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金融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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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金融制度

财政金融制度范文1

【关键词】高职院校;学历教育;职业技能教育;问题;对策

一、“双证融通”的影响因素

(一)“双证融通”衔接机制有待提高

大多数高职院校采用“双证书”的教育管理模式,但在衔接管理机制上有待提高。就学历教育而言,各高职院校是依据教育部的文件精神以及本校的专业实际情况来设计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的。而职业资格培养而言,主要的设计标准是职业资格的考证内容。在“双证书”并轨式教育中,由于两者缺乏合理的衔接管理,使学历教育课程体系的统一性与职业资格培训内容的多样性产生了摩擦。例如,学历教育注重对学生理论知识的培养,而缺乏足够的实践操作培养。而职业资格的培训则独立于常规教学活动之外。这就造成很多学生反映考证的内容在平时的课堂中接触得并不多,要获取职业资格证,往往要依赖报名参加专业培训班。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平行进行,而不是有机结合,不能真正实现提高学生职业技能的高职人才培养目标。

(二)实践教学设备不能满足双证融通的实施

充足的实践教学条件是保障“双证融通”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而职业资格的教育对于实操部分的要求尤为重要,但部分院校的实践条件有限,如实训室设备不足,设备较为落后,跟不上企业发展的需求,导致学生在实践操作这一环节缺乏真实的工作环境。

(三)双证融通的教学条件有待完善

“双证融通”既强调学历教育的重要性,也突出职业资格的培养。对于师资力量的要求更具针对性。部分高职院校教师缺乏企业工作的经验,实习实训的教学指导能力相对薄弱。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技术的不断创新,市场的需求也日益变化,特别是对于人才的需求标准,聘用员工所掌握的技能要求,也相应发生变化。这对于高职院校是否能够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实操内容,以便更好地适应企业、市场的变化,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二、高职院校实施“双证融通”的对策探究

针对上述的问题,笔者通过在实践工作中不断总结,认为可以通过课程教学的改革、校企合作等方式“双证融通”的人才培养模式。

(一)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健全“双证书”衔接机制

其实,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教育的本质都是为了促进应用型、技能型、实践型人才的培养,在教育理念上是可以相融的。为了切实推进“双证书”模式下的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高职院校应始终坚持以能力为本位,以就业为导向,全面促进学生的职业能力。在学历教育的层面上,学院突出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核心的高职特色,加大实践教学在整个课程教学的比重,重视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紧密结合劳动部门的职业资格标准,及时调整教学设计内容,为学生提供“教、学、做”三位一体的平台,促进职业操作技能的提升。

(二)坚持“工学结合”道路,全面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

为推进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与企业的实际需求接轨,让课堂教育与专业资格证的考评内容接轨,高职院校应坚持“工学结合”的道路。通过建立校外实训基地,运用校企合作单位这一平台,扩宽学生的实操训练渠道。这种“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方式,让学生巩固了专业理论,也增强了学生的实践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因为学生实操训练的平台是在校外实训基地,他们能更好地接触、学习当前企业的专业技能需求,完善了课堂教育内容单一传统这一不足,使学生专业技能与企业的实际需求接轨。同时,高职学院还可以结合相应的职业资格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修订学生技能考核和课程成绩的考评方式。

(三)加强双师型教师的培养

“双师型”教师对于双证融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切实保障职业资格的培养与学历教育的相融,促进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学校可以计划性地组织在校教师到校企合作单位学习。按照专业的要求并结合企业的情况,安排教师到不同的岗位轮训。通过这一方式,扩宽教师提高职业技能的渠道,并更大程度地保障了高职院校及时了解本专业的职业资格标准,及时掌握企业对人才需求的最新标准和企业前沿技术。这样对于学生的教学内容、课程设计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保障在校的教学内容与社会的最新技术接轨,培养更符合企业需求的应用型人才。与此同时,高职院校还可以招聘企业高管或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通过他们自身的实践经验,教授在校学生专业技能。这对于“双证融通”的有效实施提供有益的帮助。

(四)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学生合理考证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部分高职院校的学生在职业资格证书的考取问题上,存在取舍的困难。他们不清楚哪些证书更加适合未来的就业前景,甚至部分学生存在盲目考证的现状。这需要高职院校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学生合理考证。我们可以充分抓住新生入学教育这一平台,介绍所学专业的课程内容以及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报名时间、作用等,引导学生有针对性地选择和学习。同时,我们也可以开展考证相关的专题讲座,邀请有经验的专业教师或往届学长学姐分享学习与考证经验,协助学生合理考证。

(五)创建校企文化,培养职业素养,深化“双证融通”人才培养模式

笔者认为,“双证融合”的人才培养目标并不是局限于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单纯获取,而是培育适应社会发展的“实践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而职业技能素养更是其中的一部分。高等教育的本质在于立德树人,德育的培养也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教育的过程中,如何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也是我们必须重视的问题。

培养高职院校学生的职业素养,要强化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学院可以紧抓入学教育这一平台,从入学初期开展专业讲座,介绍专业课程设计、专业内容以及就业前景,同时邀请往届优秀毕业生到校开展学习经验交流,让学生在整体上把握本专业的课程结构,以便更好地进行专业目标设计。同时,学院邀请企业高管到校分享,通过企业优秀员工,先进人物事迹的教育,不断优化学生对企业的认识。

培养高职院校学生的职业素养,要营造企业氛围,构筑职业环境,促进学生职业素养的形成。学院引导各系结合专业特色,紧密联系企业需求,打造品牌活动。如计算机专业,面向市场需求,组织学生开展IT技术能手大赛,网页设计大赛等,将学生活动与企业需求联系,以此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营造企业环境。

以学生专业社团为载体,大力开展公益活动,这是塑造学生职业素养的重要途径。如工科系结合自身专业优势,开展义务维修、安全用电宣讲会等公益活动,加强学生的服务意识。

参考文献

财政金融制度范文2

【关键词】新时代;农村;财政金融体制;创新模式

“三农”问题一直以来是我国农村发展的主要问题,从本质上而言,“三农”问题即是农村经济发展问题。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现状来看,资金不足问题影响到其发展前景。而财政金融体制的构建,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核心内容,科学、合理、有效的财政金融体制是农业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撑。新时代下,农村应推进财政金融体制的创新,使其满足当前农村、农业发展形式,以此提升农业经济增收。

