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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范文1
【关键词】 房地产;宏观调控;影响因素
一、近年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及其目的
1.1998年~2002年(平稳发展期)――“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这一时期国家对房地产业调控的目标重点在于:大力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满足城市化需求,推动宏观经济的发展。主要政策涉及三个方面:(1)实行住房市场化改革,提高房地产投资收益,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房地产业,加快房地产稳定发展;(2)通过金融体系(商业信贷和住房公积金)为购房者和投资者提供融资,通过增强居民购房能力和企业开发能力,促进房地产业发展;(3)通过税收制度提高居民购房和银行发放贷款的积极性。
2.2003年~2006年4月(快速发展期)――“调控供需、抑制房价”。基于这一阶段房地产投资过热和房价上涨过快的现象,国家开始出台一系列调整政策,通过调控供给总量以及需求总量,从而抑制过热的投资和房价的过快上涨。具体来说,2005年2月之前着重从土地着手调控住房供给总量: (1)整顿清理土地市场,控制土地供给总量;(2)土地实行招拍挂,提高项目自有资本金要求。从2005年3月开始,为抑制房价过快增长,政府开始着手通过金融税收手段调控住房需求总量:(1)提高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2)提高住房交易税;(3)打击“炒房”。
3.2006年5月~2007年9月(调控期)――“调控住房结构、稳定房价”。之前通过调节供需并没有抑制住房价的过快增长,反而助涨了房价,国家改变了调控思路,着重通过调节住宅结构来抑制房价,以中小户型降低套价,以保障性住房缓解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4.2007年10月~2008年10月(全面调整期)――“稳定、保障、发展”。自2007年四季度以来,在国际金融危机不断蔓延、国内宏观经济增速下滑的背景下,中国房地产市场逐步由2007年的过热转向理性回归,市场呈现出全面调整的态势。中央与地方政府积极出台各种措施拉动消费信心,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逐步放松,“购房入户”、“放松二套房信贷政策”、“鼓励开发企业降价促销”等关键性政策先后出台,市场下行态势得到初步遏制。这一阶段房地产调控目标重点在于:大力建设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5.2008年11月至2009年10月(复苏期)――紧缩政策松动,刺激市场复苏。2008年8月,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跌入谷底(同比下降35.7%);8月以来房价指数一直环比下降,12月跌至谷底(-0.7%)。9月,受雷曼兄弟倒闭、金融危机影响进一步扩大的影响。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刺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地产业也成为拉动内需的重要手段。2008年下半年尤其是四季度以后,金融政策转向“积极”,多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五次降息。10月27日,央行决定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12月30日,国税总局、财政部规定: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6.2009年11月至今(抑制期)――防范泡沫扩大,遏制房价过快上涨。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升,近期部分城市出现了房价上涨过快等问题,各相关部门纷纷出台政策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2009年12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表示“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拉开了“抑制性政策”大幕。2010年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加强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五大方面共11条措施,简称“国十一条”。
二、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因素分析
