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法的特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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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的特征

宏观调控法的特征范文1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是实行宏观调控的现代市场经济。在房地长市场的运作过程中政府的培育和引导功能至关重要,政府通过各种宏观调控手段不断地调控着房地产市场的走向繁荣和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就是国家采用行政、法律等手段从宏观上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节,以保证其供需平衡,保证房地产市场稳定的运作。在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节过程中,法律手段是不可或缺的,这要求宏观调控要体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做到有法可依。研究经济法视野下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问题,对加强当前我国宏观调控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力度,从而从根本上遏制房价上涨速度过快有着重要意义。

一、从经济法视角看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应具备的特征

(一)整体性

整体性,体现在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以及调控对象上。社会整体利益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受益主体的非特定性;第二,公共利益的设定不应出于个别主体的商业目的,但是公共利益的设定并不排斥整个社会的商业目的,也不排斥旨在促进公共利益的次级群体利益;第三,公共利益的确定及实现应通过法定的正当程序来实现,并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经济法基本原则要求宏观调控要着眼于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总体运行,目标涉及社会经济增长、经济稳定、结构协调等宏观指标和各类经济总量,影响对象的范围是社会经济全局。观调控往往是指向未来的,具有超前性,宏观经济形式是变幻莫测的。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是介于一般性与特殊性、原则性与灵活性、自治性与强制性之间的法律。因此,经济法要比一般的法律更抽象、更一般,只有这样才能涵盖整个宏观经济全局,如果规定得太具体就会导致因小失大,不能进行宏观调控。

(二)间接性

间接性,指宏观调控主要通过计划、税收、以及各项经济政策等手段,间接引导市场主体行为的特性,主要体现在调控方法及手段上。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具备很强的政策性,政策是宏观调控的灵魂。宏观调控政策对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无视宏观调控政策就不可能进行宏观调控。经济法是宏观政策的法律化,为贯彻和落实宏观政策提供了一套法律程式,有利于依法贯彻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宏观调控政策为制定经济法的具体条款进行有效尝试,国家主要操作直接影响有关经济总量的经济杠杆,影响和带动社会众多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

二、从经济法的角度看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中的问题

(一)未真正以经济法为原则理解宏观调控的意义

提到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人们总是将房地产宏观调控和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政府调节混为一谈。健康的房地产市场实现的应该是均衡价格,并且自然形成消费市场从高到低的梯度分布。如果要分析宏观调控法调整房地产市场的目标、手段以及评价宏观调控法调整房地产市场的不足问题,则必须准确界定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前提。房地产市场的外部效益并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市场机制在公共价值的实现上是失灵的。价值规律对市场的调节属于事后调节,从价格形成、信息反馈到产品生产有一定的时间差。房地产利润暴增诱发的房地产市场乱象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可能最终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如果说这种区分在社会层面没有被重视可以理解的话,那么在法学研究中忽视这种区分则是不可接受的。

(二)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不完善,与房地产市场相关的经济法研究有待加强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房地产市场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其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无能为力。房价不断上涨,超出了大多数有购房需求的老百姓的承受能力,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持续和稳定的发展。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大都以下发文件、通知等形式进行,立法层级较低,缺乏完整的法律框架和结构。大部分文件无法自上而下顺利执行,无法起到积极良好的执行效果。因此,完善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体制就要完善其法律规范体系。土地的自然垄断性特征决定了房地产的垄断性特征,它体现为房地产市场的非同质性。当前,法学界对房地产市场法律调整的研究忽视了市场秩序规制法、市场监管法、国有经济参与法对房地产市场的法律调整。经济法其他组成部分对房地产市场的法律调整尚未受到重视。

(三)宏观调控的主体权力义务范围不明确、调控主体之间关系不明确

在房地产市场主体各自追求利润最大化和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房地产市场经济法律关系混乱,以至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主体之间关系部明确。当前我国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常常未明确主体权力的义务范围。由于宏观调控的主体之间关系不明确,房地产市场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机制的活力。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流转和协作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房地产市场主体享有法律赋予的财产权、经营权、经济请求权等权利,作为经济法主体,房地产市场主体要促进公共经济利益的公平与公正。房地产市场主体需要掌握较多的知识和信息,才能成为理性的市场参与者,才能作出其最优决策。因此,需要国家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广告法等来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维护合理的竞争结构,实现良性的竞争模式和经营秩序。房地产市场有较高的门槛,具有高交易成本特征。对于调控主体来说,要建立相互监督的机制,要明确每一级执行主体的权力义务,要保证信息公开,保证每一个调控主体和执行主体都能掌握相对应的信息。

三、经济法视野下实现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路径

(一)规制政府行为,在房地产宏观调控中体现经济法价值

我国经济体制是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就是说是从全面的国家干预走向市场的,政府不但养成了直接参与微观经济活动的惯性。经济法所表达利益的全局性与总括性的保护,但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之家是紧密相连。干预经济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来说,往往有着干预经济的本能和惯性。政府本身难以为市场失灵定出一些具体的标准或界限,使干预行为处于不确定状态。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主要矛盾是政府干预过多,国家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其权利不能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靠合意去克服,要通过经济法的变动去克服。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公平,这并不与效率优先相矛盾。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基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对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利和义务、范围、手段、时效等做出具体的规定,防止政府权力滥用。强调市场主体自由竞争,由市场机制进行资源的配置。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也是经济法所倡导的法治理念。

(二)建立房地产宏观调控立法体系,规范市场主体

运用以法律手段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业运行环境,是促进我国房地产业持续增长、实现房地产市场稳定运行的有效途径。经济法视野下宏观调控是国家职能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经济法的立法既要重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注意发挥政府在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作用,以适应新的历史条件下经济法的调控要求。国家对于经济生活的及时调控需要在法与经济之间建立新的参量经济政策。具有强制性法律手段主要是通过规范房地产市场主体行为,并且在协调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干预房地产市场的力度与程度会影响市场主体的积极性,这是政府介入房地产市场的适当性和合法性问题。中间层主体对市场主体的规制权来源于市场主体的共同约定,中间层主体对市场主体的规制难以达到应有效果。当法律手段被当作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建立并完善一种可操作性强的房地产宏观调控立法体系。尽管目前我国的经济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在立法中的部门利益,但政府部门在立法过程中对法律的形成仍有实质影响。

(三)规范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手段,实现科学调控

宏观调控法的特征范文2

综观这一轮经济运行出现的问题,本质上其实是结构、体制和增长方式问题,是结构矛盾和体制缺陷的综合反映。在保持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通过宏观调控使经济结构趋于合理,是调控的最终落脚点。在宏观调控向纵深挺进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随时调整完善政策至关重要。

