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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范文1
关键词:市政道路, 施工管理 ,质量监理
Abstract: the city road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directly affect the engineering cost, time limit and service life. The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related to project social benefits, environmental benefits and investment returns, and municipal road engineering quality, relates to the image of the government and the city appearance ShiMao, and public life. Based on his own in the past few years to municipal road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practical experience, the author put forward some reasonabl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measures suggest for your reference, to improve the urban road project quality to have the important meaning.
Keywords: municipal roads,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nd quality 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U4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随着城市发展,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多。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工程项目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投资效益,市政道路工程质量,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和城市市容市貌,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为做好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要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是否形成为界线将其分为:一是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二是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三是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是实现全面、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思想的具体体现。在具体监督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贯穿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思想,把质量投入要素、质量转化过程和质量的过程产出、中间产出、最终产出的监督管理相结合,以投入监督管理和转化为过程监督管理为重点,保证产品优质质量,体现事前主动控制的监督管理思想,并且着重是对公众和社会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预控监督管理和中间监督管理。根据我这几年来对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切身体会,提出一些合理化监督管理办法建议供大家参考,对提高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有重要意义。
一、施工前的监督管理
对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是施工招投标的监督,实现市场监督与质量监督的有效结合,通过质量监督审查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化和良性运转,通过市场有效运作,保证质量监督的有效性;二是对有关设计、勘察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对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点是放在对设计、勘察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三是对合同文本的监督,重点是施工合同的监督,把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落实到合同条款中,以合同的法律效力约束各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通过对这三方面的内容的审查监督,实现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过程的预控监督管理。施工前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归根到底是对业主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因为业主是所有这些活动的组织者、决策者,这也是规范建设业主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重要措施。
二、施工中的监督管理
(一)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控制措施
1、组织技术人员认真会审设计文件与图纸,了解和掌握工程的要求、技术标准,理解设计意图,并对不清楚或不明确之处及时提交书面报告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解决;
2、根据工程的要求和特点,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基层、混凝土路面专项施工方案,确定施工方法、场地布置、进度计划及劳动力、机械、材料计划,并于施工过程中及时修订以更能够指导施工;
3、严格实施测量复核制度:对工程使用的导线点、水准点,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建立使用于本工程的测量控制网,并报监理验收审批。所有点位、高程测量,在工区测设完成后,由测量组复核,项目测量队抽查的方法进行,控制所有放样、水准测量准确,误差符合规范要求;
4、严格进行材料控制。工程所使用的材料经过检验合格、报验允许使用的情况下方可用于本工程;除甲方提供材料外,所有自行采购的材料,在按程序对供货方的供货质量、信誉、供货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选取合适的供货方;
5、严格的过程检验及试验。严格执行“过程检验和试验控制程序”,作业班组长、专兼职质检员对施工作业的全过程进行检查、指导及反馈,作到每个部位、每道工序均达到优良标准;
6、质量记录控制各种资料形成过程中执行“文件及资料控制程序”。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对各自形成的各类资料、质量记录进行收集、保存、归档的工作,同时以技术部、质检部牵头,对整个资料的形成、收集及归档进行检查,确保工程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及完整性。在工程后期,根据工程档案编制要求进行竣工资料的编制,保证按时、合格的移交竣工资料。
(二)、做好工程施工的质量监理
1、确定监理程序,规范施工过程。一项工程通过第一次工程会议进行监理交底,明确监理程序,规范施工的各项环节。要求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做到“四报审”即:报审现场质量管理体系,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开工申请;施工过程中“五报验”即:报验原材料构配件,隐蔽工程,工序施工质量,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以外情况处理;以规范原材料控制,工艺流程控制,施工操作控制,工序交接检验和专业工种中间验收各环节,坚持“四不准”即:未经监理单位(施工管理人员)签字,原材料不准使用,工程不准进入下道工序,不准进行竣工验收,政府不准拨付工程款。
