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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联动机制范文1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4)05-0101-06
“二战”以后,未成年人犯罪成为席卷全球具有共同性的社会问题,并被犯罪学家和刑法学家称之为难以医治的“社会痼疾”[1]。从国际社会治理青少年犯罪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历史来看,普遍存在首次犯罪年龄越小、重新犯罪率越高的现象。“西方一些国家,青少年重新犯罪率高达30-50%,甚至60%以上,成为政府和社会各界深感头痛的问题。”[2]为此,各国均不同程度地对传统刑事司法模式予以反思和调整,其基本思路是尽可能采取轻刑化、非监禁化措施,甚至采取转处等非刑事化措施对待未成年犯罪人,并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策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为这种刑事政策和社会治理理念变革的产物,发挥的积极功能尤其令人瞩目。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犯罪人的比例虽然略有下降,但是总量仍然居高不下,重新违法犯罪率仍然偏高,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传统刑事处置措施也逐渐暴露出自身的弊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悄然兴起,尤其是在“社区矫正”先后被正式写入两大刑事基本法之后,更是被寄予厚望。但我国尚无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社区矫正法》尚未出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尚未从传统刑事处置措施“报应正义”的逻辑之中独立出来,必然制约其功能的发挥。因此,迫切需要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以便于进一步增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正当性、科学性和有效性,逐步扩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并为将来《社区矫正法》设专章规定“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积累制度经验。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功能定位:从刑罚执行到更生保护
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及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三个文件对社区矫正的一致界定来看,社区矫正在我国被理解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其内容有三个方面: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与这三个方面相对应,社区矫正具有惩罚、改造、帮扶三个方面的作用[3]。归根结底,就是突出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功能,具体通过与前述具体内容相对应的惩罚矫正、教育矫正和帮扶矫正来实现,从而构建与监禁矫正相辅相成的两套矫正体系、促进刑罚配置结构的合理化[4]。这种功能定位所彰显的行刑社会化理念,对于监禁矫正观念浓厚的我国社会而言,无疑是巨大的进步,社区矫正也因此被理论界赞之为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里程碑”。这种功能定位对当前我国针对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而言,可能是适宜的。但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未成年犯罪人的特点都明显区别于成年人犯罪和成年犯罪人,因此如果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功能定位之中也突出刑罚执行功能则必然不合时宜。为此,需要重新认识未成年人犯罪,并对国家和社会对待未成年犯罪人的态度进行分析,从而明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应然的功能定位。
(一)重新认识未成年人犯罪:从社会原因论到犯罪载体论
与成年犯罪人不同的是,对未成年犯罪人往往无法以“理性人”假设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合理解释。因此,理论界一般都会认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原因而非个人原因,这就是所谓的“社会原因论”。但这只是一种原则上的认可,在后续的推论和制度的设计上旋即变形。往往会借助于“主观原因―客观原因”的二分法,将社会因素、家庭因素、学校因素等归结为客观的外在原因,或者将这些统称为社会原因,并将其与个人原因相对应,然后又根据“内因―外因”的辩证关系,最后将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又归咎于未成年人自身,由此导致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政策和处遇模式也未能与成年犯罪人区别开来。事实上,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形势与转型社会整体犯罪率的上升密切相关,固然有未成年人自身身心发育不成熟和社会适应能力不足等主观原因,但也正因为未成年人这些自身原因与其年龄阶段具有特殊关系,家庭、学校和社会的保护、教育和监管不当等无疑是更为重要的原因。
犯罪统计学派的代表人物凯托莱曾经激进地指出:“社会本身就具备相应的犯罪能量,准备犯罪的是社会,人只是实施犯罪的工具。”[5]转型社会的剧烈变革所伴随的负面影响和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无疑为社会储备了更多的犯罪能量。对于成年人而言,其认知、情感和意志结构相对成熟,其自身努力尚可能消解来自社会的诱惑,其实施犯罪尚可看作是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但是,未成年人由于初级社会化即成人化尚未完成,社会适应能力不足,身心发育不成熟,尤其是意志结构不成熟,因此更容易成为转型社会“实施犯罪的工具”。转型期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加剧所累积的“负能量”更容易在未成年人身上产生放大效应。失学未成年人、无业未成年人、单亲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流浪未成年人、城市外来未成年人等处于困境未成年人数量急剧增加,更容易壮大未成年人犯罪群体的队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而言,社会、家庭和学校才是第一责任主体,而未成年犯罪人只是第二责任主体。与其说他们更容易成为犯罪的“主体”,不如说他们更容易成为犯罪的“载体”。
当然,从现代刑法的基本思想――责任自负原则、个人责任原则来看,说社会、学校和家庭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责任主体,并不具有刑法学上的意义,而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产生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层次原因,从而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寻找出路。未成年人约占我国总人口的三分之一,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最可宝贵的财富,是未来社会的中坚力量。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态度,可以看作是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基本态度的“缩影”。未成年人犯罪固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未成年犯罪人也是转型期社会矛盾和社会弊病的受害者,是遭遇不幸的“幼苗”。未成年人犯罪群体是特殊的群体,应当归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的范畴。只有认识到产生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对于未成年犯罪人也负有责任,才会对他们采取宽容和友善的态度。强调社会、家庭和学校是社会转型时期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责任主体,其重大意义就在于强调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要有更加理性的认识,放弃未成年人犯罪是“人性恶”的简单归因,转变单纯谴责的偏执观念和单纯责罚的偏激行动,既反对“一关了之”的粗暴态度,也反对“一放了之”的草率态度。
(二)更生保护:宽容和友善地对待罪错少年的勇气与智慧
国家和社会对罪错少年(主要指未成年犯罪人),可能有下列几种态度:第一,予以监禁也予以矫正,待其刑满释放后,社会再予接纳;第二,予以监禁而不予以矫正,实际上就是“一关了之”,通过高墙铁网的“幽禁”使之与社会“隔离无害”;第三,不予以监禁也不予以矫正,实际上就是“一放了之”;第四,不予以监禁但予以矫正,如通常所说的社区服刑等。就各种态度与罪错少年的“再社会化”的关系来看,虽大异其趣但又殊途同归。
第一种态度虽然以矫正补强其监禁的正当性,但实际上仍然以报应刑观念为主导,虽然传统刑事司法系统对此有“制度偏好”,但是对于即使不带有“监狱人格”也带有“监狱烙印”的“犯人”而言,“再社会化”的效果必然差强人意。第二种态度干脆放弃了对矫正效果的追求,表面上是“知其难而不为之”,实际上则是无边无际的冷漠、无可救药的粗暴和无以复加的暴力,是在罪错少年“再社会化”问题上对国家和社会责任的全面放弃。第三种态度,与其说是盲目自信,不如说是怠于履责的对罪错少年不管不问、任其自生自灭的放任态度。第四种态度,实际上在社会环境下行刑,突出的是刑罚执行功能,“从一元的惩罚主体演变成弥散的社会惩罚和监视网络,通过执法主体的多元化,强化了对轻微犯罪人处罚的公众认同意识,从而加强了对社会的控制”[6],仍然将未成年人视为有利于犯罪控制和社会控制的“工具”,虽然会采取一定的措施助其改变原来社会化过程中的人格缺陷,但是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再社会化”的关心却并非其重点。
这些态度对待罪错少年的差异很大,但是差异后面却有惊人相似的一面。前两种态度注重的是一般预防,传统刑事司法系统虽然力倡“报应正义”,但实际上重刑主义依然难免大行其道;当作“原人”来看待,连“工具价值”都没有;第四种态度看重的是“工具价值”,虽然注重特殊预防,但加强社会控制才是其理论趣旨,缺少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因而对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不利,反过来对特殊预防也不利;第三种态度则连“工具价值”都没有。这些态度都未能真正将未成年犯罪人当作应当尊重其权利和尊严并予以保护的“人”来看待,作为“人”的主体地位未能得到尊重,更未能将其作为尚处于初级社会化阶段的“未成年人”来看待,都不能真正改变社会对他们的歧视,终究难以被接纳而不能融入社会,都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从根本上来说是不利于其走向新生的。唯有更生保护才是未成年人走向新生的“金桥”,真正尊重未成年人作为“人”的主体性和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将同情、互助、尊重、平等的观念贯穿其中;同时又正视未成年人的特殊社会化阶段,将安置、指导、援助等保护性措施落到实处,因而真正有利于未成年人“再社会化”。因而,更生保护可谓之对待未成年犯罪人的“第五种态度”。
坚持刑罚执行功能的定位,必然会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简单地、庸俗地等同于社区服刑,无法消解惩罚矫正与教育矫正和帮扶矫正之间的矛盾。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不仅需要注重未成年犯罪人的强制改善和公众保护(包括被害人保护),还应当为罪错少年走向新生提供保护。对未成年人强制改善的着力点在于未成年人“初级社会化”过程中身心发育和社会适应能力的不足,针对的是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这种工作具有回顾性。但是,仅有回顾性的强制改善是不够的,罪错少年因其所处的特殊人生阶段,他们的“再社会化”还面临着发展性的“继续社会化”问题,而他们自身的主观努力并不能有效增强其社会发展能力。生活在继续,社会在变迁,他们可能在走出既有困境的关口又跌入新的困境,已经增强的社会适应能力可能又在发展能力不足时重新降低,重新犯罪的高风险再次出现,所谓的社会防卫目标无疑也变成了镜花水月。
