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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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环境监测;社会公信力;建议

中图分类号x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0)22-0272-01

1环境监测的社会公信力

社会公信力是指国家机关或公共服务部门在处理社会公共关系事务中所具备的为社会公众所认同和信任的影响能力,也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对社会组织体系、社会政策实施以及其他社会性活动的普遍认同感、信任度和满意程度,是公民对社会组织及其政策的一种积极评价。公信力既是一种社会系统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

环境监测是社会赋予监测部门的权威,也是社会公信力最主要的载体之一。环境监测的社会公信力主要由3部分构成,即法律的认定、行政的许可、社会的认可。作为一项基础工作,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的高低、监测行为和监测管理的规范化程度、监测数据的全面准确与否,直接影响政府科学决策、执法监督和依法行政的水平;既关系到能否为科学发展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也关系到能否准确反映科学发展的成果,更关系到政府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影响环境监测的社会公信力。

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指出,加强环境监测,是加快推进历史性转变的重要保障,是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的必然要求,是提升环境管理能力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国际环境合作的有效手段。要进一步明确新时期环境监测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全力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因此,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的社会公信力,显得格外重要。

2环境监测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常规监测、自动监测为基础的技术装备、技术标准、技术人才的环境监测体系,形成了国家、省、市3级监测网络,环境监测的作用日益显现,能力建设突飞猛进,技术水平显著提高,在污染减排、污染源普查、土壤调查、宏观战略研究、水专项等重点环保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1]。

2007年7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进一步明确了环境监测定位,理顺了环境监测管理体制,理清了环境监测责任,有利于更好地了解生态环境变化情况,发挥环境监测在节能减排中的重要作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一是明确了环境监测的内涵,即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2]。这几类环境监测活动都是政府行为,是代表公众利益为更好地行使公共权力开展的公共事务。二是规定了环境监测成果的法律效力,依法取得的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三是强调了环境监测活动及环境监测设施受法律保护。

近10年来,我国环境监测能力明显增强,监测技术水平明显提升[3]。初步建立了基于分级管理和上下级业务指导的环境监测管理模式,初步建成了以常规、自动监测为基础的监测技术装备体系,初步建立了拥有440多种国家环境监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230多种国家环境标样,以及数百种部门或行业的技术方法标准,每年多种环境监测报告,拥有一支2 300多个环保监测站和4.7万多人的环保监测队伍,为环境管理提供了大量的监测数据和信息,为国家环境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国家到地方的各级环境监测站在监测业务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监测工作实行全程序质量保证制度、持证上岗制度、监测数据三级审核制度等多种质量管理制度,有效地保证了监测数据的全面、科学、准确、真实性;许多监测站都通过了计量认证评审和实验室认可评审;环境监测结果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较好地满足了社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要求。环境监测事业发展近30年,队伍不断壮大,事业不断拓展,技术不断进步,社会公信力不断提升过程。

3环境监测公信力发展存在的问题

(1)环境监测在法制化建设进程中明显滞后,目前尚未出台统一、专门的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如环境监测条例至今仍未修订,影响了环境监测管理的权威性和规范性。

(2)由于监测的行业规范不统一,导致监测数据缺乏可比性。尤其是各部门在监测断面布设、监测内容、技术规范、评价标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的环境监测报告不仅在监测区域上有重复、内容上有交叉,而且监测评价结果往往存在很大不同和争议,甚至存在矛盾。不仅使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能全面准确掌握环境状况,给政府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造成困难,而且严重影响了政府在社会公众中的权威和公信力[4-5]。

(3)在环境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两层皮”、“多层皮”的现象。环境监测、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数据相互矛盾,具体环境管理中不重视使用环境监测数据,导致监测资源浪费,不仅影响环境管理的规范和统一,也给环境监测社会公信力(下转第274页)

(上接第272页)

带来了负面影响。

(4)在具体工作中,由于监测手段、监测能力的欠缺,距离“测得出、测得准、说得清”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存在标准规范不全、环境标准物质滞后、部分仪器设备落后与缺乏并存、基层监测业务技术带头人队伍不整齐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监测社会公信力。

(5)由于管理体制上的原因,使环境监测地位处于尴尬局面。环境监测数据是现今各级政府考核的重要依据,因此,来自地方政府的影响客观存在;环境监测数据是执法的依据,但部分群众认为环境监测部门和环境执法部门是“一家人”,存在对环境监测第三方公正性疑问。

(6)由于各种原因,个别地方环境监测人员表现出丧失气节的逐利行为,如任甲方收买、贪蝇头小利等问题。

以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消弱了环境监测的社会公信力,影响了环境监测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4提升环境监测社会公信力的建议

