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垃圾分类应急方案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垃圾分类应急方案范文1
关键词:高速公路;土体滑坡;应急方案;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U41 文献标识码:A
1 事故概况
2009年8月1日15时许,杭金衢高速公路杭绍段养护人员巡查发现杭州方向K72+420路堤边坡出现滑坡现象。
2 应急措施
立即采取应急措施:(1)开挖排水和截水沟将地表水引出危险区。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开挖排水或截水沟渠,将流入危险区内的地表雨水堵截在外引出区外。(2)及时封堵裂隙防止地表水的直接渗入。
2.1 封道预警、现场观测
为保证行车安全,立即对该路段前后200m内硬路肩进行封道处理,同时对现场进行勘测,确定滑坡范围,滑坡深度,初步判定现场的严重情况。经资料查实,该滑坡处路基填方高度平均为7.8米,属高路堤,边坡设计防护形式为A型――方格植草,坡率为1:1.5。该路段边侧紧靠池塘,坡脚处设有1.5米高的路堤挡墙。
经现场查看,滑坡面中心约在K72+420杭向外侧路堤边坡中间位置,滑坡土体已流向坡脚及边侧池塘处。滑坡面长约10米,宽约11米,最深处约1.2米,滑坡数量约100立方米。并设立观测点进行跟踪观测,对滑坡中心两侧约200m范围没进行勘察,时刻掌握边坡的变化情况,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直至应急抢修结束(8月1日-4日24小时观测记录,均无发现异常现象)。
据调查分析了解,2009年7月25日至8月1日期间均为降雨天气,地表吸收了充足的水源。该处边坡表面种植土在饱水状态下,承受路面排水等压力,在重力作用下,表层的种植土沿滑动面倾斜,而造成了该处浅层土体滑坡现象。
2.2 制定应急方案
在对现场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后,拟定以下应急方案:出于安全考虑,在未加固前,对该路段硬路肩进行严格封道,并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同时做好相关记录和预警工作。
针对滑坡面填土流失现状,及时采取松木桩加固地基沉桩处理及磊叠砂包等方式进行应急加固处治,确保后续暴雨天气期间边坡稳定,修建集水沟,及时排除雨水再次渗入滑坡区,杜绝次生灾害发生。
2.2.1 清表、开挖台阶。清除滑坡部位泥土,直至稳定部位,防止不稳定泥土对填料产生不良影响,在填料和原路基填料之间产生滑动面。清除边坡用地范围内的树木、灌木丛等,清除原地表的树根、草皮等杂物。并对附近路基进行查看有无裂缝、亏坡、冲沟等现象(滑坡段面前后200米)。
2.2.2 木桩加固
(1)木桩采购与存放。木桩要求顺直、无空洞、无劈裂,且直径要求15-20cm,长度约4-5m。松木含有丰富的松脂,这些松脂能很好地防止地下水和细菌对其的腐蚀。
(2)木桩的制作。桩径按设计要求严格控制,且外形顺直光圆。小端削成30cm长的尖头,利于打入持力层。
(3)测量放样。松木桩施工前,由测量人员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放样,确定每个木桩打设桩位,并做好记录。
(4)挖掘机打桩流程。挖掘机就位,为提高挤密效果,提高地基承载力,打桩时必须由基底四周往内圈施打。
选择正确桩长的松木桩,并扶正松木桩,桩位按梅花桩布置,纵向间距约1m,横向间距约1m。木桩打入深度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打桩完毕后锯平桩头,使每根桩的桩顶基本保持在同一水平面,木桩打入应保持竖直向下,不倾斜。
2.2.3 回填沙包。为保证填料稳定,采用碎石装包填筑,填筑材料颗粒2-5cm,避免造成二次冲刷。
边坡回填:应先挖除滑坡表面浮土,填筑装好的碎石、砂砾。回填材料从坡脚处开始分层填筑袋装填料,每层互相搭接,上层和下层填料搭接缝应交替错开,袋装填料应紧密密实,不得有空洞,填筑材料和原边坡纵向交接处应填成阶梯形,在碎石包填料上面铺筑种植土,等表层泥土压实后再进行绿化补植。
2.2.4 回填种植土。为保持和原绿化协调一致,在回填料上覆盖一层种植土,利于草皮等绿化植被生长。
种植土选用土质疏松的地表土,土壤透水性好,土中不能有建筑垃圾、草根。
2.2.5 增设截水槽。滑坡部位属于二高路段,为减少回填料再次受雨水冲刷、流失,在滑坡可能发展的边界5m以外增设50cm宽的截水槽,使路表水沿截水槽流出边坡。截水槽表面要求平整,无凹陷、凸起,采用水泥混凝土浇筑,便于排水,防止汛期雨水对边坡造成二次破坏。
3 经济效益分析
本次应急抢修事件时间紧,效率快,在全面考虑、综合使用的前提下,节省开支,保证质量。共计投入人工、机械、材料费用为26773元。
该工程在边通车边施工的环境下,在各相关部门的竭力配合与帮助下,经过四天四夜的艰苦奋战,及时的完成了应急抢修任务。有效的制止了次生灾害的发生,为杭金衢高速公路的安全行车提供了保障,也在短时间内达到了预期的防治效果。在今后类似同样的滑坡现象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4 保障措施
4.1 首先要搞好滑坡灾害知识的普及工作,提高人们对滑坡灾害的科学认识,从而使人们在从事日常工作的同时关注滑坡的预兆现象。
4.2 加强预先勘察,防患于未然。避免或禁止在边坡上堆积杂物;或者在边坡下部修路障、挖沟切坡等削弱“抗滑能力”的工程。在施工前要首先对场地进行勘察,弄清边坡的稳定情况,若发现场地该变坡稳定条件差,或者正好碰上老滑坡体,则最好避免在这种场地上施工,若无法避免,那么在施工前必须对该边坡进行彻底的加固治理,以免留下后患。加固治理时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治理,一般南方治理时多考虑地表排水,并结合护坡、挡土墙等综合治理。
4.3 合理选择施工方法和施工时间,以免破坏边坡的稳定性。施工方法的正确与否,往往是减少或增大滑动的重要因素,因此要设计科学合理的最小程度的破坏边坡稳定性的施工程序和方法。例如开挖工程,应该挖一段砌筑加固一段。若大面积开挖而不加防护,便将大大降低边坡的稳定性,可能会造成滑坡。雨季中,由于水的影响边坡的自然稳定性比旱季差。因此,在稳定性较差的边坡上施工,特别要注意次生滑坡的产生,而带来的危害。
4.4 及时治理不稳定的边坡。在施工期间或工程、建筑物运营后,如发现场地边坡有不稳定迹象,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整治,控制其发展。
参考文献
[1]JTJ 018-97.公路排水设计规范[S].
垃圾分类应急方案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活废弃物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市容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生活废弃物的产生、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部门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经济、卫生、质量监督、园林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单位生活垃圾、道路清扫垃圾、公共场所垃圾、商业摊点垃圾、集贸市场垃圾、餐饮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第五条本市对生活废弃物的治理,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推行生活废弃物的综合处置,促进生活废弃物的循环再利用。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本市生活废弃物治理规划。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生活废弃物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统筹安排生活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新建扩建项目和旧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废弃物治理规划和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废弃物收集设施。
