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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综合调整性范文1
关键词 WTO 经济法 功能 综合系统调整 直接导向影响 实现经济效益 体现社会公平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法学界在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调整对象、价值取向、功能作用①及相互关系等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和争论从未间断过,可以说是成果颇丰,但其中一些问题至今尚无定论。对于这些问题的探讨,学者们大都是沿建国50年以来我国自身的发展历程,着眼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并以之为背景而进行的。如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成定局,问题的焦点已不再是我国自身经济体制的转型与发展,而是如何将我国融入WTO这样一个真正的、完全意义上的市场运作机制之中②。因而我们不仅要探寻自身发展过程中的规律,更要分析世贸组织所确立的规则,亦即世界其他国家业已形成的一般规律,以WTO所确立的全球通行的交易规则为背景对经济法和民(商)法的一些基础理论问题做出重新认识。本文拟就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经济法的功能问题,谈些许思考。
引论:
考察经济法的起源与发展,我们不难发现: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克服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调节的盲目性与滞后性,排除市场竞争障碍(垄断、限制竞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制定了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其功能就是对付社会经济发展中因市场失灵引发的经济危机。所以有学者分析指出当时的经济法就是“危机对策法”。而在东方,“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直接刺激了社会主义经济法的出现”①。那时的经济法,功能也比较单一,即作为国家推行经济政策、实现经济计划的手段。在改革开放前的我国,经济法实质上“已经成为国家行政权力命令的翻板”②。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与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经济法被赋予了新的活力,它具有其他部门法所无法替代的独特功能,因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起来。当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入攻坚阶段,当我们面临社会转型时期的当代中国而思考我国经济法体系构建,当我们最终选择“入世”并准备面对WTO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时,我们就不得不重新审视经济法在人们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独特功能了。这不但有助于经济法自身基础理论的完善,而且能够重新明确“入世”以后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分工及其相互关系。
本论:
世界贸易组织(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 由三个总协定(货物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总协定)及下属附件和许多专门协定构成。WTO及其法律体系的宗旨,是逐步减少和消除成员方政府以关税、数量限制、管制立法和其他国内立法与行政措施设置的国际贸易壁垒,以及其他对国际自由贸易平等竞争的扭曲行为;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协定,规定所有成员可以接受的贸易自由化程度和所允许的国内贸易保护措施,逐步推进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①。其主要职能有三: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制定和实施多边贸易规则以及组织多边谈判。其主要原则也有三: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世贸组织的所有成员方和申请加入方最重要的义务承诺,就是接受世贸组织规范对国内政府贸易管理活动的约束,接受世贸组织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和透明度制度对国内贸易行政活动的监督。
通过上述世贸组织的基本情况,我们不难看出WTO规则是以民商法为根据确立的,其核心就是推进自由贸易、使各成员在此过程中谋求各自的发展。然而,WTO的实践也不断提醒我们,仅有民商法规制是不够的,纯粹的贸易自由,必然导致垄断、倾销等诸多妨害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不合理现象产生。因而在WTO达成协定的同时,各国都会或多或少做些保留条款,并且一定限度之内的贸易壁垒也被视为是可以接受的。这实质就是经济法手段的运用。以民法为基础、经济法为保障来发展经济的模式,已为世界多数国家的发展所证明。因而,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也应在依靠民商法作基础性调整的同时,辅以经济法的保障。让经济法扫除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障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并进行宏观调控,将一个没有“瑕疵”的市场还原给民法去调整,成为民法调整经济关系的“环境法”。
加入世贸组织,将使我国面对一个完全的、绝对的市场运作体系,经济法在其中所特有的功能将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经济法能够以全局观念,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综合系统调整,并实现“微观规制”与“宏观调控”两种手段的有机结合。
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是社会分工细化与社会协作强化的对立统一。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社会经济关系必然同时朝着分化和综合两个方向不断跟进。这就要求法律对各类具体的经济关系既能区别对待,进行分别调整;又能一视同仁,进行综合系统的调整。传统法律部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正是按分类调整和分段调整进行的,但彼此间缺乏应有的连贯性和协调性。这就需要运用具有综合系统调控功能的经济法,综合协调国家、市场、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市场经济模式。
