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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主要职能范文1
(一)“国家财政”与“公共财政”的概念。
从理论上和历史上,任何社会经济形态的国家都存在着财政,财政等同于“国家财政”,也叫“政府财政”,这是“财政一般”。财政因其天然具有公共性,也叫“公共财政”。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财政”、“政府财政”、“公共财政”是一致的。不过,现在我们所指的“公共财政”是引进西方的。因此,“国家财政”与“公共财政”是两个不同层次的基础理论概念,围绕着这两个概念可以衍生出不同的次生概念。例如,“国家分配论”、“国家财政论”、“国家需要论”、“国家财政模式(类型)”、“国家财政职能”、“国家财政政策”等都与“国家财政”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公共财政论”、“公共产品论”、“公共需要论”、“公共选择论”、“公共财政模式(类型)”、“公共财政职能”、“公共财政政策”等又与“公共财政”密不可分。财政本质的界定、财政具体论点的争鸣、财政模式(类型)的划分、财政职能的整合以及财政政策的取向等问题,都可以分别涵盖在“国家财政”与“公共财政”的大概念或大关系内。这样看来,正确认识“国家财政”与“公共财政”就变得十分必要和突出。
在西方,“公共财政”(Public Finance)的提法已有近三百年历史。我国学者翻译西方财政论著时,有的译为“公共财政”,有的译为“财政”。近几年来“公共财政”被广泛引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财政理论研究的空前活跃,“公共财政”研究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形成了一个阵地,发表出版了一批论文论著,正确指出了“国家财政”与“财政模式(类型)”的联系与区别。这无疑促进了我国财政理论与财政改革的深化,是可喜的进步。但同时必须指出,有的人在研究“公共财政”理论时,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有的回避、混淆甚至否定“国家财政”。这种对待“国家财政”的观点引起了正常的批评与反批评。于是,质疑答疑的论战层出不穷。“国家财政”与“公共财政”的关系被演变成了严重的对立关系:不是以“公共财政”排斥、否定、最后替代“国家财政”,就是以“国家财政”排斥、否定、最后替代“公共财政”。这两种认识倾向都是片面的,不可取的。长此以往,必将进一步导致理论不明、实践不顺的局面,不利于改革与建设事业的发展。
我国现行财政体制是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演变而来的“国家财政”。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主体,财政作为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职能,必然在社会资源配置中居于主导地位,相应地形成财政的职能范围大而宽,几乎覆盖了生产、投资乃至消费的各个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资源的主要配置者是市场,而不是国家政府,这样一来,以国家为分配主体的我国财政职能范围就显得过宽,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的推进,有些市场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财政又变得无能为力,国家财政职能开始出现严重的“错位”现象,这主要表现在财政支出范围上的“越位”和“缺位”问题。所谓“越位”,即不该由国家财政负责的项目和部门,财政却依然为其提供资金,如企业挖潜改造支出、企业亏损补贴等,这使得财政支出向竞争性生产建设领域延伸过多,远远超出了政府职能的范围。所谓“缺位”,即应该由国家财政保证资金供给的项目和部门,财政却由于种种原因(财力紧张、收支矛盾尖锐等)而无法满足,致使有关社会稳定和促进改革进一步深入的政策措施如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难以付诸实施。还有,财政应当保证的基础教育、基础科学、卫生保健等方面同样也发生了财政资金支出不足现象,这种种迹象都表明,现行的财政体制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了,改革势在必行。
公共财政是建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财政。可以说,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公共财政;发展市场经济,也必然要求建立公共财政。公共财政理论的最早奠基人是18世纪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他著名的经济学著作《国富论》中将政府财政的管理范围和职能限定在公共安全、公共收入、公共服务、公共工程、公共机构、公债等范围,基本确立了公共财政理论框架。经过两个多世纪的研究和发展,公共财政理论日趋完善。公共财政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发挥着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也就是说凡是市场可以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都应让市场机制去发挥作用。但是,仅靠市场机制来完全配置社会资源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市场机制无法有效提供公共物品,这就必须依赖于公共财政加以弥补。
公共财政是国家(或政府)为市场经济提供公共服务的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它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类型和模式。公共财政的主要职能是为弥补市场失效,因此它的活动领域被严格限定在市场失效的范围之内;双元财政也称“双元结构财政”,指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相对独立的公共财政和国有资产财政组成的有机统一体。因此单从二者的概念内涵来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是双元(结构)财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双元财政和公共财政之间并不存在对立或是排斥,而是范围上的一种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双元(结构)财政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必然产物,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几十年“大一统”的财政模式由于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必然需要一种新的财政模式来取而代之,于是公共财政、双元(结构)财政就提到了政府部门的议事日程。随着政府作为政权组织和生产资料所有者双重身份的分开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客观上也要求新的财政模式内部逐步区分为二个既相互独立又有内在联系的财政分配行为,即为满足国家行使政权组织职能需要的公共财政分配行为和行使生产资料所有者职能的国有资产财政分配行为。很显然,这种内含两类财政分配行为的财政模式" ,就是双元(结构)财政。双元(结构)财政是与我国转轨时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客观财政模式,并且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还要长时期存在。
(二)我国财税体制中的主要问题
1.政府财政职能尚未转换到位,公共财政体制仍处于建立过程之中。各级政府尤其是多数地方政府仍将发展经济、开辟财源作为政府的首要职责,把公共服务作为第二位职责。不少地方政府直接筹划和投资竞争性项目,而用于公共服务的资金长期不足,缺口很大,越是基层财政上述表现越突出,矛盾也越尖锐。财政还没有从它“越位”的领域完全退出,“缺位”的领域进入不足。
2.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还未完全理顺,“分税制”体制不健全,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正在建立的过程中,财政对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的调节能力还很有限。过去十年间分税制的几次调整以财力向上集中为主。集中上来的财力是“吃饭钱”,但相当一部分资金用于了建设,使得基层财政发放工资困难,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缺口很大;由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不健全,能够用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资金十分有限,地区间、城乡间的收入及公共服务的差距不仅没能缩小,反而有所扩大。
3.现行税制不规范,不统一,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影响了市场配置资源功能的发挥。增值税的实施范围基本上限于商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多数服务行业实行的是营业税。流转税制的双重税种给企业改革和重组造成很大障碍,铁路、石油化工等行业的重大改革都遇到了税制的问题。
4.财政的自动稳定器功能发挥不够。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累进税率,具有在经济高涨时自动增税,经济衰退时自动减税,对经济周期“削峰填谷”的功能。在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中,流转税所占的比重高达60%左右,而所得税的比重只有20%左右,个人所得税只占10%左右,个人所得税比重过低使税收制度发挥自动调节经济运行的作用受到局限。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已经确定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目标还有较大距离,财政通过社会保障收支来充分发挥稳定器作用,还缺乏税收收入制度的保证。
