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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社会建设范文1
【关键词】和谐社会;经济建设;法治建设
一、前言
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全党全国人民共同的奋斗目标,是党与政府工作的核心, 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经济与法律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构建和谐社会有紧密关系。和谐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而在和谐社会的背景要求下,经济与法制建设工作的开展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二、和谐社会下的经济建设
1.和谐社会与经济建设的关系
一方面,经济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基础。稳定作为发展的前提保障,只有确保我国经济的稳定,才能促进我国的发展,而经济关系作为我国社会关系中的核心要素,其也将对社会关系的和谐产生决定性的影响。由此可见,只有当国内的经济处于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上,才能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带来积极的影响,并提升国内的生产力,为社会的发展提供稳定的物质保障;另一方面,和谐社会是经济建设开展的前提。发展是建立在稳定基础上的,经济的建设与发展需要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一旦出现社会不和谐的情况,则会使大部分人民出现不良的社会情绪,将会极大阻碍经济的稳定发展。可以发现,和谐社会与经济建设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只有加强经济建设,才能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
2.和谐社会下的经济建设途径
首先,应当对我国现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完善。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到来,使我国实现了现代化的经济改革,并建立起了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市场经济制度。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内的公平、公正等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地实现,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行业垄断的不良经济现象。因此,应当对现有的市场价格机制进行完善,加强对市场经济的法制化管理,确保经济市场内的公平竞争。其次,以科学发展观为基本原则,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由于经济的发展会受到资源以及环境等多方面的影响,因此应当以我国的科学发展观为基本原则,并在绿色经济的基本理念下,实现对现有经济模式的完善与改革,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要时也可以鼓励企业开展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最后,实现对专业性人才的合理配置,解决当前投资分布不均匀的问题,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吸引大量的人才和投资企业,促进我国经济的综合发展。
三、和谐社会下的法制建设
1.和谐社会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法制建设作为和谐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营造良好的法制社会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首先,和谐社会的建立要求我国必须实现民主与法治的综合管理,一旦出现法律制度不健全的现象,则会导致和谐社会构建工作无法得到有效开展。其次,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以法治社会的建立为基础的,其不仅可以为社会的有效运转提供稳定的环境保障,同时也将为规范我国国民行为,实现对社会发展的约束带来积极的影响。最后,民主与法制建设作为推动和谐社会发展的主要途径,在维护人民权利,减少社会矛盾的出现和激化上也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
2.和谐社会下的法制建设途径
首先,对现有法制建设中的内容进行完善,加强立法工作。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完善,只有将其与法律制度进行有效结合,才能为我国的综合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相关的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对立法工作的加强,并通过对我国法制建设内容的完善,建立规范性、科学化的法律法规,为和谐社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其次,以民主为原则建立现代化的法制建设模式。民主是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主要因素,只有实现法制模式的民主化,方能确保法制建设工作开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国家应该对现有的法制模式进行完善与改革,提高公民对法制生活的参与热情,并保障参与途径的通畅,体现出民主法制的基本理念。最后,积极维护经济发展与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秩序作为法制建设工作中的核心内容,只有确保社会的和谐、安定,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才有了前提。同时,也应当加强并完善国内有关经济安全方面的立法,实现与国际经济市场的接轨,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合理调控,最终实现对和谐社会的有效构建。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只有实现对经济体制和法制体系的完善,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不断地完善法制建设,和谐社会的构建才能够得到保障。本文通过对和谐社会下的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分析,希望可以成为进一步健全国内的经济与法制建设体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参考。
参考文献:
[1]陈闻君.科学发展观与建设和谐社会的非经济视角――教育、法制、文化[J].科学经济社会,2010,08(03):117-120.
法制社会建设范文2
关键词:城镇社会保障;法制化;措施;
城镇建设以城镇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为目标,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然而,当前城镇地区受经济长期的传统观念影响,在建设各个环节都相对薄弱,社会保障的法制化建设虽然时刻更新,却与实际相脱轨,不利于整个城镇经济发展。为此,我国城镇社会保障的法制化可以概括为通过实现城镇法治秩序建设,规范城镇建设法律体系,进一步强化政府的服务职能。
一、对我国城镇社会保障的法制化的意义
(一)城镇社会保障法制化是发展城镇生产力的重要保障
发展是构建和谐城镇的关键。只有大力加强城镇法制建设,城镇生产力才会进一步加快,发展体制才会激活并随之创新,才能创立出新时代的城镇经济格局,实现社会经济腾飞;同时,城镇在建设过程中法制化,能有效确保在城镇建设过程中依法建设、公平竞争,自主决定其自身民营活动和权益,进而有效保障城镇市场秩序正常,生产力极速发展。
(二)城镇社会保障法制化是深化城镇改革的客观需要
在新城镇建设法制化进程中,发展是目标、改革是动力、稳定是前提、法制建设是重心。首先,城镇社会保障法制化有利于城镇社会稳定,在经济建设及体制改革过程中,城镇建设的利益分配、道德礼仪、价值观念、建设行为都需要法制加以约束;其次,城镇社会保障法制化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只要明确完善城镇建设法制化的相关制度,就能在建设下级乡村、建设新城镇、新农村过程带动相关产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第三,加强城镇保障制度的法制化有利于更加深化城镇改革,通过社会保障法治化的不断改进,相关城镇其他不符合社会发展的事物会提前被提上议程,更加利于城镇改革,最终促进城镇的相关法律法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通畅。
(三)城镇社会保障法制化是推进城镇民主政治建设的迫切要求
