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的必要性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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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法治建设的必要性范文1

[关键词]辅导员;网络;思想政治平台;必要性;建设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2.156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2-0-02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互联网思维也开始被越来越多的人熟知和接受。近期,“互联网+”战略作为国家战略被总理提出,引起了越来越多学者和研究机构的关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不断深入发展的互联网思维,逐渐使互联网和人们的生产生活联系得更加紧密。就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而言,也必然需要因时而动,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向前发展。

1 高校辅导员建设网络思想政治平台的必要性分析

在互联网思维逐步取代传统思维的时代,高校辅导员建设与经营网络思想政治平台具有历史必然性。因为,高校辅导员建设及经营网络思想政治平台既是互联网时代的最新要求,也是辅导员工作的新要求;既是新一代大学生群体的要求,也是新形势下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要求。

2.1 互联网时代的最新要求

进入21世纪以来,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最终带来了观念的变革,随着“互联网+”作为国家战略而提出,互联网思维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推崇。按照教育部的文件精神,不管在任何时代,都要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

新的时代具有新的特征,互联网时代的特征之一就是更加开放,这就要求所有领域必须不断开拓新的疆土。互联网思维,不仅是技术的进步、方法的增多,还有教育主体的增加。这也使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因此,有必要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不断进步。

2.2 辅导员工作的新要求

互联网思维,指的是互联网的思考方式,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凸显人的价值,因此互联网思维也必然具有平等、开放的特征。《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辅导员班主任是高等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具体到日常的实际工作中,辅导员是最接近大学生个体的思政教育工作人员。为了适应这个时代,辅导员也必须具备互联网思维,重视每个单独的学生个体。因此,高校辅导员在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也面临着新形势和新挑战。

当代的大学生都是从小熟悉互联网的一代,无论是互联网技术,还是互联网设备,都是他们关注的对象,关心的话题。因此,在互联网思维下,高校辅导员必然需要及时掌握新兴的网络技术,充分利用互联网提供的各种平台,才能与当今的大学生群体乃至个体进行深入的、有的放矢的沟通。

2.3 新一代大学生群体的要求

新一代大学生出生年份主要集中在1990年之后,即绝大多数大学生都是“90后”。“90后”人群的重要特征是:喜爱新兴事物、自我意识强烈、喜欢展示个人。这个年龄段的人群有着自己的要求,他们希望自己的老师也可以跟得上时代,能够在新兴事物方面与自己有共同语言。因此,在互联网思维下,大学生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对自己的老师也有着新的要求。

2 高校辅导员建设网络思想政治平台的思路和方法探析

网络思想政治平台多种多样,高校辅导员必须每种都要了解。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网络化的思想政治平台存在着网站、社交软件、社交平台等几类形式。针对这些多样化的互联网平台,首先要转变工作思路,接受互联网思维并照其逻辑行事,才能取得成效。也要注意网络思想政治平台的建设和经营不是一个辅导员就能完成的,必须积极打造相应的团队。以下就以每种类型中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例子简单来探讨下高校辅导员建设及经营网络思想政治平台的方法。

2.1 转变工作思路,拥抱互联网思维

由于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所在,高校辅导员往往成为高校中最年轻也是最忙碌的人群之一。这个职业虽然年轻,但是诞生至今也有了一些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工作方法和思路,比如:注重制度建设、注重学生干部的培养等,但是总的来说还属于“前互联网时代”的思路。大多数辅导员还是习惯于在办公室“坐班”,效果不一定明显。

互联网思维要求传统行业拥抱互联网,传统的工作方式也应该和互联网进行对接。在互联网思维下,高校辅导员应该大胆转变工作思路,尽情拥抱互联网,应该放下“坐班”理念,拥抱“上网”理念。所谓“上网”理念,指的就是辅导员改变原有工作思路,在具体工作过程中能够主动运用互联网工具,以节省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2.2 积极打造互联网思想政治平台建设和经营团队

合作是互联网思维另一个重要特征。人类社会本就是因为个体能力的有限,才得以形成和发展。而合作共赢也已成为时代的声音。高校辅导员建设经营网络思想政治平台也必须本着合作的精神,这一方面是因为网络思想政治平台的建设和经营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一两个辅导员就能完成的,必须积极打造相应的团队;另一方面是因为网络思想政治平台的建设和经营既包含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也包含网站搭建技术的内容。从现在辅导员队伍的实际来讲,更多的辅导员出身于文科,不太可能具备专业的网站搭建和维护技术。因此,网络思想政治平台的建设和经营必然要组建相应的团队。

以思想政治网站的建设和经营为例,就应该至少包含三个团队。第一个团队提供技术,负责的是网站的搭建和日常维护;第二个团队提供内容,即相关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第三个团队负责经营,主要的任务是与大学生在网站上互动,搜集意见和建议,答疑解惑等。因此,这个团队成员既应有辅导员,也应包含相关技术人员。除此之外,因为具体工作中辅导员人数有限、精力有限,还应该招收品学兼优、政治素质过硬的大学生勤工助学。

2.3 熟练运用各种社交软件,通过社交平台进行交互式教育

辅导员所进行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仅是课堂之上的思想政治教育,也包括课堂之外不特定时间和地点可能发生的情形。而“90后”大学生的性格特质,也要求辅导员工作更加细致才可能取得实效。在互联网思维下,熟练运用各种社交软件,通过社交平台进行交互式教育是辅导员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

