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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制度创新范文1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制度学派的金融制度创新的主要观点,利用金融制度创新的理论分析了我国在一体化进程中金融制度创新的步骤和内容安排。
一、金融制度创新的含义
20世纪初,奥裔美籍著名经济学家约瑟夫·阿罗斯·熊彼特出版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首次提出了“创新理论”。他认为,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函数,即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他把这种组合归结为五种情况:引进新产品或提供一种产品的新的质量;引进一种新技术或新的生产方法;开辟一个新的市场;获得原材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应来源;实行新的企业组织形式。他提出,创新是一个经济概念而非技术概念。创新可以模仿和推广来促进经济的发展。从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出发,来理解金融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的含义:“金融创新是指那些便利获得信息、交易和支付方式的技术进步,以及新的金融工具、金融服务、金融组织和更发达更完善的金融市场的出现。”
不同的金融制度提供了不同的降低交易成本、处理信息不对称以及风险管理的功能,从而决定了金融发展的空间。适应经济增长要求的金融制度能够较好地实现储蓄动员和投资转化,从而决定了良好的金融发展态势。落后的金融制度必将导致金融发展的停滞或畸形状态,使经济增长受到来自金融因素的制约。如果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观察,从金融抑制走向金融深化,无疑是一个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改革就是一个制度的设计和运行的过程,转型国家的金融发展问题,事实上就是金融制度的设计和运行问题。
金融制度与其他范围宽泛的制度体系一样,金融制度体现为一系列的经济、法律、政治乃至道德、习俗的约束。所有合法的金融活动都是在一定的金融制度框架下展开的。也可以说,一个金融体系的本质与特征完全取决于其制度架构。金融制度存在的目的就是对社会金融活动进行规范、支配和约束,以减少金融行为中的不可预见性与投机欺诈,协调和保障金融行为当事人的利益,金融交易过程,从而降低金融过程中的交易成本,提高金融效率,协调金融发展与经济社会进步的进程。显然,金融制度作为所有合法金融活动得以进行的前提,具有十分复杂和广泛的内涵。如果我们结合熊彼特的“创新理论”,从金融制度上来考察创新,则金融制度创新可被定义为:引入新的金融制度因素或对原金融制度进行重构。这包括:(1)金融组织变革或引进;(2)新金融商品被引入;(3)拓展新市场或增加原金融商品的销量或市场结构的变化;(4)金融管理的组织形式创新;(5)金融文化领域的创新。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发现金融制度创新的范畴是比较广泛的。
二、制度学派的金融创新理论
制度学派对金融创新的研究较多,以戴维斯、诺斯、沃利斯等为代表。这种金融创新理论认为,作为制度创新的一部分,金融创新是一种与经济制度互为影响、互为因果的制度变革。基于这种观点,金融体系的任何因制度改革的变动都可视为金融创新。因此,政府行为的变化会引起金融制度的变迁,如政府要求金融稳定和防止收入分配不均等而采取的金融改革,虽然是以建立新的规章制度为明显特征,但这种制度变化本身并非“金融压制”,而是含有创新的成分。
1.制度学派关于金融制度创新的步骤安排的观点。戴维斯和诺斯指出:制度创新是指能使创新者获得追加利益即潜在利益的现成制度的变革。他们认为,制度创新存在一个时滞效应,需要由那些可以预见潜在利益,并首先发起制度创新者组成的“第一行动集团”以及那些可以帮助“第一行动集团”获得利益的单位和个人组成的“第二行动集团”共同完成。在此基础上,他们又把“第一行动集团”具体划分为个人、团体和政府三个层次,由此建立了三级水平的制度创新模式。并在分析研究后得出政府的制度创新较优的结论。制度创新理论的提出为金融制度的创新提供了基础。金融制度的创新是金融在制度层面上的创新,金融制度的创新也遵循制度创新的五个步骤,即:第一步,形成“第一行动集团”;第二步,由“第一行动集团”提出金融制度创新的方案;第三步,由“第一行动集团”根据最大利益原则对方案进行比较选择;第四步,形成“第二行动集团”;第五步,“第一行动集团”和“第二行动集团”共同努力,实现金融制度的创新。金融制度创新可以在宏观与微观两个层次上层开,即在金融监管当局和金融企业两个层次上展开。因此,金融制度创新也就相应地分为由金融监管当局和金融业担任“第一行动集团”的制度创新。在大多数情况下,由微观组织担任“第一行动集团”是合理的,但在以下情况下,由金融监管当局(政府)担任创新主体的选择更可行:(1)金融市场尚未得到充分发展;(2)存在私人微观金融组织进入的障碍;(3)潜在收益不能量化带微观主体,即外部性强;(4)制度创新涉及到强制性分得收入再分配;(5)制度创新的预付成本过大。
2.金融制度创新面临的风险。金融制度创新必须克服对已经形成的金融发展路径的依赖性,这需要产生巨大的沉没成本。一般来说,已有的金融制度形成、运行的时间相对较短,在金融制度变更中形成的沉没成本相对较低,金融制度创新的综合成本就会小一些,其实施难度也不会太大。反之,金融制度创新的综合成本就会很高,难度也会相对更大。另外,大规模的金融制度创新还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制度创新风险问题,新的金融制度可能不会在很短的时间内替代原有的金融制度成熟、有效地运行,这样,在制度转换过程中总是会或多或少地产生某种制度真空,如果这种制度真空不能迅速地填补,金融混乱必然会产生并形成巨大的转换性损失。金融制度创新的成本和风险越大,创新主体对其所持的态度就越谨慎、保守。
三、我国金融制度创新的内容
1.通过制度创新解决中长期贷款占比居高不下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自2004年底以来银根的紧缩,贷款增幅有明显的下滑,但是中长期贷款却依然保持十分稳定的上升,压缩的贷款大多是短期贷款,使得部分企业的流动资金显著短缺,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有所加剧。这种状况表明中国的商业银行还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特别是风险定价的能力。
2.从融资结构人手解决目前严重依赖银行贷款的融资格局。过渡依赖银行贷款导致中国的M2/CDP持续上升,提高了金融结构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因为长期融资不发达,使得银行体系不仅承担了通常意义上的商业银行承担的短期融资的功能,还不得不承担长期融资的功能,在有的领域实际上类似股本融资功能,例如在转轨时期银行对于一些无资本金企业的贷款,以及期望银行对本来希望进行股本融资的中小企业进行债务融资。无论是压缩中长期贷款,还是发展中小企业融资,可能更多地需要从银行系统之外找解决的办法,特别是要发展中介融资市场、股权融资市场。如果这些市场不发达,大量的银行贷款新增的部分用在长期性的基础设施建设,可能使中长期贷款压缩的余地十分有限。
3.从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人手解决中长期贷款居高不下导致的资产负债错配问题。为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可以采用资产的证券化、允许商业银行进行主动的负债(例如允许商业银行根据资产运用的期限发行大额长期存单等主动的负债工具),使得商业银行可以自主管理资产负债的匹配,降低资产负债错配带来的风险。另外应提高金融决策效率,无论是宏观决策还是微观决策,都是建立在大量金融信息的采集与分析基础之上的。