(1)制订环境监测相关法律。国家应尽快修订出台《全国环境监测条例》,进一步确立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执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切实做到环境管理有法可依[6]。

(2)规范环境监测技术法规。强化环境监测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统一管理,进一步规范环境信息的统一,杜绝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多头的混乱现象,以提高政府环境信息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信力。

(3)改革地方环境监测机构管理机制。在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设置方面,建议国家设立区域监测派出机构(如分局等)作为区域性环境监测中心;各省按照各自区域设立地方区域性环境监测机构,或把现有的省辖市环境监测机构收归省管;国家区域监测派出机构应由中央进行垂直管理,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省管理的监测机构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真正确立环境监测的第三方公正地位,使环境质量地方负责制落到实处。

(4)加强监测队伍的能力建设,提高监测为环保管理和执法的技术支持、服务能力。要使各级环境监测站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为环境监测能力的提升提供保障;与此同时,要强化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通过多种途径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环境监测队伍。

(5)规范监测数据,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是监测工作的“生命线”,环境监测站必须时刻把监测数据质量摆在监测工作的突出位置,确保监测数据科学性、规范性和公信力。要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认真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切实落实监测工作全过程质量控制管理,真正做到“测得出、测得准、说得清”,以准确可靠的分析判断为环境管理提供依据。积极组织开展监测质量监督检查、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监测技能竞赛工作。

(6)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力度。继续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进一步拓宽公告内容,在维护公民环境知情权的同时,强化环境监测的权威地位,提升环境监测的社会公信力。

(7)加强行政道德建设。加强行政道德建设,逐渐把监测人员纳入公务员类管理,以公务员法来约束监测人员的行为规范,有效发挥道德的社会管理功能。

整理

5参考文献

[1] 李大伟.浅谈环境监测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作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21):42.

[2] 成章伟.试论环境监测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j].湖南有色金属,2010,26(4):68-71.

[3] 龙小清.浅析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问题与对策[j].科海故事博览:科技探索,2010(5):59.

[4] 江峰琴.规范科研管理 提升环境监测科研水平[j].科技资讯,2010(22):252-253.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质量管理;技术能力;人员物质;经费

中图分类号:X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6-0136-2

1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保障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为保证环境监测质量而实施的各种管理行为的总和。环境监测活动包括水、气、声、土壤和生态监测等领域,涉及方案设计、点位布设、采样、现场测试、样品运输、药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处理、数据审核、综合分析和评价等所有监测环节。环境监测管理包括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资源保障等多方面内容。

1.1 技术保障

为保证监测活动的规范性和监测结果的可比性,各领域的监测活动都建立了相应的技术体系,规定了各种监测行为的技术要求。到目前,以颁布了20余项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包括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海水、生物、噪声、土壤和固体废物等环境因素在内的近500项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对环境监测活动进行质量控制是监测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监测技术规范和监测方法标准不仅是开展各项监测活动的依据,也为实施监测质量控制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依据和保障。采样点位或断面的设定原则、监测环境和工作条件的需求、监测行为的操作技术要求,监测仪器调试的技术指标要求、质量控制手段的选取、质量控制频次的要求、质量控制结果的评价指标合格性判断依据、实验室用水及化学试剂的基本要求等等,所有的质量控制行为都是以监测技术要求为基本依据的,所以完善的监测技术体系是监测质量管理的强大精神支撑,是保证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和可靠性的基础保障。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监测手段和技术也不断进步,对现有方法进行及时论证。清理和修订,尽快填补有机污染监测、在线监测、自动监测、应急监测和快速监测等领域监测方法的空白,加大标准方法的前期可研投入和支持力度,加快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研究和转化,开展与监测方法相配套的质控技术研究,建立质量控制指标体系等,都成为推进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

1.2 能力保障

监测能力是实施环境监测并保证监测质量的基础条件之一。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对环境保护以及环境保护监测工作的重视,各种渠道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投入不断增加,仪器设备水平得到了较大的加强,大型监测仪器设备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得到了更普及的应用,不仅提高了监测效率,而且为保证监测质量提供了必要条件。但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环境监测能力远不能满足监测任务的要求,存在仪器设备陈旧老化、数量不足,辅助设施配备不足,手工监测比例大等现象。

近年来,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监督性监测、验收监测、专项监测、监测和应急监测等各方面的监测任务越来越多,监测项目不断增加,监测领域不断扩展,环境监测站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压力。要适应当前监测任务需要和技术发展水平的监测能力建设,具备必要的监测能力,不仅是完成日益繁重的监测任务的需要,更是适应新的监测形势的需要,也是保证监测质量的前提。

