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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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地铁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控制投资

Abstract: Metro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the employer and the contractor in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and completion of settlement construction in the process, contract disputes and other issues emerge in endlessly, how to ensure that projects meet deadlines established schedule, quality, safety, investment objectives, maximize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to control government investment on both sides is an urgent need to solve the problem.

Key words: the subway proje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Investment control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建设史上最大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对城市的全局和发展模式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为了建设生态城市,应把摊大饼式的城市发展模式改变为伸开的手掌形模式,而手掌状城市发展的骨架就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可以带动城市沿轨道交通廓道的发展,促进城市繁荣,形成郊区卫星城和多个副部中心,从而缓解城市中心人口密集、住房紧张、绿化面积小、空气污染严重等城市通病。

轨道交通项目在我国许多城市陆续开展,施工合同管理作为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分支,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等交织在一起,在建设管理机构中所占的权重越来越大。为此,各轨道交通管理公司均成立了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逐步完善施工合同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一、目前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1. 合同内容不够严谨

合同文字不严谨。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岐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可以说,合同讲究咬文嚼字。

2. 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见漏掉的往往是违约责任。有些合同只讲好话,不讲丑话,只讲正面的,不讲反面的,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

3. 制度建设不健全,职责划分不明确。由于地铁施工涉及多家单位,多个部门,由于职责权限划分不明确,导致工期延误、工程变更索赔增加。

4. 合同执行过程中忽视工程变更管理

在地铁施工过程中,地下未知因素影响大,发生的工程变更是非常多。由于过程控制不严谨,导致变更后超概算现象普遍。

5. 业主未加强重要材料、设备价格的控制

材料价格占施工总造价的60%-80%,由于业主对重要材料设备未加强指导价控制,导致施工成本增加。

二、针对以上问题,施工合同管理应做好以下几方面:

1. 严格合同条款,降低法律风险。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因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发生的经济纠纷越来越多,影响了竣工结算,同时也为业主方的管理带来了众多困扰。设置完善、严谨的合同条款是预防和防范法律风险、保障合同顺利履约的前提。地铁施工合同中应严格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同价款及调整范围,工程量的确认,变更范围和不可抗力范围,降低投资风险。合同通用条款中各方职责范围划分要清晰,防止施工中因职责权限划分不清引起的经济索赔。

2. 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把好过程关。

合同履约管理要做到过程规范化,必须以完善、健全的管理制度为基础。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业主方为满足实际管理需求,相应的制定了《合同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计量支付管理办法》、《工程变更管理办法》、《造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通过设置合理、清晰的管理流程,保障在合同履约管理的每个环节都有据可依。通过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权限,使各部门、各单位在合同履约管理过程中相互协调配合,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制度建设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对于不符合实际工作的条款摒弃,对于权责不明的应逐步修订完善,以进一步规范过程管理,有效降低存在的各种风险。

3. 严格计量支付程序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计量支付管理办法》、《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严格按程序计量支付。首先轨道公司合约部按照合同及清单计价规则审核施工单位送审施工图工程量,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三方共同确认的施工图工程量作为计量支付控制工程量。施工中由监理单位负责对当期计量的工程进度、质量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核,业主现场代表复核。对不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计量支付不予通过,从源头严把支付关。轨道公司合约部审核价格,并建立计量支付台帐,对照合同支付条款实时监控支付进度。

4. 合理审批工程变更价款

合同变更是索赔的重要依据,因此对合同变更的处理要迅速、全面、系统。合同变更指令应立即在工程实施中贯彻并体现出来。在合同变更中,量最大、最频繁的是工程变更,它在工程索赔中所占的份额也最大。由于地铁施工的周期长、难度大、不确定因素多,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价款在竣工结算中所占比例比较大。合理审核工程变更价款是控制造价节约投资的重点。

严格审核施工单位虚假上报的变更内容,比如,为了赶工期,需改变施工方案,或者采取超常规的施工方法,有时需要增加投资,趁增加投资之际高估冒算,有时不需要、不应当增加投资,但趁改变施工方案之际高估冒算。 变更单价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出现新工艺时,应及时测算、编制补充定额,确保综合单价的真实性。

5.实行业主定价、业主控价

设备材料是施工过程中资金投放量最大的部分,在合同制定过程中,应将重要材料设备分别按甲供材料、甲控材料、业主定价材料分类。对于甲控材料业主单位在搜集多方信息价的基础上合理制定材料单价,防止施工单位因无价可依,恶意抬高材料价。由甲供的材料业主应按合同管理办法严格选用供应商。

地铁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资金多由政府投资,因此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成为有效控制投资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 张帆 谢前波.浅论地铁工程建设施工综合成本控制[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3(3)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办法范文2