以民法为核心的传统法律部门只能在微观领域对社会经济做有限的调整,自身的修正并不能完全消除其局限性。自由商品经济市场自我调节的盲目性导致垄断的产生,使得社会经济运行秩序紊乱、经济结构呈不平衡状态。而从个人立场出发的民法,只能从微观领域对此作些修补,无法解决社会经济的整体运行和总体结构问题,无法从全局进行调节。
以全局观念综合调整是经济法特有的功能。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关系复杂多样,相互联结、相互渗透、综合发展的趋势日益加强。经济法正反映了经济关系分化与综合两个方向发展要求,实现了微观规制与宏观调控手段的有机结合。一方面通过众多的具体的部门经济法分别调整各类经济关系,另一方面又从总体上对各种具体经济关系进行全面综合调整。1、在微观规制方面,经济法运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责任法等法律对社会经济进行个别调整,干预私人经济,保护市场中的弱者,减少资源浪费,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例如,反垄断法的适用,可以保障有效竞争,提高经济效益和保障经济公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可以保障市场主体营利行为的正当性,促进经济的良性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可以保障弱者的权益,实现社会正义,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2、在宏观调控方面,经济法运用财政法、金融法、税收法、投资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法等法律,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任务、方针和原则这些根本方面进行综合调控,使整个社会经济均衡高效地发展。例如,财政法的适用,从总体上调控经济运行;金融法的适用,从总体上调控货币资金的运行;税收法的适用,可以调整社会分配,限制或激励某个行业的发展;投资法的适用,将有限的资金合理分配,集中于重大建设项目;产业结构调节法的适用,可以干预扶持第三产业的发展,使产业结构加速现代化从而推动全面经济增长。
经济的综合调整性范文2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价值超越
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民商法调节能力的不足逐渐显现,为强化法律价值取向功能,经济法出现并针对超越民商法界限的方面进行了说明,例如其超越了国家不介入私人经济生活领域的传统;改变了民商法维护个人利益的立法基点,将社会经济总体利益作为其价值目标,社会法性质突出;将民商法对待社会关系所采取的放任自由、消极限制态度转化为强制促导等,经济法对民商法的价值超越特征已经逐渐显现。
一、经济法对民商法价值超越的理论分析
虽然经济法和民商法均以特定的市场经济关系作为规范对象,而且两者适用许多相同的法律制度,如民商法中的物权制度在经济法主体权利方面的适用、民商法中的法人制度在经济法市场主体地位方面适用等,但两者也存在明显的区别,法律之间的区别是由于其在调整社会关系中存在有限性决定的,这种有限性也体现了法律价值,所以对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差异进行分析,可以为两者的价值关系判断提供依据。
(一)调整对象差异
1.经济法调整对象:现阶段,社会各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并未达成一致的观点,但结合各种意见可以发现,现阶段其均认同经济法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的管理、协调等方面,换言之其均肯定经济法是国家调节和管理经济的一种法律依据,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国家经济调节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关系,在此类社会关系中国家是其中的重要主体,所以其在经济调节的同时也具有行政管理特征,可以视为国家经济调整过程中为调节社会经济结构、推动市场正常运行而产生的特定关系。2.民商法调整对象:民商法以民间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换言之,民间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形式在经济活动发生过程中,主体间出现的涉及经济领域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商法的调整对象,在民商法的调整对象中,当事人主体在进行经济交换过程中具有平等的地位,不存在国家管理与被国家管理、国家调节与被国家调节的关系;主体间进行的经济行为是等价的或有偿的,经济主体都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参与市场经济,形成经济关系。可见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国家对经济实行管理关系中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而民商法的调整对象包括民间社会经济关系,两者虽均属于国家经济调节引起的社会关系,但民商法不具有经济法的国家强制性。
(二)调整目的差异
1.民商法调整目标:民商法具有较显著的个人本位特征,认为人具有自由的一致,所以其利益抉择应由其自身决定,社会作为大量个体构成的整体,应通过保护个人利益追求,创造出更多的短期个人利益,以调动个体实现财富创造最大化。2.经济法调整目标:经济法在肯定个体意志的前提下,更加强调将其与社会整体利益相协调,认为个体是社会整体的构成单元,其个体的利益创造应建立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换言之,个体具有推动主体发展的责任和义务,可见经济法目标将社会、经济、环境、资源等因素全部纳入调节目标之中,希望通过对各种因素进行调节实现人类的全面发展,使社会经济关系可以结合实际需要得到有效的调整,其调整目标实质上是将个体利益目标和社会整体利益目标进行了统一。可见经济法相比民商法在调整目标方面设计的因素更加全面,突破短期目标限制,向长期目标扩展。
二、经济法对民商法价值超越的具体体现
经济法和民商法在调整对象方面的差异,决定其可以为特定的社会关系调整提供依据,发挥其法律价值,经济法对民商法的价值超越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经济法在社会经济关系调整方面功能更加突出
