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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范文1
关键词:财政监督;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8-0171-02
财政监督是国家进行经济监督的重要手段,主要对财政资金运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及对财政分配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监察,确保财政资金得以合理利用。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我国需要不断完善监督体制,加大监督力度,以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财政监督职能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但在财政监督的立法、财政监督职能的认识以及财政监督的方法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思考并提出优化对策。
(一)财政监督立法滞后
作为一种经济监督,财政监督应当做到依法行政。虽然我国在财政立法方面相继颁布了《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财政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都针对特定领域,并没有对财政监督进行完整详尽的规定,其对财政监督大多限于原则性、完善性规定,难以适应经济监督的要求。就目前而言,我国财政监督立法相对滞后,至今还没有一部系统地对财政监督职能、内容和手段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的财政监督法律法规,财政监督缺乏独立完整的法律保障。在财政监督的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仍只能依据《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展开工作。立法的缺失在客观上导致了财政监督的依据不足、地位不高,严重影响了财政监督的权威性,难以保证财政监督的成效。
(二)对财政监督职能的认识不够
对财政监督职能的认识直接关系到财政监督执行的效率和效果。传统上,人们普遍认为财政监督仅是一种增收节支、整顿经济秩序的特殊手段,是一种事后惩罚性监督,只有触犯到财政规章制度才会受到处罚,割裂了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之间的联系,将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混为一谈,忽视了在财政管理活动中开展财政监督的重要性,使得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相互脱节。在财政监督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重分配、轻监督,重收入监督、轻支出监督,重外部监督、轻内部监督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经济分配秩序混乱,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在这些错误观念的影响下,当前的财政监督更多地停留在行为监督层次,财政监督的广度、深度和力度都受到了极大的限制,难以充分实现财政监督的职能。
(三)财政监督对外协调机制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经济监督体系是由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监督、社会监督等共同构成,以监督社会经济秩序的有效运行。理论上,这些监督部门是平行的,平行的主体应当分工明确,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充分保证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共同维护经济秩序。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监督主体职责虽各有侧重,但法律上并未严格界定各自的职责边界,职能上仍存在大量重复、缺失的现象。究其原因,是未能理顺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职责划分不明确,缺乏沟通交流,难以实现资源信息的共享,各主体的检查计划无法衔接,存在大量监督盲点,不仅增加财政监督的成本,还影响财政监督的效率。
(四)财政监督方法单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完善,财政监督的内容也越来越广泛,传统的监督方式已经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受制于财政监督职责权限及监督力量等因素,我国财政监督的监督领域过窄,监督方法过于单一,仍然以直接检查为主。在实务过程中,财政监督主要依赖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缺乏自主性和协调性,停留在对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收支状况的监督检查上,偏重对财政收入的检查,忽视对财政支出的检查;侧重于财政分配结果的监督,对财政资金的分配过程及使用的监督相对较少;主要以突击性、专项性检查为主,忽视对日常经济活动的监督;重集中性和非连续性的事后监督,轻事前、事中监督。现行单一的财政监督方法极大地制约了财政监督的力度,难以全面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更难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环境。
二、优化我国财政监督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法律体系