二、“国家财政”与“公共财政”讨论带来的启示
(一)观点之一:“国家财政”与“公共财政”本质上应属一致。
按照我们对财政的传统认识,较为一致的看法是财政应是国家财政,国家财政是国家为了满足政府(国家)职能的实现而参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的财政;公共财政是指建立在“公共产品理论”和“公共需要理论”基础上,政府应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分配的财政。从两者的解释上看差异是明显的,前者强调了政府职能的实现问题,后者强调了公共需要的满足问题。国家财政的核心是在总结财政发展史的基础上概括出任何财政行为和活动都与国家政府有着密切的关系,国家在分配过程中居于主体地位,属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其分配的目的也是为了满足国家职能的实现。公共财政则没有特别明确地提出财政与国家间的联系,而是认为财政的存在是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不能提供公共产品、公共需要,并解决相应的效益外溢(外部效应)问题。侧重说明的是政府的财政在市场经济中应扮演的角色。从两者的认识上来看,这种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但我们不能由于这种差异的存在就得出一种结论,认为两者是根本对立的两种财政观,相反地倒是不难从中发现两者在本质上有共同的一面,本质上应属一致。
1.国家财政的提法并没有否定公共需要,而公共财政同样也没有否定财政在分配过程中与国家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国家财政本身包含了公共需要的内容,而且公共需要的内容作为国家财政中的重要内容应是永恒存在的。再从公共财政来看,公共财政是以为了弥补市场机制不能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这一缺陷作为立论依据,并以此来限定或要求政府应有的经济行为。国家财政具有公共财政的属性与公共财政具有国家主体的属性恰好说明,两者并无本质上的矛盾,从性质上来看表现出两者在认识上有一致性的一面,所不同的只是在对同一问题的表述上侧重点和出发点不同罢了。
2.公共财政是国家财政历史阶段的产物和具体化,而不是有别于国家财政的非财政现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君主统治已被打破,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被市场经济取代,国家职能相应发生变化,财政相应地也就发展演变为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公共财政。所以,公共财政是国家财政发展阶段的产物,而不是对国家财政的否定。
3.国家财政是对财政分配整体的描述,公共财政是对国家财政存在依据的进一步说明。从研究方法上看,国家财政对财政分配的描述既是历史的也是现实的,对财政分配活动的研究采取“务实”与“务虚”相给合的办法,力求涵盖财政领域的各个方面,不仅要揭示财政分配活动内在的规律,而且还注重财政分配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揭示;不仅研究“财政一般”,而且注重研究社会主义制度下特别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财政特殊”。而公共财政是从实用主义出发,以近代市场经济作为研究的基础,运用实证的方法,从分析市场机制运行中存在的缺陷入手,研究其存在的依据。
(二)观点之二:公共财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提供公共产品的财政。
财政的本质是以国家为主导的分配关系,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财政所涉及的范围、运行模式有所不同,公共财政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运行模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发展的两大动力,一个是市场,一个是政府。市场是主要动力,提供私人产品、市场产品,政府提供市场提供不了的公共产品,这是政府的职能。财政就是为政府履行职能即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这时的财政就是公共财政。
我国为什么要搞公共财政?一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市场是经济发展的两大动力,市场能做的政府就不要插手,市场不能做而又是经济发展所必需的,政府就必须干,而且一定要干好。我们提出要搞公共财政,就是因为以前该干的没干好,不该干的干了不少。公共财政不但是要退出竞争领域,更重要的是不要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
(三)观点之三:我国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面临的几个特殊问题。
1.双元财政——我国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新模式。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存在的是单元财政模式,其基本特征是财政分配主体是作为政治权力行使者、生产资料所有者和生产经营组织者统一体的政府。我国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结构,决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不仅是社会管理者而且是资本所有者,兼有政治性和经济性双重身份。这样,我国的政府和财政除了具有西方政治性政府及公共财政相一致的内容外,还存在着不同性质的经济性政府及其非公共财政的内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我国政府既处于市场领域又处于非市场领域,而显著的区别" 是仅处于非市场领域的西方政府。处于非市场领域的是政治性政府,其收支活动构成公共财政,这是我国财政与西方财政的一致之处;处于市场领域的是经济性政府,其收支活动构成了国有资本财政,这是我国财政与西方财政的差异之处。这就使得我国的财政形成了公共财政和国有资本财政并存的双元财政结构。
2.影响和培育市场——我国公共财政的新职责。西方的市场经济是在生产力发展,资本膨胀的推动下自然建立起来的,并经过了二百余年已逐步走向成熟与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在经历了三十余年的计划体制后,在改革与探索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的。从目前来看,市场经济在我国只是雏形,还很不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还很低。为实现生产力快速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决不能再走西方自然发展的老路,这就要求政府(财政)担负起影响和培育市场的角色。财政影响和培育市场,其调控的深度和广度要深些。不仅市场不能干的政府要干,这是公共财政最基本的供应范围;就是市场能干但现在干不好或干得很慢的政府还要介入,比如说产业结构调整。在公共产品的供应范围内不仅要加强物质性公共产品的供应,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等,还要加强政策、制度、法令的公共产品供应,以健全、完善和稳定市场经济。
3.不发达型财政——我国公共财政区别于西方的又一特色。财政作为上层建筑总是根据并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与西方相比我国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使得我国公共财政在收支规模和结构上有自己的特点:首先,财政收入总水平还比较低,税收收入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占的比重较低;其次,财政支出的总规模较小,财政只能提供最基本的公共产品,公共财政的服务范围还比较小。这使得我国只能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对西方公共财政的借鉴仅仅雾里看花是不够的。这需要有模式的引进,更要有理论的消化与吸收,还要充分认识中国国情,注意理论与模式的适应性,才能建立起适合中国特色的公共财政基本框架。
(四)观点之四:二元(结构)财政和公共财政不仅在概念内涵上是有机的统一体,而且在实践中也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有机统一体。
我们承认二元(结构)财政存在的合理性,并不影响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构建步伐。但是中国有中国的特殊国情,我国所要建立的公共财政决不应该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一样,我们可以学习借鉴他们的有益经验和基本思路,但并不等于要与他们在财政模式上走完全趋同的道路。姑且不论所有制的差别,单单是严重的“二元经济结构”以及3/4左右的农村人口比重,就决定了我国的公共财政无论是从收入筹集,还是支出范围等方面,都难以和西方国家保持一致。所以,对于国情极为特殊的我国来说,应该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通过适当借鉴西方公共财政制度的有益经验来加快我国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建立步伐,进而从改革的实践过程中积极寻求真正符合中国市场经济长远发展需要的财政模式。基于此,在我国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过程中,坚持双元结构的财政模式(以公共财政为主,国有资产财政为辅)应该是现阶段的一个较为稳妥的理性选择。
(五)观点之五:提倡在中国实行“公共财政”者的本意是让财政退出竞争性资源领域,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但结合当前实际,有些问题也值得商榷。