(一)在依法履职的大背景下,加强合同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加。

随着市场经济法制观念的逐步建立和国家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推进,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以往大多数按惯例、凭经验开展的工作,正逐渐依照法制的思维和方式,首选或优选合同形式来框定工作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防范工作风险,确保履职效果,维护人民银行权益和声誉。同时,近年来,以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对外签订的合同数量、合同金额不断增加,合同内容、合同范围也在不断丰富和拓展。以人民银行某地市分支机构为例,自2011年“六五”普法以来,累计签订各类民事合同60余份,年均签订合同近20份,并且呈现逐年增加态势。合同标的也从以往简单的物品、服务买卖扩展到事物委托、技术开发、基建工程等专业领域。因此,从确保依法履职、防范风险的角度来考量,加强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与日俱增。

(二)在规范管理的制度层面上,关于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人民银行的一些规范性文件。

2006年7月,人总行颁布了《对外签订法律文件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明确了对外签订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工作程序,包括协商、会签、审批、授权、签署、盖章、归档等一系列互相联系、衔接有序的工作,首次涉及了合同管理的部分内容。2007年1月,人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在第六章专章规定了采购合同,用6个条款对采购合同签署程序、形式、必备条款等首次做出了比较原则的规定。2010年1月,人总行修订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第五章采购程序管理中规定:采购合同须经本单位法律部门(人员)或本单位指定的法律中介机构审核。2010年3月,人总行制定了《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应予注意的法律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用13个条款对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提示,首次对人民银行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的合同管理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范。2012年,人总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面系统规范了合同管理事项,但迄今未正式制定印发。

(三)在加强管理的实践层面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正在对合同管理的内容和手段进行积极探索。

例如,人民银行某地市分支机构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合同管理的规范化。主要表现在:一是在职责分工上,建立发起部门承办、法律部门审核的机制。明确所有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合同的签订、履行均由发起部门负责,合同中涉及的权利义务分配、责任承担等由法律部门负责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二是在合同审查上,建立双审复核制和限时办结制度。即由法律部门A、B岗分别审查后,双人签名,再由法律部门负责人复核并签署意见;对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合同建立会审制度,即由法律部门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审查。同时明确规定法律部门应于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方以适当延长。三是在合同履行上,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注重法律部门与发起部门的业务沟通,认真听取情况介绍和背景说明,认为合规合理的应吸收采纳。注重法律部门与行级领导之间的信息沟通,审查意见书应经发起部门分管行级领导签署意见方可执行。注重审查意见执行情况的及时反馈,发起部门若有不予采纳的意见,应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反馈,否则视为完全采纳。

二、目前人民银行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管理规定逐步建立,但仍然缺乏统一全面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

梳理文件可以发现,迄今为止人民银行系统关于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散见于一些总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中,自上而下尚没有形成一套统一全面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一是2006年7月总行制定的《操作规程》,即便有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应当遵照执行,但从文件的适用范围来看,该规程仅适用于总行层面,不涉及分支机构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二是体现于集中采购类合同。2007年制定的《工作规程》、2010年修订完善的《管理办法》尽管在合同管理的局部环节上规定有所不同,但仍就集中采购类合同的管理提供了基本规范。首先,在对集中采购的定义上,指出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使用预算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这就将是否采取合同形式确定为满足集中采购行为的一个必要条件,足以显示合同在集中采购活动中的重要性。其次,在集中采购组织实施中,明确规定了采购合同的签订依据、法律审核以及签署对象三个问题。《管理办法》规定:采购单位根据中标(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须经本单位法律部门(人员)或本单位指定的法律中介机构审核。合同签署由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最后,合同约定在验收和资金结算环节发挥着关键作用,《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并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履约付款。三是体现于工程建设类合同。由于工程建设类合同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合同标的大、履行周期长、施工情况复杂,所以2010年总行制定的《通知》要求该类合同必须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的建设工程合同规范格式文本,对合同的审查应要求外部房地产专业律师进行初审并提交法律意见书,以及应关注合同签订主体的适格性等法律问题。实际情况表明,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目前签订的合同已不仅仅局限于集中采购、工程建设类领域。因此,履职实践中丰富具体的合同管理需求与规范统一的合同管理制度缺乏的矛盾,是目前合同管理的中存在的首要问题,亟需制定一部统一全面的合同管理的基本规范,使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全部合同的规范管理均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二)注重合同签订环节管理,对合同履行等重视不够。

梳理现有的制度规范可以发现:一是只注重合同签订环节的管理。如2006年总行制定的《操作规程》,规范对象仅限于包括合同在内的法律文件的协商、会签、审批、授权、签署、盖章、归档等一系列互相联系、衔接有序的工作。因此,就合同管理而言,《操作规程》制定的主要意图是对包括合同在内的法律文件的行内审批、办理流程给予明确,关注的焦点和重点是合同签订环节的诸多问题,尚未涉及合同签订后的履行管理等后续问题。二是在专项合同管理制度中,也较少涉及合同履行等后续管理内容。如《工作规程》关于集中采购合同的6个条款,其中有4个条款事关合同签订,1条是关于合同副本的持有备案工作,只有剩下的1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事项的。《工作规程》第四十条笼统规定:项目需求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由签订合同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后来制定的《通知》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工程建设领域合同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包括合同生效后履行过程中,违约责任的约定、新加入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履约担保制度等涉及合同履行后续管理的相关问题。尽管该《通知》首次对合同履行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这仅适用于工程建设类合同,集中采购类合同的履行管理还很原则和概括,包括合同履行在内的诸多合同管理问题还尚未有明确全面的管理规定。三是实践中合同履行管理尚不到位。具体到实践层面,由于合同签订环节的相关规定明确具体,签订单位对合同签订环节的管理把关较严,具体操作也比较到位,很大程度上规避了潜在的法律风险,保障了人民银行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制度建设滞后、部门职责模糊不清,加之受合同周期较长、情势变更等履行环节诸多因素影响[1],导致对合同履行等后续环节的管理重视不够,合同后续环节的执行管理偏弱,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合同整体法律效果的发挥。