2.3.1 以微信、QQ为代表的社交软件

QQ和微信都是腾讯公司出品的社交软件,其中,QQ运营多年,绝大多数大学生都有QQ账号。微信是腾讯公司2011年才推出的软件,但其发展十分迅速。由于微信在最初只支持在手机上安装和使用,所以可以通过微信直接找到使用者,非常精准和方便。目前,微信已经成为大学生的一种生活方式。微信和QQ目前都支持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并且可以群聊,仅耗少量流量,非常具有普适性和易用性。辅导员以这两个软件为依托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平台,可以实现教育内容的精准投放,十分便捷和高效。并且这类的社交软件便于管理,能够实时沟通,可以保证思想政治教育的时效性。

2.3.2 以微博、人人网为代表的社交平台

微博、人人网是目前中国最知名的社交平台,其中人人网面对的是所有曾经在学校学习过的群体,曾经是大学生最时髦的网络社交平台。之后,微博开始兴起,由于其短小精悍的内容特性,逐渐吸引了大学生的目光。但是与人人网相对清晰的校园风相比较,微博更加商业和现实。但不管如何,这两个平台都在相当程度上吸引了当代大学生的注意力,因此也很有必要在诸如此类的社交平台开设账号,通过微博广播内容,实现思想政治教育。此外,还可以在微博、人人网上,通过设置提醒,对某些需要特别关注的学生实时监控,及时发现情况及时处理,或者发现苗头就主动与之沟通,防患于未然。

3 结 语

网络思想政治平台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网络思政平台的经营,更是需要辅导员时间和心血的倾注。要使网络思想政治平台的成就超越传统,还有相当的路程要走。

虽然网络思想政治平台的建设和经营都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成熟之后的效用可谓是事半功倍。因此,要相信每个辅导员的力量,更相信辅导员团队的力量,一定能够使网络思政平台的建设和经营取得良好的成绩。

主要参考文献

[1]方乐莺.构建网络思政平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进头脑重要途径[J]. 理论观察,2013(5).

[2]张新星.试论高校辅导员思政工作在网络平台上的构建与运用[J].青年与社会,2013(25).

[3]姚锦云.QQ人际传播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理论旬刊,2011(8).

法治建设的必要性范文2

[关键词]行政法;比例原则;借鉴

19世纪以来,德国在行政法学中提出了比例原则,目前已为世界很多国家所采纳,但在我国尚未为人们所充分认识。本文拟在对行政法中比例原则的涵义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探求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借鉴比例原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渊源与内涵:比例原则概念之界定

比例原则的思想最早可追溯至英国大的规定,人们不得因为轻罪而受重罚。19世纪,德国的警察法中首次出现比例原则观念,之后比例原则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德国行政法学者奥托·迈尔(Ottomayer)在1895年出版的《德国行政法》中,主张“警察权力不可违反比例原则”。1923年在同书第三版中认为,“超越必要性原则即违法的滥用职权行为”。20世纪初,德国另一位行政法学者弗莱纳(F·Fleiner)在《德国行政法体系》一书中用“不可用大炮打小鸟”的名言,比喻警察行使权力的限度。观念上倡行的结果是比例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1931年的《普鲁士警察行政法》规定,警察处分必须具有必要性方属合法。同时该法第14条对必要性定义为:“若有多种方法足以维持公共安全或秩序,或有效地防御对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危险,则警察机关得选择其中一种,惟警察机关应尽可能选择对关系人与一般大众造成损害最小方法为之。”此一立法例证,被德国各邦广泛采纳。[1]在司法实践中,当时的高级行政法院将警察采取的措施是否超过为实现目的所需的必要限度作为审查内容之一。随着民主、法制的发展,比例原则后来超越了警察法领域,被德国联邦法院赋予宪法地位,但其核心内容仍是行政成本应与行政效果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在合法的范围内,注意合理的比例和协调。[2]

比例原则的概念有广狭之分。狭义比例原则是广义比例原则的一个下位概念。对于广义比例原则含义,在学说及其用语上,不同学者并不一致。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我们可以称之为“三分法”。也有的学者主张“二分法”,认为必要性原则与合比例性原则两个子原则即已经能够表达比例原则的含义。[3]有的学者则提出“四分法”,将比例原则的内涵表述为符合宪法原则、有效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上的比例原则。[4]在此,笔者采用“三分法”,对“传统”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狭义的比例原则作一概述。

1、适当性原则,又称为妥当性原则、妥适性原则、适合性原则,是指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也就是说,在目的———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这个原则是一个“目的导向”的要求。通说认为,即使只有部分有助于目的之达成,即不违反适当性原则。并且这个最低标准不是以客观结果为依据的,而是以措施作出时有权机关是否考虑到相关目的为准。在行政实践中,任何一个措施都“多多少少”会有助于达成目的,因此本原则实际很少起作用。这也是比例原则“三分法”受到非议的原因所在。

2、必要性原则,又称为最少侵害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不可替代性原则。其是指在前述“适当性”原则已获肯定后,在能达成法律目的诸方式中,应选择对人民权利最小侵害的方式。换言之,已经没有任何其他能给人民造成更小侵害而又能达成目的的措施来取代该项措施了。这里实际包含两层意思:其一,存在多个能够实现法律目的的行为方式,否则必要性原则将没有适用的余地;其二是在能够实现法律目的的诸方式中,选择对公民权利自由侵害最轻的一种。可见,必要性原则是从“法律后果”上来规范行政权力与其所采取的措施之间的比例关系的。我国的成语“杀鸡焉用宰牛刀”可以看作是对这一原则的最好诠释。

