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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行政处罚范文1
关键词:国有企业 社会责任 履行现状 推进路径
0 引言
国有企业做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撑力量,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发展,其发展好坏不仅关乎到国计民生,更是我国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关键。因此,国有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既是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对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同时也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的需要。
1 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现状
国企的社会责任包括政治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可持续发展责任、道德责任、慈善责任等。国企各项社会责任的履行在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经济成果共享范围与力度、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和保障就业、稳定民生等领域发挥着深远而又重大的作用。因此,在看待国企社会责任履行的事项上,我们需要对其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综合评价,既对其现实履行成果给予肯定,又要从中找出存在问题,以实现国企社会责任履行的良性循环。
1.1 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取得的成绩
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在诸多领域履行着社会责任,承担着“追求对社会有利的长期目标”的义务。
1.1.1 在实现发展成果全民共享方面,国企贡献巨大,平均税负远高于外企。据统计,近年国企上缴税收每年增长约20%。从2003年到2011年,国企累计上缴税金17.1万亿元。排除所得税,国企平均每100元收入缴纳税费8.4元,大大高于外资企业的3.5元。2011年,国企上缴税收占全国税收收入的38.4%。截至2011年底,全国国有企业划转到社保基金的国有股权为2119亿元,占国家社保基金财政收入的43.1%。2006年,中国企业逐步建立上缴红利制度,随着国企上缴红利比例的提高,国企将贡献更多的国家财政收入。
1.1.2 国企广泛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成为保障民生、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显示:2011年国企社会责任指数领先于民企和外企,并且国企社会责任指数年度增幅最大。
1.1.3 国企已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主体。截至2011年,仅国资委主管的国企中就有1200多万职工、700多万农民工、600多万的离退休工人。国企不仅自身吸纳了大量的就业,而且还拉动了上下游产业的发展。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国企做到了不裁员、不减薪。
1.2 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仍然存在部分国企仅以自身利益为中心从事着违背国家、社会利益的企业行为,如可持续发展经营行为履行不到位、经济责任意识欠缺、国企价值观念对社会优良风气的塑造以及国企利用其地位的特殊性冲击着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等问题。
1.2.1 部分国企偷排污染物、发生污染事故、废弃物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等行径使其所在地出现严重的污染危机,产生“十面雾霾”的天气、空气污染指数、地下水污染指数严重超标等恶劣现象。此类国企往往把社会公益放在相对次要的位置。
1.2.2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石油、中国移动等大型国企每年千亿元的利润,但却保持着仅仅10%的上缴比例。此类大型国企赢利巨大,但其巨额的利润国民受用极低,经济责任的履行严重欠缺,经济发展成果由全民共享的履行率低。
1.2.3 多数国企提出的价值观念多是理念性、愿景性的口号式描述,缺乏准确的界定,执行方面也严重欠缺。此外,国企管理层的高薪酬、高福利、管理层腐败,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了诸多不稳定因素。
2 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1 从客观环境角度分析
2.1.1 与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制建设落后。我国各行业法律,除了水污染防治法外,其余法律十年基本没有任何变动。十年前的违法处罚力度很小,造成了违法成本远远低于违法收益的局面,实力雄厚的国企可以有恃无恐、肆意妄为。如《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向水体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向地表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等。
2.1.2 国企具有较为特殊的地位。对当地企业进行处罚的是县级环保部门,级别很低,一些国企的行政级别远高于当地环保局,缺乏执法自信和独立执法的空间;地方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责任部门是当地政府,环保局是同级政府的职能部门。环境执法监督也是当地环保局,这就造成了自己监督自己的局面,根本不能得到有效执行;环保部门只有对违法企业限期治理的建议权,并没有决定权;环保处罚金额有上限,额度定得很低,对于国企而言属于九牛一毛,没有震慑作用。
2.1.3 国企的权力行使存有矛盾。在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主体与行使占有权的国家机构之间,存在一种矛盾。这个矛盾的状况,取决于所有权主体的素质技能,特别是权利意识和掌握权利的能力、机制,以及对占有权行使机构的法律规范,该机构负责人能否代表所有者的利益、是否存在。
2.1.4 对国企的社会监督存在欠缺。鉴于国企的巨大影响,要想真正纠正违法行为需要当地政府综合经济发展、就业情况、违法程度等综合评估后才能决定,致使相应部门根本无法行使监督权。国企的影响力非常强,相关的监督报道也时时夭折,整个社会的监督存在欠缺。
2.2 从主观环境角度分析
2.2.1 国企的自身条件不高。我国经济虽经30多年快速发展,但仍处于工业化中期的经济阶段,国企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研发能力等方面都达不到国际先进水平,属于比较粗放的发展。
2.2.2 国企的发展观念落后。有些国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然更看重利润增长,看重短期的经济利润,而不是社会责任。
2.2.3 国企的责任观念薄弱。大多数国有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更多的看重了公益捐赠,错误地认为捐的多,就是社会责任履行到位。
2.2.4 国企的“优势条件”突出。一旦国企被处以较为严重的行政处罚,如责令限期治理等,国企可以通过其强大的政治影响力和领导的人脉优势影响上级环保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甚至是法院,将不利的行政处罚予以撤销,或者降低处罚标准。
3 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推进路径
3.1 加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制度化建设
3.1.1 将国有企业的基本社会责任纳入相关法律,使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法制化、规范化。西方国家已有先例,例如新西兰1986年《国有企业法》强调国有企业需要实现三方面目标:第一,在利润和效率方面达到私营部门企业的水平;第二,成为一个“好雇主”;第三,应当关注企业所在社区的需求和利益,表现出社会责任感。我国国务院国资委在2007年12月29日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但是文件只对中央企业的社会责任做了规范,未对其他国有企业提出具体要求,《意见》规定的8个方面责任未能完整囊括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全部内容。
3.1.2 将国家的责任与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清晰的分化。对于就业保障、医疗保障等公益事业,政府属于责任主体,应以制度为依据进行规范治理,形成有效约束。一方面,避免国有企业借社会责任为职工及其家属谋取不合理的收入、福利甚至特权,出现企业办社会的现象;另一方向,清晰界定双方责任后,即使国有企业要参与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也必须在制度的规范下进行,以避免竞争性国有企业借此推卸自身经济责任,垄断性国有企业出于逐利目的从事该类活动,或做面子工程沽名钓誉。
3.2 完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监管机制
3.2.1 建立政府、社会多方监督机制。首先,政府要在制度保障上做出相应的安排,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针对国有企业的社会监督和评价报告制度,更好的监督和控制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活动。其次,在保障制度建设的同时,还应建立起完善的社会监督体系。公民的法律意识、环保意识以及维权意识等方面不断加强,为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力
量监督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3.2.2 加强对垄断国有企业的管制。一方面要加强社会性管制,通过建立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来对垄断国有企业外部性问题和内部性问题进行约束,另一方面要加强经济性管制,通过价格政策、行业进出管制、投资管制等途径对垄断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进行调整,保障垄断国有企业有效地履行其社会责任。要做到有效管制,必须清晰界定垄断行业中的自然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严格区分对待。垄断性国有企业与竞争性国有企业担负的社会责任有很大差异,即便清晰地界定了两类企业不同的社会责任,若想让它们切实担负起各自的社会责任,还必须严格区分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否则,该类企业可能凭借垄断业务的资源从事竞争性业务牟利,降低社会整体福利,还可能打着竞争性业务的幌子,推卸垄断性业务所应当担负的政治责任。
3.3 完善国有企业内部社会责任履行体制
3.3.1 国有企业必须进一步加强管理,注重细节,控制成本,努力实现投入与产出相协调、资源占用与能源消耗相协调的经营目标。加快先进节能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积极推广综合节能、绿色设计、清洁生产等先进实用技术;改造高耗能的关键环节和设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降低单位增加值能耗。
3.3.2 积极捐助公益事业。要从点滴做起,量力而行,这样才能使企业的社会责任成为有源之水、有本之木;不能为了取得企业或个人的一时轰动效应,把支持捐助公益事业当作捞取政治资本的手段,更不能追求一“捐”遮百丑。
