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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范文1
关键词:经济法 宏观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
一、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产生
(一)现实基础
市场经济是用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等市场机制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具有竞争性、趋利性、自发性、平等性和开放性的特点。
它是一个历史现象,是相对于封建经济而言的一种经济形式,是发达商品生产阶段的产物。随着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变化,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也相应地经历了早期市场经济体制、近代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三个阶段。
国家干预的出现具有必然性,各个国家的不同条件只会影响国家干预经济的时间、方式及程度,却不能排除国家干预。国家干预的程度和方式必须随着市场机制的发展而不断调整。
(二)理论基础
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的建立主要源于市场经济调控理论,其法理基础是脆弱的。目前法学界普遍从国家干预市场的角度,定位宏观调控,形成有限干预、适当干预和谨慎干预等不同观点,这些观点为宏观调控立法模式的创立提供了理论学说。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出现了与时代对应的几种不同的学说和理论,它们分别是:经济自由主义;凯恩斯主义;后凯恩斯主义。
二、混合经济制度中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
国家调节和市场机制调节的结合,可称为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调节,现代市场经济也可叫“混合经济制度”。根据市场与国家宏观调控在各国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组合方式,混合经济又表现为三种具体的市场经济类型,在这三种经济类型基础上产生了三种经济法类型:
(一)市场主导型经济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
绝大多数国家是介于纯粹统制经济和纯粹市场经济这两种极端模式之间的,英国和美国属于偏向纯粹市场经济。支配“自由的市场经济”的原则是:只要能不限制个人的经济自由,就不允许国家或文化因素去限制这种自由。
市场主导型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是:(1)经济调节强调多市场、少政府。(2)采用经济政策进行宏观调控。(3)以稳定增长为经济调控的目的。(4)宏观调控的透明度较高,政府、市场和企业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地位与活动,一般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社会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社会市场经济的基本含义和理想目标就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鼓励和发展自有竞争的市场经济,同时通过各种经济立法和经济政策等政府干预措施,来防止市场自有竞争可能引起的垄断、贫富分化和经济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以便达到经济的持续、均衡发展,币值稳定、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实现大众的福利。
社会市场经济的直接起因是对战争期间严厉的经济统治的反感。
联邦德国之所以把它的市场经济称为“社会”市场经济,是因为德国人认为他们的市场经济必须具有“社会意识”。他们力图在个性自有与社会公平、个人积极性与社会平等之间建立平衡,使市场经济具有“社会意识”。
(三)政府主导型经济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
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强调企业与政府的合作,为此建立了二者直接对话和协调的机制,企业在政府调控的直接规范下自主程度相对较低。企业决策既受市场支配,又受政府影响,具有双重决策参数,而最终决策在长时间内与政府意图相一致。政策宏观调控直接指向企业时,实际上开辟了资源配置的另一通道,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有所下降。宏观调控手段侧重于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追求力度和时间效应,由于存在政府对企业大量随机监督与指导的缘故,宏观调控的透明程度较低。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主要代表国家为法国和日本。
三、完善中国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法律的构想
完善中国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构想,应该从五个方面出发:
第一,立足国情借鉴西方成功立法经验。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特殊时期,中国市场经济的法律化进程更多地表现为对西方相关法律制度的移植。欧美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经历了数百年的时间,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也比较完善,如果吸收借鉴这些发达国家的成熟制度,正是研究西方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意识所在。
第二,制定一部宏观调控基本法。
第三,按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晚上宏观调控专项法,包括:关于经济计划法、关于产业政策法、关于财税宏观调控法、关于金融宏观调控法。
第四,对反垄断执行机关的构架:反垄断机构设立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精干高效、权威独立原则,以及专家化和专业化标准。我国应当设立类似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准司法反垄断专门机构――“国家公平贸易监督委员会”与“证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相对应。
参考文献:
[1] 刘翠红.资本主义发展趋势的研究[J].学周刊, 2011,(24)
[2] 何志鹏.西方国际经济法研究:重点、方法与立场[J].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09,(1)
[3] 叶秋华.西方宏观经济法与市场规制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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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范文2
