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监理规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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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监理规定

水利建设监理规定范文1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信息化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等(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除外)。

第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信息基础设施:主要包括电信传输网、数据通信网、智能业务网、数字综合业务网、有线电视增值业务网以及卫星通信网等;

(二)信息网络: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传递信息的业务处理系统;

(三)信息资源:指广泛存在于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和部门,有益于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并能被广泛利用的信息;

(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指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采集、储存、处理信息以达到可以利用的过程;

(五)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指应用于传统产业改造等方面的计算机应用系统。主要包括过程控制、机电一体化、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CAD/CAM)、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MIS)、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

第五条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编制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制定全省信息化建设技术标准、规范;

(三)审查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并组织验收;

(四)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开发单位的资格等级认可;

(五)信息化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资格认证;

(六)信息化建设项目安全保护等级审定。

第六条省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全省信息化建设问题。并依据国家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结合本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全省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各市地、各部门的信息化领导机构负责协调和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并负责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并报省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审定备案。

第八条各市地、各部门在实施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中所出现的涉及全局或部门、地区间的重大问题,报省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协调解决。

第九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必须是拥有产权和使用权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地区或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或本单位的实际需要,提出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

第十条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国家及省有关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前,应当将技术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凡属国家或省有关部门下达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省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提供相应的有效文件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信息化领导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基础信息库的建设,充分发挥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积极性,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合理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信息资源的开发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分类开发;

(二)政务信息资源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开发;

(三)保密的信息资源按照密级由相应的部门进行开发;

(四)公益性信息资源,由相应服务单位开发,面向社会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开发信息资源。按照“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信息资源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未经省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本省的信息资源直接在境外的机构上网,不得通过国际互联网络建立海外镜像节点。

第十五条涉及全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信息,由省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上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上网。

第十六条从事信息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对其采集、加工和提供的信息负有审核真伪、优劣和实时维护的责任。禁止用错误信息危害社会,误导公众;严禁不健康的信息污染社会环境。

第十七条从事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开发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

(二)具有从事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所需的装备及相应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成熟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能力以及良好的服务体系;

(四)符合法律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设计开发单位必须向省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申请办理信息化建设资格证书。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开发工作。设计开发单位必须按照资格证书确定的等级,从事相应的建设项目的设计开发工作。

第十九条省外设计开发单位来本省从事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和开发的,应当持国家和省颁发的有关证书,到省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设计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收取设计开发费用。

第二十一条设计开发单位在设计、开发过程中,必须接受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质量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要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确定设计开发单位。

第二十三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完成后,设计开发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书,经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同级信息化建设领导机构审核,由省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内容:

(一)检查项目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和合同书的总体要求;

(二)技术文档是否齐全,是否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三)检查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使用的设备质量是否达到国家有关部门标准的规定要求;

(四)项目是否达到国家的安全保护等级标准;

(五)系统连续运行的记录报告;

(六)技术培训人员是否达到熟练操作的程度;

(七)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

(八)项目的财务决算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九)建设单位和用户意见

第二十六条需进行质量测试的项目,由经省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测试机构测试或由省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测试,并出具书面报告。

水利建设监理规定范文2

关键词:水利总监理工程师责任作用

Abstract: on the basi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supervision status and relevant laws, rules and regulations, provisions and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supervision standard detailed analysis, combined with anshan reservoir water supply project-the peasants led into the soup, fine dahuofang reservoir water emergency into a large water supply and even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work experience, discuss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total supervision engineer in quality, progress, investment, safety control of responsibility and function, was discussed in detail at present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management system of responsibility, right unified supervision and the conflicts, and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of proposes Suggestions.

Keywords: water conservancy total supervision engineer responsible role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监理责任界定是长久以来困扰监理行业的突出问题。笔者自2004年7月至2012年1月先后任鞍山市汤河水库扩建供水工程―引细入汤工程,大伙房水库输水应急入连工程,某大型供水工程总监理工程师。通过几年的监理工作,认为一个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将保证工程的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环保目标的实现。

水利建设工程监理现状

1.1国内水利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过程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enieurs-Conseils,简称FIDIC)于1913年成立,标志着监理工程师步入工程建设领域。在国内,水利工程行业自1982年鲁布革开始,率先进行建设监理制度改革的尝试。辽宁省水利工程是从1992年富尔江引水开始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试点。1996年开始“三项制度”改革,同年水利部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建【1996】396号文),监理工程师正式参与水利工程建设,2003年水利部颁布了SL288―200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从此监理工作有了依据,进一步规范了监理行为职责,确定了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水利部并于1999年和2006年两次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使水利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逐渐走向正轨。