3.3.3 建立基于社会责任的企业文化,使得提高利润、依法经营、环境保护、顾客至上、质量第一、公益事业、商业道德等责任成为企业文化的核心,并且形成相应的价值判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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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行政处罚范文2
一、并购重组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企业并购风险是指由并购活动引起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它是由于内外环境各种难以预料或无法预料和控制的因素作用,使并购活动偏离预期目标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并购风险是并购活动本身及其环境复杂性、多样性和并购运作人员认识的滞后性,以及活动条件的局限性的共同结果。归纳起来企业并购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类风险:
1、国家政策风险。
国家政策对于企业具有强制性约束力,企业行为必须在国家政策的规范下进行。在涉及到战略资源、电力、铁路等涉及到人民生活及国家稳定的行业,国家政策的影响举足轻重。只有在不触及国家相关政策的前提下进行市场资源的竞争、整合,才能提高企业重组改制的成功机率。在近些年的企业发展中,由于政策的变动调整而导致企业并购失败的案例不在少数。国有企业应多角度多方面对重组改制进行评估。
2、法律风险。
企业的并购重组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要求,无论是事前评估准备还是并购协议签署履行责任都需依法进行。不规范的并购流程一方面会导致并购企业承担目标企业潜在的债务负担,使人力物力财力等多方面受到影响;另一方面,会降低企业并购协议的法律效应,致使企业出现合同失效、法律纠纷。
3、目标企业选择风险
企业并购的动机在于取得并购后的协同效应及规模经济,增强企业的核心能力,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应该选择并购后会给企业带来协同效应的目标企业,或者符合并购企业发展战略的目标企业。但是如果缺乏对目标企业技术、产品、财务、管理、市场、企业文化等各方面的系统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则会出现竞购价格与企业实际价值偏离较大,并购成本过高甚至于目标企业选择错误等情况。
4、融资风险
并购企业为了达成并购的目的,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并购企业会通过各种可能的方式融资以获取并购所需资金。所以并购融资决策会对并购企业在资金规模和资本结构上产生重大影响。如果处理不当也会影响企业并购活动和企业生产经营。因此,企业必须对自身财务状况、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投资可能投入的资金进行预算评估,防止在后续并购重组后出现资金链断裂,资金难以为继的情况,充分考虑到企业并购重组后可能遇到的资金风险。
5、产权风险
企业并购使企业的产权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发生转移,明确的产权主体是产权转移的前提。但产权不清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并购中的一大主要障碍,大部分尚未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企业,产权关系较为复杂。在做出企业出让决策时起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都无法单独做出决定。
6、管理风险
企业实行并购最终目的都是为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收购活动的完成实际上仅仅是收购工作的开始,企业并购后面临着巨大的经营管理风险,包括并购后的人事风险、协同与整合风险经营风险。并购方在并购完成后可能无法使整个企业集团产生经营协同效应,财务协同效应、市场份额效应,难以实现规模经济和经验共享互补,从而也就丧失了并购的实际意义。
二、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
1、政府层面
政府在企业并购过程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政府过多的干预行为会给并购带来一部分负面效应。例如,为挽救亏损企业,甩掉财政包袱,而借助行政手段强制并购。先进企业的经济效益会在并购后下降,甚至被拖垮;在涉及政府利益时,地方保护主义往往会阻碍并购进程,缺乏公平与效率。
因此,为顺利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需要明确政府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的角色与作用。首先,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给予企业充分的自主权。其次,政府应制定更为全面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并购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强调政府的协调作用而不是带头作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引导企业的并购行为,限制垄断与本位主义,促进公平竞争与跨地区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2、机构层面
首先应进一步发展并完善企业并购的中介机构,例如会计事务所、侓师事务所等,出台相关政策以鼓励其主动参与到并购行为中。同时,第三方机构本身也需要提高自身专业能力,提高运营水平,积极介入到企业并购中去,更加规范有效的推进并购活动完成。例如,法律因素关系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成败。优秀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对被收购企业的法律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尤其是涉及到有无外债,应收账款能否追回等具体情况,防止在未经调查前轻易的签订合约协议。同时,法律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对于相关的政策法律非常熟悉,可以防止企业重组并购中触及法律;专业律师也有着丰富的经验积累,可以指导国有企业人员如何与地方各部门单位协调,使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手续齐全,有效推进企业并购重组进程。
3、企业层面
并购企业需要做好交易前的审慎调查。对目标企业的概况、经营业务、股权结构、企业动产、债务,涉及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及其他法律程序等相关方面做好因不同的收购方式而有所不同侧重的尽职调查,以便确定并购是否进行。做好对目标企业的综合判断,例如,可以采用现金流量法、重置成本法、市盈率法等进行评估,对企业内外部条件做认真分析比较,以实现并购的收益最大化,从最大程度上克服投资的盲目性,提高资本运营的效率,实现并购的初衷。
深入了解国家政策与法律法规,做好交易标的的合法性及风险性审查,防止债务风险的产生。审查并要求转让方保证对其转让的股权或者资产具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已经履行所有必要法定程序、获得相关授权或者批准。在并购协议中体现要求转让方作出明确的债务披露,否则应该拒绝收购。例如,除列明债务外(包括任何的欠款、债务、担保、罚款、责任等),均由转让方承诺负责清偿和解决,保证受让方不会因此受到任何追索,否则,转让方将承担严重的违约责任。这种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遏制转让方隐瞒或者遗漏债务的作用。同时,为规避风险和提供交易的安全保障,可以设立担保机制。即要求转让方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抵押、质押或者提供具有代为偿还能力的第三人担保。在转让方没有偿债能力后,可以追索担保人。
并购交易过程中需要注意减少资金流失。企业无形资产如专利,专业技术,多年经营创造的商誉,技术力量,管理资源等未建账于会计报表中,容易造成产业资产被低估而流失。因此企业首先应加强评估理论的研究和资产评估队伍的建设,同时应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建立专门的无形资产管理机构。
并购协议的签署不代表活动的完全结束,企业更需妥善处理并购后的经营管理和整合工作。运营风险会导致并购效果欠佳,企业盈利能力低下。国有企业需要了解目标企业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根据自身需要及市场需求进行优化迭代。对于不合理的机制及时协调,提高经营效率,但也应避免仅根据自身经验而忽视实际情况来进行的管理改革。
国有资产并购重组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相关规定,国有资产的价值评估(如何参考资产评估报告),交易过程中如何保证财产不流失。
国有企业行政处罚范文3
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虽十多年,但由于《条例》没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细化,加之各地对建立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视度比“五险”低,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行政执法难度加大,城镇职工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为此,我们对全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了调研,提出了应对措施。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04年2月28日正式揭牌成立以来,严格按照“住房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尽心尽力做好住房公积金的扩面增量和个人住房贷款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2012年,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21.12亿元,完成年度计划117%,在2008年归集额突破10亿元的基础上,突破20亿元;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65亿元,在2008年突破30亿元的基础上,突破60亿元;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113亿元,在2009年初突破50亿元的基础上,突破100亿元大关。当年全市新增开户缴存40501人,期末缴存职工32万人,覆盖率86%,全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5.95亿元,期末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51.77亿元,占全市住房贷款余额(264.74亿元)19.55%,住房公积金个贷比80%,贷款连续第二年实现零逾期。这些成绩的取得一定程度改变了缴存职工的居住环境,提升缴存职工生活质量,推动了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住房公积金在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应建未建情况严重。目前,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已基本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非公企业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现象仍大量存在,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单位应及时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二是滞缴、欠缴问题依然存在。三是一些党政机关的临聘人员、部分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和乡镇中、小学教师、卫生院(所)医务工作人员未纳入住房公积金缴交范围,这是行政执法较为困难的对象。针对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以下执法难题:
一是所赋权力有限,执法难以到位。《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管理中心对不办理缴存登记或不设立账户的单位可以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罚款。但《条例》第十一条又界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属于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而公众对中心的认知度远远低于行政机关,其执法行为也受到较大限制,执法主体有待进一步明确。如我们在执行市本级某企业时,由于《条例》所赋权力的限制,中心无法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企业低报数据的行为不能提供翔实而具体的反驳理由,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掌握了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公积金缴存标准后,企业又申请行政复议,因数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导致行政执法失败;中心在公积金执行未果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缺乏明确标的和可执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起初未预受理;法院后来受理后,由于执行标的没有明确,被强制执行企业仅仅象征性地缴存了一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法院只能以当事人履行了处罚决定而中止执行。
二是处理主体重复设定,执法深、广度难以突破。《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因其具有强制性,与职工工资有本质区别,如果产生纠纷,执法主体应该是中心。但现实并非如此,我们在某企业行政执法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时,遇到了同一经济纠纷由两个部门处理、两种结果的现象。由于住房公积金属职工工资的一部分,职工与所在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缴交事宜而发生的经济纠纷,应属于劳资纠纷的范畴,其行为的调解处理权限归属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出现了两个管理部门处理住房公积金纠纷。中心不仅仅是解决举报职工与单位之间的个人问题,而且要求单位全额补足欠缴资金,以维护单位所有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劳动部门仅仅解决举报职工与单位之间的个人劳资问题,申请劳动仲裁,平息事端,使中心根本无所作为。
三是拖欠情况特殊,执法难以实施。调研中我们发现,凡拖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多半属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大中型企业(包括困难、改制企业)。财政拨款单位一般不会欠缴职工个人部分,而财政补贴部分因单位领导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财力有限、盈余资金不足,容易出现拖缴、欠缴现象,行政执法往往难以实施。对困难企业和改制企业行政执法时,也经常遇到阻力,使中心对企业的欠缴问题只能停留在政策宣传与引导层面。
四是《条例》存在法条空白,个贷执法难以开展。随着城镇居民对居住环境改变愿望的不断增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模也逐年增加,2012年,全市全年向6146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5.95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99%,潜在的风险也相应出现。《条例》对逾期、恶意不还、套现、无偿还能力、抵押长期不能落实、转嫁保证金等各种违法行为缺乏明确的惩处规定,中心除了网上通报、上门催收外,均难以开展正常的行政执法。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措施
(一)强化法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强力宣传,主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基层单位,开展《条例》等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办专题培训班,使有关政策深入到千家万户,使广大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同自身的密切关系,自发地要求单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制订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实施细则。积极争取人大、政府的支持和法制部门的帮助,依据《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合理、合法、操作性强的行政执法实施细则,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促使行政执法顺利开展。
(三)大力开展联合执法。加强与税务、工商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实施联合执法,做好行政处罚前的调查、取证工作,客观、真实的反映单位违法违规的具体行为,使不确定的行为变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为,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供法律基础保障。
国有企业行政处罚范文4
【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危害;治理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分析
(一)会计信息失真,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会计信息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由于会计信息失真,使得有关核算资料不真实,掩盖了某些矛盾,国家宏观调控失去了可靠的基础,政策制定失误,干扰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源配置低劣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造成大范围的国家利益受损,严重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会计信息失真,破坏了投资环境。由于企业对外界提供的信息失真,给投资者、债权人带来重大损失,也导致他们对企业失去信任而拒绝与企业再次合作,市场筹资功能受到严重挑战,最终危及整个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从而使企业失去市场机会,造成经济资源浪费,破坏了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序流动,这与深化改革的客观要求是不相适应的。
(三)会计信息失真,破坏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程序。企业的生产经营离不开及时准确的各种会计信息。如果会计资料不实,企业必定难以制定科学正确的生产经营决策。
(四)会计信息失真,掩盖了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偷逃税现象更加严重,不仅造成大量国家税收流失,还会形成不良贷款,不利于金融风险的防范。
(五)会计信息失真,将引发会计信息信任危机,危及会计服务业的生存和发展。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诚信”是会计服务业的生命,会计造假必然使会计组织体系和工作规范体系崩溃、行业秩序混乱,严重地阻碍整个服务业的发展。
(六)会计信息失真,助长了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会计信息失真不仅削弱了会计基础工作,影响了会计工作秩序的正常运行和会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使会计内控系统秩序失控,助长了诸如、行贿受贿、权钱交易等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的滋生和蔓延,长此以往,必将导致严重的社会信任危机和价值危机。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分析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观原因
1.会计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善。虽然《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相继颁布实施,初步克服了无法可依的状况,但由于“会计造假犯法”的法制环境尚未完全建立,对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造假的处分太轻,在现实生活中,因弄虚作假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微乎其微。社会上的不良风气也在影响着会计信息质量,有些费用超过会计核算范围的开支,无法按正常情况入账,就采取做假账等办法。随着新经济业务的不断涌现,现有的会计理论在很多方面还不能满足完全客观地反映经济业务的需要,会计准则和会计法规也难免有漏洞和不足之处,从而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2.企业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有了“政绩”就有可能被提拨,企业的生产业绩与企业负责人的收入挂钩,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与企业负责人的业绩、收入有着密切联系,而经济效益必然通过数据表现出来。在这种意识的驱使下,本应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企业负责人,为追求个人或小集体不正当的政治经济利益,指使和纵容会计人员弄虚作假,甚至强令会计人员作假。会计人员如不按其意图办事,往往被调离会计岗位或遭到其不公正待遇,会计人员出于自我保护,屈服于单位领导,难以依法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在企业负责人对会计信息有随意处置权的情况下,会计信息因而失真。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客观原因
1.会计人员的素质问题。会计人员素质高低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业务素质较差的会计人员由于认识水平的局限性使会计数据脱离实际情况,使会计信息出现不实;业务素质的高低又直接影响其职业判断能力,进而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还有些会计人员由于职业道德和思想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为了企业利益做假账,为了个人利益而编假证、假据,化公为私,一味地顺从领导的意图从事,丧失了一名会计工作者应有的责任感和职业道德。