2、监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的跟踪和巡视是工程质量现场控制的重要环节。在工程施工管理中,要按照设计标准认真监督好工程的施工过程,要做到“多检查,查细部,抓关键,盯重点,多动手”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确保市政道路的质量。
(三)、做好工程安全、环境保护以及文明施工情况施工过程中无火灾事故,无死亡事故,无重伤亡事故的工程施工监督管理。
1、施工现场及临建
(1)按照统一规定进行临建建设,对部分临时道路进行硬化处理;施工现场及办公、生活区配备充足的防火、防雷电用具,设置足够消防器材;
(2)设置安全标志,于危险地点基坑坑边等设置安全围护栏、警示灯、警示牌等;施工道路出入口处设置标识,确保出入口及道路的通畅及安全;
(3)由专人清理洒落于临时道路上的土、材料等,并洒水减少扬尘,定期维护和保养施工道路。
2、机械作业
(1)建立机械及机械操作人员档案,各种机械操作定车定人;
(2)操作人员按照机械设备说明书及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认真进行机械检查及保养维修制度;
(3)驾驶室内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酒后操作机械 ,严禁机械带病运转或超负荷运转;严禁对运转中的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调整等作业,向机械加油时严禁烟火;
(4)严格执行机械操作规程,定期维修保养施工机具 ,保证其正常运转,不发生漏油,油料燃烧不充足的情况,并在修理过程中集中收集处理废油、废布等物品。
三、竣工后的监督管理
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首先要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其次是把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寿命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在这一阶段的监督应着重把好两关;一是严格对其竣工验收备案的审查、监督,确保备案登记的可靠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二是加强对维护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使建设工程全寿命期内的质量目标得到有效实现,为用户创造安全、舒适、健康的生产、生活环境,使建设工程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大力提倡和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将工程质量管理纳入经济管理的范畴,以解决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生质量问题住户找不到责任方的后顾之忧。
总而言之,市政工程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在其制造过程中涉及的人员众多。这就要求在每一个生产环节中,每一个参与制造的人员要切实提高质量意识,监管人员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各尽所能,各负其责。
参考文献:
[1]孙亦青.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及控制[J].安徽建筑,2004(04).
[2]李文.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措施[J].长江建设,2003(03).
[3]霍庆春,陈军.市政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6).
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范文2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提升县城形象,打造精品城市为目标,针对“马路经济”现象带来的影响市容、交通和居民正常生活的问题,通过整治使住建、工商部门建立协调、统一的长效管理机制,使我县城区道路两侧商铺及场站有序规范经营。
二、整治范围
县城规划区内的国道、省道、乡镇道路以及城市道路沿线不规范的商铺、场站。具体指207国道李家庄——孟北段;317省道安平村——县水泥厂段;乡镇道路留庄——大寨、赵家沟——巴洲段;城市道路包括新建路、新西街、新东街、迎宾路、上城街、下城街、江口街、乐东路、西外环、春风路等。
三、整治内容
1、未办理城乡规划有关手续,擅自改变外墙结构的商铺。
2、擅自改变住房性质作为商业经营,对市容、交通、居民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商铺。
3、不符合标准的废品收购站、汽车(摩托)修理点、钢材、轮胎、建材销售点、木材加工厂等。
4、与经营规模不相适应,不具备一定场地而长期店外摆放经营的商铺。
5、在严管街店外经营,不服从城管执法人员管理的日杂店、菜店、装饰店。
6、没有下水排放设施的饭店、洗车店、理发店。
7、不符合餐厨垃圾收集制度而随意倾倒餐厨垃圾的饭店。
8、其他不规范的商铺、场站。
四、整治时间
6月1日——12月31日
五、组织领导
为强化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特成立昔阳县城区两侧商铺及场站整治工作领导组。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城建监察大队,主任由李晓庆(兼)任,具体负责此项整治工作的日常事务。
六、整治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召开动员会,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充分宣传。
(二)摸底调查阶段对所涉街道进行彻底摸底调查,造册登记,不漏一户。
(三)集中整改阶段对产权单位和经营户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治要求,限期集中整治。
(四)集中执法攻坚阶段由住建、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采取查封、拆除、吊销执照等措施强制规范整治。
(五)巩固提高阶段对这次整治进行回头看,查缺补漏,巩固提高。
七、整治要求
1、凡在6月1日前,属本次整治范围的商铺、场站,必须到住建局申请,城管监察大队备案,不符合规定的恢复原样或予以取缔。
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范文3
一、加强工场、塘口、码头的管理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场地、开山塘口、货运码头等易造成污染的场所,除依法必须设置安全防护外,应采取隔离措施;中心城区应设置景观围墙,所有机具、设备、建筑垃圾或货物必须堆放在隔离区内,隔离设施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主次干道两侧施工场地的隔离设施应进行适当美化。施工场地、开山塘口、货运码头进出口道路必须硬化,采取覆盖草垫等防护措施,并配置符合标准的冲洗设备,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避免车轮带泥污染城市道路。
(二)运输车辆应根据装运货物的性质采取覆盖、包扎、密封等相应措施,以避免泄漏、遗撒,严禁运输车辆沿途抛洒。
(三)施工现场、开山塘口、货运码头应尽量减少噪声污染,向外排放的噪声应控制在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标准内。市中心城区的红旗桥至上窑天桥、长江干堤至湖滨中路区域内及学校、医院周边100米范围内夜间19时30分至次日6时,其它城区区域内夜间22时至次日6时,施工场地禁止使用打桩机、搅拌机、震动棒、电锯、风钻、装载机等机具设备。
(四)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二、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
(五)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建筑垃圾产生前7日到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按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建设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明确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单位按前款规定申领《建筑垃圾处置证》后,方可施工。居民个人家庭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到所在城区建筑垃圾清运部门办理委托清运手续,缴纳处置费用。建筑垃圾处置费标准由建筑垃圾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订。