第八条本市采取有利于生活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生活废弃物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生活废弃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循环利用。
第九条本市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对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进行投资经营,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采用高科技手段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置和再利用。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给予资金、技术、税费、补贴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并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经营运作市场化、政府监管法制化。
第十条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各级教育和宣传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废弃物治理常识的普及宣传,增强公众维护市容环境的责任和意识。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生活废弃物。
第十四条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存放地点等事项。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申报的事项进行核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废弃物中或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十六条收集、运输生活废弃物的,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调配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生活废弃物收运至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
第十七条运输生活废弃物的,应当使用全密闭运输专用车辆,防止撒漏、渗漏。
废弃物运输车辆应做到车容整洁、标志清晰、车体完整,并具备与所运输废弃物性质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
第十八条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因故不能接纳生活废弃物,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转移调配要求,将生活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其他转运站、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进行转运或处理生活废弃物,应当符合环境卫生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接受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应当安装除臭、降尘装置,对生活废弃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捡拾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申请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或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二十二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生活废弃物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生活废弃物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并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生活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收集工具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生活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车辆应当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有与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签订的处置协议;
(六)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八)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存放场所。
第二十三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餐饮废弃物处置厂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餐饮废弃物处置厂和焚烧厂应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生活废弃物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废弃物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生活废弃物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废弃物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确需闲置、拆除或关闭的,必须经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和市环境保护局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申请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污染环境的方案;
(五)拟闲置、拆除或关闭设施、场所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拆除或关闭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六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废弃物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废弃物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废弃物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市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建设工程废弃物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废弃物是指城镇范围内的施工单位在各类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工程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用于消纳、处置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场所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条产生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手续。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对于作出批准决定的,颁发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证明。