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法律体系是财政部门依法行政的首要环节。为进一步提升财政监督的法律地位,应尽快出台财政监督法,以法律的形式对财政监督的具体职能、范围、手段等作出明确规定,发挥财政监督的法律强制力,使财政监督有法可依。同时,制定相应的财政管理、监督各环节的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增加法律手段的使用频率,减少对行政手段的依赖,减少暗箱操作现象,为财政部门行使财政监督职能、加强执法力度、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财政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创造良好的法制条件,改变现行法规零碎、无针对性、无系统性的缺陷,真正把财政监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建立健全较为系统完整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
(二)正确认识财政监督的职能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应该提高对财政监督职能的认识,创新财政监督理念,有效融合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财政监督作为财政职能的一个分支,寓于财政管理之中,有效的财政管理需要高效的财政监督保驾护航。一方面,从其监督的内容来看,财政监督作为一种约束机制,主要对财政资金的收支活动进行监督,是财政的自我约束和监督;但另一方面,从监督的范围看,它又不仅仅局限于财政内容,它是国家通过财政部门运用财政手段对国民经济各部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身资金活动实行的一种广泛而深入的管理行为,是政府对整个国民经济实施的宏观监控。所以,在实践中要进一步凸显财政监督的管理特色。财政监督仅仅是一种手段,通过监督改进和加强财政管理才是最终目的。
(三)理顺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
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监督、社会监督等共同构成了现行的经济监督体系。首先,为了更好地发挥该体系的功能,必须明确划分各监督部门的职责权限,合理分工,避免职能上的重复导致执行过程中互相推诿扯皮,影响监督效率。财政部门应协同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有效协调、相互配合,通过年度工作会议等方式实现信息共享,调整各自的监督检查计划,明确责任范围,提高监督的效率和效果。其次,财政监督部门要协调好财政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合理分配职责权限,建立起财政内部的监督与再监督机制,形成高层次、多角度的宏观财政监督体系,行使财政综合监督的职能,保证社会经济的运行和稳定增长。
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范文2
关键词:县乡财政;财政监管;对策分析
当前国家积极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构建公共财政框架,而县乡财政建设是基础环节和重要环节,也是解决好三农问题的前提条件。因此,积极探讨县乡财政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对策,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县乡财政监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财政监督的意识不强。
由于地方领导对于加强财政的监管意识和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和一系列监管工作起步较晚,同时社会上对于财政的监管意识不强,导致在县乡一级没有确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二)财政监管机制不健全。
在县乡级财政部门,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机构、编制和经费规定,导致有些地方县乡财政监督机构和业务机构混合情况,这样就使得监督工作受到一定的影响,而有些地方则把监督机构内设于其他机构,导致这些地方的监督工作形式大于内容。
(三)监督工作思路不清晰。
对于财政改革和管理的不断深入,首先要有清晰的工作思路。比如:如何建立强有力的独立监督机构,财政监督的工作重点是什么,怎么样正确处理好内外监督,财政监督的考察方式和方法问题,这些都需要在工作中进一步的不断研究和探索。
(四)监督质量亟需提高。
财政监督工作是对日常按照正确的财政制度执行后的再监督,是更高层次的深入监督,因此要保证其震慑作用。因此为了保证财政监督落实到位,首要是保证其监督质量。对于检查过程中,预防走过场的形式检查,重点关注工作质量,扎扎实实的真正应用到位,达到应有的效果。
二、县乡财政监督工作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县乡财政监督主体弱化。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机构编制不健全,在县乡一级,很少有独立的财政监督专职机构,一般财政监督机构和其他机构合并办公,因此使得责任心不强,监督工作大受影响。二是人员不足。县乡财政部门基本没有配备专职的财政监督人员,自身财政部门都是一人多岗现象,很难在配备专职财政监督人员。三是自身素质低,没有经过专门的正规财政知识培训。
(二) 县乡财政监督制度障碍。
我国县乡财政监督管理制度障碍的主要表现在:第一,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缺乏一部较为完整,较为系统的财政监督管理制度。现今我国并不存在一部法律,对财政部门的监督主体、对象、内容及职责等作出解释,也没有对县乡财政监督作出相关规定。第二,在当前的法律法规制度中,很少涉及到财政监督的部分。
(三)县乡财政监督面临的工作压力较大。
当前我国的县乡财政监督管理体制中存在较大的工作压力,主要在于:第一,县乡财政的资金来源较广,项目数量较多,涉及的范围较广,因此财政监督管理的程序环节较多,管理链条很长。第二,县乡财政监督管理人员较少,工作压力较大。
(四) 县乡财政监督管理的保障力度不够。
目前县乡财政监管保障不力主要体现在:第一,很多地区县乡的财政信息系统并没有完全建立,县乡财政的网络系统硬件较差,软件系统不兼容,信息管理水平很差,人员使用水平较低。第二,财政监督管理体系中,目前县乡财政使用的仍旧是纸质手段,并采用人工手工录入,网络使用率低。
三、强化当前我国县乡财政监管的对策思考
(一)提高财政监督工作的思想意识。
第一,各级财政部门要重视财政监督工作,各级领导要对财政监督工作予以一定的支持和鼓励,充分发挥监督部门的重要作用,保证各级财政管理活动可以正常运行。第二,各个财政工作人员要加强财政监督工作重要性的意识。通过扩大宣传,转变财政监督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解决审计强监督弱的情形,构造良好的监督环境。第三,各级监督部门要肩负起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 建立健全财政监督工作机构。