4.许多金融决策依赖的市场信息没有统计。最近中国的大豆期货投资者遭遇了一次因为统计信息缺乏导致的“大豆危机”,中国目前的期货投资者进行大豆期货的投资决策,依靠的是美国有关机构对于中国大豆的统计,美国的期货投资者就可能会利用这个缺陷,在对美国的期货投资者有利的时候调整自己对于中国大豆的统计数据,使得中国的大豆投资者遭受损失。类似的惨痛教训显示出,金融统计信息体系的改革和完善也应当是整个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制度变迁和经济绩效》,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中文版。
2.鲁志国:“制度变迁的绩效传导与绩效曲线”,载《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3.黄少安:“制度变迁主体角色转换假说及其对中国制度变革的解释”,载《经济研究》1999年第1期。
金融制度创新范文2
关键词:县域金融 制度创新
1 当前县域金融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在体制变革和金融创新的强有力推动下,我国金融的市场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金融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从县域金融发展的角度看,一些体制因素制约着金融业在县域范围内更大的作用。
1.1 商业银行对县域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作用减弱
1.1.1 商业银行自身加强管理与县域金融需求之间的矛盾。1988年以来,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从降低管理成本、增强盈利能力、优化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较大规模地收缩基层网点,上收管理和审贷权限,实行扁平化管理,这在客观上带来了县域金融服务的消弱。
1.1.2 商业银行管理模式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矛盾。县域中小企业虽然规模小,但转型快、效益好,因此发展趋势较好,对整个县域地区的经济作出了不小的贡献。但是,这些中小企业所在地大部分在农村乡镇,并采用租用土地和厂房的方式进行生产。这些土地和厂房有的属当地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制,无法办理两证抵押,而中小企业的设备抵押则存在按年限折旧后抵押率低的问题,无法达到商业银行提供流动资金需要抵押的要求,虽然现行信贷政策允许由专业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担保,但需要企业支付担保费,综合计算后的贷款费用达到10%的年息,企业负担过重。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实行了比较集中的管理模式,对基层支行采取授权授信的经营方式,对信贷客户有着严格的客户评定条件和抵押担保条件,从目前情况看,商业银行信贷在县域范围的投放比较集中在大项目、规模企业、非生产性基础建设项目上,限制了部分中小企业的正常融资需求,同时,商业银行在信贷方式上比较单一,主要采取抵押和票据贴现两种方式贷款,而中小企业又无法满足抵押条件,以上原因造成一方面中小企业融资难,一方面商业银行放贷难的局面。
1.1.3 商业银行经营方针与新农村建设的矛盾。从三农经济的特点来看,这是一个受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两种风险影响的生产过程。也必然造成影响农业收入的不确定因素较多,众多小农户或种植户的生产相对分散,地域分布广,收益性又较低,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多属长期性投资,风险高,收回时间较长,这些特点导致了农村经济的交易成本和资金的使用都较高,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遵循的原则只能是商业银行原则,为了应对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带来的更激烈的竞争,为了降低管理和监督成本,控制信贷风险,商业银行对支持“三农”经济只能是避而远之。
1.2 农发行、农信社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心有余而力不足
作为政策性银行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主要为粮棉油收购资金的供应与管理,虽然在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开发方面的业务有所拓展,但其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仍受到很大限制,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扶持重点地区和行业方面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与“三农”有着天然的联系,尤其是近几年农村信用社实行管理体制改革以后,信用社在地方政府和广大农民心目中的地位不断提高,支持“三农”的主力军地位凸显,对县域经济发展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但是,由于农村信用社多年来积累的历史问题较多,自身发展水平不高。对于庞大的县域资金需求也是独木难支,加上农信社在贷款定价方向拥有的单身决定权,利率普遍偏高,和现在农民、中小企业需求相对比较低成本的信用服务是不相吻合的。
1.3 配套金融服务跟不上县域经济发展的需求
县域金融的发展还迫切需要担保、抵押、保险等配套金融服务,在抵押方面,一些中小企业、农户所能提供的抵押物品(没有房地产证的房屋,小企业厂房设施等),商业银行普遍不愿接受。而且双方在估价上差别很大,即使银行能够接受这些抵押品,到时也很难找到一个合适的抵押品拍卖市场去处理,在担保方面,目前县域经济的担保公司存在商业化趋势,他们从商业角度出发,更愿意为一些有规模的企业进行担保,县域内欠缺为中小企业、农产品生产等提供小额担保的机构,在保险方面,我国的农业保险经过20世纪90年代初期短暂的快速发展后,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目前全国仅有几家成立不久的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尚不足全国财险保费收入的1%,远远不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2 县域金融制度创新研究
县域金融的发展既需要政府的有效引导和支持,还需要着力打造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合作性金融机构和民营金融机构等多种形式金融机构并存,进一步深化县域金融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才能不断满足县域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城乡统筹建设提供必须的金融组织保证和金融制度保证。
金融制度创新范文3
【关键词】 城乡统筹;农村;金融制度;创新
一、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目标定位