中国当前的经济增长具有与以往完全不同的特点,供给增长能力大大提高,无论最终消费品还是基础产品,增长的潜力都很大。几个一度紧缺的行业中,粮食增产已成事实,钢材、水泥、有色、电力的生产能力也大幅度提高。新一轮经济增长中,经济的周期性繁荣或将结束于生产过剩,而不是以往的由结构性供给不足导致的过热和通货膨胀。

目前最应该担心的不是未来供给不足,而是出现新的过剩。物价继续上涨,需求大于供给时,意味着增长仍然有一定的上升空间;当物价回落,供给开始大于需求时,则是繁荣期结束的标志。当然,由于这一轮增长的消费需求空间巨大,过剩问题始终是周期性,不会很严重,也不会持续时间很长。经济发展的基本约束仍是需求而不是供给。

当前的宏观调控是在市场配置资源的环境下进行的,致力于保护可能的经济上升空间,防止过早地约束需求导致经济增长回落,应该以市场为基础改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稳定需求和控制风险,为保障调控成果及经济的健康发展,目前宏观调控的重点应该转向总量方面,以经济增长、物价、国际收支为核心,减少行政手段,多使用经济和法律手段,通过利益、风险责任之间的联系亦可约束企业行为。

随着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市场竞争的风险,包括生产过剩的风险,将主要由企业、居民等市场主体承担,经济运行的市场化特征(周期性的过剩,通过破产失业消化过剩;各种价格对生产和要素流动起主要调节作用等)将逐步明显。因此,宏观调控体系的改革方向应该是:进一步减少直接的行政手段对市场活动的千预;规范和稳定宏观调控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提高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分析预测水平,通过宏观调控目标的适时调整协调财政货币政策,引导市场主体的活动,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调节模式应该向市场化、规范化、法制化、透明化方向转变。

当前宏观调控中某些经济手段的作用不够理想,调节措施伴随的风险较大,都与宏观调控的基础不完善有关。例如银行和金融企业的内在机制不完善,权、责、利关系不对称,造成了国家承担大部分的金融风险责任,同时以行政手段(控制不良贷款比例等)约束大多数的金融活动,使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畅,调节措施伴随的风险较大;又如财税体制不完善,财政支出还不够规范和透明、各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不够一致,税收体制也还存在诸多问题。

这都增加了财政政策的风险,限制了减税措施的实施。应该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金融体制、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本等要素市场发展,尽快完善宏观调控的基础。另外,理顺宏观调控各部门的关系,尤其是计划、金融、财政等部门间的关尽,规范稳定各自的职能,宏观调控才能达到最终效果。

计划的职能今后宜集中在捉出宏观调控的目标;政府支出的安排则宜集中到财政部门。财政职能应该重点强化公共财政职能,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各级财政支出首先应保证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要;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由财政支出的也应尽可能引导社会资金参与,财政资金不能再投入一般竞争性产业。将所有财政性支出纳入预算范围,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完善预算体系,提高预算编制、执行的透明度,加强预算的责任和监督。

宏观调控法的特征范文3

关键词:经济法 宏观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

一、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产生

(一)现实基础

市场经济是用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等市场机制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具有竞争性、趋利性、自发性、平等性和开放性的特点。

它是一个历史现象,是相对于封建经济而言的一种经济形式,是发达商品生产阶段的产物。随着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变化,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也相应地经历了早期市场经济体制、近代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三个阶段。

国家干预的出现具有必然性,各个国家的不同条件只会影响国家干预经济的时间、方式及程度,却不能排除国家干预。国家干预的程度和方式必须随着市场机制的发展而不断调整。

(二)理论基础

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的建立主要源于市场经济调控理论,其法理基础是脆弱的。目前法学界普遍从国家干预市场的角度,定位宏观调控,形成有限干预、适当干预和谨慎干预等不同观点,这些观点为宏观调控立法模式的创立提供了理论学说。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出现了与时代对应的几种不同的学说和理论,它们分别是:经济自由主义;凯恩斯主义;后凯恩斯主义。

二、混合经济制度中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

国家调节和市场机制调节的结合,可称为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调节,现代市场经济也可叫“混合经济制度”。根据市场与国家宏观调控在各国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组合方式,混合经济又表现为三种具体的市场经济类型,在这三种经济类型基础上产生了三种经济法类型:

(一)市场主导型经济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

绝大多数国家是介于纯粹统制经济和纯粹市场经济这两种极端模式之间的,英国和美国属于偏向纯粹市场经济。支配“自由的市场经济”的原则是:只要能不限制个人的经济自由,就不允许国家或文化因素去限制这种自由。

市场主导型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是:(1)经济调节强调多市场、少政府。(2)采用经济政策进行宏观调控。(3)以稳定增长为经济调控的目的。(4)宏观调控的透明度较高,政府、市场和企业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地位与活动,一般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社会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社会市场经济的基本含义和理想目标就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鼓励和发展自有竞争的市场经济,同时通过各种经济立法和经济政策等政府干预措施,来防止市场自有竞争可能引起的垄断、贫富分化和经济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以便达到经济的持续、均衡发展,币值稳定、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实现大众的福利。

社会市场经济的直接起因是对战争期间严厉的经济统治的反感。

联邦德国之所以把它的市场经济称为“社会”市场经济,是因为德国人认为他们的市场经济必须具有“社会意识”。他们力图在个性自有与社会公平、个人积极性与社会平等之间建立平衡,使市场经济具有“社会意识”。

(三)政府主导型经济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

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强调企业与政府的合作,为此建立了二者直接对话和协调的机制,企业在政府调控的直接规范下自主程度相对较低。企业决策既受市场支配,又受政府影响,具有双重决策参数,而最终决策在长时间内与政府意图相一致。政策宏观调控直接指向企业时,实际上开辟了资源配置的另一通道,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有所下降。宏观调控手段侧重于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追求力度和时间效应,由于存在政府对企业大量随机监督与指导的缘故,宏观调控的透明程度较低。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主要代表国家为法国和日本。

三、完善中国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法律的构想

完善中国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构想,应该从五个方面出发:

第一,立足国情借鉴西方成功立法经验。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特殊时期,中国市场经济的法律化进程更多地表现为对西方相关法律制度的移植。欧美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经历了数百年的时间,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也比较完善,如果吸收借鉴这些发达国家的成熟制度,正是研究西方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意识所在。