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要提高思想意识,强化对财政制约机制、财政管理层次的重视,进一步推进财政监督制度的改革。通过转变当前财政机构不健全及各级财政监督人员不到位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构建科学合理的财政监管部门及人员队伍,从而建立庞大的财政监管队伍。建立健全财政监督工作机构,加强财政机构及人员队伍的建设,是做好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前提,也是目前财政监管工作中所亟需解决的一个最重要的任务。
(三) 明确财政监督管理的工作思路。
财政监督管理工作面临巨大的问题,因此财革的工作也非常困难。建立县管乡财的制度,全面推进两条线财政管理改革,设置部门预算,进一步推进国库管理制度的健全,强化政府采购制度变革,这些财政监督改革措施,可以推进我国财政分配体制的进一步规范,可以从源头上制止腐败行为的产生,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所作出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决策。
(四) 重点组织财政各部门的督查工作。
加强各业务部门督查工作需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力度,严禁在其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诸如资金挪用、资金损失等问题的产生。其次,加强财政部门各个业务部门的监督工作,通过建立健全财政部门内部的各种管理制度,完善财政内部监督机制。再次,进一步规范资金分配的各种程序及使用渠道,保证资金的使用合规合理。最后,加大扶持项目的监督力度,尤其是对于重点项目及重点单位的财政监督及管理的力度,比如对于社会保障资金、教育卫生资金及交通建设资金等的监督管理。(作者单位:山西运城河津市民政局)
参考文献:
[1]张俊.县际竞争、转移支付与县级财政债务决策——基于中部A县的个案研究[J].当代财经,2012(02).
[2]王广庆,王有强.县级财政转移支付变迁:制度与分配[J].经济学家,2010(12).
[3]任宇.完善县级财政基本保障能力的对策思路[J].学习月刊,2012(10).
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范文3
一、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的关系
财政监督新机制的建立,应当体现财政管理的特色。在当前公共财政体制的改革中,财政监督要紧贴财政中心工作,围绕财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影响财政收支变动的重要因素,不断调整监督的方式方法,理清思路,提高认识,正确处理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的关系,实施有效监督。
1、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密切联系,相互促进
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财政管理的活动是财政监督的内容和依据。从一定意义上讲,财政监督本身就是一种财政管理行为,是保证财政分配、调节职能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无论从管理学理论上分析,还是从财政实践的角度来讲,监督都是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同时,财政监督的范围涵盖了财政管理的范围,只要存在财政管理,就必须要有财政监督。而且是从事前预警、事中监控到事后检查的全部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管理中开展监督,在监督中加强管理。
2、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职责不同,互有区别
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财政管理主要是按照财政法规、政策、制度及财政业务流程组织财政收入和安排财政支出的活动;财政监督则是对财政收入的征管质量、财政支出资金使用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财税法规、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财政管理一般是通过日常的业务(比如对财政资金的验证、征收、分配、拨付等方式)开展工作;而财政监督则主要通过开展经常性的常规检查与专项检查、调查等方式达到监督的目的。另外,二者参与工作的人员有所不同。财政监督一般由财政监督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组成,有时还需抽调财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人员配合,共同参与对有较大影响、较为普遍的重大问题,开展监督检查;财政管理一般是财政业务部门内部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的经常性、事物性的活动。
二、公共财政框架下财政监督的定位
1、加强财政监督是推进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条件
全面推进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有中国特色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是当前财政支出改革的主要任务。改革的内容已经明确:一是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严格界定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首先保证国家安全和政权建设的需要,保证文、教、科、卫、农等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减少财政对应由市场调节的项目和可以利用社会资金发展的事业的投资,优化支出结构。二是改革财政资金缴拨方式,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也就是在财政收入方面,取消一切收入过度帐户,将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集中到国库帐户;所有财政支出都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并统一由国库直接支付。三是强化深化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实行部门预算。通俗地讲,部门预算就是一个部门一本预算。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定员定额标准,改进和完善预算支出科目体系,细化预算编制。并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管理。
