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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行政执法的特征范文1
关键词:税收执法;纳税人;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F810.4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4-0011-02
一、纳税人权利的基本概述
(一)纳税人权利的范围界定
对于纳税人的权利范围界定有二分说和三分说等观点。二分说认为,纳税人的权利包括自然权利和税收法律中的权利两个方面。自然权利具体包括:(1)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权;(2)获取信息权;(3)保护隐私权;(4)忠诚推定权;(5)享受专业和礼貌服务的权利。在税法关系中产生的权利主要有:1)税法适用的公正性;2)法定最低限额纳税权;3)争议抗辩权;4)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权。三分说只是将税法中的权利分为两大部分: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纳税人在纳税活动中必须具备方可实际履行纳税义务的部分我们称之为基本权利;随着纳税参与的税法的发展而生成的权利则为派生权利。
(二)纳税人权利的内涵
对纳税人权利的内涵的界定学术界多有不同。有的学者认为,纳税人权利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税收运作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有的认为,纳税人的权力是指纳税人可以依法行使的权利和应该享有的利益。有的学者认为,纳税人权利是指依据税法学原理、结合宪法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在税的开征、税的征管和税的支出等领域,在税务立法、税务执法、税务司法等阶段应当享有的实体权力和程序权利。
笔者同意最后一种界定,原因是此定义更加符合“权利本位”模式,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最明显的特征之一;更加明确、通俗易懂,使人一目了然。
二、税收执法中纳税人权利保障的不足
从中国法律已达成普遍共识的税收具有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等基本特征可以看出,我们过多强调纳税人作为税法中纳税主体的义务;忽视了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在税收执法中主要表现为:
(一)在税收执法理念上重管理,轻服务
在中国传统的治税思想中,过于强调监控管理和执法打击,而对税收服务重视不够。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纳税人服务作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组成内容,国家税务总局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优化纳税服务的规章制度,不断加大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力度。但由于种种的原因,相当部分的税务机关仍未从根本上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官本位”的意识还很严重,时常发生凌驾于纳税人之上、不依法行政而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事件。
(二)纳税人权利在征税过程中的缺失
1.税务机关执法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国家虽然颁布实施了许多税收法律、法规,但由于这些税收法律、法规过于抽象,难以作为具体税收执法依据。在具体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税务机关的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部分税务人员有法不依,甚至。同时由于配套制度不规范,税务机关的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可以在各个环节刁难纳税人,给纳税人形成一种压力,非常不利于纳税人行使自己的权利。
2.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对纳税人权利的侵害。(1)乱办、滥办复议案件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复议机关执法不公,对下级机关行政执法的错误视而不见,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撤销的不撤销,对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变更的不变更,甚至发生复议机关自己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来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寻找证据的事情。(2)复议程序违法未引起重视。部分复议机关不遵守程序性规定,无期限拖延,长期不结案;一些案情简单明了的复议案件,要拖几年,导致申请人不停地向复议机关或有关部门申诉,给申请人造成精力和物力的损耗;对该送达的复议决定书,拖着不给等等。
3.税务行政处罚过程中对纳税人权利的侵害。(1)税务行政罚款随意性大。如《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显然这赋予了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由于没有更细化的处罚标准,税务机关往往滥用税收处罚权,给纳税人权利带来侵害。(2)对纳税人权利的侵害税务行政赔偿缺乏。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对纳税人强调纳税申报、行政处罚较多,而税务行政赔偿案件少而又少。这说明税务行政部门对税务行政赔偿工作力度不够,赔偿标准过低,纳税人对税收执法部门大量的侵害自己权利的行为根本得不到有效的赔偿,税务行政赔偿制度没有很好起到对纳税人合法权利进行保护的作用。
三、完善税收执法中纳税人权利保障的建议
基于中国的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不足,结合中国特殊的文化历史背景和相关制度基础,建立适应性较强的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更新税收执法理念
