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监测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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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监测方案

污染源监测方案范文1

关键词:固定污染源 连续监测 安装位置浓度对比

2005年9月《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颁布,明确了排放连续监测(CEMS)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有效数据可作为监管依据,原来的HJ/T75-2001已不能完全满足现有的环境管理发展的需要。2007年颁布的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以自动监测为环境管理服务,提供执法依据。强化政府管理功能和监督管理效力,简明扼要,便于管理实施。此标准是各级环保部门开展烟气排放连续监测(CEMS)工作的指导性规范。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CEMS)主要由颗粒物监测子系统、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烟气排放参数测量子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与处理子系统组成。根据铁岭市排放连续监测现有状况,只有少数企业安装了气态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以中电国际辽宁清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为代表)。

1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安装位置的要求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CEMS)数据准确与否和排放连续安装的位置有很大关系。在烟道中烟气速度场和烟气浓度场的分布是不均匀的。一般情况下,速度场是中心处速度快,靠近管壁处的速度慢;而烟尘浓度场,在垂直烟道中,中心处烟尘粒子较小,浓度也较低,靠近管道壁处的烟尘粒子较粗,浓度也较高;而在水平管道中,上部烟尘颗粒较细,浓度也低,而在下部颗粒较大,浓度也偏高,特别是在烟气流速较低的烟道中更为明显。另外,烟道(从锅炉出口至烟囱入口)在走行中也有拐弯、风机、闸门等变径处,这些地方的气流因受干扰而产生涡流,严重影响速度场和浓度场的分布。因此,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CEMS)测定烟气污染物浓度时,测量结果是否准确、是否有代表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测试开孔位置选择的正确与否。

1.1 选择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测试点的一般要求

1.1.1位于固定污染源排放控制设备的下游;不受环境光线和电磁辐射的影响;烟道振动幅度尽可能小。

1.1.2安装位置应避免烟气中水滴和水雾的干扰,不漏风。

1.1.3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CEMS)的工作区域必须提供永久性的电源,以保障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的正常运行。

1.1.4采样或监测平台易于人员到达,有足够的空间,便于日常维护和比对监测。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5米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Z字梯/旋梯/升降梯。

1.1.5为室外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CEMS)装置提供掩蔽所,以便在任何天气条件下不影响烟气排放连续监测(CEMS)的运行和不损害维修人员的健康,能够安全地进行维护。安装在高空位置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CEMS)要采取措施防止发生雷击事故,做好接地,以保证人身安全和仪器的运行安全。

2 选择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测试点的具体要求

2.1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道和烟道负压区域。

2.2测定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对于颗粒物CEMS,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倍烟道直径处;对于气态污染物CEMS,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2倍烟道直径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0.5倍烟道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当安装位置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尽可能选择在气流稳定的断面,但安装位置前直管段的长度必须大于安装位置后直管段的长度。

2.3为了便于颗粒物和流速参比方法的校验和比对监测,烟气CEMS不宜安装在烟道内烟气流速小于5m/s的位置。

2.4每台固定污染源排放设备应安装一套烟气CEMS。

2.5若一个固定污染源排气先通过多个烟道后进入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时,应尽可能将烟气CEMS安装在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上,但要便于用参比方法校验颗粒物CEMS和烟气流速CMS。不得只在其中一个烟道上安装一套烟气CEMS,将测定值的倍数作为整个源的排放结果,但允许在每个烟道上安装相同的烟气CEMS,测定值汇总后作为该源的排放结果。

2.6火电厂湿法脱硫装置后未安装烟气GGH(气―气换热器)的烟道内,由于水份的干扰,颗粒物CEMS无法准确测定其浓度,颗粒物CEMS可安装在脱硫装置前的管段中。

2.7固定污染源烟气净化设备设置有旁路烟道时,应在旁路烟道内安装烟气流量连续计量装置。

2.8当烟气CEMS安装在矩形烟道时,若烟道截面的高度大于4米,则不宜在烟道顶层开设参比方法采样孔;若烟道截面的宽度大于4米,则应在烟道两侧开设参比方法采样孔,并设置多层采样平台。

2.9点测量CEMS的测量点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2.9.1颗粒物CEMS的测量点位离烟道壁的距离不小于烟道直径的30%,气态污染物CEMS、氧气CMS以及流速CMS的测量点位离烟道壁距离不小于1米。