民主政治建设是和谐城镇的基点和政治保证。推进城镇民主政治建设就需要大力加快法制建设,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化可更好地反馈基层政权。在建设进程中,要建立执法体系,体现人民意志,创造公平环境,做到政务公开透明,积极引导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益,构建和谐发展环境。通过加强城镇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群众依法管理、决策与引导群众的参与能力,才能最终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管理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整个城镇社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得社会民主充分航洋,整体促进依法治国方略在城镇实现。
二、加强当前我国城镇社会保障法制化的思考
(一) 加强城镇立法水平,完善城镇法制保障体系
社会公平及缩小城镇各群体间基本保障待遇差距是当前城镇社会保障应坚持的理念及目标。当前,城镇在建设发展的立法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当地的社会现实,国家应该在城市居民弱势的地方立法,如加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老年津贴制度、根据城镇实际水平扶持农村进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最终以期望达到全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的“1+1”模式,同时,还可以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障经办与服务能力。这样以来,在我国城镇社会保障法制化的实施过程中,只有与城镇建设发展和城镇建设法律系统相契合,才能真正涉及城镇社会生活的实际领域,真的被认可和接受。
(二) 加强政府的服务功能,优化城镇执法环境
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是我国新城镇社会保障法制化。中央提出要正确把握“两个趋势”,通过建立促进农业和工业的发展,以城带乡长效机制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城镇,这其实是在施工过程中,要求政府依法发挥主导作用。从性质上讲,它是政府的主导作用,而不是引导农民,更不是强迫安排,而不是命令。政府应该为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积极的投资城镇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建设,努力解决生活中最亟待解决城市建设实际要求。因此,我们应该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城市行政执法队伍,建立科学、合理的运行有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坚决从来源、系统有效的防范和化解执法的腐败,为了确保严格执行各种建设法律和法律问题相关的快速妥善解决。
(三) 城镇要素市场法律制度要不断不充实拓宽
城镇各要素市场包括:技术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与人才市场、土地市场、能源市场等,还包括生活要素市场的内容。城镇要素市场法律制度基本上处于模糊状态,要素市场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以城市经济为立足点的,并没有足够考虑到城镇要素市场的特殊性。资本市场法制的建设中,政府提高城镇市场引进资本的能力,增强城镇市场对资本的吸引力,扩大城镇资本市场的融资能力。在土地市场法制建设中,政府要逐步收缩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控制力度,提高对建设土地使用权支配的严谨度,并为建设用地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配套措施。
(四)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建立城镇社会保障机制
以城带乡,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城乡发展提出的更新、高的要求,也是实现城乡社会和谐发展、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城乡一体化发展,不仅可以带来城镇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而且也将发挥城市现代文明对城镇的辐射作用,给城镇注入更多现代文明气息,使乡村社会落后的传统习俗逐渐销声匿迹。当乡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一样享受到各项社会保障时,他们的思想观念也将发生转变,城镇法治秩序的建设也就水到渠成。
【参考文献】
[1] 冯薇, 白晓庆. 在经济法理念下建构我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J]. 特区经济 , 2005,(08)
[2] 相洪雷, 张福星, 韩秀芳. 建立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路[J]. 经济视角 , 2006,(10)
法制社会建设范文3
关键词:小康目标 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治 理论创新 制度创新
党的十六大确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全面小康目标融入并体现了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题,突出了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的战略地位。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必然是高水平的法治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强调可持续发展,即意味着在发展目标政策中纳入对环境的特别关注与法制保障,构建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的环境法治系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体现可持续发展精神的“三个代表”思想对环境法治的基础理论和实践有着深远的指导意义与影响。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面临的环境法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即实施“三步”发展战略以来,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取得了突出成就:1978年,环境保护首次被写入宪法,此后一直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被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与指导,纳入依法治国方略中。随着《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的颁行,在立法层面已基本形成了环境法治框架。同时,我国通过环境立法与执法确定并实施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限期治理、排污收费等一系列环境管理基本制度,采取了综合整治环境与生态系统保护的诸多重大措施-如实施“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西部)退耕还林(草)工程”、“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重点治理“三河”、“三湖”、“两区”、“一市”、“一海”①的污染,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关停污染环境严重的“十五小”、“一控双达标”等重大专项执法行动等,有力推动了全国各地环保工作的法治化进程。
然而,由于生产力及落后、经济结构与社会管理体制上的不适应,加上某些特有的国情因素,使得生态与环境问题作为我国的基本问题,远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人口膨胀、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脆弱等,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最主要的矛盾和现实困难,我国环境法制存在某些不足与现实调控不力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重实体规范、程序规范欠缺;重行政主导、公众参与有限;重立法数量、执法与司法功能偏差;不同部门和层次的环境立法缺乏统一规划协调;地方立法特色性不强,可操作性较差;形成于体制转换与社会转型时期的不少法律规范内容已不适应社会发展与环保新形势的需要,一些立法空白亟须填补等等。就环境法制调整效果而言,虽然局部环境污染问题有所缓解,区域性大规模的生态退化有所遏制,但是全国跨域性的生态问题频繁出现(如沙尘暴、江河断流、洪涝灾害、水土流失)、面源问题上升和污染城乡地区转移加剧、西部生态恢复与建设困难等令人担忧,还有环保问题直面市场化、遭遇入世后的国际因素,均表明我国环境保护法治工作面临着更大压力与新的课题。这预示着我国生态系统的法律保护已上升为环境政策的基本导向,全面小康应包含着环境法治目标的创新。而现行环境立法在适用对象方面存在缺陷,即主要表现为以大中城市利益中心和企业中心主义为特征,侧重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大中城市的环境利益;环境法律制度主要依据大中城市和工业企业而创设,并未周密考虑适于小城镇建设、乡村及乡村企业、西部欠发达地区的环境特征与管理机制。显然,这不利于全面小康环境法制目标的实现。探索适于全面小康目标的环境法制创新方向,首先得认识到当前环境法制调控的薄弱领域及突出的环境问题。