1.树立“税收法定”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征税”理念。中国新刑法引入了“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作为现代的执法、司法理念有着积极、重大的意义,对所有行政执法领域都将带来不可低估的影响。在依法治税的今天也应该引入“税收法定”原则,建立“法无明文规定不征税”的新理念,以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2.树立“诚实推定”和“疑案从无”理念。中国刑法中引入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理念,这在税收执法中有着极大的推广和借鉴作用。“诚实推定”原则汲取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思想,认为税收征纳双方都能讲信用,诚实地履行义务,其关系就其主流来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性的。没有充分的证据,税务机关不能预先认定纳税人不能依法诚实纳税,纳税人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对其依法纳税予以信任。
3.树立税务服务理念。在中国,真正意义上的为纳税人服务的概念是在1993年12月的全国税制改革工作会议上提出,在1996年7月的全国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上确立的。建设现代化的服务型政府是现代民主国家的政府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政府应有的基本品质。目前,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已成为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共识和潮流。而建立服务型税务体系正是中国建设现代化的服务型政府的客观要求。《税收征管法》第9条第2款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执法,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这表明为纳税人服务已有了法律依据,已成为税收执法的重要内容。建设“服务型税务”,本质上是要建构起一种以“服务”取代“监管”的税收征收模式。其核心就是税务机关要彻底改变过去政府机关那种强调命令、强调指挥、强调管制的思维定式,树立公众本位和社会本位的服务型思想,确立“让纳税人满意”的服务宗旨,树立“服务型”的管理理念。
(二)建立服务型税务体系
1.设立专门的服务机构。中国税务部门近几年虽然也在不断加大为纳税人服务的力度,但到目前为止,中国税务机关内部只在国家税务总局设立了纳税服务处,负责向社会提供公共的税收服务,总局以下没有设置相应的服务机构或岗位。因此,在整个税务系统应层层设立专门的服务机构,建立完善的岗责体系,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将纳税人的各项权利落到实处。此外,为保证税务部门的服务质量,要把为纳税人服务的资金单独列入财政预算,以保证纳税服务工作的有效开展。
2.健全纳税人服务的相关制度。一是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服务规范,即在全国统一、规范服务方式和服务标准。如在加拿大,一个纳税人在温哥华拿到的纳税指南与在多伦多拿到的完全一致。中国目前至少应将各个税种的纳税指南统一起来,随着相关条件的改善,逐步统一、规范服务方式和服务标准,实行“阳光作业”,使纳税人享受行政服务的国民待遇。二是要建立纳税人援助制度,对那些因税务机关执法而可能陷入困境的纳税人提供救济。三是要建立纳税人教育培训制度,免费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相关业务培训,将纳税人对税法知情权落实到位。四是要以建立安全高效的税收服务技术支撑为基础,进一步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实行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推行涉税事项“一站式”服务。
(三)建立税务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要建立税务人员能级制度,不断进行税务服务人员的服务技能培训,通过考试实行能级制,为避免“一劳永逸”,可辅以年度考核制,并与提职、晋级和奖惩挂钩,从而提高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准。二是要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规范的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约束税务机关和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三是要制定完善的税收服务监督评估制度,进一步畅通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渠道,建立公开的、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估机制,对税收服务进行科学的监督评估,帮助税务部门正确认识自身的服务现状,及时加以改进。四是要应尽快建立规范、系统、科学的税收成本核算制度,明确税收成本开支范围、成本核算方法、成本管理责任等内容,规范税收行政经费管理,加强成本控制和成本分析,将税收成本纳入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尽快改变目前税收成本粗放式管理的现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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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行政执法的特征范文2
第一,要在工商行政执法中维持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适当平衡,在目前构建服务型工商执法体制的要求下,首要的任务是要维护好公民权利。平衡论认为行政权力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民权利,权力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式。行政权一旦形成便同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行政法既要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又要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或违法行使: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滥用或违法行使。行政机关的权力和相对方的权利应保持总体平衡。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就是行政机关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从不平衡到平衡的过程。平衡论最基本的主张是:现代行政法的目的、功能以及整个制度设置应该是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以及相应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等社会多元利益。
第二,要在工商行政执法中维持管理论和控权论的平衡,但应当以控权论为基础。平衡论认为行政法是在不平衡的状态下发展起来的。各国行政法都不同程度地受到管理论或控权论的影响,由此形成的行政法模式都带有一定的片面性。管理论以管理者为本位,以管理为使命,视法为管理工具,无视相对方的权利。它忽略对管理的监督,过于强调行政效率和行政特权,加深了行政领域官本位的特征,同民主与法治原则不相适应。控权论过分强调行政程序、司法审查的作用,不重视行政效率、积极行政和维护公共利益,不符合现代行政法制发展的状况。因而要在控权论与管理论之间找到平衡点。但这种平衡不是机械的折中,而是在坚持控权论的前提下,克服控权论的弊端,适当吸收管理论长处的结果。