2.9.2位于或接近烟道断面的矩心区。

2.10线测量CEMS的测量点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2.10.1颗粒物CEMS的测量点位所在区域离烟道壁的距离不小于烟道直径的30%,气态污染物CEMS、氧气CMS以及流速CMS的测量点位离烟道壁距离不小于1米;中心位于或接近烟道断面的矩心区。

2.10.2测量线长度大于或等于烟道断面直径或矩形烟道的边长。

3 测试中电国际辽宁清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连续监测与实际监测数值比对。

监测所用仪器TH880―Ⅴ型烟尘微电脑平行采样仪在监测前经计量检定合格。现场测试期间,生产设备正常且稳定,并通过调节固定污染源烟气净化设备而达到某一排放状况,该状况在测试期间保持稳定,流速、烟温稳定正常。对比值见下表。

4 结论

4.1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CEMS)测定烟气污染物浓度时,要正确选择测试开孔位置,保证测量结果准确、具有代表性。

污染源监测方案范文2

2015年,__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要实现“6个目标”,即: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率达到95%以上,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80%以上;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达到80%以上,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5%以上;监督性监测完成率达到90%以上,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以上。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

州环保局按照环保部办公厅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精神和省环保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减排监测体系指标职责分解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监测体系建设年度计划。并将建设计划任务进一步分解到县(市)区和企业,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有序推进,建设任务按时完成。

(二)全面推进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验收、有效性审核工作,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

1.州环境监察局按照环保部下发的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依据有关文件要求,确认考核基数。同时要推进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和仪器设备更新换代工作,规范数采仪的安装,做好自动监控设备新建与更新安装计划。各县(市)区环保局应密切配合州环境监察局,根据计划任务积极推动工作开展,确保按计划实施并按时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验收等工作。

2.州环境监察局每季度对本地区通过验收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进行一次有效性审核,对未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限期整改,并及时跟踪整改进度、完成整改验收,确保已通过有效性审核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提高数据传输有效率。

3.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完善污染源监控中心和现场端数据传输建设,加强对监控中心运行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在线监测数据及时稳定传输,有效发挥监控中心对污染源的监控作用。

(三)大力推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与信息工作。

企业自行监测工作仍然是今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的重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企业在节能减排中的主导作用,督促国控重点污染源开展企业自行监测工作。企业自行监测与信息要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省有关文件的要求开展。要高度重视企业自测工作,健全完善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督促企业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在生产时段内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没有自测能力的企业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各国控企业要建立自行监测原始记录台账制度,并认真执行;州环境监察局、州环境监测站和国控企业要按照办法中的要求在贵州省国控企业减排监测信息网上及时、完整地自行监测结果。

(四)继续做好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与信息工作。

州环境监测站完成2015年贵州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监督性监测与信息要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开展。

1.制定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

2.制定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

3.对10%的国控企业开展质量控制检查和现场抽测;

4.建立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5.编制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比对监测季报、年报、质量保证与控制报告并及时州环保局及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6.州环保局要按照办法中的要求在州环保局官网及贵州省国控企业减排监测信息网站上及时、完整地监督性监测结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和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督促,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二)理顺、完善工作机制。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涉及总量、监测和监察等部门。要明确减排监测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工作任务,量化指标,分解任务,将任务落到实处。各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确保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工作经常化、网络化、制度化。

(三)加大建设力度。加大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的投入,落实配套资金、专项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保障污染源监控、监督性监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所需的资金支持,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顺利开展。

污染源监测方案范文3

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减排监测,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3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3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及我省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国控及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国控及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第四条国控及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按国家及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布的名单为准。

国控重点污染源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并公布的占全国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

省控重点污染源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并公布的占全省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的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第五条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上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以此上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上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进

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第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负责,验收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运行由排污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必须与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并实时传输数据,其中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必须直接传输上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负责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实验室比对监测,其中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自动监测系统的实验室比对监测由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

第八条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国控重点污染源和省控废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实验室比对监测为每季度一次,省控废气重点污染源和其它污染源为每半年一次。

第九条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要求联网的污染源,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国控重点污染源和省控废水重点污染源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一次,省控废气重点污染源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半年一次,其它污染源监测频次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十条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承担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排放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地方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统一质量控制考核,并适时组织交叉检查。

第十一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采用的监测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环保行业标准,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和统计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机构的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

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要切实保障直接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经费,补助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将其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污染源监测方案范文4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监测 问题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 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环境监测,主要是从保护环境出发,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以及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环境监测计划,以监控环境污染、防止环境质量下降、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环境监测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地位和作用

