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治理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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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理念

现代法治理念范文1

执法理念是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价值观,是对法的精神的认识和理解,是对司法活动的指导原则的进一步具体化。随着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统一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树立现代检察执法理念,既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能的内在要求,也是检察工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想、与时俱进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要认真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深刻内涵,按照发展先进生产力、弘扬先进文化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基本目标,结合检察机关的工作实际,树立现代检察执法理念,以新的理念来统领检察工作。笔者认为,现代检察执法理念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严格执法——检察执法的基本前提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力量。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是必须树立法治观。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基本原则,切实转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以人治国、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的错误观点和做法。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建立与现代法制文明相适应、符合现代法治基本要求的正确法治观。二是必须树立司法公正观。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检察机关必须以保障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标,突出“强化监督,公正执法”的主题,确保法律的严格统一实施,维护司法公正。三是必须树立平等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存在任何僭越法律的特权,这是现代法治的基石,也是执法者应恪守的准则。检察机关要在执法中强化平等保护的意识,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利益主体,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检察执法中得到体现。

由于受陈旧执法思想的影响,当前检察机关在执法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如重惩治犯罪,轻人权保护问题;重实体,轻程序问题;重打击,轻预防问题;重公正,轻效率问题;重数量,轻质量问题等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检察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因此,树立“严格执法”的现代执法理念,既是检察执法的基本前提,也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证。

必须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惩治犯罪,轻人权保护”的思想。检察机关在履行惩治犯罪职责时,一方面要对犯罪分子坚决予以打击,另一方面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在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时,也要保证依法定程序进行,对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要彻底纠正过去那种忽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陈旧观念,坚决摒弃漠视当事人诉讼权利等与现代民主法制要求相悖的错误做法,自觉地把人权保护贯穿于检察执法活动的全过程,通过文明执法保护公民的人权。

必须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在检察实务中,有的案件存在质量问题,有的证据不被采用,这些都是不严格执行程序法造成的结果。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法实施的规程和规范,是制约司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防止司法腐败,保证案件质量的有效手段。因此,检察机关要严格遵守程序法,严格依法办案,保证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使案件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必须树立惩治与预防并重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办案,轻预防”的思想。要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通过查办具体案件,深入分析研究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针对发案单位在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的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整章建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要结合典型案例,积极开展个案预防,达到“查办一个案,教育一条线,治理一大片”的效果。要不断探索预防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实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分散状态到集中状态的转变,从初级形式的预防到系统全面预防的转变,从专门机关预防到全社会预防的转变。

必须树立公正与效率并重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公正,轻效率”的思想。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两大目标。但在检察执法中,有时会因片面追求公正而忽视效率,如不切实际地过分强调事实清楚而使案件久拖不决,案件层层把关拉长了办案周期等;有时也会为了提高效率而牺牲公正,如“严打”中过分强调快捕快诉而影响了案件质量等等。无论是偏重哪一方,都会产生弊端,都难以取得最佳的执法效果。因此,检察机关要确立“效率也是一种正义”的观点,迅速、及时、高效地履行检察职能,降低执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益。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数量,轻质量”的思想。数量是质量的载体,质量是数量的灵魂。没有质量,数量只能为零。只追求办案数量,不讲案件质量,必将损害群众的利益,损害法律的尊严。检察机关必须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坚持以质量为本,把案件质量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在办案中严把质量关,把每一宗案件都办成铁案。

二、文明执法——检察执法的必然要求

在执法过程中,由于受传统意识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少数执法人员存在特权思想,不尊重当事人,作风粗暴、、刑讯逼供、违法办案等等,这些都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因此,树立“文明执法”的现代执法理念,既是检察执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弘扬先进文化的具体表现。

检察机关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只讲执法,不讲感情”的思想。要避免简单理解严格执法,把执法活动变成冷冰冰的机械式的例行公事。在办案中要充分体现人文关怀精神,如推行“告知犯罪嫌疑人制度”,搜查时避免未成年人、老人及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在场,搜查时对工资存折和维持家庭正常开销的费用一般不予扣押,采取强制措施时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尊严和人格等。要通过关心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生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达到以情感化。