1.3 人员保障

环境监测人员是监测工作的主体,是保证监测质量的重要因素。持证上岗考核、技术培训和技术练兵活动,为及时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提升质量管理意识等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在监测任务增加、监测领域扩展、监测项目增多、监测人员数量有限的情况下,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监测业务需求,监测人员不仅工作强度增加,而且要求他们学习理论知识,增加实践经验和提高技术水平。但从我市监测技术人员现状看,技术力量良莠不齐,技术人员培训、学习和交流的机会较少,致使技术人员基础理论、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距离监测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在质量管理人员配备上重视不够,没能选择懂技术、懂管理、有工作经验、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并具有一定威望的人员安排负责此项工作。在加强监测能力建设的同时,要重视监测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注重人才引进和再教育机制改革。采取立足现实和长远规划相结合的原则,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加强对现有人员的培养和教育,实行多条腿走路的方法,为监测工作乃至质量管理工作提供重要的保障力量。

1.4 物质保障

监测数据的准确性需要相关基础作保证。目前,环境监测系统依赖的基准体系主要是国家基准,部分没有国家基准的使用外国基准,主要用于仪器检定、校准和分析测试。专门用于量值溯源和传递的基础配备较弱,相对工作主要依靠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环保部标准样品研究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强检仪器有相关资质的计量检定部门实施检定,非强检仪器可由使用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计量单位实施校准。我国多数环境监测机构对非强检仪器不进行自校准,一是因为不具备校准条件,二是为了减少说清自校准能力和结果审核的麻烦。针对当前环境监测工作的需要,为了加强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建立完整、统一的基准体系十分必要。环境标准样品作为量值传递的载体,是质量控制的重要物资保障,在分析测试、质量考核、持证上岗考核、仪器校准、方法验证和技术仲裁等多方面发挥着主要作用。但目前我国环境标准物资的力度明显不足,存在物资单一、基体简单、种类少、批号少和浓度变化少等问题。加大标准样品的研究力度,制定繁重规划,解决监测工作中的困难,满足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工作的需要已势在必行。

1.5 经费保障机制

近几年,国家及地方政府加大对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投入,各级监测站仪器设备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升,监测工作的资金支持也在逐步增加。但是,在环境监测运行经费增加有限的情况下,与日俱增的监测仪器检定和校准价格,较为昂贵的标准样品价格,较高的仪器运转费用等成为经费支出上的难点,有些监测站甚至存在有仪器开不起的情况。因此,少买或不买标准样品、少做或不做质量控制、延长仪器检定或校准周期等都可能减少经费开支的措施,长期如此,势必会影响监测质量。充足的资金保障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国家及地方应继续加大投入,并将其纳入固定年度计划,并专项使用。

2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制度和办法

根据环境形势发展的需要,2006年和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分别颁布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这些规定、制度和办法的,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推进和各项创新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规依据。其主要内容有:

(1)强调了环境监测的法律属性。意识重申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室政府行为;二是规定了环境监测成果的法律效力;三是强调了环境监测活动受法律保护。

(2)明确质量管理和持证上岗考核的职责。正式提出了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管理的理念,重申了环境监测站要按建设标准规定达到相应的监测能力,对环境监测人员培训、考核、上岗作出规定,强调了环境主管部门及环境监测站在质量管理和持证上岗方面的责任;明确了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证和质量管理人员及其具体职责。

(3)较为详尽地概述了质量管理的工作范围和重点方面,强调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测的各个环节提出了具体的质量要求;对监测方法、评价标准的选择也提出了规范要求;提出对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4)强调了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金额规范化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发挥质量管理体系的作用。要求一切质量管理活动均应在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下进行,并按相关要求开展“量值溯源”、“量值传递”、“能力验证、比对和方法验证”等质量管理活动。

(5)明确了持证上岗工作分级管理、考核范围、岗前技术培训、考核程序、考核内容及考核方式。

(6)强调了经费保证问题,提出了惩罚规定。

3 小结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范文3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

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管理,促进社会辐射环境检测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自愿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其业务能力进行认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本省境内注册并拥有固定办公、实验场所,从事辐射环境检测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通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认定的检测项目、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相应的辐射环境检测业务。

第四条 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检测机构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检测机构可承担社会委托的电离辐射类和电磁辐射类项目环评监测、年度监测、验收监测和调查报告的现场监测等工作,并可承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辐射监测任务。

乙级检测机构可承担社会委托的除Ⅰ类放射源和移动探伤等高风险源以外的电离辐射项目或电磁辐射项目环评监测、年度监测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备与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检测项目和能力;