1新时代下农村财政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

1.1农村经济发展缓慢

从当前农村业态发展现状来看,农业占据重要地位,农业生产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农村经济发展效度。但农村农业发展水平低,现代化农业、特色化农业发展较为缓慢,制约了农业发展效度。由于农村经济发展速度较为缓慢,对信贷机构的吸引力不足,是农村财政金融发展滞后。

1.2农村财政金融覆盖率低

农村财政金融覆盖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效度。众所周知,良好的财政金融覆盖面,能够为农村农业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撑,推进农业生产向现代化模式发展,以此通过农业增收带动农村经济。但从当前财政金融覆盖情况来看,财政金融覆盖率较低,大都有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银行等机构支撑农业信贷,甚至一些偏远地区,信贷机构支撑效度不足,影响到农业生产增收效度。

2新时代下农村财政金融体制创新的阻碍

2.1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缺乏

随着现代化农业发展与推进,极大的提升农业生产值,增强农村经济增收。但不少农村地区现代化农业发展力度不足,农业生产还是依靠“天”,未能够形成配套的政策保险体系,导致农村信贷机构覆盖率底下。因此,急需农村财政金融体制的创新模式,立足于当前农业发展需要,推进现代化农业发展进程,实现农业生产增收,以此带动农村经济。

2.2成本补充措施不到位

在农村财政金融发展历程中,信贷机构对农村地区提供的金融服务,由于农村市场发展水平低下,使信贷机构在金融发展过程中不能够覆盖成本,使一些信贷机构在农村发展步伐止步不前。究其原因,是农村财政金融体制中,缺乏信贷成本补充措施,影响到农业生产效度。与此同时,各级政府对农业生产补充力度不足,不能够激励信贷机构在农村发展积极性。在我国虽然政府较为重视“三农”问题,加强对农村地区的扶持,但由于种种因素,使政府优惠政策普及力度不足。

3新时代下农村财政金融体制创新模式路径

3.1推进农村基层政权革新

在农村财政金融体制创新中,需要以推进农村基层政权的革新为导向,以此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当前,农村基层财政负担较为沉重,究其原因是农村基层公教人员众多,基层公共财政支出费用成为农村经济支出的一大经济项目,阻碍农村经济快速的发展。在农村发展历程中,农村基层财政支出不断的加大,会是农民负债越来越多,影响到农民经济增收,不利于农村有序发展。与此同时,一些地方存在工作不合理情况,诸如养了一些不该养的人等事例,违背了农民发展意愿,使脱离群众,加重农民发展步伐。因此,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增强人们对政策制度的认可度,减轻农民负重,促进农业经济增收。

从长远发展视角来看,可以操作的方法是对农村基层政治体系改革。我国自古以来,政权最低的一层到县一级。在农村基层政治改革中,可以将乡(镇)一级进行明确定位,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党政策方针的宣传,以党性规范工作人员工作形式。与此同时,建设乡派出所,对其人员、经费的情况交由政府进行把控,推进农村社会经济稳步发展。从近期发展视角来看,需要大规模的撤出乡镇。基于乡镇管辖范围下,公共管理成本较高,撤出乡镇能够协调政府经济收入,降低政府经济成本指出。与此同时,加强政策引领,国家应根据农村经济增收情况,出台相关的政策加以引领,解决“三农”问题,使农村以政策方针为导向,推进财政金融体制的创新与改革。

3.2推进财权与事权的相融合

新时代背景下,在农村财政金融体制创新过程中,明确乡镇政府的主要工作职责,对提升农村社会公共服务、公共产品服务具有促进意义。因此,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历程中,推进财权与事权的相融合,改变水电、道路、农业、学校等公益投资项目活动,使这些活动重集体经济活动中分离,成为独立的经济往来活动模式,以此减少乡镇经济指出活动。例如:为了加快农村经济发展,道路维修是必要的,道路的畅通,促进城乡经济的往来,吸引信贷企业融入到农村经济发展中,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大量的资金,以此促进农村经济只能说。基于道路每年都需要维修,这就需要推进事权与财权的相融合,加强监管力度,明确经济支出活动的合理性。

3.3加强成本补充措施服务机制的构建

在农村经济发展历程中,经济支撑是必不可少的,具有一定的充足资金,推进农村产业的增收与转型。因此,在新时代背景下,农村财政金融体制创新,需要加强成本补充措施的构建,为信贷机构提供成本补充机制服务模式,管理信贷企业到农村地区发展,为农村农业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撑,提升农民经济收入。例如:相关政府根据农村发展模式,加强成本补充措施服务机制的构建,为信贷企业到农村发展提供政策的保障,带动农村经济发展。与此同时,加强农村其他产业的发展,诸如旅游产业等,为农村发展提供平台,吸引信贷机构的参与,进而实现共赢发展模式。

4构建农村财政金融协调体制

在农村财政金融体制创新中,需要构建农村财政金融协调体制。首先,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性。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应快速的实现城乡经济发展持平模式,缩小城乡经济发展的差异性,促进农民纳税,增强农民社会发展地位,以此实现城乡税收统一模式。其次,构建农村民主财政,推进农村民主化社会发展模式的进程,明晰各级政府在农村财政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价值与地位,推进财政金融体制的进一步革新。与此同时,加强政策约束能力,规范工作人员工作模式,增强农村经济发展的规范性、合理性、科学性。最后,需要多路径的拓展融资渠道,确保农村公益活动、教育事业等活动的开展,树立公共财政理念,加强财政投入,进而促进农村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5构建财政金融保障体制

在农村财政金融体制创新中,构建财政金融保障体制,重点突破农村固有体制,加强融资,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首先,进一步明确政府在农村事权中的价值,合理的划分事权、财权等工作模式。其次,改革共享制度,包括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等实行国际通行的税基分享制,税基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不同层级的政府共享税基,以此促进社会资源的共享性,促进财政金融体系的构建。

财政金融制度范文3

关键词:经济发展;财政与金融政策;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0-01

财政与金融政策对我国的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我国各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经济的发展反过来也促进了财政与金融政策的有效性很大程度的提高。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下,我国财政和金融政策务必要保证资源优化配置为前提,优化现有的社会生产力,大力扶持新兴产业的发展。因此,要通过实施一系列积极有效的财政与金融对策促进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下面将对我国促进经济发展的财政与金融对策进行进一步探讨。