2.会计管理体制的弊端。会计人员身份具有双重性,同时担当经济活动的主体与客体,这实际上是将会计人员置于左右为难的两难境地。虽然会计法中明文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当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作为企业一员的会计人员为了自身利益不得不维护本单位利益,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3.会计基础工作的弱化。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有些企业无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合理,岗位职责不明晰,交接手续不规范,缺乏有效的内控制度和会计监督机制。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资料不完整,会计业务处理手段落后,会计电算化的普及程度不高,不能满足现代企业的要求。
4.会计监督机制不健全。企业的负责人在经营活动中的财务行为与会计法规制度发生抵触时,往往片面强调
搞活经营,而放松对违纪违规行为的监督,削弱会计监督。会计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等各种经济监督之间监督标准不统一,管理上各自为政,功能上相互交叉,无法有机结合,不能从整体上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
5.企业产权制度不明晰。现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不明晰是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实际上很不具体,人人所有,而人人都没有,这样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形成了事实上的缺位,因而不能形成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会计核算以企业负责人的利益为核心,使提供的会计信息失真。
6.业绩评价体系不合理。长期以来,相关部门对企业业绩的考核评价侧重于企业一定期间的经营结果,而不关心产生这种结果的程序或过程是否合理。只强调企业的经营结果是否达到了既定的目标、与过去和相关单位比处于何种水平等,而忽视企业是通过什么程序或采取哪些过程来达到这种结果的,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7.审计结构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审计结构是由国家审计部门和单位审计、社会审计三者组成。国家审计只对政府宏观管理部门、国家重点建设资金和部分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审计,不可能对所有企业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监督。部门审计往往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对所属企业采取保护主义,不能进行有效地监督;单位内部审计则受制于企业经营者,无法独立行使审计职能。社会审计的数量和质量与经济发展的要求相差甚远,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出于商业的目的,给企业虚假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不仅监督职能丧失,反而滋长了会计造假的风气。
8.会计违规的执法不力。对违反会计法规的处罚力度不够,使得会计违规的机会成本很小。违反会计法规的巨大利益诱惑与低廉机会成本所形成的反差,使得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屡禁不止。企业的监督和管理部门在执法或依法行政时和处置企业违纪违规事件时,未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处理,往往是象征性地处罚一下了事,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会计信息的造假。
三、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
(一)明晰界定产权,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对企业产权进行明确。很多企业的财务管理混乱,是因为许多管理者未能认识到所有者财务和经营者财务的差异,使所有者与经营者经营责任不明,且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致使所有者的所有权得不到保护,同时又使经营者的经营权不能完全施展。只有产权明确,才能财务清晰,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才能解决。
(二)改革会计管
理体制,实行会计委派制
改变会计人员隶属关系,变企业单位所有为社会所有,将会计人员全面推向市场,实行社会化管理。会计委派制就是通过稳定会计负责人的地位,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不受干扰地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和制度,提供客观、真实的会计信息,维护正常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只有这样,才能彻底走出企业财务人员“双重身份”的尴尬境地,为最终实现会计目标打下最坚实的基础。
(三)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完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制度,在坚持目前专业资格“考评”结合制度的基础上,应该相应提高资格考试的入门条件。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建立一套统一的、具有刚性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会计人员要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以“不做假账”为道德准绳,《会计法》为行为准则,做到自律、自重,依法理财,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加大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处理力度,以此约束和管制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加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提倡会计人员终身教育的观念。
(四)明确界定企业负责人会计责任
企业负责人的指导思想不端正,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明确企业负责人为会计信息第一责任人,要按照新《会计法》中“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要求,强化企业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其加强会计管理;有关机构要定期对他们的业绩、行为进行考评,对于经营者的劣迹要随时公布,从而迫使他们放弃短期行为转而追求长期利益,有利于防范经营者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五)改进企业业绩评价机制
改变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不应再将企业经营者的业绩与其政治待遇挂钩。企业业绩评价体系应当注重过程的合法性和科学性,考核方案设计和业绩评价指标的选择中应加强对会计信息产生全过程的考核,避免对于结果状态的偏爱,以正确引导会计工作的运行,保证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缓解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内在动机和外在压力。
(六)会计审计信息网络化
建立会计审计信息管理网络,集中处理会计信息,各部门分享会计信息。建立了企业会计审计信息互联网,会计信息资料的来源就变得单一化,企业做假账就失去了实际意义。企业还必须权衡其所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可能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如果企业因偷逃国家税收而隐瞒收入和利润、资产,则会面临银行贷不了款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不良印象;反之,如果企业为应付贷款和上级主管部门评审的需要多报收入、利润,多报资产,则面临多交税收的矛盾等问题
。这样,做假报表失去了原动力,会计人员也不会因强烈的压力而被迫做假账,会计信息的质量将会大幅度提高。因此,建立会计审计信息互联网,对规范企业行为,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宏观调控均有积极作用。
(七)加强企业监督机制,完善社会监督体系
按照“行业自律、政府监管、法律规范”的思路框架,不断完善“内部约束、部门监管、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加强对会计信息的采集、归类、记录、汇总等过程和相关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可及时发现并有效纠正会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经济管理活动。外部监督具有鲜明的独立性,因此应更加重视外部监督的作用,除了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企业会计工作的监管,从各个方面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以减少和杜绝企业做“假账”的机会;还应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扩大注册会计师的会计监督面,建立和完善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使之与政府、财政、银行、审计、税务、企业等经济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再确认,对会计的再监督,以达到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目的。
(八)完善会计法规体系,营造法治氛围
治理会计信息失真,还必须健全会计法律法规体系,使会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项法律法规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地进行修改,不断完善,以提高法律法规自身的科学性和严谨性。要完善立法,尽快统一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认定,统一量刑依据,从而使制假者不敢以身试法,轻举妄动;健全民事赔偿制度,发挥民事赔偿的作用,以调动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良好的法律环境是促进企业内部控制,防范会计造假的重要保证。
(九)加强会计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
对会计信息做假应出重拳,对检查出的会计信息做假事实,财政部门要根据《会计法》赋予的权力,实施必要的行政处罚,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留情。对做假单位进行处罚的同时也要对企业法人代表以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直至吊销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对严重做假案可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真正做到严格执法、惩处有力。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应当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对违反会计法规的处罚力度,使后来者不敢重蹈覆辙,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10-31.
国有企业行政处罚范文5