3、狭义比例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相称性原则、均衡原则,即行政权力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具体讲,要求行政主体执行职务时,面对多数可能选择之处置,应就方法与目的的关系权衡更有利者而为之。[5]比例性原则是从“价值取向”上来规范行政权力与其所采取的措施之间的比例关系的。但其所要求的目的与手段之间关系的考量,仍需要根据具体个案来决定。也就是说,狭义的比例原则并非一种精确无误的法则。它仍是一个抽象而非具体的概念。当然,狭义的比例原则也不是毫无标准,至少有三项重要的因素需要考虑:“人性尊严不可侵犯”的基本准则;公益的重要性;手段的适合性程度。[6]

综上所述,适当性原则要求手段有助于目的实现,必要性原则要求实现目的的手段是最小侵害的,而狭义比例原则是通过对手段负面影响的考量,要求目的本身的适当、不过份。质而言之,比例原则的这三项子原则分别从“目的取向”、“法律后果”、“价值取向”上规范行政权力与其行使之间的比例关系。三者相互联系、不可或缺,构成了比例原则的完整而丰富的内涵。

二、必要与可能:比例原则之借鉴

比例原则因其科学性和多方面的功能,而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德国、葡萄牙、西班牙、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或地区都将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台湾著名公法学者陈新民先生认为,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其在行政法中的角色如同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角色一样,二者均可称为相应法律部门中的“帝王条款”。[7]

在我国,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至今还没有明确的概念,在行政法学研究中也远未为我国行政法学者所重视。虽然有的著作中提及比例原则,但是要么将其与合理性原则相混淆,[8]要么将其作为外国行政法的一般基本原则加以介绍,并未将其放至我国行政法之应有的位置,[9]对在行政法领域如何适用比例原则更是甚少研究。理论研究的薄弱,导致在我国目前的行政性法律法规中,未能全面体现比例原则的内容。即使像《警察法》、《行政处罚法》这样的极易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也没有规定比例原则。这不利于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在行政法上对比例原则予以借鉴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一)比例原则借鉴的必要性集中体现在其之于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上。比例原则的借鉴对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三个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的环节均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根据比例原则,可以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立法行为。其一,行政立法是否可以达到“欲求之目的”,可以根据比例原则之适当性原则作出判断,能够达目的的行政立法就是可为的,反之,则无需立法。其二,可以根据比例原则之必要性原则,对不符合必要性原则标准的行政立法加以变更,使之达到必要性标准。其三,行政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其作用的结果在对某些人赋予权利的同时,必然对另外一些人科以义务。基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需要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加以考量以达到平衡。而平衡的标准即可适用狭义比例原则。

其次,根据比例原则,可以约束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主体依据比例原则,利用立法者给予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对具体行政事务进行斟酌、裁量。比例原则的运用会有效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限制行政权恣意。此外,比例原则也给监督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政提供了一把标尺,对行败的遏制也会起到很好的作用。再次,根据比例原则,可以推动行政主体的行政司法行为。行政司法在我国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正确适用比例原则可以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裁决提供一个较为客观、容易把握的判断标准,并据此做出公正的决定或裁决。例如,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对“滥用职权”的,可以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在这里,“滥用职权”、“显失公正”的标准就较难把握,而用比例原则这把标尺来衡量,就可以更为容易地做出判断。

(二)从实践的角度讲,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治建设中加以借鉴也是完全可行的。仔细研究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律规范,不难发现,比例原则的因素已经开始出现。例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撤销或变更。但是,由于对一些法律术语缺少具体的评价标准,使其在实践中很难操作,而比例原则能为此提供具体的标准。因此随着现代行政法的发展以及行政法治的日益健全,特别是司法审查制度的日益完备,比例原则以其内容明确、操作功能强而日益走进我国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中去是完全可以期待的。[10]

三、结语

行政法中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其核心在于通过目的与手段间的衡量,兼顾国家、社会及公共利益,同时又不妨害第三人的权利,确保基本人权的实现。比例原则从理念上源于对正义的需求。它在价值取向上与时展的大趋势是一致的,也符合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但比例原则在社会实践中真正起作用还有赖于整个社会法治水平的提高,国家机构的完整配置,甚至民众素质的提升。可以说,比例原则是在一般合法的基础上提出的更高的要求,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但在借鉴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对其局限性也要有所把握,否则期望或许会落为失望。

参考文献

[1][3][7]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380,373,389。

[2]彭云业,张德新。论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适用[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

[4]范剑虹。欧盟与德国的比例原则[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5)。

[5]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M].台北:三民书局,1980.40。

[6]城仲模。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M].台北:三民书局,1994.126。

[8]胡建淼。行政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54。

法治建设的必要性范文3

关键词:强制采样;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1

强制采样这一语词不是舶来品,它是我国学者在研究国内外相关问题的基础上,根据研究对象的特点,并结合我国实际工作中的应用状况,创造出“强制采样”这一术语。笔者认为,所谓强制采样,就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为了查明与犯罪有关的事实,依照法定程序,违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与案件有重大关系的第三人的意愿,以强制的方式,从其体内、体表及身体器官运动的延伸部分,所实施的采集血液、分泌物、排泄物、身体组织、手印、足迹、声纹、笔迹等样品的一项具有强制性的侦查措施。

一、我国建立强制采样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1.物证比对样本在物证鉴定中的不可或缺性

物证鉴定的实质就是物证的同一认定和物证的种属认定。在这些过程中,我们均需经过“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并得出结论”这三大步骤。在这些步骤的运行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离开了物证比对样本,相应的认定活动就无法进行。因此,为了发挥从现场勘查过程中所提取来的物证的作用,侦查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时,还必须提取犯罪嫌疑人相应的物证比对样本。物证比对样本的在物证鉴定中的不可或缺性,决定了强制采样的必要性。