环境监测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环节,贯穿环境影响评价的整个过程。环境评价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首先必须委托监测部门对项目拟建地进行环境本底监测,在环境本底值未超标的情况下再对具体项目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并制定监测计划;项目建成后并试运行3个月后,必须对项目进行验收监测,以确保环境影响评价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到位;在项目运行一段时间后,进行回顾性评价。总之,在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初期、建设期、运行期及后评价期都需要环境监测数据来支持。

环境监测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环境监测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只有通过对建设项目拟建地进行环境现状调查,开展环境监测,才能得到真实的环境现状数据,进行正确的环境质量现状评价。②通过追踪分析已有污染的特点、分布情况和环境条件,寻找污染源,预测污染变化趋势,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依据。根据监测数据,结合同步观测的气象、水文等资料和污染源料,验证或调试评价预测模型,为拟建项目地区常规监测点的优化布局和项目环境监测计划的制定提供依据。③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建设项目环境监测计划是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管理部门执法的依据之一。环境监测计划的执行能预防和及时发现企业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也可及时发现环境保护措施的不足,是确保区域环境质量的有效措施。④通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可验证建设项目周边地区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管理的目标要求,同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质量进行检验,这也是对环境评价单位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质量进行定量考核、监督与管理的重要措施。⑤相同类别的已建建设项目环境监测资料为拟建建设项目提供类比调查的依据。

2.环境监测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根据工作阶段,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监测的基本内容可分为两个部分。

2.1 调查阶段所进行的环境监测

该阶段的监测主要是根据项目的评价等级、经济条件以及对环境产生的主要影响,选择适合的监测对象和环境因子,确定适合的监测范围,选择正确的检测方法,并制定一个较优的监测方案。在制定监测方案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①经济、实用的原则。在制定监测方案、设计技术路线、配置技术装备时,应做费用效益分析,尽量做到既符合实际要求,又节约费用。②优先污染物优先监测的原则。优先污染物包括:毒性大、危害严重、影响广的污染物;污染呈明显增加趋势,对环境具有危险的污染物;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污染物质等。③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环境问题的复杂性要求在制定监测方案时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监测技术路线进行监测,以获得最多的环境信息。同时,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环境评价单位提供的监测方案进行监测,在监测过程中最好有环境评价单位参与该项目监测方案制定的人员进行协助监测。当监测方案执行有困难时,应及时与环境评价单位进行联系。监测采样时应注重对外界环境的观测,严禁在监测采样技术导则所禁止的条件下进行工作;采样中遇到异常情况,应在监测报告中予以说明。环境监测的全过程应严格遵循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原则,以正确反映环境质量及其时空变化。

2.2 竣工验收过程中的监测与调查

该阶段监测与调查的主要内容有:环境保护管理检查、环境保护设备运行效果测试、污染物达标排放监测、环境保护敏感点环境质量的监测以及生态调查。监测过程中应注意:监测一般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监测污染因子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中确定的污染因子,监测过程中严格遵循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原则。

3. 环境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在环境监测中,由于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干扰限制,致使监测频率低、监测点位不全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使获得的监测数据不具代表性,某些监测数据结果不能准确地反映环境的实际状况。同时,由于时间和经费的原因,环境评价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一些监测工作进行压缩或省略,为了赶进度,监测单位对于某些监测项目的分析未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操作,如固体废物或土壤的监测分析本应在磨碎后自然状况下进行风干,但为了省时间而采用烘干。此外,在生态环境监测方面,由于方法、技术及数据表述形式等方面的不足,造成该工作目前处于空白状态或无实际运用价值,大多数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只是走形式。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监测数据准确性不高,不能及时、准确地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从而影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质量。

污染源监测方案范文5

一、渔业污染事故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1.渔业污染事故取证的时间性问题

不同鱼类对不同污染物的耐受力不同,致死浓度也不一样,致死时间更与不同鱼类、不同鱼体体质有关,有的污染物如重金属,即使超标几十倍也不会造成急性中毒死亡,而是在鱼体内富集,人们吃食后会严重危害健康。有的污染物排放不存在超标现象,却会给渔业水体造成破坏直至鱼类死亡,如污染源存在偷排现象时,情况会更严重。

有时渔业污染发生事故,按到报案要求取证时,污染源有可能已经正常排放,污染物甚至已经停止排放或者造成鱼类死亡的水体水质情况已改变,从而给取证造成困难,使得受害者无法取得直接证据。