检察机关要在执法过程中深层次地把握现代法制的精髓,坚持以人为本,作到法情相融,体现出对人的价值和存在的充分尊重,充分运用法律和政策,将法的严明公正与符合情理的人文关怀紧密结合起来,推动检察工作朝更加文明、公正的方向健康发展。打铁还须自身硬。要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落到实处,首先得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检察队伍。

检察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检,抓好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并结合“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强化执法教育,实现执法为民”和纪律教育月等教育活动,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培养“会办案、会电脑、会外语、会驾驶、会调研”的高素质检察人才,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三、为民执法——检察执法的本质特征

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质就是要解决好为民执法的问题,这是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执法行为中的具体体现。为民执法,决定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必须切实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一是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牢记我们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检察干警是人民的公仆,是为民掌权,为民执法,为民服务的。二是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检察执法中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的思想,始终坚定不移地将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检察工作的首要任务。通过“严打”整治、“两打一扫”、“打黑除恶”等专项斗争,突出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依法快捕快诉,严惩各类刑事犯罪,增强群众的安全感,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工作生活环境。通过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社会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要案,严惩腐败分子,保护国家人民财产,鼓舞人民群众,增强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通过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切实纠正民事和行政审判中的违法犯罪现象,增强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信任。三是要认真处理好群体性上访和公民的控告申诉工作。要继续实行首办责任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强调谁主管,谁负责,对群众反映的情况绝不推诿和敷衍,将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和基层。大力开展文明接待活动,继续保持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的形象,热情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四是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批评、建议和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将“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检务公开制度、执法监督员制度、定点挂钩联系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并发挥其作用。此外,要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制定检察院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制度,更好地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五是要加大服务力度,切实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开通“法律咨询服务站”,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检察机关要在执法过程中落实总书记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提出的“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的指示,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满不满意、拥不拥护、赞不赞成作为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为民执法是有机统一的整体,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为民执法,是检察执法的本质特征,解决的是“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个根本性的问题。而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解决的是“如何执法,怎样执法”的问题。只有解决好“为民执法”这个根本问题,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才能解决好如何执法的问题。只有树立起现代检察执法理念,我们才能在检察工作中减少执法的随意性,避免执法违法现象的发生。

现代法治理念范文2

首先,为什么要转变理念?2014年6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就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指导性战略。值得关注的是,与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相比,《决定》体现出了“新”的内容。首先,明确提出了“现代职业教育”的概念。其次,明确提出“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的办学原则,同时强调企业应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这一系列的提法与2010年颁布的《纲要》强调“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发展模式相比有着明显的不同。

《决定》无疑是十以后我国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份重要文件。时任教育部副部长鲁昕明确指出,《决定》标志着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顶层设计已经完成。这意味着我国职业教育改革方向将发生重大调整,也标志着我国职业教育将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我们应注意到这个改变,我国职业教育不应该再延续之前的发展方式了。因此,与之相适应,包括理念、制度等在内方方面面都应发生转变。

其次,树立什么理念?总理在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部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时指出,“完全由政府主导的职业教育,很可能偏离社会需求。”这意味着,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目前我国职业教育以政府主导下的公办职业教育为主体的办学格局是不利于职业教育长远发展的。事实上,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三十多年来的历程也表明,现有的政府主导的、以公办职业院校为主体的办学模式对我国职业教育的规模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经济适应性、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很难有所作为。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不只是新的提法,而是蕴含了上述的“新”内容,那就是,更强调了要统筹发挥好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的作用,综合运用各方资源和机制优势,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职业教育,形成公办和民办职业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因此,如果说,之前我国发展职业教育过于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那么今后我们在强调政府推动前提下,要突出市场的引导作用,要进一步突出企业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地位。正如刘延东所强调的,“要牢牢把握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这无疑为我们指明了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应该树立的职业教育发展新理念的内涵。而制度如何创新?显然就是改革办学体制,建立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的职业教育新体制。

现代法治理念范文3

日前,接受本刊记者专访时,王牧先生特别提到,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对于我国未来整体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极重要意义,同时这也是我国刑法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检察风云:您一直很关注少年司法制度,能否具体说明一下它的重要性?