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应该将城乡统筹作为根本前提,这要求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应该积极发展农村金融制度,还应该注意和城市金融制度实现无缝对接。其次,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还要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适应农村市场化与产业化的基本要求,克服农民贫困化与经济边缘化产生的不利影响。再次,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应该切实解决好“三农”方面的问题,满足农村金融发展的要求。最后,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还应该能协调好不同区域发展条件下的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从实际来看,需要从农村金融发展的实际出发,实现层次多样的金融机构,来有效满足农村金融发展的要求。
二、城乡统筹视野下的农村金融制度设计
当前的农村金融制度设计应该充分考虑农村金融制度的真实情况,并在实际基础上找到适合农村金融发展的制度,推动农村金融不断向前发展。具体来讲,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1、加强农村金融基础制度建设
首先,完善农村当前的金融制度安排。建立并进一步完善与农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应包含金融、保险以及合作金融等多个方面,可以为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转提供好的制度环境,做到有法可依。另外,农村金融制度还应该实行有差别的货币政策。从业务量与资金规模来看,其与城市金融的差距还是比较大的,这就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涉及到农业贷款相对高的金融机构应该进一步降低其存款准备金率。并有效发挥其再贴现工具所起到的作用,对生产结构开展调整。大力开展分类监管制度,切实考虑好农村金融在资本充足率与风险控制方面的特殊性,做到按照具体情况分别对待。与此同时,对农村金融机构收取较少的费用,尽量减轻其压力,大力引导其更好地为农村的经济服务。
其次,加强农村金融服务系统建设。大力加强农村金融服务系统建设,提高服务体系水平,是广大农村金融机构适应未来经济发展与农民生活基本需要的途径。需要从两个方面出发:一方面,服务领域需要进一步扩大。将对农村信贷的融资作为基本的出发点,将农村保险市场、期货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进行有机融合。形成农村金融产业,提高金融服务的整体效率。另一方面,还应该积极发展适合农村多元投资融资系统。实现农业大发展,只是靠农民个人以及农村经济组织是难以实现的,通过大力创建多元的农业融资体系,才能彻底解决筹资渠道少的问题。与此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农村金融业的支持力度,采用股票等直接融资工具来更好地为“三农”服务。
2、构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首先,要凸显金融体系的商业性。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当地经济发展能够起到很大的支持作用,这主要是因为其导向性更强,所起到的作用也更为强大。商业性的金融制度是将营利作为第一要义的金融机构制度安排。商业性金融制度一般包含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的商业性的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应该科学处理好盈利和为三农服务之间的关系,并把握好两者之间的结合点,采取可持续发展战略。例如中国农业银行,在为三农服务方面,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出发:始终坚持定位于为“三农”服务,提升金融业的服务水平,科学控制资产的质量,与其他金融机构广泛开展合作。
其次,应体现金融体系的政策性。在农村地区建立政策性的金融体系意义重大。政策性的金融体系的存在大大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我国正在加快城乡统筹建设,切实发挥好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力度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我国唯一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该银行的设计一般是围绕农村发展来展开的。政策性的金融制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一是围绕建立多元的筹资制度。二是大力完善相关的业务运转机制。三是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最后,构建合作性的金融体系。合作性金融机构的根本目的是将农户分散的资金整合起来,达到积少成多,更能有效的发挥其作用。同时,合作性的金融制度具有信息对称强、占用的成本少、运作的效率相对较高等多个优点,具有旺盛的生命活力。一直以来,合作金融已发展成了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是农村金融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基础。合作性金融机构中最重要的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合作性金融机构,农民一般采用入股的方式成为社员,产权归广大的社员所有。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还应该从两个方面出发:一方面,加强当地信用社资金上的自,能脱离政府的干预,通过独立经营实现健康发展,提升相关资产的质量;另一方面,将各级联社之间的关系界定为服务型组织关系。当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农村各个地区的发展相对不平衡,市场发育的程度也不一样。所以,加强农村信用社建设,应该在切实考虑地区差异的基础上来进行。并且适当的扩大信贷的范围与规模,从为“三农”发展的实际出发,加强信贷支持力度。
3、强化农村金融保障制度建设
农村金融保障制度是有效解决当前因农村金融风险而出现的金融发展缓慢的问题。具体来看,农村金融保障制度系统包含农业保险体系、农村金融担保体系等。农村金融担保系统的确立,能够起到中介作用,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切实降低农村信贷方面的危险。担保系统的创建往往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通过政府的投资创建担保机构。另外,继续加强农村保险系统建设。我国当前的农业保险系统覆盖面比较狭窄,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最后,大力加强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当前的农产品期货市场,并尽力扩大农产品的期货种类,减少甚至取消某些行业资金准入方面的限制,积极引导相关农产品企业能够避免风险。
总之,城乡统筹视野下加强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应该在进行目标定位的基础上,采取加强农村金融基础制度建设,构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强化农村金融保障制度建设等方面出发,切实推动金融制度建设不断向前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小康社会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刘卫锋.基于农户融资需求视角的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研究[J].经济纵横,2009(02).