(三)发起部门合同管理责任不明确,职责落实不到位。

合同发起部门,是指根据业务或管理职责需以所属单位名义对外签署合同的部门。按照总行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建议合同管理实行总行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分级负责,法律事务部门与合同发起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按照这种管理机制和职责分工,在合同管理上,法律事务部门承担以下四项职责:即负责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相关制度、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协调处理合同纠纷、总结和提示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作为合同发起部门,分别负责合同起草、谈判、业务审查、送交法律审查、报批、签署、履行、保管、报告重大合同信息等工作。归根结底来讲,合同发起部门对合同的法律效果承担主要内部责任。如此规定显然有利于从职责分工上廓清法律部门和业务发起部门的职责,便于合同签订前的起草、谈判,签订后的履行、报告等环节的具体操作,从根本上而言有助于加强合同管理和提高合同效率。但在合同管理实践中,部分发起部门及经办人员对发起部门的合同管理职责认识不足,认为合同管理仅仅是法律事务部门或集中采购部门的事情,所以在起草、谈判合同时关键环节把关不认真、核心条款审读不仔细,致使条款表述瑕疵,数据计算错误,必备要素欠缺,合同后续管理松散等等。如工程建设类相关招标、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内容自相矛盾现象时有发生,部分采购合同合同价款不清、验收付款等环节不能较好地保护单位权益等,给包括法律审核在内的合同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难度[2]。具体到基层央行的合同审核,由于合同内容单一重复、标的金额较小、合同对象较为固定,受惯有的工作习惯和“熟人旧路”思想的影响,有的发起部门认为对所有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似乎显得有些多余。加之合同需要进行法律审核,无形中延长了合同签订时间,有时候容易给发起部门造成法律部门有意阻碍或制肘拖延的顾虑和嫌疑。在合同签订环节,尚有法律部门把关审核和沟通提醒,合同签订生效后管理职责全在发起部门自己掌握,所以发起部门树立承担合同效果主要内部责任的思想认识,保证合同管理责任落实到位显得尤为重要。

(四)注重民事合同管理,对劳动合同、行政合同等管理尚处于空白。

就合同分类而言,前文述及的集中采购、工程建设等合同均属于民事合同类型。理论上来讲,关于合同管理的问题,不应仅仅局限于民事合同范围,还应包括劳动合同、行政合同等领域。在最早规范人民银行对外签订的法律文件、防范法律风险的《操作规程》中,规定合同仅是法律文件的一种形式,并将法律文件分为外事类、业务类、采购类和其他类,由此可见对合同的管理并不必然仅仅指向民事合同,尽管后者在具体实践中占据了较大比例,并呈现逐渐增加态势。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加之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业务操作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等多种用工形式的出现,致使劳动合同这一较为特殊的合同形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也屡次使用。此外,随着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对履职方式的不断探索,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贷款合同等此类行政合同的出现已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尽管行政合同的法律地位仍有争议,但是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一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即行政合同已是现代行政法、行政管理中合意、协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行政管理的迫切需要。因此,随着上述新型合同种类的不断使用,尽管总行也制定了此类合同的范本,但是有关此类合同的管理,特别是审查、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环节,具有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遵循原则、实施方式和救济途径,所以对此类合同的管理亦应有一定的预见和足够的重视。

三、人民银行加强合同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尽快制定出台统一全面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

为了明确职责,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建议尽快制定出台人民银行系统统一适用、全面具体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一是建议明确基本管理制度所涉合同为民事合同,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起草、谈判、审查、审批、签署、履行、保密、保管和报告重大合同信息等行为,并对这些合同管理行为分别作出相对明确具体的规定,为民事合同基本管理奠定制度规范基础。二是根据集中采购、工程建设类合同的专业特点和存在的法律风险,进一步统一完善较为分散的相关专有规定,以总行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适时制定出台关于集中采购、工程建设类合同管理的相对详尽的专门规则,加强此类使用频率高、专业性强合同的管理工作,最大程度维护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的合法权益。三是针对技术开发类合同的专业特点,考虑到近年来该类合同使用呈现出不断增加趋势,建议总行必要时制定出台技术开发类合同管理的专门规则,促进技术开发活动高效安全进行。