(三)所有检测技术人员应通过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

(四)具备与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分析实验室和工作场所。

第六条 申请甲级检测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少于25名在岗检测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至少5人具有辐射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配备至少1名核安全工程师;

(二)具有用于辐射环境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评估价值不少于300万元,在本省境内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800平方米;

(三)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辐射类检测能力不得少于20项,每项至少配备2名检测人员。

第七条 申请乙级检测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少于7名在岗检测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检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至少3人具有辐射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从事辐射环境检测工作的经历;

(二)具有用于辐射环境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评估价值不少于50万元,在本省境内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三)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电离类或电磁类检测能力单一类别不得少于2项,每项至少配备2名检测人员。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 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须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申请书》;

(二)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代码证);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

(四)办公场所、场地证明;

(五)检测技术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或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考核合格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

(六)相关辐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价值评估证明;

(七)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对所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核认定:

(一)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

(二)组织现场评审,对申请单位的辐射检测能力与所申请认定的辐射检测类别的符合性进行现场核实,出具评审意见;

(三)根据评审意见形成初步认定或不认定意见,并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最终认定意见,并在省环保厅网站上公开。

第十条 通过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四年。在有效期内,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发生变化时,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十一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其业务能力认定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审核。

第四章 检测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认定考核等工作。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开展辖区内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开展行业管理,推动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业务比武,评估检测机构业务水平,促进服务水平提升。

第十四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未通过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能力认定、业务能力认定过期的、暂停认定的或者被取消能力认定资格的,其出具的数据和监测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对所提供的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应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复查评审、扩项评审以及监督评审后,及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认定评审结果,以验证其资质的可持续性。

第十六条 通过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环境检测业务时,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不得分包、转包。

第十八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辐射检测报告档案,并明确档案管理责任人。辐射监测报告档案内容应当包括监测报告、监测分析原始记录、合同等材料。档案内容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委托方秘密。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辐射环境监测工作中发现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监测收费标准执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管理办法》和《江苏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和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监测业绩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上半年组织专家、检测机构所在地环保部门对检测机构上一年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评价检测机构年度信用状况,考核结果及年度信用状况在江苏省环保厅网站公示。

检测机构年度信用状况分为守信和失信两类。

第二十四条 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信用状况为失信:

(一)拒绝接受检查或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编造数据或不按照标准和规范操作致报告失实的;

(三)出租、出借能力认定资质或者超越等级、类别接受委托进行监测的;

(四)未通过业务能力认定复查的;

(五)抽查或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的;

(六)有其它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抽查、年度检查以及在环评报告、验收监测报告、验收调查报告或年度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的审核过程中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审查。

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抽查。设区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未建立辐射监测报告完整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向省和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业绩报告的;

(四)发现数据异常,未向环保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 辐射环境检测机构逾期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变更的,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业务能力认定资格。限期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被取消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检测业务能力认定。

第二十九条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暂时停止对该机构业务能力认定。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向不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单位予以认定的,或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不予查处、处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环境保护;立法机制;革新机制

绿色发展思想下的关键在于实现人、社会和自然的和谐相处与共同发展,要实现这一目标,就离不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助推作用。就当前的发展情况而言,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环境遭受了巨大的破坏,此种情况必须予以遏制。为此,尽快完善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才能有效提升环境监测管理的相关工作水平,在保证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确保环境质量日渐好转。

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

1.1提升环境监测数据的可靠性

对环境保护工作而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基础且重要的一个工作环节,也是确保环境保护工作取得预期成果的关键。环境监测的主要工作就是对各种环境指标进行监测,进而获取对应的监测数据,用以指导相关工作。但是,由于质量管理体系的不完善,在环境监测的工作中存在一些误差因素,导致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并不足以支撑全部的环境保护工作。因此,通过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可以有效提升监测数据的可靠性,使其可以对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全面支撑,进而取得重大成果。

1.2增强环境监测能力

在社会不断多元化发展的同时,暴露出的环境问题的形式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不仅如此,随着生活、生产节奏的改变,环境问题开始表现出连续性、综合性、追踪性的变化趋势,这也就要求环境监测工作应当从原本的周期性工作转变为连续性、综合性的监测。不仅如此,由于各种监测技术不断更新,监测设备不断优化升级,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相关部门进行环境监测工作的能力。但是,部分部门单位却没有很好地利用起新技术、新设备,导致环境监测工作还停留在低层次的阶段,不符合社会发展。因此,通过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可以增强这些部门单位的环境监测能力。