金融制度创新范文4
关键词:农村金融;新农村建设;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6)10-0045-02
一、西部农村地区金融制度安排的缺陷
(一)金融资源分布不均,农村金融服务缺位
一是机构网点呈明显的收缩态势。二是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在空间分布上多集中于县城,除了农村信用社外其它机构几乎都是只吸存而不放款。其它商业性保险、证券、担保等业务在县以下地区基本上处于空白。三是服务内容不足。面向农村的信用社只有最基本的存款贷款业务,很少开办代销国债、基金、银行卡等科技含量稍高的中间业务。存贷款业务中,以传统业务居多,且贷款的额度偏小,期限偏短,利率最大化上调,“一浮到顶”,不能依据已经变化了的农村金融需求而创新金融产品。
(二)金融机构的定位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
农业发展银行基层机构仅承担粮、棉、油收储贷款业务,根本不与农民和其他涉农企业发生信贷业务关系。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战略性调整,无意在农村金融领域拓展业务,其农村地区分支机构的信贷功能严重削弱。农村信用社在改革中市场定位 “半遮面”,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一些农信社向盈利水平较高的领域发展,大量的信贷资金流向了城镇非农领域,出现了去农化的现象。邮政储蓄吸存的刚性定位,抽走了大量农村资金。曾经开办过的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因赔付率高而与农村市场渐去渐远,西部农村地区的农业灾害损失主要依靠民政部门实施的政府农业灾害救济。
(三)民间融资缺乏法律制度规范
在西部广大的农村牧区,民间借贷占有相当的比重。民间借贷活动在现阶段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中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但国家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和规范,而放款人又无法像银行一样调查借款人的条件,其潜在的风险也较大。高利贷、非法集资等现象时有出现,引发民间纠纷和违法犯罪,不利于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
(四)农业担保体系、农业保险制度和农贷风险补偿机制尚未建立健全
金融支农的安全性与农业生产风险性矛盾越来越突出。由于缺乏相应的保障等制度安排,金融部门对那些投入大、周期长、见效慢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农业产业化企业贷款持谨慎态度,这就在客观上形成了农民“贷款难”和农村金融机构“难贷款”的矛盾。
二、西部农村金融制度重建的基础
(一)稳定的政治、经济基础
一定程度的政治、经济透明度、法律秩序、自主意识和公共事务的参与意识,是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的治理和约束机制不可缺少的基础。近年来,我国农村政治文明建设和公共管理改革取得了可喜的进步,除了已经建立的村级行政选举和村级财务公开制度外,还逐步建立农村地区的各种协会和政务公开制度,农村民主气氛和农民参与意识不断增强,为推动建立农村金融制度奠定了政治基础。
金融制度建设和适应性更多地取决于经济基础。现阶段我国西部农村经济发展的规模、效率不断提高,经营方式正在转变。农村投入的持续增加、农民收入的不断增长刺激了农村市场,创造了多层次的农村金融需求,为农村金融制度建设奠定了现实经济基础。随着新农村建设的稳步推进,农村的公共投入将不断增加,义务教育、养老、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改善,以供给推动需求的农村金融制度建设和创新将会不断深化。
(二)有利的的财政、金融支持环境
2004年国家财政对亏损农村信用社因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开办保值储蓄而多支付保值贴补息给予补贴并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西部地区试点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一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实施了“多予不取”的农业休养生息政策,对农民实行“一免三补”,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有效的财政政策支持。
在金融扶持方面,当前中央银行正在实施“资金换机制”支持政策,用“真金白银”置换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不良贷款。允许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全国首家小额信贷公司挂牌营业,各地推广工作如火如茶。年内全国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系统体系开通,并把农村金融机构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体系。
(三)宽松的外部监管条件
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国家放松监管限制,承认符合经济原则的自我持续发展的制度和组织创新,允许成立民间资本为主的商业信贷组织和小额信贷组织,促进市场内生金融机构的形成。降低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的门槛,在改造现有金融机构的同时,培育市场化的金融机构,并允许合规的市场并购、跨地区经营行为的出现。承认民间借贷的补充作用。
三、新农村建设中金融制度重建和创新方向
(一)建立健全政策性金融服务体系
政策性金融是指直接体现政府意图,并由财政付息支持的金融活动。要严格界定政策性金融的业务边界,凡是商业性金融涉足的领域,政策性金融不介入,避免形成交叉竞争。
首先,要发挥好现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目前服务于“三农”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是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在发挥已有功能的基础上,要扩充政策,有效增加政策性资金的投入。一是要扩大农发行的业务经营范围,把业务向生产领域延伸,对具有较好收入现金流、能够还本付息的农业产业化和高技术项目给予积极扶持。允许其发放农业产业化贷款、城乡基础设施贷款、城镇化建设项目贷款和农村消费性贷款。二是接受县域服务对象的存款,保持同农村地区其他金融机构筹资的适度竞争。三是要转换农发行的经营机制,引入市场化管理手段。自上而下推行严格的授信授权机制、信贷责任机制、项目库储备机制、成本效益机制,彻底转变官商经营机制。
其次,开办覆盖面广泛的农业政策性基本保险业务。尽快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机构,作为商业保险机构的补充。同时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商业原则在农村地区开办商业保险业务,尽可能覆盖灾害风险。允许生产者建立互助的保险机制,作为以上制度安排的补充,自发地分担灾害风险,财政给予免税负的优惠措施。遵循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
第三,建立农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主要解决贫困农户生活生产资金需求问题。担保基金来源于财政的扶贫资金。担保基金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比例担保,担保后农户贷款利率不得上浮,以督促金融机构多发放商业贷款。
第四,对农村金融机构实行税收支持。对金融机构发放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在营业税和所得税方面给予优惠,金融机构能否享受税收优惠要与其对当地的贷款占存款的比例挂钩。
(二)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配套改革