另一方面,罪错少年不可能彻底切断与既有社会网络的联系,这些社会网络中的消极因素,如家庭结构缺损、家庭贫困、问题父母的不良影响、问题伙伴的负面情绪感染等等,原本就是导致未成年人初次违法犯罪的关键因素,在矫正过程中仍然可能会抵消未成年人主观上的努力,使其重新沾染上不良社会习气。因此,俗话说得好,“既要扶上马,还要送一程”,还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帮扶、指导和保护,使其能够顺利渡过人生的难关,方能真正弥补其社会化过程中的缺陷,真正走向独立、理性、健康的新生活。国家是未成年人最高和最后的监护人,出于未成年人矫正对象健康成长的考虑,“国家父母”应当不遗余力地为他们扫除“再社会化”的障碍,社会也应当以更加宽容和友善的态度接纳、帮助他们。概言之,从总体的、长远的、根本的角度讲,回顾性、适应性的强制改善辅之以展望性、发展性的更生保护,才是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防卫社会的最佳途径,也才是增进其权利、改善其人生命运的最佳选择。
展望性的更生保护较之于回顾性的强制改善而言,是一项更大、更系统的社会工程。如果说强制改善最需要的是监管工作的尽职尽责和人文关怀,那么保护更生则更需要政府和社会通力合作、实实在在的予以帮扶、指导和保护,增强正常生活和主流价值观对未成年人的吸引力,让他们在感受国家、社会和帮教者的温情的同时,树立走向独立、理性和健康的新生活的自信心和进取心,更有效地远离亚文化和亚群体的负面影响。更生保护的目的不仅仅是将他们转变成为对社会无害或者没有再犯可能性的人,而应当保障他们像其他孩子一样享有健康成长的权利,将他们矫正培养成对社会有益的公民,这才应当是国家和社会宽容、友善地对待罪错少年的理性态度。一个国家或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宽容和友善对待罪错少年的勇气,则很难说这个国家和这个社会是有勇气的;一个国家或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宽容和友善对待罪错少年的智慧,则也很难说这个国家或这个社会是有智慧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更生保护功能,正是这种勇气与智慧相结合的产物,也是对未成年犯罪人采取宽容和友善态度的集中体现。
二、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更生保护功能定位的积极意义
将“更生保护”明确定位为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功能之一,而且是其最重要的功能,将有利于兼采更生保护在理念上和制度上的优势,并帮助我们从促进更生保护功能充分发挥的角度来重新检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体制机制。唯有如此,方可切实有效地实现教育矫正和帮扶矫正的有机统一,以及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与儿童利益保护的有机统一,其积极意义具体体现为:
(一)有利于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事业
将更生保护作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一项重要价值符号,也会使得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具有超越刑罚的人文价值,成为一项功在千秋、利在当代的社会事业和文化事业。政府要善于因势利导,鼓励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既要注重发挥专业人士的优势,也要注重发挥“朋辈教育”的积极作用。我国传统村落中的“长者”对于维护当地的道德伦理、价值观念和公序良俗具有积极作用,要善于在现代社区环境下将其发扬光大,鼓励社区内具有较好人格威信和良好人际关系、在工作或生活方面都较为成功的爱心人士对曾经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给予心理辅导和生活指导,可以为未成年人树立榜样,给予更多的正面激励,使其在社区环境中顺利完成“再社会化”的过程,成为健全的社会人。
(二)有利于健全我国未成年人“四位一体”的保护体系
我国一直有青少年犯罪防控机制“关口前移”的号召,但实践中往往因为缺乏有效的联动机制和工作载体而流于形式,对未成年人“四位一体”的保护体系未能真正形成合力。实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更生保护功能,客观上需要增强转型期社会管理政策、社会福利政策和少年司法政策的统合度,改变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滞后性,有利于将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向前推移、向后延展。通过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联动机制建立的信息网络和工作平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弥补和纠正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和社会保护中的缺失,扩大保护范围,加大对“困境儿童”的司法救助力度和社会救助力度,以及对“问题儿童”的教育力度。将“问题家庭”的儿童等交由社区矫正机构予以一段时间的保护和辅导,防止儿童因为家庭环境的不幸或者父母的严重不负责任而失去有效的“家庭保护”、滑向犯罪的深渊。
(三)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起到推动作用
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更生保护符合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控规律,能够辅导和帮助罪错少年走出过去的犯罪阴影,从而帮助他们走向新生;也符合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罪错少年、困境儿童与其他孩子一样享有健康成长的权利,帮助改善其生活质量和人生命运。一个社会对罪错少年的态度,最能体现其文明进步程度、法治发达程度与社会和谐程度。强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更生保护功能,通过“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开展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本身就是一场生动的社会教育、法治教育和人文教育,闪耀着人性的光辉,体现了对人性的尊重。通过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更生保护功能的宣传,既能够夯实社区矫正的社会基础,又能够增强主流价值观对罪错少年的吸引力,更有利于减少社会的对抗情绪和暴戾之气、传递宽容和互助的精神、培育团结和友爱的风尚。在国家和社会对罪错少年采取宽容、友善和帮扶态度的同时,通过体制机制的完善,实现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有机联动,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培育出更多的合格公民。
三、以更生保护理念引领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现阶段我国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依据,其中第33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还对执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方式作了专门规定。这些专门规定着眼于促进未成年矫正对象“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因而已经初步具有了更生保护的意涵。但是,由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位阶低,只能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工作机制等问题作出一些技术性规定,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的矫正内容不多,可操作性不强,离更生保护理念和制度的基本要求差距甚远。因此,有必要厘清更生保护理念和制度的基本要求,从而以更生保护理念引领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一)更生保护理念和制度的核心是宽容、友善和互助的精神
作为一种理念,更生保护是指宽容和友善地对待出狱犯人、曾受刑事司法处分的犯罪人以及其他有不良行为的人,以帮助他们走向新生,成为健全的社会人。更生保护理念的社会基础来自民众对犯罪的理性认识和对待犯罪者的宽容和友善态度――正因为民众能够认识到存在犯罪的社会对涉罪者负有责任,因而不以歧视和冷漠,而是以宽容和友善对待他们,有利于防止他们继续游离于正常社会轨道之外甚至滑向的深渊。正因为如此,更生保护理念可以说是在努力推行人类的最高伦理道德,即人类互助互爱、互相同情的精神。这种精神同时也是教育刑主义和刑罚经济原则的进一步发扬光大[7]。正是在这种崇高精神的鼓舞和指引下,全世界无数仁人志士加入了更生保护这一项伟大的社会事业和文化事业。日本著名刑法学家小野清一郎曾对更生保护给予高度评价,认为“更生保护制度,是超过刑罚而保护个人的慈悲精神,这是更高一层的伦理精神――扶危济困、保护弱者的人类爱、慈悲心。”[8]
通过长期的实践,除了立法日趋完善外,日本的社区矫正还形成了“官民互动、以民为主”的格局,政府善于因势利导、民众支持度高、志愿者参与积极性高,显示更生保护在日本刑事政策中的地位越来越高,使日本在社会上拥有7万左右保护观察对象(全国监狱押犯包括未决犯和已决犯也是7万人左右)的情况下,长期保持着发达国家犯罪率最低的纪录[9]。同样采取更生保护社区矫正模式的德国,也具有政府善于因势利导、善于动员民间力量参与帮扶的特点。尤其是广泛、活跃的非政府组织的存在和发展,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奠定了扎实的社会组织基础,提供了充足的人力资源保障[10]。这些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和创造性的转化。
未成年人更生保护事业对于国家而言,更是对传统刑罚观念的自我变革。基于国家而产生的国家刑罚权不再高高在上、威严有加,而是主动隐退。作为未成年人最高和最终的监护者,国家承担起作为“国家父母”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监护责任,出于未成年人矫正对象健康成长的考虑,不遗余力地为他们扫除“再社会化”的障碍。国家亲权理论已成为英美国家少年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主张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上首先要尊重儿童的权利,以“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超越传统刑事司法系统侧重“报应正义”的逻辑,由此建构起的独立少年司法保护体系日臻完善,进一步将保护范围扩大、保护时间提前,避免更多的未成年人卷入犯罪的漩涡,避免了传统刑事司法体系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滞后性和刚性,突出了国家对罪错少年的积极保护义务,凸显了“国家父母”的温情。从这个意义上讲,更生保护是对传统刑罚观念的背离。这启迪我们,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既应当作为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要内容,也应当作为少年司法制度的关键环节,还应当融入创新未成年人社会管理和保障儿童权利的理念。
(二)以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推进对未成年人的更生保护
我国1991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由此形成了未成年人司法“方针”与“原则”同时并存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惯例。其中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从1979年刑法“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这一刚性刑事政策演变而来,但即便是“惩罚为辅”也仍然散发着令未成年人不寒而栗的惩罚气息,更别提落实政策过程中的变形、走样问题,在这种语境下开展所谓的“教育、感化、挽救”必然缺乏平等、宽容和友善的精神。在监禁矫正盛行时代,我国曾经提出著名的“三像方针”,即像父母对待孩子、像医生对待病人、像老师对待学生一样对待失足青少年。但是,在高墙铁网的惩罚基调之下何谈“三像”?!因此,“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一刚性司法原则与“教育、感化、挽救”这一柔性司法方针仍然存在冲突,仍然未能褪去刑罚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惩罚色彩,不符合对轻罪未成年犯罪人采取柔性司法策略予以特别保护的世界潮流。2012年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3条重申了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尤其难能可贵的是,同时提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避免了指导思想上的自相矛盾。在将来制定《社区矫正法》时应当坚持这一方针,并进一步以此方针的要求整合社会资源、健全未成年人帮扶工作体系,以推进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更生保护功能的实现。