第三,要在工商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行政主体提供更多更好的行政服务。平衡论认为,现代行政需要进一步发挥行政权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要采用更多更具强制性的手段进行管理。恰恰相反,在一些行政领域应尽量避免采用行政命令、行政制裁、行政强制手段。淡化权力色彩。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应进一步变革传统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行行政指导、公民参与管理和行政管理社会化等措施,以协调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维持两者的平衡。就工商行政法而言,工商管理部门可以降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高权行政行为的使用频率,适当采用行政指导等柔性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按照工商管理部门的意图行事,从而以较低的行政成本达成行政目标。
服务型行政执法的特征范文3
【作者】高小平/靳江好/沈荣华
【摘要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正文】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深化行政改革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在许多方面都有较大突破和发展。改革的目标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重点是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职能和权限,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决策机制、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等项内容。
(一)建立服务型政府
建立服务型政府是近年来理论界和各级政府在深化行政改革中提出的一个目标选择。服务型政府本质上是社会本位、民本位,政府管什么不管什么,全看社会和公民是否需要,并以此来作为政府职能定位的依据,它与传统的以官本位、权力本位为特征的管制型政府相比较,是两种不同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将建立服务型政府作为新时期行政改革的一个目标选择,将有助于从新的视角,把行政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引向深入。在实践中,已有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认识到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必要性,着手改革以往“重管理、轻服务”的政府管理方式。上海、南京、珠海等地政府纷纷提出创建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并在创新服务、社会评议、减少管制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我国中央、省级政府的主要功能要于决策和宏观调控,在管理上具有宏观性、调控性和间接性的特点,同时在决策和管理上也要体现我国服务型政府的本质要求;省以下地方政府直接面对社会、企事业单位和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因此,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定位应有所不同,中央和省级政府可以作为以宏观管理为主的“决策——服务型政府”,省以下地方政府应为以公共服务为主的“服务型政府”。
(二)建立面向市场的政府
建立面向市场、亲市场、以市场为导向的政府等提法的涵义大体相同,都是指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凡是市场能发挥优势或能做的事,都应当由市场来做,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强调政府要面向市场,将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政论要起好“掌舵”作用、催化作用、促进作用,而不是“划桨”作用、大包大揽作用;也有助于将政府发挥职能作用的主要方向,放在加强宏观调控上,放在创造有效率的市场环境上,围绕市场行使好调节、培育、监管和服务职能。
(三)建立责任政府
责任政府的提法,主要是为了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强化政府责任。在以往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体制下,政府权力与责任严重脱节和失衡,强调权力配置而忽视追究责任,重视行使权力而忽视承担责任,注重虚置监督形式而忽视追究责任。
现阶段推行依法行政的关键,在于强化政府责任,使权力的责任挂钩,建立责任政府。为此,下一步行政改革应力争取得以下突破:一是赋予权力的同时必须明确责任;二是健全政府责任制度,制定落实法定质询、罢免等追究责任的具体程序,创设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易于实施的责任制度;三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并与政府外部评议制度相挂钩;四是加大执法监督的独立性、公开性和民主参与。
(四)依照公共管理理念转变管理模式
公共管理是从发达国家引进的管理理念,核心涵义在于公共性,突出强调管理主体的多元化,管理导向的社会化,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等新的观念,与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管理”有较大的差别。
在实践中,各级政府开始运用这一理论,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推进改革。例如,财政部门提出了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目标,人事部门提出了人力资源管理战略,深圳等地政府提出了政府职能从无限到有限、从部门性转向公共性、从政府单一治理转向社会共同治理等项改革目标,都是十分有益的探索。
(五)借鉴企业经验提高政府效能
服务型行政执法的特征范文4
一、构建长效机制需要对管理目标明确定位
“四个统一”的落脚点是要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管目标,完成国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的历史重任。“四化”建设是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监管目标顺利实现的有效途径。因此。这里首要的问题必须搞清楚工商行政管理的目标是什么?