(二)加强合同履行等后续环节管理。

一是要摒弃以往思想认识上“重签订、轻履行”、“紧审核、松实施”的合同管理旧思维、就习惯,让合同管理“全过程、系统性、动态性”管理的思维贯穿于合同始终。认识到合同管理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二是要学习正确全面的合同管理知识,使相关管理部门认识到,合同管理不仅仅是起草、谈判、审查和签订合同,这些行为的完成才标志着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后的履行、变更、解除、争议处置和权利救济等等后续环节,也是合同管理的分内事宜,不容忽视。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要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三是要对合同履行等后续管理涉及的履约担保、情势变更、验收付款、维保售后等环节,明确相关单位和部门的管理责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合同后续管理按照规定、稳步有效推进。

(三)夯实合同发起部门的管理责任。

一是要彻底改变合同管理仅仅是法律部门或集中采购部门等一个或几个部门职责的思想认识。要在工作理念和职责分配上明确:合同管理实行总行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分工负责,法律事务部门和合同发起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二是要明确合同发起部门对合同的实施效果承担主要内部责任。法律部门仅负责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的相关基本制度,在签订之前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当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时协调处理,并及时总结辖区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适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除此之外,有关合同的其他所有行为或活动,都属于合同发起部门应该负责或牵头协调的职责范围,发起部门应当履行职责,不容推脱。三是要加强对合同发起部门负责合同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使负责合同管理工作的人员通过《合同法》及总分行合同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总分行合同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为合同发起部门顺利履行合同管理职责奠定基础。

(四)探索总结特殊合同的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城市交通;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X702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周期长、风险大、成本高、系统复杂,集多种专业和工种于一身,对社会有很大的影响。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城市轨道交通业在不断地改善和扩建,因此,它涉及到的合同数量就比较多,如:设计、招标、土建施工、项目管理、材料设备、机器设备等,这些元素都是相对独立的的建设主体,但同时都要依靠合同体系来维持。所以,加大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合同的管理力度是十分必要的。

1、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合同体系策划的依据

合同体系策划是根据业主确定的承发包模式对每个合同承包范围进行初步划分进而构成工程的合同体系。合同体系策划要使工程项目每一项内容都没有漏洞和重叠的落实到各个合同中之。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合同体系在策划时应重点注意一下几点:

1.1 项目特点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设计和技术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它涉及到的内容是在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之间、已建项目和在建项目之间,各系统设计之间、各工点设计之间、系统与工点之间的技术问题和接口处理,包含车辆制造、车站建设、轨道铺设、隧道挖掘、信息通讯等所有高新技术领域。

1.2业主对项目的目标要求

所有的项目策划都是建立在实现项目目标的基础上而进行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合同也不例外。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合同体系策划要从业主对项目的质量要求、成本控制、工程进度的目标和设计效果出发,从而满足业主的目标需求。

1.3 业主的项目管理能力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管理是复杂系统、多种关系、建设与运营并行的。业主对工程师和承包商的信任度,对项目融资模式的供应能力,在项目设计和管理方面的经验能力共同决定了其所采用的项目管理模式和承发包模式,从而对各种合同关系有了很大的影响。

1.4 当地或全国各专业工程的施工力量和水平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贯穿城市商业、文化、金融、娱乐、工业、居民区等,面临着多种复杂的水文地质条件,不管是规划、设计、施工期还是运营期,都必须考虑施工现场条件、设计边界条件、不可抗力等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变化而导致的施工方法和安全措施选择,面对这种情况,必须要对项目污染物的排放以及沿线地区环境要素的影响程度和范围进行预测,进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对策。所以,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合同体系中涉及的参建单位必须具备和满足项目要求的施工质量和水平。

1.5 其他

工程所处的法律环境也应该纳入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合同体系策划的考虑范围内,建筑市场激烈的竞争程度,物价的稳定性,地质条件和气候因素的确定性等这些也都是必须要考虑的。

2、城轨项目合同管理目标

城轨合同管理属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不但要维护城轨企业的合法权益,还要在密集复杂的城轨网络建设和运营周期中大力支持城轨项目,使其效益达到最大化。面对这种情况,城轨项目合同管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目标。

(1)规范化。城轨企业为非营利组织,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一般情况下都是以政府投资为主。所以,对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合同管理的规范化要求就更高,这不但是法律法规和权益的底限,同时也是城市轨道佳通企业文化、形象以及公共关系的重要体现。

(2)体系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合同量非常大,它涉及到阶段、专业、利益主体也很多,因此也就产生众多的接口与关联。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在设计、保险、招标、项目管理、土建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设备中对应的合同制订都属于相互独立的形式,需要通过合同将这些联接成一个整体。所以,要想城市轨道交通的网络建设与运营能够实现体系化,首先必须使合同管理实现体系化,并给予支持。

(3)动态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一个动态的施工过程,然而这个过程中又可以分解为众多额子项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合同是城轨工程运作过程中投资、质量、进度三方面的控制依据。而实际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合同管理能力、效果评价是其规范化和体系化得到保证的前提。