1.3促进经济发展关注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并非只是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其是全社会每一个人的责任。但是,大多数人环保意识低下,尤其是部分污染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经济利益,对环境恶意破坏,致使环境质量不断恶化。因此,建设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力度,可以引起相关企业和人员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2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2.1法律约束不到位

法律约束不到位是当前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首要问题,虽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条文可以对环境监测工作起到一定的约束规范作用。但是,从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情况看,这些法律条文的约束力远远不够。从这些法律条文的实质内容上看,其主要是针对环境监测单位的职责、标准等进行了宏观层面的规定,并未从细小的地方做出详细阐述。这就导致在实际工作中,这些法律条文并不具备太大的操作性,难以对环境监测工作形成指导。不仅如此,在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条款中,甚至存在和国家规定相抵触的问题,这就导致环境监测工作难以展开。

2.2管理体制运转不畅

从环境监测工作的等级分类看,其主要是分为国家、省、市和县这四个级别,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环境监测单位的等级不同,在整体工作所扮演的角色和拥有的职责也都不同。就国家环保部门而言,其核心工作就是规划整体的环境监测保护工作方案,并对各省市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巡查。而市和县这两个级别的环保部门主要是落实具体的环境保护工作计划,接受省级环保部门的管理和领导。在这一整个环境监测工作体制当中,各级层职权的界定并不是很清楚,尤其是在市、县这两个层面,甚至存在一定的工作冲突。这一问题不仅增加了环境监测工作的难度,还产生了大量的内耗,对环境监测工作的落实和发展是极其不利的。除此之外,由于国家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经费投入偏低,地方财政对环境监测工作的投入不够,导致开展相关工作存在一定阻碍,致使管理体制运转不畅。

2.3工作队伍专业素质偏低

环境监测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尤其是部分工作环节,更是需要物理、化学、生物等方面的高级专业知识。但是,就当前的实际情况而言,环境监测工作队伍的专业人才非常缺乏,具有高学历人才的占比很低。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6月,我国环境监测工作队伍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占比为47.5%,其中具有硕士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占比不到10%。这一比例如果只考察县级单位,还会进一步下降。由此不难看出,高水平工作人员的缺少,是制约环境监测工作发展的根本原因之一。

3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策略

3.1完善立法,加强法律约束

对于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而言,需要通过完善立法的手段,加强法律约束,才能促进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并发挥作用。首先,对环境监测工作在法律上进行明确的定位,尤其是对各级层环保部门的职权范围予以明确,以便相关工作能够切实展开。其次,需要对环境监测工作的行为规范进行明确的阐述,尤其是某些关键环节的工作的操作流程,遵守标准等必须予以明确规范。最后,加强法律的监督。环境监测工作关乎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其和法律本身的目的是一样的。因此,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促进质量管理体系的完善是十分重要的。具体地说,应该法律规定中对环境监测工作的行为、过程、结果、效用和影响等方面的评估工作进行详细的规定,以此促进环境监测工作得到落实。值得注意的是,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时候,必须加强对其可行性和可操行性的考虑。只有切实可行和便于操作的法律法规,才能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中发挥出切实作用。

3.2革新环境监测体制

基于当前体制运转不畅的问题,必须对其重视起来,通过合理的手段对环境监测体制进行革新,才能有效地改善当前的环境监测工作现状。首先,建立垂直均布的环境监测工作体系,以国家环保部门牵头,以此布置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工作,形成垂直的工作体系。在此过程中,一定要消除职权不清的问题,明确各级层环保部门的职权。其次,构建灵活的管理机制。管理机制不够灵活是导致环境监测体制运转不畅的一大原因,因此,应当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构建更加灵活的管理机制,实现环境监测工作的及时迅速。比如,可以细化各级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职责,优化管理机制,将过去的统一管理革新联动管理,扩大环境监测司职权,赋予其一定的行政职能,加强相关工作的落实。最后,搭建第三方管理平台。引入第三方机制,对于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透明化具有重要作用,也是提升其工作质量的有效手段。组织公益机构和民间人士组成第三方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对各级层环境监测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确保相关工作顺畅运行。

3.3构建高专业素质的工作队伍

基于当前高专业素质人才缺乏的问题,必须构建一支具备高专业素质的工作队伍,才能促进环境监测工作进步。首先,相关部门应当对工作人员展开专业培训,和当地高校建立合作机制,定期对工作人员展开专业培训,以提升现有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其次,基于和当地高校的合作机制,直接从高校引入相关专业的人才,并对其着重培养,使其成为环境监测工作的后备力量。最后,建立淘汰机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素质考核,逐步淘汰素质水平低的人员,补充高素质人才,不断提升工作队伍整体水平。

4结语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对环境保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当前存在的问题却对其形成了不小的阻碍。基于此,应该完善立法、革新机制以及构建高素质工作队伍,切实提升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质量,以促进相关工作。

作者:张琪惠 单位:南京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

参考文献

[1]池怡,潘见阳,徐伟.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策略研究[J].绿色科技,2015,(7).