第二,制定一部宏观调控基本法。

第三,按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晚上宏观调控专项法,包括:关于经济计划法、关于产业政策法、关于财税宏观调控法、关于金融宏观调控法。

第四,对反垄断执行机关的构架:反垄断机构设立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精干高效、权威独立原则,以及专家化和专业化标准。我国应当设立类似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准司法反垄断专门机构――“国家公平贸易监督委员会”与“证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相对应。

参考文献:

[1] 刘翠红.资本主义发展趋势的研究[J].学周刊, 2011,(24)

[2] 何志鹏.西方国际经济法研究:重点、方法与立场[J].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09,(1)

[3] 叶秋华.西方宏观经济法与市场规制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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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的特征范文4

政府在进行宏观经济调控中应该是一种择优选用的原则,应该帮助消费者和产业者知道新形式下的最好的技术、生产渠道、发展模式或者是调高效益的方法。我们的国家由于名族众多,地域广阔,可用于发展的艺术和文化底蕴也是最多的,在不同的社会意识和心里下,其经济行为和协调关系也不一样,因此由于历史、文化的不同会对艺术与文化认知的意识形态产生差异,一般来说在宏观经济调控下有三种模式(图1)。一种是以个人或者是团队合作形式的自由经济模式,通俗地来说自由经济模式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法治与国家行政规范的指导下,对社会人文与艺术传统因素的个体经营模式,特别是在艺术与文化产业集聚区,此种模式尤为明显。其实早在19世纪后期,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就有了类似的手工艺作坊,并由此而孕育出了各种行会经济体制,自由经济模式的有事在于其调节市场经济的转变作用,同时实现各民族歌地域之间历史、艺术、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在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基础上,起到维持宏观经济稳定的杠杆行为作用,并对社会储蓄与保险承担责任。另一种是企业的集体职能模式,这种模式一般可以理解为集体协调市场经济的行为,艺术与文化可以使个体的发挥,也可以使以集体为载体的创造性经济活动。现在各种以高校为载体的产业园、高科技软件应用;以艺术文化娱乐中心为载体的影视、动漫、展示;已消费为主体的各种民族旅游、映像互动等等。这种集体协调可以使民族与民族之间,也可以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而由此形成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体系,与艺术历史文化的演绎,政府经济管理机构的改革、政府经济宏观计划的协调、艺术与文化产业金融系统、企业模式、劳资关系都十分紧密的相互联系在一起。第三种是国家政府职能模式,国家和政府在行政市场体制中起指导性调控行为的作用,,建立和健全有法律规制的,带有中国特色的艺术文化的市场经济在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中是十分必要的。例如:新加坡模式。由功能完备的职能部门来控制投资和艺术产业的发展,这种宏观经济的调控无论是在稳定社会经济,发展社会文化,宣传传统与道德界面,更加具有充实性,且具有长久发展的潜力。

二、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对中国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影响分析

(一)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的行为特征艺术与文化作为一个新兴的知识性意识形态产业,首先需要的是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指导,从当今世界关于文化产业的实践经验来看,宏观调控的手段对于艺术与文化创意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例如1997年的“创意英国”全球推广计划,在税收、出口计划、财政支出所给与的发展战略计划,不仅影响了社会经济发展,同时也推动了国民消费意识的增长。其次艺术与文化的行为特征需要受到规范的约束和保护,艺术和文化从意识层面上来说是我们的精神财富,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更是政府职能机构对于经济宏观调控的手段,经济学之父霍金斯就曾经提出,文化与艺术需要有传承的载体,这种载体是一种价值,体现在知识的民族性、文化的差异性、对社会的贡献性上面,所以要有完备的法律和宏观的政策去促进它,只有这样,我们的创造活动才有价值。第三,个体与团队的作用在往往可以创造一系列的连锁反应,这种创造性思维不仅可以带动经济的跳跃式发展,在绘画、设计、电影与时尚、生活方式、工作方式、甚至我们的将来都会给予深刻的影响,而艺术与文化不仅仅是简单的创意产品的价值,同时也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只有激发出这种行为才能促进社会的共同繁荣和文明的进步。第四,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的行为需要产业经营的主体,只有通过市场的运作与开发,才能够在市场与消费者之间搭建起桥梁,这些产业经营的主体利用资源和环境,提高全民整体素质,这不仅是带来了经济效益,同时也对社会整体进步起到了推动作用。

(二)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对我国经济转型与经济增长的作用中国经济增长从来都不曾像现在这样备受关注,近50年来似乎没有一个国家做的能比中国更出色,如果让我们穿越到从前,以一个历史者的眼光来看中国现在的复兴,不难看到中国的经济增长主要在于宏观调控下渐进式的市场导向,改革开放并不是一条平坦的康庄之道,经验告诉我们要“摸着石头过河”,这种局部性的市场导向与改革往往是在取得成功之后再随之推广。而现在的中国经济又处在转型期,艺术与文化的创意与发展也符合我国宏观调控机制的中“微观先行”的思路,现今中国的高储蓄额对于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并不是一件可喜的事情,如果不考虑到社会消费能力以及社会主动投资的可能性,那么中国经济也可能会出现高储低开的局面,只有通过刺激消费与改变投资方式,促进资本积累才能有利于经济发展。以江苏省为例,作为全国经济发展的排前兵,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每年的增长率超过25%,高于江苏省地区生产总值和第三产业的增速,据统计2011年,江苏文化产业产值达到1500亿元,占GDP比重的3.42%,比全国平均水平高了0.7个百分点(表1)。从诸多数据可以看出,现在中国经济宏观调控重点已经从开放投资转向了扩大内需、增强消费的理性控制阶段。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投资一度出现过热的现象,导致了投资与消费的失衡,随着中国经济由计划统制模式走向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社会资源的配置不在是由国家宏观控制供需比的单一模式,随着改革的深入,可以预期的是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一定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保持高速增长的需求和消费比率,但是由于中国计划经济时期所遗留下的高储率以及银行投资贷款项目过热的问题,会导致文化创意产业在现有的经济体制转型中不能以主力军的姿态出现,但其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作为经济转型期的文创产业在当前进出口投资疲软,国家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的情况下,作为改变现有收入分配格局,促进消费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对中国宏观经济内外平衡的影响近十年以来中国经济的GDP平均增长率都在10%以上,但是从社会经济内外平衡的研究来看,现在的经济体制构架存在着严重的失衡状态。就国内而言从宏观经济学角度来分析,国民经济的内部吸收成分,即消费投资额对社会经济增长的贡献值很低,国内的经济增长都是政府企业在投资涉外进出口项目或者是基础设施中体现出的价值逆差;从外部环境来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早就开始重视文化创意产业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并把其纳入国家经济宏观协调的范畴中加以深化,以美国为例,其创意产业早已成为国家最大的出口产业,好莱坞影视、迪斯尼主题公园、第五大道等等。据统计,2011年,仅美国的知识产权产业就约占国家生产总值的5.24%左右。在美国艺术与文化创意作为知识经济的核心,成为其国家经济宏观调控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当前的世界经济已经不在是资本积累初期的意识形态了,多元化、金融性、创造性已经成为现今社会发展的主流,在中国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需要对艺术与文化创意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上升到战略高度,这不仅对社会繁荣稳定、提高国民的综合素质、增加经济增长点、促进社会就业率,都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四)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是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方式之一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的经济增长与传统经济学中关于经济发展的理论有所不同,现有的快速经济模式并不适合于艺术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短期的经济增长是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所不能带来的,它需要资源配置循环利用,需要先发展后规范进而边发展边规范,并逐步转向先调控后发展的过程,利用艺术和文化的附加值实现经济增长转向,同时依靠新技术改善结构的优化整合,影响体制改革,同时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可以有适度的经济增长速度,同时能体现当前社会对于知识价值体现的一种新形式,兼顾传承与中国的没学道德,同时体现地投入高回报的经济增长特色。在这里可以运用经济学GNP的模型修订指标来衡量宏观调控机制的有效性,即GNP=GNP-Dm-Dn+A,其中Dm代表人力资本的折旧,Dn表示资源配置的折旧,A表示折旧资本的再利用。模型建立的基本思路是在中国现有的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学宏观调控下,通过对中国社会经济、资源利用率等因素,考虑进人文发展指数(HDI),通过艺术与设计创新提高生活品质、促进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所以当前中国社会的宏观调控政策需要有可持续发展的良性思维能力,而艺术与文化不仅可以使经济增长的方式之一,同时也是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方向。