一、财政与金融政策概述

财政政策简而言之就是指体制化的财政措施,实现国家财政职能。财政政策是一个国家依据某个阶段的经济形势和发展状况指导财政分配活动,以及平衡各级财政分配关系的准则性政策,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财政政策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金融政策是中央银行根据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对货币、利率和汇率水平进行调节,从而影响国家宏观经济的方针和措施。财政与金融政策体系的都不是单一的存在,分别包含各自的庞大的体系。财政政策分为七个政策内容,包含国家预算政策,财政支出政策,税收政策,国债政策,投资政策以及补贴和出口政策。金融政策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货币政策,利率政策和汇率政策。财政与金融政策共同促进经济的发展。

二、促进经济发展的财政与金融对策

(一) 转变发展理念,确立清晰的指导思想

我国经济发展初期只是在单纯的追求经济发展,没有将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当前,促进经济发展务必要将财政金融政策作为出发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为主要任务,加快步伐调整经济结构,不断推进资源节约型经济的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经济发展社会。开辟新型工业化道路,重视人们群众对于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应该将社会的客观需要和政府的财政金融政策有效结合,具体表现为充分利用国家财政和金融政策,尽可能大的加大财政投入,使得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环境是良好的,保证经济市场的公平竞争,使得社会群众享受平等的公共服务,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同时,要优先考虑到政府的财政金融的供给能力,做到量力而为,保证经济全面快速发展的同时还要适应当地政府的实际财政金融能力。

(二)增强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优化和壮大财政金融基础

财政与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首要是要改变以往单纯的依靠财政资金的大量投入,在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采取体制调节和政策指引等财政金融手段,促进经济增长。经济结构调整的最终目的是要将传统的经济的产业转变为具有一定科技含量,附加价值较高的高新技术产业。财政和金融政策要注意渐渐的推出具有一般竞争性的产业,加大力度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财政与金融政策还需要考虑重点扶持国家服务行业,在服务行业中大力发展物流,信息服务以及金融保险等产业。财政与金融政策大力支持农业,对农业产业化生产进行重点扶持,将农业龙头企业与专业组织有效结合,保证优势农产品经济结构得到有效调整,逐步形成优势产业经济区,提高经济运行质量。

(三)财政与金融政策大力支持社会事业建设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失衡已经是多年来一直存在的问题,短期内通过有效的财政与金融政策也难以调整到平衡状态。所以,社会事业的发展对需要财政资金的大量投入,但是在某一个特定时段,政府的财力投入是有一定限制的。财政金融支持社会事业的发展一定要注重着力点的寻找。通过财政金融政策例如,税费优惠,财政补贴,货币政策的运用,积极有效的促进我国非农业产业较快发展,不断推进城市化进程,扩大我国就业市场,保证一定的就业能力。充分有效的发挥财政职能,完善管理体制以及各项社会保证制度,加大社会保证的覆盖率。严格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保证财政金融支出的有效性和科学性,有效控制不同层次的人们收入差异的合理性。调整财政金融支出结构,增强财政金融对社会公共事业的支持力度,保证社会公共事业积极有效的发展。

三、结语

中国的经济发展对于整个世界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国财政与金融对策的有效实施,对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财政与金融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坚强后盾,科学合理的运用财政金融政策对于国民经济,国家产业机构调整,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尽管我国经济的发展遇到了一些问题,但是相信有效的利用国家财政与金融政策一定会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困难,最终使得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参看文献:

[1]陈国绪.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财政对策[J].经济研究参考,2006(8).

[2]王京芳,杨艳,李振林.财政促进经济增长转变的对策研究[J].西安,2009(2).

财政金融制度范文4

 

一、财政金融立法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财政和金融活动都有着久远的历史,而且在经济发展中二者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财政和金融有融通资金之意,只不过前者为公共金融,后者一般更强调民间的资金活动。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竞争在经济活动中具有主导性作用,政府一般不能直接介入市场竞争活动而只能以宏观调控者的身份参与经济活动,因而财政和金融政策成为政府的主要调控手段。财政金融法律制度既有微观的又有宏观的,在选择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手段时,要注意有关财政金融立法是否具有政策性和可选择性。

 

1.微观金融活动立法中的意思自治法则是民族自治地方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则。

 

在微观的金融活动中,由于资金的融通是民间主体的活动,因而主要是以商事主体活动为主的,要尊重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正如民法学者所说的:生活资源之得丧变更肇因于大自然之造化者,非人类所得任意安有b因而私法所可担负之任务,止于顺乎自然法则而作规定。[1]所以我们不能任意破坏这些法则,否则就等于违背了自然法则。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众多的金融商事主体都是私法主体都按照意思自治法则和法律的微观规制进行决策。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波斯纳说:依照自愿交易的资源转移,将导致高效率。[2因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活动不应当是在微观领域因为如果一旦破坏了微观主体的正常决策,其结果是得不偿失的。而且民族自治地方也必须依法构建自由和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

 

2.税法的普适性和公平、效率原则是民族自治地方微观财政活动的基本要求。

 

财政法在微观财政法领域体现的是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比较典型的是税收征管法律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征管机关和纳税义务人的行为应当按照基本的行政法律规则行事。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务和缴纳税款行为与征管机关的征收、稽查、强制措施等行为都不能以发展某地区的经济为理由而加以改变。这是因为“税法是体现税的形成特征和规则所在”[3,“税法的普适性,既是法制和时代的要求,也是公平、效率的要求。同时还是税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的要求”。[4]税收本身的规律在民族自治地方不会有所改变。而且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按照法律的要求提高本地区的行政执法水平,国家也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执法水平给予合理的支持和监督。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后,税收执法应当遵守WTO的非歧视原贝IJ、透明度原则、统一实施原则、司法审查原则的要求。这样我们没有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微观行政法律规则上变通的可能性,而且民族自治地方也必须努力使自己的微观领域的法治状况符合法律的要求,用体现市场经济规律的规则来营造良好的法治、经济和社会环境。

 

二、我国财政立法与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问题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章规定国家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企业的技术创新、农林牧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这些都需要财政政策的支持,因而也就需要在相关财政立法中得到体现。从我国的财政法律体系来看,包括预算法、税法、国债法等法律部门。但是,在我国的财政法律部门中还缺少一个特别重要的法律部门一转移支付法。转移支付法调整的是国家的财政资金如何向特定主体或区域转移的问题,只有规范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才能很好地扶持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所以建立有效的转移支付制度对于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财政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预算的法治化是实现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持的最根本前提。

 

