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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报告范文1
一、基本情况
(一)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优化审批流程。设置企业开办综合服务窗口,实施“一窗受理”,将“营业执照申请、公章刻制、税票申领”三个环节合并,并压缩企业设立登记至0.5个工作日(4个工作小时),已办结压缩开办时间企业5035户,免费发放公章3467套。
(二)实行全程电子化登记,建设互联网“一站式”服务大厅。实现网上登记全覆盖,实行“一网通办”,与税务、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数据联通实现了“零见面”、“无纸化”、“零费用”。截止2019年10月23日,我县实有市场主体59689户,比2014年开始商事制度改革,上涨255.7%,其中全程电子化登记企业占比88.9%。
(三)推进企业开办“六个一”体系建设,健全长效机制。按照省、市局关于加快推进“六个一”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我局进一步“减环节、压材料、降成本、提效率”,强化基础保障。
(四)全面建设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清单,扩大“互联网+政务服务”范围。目前,我局政务服务事项总计198项全面上线安徽政务服务网运行,彻底打通了政务服务“最后一公里”。
(五)取消名称预核准,实行名称自主申报。3月1日起,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开放市场主体名称库、明确名称字号禁限用规则、放宽名称使用条件。同时取消营业执照遗失报纸公告,改为在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扩大公示覆盖范围,减少企业公示成本。
(六)推进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工作。自2019年5月1日起,通过手机APP认证系统,对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实施自然人身份实名验证工作,解决了身份证被冒用、“被股东”等问题。
(七)构建G60科创走廊九城市及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机制。在安徽政务服务网开通专栏的同时,设置线下专窗,配备专职人员,推进“零距离”综合审批制度改革。实现高频事项线上“一地认证、全网通办”、线下“收受分离、异地可办”。
二、存在问题
通过此次调研,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对标、找差、补短、增效,确实梳理出企业开办中存在的堵点痛点难点。
(一)部门间的配合不足。由市监部门牵头改革,难以协调其他单位,自市局要求实行企业开办“一日办结”以来,我县全程电子化“一日办结”企业办结情况在全市排名时高时低。其中,市监部门严格按照企业设立登记0.5个工作日(4个工作小时)办理,办结率为100%。
(二)综合窗口体制未捋顺。自2018年11月28日实行营业执照、公章、税票综合发放以来,截至目前仍然由市监窗口代为发放,数据资源局未按照文件要求设置综合窗口、未安排人员发放营业执照、公章、税票。
(三)落后的软件系统跟不上快速的改革进程。全程电子化外网申报系统不稳定,时常出现网站卡顿崩溃等问题,企业申报步骤略显复杂,电子签名不容易操作。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需要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健全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机制,主动担当作为,狠抓工作落实,高质量高效率地推进改革工作。
市场监督报告范文2
根据艾瑞咨询即将推出的《2009年第三季度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监测报告》统计,以运营商营收总和计算中国搜索引擎市场规模,2009年Q3中国搜索引擎市场规模达20.2亿人民币(约合3.0亿美元),环比增长17.0%,同比增长42.3%。
三季度搜索引擎市场营收规模达20.2亿,运营商抢占回暖先机
2009年Q3搜索引擎市场营收规模达20.2亿,较2009年Q2环比增长17.0%,相比去年同期增长42.3%。艾瑞咨询分析认为,市场增长的动因主要来自两方面:第一,09Q3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8.9%,经济回暖形势进一步明确,广告主营销预算适度充裕;第二,搜索引擎运营商在市场推广上表现积极,纷纷推出新的营销政策和相关营销产品,优化广告主体验,抢占回暖先机。
百度谷歌市场推广表现积极,营收份额之和达96.6%
市场监督报告范文3
(讯)12月4日,据易观国际Enfodesk产业数据库中近期的《2009年第3季度中国无线搜索市场季度监测》研究表明:2009年第3季度中国无线搜索量达2.96亿次,环比增长8.8%。易观国际(Analysys International)分析认为此次搜索请求量的增长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一方面,3季度移动互联网用户量的增长以及活跃度的提升带动移动搜索量的增长。2009年第3季度中国移动互联网用户以15.22%的季度增长率增长到1.75亿户。
另一方面,2009年第2季度和第3季度,百度、谷歌等移动搜索服务提供商通过与终端、运营商等渠道商的合作,为用户使用移动搜索服务提供便利,直接带来搜索量的增长。
而对于中国无线搜索引擎的PV量进行统计发现:
2009年第3季度中国无线搜索市场日均PV量达10.9亿次,环比增长20.3%,相比去年同期增长82.1%。这是继2008年第4季度中国无线搜索市场日PV量首超10.2亿次后,无线搜索市场日PV量再一次超过10亿,直逼11亿。易观国际(Analysys International)分析认为,搜索量的增加是无线搜索PV量增长的最直接原因。(作者:易观国际分析师 方丽 编选:中国搜索研究中心)
市场监督报告范文4
【关键词】虚假财务报告危害 虚假财务产生原因 治理
一、虚假财务报告的危害
现代资本市场实质上是一个信息市场,根据委托理论和信号传递理论,上市公司存在自愿性披露信息的动因。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主要有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信息使用者根据企业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进行相应决策,会计也藉此达到决策有用性的目的。要使会计信息具有决策有用性的价值,就必须使会计信息具备相关性和可靠性,这就要求财务报告的揭示应符合三个标准:适当、公正和充分。我国新修订的《会计法》要求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制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规定企业对外财务报表必须具备“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存在性”四个基本质量特征,并把“可靠性”作为四项质量要求的核心。在现实中,可靠性集中体现在“真实反映”。
财务报告信息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着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目前呈蔓延之势的会计造假虽然能给企业带来一时的蝇头小利,却给国家、社会甚至是企业自身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1.造成国家经济波动,危害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对国家来说,虚假的财务信息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虚假繁荣,引起资本市场的不正常流动,导致国民经济建设的混乱,造成投资过热,甚至导致金融市场的极度紊乱、萎缩和崩溃。
2.造成投资者利益损失,沉重打击资本市场。很多投资者因为虚假财务信息造成其投资决策失误,直接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现在我国的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就是最好的例证。投资者信心丧失,证券市场持续多年低迷不振,股票价格的持续走低。
3.造成企业经营环境恶化,影响企业自身发展。对企业自身来说,一个是影响企业经营者管理和科学决策。错误的、虚假的会计报告信息,导致其决策依据缺乏可靠的、科学的依据,长期如此,必将削弱其市场竞争力;再就是使投资者和债权人丧失向企业融资的信心,从而导致企业的财务状况恶化加剧。
4.造成中介机构信用受损,引发信任危机。就中介机构来说,立身之本是诚实正直。一旦中介机构与虚假财务报告信息交织在一起,谁还会对市场的健康发展抱有信息?失去光环的会计中介业引发的市场信任危机至使咨询公司诸如安达信等纷纷更改名称及品牌标识,以示与其他财务公司相区别。虚假信息引发信任危机从中可窥一斑。
二、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原因