国内水利建设监理工作的错位与现状

1.2.1对监理的定位与重要性认识有误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制已有二十余年历史,但在水利工程建设中仍有一部同志对工程监理的任务及业务范围认识错误,委托监理是迫不得已,以应付现存的国家规定。受此影响,工程建设管理业主依言是“大佬”,监理人员就是项目法人聘请的质检员,只要替业主把好质量关就行了。在某些工程建设中,业主经常以自我为中心,无视行业规范的要求,无视在工程量计量、工程量单价及工程变更等方面单位规定,随意“拍脑袋”决定,造成监理人员无所适从,导致工程建设严重滞后、工程概算突破较大或者工程无法实现预期效益,最终把监理推出来顶罪了事。更有的业主认为监理是我雇来的民工,让你做什么就得做什么,让你怎样做就要怎样做,责任是监理的,权利是业主的,委托监理只是找一个承担责任者,出了问题方便推卸责任而已。

1.2.2对监理责任定义的不规范

在工程建设中发生事故时,很多人认为监理在所有的情况下都应承担责任,其理论依据就是监理工程师具有签字权,且不知按国际惯例监理的签字只是监理程序的需要,代表业主对施工方案的认可,仅作为以后索赔的依据,并不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法律规定监理责任的前提是“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监理才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1.2.3对监理工作的不支持

我国水利行业规范中明确规定,5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实行工程招投标制,但是由于运行的不规范,中标承包人多为人情标,出现分包和转包现象,导致承包人素质低、能力差,对监理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从而造成工程管理工作严重脱节管理人员岗位责任不清,或者承包人在中标后,没有及时按照承包合同中的承诺配备相关人员,致使承包人对工程建设生产管理混乱。此时个别施工单位把监理看成是质检员,某一部位施工完成后,未进行自检自查,就叫监理去验收,自身的质量体系未能有效地运行。也有个别业主认为监理就是“监工” ,随意要求监理死盯现场,把现场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的责任压给监理,变相减免了承包人的质量保证制度,大大增加了监理的工作量,也造成事故发生后合理界定责任单位困难。

1.2.4监理人员素质低

水利行业现有监理从业人员60余万,注册监理工程师10万多人,其余人员大多是临时凑合的。监理人员的来源五花八门,有的来源于施工单位,有的来源于设计单位,有的来源于基建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等。总的来说,监理总量不足,质量不高,甚至监理缺位、有名无实,更有缺乏诚信、失职失责等不良行为,距离我国对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相距甚远。主要是因为监理单位对从业人员把关不严,部分较低学历的人员进入这一行业,加之缺乏淘汰机制,造成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1.2.5监理单位发展机制与行业动态

现有的项目法人制执行得不完全,招标投标办法执行中缺少监管机制,没有科学、公正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必要的工程保险业和担保未开展起来,影响了监理工作的成效,致使监理单位的发展处于两难境地。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监理人员的聪明才智,不断提高监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科学创新水平,努力树立行业声誉,以谋求推动企业和行业稳步快速发展。

2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及水利监理规范的规定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以上法律条款可知: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机构驻施工现场的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监理单位所负责的责任。监理承担质量责任的前提是监理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及时应当检查的项目不作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对监理工程师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监理需要承担责任的四种情况:“(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SL288―200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规定:

“1.0.5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公正、公平、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

“1.0.10因监理单位的直接原因致使工程项目遭受了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予以相应的赔偿。”

“3.3.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单位的职责。”

可见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的责任和作用是其他监理人员无法替代的。监理的职责是监督和检查,控制手段是抽检,所能采取的措施是要求承包人整改、停工及报告。一名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将使建设工程按合同完成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及环境保护等各项指标。

4 水利工程中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责任的对应关系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28号令)明确指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由此可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管理活动,管理范围是“三控制”和安全、环保等方面,管理的依据是监理委托合同。因此,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就是对这五个方面进行控制,把握业主赋予的权利和责任,理顺权利与责任的对应关系,搞好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5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行业发展的建议