我国现有的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体系,虽然在一定意义上具有更生保护的功能,但是,其理念和制度都需要进一步更新。第一,帮教理念上,存在重犯罪控制、轻人权保障的局限性。我国《宪法》第45条肯定了获得物质帮助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是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等其他基本权利的保障,也是一项最基本的国民待遇。根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获得安置和帮教是刑满释放人员应当享有的一项权利,是国家和社会对这一类特殊群体的人文关怀,而非一种施舍。但是,现阶段我国的安置帮教工作主要是从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巩固监禁改造成果的需要出发,过分重视犯罪控制的功能,而忽视了获得安置和帮教权对刑满释放人员所具有的人权保障功能。第二,制度设计上,由于理念的陈旧和重视程度的不足,导致安置和帮教的法律依据欠缺、联动机制低效、经费保障不足、矫正与帮扶在时间上脱节。但是,与其在被监禁矫正贴上“罪犯标签”、形成“监狱人格”之后对刑满释放人员给予帮扶,不如尽可能采取社区矫正的方式,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就将帮扶与矫正有机统一起来,这样才会更利于提高矫正的效果,更利于犯罪人重返社会。这种观念在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问题上,更容易形成社会共识。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这一社会系统工程应当主动吸纳安置帮教工作体系,注重将教育矫正和帮扶矫正结合起来,将2011年国务院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的“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和“儿童利益最大原则”与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进一步结合起来。国外的更生保护兼具犯罪控制和社会福利的双重性质,我国可以在社区矫正中借鉴其合理成分。在加大被害人救助力度的前提下,推广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与区劳动社保局、团区委、区财政局共同创办失足青少年技能培训基地和2012年与团区委共同设立“阳光助苗司法关爱基金”的成功做法,将关爱未成年人的思想落实到行动中,切切实实地关心他们重返社会后的出路问题、前途问题,创新工作方法,更加注意与爱心企业、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联动,更加注重志愿者组织的培育,加大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帮扶、帮教工作力度,积极探索实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更生保护功能的联动机制、工作方法和运行模式。
参考文献:
[1]魏平雄.犯罪学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615.
[2]康树华.犯罪学通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215.
[3]吴宗宪,蔡雅奇,彭玉伟.社区矫正制度适用与执行[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19-23.
[4]高铭暄.社区矫正写入刑法的重大意义[J].中国司法,2011(3):24-28.
[5]森本益之.刑事政策学[M].戴波,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
[6]谭 淦.刑法、刑事政策与社区矫正[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7(1):7-13.
[7]李学斌.更生保护制度与重新犯罪控制[J].青少年犯罪问题,1995(3):22-23.
[8]冯卫国.行刑社会化研究―开放社会中的刑罚趋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12.
未成年人保护联动机制范文2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特征
一、未成年人犯罪特征
(一)、14至16周岁低龄犯罪上升。
犯罪主体低龄化日趋严重,未成年犯罪的人数在大幅度增长,其中14至16周岁低龄犯罪,2004年为18人,2005年为23人,2006年为27人,2007年为29人,2008年为30人,2009年为52人。
(二)、被害人多系在校中小学生。
未成年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多系未成年人,其中2004年为12人占30%,2005年为17人3占36%,2006年为23人占47%,2007年为31人占53%,2008年为34人占67%,2009年为57人占82%。
(三)、未成年犯出狱后重新犯罪人数增多。
未成年犯出狱后重新犯罪率出现上升趋势,2004年为9人占,2005年为11人,2006年为12人,2007年为13人,2008年为16人,2009年为20人。
(四)、网吧或学校周边成为主要犯罪地。
网吧或学校周边逐渐成为案发地或主要犯罪地。其中2004年为3起占23%,2005年为5起占33%,2006年为6起占37%,2007年为7起占49%,2008年为11起占51%,2009年为21起占67%。
(五)、抢劫犯罪所占比例高。
在未成年人所犯罪中犯占特别是既侵犯群众财产又危害人身安全的抢劫犯罪,呈不断上升趋势。其中2004年为5起占20%,2005年为7起占25%,2006年为9起占27%,2007年为27起33%,2008年为39起37.5%,2009年52起占45%。
(六)、网络游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诱因。
据统计,未成年犯罪案件中,网络游戏正逐渐成为未成年违法犯罪的直接或间接诱因,其中2004年为12起占5%,2005年为24起9%,2006年为26起11%,2007年为48起75%,2008年为52起占87%,2009年为62起占98%。
(七)、被判处非监禁刑罚的未成年人数呈不断增长趋势。
2004年判处未成年人206人,非监禁刑67人,占总数的32%;2005年判处未成年人为273人,非监禁刑93人,占总数的34%;2006年判处未成年人285人,非监禁刑105人,占总数的36%;2007年判处未成年人406人,非监禁刑160人,占总数的39%;2008年判处未成年人383人,非监禁刑164人,占总数的42.8%;2009年判处未成年人479 人,非监禁刑206人,占总数的43%。
二、未成年人犯罪增多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增多的原因有多方面因素,其中包括自身因素、学校因素、家庭因素和社会因素。
(一)、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缺失已成关键因素。
未成年人犯罪跟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缺失存在着直接关系,学校教育体制存在缺陷,学校注重升学率,重知识“输入”轻品德“塑造”,忽略对学生人生观和思想品德的教育;部分教师对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心理状况不了解,学生自暴自弃犯罪时,老师才如梦方醒。有的学生为了不受其他学生欺侮,加入到不良少年团伙中寻求保护;有的成绩较差的学生不安心,经常旷课,结识一些不三不四的青年,导致最终辍学失学。从犯罪统计情况看,文化程度普遍较低
成为未成年人的犯罪规律,“不爱学习、控制力差、没有主见、不懂法”的未成年人认知上有偏差,自我控制能力弱,辍学失学后长期处于无业状态或暂时从事缺乏稳定性的服务行业,最易突破道德防线走上犯罪岐途。
(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力度不够。
全社会未形成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共同防范意识。网吧监管不到位,“黑网吧”大量存在,青少年长时间在网吧里沉溺于网络,对生理和心理容易产生较大负面影响,长期处于亢奋状态,脾气容易失控;未成年人的性格正处于发展之中,不少网络游戏存在着暴力血腥画面,对未成年人性格塑造产生不良影响,他们的价值观、道德观尚未成型,心理生理发育不成熟,易受不良网络游戏的影响,对事物缺乏是非判断力,遇事不懂得用道德、知识观念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此外,部分学校或家长对未成年人的监督不够和教育不及时,加之部分家庭因离婚等原因的影响,失学、辍学学生陷入网络游戏无法自拔,难以培养正确的兴趣爱好,更容易产生犯罪意识和犯罪动机。
(三)、网吧或学校周边治安巡逻力度不够。
网吧或学校周边已逐渐成为主要犯罪地,由于这类案件的大部分被害人亦为未成年人,出于种种原因和考虑,他们一般不主动报案或指证,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只是已经侦破并被起诉的案件,实际发生的案件要远远多于法院受理的案件。从某个角度来讲,未成年犯罪气焰会更加嚣张。
(四)、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问题的深入研究。
对于未成年人在网吧或学校周边,针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抢少量钱财的或犯罪过程中随身携带管制刀具器械的案件,在如何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时,缺乏明确的、具体的和可操作的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法官在定罪量刑时缺乏具体尺度。强调“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刑事政策,打击的力度不够严厉导致一些少年犯重复犯罪,甚至诱导其他未成年人一起犯罪。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中,长期以来两种案件无法得到从重从快处罚,一类是未查获赃物,而犯罪嫌疑人否认犯罪行为,虽然有被害人指认或目击证人指证的案件;另一类是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一时不能分清主从犯和罪责的案件。
三、未成年犯罪防范对策
(一)、加强基础教育,延伸义务教育,扩展职业教育。
在学校防控上,应提高学生素质教育的同时,加强政府与学校的联络,为未成年人教育提供稳定和持续的支持,如在学校开设职业培训课程,为这些学校派设法制副校长等,帮助他们克服青春期的各种困难、职业选择以及从学校教育到劳动力市场过渡期间所碰到的困难。在完善立法上,加强对家长、学校的制约。可以制定专门的养育法或在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有关内容,强制父母采取行动对孩子负责。同时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以便学生在被学校除名时得到有效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建立闲散未成年人信息管理系统,要分析他们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开展“一帮一”、“多帮一”的帮教服务,在生活上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在学习上帮助他们进步,在行为上帮助他们矫正不良习惯,扶持他们就业创业,促进其健康成长。针对违规网吧、不健康“口袋本”图书等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突出诱因,加大联合打击力度,严格查处“非法”网吧,落实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等措施。设立举报热线、成立监督员队伍,建立监督、举报和快速受理机制。政府设立专门的或联合的机构来管理网吧,加强对网吧的管理、监督,加大取缔“黑网吧”的力度,依照行政法律法规,在地方规章中增设对违规经营网吧的管理人的处罚措施。量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指标,建立督促检查制度,加大对专门事项及大案要案的督导力度,督促各部门落实好各项工作措施。建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责任制。把责任分解到相关部门。强化责任追究,对失职、渎职、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得力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查究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同时,健全奖励制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