1.中央和地方政府因素。地方政府之所以对国家宏观调控执行不力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二者之间管理目标的差异。首先是土地,土地所有权控制在地方政府手中,由土地产生的收益大部分归地方所有,廉租房建设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对土地出让涉及有限,如果地方政府从严控制土地供应结构,无异于断掉地方政府的“粮源”。如果地方政府从严控制房地产投资速度,就会减少对土地的需求,从而减少政府从土地出让中获得的收益。其次是税收,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不仅会带来土地收益的直接增加,还会带来地方税收的增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都属于地方税收,由地方财政所掌握,这也强化了地方政府对房地产业高速发展的愿望。地方政府执行不力,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托市的作用,纵容房地产价格节节上涨,急于将房地产业培养成支柱产业,保护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对于房地产业的管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2.金融机构因素。在中国房地产金融体系中,为降低住房消费贷款中消费者违约风险,将房地产开发贷款和消费者住房消费贷款绑定在一个银行,当消费者出现违约情况时,开发商将付有一定的连带责任。在银行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博弈中,由于银行之间处于一种充分竞争状态,区域房地产商却是寡头,这样使得开发商处于明显的强势。由于房地产开发贷款和房地产消费贷款的绑定,使得银行为获得信贷业务,不得不在房地产开发贷款方面作出让步,否则就会面临既失去开发贷款又失去消费贷款的可能。房地产具有固定性和价值量大的特性,被公认是优良的抵押物。但是在我国,银行却没有把抵押的房地产处置的权利,一旦出现住房消费贷款的违约,银行很难得到有效的补偿。为降低风险,银行只有转嫁一部分给房地产开发商,形成了房地产开发商“绑定住房消费贷款以胁银行”的局面。虽然央行多次上调房贷利率,建设部也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希望以此抑制房地产消费,从而抑制房地产投资,但并没有改变房地产与开发商谈判的地位,从而影响房地产宏观调控预期目标的实现。
3.开发商因素。房地产业由于其商品自身的特点和市场的不完善等因素,形成了明显的生产者市场,是阻碍宏观调控实施的关键性因素。由于房地产具有固定性、区域性、开发周期长和价值量大等特点,使得不同区域的房地产商品无法在短期内根据自身市场供求状况进行流动,难以形成统一的市场竞争价格。同一区域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会规避竞争,通过屯地等方式圈定各自的“势力范围”。由于房地产开发所需时间长、资金量大,土地又稀缺有限,使得潜在威胁者难以进入。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区域内就只会存在少量而有竞争力的开发商,形成区域寡头垄断的局面,使得定价权就几乎完全落到了开发商手中,取得了定价权和控制权之后,由于国家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引发的开发商成本的增加,便可以轻而易举的通过提高房价的形式摊到消费者身上,而不是通过减少利润来维持生产。为规避竞争,在先进入该区域的开发商定价之后,后来的开发商会实施价格跟随战略,影响调控预期目标的实现。
4.消费者因素。一方面加息使得中低收入者的自住需求因贷款成本的提高而受到抑制,还面临着开发企业将资金成本转嫁到房价中的可能;另一方面高收入者投资投机需求将积极入市。一是高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低,随着收入的不断增加他们将越来越多的资金用于储蓄和投资;二是由于通胀的压力,使得高收入者宁愿将资金以资产的形式保值增值,将促使其将资金尽可能地转换为房产等资产形式。住房具有居住和投资的双重特征,在现有宏观经济背景下,一些大中城市住房的自住性需求和投资性需求都非常旺盛,调控机制对投资性需求抑制不到位,对改善性需求存在“误伤”,对自住性需求缺乏合理引导,我国传统的住房消费观念是“居者有其产”,导致住房刚性需求巨大。
参考文献
[1]黄志强.如何看待近期政府对房地产价格的宏观调控[J].福建论坛.2005(8)
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范文2
【关键词】房地产;调控政策;现状
一、现阶段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研究现状
国家统计局的2013年12月份70个大中城市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显示,在新建商品住宅中,与前一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2个,持平的城市有3个,上涨的城市有65个。环比价格变动中,最高涨幅为1.1%,最低为下降1.7%。与前一年同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1个,上涨的城市有69个。
根据某数据的报告显示,广州去年房价的上涨速度就相当惊人。2013年1-12月,广州全市普通住宅成交均价为16059元/平方米,比2012年全年成交均价14044元/平方米增长14.4%,已超过定下的楼价调控目标。
广州楼价调控目标是房价涨幅至少不应高于GDP的涨幅和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的涨幅。也就是说,广州房价上涨幅度最起码要低于10%。而事实上,作为当前全国房价上涨速度最快的城市之一,广州在未来一段时间面临着极大的房价调控任务。
二、房地产调控政策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从房地产商品的持久性上看,政府的调控政策针对的主要对象应该是新房或者是期房,从新房或者期房的价格上的调控政策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从长期上能够看出房地产市场的市场走向,从近几年的市场调查效果看,商品的持久性是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起到作用的长期体现;