王牧:我一直认为,一个国家未来社会的犯罪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关键是对儿童、少年问题处理得如何。而少年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特别是我们国家预防减少犯罪的具有战略性意义一项重要措施。也就是说,我们国家犯罪如何能有效地减少,对未成年不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是最关键的问题。

国外犯罪学实证研究表明,在未成年时有劣迹的人中,要比在未成年时没有劣迹的人进行犯罪的几率大出几倍。开始进行违法犯罪的年龄越小,进行再犯罪的危险性越大。研究发现,在成年累犯中,少年时期已经有违法犯罪者,较少年时期没有违法犯罪者多7倍。许多研究者对成年累犯、常习犯的研究都发现,其中,早年发生违法犯罪的人远比年龄大些以后才发生违法犯罪的人为多。可见,如果明天将成为成年人的未成年人都能健康成长,不沾染不良的和违法的习性,这样就会使未来的成年人犯罪大量减少。因为,一个人如果在未成年时始终没有受到不良影响,一直是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下成长起来的,那么,当他成年的时候,一般说来,进行犯罪的可能性相对较小,相反,则进行犯罪的可能性就较大。

要使青少年特别是问题青少年能够很好地过渡到成年,我认为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势在必行,它也是刑法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检察风云:请您具体解释一下少年司法在刑法现代化进程中的这一关键地位?

王牧:这个涉及一个比较宏观的话题。古典刑法追求的是公正,在实证学派看来,古典刑罚所关注的问题缺少明确的目的,忽略了刑罚的社会实际效果。刑罚解决的是被害人所追求的公正需求,或者说是复仇的感情需要,简单说就是泄愤。当然,必要的愤也要泄,这是人类追求公正的正常需求。但是,从有效减少犯罪的需要看,就不够了。为了有效地减少犯罪,防护社会被犯罪所侵害,实证刑法就从刑罚效果上考虑问题了,刑罚的目的不是单一的惩罚,而是要加以教育因素,使犯罪人不再犯罪,回归社会。

预防犯罪是现代刑事政策的核心和本质。从惩罚犯罪到预防犯罪的转变,是刑事政策从非理性向理性迈进的一步,从盲目向科学迈进的一步。

回过头来说少年司法制度,它正是在关注刑罚效果的理念基础上产生的。那就是说刑罚的目的不是简单的惩罚犯罪,而是要考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来会是怎样的,实际上就是要防止他再犯罪。从这个角度说,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刑法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检察风云:我们国家目前的少年司法制度现状如何?

王牧:我们现在的基本现状,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还是停留在在成年人的司法体系里,进行程度上的轻缓处理,是一种量上的轻化,没有质上的区别。为了有效地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我们的司法机关在法律之中,千方百计,尽一切可能在司法中减轻对他们的惩罚,减少司法痕迹,取得了十分可喜的成就。然而,在没有独立少年司法制度的情况下,这些做法几乎就像带着脚镣跳舞,法律留给司法空间实在太小了,无法有大的作为。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司法机关有关人员实在令人敬佩。

实事求是地讲,我们国家现在仍然没有建立起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因为,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我们只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比照成年人进行轻缓处理,有关未成年人犯罪仍然与成年人犯罪一起规定在刑事法典中,而没有独立的少年违法、犯罪的实体法,也没有独立的程序法,没有把未成年人的犯罪作为“违法”问题来对待和处理。除了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于成年人的一些程序外,我国没有独立的有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程序法。没有独立的程序法,不管有多少实体法的规定,都不可能形成司法制度。

当然,要说我国完全没有少年的司法制度也不合适,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的实体法规不算少,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对未成年人问题都有很具体的实体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受到社会不良影响,防止未成年人犯罪,也有对未成年人违法问题的处理,试图干预未成年人的违法问题。这种设想是正确的。但是,这两部法律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就是因为缺少可操作性,原因就在于没有独立的程序法保障其以司法手段来实施。

没有独立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所有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都不能以司法程序处理,不能进行裁判,因此,就不能形成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这正是我们普遍感觉我国少年法缺乏可操作性问题的关键所在。

检察风云: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基于怎样的理论基础?