但是,侦查人员执行提取物证比对样本时,需要被采样人的配合,但如果被采样人以侵犯自己的人身自由权、身体权或隐私权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为由拒绝侦查人员采样,那么,侦查人员就没权力强制采取这些比对样本。显然,为了物证鉴定的顺利进行,也为了让已经获得的物证能真正发挥证据作用,侦查人员应该获取甚至是强制获取相关的物证比对样本。但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在强制采样的运行程序方面却是一片空白,导致侦查人员在强制采样过程中,名不正言不顺,无法可依。强制采样这项公权力如果没有边界的话那必然会给被采样人的基本权利造成威胁甚至是侵害。鉴于其必要性,也鉴于这项公权力的无限扩展性,更鉴于公民基本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因此,就必使强制采样这项活动合法化、规范化。

2.缺乏法律依据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职业化、组织化、智能化、暴力化、国际化等形式的犯罪越来越多,为了应对这种复杂的犯罪态势,一些现代化的科学技术被广泛应用于侦查破案之中,比如物证鉴定,为了保证物证鉴定的顺利进行,采集物证比对样本的强制采样措施也在侦查实践中被广泛地应用着,但这种经常被广泛应用的强制采样措施,在立法层面却是一片空白,导致在执行过程中,有实无名,无法可依。首先,立法上的空白,致使强制采样没有法理依据,感觉在执行强制采样时名不正、言不顺的;其次,立法上的空白,致使强制采样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另外,立法上的空白,致使强制采样侦查措施的实施缺乏必要的和有效的监督;再次,这种公权力如果没有约束,或者说如果不把它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的话,很容易致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所以为了保障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有效、合法地打击犯罪,实施强制采样行为,就必须给其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让其可以有的放矢,不致无所适从;而在特别注重人权保障的当下,我们更应该通过制定法律,把强制采样的行为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即使公民权利遭到了侵害,也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

在人权入宪之后,我国对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更加重视了。首先,建立强制采样法律制度是符合我国宪法的要求的;其次,这种在侦查实践中经常被客观使用的强制采样措施,如果没有法律的规范,加之受以往强调打击犯罪的影响以及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不高或职业道德低下的话,就必然会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身体权和隐私权等造成侵害,严重时,甚至会威胁到被采样人的生命;另外,由于我国人民逆来顺受惯了,加之法律意识的淡薄,尤其是自己权益遭受侵害时也习惯了忍着,即使有法律意识的想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因为找不到具体的法律参照而得不到补偿。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必须建立强制采样法律制度,使强制采样侦查措施在法制轨道上运转。

4.打击、控制、预防犯罪的需要

强制采样侦查措施能够迅速地发现犯罪嫌疑人,为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提供可供比对的样本材料,为控制犯罪、预防犯罪提供线索和依据,可见,强制采样侦查措施是打击、控制、预防犯罪的利器,但作为打击、控制、预防犯罪利器的强制采样行为,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却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如果没有法律依据,而它却一再被使用,在一定程度说,是违法的。既然在侦查实务中强制采样已经成为一种经常性的强制侦查行为,那么,就有必要用法律将其规范化,使其合法化。这样,强制采样在完成打击、控制、预防犯罪的使命时就会名正言顺,也会更加有效。

5.节省司法资源的需要

目前,在我国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大背景下,侦查机关在有限的资源配置条件下对付日益严重的犯罪,这确实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而强制采样侦查措施的发展,是伴随着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发展的,强制采样的使用,能够缩短侦查破案的时间,避免过度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的消耗,从而达到节省资源的效果。强制采样在节省司法资源方面的功效,为建立强制采样法律制度奠定一定的基础。

二、我国建立强制采样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1.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强制采样的法制化提供了大的法治环境

一方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已经作为治国方略写进了我国宪法。通过这12年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各方面的探索,已经为各种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大的法治环境。当然,强制采样法律制度作为一种待建设和完善的法律制度,也充分地享用了这一大的法治平台。另一方面,司法公正成为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的一个话题,反映出这个问题已是全民关注、反映强烈的一大社会焦点。人们向往司法公正,是因为对现实社会中司法状况的不满,还在相当程度上存在着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腐败。而司法公正是实现这一方略的基本内容之一,是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是一个国家在和平时期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它保护着公民权利,维系着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安全,关乎着社会的安宁、国家的稳定,是社会关系的有效调节器和平衡器。实现司法公正,重要的问题在于制度。那么要实现强制采样的运行公正,重要的问题也在于强制采样制度的建设和不断完善。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呼唤和向往,也使强制采样法律制度的建立成为可能。

2.国内外学术界的研究,为强制采样提供了法制化的参照和思路

在西方主要法治国家,对强制采样的研究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有的学者将其放到搜查的概念之下进行研究,而有的学者将其纳入身体检查的概念之下进行研究。并且对强制采样的法律适用原则、适用条件、适用主体、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手段及程序控制等方面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我国学术界对强制采样的研究虽然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是从已有的研究看,有的学者已经试图将国外的有关强制采样的理论成果,跟我国强制采样的实际运行嫁接起来,探索一套适合我国现状的,并有利于兼顾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强制采样法律制度。有的学者还对强制采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给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国内外学者对强制采样的这些研究,为我国建立强制采样法律制度,提供了参照和思路,但是我们更要结合我们的实际状况,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强制采样法律制度。

3.强制采样的国内外现实运用为其法制化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实践经验

大家知道,任何理论都是来自实践,但是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理论却可以指导实践,所以强制采样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必须依赖于强制采样的“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实践。即在不断的总结强制采样运行过程中的经验和血淋淋的教训的过程中,并在不断借鉴以往强制采样实践经验和吸取以往强制采样实践教训的过程中,探索出适合我国现状的强制采样法律制度。

4.国外强制采样法律制度方面的现有成果,也是我国强制采样法制化过程中可供借鉴的法制经验

美国、英国、德国、日本、俄罗斯等国家在强制采样的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我们可以通过对他国强制采样法律制度成果的学习、研究,看看哪些可以拿来为我国强制采样法律制度建设服务的,我们就大胆的借鉴,相反,不适合我国强制采样运行状况的,我们就毫不客气地抛弃。总之,只要能为我国强制采样法律制度建设服务的我们都可以拿来使用。

综上所述,从物证鉴定、执法依据、保障公民权利等角度分析,我国建立强制采样法律制度很有必要,而从法制环境、实践经验、法治经验等角度分析,我国建立强制采样法律制度也具备相应的可行性。

参考文献:

[1]毛建平,段学明.强制采样与人权保障[J].人民检察,2005.