3、城轨交通项目合同管理状况

3.1 合同类型与签订状况

当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合同管理,主要涉及4种类型。

(1)设计、土建、设备、机电安装、材料、咨询等大量的招标合同。

(2)前期政策处理、管线迁移补偿的项目。

(3)符合法律法规的一定数量的非招标项目。

(4)产权交集需要代建的项目。

3.2 合同管理办法与执行

自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之初,相关部门就根据项目造价的不同和项目类型的不同开始着手草拟相关合同管理方面的制度,并推出了一些列的合同管理办法,而这些办法使得合同管理工作从此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3.2.1 招标项目合同

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要注重对现有的规则制度进行总结,逐步的进行修订完善,从而有效降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另外,还应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强化标准合同范本建设,保障合同顺利履约。

3.2.2 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管理

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中,一定对专业分包工程的管理有足够的重视,可以为其制订专门的分包工程管理办法,并加强合同的履约监管,建立专业分包合同备案定期审查制度,坚持资料审核与现场检查一起抓。同时,还可以采取备案与支付相制约的方式,即未经备案的专业分包合同,财务不要支付相关款项,从源头上确保专业分包合同备案。

3.3 合同管理运作机制

根据轨道交通行业的发展特性,并基于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化的运作模式与架构,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合同管理部门为主,相关业务部门全程参与,领导层审批决策的审批机制。同时,通过各类合同管理办法对各管理层的权利和责任做了明确的分工,并利用职责之间的制衡关系对合同进行管理,从而形成了项目效益与管理效率并重的合同管理运作机制。

4、 城轨交通合同管理思考

近几年来,我国轨道交通合同管理部门已经从实际情况出发,建立起了合同管理模式。当前,合同的履行和管理都比较顺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具有周期长、风险大、成本高等特点,因此,其合同管理工作一直存在着新的机遇与挑战,但是,实际上,管理的实践过程本该就是一个思考的过程。下图为城市轨道交通合同管理逻辑图: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逻辑图)

4.1 合同管理理念

4.1.1 规范与效率的平衡

合同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需要遵循经济效益与法律审查相结合的原则。合同的管理者,一定要坚守法规,同时加强与内对外的沟通交流,集思广益、优化流程,在平衡中追求效率。

4.1.2 合同管理与技术管理体系的一体化

城市轨道交通合同管理者得经常性的面对快速更新、纷繁复杂的相关技术体系。这就要求合同管理者尽可能的理解轨道交通技术管理的目标并加强学习。如果能在工作方案策划上和理念上将合同管理与技术管理进行体系一体化考虑,对项目的进度和效益是十分有益的,也能真正体现出城市轨道交通合同管理的综合性与高端性。

4.2 合同管理与投资控制

(1)设计阶段。设计阶段的合同管理是工程的首要环节,这一阶段影响投资控制的空间比较大,而相继的招投标和管理中能节省下的资金只占很小一部分。所以,在合同条款中应该设置合理的条件与标准,用条款来约束设计方,从而证合同的投资。

(2)招投标阶段及合同执行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加强合同的变更管理,根据合同内容,区分清楚变更后可调整价格与不可调整价格。与此同时,还应加强现场管理人员的合同意识,保证合同执行过程的投资控制。

4.3 合同管理信息化

随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发展与合同管理工作的逐步深入,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构建逐渐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首先,信息化是企业管理和项目管理的必然趋势,其次,信息平台的构建对提高合同管理效率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从实际情况看,合同管理的信息化必须建立在整个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基础之上,同时还涉及到合同管理在整个轨道交通企业管理和项目管理中的定位,构建信息平台其实也是实现信息平台功能定位和方案设计的重要因素。

结语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合同管理是存在一定的困难的,因此,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不断高速发展并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一定要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工作,使管理机制更加规范化,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能够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范梦娜.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合同全过程管理[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09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公路;施工;招标;投标;合同管理;

公路建设在我国的基础建设宏观大局中一直是不饿动摇的工作重点,对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公路建设模式多样化,公路建设的投资多元化,公路管理的非常化在公路工程从筹备到具体实施,再到建设完成都有这深渊的意义,首先我们从关于公路施工工程招投标的问题开始谈起。

1. 存在的问题根本

对于公路施工的招投标问题,由很多地区的理解程度是不够的,在具体操作以及指导思想的理解上都存在这较大的偏差,主要存在于一下几个方面:

1.1部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公路施工工程的审核不严格

近年来,经常看到有很多没有独立资格的二级法人等不具备投标资格的身影出现在投标会上,这些挂靠企业利用资质等级的虚报甚至假报中标,这种基础建设程序的做法是现有工程建设的漏洞,直接导致施工的质量的严重拉低。

1.2工程建设的市场较为混乱

由部分地区现仍存在着无质量监督、无报建、无规划、无证施工、无证设计的工程,工程的制止不力,其监管也不到位,对于工程及基础建设程序不能完善的进行,所谓的招标就成了一种形式化,工程的质量投资以及工期更不能有效的进行控制了。