由于自由商品经济市场忽视市场的调节作用,必然导致其在调节的过程中盲目性特征明显,垄断成为市场调节的主要形式,在资源、技术等因素分布不均衡和市场供求变化等方面的作用下,自由商品经济市场的秩序将难以保证,经济结构复杂且混乱,此时应用强调个人利益的民商法,虽然在微观方面可以进行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调整,但受其局限性的影响,其并不能直接的对社会经济结构、运行定宏观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生产领域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过程中,出现的经济关系更加复杂,需要具有全局观念,能够对社会经济关系综合调整的经济法为社会关系调整提供依据,经济法不仅可以针对社会经济中存在的具体关系提供法律依据,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市场经营主体间关系、反垄断法调整市场垄断问题等;而且经济法可依针对不同的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例如隶属于经济法的金融法、税法、投资法等均可以作为综合调整的依据。这种由微观调整向宏观调整的转变,体现了经济法对民商法的价值超越。
(二)经济法在社会经济发展影响方面更加直接
民商法的调整目标决定,其在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过程中主要以一般私人间的利益冲突为对象,以此保证个体间的利益、个体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达到平衡的状态,换言之在其经济社会经济关系调整的过程中并未引入“国家”主体,致使单纯的追求个体与社会利益的均衡,这必然导致民商法不具备直接影响社会经济的能力,社会经济协调、持续运行已经超越了民商法的保护、调节功能范畴。而经济法其允许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通过直接对国家和经济主体间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推动国家的整体经济向更加稳定、持续的方向发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更加直接,可见经济法在一定程度上对民商法的功能进行了弥补,强化了国家宏观调控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更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所以其对民商法实现了价值超越。
(三)经济法在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健康性、持续性方面更加权威
民商法为实现自身的调整目标,会针对市场参与的个体间产生的利益关系进行不断的调整,以期在利益关系得到协调的同时,社会经济实现持续发展,但社会经济关系并不是简单的市场个体社会关系的简单叠加,在市场个体间社会关系的基础上,还会受到资源分布、环境因素、市场需求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使其能否通过调节个体利益关系实现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存在较显著的不确定性;另外,民商法对市场自身存在的滞后性、自发性等并不具备直接的调节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大了其市场经济调节的风险。而经济法其调整对象和调整目的决定其可以对社会化生产中主体间产生的社会关系进行直接的调整,例如,经济法要调整社会经济总量、优化社会经济结构、合理分配社会经济效益,可直接通过金融法、财政法等具体的法律依据实现;要调整社会利益分配可直接通过税法实现;要保护消费者的市场地位可直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现等,可见经济法虽然在直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具有不确定性,但可以为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保障,这也是经济法对民商法价值超越的具体体现。
(四)经济法在体现社会公平方面更加充分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参与市场的主体形式更加多元化,致使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关系相比过去更加复杂,市场主体的性质决定其在参与市场的过程中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润作为主要目标,在此环境中,要保证各主体的合法经济利益不受侵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需要对现代市场中产生的各类经济关系进行平衡,其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就是合理的协调相关的经济利益。民商法的调整对象和目的等决定其以个人利益作为经济关系调整的重点,要将其社会利益放在其同等高度或更高的高度不具有可操作性,而经济法在社会经济关系调整的过程中,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重点,向个人利益倾向,强调在系统把握全局的基础上,对社会、个人等多方面的利益进行均衡,利用法律的权威性保证社会整体利益不受侵犯。可见经济法相比民商法其更加强调社会公平、个体间的公平等,希望通过整体的公平环境,为个体利益均衡创造条件,这也是经济法对民商法价值超越的具体体现。经济法对民商法具有价值超越显而易见,但需要注意的是民商法在处理平等社会主体关系方面也具有其优越性,在实际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中既要肯定经济法在宏观调控方面的重要价值,也不能一味的否定民商法在微观调控方面的作用,应在全面认识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区别、联系的基础上,将两者结合应用。
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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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国家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属于法的范畴,同社会其他的法律部门一样,都是由法律规范组成的。需要指出的是,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发生在本国经济运行中的经济关系,而非国际经济关系,因此属国内法体系的范畴。
一般来讲,经济的调整对象主要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点:1、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3、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4、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差异性和关联性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差异性