长久以来,关于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一直在人们的讨论之中,直到2001年其独立的地位才最终确定。但是经济法的理论体系还没有成熟,一直处于发展之中。为了巩固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成果,规范市场行为,保障经济运行,建立一套完备科学的经济法体系是研究经济法的当务之急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在此,笔者针对我国当下的经济法体系研究作出如下分析:
一、我国现有的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
(一)传统的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
1.北京大学杨紫烜教授所提出来的国家协调论
这种理论认为,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本文由收集整理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①杨紫烜教授提出来的国家协调论主要是立足于“管理”这个角度来构建经济法体系。按照他的观点,经济法体系主要由经济法总论、经济法主体、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以及社会保障法构成。在这里,除本身就带有公法“管理性”色彩的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之外,我们还可以看到在市场管理法这一部分它涵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和特别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由此可见,杨教授在关注“市场规制”这一部分时也有“宏观调控”的倾向,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将他的观点总结为“国家协调论”了。
2.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麟教授提出的需要国家干预论
这种理论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客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②李昌麟教授的经济法体系主要有五个组成部分。首先是经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在这里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市场主体的准入机制还包括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其次是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以及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律制度。最后一部分是社会分配调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各种劳动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除此之外还将财政法、预算法、税法囊括其中。
3.人民大学史际春教授提出来的管理协调论或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论
这种理论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部门法。③史际春教授所提出来的经济法体系主要由四部分构成。首先同样是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主体。其次就分为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他的观点是典型的二分法,即严格区分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以此为基石构建经济法体系。
4.中南大学漆多俊教授提出的国家调节论
这种理论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④漆多俊教授所提出来的经济法体系的构建主要分为四个部分,除总论部分外,将经济法规则分为: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宏观调控法。其中国家投资经营法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法、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国有企业改革法。按照所有制的不同,将具有国有属性的企业规制法从市场规制和国家宏观调控中单列出来,是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经济法体系。
(二)全新的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
相对于上述经济法体系,湖北大学邹爱华教授抛弃了传统的将经济法体系一分为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的观点,以“国家调控市场的具体规则”为分析框架提出了如下全新的经济法体系:
第一编:总论,包括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体系;经济法的本质、价值和地位;第二编:国家调控市场主体法,包括市场主体设立法;市场主体消灭法;第三编:国家调控市场主体准入法,包括金融市场准入法;专卖专营市场准入法;外贸准入法。第四编:国家调控市场行为法,包括市场主体的积极义务和市场主体的消极义务,简单地说就是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第五编,国家调控市场结构法,包括国家调整市场主体结构、地区结构、产业结构的规则。第六编:国家调控市场主体经营成果分配法包括国家形成收入的规则国家收入支出的规则、国家收入储备的规则。
二、传统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评析
从整体上来看,上述四种传统理论都把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看成是构建经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但是,当把他们的观点摆在一起时就很容易发现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各个学者根据不同的认识不同的角度,对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领域划分全然不一样。比如,价格法在国家协调论、需要国家干预论和国家调节论中属于宏观调控法,而在管理协调论中属于市场规制法;对外贸易法在国家协调论和管理协调论中属于宏观调控法,而在需要国家干预论中属于市场规制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在国家协调论、需要国家干预论和管理协调论中属于宏观调控法,而在国家调节论中不属于宏观调控法。这样一来,就会导致整个经济法体系逻辑存在很强的可变动性和主观性。因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需要越来越多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不断增加的新的类型的市场主体、市场行为。这个时候难免就会产生很多关于这些新出现的法律规范是归属宏观调控还是市场规制的争论,当这些争论最终无法得出统一的结论时,就会影响法律到体系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另外,从社会实际层面来看,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宏观调控法可以起到市场规制的作用市场规制法可以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比如我们熟知的税法,按传统经济法体系的观点,它属于宏观调控法。但是它可以通过改变市场主体的自主决策和行为方式起到市场规制的作用。而产品质量法本属于市场规制法,但它里面存在的国家标准又很明显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范围。再比如市场规制中的反垄断法,它就可以利用其中的合并审查标准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