1.主张财政退出竞争性投资领域是对的,但不能不考虑我国当前实际,我国经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处于发展中阶段,面临着艰巨的结构性调整任务,而实行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证明,结构性调整不可能靠市场自发来实现,只有发挥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才是最佳的途径。
2.所谓竞争性领域也应作具体分析,诸如钢铁、煤炭、化工、铁路、民航以及高新技术等支配国民经济命脉的基础产业部门,既具有垄断性,又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在我们这样一个资本市场不发达的国家,也只能通过发挥财政的配置资源的职能,才能得到加速发展。
3.我国竞争性部门的大中型国有企业,过去和现在都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些企业的出路是实行股份制改造,面向市场,但这需要一个过程。在当前形势下,尚需要财政投入资本金或实施某些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六)观点之六:以财政的“公共性”淡化“阶级性”。
如果说带有鲜明“阶级性”的传统意义上的国家财政收支格局是“取自家之财,办自家之事”——将基本取自于国有制经济单位的钱,主要投向于国有制经济单位,并且,财政税收政策被赋予了阶级斗争工具——通过财政收支安排,达到削弱以至铲除非公有制经济的目的的话,那么,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和公共财政框架的构建,逐步趋向于“公共性”的今天的财政收支,已经呈现出“取众人之财,办众人之事”的格局——将取自于广大社会成员的钱,投向于同广大社会成员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物品或服务项目上,并且,财政税收政策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失掉了阶级斗争工具的意义,而走上了为全体社会成员服务的无差别地、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一个企业和每一位居民的道路。
以“公共性”淡化“阶级性”,决不是一件小事情。事实上,它所带来的变化,不仅为我们走进WTO之门铺平了道路,而且,对于中国的经济社会生活来说,无异于一场革命。
三、财政政策的建议与选择
专家们普遍主张用公共财政的提法取代国家财政的提法,其目的说到底就是要使财政能够更好地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协调,使财政的定位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以便更好地指导财政的改革与实践,使其承担起应有的使命。
(一)建议一:从构建我国公共财政的基本目标来看,应该是以“市场失灵”为标准,凡是市场能解决的,财政就应退出;凡是市场不能解决的,财政就应进入。
(二)建议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促进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必须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要做好此项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财政分配要退出竞争性生产建设领域。我国目前各级财政都很困难,收支矛盾十分尖锐,财政分配应退出竞争性生产建设领域,以确保公共产品的正常供应。根据专家论证,我国生产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重大约在" 10%——15%之间比较合适。这是我国建立公共财政所要考虑的问题。
2.控制行政管理支出的规模。我国的行政管理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逐年上升,至1996年达到13.49%,而美国同一指标仅为3.37%,这是我国行政管理机构不断膨胀、人员不断增长的证明,导致了公共支出结构的不合理,加重了财政的负担。国家机器的规模要适度,不能无休止地膨胀,否则既会加重财政负担,也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3.确保社会事业经费的供应。包括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这是市场配置资源所不能解决的,我国财政在这方面一直表现为投资不足。从我国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考虑,公共教育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尽快达到4%。对科学、教育等方面的投资,属生产性投资,而不能作为非生产性的支出。它有助于提高科学文化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是实现经济发展、民族复兴的有力保证。
4.加强对公益工程与公共工程投资。公益工程如电讯、自来水、电力、煤气以及公共交通等,是自然垄断集中存在的部门和行业。市场对资源难以有效配置,市场自发运行往往导致大量的浪费和破坏,只能由政府干预来纠正。
5.加强政府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环境,而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往往是企业无力承担又不愿承担的一项系统工程,应由国家政府承担其职责。
6.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保证社会保障投资。社会保障支出的不足,制约了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我国政府必须加大社会保障的投入,从而为转变政府职能,为政府机构改革提供后勤保障。
(三)建议三:从目前看,我国公共财政框架已经建立,支出结构已经调整,但任务还很艰巨。
公共财政主要职能范文2
【关键词】 城乡 基本公共服务 均等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极大地增强了综合国力,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根本的改变。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医疗、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高,深层次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快速发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供给,就显得尤为重要。
1. 城乡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表现
1.1基础教育服务
基础教育作为最基本的教育阶段是培养人才的基础和保障,是不可忽视的环节。尽管我国在普及义务教育方面取得显著成就,城乡义务教育在入学率上的差距已大大缩小,但城乡义务教育经费支出、办学条件和教师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即便农村学生与城市学生接受同等层次的义务教育,受条件所限,农村的教育质量仍不及城市。以辽宁省为例,农村基础教育在发展水平上与城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城乡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平。各级政府在教育经费、师资等方面优先考虑城市,而农村教育资源有限,无法满足需求。二是城乡义务教育环境存在较大差距。从硬件来看,农村学校教学和办公环境、教学仪器、实验设备等都不如城市。三是农村师资力量薄弱,难以满足义务教育的需要。由于农村教师待遇差,生活条件艰苦,一般大学生都不愿意到农村教书,更不用说优秀教师了。师资的短缺致使一个老师往往教授多门课程。农村教师数量的短缺加上教师素质的低下导致农村教学质量远远落后于城市。
1.2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方面,农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能力远低于城镇居民,政府财政更多的是投入到城市,造成城乡医疗水平差距较大。城市拥有最优质的医疗资源,农村缺医少药的情况没有得到根本改观,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仍较为普遍。以辽宁省为例,在医疗卫生资源方面,约40%的城镇人口就占有近70%的医疗资源,而60%的农村人口却仅占有仅30%的医疗资源。在医务人员业务水平方面,农村医务人员业务水平较低。由于经济和环境等因素,高学历和高水平的医务人员都涌向城市。农村的医务人员在学历和职称水平上都低于城市。在医疗设施方面,城市医院规模大、数量多、设备先进,而农村只有卫生所、医务室,而且数量少,设备陈旧。从每千人口医疗卫生人员服务配备情况来看,差距更为明显,城市每千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8.26人,农村仅为3.24人,城市每千人拥有执业(助理)医师3.27人,农村仅为1.5人,城市每千人拥有注册护士3.53人,农村仅为0.95人
1.3基本社会保障服务