5.1 加强监理队伍自身建设

水利工程监理需要具备水利专业技术知识,否则他就没有能力判断是否保障“三控制”和安全环保目标的实现。总监理工程师更应注重本监理部人员的培训,使其努力学习和更新本专业各种科学技术知识。吸收一批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才,充实监理队伍,以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从大环境上,要在有关学校设立监理专业,实行水利工程监理的正规教育。监理企业要加强自身廉政建设,杜绝监理人员的腐败行为。

5.2 加强监理责任的界定

a.统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界定条款,取消分歧;

b.在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监理的责任边界;

c.成立专门的建设工程责任鉴定委员会之类的机构进行监理责任界定。但其组织形式、运作方式、管理体制及与现行法律制度的衔接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水利建设监理规定范文3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

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

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

2.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体,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负责本地区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管理;

2.支持本地区的国家和部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积极为工程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九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负责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对国家或投资各方负责。

第三章建设程序

第十条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水利工程建设要求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十一条建设前期根据国家总体规划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批准,项目投资来源基本落实,可以进行主体工程招标设计和组织招标工作以及现场施工准备。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工。

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3.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

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各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管理。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工程承包单位是合同关系,各方面应严格履行合同。

1.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现场协调或调度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设计、施工的关键技术问题。从整体效益出发,认真履行合同,积极处理好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2.监理单位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按合同规定在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同时,监理单位要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协调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关系。

3.设计单位应按合同及时提供施工详图,并确保设计质量。按工程规模,派出设计代表组进驻施工现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交施工单位施工。设计单位对不涉及重大设计原则问题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修改设计。若有分歧意见,由建设单位决定。如涉及初步设计重大变更问题,应由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定。

4.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签定的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要将所编制的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及组织管理情况报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工程验收要严格按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验收规程进行。

1.工程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凡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均应进行阶段验收,如:截流(包括分期导流)、下闸蓄水、机组起动、通水等是重要的阶段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基本竣工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规程要求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提出有关报告,并按规定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文件、图纸造册归档。

(2)在正式竣工验收之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由主管部门或由主管部门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对初验查出的问题应在正式验收前解决。

(3)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4)根据初验情况和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验收报告,决定竣工验收有关事宜。

国家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会同水利部主持验收。

部属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水利部主持验收。部属其它水利建设项目由流域机构主持验收,水利部进行指导。

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会同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主持验收。

地方水利建设项目由地方水利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其中,大型建设项目验收,水利部或流域机构派员参加;重要中型建设项目验收,流域机构派员参加。

第四章实行“三项制度”改革

第十六条对生产经营性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其它类型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1.工程建设现场的管理可由项目法人直接负责,也可由项目法人组建或委托一个组织具体负责。负责现场建设管理的机构履行建设单位职能。

2.组建建设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各方负责;

建设单位未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对独立的组织形式。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2)经济上独立核算或分级核算;

(3)主要行政和技术、经济负责人是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七条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要求的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都要实行招标投标制:

1.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国际采购导则进行,并根据工程的规模,投资方式以及工程特点.决定招标方式。

2.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的必要条件:

(1)项目的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建设已列入计划,投资基本落实;

(2)项目建设单位已经组建,并具备应有的建设管理能力;

(3)招标文件已经编制完成,施工招标申请书已经批准;

(4)施工准备工作已满足主体工程开工的要求。

3.水利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招标管理按第二章明确的分级管理原则和管理范围,划分如下:

(1)水利部负责招标工作的行业管理,直接参与或组织少数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并做好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2)其他国家和部属重点建设项目以及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流域机构负责管理;

(3)地方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建设,要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

1.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选择,应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

3.要加强对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理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监理单位必须持证营业。

第十九条水利施工企业要积极推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是施工企业走向市场,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的一种科学的管理方式。

1.施工企业要按项目管理的原理和要求组织施工,在组织结构上,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在经营管理上,建立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项目独立核算管理体制;在生产要素配置上,实行优化配置,动态管理;在施工管理上,实行目标管理。

2.项目经理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最高组织者和责任者。项目经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五章其他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水利建设项目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1.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及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质量监督职责,项目建设各方(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必须按受和尊重其监督,支持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

2.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按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设计合同文件,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部施工质量管理规定、质量评定标准。

4.发生施工质量事故,必须认真严肃处理。严重质量事故,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各方联合分析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检查、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督促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搞好安全生产。所有的工程合同都要有安全管理条款,所有的工作计划都要有安全生产措施。