(六)建筑垃圾清运应严格按《建筑垃圾处置证》规定的时间、装载地点、运输路线和消纳处置场地进行。应委托依法成立的清运企业清运建筑垃圾,使用专用车辆清运。清运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厢完好、装载合理,实行封闭运输,严禁运输途中车轮带泥、垃圾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七)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申报,实行统一安排有偿调剂。严禁私自乱挖乱采和私设建筑垃圾处置场地,严禁在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及其它垃圾混倒。
(八)市规划部门应将建筑垃圾处置场地设置纳入城市整体规划。建筑垃圾处置场由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统一设置、建设和管理。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应将建筑垃圾处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回填相结合,发挥综合效益。
三、处罚规定
(九)违反本规定第一条的,未在施工场地采取隔离措施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0元罚款。
(十)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奖惩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处以300元至2000元罚款。
(十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8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责令停工整顿。
(十二)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至第七条有关建筑垃圾清运、倾倒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在非指定场地倾倒垃圾的,责令限期清运到指定的消纳处置场地,按规定缴纳处置费用。当事人拒不清运的,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指定专业队伍清运,所发生的清运、处置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十三)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市公安交警部门应拦停或扣留车辆,交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处罚:
1、运输车辆车身不洁的,责令立即打扫或冲洗干净,并处以20元罚款。
2、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的,责令立即整改,并按泄漏、遗撒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
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范文4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深入开展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大力推进城市综合管理制度改革,初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完善城市管理政策保障体系,促进城市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不断强化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提高城市发展质量,努力打造“畅通、靓丽、文明、和谐”一流宜业、宜居城市环境。
(二)阶段性目标
近期目标即城市市容环境面貌得到明显改观,城市管理水平得到显著提升,基本实现市内建成区无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无违规广告招牌,无渣土污染,无违法占道乱停乱放乱窜马路乱吐乱扔及不文明施工现象,切实解决“道路拥堵、垃圾围城、广告杂乱、立面破旧、沿街为市、绿化缺失”等六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中期目标即按照“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档次、管理高水平”要求,重点理顺城管体制机制,完善执法保障体系加快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步伐,着力构建“大城管”格局,建成一流幸福宜居城市。
长远目标:即通过5年的努力,逐步争创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全国环保模范城市”及“全国文明城市”
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绿地率达到36%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机动车道、人行道综合完好率达到97%亮化设施完好率达到95%率先建成数字化管理平台。
(三)基本原则
城市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必须调动各方积极性,坚持以人为本、共享和谐,统筹安排、标本兼治,监管分离、重心下移,齐抓共管、密切协同,建管并重、相互促进的原则。
三、强化措施,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一)加强城市交通秩序管理。按照“主干道严管、次干道严控背街小巷规范”要求,积极开展示范路创建,引导市民守法经营、规范经营;按照疏堵结合与便民利民的原则,加快专业市场建设的同时合理设置临时市场,引摊入市,还路于民;加强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管理,合理设置车辆停放区域,切实解决无序占道停车特别是学校周边“堵点”阻碍通行的问题;规范出租车、公交车、客运站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黑的违法经营;加大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市民、车主文明出行;加快停车场建设的同时,积极引导各单位向公众开放停车场,满足日益增长的机动车停放需求。
(二)加强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管理。分门别类制定环境卫生管理标准,科学合理配备垃圾容器,高标准建设城区公厕、垃圾中转站,加大对环卫设施的维护与管理;严格落实各临街单位和门店的门前四包”责任制;对占道经营、流动经营、出店经营、乱泼乱倒、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丢乱扔等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合理规划建设大型洗车场,取缔违规经营的零星洗车场;转变收费方式,切实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加大对临街餐饮业的监管力度,合理选址,规范“早点”夜市”经营;加大城区生产、生活、商业等各类噪声、油烟污染整治力度,杜绝城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加强游园、公园环境卫生及秩序的管理;重点治理小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及辖区公路、内河、过境铁路周边的卫生死角。加大对城区主次干道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洒水降尘力度,大力推进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机械化,逐步提高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水平。
(三)加强临街立面美化亮化管理。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施工,按照“一街一品”一路一景”原则,制定建筑立面改造规划,对临街陈旧、污损的建筑物立面进行整体修缮、清洗和粉饰刷新;实施屋顶平改坡工程,合理确定坡屋顶颜色基调;积极实施管线入地工程,未设于或不能设于地下的架空线路应排列整齐;对临街违章搭建的建筑物、雨棚和外伸式晾衣架、防盗网等设施进行整治拆除;统一空调外机悬挂安装标准,实施美化遮挡;维修破损路灯,大力实施临街楼宇“轮廓式”亮化工程,对临街店面亮化进行提档升级。