基本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基本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①。一般而言,基本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等组成。目前,我国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比较健全的,在城市目前已基本形成统一的、覆盖率较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社会保障体系。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已大致建成,进入完善发展阶段,城市社会保障范围涵盖就业、再就业、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资、社会保险、优抚救济、救助等多项内容,然而,在农村虽然也有独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和城市相比差异很大,农村仅有五保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优抚救济等,并且保障水平普遍较低。以辽宁省为例,到2011年,辽宁省城市的低保标准为310.6元,农村的低保标准仅为160.52元,前者是后者的1.93倍,从城乡低保覆盖面来看,2010年辽宁省城市享受低保人数为125.95万人,低保覆盖面为5.87%,农村享受低保人数为92.9万人,低保覆盖面为4.4%,农村比城市低1.47个比分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失地农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远落后于城市。城乡间社会保障水平和质量存在较大的差距,且在不断扩大,城乡间社会保障存在严重的非平衡性和非均等性。
1.4基础设施及公共环境
基础设施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是用于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系统②。城乡基础设施的不均等是导致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差距的主要原因,我国城乡基础设施的不均等是显而易见的,在城市,供水供电设施完善,道路宽阔平坦,交通便利。城市社区基本都有活动中心、健身中心、公园等等。而在农村,供水供电设施不完善。广大农村地区还存在饮水安全问题;农村电网薄弱,特别是在用电高峰期,经常会因电压太低而停电。农村道路狭窄,坑坑洼洼,很多农村道路都没有安装路灯,由于夜间没有路灯照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情况经常发生。农村交通不便,大部分农村至今没有通公交或公交线路单一,限制了农民的出行和与外界的联系。财政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也是存在差异的。以辽宁省为例, 2010年,辽宁省在城镇的固定资产投资为15106.33亿元,而在农村的固定资产投资只有936.70亿元,城乡之间固定资产投资差距巨大。从公共环境的角度来看,政府在城市投入大量的资金和精力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对农村的环境保护却很少关注。农村的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主要依靠农民的自发意识,其保护范围、环境污染治理效果可想而知。
2. 原因分析
2.1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
城乡二元结构和地区间梯次发展战略叠加所导致的后果是城镇与乡村、东部与西部之间的发展差异巨大,而这种差异不是短期内政策调整所能弥补的,必将是个较为漫长的过程。而业已存在的地区间发展差异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所不能绕过去的“鸿沟”。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城乡长期分割政策影响,我国地方财政提供的公共产品支出存在城乡间严重不均现象。养老保障、基础教育、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等隐性公共服务与产品都存在着明显的城乡差异。
2.2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
各级政府间由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职责界定不清楚,导致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不匹配,出现了财权上移、事权下放的现象,即在财政收入的分配上,中央占有较大比重,地方政府所占比重相对较小,但是在财政支出上,尤其是那些和民生密切相关领域的支出,地方政府要承担较大的责任。事权长期层层下移,财权又过于集中在上级政府部门,使各级政府部门的事权、财权不对等,从而影响基本公共服务有效而稳定地供给。比如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的支出,主要还是要依靠地方政府的财力支持。虽然中央政府占有较大财政收入比重符合发展趋势,但是如果由地方政府承担过多事权,会使得地方政府承担较大财政压力,影响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2.3社会组织发展缓慢
目前我国仍处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市民社会发育程度还很不成熟,各种社会组织的发育不健全,社会的治理程度还比较低。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生产和供给中居于绝对主导地位,社会组织不仅处于参与程度十分有限的从属地位,而且难以对政府生产和供给的基本公共服务进行有效的评估、监督和制衡。相对于国外基本公共服务多元参与的格局,我国依然是基本公共服务政府一元主导的格局,而且受路径依赖性的影响,预计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难以形成多元参与生产和供给基本公共服务的格局。另外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护是社会组织发展缓慢的另一大原因,也是许多社会组织主动依附政府机构的重要原因。
3. 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对策
3.1完善公共财政的支出结构
科学、合理地转移支付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直接而又容易见效的手段。正因为如此,许多专家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扩大公共财政覆盖面,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制度安排。③”然而大量的事实表明,地方政府对转移支付的资金未必能做到公平分配。诸如,在经费缺乏背景下,部门间利益竞争导致转移支付的资金没有被公平、合理安排,促使部门间乱用、滥用、挪用资金等现象不断产生;公共服务部门内部未能把资金用于最需要的群体或地区,使真正需要援助的对象没能得到服务,导致严重的不公等。其实,完善公共财政政策不仅要克服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供给不足问题,而且要解决财政供给不均问题。地方对转移支付资金必须公平分配,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供给均等化。为此,增加部门经费开支透明度,提高受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是预防公共财政转移支付分配不均的有效办法。在对公共服务支出进行绩效审计时,应特别考虑公共服务支出的公平性问题。
3.2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质量
长期以来,在城乡二元体制大背景下,我国一直实行城乡二元的公共服务体制,城乡居民公共服务的提供机制不同,公共财政资源配置带有特别明显的工业偏好和城市偏好,城市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基本由公共财政供给,而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主要不是靠公共财政,而是靠农民自己。因此,农村要想得到高质量的基本公共服务,除了政府加大对农村投入外,还应该考虑集中利用农村现有的有限基本公共服务资源。事实上这是可取的,也符合我国农村实际。相对来说,农村地广人稀,且近几年的计划生育使人口数量减少;同时,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村的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尤其是人力资源、设备、设施等利用率低。这种现实,要求政府应该考虑农村现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的集中利用。可考虑在公共财政投入数量不变前提下,根据各地具体情况适当合并农村学校、农村卫生院、农村基础设施,集中利用资金、人力资源、设备、设施,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缩小与城市的差距。从长远来看,除了集中利用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外,还可考虑加速城镇化。因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程度高低,与城镇化、工业化的程度高低相关。城镇化、工业化的程度越高,基本公共服务资源被集中利用的程度就越高,基本公共服务就越均等。
3.3健全政府公共服务绩效管理和评估体系