第二十二条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信息交流管理工作。

1.积极利用和发挥中国水利学会水利建设管理专业委员会等学术团体作用,组织学术活动,开展调查研究,推动管理体制改革和科技进步,加强水利建设队伍联络和管理。

2.建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报告制度。

水利建设监理规定范文4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 问题 对策 水利信息化

一、河南省水利建设管理现状

为确保各项水利工程进展顺利以及工程质量,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行业管理,促进项目建设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近年来河南省水利建设管理部门也加大了管理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根据国家、水利部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水利行业特点,厅制定了《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有效管理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二、河南省水利建设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河南省水利建设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和其他先进地区相比,也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许多工程建设管理问题逐渐暴露出来。突出表现在:

(一)工程建设管理过程尚不规范。

一方面,在工程的建设招投标阶段没有认真的贯彻落实招投标工作的相关原则,在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着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工程建设监理阶段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工程监理人员素质不高,缺乏相关业绩,无法保证监理工作质量[1]。另外,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中也存在着管理工作不规范、合同内容不够详细、施工过程违背合同规定等行为。

(二)工程建设资金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

当前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主要依靠的是政府的拨款,工程建设项目资金通过各级政府逐层下放,在下放的过程中容易被层层剥离,这就容易造成建设资金的不足,无法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政府质量监督工作未能全面开展。

我省多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成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以至于工程隐患时有发生,小型水利工程工程质量难以评定。

(四)个别勘察设计单位没有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前期工作不够扎实,缺乏地质、水文、观测和管理等基础资料,投入经费少,工作周期短,设计深度不够,成果质量不高,审查人员把关不严,方案未能充分优化、不尽科学合理,致使一些工程设计工期滞后,设计质量难以保证,工程超概算现象严重。

三、改革建议

(一)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完善规划论证制度,提高规划专家咨询与公众参与度,强化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管,开展规划后评估。严格水利项目审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审查、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和网上监察。提高水利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加大前期工作投入,加强勘探测量工作,认真执行强制性标准和规程规范,确保勘测设计工作达到规程规范要求深度;重视前期工作中的土地移民问题。 加强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2]严格执行设计变更手续,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批;严格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督促地方落实配套资金。督促检查地方落实水利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合理分摊配套投资比例,加大地方各级尤其是市级财政投入力度。强化水能资源开发管理。建立健全水能资源开发制度和规范高效、协调有序的水能资源管理工作机制;坚决遏制水能资源无序开发。

(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

严把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关。严格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建立完善市场清出机制。加强建设监理管理。强化监理行为监管,督促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加强监理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能力。加强合同管理。督促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等提高依法履约意识,提高合同履行水平,防范水利工程建设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强化验收管理。大中型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3]加强质量管理。严格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完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质量检测工作有序开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系,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和安全事故查处督导力度。

(三)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公开项目建设信息。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公开项目招标过程、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检查、安全检查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建设信息。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种媒体,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水利行业信息共建共享。深入宣传报道。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强化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办法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

四、结语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体系也将日益的完善,通过对工程有效的管理,为水利水电行业的发展带来更多的机遇。当前,国内一些工程在建设与实施过程中总结出了各种先进的管理经验,这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以此来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取得更大的进步,促进水利行业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卓.对水利建设管理问题的探讨[J].民营科技,2012(10).

[2]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水利建设监理规定范文5

关键词:中小型水利工程 工程建设监理 措施

中图分类号:TV742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随着水利工程建设的不断发展与深化,作为水利工程建设第三方的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其地位也越发重要起来。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在保障水利工程高质的前提下,与项目法人、承包商之间形成了相互制约、监督、协助和促进的关系。然而,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逐渐走向社会化、规范化的专业管理模式时,仍存在一些无法忽视的问题影响着监理制度的正常推行,须加以重视和解决。

一、中小型水利工程的自身特点

1涉及面广且发展势头迅猛

水利工程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诸多领域,事关民生的方方面面。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水利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更加突出。特别是由于水利投资体系不断创新,地方和民间投资大量涌入,今后一段时间,各地一些投资小、工期短、见效快的项目会大量涌现,涉及民生水利、水生态环境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城市水系等诸多方面的水利工程建设会掀起新一轮,地方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呈现出发展势头迅猛且点多面广、量大分散的特点。

2项目管理水平低下,管理制度不健全

现行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一般是谁投资谁审批。以中央投资为主的水利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审批;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由省水利厅审批;地方投资项