(四)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的通知》潜政发〔〕20号)规定,明确户外广告范围,健全市场运作机制,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程序,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等手段,按照“统一规格、统一样式、色彩协调”原则,对户外广告进行规范管理,引导户外广告规范和科学设置。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的清理整顿,逐步取缔跨街广告、路灯广告。
(五)加强建筑工地施工管理。进一步加大工地源头管控力度,对临街施工场地要采用刚性封闭围栏,不得占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施工进出口道路要硬化,合理配备冲洗设备、沉淀池;对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进行封闭、覆盖运输,杜绝施工车辆带泥上路、随意撒漏和倾倒建筑垃圾等现象;施工场地清洁、物料分类堆放整齐,施工现场有明显安全标志和安全设施;加强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标准化工地活动,重点治理施工现场噪音扰民、扬尘及建筑垃圾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问题。
(六)加强城市居民集中居住区整治与管理。重点整治“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小街小巷居民区的生活环境,合理配置环卫、健身、宣传等各类公益设施,完善道路、绿化、路灯、给排水等配套设施。加强城市居民集中居住区综合治理,抓紧修订完善《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物业公司服务行为,成立业主委员会,加强社区物业化管理。逐年安排综合治理任务,推进“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小街小巷的改造和社区化管理。
(七)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全面加强违法建筑巡查管控工作,健全防违控违责任网络,对违法建筑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控制。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维护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扎实、持续开展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两违”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基层管理责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形成有效防控违法建设的长效机制。
四、完善功能,加快城市管理基础设施建设
(一)制定并落实城市管理专项规划。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加强与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对接,重点抓好公厕垃圾收集、清运与无害化处理系统城市绿地城市交通及标志集贸市场夜市”停车场洗车场废品回收点户外广告小街小巷数字化城市管理等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编制。强化对城市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管,确保城市规划得到有效实施。
(二)提高城市污水与垃圾处理水平。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现有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营运效率;加快城北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完善城市新区及老城区城市排水、垃圾清运等相关配套设施;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与引进社会资金的力度,完善建筑垃圾专用处理设施;认真研究和开展污水再生利用、垃圾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综合利用的相关工作,集中收集和处理城镇污水,规范生活与建筑垃圾清运行为减少污染,减少废弃物产生量,保护江河水系水质,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三)加快园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积极推进“公园绿地工程”老城区增绿工程”道路绿化提升工程”和“林荫停车场工程”抓好城市“拆墙透绿”屋顶添绿”沿街补绿”和园林绿化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各类型生态小区,进一步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绿化质量;围绕“道路设施完好、排水设施畅通”市政管理目标,进一步加大市政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力度。
五、改革创新,建立科学、长效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
(一)推行“城管进社区”城市管理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五级联动”和责权统一、重心下移的要求,形成以社区行政区划为主的网格化管理模式。市城管委负责研究制定城市管理制度、行业政策和专项规划,确定城市管理目标任务、工作计划、考核办法、作业标准,组织考核、评比和奖惩,对涉及全局性、方向性、整体性以及跨地域、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事项进行管理、监督和协调;城区办事处负责落实市城管委制定的管理制度、政策;社区(居委会)负责落实办事处分解的各项城市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辖区内各临街单位、业主积极参与各项城市管理活动,联系、配合各执法专业队伍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二)推进城管数字化、法制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公安、交通、城管、规划等城市管理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建设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系统,明确各地、各专业职能部门职责,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形成责任明确、反应快速、处置高效、监督有力的城市综合管理新模式;开展城市管理重点项目调研,加快修订制定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促进城市管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完善城市管理绩效考核。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城市管理考核办法》认真制定本单位城市管理工作考评标准和奖惩办法,市城管委将通过经常性的明检、暗查和数字化平台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定期组织开展检查、考核、排名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严格奖惩兑现。
(四)推行市场化运作机制。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干分离”思路,进一步转变“政府包揽、垄断经营”城市管理模式,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机制,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开放作业市场,走专业化、企业化运营路子。先期选择一条示范路作为试点,将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市政设施维护、渣土清运等,实行建管分离、管养分开,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标选择专业公司或社会组织承担管养维护工作,然后在城区其他街道逐步推广,形成统一管理、市场服务、有序竞争的运行机制。