三、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下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构架模型

(一)国家财政与货币政策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因地域而异,人文风情也不经一样;由于历史原因、民族传统与风俗习惯的不同,国家在对待文创产业的财政和货币政策的调控机制要有不同类型与之适应。大体上来说,一类是投资性财政政策或者是激励政策模式,在鼓励和帮助的机制下,扩大财政支出,降低税率,减少各种规费和地方性税收,以刺激需求和吸引外部资金流动。另一类是有计划财政支出政策,提高税率,控制需求平衡。利用激励模式促进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高就业率和消费水平,提升当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水平;对于那些需求过度,供需比不平衡,财政支出过高的要采取稳定有效的措施,一切从有利于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思路出发,做好宏观调控工作。

(二)社会资源分配以及社会保障和福利政策对于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来说,特别需要对社会资源的有利分配,在初次分配的过程中应该按文创产业的生产要素进行分配,通过再分配政策调节社会资源的收支水平,计划协调好资源的社会供需比,既要保障对经济增长的有效利用率,同时也要对资源的分配所带来的风险和回报率做好预判。国家宏观调控文创产业的手段一般由税收来调节社会、地区间的极差水平,同时通过转移支付调节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收入比,还有最为关键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政策作为调节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特别是艺术和文化创意产业是知识产权与国家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息息相关的经济体模式,需要国家宏观调控系统中法律规范的约束和保护,因此经济增长是宏观调控的目的,而对于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来说宏观调控还应该有另一个层面的内容即文化的传承。

(三)文化创意的产业政策对于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来说,并不是一味的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强调经济增长实际上不能忽视艺术品和艺术家在创造精神财富时的不确定性,需要在宏观经济体制调控中加以体现,可以通过财政和货币政策,增加货币供给量,刺激市场消费水品,同时增加教育投入和素质培养,例如美国国家博物馆、艺术馆、美术馆、设计中心等艺术文化中心占城市公共服务的比重有87%以上,免费对外开放以及参观的几乎占95%以上,城市基础文化建设的比重占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47%。依据经济最优投资模式主要受国家就业率增长的驱动原理,目前的中国实际处于经济投资过度,未来就业率水平下降的经济过渡期,我们在文化基础建设投入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是有很大差距的,因此国家对文化创意产业宏观经济政策上应该有“倾斜”的政策,要有合理的维护和适度的竞争机制,不能盲目的追求规模经济。

(四)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在国家宏观政策调控机制下的构架图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需要有国家宏观调控机制政策的引导,而有利的经济增长点;有竞争力的知识产权;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都能让中国的经济摆脱过渡依赖对外贸易的被动局面,减少外部需求周期性波动的影响,但是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的跨越性边界十分模糊,因此需要从经济学宏观控制的角度来量化分析,给出了关于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在国家宏观政策调控机制下的构架图(图2)。从构架图上我们可以看出文化创意产业的增长模式对国家经济宏观调控政策构成了一个外循环的过程,如果单从国家GDP即国名生产总值上来看是不能体现资源配置的合理性以及社会艺术文化教育水平、创新科学技术等诸多相关因素的,但是从构架图上我们可以明确的看出文创产业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国家宏观调控机制起到深刻影响作用的,当前我国的经济增速放缓,内需不足,特别是社会储蓄率过高而物质消费水平偏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对于基础设施和制造投资比重太大,而对文化、素质、教育、艺术等公共服务投资严重失衡。从构架图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当前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应向着有利于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的方向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而在宏观经济调控下的中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应抓住机遇和挑战,依据地域文化以及科学发展的优势,不断完善自身产业模式,从长远的角度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走宏观科学的市场经济体制。

四、结论及补充

宏观调控法的特征范文5

关键词: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投资计划管理模式投资宏观调控模式

一、投资计划管理模式的基本特征及体制缺陷

我国现行的投资计划管理模式可以概括为以项目管理为中心、以立项审批为手段、以控制年度投资规模为主要目标的管理体系。在实际操作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模控制。每年由国家计划部门制订年度投资规模计划,切块分至国务院各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部门、各地方再依此原则逐级向下安排计划。二是分级审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开工报告都必须经过计划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按基建、技改分类由不同的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权限按项目生产规模的大小划分。三是事后调整。在投资计划被突破、对整个国民经济产生影响的情况下,一般采取清理压缩在建项目和从严控制下年度投资规模、上收限额审批权限、停止审批新开工项目等急刹车调控手段。与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模式相比,现行投资计划管理模式有一些重要改进,但总的看来,现行投资计划管理模式还没有摆脱传统计划管理模式的基本思路,其特征和缺陷主要表现在:

首先,投资计划管理模式的核心是定项目,是对项目和企业的直接管理和行政管理,是一种微观管理,充其量是大微观管理,而不是宏观管理。这就导致了人们常说的宏观管理的虚位,本应是着眼宏观、调控总量,实则是着力微观管理、虚置了总量调节。

其次,投资计划管理模式的本质是直接控制、行政管理,取代了或代行了本应属于企业和商业银行的管理职能,造成了政府职能的错位和越位。投资决策权力的错位必然导致投资行为扭曲和投资决策责任的“真空”,这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效益低下的根本症结所在。

其三,投资计划管理模式的主要手段是行政审批,本想强调集中,实则造成分散。面对每年数以万计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只能采取一定程度的分权,实行两级调控或多级调控。这一模式的长期实行形成了两个令人忧虑的“机制”:一是为过审批关而故意低报项目概算,化整为零,分散审批,形成地区产业布局趋同机制;二是引来许多“钓鱼项目’,形成倒逼机制。

其四,投资计划管理模式对项目和资金的分配主要不是根据市场和效益的原则,而是根据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利益撒胡椒面和谁能跑就给谁的原则。这样,很多不该批的项目批了,不该给钱的给了。这些项目往往冠以“重点”称号,有国家的,省的,市的,县的,还有各部门的,重点项目满天飞,结果是重点不重,国家难以集中力量搞好少数真正的重点项目,资金的利用效率很低。

最后,投资计划管理模式的主要调控方法是在出现问题时硬性清理压缩在建项目和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这种调节方式简单直接,见效较快,但负作用很大。“一刀切”的结果是良莠不分,使一些应该加快完工的项目无法完工,一些应该开工的项目无法开工,而一些应该停下的项

目由于有特殊关系或善于变通或自行其是也不一定就卡得住。

二、建立新的投资宏观调控模式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改革方向,新的投资宏观调控模式的总体思路是:遵循三个分开原则,建立双向约束机制,实现五大转变,形成以间接调控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

(一)遵循三个分开原则是理顺若干重大关系的基础和前提。首先,要实行政企分开,政府不能错位、越位,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投资决策,必须放弃项目审批,项目投资的责任、权利、风险完全由企业或项目法人承担。其次,要把政府宏观调控职能与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管理职能分开。应该尽快建立以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为核心,统分结合,分级管理的国有资产运营体系,并使之与各有关政府部门脱钩,遵循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律独立运作。三是实行竞争性投资与公益性投资分开。凡竞争性投资领域,政府退出投资,全部由企业承担;对于基础设施和部分基础产业等公益性投资项目,也应尽量鼓励企业承担;对必须由政府承担的投资领域,由财政和政策性投融资机构筹措资金,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事权分别承担,量力而行,有多少钱办多少事,集中力量抓好少数重点项目。这三大原则界定了政府在投资领域的职能定位,明确了各类投资主体的合理分工和投资范围,确立了各类投资主体都要面向市场,平等竞争,实现责权利对称的原则。

(二)建立双向约束机制是克服投资建设领域三大顽症的关键。

一方面,要加快和深化企业改革,使其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建立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另一方面,要加快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使商业银行真正商业化,积极稳妥地发展证券市场,建立各类出资者的自我约束机制,从而强化由出资者对筹资者的外部约束。

(三)实现五大转变,形成以间接调控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

一要实现由以项目管理为中心的微观管理向以总量调控为中心的宏观管理的转变。宏观调控部门要以宏观管理为本位,着眼宏观,致力于宏观调节。二是实现以立项审批等行政手段为主的直接控制向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间接调控转变。三是由以年度规模为主要调控目标向以在建规模为主要调控目标转变,逐步过渡到放弃规模控制。放弃项目审批制后,资金总量调控成为调控投资总量的核心。四要实现由以增量调控为主向以存量、增量调控并重的转变,盘活存量,优化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效益。五要实现以国有单位投资主体为主要调控对象向以全社会各类投资主体为调控对象的转变,对全社会投资进行调控和引导。这五大转变如能完成,就可基本形成以间接调控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

这样,不仅可以解决长期困扰我国投资建设领域的三大痼疾,而且可以从根本上消除“大而全”、“小而全”现象,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参考文献:

1・《中国投资白皮书》(1994、1995、1996年),中国计划出版社。

宏观调控法的特征范文6

与20年来的市场化改革进程相伴随,中国的宏观调控也先后经历了总需求大于总供给背景下的抑制需求型和总需求小于总供给背景下的扩大需求型两个阶段。如果说1997年以前,面对总需求大于总供给的情形还能通过强制的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压制总需求来实现宏观经济总量均衡的话,那么,1997年以后,面对在市场机制作用不断扩大基础上形成的总需求小于总供给的宏观总量非均衡情形,尽管政府实施了更为市场经济意义上的一系列积极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但三年来的宏观调控政策效应与预期结果仍相距甚远。对宏观调控政策效应的实证分析和政策的规范研究业已引发出大量的研究成果。然而,目前学术界大多数关于宏观调控的研究往往因暗含宏观调控政策能完全解决经济衰退的假定前提以及由此演绎的逻辑推论而陷入了宏观调控认识的误区。本文基于宏观调控政策也是一种制度安排的观点,依据现代宏观经济学理论,在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政策有效性的制度基础与边界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试图构建一个解释中国宏观调控政策效应的理论框架。

一、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的宏观调控政策:内生与外生的绩效

当新制度经济学家们摒弃制度是外生或中性的新古典假设从而将经济运行分析由“无摩擦”的新古典框架转向“新制度”的框架下进行时,市场被描绘成一种为降低交易成本而选择的制度安排(Coase,1937,1960;North,1981,1990)。在将制度分析引入新古典的生产和交换理论并更深入地分析现实世界的制度问题中,新制度经济学家同样给出了各种非市场形式的制度安排理由,这就是,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客观存在使对市场的使用存在成本,因而,为把有限理性的约束作用降到最小,同时保护交易免于机会主义风险的影响,经济主体必然会寻求诸如政府安排的制度(Williamson,1975)。任何特定制度的安排与创新无非是特定条件下人们选择的结果,而有效的制度安排无疑是经济增长(绩效)的必要条件。正是通过对产权、交易成本、路径依赖等问题的强调,使新制度经济学得以将经济增长问题纳入制度变迁的框架中作出深刻的解释。由于制度安排的范围相当宽泛,这里,笔者并不打算涉及所有正规和非正规的制度问题,而只是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某些术语(这些术语可能并不一定具有相同的内涵),在阐述宏观调控政策也是一种典型的政府制度安排的基础上,就它相对市场基础而言是内生还是外生的角度来解释中国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问题。