1、经济法和民法本位实质不同。经济法是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调整公共权益与私人经济利益的法律,它的超出了以往公、私法区分的界限。其实质是以社会为本位,从大局出发,保证整个社会经济利益平衡,进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良性发展。而民法则不同,它调节的主要范围是民事纠纷,是从公民的个人利益出发,保护公民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其实质是面向广大公民的私法,维护民事主体的权益的。
2、经济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处理经济事物和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其调整的主体是国家,调整的内容是国家经济事物管理与协调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民法的调整对象却是在进行经济互动中各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主体存在于广泛的民间社会经济运行中。
3、经济法与民法的调整方式和手段的不同。民法是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为本位思想的私法,其调整方式通常是由当事人按照自身的意志和需要设定权利和义务,而权力机构对此并不予过多干预。经济法采取一系列的综合调整经济的手段,通过宏观调控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使经济法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进而保障经济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联性
1、经济法和民法在调整对象上的具有互补性。首先是由于经济法和民法都处在一定的经济关系之中,而这其中的部分经济关系通常在不同的主体关系中、不同的层面上会出现及其复杂的局面,因此,必须有不同的法律对其进行调整,进而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上共同去保障社会关系的健康发展;其次是因为某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仅仅依靠一个单个的法律部门是难以生效的。因此,民法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交叉性,决定了二者的并存必须要有互补的方式。
2、经济法和民法在作用和方法上的互补性。民法是以平等人格作为基础建立的公平法则,使经济个体能够完全的的享有意志自由,而它自己将尽可能保障行为主体权益,同时,集合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来实现社会经济的理想状态。经济法则是依靠的国家宏观的调节手段,以国家的名义,管理和调节对象的权益,它注重的是整个社会主体的大体公平,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以实现社会的整体权利,保证社会的整体利益。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差异性和关联性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差异性
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此外,虽然经济法与行政法都是在调整某一范围的经济关系,但二者的调整范围不完全相同。行政法主要从微观角度,调整个别、具体的微观经济关系。而经济法则是从宏观角度出发,调整社会的整体经济关系。
相比较而言,后者更注重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立足于国家宏观经济角度,从税收关系、金融关系、计划关系、财政关系等多方面进行综合的前瞻性的调整。所以,二者在调整经济关系上,广度和深度都有所不同。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方法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经济法的调整方式更加普遍,经济法通常以国家计划作为指导,其调整方式主要包括经济杠杆、利率、税收等内容,通过上述手段间接影响经济法主体,从表面上看不具备很强的强制性,并允许实施经济制裁和自主经营。而行政法恰恰相反,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行政隶属性,调整方式是直接的,调整方式包括行政措施、直接管理和行政制裁,通过行政命令、批复、决定和决议等调整社会经济关系。
3、行政法与经济法的调整准则和价值基本取向不同。经济法以实现国家在某时期的经济建设任务、并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为主要目标,保障国家对国民经济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宏观管严,微观搞活。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兼顾各相关主体的经济利益,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另一方面,行政法主要运用行政手段是管理各项行政事务,以行政关系的贯彻命令与服从为主要准则。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的综合调整性范文4
尽管内陆河流域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了中长期水资源规划,但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缺乏宏观控制,只强调水资源满足工农业发展的需求,而不注重经济发展、产业布局与水资源条件的匹配性;只重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而对水资源的节约、配置与保护重视程度不够;流域水资源管理与区域水资源管理关系没有理顺,流域管理相对薄弱,上下游、左右岸、不同地区部门之间用水矛盾依然突出,存在区域用水计量、水费征收、取水计划及监督管理等工作不够完善,区域之间管理力度不一等问题;由于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和经济杠杆对资源的合理配置在管方面没有充分发挥,流域内涉及的取水许可与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功能区制度、水资源论证制度、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等还存在一定问题,影响了水资源的高效管理和合理配置。