第三十一条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应当随车携带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证明,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设工程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所,不得丢弃、撒漏,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设工程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产生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建设工程废弃物,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将所产生的建设工程废弃物全部清除,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三条单位或个人修缮、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设工程废弃物,应当实行袋装密闭收集,及时运送到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或者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有偿代为运输。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清运完毕。
第三十四条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应当使用密闭车辆;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废弃物交给未经核准从事运送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运输。
第三十五条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的车辆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地前,应当冲洗车体,确保净车出场。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设工程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中,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设工程废弃物,不得擅自设置接纳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场地。
第四章餐饮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七条餐饮废弃物是指食品生产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十八条餐饮废弃物应当实行单独收集,不得将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
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容器,用于存放餐饮废弃物;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第三十九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收运其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条件,并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处置其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应当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置条件,并应经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四十一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处置条件的,应当委托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废弃物专业单位进行收运、处置,并按规定向受委托的专业单位支付收运、处置费用。
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应当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餐饮废弃物的专业收运、处置单位。
第四十二条餐饮废弃物专业处置单位应当对餐饮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处理台账,每月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上月处置的餐饮废弃物来源、数量等情况,并接受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在餐饮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从事餐饮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
(二)将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中进行收运;
(三)将餐饮废弃物作为畜禽饲料;
(四)将餐饮废弃物交由未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处置;
(五)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销售;
(六)将餐饮废弃物存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生活废弃物的;
(二)生活废弃物的产生单位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其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存放地点等事项的;
(三)将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废弃物中或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的;
(四)在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捡拾废弃物的;
(五)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未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废弃物防范应急方案或未将其进行备案的;
(六)将建设工程废弃物交由未经核准的单位和个人运输的;
(七)运送建设工程废弃物的车辆车体不洁,沿途丢弃、撒漏的;
(八)将建设工程废弃物、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的;
(九)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的;
(十)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条件擅自自行收运或未定期备案的;
(十一)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置条件擅自自行处置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调配要求将生活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转运站、处理厂(场)的;
(二)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未安装除臭、降尘装置或未保证除臭、降尘装置正常运行的;