政府的公共服务绩效管理和评估体系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起到“罗盘式”的校正和指引作用。只有健全政府公共服务绩效管理和评估体系,才能使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变化具备足够的制度动力,才能逐步实现公共财政支出由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向以基本公共服务为中心转变。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体系包括政府自身的绩效评估和公众对政府公共服务质量的评议。迄今为止,政府自身的绩效评估相对比较完善,但公众对政府公共服务的评价体系尚未建立健全。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建立以基本公共服务为导向的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强化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能,以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人民群众满意度来考核各级政府,保证不偏离人民受益、人民满意的原则,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施效果。特别是,要建立以基本公共服务为导向的干部绩效考核制度。包括:一是增加基本公共服务在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中的权重。如围绕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发展状况,可将入学率、社会保障覆盖率、城镇登记失业率、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及城乡居民满意度、幸福感等衡量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二是将群众满意度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因素,使广大民众的评价成为影响干部升迁的重要因素。这样也会倒逼政府转变职能,加快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
3.4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
公共服务型政府以提供公共服务为导向,或者说公共服务型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公共财政与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共同职能。虽然公共财政的职能与政府职能不尽相同,但是对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任务来说,政府需要通过公共财政手段来实现,而公共财政政策则需要围绕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宗旨来设置。从满足公民的基本权利要求而言,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要求政府能够提供某种制度或机制,使公民在享用基本公共服务时能够实现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结果公平。基于我国城乡有别、区域发展差异较大的国情,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不等于基本公共服务的平均化,均等化实质上体现的是一种公平的思想,因此,公共服务型政府的首要职能是保证公民在享用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上具有公平的机会,即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的决策机制、融资机制和监督机制上都要尽可能地消除歧视性动机,保证处于不同境遇的公民均能在自己的可及范围内尽可能公平地享用基本公共服务;其次是公共服务型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与分配上要制定公平的规则,消除社会矛盾,减少不稳定因素;第三是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优势,合理调剂公共财政资源,努力实现全体公民在基本公共服务上的均等化。
注释:
①吴建华,查丽艳.我国城乡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研究[J].商业研究,2011,(08),157-158.
②baidu词条.基础设施建设[EB/OL].http:///view/277705.htm.
③国际视野中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N].中国经济时报,2009-08-2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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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岳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公共财政制度创新[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公共财政主要职能范文3
关键词: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公共财政
中图分类号:F81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10-0042-02
公共物品是指能以零的边际成本给所有社会成员提供同等数量的物品。公共物品以社会公共需要为基础,主要强调(一定范围内)消费的公共性,即具有选择性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农村公共物品不同于农民个人需要而言的私人物品,是指在农村地域范围内、用于满足农村居民社会生活共同需要的物品。中国农村公共物品具有地域性、不统一性和多层次性的特征。
一、政府财政支持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必要性
一些学者认为,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应该多元化,即政府、市场、私人共同提供公共物品。由于农村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全,公共物品成本高、规模大、收益低,所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政府财政支持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是非常必要的。原因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点:
1.市场失灵
由于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人人都希望由别人提供公共物品而自己免费使用,这就形成了经济学中的“搭便车”现象,使得市场无力提供公共物品。公共物品的外溢性,使成本收益不对称,影响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消费者个人偏好不同,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市场的不完全,都为政府干预提供了理由。
2.农民负担
农村公共物品与农民负担呈现高度正相关性。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农民负担可以表现为农民分担的公共物品成本。由于政府职能缺位或不到位,一些公共物品强制供给,资源利用率低,农民的负担总体沉重且负担不均,累退效应明显,收入水平较高的农民和比较利益越高的产业,负担率越低,这样就严重影响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和社会公平。
3.政府责任
由于市场、个人能力和财力有限,以及公共物品本身固有的特点,农村公共物品的提供应该主要依靠中央和地方财政,政府是公共物品的天然供给者,特别是教育、医疗等外溢性较强的公共物品,还有投资较大的产品应该由国家财政负担。此外,政府可以凭借其财政职能,通过优惠税收、特许权和给予财政补贴等条件,激励农村公共品的市场供给和自愿供给,这是其他组织不能替代的。
二、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1.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总量不足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农村对公共物品的需求急剧增大,但是,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并没有相应程度的增加。具体表现在:基础设施供应不足,截至2005年底,农村自来水普及率61.3%,96.%的村庄没有污水处理系统;义务教育投入不足,失学现象严重,2004年,农村居民小学文化程度占29.2%,初中占50.4%,高中占10.1%;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医疗卫生条件差;科技投入低,等等。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中央财政对农业的投入较低,虽然近些年有所增加,但用于农业支出的比重却没有增加,甚至一直在下降,这就导致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严重短缺。二是中央和基层政府的财权事权划分不科学,财权上移,事权下移,地方财政支出与收入不成正比,致使县乡政府财政负担沉重,没有足够的资金增加农村公共物品提供,最终只能减少或不提供农村公共物品。
2.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结构不合理
农民急需的而且关系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物品供给不足,与农村生产相关的基础设施、交通道路、用水用电供给相当缺乏,农村教育水平低,医疗无保障,环境恶化。而农民需求较少的部分奢侈消费品供给过剩,如非生产性的公共设施、楼堂馆所、歌舞剧院等,这种供求不和谐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导致以上现象发生的原因是一些政府官员偏重于将财政资源投向见效快、易出政绩的形象工程,对农民需求较少或不需要的公共物品供给过剩,个别官员甚至为了自身利益,贪污受贿,对农民的服务以次充好,导致某些工程质量低劣,成为“豆腐渣”工程。
3.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不公平
(1)城乡公共物品供给不公平。城市不存在生产性公共产品的短缺问题,而农村的生产性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城市的交通、娱乐设施以及水、电、暖的供给较充裕,而大部分农村并没有享受到这些基本的生活产品;我国的社会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只是在县级以上城市实行,对农村只进行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试点;农村基础教育等关系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与城市差距甚大。