由以上分析,上述四种理论虽然从外部结构上看是逻辑清晰合理全面的,但是从内部结构上看则是体系庞杂.其内容虽包罗万象但是却缺乏有机联系甚至于彼此矛盾,无法自圆其说令人难以信服。
三、全新的研究成果评析
相对于传统的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笔者更加倾向于新的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以国家调控市场的规则理论建立经济法体系有其必要性
1.它可以有效克服以上四种传统理论的不妥之处
从外部结构上看,邹爱华教授的上述理论涵盖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开始和结束全过程,使得经济法所调整的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与此有联系的各类经济关系形成全方位多环节多层次的有机整体。从内部结构上看,整个总论分论部分协调一致、前后呼应,且各个部分之间不存在相互叠加重复的矛盾构,成了完整严密的学科分析框架。从稳定性和变通性来看,由于邹教授建立经济法体系的理论是贯穿整个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因而,无论是将来的经济社会发生什么样的变革,这套理论也足以开放发展,吐故纳新。从现行性和超前性来看,这套经济法体系由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构成,并且结合了国内国外诸多经济因素,既衔接了当今中国经济发展的国情又借鉴了国际先进经济法法治经验制度,兼具先行性和超前性。
2.它可以更好地区分经济法与民商法
以国家调控市场的规则理论构建经济法体系使得国家作为经济法永恒的一个主体处于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的超然地位。它发挥着指导、监督、调控的作用。这样,无论是赋予或收回市场主体资格,使其取得或丧失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还是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国家都充当着裁判者的角色,显然这就使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区分更加容易。
(二)以国家调控市场的规则理论建立经济法体系具有可行性
1.从现有基础理论来看
1992年以来,中国的经济法理论上取得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主要提出了以下五种经济法理论:(1)国家协调论;(2)国家干预论;(3)国家调节论;(4)经济管理经济法论;(5)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分析以上五个论点,我们可以看出其实无论哪种经济法基础理论,其核心都离不开国家干预或者说是国家宏观调控。因而以国家调控市场的规则理论来建立经济法体系有其广泛稳定的理论基础。
2.从经济法调整对象来看
就目前而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学界众说纷纭,杨紫烜等学者认为主要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几种。而刘大洪、吕忠梅等学者则将其概括为市场规制关系和国家宏观调控关系。但是,无论它们怎么划分,都无可避免地陷入界限混乱的状态。可是,我们注意到,在讨论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之前,学者们却有这样一个共同的认识:这个特定经济关系发生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因而,从经济法调整对象或者说调整的经济关系来看,以国家调控市场的规则理论建立经济法体系有其可行性。
3.从经济法的基本属性来看
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核心问题就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对国民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组织和管理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繁荣经济,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那么,从这个角度上讲,国家在经济法主体结构中的地位,就像是行政法中行政主体一样,是个核心常量。所以,我们将国家这一主体从经济法中独立出来,依照它对市场主体的存在、进入、退出、行为、成果分配等过程的规制为线索建立经济法体系具有极强的可行性。
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范文3
【关键词】次级债危机金融危机房地产业宏观调控
一、中国房地产业宏观调控对住房消费、住房投资与金融危机关系的传统认识
传统理论将居民购房活动主要区分为住房消费与住房投资两大类。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购买的住房用于自己家庭居住,后者购买的住房并非用于自己家庭居住,而是为了出租以获得租金,或者等待住房价格上涨将其出售,以期从资产价格的上涨中获利。至于住房投机,它是与住房投资既有区别,又紧密相关的活动。虽然在学理层面上存在将二者清晰厘定的可能性,但正如徐滇庆所言,“在现实操作层面上对住房投资与住房投机进行区分是很困难的,很难在二者之间划出清晰的界限,在一定条件下正常的投资也许很快就转变为投机行为。”〔’〕因为本文主要讨论房地产业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显然属于现实操作层面,所以本文并未将住房投机单独作为一类活动与住房消费和住房投资相并列来进行考察,而是将其置于广义的住房投资的范畴之内。
中国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特别是2005年以来的本轮房地产业宏观调控高度重视住房消费与住房投资,尤其突出地表现为对二者的区别对待。“鼓励消费,抑制投资”成为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之一。一系列影响重大的房地产业宏观调控政策,如“旧国八条”、“新国八条”和“国六条”等为此做了最好的诊释。同样是居民购房行为,却因购房目的不同而被区别对待。消费与投资之分,就像中国历史上的“华夏与夷狄之分”一样,被反复强调。住房消费如同“华夏”,不仅在房地产业宏观调控中受到政策的支持和鼓励,而且在道德层面上也占据优势地位;相反,住房投资如同“夷狄”,不仅在房地产业宏观调控中受到政策的抑制和区别对待,而且在道德层面上也往往被置于受歧视的地位。抑制住房投资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在传统理论看来,住房投资与信贷危机,乃至整个金融危机或经济危机有着某种天然联系;而住房消费似乎具备某种“抗体”,其引发信贷危机,乃至金融危机或经济危机的风险却很小。
二、美国次级债危机从现实层面对中国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理论基础的冲击