(2)从房地产商品的不可移动性上看,这个特性决定了房地产市场的地域性特点,由于地区经济、文化、环境的各方面差异,房地产市场的商品的不可移动性决定了地区房地产的发展程度以及规模大小,因此,一定要根据地域特点合理的实施调控政策,才能够起到预期效果;
(3)从房地产商品的泡沫程度上看,房地产商品房价格的涨幅、供应结构的合理程度以及市场的秩序决定了房地产市场的泡沫化的严重程度,需要强调的是,衡量房地产商品泡沫化的各项指标需要政府调控政策的合理调整。
三、当前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建议-以广州政府调控为例
(一)加强政府的调控政策治理
(1)加快中低价位商品住房供应,控制高端商品住房供应。加快中低价位商品住房供应,加强对中低价位商品住房项目预售款的监控和划拨使用管理,确保房地产项目顺利完成开发建设。已批准建设的低密度商品住房项目须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方可销售。
(2)增加住宅用地供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力争2013年住宅用地实际供应量比前5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增加20%以上。2013年12月31日前制定并公布2014年全市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确保2014年住宅用地计划供应量不低于2013年计划供应量。
(3)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广州是政府暂定对能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广州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广州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从严查处各类住房骗购行为。对提供虚假购房资料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的商品住房项目,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4)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应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本市房价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
(5)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根据2013年广州市房价控制目标,继续对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实行价格指导,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
(二) 加强政府调控政策对于开发商的监督
为保证政府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首先,应该加强开发商的信息披露力度,建立一套完善的房地产信息披露体制,强制性的要求开发商披露房价的成本、房子的销售信息等,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尽可能的减少地方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防止房地产市场上出现价格泡沫等不利现象的发生,做到信息资源的公开化,使得房地产对于开发商的服务真正的透明化;其次,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实现第三方治理的公平现象,目前中央政府还没有单独的设立房地产的监督机构以便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不正当行为,由于房地产的调控涉及的部门众多、相关利益者之间的调控政策的复杂,造成的政府对于调控政策的侧重点做不到面面俱到,使得调控措施偏离了预期的方向,造成了不必要的冲突;最后,增强开发商违规的处罚机制,使得地产商的违规成本加大,这样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开发商起到威慑作用,遏制开发商的不正当行为。
(三)加强引导社会大众的住房消费需求,防止投机取巧行为由于当前广州房地产市场上的监督指标的原因,造成了大量的市场监督数据的不准确,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严谨的调控政策预测系统,为社会大众的住房消费行为做指引,使得社会大众能够对于房地产市场的众多投资现象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预测系统的建立不仅引导社会大众的投资行为,而且也为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的决策行为提供了依据。首先,社会大众应该追求的并不是当前的投资价值,而是满足最基本的住房需求;不应该盲目追求现代市场所谓的超前住房消费,而是应该做一个理性的投资人,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四、结束语
总之,为加强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找到合理的改善路径,不仅应该完善地方政府的治理体制,针对开发商也要加强监管,同时引导社会大众的住房消费需求,才能够有效的防止政府调控政策的失灵,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范文3
【关键词】宏观调控;杭州;房地产市场