(一)西部开发中的生态安全保障问题
“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十六大明确的小康建设工作重点之一。然而,西部开发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最大风险就是生态安全保障问题。由于西部地处内陆腹地、幅员辽阔,系我国主要江河、季风及沙尘发源地,也是重要的水资源涵养区,其特殊的地理气候条件及人文因素,对我国其他地区生态环境有跨域性的巨大影响,是维护我国整体生态安全的要害所在;加上西部本身生态基础脆弱、人口承载能力低,历来不合理的开发及人为破坏已经导致其生态系统趋于恶化,若再不给予特殊保护或补救改善,将会出现不可逆转的“生态灾难”,不仅西部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会落空,而且危及全国的生态安全即威胁到整个中华民族的生存与发展②。所以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恢复是西部大开发的根本和切入点,其开发本身就是我国前所未有的巨大的生态安全保障工程。
西部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必然会导致资源消耗量的剧增与环境负荷的加重,来自国外和国内较发达地区的投资活动还会带来污染转嫁西部的问题。无论是加快西部基础设施建设、传统制造加工业的振兴,还是文化事业的勃兴,以及业已实施的西部水土保持、退耕还林(草)等生态工程,都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充分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统筹兼顾,综合协调;坚持从当地实际出发,依据地方生态条件,确立不同的区域发展战略和模式;依靠科技进步与教育发展,实施生态系统建设,努力改善生态基础;逐步推进农林牧及加工业、第三产业全面协调发展的小康进程。若要避免经济开发建设走“先破坏、后恢复”的老路,关键在于政策上加以积极引导并依法强化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
国外区域开发经验和我国改革开放实践表明,对特别地区实行特殊法律调整,对于促进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有根本保障作用。我国在西部大开发中,若要借鉴国内外经验,首要解决的重大课题就是如何为西部生态环境保护做到立法先行,特别是构建以预防为主的西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③一般而言,较发达地区环境问题主要涉及污染防治,我国西部因自然生态已有及可能加剧的人为破坏与原生环境问题结合而造成的生态环境恶化,其综合预防和整治重建,要着眼于西部的特殊性。由此需要认真和创新设计特别的环境法律制度及有效实施机制。这有利于促进我国环境污染防治立法实现跨越式发展,即正面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立法的发展新阶段,还预示着特殊的环境物权制度、区际环境关系协调机制、执法司法功能重整机制、江河流域环境立法等系列环境法制的创新建设。
(二)地区及城镇化过程中的环境法律问题
农业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基础,“三农”问题关系到小康目标实现大局:“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不能偏离可持续性的城乡协调发展方向。但是,人口膨胀(包括农村富余劳动力亟待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耕地等生存资源稀缺且单向递减严重、自然灾害频繁、生态环境退化91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与环境法制创新以及农业国际化导致农业生产压力增大与生态入侵倾向等,是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全面持续发展的主要矛盾和现实危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粗放型、掠夺性的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滥捕、滥伐、滥垦、滥牧,是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和贫困恶性循环的根源;乡镇企业的崛起,接受了不少城市转移的污染产业,而其自身又不具备整治能力,造成城乡污染转移蔓延;盲目城镇化带来污染物排放的增加,并引发耕地锐减、规划布局混乱,结果小城镇在建设之初极易成为新污染源。
解决上述问题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依靠法治创新,努力协调好农村人口、资源、环境、社会、经济的关系。农村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不仅是自然技术问题,而且是人文科学问题,特别是环境科学、生态学、生物技术等运用面临诸多法律、经济、人文道德因素,其对环境法律综合调整创新的依赖性较强。这是由于传统环境法囿于自然科学格局,存在“法律役于技术”的偏向,关注的主要是工业污染防治与大中城市的环境利益,很少顾及农村农业生态环境系统的安全性,或至多注意到单项资源或农产品污染问题。为此,首先要解决观念更新问题,论证现行以工业城市利益中心主义为特征的环境立法,如何与综合调整农村农业生态环境安全及乡镇企业环保相适应及如何实施制度变革。同时,针对农村生态环境系统的整体性与复杂性,论证怎样通过机制创新发挥政府在农业资源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方面的调控作用。这两方面预示着农村生态环境法治调控机制要在体系结构、填补空白、管理制度、管理体制及执法机制等诸方面进行系统创新。其次,农业国际化、贸易自由化导致农业环境法制亦面临着与国际立法接轨、市场化适应性变革问题。再次,在城镇化过程中,关键问题是如何加强村镇建设的环境规划与管理、严格控制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蔓延。
(三)市场化条件下环保行政主导传统模式的不适应性
环境问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的相互协调,环境保护当属国家的重要公共职能,各国大都注意发挥行政主导作用。我国环境保护亦从来就是强调政府起决定性作用,倚重于行政命令、政策协调及直接管制运行。这固然与我国传统计划体制、生态环境复杂的国情密切相关,曾发挥过高效、简便、强制的积极效能,在污染防治方面取得了较大成就。然而,行政主导有其天然的局限性,首先,它主要适用于单项或局部污染防治,难以全面有效控制和综合整治面源性的环境污染;其次,行政主导强调严格的隶属关系,易异化出部门分割、条块分割的痼疾,当跨域性的生态环境问题提升为区域或国家生态安全整体保障问题时,部门或分片管理难以协调一致甚至造成彼此冲突,势必严重削弱行政主导的调控职能。特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保护不纯粹是一种社会公益事业,也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环保市场化、产业化必然要遵循市场运行规则。而我国传统的环境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已凸现其不适应性,行政管制强调对行政效率的追求,社会公众与企业纯粹是行政措施的作用对象,使得政府规制的最低要求成为其环境行为标准,环境目标缺乏改进、环境管理系统停滞不前;硬性的行政命令往往忽视对经济利益的合理考虑,政府单一环保投资运作成本高、缺乏灵活性,妨碍企业组织等市场主体积极性的发挥,使得政府整治环境、调控经济显得力不从心;我国地域辽阔、生态环境国情复杂,政府全面直控型管制因过分强调环境指标而忽视地区环境条件、经济基础的不同,易导致新的社会不公平(如地区差距增大)。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与环境管理的系统性,促使环境保护由过去的单一污染防治向生态系统建设与保育方向过渡,政府在环境保护与管理中的宏观政策调控作用是不可弱化的,尤其是江河流域治理等跨域性的生态环境建设,依然要由政府牵头主导。然而,必须改变计划经济时期过多依赖政府直控主宰一切的做法,代之以通过政府制订有关经济环保政策,以市场机制与经济手段为保障,积极推进环保市场化与社会化,确保国家环境治理与生态保育目标的实现,这即赋予了市场条件下“环保靠政府”的新内涵。同时,顺应法治与民主进程要求,政府环境管理应转变观念,积极导入法治原则与公众参与机制,促使行政主导传统单一模式向综合规范机制方向演进,这也预示我国环境法在全面小康建设阶段的又一创新。
(四)我国环境问题遭遇国际因素的法律挑战