(三)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转运、处置生活废弃物未达到环境卫生标准的;
(四)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五)未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设工程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处置场所的;
(六)随意丢弃、撒漏及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设工程废弃物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废弃物排放处置行政许可文件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违反第(一)、(三)项的,由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拖欠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3‰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实施。
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废弃物的,可以会同环保、工商、公安、交通、卫生、质监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垃圾分类应急方案范文3
关键词:海洋环境污染;环境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X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2)66-0057-01
海洋是生命的起源,是各种生物赖以生存的基础,也为人类提供各种资源。而人类在索取的同时却忘了海洋也需要保护,尽管海洋是具有最强的自我净化功能,但因为各国生产力的提高、人口的密集化,海洋环境的污染也日益严重。
1 海洋环境污染的现状
海洋环境污染通常是指人类改变了海洋原来的状态,使海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有害物质进入海洋环境而造成的污染,会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类健康,妨碍捕鱼和人类在海上的其他活动,损坏海水质量和环境质量等。海洋环境污染现阶段明显表现为石油污染、赤潮、有毒物质累积、塑料污染和核污染等。
人类的海洋活动、日益增多的海上船舶、油轮事故是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人类的海洋活动主要是航海、捕鱼和海底石油开发,据统计,目前全世界各国有近8万艘远洋商船穿梭于全球各港口,总吨位达5亿吨,它们在航行期间都要向海洋排出含有油性的机舱污水,仅这项估计向海洋排放的油污染每年可达百万吨以上。而一次的油轮突发事故会使海水大面积被油所覆盖,不但范围广而且危害时间很长,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
目前海洋环境污染以陆源污染物为主的来源则包括工业废水和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等。大型化工厂、造纸厂的增多直接导致大量的废水和废物排入河道,最终通过河水归入海洋,而工业废水其中则包括工业冷却水在流入海洋后会提高海洋的局部水温,使含氧量降低,影响海洋生物的繁衍生息;而工业固体废物严重的则会影响海洋生物的居住环境,直接导致生物灭绝。人口居住的密集致使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排放的难度加大,尤其是滨海城市,于是海洋便成了他们倾倒生活垃圾及污水的最好去处。有英国媒体披露,在太平洋上发现“第陆”—巨型垃圾岛,。这一巨型垃圾岛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和夏威夷之间。这里是世界上五大海洋涡旋之一,能将数千英里以外的垃圾逐渐“吸”过来。过去60年间,这个垃圾带的面积一直在逐渐扩大。据报道,这里的垃圾多达1 000万吨。它们种类繁多,有塑料袋、装沐浴露的塑料瓶、拖鞋、儿童玩具、轮胎、饮料罐甚至塑料泳池。
2 海洋环境污染的管理措施
海洋环境污染的严重引起了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的极大关注,保护海洋环境已经刻不容缓,国际社会对海洋环境污染制订了一系列国际公约,沿海各国政府也针对本国国情出台了相应的措施来有效制止海洋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首先对海上作业船舶进行有效管理,我国于2011年1月28日最新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作业船舶明确规定作业船舶的污染物必须有相应的接收单位,做到集中回收船舶污染物,上岸处理净化达标后再排放。对海洋石油开采在开发过程中要禁止溢油事件发生并制定相应的溢油应急方案,在作业过程中还要配备如排油监控装置、油水分离设备、含油污水等处理设施,才能更好处理油污水和生活污水并做到达标排放。
其次要加强沿海工业企业对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严厉控制企业的排污指标,有效整治或如有必要则关闭污染严重的排污出口,对于固体废物的倾倒则要有具体的限定和管制区域。而企业自身通过提高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对于生产工艺和流程进行改良做到有效减少和控制废物的产生,尽可能对产生的废物进行净化再利用。对于沿海城市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也要采取有效措施来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恶化,现在很多城市已经实行垃圾分类处理,对分类的垃圾进行填埋或者焚化,将污染减少到最低。从多角度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倡导循环使用比如对包装物、塑料、家用电器能够回收再利用,最低限度地减少废物的排放,而生活污水的处理净化设备也在不断提高。
最后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各国对核的要求不断增多而造成核辐射致使海洋环境达到一定浓度,造成污染已经不容忽视。之前日本的核电站泄漏导致放射性物质大量排入海洋从而使海洋环境严重污染就是给各国在对核的问题上敲响警
3 结论
地球是我们的家园,而海洋是家园不可或缺的一部份,所以守护海洋环境不被污染更是责无旁贷。如今对于海洋环境污染的管理是一个浩大的工程,除了国家出台相应措施进行有效管理和对海洋环境制定统一、规范的监测标准,有效、积极地掌握海洋环境污染情况,及时做出预防措施,并在合理利用海洋资源、开发海洋资源的同时也要提高个人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只有个人认识到海洋污染的严重性,才能对保护海洋环境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蓝锦毅.港口建设对广西海洋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及污染防治对策[J].广西科学院学报,2011,2(6):3521-3522.
垃圾分类应急方案范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垃圾分类应急方案范文5
【摘要】:本文通过市政排水工程管渠设计要求、市政排水工程施工工艺要点分析以及市政排水工程施工管理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阐述。
【关键词】:市政排水 , 施工工艺,施工管理
【 abstract 】 this paper through the city drainage engineering pipe canal design requirements, municipal drainage project construction process points analysis and municipal drainag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three aspects are analyzed and expounded.