财政监督与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紧密相连,不可分割。财政管理的改革过程就是财政监督检查不断得到加强、财政监督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得到提高的过程。比如,强化预算管理、编制部门预算是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其中为进一步完善综合财政预算和零基预算的编制,事实上扩大了原有预算的范围;部门预算的全面推行则深化细化了预算的内涵。基于此,只有加强和深化财政监督,才能保证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又如,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财政支付方式,既是对财政资金运作方式的改革,同时也是加强对财政资金收付环节的规范和监督,防止财政资金的截留挪用与损失浪费。可以说,财政监督工作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加强,直接影响到各项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成效。
2、财政监督必须服从服务于公共财政的要求
财政部门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管理过程,就本质而言就是一个重要的监督过程。财政监督机构的各项具体监督检查活动,本身也是对财政收支的管理活动。财政监督的这种属性,客观上要求财政监督工作必须彻底改变只重检查、不重管理,只重收缴、不重堵漏,监督检查和管理相脱离的片面做法,要善于在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财政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提高财政管理水平,逐步从监督检查型转变为监督管理型。在当前,财务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是财政监督的重要形式,仍需大力强化。财政监督检查专门机构要按照财政监督必须服从服务于财政改革、加强财政管理的原则,抓住财政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不断提高监督检查的综合效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克服“为检查而检查”的思想,不做表面文章。要站在切实服务财政管理的角度实施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与调查研究结合起来,通过检查、分析,善于发现财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为加快和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有分量的意见和建议,逐步实现将财政监督寓于财政管理的全过程之中。
三、当前财政监督面临的形势
(一)、当前财政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目前,我市的财政监督工作同全国一样,从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方法、监督的效果等方面来看,其深度和广度都远远不够,财政监督还缺乏权威性、及时性与有效性,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振兴财政的要求还相差甚远。主要表现在:
1、财政监督的覆盖面窄。从财政监督的本质要求看,其监督范围至少要包括三个层次:一是财政性资金收支活动的全过程;二是执行财政财务制度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三是结合经济运行情况对财政运行质量进行检查和分析。由于在财税物价大检查取消以后,地方财政监督的范围没有得到及时的明确,造成监督的范围、职责模糊不清,实际监督面狭窄;监督的方式方法,仍以直接的事后检查为主,针对既定的财务会计结果进行查处,没有对事前、事中的行为进行监控;而对新的经济行为、交易方式,如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以及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等的监督约束很少。在监督对象上也缺乏针对性。因而,大大降低了监督检查的效率和效果。
2、财政监督方式不规范。长期以来,由于受到财政监督职责权限等因素的影响,财政监督工作主要是对财经领域的某些突出问题采取综合或专项治理的方式进行。从方式方法上看,表现为突击性、专项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从时间上看,表现为集中性和非连续性的事后监督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从监督内容看,表现为对财政收入检查较多,对财政支出监督少;对某个单一事项或某个环节检查多,对全方位监控及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少。由于上述诸多因素的影响,致使很多财经违纪违规问题都在既成事实后才被发现,从而造成财政、税务等经济领域的违法现象屡查屡犯,并呈逐年上升趋势。目前,虽然强调根据新的形势来调整财政监督方式,做到“四个结合”,即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督检查相结合,财政监督与财政具体业务管理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抽查相结合,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但以事前、事中监督检查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检查机制尚未建立起来,这种多样化全方位的财政监督方式,暂时还难以在实际工作中得以有效运用。