一、宏观调控下杭州房地产市场的运行情况和变化
杭州在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价值不断提升的背景下,房地产业发展迅猛,房地产市场价格总体来讲一直保持在一个稳步增长的态势之下,从 1997 年开始价格一路飞涨,2007 年更是达到了惊人的涨幅,直到 2008 年下半年至 2009 年才表现出的平稳增长,略有下滑的态势。据统计,主城区商品住房成交均价已从2006年初的8750元/平方米上升到2012年的18104.9元/平方米,净增长106.9%。而政府一直试图以宏观调控的手段稳定房价,使之符合经济的发展要求和人民的消费水准。
从 2006 年 4 月起,国务院连续出台多项调控房价措施,明确房价上涨责任在地方政府。5 月 11 日,七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7 月 24 日六部委又联合《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等。而从 2007 年开始,政府不断地采取了一系列具有宏观调控意义的措施。在 2007 年 8 月7 日由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24 号文)。它的出台标志着政府住宅调控思路的转变,其关键在于要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住房分类供应体制的实施,并且首次明确提出,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同年 11 月至 2008 年 3 月,财政部、建设部、发改委等部门分别连续出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完善了住房保障体系。上述文件和政策的出台和推行,其主要意义在于确保了基本的住房民生问题,同时,大量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开发也会对房地产市场的现状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宏观调控中杭州房地产市场出现的特点和新问题
2.1 房地产供求矛盾未得到有效解决,尚未形成完善、稳定的调控机制,不利于可持续发展。
目前杭州房地产调控机制存在明确的阶段性特征:一是调控政策主要是针对短期市场供求状况而实施的,缺乏长期的稳定的制度安排,不利于形成一个合理的市场预期;二是调控手段的运用存在一些不合理、不匹配的现象。“限购”等行政手段对房地产市场调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阶段性后遗症也非常明显。因此,从房地产发展的长远角度考虑,“限购”等行政手段逐渐淡出非常有必要。但淡出的时机,取决于制度建设的状况,特别是房地产税的推进情况。
2.2 房地产市场运行仍不规范,集约化程度不高,住宅产业现代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杭州房地产开发的工业化水平普遍不高,集约化程度较低,尚未形成系列化、规模化的生产链条体系;产业创新能力和产品科技含量不高,国家级的建筑节能、新技术应用示范小区偏少、全装修住宅比重偏低。第一,市场主体资格的不规范。巨大利润空间引发“房地产热”,致使市场主体资格参差不齐。存在着超越本身资质能力、无资质开发等问题,导致开发的专业化程度和标准化程度较低,竞争力较弱。再加上一些企业由于缺乏内部管理,从而产生许多安全问题。第二,市场主体行为的不规范。这主要表现在土地交易行为、房地产开发行为、房地产销售行为、房地产信贷行为以及房地产中介行为等诸多方面。
2.3 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待完善,行业监管力量需进一步整合。
主要表现在:一是涉及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法规政策存在滞后现象,如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商品房预售管理、物业管理、保障性住房管理等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急需法规政策依据;二是部分企业经营行为不够规范,企业品牌意识、社会责任意识、遵纪守法意识和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市场监管的合力不足,行业监管力量有待进一步整合。
三、市场分析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3.1 房地产市场机制的缺陷
房地产市场既是调控政策的作用主体,又是政策实施的传输渠道。杭州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一些内在缺陷制约了房地产政策效果的发挥。这些缺陷,既有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房地产市场相同的属于共性的缺陷,也有属于杭州所特有的缺陷。
3.2 利益分配与博弈机制的扭曲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充分竞争、机制健全的市场是市场主体之间利益分配与博弈的基本渠道。由于杭州房地产市场存在的垄断性、信息不充分等内在缺陷较为突出,致使消费者、开发商、政府以及金融部门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与博弈机制产生扭曲,有效的共赢机制难以形成。房地产宏观调控不可避免地引起市场主体之间利益分配的调整,因而各方对待调控政策的态度和方式也就不同,进而影响调控效果。
3.3 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内在不足
