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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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监督检查管理制度范文1

1 目的

为强化加油站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明确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自检自查为主,站内检查与主管公司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安全工作,提高检查效果,逐步实现检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加油站。

3 职责

3.1安全检查计划和安全检查表的编制由加油站安全领导小组负责。

3.1综合性、季节性、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由站长负责,由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实施。

3.2专业安全检查由加油站上级部门派遣专业人员负责或加油站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检查组负责。

3.3 节假日安全检查由站长负责,由当班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实施。

4 工作程序

4.1加油站安全检查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检查计划,并填写《安全检查计划表》,建立《安全检查台账》。

4.2 编制各种类型安全检查表,并且评审通过后,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且每年评审修订一次安全检查表,填写《检查表评审修订记录》及《检查表问题整改记录》。

4.2加油站应根据生产情况开展的计划性和临时性自查活动,主要分为综合性检查、日常检查、季节性以及节假日前后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

(1)综合性检查:即对加油站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行为、安全生产状态进行全面检查、考核或评价,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公司级综合性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加油站级综合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并填写《综合性安全检查记录表》。

(2)日常检查分岗位操作人员巡回检查和管理人员日常检查。岗位操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日常检查。填写《日常安全检查记录表》。

(3)季节性检查由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相关人员进行,是根据当地各季节特点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并填写《季节性安全检查记录表》。

(4)节假日检查是对节假日前安全、保卫、消防、生产物资设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重点要害部位,进行重点检查,同时还要对加油站附近企业,居民用火、燃放烟花爆竹等,进行联防检查。在重大节假日(春节、元旦等)前后进行安全防火大检查。填写《节假日安全检查记录表》。

(5)专业性检查主要是对生产工艺设备、安全装置、监测仪器、厂房建筑及防火防爆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及在装置开、停工前、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等时期进行。专业检查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主要是对锅炉、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构建筑物、安全装置、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监测仪器等进行专业检查。专业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并填写《专业性安全检查记录表》。

(6)其他检查编制其他检查安全记录表,通过审核,批准后,填写存档。

4.3对加油站各项检查、上级单位检查和政府安全监督部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指出的隐患,要逐项整改,编制整改方案。 隐患治理整改依照本体系中《隐患治理管理制度》(AQBZH-ZD/3-2)相关规定执行,并填写相关记录。

4.4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要采取临时有效的防范措施,制定防范预案,确保经营安全,必要时采取临时停业措施。

4.5安全检查表由安全员负责编制,报主管领导审批;每年组织有关人员对安全检查表进行评审和修订。

4.6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4 相关文件

《隐患治理管理制度》

AQBZH-ZD/3-2

5 相关记录

《综合性安全检查记录表》

AQBZH-JL/11-1

《日常安全检查记录表》

AQBZH-JL/11-2

《季节性安全检查记录表》

AQBZH-JL/11-3

《节假日安全检查记录表》

AQBZH-JL/11-4

《专业安全检查记录表》

AQBZH-JL/11-5

《安全检查计划表》

AQBZH-JL/11-6

《安全检查台账》

AQBZH-JL/11-7

《检查表评审修订记录》

AQBZH-JL/11-8

监督检查管理制度范文2

一、推行执法稽查“归口”管理制度,着力建立四个机制

在推行执法稽查“归口”管理制度工作中,逐步完善建立了执法稽查大联动机制、综合执法机制、支持技术机构快速发展机制、报告会商协调机制四个机制,有效保证了执法稽查“归口”管理制度的实施。

一是建立了执法稽查大联动机制。市、区两级质监部门统筹行政管理资源,依照“统一领导、分兵把口、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横向信息沟通,每月召开案件分析通报会议,研究案件相关情况,提出解决方案,部署下一阶段工作。通过队伍整合、职能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有效实施集服务、管理、执法为一体的执法稽查大联动工作机制。