【 key words 】 : municipal drainage,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市政排水工程施工要充分利用地形,进行主要干线管道、水网的布置,针对不同地形高程,最大限度地接入支干管渠。同时要考虑尽量沿城市街道布置在人行道下或慢车道下,以减小动荷载和便于检修。当街道宽度较大时,应考虑在街道两侧各设一条,以减少过街管;还要尽量避免地上地下交叉。避免小流量长距离的管道。在布置雨水管时,要充分利用地形,就近排入水体。
一、市政排水工程管渠设计要求
圆管及方沟均按满流计算,如流量很大应采用方沟排水时,要核算满流与非满流两种情况,取其经济者。如设计成明渠,则必须有不小于20cm的保护超高。雨水管渠最小设计流速,在不满流时应不小于0.75m/s,明渠为0.4m/s。除雨水口管渠最小管径采用200mm,坡度最小值为0.01外,市政雨水管最小管径采用300mm,最小坡设为0.003。因雨水迳流含砂较多,故不宜设倒虹管。
1、污水管道的定线
污水管道的定线,一般按先确定主干管、再定干管、最后确定支管的顺序进行。总体规划中,只决定污水主干管、干管的走向与平面布置。在详细规划中,除以上内容外,还要决定污水支管的走向及位置。管道系统布置和定线的原则尽可能在管线短、管道埋设深度浅的情况下,使最大区域的污水或雨水能自流排除。地形:在定线时应充分利用地形,使管道的走向符合地形趋势,顺坡排水。在排水区域较低处,敷设主干管或干管,这样干管或支管的污水能自流接入。
地质条件也影响管道系统布置。地下建筑和障碍物对管道系统布置也有影响。管道定线时注意事项:管道纵坡尽可能与街道纵坡取得一致;水管的最小纵坡不得太小,一般不小于0.3%;为防止或减少沉淀,雨水管设计流速常采用自清流速,一般为0.75米/秒;为了满足管中雨水流速不超过管壁受力安全的要求,对雨水管的最大纵坡也要加以控制,通常道路纵坡大于4%时,需分段设置跌水井。
2、管道埋深要求
最大允许埋深:一般在干燥土壤中,管道最大埋深不超过7~8m, 地下水位较高,可能产生流沙的地区不超过4~5m;最小埋深:等于管直径与管道上面的最小覆土深度之和;在车行道下,管顶最小覆土深度一般不小于0.7m;冰冻地区,则要依靠防冻要求来确定覆土深度。
二、市政排水管渠工程施工工艺及要点
1、土方工程施工工艺及要点
(1)沟槽土方开挖
当槽底低于地下水位时,直槽必须加撑。支撑有横撑、竖撑和钢板桩三种。撑板有疏、密撑。土质优良时可用疏撑。横撑边挖边撑,每挖相当深度的土即做支撑,然后继续挖深再撑。横撑每次挖土不宜很深。横撑也有采用上疏下密的撑法。竖撑和疏撑仅适用于土质较好不易塌方的情况。
(2)土方回填
在管道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将槽内积水排净后并将杂物清理干净,管座混凝土强度达到50号以上,即应回填。
(3)地基处理
地基时承受包括基础在内的整个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自重以及附加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荷载的与基础相接触的那部分土层。
2、施工排水施工工艺及要点
为排除地表水和地下水对施工的干扰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称施工排水。施工排水分为表面排水和深层排水两类。表面排水又称明排水或排水井中排水,深层排水又称暗排水。深层排水是用人工方法降低地下水位,保持工程在干燥的土壤上进行。常用的人工降低地下水位的方法有轻型井点、喷射井点、深井泵井点和电渗井点等几种。
(1)轻型井点(又称小井点)
轻型井点的布置分为单排线状、双排线状和环状三种。井点布置原则:井点管距离沟槽壁一般应大于1m;井点管的间距一般选用0.8m、1.2m、1.6m三种;一台干式真空泵可接总管长度为60~80m,井点管约50根左右;一台射流泵可接总管长度为30~40m,井点管约30根左右;
(2)喷射井点系统
当基坑开挖所需降水深度超过6m时,一级的轻型井点就难以收到预期的降水效果,这时如果场地许可,可以采用二级甚至多级轻型井点以增加降水深度,达到设计要求。但是这样一来会增加基坑土方施工工程量、增加降水设备用量并延长工期,二来也扩大了井点降水的影响范围而对环境不利。为此,可考虑采用喷射井点。根据工作流体的不同,以压力水作为工作流体的为喷水井点;以压缩空气作为工作流体的是喷气井点,两者的工作原理是相同的。
(3)电渗排水
在粘土和粉质粘土中进行基坑开挖施工,由于土体的渗透系数较小,为加速土中水分向井点管中流入,提高降水施工的效果,除了应用真空产生抽吸作用以外,还可加用电渗。
3、管道铺设及附属构筑物