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针对性与合理性,是决定政策效果的重要因素。从杭州调控实践来看,调控政策本身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调控效果的发挥。房地产调控目标一度较为模糊,留给人们解读的空间很大。例如,“解决房价过快上涨”的目标,但对于何谓“过快上涨”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反而给消费者和开发商带来房价还要继续上涨的暗示,对市场预期起到逆向调节。
四、提高杭州房地产宏观调控有效性的基本思路和实施要点
4.1 回归住房和房地产业本质属性,消除认识误区
对住房和房地产业性质的认识和定位,不仅影响一些政策设计,而且还影响开发商和消费者的诸多行为特征。让住房和房地产业回归其本质属性,这不仅是增强调控政策有效性的前提,也是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住房是一个兼具消费和投资双重属性的特殊商品。土地的相对稀缺性,杭州“住、游、学、创业在杭州的”新理念,决定了杭州住房居住需求的不断扩大。如果过度注重住房的经济属性和投资功能,必然会引发更多的投资投机需求。只有弱化住房的经济和投资属性,使房地产业回归基础产业属性,才能加快经济转型,逐步摆脱国民经济和地方政府对房地产业的过度依赖,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良性发展。
4.2 增强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削弱市场非理性冲击。
近几年来,房地产市场调控遇到的“一调就跌、一跌就放、一放就涨”的怪圈,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没有形成政策的稳定性,社会上普遍产生了调控之后房价必然大涨的心理预期,从而引发非理性的市场行为。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对于遏制投资冲动,防止市场大起大落至关重要。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关键在于明确政府的调控目标,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从杭州城镇化进程和住房情况来看,未来的刚性需求和改善型需求依然旺盛,城镇住房供求矛盾仍然非常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抑制住房的投资投机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应成为长久之策。这就需要地方政府继续坚定“促使房价合理回归不动摇”和“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调控目标,并以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予以支持。
4.3 按照差异化与灵活性原则,把握微调时机和力度,增强其针对性。
为了提高政策调控的有效性,需要在坚持政策大方向不变的情况下,按照差异化与灵活性原则,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房地产供求关系的变化,对政策进行微调。但对政策微调时,需要把握好微调的节奏和力度,严防微调演变为普遍调整。微调的方式上应慎用大规模、大范围的减税政策。在节奏把握上应兼具科学性和艺术性,切不可轻易释放任何可能被外界解读为房地产调控要松动的信号。否则,将会改变预期,推动新一轮的房价上涨。
4.4 近期调控与长期制度建设相结合,促进调控方式稳步转型,形成稳定的调节机制。
为了解决杭州当前房地产市场中的种种问题,不能仅靠近期的调控,而且应该着眼于长期的制度建设,形成稳定的调节机制,解决诸多深层次矛盾问题。为此,需要处理好两个问题:一是优化现有调控手段,提高调控的针对性。二是在完善相关制度基础上,“限购”等行政手段逐渐淡出,形成以法律和经济手段为主的长期、稳定的调节机制。
参考文献:
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范文4
国家统计局近日的统计报告显示,针对2003年房地产开发高速增长的态势和部分地区出现的过热现象,有关部门从土地、资金等方面加大了宏观调控的力度,房地产开发过热的现象将逐步降温。但由于房地产的市场需求依然强劲,预计2004年房地产开发仍将保持较快增长的势头。为了促进房地产业的持续和健康发展,防止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 ,2004年对房地产开发市场宏观调控应注意以下问题:
———既要防止出现过热,又要保持适度增长。近几年来,房地产开发对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部分地区出现的过热和泡沫化苗头尚没有形成全国性的普遍现象。因此,宏观调控的重点是保持房地产开发的健康发展。对部分地区存在的过热现象,既不能任其发展,也不能采取过激措施。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适度调控,区别对待,实现“软着陆”。要保持资金和土地供应量的适度增长,为房地产开发的适度增长提供条件。
———规范土地供应市场,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要加强对土地供应的监管,对空置面积存量和增量较大的地区,要减少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量;要防止企业囤积土地的行为,对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长期不用的,要坚决收回。要逐步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使土地价格保持在合理价位。