2内陆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模式
随着水资源问题的日益突出,结合内陆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研究现状,以改善生态环境、水资源高效管理为目标,在内陆河流域生态-水文-经济综合研究的基础上,探讨基于“三条红线”、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地表水与地下水联合调度和流域水资源集成管理的内陆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模式,提出在未来应加强内陆河流域水资源污染研究、气候变化影响下内陆河流域水资源研究、人类活动影响下内陆河流域水资源研究和内陆河流域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研究
2.1基于“三条红线”的内陆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模式
三条红线是国家为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能力3个方面划定的管理红线,它与一定地区的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体现了该地区一定时期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社会发展规模、社会管理水平,是水资源管理必须达到的目标[8]。实行“三条红线”控制的水资源管理模式即是将“三条红线”的主要内容贯穿在水资源综合管理包括管理理念、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管理体制到管理制度的全过程[9]。内陆河流域水资源管理中应严格执行基于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的水资源管理框架、基于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的水资源管理框架和基于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的水资源管理框架。实现内陆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和制度管理与设计,制定流域宏观层面的年度用水计划和微观层面的主体用水计划,根据内陆河流域经济发展规划和不同部门用水目标,确定用水优先次序,形成流域年度供水计划;实现内陆河流域水资源高效利用,落实流域定额管理制度、水资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制度以及用水效率考核制定设计,促进流域各部门和区域用水和水资源配置的合理分配,将水资源管理落实到生产生活节水的各个环节;实现内陆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目标,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落实流域水功能区划管理制度、水功能区监测体系、入河排污物质和量统计、计量及考核制度设计和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作框架,加强水功能区的监测与监控力度,处理好流域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切实保证水体功能的良好发挥。目前,内陆河流域结合国家相关政策,依据流域水行政管理区域,制定了近期、中期和长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目标、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在强化“三条红线”水资源管理模式下,应注重加强内陆河流域水资源评价、生态环境需水、水资源合理配置与高效利用、水资源需求与过程控制、流域纳污能力计算以及水资源综合保护等方面的研究工作,从而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2.2基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内陆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模式
鉴于内陆河流域水资源系统特点及生态环境特点,在进行水资源管理时,必须考虑其引起的生态环境效应,确定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和分配方案,即将水资源作为一个动态系统,考虑其时空分布及内部各种水资源间的相互转化,在维护现有流域水资源系统的宏观稳定态及流域生态环境平衡的基础上确定水资源的开发管理方案,对水资源也要进行统筹安排、系统分配,以获得最大效益,从而实现水资源管理中恢复和维持生态系统健康发展所需要的水量,从根本上转变内陆河流域生态环境日益恶化趋势,促进内陆河流域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了对内陆河流域水资源进行科学管理以保护生态环境,必须分析水资源与生态环境的耦合关系,建立其耦合模型,进行水资源开发方案的生态环境效应评价。评价不同内陆河流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对植被的种类、分布、生长状况影响,分析不同植物的生存域,即植物对水、盐等地质环境因子组合的适应范围,以此来促进内陆河流域水资源与生态系统相互关系研究,为内陆河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提供科学依据,同时由于内陆河流域的水文过程控制着生态过程,对内陆河流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有着直接影响,同时也决定流域生态安全。加速内陆河流域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对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改善内陆河流域自然生态系统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生态需水作为内陆河流域水资源管理的重要部分,在内陆河流域水资源配置中不容忽视。根据内陆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目标,进行流域生态功能分区,确定生态治理重点区,提出生态保护与恢复目标原则,进行内陆河流域生态需水分区,确定不同保护目标下内陆河流域适宜生态需水量及生态需水阈值。而要实现内陆河流域水资源与生态系统之间的协调发展,必须对流域水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协调好内陆河流域上、中下游用水问题,处理好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比例,处理好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关系,确定出不同区域地表水地下水开发利用的适宜比例和布局,通过地表水地下水联合调度,减少水分的无效损耗,合理安排和分配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经济用水的关系,统一配置社会经济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实现内陆河流域水资源的高效合理利用,促进社会经济及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3地表水与地下水联合调度的流域水资源管理模式