[2]卫新亚.关于完善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思考[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13,(11).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环境现场监测;质量保障体系;规范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环境现场监测的质量管理工作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环境监测工作中提供的数据是否准确、是否具有代表性、完整性将直接关系到环境管理的服务质量,关系到政府环境决策的科学性,也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发展。为此环境监测必须找准监测管理中的不足,为了在这个全球化时代能够面对机遇与挑战,不断的有针对性的改革和创新管理体制,加强对监测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加强对环境监测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力度,使监测结果更真实科学的反映环境的整体质量。

一、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面临的压力

近年来,环境监测行业以及商检、食品检验等从事试验分析的实验室频频暴露出的质量问题,给当前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环境监测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技术撑,其结果直接影响政府科学决策、执法监督和依法行政的水平,既关系到能否为科学发展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也关系到政府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影响环境监测的社会公信力。目前,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更加强调和注重系统性、全面性,通过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等外部评审活动对质量工作进行控制。2009年起国家环保部用三年时间对全国所有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查与考核的专项行动,更是把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推向。因此,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环境监测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提高环境监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

随着监测技术和监测能力建设的快速发展,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与标准。目前,监测领域从原来的水、气、声逐步拓展到土壤、生态、生物等新的领域;监测项目在原有基础上不断扩充,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将逐步开展PM2.5臭氧、挥发性物质以及有机物等项指标列入监测之中;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水质和空气自动检测系统、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纳入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范畴。新型实验室精密分析仪器以及便携式应急监测仪器的快速发展和投入运行,监测技术的不断更新必然要求尽快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办法和控制技术。监测队伍随着环境监测事业的不断发展得以壮大,在较短时期内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是环境监测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也是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场采样存在的问题

现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重点大多放在实验室内部环节,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环境条件,相对稳定的仪器设备,规范的操作规程,同时可以通过科学,有效的质量控制手段能够取得准确的分析数据。而现场采样测试阶段的质量管理重视程度和研究深度不够,缺乏有效,系统的管理和控制,在各级环境监测站存在不同程度的管理和控制不到位之处。现场采样除现场平行,全程空白等少数的质控手段外,基本游离于实验室质量管理之外。各级环保部门对现场监测的仪器设备投入,分析方法研究和人员培训都不足,这些问题给环境现场监测带来了不便,不利于环境质量管理工作的进行。经验表明,采样误差往往是最大而且是最重要的误差。绝不能认为采样是环境监测中最简单,最容易的工作,认为谁都可以采样,要改变以往忽视采样环节的错误做法。比如说在进行现场采样之时,需要注意的是选择合适的分析方法。因为样品来源不尽相同,所以要得到准确的监测结构,在进行因子监测时,要以水体中要监测项目的浓度和执行标准等要求来选择正确的分析方法。采样人员在进行样品的分析时,首先了解要采集的样品的基本性质,充分考虑到所使用分析方法是否具有足够的抗干扰能力,在方法的选择上以至少小于执行标准限值的1/5为基本检出限,以保证得到准确的分析结果。

(二)环境现场监测的制度建设滞后

当前我国的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部门在工作管理程序、职责划分等问题上作出了部分规定,也明确了部分环境现场监测的标准规范,并且出台了环境现场监测的规定章程,在对点位布设、样品采集保存、仪器设备使用、数据审核上作出了规定,推动了环境现场监测的科学性,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些工作不完全符合实际,与快速变化的环境不能完全适应。例如考核制度不够规范,在考核的科学性上有所欠缺,随着范围的扩大,监测的手段不能得到及时更新,规章制度也在社会快速发展的态势下逐步不适应,标准不能及时根据社会变化而更新,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制约了环境现场监测的发展,进行改革创新是大势所趋。

(三)监测人员不够专业

和现场监测人员专业化的要求相比,现有的监测人员还存在诸多差距。无论知识结构、能力素质还是管理水平都有待提高。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对现场监测人员的专业化重视程度不够,甚至将现场采样理解成“就是挖一瓢水”,较少考虑现场监测专业性需要,远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环境管理对环境监测准确、快速、实时的要求。另一方面,很多监测机构没有建立相应的制度,缺乏对现场监测人员继续教育的支持,现场监测人员难以得到继续教育的机会和渠道。因此,现有现场监测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化程度普遍不高。