实事求是地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直没有把自己的管理目标搞清楚,可以说。现在弄成了一个夹生饭。
长期以来,众口一词地说是维护市场秩序。但什么是市场秩序?一般来说,市场经济秩序可以作几种解释:一是“市场经济的秩序”。市场经济是我国的经济制度,这是个很大的概念,其秩序的建立和维护是整个国家的事。或者说是“大部制”时市场监管部门的事。二是“市场的经济秩序”。讲经济秩序一般指金融、财政方面的秩序。三是“具体(或有形)市场的秩序”。如各种要素市场的秩序、各种商品市场的秩序。问题是这里的“市场”一般都是企业化经营。作为企业化经营的市场。它同企业一样,有其内部的经营管理和内部的运行秩序,这些内部的事情,尽管也是由市场产生的,但它不需要而且也不应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管理。如果说不是指单个“具体市场的经济秩序”,而是这一类型市场的经济秩序,那么部分市场的经济秩序也不能等同于全国整体市场的经济秩序,何况维护这种市场经济秩序的部门并不只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家。
从国外看,“市场秩序”这个概念是一个认识上不统一、解释上不一致的概念。市场自发秩序论和市场理性秩序论,或者叫自然秩序论和理性秩序论。他们对市场秩序的理解上,一般认为市场秩序具有两方面的内容,即市场内在的竞争秩序和市场外在的社会秩序。显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维护的市场秩序,也不完全是这里所讲的市场秩序,充其量也只是竞争秩序的部分内容。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定位(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和我国市场运作的实际情况。我认为。工商行政管理的目标应该定位为“保障市场交易安全”。市场交易安全,是指交易相关者的市场活动或交易行为不损害(或不影响)相对当事人的权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根据自己的管理目标。进行战略谋划和管理资源配置。
二、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调整监管平台、配置管理资源
(一)工商行政管理内设机构应该体现“四个统一”的要求
工商行政管理的机构设置尽管进行过多次调整。但没能体现出监管与发展的统一和监管与服务的统一,服务型行政理念没有突出。因此,根据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对政府管理部门的要求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机构设置应该体现“四个统一”,即“监管与发展的统一、监管与服务的统一、监管与维权的统一、监管与执法的统一”。同时还应与当前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方向相一致。
调整内设机构,首先是调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现行内设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内设机构的调整。也应考虑战略谋划问题。长期以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战略谋划和决策的可预见性,除了队伍建设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方面一般只有个年度工作计划,没有什么战略规划和战略目标,整个工商行政管理的发展方向不明确。奋斗目标不清楚。因此。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设机构的调整上应有战略管理。另外。为了体现监管与发展的统一。应该把企业注册职能与经济发展联系起来。为了突出服务行政,还应成立专职的行政指导机构。
根据上述要求,建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设的职能机构调整为:战略规划与法制建设司、企业注册与经济发展司、工商行政指导司、市场商品准入与食品安全检测司、公平交易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欺诈行为监管局(含商标、广告、合同、专利等方面的欺诈行为)。
(二)合理配置管理资源,突出监管职能
合理配置工商行政管理资源,我认为主要是四个层面的问题:
1.跨辖区设置工商行政管理办事机构。按经济区域设置工商行政管理办事机构应提上议事日程。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本是不受行政区划限制的。从“长三角”、“珠三角”、“武汉城市圈”、“长沙城市群”等区域经济发展看,不同经济区域之间的经济发展越采越密切。这些地方的经济发展已经对工商行政管理提出了如何协作和管理的问题,而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采取了一定形式的研究和管理。为了能够更有效的实施监管和行政执法,应该打破按行政区划设置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限制,设立相应办事机构,推动区域经济更好、更健康地发展。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的资源配置。建议加强核心职能部门的力量配备和财力支持。当前更需要使工商行政管理的核心职能,即反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这两个方面的职能作用不仅关系到市场秩序的稳定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而且直接影响到工商行政管理今后的走向和发展。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全体干部需要顾全大局。支持和配合机关内部的资源调整。
3.上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资源配置。当前,急需加强执行层的力量,赋予执行层管理自。为适应今后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建议加强市辖区的工商分局及工商所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力量,着力提升执行层的监管和执法能力,适当减少省辖市一级工商行政管理的人员配备。对于执行层,省工商局和省辖市工商局还需要下放一些权力,使执行层有一定的自,可以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开展一些独具特色的监管工作。