地表水-地下水联合调度是以地表地下水资源利用、调配为对象,在一定区域内为开发地表地下水资源、防治水患、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地表地下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益而制定的总体措施计划与安排。干旱内陆河流域地表水地下水联合调度的水资源管理模式是解决水资源短缺的一个有效途径,是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举措,同时有效控制地下水位,进行水资源的合理调配,减少干旱区水资源的时空差异,达到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从而改善干旱生态环境,促进干旱区水、生态和经济的协调发展。通过井渠结合、系统规划联合调配、人工回灌和抽取地下水等调度模式为内陆河流域水资源的优化利用提供有效措施。基于地表水和地下水集成与耦合模型,分布式水文模型、地下水模拟模型、生态水文模型,模拟内陆河流域产流过程,径流特征,识别内陆河流域不同地带地表水与地下水相互转化关系,分析在人类活动影响下内陆河流域地下水变化特征,模拟其转化规律和水资源配置问题,进行内陆河流域水循环系统模拟与验证,预测未来环境变化条件下内陆河流域水资源演变规律,为内陆河流域水资源联合调度管理提供模型支撑。基于水资源优化配置模型、流域水质模拟模型、水资源模拟模型,提出流域水库供水规则、地表水供水规则、地下水供水规则和外调水规则,模拟在不同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下流域水资源在不同部门之间的优化配置,并对不同水质的水量使用问题进行优化,提出内陆河流域多目标水资源规划方案,探索内陆河流域地表水与地下水联合利用潜力,实现内陆河流域水资源的空间分配、时间分配和部门分配,充分体现模拟模型在多水平年、多层次、多用户、多水源、多工程的动态耦合特性。研究基于水-生态-经济耦合的内陆河流域地表水与地下水联合调度管理方法,探讨未来水资源变化的农业适应对策,调节干旱区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的矛盾,促进内陆河流域地表水与地下水集成管理与合理配置,满足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和各行各业对水资源的需求,实现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和水量的科学分配,从而合理制定联合调度目标和开发治理方案,为区域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结构调整提供建议。
2.4内陆河流域水资源集成管理模式
内陆河流域管理是水、生态、人类活动的综合管理,是基于内陆河流域尺度的水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整体管理方式,是综合考虑内陆河流域与水有关或由水引起的各种人类活动的科学思维方法。内陆河流域综合管理就是以内陆河流域为管理单元,在政府、企业和公众等共同参与下,应用行政、市场、法律手段,对流域内资源全面实行协调的、有计划的、可持续的管理,促进内陆河流域公共福利最大化。集成水资源管理着重建立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基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运用水权、水价理论调控水资源内部分配效益,通过水资源社会化管理提高水资源外部分配效益,将自然资源稀缺问题转向克服社会资源短缺问题,促进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最终形成公众参与的内陆河流域尺度水文、生态、经济综合的流域集成水资源管理模式。内陆河流域水资源集成管理要合理解决河道外生产、生活、生态用水与河道内生态环境用水、水力发电等用水需求之间的矛盾,需要对水量与水质、水位、水面、流量、流速等水资源全要素进行配置。根据内陆河流域水、农业、生态协调发展的需要,以内陆河流域生态-水文学研究为主线,耦合生命科学、生态经济学和农业发展,依托野外观测试验平台、数字流域,完善内陆河流域生态-水文监测网络与流域信息系统,为构建内陆河流域尺度的人口-水资源-生态-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水资源综合管理模式提供强大的基础数据平台,提出基于水-生态-经济耦合的水资源集成管理理论与方法。立足内陆河流域尺度认识水-生态-经济复合系统的本质、运行规律、依存关系及其对全球变化和人类活动的响应,基于水-生态-人类活动影响,采用多尺度的途经和综合分析方法,广泛运用生态水文学和生态经济学解决内陆河流域复杂系统问题[28],研究人类活动影响下内陆河流域水环境与生态系统的整体耦合管理模式,为内陆河流域水、生态和经济协调和持续发展提供科学支撑和决策依据。综合考虑内陆河流域人口增长-水资源供给能力变化-生态环境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及城镇化发展规模与速度等多种关键要素的前提下,建立内陆河流域水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水资源综合管理模型及决策支持系统,通过模型模拟与验证研究,提出促进内陆河流域水、土、气、生等相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方案,实现内陆河流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福利最大化的流域可持续发展的优化方略。研究基于复杂耦合生态经济学和生态水文学系统的内陆河流域可持续水资源管理机制,解决生态系统和经济系统的定量耦合关系和机制、生态格局和生态过程的水文学机制等科学问题,探索一个多学科的、管理层参与的内陆河流域管理模型,提出可操作性的水安全、生态安全的决策依据和管理模式,最终形成公众参与的内陆河流域尺度水文、生态、经济综合的流域集成水资源管理。
3结论与建议
总体看来,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密切相关的自然生态、社会经济和政治文明等环境条件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因此对水资源管理模式的创新和发展可以说是一个永无止境的不断探索、实践、认识和完善的过程。随着水资源问题的日益突出,以改善生态环境、水资源高效管理为目标,实现内陆河流域水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促进内陆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模式的不断转变,而内陆河流域水资源优化配置和综合管理的研究领域也在不断扩展,并在理论与方法上逐步得到完善。为了更进一步促进内陆河流域水资源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内陆河流域水资源方面的研究。