2014年,是全国落实六五普法的开局一年,也是市烟草公司普法工作能否取得全面胜利的关键年。国家局于今年召开了全国烟草行业法规体改工作现场会,会上了《烟草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4-2010年)》,省局领导月日在省后期普法动员部署会议上也做了《省后期普法动员部署会议上的讲话》,要求行业各单位及时对后期普法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今天我们市烟草公司召开此次后期普法动员部署会议,就是要贯彻落实上级讲话精神,对市烟草公司后期普法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下面,我讲两点意见。
一、前期普法工作回顾
前期普法期间,我市烟草公司紧紧围绕国家局、省局工作大局,结合市公司实际情况,开拓创新、迎难而上,切实服务于“卷烟上水平”和法制化建设工作,不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努力提高全体员工法治意识和民主水平,不断提升员工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为市发展、社会稳定营造出了良好的法治氛围。
(一)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市公司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切实加强对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一是要将普法工作纳入改革发展中心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统一安排,确保实效。二是建立健全普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成立了以、书记为组长,等为副组长,为成员的前期普法领导小组,对普法工作做到有领导、有内容、有落实、有效果。同时扎实完成前期普法工作任务,确保市公司的和谐发展。
(二)深入基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动增强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市公司重视党员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充分发挥好党员的示范带头作用。通过积极开展各类法制学习讲座,对《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条例》、《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系统规范学习,确保每年干部集中学和自学时间,严格履行了公司党委成员带头学法、党员干部讲座等法制宣传制度,定期进行调研,总结归纳实践经验。
(三)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全面推进各项工作依法治理
市公司在“五五普法”过程中,不断加强民主法治建设,通过党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民主“三结合”,使得全体员工充分履行政治权利;通过加强对全体员工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他们依法办事的能力,把民主法治建设工作不断引向深入;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努力在活动的广度和深度上予以创新,不断开辟法制宣传阵地范围,推进依法治理。
(四)切实转变前期普法工作观念,不断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
市公司采取了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形式,不断吸引广大员工参与,最大范围的扩大法制宣传面和最大范围的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总之,市公司在前期普法及依法治理过程中,全面开展民主法治创建活动,均取得了较好成绩,这与同志们的努力是密不可分,对此我致以深深感谢!
二、后期普法工作安排
为贯彻落实国家局、省局后期普法的会议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努力实现国家局提出的“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总体要求,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促进市局(公司)的协调发展,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时,结合国家局提出“卷烟上水平”的目标要求,通过主题普法活动,不断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载体、形式和手段,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把“抓体系、创优秀、上水平、促转型”的基本要求,自觉贯彻落实各个环节,在行业内营造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市烟草向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成长型组织转变提供法律保障。现就“六五普法”工作做如下要求:
(一)深刻认识后期普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1.加强我市烟草公司”六五”普法工作是实现科学发展的要求。烟草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当前内外部环境都发生变化,随着世界控烟形势的愈演愈烈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严格要求,烟草企业必须全面提高综合素质,才能确保生存和发展。企业对市场的适应力是企业能力的核心,其中从各个层面加强”六五”普法工作也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环节。由于长期以来计划经济的思维方式和烟草行业的垄断性,烟草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不强,企业法律监管体系还不健全,企业的诉讼案件和法律纠纷处理案件不断增多,在经济管理中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意识还很不强。在解决处理法律纠纷时,基本上是处于被动地位,从中可以看出,烟草企业在依法经营、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法方面,都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随着烟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企业对法律法规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强,加快企业的”六五”普法工作,做好依法治企的工作更显得紧迫。如果不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在处理一些问题的程序上把握不好,就难免发生劳动纠纷,又要进行调解和仲裁。因此说,烟草企业加强”六五”普法工作是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是实现科学发展、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2.加强我市烟草企业”六五”普法工作是现阶段烟草企业现状的要求。我国烟草业经过几十年发展和壮大,自身建设、资本积累、市场营销、产品开发、科学管理等方面虽然较过去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与国际烟草业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行业内部并未形成一套与市场经济相协调的科学机制,一些计划经济时代下形成的旧的管理模式仍然束缚着我国烟草业的发展。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这个体系中,就是意味着要将改革开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加快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此,我国烟草企业需要加强法制观念,在法律的框架下,彻底根除其存在的弊端。目前,我国烟草企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烟草企业主体小、品牌乱,竞争力差,难有抗衡外烟的实力;烟草行业内部市场观念、竞争意识不强难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国内地方保护盛行,行业内无序竞争难以与世贸组织的规则相适应;烟草职工长期生存在行业垄断的环境里,相对其他行业来说,压力较小,收入较高,普遍存在着依赖烟草、依赖企业的思想,缺乏必要的责任感和危机感,对各项改革措施承受能力较弱。这些,显然是于当前市场经济背道而驰的,导致当今国内卷烟盲目生产、产品与市场相脱节、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无序竞争等不良后果。因此,目前烟草企业的现状迫切要求加强”六五”普法工作。
(二)后期普法工作要点
1.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专卖。
依法,指依靠现行的法律法规,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们所指的是狭义的法律,即在企业生产经营中要遵循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也就是国家烟草专卖局的各种文件。市烟草公司依法行政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要遵守法定权限,不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事项,不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增设义务或者限制其权利。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要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究。
---要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专卖人员一律不准从事执法活动,不得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专卖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审核合格,取得《检查证》和《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行政执法活动做到执法主体公开、执法人员身份公开、执法依据公开、程序正当和说明理由。在作出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行政决定时,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回避的权利。要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听证制度,逐步扩大听证的适用范围。
---要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强化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20天。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评先时不再考虑。各单位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了专卖人员录用考试、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人事部门把依法行政知识列为专卖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大对行政执法知识的培训考核力度。