(五)建立群众参与的监管机制。按照“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思路,充分发挥市民管理城市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面向社会招聘城管协管员,与城管执法队员、公安干警形成“三位一体”市容监督管理队伍。城管执法队员负责对城市普遍存在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乱倒垃圾乱贴乱画等行为纠章处罚,城管协管员协助执法。公安干警依法对车辆乱停乱放、行人乱穿马路等行为进行处罚,力求通过教育、处罚,引导市民形成爱护城市环境卫生遵守社会秩序良好氛围。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相互协调配合,城管部门设立公安派出机构,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切实防止妨碍执法的暴力事件发生。
(六)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市政府将城市管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城市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及“数字城管”等工作需要,形成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改革,采取与水费捆绑、由自来水等部门征收等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率,确保专款专用。按照全省编制的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维护工作费用的定额标准,划拨相关工作费用,提高财政保障水平。
六、规范管理,打造依法行政的城市管理执法队伍
(一)健全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参照全省推行的7+1基本模式,整合城管、环卫、公安、交通、工商园林、市政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成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积极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城管执法人员,缓解城市面积不断扩大、人口不断增加与城管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应按照规定明确城管执法人员的身份,符合条件的纳入参公管理范围。
(二)强化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严格实行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落实城管执法资格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后,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文明执法。制定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标准,促进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城管执法工作必要的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等要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逐步提高城管执法科技含量和执法队伍的装备水平,不断改善城管执法单位办公条件,规范城管执法文书和标志标识管理。
七、强化保障,推进城市管理工作有序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市城管委对城市管理的决策、协调、监督、考核职能。各地各部门要在市城管委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明确专班专人、落实工作经费,结合各自部门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二)提高管理水平。各地各部门要将城市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城市管理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城市管理知识培训,定期举办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的专题研讨班,学习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及做法,不断提高城市管理工作水平。
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范文5
——在“双创“动员暨社区管理工作大会上的发言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县委、县政府在这里举行创建全国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动员暨社区管理工作大会,这是一次非常重要而及时的会议。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和文明城市,是进一步加强我县精神文明建设,塑造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位和市民思想道德素质的重大举措,更是我县融入“长三角”,接轨大上海,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的迫切要求。我们建设局作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双创”工作中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会后,我们将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在这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这次会议的部署,结合我们建设系统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着重抓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创建责任意识
最近,县委、县政府提出要把XX城市建设成为充分体现地方产业优势的轻纺XX之城、充分展示江南水乡特色的水上XX之城、充分拥有优美生态环境的XX之城、充分洋溢历史文化精粹的XX之城,创建全国卫生城市与全国文明城市,不仅是建设XX中心、打造XXX名城的题中之义,更是实现县委提出的“保强争优、统筹发展”目标的有力举措。因此,我们将根据县委县政府对创建工作提出的总体要求,在局系统进行思想发动,统一思想,明确任务,进一步增强创建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把创建工作列入局系统各单位重要工作日程,采取针对性措施,全面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层层分解目标任务,把创建工作的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二、强化规划刚性,突出体现城市个性
搞好城市规划,塑造特色鲜明的城市形象,是“双创”工作的先导和依据。在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和文明城市中,我们将着重突出城市规划三个环节,一是调整完善规划工作思路,重视城市个性特色。按照XX中心和XX名城定位,立足山水风光、轻纺特色,充实和丰富城市文化内涵,做好“纺织、山、水”文章,形成城市鲜明个性。二是抓好各项城市功能性规划的编制完善。今年重点完成大小坂湖城市休闲区块规划、瓜渚湖综合开发详细规划、柯北分区规划、县域居住点规划、县城市政设施规划、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等八项规划的编制工作。三是加强规划管理,实施规划联席会议制度,体现规划刚性。
三、加大建设力度,全面提升城市形象
今年县委县政府已经明确提出“城建形象年”主题,并确定实施“百亿城乡统筹双十工程”,确保全面完成城市市政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超百亿元。我局将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总投资为19.5亿元的群贤西路、青峰路等10条城市道路和9条地块支路建设工程、城区生活污水泵站干管铺装等市政工程、群贤路综合改造等景观工程、古运河二期整治工程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工程,并完成笛扬路商业步行街改造、“三馆一广场”建设、内环河整治工程,全面提升城市框架、城市功能、城市景观、城市社区形象。