下管前要检查沟边堆土位置是否符合规程规定,槽底和基础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如在平基上稳管,要待管道基础混凝土标号达到设计强度的50%或5MPa以上时,方可下管。对管材要进行检查,如果有管口破裂不严重时,应予以修补,椭圆误差较大的管子不能用。
(1)下管施工要点分析
下管就是把管子从地面上放入槽内指定地点,按下管方法不同,可分为人工下管、机械下管和吊链下管。
(2)稳管施工工艺要点
稳管是将管子按设计的平面位置和高程,稳定在基础上。稳管工序是决定管道施工质量的关键,必须给以严格的注意。有混凝土通基的排水管道安装铺设,一般有三种施工方法。一种是平基法,第二种是垫块法,第三种方法称“四合一”法。
三、市政排水工程施工管理要点
1、市政排水工程施工前准备工作重点
开工前做好施工资料的准备工作,组织技术人员认真熟悉施工图纸,做好技术交底,制定施工方案,准备落实人员、材料和机具;预测施工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
测量定位施工准备:开工前做好施工资料的准备工作,组织技术人员认真熟悉施工图纸,做好技术交底,制定施工方案,准备落实人员、材料和机具;预测施工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
施工前,组织测量放样,复测中线、高程,准确放出基础位置,并在施工中及时复核。按照设计图纸测量排水工程的位置、方向、长度以及高程。
2、市政排水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措施
把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方法确实应用到本标段施工的全过程;健全质量检查机构、加强质量监督检查。在项目经理部设置安全质量部,有专职质检工程师对整个工程进行全方位施工检测。同时下设工区设质检员,工班有专人兼职质检工作。施工时坚持自检、互检、交接验制度,使工程质量在施工全过程都处于受控状态之中;严格质量标准。工程严格按标准化作业,做到工序有标准,有检查,凡是检查都要有结论;各项工程的主要工序,严格按照作业标准进行操作,吧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运用到各项施工生产去,切实保证标准化作业质量。
严格控制好材料进场、把关以及严格控制质量程序。所有进场材料要确保三证齐全、抽检合格方可使用;质量程序要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的签证制度,上一道工序没有通过,下一道工序不得进行。
健全质量检查机构、加强质量监督检查。在项目经理部设置安全质量部,有专职质检工程师对整个工程进行全方位施工检测。同时下设工区设质检员,工班有专人兼职质检工作。施工时坚持自检、互检、交接验制度,使工程质量在施工全过程都处于受控状态之中。严格质量标准。工程严格按标准化作业,做到工序有标准,有检查,凡是检查都要有结论。各项工程的主要工序,严格按照作业标准进行操作,吧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运用到各项施工生产去,切实保证标准化作业质量。
3、市政排水工程严格执行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所有与施工有关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须持有上岗证、安全帽,否则予以不等的罚款;施工队每天进行施工安全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提出保持或改进措施,并落实实行;坚持以自查为主,互检为辅,边查边改的原则;主要查制度、查纪律、查隐患、查事故处理。结合季节特点,重点查防触电、防高空坠落、防机械车辆事故、防火、防雷击等措施的落实;在进行排水工程施工时,上、下边坡施工应与之交错进行,避免施工时物件掉落,毁损工程施工或伤及作业人员;混凝土浇注时,施工人员明确分工,统一指挥,连续施工,以防事故的发生;场地内的电线、水管按要求统一布置,不得任意牵拉乱接;在规划内的场地施工,做到机具摆放有序,整齐划一;做好场内排水工作,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合格后方可排出;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清理施工垃圾,做到文明施工;不得在施工用地外堆放材料、垃圾,严格按照批准的占地范围使用占地。
【参考文献】:
[1]石建国,于丽华,卜汉臣.室外地下管道开槽施工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J.黑龙江水利科技,2008,36(2).