(四)质量保证措施不力、执行很难到位

随着环境科研水平的提高,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的理论虽然不少,但真正能够实施监控的往往局限于室内分析测试环节。现场调查、布点设计、样品采集、运送保存、实验室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统计评价等多个环节,有一个环节出问题都无法保证监测质量。对室内准确度和精密度控制过于简单,多数监测站的手段单一。此外因环境监测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解决,上级监测部门对下级监测部门缺乏直接管理手段,当地方经济发展与环保监督执法矛盾时,地方政府保护主义严重妨碍了公正执法,同时也极大地伤害了环保市场经济体系的有序性。由于环保工作需要地方协同联运,需要政府进行投资和综合协调,严格执法又必然触及地方的经济神经,利益的博弈必然造成工作被动、执法成本高,因而也就不可避免地使环保工作人员缩手缩脚,甚至不敢干。

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措施

(一)开展外部质量活动

能力验证是指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来确定实验室检测能力的活动,实际上它是为确保实验室维持较高的检测水平而对其能力进行考核、监督和确认的一种验证活动,参加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测量审核等是有效的外部质量控制措施。随着监测站能力建设的逐步推进,不同要素检测项目的能力水平得到提升,在参加外部质量活动如能力验证活动和比对活动时,可优先选择此类新增的检测能力。同时,针对目前新领域的监测技术规范和监测标准的不断完善,有选择性地参加涉及新标准和新方法的外部质量活动,可以检验实验室的能力是否满足这类监测工作的要求。如果在外部质量活动中出现有问题甚至不满意的结果,通过查找原因,制定相应的纠正及整改措施,确保实验室的检测能力持续得到满足。

(二)管理层的重视是加强质量监督的前提

现代管理学认为管理者一必须相信员工会负责任地完成工作,但不可否认,任何单位内均不是每个员工都会由于工作的自主性和责任感而产生工作积极性。此外,由于现场监测条件复杂以及环境样品容易变质等原因,导致难以对监测结果进行有效的溯源和再现。因此,在日常管理中,管理层不能过于依赖监测人员的自觉、自律,应重视质量监督工作,发挥其监视和验证的作用,确保监测工作持续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构建质量监督体系

采取监督员、质量管理部门和站管理层三级监督的方法,从不同的侧重点对日常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员主要的任务是关注监测工作的关键环节、新上岗人员、新开发项目、能力验证有问题、数据有怀疑等,监督从任务下达至出具报告的监测全过程。由于现场监测工作的特殊性和质控措施的单一性,现场质量监督员在现场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排污企业的工况负荷、现场环境条件、监测点位布设以及监测频次等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在现场质量监督记录中均一一反映出来。站管理层主要检查实验室的环境条件、设备和设施是否满足监测工作需要,质量管理部门检查并推进监督制度的落实,定期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和反馈,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不符合工作实施纠正措施。

结束语

总之,为了确保环境现场监测的准确性,应仔细把握监测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做好环境现场监测的准备工作,尤其应对使用的监测仪器进行检查,并对环境监测目的有清楚的认识,进而制定行之有效的监测方案与监测质量控制方法。在具体的监测操作中应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进行,并对采样涉及的相关参数进行详细的记录,做好样品的保存与管理工作,为技术人员对样品的研究分析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尹卫萍.浅谈加强环境现场监测规范化建设[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3,02:1-3.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环境监测;污染特点;应对措施

1当前环境污染的特点

1.1污染物的种类繁多

环境污染通常是多因子联合作用,健康效应表现综合性环境中有害因子有很多种类,它们可能同时进入人体,多种污染物同时存在,各种污染物各有不同的毒害作用,产生相互作用,这些因子的联合作用将使人体产生的效应更加复杂。可以是局部刺激致毒、也可以是全身作用;有的是特异性作用,有的是非特异性作用;而且污染物与污染物之间可以起协同叠加作用。

1.2环境污染具有潜伏性

环境损害一般具有很长的潜伏期,这是因为环境本身具有消化人类废弃物的机制,但环境的这种自净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某种污染物的排放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所不能消化掉的那部分污染物就会慢慢地蓄积起来,最终导致损害的发生。

1.3环境污染涉及面广

由于环境污染的污染源来自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诸多的污染源产生的污染物质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并且这些污染物常常是经过转化、代谢,富集等各种反应后,才导致污染损害。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过程非常复杂。