[2]陈光中,陈学权.强制采样与人权保障之冲突与平衡[J].现代法学,2005.

[3]段学明.强制采样制度论[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6.

法治建设的必要性范文4

关键词:法治;政府;决策;建设

党的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因此,为贯彻执行党的十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要求,有必要对法治政府存在的问题,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性和基本原则以及如何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等问题进一步厘清。

一、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

(1)政府的权力不断扩大,出现与民争利的想象。政府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它能及时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方便群众生活。同时也会导致一些不良后果的产生,甚至会损害群众的利益。(2)政府缺科学民主行政决策机制不健全。一是民主渠道不畅通。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不能有效回应,形不成互动关系。政务公开透明度不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未能很好地落到实处。二是政府行政运行机制不健全。三是决策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监督制约不力。导致闭门决策、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随意决策、决策朝令夕改等想象的出现。(3)政府诚信问题较多。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核心与关键,它引导、影响着公众的诚信精神,推动、决定着社会的诚信程度。政府机构及其公务人员失信行为有意无意损害了社会的公信力,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一些政府部门政策多变、政出多门、朝令夕改、失信于民的现象时有发生。(4)四是政府行政权力运行不规范不透明,同时规范权力运行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5)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此“”严重违背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是当前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根源。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必要性

(一)法治政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应当是法治经济。必须运用法律法规调整政府、市场、企业之间的关系。目前政府职能转变仍不到位,对经济主体的干预过多,有的甚至侵犯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市场扭曲。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履行职责,无论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还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都必须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力量。

(二)法治政府是防止腐败的重要措施。在和平发展时期,我们最大的危险是腐败。而滋生腐败的根本原因是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和制约。这个问题解决不好,政权的性质就会改变,就会“人亡政息”。建设法治政府,不断推进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仅是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防止腐败的重要保障。

(三)法治政府是提高政府形象,取信于民,保护人民群众的重要保证。作为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把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作为根本原则,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基本保证。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政府形象。

三、法治政府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的要义之一,即为实现良法之治。一部法要有实效性,要能实现其立法目的,必须要能够相对准确的反映所调整事项的客观现实和发展规律,既不能过于超前,也不能过于滞后。这就需要强调立法与社会现实的契合度、立法的技术水平等立法的科学性因素。同时,要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实现不同利益群体的博弈,使所立之法反映不同人群的声音,即实现立法的民主性。

(二)以人为本,规范政府权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服务型政府更强调以人为本,更强调关注民生,是要把政府的工作重心从行政管理转移到公共服务上来。同时进一步限制政府权力,注重对公民私权利的切实有效的保障。

(三)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法治政府建设必须适

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维护统一、公平的竞争秩序,发展生产力,加快经济全面、协调发展,离不开法制建设,更需要依靠法制去引导、规范、保障。同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又推动了立法的进步。

四、法治政府建设的举措

(一)提高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增加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加强政府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通过公务员考试、在岗在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来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增强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和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二)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作为政府机关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新性、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权力运行的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着力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为出发点,加强政府立法和改进制度建设。在立法工作中,注重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同时,真正把制度的落实贯彻到实处。

(三)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提高决策水平。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这就要求一是权力要合理配置,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二是在政府内部,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组成集体、行政首长的决策权力,规定哪些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哪些问题实行分工决策,并严格执行,既防止对重大问题个人说了算和行政首长搞“一言堂”,又防止议而不决,降低效率;三是了解民情、民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

法治建设的必要性范文5

关键词:电力企业;依法治企;企业管理

众所周知,当前我国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紧要关头,在一定意义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可以说是法治经济,要求市场经济中的各经济主体任何的活动都要遵循一定的市场法则,遵守相关法律的约束与管辖。依法治企就是在这种发展环境下产生的,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无可避免的产物,其主旨是要求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实施经营管理活动,任何的企业活动必须要符合规章制度要求。因此,我国电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前提必须是依法治企,只有具备依法治企的意念和决心,不断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措施,才能够提高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实现电力企业现代化建设这一重要目标。

一、推行依法治企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程加快,电力企业作为支撑社会主义整体建设的重要环节,其发展轨迹和方向都必要时刻与国家的保持一致性。比如依法治国是从国务院在十五大提出的基本方略,是建设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条件和有力保障,而作为电力企业需要做的不仅是学习依法治国这一治国纲略,更需要的是根据其自身制定一套强有力的依法管理企业、发展企业、监督企业的系统,保障电力企业社会主义现代化管理制度顺利建立,推进电力企业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简而改之,依法治企是新时期电力企业管理内部组织结构、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必备良药,是关系着企业长远发展的第一要务,能够引导企业进行合理的经营管理决策,规避一些违背国家及市场规则的行为决策所可能带来的风险,降低企业某些不合理举动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在电力企业中,依法治企对于日常企业管理而言存在着两个必要性:

第一,企业的任何决策离不开法律。当前的市场竞争激烈而变化莫测,客户对于产品与服务的需求日益提高,企业就需要根据这些复杂多变的形势制定新的发展目标,在技术上进行革新,在生产安装上提高服务质量和严肃态度,在后期跟踪服务上做出重大的改变,这些环节上的任何变动和决策基本上都离不开依法制定,很多内容的改革都必须要符合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因此,依法治企就是电力企业依法决策的最根本需要。

第二,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离不开法律。企业制定基本的管理制度时难免需要参考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法律知识,各个生产销售环节以及人员管理方面都需要依法管理。比如,电力企业的外出安装维护部门需要根据《电力法》以及《劳动法》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工作时间,这些工作制度还必须要体现出这类人员的工作性质,提供给户外危险工作者一定的法律保护,一旦出现问题则按照法律程序维护职工权益,制定合理的经营管理措施和危机处理措施,确保企业的人员安全和基本保障制度落实到地、落实到个人。

二、目前电力企业中依法治企的现状

其实,从建国以来我国就开始在企业中宣传依法治企的重要性,随着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逐渐转变为市场经济,其法治企业的作用也逐渐显现出来。尤其是作为国家支柱产业的电力企业,绝大多数能够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后期跟踪服务等多个细节强调依法治企的必要性,管理层与员工能够看到法治企业的重要作用,也越来越重视法治工作,增强企业的各方面素质和竞争力;但也有少部分基层电力企业模糊依法治企的概念和内容,淡薄依法治企的作用,以至于企业出现较大的管理问题,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比如随意性的经营管理决策较多,违背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较普遍,从而导致企业发展存在一定的风险性。

1.依法治企贯彻实施不利的原因。整体上看,除了几家巨头外,大多数电力企业的法治管理理念和措施都相对落后一些,没有享受过“牵手之喜”或者“切肤之痛”的电力企业更是极度的忽视依法治企的必要性,法治工作面临着比较尴尬的局面,亟待国家以及行业协会、企业内部对其进行整顿宣传。纵观这种局面形成的主要原因包括三个方面:其一,缺乏基本的依法治企意识;其二,依法治企缺乏长期性和连续性;其三, 依法治企存在一定局限性。

2.目前依法治企的主要表现。由于以上种种原因,目前我国电力企业依法治企的概况如下:

(1)法务部门形同虚设,作用偏低。通常情况下,企业的法务部门就如同企业的私人律师一样,主要负责处理企业的所有法律事务,在企业整个机构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调查出来的数据显示,欧美的诸多电力企业均设有法务部门,比如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的总法律顾问在企业内部拥有着决定的话语权,身兼经理层和董事会的法律顾问,其所带领的法务部总人数达到400余名;法国电力公司的企业律师顾问同样达到近400人。现代企业发展的需求促使企业律师顾问的职能逐渐全面化,已不单单是以往的“麻烦处理站”,而成为一个独立的具有重要职能、影响企业发展方向的重要部门,法务部已经参与到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对企业的重要活动拥有重要的决策权。而在我国的诸多电力企业中,法务部门的规模和人员,以及对企业发挥的有效作用都不理想,除了寥寥几家的龙头企业外,多数电力企业的法务部门规模小、人员少,企业高层对于法务人员的招聘并不感兴趣,他们普遍认为法务部设立没有太多作用,一旦企业出现法律问题,他们更乐意去委托律师事务所处理。

(2)在职企业法律人员薪酬待遇偏低,人才流失率偏高。目前,我国的电力企业中,管理层认为法务人员只是辅人员,并不能给企业带来直接效益,所以给予法务人员的薪酬待遇往往比其他岗位的偏低,这就导致法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不高,即使企业出现问题,需要采用法律手段解决事宜时,这些法务人员也只是象征性的走形式,并没有真正地发挥自身的作用,因为对比社会中的法务工作者,电力企业内部的法务人员工资偏低,逐渐越来越多的法务人员离开电力企业。同时,又因为偏低的薪酬待遇,很多法务人员不愿意进入电力企业,进而导致电力企业的法务人员更为稀缺,进入恶性循环的局面。

(3)人情管理重于法治管理。我国电力企业现有的管理制度中,对于领导者人格魅力的服从性,远远高于对法律的服从性,整个大环境中人治企业的氛围浓厚,依法治企的戏份相对较少。可以说,我国电力企业未来发展好与坏依然寄托在主要领导者的身上,领导者具备超强的人格魅力,则可能更容易得到员工的拥护和支持,企业经营活动开展较为顺利,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更为乐观。因此,在这种环境下,员工注重的是领导者的个人喜好和工作习惯,从而忽视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一旦领导者的行为意图与法律、政策要求不相吻合时,员工更偏向与遵循领导者意愿而行动,不去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这样的结果就是电力企业中领导者的话语权越来越重,很多规章制度都是以领导者的意愿为主,“依法治企”这一发展战略逐渐变为笑话,被企业各类群体所忽视,企业管理中的法治概念与活动逐渐边缘化。