十六大报告指出:“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加入以WTO为代表的经济全球化,即意味着国内市场的国际化,意味着必须按照国际通行规则搞市场经济。由于当今环境问题具有国际性,经济全球化导致环保全球化,其中引入注目的是日益加深的国际环境合作与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现象。两者集中反映在环境与贸易的关系问题上。虽然世界贸易组织为适应国际环保的要求,已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观念纳入其规则体系与运行机制中,力图在贸易与环境之间建立一种建设性的关系,即在不损害多边贸易体制公平、公开、非歧视原则基础上促进国际环保合作,促进可持续发展,但由于各国经济、环境、、技术因素的差异,导致环境与贸易冲突的矛盾在国际社会短时期难以根本协调解决,根由即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环境利益与发展权利方面认识悬殊、矛盾深刻。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环境大国和新兴贸易大国,既面临国内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压力,亦面临国际上来自发达国家的自由贸易挑战和要求承担国际环保义务、遵循国际贸易规则的压力。国际上环境与贸易的冲突问题,如污染转嫁或生态侵略、外资引进加剧国内资源耗竭与生态退化、出口产品遭遇外国绿色壁垒等等,在我国均早有反映,入世后将更为突出。若不及早采取有效的协调应对措施,这些问题不仅会严重制约我国对外开放的进程,也会严重损害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即影响我国的生态安全。
一般说来,环境与贸易问题的协调,国际社会的合作是前提,国内的对外开放(贸易)与环保政策措施是保障。④WTO规则与已有国际环境法规范的冲突与融合,是促进国内环境法制创新的又一动力源。我国已参加签署了30多项重要的国际环境公约及多边协定,并参加了部分国际环境合作行动,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好评。但是,我们不能回避的国内现实问题有:一是未将环境保护纳入经贸发展战略,对外开放政策仍沿袭传统赶超型非可持续发展模式,片面注重出口创汇数量增长、引资低门槛而忽视环境规则、环境容量及生态退化后果;二是在国际环境合作交流活动及有关贸易与环境问题的重要论坛中,我国对有关议题的重视不够,未能充分发挥大国影响力与协调主导作用;三是针对WTO协议原则条款、已缔结的国际环保公约,国内相关实施性配套立法滞后;四是涉外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大多局限于宪法、环境保护法的原则规定,缺乏配套实施机制,特别是适应环保产业化、市场化的扶持政策措施几近空白。这些问题都制约了我国对外开放与参与国际环境合作进程,故完善涉外环境立法刻不容缓。
(五)我国环境问题有的人口国情因素
传统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工业污染及自然资源过度开发利用所致生态退化问题,人口本身一般不存在问题,只有人口数量超过了环境承载力时才会产生人口生态效应环境问题。⑤在我国,人口众多而导致资源相对不足,系我国的基本国情。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我国的发展始终是在庞大的人口压力下进行的,经济发展方式、资源的过度利用、生态的退化等,在很大程度上都与我国人口压力有关。如果说其他国家的主要矛盾一般集中在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上,而对我国而言,还必须加上人口制约因素。所以说,在中国可持续发展道路上,人口因素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控制人口增长、改善人口结构、提高人口质量,协调人口、环境和发展的关系,是实现全面小康目标而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基础。⑥但是,传统的环境法学并未将人口的生态效应问题纳入研究领域或未予足够重视,而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一个全面发展战略,包括经济、社会、人口、资源与环境诸方面;就中国而言,控制人口增长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保障。故《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即将人口、环境12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与环境法制创新与发展等同对待,可惜其只是一个政策纲领性文件,不足以说明我国环境法已将人口关系纳入了调整领域。在现实中,我国环境问题与人口问题有互为因果的密切关系,我国环境问题的解决始终受到人口问题的困扰。譬如我国耕地约1亿hm2,居世界前列,而以13亿人口计,人均不到0 1hm2,仅为世界人均数的1 4;目前我国以世界上7%的耕地,养活世界上22%的人口,说明我国生态资源的人口负荷多么沉重。我国的环境问题有自己特殊的“人口众多”的国情背景⑦。因此,以服从于全面小康目标的环境法制创新,不能脱离中国环境问题特有的人口国情,必须将人口与资源、环境结合并重考虑,努力寻求解决人口环境问题的法律途径。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环境法制创新的目标领域
在全面小康目标指引下,我国环境法制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主要目标领域或基本内容包括环境立法指导思想、调整对象范围、立法体系、环保基本对策或制度、环境管理体制、生态系统及区域保护机制等。前文所述当前我国环境法调整的薄弱领域,既是新形势下环境法制建设的新挑战,也是将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导入新境界的主要路径。
(一)环境立法指导思想与调整理念的创新
十六大报告阐述的小康社会生态文明目标是: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这是针对我国人口膨胀、资源不足、生态环境脆弱的现实国情-即抓住了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矛盾,明确了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实现全面小康的根本大计。
在法治化背景中,环境保护正在全面纳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切实保护和改善环境应该首先从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开始。我们需要构建一个综合的、长期的、渐进的可持续战略的法治框架及采取相应的实施策略,努力协调好我国人口、资源、环境、、社会诸方面的关系,从而促进我国环境法将环境与资源、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起来,以保护环境与生态建设为基本,发展成为综合调整人口、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法制体系。⑧环境法制这一创新主题所包含的基本内容为:其一,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可持续发展应明确为我国环境保护的核心原则,也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宗旨,得到立法的统一贯彻(即在体系内得到一致确认)。这不仅要摈弃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完全对立的错误观念,而且要矫正立法中的“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协调原则”,克服实施过程中依然可能存在“经济发展优先”的倾向。只有依靠立法变革实现可持续发展基本要求,建立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统一法律体系,才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中的环境问题,对社会全面发展做出长远安排,并在法制实践中找到适于我国经济发展与现实国情、环境与资源承载力相应的方针措施。其二,在立法调整理念上,要树立生态文明取向的价值观,植入人与关系的调整新理念,即肯定和发挥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作用,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作为环境法制建设创新的和实践指南。⑨其三,在调整客体上,应树立整体环境观,以“生态环境”作为主体概念取代传统意义上的“环境保护”概念,突出生态环境的系统性与自然资源的有限性,这并非概念表述的差异,而旨在构建融合环境、资源与生态观的生态环境法体系,即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及生态文明目标,强调建立有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体系,它有别于传统的污染防治法,也有别于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保护分立的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⑩由此可以匡正目前环境意识形态与环境法理论领域,普遍存在囿于“既成法”注解法的现象和僵化思维,纠正人们对环境保护观的狭隘理解。并将促使我国环境基本立法中增加生态保障、资源开发利用的内容,协调整合单项环境和资源立法,重构环境立法体系[11] .