二是完善了综合执法机制。积极推行规范协调、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综合执法”新模式。执法督查局统一管理全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从查处、立案、备案、案审、结案、案卷归档等环节制定统一程序和标准。加强与市局各业务科室、技术机构和旗县区局(分局)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和检验检定情况,从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了行政执法工作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权责分割、执法办案效率不高等问题。

三是建立了支持技术机构快速发展机制。采取多种措施支持技术机构健康快速发展。在执法监督检查中积极为技术机构开拓产品质量检验资源,逐步增加技术机构的经济收益。切实发挥好质监执法优势,解决个别企业存在的拒检、拒交检验费等制约技术机构健康发展的实际问题。

四是建立了报告会商协调机制。实行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向政府报告制度和向区局备案制度,建立了与纪检、检察、公安等部门的会商机制。积极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沟通协调,完善信息共享、联合行动、优势互补的合作工作机制,联合开展重点产品的专项整治,执法打假“利剑”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

二、推行执法稽查“归口”管理制度,着力提升人员素质

全面推行质监执法稽查“归口”管理制度,将对执法稽查人员的能力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全市质监系统行政稽查执法人员能力提升活动,为全面推行执法稽查“归口”管理制度奠定坚实基础。

一是建立行政执法稽查人员培训制度。采取以观摩办案、联合办案、现场执法讲解、专家以案说法、执法文书及专门法制讲座等方式,坚持对执法稽查人员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的培训制度。邀请全国执法打假专家吕长富同志传授执法打假经验,传输了“以人为本,法技生益”的打假理念,丰富了执法稽查人员的打假经验和方法。与三门峡质监局开展了跨省域间的“互学互促”活动,为我们走出“质监”看“质监”,提升执法稽查理念,开拓执法稽查视野,搭建了直接进行沟通交流、学习合作的平台。

二是提高稽查执法人员联合办案水平。为了达到在实战中练兵的目的,执法督查局组织全系统各旗县区局(分局)、市局各业务科室执法稽查人员集中办案,查获了电线电缆、低压配电柜、乙炔气、PE管材、铝合金塑钢型材等一系列案件,组织召开了首次查办案件分析会,开拓了行政执法稽查办案工作的思路理念和方法措施,在实战中提升了全系统行政执法稽查人员的能力素质。

三是完善执法绩效考核机制。成立了由执法督查局、法制科组成的市局执法督察组,统一对全市质监系统稽查执法工作依法进行执法督察和法制监督,对重大案件进行全过程的督查、督办,对各单位、各执法机构的办案程序和适用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抽查和追踪。采取考核、通报等形式,加大执法稽查考核工作的力度。坚持每季度对各旗县区局(分局)的考核通报制度,切实增强考核实效。

三、推行执法稽查“归口”管理制度,着力服务地方经济建设

一是主动服务工业园区发展。始终将服务工业园区发展作为执法稽查工作融入地方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切入点,深入开展执法打假“利剑”行动,规范和整顿无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主动向自治区质监局、地方各级政府报告园区中存在的问题,努力营造工业园区健康、规范、有序的经济环境。

二是全力维护好人民群众利益。在执法稽查工作中将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工作的重点,分阶段组织开展对特种设备、豆芽菜、桶装饮用水、化肥农药、汽柴油、CNG、LNG天然气等产品的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联合执法的力度。执法中加强与自治区质监局、各旗县区局(分局)、各科(室、局)联合办案的同时,注重加强与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提高执法的威慑力和执法效果。

今年,与公安局联合对防水卷材、豆芽菜产品进行了集中治理,与市消防支队联合对消防器材、防盗门产品进行了集中治理,与自治区质监局对含制氢站的企业进行了集中治理,有力打击了相关行业的违法行为,净化了市场经济秩序。