美国次级债危机是一起典型的由住房消费引起的信贷危机和金融危机。这起危机从现实层面冲击了中国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引发人们重新认识住房消费、住房投资与金融危机之间的关系。
在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上,放贷机构根据借款人信用高低,对其进行区别对待,从而形成两个层次的市场,即“优惠级”(Prime)抵押贷款市场和“次级”抵押贷款市场。信用低的人申请不到优惠级抵押贷款,只能在次级市场上寻求贷款。两个层次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服务对象均为贷款购房者,但次级抵押贷款市场的贷款利率通常比优惠级抵押贷款的贷款利率高出2%-3%。因为次级抵押贷款市场为那些受到歧视或者不符合优惠级抵押贷款市场标准的借款者提供按揭服务,所以在少数族裔高度集中和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很受欢迎。由于次级抵押贷款利率通常比优惠级抵押贷款利率高,因而次级抵押贷款对放贷机构来说是一项高回报业务,所以该业务受到放贷机构的有力推动。另外,美联储实施的低利率政策和美国住宅价格的持续上升,也引起美国居民购房热情不断升温。
在次级抵押贷款业务推出的最初10年里,该业务取得了显著效果。1994-2006年,美国的住房自有率从64%上升到69%,超过900万的家庭在这一期间拥有了自己的住房,这很大部分归功于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在利用次级住房抵押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中,一半以上是少数族裔,其中大部分是低收人者,这些居民由于信用记录较差或付不起首付而无法取得优惠级抵押贷款。次级抵押贷款为这些低收人者提供了选择权,通过次级抵押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主要是为了自己家庭居住,而非为了投资牟利。按照传统理论对居民购房行为的分类,这些购房活动显然绝大部分属于住房消费,而非住房投资。2004年6月到2006年6月,为了避免经济过热,防止通货膨胀,阻止资本外流,控制美元跌势,美联储连续17次加息,将联邦基金利率从1%提升至5.25%。加息从两个方面影响到房地产业:其一,由于大部分次级住房抵押贷款采取可调整利率形式,随着美联储17次上调利率,次级住房抵押贷款的还款利率越来越高,借款者的还贷压力越来越大;其二,美联储17次上调利率直接导致美国房价下挫,房地产交易也从此由火热转向低迷。债务负担的增加与住房价格的下跌交相作用于美国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引起了越来越严重的信贷危机。
在办理次级住房抵押贷款时,放款机构和借款者都认为,如果出现还贷困难,借款人可以出售所购住房或者进行抵押再融资。但事实上,由于美联储连续17次加息,住房市场持续降温,借款人很难将自己的住房卖出,即使能够卖出,住房的价值也可能下跌到不足以偿还剩余贷款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会出现逾期还款和丧失抵押品赎回权的案例。案例一旦大幅增加,必然引起对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悲观预期,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就会发生严重震荡,并冲击贷款市场的资金链,进而波及整个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与此同时,房地产市场价格也会因为住房所有者止损的心理而继续下降。两重因素的叠加形成恶性循环,加剧了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危机的严重程度,这便是美国次级债危机。在危机的初始阶段,危及仅仅存在于美国次级住房抵押货款市场上。但是,随着美国次级债危机的逐步加剧,市场预期更加悲观,住房价格进一步下跌,优惠级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也受到冲击。随着次级债危机中住房价格的一跌再跌,越来越多优惠级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上的借款者发现,他们购买的住房市值已经低于住房抵押贷款的本息,于是即使在优惠级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上,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逾期还款和丧失抵押品赎回权的案例,美国次级债危机波及到了整个抵押贷款市场。不仅如此,银行的信贷危机很快波及到了以住房抵押贷款为发行基础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市场,进而影响到了整个证券市场,最终酿成了一场深刻影响美国经济的金融危机。
反思美国次级债危机可以发现,引发本次危机的恰恰是住房消费,而不是住房投资。次级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者绝大多数是那些少数族裔和低收人者,这些弱势群体通过次级住房抵押贷款来购买住房,用于自己居住,而非用于投资。作为一个典型案例,美国次级债危机从现实层面对传统理论中关于住房消费、住房投资与金融危机关系的认识产生了重大冲击,即不仅住房投资能够引发金融危机,住房消费同样也能够引发金融危机。
三、对住房消费和住房投资的重新解读从理论层面修正了传统认识
美国次级债危机冲击了中国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颠覆了人们对于住房消费、住房投资与金融危机关系的传统认识。而这种传统认识追根溯源是基于传统理论对于居民购房性质的分类,即对住房消费与住房投资的认识。
本文认为,从经济学理论层面而言,对居民购房性质的研究至少存在三种分析视角:其一,基于国民经济帐户体系(SNA)的分析视角;其二,基于需求目的的分析视角;其三,基于虚拟经济理论的分析视角。在不同分析视角下,对于居民购房性质,或者说对于何谓住房消费、何谓住房投资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每一种结论都建立于自己独特的分析视角之下,亦即只有基于各自独特的分析视角,才能找到其结论的合理性。对住房消费与住房投资在多重视角下的重新解读,从理论层面修正了传统认识,为重新审视住房消费、住房投资与金融危机的关系,以及重建我国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奠定了根基。
(一)基于国民经济帐户体系分析视角下的住房投资与住房消费
国民经济帐户体系是当代最主要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被所有发达国家和众多发展中国家所采用。国内生产总值的核算是SNA最主要的内容之一,GDP由消费、投资、政府支出和出口四部分组成。基于SNA的分析视角,在新房市场上,居民购买的住房无论是用于自己居住,还是为了出租以获得租金,或者等待住房价格上涨将其出售,以期从资产价格的上涨中获利,都属于投资活动。
SNA之所以如此设计统计口径是基于商品住房的特殊属性。GDP用来衡量给定时期内一个经济体生产的所有最终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对于普通消费品而言,人们会在一个给定时期内购买它,并在该时期或比该时期稍长的一个时期里消费掉它,因而购买这些商品的支出被归为当期消费。但住宅与普通商品不同,它是最典型的耐用品,使用寿命长久,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持续的服务流。虽然住房服务的消费可以绵延很久,但对住房的购买支付却是在某个相对短的时期内进行,住房的购买行为和消费行为在时间跨度上存在极大背离。对于GDP及组成GDP的消费、投资等流量指标来说,这种背离会给统计工作带来严重偏差。如果将购买住房的支出计人当期消费,无疑极大地高估了当期的消费支出,于是在SNA中,仅仅将住房服务视作消费品,将房租计人消费。可见,如果基于SNA分析视角,在新房市场上购买住宅,无论是用于自己家庭居住还是用于其他用途,都属于投资活动。而享受住宅提供的住房服务,并为此支付房租的行为属于消费活动。同时,GDP仅仅衡量现期生产的所有产品和服务的价值,非现期生产的产品和服务,即旧货的购买并不计人当期GDP,因为旧货的交易反映了一种资产的转移,并不是经济价值的增加,因此旧货的交易并不包括在当期GDP中。所以,居民在二手房市场上购买住房,无论用于自己家庭居住,还是用于其他用途,不在SNA的考察范围之内,所以居民在二手房市场上的购房活动既不是住房投资,也不是住房消费。