垃圾分类应急方案范文6
关键词: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程;安全
中图分类号:TB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4-0181-01
1 前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高速公路车辆日益加剧,频繁的甚至超负荷的承载对桥梁安全构成了及严重的威胁,特别是大量拉煤拉沙等超载的车辆,加速公路的磨损和桥梁病害的发展。桥梁使用寿命呈现出缩短趋势,公路桥梁“桥头跳车”现象较为普遍,高速公路的完好与否直接关系到高速公路的通行能力和往来车辆的行驶安全。目前一部分中小桥梁公路病害频发,不同程度上桥面铺装的混凝土都出现了损坏,公路运输随着国民经济迅猛发展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保证桥梁及过往车辆的安全,也渐渐作为一个重要课题,更多地考虑桥梁的实际工作条件和状态,天气因素、自然灾害以及交通事故等对桥梁造成损伤和局部破坏的影响,以前建桥时施工留下缺陷,某些材料不过关。桥梁要发挥其功能要处于良好状态,延长其使用寿命,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诸多方法及所用。设计理论固然重要,但是从整体来看,在日趋增大的车辆荷载的作用下,桥面出现坑槽,特别是确保公路桥梁能够正常运作,杜绝坠车伤人和桥梁垮塌事故。桥梁垮塌事件时有发生,进行必要的试验检测,才能找准原因,因此必须加强桥梁的养护规范化管理。本着“建设是发展,养护也是发展,而且是可持续发展”的养护管理理念,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日益被提上日程。以技术状况快速下降,一部分桥面的伸缩缝出现严重的破坏,有的地基属软体地基,给行车安全带来威胁。桥梁的实际工作状况和一些常规理论尚有一定的距离。桥的维修技术上往往较设计新桥要繁杂,有些设计构造只是经验,经济效益低,其技术难度大,风险也大,病害分析时必须花更大精力,对症下药,为对中小桥梁病害进行的检查和分析、修理和加固等工作。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过程存在的问题。
桥梁构件损坏不及时维修,行驶在桥上车辆行人缺乏安全感,桥面不平整,车辆颠簸,影响车速,如不改善将缩短桥的使用寿命,个别的桥面堆放障碍物、垃圾泥土污物等积存,增加桥梁构件的疲劳。引道路面与桥衔接处不够平整,降低行车质量。桥梁经过长时间使用,投入运营后,局部出现麻面、钢筋外露锈蚀、混凝土剥落、活动支座失、裂缝。在远离城区的中小型桥梁中比较常见的桥面清洁力度不够、泄水孔、伸缩缝堵塞。桥梁护栏、栏杆残缺不齐、虽然不影响车辆运行,但是如行驶车辆交通事故撞坏,人为破坏很可能造成事故的发生。
2 加强桥梁的养护力度具有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交通、市政施工企业的建立如雨后春笋。河道进行盲目地采砂致使矿砂塌陷、环境污染严重,繁忙的交通量和高负荷的超载量促使桥梁病害发展,寿命降低。养护维修的拨款却极端失调,在新时代中要求用一种科学有效、规范的方法,从根本上做好桥梁的保护工作。目前我国缺乏专业的道路养护技术人员并且缺乏理论基础。每年建成的桥梁不断增多,超载现象严重,促成了桥梁的老化和病变,导致桥梁本身质量不稳固、过渡负荷和磨损严重。另外还存在着道路车流量大以及历史、自然遗留的因素和管理不周到等问题。目前我国桥梁的病害程度如下:资金、设备有限,设计不周全,技术力量薄弱,无法全面及时地检测和养护桥梁的病害部位,桥梁的质量不能很好承受现实的作业。而且这些自然和人为的原因使得桥梁的寿命缩短。桥梁管理部门没有尽职对桥梁进行保护。只有及时对病害进行抢修,才能做好桥梁的保护工作。
3 目前养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尽管目前的桥梁养护中心虽然配备了专业的养护工程师,由于路线长、桥梁多,很多桥梁养护师不仅要组织人员进行桥梁的维修工作,而且要做好检查桥梁、整理档案、管理人员等后勤工作。要尽可能去搜集已经丢失的原始技术资料,工程师的工作任务多、工作量大,缺乏专业的养护技术人员,可能会出现疏漏或错误,养护工程师数量有限,多专项的维修工程陆续开工,无法顾及养护、检查和维修这么多的工作。