四、推行执法稽查“归口”管理制度,着力推进质监稽查文化建设

在推行执法稽查“归口”管理制度中,加强具有包头质监稽查特色的文化建设,找准质监稽查工作与文化建设的切入点、结合点与着力点,提高执法稽查队伍的创造力和凝聚力。

一是树立具有质监特色的执法理念。围绕“民生为本、民信为天”的核心理念,积极组织开展执法摄影、知识竞赛、执法技能比武等多种形式的执法文化活动,努力推动建立具有时代特征、执法特点的执法打假文化建设,树立刚正廉明的依法行政形象、科学权威的技术执法形象、可亲可信的人民质检形象。

监督检查管理制度范文3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一、认真实施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严格抽样检验工作程序

(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样检验。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查办案件、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

(三)应当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采用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采用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对该企业食品抽样检验的判定依据。

(四)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进货查验情况;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五)被告知的被抽样检验人或标称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二、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自检体系,严格防范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

(六)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

(七)督促食品经营企业以消费者投诉、举报多或销售量大的食品品种为重点,加大自行抽检或送检的力度,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三、强化对抽样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运用,依法报告和抽样检验信息

(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5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监督其他食品经营者对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同时,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抄告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被抄告的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并通报本级卫生行政和相关监管部门,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对食品抽样检验结果涉及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应当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直接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十)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汇总和综合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及时发现辖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进行消费提示、警示,开展消费引导;对抽样检验中发现的由其他环节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通报相关部门,促进源头治理;根据工作需要,向行业协会通报抽样检验信息,促进行业自律。

四、认真开展快速检测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当对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多的食品,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十二)实施快速检测发现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将食品样本送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进行处理。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检验机构未出具检验结果之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取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

五、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切实保障抽样检验经费的落实

监督检查管理制度范文4

一,案件管辖范围经济检察部门负责受理、侦查刑法中的下列案件

(一)偷税、抗税案(刑法第121条);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案(刑法第126条);

(三)假冒商标案(刑法第127条);

(四)贪污案(刑法第155条);

(五)贿赂案(刑法第185条);

(六)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

法纪检察部门负责受理、侦查刑法中的下列案件: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14条);

(二)刑讯逼供案(刑法第136条);

(三)诬告陷害案(刑法第138条);

(四)破坏选举案(刑法第142条);

(五)非法拘禁案(刑法第143条);

(六)非法管制、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刑法第144条);

(七)报复陷害案(刑法第146条);

(八)非法剥夺公民的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刑法第147条);

(九)伪证案(刑法第148条);

(十)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刑法第149条);

(十一)重婚案(刑法第180条);

(十二)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案(刑法第186条);

(十三)案(刑法第187条);

(十四)案(刑法第188条);

(十五)私放罪犯案(刑法第190条);

(十六)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刑法第191条);

(十七)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

二,案件分类标准

经济检察、法纪检察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标准参见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立案标准。

经济检察部门立案侦查的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一万元或共同贪污、受贿三万元以上的;个人贪污粮食一万五千公斤或粮票二万五千公斤、共同贪污粮食二万五千公斤或粮票三万五千公斤以上的。

(二)国营或集体工商企业偷税抗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个体经营者偷税抗税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三)国营或集体工商企业假冒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三万元以上的;个体经营者假冒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一万元以上的。

(四)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在二万元以上的。

(五)县级以上干部犯罪的。

经济检察部门立案侦查的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贪污粮食在十万公斤或粮票十五万公斤以上的。

(三)个人受贿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四)地级以上干部犯罪的。

领导机关交办的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诈骗犯罪的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经济罪犯的意见》有关规定精神执行。如:个人投机倒把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三万元以上的;个人诈骗或走私非法获利在一万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重大案件。对个人投机倒把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对个人诈骗或者走私非法获利个人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特别重大案件。

法纪检察部门立案侦查的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

(一)重大责任事故死亡三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人死亡三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因侵犯公民民利、人身权利而致残、重伤的;或者影响很坏的。

(四)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窃取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的。

(五)县级以上干部犯罪的。

法纪检察部门立案侦查的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

(一)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十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人死亡十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因侵犯公民民利、人身权利而致死一人以上的;或者影响极为恶劣的。