(二)环境立法体系的重构与立法空白的填补
承前所述,以追求生态文明或生态安全为主旨的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是环境法发展方向。鉴于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灾害防治在自然生态系统中有密切的联系,我国生态环境基本国情及环境立法结构的缺陷,决定了环境法制建设一定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切实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关系,所以构建融合环境、资源和生态观的大环境法体系是必然选择。其主要构成既包括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保护法、自然灾害防治法等主要部门,还包括生态保育法、人文生态环境法这两大创新领域。同时,大环境法律体系内部的基本法、单行法、环境规章、环境标准、地方立法等各类型规范亦存在相互协调的问题。根据全面小康环境法制目标的继承与发展要求,亟待协调整合既成法与填补立法空白,形成一套良好的的环境立法体系。目前此方面主要工作包括: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作为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立法依据,并将环境民主与环境法制有机结合起来,以落实公民道德与自然权利相关的一项基本人权,推进环境法治进程。继续保持《环境保护法》作为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特征,但必须克服某些立法缺陷,即:淡化污染防治主导色彩,增加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宗旨,增加有关生态保育与资源保护的原则性规定;明确环境保护主体的权利义务、环境保护基本政策、主要对策(基本制度[12] );补充环境资源管理体制与管理机构的权责规定、以及涉外环境法的原则性规定(如开展国际环境合作交流的原则、程序等)。
整合完善作为传统环境法基本内容与在现代环境法中依然重要的污染防治法,如梳理其中与环境基本法重复的条款、强化程序性与实施性的规定、吸收既定且已付诸贯彻的各类规章中的主要环境标准使之法律化、补充制定针对有毒废物、化学危险物品、核安全、放射性物质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
整合生态环境建设法(生态保育法)领域内的单行法律法规。除了在环境基本法中补充其起统率指导意义的原则条款外,要着力解决目前相关立法各部门、条块分割而不利于生态系统保护的问题(如《水法》、《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农业法》、《自然区保护条例》、《森林法》等不利于对水资源、水环境整体保护的规定应革除);另外,还要填补诸多领域的立法空白(如国土整治、农业区域规划、村镇规划等无法可依的局面应有所克服)。
在涉外环境立法领域、融入WTO规则与国际环境公约要求。完善贸易中的环境保护管理法规,特别是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的生命安全、公共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以及全球环境保护(如削减和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等方面的国内配套立法工作;加强与国际社会的环境交流合作,借鉴其在环境标准管理方面的立法经验,出台适于我国使用的环境标志、环境标准管理体系的实施法规,并对环境税收、生态标志、绿色包装、绿色检疫等环保市场准入制度作出规定;强化外贸与引资项目环境管理、制定和完善制止国外对我国可能进行的“生态侵略”、“污染转嫁”方面的法规;在立法过程中,提高公开性、透明性的要求,完善环境执法机制,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加强人文生态环境资源的法律保护,建立健全我国人文生态环境法律体系。首先,在宪法中要有人文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原则,制定一部专门的《人文生态环境保护法》或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列专章规范调整人文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的基本原则、制度及程序;其次,《文物保护法》、《文化遗产和自然遗迹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单行法律法规进行协调整合,并逐层次按区域特点完善有关人文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利用的地方性法规。
(三)在法治基础上构建政府主导、市场推进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环保新机制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阶段,我国环境保护正在同既往的污染防治向生态环境建设与生态系统保护方向过渡,环境问题所涉社会公共利益、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的综合协调的复杂性较为突出,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成为环境保护的根本出发点与归宿。传统的倚重于行政命令-管制型的环保体制已显现其不适应性,纯粹的政府干预或市场机制都存在失效的可能性和危险性,需要引入以公众参与为核心内容的社会机制,并在实行市场经济环境法治的轨道中,综合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及社会民主参与的多种手段,通过体制创新与制度创新,实现环境保护公益性与市场经济竞争性的有机结合,法律强制性与社会公众自愿性的有机结合,建立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环保新机制。具体而言,该机制包括如下内容:
行政主导中引入环境法治原则,依靠政府制订政策,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综合决策与统一监管调控机制;转变政府环境管理职能,贯彻依法行政,规范政府综合决策与执法监管行为;加强政府环境管理中的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效能,开展政务公开,推进廉政建设。
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将经济手段、市场机制引入环境保护领域。合理借鉴西方国家环境产业政策及环保市场化机制,如明确自然资源的资产属性,全面实行资源有偿使用与价值补偿制度;结合税制改革,推进环境管理中的“费改税”,实行环境税制;运用财政信贷、价格等经济刺激手段,促进环保社会多元化投资,推动环保产业发展与环境成本内在化;加快环保改革实行环保设施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建立企业化的市场运行机制等。
重视环境民主与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环境评价、环境决策、环境执法监督活动,在环境立法、环境标准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民众、社会团体的意见,对公众利益影响重大的环境措施出台前,还要举行听证会。关键是要将环境民主与环境法制创新结合起来。首先,在宪法中要明确规定公众参与制度,确定和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其次,在环境基本法和其他单行法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原则、程序、基本内容;第三,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具体规定实施公众参与的途径或方式:如建立公众参与会议制度、建立环境保护问卷调查制度、建立环境管理信息公开及反馈机制、实施重大环境方针或执法措施的听证会制度、健全民间环保社团登记管理体制、完善绿色社区创建规范、明确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监督的程序、方式及法律效力等。
(四)正确指导和引导以加强西部特殊区域生态保护为重点的区域环境立法及地方环境立法
目前我国区域或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缺乏针对区域生态功能的区域环境立法及地方环境立法。且各地之间特别是相邻或环境利益相关的区域彼此缺乏必要的沟通协调。所以,要以国家环境基本法与单行法作为政策纲领依据,以编制的15个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划为标准,开展特别区域的环境立法或指引地方进行有针对性的地方环境立法。由于西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是我国生态安全维护的重点,西部地区环境法制建设是战略性问题,应当在进中求稳,真正体现“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在西部区域环境法制建设方面,着重创建适于西部开发的地区性法规,修改土地法、草原法、森林法、水法等,实行特殊的物权制度;尽早制定规范指导西部大开发活动的西部开发法以及有全局利益荒漠化防治法、黄河法、长江法、退耕还林(草)条例,明确生态保育补偿制度;推动西部各省区(市)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立法协调机制的形成,辅之以建立地方立法国家备案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重视西部民族法制度建设与人文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建立西部环境资源调查、西部生态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加强西部环境执法与司法保障。
(五)生态环境法制系统的创建