积极推动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教育体系和综合评价体系的建设。通过具体项目使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发挥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作用,运用警示教育、同伴教育等方式,开展丰富多彩法制教育活动。积极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倡导文明健康的网络风气,设立青少年专题网页、专栏,组织开展网上未成年人活动;创作、编辑、出版、播出优秀的未成年人读物和报刊栏目,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协调力度,牵头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加强沟通与联系,做好各方面的服务工作,通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形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强大社会网络体系,从根本上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不断上升趋势。
(四)、增强未成年人自身防范意识。
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比较薄弱,相关知识更加欠缺,通过举办自护培训班等形式,宣传自护知识,提高青少年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开展自我保护教育要围绕治安防范、心理健康等主题。教育未成年人在面对侵犯时应保持冷静,保护自身安全的同时,要留意对案犯特征的记忆,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予以详细说明。此外,要坚决杜绝未成年人进入“黑网吧”,减少天黑出行。公安机关加强夜间和凌晨对网吧学校周边的治安巡逻,制造出“打黑除恶”的强大宣传声势。
未成年人保护联动机制范文3
对犯罪的理解,是以一定的社会认知能力为前提的,认识未成年人犯罪则要以了解未成年人的特点为前提。由于未成年人尚处于社会规则的内化和社会价值的形成期,因此,未成年犯罪者的性动机、对犯罪特殊危害性的认知均弱于成年人,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一般要低于成年人。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考虑,由于未成年人的思想意识尚不成熟,可塑性较大,因而减少其违法犯罪的意识相对容易。正是基于对刑罚作用有限性及未成年人特殊性的认识,目前大多数国家将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区别对待,相比于成年人,淡化了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的观念,代之以保护处分和教育处分等非刑罚处理措施,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追诉的目的方面侧重于教育改造。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体系的不足
鉴于以上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政策和国际趋势,反观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体系,主要有以下不足:
(一)惩罚性过重
1.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均规定了“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是《刑法》中只是简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缺少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的刚性规定,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仍是侧重于处罚,而不是优先保护。
2.现行《刑法》在刑罚种类以及刑罚具体运用的规定上,对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未作任何实质性的区分,而我国的刑罚结构整体上偏重,因此未成年犯罪人所适用的刑罚结构也属于偏重型。
为了比较说明,本文选取德国、巴西、喀麦隆、朝鲜等国的刑法典为分析蓝本,试着从刑法分则中带有死刑条文的数量及其占刑法分则中带有刑罚处罚性条文的比例、带有无期监禁刑条文的数量及其占带有刑罚处罚性条文的比例、规定有3年以上监禁刑条文的数量及其占带有刑罚处罚性条文的比例、规定有选科罚金刑(罚金刑作为主要刑种,并且罚金刑和自由刑等刑种并列,只能选择其中一种适用)条文的数量及其占带有刑罚处罚性条文的比例等角度,去总结所选国家刑罚结构的严厉或轻缓程度。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刑罚不仅重于经济比我们发达的德国,也重于经济落后我们的喀麦隆;不仅重于那些所谓的民主自由国家(德国、巴西),也重于那些所谓的专制或威权体制国家(朝鲜)。尽管这样的统计方法显得过于简单,不尽严谨,而且仅仅比较立法规范中的刑罚轻重,而没有考虑实践中的刑罚轻重,因而不尽科学,但是通过比较,其结论依然非常清楚,我国的刑罚结构属于重刑结构。
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期,生活环境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优劣。而监禁场所普遍存在的“交叉感染”现象对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腐蚀更易、更大,“牢狱生活”使这些曾经受过不良生活环境影响的未成年人继续生活在不良环境中,显然不利于他们的改造和重返社会。正是基于这些考虑,我国于1985年批准的《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171条规定:“只有在经过审慎考虑以后才可以对少年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应尽可能保持在最低限度;除非判决少年犯有涉及对他人使用暴力的严重行为,或屡犯其他严重罪行,并且不能对其采取其他合适的对策,否则不得剥夺其人身自由。”第181条更明确要求“应使主管当局采取各种措施,使其具有灵活性,从而更大限度地避免监禁。这些措施包括:(1)监管、监护和监督的裁决;(2)缓刑;(3)社区服务的裁决;(4)罚款、补偿和赔偿;(5)中间待遇或其他待遇的裁决;(6)参加集体辅导或类似活动的裁决;(7)有关寄养、生活区或其他教育设施的裁决;(8)其他有关裁决。”
我国刑法典规定了五种主刑,只有管制刑属非监禁刑,但在司法实践中,管制刑适用较少,以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2011年、2012年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为例,无一例未成年人被判处管制。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适用最普遍的还是有期徒刑。虽然刑法规定了缓刑这一非监禁刑保障制度,但针对未成年人如何适用缓刑,现有刑法未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进行区分,笼统以犯罪情节轻重、有无悔罪表现、有无再犯危险等概之,缺乏针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具体标准,而我国的未成年人人格分析制度以及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相当滞后,再加上对未成年犯罪人予以特殊司法保护的理念还比较淡漠、重刑主义思想还未消除,以致于缓刑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少。
(二)刑罚体系单一
未成年人处于人生过渡期,个体之间差异较大,根据未成年犯罪人的不同特点确定相应的应对措施,才能增强针对性,以便在矫治和教育的基础上,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国外许多国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制定了丰富多样的处遇措施,如在德国《少年法院法》中规定了保护性措施、惩戒性措施和刑事处分三类处遇措施。我国1992年批准的《儿童公约》第40条第4款中明确规定:“应当采用多种处理办法,诸如照顾、指导监督令、辅导、察看、寄养、教育和职业培训方案及不交由机构照管的其他方法,以确保处理儿童的方式符合其福祗并与其情况和违法行为相称。”
然而我国《刑法》未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单独制定刑罚处罚方法和非刑罚处遇措施,与成年犯一样,未成年犯的刑罚处罚主要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附加刑等。非刑罚处遇只有《刑法》第37条规定的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予以行政处分。这些非刑罚措施普遍性有余,针对性不足,难以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立法原则。通过分析发现,这些刑罚方法和非刑罚方法主要可以概括为监禁刑、非监禁刑(主要为管制)以及悔过赔偿,且以监禁刑为主,缺少教育保护型措施,整个刑罚体系显得过于单一。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体系的完善建议
针对实践中倾向于惩罚和打击以及《刑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规定幅度过小等问题,建议对现有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体系进行渐进式改革,着力实现非刑罚化、非监禁化、轻刑化以及处遇措施的多元化,用改革成果逐步将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司法理念深入人心。
(一)修改相关条款
将《刑法》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修改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减轻处罚”。鉴于我国的刑罚结构仍属于偏重型以及重刑主义传统根深蒂固,有必要限制司法人员的裁量权,对所有犯罪的未成年人一律减轻处罚。
(二)重视管制刑的适用,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管制刑适用的对象是罪行比较轻微的犯罪嫌疑人,既体现了刑罚的威慑力,又不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因此,对涉罪未成年人适用管制刑是实现非监禁化的重要途径。由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的,需要进行社区矫正,是否具备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就成为适用管制刑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因此,应当积极推动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加大对涉罪未成年人适用管制刑的力度。
(三)放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缓刑适用条件
《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未成年犯罪人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很少。[1]因此,从缓刑适用的刑度条件来看,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涉罪未成年人都是可以适用缓刑的。如此,缓刑制度是当前实现涉罪未成年人非监禁化的重要途径。
针对实践中涉罪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率较低的问题,一方面,司法人员在掌握缓刑的四大要件时,应当站在积极教育、改造涉罪未成年人的立场,而不能向对待成年人那样,进行事后消极判断;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强制缓刑制度,对判处较轻刑罚的未成年人必须适用缓刑,如《法国少年法》规定判处1年以下刑罚的少年犯,必须适用缓刑。同时,应当完善缓刑宣告前的调查与评估制度、缓刑担保措施、缓刑考察制度等,以确保缓刑效益的充分发挥。