(2)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是当前公路养护管理的一个薄弱环节,混凝土碳化或钢筋腐蚀对桥梁结构的破坏是极其严重的,近年来由于养护的经费有限,没有考虑到做好养护、延长桥梁寿命的工作,桥梁病害数量越来越多。不重视桥梁的保护工作没有良好的阻止病害发展。
(3)建立桥梁技术档案的技术还不够成熟。
难以掌握第一手正确的资料,记载的资料不规范,对病害资料进行处理、对桥梁进行检查等等的工作方式的资料反映的工作模式也不规范与现代的要求大大脱轨,桥梁的施工过程不规范,技术状况不明确,档案管理工作不周全,造成资料丢货或资料不规范。
(4)农民在河床附近筑坝用于农田灌溉,由于人为污染、垃圾堵塞导致水流不畅,河床淤塞,桥梁的桥孔水流受阻。这种现象很可能导致桥梁毁损在小桥较为明显,使河道泄洪能力有限。
4 养护应采用的措施
(1)实现精细化的专人专管养护,在养护工作中,呵护道路,桥梁护理师,应做到做事细心,呵护桥梁的重点部位——桥梁,要委派专人进行巡逻检查专职对桥梁进行养护。检查由公司成立的专业检测小组再定期对桥梁进行特殊的检查。在桥梁护理中配备专业的桥梁护理师。协助部门制定规范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和其他养护制度。政府应克服轻桥的养护思想、加大对桥梁管理部门的资金投入,加大桥梁的管养力度是十分重要的。更应该把桥梁护理作为养
护的首要工作。春季要进行桥梁疏通、要加固桥梁以防涨潮对桥身的损坏、在汛期加大巡查力度、冬季要配备融雪剂解除桥面冻胀情况等。
(2)为了保证行车安全、延长桥梁寿命,要进行定期和日常检查,提出更好的处理方案。针对具体的病害尽早做出加固方案,不仅要尽职细心,加强桥梁的检查力度,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还需要各基层人员每日按要求进行检查,还要及时发现和处理、防微杜渐,及时、到位地发现桥梁病害的具体部位,进而起到减少资金投入的作用。养护主管部门还要对桥梁危害做全面研究以及做好维修方案的验证,如果发现危桥,首先应停止检测小组发现的危桥的使用并设立危险警告标志。
(3)公路的交通量和负载量逐渐增大,为了能够真正有效地治理桥梁危害、增加桥梁寿命,保证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对桥梁的承载能力也提出新要求。能有效应付要设立应急桥梁养护方案和季节性的养护方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按照全国交通工作会议提出的“提高公路应急保障和管理能力”的要求和不断更新知识,在养护的经费计划中,需要设立专项的维修基金,要有充足的养护桥梁的日常基本费用。只有配合高速公路养护部门做好养护管理工作,保证高速公路桥梁安全畅通。现代的经济发展越来越快,桥梁是公路的重要部位,保护好它才能保证交通的安全和顺畅。
5 落实桥梁经常性检查
桥梁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针对病害进行专门的现场试验检查、检验与分析等鉴定工作,确定公路桥梁的技术状态,以采取相应的加固、改造措施。在日常巡查的基础上,根据月份工作计划确定桥涵检点及顺序。在洪水、冰雪前后及防洪期间应加强检查其中,涵洞检查每月对重要构件至少进行2次全面检查。检查主要承重部件较明显的病害,由工程师主持,检查时桥梁工程师需如实、准确填写“经常检查记录”并整理和分析检查结果,对桥面设施、桥台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相关的查验是建立有利于桥梁巡查人员及时了解发现进行解决和病害及缺损。
6 结束语
桥梁养护工作不仅是整个公路管理的组成部分,不断学习国内外养护先进技术做好桥梁养护工作,加强桥梁预防性养护和信息化管理,加强其管理工作,更重要的是可以尽量减少和避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酿成巨大损失的塌桥事故发生。
参考文献
[1]朱笑红.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的管理内涵分析[J].中国科技博览,2013,(20):397-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