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必须要重视农村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坚持走依靠法治手段协调好农村人口、资源、环境、社会、经济的关系,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要注意抓住以下几个方面的法治关键环节:首先,要转变观念,纠正传统环境法“法律役于技术”的偏向,推动基于污染防治与反映城市利益中心主义特征的环境法制进行的适应性变革,创设适应于调整农村生态安全及乡村企业环境管理的法律机制。同时,构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将散见于《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水法》等法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清理,修订至协调一致。其次,填补立法空白,如农业植物基因资源及新品种的保护,是涉及生态安全的重大问题,也是防范国外生态物侵略的重点,应当专门立法保护;农村地区的污染防治问题,涉及土壤污染的防治、化肥农药的污染防治、禽畜的污染、乡镇企业的污染扩散及城乡污染转移等,需要制定专门的对策措施。再次,保护建设农村生态环境,要明确农业资源权属,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与集约型经营;在法制创新的同时,发挥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作用,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以完全改变其对农业资源的掠夺式粗放经营方式。另外,在农村城镇化过程中,要贯彻“防重于治、统一规划”的方针。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的管理和立法工作,关键在于完善农村区域规划法、国土整治法、村镇规划法等,克服农村环境立法、执法、守法中的薄弱因素,推进生态城镇、城乡一体化环境管理进程。农业国际化、贸易自由化亦要求农业环境法制与国际环境立法接轨,重点要应对农产品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搞好农产食品安全的法律保护。
注释:
①“三河”指的是淮河、海河、辽河流域:“三湖”指的是太湖、滇池、巢湖:“两区”指的是二氧化硫排放和酸雨控制区:“一市”指的是北京市:“一海”指的是渤海及周边区域。
②周珂、王权典、陈特:《我国西部生态安全的法制保障》,《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
③杨琴:《西部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建议》,《生态环境与保护》2002年第5期。
④周珂、王权典:《我国入世后环境与贸易问题的法律审视》,《法学家》2002年第5期。
⑤夏少敏:《环境法应研究人口法律关系》,《2002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第326~328页。
⑥宋国宏:《全球视野里的中国可持续发展》,《人口研究》2003年第3期。
⑦周珂:《环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31页。
⑧⑨周珂:《生态环境法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7~75页。
⑩蔡守秋:《环境法学理论的要点和意义》,《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
法制社会建设范文4
【关键词】:政法机关;职能;法治中国;建设
0 引言
众所周知,在我国当前行政机关在执行其执政能力的同时,还存在着很多不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现象,很多地方行政单位由于自己占据高层次的管理机构和单位,私自从群众中谋取利益,导致该地区腐败现象严重,给该地区的发展带来很大的困扰和阻碍,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要加大检测策略和打击力度,为我国的发展提供更大的进步空间。
一、强化大众法制观念,维护宪法法治权威
目前,我国所面临的发展问题一部分是来自于各地区官员无作为甚至等现象,导致我国在一些建筑工事以及公益结构建设中存在着大量的豆腐渣工程,这些工程在投入使用后由于自身的不稳定性导致很多情况下不能满足我们生活的基本需求,进而影响到我们的正常生活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因此,相关宪法法制部门应该积极对普通大众的法制意识进行一定的强化,在群众心目中树立起一个明确的法治理念,这就要求相关统治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对群众展开相关法治知识教育,最大限度地普及大众法治理念,加强法治管理在人们心中的重要性,提高宪法在人们心中的地位,从普通大众的最基本生活需求出发,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同时,鼓励人们对于的现象进行举报并给予一定的奖励,严格打击现象,在进行用法执法的过程中坚持做到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上,以宪法法律为上,建立起一个健全、完整、有效的宪法法律执行策略,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强化法制社会建设力度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难免会因为一些生活中的琐事而发生一系列的社会矛盾,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合理的运用法律的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民事纠纷是我国政法机关的主要职能,也是当前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当前我国所存在的大部分社会矛盾都和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都有着非常重要的联系,所以,强化法制社会的建设力度也是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的主要方式之一。
在强化法制社会建设力度时,相关政法机构一定要严格按照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相应的管制,要严格做到依法抓源头、依法抓难点、依法抓基础三点要求,从社会矛盾的最底部出发,既要保证发挥我国政法机构的作用,还要保证人们的基本利益,为民生保驾护航,又要建立一个完整的法治社会制度和科学执行策略,凡是有关人民群众的决策都必须要经过各部门的商讨和建议,要提前对其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行性做出评估,对其的实用性进行测试,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三、加强相关政法部门法治建设手段
法律是为我国人民群众而设计的,是为了让人们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让人们的生活更加稳定,所以,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还需要相关政法部门对法律应用的程度有一个合理的把握,对于违法乱纪的行为要严格制止,必要时可采用一定的法律步骤对进行处理。加强相关政法部门法制建设手段,充分利用逐渐完备和健全的法律体系以及各种法规制度来实现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快速发展、群众安居乐业的目标,从而促进国家的民主法治化,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
在法治建设过程中,要依照重点治乱、重点整治、重点调节的方式来进行法律的应用,对于情形严重、行为恶劣的暴力犯罪、黑暗势力犯罪以及多发财犯罪等对给人民群众利益带来严重影响的犯罪活动一定要进行严格管制,不能手软,与此同时,还要积极适应网络化、信息化、社会化的要求,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进行整体有效的调控和改善,对任何会给人们利益带来危害的犯罪行为进行严格的管制和打击。
四、强化公平公正的法治建设
政法机关是我国法律的执行机构和维护机构,也是社会人们利益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相关政法机关进行法治运用的过程中,一定要将依法治国作为主要执政的方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以公平公正为社会建设的主要理念,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为主要的执政目标,贯穿法治建设的全过程。
公平公正的法治社会建设,要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着力打造过硬的执政执法队伍,不管是什么社会地位、什么身份,在法律面前都是一样的,都要一视同仁,绝对不能允许有超越法律之上或者超出法律管理之外的特殊公民出现,要公平公正的处理每一桩案件,坚决处理每一个纠纷,受理每一起申诉,在管理和执法的过程中不断的提高建设法制社会的进程,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建设。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所走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与社会主义建设不和谐的现象,这时就需要相关政法机关要积极主动的发挥自己的基本职能,要以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为主要出发点,构建和谐法治社会,推动我国法制社会建设,实现社会和谐,促进国家进步。
参考文献
[1] 周萌. 发挥政法机关职能 推动法治中国建设[J]. 求是,2013,24:56-57.
[2] 王会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4.