(四)丰富非刑罚处罚措施,增强刑罚体系的多元化
丰富非刑罚处罚措施,不仅是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科学理论的要求,同时也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从审判实践来看,不少案件中根据犯罪事实及对未成年犯罪人社会调查情况综合评判,并非一定要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罚处罚,但是又不能不给予一定的处罚,由于刑法中缺乏更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供法院选择,致使司法实践部门要么对可以免除刑罚处罚的未成年人升格处理,判处刑罚,要么降格处理,免除刑事处分后一放了之。由此可见,完善现行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置措施,补充和优化未成年犯罪人非刑罚处置方法,已经成为一项紧迫的课题。[2]由此,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增加一些新的方法,如照管、监护和监督的裁决,社区服务的裁决,中间待遇和其他待遇的裁决,具体形式有家长监管令、保护观察令、劳动赔偿令、限制进入令、社区服务令等等,并对非刑罚处罚措施分类分等级,形成有梯度的适合未成年犯罪人的身心特点的教育罚体系。[3]
未成年人犯罪及其治理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复杂的社会问题,与一个社会的价值观念和公共政策取向密切相关。[4]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因此,任何未成年人犯罪处遇措施的选择,都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通盘考虑、整体构建,既包括实体、程序制度的构建,又包括相关配套体系的建设,单就刑罚体系的小修小补是远远不够的。当前,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也出台了一些规定,如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率和监禁率”、“一般应实行捕、诉、监(法律监督)、防(犯罪预防)一体化工作模式”、“要发挥检调对接平台作用,积极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着力促进政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和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建设”等。2013年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对这一决定的相关内容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的特殊理念、特殊机制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系统性有了较为充分的认识并提供了指导性意见,这些规定的出台必将为以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体系的改革积累丰富的司法经验并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未来,我国在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体系时,应当在准确把握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及其治理的司法现状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和做法,走系统治理之路。既要对刑罚体系的内部结构进行完善,如刑罚处罚措施和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比重及衔接等;又要对刑罚体系运行的外部联动机制进行改革,如刑罚体系运行的执行机构、程序及相关配套措施等。同时,要建立刑罚体系的内外运行协调机制,以确保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体系有效运转。
注释:
[1]于国旦、许身健:《少年司法制度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13页。
[2]莫洪宪:《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若干问题探讨》,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年第5期。
未成年人保护联动机制范文4
关键词: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职能;现代救助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2-0063-02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格局的调整以及思想观念的变化,社会流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伴随着这种变动过程,涌入城市的大量流浪乞讨人员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我国的救助管理机构带来了诸多困境与挑战。于是,做好新时期的救助管理机构职能的定位,以救助管理站为依托,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实现流浪人员的正常回归社会就尤为重要。这不仅直接关系到流浪人员自身权益的实现、生活状态的改善,而且也关系到我国现代化的进程、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苏州市救助管理站及救助现状
苏州市救助管理站的前身为1954年组建成立的“苏州市收容遣送站”,2001年6月经市政府批准在站内设立“苏州市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模式。2003年8月响应国务院废除《收容遣送办法》的号令,收容遣送站更名为“苏州市救助管理站”,原来的儿保中心也在2006年的8月更名为“苏州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中心按照“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以“爱心、真心、热心、耐心、安心”为救助服务理念,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等要求,救助管理站主要提供以下7项服务,分别是: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基本的衣、食、住、行服务,保障其基本生存;根据导致流浪乞讨发生原因给予受助者相应的帮助,这主要体现在协助那些因遭遇临时困难的主动求助者返回居住地,或对能查明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的特殊受助人员进行跨省接送工作;对流浪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甄别工作;对未成年流浪儿童的保护、教育工作;针对流浪乞讨人员的上街劝导、主动救助工作;对突发事件中人员的安置与分流工作;对受家庭暴力危害的妇女儿童的维权、庇护工作。中心不仅为流浪人员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还为他们提供心理矫治、文化辅导和一些相关的技能培训,以期通过这些措施来帮助他们更好地回归家庭和社会。
二、苏州市流浪人员救助模式优势与不足分析
(一)苏州市救助站救助模式的优势
1.积极主动为受助流浪人员提供全面的生活照顾、医疗服务和心理咨询
为入站人员首先提供“五个一”的服务,“喝一杯热水,洗一次澡,理一次发,换一身衣服,做一次体检”。针对入站身体不健康的人员,小毛病在站内医务室处理,大毛病送至合作医院治疗。站内设有心理咨询室,与专业心理咨询机构保持长期合作,配有相关的专业心理咨询师,定期与不定期为有行为偏差的流浪人员进行心理矫治。
2.对部分回归家庭的流浪儿童进行电话回访或实地回访
对那些因为家庭重组、家庭暴力等原因被忽视的儿童回归家庭后进行电话回访或实地回访,了解他们回归家庭后的生活学习情况和心理动态,鼓励孩子要自强自立自信,告诉孩子遇到事情可以打电话向当地公安、民政求助,站里会协同当地机构共同处理好相关事宜。同时对来站接孩子回家的监护人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给孩子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享有受教育权是监护人的义务,避免孩子再次流浪,巩固救助效果。
3.积极引入社会工作方法,推进救助工作专业化发展
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之一,亦是建立在公平正义、促进社会进步与福利水平提升的基础上,两者具有共同的价值基础和价值取向,因此在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工作中积极引入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有助于更好地开展救助工作,提供更为优质的公共服务。
(二)苏州市救助站救助模式的不足
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这项救助不是对救助对象进行长期终身救助并使其生活达到一定水平,而是帮助其临时解决基本生存困难。但现代救助的要求不仅仅是穿暖吃饱,更应该从生活救助到注重能力救助、从消极救助到积极救助、从单一性救助到多元化救助、从补救性救助到注重预防性救助、从救助管理到救助服务的转变,相对来说,苏州救助站救助模式面对新形势下的要求做得还是有些不够。
1.救助管理机制不完善、实施细则不明晰
救助力量比较单一,缺乏联动机制,没有发动社会民间力量,有效整合社会资源。搞好救助管理工作,光靠民政一家肯定不够,政府部门起主导作用,官方硬性的力量可以强制一些问题的解决,剩余的政府不太擅长的,就要有民间机构力量来完成。针对轻度智障、无法核实原家庭地址等一些原因长期滞留站内人员没有其他相应的转介或安置的详细措施。
2.救助对象单一、救助方式“机械化”
救助站的救助对象主要以未成年人为主,其他流浪人员救助工作开展得不够深入。救助方式主要还是以提供住所、食物、医疗、车票等物质帮助为主,按照《救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条款机械实施,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将救助工作视为一件具有固定流程的工作,按照公安送达或者自投——入站登记——提供食宿等服务——查询家庭地址——接回或护送的这一套救助流程,由于大部分流浪人员留站时间短,还没等工作人员去了解受助者流浪乞讨的深层原因就要离站了,导致对受助人员的生理、心理等情况进行分析少,满足不同受助人员的特殊需求少,缺少对求助者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精神慰藉、法律援助、就业指导等等连贯,救助产生的社会效果较弱。
3.物质资源利用率不高、专业工作人员配备不足
为了满足留站人员多方面的需求,救助站建立了多媒体教室、技能室、电脑室、阅览室、心理辅导室、健身房、音乐室、投篮机等,但这些设施资源利用率并不高,长期处于空置状态,未能发挥其有效作用。出现这种现象和缺少相应的专业工作人员是有关系的。目前救助站负责这些设施开展活动的工作人员,远远低于存在的设施资源数量,经常是一个工作人员身兼数职,忙东忙西,导致不能按时按质开展活动,面临“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尴尬局面。
4.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少,社工理念普及不到位
站内现有中级社工师一名,助理社工师四名,数量远远没有达到机构设置的岗位要求。机构专业社会工作者的多寡会直接影响到救助管理的质量。新时期的救助管理应是以“以人为本”为宗旨,以维护保障流浪人员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发展权为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而大部分工作人员的意识形态还停留在收容遣送的层面,未能体现现代社会工作的要求,在助人的过程中,只严格遵守规范流程,而未能注重方法手段和沟通技巧。在方法的选择上,没能依据受助者的问题特征、个性特点区别对待,社会工作视角下的各种专业方法的使用更少之又少,这阻碍快速实施救助和提升救助的效果。
三、现代救助管理机构职能定位的可行性路径探讨
我国以临时解决求助对象基本生存困难为主体的社会临时救助制度成为保障流浪乞讨群体基本生存需要、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安排。然而,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面临的新问题,这种仅仅以维持基本生存为理念,以经济补偿为主要方式的救助管理制度已经面临严峻挑战。现行救助管理模式难以适应救助群体需求多样化的要求,难以应对被救助者流浪乞讨的诸多复杂因素,难以实现助人自助的根本目标。所以迫切需要对现代救助管理机构的职能进行重新的定位。