(2)农村各地区间公共物品供给不公平。经济发达、交通便利、物产丰富的地区,地方政府有财力为农村提供公共物品;而那些经济落后、交通不便、底子较差的地区,公共物品供给则出现短缺状态。
提供公共物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而公共物品的提供是以其非竞争性、非排他性为基础,以公平性为前提的。在过去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城乡二元经济制度下,用于城市建设和公共物品供给的资金偏重,而用于农村的偏轻;并且由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使落后地区农村公共物品供给资金得不到保障,这就造成了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不公平。
三、优化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公共财政解决措施
通过以上对我国农村公共物品问题及原因的分析,笔者认为,矛盾的焦点集中在政府财政职能缺位,财政体制不完善上。我国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主要在城市,农村并没有涉及,而公共财政体系的典型特征就是以满足整个社会的公共需要为出发点和最终目标。因此,要从根本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必须加大农村公共物品投入,改革城乡“二元”经济体制,明确政府间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使农民享有与城市居民无差距的公共物品。
1.增加财政支农力度,调整财政支农结构
首先,国家要增加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力度,可以考虑将农村税收按需要留给县乡财政,使其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公共物品投入,同时,国家应该适当增加税收、国债资金用于农村的比重,拓宽融资渠道,确保支农资金增长速度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其次,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农结构,为农民提供能满足其自身需求的公共物品;增加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真正在农村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农业生产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医疗体制,切实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大力支持农村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
2.明确政府间财政关系,形成“以支定收”的财政观
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公共物品的提供应该是一个较分权的模式,地方政府应该承担起资源配置的主要职能,即地方政府应掌握更多的事权。而与地方税相比,中央政府的税收更具效率,因此,主张税收体系采取比较集权的方式。应该根据农村公共物品收益范围的不同,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收益范围在全国的公共物品应当由中央负责,而收益范围是区域性的公共物品就由地方政府负责。
此外,要贯彻实施“以支定收”的财政观。根据公共财政和公共物品层次性理论,确定各级政府的事权分工;把政府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出履行职能所需的财政支出总额,为满足该支出需要而组织适当的税收收入;把税种在各级政府间合理划分;对于各级政府间财政收入的余缺、差额,通过转移支付制度进行协调,使各级政府收支平衡。
3.建立健全强有力的财政监督机制
为了保证农村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确保基层政府和行政人员能够以规范的方式履行职责,使财政支农资金能够得到合理的利用,避免腐败的发生,中央及专门机构应该加强对其的监督,通过法律的形式将责任细化到各级政府以及每个当政人员,做到权责分明,奖惩有依。因此,建立健全一套切实可行的财政监督体制迫在眉睫。
4.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动城乡公共物品供给均等化
转移支付制度是平衡各地区财力差距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我们要在收入适度集权、支出适当分权的前提下,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实现地区间财力水平相对均衡和城乡公共品供给的均等化。
首先,构建多层次的转移支付体系。其次,完善转移支付手段。根据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和功能,上级政府应该对农村政府提供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前者用于解决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财政平衡能力的不足,后者用于帮助农村居民享有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服务。最后,建立转移支付测算体系。明确影响各级政府财政支出水平的相关因素,以及各因素在地方财政中的权重,确定财政支出的调整系数,排除人为的因素,使财政转移支付额度较为公平合理。
公共财政主要职能范文4
一、政法部门经费保障基本情况
行政政法支出的安排和管理思路的调整是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和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而不断调整的,1996年至今我国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行政政法支出经历了“一般保障――重点保障”的阶段。90年代初财政部召开了部分地区行政财务工作研讨会后,行政政法经费管理的指导思想发生了变化,行政政法部门经费保障进入了一般保障阶段,即在从紧控制行政政法经费的同时,提出了科学合理地安排行政政法经费支出,保证行政机关工作任务的完成、因调价影响行政政法经费增支的,安排预算时应从实际予以考虑、连续几年的压缩而造成的修缮、购置费用的保证程度下降,应予以妥善解决。同时中央还制定了《关于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行政费定额考核办法的通知》,开始对行政政法经费执行情况实行考核办法,通过奖惩手段来控制行政费支出增长幅度。其后,随着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建立,政府职能由直接参与经济转移到间接调节和服务经济建设,财政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公共财政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为基点,以弥补市场失灵为前提,以满足公共需要为目的。把典型的、纯粹的行政政法支出作为公共财政保障的重点。1999年财政部出台了《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2001年出台了《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2005年出台了《关于建立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的意见》及《湖北省县级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要求继续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确保基本需要、保证重点支出、讲求资金效益”的原则,建立健全政法经费保障机制,政法部门经费保障由此进入了重点保障阶段。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近年来政法部门支出情况看,地方财政虽然逐年加大了政法经费支出的保障力度,有效保证了政法部门正常运转,促进了政法机关公正执法,维护了社会稳定。但受地方财政困难等问题影响,导致政法经费保障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地方财政困难,难以满足政法部门的经费需求。按照财政包干、分级负担的财政管理体制,地方政法部门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而掇刀区属典型的“吃饭”型财政,年初预算只能保证人员经费、略高于一般行政机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及少量专项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不足及大要案经费大多采取罚没收入返还的办法来弥补,在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后,区级难以拿出资金用于政法支出。
(二)基础设施落后,历史债务沉重,影响政法部门的工作效率。我区政法部门目前的情况看,信息网络设备、侦查诉讼设备、检验鉴定设备、通讯指挥设备、安全保密防范设备、诉讼档案管理设备、个人防护装备器材等装备不同程度地存在短缺现象。现有车辆大多性能差,车型不合理,超期服役,且缺乏维修保养。由于财力有限,区级财政只能安排少量资金用于政法部门基础设施建设,尽管上级对基层政法部门基础设施建设在经费上进行了补助,但补助经费远远不够,而为了贯彻落实上级“两房”建设的要求,在历年基建款都没有还清的情况下,又只好靠“借、垫、贷、欠”来解决,使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越来越大。