法制社会建设范文5
[本文来源于文秘站网--文秘站网,帮您找文章]一、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理念,努力实现执法公正
执法理念不仅是一个关系到检察工作的导向、检察工作的:请记住我站域名水平和检察工作的社会效果的重要理论问题,更是关系到检察工作能否更好地为大局服务的重大实践问题。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和目标要求出发,检视检察工作的理论与实践,笔者认为,检察执法理念需要加强和实现以下五个方面的更新和发展:
一要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执法理念。保障人权是和谐社会理论中关于“民主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宪法修正案确立的一项重要宪法原则。但在实际工作中,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打击、轻保护人权的现象。为此,检察机关要坚决纠正和克服以往忽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陈旧观念,坚决摒弃不文明执法、漠视当事人诉讼权利等与现代民主法制要求相悖的错误做法,自觉地把人权保护贯穿于执法活动的全过程,通过多种途径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能力,公正执法,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
二要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执法理念。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首先必须自己严格执法。程序法既是保障实体法实施的规程和规范,也是制约司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防止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的有效手段。在具体的检察工作中,加强对刑事程序法自身价值的认识和研究,并付诸实际,对于推进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独立的程序价值和品味,本身就是现代文明、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要树立质量第一的执法理念。数量是质量的载体,质量是数量的灵魂。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把办案质量视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毋庸讳言,检察机关在执法中办案质量不高的情况仍然存在,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对此,我们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从建设司法文明和推动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高度,来认识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放到突出位置来抓,采取有力措施,严防办错案,严防放纵犯罪,严防伤及无辜。
四要树立依法平等保护的执法理念。利益在分化基础上形成的多元结构,已经在学界中被普遍看作是和谐社会中制度架构的重要内容,而多元结构的稳定性恰恰在于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均衡性,这种均衡性的实现,关键在于实现权利资源的平等分配,进而使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一样,能够在国家政治架构中拥有表达自己利益的充分保护。检察机关通过公正执法,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平衡社会多元利益方面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五要树立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是检察机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检察工作的核心问题,是检察机关指导思想与时俱进的新内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特征就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贯穿于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际,就是要牢固确立执法为民的思想,以“为民”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切为了人民,一切着眼于人民,一切服从于人民,这不仅是司法理念上的一次新的进步,也是检察机关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二、努力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
“奉公如法则上下平,上下平则国强”,“公则天下平矣”,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工作的主题,不仅揭示了检察工作的主题和规律,也是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必须紧紧围绕这一工作主题,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一要依法打击保和谐。社会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和谐是稳定的更高层次。如果严重的刑事犯罪得不到遏制,国家不安定宁、社会不安定、人民群众不能安居乐业,就根本谈不上和谐。因此,检察机关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坚定不移地贯彻“严打”方针,切实履行批捕、职能,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全面落实“平安__”建设的各项部署,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重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犯罪、侵财犯罪和经济犯罪,防范和惩治组织的犯罪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建社会化治安防控体系。
二要维护稳定增和谐。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害性小的犯罪,应当适用轻缓刑事政策,采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的轻缓措施,以尽快实现犯罪人的社会回归和社会秩序的恢复。具体来说,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和轻微犯罪案件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当坚持逮捕的“谦抑性”原则,可捕可不捕的不捕,注意克服以往办案中构罪皆捕的倾向,可诉可不诉的不诉,适当扩大相对不的范围,依法应当的也要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处理的建议。二是对于,要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分化、瓦解和打击少数、教育团结多数的原则。对于极少数组织、策划、指挥闹事者,以及借机的犯罪分子,要适时依法予以打击;对于一般参与者,要立足教育,不要轻易逮捕。三是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如因邻里矛盾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要本
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原则,慎用逮捕措施。对于加害方和受害方已经和解,或者加害方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并得到受害方谅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应依法从轻。三要反腐倡廉谋和谐。反腐工作是解矛盾、顺民心、平民怨、促稳定、谋和谐的重要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一要积极查办职务犯罪,不断提高发现线索、突破案件的能力。要突出查办大、要案,深挖窝串案,坚持“抓系统,系统抓”,深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领域、行业和部门,对阻碍发展、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的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案件、发生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金融和土地管理、城市拆迁、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经营活动等重点领域和行业的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案件,依法予以严惩。二要注重打防并举,不断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要积极发挥预防工作的防控作用,按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体系的要求,强化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抓好个案预防、系统预防等工作,积极探索在重大工程项目预、决算环节引入预防犯罪机制的举措,努力推进建立和完善“不易”腐败的防范机制,“不敢”腐败的惩治机制和“不愿”腐败的自律机制,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四要强化监督促和谐。具体来说,一是要强化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立案监督要在加强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进行监督,积极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侦查监督要通过履行追捕、追诉职能,深挖犯罪,坚决纠正办案中出现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二是要加强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及监管活动监督。审判监督要加强对量刑畸轻畸重案件的抗诉工作力度,提高抗诉案件的质量。刑罚执行及监管活动监督要不断推进驻所、驻监检察室的规范化建设,完善对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同步检察,重点加强对违法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监督。进一步完善羁押期限届满提示制度,确保不发生超期羁押的情况。不断完善监外罪犯检察监督工作机制,使各项监督工作落到实处。三是要强化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突出监督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加大抗诉工作力度,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对于判决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案件要依法提起抗诉,正确把握抗诉条件,努力提高成案率。同时要把依法监督纠正违法与查办司法腐败案件相结合,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执法中能否处理好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不仅是检验检察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为政治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为和谐社会服务的重要尺度。因此,检察机关既要严格地执行法律,又要克服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等单纯业务观点,把执行法律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起来,不仅要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合法性,还要考虑案件处理结果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要更加有效地开展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从源头上防控和减少犯罪。结合重大恶性个案或问题突出类案的办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做好重点整治地区的治理。加强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通过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等工作,积极参与全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网络工作。以法制宣传进社区、进学校等形式,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探索完善罪犯心理咨询等各项社会矫治工作,加强对被监管人员及监外执行人员的教育改造,有效减少违法犯罪,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法制社会建设范文6
一、以转变理念为要求,
增强推进法治建设的自觉性