(一)制定详细实施细则,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流浪乞讨成因具有复杂性特点,影响流浪乞讨人员发挥自身职能获得独立生活机会的心理因素、生理因素和环境因素相互交错、相互影响,针对不同个体的需求,对症下药,制定实施细则。流浪乞讨是社会问题,单靠救助站本身的力量不足以完成这个宏大的主题,救助站应扮演好资源筹措者的角色,积极引导慈善机构、民间社团组织等非政府组织以及公民个人救助参与到救助主体力量中来。
(二)扩大救助对象范围,丰富救助方式
按照《实施细则》中确定的4个救助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的规定,执行救助必定会将一些确实需要救助的人员排除在外。救助管理站应根据求助者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救助的范围,在实践中要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对那些遇到应急性困难或特殊性原因而生活无着的其他人员实施救助,防止他们沦落为流浪、乞讨人员。
(三)充分发挥志愿服务力量,提高物质资源利用率
志愿服务是志愿者自愿且不图物质报酬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进步、推动人类发展的社会事业。在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过程中,志愿服务能发挥重要作用,它不仅能向大众宣传救助管理办法,在日常生活中劝导流浪乞讨人员,还能组织、发动广泛的社会资源来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物质帮助、工作机会、法律援助。同时,拥有各种职业、知识、经历、观念和技能的志愿者还能为受助者提供知识和劳动技能的教导,补充救助站人员不足无法开展各项设施的缺陷,促进受助者认识与观念的改变,帮助救助管理站实现社会救助的最高目标——“自助”。
(四)推广社会工作理念,实施社会工作技巧
社会救助服务需求的深化大大扩展了社会救助管理的内涵,使社会救助工作愈来愈趋向专业化,要求由专业人员运用专业技巧向流浪乞讨者提供各种物质和精神帮助。有鉴于此,救助管理站应加强对现有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理念与专业技巧方法培训,并逐步吸收专业社会工作者进入救助站。“平等、尊重”是社会工作的重要理念之一,它要求社会工作者必须以平等的姿态、尊重的心态与受助者接触,这样,社会工作者才容易被受助者所接纳。现代社会工作有一套完整严密的工作流程,从接案到评估到干预到结案,要求必须做到环环到位,节节不少,这样专业方法的规范性确保了救助环节的完整性,提高了救助效果。
未成年人保护联动机制范文5
一、三风建设引领文化
每一所学校都有自己的精神。校园精神是一所学校的灵魂,是推动人们积极进取、育才成才、开拓创新的强大精神力量,在某种意义上说,校园的魅力就来自于学校的校园精神。培育和弘扬校园精神是学校发展的主题,是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在校园文化的建设当中,不论是校园建筑的布局、还是规章制度的制定乃至办学目标的确立,都应该明确地反映出这所学校所倡导的校园精神。
1.校风建设。校风直接体现着一个学校的精神风貌,好的校风具有深刻的感染力,催人奋进,对不良的心理倾向和行为具有强大的抵御力量,给他们一种无形的压力,使校园里的每一位教职员工、每一位学生都能够自觉言行。我校提出了“厚德、博学、务实、创新”的校风。“厚德”源自《周易》,“德”就是品德、道德,以法为准绳的德。“厚德”就是以宽厚博大的德行容纳万物,重视培育高尚的道德情操,提倡以宽厚博大的胸怀来对待和处理各种关系。“博学”,意在倡导拓宽知识基础,广泛学习追求新知。“务实”就是立足当前,踏踏实实做好教育的每一件事。“创新”就是要与时俱进,不懈的追求和探索。
2.教风建设。教风是教师在长期教育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教育教学的特点、作风和风格,是教师道德品质、文化知识水平、教育理论、技能等素质的综合表现。我校以师德规范为准绳,对教师进行分层管理,学校为他们搭建平台,创设教育环境创造锻炼机会,让不同阶段的老师在自己的位置找到自己发展的突破口。新教师要快速入格,基本规范教育教学行为;青年教师要能独立解读教材、设计教案,具有一定的教学机智,能娴熟地驾驭课堂;骨干教师要逐渐形成自己的教育教学风格,并带领一个团队一起研究、实践,团队中的每一位教师都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在团队的帮助下不断提升自己。因此我们提出了“敬业、勤业、乐业、精业”的教风,一支优秀的教师队伍正在逐渐形成,也有力地推动了我校的教育教学管理,使我校的教学质量和谐发展,稳步攀升。
3.学风建设。学风是指学生集体在学习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治学态度和方法,是学生在长期学习过程中形成的学习习惯、生活习惯、卫生习惯、行为习惯等方面的表现。我校以学生的文明礼仪为突破口,创造了裕元学校“礼仪三字经”、“法制童谣”,并以此为起点,结合“每月一事”活动,对学生的学习、生活、行为等进行强化训练,尤其是德育方面,通过法制系列活动的开展和熏陶,努力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因此我们提出的学风是“乐学、勤学、会学、活学”,将校园打造成学生学习的乐园,培养他们勤奋好学,做学习的主人,并为他们的终身学习和成功奠定基础。
4.人际关系建设。学校人际关系包括学校领导之间的关系、学校领导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关系、教职员工之间的关系、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和谐的学校人际关系有助于广大师生员工密切合作,形成团结统一的集体,更好地发挥整体效应。和谐的学校人际关系,有助于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个人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有助于排除和避免教职工之间、师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更好地完成学校的奋斗目标和工作任务。为此,我们设置了校长信箱、心理专家讲座等活动,让老师有机会说出自己的心里话,让学生有机会诉说自己的苦恼,让矛盾冲突化解在萌芽状态,创造和谐的人际关系网。
二、法治环境营造氛围
校园是学生接受知识、陶冶心灵的地方,它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学生置身其中,能在不知不觉中接受教育,这种“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教育功能是潜移默化的,是不可估量的。我校打造的是法制校园文化特色,因此,我们在搞好学校的绿化、美化工作的同时,突出了法治主题,力争让校园的每一个角落都具有人文性,都能自然地成为法治教育的理想场所,让师生的行为与校园的法治文化展现和谐之美。
1.法治一条廊。在我们学校教学楼的二楼,有一条通贯四幢教学楼、近200米长的走廊,学校充分利用这个长廊,将它布置成图文并茂的法治文化长廊,长廊分为“珍爱生命、遵守规则、保护自我、保护环境、保障权益、预防犯罪”六大主题,散发着浓浓的法治文化味。在长廊的上方,整齐地吊挂着一条条名人法治名言,如“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乱。”“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亡于法律。”长廊的左右两侧墙壁上是一幅幅法治宣传画,一个个法制小故事,以及师生的法治书画作品等。课间、午休时,学生只要行走在这条长廊里,“法治”就迎面而来,时刻提醒着他们。
2.法治一个厅。在学校法治长廊的北面是一个法治文化展示厅,墙壁上“培育法治理念,构建和谐校园”八个鲜红的大字异常醒目。展厅里主要展示“在家做个好孩子”“在校做个好学生”“在社会做个好公民”“师德师风”“志愿者风采”“法制教育成果”等六大教育主题内容。展板的内容针对小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图文结合,让学生易于接受。而且结合学校最新最近的活动开展情况,以及社会上一些法治新闻或优秀案例,学校德育处及时进行更换、更新,积极宣传法治弘扬正气。
3.交通一条街。在教学楼的西侧,有一条学生出操、去食堂用餐或是参加室外活动必经的道路,从南到北,大概200米,这就是学校的交通安全模拟示范街。路上有序地设置了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识线、标识牌等交通标志,有效地形成了微缩的实景街道。学校与周市镇交巡警中队联合组建了裕贤小交警学校,由交巡警中队民警每年培训30名小交警,并由这30名小交警再培训全体学生,让学生在参与和体验中学习交通安全法规,走上社会做一名守交规的小公民。
4.处处一句话。校园的法治环境布置,除了体现在一条廊、一个厅、一条街外,其实还体现在学校布置的每一个细节中,学校的每一个角落中。每一层楼梯上,都张贴着“文明行走、靠右上下”的标语,提醒学生与平时的行走相同要靠马路右边,避免因逆向行走而发生碰撞。每一间厕所里,都有“便后洗手、节约用水”的提醒,帮助学生自觉养成讲卫生讲节约的美德。校园的樱花园、桃李园等每一个园中,都有一句“校园美景、大家维护”“草色青青、踏之何忍”的话语默默地守护着,规范着学生的行为。食堂的墙壁上、柱子上,“颗颗粮食、来之不易”“既静又净、文明用餐”,督促学生形成良好的用餐秩序。
三、法治阵地提供平台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就是为了提高学生各方面的素养,尤其是道德修养。陶行知先生在给学生的一次演讲中说道:“道德是做人的根本。根本一坏,纵然有些学问本领,也无甚用处。”在法律、法治意识越来越强烈的今天,学校必须从小培养孩子的法治意识和能力,使他们真正懂法,从而做个守法的公民。因此,在校内可以开辟多个法治教育阵地,全方位、多渠道地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让法深入学生之心。
1.立足课堂渗透法治。课堂是学生接受教育的主阵地,法治教育渗透在各门学科中。我校专门出版了一套校本教材《法律伴我成长》,适合三个年段,学校专门开辟课堂,系统地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另外,低年级的《品德与生活》和中高年级的《品德与社会》是品德教育的专门学科,帮助学生了解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学会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也了解现实社会生活中相关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意义,如若违法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语文、数学、英语、科学、体育等学科中都蕴涵着丰富的与法制教育相联系的内容,全体教师充分挖掘教材中的法制教育因素,在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的同时对学生进行法治文明、公平正义、恪守规则等方面的教育,寻找到教育的最佳结合点。
2.媒体宣传扩大影响。媒体具有传播速度快、说服力强等优势,所以学校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将法律知识、法治小故事等,通过校园媒体的宣传,及时地告知学生和老师。学校成立专门的法制宣传组,由学生主持,将每周四定为法制宣传日,利用校园电视台、校园广播站,播放法治故事、宣传法治方面的新闻,尤其是关于青少年的,对学生有更直接的教育意义。我校还有“裕贤月报”,开辟了专门的学法专栏,向学生宣传法律知识,由学生讲“法在我身边”的故事等。学校的校园网上,及时地更新法治类新闻,向学生、向家长也向社会宣传法治知识,发挥校园网更大的作用。
3.共建单位搭建平台。周市镇交巡警中队是我校法治共建单位,他们的队长是我们的法治副校长,两单位经常一起开展一些活动,为教师、学生学法和用法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平台。每学期法治副校长都会结合社会现象和学生的实际,给他们上主题鲜明的法治课。带着小交警上街指挥交通,既让他们了解指挥交通的一些基本方法,也了解身边的人、车等遵守交通的情况,并通过他们可以向他们的家长及亲朋好友宣传交通法规的重要性。小交警们常说:还是有不少人会违反交通规则,好几次都差点发生交通事故,真的很危险。这样的实际体验,教育的意义和效果是不言而喻的。
4.法治报刊提供借鉴。学校的图书馆里都有丰富的藏书,开辟一个专门的栏目“学法天地”,摆放一些关于法律的文书,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可以供高年级学生自学。购买一些有关法治故事的图画书,图文并茂,让低年级的学生也能看懂,也能从书中获取法律知识。关于法治的报纸、杂志也不少,并且每周、每月更新,可以让学生及时地了解相关的信息,让法律的警钟在他们心中长鸣,也促使他们形成正确的、良好的行为。
四、法治活动提升素养
小学生的认识是比较感性的,通过具体的活动能让他们获得更深的感受和体验。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活动是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的有效途径。