---要建立健全专卖人员廉洁从政制度。要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专卖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发挥典型引路作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烟草专卖督察组要采取明查暗访的办法,不定期、不打招呼地检查各单位的专卖执法情况,严肃查处利用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不认真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向当事人吃拿卡要、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案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2、坚持依法管理,努力构建普法教育工作机制
---加强“六五普法”督导工作。按照国家局、省局的各项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我们要依据“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把目标任务分解为具体的项目,强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要求。同时,认真开展后期普法中期检查,推进后期普法规划的全面落实,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后期普法以来的成绩和经验,找出问题,制定措施,及时改进,做好后期普法中期自查和互查工作。
---完善普法教育工作机构。市烟草公司要有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市局法规科负责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学习计划。各部门负责人牵头组织本部门的普法工作,各部门的普法宣传员负责具体实施普法规划,重点学习与本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积极参加普法领导小组组织的各项普法活动,做好有关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文字、图片、新闻报道等资料的保存、归档工作。
---加强普法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普法工作规范化水平,探索建立规范的统计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完善普法工作评估制度,按照执法责任制考核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普法工作责任制,用制度推进和规范工作。要加强检查力度、考试力度,通过采取以案促学、以讲促学、以查促学、以考促学、以活动促学等方式,促进学法效果,强化和落实普法教育的组织领导、考核评估、检查督促、工作激励、工作保障等制度建设,做好年度普法工作评估检查工作。
3、坚持依法经营,公平自由竞争。
加强”六五”普法工作,就必须强化依法经营,树立公平竞争的意识。虽然现在入世后,烟草仍然实行国家专卖,各地烟草公司拥有唯一的进货权和销售权,市场牢牢的控制在各地烟草公司手中,这种控制是由法律和行政手段来保证和体现的。但是作为竞争性行业的烟草业将不属于保护性行业,我国已实现承诺,中国将取消特种烟草专卖许可证,这就意味着我国要对现行的法制、法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这无疑也是对烟草专卖制度提出的挑战。面对WTO的“公平贸易、自由竞争原则”和“非歧视性贸易原则”,我们必须开放市场,建立起全国大流通的市场体系,让企业在公平、自由竞争中优胜劣汰,这样,我们的企业才能发展、壮大,才有实力在国内、国际市场上同跨国烟草集团进行角逐。同时,培养烟草企业具有正确的竞争意识和市场观念已是异常地迫切,这要求烟草企业转变观念,了解市场,分析市场,开拓市场,管理市场,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公平竞争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4、坚持依法治企,建立完善四种体系。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国有企业,特别是烟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实体,应该在法制化浪潮中有所作为。依法治企,是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烟草企业这样的纳税大户,把法律引入到企业的管理中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要实现依法治企,就要积极转变观念,牢牢树立法治观念,逐步建立完善法制教育体系、法律事务管理体系、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和法律队伍体系,为企业保驾护航。
---完善法制教育体系。要把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企业促进“三个文明”,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制定法制教育规划,建立法制教育领导机构,分层次有计划的确定教育重点和教育内容,并以责任制的方式,将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工作目标要求落实到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要把《合同法》《税务法》《安全生产法》等作为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把改制中涉及到职工群众权益保障、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作为关键内容来抓,努力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管理的转变,不断提高依法治企的管理水平。
---完善法律事务管理体系。一方面,建立完善法律事务各项工作制度,包括合同管理的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制度、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企业涉外文字材料把关制度、重大决策出具法律意见书制度、重大法律事项联合审议制度、法律事项督办制度等等。这些制度与市场息息相关,与竞争行为紧密相联,对规范企业行为、保护企业权益有直接作用,必须建立完善。另一方面,要细化各项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和处置的流程。本着高效及时、避免漏洞的原则规定各类工作的处理程序,而且要使法律事务的处理与企业其它各项管理程序紧密结合。同时,聘请律师为公司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法律综合事务。
---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体系。依法治企就要使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不能与国家法律相违背,也不能与企业的规章制度相对抗,摒弃人治,倡导法治,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以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企业通过公正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为准,企业的所有员工都要遵守。同时,要把依法治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在对外经济合作、市场经营、转机建制、公务往来等方面实现依法管理,并通过事前法律把关,把企业决策和经营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树立起“外讲信用,依法经营;内讲制度,依法管理”的企业新形象。
---完善法律队伍体系。加快培养一支较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队伍是实现依法治企的重要保证,也是烟草企业面临深化改革、实现重组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要加强对员工法律骨干的培训,逐步培养一批懂法律知识、了解技术业务、熟悉经营管理的人才,形成以公司法律业务部门为中心,专业队伍与员工骨干相结合的法律工作网络,为企业发展起到强有力的保证作用。
5、不断创新普法教育活动
---落实“法律六进”活动,着重抓好法律进社区。切实落实全国“法律六进”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深化和创新“法律六进”活动形式、内涵和机制,结合行业实际,充分发挥社区在普法宣传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立足社区,通过创建协调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宣传专卖法律等形式,加强与社区的沟通和合作,实现专卖管理从单纯市场整治到依托社区网络进行综合管理的重心和基础的有效转移。同时,采取义务宣传、节日慰问、便民服务等形式,因地制宜地为社区文明建设和公益事业贡献力量,拉近专卖管理部门与社区的关系,拉近烟草与社区群众的距离,扩大烟草行业在社区的影响,建立全民参与的宣传阵地,使专卖法律法规在市民中的知晓度进一步提高,发挥社区的领导作用。
国有企业行政处罚范文6
关键词:社会责任;财务管理目;协调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5-0140-04
我国2008年出现的“捐款门”、“毒奶粉”等事件,对社会和公司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使人们认识到企业不仅要对赢利负责,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历史性、国际性的经久不衰的话题,几乎从企业诞生的那一刻起就产生了,企业与社会存在着天然的联系,企业的社会责任对于企业来讲是义不容辞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企业的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能力越来越强,相比较而言,企业的自我约束能力却很弱,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尤显不足。而中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骨干力量。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符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一、中央企业的社会责任分析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争取自身生存发展的过程中,面对社会的需要和各种社会问题,为维护国家、社会和人类的利益而应履行的义务。与企业存在和运营密切相关的股东之外的利害关系人即: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等都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对象。除此之外,企业还要承担对社区、国家、生态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来描述。
第一层次,受法律强制所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这种责任是每个企业必须承担的受法律约束的社会责任。我国《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劳动合同法》和《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国际法规从不同角度规定了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及享有的权利,遵守法律是社会对企业的最基本要求,也是整个企业运行的底线。
第二层次,舆论压力要求的社会责任,这类社会责任具有自愿性。除了法律强制外,舆论压力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在道德层次上的要求。不管企业是否会按照舆论压力要求的社会责任来承担相应的义务,社会公众都会关注企业的行为并做出相应的评价。良好的形象是企业的重要资产,社会知名度高和美誉度好的品牌形象甚至直接形成企业的竞争力。