(二)基于需求目的分析视角下的住房投资与住房消费
显然,传统理论对于住房消费与住房投资的认识绝非基于SNA分析视角,而是基于需求目的分析视角。在需求目的分析视角下,研究者根据居民的购房目的来界定住房消费与住房投资。他们认为吃、穿、住、行是人的基本消费集合,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必备前提。满足居住需求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租住他人住房;一种是购买用于自己家庭居住的住房。由于居住需求是人类的基本消费需求,而购买用于自己家庭居住的住房是满足这种基本消费需求的一种方式,于是一些学者就得出居民购买用于自己家庭居住的住房的行为属于消费活动,而被购买的住房属于消费品的结论。同理,基于需求目的分析视角,居民购买住房,如果不是用于自己家庭居住,而是为了出租以获得租金,或者等待住房价格上涨将其出售,以期从资产价格的上涨中获利,那么这种购房活动与购买工业、商业或办公等非住宅房地产的行为一样,属于投资活动。从需求目的分析视角对住房投资和住房消费的界定,是通过分析商品用途来判断其被购买的行为属于投资活动还是消费活动。这一分析方法在理论研究和日常思维中被普遍使用,获得人们广泛认同,以商品用途来区分投资品和消费品不仅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而且在概念的划分上也做到了逻辑自洽。然而,使用这种方法来分析商品住房及购房活动的性质时,研究者必须考虑到商品住房有别于普通消费品的特殊性。
许多学者把居民购买的用于自己家庭居住的住房看作是消费品,但他们却忽略了其有别于其他普通消费品的特殊性,而试图用研究普通商品价格形成与波动
的方法来研究商品住房的价格形成与波动,即试图仅仅使用实际经济因素如人口数量、居民收人水平、就业率等指标来解释和预测住宅价格的周期性波动,这就忽略了商品住房具有的有别于普通消费品的虚拟资产属性,采用这样的方法做出的预测往往是失败的。Quigley的研究证明了这一点,他使用1986-1994年美国41个大城市的截面数据,根据居民收人、家庭数量、人口数量、就业量、每年房屋建造许可和开工数量、空置率等实际经济变量及商品住房价格滞后变量对商品住房价格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表明,这些解释变量对商品住房价格虽然具有一定的解释能力,但是,难以预测价格变动的拐点,即使是预测最准确的模型错误率也高达52.73%.这是因为随着商品住房虚拟资产属性的日益增强,其价格波动越来越受到货币和资本市场等虚拟经济领域因素的影响,而实际经济因素对商品住房市场的影响在逐步减弱。事实上,马克思早在19世纪下半叶就认识到了房价的特殊性,他指出“房价只由购买欲和支付能力决定,而与一般生产价格或产品价值所决定的价格无关”。
由此可见,虽然可以基于需求目的分析视角合乎逻辑地区分住房投资与住房消费,但是该结论仅仅在这一独特视角下才能成立,而超越这一视角,推广到更为广阔的范围中,这一结论便失去其合理性。如上所述,研究者不能突破这一独
特视角,在更为广阔的范围内理解住房投资与住房消费的涵义。因为住房消费与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行为大不相同,集中体现在商品住房不同于普通消费品,其价格的形成与变动遵循着不同于普通消费品的特有逻辑。传统理论对于住房投资与住房消费的认识基于需求目的分析视角之下。所以,传统理论中住房投资与住房消费的涵义仅仅在这一独特视角之下才具有合理性,即仅仅在“住房是用于自己家庭居住还是用于其他用途”这一意义上具有合理性。但是,在这一视角下,我们并不能找到住房投资与金融危机的关联性,也同样找不到住房消费对于金融危机存在“免疫力”的丝毫证据。
正如下文所述,金融危机往往是由虚拟资产价格的强波动性引发的,从虚拟经济分析视角来看,商品住房具有虚拟资产属性,其价格具有强波动性。正是房价的强波动性,才是房地产容易引发金融危机的主要因素。从虚拟经济分析视角看,传统意义上的住房投资与住房消费并无二致,二者均具有投资活动属性。
(三)基于虚拟经济视角的住房投资与住房消费
从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开始,我国部分学者开始研究虚拟经济现象,这一研究很快得到社会承认。2002年10月,“虚拟经济”一词被写人了十六大报告。虚拟经济研究对于深化关于房地产属性的认识意义重大。虽然对于什么是虚拟经济和虚拟资产尚未达成一致定义,但是人们基本认同这样一种观点,即“虚拟经济是一种与实体经济相对应的经济形态,虚拟资产是指金融资产以及具有类同金融资产属性的其他资产形式,而房地产就是除了金融资产以外的最主要的虚拟资产形式”。[5l0由于房地产具有虚拟资产属性,所以它有别于普通资产,而与货币、股票、债券和金融衍生品具有某种相似性。
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范文4
[关键词]房地产调控;反思;新思维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0041-02
1 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再认识
1.1 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概念
房地产宏观调控是指国家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从宏观上对房地产业进行指导、监督、调节和控制,促进房地产市场供需总量、供需结构平衡,实现房地产业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管理活动。从调控体系上可将宏观调控分为政策调控和战略调控。房地产宏观政策调控,是从经济角度,运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与土地政策等措施对市场行为进行经济性约束。房地产宏观战略调控,是从法律和行政角度,对房地产市场环境与房地产市场系统全局进行引导和规划。
1.2 房地产战略调控与政策调控的主要区别
调控手段差异。政策调控是对房地产市场行为等进行经济性约束和惩罚,对市场失误进行纠正,对市场失灵进行补充,对市场失效进行调整。战略调控是对房地产市场行为进行引导、惩罚和制度安排,具有强制性和法律性。
调控目标差异。政策调控旨在对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进行调节,维持市场短期局部的稳定,协调发展房地产投资市场和消费市场。战略调控旨在制订房地产发展规划、房地产市场战略调整,维持房地产市场总供需总量平衡,促进其平稳健康发展;同时优化供需结构,保证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
1.3 房地产战略调控的必要性
战略调控有利于调整房地产经济与国民经济的关系。当前我国发展房地产业主要从总量上加大房地产业投资,由于房地产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国民经济过分依赖于房地产业。而战略调控是从结构上对房地产业进行调整,提高房地产业的增加值,促进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实现房地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