1.校园法治周如火如荼。与校园艺术节、校园科技节一样,组织开展校园法治周活动,通过多种形式、集中性的活动,让学生充分感受到法无处不在,进一步认识到法的重要。可以开展法治歌曲比赛,组织法治故事演讲,进行法治黑板报、手抄报、书画比赛,在高年级还可以开展法治辩论赛、模拟法庭等活动。分年级,全员参与,让法真正植入每一个学生的心中。
2.各类法治赛积极参与。上级有关部门也经常会组织一些法治方面的比赛活动,或许有的并不是教育部门直接组织的,但都应该组织学生积极参与。教育不仅是教育部门、教师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相关部门的活动能为学校的教育锦上添花。如司法部门经常会组织法治宣讲团,免费为学生宣传法律知识;组织学生、甚至家庭进行法治知识竞赛;组织学生进行公益的法治宣传活动等。这样的活动是学校法治教育的有益补充。
3.经常将法延伸到家庭。学生通过学校的教育逐渐知法、懂法,他们是家庭的核心,以小手拉大手的形式,通过他们将法律知识传递给父母甚至祖父母,将学校的教育迅速扩张,使教育的成果扩大化,这正是我们的教育所期待的。因此,家、校经常联动,通过宣传资料、孩子转述、家长孩子共同学习等方式,经常性地把法治教育延伸向家庭,也让学生的校园学习和家庭影响相一致。
4.形成工作网定期反馈。孩子的教育是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承担的,三方形成合力,其力量是无与伦比的。因此,在校内成立了法治教育工作网络的基础上,应该挽起家庭和社会形成反馈的联动机制,每月召开例会,组织学生进社区、到社会上进行实践,在具体的实践中考验他们的法治意识和能力,从而进一步推动学校的法治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联动机制范文6
小学学校安全工作计划(一)
2017年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和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完善校园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强化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和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完善和落实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矛盾调处等源头治理机制,确保全县学校安全稳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学校周边综治工作机制
1、完善组织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校园治安防范、校车安全管理、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机构。
2、健全工作制度。各地校园治安防范、校车安全管理、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结合当前校园安全形势和有关要求,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健全各地各学校联络员制度,健全完善工作联系和协调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会议、形势研判、情况信息、工作述职、目标考核、检查督导等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工作统筹,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3、落实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切实落实本地本校在校园安全管理中的主体责任,保证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各项要求得到贯彻落实。
二、加强安全法治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4、落实安全教育课程。切实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命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中小学生命安全教育每周一个课时,心理健康教育每两周一个课时的要求,对学生进行系统的生命安全教育,并做到教材、教师、课时“三落实”。
5、加强法治教育。各地各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制度,每半年举办一次法治讲座。推进法治教育进课堂。加强校园法治文化建设,拟创建法治教育示范学校20所。
6、开展应急逃生演练。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5.12防震减灾日”、“11.9全国消防日”等有利时机,每学期要开展不少于2次的专项应急逃生演练活动,并做到有方案、有组织、有总结,切实增强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三、夯实安全防范体系,提升校园治安防控能力
7、进一步加强保安培训。切实按照《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技术标准》配齐配强安保人员及监控、防护、报警设施设备。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安保人员值班备勤工作,强化安保人员培训,提升安保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8、完善、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门卫值班、校园封闭管理、领导带班值班、校园安全巡逻、寄宿制管理等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9、大力推进校园巡逻队伍建设。各地各学校要抽调年富力强、有责任心的教职工组建校园巡防队伍,充实校园安保力量,并在当地综治、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校园巡防工作。
四、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校园安全管理
10、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进一步落实各地各类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进一步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定期开展消防知识教育。进一步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积极开展消防专项整治活动,深入推进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设,确保校园无火灾事故。
11、开展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两化”体系建设,按照“两化”要求和《襄阳市学校安全台账管理办法》,定期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逐步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实行台账管理,限期整改,对较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12、切实做好防溺水安全工作。继续贯彻落实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函〔2013〕7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的通知》(襄政办函〔2014〕15号)要求。在夏季来临之前和秋季开学之际,各地各类学校要通过深入开展“六不”预防溺水主题教育,制发、回收《致学生家长一封信》,召开预防溺水专题家长会等方式,提高学生及其家长对防溺水工作的重视程度,强化学生家长的监管责任。同时,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强化宣传教育、学生上下学途经路段的水情隐患排查,重点水域的安全管理等工作,确保学生溺水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坚决杜绝发生群体性溺水事故。
13、进一步加强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和《襄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意见》,认真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批制度和随车监管人员等制度,实现校车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认真开展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构建校车安全培训体系,定期对校车管理人员、驾驶员、随车监管人员进行培训。在春、秋开学之际,开展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活动,强化校园及周边交通管理措施,加强校园周边交通执法管理,治理学校门前乱设摊、乱占路、乱停车等顽症,大力整顿校园及周边的交通秩序和“黑校车”、“黑出租”揽客营运等问题,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和人员伤亡,确保全县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
14、加强校舍安全管理。定期对校舍进行勘验检查,一旦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危房,要立即停用,并采取封闭等防范措施。有基建施工项目的学校要实行封闭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五有配套”建设三年计划,切实改善农村寄宿制学校的条件。
15、做好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工作。结合季节的特点,加强春、冬季传染病防控。各中小学校要切实落实晨检制度和因病缺课追踪制度,及时发现和报告发热等症状的学生患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学生集体活动的教室、宿舍等场所,要定期进行消毒、开窗通风,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要加强食堂管理,切实落实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技能培训和健康管理,严格执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落实好食品留样制度,确保学校食品采购、加工、出售、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
五、加强检查考评,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16、继续推行学校安全工作明查暗访督查制度。按照校园安全工作督查制度,定期对所管辖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明查暗访,对所发现的问题要列出整改清单,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考核。
17、认真开展学校安全工作年度考核。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对各地各校的绩效考核指标,进行量化考评,考核结果计入各地年度综治工作考评总分,并作为表杨学校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对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和镇(区)实行“一票否决”。
小学学校安全工作计划(二)
根据上级政府、xx市教育局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要求,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学校安全工作无小事”的意识,结合我校安全工作现状,特制订2017年我校安全工作计划如下: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
1、强化组织建设机制。进一步调整、充实、完善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
组员:各中层领导及各班级安全委员
强调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决策者的角色,确立一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副校级分管领导,设一名得力的安全专干,每班设立一名安全委员。领导小组要全面、具体、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职责,及时计划、布置、督导、检查、总结学校安全工作,有效研究解决各种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
