持每月暗访督查制度,加大加密明察暗访力度,开展经常性暗访交通服务窗口和执法一线,继续推行和完善交通行政执法回访制度,提高回访的密度。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经常性问题要拿出切实的改进措施,使老问题逐步减少,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畅通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站在维护法律严肃性的立场严格办案,不追求复议案件的维持率,提高诉讼案件的胜诉率,并抓好行政复议决定的落实,切实维护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罚缴分离、错案责任追究的检查力度,不断规范执法人员执法的行为。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定范文4
交通运输执法是综合行政执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目前由于立法技术与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之间的不平衡性越来越严重,城管交通执法领域出现了一些执法依据不能解决的问题。文章的主要内容就是研究目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其中以北京市、重庆市、广东市作为分析入口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其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
一、交通运输综合运输执法体制
交通对于一个国家来说相当于血管对于人体,交通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渠道,交通运输管理是否规范有序,对一国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交通运输执法,又被称为交通行政,是指又换国家交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交通事务进行管理活动。交通行政主体是各级政府中的交通主管部门、被授权的组织以及委托授权的组织。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关于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规定,全国开始开展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的试点与推广,试点工作重点在北京、重庆、广东开展,北京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主要特点是:首先,城管的这部分职能是从交通委划转的一部分。其次,划转的职能不是一次性完全划转,而是北京市政府根据社会交通事务的发展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最后,就划转职能的内容开看,主要涉及了违法占用道路的行政处罚权、非法从事出租车经营、小公共汽车和认了三轮车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有关停车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等,其它的有关交通行政职权仍然由北京市交通委、区交通局及其所属的各公安交通支队行使。而重庆模式又与北京模式有很大的不同之处,重庆主要有一下特点
(1)按照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权责一致和精简、统一的原则,试点实行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在市级将路政、运政、港航、征费稽查、高速公路五个方面的交通督促处罚职能进行整合。交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2)对主城区与非主城区分别对待,主城区进行了五项职能的整合,非主城区进行了三项职能的整合。(3)市、区县两级交通综合大队尽管存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但是其职能划分具有相当的明确性。广东的综合行政执法模式与重庆市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广东市的主要特点是调整、归并统一领域内的职责及机构。
二、交通行政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权责划分不明
权责划分模棱两可的交通在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比较明显,国务院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但是这种情况没有将社会根源和城管的执法能力考虑在内,这样尽可能多的把政府应负责解决的社会问题,纳入到城管的职权范围内,这种“物尽其用”的解读是不可取的。从维护交通运输秩序、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问题的角度看,这“一刀切”①式的规划方式无可厚非,但是这种情况下极易导致暴力抗法的事件发生。还有就是在无证经营存在的前提下,城管能否管得了。
(二)执法依据不明
对于城管这一个同一的行为主体,各地政府的规定却各不相同,虽然说在《立法法》上对于有关于法律、法规等规范新旧、层级之间的法律法规产生冲突的解决办法,但是对于处于一线执法的城管执法队员来说,未免要求过高。城管执法队员的素质一直是的重点,在执法程序的掌握都出现问题的情况下,何谈对冲突规制了然于胸,运用到执法的实际过程中。
三、完善方法
(一)划分各执法主体的职权,明确职责
城管在交通执法领域容易与公安交通执法部门冲突,因而,应当在法律的层面明确“到底谁管谁”的问题,而不是交给城管执法局的“执法协调机构。”②当需要部门间的联合行动或者共同管理时,应当明确主管的部门,并明确具体的配合部门,实现真正的综合管理,及时处理,提高办事效率。交通运输执法依据过多地依赖于市发的规范性文件,尤其是在职权扩张方面,这些是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决定,应当由法律或者法规规定。在现有的实践基础上,有必要也是可以对现行的交通运输执法依据做一个统一的整理,并出台一个汇编行的文件,一次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的依据,或者为交通行政执法确定一个比较确定的行为规范。
(二)提高城管交通执法人员的理论能力
城管执法者是一线的执法人员,也是涉及社会各个层面的执法者,其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法治理念的贯彻落实。交通行政执法与其他的执法有一个重大的区别就是涉及机动车辆和道路安全。这对执法的时效要求和安全要求要比其他执法领域高得多,因而需要具备良好的法理学理论来支撑整个执法的过程,以减少各种危险的发生。除此之外,执法者就是服务的人,而不是管理者,在不违反执法理念的原则下,应本着服务的态度来处理违法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胡建淼.行政强制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肖金明.法治行政的逻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叶必丰.行政法的人文精神[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定范文5
一、转换法治思维,主动服务企业
按照**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支队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贯彻实施《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今年上半年,我科室向“信用中国”“信用交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共上传408条行政处罚信息,主动协助9家失信企业修复了12条失信信息。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用“服务执法”为企业保驾护航。3月18日我科室向省厅、省司法厅报送的《主动服务企业助推信用修复》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荣获全省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征集活动二等奖,并在“法治政府建设看河南”公众号上进行推广。
二、完善法治规定,修定相关制度
1.根据市局工作安排,结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和《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起草了《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告知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适时评估修订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制度》共5项制度。
2.按照《关于提高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数据及时率和准确率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重新修订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支队错案追究制度》。
3.为全面贯彻落实部、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动员部署会议精神,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安排,结合实际起草了《**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细则》开展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三、梳理权责清单,清理“土政策、土规定”
1.由于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出台,今年5月,按照市编办工作要求,我科室重新梳理了《******支队权责清单》并对检查事项进行了归类梳理,共提出建议取消6项行政处罚事项,建议修改6项行政处罚事项(含高速罚款额度),建议增加26项行政处罚事项。
2.根据《**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科室针对成立以来的以本单位名义出台的文件、制度、通知等进行了认真排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土政策土规定全面予以清理,共涉及五项内容,并及时要求各县(市)执法大队,支队各超限检测站、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即日起停止执行。此项工作结果被省厅点名表扬,并报送到交通部得到了好评。