目则由省以下地方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由于地方项目受管理层次较低、财力不足、领导意志干预等多种因素影响,往往存在前期工作不愿意多投入、地质工作深度不够、规划设计程序简化、审查论证不够充分、质量把关不严等薄弱环节,因此建设过程中问题相对较多。对于监理工作而言,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工程虽小、工作量却很大。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现状中存在的问题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具有社会专业化的水利建设监理单位,接受某项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法人的委托和授权,以确保该项水利工程投资目的为宗旨,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委托监理的合同,对即将实现的此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微观的监督和管理等系列活动。因此,水利建设监理在整个水利工程建设中起到了促进和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作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两个主体对监理工作的认识深度不够。作为委托方的部分业主或为应付上级,或为领取施工许可,或认为监理仅是质检工具,或将监理化为业主利益方,更有甚者常以地方惯例来决定实际工程问题。这些都导致监理单位低效服务于工程效益,往往令其扮演“替罪羊”的角色。而承包商方面也存在在施工质检环节过分依赖监理,推诿其权责给监理员;不严格按合同约定事项进行规划组织,导致建设管理混乱无法实施正常施工;更有些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与业主站在一条战线上,在施工中不予以配合延误施工的现象。

2监理单位软环境建设较为薄弱。主要集中在监理单位管理水平低下和监理员整体素质偏低两点。根据实际了解,仍存在一些非独立的监理单位,这些单位依旧在有任务时临时拼凑非专业人员执行监理任务,这些人在法律和经济管理方面缺乏理论和实际知识及经验,不能有效运用现代管理手段控制工作质量和效率。其中的人员组成多半是离退休人员,这类人群的稳定性差,吸收和接受前沿或新技术水平低、组织协调能力不高,容易给监理单位的长远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3建设施工过程监理无法发挥控制监管的作用。许多私有监理单位在水利工程建设现场时,其监理控制极不规范。一些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于自身条件还无法严格按工程建设规范施工,仍存在“设计施工同时走”;或当隶属一家单位全包某项工程建设时就会出现承包、设计及施工部门的权责利多头管理混乱现象。这些情况多导致监理员的意见和决策无法有效实施,令工程质量监督漏洞频现。在水利工程中,特别是小型水利工程中,投资、进度、质量及安全的失控就意味着整个工程的低效浪费。因此,必须及时对这些问题加以改进和控制,找到切实可行的对策来改善监理工作的现状。

三、针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对策

1加大对监理单位的监管力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地(市)级及其以下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只把监督工作停留在“死后验尸”的做法上,出了问题才去管。应变被动为主动,明确日常监管和分年度监管工作的具体职责,使之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可以建立监理“黑名单”制度,对随意变更投标文件中确定的监理人员或监理工作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监理单位,要限期整改并进行通报批评,整改不彻底或屡改屡犯的,要进入“黑名单”,并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必要时给予一定的处罚,降低其信用或资质等级。进入“黑名单”的单位,参加项目招投标活动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样,才能遏制监理单位只抢业务不讲质量的不良行为发生。

2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素质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监理工作对监理人员的要求,必须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加大教育频次,扩大教育范围和对象,更加注重监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培训及结合实际工作案例的实践教育。通过继续教育,进一步更新和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提高职业道德素质,约束和促使监理人员认真工作、尽职尽责、公正廉洁、遵纪守法、维护声誉,树立行业正风正气,更好地为水利工程建设服务。

3加强水利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实现公平竞争

政府需要下大力气对水利工程建筑市场秩序进行调控和治理整顿,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坚决打击行业不正之风,制止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出现的各种乱象。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使项目招投标活动在竞技不竞价的良好秩序下进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监理收费制度,不得压价,不得要求让利,不得拖欠监理费用,保证监理企业依法享有营利权力。

4 完善制度,严格把关,创新资格管理

各级监理人员的资格评定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对申报条件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实行公示制度,增加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虽有资格但工作不在监理岗位上的人员不得颁发上岗证书,不得从事监理工作。实行监理人员资格扣分制度,提高监理人员自律能力,自觉为自己的监理资格负责。定期不定期地对监理人员资格进行复查,清理并撤销以各种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资格证书,并对造假者及为之提供方便和支持的单位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和处罚,弘扬正气,确保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结语

水利工程监理制度贯彻和推行的可行性,将监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高质完成,可以加快水利工程的建设进度,为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安全效益起到保障作用。做好监理工作,对保证这些工程的顺利建成和充分发挥效益起着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王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存在问题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15).