战略调控有利于推进城市化进程。我国城市化进程缓慢,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明显,城市化与房地产业发展不协调,而政策调控仅调控区域性和短期性市场波动。战略调控则是从整个房地产市场出发,制订房地产长期发展规划,实现房地产业与城市化的协调发展。
战略调控有利于协调城市规划和城市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城市经济的发展,只是盲目地追求房地产开发,而忽视城市规划,造成城市规划与城市经济发展不协调。政策调控只是用经济手段实现资源合理配置,而战略调控则是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强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的约束性,从而更好地协调城市规划和城市经济的发展。
2 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主要问题及反思
(1)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本身的问题。一是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失灵问题。其一,宏观调控政策滞后性。宏观调控政策从制定到实施需要一段过程,包括问题的发现、调控政策的制定、实施。而市场的易变性、波动性会使得政策无法执行,形成滞后性。其二,宏观调控政策灵活性较差。宏观经济政策是面向整体市场,解决短期经济问题。而房地产市场是区域性较强的市场,易造成部分区域适应性差。即使各地方政府依据中央政策制定地方调控细则,也只是一纸空文。另外,还可能由于政策制定者对市场问题把握不准。其三,宏观调控政策执行不力。“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部门利益与地方利益冲突、调控细则歪曲调控政策、政策执行者不作为、政策执行不到位等。二是房地产宏观调控失效问题。其一,宏观调控政策经济约束性失效。宏观经济政策主要是因为利用土地、货币、财政、税收政策等对违反市场行为者进行经济性惩罚。在实施惩罚过程中,会因“寻租”、“招商引资”政策、经济惩罚力度不够使得执行大打折扣,造成投资回报远大于经济性惩罚,致使政策经济性约束性失效。其二,宏观调控政策片面性。综观我国已出台的宏观经济政策,皆是针对某个具体问题或现象。其三,宏观调控政策作用时间短。我国宏观调控实施后,会在短期内产生一定效果,之后问题会更严重,主要是因为宏观经济政策仅在短期内影响部分房地产市场主体行为。
(2)房地产宏观调控引发的问题。一是房地产市场环境问题。其一,宏观调控使房地产市场经济环境更加恶劣。一方面宏观调控使得房地产投机回报率增加,投资炒房和囤房盛行,房地产市场俨然是住房投机市场而非消费市场。特别是大量制造业资本或者其他重要实体经济资本投资楼市,加剧了市场投机行为。另一方面宏观调控使得开发商大建高档住房,而高档住房成交拉动房价,使得中端房价也跟随上升,中端住房出现泡沫。因此,调控使得房价越调越高,住房越来越困难,房地产市场环境变得更加恶劣。其二,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法律环境受到质疑。我国房地产宏观政策效用大减,2006年的国八条和国六条实施后,房价出现短暂回调后又升到较高水平。使得人们质疑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多次调控表明,房地产宏观调控并不能引领房地产市场走向、改变房价走势及保障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权利。二是房地产市场系统问题。其一,房地产市场投机预期高涨。宏观政策调控使得房价不跌反涨,投机者信心高涨。根据消费者行为理论,消费者(投机者)“买涨不买跌”,于是投机者看涨预期形成,大量投机资本进入楼市,房价越炒越高。其二,我国房地产市场住房投资功能强于消费功能。目前楼市投机盛行,政府宏观调控不力,使得购买住房主要是为投资而非消费。宏观调控使得购房者购房越来越困难,消费市场逐渐萎缩,投资市场成为主流。其三,投资者与消费者矛盾更加激烈。一方面是开发商与消费者的矛盾,征税增加开发成本,而开发商会将税收纳入房价,将赋税转嫁给了购房者,房价越高,购房越困难,开发商与购房者矛盾僵化。另一方面是投机者与购房者的矛盾,如为抑制投资,提高税率,但同时增加了自住、投机购房者的购买成本,可投机者掌握大量资本,并不受其影响,他们只需投资回报率大于银行或其他投资回报率,就不愿退出房地产投机市场,反而使自住需求减少。结果造成一方面投机者拥有大量空置房,另一方面购房者又买不起房,于是二者矛盾愈演愈烈。
3 完善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新思维
3.1 继续改进和完善我国房地产宏观政策调控
(1)弥补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不足。第一,重视对宏观调控效果评价,制定更加准确有效的宏观经济政策。准确有效的宏观经济政策可以解决政策失灵问题,宏观经济政策要适时、针对性地执行,严格执行制定的宏观经济政策。第二,加大宏观调控政策配套措施,提升宏观调控执行力。执行力关系到效果与目标的差异。要力求避免执行力大打折扣、宏观调控政策执行不作为的现象,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执行,努力构建宏观调控政策监督体系。第三,着重分析抑制住房需求的弊端,积极引导住房需求。
(2)完善房地产宏观政策调控机制。第一,完善税收政策调控机制。税收的重要功能是使收入、生产要素再分配。对房地产征税,主要应增加住房投资成本,而不是增加住房消费成本。目前我国住房税收调控既抑制投机,也增加住房消费成本,由此引发住房难问题。因此,很有必要对住房持有和住房流转交易分别设计征税。只有增大持有投资住房的税收成本,才能抑制投资投机行为,即让投资房地产的收益小于成本,才会抑制投机。第二,完善土地出让机制,最大限度地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我国土地现行的“招拍挂”出让机制,造成了房价的不断提高,建议在操作上可以采取商品房等用地沿用现行的价高者得的招拍挂方式,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出让而采取应价低者得。商品房等用地最高价招拍挂,可以实现土地效率最大化,并且可将这部分资金再投入保障房建设,以解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难问题。
3.2 逐步启动和发展我国房地产宏观战略调控
(1)从战略调控的现实意义上正确引导我国住房需求。一是正确认识住房需求与住房需要,需要且有支付能力才构成需求。因此,购买住房的需要并不等于住房需求。实际上,我国楼市多数住房需要都被错误地理解为住房需求。二是引导中国住房观念,“安居乐业”是指有居住权而非住房所有权。因此,只要能满足居住,租房也能实现“安居乐业”。三是年轻人要认识到购买住房是一种奢侈而非必需。根据房价收入比4~6倍的国际经验,我国的房价收入比大多在10倍以上,再加上CPI的持续高涨,使得年轻人住房和资金购买力下降。对于刚毕业的大学生,工资较低,短期内难以承担高房价。因此,购买住房只是一种奢侈而非必需,只有当改善住房需要变成需求时,住房才由奢侈转为必需。
(2)从战略调控的理论基础上,保障我国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消费权利。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难问题,既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经济问题由市场解决,社会问题由政府解决。因此,完善住房商品房分配制度,努力满足住房改善需求和住房投资需求的住房消费权利。更要加大保障房建设和完善保障房分配制度,努力建设以消费功能为主,投资功能为辅的房地产市场。并且实行透明、公开和动态的保障房分配制度,设定保障标准和进入退出机制设计,即无购买商品住房能力时,中低收入人群自动进入保障房分配;当有能力购买商品房时,又能主动退出保障房分配。还要扩大舆论影响,即从舆论上严惩不符合保障房人群却购买保障房的行为。
参考文献:
[1]黄烈佳.房地产宏观调控目标分析[J].产业观察,2006(4).