四、创新城管体制,优化城市人居环境
从一定意义上说,城市管理比城市建设更重要。要创建全国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加大城市管理力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是当务之急。我们将以创“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优化管理”“四优”活动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文明执法、依法管理的力度,努力实现“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人居环境。一是进行城管体制改革,对城管队伍进行公开招考、双向选择、末位淘汰,充实城管力量,提高队伍素质。二是以提升人居品位为出发点,完成投资1100万元的湖东路综合改造、3000万元的城区道路维修、650万元的5只垃圾中转站建造、231万元的社区路灯、楼道灯改造,557万元的垃圾填埋场改造。三是注重挖掘文化内涵,对城区河道、道路、桥梁、小区进行重新命名,增强城市文化底蕴。四是加大城区交通秩序整治,合理设置城区停车点,完善标志、标线,规范车辆停放秩序,严禁各种货运车入城,取缔占道经营和马路市场,保证道路畅通。五是做深“亮化”文章,对城区高层建筑夜景灯光实施统一设计,同时改造城区大型户外广告灯光,全面提高“亮化”水平。六是抓好环境绿化净化工程,要力争在拆迁城区房屋建筑面积70万平方米的基础上,建设“城市森林“,新增城区公共绿地70万平方米以上。同时环卫作业采用机械化操作,加大道路洒水、冲洗频率;改革垃圾袋装方式,减少二次污染比率。七是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大力宣传《绍兴县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积极配合社区搞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提高小区物业管理质量。
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范文6
第二条 __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区为主、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市、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应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规划。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条例》和《办法》,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执法职责,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宣传、建设、环卫、规划国土、环保、工商、公安、司法、交通、房产、园林、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及社会各方面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及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增强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部门应高度重视环境卫生科学研究,加强环境卫生发展预测,改进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手段,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能力,提高环境卫生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改革,逐步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保持整洁、美观。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设施或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条幅、板房、电话亭,搭建临时设施或占用公共场地施工,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中,6平方米以上(包括6平方米)的广告设施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电线杆、广告牌等设施及树木上乱写、乱贴、乱刻、乱画,不得沿街和在居民区内乱贴、乱发各类宣传广告。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必须内容健康外形美观,主办单位应定期检查,及时维护。经批准在市区设置经营性条幅广告的,悬挂时间不得超过5天,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清除时不得遗留垃圾。
第十四条 在城市进行工程施工的,施工现场的物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污水、渣土应当及时清理、清
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
申请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施工完成后及时恢复原状,市容和环卫部门参与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城市沿街临时摊点和节假日从外地来的经营摊点、货车,由城管部门在委托权限内按照城市市容管理要求进行选址、定点、办证和收费。各类摊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严禁违章占道,乱搬、乱放,销售瓜果、蔬菜的机动车辆必须进入市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和从事其它有碍市容、交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城市内树木、花坛(池)、草坪等应保持整洁美观,定期修剪、刷白和喷药,防风林带的环境卫生要有专人负责清扫、清运,栽培、修整花草和清理泥沙池留下的渣土、树叶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第十七条 严禁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抛撒、焚烧各种物品,不得在林带内堆放物料。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桥梁(立交桥、高架桥、隧道、人行过街天桥等)、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各类车站、机场、码头、市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地。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垃圾清运许可证。开工后产生的建筑、生活垃圾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倾倒。建筑施工单位需自行安排处置场地或需要回填的,应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统一安排,否则按乱倒垃圾论处。改建、装修房屋产生的渣土、装璜垃圾等要按规定的时间自行或委托清理,不得倒入垃圾房和生活垃圾容器内。
第十九条 在市区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型完好,车容整洁,严禁抛洒、滴、漏、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应符合建设部《城市道路清洁质量评定标准》和《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 道路清扫、保洁应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规范作业,保持路面的清洁卫生,清扫的垃圾随扫随收,不得滞留、堆放。垃圾清运应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不得污染路面。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沿街店面应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责任区,履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做好本单位办公区、厂区、经营区等地的环境清扫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必须将垃圾袋扎口后投入垃圾房,逐步做到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倒垃圾,不得阻碍垃圾清运,不得在环卫设施内翻拣废品。