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从会计因素和非会计因素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会计因素是技术层面的问题,这方面是无法克服的,只能尽可能的减少;非会计因素则是指会计自身原因以外的影响会计准则实施的计策环境、法律、监管等相关的因素,它是会计虚假报告产生的主要原因。
1.会计信息加工处理方法存在不确定性。会计信息的产生是以一系列的假设、判断、估计为前提的,同时会计信息是通过一定的会计方法加工处理形成的。
2.会计法制和法规在文化影响下无形中强化了行政权利。如果组织负责人拥有绝对权力,则这个组织负责人就具备了完全控制操纵会计的条件。
3.监管机构职能弱化。审计对虚假财务报告的监督治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对企业的审计监督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未能很好的行使有效的监督,使其流于形式。
三、对虚假财务报告进行治理的对策
1.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财务人员的素质和知识水平对财务报告的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要使她们遵守原则、坚持准则,做到客观公正。就必须大力提高对他们的道德水平和知识水平。要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就是要培养职业情感和情操,培养财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的思想;坚守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的职业操守;逐步树立起他们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同时,提高自身知识水平也很重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会计专业性和技术性日趋复杂,对会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技能要求也越来越高。所以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的培养,加深他们对财会知识的认识和理解。
2.对大型的国有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度
会计委派制是指实行两权分离的企业由企业的所有者委任派遣主要会计人员的一种管理制度。会计委派制是和会计任命制相对的,它的主要特点是企业的主要会计人员由所有者委派,经营者不得干预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会计委派制度是解决目前我国会计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的有效措施,是强化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会计人员管理的重要制度。它对我国会计监督机制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完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用。
3.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
社会审计的核心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对其监管治理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做:第一,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减少各方面不利因素的干扰;第二,实行咨询业务与审计业务相分离,避免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的过渡亲密;第三,改革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处罚的法律制度,加大对注册会计师造假的惩治力度。
4.加强社会力量监督,发挥媒体监督的优势
市场监督报告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农产品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市场准入,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农产品准予销售,对未经认证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并推进其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市场准入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卫生、质监、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农产品市场准入,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分品种、分阶段、分步骤进行。
自*8年7月1日起,在设区的市城区内的批发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销售的蔬菜、果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具体准入品种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
自*9年1月1日起,在县(市)城区内的批发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销售的蔬菜、果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具体准入品种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
2010年12月31日前,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的所有农产品,均实行市场准入。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已有规定的农产品种类和地域范围以外的,具体准入内容和实行时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包装标识与检测
第七条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上市销售。
第八条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不能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九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产品,可以免检进入市场销售:
(一)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凭认证标识;
(二)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同一批农产品,凭有效的合格证明;
(三)与农产品销售市场签订销售合同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产地生产的农产品,凭产地证明和销售合同;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送销的农产品,凭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
(五)其他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凭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
(六)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标志的猪肉,凭检疫合格标志,其他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除凭上述有关证明外,还需提供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发现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允许进入该市场销售,也不得转销其他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并依法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检测证书、检测结果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二条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销售者、超市、配送中心必须建立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农产品或者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十三条饭店、餐馆和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机关食堂、送餐中心等集体配餐、用餐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健全索票索证制度,不得采购检测不合格或者来路不明的农产品。