我国于1995年开始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国家的财政预算活动,建立了分税制为基础的财政预算制度,基本上是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但预算法仍然有许多制度缺陷,在支持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在内的落后地区经济发展方面更是有很多不足。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有较大的财政自主权,应当说这是有利于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但是由于民族自治地方本身的财力是比较弱的,光有财政自主权不足以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所以从预算制度上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己经是十分必要了。

 

(1)预算法应当与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预算资金安排的规定加以协调,对于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如何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做出明确规定。而现行预算法仅在第31条中规定了中央预算和有关地方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经济不发达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而该条规定实施起来是十分困难的,没有可操作性。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9条规定了国家设立各种专项资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款,但该规定并没有在预算法中得以体现,所以预算法应当做出相应的规定,明确上述各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

 

(2)我国预算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也是不利于对民族自治地方实施财政支持的。我国预算法奉行的“量入为出”原则和有关复式预算的规定对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有密切关系。“量入为出”原则表面上看可以控制预算支出,防止出现大规模的财政赤字。但是“这一原则实际上是反映了封闭型经济条件下政府预算自身收支的内在联系和运动规律,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比较行之有效的一种预算收支原则,实质就是计划经济的产物”。[51这一原则不能反映政府的财力需求,政府的预算受预期收入影响很大,不利于进行科学合理的财政预算编制。这样中央和地方预算在安排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预算资金时必然受到政府财政收入预期的约束,因而资金安排也就会受到影响。所以引入西方国家预算法一直奉行的“以支定收”原则,这样有利于在预算编制中政府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扶持的预算开支。

 

在这种预算框架下,政府把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看做是客观的资金需求,进而提高政府的支出效率。另外我国预算法上规定了复式预算制度,但是却规定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实际上,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实现复式预算。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政府则不再明确编制复式预算。[6复式预算的最大好处在于能够把政府的经常性开支(即所谓吃饭财政)和建设性开支(即所谓建设财政)分开,政府能够把用于经济建设的支出明确地列出来。这样有关政府可以把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预算资金列入建设性预算之中,真正实现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预算扶持。

 

2.合理地运用税法上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

 

税法一般来说为政府的财政决策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政府可以充分地利用税法所包含的政策手段来促进经济的发展。而且税收政策比预算法的实施灵活得多,因此各级政府可以充分地利用税收政策来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采取税收政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项目包括:(1)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2)农业、牧业、林业等生产条件和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3)合理利用民族自治地方本地资源发展地方工业、乡镇企业、中小企业以及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的生产。但是由于税法本身的规律和税法的复杂性也导致采取税收政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存在困难。我国税法目前对上述项目采取税收政策专门扶持的立法非常之少,只是在増值税的免税中规定,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免征増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的増值税一般不能作为支持特定区域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因为増值税其征税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促进商品在不同区域和不同环节的无障碍地流通,如果针对不同区域而采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会破坏増值税的内在价值。

 

此外还没有专门针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上述经济发展项目做出税收优惠规定。要把有关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规定衔接起来是一个很大的系统工程。一般来说作为直接税的所得税是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措施,“税收收入的减少便可以成为医生在产出下降时开出的良药。”[8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条例也规定一些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预算法明确规定了分税制,即中央和地方财政根据各自的事权来划分相应的税收收入。政府在没有中央财政支持的情况下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是十分困难的。我国目前把企业所得税列入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这样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实行减免税政策的同时不会减少本地区的财政收入,当然在所得税返还上应尽量对民族自治地方进行照顾。

 

3.国家应当建立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真正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

 

我们上面提到的许多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财政措施,最终都需要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配合。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地看到了转移支付制度对于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价值。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2条规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増长,上级财政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増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用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通过转移支付法来平衡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如德国在转移支付制度方面有《联邦财政均衡法》,该法以一定方式使联邦政府的财力能够在各州之间进行合理配置,以使它们的财政实力相对平均。[9而我国目前仍没有转移支付法,我国目前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非规范化的、过渡性的,新旧制度的混合体,[10]因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转移支付措施也就没有法律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转移支付有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转移支付。

 

但由于我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具有很强的随意性,有许多体制上和结构上的缺陷,因而针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很难达到预期效果。有学者在论证西部开发的财政转移支付时指出:应在转移支付目标体系中増大特定目的的非均衡政策目标比重,即要减少一般性补助,増加专项补助”。[11]上级财政应当加大专项财政转移支付,用于发展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综合发展的项目,如农林牧产业、地方特色经济、合理的资源开发,以及改善基础设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还规定上级财政应当帮助企业的技术创新,有关专项转移支付应当扶持。特别指出的是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应当有相当数量的资金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力资源的引进与开发。所以我国迫切需要建立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以促进经济发展的平衡和加强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在内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资源开发。

 

三、金融立法与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

 

金融法律制度对于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是比较间接的,不像财政法律制度那样可以把资金或者减免税的政策直接兑现给民族自治地方。在金融法律制度框架下,必须谨慎合理地使用金融政策。因为金融政策关系到国家的货币政策是否稳健以及维护金融安全。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7条规定:国家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特点和需要,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力度。”一国的金融市场体系是由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构成的,而这些市场领域法律到底能够提供多少优惠政策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1.金融立法应充分利用货币政策工具为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我国基本建立了货币市场的法律制度,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为核心的货币市场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些法律制度中都没有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规定。所以我们必须认真研究有关货币市场的法律制度,使之能够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7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开发资源、发展多种经济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应当给予重点扶持。”此外,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企业技术创新、商业和医药企业的发展,国家的金融政策也应当给予扶持。而在货币市场的金融立法上,没有关于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规定,而且货币市场上的优惠政策还受货币市场的特殊规律的制约。对于商业银行来讲,它对于自己的信贷管理是以资产的质量和效益为核心。

 

世界各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一般要服从三个原则:安全性、有效性和规模性。因而从商业银行的运行规律上讲,它一般不愿意把资金投向民族自治地方,因为这样商业银行有比较大的风险,而且收益率也比较低。所以国家不能为了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而责令商业银行向自治地方贷款,这是违反货币市场规律的。因此在货币市场上采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政策主要靠央行的货币政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央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以货币市场的稳健运行为核心的,稳定币值、经济増长、充分就业等都是央行的政策目标,“但是,中央银行并不能对这些目标加以直接控制,而只能通过货币政策工具对它们施加间接的影响和调节,使进入中央银行的目标区。在充分考虑货币市场的经济规律和法律制度的情况下,有关货币市场的法律制度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

 