1.3关于工程建设承发包的法规及以法律不够完善

在工程建设承发包的过程中,之风屡见不鲜,招标单位从与招标企业中得到与工程大小相应的好处尽心协议或者指定招标,这在工程招投标的过程中属于严重的渎职、失职行为,这也对公路工程的施工质量造成了潜在的写威胁。

2. 关于公路施工招投标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各项施工的招投标的一项秉承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的一项正当的竞争模式,这种择优确定中标人的竞争方法及模式从一定程度来讲是对一地区公路施工基础建设的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使不正当的竞争模式彻底的消除,使招投标的制度有章可循,应注意做好以下几点的工作:

2.1对工程的监理做出明确的责任制

建立明确的项目法人企业,是实现法人监理责任制的基础,企业应做到营运机构以及资本管理机构权责明确、科学管理、产权清晰和政企分开。

2.2严格执行施工企业参与投标资格的预审和后审

参与招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满足建设主管部门的各项要求,去的公路工程施工的管理证书后,才能进行具体的工程开展,并作为工程的法人企业,承担施工过程中的责任以及突发状况的处理。

2.3建设单位对于招投标的程序要严格进行

要确保招投标的全部过程都能够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及保护,投标书编制质量要加以提高,制定严密并且严格的投标准则,确保缜密、全面、详细的进行标评,从而促进整个招投标过程的规范性,增强地方基础建设的质量及素质。

人们都知道我国的基础建设中公路建设是重中之重,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促进作用。在公路建设中,用到合同管理是十分重要的,也是一种重要管理手段,当然也是工程承包商和业主保证个人利益的有效依据。它的作用我们不容忽视,因此,做好合同管理是十分有必要的。下面我们将对公路施工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问题做出探讨。

3. 在公路合同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

3.1 前些合同的双方对法律的意识和知识淡薄。

大多数工程项目的实施中,所立的施工合同中大多都是针对于承包方而协商制定的,对业主的要求制约很少,他们都强调承包方的义务,而忽视业主,所以产生了很多业主的违约、赔偿的不利因素,在此情况下产生的纠纷时非常不容易解决的,也说明承包商没有自我保护意识,导致承包商的利益受到损害。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实质问题,并且通过审核要求投标价格最低,这是中标人的基本要求。有些承包商不满足施工的要求,而欺骗他人来参加投标,这是不合法的。因此,简历合法的施工合同管理条约是分厂有必要的,也是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的利益保障。

3.2合同管理、支付建设没有足够的重视。

很多承包商没有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对相关知识不够重视。每当有心得施工措施产生时,就必须要有相关的管理制约措施来制约这些在施工中不利因素的产生,负责要达到预期施工效果是非常困难的。目前,我国对于建立相关的管理办法还有很大的漏洞,但是,在不断的吸取经验来完善管理办法。在实际措施中体现管理对也业主还缺乏相应的力度,忽略了不良因素产生的后果;尤其是近几年,在公路工程项目上招标不平等的问题还很严重,这也导致了公路工程建设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3.3在合同管理中缺乏具有专业素质的人员。

公路建设十分广泛,内容丰富,所以要有专业的技术人员来协调管理。而现实中,在公路管理过程中,并不是由专业的人员来管理的,而是将其看做普通的管理项目做为一种简单的事务性工作,这些管理人员缺乏一定的培训。当合同产生问题时,不能及时的解决,不能及时的做出补救办法,这也是公路建设中的一大损失。所以培养一定的专业人事来完成此项任务,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非常重要的。

4.改善合同管理措施

4.1加强承包商的资格审核。

在进行项目投标时,必须要严格对承包商进行审查,否则就会出现恶意竞标,投标部公平的现象。如果承包商资格没有达到要求,在之后施工方面也是重大问题,出现豆腐渣工程。

4.2 绝对杜绝行政干涉现象的发生。

目前,我国对建筑工程中招标、投标已经有了相应的法律,对合理的竞争有着促进作用。各公路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的发包单要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坚决杜绝违反合同规定,一切活动必须遵循合同规定。在合法的基础上得到竞标。

4.3积极培养人才,让合同管理职业化。

现阶段,可以做好合同管理的人才非常紧缺,不断的培养此方面的人才,提高合同管理人才的素质,有着非常重大的意思,也是非常有必要的。提高合同管理的工作效率和水平,以保障公路建设的顺利发展。

5.结束语

公路工程合同管理在目前是一门新型课程,设计范围十分广泛,在招投标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充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良好的发展道路工程管理具有深远意义,它是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的上方保障,只有良好的合同管理,才能有效可靠地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赵宗明. 浅谈公路工程施工项目成本控制和合同管理[J]. 建材发展导向, 2012, (11): 275-276.

[2] 李青, 董若菲. 公路施工企业项目与合同风险管理问题探析[J]. 科技信息, 2012, (29): 368.

[3] 郭海玲. 合同管理在公路工程施工管理中的作用[J]. 黑龙江交通科技, 2012, (7): 150.