———加强信贷监管,抑制投机需求。一是要严格执行发放企业开发贷款的有关规定。原则上,银行贷款不能用于土地购买。土地购置和商品房开发的数量要与企业的资本金数量挂钩;二是要严格控制对投资和投机性购房者的住房消费贷款。对购买两套商品房屋以上的投资性行为,不再发放住房消费贷款或实行差别贷款利率;三是加强诚信教育,建立企业资信档案,银行贷款与企业信用度挂钩,对信用差或拖欠款严重的房地产企业,暂停其开发资格或减少银行贷款的数量。
———调整、优化投资结构,保证普通商品住宅建设。要从土地供应、银行信贷、税费优惠和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加大对普通商品住宅,尤其是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供应,保证普通商品住宅以较快的速度增长;增加普通住宅在全部商品房中的比重,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范文5
[关键词]房地产调控;反思;新思维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0041-02
1 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再认识
1.1 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概念
房地产宏观调控是指国家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从宏观上对房地产业进行指导、监督、调节和控制,促进房地产市场供需总量、供需结构平衡,实现房地产业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管理活动。从调控体系上可将宏观调控分为政策调控和战略调控。房地产宏观政策调控,是从经济角度,运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与土地政策等措施对市场行为进行经济性约束。房地产宏观战略调控,是从法律和行政角度,对房地产市场环境与房地产市场系统全局进行引导和规划。
1.2 房地产战略调控与政策调控的主要区别
调控手段差异。政策调控是对房地产市场行为等进行经济性约束和惩罚,对市场失误进行纠正,对市场失灵进行补充,对市场失效进行调整。战略调控是对房地产市场行为进行引导、惩罚和制度安排,具有强制性和法律性。
调控目标差异。政策调控旨在对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进行调节,维持市场短期局部的稳定,协调发展房地产投资市场和消费市场。战略调控旨在制订房地产发展规划、房地产市场战略调整,维持房地产市场总供需总量平衡,促进其平稳健康发展;同时优化供需结构,保证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
1.3 房地产战略调控的必要性
战略调控有利于调整房地产经济与国民经济的关系。当前我国发展房地产业主要从总量上加大房地产业投资,由于房地产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国民经济过分依赖于房地产业。而战略调控是从结构上对房地产业进行调整,提高房地产业的增加值,促进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实现房地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
战略调控有利于推进城市化进程。我国城市化进程缓慢,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明显,城市化与房地产业发展不协调,而政策调控仅调控区域性和短期性市场波动。战略调控则是从整个房地产市场出发,制订房地产长期发展规划,实现房地产业与城市化的协调发展。
战略调控有利于协调城市规划和城市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城市经济的发展,只是盲目地追求房地产开发,而忽视城市规划,造成城市规划与城市经济发展不协调。政策调控只是用经济手段实现资源合理配置,而战略调控则是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强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的约束性,从而更好地协调城市规划和城市经济的发展。
2 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主要问题及反思
(1)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本身的问题。一是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失灵问题。其一,宏观调控政策滞后性。宏观调控政策从制定到实施需要一段过程,包括问题的发现、调控政策的制定、实施。而市场的易变性、波动性会使得政策无法执行,形成滞后性。其二,宏观调控政策灵活性较差。宏观经济政策是面向整体市场,解决短期经济问题。而房地产市场是区域性较强的市场,易造成部分区域适应性差。即使各地方政府依据中央政策制定地方调控细则,也只是一纸空文。另外,还可能由于政策制定者对市场问题把握不准。其三,宏观调控政策执行不力。“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部门利益与地方利益冲突、调控细则歪曲调控政策、政策执行者不作为、政策执行不到位等。二是房地产宏观调控失效问题。其一,宏观调控政策经济约束性失效。宏观经济政策主要是因为利用土地、货币、财政、税收政策等对违反市场行为者进行经济性惩罚。在实施惩罚过程中,会因“寻租”、“招商引资”政策、经济惩罚力度不够使得执行大打折扣,造成投资回报远大于经济性惩罚,致使政策经济性约束性失效。其二,宏观调控政策片面性。综观我国已出台的宏观经济政策,皆是针对某个具体问题或现象。其三,宏观调控政策作用时间短。我国宏观调控实施后,会在短期内产生一定效果,之后问题会更严重,主要是因为宏观经济政策仅在短期内影响部分房地产市场主体行为。