2.渔业污染事故取证的代表性问题

有资质对渔业水体进行监测的部门在接到报案后,往往是该水体已发生大面积鱼类死亡,水体中污染物浓度高峰期已经过去,污染物浓度因水体自然降解、水体中生物的吸收、腐植物的吸附而有所降低,导致取样缺乏一定的准确性、代表性,从而引起监测结果与事实不符,缺乏科学合理性。如现场是取瞬时样的时候,代表性则更差,因为瞬时样不足以说明整个污染事故发生的过程中,污染物浓度随着时间分布和空间分布的规律,更难以取得污染物最大浓度值,从而使受害者在日后的举证中缺乏足够有力的证据。

3.鱼类死亡原因难以明确界定

渔业水质标准中的指标值仅仅是定义为不能保证鱼虾贝类等水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超标不一定会使鱼类在短期内死亡,不超标也不能说明鱼类就一定安全无事,造成鱼类死亡的直接和间接原因很多,如果事故发生没有及时请渔业专家确定鱼类的死亡原因,则现场取证的监测单位在监测项目的确定上就会存在很大困难,甚至其监测结果无法真正的反映出水体受污染的程度、鱼类死亡的直接原因。由此得出的监测结果也就无法起到法律举证的作用了,造成举证失误。

4.现场取证时容易忽略的其它方面

现场取证时经常会只对发生事故的水体进行监测,不对污染源开展调查、不对事故水体和无发生事故的水体对照取证、仅作定量分析而不做定性取证等,这些都是容易被忽略的。另外,事故原因是由多家污染源排放造成时,对污染物的源头追踪监测显得尤为重要。所以监测取证时必须有周全的监测方案、合理的监测项目、科学的取样方法,其结果才能完全反映造成污染事故的真正原因。

二、快速、正确处理渔业污染事故的对策

1.坚持及时报告、迅速取证原则

受害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迅速到达现场调查取证,调查人员应请在场人员或有直接关系的见证人出证,做好调查笔录。必要时要做好现场拍照、录像,进行水质化验、监测,事故还在持续的要做好水质监控工作。

2.及时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在现场调查取证时,应及时将具有代表性的鱼类尸体送往有关部门进行鱼体解剖,由渔业专家判定,并提出鉴定意见,给监测部门确定监测方案提供依据。判定鱼类死因也是日后落实污染事故责任的最重要依据。

3.坚持现场明确责任

受害者及事故调查处理部门在现场取证的同时,必须查找污染源,对可能造成该次事故的责任污染源业主,应立即通知到现场,三方人员一同查看现场、分析原因,对现场出示的人证、物证、采访记录等三方过目后,签字备查。

4.灵活运用举证责任转移的原则

所谓举证责任转移,是指诉讼中原来由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由于某些规定或法律推定后转移到由被告举证。这种情况仅适用于原告举证十分困难,甚至不能举证的特定民事侵权诉讼案。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即可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因为污染产生的影响缓慢,造成鱼类死亡的机理复杂,而被告(污染源主)掌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性能、排污量、熟悉污染物的引成机制及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通过举证及反驳原告的主张是最有利的,故当原告在渔业污染事故中举证困难时,法院可要求被告如能举证其排放物完全达标,对鱼类生存环境不造成污染损害的,就可免去赔偿责任,否则就要对污染事故负责任,从而保护受害者的正当权益。

5.充分发挥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调解、仲裁作用

污染源监测方案范文6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建设处于高速发展的模式中,但由此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也原来越严重,严重影响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治理和保护环境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了。保护环境应该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很强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新项目的规划和建设中加强了环保审批的地位。做好规划和建设中项目的环境监测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数据,是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基础和重要依据,最终直接关系到环评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在新项目的审批和建设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监测工作体系不够科学,一般都是先由环评部门出具环境监测方案,然后由监测部门负责具体的环境监测工作,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环境监测部门的主观能动性,降低了它们对环评监测的管理积极性,对规划和建设中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十分不利。

2、环境监测的作用

环境监测在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其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各个阶段主要发挥着以下作用:一、环境监测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发挥着基础支撑作用,项目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做好拟建地环境状况的调查工作,环境监测提供的环境数据是开展环境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二、对于已经发生的污染事件,环境监测能够及时跟踪污染的特点,发现污染源,并对污染的发展情况和变化趋势做出预测,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数据支持;三、在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阶段,环境监测工作人员也要做好周边区域的环境监测工作,验证环境质量是否符合相关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是否达到环境管理的建设目标。