第三层次,市场选择要求的社会责任,这是一种具有竞争性的社会责任。企业生存的关键在于向社会及时提品和服务,并得到市场的认可以获得利润。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不仅是对客户负责的表现,更是企业服务于社会的一个象征,它最终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第三个层次的社会责任是超越法律和道德层次要求的,是企业主动去培养员工,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效率,用更少的消耗为市场供应更好的产品和服务,这其实是企业对社会承担的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履行这一层次的社会责任,会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提高起核心竞争力,赢得公众的好感,更会有力地促进财务目标的实现。
(二)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特殊意义
1.履行社会责任是中央企业的天然使命
履行社会责任是国有企业内生的目标。中央企业的所有者是全民,国家和政府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对所有者负责,就是对党、国家和人民负责。中央企业履行资产保值增值的经济责任与对党和国家负责的政治责任、对社会和人民负责的社会责任是辩证统一的。
2.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和带动力
中央企业大都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央企业充分发挥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率作用,对社会有着很强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3.社会对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期望很高
国有企业除承担经济目标之外,还担负着非经济目标的重要责任。人们对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常比私有企业有着更高的期望。正如《OECD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中指出,国有企业履行的特殊社会责任和义务以及公共政策目标,可能高于一般公认的标准,即高于一般私有企业通常被期望的责任和义务。
(三)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黄淑和于2008年7月11日在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座谈会上《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召开这次座谈会的目的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总结交流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经验,进一步树立和深化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推进中央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中央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转变发展方式,保护资源和环境,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十分重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职业健康,关心员工职业生涯,理顺收入分配关系,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可以实现企业内部的和谐;另一方面,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新形势下,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企业的一种发展模式、竞争方式和管理战略。优秀企业的实践证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提高企业竞争力是正相关的关系,两者相辅相成,相互影响,共生共存。中央企业应从以下八个方面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1.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以及行业规则,及时足额纳税,维护投资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忠实履行合同,恪守商业信用,反对不正当竞争,杜绝商业活动中的腐败行为。
2.不断提高持续盈利能力
完善公司治理,科学民主决策。优化发展战略,突出做强主业,缩短管理链条,合理配置资源,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管控能力,降低经营成本,加强风险防范,提高投入产出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3.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保证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改善产品性能,完善服务体系,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保护消费者权益,妥善处理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和建议,努力为消费者创造更大的价值,取得广大消费者的信赖与认同。
4.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认真落实节能减排责任,带头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发展节能产业,开发节能产品,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增加环保投入,改进工艺流程,降低污染物排放,实施清洁生产,坚持走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发展道路。
5.推动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建立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开发和传统产业改造,着力突破产业和行业关键技术,增加技术创新储备。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实现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良性互动,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发挥对产业升级、结构优化的带动作用。
6.保障生产安全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为职工提供安全、健康、卫生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职工职业健康,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和其他疾病对职工的危害。
7.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依法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坚持按劳分、同工同酬。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尊重职工人格,公平对待职工,杜绝性别、民族、宗教、年龄等各种歧视。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创造平等发展机会。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深化厂务公开,推进民主管理。关心职工生活,切实为职工排忧解难。
8.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积极参与社区建设,鼓励职工职业服务社会。热心参与慈善、捐助等社会公益事业,关心支持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福利事业。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情况下,积极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和援助。
中央企业作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主体不再是单独的个体,而是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与参与,比如政府、员工、消费者、自然环境等。均衡考虑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对企业的长期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所以,中央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选择也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二、中央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选择
(一)企业财务目标理论
财务管理是一项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企业与有关各方财务关系的经济管理工作,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财务目标是财务决策的准绳、财务行为的依据和理财绩效的考核标准。企业所有者将资金投入企业,形成企业的法人财产,并授权企业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其目的是使企业财产增值,股东得到高的投资回报。在财务理论发展过程中出现过众多的财务目标理论。这些观点主要有: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等。这些财务目标基本上反映了企业对市场环境的要求,体现了不同时期产权主体利益的不同偏好。
1.关于“利润最大化”的观点
利润最大化观点是西方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也是我国流行甚广的一种观点,尤其对实务界影响最大。一般来讲,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企业,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追求最大利益是每一个在市场经济中角逐的企业的现实目标,它被许多企业作为理财目标有其可取之处。
2.关于“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观点
股东财富最大化是指企业通过合理经营,采取科学的财务管理策略,在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和风险价值的前提下,为股东带来最多的财富。在股份制为主体的经济中,股东财富由其所拥有的股票数量和股票市价共同决定,当股票数量一定,股票市价越大,其股东财富就越大,从而股东财富最大化又演变为股票价格最大化。
3.关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观点
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指企业全部资产的市场价值最大化。市场在对企业评价时,看重的不是企业已经获得的利润水平,而是企业潜在的获利能力。
4.关于“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观点