(2)房地产宏观调控引发的问题。一是房地产市场环境问题。其一,宏观调控使房地产市场经济环境更加恶劣。一方面宏观调控使得房地产投机回报率增加,投资炒房和囤房盛行,房地产市场俨然是住房投机市场而非消费市场。特别是大量制造业资本或者其他重要实体经济资本投资楼市,加剧了市场投机行为。另一方面宏观调控使得开发商大建高档住房,而高档住房成交拉动房价,使得中端房价也跟随上升,中端住房出现泡沫。因此,调控使得房价越调越高,住房越来越困难,房地产市场环境变得更加恶劣。其二,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法律环境受到质疑。我国房地产宏观政策效用大减,2006年的国八条和国六条实施后,房价出现短暂回调后又升到较高水平。使得人们质疑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多次调控表明,房地产宏观调控并不能引领房地产市场走向、改变房价走势及保障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权利。二是房地产市场系统问题。其一,房地产市场投机预期高涨。宏观政策调控使得房价不跌反涨,投机者信心高涨。根据消费者行为理论,消费者(投机者)“买涨不买跌”,于是投机者看涨预期形成,大量投机资本进入楼市,房价越炒越高。其二,我国房地产市场住房投资功能强于消费功能。目前楼市投机盛行,政府宏观调控不力,使得购买住房主要是为投资而非消费。宏观调控使得购房者购房越来越困难,消费市场逐渐萎缩,投资市场成为主流。其三,投资者与消费者矛盾更加激烈。一方面是开发商与消费者的矛盾,征税增加开发成本,而开发商会将税收纳入房价,将赋税转嫁给了购房者,房价越高,购房越困难,开发商与购房者矛盾僵化。另一方面是投机者与购房者的矛盾,如为抑制投资,提高税率,但同时增加了自住、投机购房者的购买成本,可投机者掌握大量资本,并不受其影响,他们只需投资回报率大于银行或其他投资回报率,就不愿退出房地产投机市场,反而使自住需求减少。结果造成一方面投机者拥有大量空置房,另一方面购房者又买不起房,于是二者矛盾愈演愈烈。
3 完善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新思维
3.1 继续改进和完善我国房地产宏观政策调控
(1)弥补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不足。第一,重视对宏观调控效果评价,制定更加准确有效的宏观经济政策。准确有效的宏观经济政策可以解决政策失灵问题,宏观经济政策要适时、针对性地执行,严格执行制定的宏观经济政策。第二,加大宏观调控政策配套措施,提升宏观调控执行力。执行力关系到效果与目标的差异。要力求避免执行力大打折扣、宏观调控政策执行不作为的现象,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执行,努力构建宏观调控政策监督体系。第三,着重分析抑制住房需求的弊端,积极引导住房需求。
(2)完善房地产宏观政策调控机制。第一,完善税收政策调控机制。税收的重要功能是使收入、生产要素再分配。对房地产征税,主要应增加住房投资成本,而不是增加住房消费成本。目前我国住房税收调控既抑制投机,也增加住房消费成本,由此引发住房难问题。因此,很有必要对住房持有和住房流转交易分别设计征税。只有增大持有投资住房的税收成本,才能抑制投资投机行为,即让投资房地产的收益小于成本,才会抑制投机。第二,完善土地出让机制,最大限度地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我国土地现行的“招拍挂”出让机制,造成了房价的不断提高,建议在操作上可以采取商品房等用地沿用现行的价高者得的招拍挂方式,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出让而采取应价低者得。商品房等用地最高价招拍挂,可以实现土地效率最大化,并且可将这部分资金再投入保障房建设,以解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难问题。
3.2 逐步启动和发展我国房地产宏观战略调控
(1)从战略调控的现实意义上正确引导我国住房需求。一是正确认识住房需求与住房需要,需要且有支付能力才构成需求。因此,购买住房的需要并不等于住房需求。实际上,我国楼市多数住房需要都被错误地理解为住房需求。二是引导中国住房观念,“安居乐业”是指有居住权而非住房所有权。因此,只要能满足居住,租房也能实现“安居乐业”。三是年轻人要认识到购买住房是一种奢侈而非必需。根据房价收入比4~6倍的国际经验,我国的房价收入比大多在10倍以上,再加上CPI的持续高涨,使得年轻人住房和资金购买力下降。对于刚毕业的大学生,工资较低,短期内难以承担高房价。因此,购买住房只是一种奢侈而非必需,只有当改善住房需要变成需求时,住房才由奢侈转为必需。
(2)从战略调控的理论基础上,保障我国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消费权利。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难问题,既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经济问题由市场解决,社会问题由政府解决。因此,完善住房商品房分配制度,努力满足住房改善需求和住房投资需求的住房消费权利。更要加大保障房建设和完善保障房分配制度,努力建设以消费功能为主,投资功能为辅的房地产市场。并且实行透明、公开和动态的保障房分配制度,设定保障标准和进入退出机制设计,即无购买商品住房能力时,中低收入人群自动进入保障房分配;当有能力购买商品房时,又能主动退出保障房分配。还要扩大舆论影响,即从舆论上严惩不符合保障房人群却购买保障房的行为。
参考文献:
[1]黄烈佳.房地产宏观调控目标分析[J].产业观察,2006(4).