3.1加强内陆河流域水资源污染研究
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增加,改变了内陆河流域原有的水文过程与水循环方式以及地下水补给条件,使得营养物质和污染物排放污染了水源,同时也加剧了对当地的淡水资源的需求。根据内陆河流域水资源污染特点,识别流域水资源污染源,加强内陆河流域水资源综合开发与水环境综合治理协同发展,加强内陆河流域水资源污染过程、主要污染物类型、水资源污染控制途径、污染物质运移机理研究,寻找适合污染物质排放的地质单元体的研究以及修复受污染的地质单元及评价内陆河流域水资源污染研究。进一步加大内陆河流域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入河排污口管理、水功能区达标评估等监督管理体系研究,从根本上扭转内陆河流域水资源污染态势。完善内陆河流域水质监测、监督监管能力和水功能区建设,控制不同水功能区排污量,加强各河段的水质监测,制定和不断调整水功能区划,严格控制入河排污量,保证污染不超标,促进内陆河流域水环境健康可持续发展。
3.2加强气候变化影响下内陆河流域水资源研究
根据内陆河流域水文气象资料,研究流域内水文气象时空变化特征,研究水资源系统演变的长期变化趋势,进一步探讨内陆河流域气候变化对径流的影响及径流对气候变化的响应机制,揭示内陆河流域水文气象时空变化规律。建立气候变化对内陆河流域水资源影响的模拟模型,揭示气候变化对内陆河流域水文水资源的响应机制,定量评估内陆河流域尺度上气候变化对径流量的影响程度及贡献率,模拟预测气候变化情景下内陆河流域水资源变化规律,阐述气候变化下内陆河流域水资源的空间分布格局、配置方式和作用机制,揭示气候变化对水资源影响的驱动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全球气候变化影响下内陆河流域水资源循环及其伴生过程、水生态系统演变趋势及其退化机理、水资源变化动态预测的研究,加强气候变化对内陆河流域水质、生态环境影响、水资源脆弱性、敏感性等方面的研究,为逐步建立适应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奠定基础。气候变化影响着水文循环的各个环节,会直接或间接影响着水体中营养物质和污染物的物理化学反应及迁移转化规律,研究不同污染物对气候要素变化的响应及其变化机理,确定对气候变化比较敏感性的水质指标,深入开展气候变化对水环境的影响机理研究,为科学评估气候变化影响和研究适应性对策提供科学基础。加强气候变化对内陆河流域干旱和洪涝等水文极值事件的影响研究,为增强人类和自然系统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减缓气候变化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提供必要的科学依据。加强气候变化影响下内陆河流域水安全保障体系研究,评估内陆河流域水资源承载力及水资源资产,预测与评价流域水安全动态与态势,建立基于气候变化的内陆河流域水资源安全预警系统,为内陆河流域水资源安全模式选择与政策支撑体系的建立提供决策依据。基于水文过程与气候模型相互关系分析,结合人为因素的影响,深入研究气候模型与水文模型耦合途径,提高两者之间不同时空尺度的转化和模拟精度,寻求适合不同尺度内陆河流域的预测方法,为研究未来气候变化下内陆河流域水资源高效利用、合理配置提供可借鉴模式,更为内陆河流域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以及政府宏观调控与决策提供可借鉴依据。
3.3加强人类活动影响下内陆河流域水资源研究
基于内陆河流域水利工程、引水、土地利用变化等人类活动因素分析,研究人类活动对内陆河流域径流的影响程度,研究土地利用变化对内陆河流域水量、水质及其时空分布的影响程度,分析小型农田水利措施、农业措施等影响下的内陆河流域水资源变化特征以及水文效应,研究人类活动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度,分析人类活动下影响下内陆河流域水资源的空间分布格局、水资源配置方式,探讨人类活动影响下内陆河流域水资源的变异规律。根据内流河流域人类活动的变化特征,建立较为完善的描述人类活动对水资源影响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人类活动对水资源影响的定量识别方法,提出人类活动对内陆河流域水资源影响的定量指标和参数,揭示人类活动与水资源相互影响的互馈机制。研究能够定量识别人类活动对水资源影响因子,结合人类活动的定量评价指标体系,评价人类活动对内陆河流域水资源变化的影响程度,探讨在人类活动影响下内陆河流域水资源的变化趋势,从而为人类活动影响下流域水资源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3.4加强内陆河流域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研究
经济的综合调整性范文5
关键字:工程造价;材料价差;价差调整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construction cost management in the adjustment of the price the strategy of material analysi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reasons of the poor make four method of adjusting the price, and I hope to help the reader.
Keyword: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Material price difference; Price adjustment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工程材料的价格变动直接影响着工程造价的变化,所以,制定合理的工程造价管理中的材料差价调整策略,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降低工程成本,这对工程企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体现。
一、工程材料价差的产生原因
工程施工中材料的价格因素直接关系到工程的总造价,从而关系到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的预算成本。工程材料的价格并不是一尘不变,其价差的产生因素也多种多样,本文结合实际总结了五种主要的原因:
1、国际环境因素对工程材料的价格变动,起着关键的因素。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原油的价格不断上涨,这直接导致工程材料价格也随着上涨,为了稳定工程材料价格,国家出台了多项抑制价格上涨和财政补助的政策,为保民生抑制通货膨胀,我国工程材料的价格没有出现大范围的变动,但是这只能减缓工程材料价格的增长速度,工程材料的价格上涨趋势是必然的。