三、加强电力企业管理中依法治企的建议

1.增强领导层依法治企的意识。电力企业的领导者和各层管理者必须要具有法治意识,将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性落实到企业的管理工作中,促进企业依法治企的合理有效性。对企业而言,领导者和管理层的依法治企意识与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呈现正相关性,高层坚持依法治企,善用法治、合理使用法治,彻底摒弃人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符合电力企业发展的内部规章管理制度,能够更好地适应现代企业发展需求,能够有效地规范员工职能,能够更好地塑造企业形象。因此,加强电力企业高层的法制培训,增强其对法律权威性的认知度,引导企业各项决策更趋于合理性,各项经营管理行为能够严格遵循法律章程,有效地预防不恰当决策带来的风险,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电力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2.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团队。根据调查了解,目前我国电力企业虽然部分建立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聘请的专业法务人员,但是机构规模并不大,内部职能分工也并不明确,尤其是在一些基层电力企业中大多还没有设置专门机构,往往聘请的是第三方事务所客串提供法律服务,这些外聘法律人员对电力专业的熟识度并不高,遇到一些法律问题并没有发挥到应有的法律顾问作用,企业的重大决策和经营活动,更是很少听取这些法律顾问的意见。因此,我国的电力企业必须要建立一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团队,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电力企业相继进入改革浪潮中,“集约化经营、集团化运作”的经营管理模式亟需这样一支团队,服务于各层电力企业,提升法律部门在各层电力企业中的地位。比如,电力企业可以与高校合作,直接利用校园招聘寻找一些具备高素质的年轻法律群体;同时,还可以通过社会招聘招揽具备较高专业能力的法务人员,给予其充分信赖与较好的待遇,吸引大量的优质法务人员进入电力企业,为电力企业提供基本的法律咨询服务,提升现有电力企业的依法治企工作效率。

3.建立现代化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我国电力企业的管理模式是垂直管理,下级机构的工作安排和监管均依赖于上级单位,这种模式需要企业具备健全的制度做保障,只有规章制度跟得上企业发展需求,才能够有效地限制人员的不恰当行为,约束各级人员违法侵权行为的高发性。因此,电力企业必须尽快完善依法决策制度,建立科学、合理、严谨、相互制约的权利运行机制,配备周全的辅助机制,比如事前论证机制、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提升企业依法治企的力度。

四、结束语

电力工业是影响国民经济活动的基础行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产业。因此,作为我国电力工业中核心机构的电力企业,必须要紧跟时展步伐,顺应市场经济改革和现代化企业发展的需求,充分意识到依法治企的重要性,打造一支具备法治精神和意识的企业团队,以更好地促进我国电力行业的发展,为国家经济的长久发展奠定能源基础。

参考文献:

[1]董曦.法治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M].广西电业,2010(2):53-55.

[2]魏延伟,王正伟,颜世强.依法治企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M].现代企业教育,2011(4):51.

法治建设的必要性范文6

本文系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高校德育教育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分析”(项目编号:10F69)阶段性成果

摘 要:高校德育教育工作的成败是衡量高校办学质量、制约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高校德育工作的法治化建设与构建,既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需要,也是高校德育工作走向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本文在研究高校德育教育中的法律问题及研究方向的基础上,寻求高校德育教育法治化的解决路径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德育教育 法治化 实现路径

作者简介:谢昊,男(1977-),湖南长沙人,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讲师、高级职业指导师。研究方向:警察职业教育、非诉讼纠纷解决制度研究。

一、高等院校德育教育的重要意义

高校德育教育工作的成败是衡量高校办学质量、制约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高校德育工作的法治化建设与构建,既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需要,也是高校德育工作走向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当前我国大学生的道德状况令人担忧,高校德育面临巨大的挑战。德育工作者要理性审视当前高校德育工作的现状,更新观念,努力探索有效对策,以期建立高校德育工作的新格局,充分发挥高校德育的职能。高校德育的基本职能是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引导大学生培养和树立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鼓励他们争做社会主义“四有”新人。从当前高校德育工作的总体实践看,其主流是好的,在培养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目前高校德育教育的手段及方法

目前,高等院校所采用的德育教育途径及方法如下:

(一)各个高校开设“德育”教育相关课程,构成了高校德育教育的主要阵地。包含了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内容。但是,“德育”教育相关课程在高校教育所设置课时中所占课时并不高,众多学生为的是取得相应学分,课程完成,教育跟着完成,没有形成长效以及树立长远的德育教育理念。

(二)通过社会实践活动,运用实际活动的参与来提升和加强学生德育教育所形成的观念。在高校社会实践活动中以团委、学生会为主体、各个院系学生组织和社团为代表,自发或定期组织各类德育教育实践活动形成了德育教育的一种固定模式。比如:“学雷锋,树新风活动”、到社会福利院对孤寡老人和孤残儿童进行慰问、走上街头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进行社会服务等。

(三)班主任、辅导员进行贴身式的德育教育。从新生入校到毕业,高校实行了班主任或辅导员全程进行管理的模式,管理内容也包括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德育教育工作的内容。做好德育工作是学校全体教职工的共同责任。教师要热爱学生,言传身教,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校各项管理工作都应与德育紧密结合,要从关心学生发展的需要出发,着眼教育,严格要求,促进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实现管理育人。学校各项服务工作都应体现德育功能,全体服务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以身作则,优质服务,使学生受到感染和激励,实现服务育人。

三、高校德育教育法治化的必要性与必然性

广大高校德育工作者必须理性审视当前的困境和挑战,正视问题,迎难而上,根据新形势、新情况和新特点的需要,逐步形成创造性、开放性和整体性的思维方式,积极更新德育观念,努力探索当前高校德育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和新方法,全方位建立高校德育工作的新格局,努力发挥高校德育职能,促进大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

当前高等院校德育教育状况表现为实效性不强、大学生德育教育方面令人担忧,促使高校德育教育的改革:

(一)高校德育严重失位,遭遇冷淡和排挤。当前我国的高等教育仍以应试教育为主。智育具有重要地位,德育却因此在大学的全盘工作中严重失位,遭到冷淡和排挤。数字化的评估指标反映了大学水平评估的“知识取向”,导致大学逐渐忽视对学生全面素质的培养。这实质上就等同于把学生当产品,忽视了对学生素质的全面考察。道德教育在学校课程中严重失衡,诚如鲁洁教授所言:“在社会泛起唯经济主义、唯科学主义等浪潮中,当社会道德从根本上被挖空时,学校教育已经完全丧失了它应有的批判和反思功能,反而在相互同流、推波助澜中,与社会其他方面共同酿成了空前的道德危机。”