4.执行局与工商所之间的资源配置。建议打造“精局强所”。工商所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最前沿,具体负责工商行政的监管与执法。通过前两轮的机构改革,工商所已建立了综合管理模式,即一个注册受理室。一个责任区巡查中队。一个经检中队的“一室两队”模式。但目前,由于考核体系的原因,工商所工作的最基本体现就成了抓管理费的收取和罚没款的收入,而各项监管业务工作则相当薄弱。因而,有必要对工商所的工作职责重心进行调整,加强工商所的监管力量和执法资源配备。工商所工作的重点应是加强责任区巡查,像公安部门的派出所片警一样,在工作成绩的考核上,应把责任区范围内无照经营的情况、商品质量的好坏、居民对商品安全的满意程度、企业信用的等级、经营者的商标战略等作为干部考核的主要依据。对于“精局”不能理解为越小越好,而是从规模上讲,要求人员精明强干,工作效率高。
三、“四化”是构建长效机制的重要路径
(一)工商行政管理长效机制建设需要“四化”
由于长效机制是长期保证制度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制度体系,因此。就需要对这个制度体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工商行政管理制度体系“四化”的内容包括:1.工商行政管理组织制度的“四化”。2.工商行政管理运作制度的“四化”。3.工商行政管理市场执法制度的“四化”。4.工商行政管理应急处理制度的“四化”。5.工商行政管理人事管理制度的“四化”。6.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培训制度的“四化”。
(二)“四化”不是限制改革
“四化”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四化”与进一步改革并不矛盾。相反,“四化”的过程将进一步推动工商行政管理的改革。因为“四化”的实质是对科学合理、高效运作且被实践证明为正确先进的管理模式或套路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而对于需要继续深化改革的管理内容,“四化”将推动其加快改革。从当前的经济发展看,以下几个方面还需要进行改革:
1.加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成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就制定“十一五”规划问题。提出要优化组织结构、减少行政层级,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实行省直管县的财政体制;《国家第十一个五年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正式将推进强县扩权、省直管县写进未来五年的改革事项。可见,由此传达出一个重要的改革信息,即省直管县有可能成为政府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从2002年起。湖北、河南、广东、江西、河北、辽宁等省先后开始了“强县扩权”的改革,把地级市的经济管理权限直接下放给一些重点县,在经济管理方面形成了近似于“省管县”的格局。各省在“强县扩权”过程中,虽有细微的差异,但扩权原则基本一致一一能放都放。“强县扩权”的根本动因就在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明显增强。翻不少专家认为。“省管县”这一改革,带来的是地方权力的再分配,最终将带来中国行政区划的大变革,即取消地级市。建立省县两级政府。尽管各方对这一政府层级的改革模式争论不一,但减少政府层级的思路无疑是大方向。嗍国家行政学院张占斌教授认为。“省管县”已经由学者探讨层面逐渐走入国家政策层面。
与实施“省(直)管县”的变化相适应,工商行政管理管理部门需要在管理资源和指导方式上进行调整。如管理干部的配备、执法人员的增加、办案经费的投入等都需要重新考虑。一般来说,目前我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管理力量还不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问题更大。当然。在很多省份,由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地的交通状况、工作条件、生活方式等,与大中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相比差别较大。完全靠下调方式解决。困难较多。因此,可以考虑先通过干部定期流动来解决。
2.反不正当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能应成为工商行政管理的“重中之重”。从当前的市场情况和市场监管部门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生存之基,既不是企业注册登记和商标注册管理,也不是合同管理和企业的信用管理,而是反不正当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制止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通过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理(包括调解纠纷和行政执法)而实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果想在未来的“大部门体制”中享有更大的话语权和主动权,就必须把核心职能做大、做好、做出成效来。
3.工商行政指导应成为市场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服务型政府是近年来理论界和各级政府在深化行政改革中提出的一个目标选择。服务型政府本质上是社会本位、民本位。政府管什么不管什么,全看社会和公民是否需要,并以此作为政府职能定位的依据,它与传统的以官本位、权力本位为特征的管制型政府相比较,是两种不同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
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理所当然的要尽职尽责。但是,我们要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向公众提供体现部门特点的各种服务,客观地说,公安部门的“110”是得到了社会和公众的认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有自己的特点,所提供的服务主要应是工商行政指导,即在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的范围内,运用自身的资源对市场主体采取符合法律规定或政策原则的非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一种行政行为。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政策咨询、行政预警、行政调解等等。