四、按期报送“典型案例”
根据省厅《关于定期报关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的通》要求,今年上半年共报送两期典型案例,分别为“****公司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案”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五、及时处理外省抄告的督办案件
根据省厅转发的外省抄告我市“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违法行为抄告信息”和“两客一危重点车辆抄告信息”及时分析案件案情,查询本市违法车辆信息,督办处罚并将结果按要求及时反馈。
六、做好法治宣传,开展诚信专项工作
利用“诚信交通”专题宣传活动,通过制作展板、悬挂宣传条幅、LED屏播放滚动字幕、发放宣传页、微信转发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并制作宣传展板2块在火车站、高铁站、超限场所、**广场开展展板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页3000余份,利用超限站3块LED屏进行滚动屏幕大力宣传,深入货运源头企业6家,宣传法律法规。
七、制定培训计划,提升执法素质
今年6月份我科室制定了2021年度*****培训计划,并于7月5号、9号、13号分三批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民法典、道路危险品运输及企业检查、道路旅客运输及企业检查、公文写作、信息宣传、为民情怀与服务型执法等相关内容。
八、组织执法案卷评比
按照工作计划,今年上半年共进行了两次市**支队执法案卷评比工作,第一季度评比案卷来源为抽检日常报批案卷,第二季度评比案卷来源为自行选报案卷。同时7月4-5日在******进行了******的案卷评比工作,由各县执法大队法制科科长参与互评,评比结果在执法监督通报上进行公布。
九、加强执法监督,加大监督频次
执法监督实行常态化管理。在市处执法监督领导小组的带领下,严格执法监督任务,突出执法监督重点,督促各被查单位积极整改,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今年上半年共组织执法监督检查3次,针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省厅通报问题及时下发执法监督通报3期,按时反馈省厅执法监督日报、旬报5期。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定范文6
一、行政执法规范化
(一)做好行政执法证的核发和换证工作。严把执法队伍准入关,按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和换证工作。
(二)加强执法人员岗位培训。按照执法人员三年岗位培训的要求和培训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坚持做到理论学习与案例模拟相结合,重点培训执法文书填制规范,执法文明用语、执法程序规定和执法行为规定等内容,并通过组织开展“执法大比武”等活动形式,创新培训方式,增强培训实效,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三)规范执法文书填制。按照交通部的《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要求,进行执法文书填制培训,并通过开展执法案件评查等活动,努力实现全市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填制统一规范。
(四)行政处罚制度化。一是严格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疑难复杂案件和重大违法案件都要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二是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各执法单位要通过公示栏、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名录、处罚幅度、执法程序、处罚结果、监督方式、投诉渠道等。三是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吊销证照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按月报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五)推进“六个统一”工作。一是统一执法标识,二是统一执法制式服装,三是统一执法案卷填制规范,四是统一执法设施装备,五是统一执法场所外观,六是统一执法用语规范和执法行为规范。通过逐步推进“六个统一”,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行政审批便民化
(一)进一步推行行政审批“三集中”制度。进一步完善“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进一步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推动行政审批工作规范化服务;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强化功能,切实做到“项目到位、授权到位、业务骨干到位、管理到位”,确保县级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审批事项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结。
(二)进一步倡行“执法为民”理念。深入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负责制”,“AB角互补制”,做到“即办件”当场办,“承诺件”限时办,“联办件”牵头办,“急办件”特别办。建立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服务“绿色通道”,逐步推出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重点项目跟踪服务等便民服务措施,拓展交通窗口的服务功能。
(三)积极推行电子审批。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全面推行电子政务,实行网上审批。所有项目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在网上公开,并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和网上监管。
三、执法监督常态化
(一)继续推进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继续贯彻落实交通部《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市局与各单位继续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进一步健全层级监督、外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等监督机制,加大对行政执法工作监督力度。建立权责统一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对因执法过错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
(二)开展经常性的执法监督检查。坚持每季度组织一次行政执法规范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不规范的交通行政许可、不规范的交通行政执法用语和行为,上级滥用自由裁量权等问题。通过整顿执法风纪,促进执法队伍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升交通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
(三)落实各项监督制度。落实行政执法督察制,依法依规开展集中性督察和不定期督察。落实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落实法制机构核审制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
(四)积极化解交通行政争议。积极受理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调解案件,确保渠道畅通,把交通行政争议纳入行政调解范围,力争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之中,实现“纷争止、事情了、人气和”。
四、普法宣传全员化
(一)开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活动。不断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中心组学法用法和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强化领导干部参加学法用法,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广大交通工作者的法制宣传教育。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广泛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推进“法律六进”活动,培养、树立和表彰一批交通执法和法制工作的先进典型,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营造创先争优氛围,建立和完善文明执法长效机制。
(三)深入开展“法治交通”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根据省厅制定的“法治交通”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深入开展“法治交通”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提高全市交通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加快推进依法治交进程。
(四)坚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围绕法制宣传日主题,开展“一学三讲”,法律咨询及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加大对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对交通法律法规知识的了解,增进全社会对交通依法治理的认同和支持。
五、交通发展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