水利建设监理规定范文6

【关键词】农田水利;建设原则;管理措施

搞好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是增强农业抗灾能力,推行农业产业化经营,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及生态环境的必然要求,是保障人民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关键。

1.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总体原则

农田水利建设要始终围绕着“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目标,充分调动社会各种力量,多方协作,推动农田水利建设的顺利进行。

1.1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把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农田水利发展和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的农田水利综合体系。在建设过程中,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减少灌溉用水损失,把握好“三个有利于”原则,即有利于解决农业面污染,有利于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力,要加大节水设施与节水技术的推广力度,扶持节水灌溉典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要适应农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切实提高供水保证率和农田排涝能力的标准,更好地为农业生产提供高标准的灌排服务。

1.2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建设管理与改革同步

根据农业经济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方论证,科学规划,慎重布局,坚持走“政府组织、项目带动、政策引导、全民参与”之路;统筹考虑防洪除涝、水资源配置与供给、水环境治理和保护的需求,进一步理顺体制,健全法制,改革机制,强化管理能力,保全工程能力,扩展服务能力,促进全县农田水利全面发展。

1.3量力而行,通力协作,稳步发展

在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扶持的基础上,动员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水利、农业、财政、发改委等部门分工明确,通力协作,稳步推进,使农田水利建设成为全县各部门的共同行动,全面实现农田水利建设目标,并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验收管理办法等。切实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确保能按计划、按标准、按质量完成。

2.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措施

2.1规范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审批制度

规划是水利工程建设的前提,是搞好工程建设、合理利用资源、使工程发挥更大效益的基础和依据[1]。要做到工程建设规划合理、施工有质、管理有度,必须要有一套完善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组建一个完整的质量监督体系,自上而下,齐抓共管,才能保证工程建设过程透明,质量过硬,经得起考验。

2.2建立管理机制,完善建设程序,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农田水利工程项目众多,实行统一管理,合理规划布局;完善建设程序,根据先申请规划审批,再建设施工,后验收交付使用的原则进行。广泛宣传,科学管理,使各地农村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不断往规范有序方向发展。

2.3严格设计资质证制度和工程招投标制度

依据审批工程的规模,建立健全资质认证制度,确保聘请具有一定设计资质的、从事相应水利工程的设计单位设计。严禁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取从事水利工程设计的权力。设计图纸必须加盖资质证章方能使用;所有审批的水利工程,必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办招标。招投标工作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尽量采取公开招标,严格把关邀请招标,保证优秀的施工企业中标。二是加强标底编制和评标专家的保密性。三是进一步完善招标程序,制定先进的评标办法,并积极吸取其他行业及县市的先进经验,改进沈丘县现有的招标程序和评标办法,使其更加合理和科学。

2.4着力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我国投资建设领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全面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的可靠保证,是建立完善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的根本前提。落实好项目法人制,一要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目前水利建设多元化、多层次的投资体制,按照项目类别不同组建项目法人。二要严格项目法人资质审查,在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阶段就应明确项目法人,没有按规定要求组建项目法人的不进行项目的各项审批工作。三要严格项目法人单位人员配备。

2.5实行工程全面监理、监督制度

建设监理的目的是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性与公开性,强调市场之间的合同关系及监督、制约与协调的机能,以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逐步“实行小业主,大监理”,推行全方位监理。推行“小业主,大监理”除了监理单位自身的努力外,最关键的是业主必须转变观念,充分相信和利用监理单位的工程管理优势和业务专长为工程建设服务,通过监理的有效工作,从而保证投资方投资效益的发挥,同时也通过监理的监督,保证承包商的利益不受损害,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2.6建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和实行严格奖惩制度

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以竣工报告形式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部门根据竣工报告和施工资料,组织有关设计、质监和相关单位的技术人员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全面验收。通过听取报告、查询资料、检测实体、细查局部的程序对所建工程验收,做出该工程的综合评定意见。所有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和结算工程款项;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按建设程序施工,提高工程质量,还可以对新建工程项目进行评优。

参考文献:

[1] 徐满杰.浅谈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问题及对策[J].科学之友:下旬,2010(5):61-62.

[2]尹利海.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存在问题与对策[J].科技创新导报,2010(1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