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范文5
关键词:市场经济;重要作用;宏观经济;调控
中图分类号:F0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0-01
近几年来,我国经济持续的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这都离不开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在总结宏观经济调控作用的发展历程以及取得的成功经验中不难看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建设是以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为理论基础的,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实践,继而不断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宏观经济的调控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计划与市场调节并行结合的一种经济体制,在市场调节的同时国家进行干预,这一点和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一致的。这一观点是继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和凯恩斯提出市场有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观点之后的又一个重大发现,它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理论指导意义。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的更快更好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内在需求。我们既要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又要防止市场存在的漏洞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阻碍作用。因此,我国在追求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政府一定要在其中发挥积极主动的作用,必须充分认识到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国家在参与宏观经济调控下的市场经济,同时深刻理解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更加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经济的可见性越来越清晰,看不见的手被人们很好地把控着。国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是完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所以要将政府的职能干预和市场经济规律整合一起看,切忌将他们看作成对立面。将经济计划,国家干预和自由发展融为一体是我国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也是经济运作符合时展的特点,必须彻底扭转传统的经济发展理念,深化经济发展的认识。
二、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充分发挥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它作为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
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能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取得成果,主要归功于以科学发展观作为其指导思想,从而使得宏观经济发挥科学、预见、主观的调控作用,致力于解决在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冲突。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我国经济出现过大起大落的现象,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经济的发展上急于求成的思想起主要作用,对发展速度的执着追求。在这种大起大落的情况下,国家才不得不进行宏观经济调控,使得出现的经济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的,主要以防止经济发展过热为主,主要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过快的趋势或者有发展过热的势头时,就采取调控措施主动调控,防止经济出现不合常理的过快发展,基本保持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平稳性,还能促进我国经济积极发展。
(二)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货币和财政政策
宏观经济调控主要在于实施合理的货币和财政政策。对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现象,例如通货膨胀,投资过热,经济结构不合理等现象,政府采取了紧缩的货币和财政政策阻止经济问题的进一步发展。政府在采取货币和财政政策时,一定要将两者有效结合加强货币政策在经济发展中刺激社会总需求和协调总供给。例如,国债发行过程中,政府一定要在货币的供给量和发行数量上通过合理的货币政策进行调控。货币政策如何发挥刺激作用,一定要注意信贷市场的结构优化,对于效益良好和主动转变体制的企业优先扶持,给企业市场化改革创造有利条件,积极利用政策性的贷款项目强化产业结构的调整。总而言之,货币和财政政策的调控作用主要表现在市场利率的变化和异化两发面发挥作用。
(三)阻止消极因素的影响,加强我国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
在经济活动特别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因为存在一定的市场竞争规律,市场经济会表现为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的作用。消极方面主要是指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浮动性,在一定条件的促使下会导致经济危机的爆发,甚至会严重阻碍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这种消极性也可以称为市场弱点,它是不能消除的客观存在,一定要注重对它的宏观调控作用,使得市场经济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有效作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当然也暴露了市场“弱点”,主要表现在我国在生产和投资上面的盲目性,它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社会再生产比例失衡,使得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不再在计划以内,进而导致经济市场的秩序混乱,社会生产力停滞不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所以,一定要充分发挥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遏制市场弱点的出现,充分认识并理解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性,努力学习其他国家在这一方面的成功经验,坚定不移地利用理论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宏观经济调控的理论依据,调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保证市场经济持续有效的运行。
三、结语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取得很大的成果,但是也必须认识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存在的一些问题,在这些问题中,一定要切实加大宏观经济的调控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宏观经济调整政策,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为我国企业创造优厚的经济发展条件,完善政府职能,规定政府和企业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杜绝企业垄断经营。同时,明确界定企业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全面实施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切实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有效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华.浅谈我国市场经济宏观调控[J].经济纵横,2012(09).
[2]史明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J].经济分析,2010(35).
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范文6
摘要:票据市场在货币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是与实体经济联系最为紧密的市场,它的发展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以及加强货币政策的传导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票据市场发展至今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也对货币政策的实行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本文基于票据市场存在的问题,对其对货币政策效果的影响进行探讨,并在最后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票据市场货币政策信用
一、票据市场影响货币政策传导的理论基础