3、环境监测的管理

近年来,随着环评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大,环评的市场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目前,环评机构的数量非常庞大,且还在进一步增加中,造成环评机构的发展十分不均衡。有些环评机构虽然具备环评资质,但是其配套设施和技术的建设没有跟上,还不具备提供科学有效环评结果的能力,在环评实际工作中存在着违规操作甚至严重违规操作的现象。因此,加强环评行业的规范化建设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很多建设单位并不具备环评能力,会选择市场化的环评机构进行项目的环境评价。环境监测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因此,必须努力提高环境监测的质量,加强环境监测的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监测的具体工作是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实施和开展的。目前,我国的环评文件审批程序存在一定的弊端,许多建设项目在评审阶段,在没有对环评单位起草的监测方案进行评审的条件下,就直接进行项目报告书的评审,因此,在报告书的专家评审阶段,经常出现专家就环境监测方案的不足之处提出修改意见的情况,最后既耽误了项目的建设工期,又造成了财力和人力的浪费。为此,监测部门应该切实履行好职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环评监测的质量加强管理,对环评单位出具的监测方案,一定要仔细审查,及时发现方案中的错漏和不足之处,保证监测结果具有代表性和科学性。

3.1环境监测方案的审查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环境监测方案通常由两个部分组成,即环境现状监测和环境污染源的监测,环境监测的具体内容包括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率以及监测的方法和标准规范等。环境现状监测是对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的现实状况进行分析和监测,监测结果将直接作为所在地环境数据的本底值;环境污染源监测则是针对现有工程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达标情况进行分析和监测,监测结果将作为工程项目排污源的估算依据。

(1)监测点位、因子和频率的审查。环境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和科学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测点位的选择和监测因子和频率的确定。在确定环评方案中监测点位的布设位置以及监测因子和频率时,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执行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的规范要求,并认真考虑工程项目对环境监测的实际要求,有力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代表性。

在环境监测方案下达给环境监测部门后,监测部门应该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投入到实际工作中。首先应该知悉项目的评价等级,安排工作人员进入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和确认,并对环境监测方案进行初步评审,确保监测点位的布设不出现明显的错误和遗漏,同时确保点位和频次的选择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监测规范和技术导则的具体要求。对于发现的问题,监测部门应该与环评部门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并拿出具体解决方案,最终形成完善的环境监测方案。

(2)监测方法和标准的审查。近年来,我国逐渐重视并加强环境的保护和治理,相应地出台来一系列的标准和法律法规,环评人员应该及时关注环境监测方法和标准的更新,而不是仅仅重视排放标准的变化,在制定监测方案时,要严格参照和引用新标准和新方法,数据的统计和分析也必须参照新标准的规定。

(3)历史监测数据引用合理性的审查。历史监测数据的合理引用对节省建设单位的监测费用和减轻监测部门的工作任务有着重要意义。但引用历史数据时,一定要做好数据时效性的审查,引用的历史数据最好是一年以内的环境监测数据,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将引用期限适当放宽至2年,但2年以上的历史数据由于不具备足够且可信的参考价值,一般是不能进行引用的。

3.2环境监测质量的管理

工作人员应该将环境监测的质量当成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努力做好环境监测质量的管理,这是保证监测数据科学性和有效性的必由之路。(1)采样管理。选择环境监测采样过程的点位时,必须严格执行修订后的环评监测方案的具体要求,并严格按照行业现行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做好样品的采集、运输、保存和交接工作。工作人员在现场采样时,要注意取样点是否有异常情况,并做好记录,确保 取样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环境质量状况。(2)分析测试管理。进行环境监测数据的测试和分析时,应该优先参考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和方法,需要对标准作出变更,采用国际标准时,应该做标准适用性或者等效性实验,并由本单位对检测 结果进行保存。(3)质量控制管理。在进行每个监测项目的实验室分析时,至少留取10%的样品数量作为平行样进行检测分析;对于需要做质量控制样品的监测项目,至少留取10%的样品数量作为质控样品进行检测分析。(4)监测结果管理。对于环境监测结果应该落实三级审核,尤其是要做好历史监测数据与相关数据的比对分析。如果发现数据异常,应及时查找原因,或者重新安排监测。

4、结束语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监测的管理,是确保监测结果科学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措施,环境监测部门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并落实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