(1)立法应当规定中央银行运用其货币政策工具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主要有:存款准备金、基准利率、再贴现业务、贷款业务和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使用再贴现业务和贷款业务两个货币政策工具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是可行的。中央银行可以对那些开展符合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贷款项目的商业银行给予再贴现或者央行贷款支持,以鼓励他们向民族自治地方提供资金。这种作法应当在中央银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并且要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互配套。

 

(2)通过政策性银行的直接贷款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我国借鉴国际上的作法,于1994成立3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进出口银行。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由国家投入,贷出款项一般是专款专用,不具有派生存款和信用创造功能。政策性银行具有很强的引导投资功能和补充功能,解决商业银行不愿投资的领域缺乏资金的问题。但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运营还处于中央政府指挥和命令之下,其运营缺乏法治化的运作机制。有关政策性银行的法律规定,只见于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5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家政策性银行的金融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该规定过于原则,对政策性银行的贷款导向和资金安排没有任何规定,这将可能导致把国家的资金贷给自己的关系户。所以政策性银行资金投向的法治化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十分重要。在立法的改革过程中要把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内容和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投向都在中央银行法中加以规定。

 

2.利用资本市场上的国家风险投资基金孵化民族自治地方的创新型企业。

财政金融制度范文5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是中央实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对于推动海洋产业转型升级,构筑陆海统筹、东西互济的全方位开放新格局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浙江是海洋经济大省,海洋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对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具有引领作用。海洋产业结构升级需要财政金融手段的引导,合理的财政金融政策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各种有效工具渗透到海洋产业发展全过程,从而实现海洋产业结构升级转型。本文在分析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发达国家海洋经济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进行梳理,提出如何利用财政金融政策加快海洋产业的转型升级。

 

一、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现状

 

海洋产业主要包括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盐业、海洋油气业、滨海旅游业等。浙江海洋产业主要呈现以下四个特征:

 

(一)海洋产业总产值呈上升趋势,三产结构日趋合理。经过长期努力,浙江省在开发利用海洋、发展海洋经济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海洋经济逐步成为国民经济的新增长点,特别是21世纪以来,海洋经济增速显著。2001年,浙江海洋产业总值为603亿元,而到2014年,浙江海洋产业总产值已达到5,913亿元,海洋产业总产值年均增长率在10%以上,海洋产业产值占浙江省GDP的14%。2001年浙江海洋产业第一产业比重为51%,第一产业比重占绝对优势。但是,随着浙江海洋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第一产业比重呈下降趋势,2014年第一产业比重仅为5.38%。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均呈现上升趋势,但是第二产业呈现了先快速上升后有所下降的趋势,2010年第二产业比重已达到48%,到2014年比重为45%。第三产业呈逐年上升趋势,2001年第三产业所占比重为12%,而到2014年第三产业比重增加到49%,成为目前三产中所占比重最大的产业。可见,浙江海洋产业结构日趋合理。

 

(二)海洋产业门类较为齐全,三大主体产业发生变化。浙江省海岸线全长2,660.71公里,海洋资源类型丰富,为各类海洋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有利的资源条件。目前,浙江省海洋产业已形成以滨海旅游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船舶业、海洋电力业、海洋工程、海洋渔业、海洋生物医药业等海洋主要产业为基础的门类较齐全的产业体系。而在各种海洋产业中,海洋渔业(包括海洋捕捞、海水养殖和水产品加工)逐渐减少其在浙江海洋产业中的比重,从2001年的56.6%降至2014年的8.5%,逐渐失去四大支柱产业的地位。海洋产品制造、海洋设备制造、海水利用业、海洋交通及滨海旅游呈现快速发展,2014年海洋产品制造总产值约为3,062亿元,与海洋设备制造、海水利用业分列前三,其总产值分别约为2,464亿元和2,068亿元,而前三大海洋产业总产值约占全部浙江海洋产业总产值的46.72%。因此,传统三大主体海洋产业即海洋捕捞、海洋交通运输和海洋旅游业逐渐被新的三大主体产业即海洋产品制造、海洋设备制造、海水利用业所取代。

 

(三)传统海洋产业内部发展速度呈现差异化。传统海洋产业包括海洋渔业、海洋盐业、海洋运输业、海洋船舶业。浙江渔业产量方面,2001~2014年浙江海水产品产量均保持在500万吨左右,海洋渔业发展总量上趋于稳定;海洋渔业在海洋产业中的地位进一步弱化,从2001年的第一位降至2014年的第七位。海洋盐业在浙江海洋产业经济中的比重非常低,总量上变化不大。而海洋运输和海洋船舶业在近十年发展迅速,2001~2014年浙江省海洋运输业、海洋船舶业产值年均增长率20%以上,2014年海洋船舶业产值是2001年的57倍,分列浙江海洋产业的前二位。传统海洋产业中的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船舶业发展迅速,传统海洋产业内部发展呈现差异化。

 

(四)新兴海洋产业起步较晚、发展迅猛。浙江海洋电力、海水利用、海洋生物、海洋工程和海洋矿业这些新兴产业是从2001年开始发展起来的,起步较晚,但是像海洋电力业、海水利用业、海洋生物医药这些产业发展迅速,短短13年时间,产业产值平均增长速度均达到30%以上。如浙江海水利用业从最初2001年8.30亿元的产值,发展至2014年浙江海水利用业产值约为2,468亿元,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居全国海洋地区首位,发展速度尤为迅猛。浙江海洋生物医药业生产逐步形成规模,呈现快速的发展态势。从起步之初的产值仅为1.4亿元,到2014年全年产值达到约150亿元,仅次于山东省。

 

二、发达国家海洋经济发展的财政金融支持经验借鉴

 

海洋经济具有资金需求量大,且具有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政治风险高等特征,单纯依靠金融市场难以为海洋经济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多数发达国家都运用了强大的财政金融政策工具。

 