(四)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窃取财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五)地级以上干部犯罪的。

三,备案制度

(一)经济检察部门、法纪检察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将《立案请示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一式两份,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

(二)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的重大案件,由立案的检察院将《立案请示报告》和《立案决定书》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一式二份备查。

(三)特别重大的经济案件、法纪案件和涉及港、澳、台及外籍人犯罪的案件,由立案的检察院将《立案请示报告》和《立案决定书》逐级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式二份备查。

(四)对已经报送上级检察院备案的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侦查终结报告、书、免予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应按照规定及时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

(五)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报来的备案材料,应指定专人审查,承办人应填写《备案材料审查表》,提出审查意见,报送部门领导或检察长批示。并将审查出的问题和处理意见,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检察院。

四,案件侦查、责任制度

(一)案件的受理和立案侦查,由发案地或被告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分(市)检察院应对办理重大案件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并对特别重大案件组织或参与侦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对特别重大或疑难案件进行检查指导,并直接参与一部分案件的侦查、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选择一部分案情复杂、特别重大或涉及港、澳、台及外籍人犯罪的案件,进行检查指导,或参与一部分案件侦查、工作。

(二)涉及几个县或城市几个区的案件必要时由分(市)检察院组织协调侦查、工作;涉及几个地(市)的重大、特别重大案件,必要时由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协调侦查、工作;涉及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别重大案件,必要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协调侦查、工作。

(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侦查终结和终止侦查。一般案件由县(市、区)检察院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由县(市、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特别重大案件由立案的检察院决定。侦查终结和终止侦查案件的请示报告和决定等有关材料,按照备案制度的有关规定报送上级检察院备查。新晨

(四)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对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立案、侦查终结、终止侦查、、免诉、撤销案件不当的,应当及时给予纠正或变更,所作的决定,起法律效力。下级检察院对于上级检察院有关案件方面的决定、指示,要认真执行。

五,健全案件报告制度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要在每季第一个月的中旬将上季办理重大案件和特别重大案件情况综合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一月和七月中旬将半年受案、立案和案件办理情况汇总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在办案中有关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侦查方面的问题,应按照逐级请示、答复的原则办理。

(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统计报表方面的有关问题,另行规定。

六,附则

监督检查管理制度范文5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个人遵守或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动态巡回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查处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必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依法行政。

第四条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构建全覆盖的执法监察网络。基层国土所(分局)应当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五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对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动态巡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具体承担本辖区的动态巡查工作。

第六条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动态巡查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检查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动态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检查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动态巡查的效果;

(四)检查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批后使用情况;

(五)检查土地出让合同和矿业权出让合同执行情况;

(六)检查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未经批准擅自占地等土地违法行为及制止情况;

(七)检查无证、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及制止情况;

(八)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第七条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本辖区内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未经批准擅自占地等土地违法行为;

(二)检查本辖区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批后使用情况;

(三)检查本辖区内土地出让合同和矿业权出让合同执行情况;

(四)检查本辖区内无证、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五)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第八条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应当配备动态巡查必需的交通工具和办案设备,保证动态巡查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开展动态巡查工作应当合理划定巡查责任区域,落实巡查责任人,明确巡查周期,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每周对辖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不少于2次。节假日期间应当加强巡查。

城乡结合部、公路干线两侧、村庄周围、基本农田保护区、各工业园区、重点矿区、矿产资源禁采区等,应当作为巡点区域,加大巡查密度。

第十条开展互查、抽查、联查等方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由国土资源监察大队统一组织,定期抽调各基层国土所(分局)人员进行集中巡查。每月组织一次各国土所(分局)互查,并把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巡查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

第十二条对动态巡查中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及时进行制止,做好现场调查、勘测笔录、拍照、取证等工作,及时下达《责令停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做好相关处置和报告、联系工作。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制止率必须达到95%以上,并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对群众举报、动态巡查等发现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安监、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

对继续抢建的,应当查封其建筑材料、施工工具、设备。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抢建部分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实施。