(三)政法部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不高,加大了地方财政支出压力。由于政法各部门尚未完全建立与收支脱钩政策相适应的管理机制,没有形成抓收入绩效考核管理模式,对政法部门实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收支脱钩管理后,各部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大大降低,一些部门和相关人员可能出现应收不收、应罚不罚,弱化执法力度问题,形成等、靠、要的思想,加大了地方财政支出的压力。
三、对策建议
当前形势下,仅靠市和区两级来保证区级政法部门的经费供给对贫困地区来讲是不切实际的,必须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重新调整各级财政的事权和财权,建立保证政法部门经费供给的长效机制。
(一)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在现行财政体制下,区乡两级财政十分困难,实行政法经费保障后,保障支出的财力缺口大,单纯依靠市、县两级财政解决实施政法保障的资金缺口难度很大,没有中央和省级财政的专门帮助难以持久实施。而1994年中央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中央财政每年都要集中相当的财力,具备了调节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增强贫困地区财政实力的条件和能力。因此,在当前保持现行财政体制的情况下,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增强贫困地区财政实力。特别是应将区级政法经费保障机制的建立情况和经费保障情况作为重要因素,实行专项转移支付,以确保现行财政体制下,财政困难地区县级政法经费保障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公共财政主要职能范文5
关键词:财政监督;财政审计;关系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审计和财政监督,决定了我国财政经济的发展趋势和取向。随着财政监督体系的逐步确立和基本完善,使我国的财政审计工作产生了巨大变化。
一、对财政监督的理解
对财政监督的理解存在着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从经济运行全过程阐述财政监督的含义,以孙家琪主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概念辞典》提出的财政监督的定义为代表,认为财政监督指的是通过财政收支管理活动对有关经济活动和各项事业进行的检查和督促。另一种观点是从广义的角度对财政监督的含义进行归纳,以顾超滨主编《财政监督概论》提出的财政监督的定义为代表,认为财政监督是指政府的财政管理部门以及政府的专门职能机构对国家财政管理对象的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调查处理与建议反映活动。还有一种观点是从财政业务的角度来阐述财政监督的含义,以李武好、韩精诚、刘红艺著的《公共财政框架中的财政监督》提出的财政监督的定义为代表,认为财政监督是专门监督机构尤其是财政部门及其专门监督机构为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而依法对财政性资金运用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进行检查,处理与意见反馈的一种过程,是实现财政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
二、对财政审计的理解
财政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活动及财政部门组织执行财政预算的活动所进行的审计监督。财政审计,又称财政收支审计,是审计机关依照《宪法》和《审计法》对政府公共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实施的审计监督。根据我国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和审计机关的组织体系,财政收支审计包括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根据《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央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对财政部门具体组织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国税部门税收征管情况、海关系统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征管情况、金库办理预算资金收纳和拨付情况、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外收支以及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等七个方面进行审计监督。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建立和完善,财政审计逐步实现了三个重要转变:一是由收支审计并重转向以支出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为主;二是由主要审计中央本级支出转向中央本级与补助地方支出审计并重;三是财政审计范围已由传统的财政决算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税收和海关征管审计,扩展到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决算审计、转移支付审计、税收和海关收入审计、政府采购审计、财政绩效审计、社会保障审计等。逐步形成了“大财政审计”的概念。大财政审计是财政审计的扩展,也是财政审计的补充。
三、财政监督中对财政审计的监督
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中国对原有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了一整套重大改革。会计准则的重要作用不仅得到实践工作者的支持,而且也得到了政府财政部门的认可。与此同时,中国又全面地推进了新税制改革,税收的刚性通过立法途径得到了保证。新税制规定,当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国家财经规章制度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时。税收征管机关在征税时,应以国家财经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这一规定对于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规范政府与企业的行为。明确政府与企业的分配秩序有积极的作用。自实施财会制度和税制改革以来,理论界围绕税收原则的刚性内涵与会计准则的公允内涵的联系和区别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从历史发展的趋势和逻辑来看。税收原则体系同会计准则体系是一致的,二者都应体现社会资本和个人资本运行的客观要求。但从某一特定的时期看,税收原则体系与会计原则体系又是有区别的。首先,税收原则由于阶级性要求可能会做出某种强制规定,
但会计准则体系的阶级性要求相对而言并不十分鲜明,审计的准则无疑应是以各项公认的会计准则为基础的,其实我国早已有注册会计师与注册审计师合一之实。其次。财政监督有独立存在的实体一财政资金言,财政实体还应包括国有资本部分;而审计则没有独立存在的实体。财政管理的目的应是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效益;而审计则只是属于方法论的范畴,审计的阶级性并不突出,国家统治的代表――各级政府需要审计,对于微观经济单位――公司、企业来说。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完善公司的内部审计功能。也是它们管理的重要职能。再者,财政监督包括人事监督和财经监督两方面内容,而审计监督只有财经监督之责,并无人事监督之权。从法律角度看,一级或上级审计机关实施监督所依据的法律准绳也只能是由立法部门或财政部门所制定的各项财经法规。我国现行的一级审计机关对同级财政的审计也只能在预算法等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当然在这里也可能会有新的情况出现。从长期来看,税收刚性原则不会脱离会计准则而孤立发展,税收在它的立法时,会不断地吸收会计准则演进过程中出现的新东西来充实自己、完善自己。简言之,税收刚性既是立法的要求,也会体现会计准则演进中的精华。由于审计监督与财政监督在我们今后的财政活动中将会出现更多的交叉,而且审计监督也有由政府内部监督模式往人大的独立审计模式过渡的趋势。探索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各自的内容、监督范围、监督手段、监督效率等也将会显得日益重要。
四、完善财政审计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财政改革与发展都要围绕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这个目标努力推进。从内容上讲,公共财政体系包括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公共财政支出体系、公共财政预算体系、公共财政政策体系、公共财政责权配置规则体系、公共财政制度体系、公共财政管理体系和公共财政监督体系八个方面。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在2008年财税改革稳步,推进的基础上,2009年将大力推进财税制度改革。由此可见,将对我国财政审计产生了深刻影响,财政审计面临着“五新”:一是面临着新的财税管理模式和管理内容;二是面临着要确定新的审计客体和审计对象;三是面临着要运用新的审计手段,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已经刻不容缓;四是面临着要确立新的审计的目标,更注重绩效审计;五是面临着要适应新的审计环境,要实行阳光审计。由此可见,在公共财政制度重构过程中,要解决制度缺陷,堵塞各方面的漏洞,不仅需要财政内部的检查监督,更重要的还要借助于财政审计的作用。通过财政审计和财政监督,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促进各项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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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主要职能范文6