众所周知,宏观总量是由微观个量组成,宏观经济不可能离开微观基础而存在,宏观调控也必然要依赖于现实的微观基础和制度条件。我们可以简单地从宏观调控是否具有坚实的微观基础和制度条件出发,将宏观调控区分为内生的制度安排和外生的制度安排两类。市场经济内生安排的宏观调控意指宏观经济政策具有与市场制度逻辑一致的传导条件和能对政策信号作出理性反应的市场化主体。相对而言,如果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宏观经济政策是在没有或不完善的市场基础和传导条件下进行的,那么宏观调控显然就是一种外生于市场制度的安排。一般地,在有效的边界范围内生安排的效应显著,而外生安排的效应则会受到极大的限制。有基于此,我们可以给出一个分析中国宏观调控政策效应为何不理想的理论框架。

事实上,中国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进程中,市场制度基础的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还不完善。中国以增量促存量的渐进式改革方式形成了微观基础的二元格局:一方面,改革后形成的增量部分——非国有企业——基本上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起来的,它们具有产权明晰的特征,能对市场价格信号作出灵敏的反应,其行为由市场机制调节,是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微观主体;另一方面,改革后仍然保存的存量部分——国有企业——虽然历经不断深入的改革也日益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但其积重已久的深层问题并非短期内能得到彻底解决,无论在产权结构还是在治理结构中,国有企业都存在着明显的政企难分的特征,因而其行为具有对市场与政府的双重依赖性,是不完全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微观主体。目前国内经济学界对这种二元格局的另一种流行划分法是所谓的体制内的国有企业与体制外的非国有企业。其实,这是相对计划经济体制而言的,如果相对市场经济体制而言,则体制内的就应该主要是非国有企业,而体制外的是传统的国有企业。

金融市场制度的局限使得中国货币政策的传导实际上更主要是通过信用机制来进行的。理论上,货币政策的信用传导机制主要有银行借贷和资产负债表两种典型的渠道。Bernankehe和 Blinder(1988)的CC-LM模型从银行贷款供给方面揭示了前一种渠道的作用机理,Bernankehe和Gerfier(1995)从货币政策态势对特定借款人资产负债状况的影响方面阐明了后一种渠道的作用机理。信用机制能否有效地发挥传导作用,其关键的问题是如何降低在信息不对称环境下存在于借贷行为过程中的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等问题,从而使信用具有可获得性。就中国的现实而言,体制内外不同的微观主体的信用可获得性是完全不同的。市场体制内的微观主体(非国有企业)因金融市场的制度歧视被隔绝在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之外,货币政策相对于它们是一种外生的安排,效应当然无从谈起。市场体制外的微观主体(国有企业)的反应则可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方面是,对于那些效益和资信状况均良好的主体,它们并非惟一地依赖银行借贷渠道融资,这就意味着信用传导机制所必需的银行贷款与债券不可完全替代的前提难以成立,即使这类主体不受市场的制度歧视,而且金融机构也愿意与它们发生借贷行为,但货币政策对它们的效力相当微弱;另一方面,对于那?┬б婧妥市抛纯鼍涣嫉闹魈澹捎谒谴嬖谘现氐牡赖路缦蘸凸蟮募喽匠杀荆鹑诨钩鲇谧陨砦冉「囊螅滞辉赣肫浞⑸璐形孕纬梢衅毡榈摹跋Т被颉吧鞔毕窒螅醣艺叨哉饫嘀魈宓耐蹲室找膊幻飨?只是较大地减轻了它们的利息负担)。由此可见,中国货币政策效果不显著并不是(或主要不是)货币政策本身的原因,而是政策背后的微观基础和制度条件问题。

关于积极财政政策为何难以有效地拉动民间投资需求增长的原因,学术界已展开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多种解释。其中大多数的分析都将问题的症结归咎于基础设施的产业链太短以及整个产业结构不合理方面,强调正是基础设施的产业关联性差,当把财政资金集中投向本来就已存在生产能力严重过剩的基础原材料部门,并且主要又是以政府大包大揽而不是贴息、参股和项目融资等方式投入的情况下,民间投资自然不可能参与进来,最终的结果是积极财政政策的乘数效应不大,经济启而不动。无疑,中国积极财政政策效应在现象层面表现出来的因果关系确实如此。但根本的原因却正如光教授(1999)所指出的,是政策扩张与体制收缩的矛盾。如果从财政政策是一种典型的政府制度安排的观点出发。我们可以就它与微观基础的关系对政策效应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这就是,由于财政政策与政府关系紧密的行为主体(特别是国有主体部门)具有较强的内在一致逻辑(这种较强的内在一致逻辑恰恰又是人们所担心的计划体制复归的重要表现),积极的财政政策对这类主体的投资引诱效果相对明显;由于财政政策相对市场体制内的微观主体是一种典型的外生制度安排,积极财政政策的各种乘数效应受到体制的摩擦,因而对民间投资和居民消费需求的拉动效应不明显,亦即IS曲线移而不动。

上述给出的仅仅是制度基础的分析框架,它并不是宏观调控分析的全部内容。如果到此为止,则很容易使人误解为:只要宏观调控政策是内生的制度安排,就可以实现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其实,即使是内生安排的宏观调控政策,也并不必然意味着它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凯恩斯主义政策70年代在“滞胀”面前的失灵就是明证)。因为,如果宏观调控作用的仅仅是宏观经济总量,就不能要求它去解决结构问题;如果宏观调控政策的本义只是一项短期的稳定政策,又岂能冀望它来实现长期的经济增长?这实际上也就涉及宏观调控政策是否存在一个有效的边界问题,内生安排的宏观调控政策效应也只有在有效的边界范围内才能得以释放出来。

二、宏观调控政策的期限边界:短期还是长期

关于宏观调控政策的长期与短期之争,实质上也就是关于政府经济职能边界的理念之争。在西方,现代宏观经济学各流派之间对此也展开过激烈的论争,从凯恩斯主义到货币主义再到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派和新凯恩斯主义" ,其政策理论的核心实际上也可归结为宏观调控政策的期限边界问题。比较分析各流派不同的政策理论主张,应该会有助于我们对这一问题的理解。