违法建筑物拆除必须报请所在地乡镇政府组织实施,也可经乡镇政府同意后,由基层国土所(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县、乡(镇)两级政府指定较大规模的专项拆违行动由县、乡(镇)两级政府组织实施,执法人员由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统一调配。

第十三条对重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和因受到阻力,干扰、制止后继续抢建等原因难以制止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在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本地区动态巡查的情况、国土资源违法态势、国土资源违法数据,应当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本级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和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对在巡查责任区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发现及时,三个工作日内发现率必须达到95%以上。

对群众举报、动态巡查等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须立案查处的,应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及时上报,依法立案,案件查处率必须达到95%以上。

第十五条建立动态巡查台帐和统计制度。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应建立完备的巡查台帐,在巡查记录表中详实记录每次巡查的时间、范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及处理情况,对巡查活动的有关数据进行登记。

巡查记录表一经登记核实后,不得擅自更改,并应归档备查。

各基层国土所(分局)巡查情况按月进行统计汇总,并在下月开始第一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

第十六条建立巡查报告制度。各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应按《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若干意见》(仙土资[2008]21号)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进行立案查处。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在立案查处的同时应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并专报于当地政府,不得瞒报、虚报、拒报。

第十七条建立联合巡查制度。各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加强同乡镇(街道)、相关部门的配合。建立健全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制度,发挥村级协管员作用,使其积极协同和参与巡查工作,综合预防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县局每年不定期组织对国土资源所(分局)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的检查考核,并随机抽查。

基层国土所(分局)每月内必须对所辖行政村范围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情况全面检查一次。

第十九条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落实与年终考核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后,不认真登记台帐,应巡查到位而未巡查到位,未依法查处的,发现一次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并扣发1个月工作奖金;发现二次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扣发1季度工作奖金;发现三次以上的(含三次),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戒免谈话,并扣发半年工作奖金。

在巡查过程中,对责任心不强,巡查不认真,与违法当事人相互勾结、串通,知情不报,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组织处理,并扣发工作奖金。

监督检查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字]执法监察 国土资源管理 土地违法滥用

[中图分类号] F323

[文献码] A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2)-10-27-1

伴随我国人口的不断增加及土地的肆意开发、违法滥用的情况频繁的发生,导致我国土地资源的情况日趋严峻,可耕种的土地面积在日益的减少。就九台市的情况,全市土地面积为3375平方公里,其中在耕地372.5万亩,按农业人口计算,人均4亩,其中粮豆作物面积217.5万亩,人均3.62亩,市属林地面积97.4万亩,草地面积19.68万亩,水域面积37.92万亩。我市人均耕地面积虽然高于全国人均耕地面积,但对于我市国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及利用还是值得关注和重视的问题。目前我们在执行和贯彻《土地管理法》中,以严格的执法监察为工作重点,以保护耕地面积为工作核心内容。

1加强执法宣传,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由于一些管理阶层的干部及农民对土地法律的无知和独断,法律意识的浅薄,导致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事情时有发生,在进行执法的在过程中不能够认识到违法用地及违法审批用地的危害性、严重性。面对这种问题我们每年都制定周到细致的宣传计划,认真的执行落实到位,不做形似化的工作。对在宣传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及特殊贡献的同事,给予奖励和表彰。我们定期在村所开展座谈会,对土地法进行讲解和讨论,提高农民对与土地的重视程度,增加对土地的保护及管理,并对国家一些新的土地政策,进行普及。我们每年印制派发宣传手册5000多份,宣传单1万多份,设置宣传栏500多个,每年在我分局管辖的17个自然村开展30多个座谈会及宣传土地法律知识讲座。

2针对薄弱执法环节,制定有效措施,解决执法难点

获得良好的土地资源管理、使用秩序,必须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以国家制定的《土地管理法》为执法管理的标准及核心。依据本地特点总结工作重点,找出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行加强,以获得更好的土地使用及管理的秩序。