医疗卫生、生物化学制品等单位的所有垃圾容器和动物尸体以及含有病毒、病菌的垃圾等废弃物,必须按照标准处理,严禁任意弃置或倒入垃圾房内。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厕所应按建设部《公共厕所管理规定》达标。公共厕所应做到随脏随扫,定期喷药、灭蝇、消毒。符合条件的公厕,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领取收费许可证后按标准收费。商场、饭店、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厕所,由所在单位负责做好保洁工作,并接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从事饮食、理发、洗染、美容、照像等服务行业的经营店铺,必须具备室内排水设施。无排水设施的应限期整改,否则不许营业。夜市(早市)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__市夜市(早市)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凡经营农副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应逐步实行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各类经营摊点必须配备“五个一”(一把扫把、一个垃圾桶、一个簸箕、一块抹布、一把苍蝇拍),并做到随时打扫,保持摊位周围清洁,不准乱扔乱倒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 城市居民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它特殊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冬季扫雪打冰工作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责任划分及监督检查。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沿街店面须按照“冬季扫雪打冰责任书”要求,在雪停24小时内及时清除责任路段或责任区冰雪。居民区内的冰雪清除工作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
第二十九条 从事清扫保洁、冲洗车辆以及施工渣土运输等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服从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要按照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及大型集贸市场建设等应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垃圾房、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点等环境卫生设施,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其经费应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有关环境卫生设施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和工程验收须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项目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得施工,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城市垃圾、渣土、粪便消纳处理场所的建设应符合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并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垃圾,使用垃圾消纳处理场所的应按规定标准交费。
第三十二条 按城市规划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 移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不得影响正常使用。
第三十三条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修建垃圾贮存设施和清运车通道。管理人员应加强维护,保持设施完好和通道畅通。
城市居住区或人流集中地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等环卫设施。存放各类垃圾的环卫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整洁,任何人不得焚烧垃圾和乱倒污水。
第三十四条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垃圾处理场场地和设施,不得妨碍垃圾处理工作,严禁在垃圾场放养牲畜。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收费,谁服务,谁管理”的原则,按照环境卫生工作的分工认真做好管理工作:
(一)居委会负责收取辖区内居民个人、暂住人口(含外来人员)的卫生费及居民装璜房屋的垃圾代运费。
(二)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委托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企事业单位、店铺等“门前三包”区卫生费(学校三包区卫生费减半),辖区内各单位、各行业的室内卫生费,以及经批准饲养的家禽、家畜的卫生费。
(三)经营者在申办摊位证时,应按规定向城管部门缴纳卫生费。对拒不缴纳卫生费、有偿服务费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并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内个体经营户、企事业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随地便溺的,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城市主要街道(城市主要街道由市人民政府另行下文确定)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意焚烧树叶、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规定完成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和冰雪清除义务的,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护墙、不做遮挡,不按规定清理、清运污水和渣土,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罚款。
(八)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做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撤,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罚款:
(一)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环卫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环卫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对达不到城市市容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的建筑物或建筑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处以违章建筑物或者设施总造价5%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责令其恢复原状,处以2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及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除赔偿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外,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