(一)美国发展海洋经济的财政金融支持。美国政府一直非常重视财政金融政策对本国海洋经济的刺激作用,颁布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如对海洋渔业提供财政补贴,对渔船提供财政贷款,一方面刺激美国捕捞船队的扩张并加速其现代化进程;另一方面也增强其在远海、公海以及他国专属经济区对渔业资源的控制,对美国海洋渔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美国在2000年8月通过了《2000年海洋法》,据统计,美国每年投入到海洋开发的预算为500亿美元以上,而对于有利于海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开发项目和技术,政府财政拨款会给予更大的倾斜。美国设立国家海洋信托基金,该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联邦政府收取的海洋使用费,如沿海油气资源开发活动所上缴的费用以及即将出现在联邦水域从事海洋商业活动所交的各项费用,该基金将专用于海洋管理的改进工作。以建立基金的方式,返还性地用于海洋管理的改进工作上,这充分体现了循环经济理念里建立绿色消费制度的原则。美国政府还积极引导个人对于海洋进行投资,成立了海洋投资基金,该基金由财政部、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私人投资者共同投资,为海洋事业的投资和未来的发展提供了多方面持续的资金支持,推动了美国海洋产业技术的极大提升。到2011年6月底,美联储将购买总额高达6,000亿美元的财政债券和机构债券,其中10%的资金用于海洋产业的发展,在海洋装备制造、海洋军事发展等方面注入大量资金,保障海洋制造业的实施。

 

)日本发展海洋经济的财政金融支持。日本一方面通过优化信贷结构增加海洋经济信贷支持,加大对海洋经济重点产业的信贷投入;另一方面积极引导组织银团贷款,实现互惠互利,加强银行间的合作,减少融资风险。同时,通过运用浮动利率杠杆,对相关企业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促进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20世纪50年代,日本在国内造船业资金严重缺乏的情况下,实施了“造船计划”,通过政策性银行向提出贷款申请的造船企业发放优惠贷款,成功推动日本跻身全球造船大国。2000年开始,日本政府为推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研发经费持续增加,2008年达到5,620亿日元。日本政府还通过不断完善税费制度,助推海洋经济发展。其中,与海洋经济发展中的“3R”事业、海洋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等相关的项目,可以在税收上得到14%~20%的税收优惠。此外,日本政府为了促进海洋循环经济方面的科技创新,对于新增海洋科技研发经费进行了一定的免税。2013年4月,日本政府内阁会议通过了新的《海洋基本计划(2013-2017年)》,提出进行海洋资源、能源开发和新海洋产业与市场的一体化培育,并将发展海洋新兴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通过官民并举推动海洋资源、能源开发,培育新的海洋经济领域。根据海洋循环经济发展中重点项目繁多、融资额度大、风险大和融资方式多样化的特点,日本积极地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海洋循环经济产业的信贷投入。

 

(三)新加坡发展海洋经济的财政金融支持。新加坡的政策性金融模式更为显著,政府通过三大海事招标机构对全球海洋产业的研发提供大量资金。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从500万~5,000万新元不等,专项支持可达上亿新元,为新加坡海洋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支持。新加坡政府设立海洋集聚基金,用于海事产业的人力资源培训及相关的培训基础设施建设。新加坡还建立了8,000万美元的海事基金、1亿美元的海事技术革新基金和2,000万美元的海事IT发展基金,为海洋研发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综上可见,发达国家在推进政策性金融的同时,充分尊重金融市场对海洋经济的资源配置作用,海洋商业金融发展相当充分,银行商业贷款、海洋投资基金、融资租赁和证券市场融资目前构成海洋经济强国的主导型金融力量。“政府引导”和“市场需求”共同构成了发达国家海洋金融支撑体系。

 

三、浙江省海洋经济升级转型的财政金融支持建议

 

海洋经济发展为浙江经济的快速腾飞奠定了基础,海洋经济已成为浙江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结合发达国家海洋经济发展的财政金融支持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浙江海洋经济升级转型应以新兴海洋产业发展为重点,以推动海洋经济的产业集聚为抓手,形成市场与政府的联动机制。据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优化海洋经济的信贷投放和金融资源集聚,推动完善海洋产业链。各金融机构应根据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导向,加强资源集聚和金融创新。逐步改变目前金融机构重点支持国有企业、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不足的局面,不断优化信贷支持结构,加大对现代海洋产业体系的金融支持,扶持海洋新兴产业、海洋服务业、临港先进制造业、现代海洋渔业等加快发展。重点扶持海洋经济发展“三大领域”(海水利用、海洋能源和海洋生物工程),突出向舟山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舟山群岛新区)金融资源集聚,支持试验区建设;强化对“三位一体”港航物流服务体系的金融服务,支持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构建;积极开展船舶融资业务,在做好大型化散货船、集装箱船、化学品船三大主流船舶融资的基础上,支持钻井平台、钻井船、深水作业工程船、远洋捕捞船等海洋工程装备和特种工程船舶,积极扶持船舶零部件行业发展,推动完善浙江船舶行业产业链。

 

(二)设立海洋信托发展基金,助推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关键技术的突破是海洋经济发展的技术要求,也是海洋产业转型升级的核心。充足的资金支持是实现海洋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保障,是前提也是基础。浙江民营经济发达,民营资本充裕,民营机制灵活,据不完全统计,浙江的民间资本达数亿万元。因此,设立浙江海洋信托基金既有资金基础,又是以银行为手段的间接金融的有益补充。

 

设立浙江海洋信托基金可以借鉴美国海洋信托基金的设计思路,设立全省范围内政府性海洋信托基金,承担海洋管理、科研资助和风险补偿等职能,为海洋经济提供公共产品。具体而言,由省财政厅与海事局联合设立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浙江海洋信托基金的运营管理。省财政投入10~30亿元作为启动资金,基金正式运营后,后续资金来源包括针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征税或对海洋过度开发或违规行为的行政性收费,如对海洋油气开发溢油事故的罚款。浙江海洋信托基金主要用于沿海城市海洋管理、海洋科研、海水污染治理、海洋灾难救助、海洋风险补偿以及非经营性的国际合作等。

 

(三)发展多种投融资方式,提高投融资效率。由于海洋产业的行业分类、发展阶段、与宏观政策发展导向的相符程度等不同,对资金的数量和实效性要求存在差异,应采取分层次、分类别的投融资支持战略。就产业层次而言,海洋产业中的第一产业和基础性、战略性设施需要政府积极投入,大力扶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中的成熟产业,只需在政府适度引导下进行市场化融资,高风险、成长空间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在发展初期需要政府的“非盈利性”投入,但在适当时机可鼓励盈利性的商业运作模式介入。就产业类别而言,应优先发展新兴、环保、特色产业,继续支持传统、高附加值、民生产业,严格淘汰落后、双高、纯劳动密集型产业。

 