引 言
财政投资评审作为财政工作的“题中应有之意”,既是深化财政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随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管理特别是公共支出规范性、效益性和重要性日益凸现。政府财政的公共职能决定了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公共项目投资将在公共支出中居于重要地位。努力管好用好公共项目投资资金,提高公共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公共投资项目的建设质量,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能。要从财政监督管理职能出发,拓展财政投资评审视野,强化财政投资评审职能,有效地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下面从总体上围绕如何提高评审质量与水平,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的作用,把当前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进行探讨研究。
一、财政投资评审的起源与现状
㈠.财政投资评审的历史沿革
1954年在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系统内设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行使财政职能,专司管理政府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拨款、基建财务管理和基建工程概、预、结(决)算审核管理工作,这即是最初开展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1994年国家财政、金融体制相继改革。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财政部成立基本建设司,并从1994年9月1日起,收回原委托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同时,为了做好国家投资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移交工作的平稳进行,财政部仍委托建设银行办理资金拨款、基建财务管理、基建工程概、预、结(决)算审查和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1998年国务院实行政府机构改革,财政部根据基本建设司与建设银行双方各自的职能特点,终止了与建设银行于1994年签订的《委托协议》,重新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
财政部自1998年8月终止了与建设银行签订的《委托协议》,收回了委托建设银行的基本建设的资金管理、监督、审查等项工作后,于1998年在财政部内组建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并于1999年5月8日挂牌,这标志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正式成立。之后,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纷纷成立了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从此,财政部逐步建立了一支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财政投资评审队伍。
㈡.财政投资评审的现状
由于各地开展工作起步时间先后不一致,所以目前财政部尚未统一规定评审机构的设置,运行模式及管理体制,而是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暂行规定、内部管理办法,可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目前评审机构接受任务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①由人大或政府立法,授权评审机构全权负责对基建工程的概、预、结算进行审核评审,这种模式权威性高,评审力度大,充分体现了财政评审工作的重要性。
②由政府财政部门出台有关规定,授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实施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如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的业务,也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江门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目前就是采用此种模式。
③由财政部门将评审业务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对于一些评审力量相对薄弱的地区,目前采用此方法。
2009年前我市绝大部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都是通过公开招投标后,以总价合同的形式进行发包的,结算时只对业主原因造成的增、减工程造价进行调整。自从2008年7月29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联合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后,在2009年开始,所有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计价模式由原来的总价包干改为综合单价计算方式。根据计价规范规定,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㈢.财政投资评审理论综述
1.财政投资评审的对象、范围、内容及依据
1.1 财政性投资评审的对象
财政投资评审的对象主要是由政府投资的项目,即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的项目,其主体是建设单位。
1.2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1)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2)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3)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4)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5)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6)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1.3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1)项目前期评估审查
(2)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项目最高限价的合理性;
(4)项目概算、预算、竣工结(决)算;
(5)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6)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7)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检查。
1.4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
(1)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2)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3)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4)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㈣.财政投资评审的特点
财政投资评审既不是对建设项目造价的简单确定,也不是对列入财政预算项目支出资金的检查或项目造价与财务资金检查的结合,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使它具有“政策性、专业技术性、服务性”等特性。
㈤.财政投资评审的职能定位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主要职能是: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及工程标底的审查工作;研究提出财政专项投资项目的综合定额和项目评审的收费标准;组织制定投资评审操作规程和指标体系;具体实施对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进行项目建设后评价等,以确保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历史沿革来看,财政投资评审一直是财政部门在投资领域的一项管理职能,从目前市场经济运行需要的角度来看,对项目概、预、结(决)算的评审及资金监管是财政投资评审的重要职能。我国的投资管理体制是发改委立项,批复预算,财政下达预算。财政部门在安排预算时,需要投资评审中心运用专业技术知识对项目进行评审,降低投资成本,减少项目中不必要的浪费,合理确定项目的投资额。由此可见,投资评审是实施资源配置职能中的必要环节,是完善财政支出管理职能的内在要求。
㈥.财政投资评审的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