[4] 王洪彪.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2, (12): 37.

[5] 吴永建, 季宝伟, 陈苏武. 浅谈监理工程师对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J]. 管理观察, 2011, (1): 142.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大型灌区;工程改造;管理工作

中图分类号: TU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潦河灌区基本情况介绍

1.1 改造前灌区情况

潦河灌区地处江西省西北部,位于宜春市奉新、靖安及南昌市安义县三县境内。灌区工程由7座拦河坝,7条引水干渠,362座主要渠系建筑物,148条支渠,456条斗农毛渠组成,干渠总长151公里,支渠总长480公里,支渠以下斗、农、毛渠总长788.5公里。设计灌溉面积2.24万hm2(33.6万亩),受益人口26.1万人。受当时技术条件与经济条件的影响,工程的设计标准低、施工质量差,加上经济条件和管理水平的制约,灌区工程后期的运行管理缺乏正常的维护资金投入和规范的养护管理,历经60多年的运行,工程大多已破损不堪,勉强运行。整个灌区工程属典型的“先天不足,后天失调”工程,灌区效益锐减。

1.2 灌区工程改造情况

2000年,潦河灌区被列入国家大型灌区,经过2001-2011年度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的实施,工程改造共完成投资9200.64万元。完成渠道整治长度59.24公里,渠系建筑物改造14座,改造支渠口111处,改造机耕桥80座等。完成主要工程量:土方开挖58.36万方、土方回填55.26万方、砌石2.84万方、砼9.15万方、钢筋砼3.0万方、钢筋843.81T。使灌区的水源工程和重点病险工程及“卡脖子”工程得到了有效整治,工程状况得到改善,各类配套设施不断完善,工程面貌明显改观,工程保安进一步增强,灌溉条件明显改善,工程改造效益十分显著。

2项目建设管理

2.1坚持项目建设“四制”管理

自潦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实施以来,在项目建设管理上始终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的“四制”管理,是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得以顺利建设与管理的有力保障。

(1)工程建设“四制”当中,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核心。为规范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我局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上报要求组建江西省宜春市潦河工程管理局节水续建配套项目建设部。项目部下设工程部、财务部、办公室。财务部主要负责项目部的财务工作及合同管理工作等,工程部主要负责工程质量检查,质量评定等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项目部的日常事务和后勤保障工作。

(2)通过历年的招标投标制实施情况看,招标可使投标人之间产生竞争,实现货比多家,优中选优的目的,从而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而获得最优的投资效益。工程招标投标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所有项目招投标都经过了招标备案、招标公告、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决标、公示等规范程序,都是在市纪委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的,有效保证了施工单位的主体资质,杜绝了和暗箱操作行为。加大监督力度,及时纠正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不合理现象,确保招投标活动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下有序竞争,为建设优质工程提供可靠保证。

(3)工程建设监理制的实行,促进了灌区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高。所有建设工程全部委托具有资质的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公司进行全程监理。监理单位组织成立了潦河灌区续建配套及节水改造工程项目监理部,负责潦河灌区各年度实施项目工程的监理工作,并制定了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派驻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严格按照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做好监理工作,搞好工程质量、进度、投资“三控制”,合同、信息“两管理”,监理单位资质及其人员资格符合有关规定,经过监理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各年度实施项目均取得了较好的监理效果。

(4)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实施以来,合同管理制贯穿于整个工程建设的始终,渗透于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方方面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双方一致协商同意的基础上,建设项目部同项目设计单位签订了工程勘测设计合同,同工程监理单位签订了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同承建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采取了水利工程常用的单价承包的方式。在签订合同前,承建单位按合同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各项条款,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项目法人不存在肢解发包和违反合同约定指定工程分包人问题,也不存在授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问题,从未发生过合同纠纷事件。

2.2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控制

除了严格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外,为了更好地进行工程的建设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工程安全、干部安全,在项目实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还专门成立了隐蔽工程计量与质量监督验收小组,并制定了《隐蔽工程计量与质量监督验收管理办法》,所有隐蔽工程必须经计量与质监验收组同监理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项目建设单位还安排主要领导和技术人员及驻工地代表跟班作业,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管。同时主动接受各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对各年度实施工程质量的监督及巡查。各方措施,有力保障了各年度工程建设质量。经省质监站,监理公司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验收所建工程合格率达100%,优良工程达40%以上。

2.3 建章立制,规范建设管理行为

为加强工程的质量、资金管理,规范工程结算及验收,制定了《潦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潦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工程质量管理制度》、《隐蔽工程计量与质量监督验收管理办法》、《潦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工程质量强制性规定》。《工程结算管理制度》、《工程验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2.4严格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与控制

(1)投资概算控制情况。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批复的投资计划进行实施,从2001年度项目实施至今,所有实施项目没有超出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投资概算控制措施:a.实行合理低价中标;b.优选技术方案;c.尽量降低工程建设中的间接成本,如:建设单位从2005年起不再从中央资金中开支建设管理费用,省下来的资金全部用于工程建设。d严格结算程序。在工程决算中,加强了参建各方的相互监督,实行了施工管理人员结算交叉审查、监理及业主复核制度,实行阳光化操作。