3、财政监督体系不健全,财政监督与其他社会监督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一是财政监督专门机构设置不规范,级别、名称不统一,部分县、区至今还没有成立专门的财政监督机构。二是经济监督的职能分工与监督范围界定不明确。我国的经济监督体系主要是由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稽查、银行监督以及其他社会监督等构成的。这些监督部门都是根据部门属性确定各自的监督职责,基本上都是以预算收支、财务收支、资金周转以及其他经济运行质量作为监督对象。虽然在日常工作中各自监督的侧重点不同,但由于没有从法律上严格规定各自的工作边界,因而实际工作中很难避免相互扯皮甚至出现多头检查、相互“打架”的现象。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随着财政监督工作环境、对象、内容、方式等方面的不断变化,要求财政监督工作要以加强和完善财政管理为中心,建立健全涵盖全部财政收支、体现财政管理特色、具有对财政运行进行监测、预警、分析、保障、规范功能的财政监督新机制。我们要认清形势,克服困难,扎实工作,针对每一个问题都要尽量研究出相应的对策。
1、建立规范、有效的财政监督方式。财政监督方式要彻底得到转变,具体体现出上文提到的“四个结合”。我们应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认真地分析和归纳,在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财政管理的措施和方法的同时,深入细致地探究和概括财政监督的最佳方式。
2、健全财政监督保障体系。我国的宏观经济监督体系是一个全方位、宽领域、多环节、多层次的监督网络体系,主要由财政、税务、审计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几大系统构成。这几个方面对于财政监督的侧重点不同,既有分工,又有交叉。财政监督是其他任何监督都无法替代的。审计、税务、社会中介监督是对被检查单位的外部监督,且主要是事后监督,而财政监督既有外部监督,又有自身内部监督,且内部监督是在财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同步监督。因此,要加强财政监督队伍建设和财政法制建设,健全财政监督保障体系,以维护和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与稳步发展。
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范文4
加强法制建设,完善配套措施。
——加快完善各种财经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财政税收管理方面先后制订出台了工商各税、农业各税、关税及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实施财政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些法规制度在执行和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不适应经济形势,操作性差等问题,必须尽快加以完善,如对预算资金的申请、评估、立项、拨付、监督、使用等环节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程序,真正做到用制度约束人,用法规约束行为,依法治财,依法理财。
——加快财政监督的立法工作。财政监督立法工作相对滞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财政监督的顺利开展和财政监督体系的完善。而且财政监督的职责和权限也无法进行科学界定。强化财政监督工作的当务之急是要加快监督的立法工作。如制订《财政监督工作条例》或《财政监督法》。地方财政部门要认真研究与财政监督工作相关的规定、办法,并积极向当地人大和政府反映情况,争取支持,制订切实可行的地方财政监督法规,例如湖南、河南、辽宁等省已相继出台了地方财政监督条例,使财政监督执法工作有了尚方宝剑,真正做到依法监督,依法行政。
——加大财政监督执法力度。当前,违法违纪问题仍然普遍存在,有的甚至还相当严重,屡查屡犯、屡禁不止,成为财经秩序混乱的重要特征。这反映了经济执法体系的执法力度不够,处理偏轻,处罚不力,特别是对违法违纪责任人员的处理力度不够,这种状况的存在势必产生越来越严重的后果。财政部门,尤其是财政监督专门机构必须本着高度的责任心,依法监督,切实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罚力度,该收缴的收缴,该罚款的罚款,特别是要对违纪事项的处理与对责任人的处理结合起来,对那些违纪问题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必须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切实做到违法必纠,执法必严,切实提高财政监督权威性和财经法纪的严肃性。
——要适时推进各项财政配套改革。当前,几项关键的配套改革措施一是细化预算,要改变过去预算资金分配粗放,经费切块包干和归口管理的状况,在预算编制上,应该把预算具体到项目和单位,以适应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便于监督管理。二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改变过去国库分散支付,将预算资金拨付各部门各单位,由其自主支配使用,脱离财政监督,无法及时发现和纠正支出过程中问题的状况,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将很大程度抑制这种现象的产生。三是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健全、规范财政支出政策的核心内容。四是坚定不移地推行费改税。政府部门的乱收费,是滋生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经济根源。制度外收入、部门利益的刚化导致部门权力扩张和越位。这必然增加财政监督的难度。
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制。
财政监督工作必须以加强和完善财政管理为中心,以理顺和规范财政分配关系为目的,紧紧围绕财政收支管理,拓宽财政监督检查的领域和范围。具体讲,当务之急是搞好以下几个转变:
——由重收入监督转变到收支监督并重上来。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历史的影响,过去财政监督重点大多放在组织收入上,因而很多人把监督检查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一项措施。诚然,通过加强收入监督,可以达到增加收入,防止财政收入流失的目的,但财政支出方面是否正确,资金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挤占挪用等等,都关系到财政职能的发挥,关系到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因此,财政监督工作要尽快实现由重收入,轻支出向收支并重转变,逐步建立从财政预算支出的申报,拨付到使用全过程的跟踪监督机制。
——由重事后监督为主转变到全过程的监督。近几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各级财政部门在监督模式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探索,但是目前的监督方法仍然比较陈旧,监督范围也比较狭窄,仍然主要沿用过去的检查模式,主要是进行事后检查,对预算执行中的问题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因此,财政监督要适应部门预算管理改革,通过对预算收入解缴、征管、入库退库全过程的监督,实行对本级预算支出的申报、拨付、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跟踪监督,及时发现财政经济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由微观监督转变到宏观监督。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国家对经济的管理主要以加强宏观调控为主,因而客观上要求财政监督从过去的重微观监督转变到以宏观监督为主上来,充分发挥财政作为国民收入分配总枢纽的作用,通过对整个财政经济运行状况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措施,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由突击性监督检查转变到日常监督。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工作的中心是以加强管理为主,因此,财政监督工作也要转变监督方式,逐步由突击性监督检查转变到日常监督上来,立足财政管理,着眼于财政活动的全过程,通过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财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真正形成监督与管理并重,日常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财政监督工作新格局。
——由对外监督转变到内外并重的监督。过去,由于重视外部检查而对财政内部忽视监督,财政部门也出现了一些违法违纪现象。开展财政内部监督是财政部门内部对权力的一种制约,因此,必须把对外监督转变到内外并重的监督,通过对财政部门内部的监督,可以促进财政政策、法规、制度正确贯彻落实,要对财政部门内部机构预算资金、专项资金、以及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加强自我约束,规范行政行为。
努力提高财政监督效率。
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范文5
(一)建立财政监督检查员制度按照“公开选聘”的原则,从各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区财政部门中选聘财政监督检查员,由地级市财政局业务处室、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推荐,于本人自愿、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处进行资格认定,进而形成财政监督检查员人才库。每个关注财政监督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区财政部门人员都有机会参与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处组织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参加有关会议、财政监督的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促进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领导和财务管理人员更好地熟悉、掌握财政政策,壮大了财政监督检查队伍,提高了财政监督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水平。
(二)强化监督主体多元化,建立分层分级的财政监督结合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机制,促使各种监督方式优势互补,形成更加严密的监督网络,从而实现大监督的整体目标,更好地服务于“四位一体”的财政体系建立。
二、建立“财监论坛”,为财政监督献计献策
通过定期组织各地市、区财政监督人员开展“财监论坛”,提供一个沟通交流平台,对财政监督中最新出台的政策、财政监督工作流程以及财政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专题研讨,集思广益,提高财政监督的针对性,规范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进而保障财政监督检查的有效实施。实践中,定期、不定期走访财政监督检查并召开座谈会,了解、反映部门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予以反馈;总结、交流检查员工作经验;对监督检查乃至财政政策执行、社会和公众关注的与财政管理相关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改进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这样一来不仅拓宽了部门预算单位参与财政管理的渠道,同时也促进了财政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建立健全财政监督长效机制