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的总体要求,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一是在股金结构上实行股权适当集中,鼓励民营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和有实力农村个体户入大股;允许经营管理者提高入股额,逐步培养一批大股东社员,增强股东关注信用社发展的责任感,提高其参与信用社管理的积极性。二是创新营销观念,拓宽信贷领域。结合西部地区实际,将农村信用社信贷市场划分为农村市场和城区市场。三是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存量信贷客户精细化分类管理体系,通过全程动态管理,使信贷客户日常监管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推行信贷人员奖惩激励制度,对信贷人员实行等级管理,绩效挂钩,奖罚分明,严格考核,有效调动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四是创新服务手段,提供优质服务。开办、代办等中间业务,增加科技投入,畅通结算渠道,为 “三农”发展提供不同金融需求的支付结算服务。
(三)培育农业银行农村市场新的利润增长点
农业银行要在细分市场中确立竞争优势,继续发挥支持农业、服务农村的作用。一是发现优良客户,通过提供优质服务,提高贷款营销能力。二是农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要兼顾自身效益与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贷款营销激励约束机制。三是农业银行要充分利用资金价格-利率进行风险定价,通过差别利率来覆盖农村贷款风险。
(四)以市场化选择催生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组织的发展和制度创新
农村各经营阶层因收入和经济规模的差异必然要求多层次、多类型的金融机构提供不同的金融产品,应该开放符合监管条件的各类民间、社区信贷组织的市场准入,以市场化方式推动新兴金融组织的产生和成长。一是保护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二是积极推动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探索农村小额信贷的多种实现途径,促使民间信用健康有序地发展。重点满足农村小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涉农小企业的资金要求。三是发展和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开发能够规避因自然灾害等导致的农产品价格波动的金融衍生产品,熨平农民收入的波动性,对冲自然因素所带来的农业经营风险。四是推动农村银行卡业务的延伸和发展。开发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农畜产品流通、农村人口转移等需求的信用卡品种。
总之,要使金融在支持“三农”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对农村金融制度进行重新调整,着眼于构建一个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除了国家各方面政策扶持外,西部地区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目标,降低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放宽民间资金进入金融业的限制,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功能,推助商业金融可持续发展,逐步回流农村资金,培育和活跃农村金融市场,以有效的金融制度创新和政策支持推动新农村建设。
课题组主持人:田文丽
金融制度创新范文5
[关键词]农民权益;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普惠金融
金融服务不仅有利于经济增长,而且有利于消除贫困,在金融体系发展比较好的国家,收入不平等以及贫穷的状况都有较快的改善。如果要使扩大金融服务渠道能够对穷人最有利的话,就要使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不仅仅局限于为贫穷的家庭提供信贷,重要的是要将金融服务的覆盖面扩大到所有未被覆盖到的人。为弱势群体、弱势产业和弱势地区提供金融服务,即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或称为普惠金融,实质在于将保障农民的金融发展权成为一国重要的金融政策。据国家统计局预测,到2020年我国新农村建设新增资金需求总量为15万亿元左右。然而近年来的现实是,农村资金要素正在不可避免地大规模流出。“失血”严重的农村金融市场仅靠政策性“输血”恐怕难以真正强身健体,如何形成一套自身完备的“造血”机制就成了金融服务可获得性的关键。
一、金融服务可获得性的现状
农民获得金融服务对他们改善生活质量、提高住房条件、保障医疗和子女受教育有重大的影响。而我国社会成员获得金融服务的总体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有着很大的差距。更重要的是,我国弱势群体、弱势产业和弱势地区,主要是农民、农业和农村,与城市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距,金融服务供给状况相对于金融服务需求也有很大的差距,远远满足不了金融服务的需求,具体表现为:
(一)金融服务获得的成本较高
农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是很大的,但往往无从获得满足,造成融资难、投资难,获取金融服务的成本较高。;一是金融服务的定价过高,农民没有支付能力。农民获取贷款资金的瓶颈性制约因素是没有财产作为担保物获取所需的贷款。二是农民获取金融服务的便利程度较差。金融机构在农村设置的经营设施非常的少。据中国银监会的《中国银行业农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零金融机构乡镇数在2007年末为2868个,其中2645个在西部地区,占全国总数的80%。另外,有两个县(市)、8901个乡镇仅有1家金融机构,平均每万名农民拥有银行业金融机构1.54个,平均每万名农民拥有银行业金融服务人员15.89人。
(二)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不同地区、从事不同农业的农民有不同的金融服务需求。农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不仅仅是对资金的需求,还包括农业保险、农产品期货等金融服务,但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的多元化、个性化的金融服务远远得不到满足。以保险产品为例,农业保险的规模与农村经济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相称。我国的保险渗透率是2.7%,远不能满足我国农民对保险服务的需求,而发达国家英国的比例高达12.45%,美国亦达9.15%,日本和韩国也分别达到了10.54%和10.25%。①农产品期货的发展还存在着诸多障碍性制约因素。
(三)金融服务供给的歧视性待遇
我国城乡金融资源二元化造成了城市和农村的居民获得金融服务的非公正待遇,农民获得金融服务的水平差距加大。以人均贷款水平为例,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的人均贷款额在7700元左右,而城市的人均贷款额为3.5万元,即使是农村地区,东部、中部和西部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也呈现出不平衡发展。在贷款方面,西南和东部地区县域贷款增长最快,2007年末西南和东部地区县域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同比分别增长23.3%和19.6%,远远高于其他地区的增长速度。②
二、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造成农民获取金融服务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金融服务需求方面的原因,也有金融服务供给方面的原因。就金融监管的角度而言,金融服务可获得性监管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监管机构的治理问题
金融监管治理在国际学术界和监管实践中是一个较新的领域。监管治理是指监管部门为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通过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营造行使公共权力、制定和执行政策所依赖的良好制度环境和运行机制,以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整合和协调的持续互动过程。监管治理对于经济绩效以及政府在改善公民生活质量方面所做努力的效果,都至关重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金融法律的规定,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是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保护公众的利益和维持金融业秩序和公平竞争,并没有把为弱势群体、弱势地区、弱势产业提供金融服务作为法定目标之一。但在实践中,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关已经开展了建立普惠金融服务体系,保障金融服务可获得性的工作,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如何把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纳入金融监管治理的范畴,成为金融监管的首要问题。