王牧:强调要把未成年人的所谓违法犯罪完全区别于成年人犯罪去处理,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因为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仍未成熟,与成年人有极大的差别。实际上,他们的行为与成年人的行为不是数量上的不同,而是本质上的不同。鉴于这样的认识,只是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比照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数量上的轻缓对待和处理,不仅是不够的,而且在理论上看,也是不正确的。

在我们认为的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国外少年司法制度中用的词是――“Delinquency”,这个词既不是我们所理解的违法,更不是我们所理解的犯罪,少年人的“Delinquency”就是少年人的“Delinquency”,它既包含我们所理解的违法,也包含我们所理解的犯罪。至于汉语言如何翻译,有的翻译为“少年非行”、“少年越轨”或者是“少年事件”。总之,由于制度性的差别,加上语言文字上的问题,没有一定的说明,我们无法理解“Delinquency”的准确含义。因为在我们的法律制度中,“违法”就是违法,“犯罪”就是犯罪,违法与犯罪有本质的不同,两者绝对不能混同。这也正是我们难以理解少年司法制度的问题所在。

还需要说明的一点,在处理未成年人的问题时,不仅仅是把犯罪行为作为“违法”行为对待和处理,同时,那些相对成年人来说并不作为犯罪问题来对待和处理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甚至包括违反道德等的不良行为,还有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利的行为,都有必要作为少年司法内容来对待和处理。这种模糊未成年人违法和犯罪界限的做法,并不是加重惩罚,而是淡化惩罚、强化教育。按照我们的理解,从根本上说,是把犯罪作为“违法”对待,而不是把“违法”作为犯罪对待。这些做法的目的是从整个社会利益出发防止他再犯,防止他将来成年时成为成熟的犯罪人。预防、处理的个别化是这种制度的基本原则。

检察风云:如何解释这个预防处理的个别化呢?

王牧:尽量避免未成年人受刑罚处罚,并不是不管。但这是一种灵活的多种形式的管,为了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的管。

比如日本,对违法的未成年人经过少年法庭审理后,有的会被送到少年院或者叫少年教养院,接受教育、改造,还有的处理叫保护观察等等,有许多不同的处理方式,但是这些都不叫刑罚。这种理念来源于,不要给未成年人带上犯罪的标签。经验表明,如果未成年人一旦遭到逮捕、判罪等严厉的司法程序,他们的自尊心、自信心都会受到极大的伤害。因此,他们受教育以及未来的生活能力等都会受到严重影响,这对于正在成长中的未成年人特别不利。这种措施关注的是效果,是这个孩子有没有被教育好。在那些专门为少年设计的机构中,请心理学家、教育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等对其进行治病式的诊断,然后针对少年的整体情况,给他开一个治疗、改造的药方,以便取得最佳的教育改造效果。这种制度,为了保护孩子健康成长,从保护孩子角度出发,可能把孩子的年龄延到很小,如果他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那么,可以处理侵害他的人和事,可以处理他的监护人;如果他的行为很恶劣,也一样要接受“保护观察”等教育措施。当然,这种制度中的年龄问题各国有别。由于我国没有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所以,对于侵害儿童权利的事情,就得不到很好的处理;对于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孩子,即使是杀人了,也无法处理,因为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啊!在对待和处理少年问题的两极上,我们的有效法律存在很大空白。

检察风云:那么您认为距离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我们还有多远?

王牧:建立少年司法制度的条件并不高。从国际上看,不要说发达国家,仅亚洲来说,像印度、马来西亚、菲律宾、巴基斯坦、斯里兰卡、新加坡和孟加拉等国家都有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

现代法治理念范文4

一、现代建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逐渐向经济、管理领域延伸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建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内涵在不断地延伸和扩展,除了传统的政治思想教育与导向功能外,现代思想政治工作在经济、管理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的、有序的经济,它的健康发展客观上需要思想政治工作为之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现代建筑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在客观上需要思想政治工作在建筑企业内部协调员工与员工、员工与建筑企业之间的关系,提高大家的工作热情与积极性;另一方面,思想政治教育可以使人们形成一定的政治观念、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而管理则是规范人的行为,把思想政治教育与建筑企业管理结合起来,就是使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得到一定的整合,使法律与纪律、外在约束与内在约束有机结合起来。可见思想政治工作向经济、管理领域延伸、与经济、管理紧密结合既是时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其自身不断发展的趋势和结果。