执法理念是统领执法工作的灵魂,检察机关要坚持把转变执法理念与推动法治实践紧密结合,牢固树立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执法理念。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2012年,刑事诉讼法作出重大修改,对传统的执法理念提出了挑战,最突出的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总则,并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审判程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强调要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规范意识,切实保障人权。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程度不同地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现象,这是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面临的一大障碍,也是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因此,检察机关要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既履行好追诉犯罪的责任,又保障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死刑犯的合法权益,体现人性化执法。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刑事诉讼法的血肉与灵魂,共同构成刑事司法制度的终极依归。因此,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始终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从实体和程序上充分体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案件的办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实体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法办案,强化法治意识、证据意识,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确保每一件案件都经得起法律、人民和历史的检验,坚决防止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现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财产权、人身自由权等实体权利。在程序上,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切实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真正把程序公正作为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严格履行批捕、等环节的审查、审批程序,严格遵守询问、讯问、调查取证程序规定,杜绝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现象,努力使每一个执法办案环节都符合司法程序规范。
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并施。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司法实践中,个别检察院在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工作关系中存在配合有余监督不足、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乏力的状况,未能全面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如个别检察院与法院之间“讲和谐、卖人情”,在履行刑事抗诉职能时未能做到应抗尽抗,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树立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并重的理念,大胆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二、以严格执法为重点,
确保公共权力行使的廉洁性
执法办案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根本途径,检察机关要坚持以执法办案为核心,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诉讼活动监督和职务犯罪惩防工作,促进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行政执法与群众权益息息相关,行政执法不规范,必然侵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社会不公,导致社会矛盾的增加。检察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机制,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信息平台,实现“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案件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询、《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抄备审查等机制,使检察机关能及时发现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制定出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规范,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任务和工作程序,避免工作中的无法可依、无章可循。高度重视办理行政申诉案件,正确处理因行政拆迁、企业改制、社会保障、环境监管等引起的行政争议,加强对上述行政案件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增强行政执法公信力。
提高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促进公正司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全面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大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以强有力的监督捍卫司法公正。一方面,加强刑事诉讼活动同步监督力度。着力加强对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确保侦查权正确行使。全面开展对简易程序案件、二审案件、再审案件的监督,实现监督全覆盖,促进刑事审判公正。强化对刑罚执行和监管的监督,落实日常巡视、安全防范、监外执行监督、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等机制,严防脱管、漏管。另一方面,切实转变“重刑轻民”观念,更加重视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积极开展对民事执行活动、调解书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切实担当起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新任务。加快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重视综合运用检察建议、督促履行职责、调查核实等方式,不断增强民事行政监督的效果。
增强对职务犯罪的惩防力度,促进廉洁履职。“物必先腐,而后虫生。”近年来,一些国家因长期积累的矛盾导致怨声载道、社会动荡、政权,其中,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的主力军,要积极策应十关于重拳反腐的总体部署,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大案、要案和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适时在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新农村建设、医药卫生、安全生产等领域和行业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问题。同时,注重对网络舆情中有关腐败问题信息的收集研判,加强线索分析排查,健全腐败问题及时发现和查处机制,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充分发挥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基地主阵地作用,组建预防职务犯罪演讲团,推进预防职务犯罪讲座进党校、进机关、进高校、进社区,使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要部位的从业人员普遍接受警示教育,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预防职务犯罪的良好氛围,促进干部廉洁履职。
三、以群众利益为根本,
促进社会公共管理的规范性
党的十报告强调“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大力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努力促进民生改善。
“心连心”促进群众依法表达诉求。当前,群众诉求表达机制运行还不够顺畅,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渠道还不够宽广,群众的一些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导致部分群众选择非理性的方式维权。检察机关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搭建与群众沟通联系的“连心桥”,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健全下访巡访、无障碍接访等工作机制,加强控告申诉接待窗口建设,认真办好“12309检察民生服务热线”,畅通渠道,强化文明接待。积极开展矛盾防控,加强涉检风险评估和重大案件社会效果调查,及时化解隐患。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落实首办责任制、领导包案制等工作制度,依法综合运用教育疏导、司法救助等多种手段,促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面对面”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完善基层民主制度,既是法治江苏建设的亮点,也是法治江苏建设的重点。检察机关要将检察工作与基层对接,实行检力下沉,深入开展检察工作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的“三进”活动;组织开展举报宣传周、法律服务日、公开典型案例等活动,面对面向群众宣传法制,将法治理念传播给群众,增强群众法治意识,坚定群众法治信念。积极延伸工作触角,坚持“全覆盖、零负担”的工作原则,在不增加社区和群众负担的前提下,规范设立派驻检察室、检察工作站,使其成为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平台。深入推进政务、居务和村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积极参与基层“民主法治示范社区(村)”创建活动,加强与基层司法、综治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推进基层法治服务阵地建设,引导群众有序参与基层民主法治实践。
“手拉手”加强特殊人群帮扶教育。对特殊人群的帮教,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外来涉罪人员的管护,全面建立涉罪外来人员“管护帮教基地”,依法保障外来人员平等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使外来人员司法权利得到平等保护。同时,促进涉罪外来人员尤其是青少年更好地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监督管理,做到向前、向后两个延伸,不断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实现安置帮教无缝衔接,帮助社矫人员增强自新的信念和就业能力,防止重新犯罪。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探索完善监督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扶济困等工作,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重塑人生、回归社会。加大对刑事特困被害人的救助,注重发挥倡导、呼吁作用,推动将刑事被害人救助纳入社会救助机制框架内,切实保障刑事特困被害人权益。
四、以队伍建设为支撑,
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全面性
过硬的队伍是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保持政治本色。始终把加强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进工作。牢牢把握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条主线,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重,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念,切实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筑牢检察干警执法为民思想根基。加强检察干警政治轮训,引导其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大力推进检察队伍职业化建设,强化职业道德教育,促进检察干警增强职业认同、提高职业素养。
提升执法能力。检察机关要真正担当起“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使命,必须把能力建设作为根本途径。以提升检察干警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能力、诉讼监督能力、涉检的息诉化解能力、检察信息化应用能力、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公正廉洁执法能力为重点,千方百计加强检察干警的学习和培训,积极提供平台,采取走出去学习、培训、研讨和请专家讲课等多种方式,提高检察干警的法律素质,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努力使检察干警由传统的经验型办案转变为理论指导实践型办案,使检察干警学会用法律思维、法律理论审查办理案件,从而向检察官专业化、精英化迈进。加强检察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重能力、重实绩、重公信,把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不同年龄段的干警培养好、使用好,真正让能干事者有机会、干成事者有舞台。
改进工作作风。优良的工作作风是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前提和保证。检察机关要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为契机,切实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养成严格公正、文明廉洁的执法作风,讲究执法策略,改进执法方式,确保执法质量,追求执法公正。养成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执法作风,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顺应时代潮流,紧跟形势变化,创造性地开展检察工作。养成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执法作风,反对脱离实际、形式主义、作风飘浮,坚持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养成自觉接受监督制约的执法作风,增强诉讼民主观念,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制约的意识,自觉地把执法活动置于党委、人大、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以监督促公正,促进法律监督职责的全面正确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