2、强化责任落实机制。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层层建立责任制,把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各基层、各人头上,确保学校安全工作事事有人管,处处有人抓,做到管得有条理,抓得有成效。
3、建立完善有效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的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落实。制定完善的学校安全工作的各类应急预案和活动方案,充分体现科学性、防范性、针对性、实效性。
4、强化安全教育机制。安全工作重在防范,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素质和防范能力,是学校安全工作重中之重。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班会、校会、国旗下讲话、安全知识讲座、专业人员报告会、黑板报、手抄报、宣传栏、广播、电视、网络、专题活动等途径进行安全系列教育。
5、强化安全经费保障机制。根据xx文化体育局《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标准》的要求,切实安排好安全工作经费,及时检查、更新安全设施、设备,特别是做好校舍设施,防盗设施,消防设施,实验器材,体育设施等日常检查,维修工作,从硬件上做好事故防范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6、强化安全工作奖惩考核机制。进一步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的考核力度,把安全不工作列入平时及年终考核中,并做作为教职员工评优晋级的重要指标。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影响学校安全工作目标实现的,严格追究先关责任人的责任。
7、强化学校安全工作培训机制。学校在参加xx市教育局安全科对学校负责安全的领导、专干、保安等人员业务培训活动的同时,学校还要加强对学校领导班子、班主任、任课教师、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
8、强化学校安全工作检查机制。学校各种设备、校舍、电气设施、消防设施、体育器械等等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经常性的开展检查并做好记录,每学期开学之前要进行一次全校性的安全大检查,平时要开展各专项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9、完善校园安全预警保卫机制。加强校园值班、巡查力量,充分发挥校园警务室,校园监测防盗报警系统等作用。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的结合,促使各项防范措施相互配套衔接的校园安全预警防控网络的形成,并发挥其作用。
10、监理、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保障机制。为积极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确保学生人身安全,要办理好校园责任险,既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又保证学校正常秩序,有效转移,摆脱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尴尬处境。
二、主要工作
(一)抓好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1、加强安全法律法规教育。主要内容:《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生人参伤害事故预防预与处理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安全教育读本》。组织教师认真学习《大连市安全教育和管理手册》和《安全教育一日常规》,进一步增强对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心和紧迫感。
2、加强安全专题教育。开学第一天上好安全教育课,重点突出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共公卫生安全等,防学生早晨 、课间、中午意外伤害事故等。 必须把安全教育课列入到学校课时计划之中,并实实在在上好安全课。平时,学校、班级至少每月集中全校师生,上一次安全专题教育大课,并作安全教育备课和详细记录。要通过各类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深化安全教育的内涵。根据不同学生年龄段,安全事故多发的时间段和重要场所等加强教育和防范。
3、广泛开展法制教育。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和任课教师的作用,开展青少年xx法教育,以典型的突发事件、暴力事件、法律法规常识为主要xx法教育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把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化作平时自觉行动,提高“依法治校”的水平,提高学校处理安全问题、安全事故的能力。
4、充分利用“安全教育日”、“安全教育周”、“安全教育月”等开展一系列安全教育活动。三月、九月定为“学校安全教育宣传月”,每学期开学第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宣传周”,每年3月26日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并以次为契机,开展有针对性开展安全意识、安全防范、安全救护教育。要把安全教育与德育工作和教学工作融为一体,形成大安全教育观。
5、注重学生、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心理健康排查工作。防止矛盾激化,自杀、他杀的恶性事件繁盛。建立心理健康排查和教育档案,对心里有严重疾病的人员要采取有效的教育管理措施加以防范。
6、通过国旗下讲话、班队会、家长会、致学生家长一封信、手机短信、安全教育宣传栏、橱窗、网络、电子屏幕等形式,形成学校、社会、家庭相互联系的教育防护网络,加强安全教育和提醒。
(二)加强安全工作管理,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1、加强门卫安全管理。
(1)学校聘用专职保安人员,经教育局审查,公安部门培训合格,方可持证上岗。保安人员必须品德端正,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文明服务,坚持原则,履行职责。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在岗时要做到“三不准”,要按学生上下学规定时间开启校门,校门开启后,学校值班领导、教师、保安人员一律在校门口疏导学生。
(2)学校校园实行封闭管理。学生在校期间,校门要及时关闭,外来公务人员要问明来由,经校长同意,检查相关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内。平时接待学生家长和非公务人员一律在警务室。严禁精神失常、酗酒、非正当理由者、闲散人员携带不安全物品进入校园。
(3)门卫室要配备必要的防范器材,按规定巡查校园,要能防偷防盗,防暴治暴。
(4)凡不属于例行公务外来车辆,一律禁止进入校园。属于外来公务车辆必须登记车牌号,检查核实后方可进入校园。学生上下学时段,任何机动车辆禁止出入。
(5)学校领导、保安人员每天要定时对学校的水、电、门、窗等以及校园周边环境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置和报告。节日长假前后,学校要对校园内及周边环境进行一次拉网式安全检查。长假期间,必须加强值班值宿工作,增派人员,轮流守岗。
2、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1)学校要遵受有关交通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校长为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校长、安全专干要具体负责校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通过家长会,致学生家长一封信,请交通专业人员到校做报告等形式,加强交通安全工作管理,形成学校、社会、家庭共同预防学生交通事故的联动机制。
(2)要加强对徒步、骑自行车上下学的学生交通安全管理。要摸清底数,搞好登记。放学徒步、骑自行车回家的学生要以屯为单位,选好屯长、车长,在屯长和车长的带领下,站队、结队回家。学校要采取措施认真检查、整改学校交通安全隐患,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3)制定校车和其他交通工具的安全应急预案。明确较大安全事故发生时,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的原则和程序,采取措施实施救援并进行妥善处理。建立学生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每年学校要班主任、家长、教运公司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明确各自管理责任,实施“无缝对接”。
(4)严禁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严禁“三无”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严禁组织大型活动租用无资质车辆接送学生,严禁校园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危及到学生安全的活动。
(5)建立校车管理档案,完善校车管理台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配合校车公司每学期组织一次校车安全逃生演练,提高学生避险能力。落实校车照管人员,定期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组织他们学习交通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履行好xx市教育局规定的职责。
3、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
(1)制定防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消防管理责任,管理各部门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加强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每学期开学初至少集中培训一次,教职工必须学会使用灭火器。每学期至少搞一次消防逃生疏散演练活动。
(2)教学楼的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并设置应急照明灯和应急疏散指示标识和疏散示意图。要保证消防设施有效可用,要配足配齐灭火器和其他消防器材。定期排查火灾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
4、加强用电安全管理。
(1)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则,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严禁使用超负荷、大容量电器,严禁擅自更改用电保险装置。除教学需要外,学校不得在图书室、宿舍和个专用教室等实用电路、电暖气、电烙铁等设备。计算机、饮水机、复印机、印刷机、空调等电器使用完毕后应关闭电源。
(2)安排专业人员定期检查、维修电路,电气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排查和整改。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更换,有专业电工设计、施工,并充分考虑电源用量和线路安全,加装漏电保护装置。要注意雨季的用电安全,雷雨天气,要关闭微机房、远程教室和教师计算机电源。
5、加强校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1)要定期对校舍、围墙、厕所、停车棚等进行勘察,发现险情应立即整改,不得使用险房。停车棚等简易房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能承受各种自然灾害的侵扰。教学楼楼梯、通道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楼梯扶手、围墙不能低于规定高度。
(2)操场上各种铁质体育设施,幼儿园大型玩具,要采取防锈措施,并定期检查是否锈蚀断裂,预防伤害事故放生。
(3)学校冬季采暖前要有专业人员检查供暖设施,发现问题要及时维修。锅炉工必须先培训后持证上岗,严防盲目上岗操作,定期检查、保养锅炉及附属设备,做好运行记录,设备检修,保养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报告整改,不合格的锅炉不得使用。
(三)强化安全隐患排查,加大整治工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