二、现代建筑企业文化建设管理的兴起是建筑企业管理人性化的召唤

现代建筑企业文化从广义上讲,是指建筑企业员工在长期的施工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共同的价值标准、基本信念、思想作风和行为规范等,它是建筑企业理念形态文化、制度形态文化和物质形态文化形成的复合体。狭义的建筑企业文化主要是指建筑企业精神、建筑企业价值观、服务宗旨、建筑企业作风等意识形态的总和。现代建筑企业文化建设管理与建筑企业文化紧密联系,建筑企业文化建设管理是以培育建筑企业文化作为管理手段的一种建筑企业管理方式,它把人视为管理的第一要素,注重管理过程中的人性、人文因素和对人的充分尊重,主要运用培植建筑企业精神、建筑企业共同价值观的手段来规范和整合员工行为,提高组织效能和实现管理目标,而要实现这欲望,则要靠人类科技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人类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充分关注与尊重将是人类生产力水平进一步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管理科学作为一种社会行为技术学,在经过一段纯粹的科学技术化理论创建与实践之后,已日益暴露出纯技术化解释与探究的局限。技术性管理是一种理性管理,对于现代复杂的脑力劳动,仅靠量化管理、加强监督等外部控制方式越来越难以达到管理的目的,它精确定量的理性管理模式无法深入影响到施工人员行为和建筑企业组织行为背后深层的、隐性的建筑企业文化因素、人际关系、个人道德和情绪商数,因此现代建筑企业文化理论的产生便是顺应这一客观趋势的结果。现代建筑企业文化以人为本,强调关心人、尊重人、培养人,提倡在满足人的物质需要的基础上,尽量满足人的精神需要,完全适应人们需求层次不断提高的趋势。它充分尊重员工,鼓励员工的敬业精神和创新精神,通过塑造建筑企业共同价值观以使员工对建筑企业的发展与管理形成共识。

我国现代建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传统优势就是始终体现对人的尊重与关怀、塑造与激励。我国现代建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逐步向经济、管理领域延伸与拓展,在其引导下,我国建筑企业势必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更加深入探究人的价值观、期望、思维方式、人性品格、智力潜能和情绪商数的变化,在基本尊重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和塑造这些个人的心理、建筑企业文化特征的变化,也就是努力做到尊重人、关心人、发展人、做到“以人为本”,而这正是现代建筑企业文化建设管理的宗旨所在。因此,思想政治工作与现代建筑企业文化建设管理在发展轨道上出现了相遇的趋势,这种趋势构成了两者相互渗透与契合的契机。

三、现代建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管理在实践中的共性构成它们契合的现实基础

1、基本目标的一致性。现代建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逐渐向经济、管理领域渗透,致力于解决员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调动和保护员工的积极性,通过协调员工关系、理顺员工情绪而增强建筑企业内聚力,保证建筑企业高效率运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筑企业文化管理是运用特有的价值观、信念、理想来诱导、熏陶、激励和鼓励全体员工,增强建筑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强化员工的归属感和成就感,使全体员工在建筑企业精神和共同价值观的指导下,将个人追求与组织目标联成一体,形成一种“合力”,汇聚到建筑企业共同目标上来,推动建筑企业发展。可见,在共同的实践基础上,现代思想政治工作与建筑企业文化建设管理都是围绕一个共同目标进行,都是激发人们的精神力量来直接作用于建筑企业经济的发展。

2、服务宗旨、研究对象的相通性。传统管理把人当成“经济人”,现代管理把人看成“社会人”。现代建筑企业文化管理是从社会人角度把员工看成是有思想、有信仰、有理想,需要全面发展的人,把人看成“自我实现人”。作为管理理论的新发展,它改变了传统管理理论只重物不重人、见物不见人的弊端,把管理的重点与注意力真正凝聚到人的因素上来,以人为中心,实施人性化管理。我党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和重要原则是重视人的因素,注重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强调广大员工的主人翁地位,着眼于教育人、启发人和解决人的潜能。主张用人类历史上最先进、最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教育人、启发人和解决人的立场、思想问题,使人们从各种谬误、偏见中解放出来。可见两者研究对象都是人的思想和行为规律,其服务宗旨都是以人为中心,都提倡尊重人、理解人、发展人,强调人的社会价值。