2、不同地区的工程材料价格有所不同,因为不同地区的物价水平不同,材料生产企业的分布不同等因素,造成了不同区域工程材料的价格不同,工程材料本着就地取材的原则进行选择,因为工程材料的运输及工程材料的管理将产生一定的费用,从而加大了工程材料的价格成本。
3、不同时间范围内工程材料的价格有所不同,国际原油的变化带有政治因素的影响,变化规律不确定,所以这直接导致工程材料的价格也随着不同时间条件下而变化。
4、市场供求关系直接影响着工程材料的价格,根据商品流通规律,当供应大于需求时,工程材料价格下降,当供应小于需求时,工程材料价格上涨。
5、由于地方性结构产业规划不同,影响着工程材料价格的变化,各个省市地方政府都对城市建设规划有着独特的架构体系,地方建设的重心引导着工程材料价格的变动。
通过上述五点原因分析,施工单位在应对工程造价管理中的材料价差,采用适合工程本身,确保工程质量,及时的调整材料的选用,降低工程施工成本,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二、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策略
工程材料价差的调整策略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实施:
1、抽样抽量调整法
抽样调整法是根据工程项目的需要,对工程所需工程材料进行抽样抽量选择的方法进行材料价差计算,计算公式为:
材料单价价差=材料实际价格-定额中的材料价格
价格依据:
(1)可根据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供的工程材料价格信息;
(2)通过建设单位指定的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实际价格
材料加权平均价= (i=1 到 n)
式中X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数量
J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价格
材料价差调整额=材料在工程中合计耗用量×材料单价价差
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工程造价管理中材料差价的调整,计算出来的数据准确,但是因为工程材料总类众多,全部采用这种方法将费时费力,所以根据工程需要,采用抽样抽量的方法进行调整。
2、综合系数调差法
通过对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供的测算综合调差系数,做出工程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
计算公式为:材料调差系数=Σ×材料费占工程材料的比重(材料价差)工程材料占直接费的比重
单位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金额=综合价差系数×预算定额直接费
综合系数调差法直接通过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供的测算综合调差系数,进行工程材料价差的调整,这种方法简洁、方便,但是因为材料市场的变化,短期的价格变动无法预测,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只可以作为参考,具体价格还需进行详细的调查和了解。以免照成工程造价计算误差,失去了预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按实调整与综合系数相结合
工程造价管理中材料差价的调整,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与工程材料的综合系数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析,做出较为准确的工程预算。工程材料可以根据工程材料的使用量、材料的重要等级划分成三种类型,即:主要材料类型、次要材料类型、辅助材料类型。从材料自身的使用价值,材料的性能指标、工程实际的需求等方面对材料的选择进行综合的系数分析,从而做出正确的策略选择,提高工程造价的准确性。
4、价格指数调整法
根据当时、当地工程材料价格,做出工程材料的预算价格和市场价格,逐一调整工程材料价差,并能够通过整理各个时期的材料价格做出材料价格指数和差价指数。
计算公式:材料价格指数=
材料的价差指数=材料的价格指数-1
通过对材料价格指数的调整可以动态的管理工程造价管理中材料价格的变化,具有及时、准确的特点。
三、结束语
经济的综合调整性范文6
这一轮的经济过热其实于2003年年初已露端倪,只是由于“非典”冲击,当时无暇及此,而2003年下半年关于中国经济的冷热之争仍在进行,虽有央行出台121号文件、调高准备金率等一系列紧缩政策,但缺乏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在信贷异常扩张、投资急剧增长、通货膨胀压力日益增大、煤电油运全面紧张的严峻形势下,国务院从今年4月开始果断对宏观经济进行综合调控,清理了一批违规项目,并从土地和信贷入手牢牢控制了投资膨胀的源头,立竿见影,效果显著。国家统计局近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第二季度主要宏观经济指标已有明显改善,国内生产总值平稳增长,固定资产投资增速逐步回落,市场价格上涨在可控范围内,且涨势有所减弱。
但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和深层矛盾尚未根本解决,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格局仍未达致稳定均衡。
此次宏观调控异于以往之处在于地方政府和民营经济成为主要调控对象。基于“换届效应”,各地新班子上任三把火,抓经济唯恐落后,搞建设大干快上,谋发展热情高涨,纷纷“经营城市”,以基础设施和房地产业为主要经济增长点,导致固定资产投资高速增长。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有限,往往借力民营经济带动本地经济发展,出于做大GDP总量的考虑,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上马规模大、产值高、利润丰厚的投资项目,甚至不惜违规批地、违规担保、违规立项,导致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领域投资急剧膨胀。
此次经济过热是地方政府与民营经济共同促成的投资驱动型的结构性过热,虽经中央政府以综合调控手段果断降温,但若干实质性问题仍有待解决:第一,如果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未能实现平衡匹配、地方官员政绩考核指标没有发生变化,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仍将伺机爆发,而通过操控土地市场谋取巨额土地价差仍将是其主要积累方式。第二,如果商业银行产权关系与治理结构并无根本变革,其追逐具有政府背景的项目、以短期存款发放长期贷款、扩大信贷总量以稀释不良资产等机会主义行为仍会重复发生,金融风险仍将继续累积。第三,如果高利行业为国有部门垄断、市场准入政策不透明、项目审批程序不规范,利益驱动下的部分行业投资过热仍会再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