(一)短期边界论:凯恩斯主义、货币主义及新凯恩斯主义的政策主张

在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背景下,凯恩斯从不变的价格水平可以存在不同的总产出水平及相应的就业水平的现实出发,以现实存在的货币工资刚性、价格刚性、流动性陷阱和利率在长期缺乏弹性等作为分析前提,把经济分析的重点放在宏观总体的真实变量上,指出宏观经济总量的非均衡主要是总需求波动(有效需求不足)的结果,市场力量并不能迅速有效地恢复充分就业均衡。根据总需求决定原理,凯恩斯进一步推论出,只有通过政府制定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引导消费倾向和统揽投资引诱,并使两者互相配合适应,才能解决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从而使经济在充分就业的水平上保持稳定。

在凯恩斯看来,针对有效需求不足的总需求管理政策是相机抉择的短期政策,因为“在长期我们都死了”。关于宏观调控政策的短期边界论,我们可用标准凯恩斯主义的AS一AD模型加以说明。在图1中,假设总需求曲线AD0与总供给曲线AS相交的A点表示经济最初处于的充分就业均衡水平(Yn),当经济受到现实总需求的冲击,即AD0左移至AD1之后,由于现实中存在着货币工资刚性和价格刚性,必然导致厂商削减产量和就业量(从Yn减到Y1),这时,经济将在小于充分就业水平的B点实现均衡,而不可能任由价格的自由下降调整到C点的充分就业均衡水平。正是投资者不确定预期及由此形成的有效需求不足,使得AS在A点以下演变为一条具有正斜率的总供给曲线,它意味着完全依靠市场力量很难迅速有效地将Y1恢复到Yn.因此,要使经济在较短的时间内从B点回复到A点,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政府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使AD1,移动到AD0.在有效需求不足问题解决后,AS曲线恢复到古典的垂直状态,市场价格机制继续发挥作用,此时如果继续实施积极的政策会加剧价格水平的上涨(通货膨胀)。从凯恩斯主义的AS一AD模型中不难看出,总需求管理政策的边界只限于 AS曲线具有正斜率的部分,亦即存在于有效需求不足的状态。

在20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正当凯恩斯主义需求管理政策在“滞胀”面前日益失灵的情况下,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货币主义学派提出持久收入假说和自然率假说来解释“滞胀”现象,并对凯恩斯主义的需求管理政策发难。货币主义者认为,长期菲力普斯曲线是一条起自自然失业率的垂直线,不存在失业率与通货膨胀率之间的交替关系。虽然短期内通过政府积极的财政政策可以影响产量和就业量,但就长期而言,财政政策的“挤出效应”使得财政扩张的量不过是对私人部门支出的量的替代,税收的变化也因不能影响持久收入而仅有非常微弱的乘数效应。货币政策也同样只会在短期内当人们按错误的价格预期决策时对产量和就业量产生影响,而在长期一旦错误的价格预期得到纠正,即“货币幻觉”消失之后,实际工资、产量和就业量都将复归到各自的自然率水平。因而任何通过政府相机抉择的需求管理政策试图保持较高的和稳定的产量和就业量水平的努力,最终只会导致通货膨胀的加速上升和经济的更不稳定。与重视财政政策作用的凯恩斯主义者不同,货币主义者从稳定的货币需求函数出发,坚持经济在遭遇需求冲击后仍会相当迅速地恢复到自然率的产量和就业水平附近,强调即使是短期的需求管理政策也不会使事情变得更好,因为政策制定者为了某种政治利益而操纵经济导致的政府失灵可能比市场失灵更糟。因此,为了稳定经济,应该用旨在稳定价格预期的货币规则取代相机抉择的需求管理政策。

(二)零边界论: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的政策主张

建立在理性预期、自然率假设和市场连续出清基础上的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包括以卢卡斯为代表的货币经济周期学派和以巴罗、基德兰德、普雷斯科特等为代表的实际经济周期学派。前者从需求冲击、信息不完全及闲暇(劳动)的跨期替代效应方面建立起解释经济周期波动的原因和传导机制的货币经济周期模型,认为在短期内,虽然不完全信息下发生的意料之外的货币冲击会导致经济总量的波动,但在长期中,由于人们能够根据不断获得的信息去修复错误的预期,经济将自行恢复到自然率的增长路径。基于预期到的货币冲击对经济没有实际的影响,因而旨在稳定经济的货币政策在任何时候都无效。这种货币政策零边界的推论可由图4说明。

在图4中,垂直的LAS曲线表明具有理性预期的经济主体行为完全由市场价格机制调节,每一条倾斜的SAS曲线则由相应的预期价格水平给出。假设现期发生了出乎意料的总需求增加(货币冲击使AD0移到AD1),则货币工资和价格水平必然会因商品和劳动市场存在超额需求而上升。此时,如果具有不完全信息的厂商(工人)误将一般物价水平(货币工资)的上升当做相对价格(实际工资)的上升并相应地增加产品(劳动)供给,那么经济将暂时“意外”地沿SAS0曲线从A点移动至B点。然而,一旦经济主体理性地认识到实际工资和相对价格并未发生变化并完全调整预期,则SAS0会迅速移到SAS1,产量和就业复归到自然率水平(C点)。因此,除非货币政策不被意料到,否则,无论长期还是短期的货币政策都归无效,而意料之外(欺骗公众)的货币政策本身只能进一步加剧经济波动。如果用“适应性预期”替代“理性预期”概念,则图4也是一个货币主义的AS—AD模型。

实际经济周期学派坚持货币中性论,认为货币对实际经济变量没有影响,因为是产出水平决定货币变化而不是相反,所以货币政策的作用为零。他们主要从生产函数与总供给的关系方面建立起分析模型,强调实际因素(尤其是技术)冲击是经济周期波动的根源。在他们看来,当一个部门出现技术进步后,它必然会通过部门性的波动源传导到经济的其他部门,技术冲击的随机性使产出的长期增长路径出现随机性的跳跃,产量和就业的波动实际上并不是对自然率水平的偏离,而是对生产可能性变化的最优反应,因此,任何反周期的政策都是反生产的没有意义的。关于实际经济周期模型的政策含义,巴罗通过复活李嘉图等价命题" ,认为公债是中性的,经济主体的预期理性会抵消政府无论是以公债还是税收等方式筹资的效应,因而试图刺激经济扩张的积极财政政策无效。基德兰德和普雷斯科特则通过比较有无约定条件下的均衡解,从政策的时间不一致性和政府信誉方面论证了凯恩斯主义的相机抉择政策是无效的。