现代法治理念范文5

党和国家提出了要改革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并明确了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法治保障”要求。那么,社会管理创新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推进,首要方面是理念的更新,另一个是方式方法上的转变。当前社会管理的方式存在一个显著的矛盾性发展,即管理设备与技术越来越先进,然而管理手段却依然像过去那样粗放与粗暴,暴力执法经常被人们所诟病。究其原因是,虽然社会管理设备的性能是提高了,但我们在社会管理理念上却没有与时俱进,作相应的调整与转变。如,我们早就提出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但是有些管理者和执法者缺乏严格依法办事的精神,把法律当作管理老百姓的工具,某法律对自己的管理工作有利则要依法执行,如果对己不利则放置一边。他们仍然没有从最为根本的观念上进行转变,对社会管理法治理念存在诸多误区。中央已提出要用法治思维武装领导干部和管理者的头脑,要用法治方法化解社会矛盾,但由于法治理念未及时更新,尚未来得及对社会管理法治的支撑要素做出相应的调整。而社会管理法治理念的及时更新,则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动力与引导,促成社会管理创新内外部动力的一种及时回应,这种回应反过来又会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稳步推进。

二、法治理念更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先导

前已述及,我国现阶段社会管理创新需要理念的更新及社会管理方法与方式的转变。理念的更新是首要的,这是因为理念更新是行动创新的先导,人们的思想和眼光决定人们的行为选择。一个没有法治思维的领导干部,很难想象他在解决所遭遇的社会管理问题时会想到用法律解决问题;人们具有不同的法治理念,就会对社会管理中的问题与做法有不同的认识,就会形成不同的法治实践效果。在目前社会管理创新不断推进的进程中,我们必须树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法治理念,以全新的思维与眼光来体察社会,认识自己,以避免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发生重大偏差,把社会管理创新引向歧途。实现民主和善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为此,我们必须要严格依法办事,依照法律和制度管理社会;而这需要一种全新的社会管理法治理念的指引。哈耶克指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①换句话说,政府必须要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其社会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必须由法律授予,在社会管理过程既不能越权、也不能滥用权力、更不能怠行职责;要形成“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以及权力的行使由人民进行监督的意识与氛围。如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还固守原来的理念,如“权大于法”、“把法律作为管理和控制社会的国家”、“不严格依法办事”等,将会把社会管理创新引向歧途,无法达到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

三、法治理念更新是规范和保障社会管理权力的需要

社会管理政策的决定者和执行者均具有一定的权力,因而存在着社会管理权力侵害相对人权利的可能性,这已被现实中大量实例所证明。因此需要对社会管理权力进行必要的规制,其实规制也是一种保障。为达到规范和保障社会管理权力的目的,需要进行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社会管理人员进行法治理念教育,用正确的法治理念能够武装其头脑,使社会管理者树立依法行使权力和注重保障相对人权利等正确的社会管理的法治观,远离与排斥超越职责范围行使权力、滥用权力、侵害相对人权益的行为。二是将正确的法治理念具化于具体的社会管理制度和机制中,使社会管理的各项制度与决策能够体现现代法治观的要求,能真正保障公民权利。对社会管理相对人而言,具备正确的法治理念也非常重要。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要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这当然要求管理人员在进行管理活动时依法而为和自我克制,也需要相对人对法治理念的接受与理解,才能在权益被侵害时具有依法维权的意识,能采用合法方式维权,这样才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

四、市民社会的良性成长需要全新的法治理念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政府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包括人们的衣食住行等在内的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均由政府统一安排和管理。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均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发展是日新月异,社会结构日益多元,人们的诉求更加多样,利益格局日趋复杂。传统的“全能型政府”、由政府大包大揽的管理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管理模式进行变革和创新是呼之欲出。于是,国家权力逐渐从一些领域退出,逐步构建起职能范围适度、组织规模适中的政府,在管理中是提供引导、指导与服务。