(一)将日常监督纳入财政监督范围财政部门作为资金管理部门,除了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承担监督的义务之外,财政资金分配环节的每一个部门和个人也都承担了监督义务,业务管理处室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日常业务管理中,并做好了日常业务管理与日常监督工作统筹兼顾。完善了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操作规则,从方案、组织、依据、程序、底稿、处理、归档整理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加强了对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二)规范财政监督检查程序对财政监督的工作流程和风险点进行总结和分类,着力构建和推进分类监管,通过对不同类型支出量身定制监督的管理方法,推动以点带面的系统监督。对监督检查工作中检查项目的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复核审理阶段、交换意见阶段、处理阶段形成规范的财政流程,并对检查中的风险点进行识别与控制,从而提高财政监督的规范性与合规性。
(三)“以点带面”抓好财政综合检查对部门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资产出租出借情况、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单位《会计法》执行情况、“小金库”专项治理回头看等方面进行检查。通过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进一步规范单位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进一步促进财政政策制度的完善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四)强化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紧紧抓住财政收支中的重点、热点、难点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选择与深化改革与宏观调控密切相关的扶贫资金、惠农资金等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同时选择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社保资金、学校资金、公共医疗卫生资金、保障性住房资金进行检查,强化对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问效。做好专项检查,以促进资金使用更加合法、合规、高效。
(五)严肃处理、抓好整改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政策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对收缴单位资金及时与国库等部门进行沟通,并且要求单位将整改情况的书面材料及相关凭证、账簿记录的材料复印件报备监督检查部门。维护监督检查的严肃性和执行力,促进整改工作及时、有效落实。
(六)加强检查成果转化和利用充分利用财政监督检查成果为财政和其他方面的改革当好参谋,为顶层设计献计献策。通过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提出完善的财政政策、加强财政管理建议,促进财政监督检查成果转化和利用,并从源头上推动财政监督长效机制的建设。
四、创新监督机制,实现服务与监督并举
(一)积极推进行政指导创新财政监管机制,切实转变财政职能,以提高机关服务效能,从管理走向服务,积极推进行政指导工作,提供更多柔性的服务。对于检查发现问题的参检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且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出,决不姑息,以维护财政监督管理的严肃性。但是,对于部分参检单位,虽然存在一些差错,但并非出于主观故意,且情节较轻的,在不违背处理原则的前提下,运用行政指导手段,采用“行政建议书”的形式,对参检单位在财务财政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展开行政指导,并提出改进建议,以引导单位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
(二)拓宽财政与部门预算单位沟通互动渠道通过座谈沟通、相互交流,及时了解财政改革与单位财务管理衔接中存在的不足,以促进财政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并及时做好对政策的解释,减少单位财务负责人由于不熟悉财政法律法规政策而造成的违法违规等失当行为,从而减少行政处罚,减少行政争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促使财政的政策、决策更加契合实际需要,从而更好地服务部门预算单位。
(三)创新内部监督机制要不断完善财政机构自我约束能力和水平,实现财政内部管理工作再监督。既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把好关、尽好责,又要切实做好服务,更好地优化部门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
五、强化政策宣传到位,切实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范文6
(一)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建设存在漏洞
1.国家法律层次低,地方缺乏一致标准。我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自建国以来几经变革,从“财政六条”到“财政驻厂员制度”,从“大检查”到“公共财政框架”,每一次的发展都与相关法制建设工作相辅相成。近年,我国财政监督立法工作不断深入,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财政检查工作办法》作为全国范围内的指导性文件,推动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随后,大部分省级行政区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性财政监督检查办法,但这类办法地域性强、法律层次低,仅名称就有财政监督条例、监督检查办法、财政监督办法等多种,形成“各自为政”的杂乱局面。监督检查工作在法律制度上仍存在空白,国家没有高层次的法律保障、地方缺乏统一规范,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深入、科学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2.赋予的检查手段强制执行力度不够。当前,财政监督检查实际工作中所能依据的国家法律主要包括《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这些法律针对性强,对财政监督仅限于肯定其监督权力的原则性规定,对检查工作全过程不能详细规定,缺乏系统性的规范制度。同时,未提及对财政检查人员的激励、保障和保护措施,也未对执法结果运用提供法律依据,使检查工作暴露在风险之中,弱化了财政监督效果。特别是在赋予检查单位强制执法权力方面,包括《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在内的现行法律均未涉及,这增加了财政监督检查的工作难度,提高了财政检查风险。我国财政监督立法工作滞后于公共财政框架下财政监督工作的需要,《财政监督检查条例》尚未,没有一部系统地对财政监督工作进行规定的法律法规,财政监督缺乏独立完整的法律保障。