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负责,发现其生产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农产品,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退回供货商或者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有效措施。
第三章保障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质量抽检、问题农产品主动召回、不合格农产品清退、保存购销台账和质量追溯等制度,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
第十八条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实施严格的企业内控标准,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生产高标准的优质农产品。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实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监督抽查结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查封、扣押,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集中销毁。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等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市场抽查检测中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时,应当及时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包装或者未附加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未按规定进行抽查检测和公示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购检测不合格或者来路不明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卫生、质监、商务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市场监督报告范文6
关键词:上市公司 证券市场 会计监管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7-159-02
一、现行会计监管体系的局限性
虚假财务信息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一大公害,也是阻碍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大敌。在打击虚假财务信息,提高信息质量方面政府扮演了主要角色,也采取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整治对策,纵然如此,我们还是应当看到,治理虚假的财务信息并非是一朝一夕就能见效的,它实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在这项系统的治理工程中,构建一个有效的会计监管体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在我国现行会计监管体系中,其监管主体主要是财政部门、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证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财政部门作为会计监管的主体,一直是我国《会计法》的一个基本精神,同时,我国《会计法》还特别强调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要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管。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对全国证券业和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是我国证券市场上最直接、最权威的管理者。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社会中介机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其主要职责是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独立审查财务报告,发表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我国现行会计监管的对象和内容则是各单位的资金运动及其具体的表现形式。从我国现行的会计监管体系来看,其局限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监管主体职责不明,互相扯皮,不能形成监管合力。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会计核算所遵循的会计准则和制度是由财政部门制定的,不是由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因此,当财政部门制定上市公司会计准则和核算制度的时候,它的政府管理职能和市场参与者的身份应如何定位,也值得研究。社会中介监管机构,即注册会计师协会及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其主要职责是: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等。但是,从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所发生的会计舞弊案来看,注册会计师及其所依附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中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并一度成为整个市场关注的焦点,如琼民源事件中的中华所、银广夏事件中的中天勤所,注册会计师参与公司会计造假,合谋舞弊。这从反面说明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管理体制存在问题,起不到会计监管应有的作用。单位会计监管,在现阶段是有名无实,因为,单位会计人员受聘于公司经理,既没有权力,也没有动力实施会计监管。
二是会计监管的内容简单化。我国《会计法》规定各单位会计监督的内容是: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进行监督,保证其真实、完整与合法;对各种财产和资金进行监督,保证其安全完整与合理使用;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保证其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从表面上看,很明确、具体,但忽略了在业务交易的背后隐藏的问题,以及对许多非量化指标方面的虚假表述等内容的监督。
三是会计监督对象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变化。原先会计监督的对象是以国有企业为主,投资主体单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后,所面临的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些变化最突出、最集中地体现在以证券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为重点的资本市场上。而站在证券市场这样一个特定的市场领域来看,现行的会计监管理论与体系无疑存在着很多缺陷。一方面,证券市场带来了公司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公司是挂牌上市的公司,是公众的公司,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站在公司这个微观经济主体的立场来构建会计监管理论,而且要站在整个证券市场来审视对市场中所有会计活动和会计信息的监督和管理问题;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参与者在市场规则面前应该一律平等、一视同仁,人为地强调某一方的主导地位或人为地歧视某一方的主体地位都是不可取的,这就要求在证券市场中更多地引入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性组织,并充分发挥这些组织的监管职能。鉴于上述三方面的局限性,笔者认为,我国应按资本市场的运作要求,重构证券市场会计监管新体系,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证券市场与会计监管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