五、政府职能转变及法治政府的建立需要更新法治理念

我国传统的治理模式是以行政机关为主体,采用强制命令等行政手段进行社会管理。一方面政府大包大揽,包打天下,另一方面政府应负责的公共职能却长期履行不到位;一方面政府承担一些不该管也管不好的社会事务,另一方面应该由政府履行的一些社会管理职能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这说明倚重行政手段的传统社会管理模式是弊端丛生。经济市场化、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市民社会的生成与发展等社会结构的变化促使政府要转变职能,要求变革传统的“一元化”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打破政府发号施令、群众被动接受的单向管理方式;我们要顺应社会结构发生的新变化重新为政府定位,形成多元多维、社会协同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形成公民人人参与管理,服从管理,并从中受益的格局。这需要全新的法治理念,建立法治政府,政府需依法治理,不能越权、不能滥权、更不能怠行职责。公民需要依法参与管理活动,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最终,在社会管理中充分体现民主,使社会管理成为政府与公民之间双向的互动的活动,政府与公民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

六、结语

现代法治理念范文6

检察干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心得体会

中央政法委决定2006年对全体政法干警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是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促进政法干警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治本之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当前检察机关的一件大事。我个人认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旨在全面提高检察干警政治素质、队伍素质、业务素质,推动各项检察工作的重要举措。要想达到预期目的,就要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人们的一种观念、认识和信念,或价值观。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权实际运作的价值观和理论基础,因此,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司法理念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检察权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每一种检察制度都蕴含着一种司法理念,司法理念通过检察制度得以具体的体现,并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得到贯彻。其次,每一位检察人员在行使检察权中,都会按自己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对检察制度和诉讼制度的理解、对法律的本质、社会的观念甚至对人性善恶的理解,通过行使检察权来表现出他们的司法理念。再次,司法理念在社会上的推行或拥戴的程度可以直接表现为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的内涵、大小和强弱,从而关系到全社会守法、护法、爱法的程度,影响到国家的法治化的进程和检察改革的成败。因此,司法理念已深深地熔入检察制度之内,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检察制度。而有什么样的检察制度,也会引导人们形成什么样的司法理念。下面我想谈一下对公平正义的粗浅的理解。在百姓的眼里,检察官是国家和法律的化身,是国家检察权的行使者是社会正义和社会良知的象征。检察官要不负人民的期望、不辱法律的使命,就必须成为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法律专业知识深厚的、司法技能娴熟的、职业道德高尚的人,要具有较高的文化和道德素质和较娴熟的业务能力。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法制化的进程,需要建立相应的检察制度来作保障,同时还要求检察人员必须具备现代司法理念,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就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检察官要树立公正的理念才能够保证其所行使的职权不失公正性。因此,公正的理念应当成为每一位检察官进行行使检察权的精神和灵魂。检察干警应当牢固树立 "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宗旨,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检验我们工作的根本标准。执法为民,服务社会,执法人员要学会善于和正确运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努力做到及时化解矛盾、息讼宁人,努力减少和消除社会对抗,促进社会稳定,以公平促和谐,以稳定促和谐。如何做到公平正义严格执法是基础,所以说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活动中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果法律的平等原则不能遵守,则法律将形同虚设,其应有的公平和正义价值也不可能得到实现。如果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中具有超越法定职权的权力,就很有可能在正义的幌子下从事非法的行使检察权活动。所以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运用实体法作出公正的处理。在严格遵守实体法的同时也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法办事,检察机关按照诉讼程序办理案件,本身就是实现法的公正价值的要求,同时严格遵守程序才能保障行使检察权的公正。只有按照公正的程序行使检察权,才能实现行使检察权的公正和程序的正义。但不可忽视的是,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甚至执法犯法现象,在政法队伍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一些干警的执法理念不正确。所以,非常有必要从端正政法干警的执法理念入手,通过广泛深入的思想教育,让大家真正弄明白、解决好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思想问题,从而进一步提高政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无疑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一个契机。

因此,我们每一名检察干警要珍惜这个机会,通过这次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切实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端正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现代的执法理念,扎实地履行好权利与义务,把检察职能落到实处,经得起党和人民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