(1)提高执法强度,加强防范意识

在工作中我们一直坚持以防治为主,以预防同违法发生处理措施相结合的形式。建立土地监察的网络管理模式,分别进行市、县、乡三级管理,任命各乡镇的主管领导、民主选取的村民代表、土地的监督管理人员为土地监管信息员,设置土地违法使用及审批案件举报箱、告知举报电话,利用群众的力量辅助对国有土地资源的监察管理。其次要进行分工巡查责任制,把我局所分管的17各自然村及城区管理区域进行划分,落实到个人。对街道、工业区及交通不便。容易发生违法使用及违法审批建设的土地使用的区域,进行周期性或是随时的巡视监察早期发现、及时制止。

(2) 秉公执法,加强执法力度

对于性质恶劣,导致极坏不良影响的违规、违法占用、转用农用耕地,不论涉及到哪些单位及个人,都要坚持原则追查到底,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绝不姑息。例如在2010年在镇郊,有一户农民为村书记的直系亲属,在没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路边建造门面房打算自用开设店铺,在当地群众中造成极其不良的影响。多次进行教育及通告,均无悔改及消极对抗执法,在我局集体会议的研讨下进行没收所建房屋充公,进行作价拍卖的处罚。

(3)积极配合执法,提高联合执法力度

由于国土资源监察工作的地域广、执法人员紧张、执法情况较为复杂、政策性较强,在面对特殊案件时,对一些疑难案件,多个部门协商研讨进行直接处理,如还存在一定困难的情况下报请上级部门给予支持及处理性意见。及时进行公安、检察院、法院,纪检监察等多个执法部门的沟通合作,加强执法监察的力度。例如在今年初,我局对一起私自承包及买卖农用耕地,建造养鱼池的案件进行查处,遭到暴力的抗拒执法,我局联合多个执法部分,将主要责任人进行刑拘处理,参与及共同违法人员进行治安处罚,依据相关法律对其进行,追求其法律责任。

3坚持以人为本,提高执法队伍建设

(1)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每年都定期举办国土资源部门人员的学习进休班,聘请资深的专家、上级的领导及工作战线上的老工作者,进行讲授,执法监察的理论知识,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加深掌程度。参加及研讨一些相关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增加实践经验,提高执法队伍监察、查处的水平。近期我局共开办学习、培训班、研讨会及知识问答竞赛等20余次,参加人数达到300人次。

在进行执法监察的过程中,应该严格的遵守执法程序集各项规章制度,在进行执法监察的过程中应进行统一的着装,在执法时告知所在相关部门及出示执法证件,拒绝盲目执法的发生。在工作中要严格要求自己不乱收费、罚款,清楚告知被处罚人所违反的法规政策、公开收费标准及收费的项目。对为了明确责任,实行"一包五定"责任制,即领导包案,定办案责任、定办案人员、定结案时限、定查案方法、定办案质量,以提高办案质量、缩短办案时间、增加办案的效率。设立公示板对疑难复杂性案件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实行办案透明化。

(2)是树立服务意识,转变执法观念。

国土资源的主要工作内容和核心是在保持我国国有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进行合理的来发利用,保持我国国土资源的使用及管理秩序。为后代子孙留有经济开发及农业发展的大好未来。土地监察执法是控制违规、违法使用土地的手段而不是最终的目的,所以我们要明确工作的目的和注意正确对待严格执法及同群众搞好服务的关系,在为群众良好服务的情况下,进行严格执法监察。

在对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服务于民的作用,提供良好的用地保障及优质服务态度。给我市的经济开发建设及招商引资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为农民群众保证了其应有的利益,为更好的进行服务于人民及对土地的执法监察,我们还应继续不懈的努力,在促进经济发展;合理性增加建筑;保持土地使用及专用的秩序的大前提下,保持丰富辽阔的国土资源,给予子孙万代。

参考文献

[1] 曲姗姗, 宋来.如何建立有效的土地监察体制[J].科学与财富,2011(12):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