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范文6
关键词:房地产经济;国家宏观调控;金融市场体系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4) 02-0000-01
所谓房地产经济,指的是国家通过经济控制、法律行政等多种形式,从宏观大局上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有效指导、监督、调节和控制,促进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及其结构平衡优化,实现房地产业与国民经济的平稳协调发展及共同促进。目前,房地产业堪称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在其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问题,政府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措施层出不穷,自2010年宏观调控手段更是由“宽松”向“收紧”方向转变,其目的更多的是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房地产市场的特性
房地产又称不动产,顾名思义,是一种不可移动的特殊商品,与其他类型商品形成了较大区别。房地产虽然具有不可移动性,但可以隶属于某人或某机构,因此,房地产交易应运而生。房地产市场就是指令土地和各种类型物业( 如: 住宅、写字楼、商店和工业厂房等) 的买卖双方走到一起,并就某宗特定的房地产交易价格达成一致的任何安排。房地产开发则是动态过程,具有整体过程长、资金投入大的特征,房地产开发预算也存在很多随客观条件而变化可能。因此,房地产市场是房地产权益的交易市场,是地区性的市场,不同区域均有着不同市场条件、供求关系、价格档次不同的房地产市场。目前,房地产人群仍旧是我国房地产消费者队伍的支柱,多数人都是出于自住目的购房,只有很少一部分人希望通过房地产投机达到增加收入的目的。因此,对于多数房地产消费者来说,了解房地产最新价格及市场行情,根据自己购买房地产的位置及附属设施等情况明确价格因素,仍旧存在一定困难,具有一定的不透明性。
二、当前我国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理想的原因
如前所述,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向“泡沫经济”转变,2010年,我国针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开始由“宽松”走向“紧缩”阶段。首次“紧缩”宏观调控的“国十一条”一经出台,在2010年年初,我国房价出现了交易量下降、房价上升缓慢的现象。而之后的“国十条”及其实施细则,则出现了模棱两可等问题,对相应的重要概念没有明确做出界定,更多地将权限下放各城市自主打击房价过高现象,直接导致实施效果欠佳。同时,“国十条”中打击炒房最有效的措施“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即房地产特别税和收益税) ,直至今日仍旧无法完善开展。而“国十条”中制约开放商的手段――对土地增值税进行重点清算稽查,并未见到具体实施和具体部门负责。房价之所以居高不下,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地方政府与房价的升降有着紧密的联系,我国实施的是国有土地“招拍挂”的出让方式,这种方式必然使掌握垄断性土地的政府成为了房地产市场的利益主体,政府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等形式,参与到房地产经济之中,将土地租赁价格不断提升,达到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减轻财政债务的目的,从而进一步促进了房价的连连攀升。因此,地方政府往往不愿意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使政策处于难以落实的尴尬局面。
三、加强我国房地产经济国家宏观调控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房地产业的税制改革,制定修订各类房地产税法
要通过制度建设,使政府的各项房地产措施有法可依,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评估机构,清理房地产业漫天要价的现象。要及时分析房地产收费项目,将隶属经营性的收费项目转入经营收入项目;将部分房地产收费改为税收项目;将必须保留的收费项目,如各类手续费、资源及补偿费等项目,列入规范收费序列。
(二)优化税收结构,加大房地产拥有环节的税收调控力度
不仅要不断完善房地产销售、二手房交易环节税收体系,还要加大对拥有房地产环节的征税力度,可按面积及拥有房地产套数情况,对房地产拥有环节征收物业管理税、土地价格税、农地收益税、空地税、高档消费税、定期土地增值税等各种名目的税种,让持有过多不动产的投机者无利可图,遏制炒房现象。
(三)实行差别税收制度,发挥房地产税的价格杠杆作用
目前我国已经开始实施差别税收制度,但力度仍需加大,主要是注重房地产的评估价值,并从税收征收上区别对待一套房、二套房及三套房,从而能够充分发挥房地产税的价格杠杆作用。
(四)在打击房地产投机行为的基础上,保证居民基本居住条件
积极推出保障房建设,改善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条件。同时,关注绝大多数人群,规范引导房地产市场向健康方向发展,打击房地产的投机炒作行为,促进多数居民通过房地产市场交易解决自身住房问题,让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向居民消费为主导方向上走,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四、结束语
总之,作为政府而言,必须把房地产宏观调控放在首位进行到底,关注中低收入人群及绝大多数人群的根本利益和刚性需求,坚决打击遏制炒房投机行为,通过税收等调控手段,使房地产市场向平稳健康方向发展,唯有此,才能真正赢得民心民意。
参考文献:
[1]钟大能.公平与效率:我国房地产税制的功能取向与税种设置改革研究[J].改革与战略,2008.
[2]余建源.中国房地产市场调控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09.
[3]孙薇.我国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下的变化[J].管理学家,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