1.4环境污染具有持续性的特点

环境中化学污染物相对浓度一般都很低,大多数在百万分之几,少数在十亿分之几,有的甚至在万亿分之几的水平。因为浓度低,短时间内看不出危害,可是,长年累月,“积少成多”,有的是终身受害,可酿成严重后果。生活环境中的污染因子浓度通常比生产环境中浓度低的多,但由于人群长期生活在这种环境下,因此作用面广,机体内累积剂量大,累积损伤大,表现为低剂量、长时间的慢性中毒。

2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措施

2.1加强环境监测法制建设

应加快环境监测法治化进程,依法管理和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尽快制定监测法规,确保监测工作依法开展、监测管理依法行政、监测数据合法有效、监测信息依法公开、监测工作职能法定。抓紧完善监测管理制度,启动编制国家环境监测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规章制度,使监测工作有章可循。以法制建设为牵引,带动环境监测体制机制逐步理顺,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环境监测事业公益性属性,强化环保部门对环境监测事业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确立监测数据的法定权威,明晰各级监测站与监测管理部门的设置等级与上下级之间的工作关系。同时,制定《环境监测网运行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设施管理办法》、《环境监测信息传输和信息管理办法》、《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境监测定员定额标准》等一系列法规制度,逐步规范环境监测工作运行管理机制,积极争取国家编制、财政、人事等相关管理部门对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创造有利于加快环境监测科学发展的体制环境。

2.2加强监测基础能力建设

推进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大力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搞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的储备,以项目实施带动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监测技术设备水平。推进监测装备和技术体系的现代化,构筑先进的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实现环境监测由“粗放型”向“精准型”的转变。要加强对环境监测仪器的研究,加快监测仪器的国产化,做好仪器设备选型,制定科学的装备配置计划,选择适合实际工作的仪器装备。修订、扩充、完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体系,特别是土壤、农作物、生物等要素的监测分析方法,实验室深度分析和应急监测等急需的分析方法标准。创新监测综合评价体系,围绕群众需求和管理的需要,大胆探索一条以人为本、全面客观科学的监测综合评价方法与体系。为此,要按照国家对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的要求,不断加大投入,大力加强监测基础能力的建设。

2.3加强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要建立起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环境监测接轨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体系,增强环境监测的整体实力。要完善全国环境监测网、生态环境监测网,沿海地区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长江、淮河等各大流域环境监测网,区域应急环境监测中心网,全球环境监测系统(GEMS)中国网等,形成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为龙头的全国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中心体系,为全国以及区域和流域的环境管理提供有针对性的、多种形式的监测报告,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环境质量预测预报工作。要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环境管理的需要,建立并完善国家、省、市级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及运行机制,制定章程和规范,统一协调,合理分工,相互配合。要用“全国监测工作一盘棋”、“全国监测队伍一盘棋”的理念,将具体监测工作下移,构建“具体监测工作上小下大,技术创新上大下小”的格局。由市县级监测站承担大量基础性、常规性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工作,监测总站和省站不承担或很少承担具体监测任务,重在监测科研,进行监测技术路线、监测标准规范体系、分析方法体系、环境质量综合分析评价技术体系、质量控制技术体系的深入研究,拿出系统、全面指导基层实际工作的规范方法标准,基层监测站则按照这些规范方法标准从事监测工作,并承担方法验证。同时要按照事权划分原则,明确界定国家与地方在国控网监测任务、能力建设、运行管理、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权责关系。基础性、前瞻性和全局性、区域性的环境监测(如空气和酸雨背景点、重点城市空气质量监控点、省界和国界河流断面、入海口断面和海洋远岸点位、国际履约等监测任务以及国家自动监控系统、信息传输系统建设等)由国家负责;服务于国家和地方共同需要的环境监测任务,由国家和地方共同负责;主要服务于地方环境管理需要的监测任务,由地方负责。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主要由国家和省级环保机构负责。根据国控网建设原则,尽快建设省级和市级环境监测网,做到三级环境监测网的职能清晰、数据共享、覆盖科学。

2.4提高监测人员的专业素质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落实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大力开展监测技术培训,不断提升监测人员的专业素质。进一步加强监测系统行风建设,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核心价值观,推动环境监测事业健康发展。推进监测人才队伍的专业化,促进普通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向专业型、综合型、复合型人才发展,使监测队伍由“普通技术型”向“专家学者型”队伍转变。在准确把握人才队伍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环境监测工作形势,提出队伍建设总体目标,确立提升人员基本素质、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思路举措,实施监测人才培养工程,在各环境监测领域培养一批与国际水平接轨的尖端人才、国内一流专家和业务技术骨干,形成一支人员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术精湛、精神奋发的专业化监测队伍。

结束语:

环境污染的污染源来自生产生活的各方各面、各个领域,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针对当前环境污染的特点,环境监测系统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先进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为探索环保新道路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