(四)构建区域金融合作体系,培育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省政府应该制定整体规划,逐步打破地区割据藩篱。各市县地方政府应加强交流合作,建立地方政府间合作协议,逐步完善市场化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加快区域金融资源流动,逐步推动区域金融中心的形成。鼓励浙江“一带一路”支点城市发展各类金融服务机构,形成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新型金融服务组织互为补充的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服务。加强金融资源倾斜配置,争取在全省开展海洋经济领域的金融业务创新试点,在信贷规模、机构设置、审批权限、产品创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强化货币政策工具引导,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有区别的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沿海地区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支持,切实增强沿海地区金融机构的融资服务能力。

 

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涉及多国、多币种的跨境结算,需要有效的国际金融合作提供保障。建议以宁波综合保税区等为依托,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加快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培育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推进保险市场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跨境金融市场产品和服务创新,构建与金融市场对外合作相适应的监管体制,完善有利于金融市场对外合作的配套服务。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建立大宗商品现货和期货交易中心。

财政金融制度范文6

【关键词】海洋经济 政策比对 中国思考

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包括美国在内的海洋经济发达国家都将海洋经济作为本国重要的经济发展战略,在海洋经济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先进经验,制定了系统的相对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相对于发达国家的海洋经济发展,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时间较短,并且由于底子薄、技术差、经验不足等原因,在海洋经济发展过程中同样出现了很多问题,“如沿海地区海洋产业同构、海洋渔业资源迅速枯竭、海洋产业附加值低等”。①中美两国对于海洋经济发展十分关注,在财政金融政策、产业区域政策、科技人才政策、生态环境政策等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中国政府需要认真总结,学习借鉴海洋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推动我国海洋经济整体进程的顺利发展。

美国海洋经济政策简析

财政金融政策。美国政府一直非常重视财政金融政策对本国海洋经济的刺激作用,颁布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如对海洋渔业提供财政补贴,对渔船提供财政贷款,一方面刺激了美国捕捞船队的扩张并加速了其现代化进程,另一方面也增强了其在远海、公海以及他国专属经济区对渔业资源的控制,对美国海洋渔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②

美国政府积极引导个人对于海洋的投资,成立了海洋投资基金,该基金由财政部、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私人投资者共同投资,为海洋事业的投资和未来的发展提供了多方面持续的资金支持,推动了美国海洋产业技术的极大提升。2010年11月,美联储正式启动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升级版。到2011年6月底,美联储将购买总额高达6000亿美元的财政债券和机构债券,其中高达10%的资金用于海洋产业的发展,在海洋装备制造、海洋军事发展等方面注入大量资金,保障海洋制造业的实施。③

区域管理政策。美国为了实现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进一步将海洋经济政策细化为区域政策,以便实现因地制宜,优势互补,协同发展。④美国成立了各区域海洋生态系统委员会,进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帮助国家海洋总体规划实现以及制定和监督实施强制性区域海洋管理计划等;各地海洋当局参与美国海洋政策的制定,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保证了最终海洋经济政策服务于区域及本国海洋经济发展;区域性海洋理事会或其适当实体依据海域生态环境、开发承载力等情况,使海域使用管理和治理之间达到了平衡。⑤此外,联邦政府还制定并修改了灾害易发区不适当的发展政策,在防止海洋灾害对海洋经济冲击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效果。⑥

科技与人力资本政策。美国是世界上海洋科技最发达、海洋人力资源最充足的国家,在科技与人力资本政策方面,建立了经常性独立海洋和近海管理科学监督机制和制度;提倡终身海洋教育,利用各州海洋资源进行海洋知识普及和海洋教育,提高国民对海洋开发和保护意识;建立综合海洋观测系统,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安全保障;建立国家监控网络,加强海岸带和内陆河流湖泊检测,有效抑制了许多海洋污染、内陆污染;⑦对海洋科技进行持续投资,主要为研究者提供数据支持,为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推动其海洋经济快速发展。

生态环境政策。美国政府认为海洋环境政策的科学制定与执行是维持其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建立全国海洋保留地体系,区域海洋生态系统理事会在其管辖区内建立海洋保留地,并采取实际行动保护国家重点海域;建立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保持海洋生态系统处于健康的、高生产力的和可恢复的状态;加强沿海流域管理,改善对入海内陆河流流域全境生态保护和污染源的管理或治理;加强海洋环境保护,防治海洋环境污染,预防海洋环境破坏,发展可持续的海洋生态系统。加强对外陆架的开发,美国政府及其各州制定了很多有关海岸带开发的相关法律,其中,《国家环境政策法》和《海岸带管理法》是美国海洋带开发最有影响也最适用的法规,保障了美国整体沿海环境。⑧

我国海洋经济政策简析

财政金融政策。我国海洋财政金融政策覆盖面相对较低,从行业角度来看,主要体现在几个典型的海洋产业中。海洋渔业方面表现为降低渔业船舶检验费标准,规范海域使用金减免,实行渔业柴油补贴政策,减轻渔民负担,同时拓展了资金渠道,广泛吸引国内商业信贷、民间和国外资本等资金参与,形成多元化的渔业投资格局。⑨海洋油气产业方面表现为能源开采设备进口免征关税,调整海洋石油开采税收政策,设立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等政策;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方面表现为对海水淡化重点工程给予资金补助,对海水淡化企业免征资源税,使这类企业更有竞争力,促进了海水淡化成果的发展。⑩

区域管理政策。海洋区域经济持续多年快速发展,基本格局已经形成,大体上自北向南可划分为环渤海经济区、长江三角洲经济区、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和海南国际旅游岛。各个海洋经济区区位、经济基础、人文环境等因素不同,形成了不同的海洋经济发展定位,初步实现了全国海洋经济区域间协调发展、错位发展、优势发展的战略规划。

环渤海经济区,指以辽东半岛、山东半岛、京津冀为主的环渤海滨海经济带,同时延伸辐射到山西、辽宁、山东及内蒙古中东部。

长江三角洲北起通扬运河,南抵杭州湾,西至镇江,东到海边,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南部、浙江省北部以及邻近海域。

珠江三角洲范围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市和肇庆市,其海洋经济发展定位为以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和肇庆市为主体,辐射泛珠江三角洲区域,并将与港澳紧密合作的相关内容纳入规划,促进珠三角进一步发挥对全国的辐射带动作用和先行示范作用。

海南是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和唯一的热带岛屿省份。其海洋经济发展定位为充分发挥海南的区位和资源优势,加快海南经济特区发展,国家制定战略规划,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打造有国际竞争力的旅游胜地。