相关者利益最大化是指企业的财务活动必须兼顾和均衡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使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尽可能的最大化。
(二)中央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选择
相关者利益最大化所达到的财务目标应该是一个动态过程而不是一个终极静态过程。创造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协调关系,关系本企业职工利益、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不断加强与债权人的联系、培养可靠的资金供应者、关心客户的利益、讲求信誉。注重企业形象是优化、持续发展能力的增强。该目标的显著特点就是强调企业价值增长中满足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有利于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中央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对整个中央企业财务管理活动具有根本性的影响。中央企业在做出决策前会考虑股东、政府、员工、债权人、环境等多方面的因素,如果试图通过损害一方利益而使另一方收益,矛盾就会产生,就会出现诸如股东抛售股票、债权人拒绝贷款、职工怠工、政府罚款等不利企业实现财务目标的现象,从而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中央企业以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的目标符合知识经济下社会环境变化的要求,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资产或资本的运营效率,增加企业效益和社会财富。同时,该目标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及与外部环境的协调,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相关利益主体及社会,是目前中央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合理选择。
(三)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管理目标的关系
1.二者的关系具有一致性
(1)法律强制驱动下二者的一致性。企业的生产经营必须严格按照我国以及相关国际贸易法律的要求进行,这是企业行动的最低标准,企业的财务目标在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才有可能实现。三鹿奶粉的“毒奶粉”事件,给消费者带来了非常惨重的损失,国家也依法对犯罪人员进行了相应的惩罚。法律法规是社会对企业的强制要求,同时也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武器。依法经营会使企业可持续发展。但是违反其规定,不仅会导致承担诉讼和赔偿风险,更有被行政处罚、勒令停业的可能,会给企业带来长期负面的影响。
(2)舆论压力驱动下二者的一致性。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形成企业品牌资产是企业获得溢价和公众认可的保证,从长远看来是一项收益大于成本的活动。负面的舆论压力不仅使得长期营造的品牌资产缩水,而且修复的成本会很高。使企业的品牌长久且富有生命力,这是股东对企业的要求,同样也是社会对企业的要求。企业作为一个公众关注对象,一言一行都会对企业的社会声誉造成影响,不良的声誉会使企业折价。注重社会舆论和社会评价,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是企业实现财务目标的有力保证。
(3)市场选择驱动下二者的一致性。市场选择对企业财务目标的影响是最直接的,具体体现在产品与服务品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在经营过程中企业如果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以负责的态度提品和服务,用好的品质回馈社会,就会引发许多顾客的青睐,形成更高的产品和服务溢价。企业赢得市场选择,就会使企业的竞争力提高、市场需求增加和溢价能力形成。企业的价值升值,那么企业在为各个利益相关者创造价值的过程中也实现了财务目标。
2.二者的关系具有矛盾性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导致经济负担的加重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利润是企业存在的基础也是企业的发展动力,但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就不可避免的要以一定的经济利润为代价。而企业为了获利,可能生产伪劣产品、可能不顾工人的健康和利益、也可能造成环境污染。
三、协调中央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管理目标
(一)中央企业的利益相关者
与一般企业相比,中央企业有着不同的所有制结构、行业和企业特征,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力、重要性也不同。总体来看,中央企业最为重视的,认为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是政府、消费者、员工和自然环境。
1.从政府看。由于财务目标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企业才有足够的支付能力上缴更多的税金为国家做出贡献,这也是中央企业最基本的责任。
2.从消费者看。企业只有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产品性能,完善服务体系,从而只有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才能不断提高业绩,实现可持续发展。
3.从员工看。职工是中央企业的重要利益相关者,是推动企业发展进步的主体力量,因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正当权益不受到侵害,是中央企业不断发展的需要,也是中央企业的基本职责。
4.从自然环境看。自然环境作为中央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应当说是代表了整个社会的利益。政府主要通过各种立法来限制企业可能出现的环境伦理和道德行为。只有有效地保护自然环境,才能实现中央企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财务目标兼顾了各方利益
中央企业以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为财务目标承认各相关者利益的期望值存在不同,且市场发生冲突。但是,中央企业可以在各方所承担风险的基础上合理匹配利益,实现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达到共赢。
1.中央企业对政府最重要的责任就是规范经营、照章纳税,如果中央企业认真的履行了自己的责任为国家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可以使政府获得稳定和充足的财政收入,政府就可以回馈企业。例如,政府对交通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可以减少中央企业购进原材料和销售产品的运输费用;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可以使中央企业在未来招聘到更多高素质的人才,提高经营水平。同时,中央企业也要规避自身的责任,偷税、逃税、漏税就会面临法律的制裁,影响其自身的生产经营。
2.中央企业作为盈利性的组织,生产目的就是将产品出售给消费者,获得经济利润。中央企业主动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生产出优质、安全、价格合理的产品,提高优良的社会服务,有利于得到消费者的认可,提高产品和企业的信誉,直接促进中央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如果消费者发觉中央企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有权对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中央企业说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费用就会变成无穷大,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最终毁掉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三鹿“毒奶粉”事件发生后,对我国奶制品行业造成了重大的负面影响,至今这种对消费者的负面影响都没有消除。
3.中央企业履行好对员工的责任,可以融洽与员工的关系,能够增加员工的使命感和忠诚度,中央企业的凝聚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就会不断得到增加,能够大大降低管理费用、招聘成本及培训成本等,并能够提高生产效率和社会声誉。当今世界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智力资本作为战略资源已经成为企业创造价值获得持续竞争优势的重要源泉。如果中央企业不积极履行对员工的责任,就会降低员工的使命感和成就感,只能被动的应付工作,更不用谈主动开拓创新,员工对组织的忠诚度也会降低,那么企业就失去了获取利润的动力。这些年出现的“民工荒”现象就很好的证明这一点。
4.中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周围的环境,地球上的资源是有限的,环境保护关系到人类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大事,中央企业更应该责无旁贷的履行对环境、资源的责任。从短期看,中央企业承担对环境保护的责任的确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例如购买环保设备、缴纳污染治理费用。但是社会是一个整体,如果中央企业以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为代价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那么在不久的将来将会面临资源的短缺以及整个环境的恶化,企业也就无从谈发展了。从长期看,中央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能够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从现实意义来讲,现在各国都在加大对环境的保护,对于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都做出处罚,甚至会让企业停业整顿或勒令其停止生产,所以保护环境不只影响企业的经营更关系到企业的生存问题。
由此可见,中央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企业实现财务目标具有紧密的联系。中央企业实现财务目标的过程就是对政府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对管理层和员工负责、对环境和公众负责,提升公司价值的过程。因此,中央企业实现财务目标的过程就是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和实现财务目标契合,在承担社会责任过程中实现财务目标,在实现财务目标过程中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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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 about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finance management aim of the center enterprise
BAI Jin
(Electricity power training center,Henan province,Zhengzhou 450052,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