由上可见,凯恩斯主义为政府提供了市场经济中反萧条的最初的政策理论,并将其边界严格地界定在短期,它的效应也被战后西方国家20多年的实践所证实。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将宏观经济政策的期限边界定格为零,虽然这种政策主张远离现实,但作为政策理论却为反思传统的宏观调控政策效应提供了一种路径。现代宏观经济学中,几乎没有任何一派是把宏观调控政策当做长期的政策。

三、宏观调控政策的对象与目标边界:总量稳定还是结构增长

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宏观调控政策必然会存在一定的作用对象与目标。关于宏观调控政策作用的对象究竟是总量还是包括结构?它的目标究竟是稳定还是增长?对此的不同认识显然直接影响到对宏观调控政策有效性的评价,而在更宽泛的意义上则影响到能否正确地认识市场经济中市场与政府的作用。

(一)宏观调控政策的对象是宏观经济总量

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制度安排或经济职能从总体的内容层次上可以区分为一般的市场条件的创立与维护、微观经济规制、宏观经济调控三大类。与基于市场失灵外在地要求政府干预经济的微观规制安排不同,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内在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并导致经济总量严重非均衡基础上形成的政府安排。由于动态经济中经济出现周期的波动是不可避免的,虽然市场机制如果假以时日能够自动调节经济至自然率的均衡水平,但在经济达到均衡之前可能需要经历一个较长时期的萧条意味着必须付出总体社会福利损失的严重代价,因此,现代市场经济一般内在地要求通过政府运用一定的宏观经济政策(主要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去调控经济总量,以减少市场机制调节时滞产生的高昂成本。从宏观调控的内涵来看,它作用的对象显然是总量方面,但其作用的结果又必然会间接地影响到具体微观主体的行为。而正是这种直接对象与间接结果的传导表明了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这也是为什么说有效的宏观调控必须有坚实微观基础和传导条件的原因。有必要说明的是,如果依据作用结果来界定政策边界,那么也许可以把结构列为宏观调控的对象。不过,随之而来的问题可能就会陷入体制认知的误区(这点将在后面说明)。将宏观调控政策的对象边界严格界定为总量的观点也明确地反映在现代西方宏观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中。

(二)产业结构是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

前已述及,宏观调控政策作用的结果不仅会而且应该影响到微观主体的行为决策和产业结构的相应调整。但宏观调控政策的对象却并不针对具体的行业和部门,否则宏观调控就等同于微观规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表明,对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普遍认同,推动了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发展。在市场经济中,通过市场竞争和价格机制对供求关系进行调节,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使资源在各产业和部门间得到有效配置,产业结构的形成和优化正是市场在产业间配置资源的必然结果。历史地看,产业结构的形成和调整也曾在不同的体制下完全或主要由政府来安排(通过产业政策),由此形成了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及所谓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如日本和韩国等)。不过由政府取代市场、通过产业政策干预市场机制在产业间的资源配置而形成的产业结构从长期看是非常脆弱的,日本和韩国经济(金融)危机不断,中国重复建设问题严重,政府安排的产业政策不能不说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产业政策在实质上是政府依据自己确定的经济变化趋势和目标设想来干预资源在产业间的配置,产业政策在资源配置的方式上与计划经济是相同的,计划经济所固有的缺陷必然会重现于产业政策的制定上(汤在新、吴超林,2001)。政府对具体产业的干预应以市场失灵为依据确定。如果将产业政策当做一种宏观调控政策,显然它相对市场基础是一种外生的安排,其绩效将存在体制的制约。不仅如此,如果将产业结构作为宏观调控的对象,也与产业结构是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应该承认,中国当前的经济问题主要是结构问题,但结构问题不是宏观调控直接的对象,结构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市场基础的发展和完善,这也是理解为什么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关键之所在。

(三)宏观调控政策的目标是为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创设稳定的外部条件

对于通过宏观经济政策减少经济周期波动、促进经济总量均衡从而为市场机制有效进行资源配置创设稳定的外部条件的目标业已获得广泛的认同,并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所采纳(除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派反对外),不过,关于经济增长是否应该作为宏观调控政策的目标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重大的分歧。严格地说,经济增长属于总供给的范畴,它取决于生产要素的投入与组合,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一般坚信构成总量内容的总供给方面是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即使出现总供给冲击的经济周期波动,认为也应该由市场机制来调节。在现代西方宏观经济理论中,宏观调控政策归属于总需求的范畴,政策的目标被界定在因总需求冲击引起经济周期波动后的稳定方面,而且强调的是短期。如果说凯恩斯主义所强调的积极财政政策的乘数效应中包含了一定的经济增长目标,那么这种增长主要也是随积极财政政策稳定投资者预期而来的私人部门的增长,公共财政支出的增长本身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仍然属于稳定的手段,目标是为民间投资的启动创设良好的外部环境。在主要发达国家的货币政策实践中,货币政策事实上也一直是以稳定通货而不是经济增长为目标。

最近10年来,随着现代宏观经济学的发展,特别是内生经济增长理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对政府安排的宏观调控政策能够产生合意的长期经济增长表示怀疑,认为过分关注短期稳定的需求管理政策忽视了长期经济增长的问题。他们指出短期的产量波动虽然具有重要的福利后果,但长期经济增长的福利含义远远超出任何短期波动的影响(Romer,1996),强调现代经济分析的重点应该从总需求转向总供给方面(因为总量非均衡都是微观扭曲的结果)。这种从对短期稳定的关注转向长期经济增长路径探讨的理论发展方向所给出的政策含义是,政府既能够积极地也能够消极地影响长期经济增长,而积极政策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为经济的最优增长路径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四、简短的结语

在中国的经济发展进程中,我们一向重视政府制度安排的作用,这无疑是中国客观现实的要求。与此同时,我们又必须对政府制度安排在经济的不同领域和层次内容上的差异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事实上,就宏观调控政策作为一种政府制度安排而言,它在西方国家的理论和实践中具有比较清楚的界定,而国内对其内涵和目标等问题上的认识则是相当含混或者说是相互矛盾的。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对宏观调控问题的基本认识是:

——市场经济有效配置资源是以产权明晰的市场主体行为和形成理性预期从而能对市场价格信号作出灵敏反应为基础的。针对经济总量非均衡的宏观调控如果没有坚实的微观基础,那么,作为一种外生的制度安排的政策效应释放必然受到极大的制约。宏观调控政策的传导还需要相应有效的市场传导条件或机制。在中国,由于市场结构并不完全,特别是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仍属管制市场,缺乏有效的市场传导机制使宏观调控成为一种外生于市场条件的政府安排。因此,宏观调控政策能否发挥作用已不仅仅是政策本身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