(二)具体工作忽视质量控制和方法体系建设
1.质量控制体系尚未建立。检查质量是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生命。随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深化和影响的扩大,对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的复议有不断增加的趋势,检查风险日益突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在越来越被公众重视的同时,工作质量也亟待提高。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审计部门都建立了自身的质量控制体系,形成了一套完善的质量控制方法,财政部门只有建立起针对检查工作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体系,才能有效抵御检查风险,保证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检查目标的顺利实现。
2.方法体系仍以个人经验积累为主。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高效开展,必须有一套适应当前我国财政管理改革需要的、规范的财政监督方法体系与之配套,以达到财政检查工作规范化、系统化的目标,满足控制检查风险、保护监督检查人员的实际需要。当前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除了基本方法在《财政检查工作办法》中有所反映外,具体创新方法仍以检查人员的言传身教作为推广载体,这些经验在当前检查工作无系统方法体系的情况下是十分宝贵的。然而,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特别是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被检查单位在财务核算、内部控制、日常管理等方面发生了本质变化,检查中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对财政检查的范围、程序和手段造成很大影响。传统的口口相传的推广形式己经不能适应急速变化的新环境的要求。财政监督工作必须顺应发展趋势,构建起全面、系统、与时俱进的方法体系,这才是推进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根本途径。
二、主要对策
(一)健全法制建设,促进依法检查
当前,我国财政监督检查法制建设要从“立”与“修”两方面入手。一是尽快出台《财政监督检查条例》作为法律主干,并以此为依托建立、健全财政检查法律体系。二是对现有法规中存在的概念界定不清和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进行修正和完善,消除执法中的现实困难,明确财政监督的地位、作用、范围、职责、任务,为财政监督执法工作提供一个准确、客观的执法尺度和强制化、规范化的法律保障。
(二)强化法律手段,维护检查权威
财政监督检查法律手段作为其他检查手段的载体,具有基础性、强制性的特征。针对检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有相应的手段予以解决,保障检查工作顺利开展,特别应保证检查人员对可疑的个人账户进行查询和在证据保全时的强制执行措施。
(三)关注质量控制,保证工作效果
财政监督检查质量控制体系是检查单位内部建立的、为保证检查质量和检查目标所必需的、系统的控制工作。它要根据检查工作查前准备、证据收集、底稿编制、出具报告等各阶段的特点从规范程序、问题认定、违规认定、处罚认定等多角度入手,将质量控制工作制度化、标准化。查前质量控制:在检查前,检查组应当对被查单位财务或项目决算进行分析性复核,关注异常变动和重要线索,对可能错报金额和性质做出判断,确定一个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并按该水平确定初步检查程序。证据质量控制:只有依据可靠、相关、充分的检查证据,才能做出合理的检查结论。检查证据的质量由收集方法和分析判断过程决定。证据的可靠性应按照内部证据优于外部证据、直接证据优于间接证据、书面证据优于口头证据的原则进行评价。对于难以取得充分证据的,检查人员应当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步骤和方法以保证证据的充分性。将已有证据与检查事项比对,通过剔除无效、重复、冗余的部分,使证据足以支持检查结论。同时明确,检查人员对其收集证据的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检查组长对检查证据不足以支持检查结论以及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责任。底稿质量控制:检查人员应按照底稿要素编制底稿,并对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进行描述。编制人对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检查组组长就底稿描述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可靠进行复核,并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确立检查组例会制度在问题认定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所有底稿的形成、更改、撤销必须通过例会由所有人员讨论后执行,讨论过程在会议记录中详细反映。报告质量控制:检查组组长主要对报告适用法规是否正确、处理处罚是否适当进行复核,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提炼方法系统,提高检查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