科技与人力资本政策。我国海洋科技政策强调了发展海洋经济要坚持科技兴海的原则。近年来,遵循“优化结构、转变机制、妥善分流、创新发展”的海洋科技体制改革基本思路,建立和完善海洋科技创新体系。国家海洋人才政策有坚持人才为本,大力培养具有海洋专业知识背景的科技型人才;加强海洋人才资源的开发与建设,培养造就高素质的海洋人才队伍;完善的海洋教育体系,注重教育投资中的海洋教育投入,创造更好的条件,吸引更多的海洋专业人士投入到海洋教育事业中来,加强海洋科技人才的国际合作交流,这些政策都对适应海洋事业发展形势、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实现海洋强国目标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生态环境政策。我国政府一贯重视环境保护,近年来的海洋环境污染与破坏,使海洋环境保护得到了非常大的关注。其主要内容有建立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及海洋公园,积极推动海洋生态保护技术研发与推广,如海洋渔业节能减排关键技术、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技术、生态化海洋工程技术、海岛生态工程建设技术等,加强治理,改进科学技术控制陆源污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定海洋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宏观政策,完善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等,这些海洋保障机制为我国海洋经济发展创造了环境保护的综合体系,成为推动我国海洋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中美海洋经济政策的异同

总体上来讲,中美两国均十分重视财政金融政策、产业区域政策、科技人才政策、环境政策以及其他辅助政策对本国海洋经济的促进作用。

财政金融政策。我国与美国相比明显的缺陷就是政策不具有系统性,政策对海洋产业优惠力度不平衡,明显偏向传统产业,再者,我国财政金融政策无论是传统海洋产业还是新兴海洋产业都是以税收减免的方式进行扶持,而不是投资,这可能会使我国财政金融政策不能达到效应,另外,我国财政金融政策对海洋产业扶持较为单一化,没有形成沿岸滩涂、近浅海、远深海等多元化支持局面,这对我国形成健全的海洋产业链有负面影响。

产业区域政策。中美之间最大的不同就是地方当局的角色,我国地方当局处于从属地位,并且制定各地方海洋经济规划时相对独立,这可能会由于地方在政策制定上协调性不足而导致海洋资源浪费、产业同构等现象发生。

科技人才政策。两国都将海洋科技和人才看做提升海洋经济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与美国相比,我国并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海洋教育体系,现阶段只是将“科技兴海”作为兴海战略提出,缺乏具体针对性政策的制定。

生态环境政策。我国现阶段多强调海洋生态保护区及海洋生态技术研发,而美国已经建立了从技术研发到技术应用,从内河污染管理到海洋生态保护,从实施层面到监督层面,全方位立体式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其他辅助型政策。中美之间最大的不同在于美国辅政策,更具有前瞻性,主要强调了对重要岛屿、交通要道以及战略性海洋资源储备等方面内容,而我国主要强调的是海洋资源开发、海岸带管理等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方面内容。

我国发展海洋经济的战略思考

通过比较分析中美两国之间海洋经济政策,发现了其政策的特点,找到了我国海洋经济政策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如尽管我们制订了大量的具有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特点的政策措施,但却不具备现实的实施环境,由于制度发展的落后致使市场机制不能完全指导其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管理体制不健全,能够规范其发展的法律制度亦不完善等。但总体而言,我国实行的各项海洋经济政策仍需要继续完善,具体来讲要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强国家层面发展政策与规划的制定,为全国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指导。引导地方当局对国家整体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参与,为海洋经济整体发展规划提供建设性意见,充分发挥地方当局在国家整体海洋经济规划中的作用。

第二,成立专门的管理和协调机构。通过专门机构的设立管理和协调海洋产业的相关业务,不断开发国内海洋经济发展的高科技产品,加强企业、科研部门和学术机构的紧密联系,论证建设海洋资源开发和环境开发的重点项目,协调解决海洋产业发展过程中的矛盾与问题等。

第三,重视海洋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根据产学研一体化的机制要求,打造先进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服务的高科技平台,促进科学研发与技术应用的紧密结合,实现科技成果高速转化,并不断提升成功率。技术的自主研发与成果的快速转化也是海洋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

第四,建立有效的投融资机制。不断增加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的科技投入,加快科技研发进度,实现关键技术的突破是海洋经济发展的技术要求。在这个过程中,充足的资金支持是前提与基础。融集社会各类风险投资,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不断拓展信贷资本和民间资本多元融资渠道,拓展资金来源,是实现海洋产业可持续发展坚实的物质保障。

第五,注重海洋高科技人才的培养。在海洋经济发展上,人才培养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核心与关键。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平台,让有思想能力,勇于创新创业的高科技人才有发挥的空间与市场是扩展科技队伍,实现人才储备的有效途径。企业不仅要不断创造完善的大环境吸引科技人才,提供优越的研发环境促发科技人才科研热情的发挥,还要制定合理有效的薪酬奖励制度来激发高科技人才进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六,加强国际合作。本着团结协作、互利共赢的基本原则,我国要制定海洋科学研究世界性的综合规划,不仅要加强自身科技进步,还要通过科技提升与设施设备创新实现与世界各国科研团队的资源共享。建立技术研发、设备使用以及人才交流等诸多方面双边和多边的合作机制,形成海洋产业各个领域国际合作,实现多位一体的综合效益。海洋是人类共同的家,只有共同努力才可能实现共同受益。

(作者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王殿昌:“陆海统筹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港口经济》,2011年第12期。

②杨林,贾秀明:“从美国加拿大财政支渔政策演变历程看渔业补贴之存在性”,《国外渔业》,2005年第5期,第68~70页。

③李莉,周广颖,司徒毕然:“美国、日本金融支持循环海洋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借鉴”,《绿色经济》,2009年第2期,第88~91页。

④Report of National Ocean Economics Program(NOEP)2009.

⑤徐祥民,于铭:“区域海洋管理:美国海洋管理的新篇章”,《中州学刊》,2009年第1期,第80~82页。

⑥⑨倪国江,鲍洪彤:“美中海岸带开发与综合管理比较研究”,《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9年第9页,第13~17页。

⑦An ocean blueprint for the 21st century[R]. US commission on ocean policy. 2004. 9~10.

⑧Andrew A. Rosenberg.Changing U.S. Ocean Policy Can Set a New Direction for Marine Resource Management. Ecology and Society. 2009(14).

⑩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海水利用专项规划》,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全国科技兴海规划纲要(2008~2015年)(国海发〔2008〕21号)》,200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200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200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