(2)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严格资金管理,是搞好项目建设的关键。项目建设部内设了财务科,配备了3名专职财会人员(均持证上岗),并制定了《潦河灌区续建与节水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账,对中央投资、配套投资实行了分账核算和管理。在建设资金管理使用上始终坚持专户、专帐、专人管理,中央资金由市财政部门集中支付管理,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由建设单位管理,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工程合同单价和工程结算价报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审查批准,所有项目资金支付严格按照申报、审核、批准程序,项目的设计费、直接建设费、监理费、质监费等均由市财政直接划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监单位,不存在投资超概算和投资规模失控、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了建设资金的专款专用,杜绝了乱支乱用、挤占挪用现象。同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市财政、市审计、市发改委及市水利主管部门内审机构每年要进行专项审计,且市审计均会对年度项目结算出具审计报告。通过建立全面多途径的建设资金监管及约束机制,有效地保证了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了建设资金的专款专用。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工程建设;合同管理;项目管理;合同

1加强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

1.1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施工合同是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1.2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需要

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看,少数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从而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不规范。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1.3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要

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全面开放。国外承包商进入我国建筑市场,如果业主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支工程款,就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另外,由于我们不能及时适应国际市场规则,特别是对FIDIC条款的认识和和经验不足,将造成我的建筑企业丧失大量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同时,使工程发包商认识不到遵守规则的重要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2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

(1)君子协定。

君子协定指合同当事双方的口头承诺。由于许多工程合同的履约过程时间跨度较长,若没有书面协议,一旦一方毁“约”,将给另一方造成很大的损失。

(2)签订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3)合同主体不当。

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其次,承包商应当具有承建相应工程的资质。

(4)合同文字不严谨。

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

(5)合同条款挂一漏万。

就是说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见的往往是漏掉违约责任。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

(6)无主合同。

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据的合同,就像不存在的“无源之水”。

(7)国际间合同的疑问。

加入WTO后,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国情不同、语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译问题,这些合同文本存不少疑问。对这些疑问不能回避,必须在合同上加以澄清,弄清其含义,或堵塞其漏洞,以免造成损失。

2.2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

(1)应沟通的没有沟通。

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相关部门缺少沟通。相关的部门各自为政,互不沟通,出了问题相互推诿。

(2)应变更的没有变更。

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使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

(3)应发出的书函没有发。

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这一点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4)应签字确认的没有签字确认。

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企业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5)应追究的过了诉讼时效。

履约中出现了应该诉讼事件而没有及时诉诸法律,当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6)应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

《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但有的企业对抗辩权认识不足,不会合理的行使。

(7)应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的没有足够重视。

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

(8)合同的履行仅注意了主要义务的履行,没有注意随附义务的履行。

有些义务要求对方的履行时间长。如在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对方反映,这不仅仅是服务质量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

3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对策

3.1建立专门合同管理部门

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业自身的界限,使之成为一种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了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所以,企业应专门成立法律事务部门或设置法律顾问,来统一审核合同的签订和合同的履行。这是由企业法律顾问职责、任务所决定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有“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的职责,同时,该办法也赋予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经济合同的任务。

3.2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又是当前的迫切需要。选好人员,企业领导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选择本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通过强化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培养和锻炼一批与企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懂法律、懂管理、懂业务、懂财务、懂外语的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合同管理队伍。

3.3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随着现代工程建设项目规模的不断扩大,工程信息量也不断扩大,信息交流的频率与速度也在增加,相应地工程管理对信息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信息化管理给工程项目管理提供了一种先进的管理手段。合同在签订、履行乃至终结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信息资源,这些信息资源既是现有合同的总结,又为今后的合同管理提供宝贵的经验资料。加强合同实施过程的信息管理,必须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建立项目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有关信息进行链接,做到资源共享,加快信息的流速,降低项目管理费用;二是加强对项目参与方的信息管理,信息发出的内容和时间应有对方的签字,要及时处理对方信息的流入。

3.4实行合同实施监督

工程实施监督是施工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施工合同监督可以保证施工合同实施,按合同和合同分析的结果进行。首先要协调业主、工程师、项目管理各职能人员、所属的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之间的工作关系,对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进行工作指导或做经常性的合同解释,使工程小组都有全局观念;合同项目管理的有关人员每天检查、监督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的合同实施情况,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对工程变更进行有效管理。其次是实行合同评审制度,每份合同签订前就进行严格、细致的合同评审,找出其中存在的缺陷和潜在风险,制定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法律风险。还要跟踪合同实施情况。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可能导致合同实施与预定目标偏离。这就需要合同实施情况跟踪,以便尽早发现并纠正偏离。

3.5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

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是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合理履行合同,不仅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提高企业未来的生存能力。

4总结

总之,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既是项目实施的有力保证,又是企业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作为工程项目的各参与方必须认真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从而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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