(二)金融机构的竞争问题
垄断的农村金融市场缺乏外部竞争压力,造成了金融机构对农民金融服务需求的“感应迟钝”,正常的服务主体关系发生错位,使农户金融服务需求难以得到及时足额满足。而美国8000多家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中,有5000多家是以社区为服务范围的社区性金融机构。1998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市场化进程中从农村地区撤并了3万家以上的机构网点,其他的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在2004――2006年年均下降3.7%。与此相比,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数量明显不足,缺乏适度的竞争。
(三)审慎监管问题
我国金融机构在审慎监管问题上与金融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有很大的差距,尤其是根植于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审慎监管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能力。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的审慎监管应当不同于商业银行的监管标准,否则会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不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和可持续发展。
(四)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激励问题
在农村金融市场,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盈利空间较小,而经营成本较大。商业金融机构往往会认为商业金融机构不应当在为农民提供金融时充当主要角色,为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是政府的职责,政府和公益机构应当在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时发挥关键作用。经营绩效较好的金融机构没有把农民作为主要的客户群,具有优秀经营业绩的金融机构往往把高端客户作为主要的服务对象,这些大中型银行在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时,采用与高收入群体相同的业务做法,这就把农民排除于服务对象之外,造成了金融排斥。
三、金融监管制度创新
(一)金融监管目标应当包含金融服务可获得性
把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消除贫困作为金融监管的法定目标,有利于加强金融监管机关的问责性,让金融监管机关就其监管行为对被监管的金融机构和农民负责,使金融监管机关遵守较高的监管和绩效标准,提高监管效率和有效性,更好地实现农民金融服务可获得性的目标。
(二)实行激励监管原则
对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市场化和政策扶持相结合的监管原则,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健全和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内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农民获得金融服务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农村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动力和能力。因此,应当以充分调动农村金融机构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积极性为目标,采取一系列激励监管措施。美国《社区再投资法案》提供了经验借鉴。该法案明确规定,参加保险的联邦银行和存款机构有义务帮助支持其吸存业务所在社区的信贷和服务便利。为了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执行该法,《社区再投资法》采取了两条最主要的措施:一是监管机构定期将各金融机构满足其所在社区信贷需求的记录公之于众;二是监管机构在评估各金融机构申请联邦特许,向存款保险公司申请存款保险、申请总行迁移或建立和迁移分支机构、申请收购其他机构时,都要首先考虑该机构执行该法的业绩,决定批准与否。在《社区再投资法》的推动下,激励了商业银行将资金投向社区,对社区居民的资金需求得到满足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实行分类监管和风险监管方法
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有效的金融监管支持,特别是针对不同层次的金融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和保障机制。分类监管针对不同类型的农村金融机构、不同品种的金融服务,以及不同的农村金融服务市场和人口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在监管费征收、最低注册资本、存款准备金、资本充足率、股权结构、利率和经营范围方面采取与商业银行不同的监管要求,并且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农村金融机构采取的监管要求也不完全相同,体现了分类监管的要求。风险为本的监管着重于被监管金融机构识别、控制和管理风险能力,而非金融风险本身。监管方法转变的原因在于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的复杂程度和速度加剧,从而外部以服务和产品为基础的合规监管的可信度越来越低。在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下,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程序,满足一系列风险管理程序标准,特别是独立的风险控制和审计机构以及有效的风险报告系统。菲律宾已经成功的对微型金融机构采取了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可资借鉴。
(四)市场准入
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经营网点和从业人员的减少造成了农民获得金融服务的需求很难得到满足。在金融机构体系中,大型商业银行是必要的,而中小金融机构是金融服务供给的生力军。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的是贴近农民需求的中小金融机构,特别缺少根植于农村的微型金融组织。因此,放松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培育和发展农村金融机构成为重要的监管措施。在市场准入方面,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比商业银行的条件宽松。宽松的市场准入条件有利于提高金融服务的供给能力,但是目前仍然不能满足农民金融服务的需求。至2008年10月,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只有77家开业。在市场准入方面还可以引入外国投资者。国外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有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提高,增强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发展。可以借鉴柬埔寨、蒙古的经验做法,允许国外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增强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市场组织能力。
(五)审慎监管