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和平衡国际收支),运用各种工具调节货币供给和利率,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和措施的总合。货币政策的实施需要在一个有效的市场环境内,而货币市场因其能够灵活反映短期资金供给与需求的变化,比较准确的反映出市场信息,成为货币政策的理想实施场所。如前所述,票据市场在货币市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通过票据市场对货币政策的传导进行研究,有利于加深对货币政策有效性的认识,同时也可由此找出货币政策传导不利的原因。
在货币政策工具中,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都可以在票据市场中得以实施。再贴现政策是中央银行通过制定和调整再贴现利率来干预和影响市场利率以及货币市场的供应和需求,从而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的一种政策措施。公开市场业务则是指中央银行通过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吞吐基础货币,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活动。目前,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的银行和金融机构都设有功能齐全的票据专营机构,各国中央银行也将公开市场操作和再贴现作为货币政策调控的重要手段,把货币政策直接传导到基层商业银行和企业,并通过票据市场来吸收反馈、调控或修改货币政策。首先,中央银行通过调节再贴现利率和额度,影响人们运用票据进行融资的成本,由此发挥金融宏观调控的作用,调节货币供应量。其次,通过再贴现对象和再贴现票据的选择,直接引导信贷资金的流向,促进信贷结构的调整,从而增强货币政策工具选择的灵活性。最后,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在票据市场买卖各种票据,进行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促进商业票据流通,减少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因此,票据市场是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实行宏观调控的理想场所。
二、我国票据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1.票据市场信用制度不健全,影响货币政策的预期目标
我国的票据市场建立之初,市场经济制度才开始建立,信用机制也刚刚起步,在这样的环境下,票据市场的信用状况至今为止仍不容乐观,违约行为时常发生,而且市场上充斥着大量的假票据和克隆票据,为贴现资金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目前我国的票据信用形式主要是由银行承兑汇票,其中一个原因便是市场信用制度的不健全,导致票据的买卖双方不得不选择信誉度高的银行作为中介来进行承兑,虽然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但同时也得到了较好的安全保障。所以,在我国银行承兑汇票在票据市场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但与此同时,在贴现与承兑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信用风险转由银行承担。如前所述,当市场上存在假票据或克隆票据时,银行的信用风险将大大增加,进而影响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央行有可能会行使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将资金注入有风险的金融机构,从而维持金融的稳定。但同时这也是一种投放基础货币的行为,导致货币供应量的变化,最终可能会对货币政策的目标产生影响。
另外,在一个具有完善的信用机制的票据市场中,票据的高安全性相对会具有高流动性,而商业银行也倾向于持有这种票据,其持有票据的货币则是从超额准备金中提取的,这样就会降低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率,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货币乘数增大,进而货币供应量增加。然而由于我国票据市场信用机制的不健全,票据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都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商业银行对票据的持有意愿并未达到发达票据市场的水平,所以我国票据市场对货币乘数的影响较弱。
2.票据市场交易结构存在问题,影响货币政策的操作力度
我国票据市场交易主体缺乏,票据种类单一,贴现和再贴现规模小,是票据市场发展以来一直都面临的问题。一个完善的票据市场,可以将供求双方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形成相互制约的整体,中央银行通过这样的体系传导政策会得到显著的效果。由于我国票据市场交易主体贫乏,只有企业,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银行要“身兼数职”,且各银行间利益趋同,相互很难制约。而且银行出于其本身对存贷规模的追求,以及不良资产率降低的需要,作为票据交易的一方,很难公正、客观地承担起有效传导货币政策的任务。
票据市场种类单一,市场规模小,直接影响了中央银行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实施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进行公开市场业务要以丰富的票据种类和一定的票据规模为基础,以我国目前的票据市场情况来看,除了支票和银行汇票较为普及以外,本票和商业汇票较少,而且商业汇票中一大部分都是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仍占有绝对的地位。并且,尽管我国近几年票据市场的发展速度加快,但同发达国家比还存在很大差距,票据市场远未达到央行宏观调控所需要的票据规模,不利于公开市场业务的灵活操作。
3.票据市场定位不明确,阻碍货币政策功能的发挥
关于我国票据市场定位的问题,主要争论在于贴现票据是否要严格区分为贸易性票据和融资性票据。在国际上,贴现票据并无贸易性和融资性的区分,各商业银行审查的重点是风险程度。但从我国国情出发,为防范风险,将票据市场限定为发展以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为前提的市场,不支持融资性票据的贴现和再贴现。然而,在实际的操作中,很难区分贸易性和融资性的票据,中央银行也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规范的制度,商业银行很难操作,许多融资性票据经过技术操作后进入市场。当然,这也反应了在市场经济下,供需是由市场决定的,融资性票据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说明企业的融资需求可以通过票据市场满足。
正是由于我国政策管制和市场客观需要的矛盾,使得我国票据融资波动较大。融资性票据的出现是市场发展的必然,如果我国不明确解决这个问题,势必使商业银行在业务拓展中遇到经营和政策的风险,导致运作不畅,最终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的功能发挥也会收到阻碍。
三、关于我国票据市场发展的政策建议
1.完善票据市场的信用机制
票据市场是一个古老的融资市场,其建立的基础就是商业信用,因此一个完善的信用环境是票据市场发展的基础,同时也为货币政策的有效实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但是信用制度的完善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且有赖于整个社会的经济、法律、道德等因素的改善。而当前票据市场本身应该注意的是信息披露的加强,或者考虑建立票据风险基金,用于参与发行者的违约支付。另外,社会约束措施可以通过建立信用评级机构来执行,负责审核票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完善信用评级制度,一方面确保票据的安全性、流动性,另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重视自身信用的建设。
2.扩大票据交易品种,培育多元化参与主体,健全市场运行机制
票据市场基础是票据业务,因此扩大票据交易的种类和规模,并进行品种创新,是票据市场发展的必要出路。所以,中央银行应该对符合条件中小企业的票据承兑、贴现申请大力予以支持,稳步推进商业银行的汇票业务,扩大票据承兑、贴现量,努力拓宽票据承兑贴现面。另外,鼓励推进融资性票据的使用也是近几年我国票据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我国目前还处在探索使用的过程中,接下来应注重培育和拓展规范、高效的融资性票据市场。
此外,积极发展票据市场的中介机构,培育多元化的市场参与主体,也是我国票据市场应着重解决的问题。
3.积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
再贴现是央行执行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再贴现率应该体现中央银行的政策意图,如果中央银行希望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则应将再贴现利率定得高于货币市场利率,以引导货币市场利率上行,反之,则应低于当期的货币市场利率,以便引导货币市场利率下行。但我国由2001年开始,再贴现率一再提高,2001年由2.16%提高到2.97%,2004年3月25日,中央银行又将再贴现率由2.97%提高到3.24%,致使再贴现业务量迅速减少,2007年,再贴现率一度上调为4.32%,过高的再贴现率大大限制了票据市场的贴现规模,阻碍票据市场的拓展,实施再贴现政策也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再贴现率过高的问题已成为各界共识,因此,2008年11月27日央行将再贴现率下调到2.97%,以期由此活跃企业间商业票据市场,增强企业间的商业信用,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支持。而票据市场的活跃,则更利于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
另外,在完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的同时,放松政府的过度管制。从法律上规范票据市场的秩序,为金融机构的创新提供法律的保障,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以及完备的市场准入和推出机制,对于我国的票据市场是非常必要的。但同时也应该放开对票据市场的过度管制。因为虽然我国票据市场的制度是政府强制推行的,但在现阶段票据市场各方面逐步趋于市场化,政府应为票据市场提供有利的政策环境,建立完善的机制,而不是过度的管制和过多的参与,既由一个创建者转变为一个监管者。只有这样,才有利于票据市场的活跃,提高主体参与的积极性,从而使票据市场自我完善。
参考文献:
[1]张立云.我国票据市场现状分析及相关建议[J].时代金融,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