(二)德育目标定位过于片面,忽视了学生主体的内在需求。不管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上看,学生个性品质具有多样性和多层次性,然而从目前高校德育的目标模式看,其往往强调高校德育按同一标准、同一方法要求教育学生,很少正视学生主体的内心需求,基本上忽视了道德教育的个体功能,从根本上忽视了德育对人及人性提升的关注,丧失了人及人性存在的土壤和发展动力源,德育的“人格完善职能”远退其后。其具体表现为:在德育教育要求上,重政治教育轻健康人格培养;在德育教育过程上,重既往经验灌输轻创造力开发;在德育教育模式上,重照本宣科或搬用别人模式轻自主创新。这实际上也就构成了狭隘的道德实用工具倾向,使当今的大学德育偏离了对人自身品德建设的目的性价值,出现了德育的急功近利的不良情况,这必然导致高校德育的片面化、畸形化,失去德育真实的现实意义。

(三)“两课”是高校德育的主渠道,但在“两课”教学中却呈现出教法单一、满堂灌输的特征。尽管当今的德育教学改革强调要发挥学生的主动性,采用了多种教育方法,但总体收效甚微。德育的对象是有个性、有差异、有思考判断能力的个体。仅靠向学生灌输抽象的理论和规范,不顾学生的心理发展特点和内心需要,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与此相伴随的另一个问题是德育内容的匮乏滞后,其主要表现为大学的“两课”德育内容模式单一,缺乏具有大学特色、能张扬学生个性的教育内容。这不仅造成了“两课”教育脱离实际,也使一些大学生认为德育内容在反复重复,从而不予重视。另一方面,德育内容过度政治化、理想化,没有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新的道德内容及时体现在学校道德教育中,道德教育内容严重滞后,不能满足学生的道德需求欲,也不能适应并促进社会的发展。此外,德育评价标准陈旧、落后。我国学校对学生道德状况的评价主要是闭卷类考试,这显然是不科学的。因为对学生实施德育的过程可能会导致其外显行为和内隐思想的变化,这绝非标准化、技术化的试卷可以一纸评价的。考试型评价方法容易导致学生不敢表露真实想法,常常言行不一,老师也无法把握其真实的思想道德变化。

(四)大学生行为养成教育环节薄弱,德育生活枯燥无味。大学生良好道德习惯的养成,不仅要靠思想教育,而且必须辅之以必要的行为管理和德育生活熏陶,把德育生活融于大学生的行为养成中去,逐渐培养他们的道德习惯和意志力。德育教师片面地把学生看成是一种不清楚自己道德需要、只需被动接受先进道德观念的“美德袋”,一味地进行灌输,追求德育的卷面成绩,却不管不问学生的实际道德素质。这些都偏离了德育的原本定位,偏离了学生德育生活的基本方向和现实基础,不能激发学生兴趣,更不能从德育角度强化学生的养成教育。在德育课的教学法过程中,教师就要善于了解学生的学习需要,尊重并引导其兴趣和意愿,培养其意图和信念,使其产生强烈而正确的学习动机,只有这样,才能获得来自主体的最有力的动力。

当前高校德育教育无论从方法、途径还是保证教育效果,通过法治化来进行保障就拥有了必要性与必然性的要求。

四、高校德育教育法治化实现路径

针对当前高校德育教育过程中呈现出来的上述问题,实现高校德育教育的法治化,进行德育教育改革。

(一)加快高校德育教育法治化的进程。当前,我国高校德育教育相关的法律、行政规章并不多见。更多的是依靠高校内部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来保障学生德育教育的方法、手段和质量。仅仅依靠各个高校内部规章制度显然无法体现高校整体德育教育的地位,除了《高等教育法》以及地方规范性文件,有必要将高校德育教育上升到法治层面进行统一规划,形成统一的指导性法律法规。

(二)完善高校德育教育中的法治化制度建设。各个高校在课时安排、教学制度、师资力量统筹等方面都实现了一定有效管理措施。但与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来比较,管理手段和方法明显不足。有必要开拓高校开展德育教育的领域,而不仅仅是通过课堂教学形式完成德育教育。通过法治化制度的建设,能够有力保障在各个教学环节中融入德育教育,从而起到“润物细无声”的潜移默化的德育教育作用。

(三)高校德育教育中对于法治化的积极落实。落实法治化的途径可以包括在各种社会实践活动、课堂教学、对教师的要求以及学生反馈和最终的综合评价。目前,一些高校在学生毕业档案中增加了高等学校毕业学生体能素质测评表,用来衡量学生的体能素质。在德育教育中同样可以系统的将一份从入学到毕业参与跟德育相关的内容进行全程记录,不设成绩和分数,仅仅作为一份德育教育记录和德育活动参与档案,从而量化学生在高等学校德育教育的各个环节。

(四)高校日常教学中处处体现德育教育的法治化。日常教学应当从始至终贯穿在教学手段、教学课程安排、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辅导员对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几个方面。实现教学管理的法治化、教学效果评价的法治化、社会实践活动制度的法治化和日常行为规范的法治化。培养学生成为道德高尚、具备职业道德、敢于承担社会责任,同时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合格毕业生。

参考文献:

[1]张元洪;高校德育法治化的现实保障[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4年第1期

[2]于永成;高校德育工作法治化的现实剖析与思考;大连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