目前我国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采取与商业银行相同的监管标准,要求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并且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还要求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在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2%,但没有对资本充足率做出明确要求。尽管如此,对农村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还是过高。审慎监管的目的在于防止个别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导致系统性风险的发生。由于微型金融机构社区性的服务特点,微型金融机构不同于大中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要求,应当采取与商业银行不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金融监管机关根据农村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于广大的农民,因此,金融服务数额小、服务对象分散要求农村金融机构在风险集中度中不同于服务于高端客户的商业银行。在现行监管制度中,仅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村镇银行有明确的规定,而对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缺乏规定。至2007年末,在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余额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占比为34.1%,仅低于国有商业银行占比2.1%。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集中度进行规定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研究表明,发放小额贷款的银行需要提取相对更多的准备金以能弥补预期损失,对贷款收取的利率比商业银行的大额业务要高。根据现行规定,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其他农村金融机构没有规定。由于微型金融机构融资的特殊性,在流动性监管上也不同于商业银行的要求。
四、金融监管的经济政策支持和金融技术法律保障
金融监管须在良好的外部经济环境下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就金融服务可获得性的监管环境而言,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经济政策,以及金融技术法律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条件。
(一)经济政策支持
根据农业贷款的高成本、高风险和低收益特点,对提供农业贷款、农村保险服务的金融机构或者贷款(投保)对象提供财政贴息、保险补贴等方式的合理补偿,可以有效地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但是补贴必须适当。如果补贴不当会起到负面效应,具体表现为补贴由于缺乏透明度导致道德风险增加,造成财政负担过高、财政资金浪费,也会造成补贴俘获。在国外的补贴实践中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因此,设计适宜的补贴政策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货币政策的支持。货币政策支持体系主要包括差异性存款准备金政策、支农再贷款政策和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为了金融机构更好地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可以依据一定的风险程度和经营业绩对同种类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化的存款准备金率。截至2008年6月末,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执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17.5%,农村合作银行执行16.5%,农村信用社执行15%。其中,对涉农贷款比例较高、资产规模较小的1379家县(市)农村信用社执行12%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比一般商业银行低5.5个百分点。支农再贷款对支持农村信用社提高资金实力、引导信贷资金投向、扩大农户贷款和缓解农民贷款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支农再贷款额度的地区间调剂。2003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加快了农
村地区利率市场化的改革进程。利率的逐步放开,有利于农村金融机构根据成本覆盖风险原则,合理定价,实现自身财务可持续发展,增强服务农民的能力。如果利用行政手段压低利率,对商业性金融具有排挤效应,会减少农村的信贷供给。同时,低利率信贷成为稀缺资源反而会增加道德风险,而使普通农民没有机会获得贷款。
(二)金融技术法律的保障
电子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保障。制定专门的法律可以促进现代金融技术的发展,对ATN、互联网、手机金融、网络金融等电子金融业务进行规范,以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我国目前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电子金融业务覆盖面较低和制度。依据世界银行的报告,我国ATN地域覆盖率为每1000平方千米5.25个,每10万人拥有3.8个ATM。而英国ATN地域覆盖率为每1000平方千米104.46个,每10万人拥有42.45个ATM。美国分别为38.43和120.94。③我国的金融技术基础设施还处于薄弱环节,专门的法律制度仅存在于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制定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其他电子金融业务法律制度为空白,即使在《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中也存在着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制度。具体表现为,一是市场准入门槛过高。电子金融与传统金融业务比较而言风险更高,为了达到管理风险要求,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须满足更高的标准和条件,还需要履行繁琐的审批和报告程序,无疑会增加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往往会把微型金融机构排除在电子银行业务之外。二是审慎监管增加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该办法要求金融机构针对传统业务风险制定的审慎性风险管理原则和措施,同样适用于电子银行业务。金融机构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环境和运行方式的变化,对原有风险管理制度、规则和程序可以进行必要的和适当的修正。如果微型金融机构遵守和商业银行相同的电子银行业务审慎监管要求,其审慎监管成本会严重影响金融服务的供给能力。因此,应当针对普惠电子金融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法律以保障农民金融服务的权益。
注释:
①统计数据截至2005年12月。数据来源于亚洲开发银行于2007年10月的特别研究报告《低收入家庭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国际经验、改进措施和未来》第8页,本报告由Nimal A.Feraando负责。
金融制度创新范文6
关键词:农村金融;民间金融;黑龙江垦区;金融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8-0160-02
一、中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现状
根据清华大学中国农村金融发展项目组的调查结果显示农户借贷的主要来源:一是信用社,占借款总额的 35.62%;二是亲友乡亲借款,占到借贷总额的54.49%,由此可见,中国农村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平分秋色。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非正规金融的形式呈现多样化特点,当前的主要形式包括私人借贷、合会、地下钱庄,集资甚至高利贷等。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形式丰富多样,既有以一对一为主要特征的分散型民间金融活动、比如私人借贷、企业间借贷。 又有以一对多为主要特征的集中型民间金融活动,比如合会 、集资和农村合作基金会等,以及依法成立的非金融机构开展的融资活动。比如典当行、担保机构和房产中介机构等。
二、中国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民间金融信用不规范
农村民间金融活动一般基于共同的血缘、亲缘、地缘和业缘关系,融资双方比较了解,与融资相关的信息极易获得,能相对有效地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但是这种狭小的信用圈只是农村民间金融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选择,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资金缺口的持续增大,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必然会逐步向外部拓展信用圈。信用圈的扩大则会加重借贷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农村民间金融中的相当一部分信用活动不规范。其中信用欺诈就是农村民间金融信用不规范的一个突出表现。
(二)农村民间金融的运行机制不规范
1.农村民间金融的组织机构不规范。农村民间金融的组织方式是没有办公场所,没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没有在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这就是学术界为何将农村民间金融称为草根金融。农村民间组织中的这些不规范行为都应该是引起我们重视的,一旦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发生资不抵债,容易造成当事人逃避法律的制裁,不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2.农村民间金融市场的日常经营运转不规范。我们知道金融行业是对智力需求比较高的,对风险控制是比较严格的。农村民间金融的草根性就注定其缺乏智力、人才的支撑,那么其在日常资金供给、风险控制等等方面肯定是无法科学合理的管控,高息揽存,盲目贷款。
3.防范风险手段不规范,金融风险积聚。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在规避信贷风险时,采用的方法一般是提高利率水平,以高利率约束风险的发生,几乎没有采用提取存款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的风险管理方法。而当借款者出现还款危机时,贷款者和所有者常常会选择采用暴力等非正常的方式私下解决纠纷,却很少会求助政府的力量和法律。
(三)农村民间金融自发无序发展给国家和个人都造成不利影响
1.民间金融的高弹性利率会加重经营者负担,助长高利贷行为。许多企业或个体户从民间所借资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较高,比银行同期利率高3~4倍。过高的利率水平,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民间借贷资金主要使用者—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2.民间借贷容易诱发债务纠纷且难以得到法律的保障。由于民间借贷不规范,如无借据、缺乏担保、没有约定利率、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如果借款人丧失诚信,赖账不还,极易引发经济纠纷。当发生债务纠纷时由于农村民间金融的操作程序的简单不规范没有足够的证据去帮助受害方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农村民间金融的不科学发展影响到国家的宏观调控。民间借贷大都是在资金需求紧张迫切而银行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基本上是一个卖方市场,利率水平通常畸高不下,影响央行对利率的调控,给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
三、中国农村金融发展对黑龙江垦区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启示及借鉴
(一)明确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
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首先需要民间金融地位的确立。提高民间金融的地位,要从改变对民间金融的固有观念和明确民间金融合法身份两个方面出发。一是改变对民间金融的固有观念。对民间金融的认识,有一点应该澄清,即民间金融不等于非法金融。二是确立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在改变对民间金融观念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上正式承认民间金融,是促进民间金融发展的当务之急。
(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的制度
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由此可见,我们现在要讨论的并不是要不要民间金融的问题,而是怎样建立、监管、规范民间金融,使其享受“国民待遇”的问题。应该从完善民间金融的市场准入制度、确立合理的产权制度、完善民间金融法制建设等方面全面创新农村民间金融制度,给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制度和法律上的保障。
(三)改变政府的角色定位
民间金融自身存在的一些弊端为政府介入奠定了基础,但过多的政府介入又抑制了民间金融的发展,这就要求解决好政府的角色定位问题或者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保证政府的介入行为是恰当而有效的。当前决策的基点应在于两方面:一是政府对民间金融要有正确的态度,不仅仅看到民间金融本身存在的风险,更要看到民间金融这种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二是积极转变监管理念,构建“服务型监管体系”。政府要积极鼓励民间金融活动,依法将其纳入监管体系,在对其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管的同时,提供业务咨询和引导服务。
(四)加强民间金融的监管立法工作
第一,完善民间金融监管立法。在民间金融合法化的同时,需要监管法制建设同步跟进。第二,实施分类监管政策。实际上,同样作为民间金融组织,由于规模、业务范围、财务状况和资质水平等方面的不同,其风险水平也存在巨大差异。因而,监管当局应将它们划分成不同的类别,区别对待,确立合适的标准然后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监管。第三,完善民间金融信息监测制度。监管部门应该及时掌握民间金融的规模和利率,通过农村金融监管组织定期采集民间金融活动的有关数据,及时掌握民间金融活动的资金量、利率水平、交易对象,为有关部门制订宏观经济政策提供数据支持。第四、构建民间金融的行业自律制度。从民间金融的发展历程来看,行业自律在辅助政府监管民间金融的过程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民间金融的特性来看,基于一定的亲缘、血缘、地缘发展而成,民间金融活动的参与各方通过非正式的信用约束往往比政府监管更有效率。
(五)推进民间利率市场化改革
民间利率市场化有三方面的好处:其一,有助于抑制农村资金“城市化”的倾向,使原来“逃离”农村市场的资金回到农村,相应地降低农村融资活动的利率水平。其二,可以引导部分民间金融“浮出水面”,向规范化、合法化方向发展。其三,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盈利水平,使其能够做到可持续发展。
(六)提高参与者的综合素质
规范黑龙江垦区民间金融发展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垦区农业经济发展,造福广大城乡人民,而农民在黑龙江垦区民间金融发展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应该从提高农民教育素质、加强农民法制教育、提高农民的金融素质等方面全面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和技能,保证民间金融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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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3-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