4.电子政务将越来越成为一种重要的管理方式。电子政务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在全社会的广泛应用,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兴起而提出来的。根据联合国组织统计,目前世界190多个成员国中,已有160多个国家政府在推行电子政务建设。
关于电子政务的定义,虽有不同的概念和理解。如“网络政府”、“电子政府”、“线上政府”、“IT政府”等。形成比较权威性的概念。主要是近年来召开的电子政务国际研讨会上,各国的政府官员与专家学者所达成的共识。2001年8月在美国硅谷召开的国际研讨会上,各国专家形成了一份《发展中国家电子政务建设指南》的报告,该报告指出:“所谓电子政务。宽泛地说,是指利用信息通信技术,来提高政府的效率和效能,使公众更加容易得到政府的服务,让更多的公众可获得信息,促使政府对公众更负责任。”
虽然电子政务不能替代工商行政管理创新,但电子政务并非是简单的“电子+政务”。电子政务的发展实质是对传统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提出了挑战,是深化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工商行政管理创新的催化剂和助动器。因此。要想取得电子政务的成功,必须改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思想观念、组织结构、管理方式和服务方式,必须改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企业之间的互动方式,全面提高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执法能力。
四、“内和外顺”提升工商行政管理的“软实力”
(一)内和外顺。主角主动,配角到位
工商行政管理不可能包打天下,在现行管理体制下,市场监管涉及诸多部门。评价一个部门的工作业绩。主要不是看其管理内容有多少,而是看其管理成效大不大。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管理理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对已有管理职能进一步梳理,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唱主角的职能,要主动请求其他部门配合:对于那些同其他部门交叉的职能,不推不抢。主动商谈。协作执法;对于那些配合其他部门实施监管和执法的工作,要态度积极,配合到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在相关部门共同执法的过程中,扩大自己的影响力。
(二)“软”“硬”结合。把“软实力”融入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
以上改革建议是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运作模式改革“硬”的一面,但是,在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只有“硬”的管理方式、强制的行政执法还不够。还必须有“软”的一面,即通过工商行政管理的“软实力”来实现、扩大和巩固市场监管效果。
“软实力”概念是1990年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瑟夫・奈首先提出来的。“软实力”的最初解释是指一个国家依靠政治制度的吸引力、文化价值的感召力和国民形象的亲和力等释放出来的无形影响力。现在,“软实力”已经被使用在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工商行政管理的“软实力”。应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规制的震慑力、工商执法的人性化和工商干部形象所体现出来的无形力量。提升“软实力”比建设硬实力更艰辛,不能立竿见影,除了要有埋头苦干的精神和提高市场执法的效能外,还要有市场监管的技术性和艺术性,以及服务行政的成效。只有如此,才能像我国的公安一样:坏人见了心里害怕,百姓见了感到安全。
服务型行政执法的特征范文5
随着现代法治文明和公民社会的崛起,社会的价值理念与人类的基本生活样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也促使我国进入一个经济与社会全面转型的重要关口。社会阶层的变动、经济格局的变化、利益结构的调整等,使得社会不和谐因素与现象开始不断地呈现,整个社会制度体系也处于不断地调整与失范的状态。因此,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党和政府在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转型时期的战略任务与宏伟目标。作为一个全面、系统的体系构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良性运行的状态,其基本特征正如同志所说的,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实际上,它所反映的正是人类创造美好生活的共同愿景,是社会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具体而言,社会稳定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价值追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基础,完善的社会道德体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价值体现,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价值实现的前提,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理念,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导向。
二、政府制度创新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
理论地看,任何一项社会制度都是某种价值理念的体现,反过来讲,任何一种价值理念其客观存在必然体现在相应的制度上。和谐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理念必然要体现在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上。要构建和谐社会,从根本上来说,也同样取决于它有没有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和体制创新所表现出来的良好的社会运行机制,使社会结构获得平衡,社会各部分及各种力量得到有效的整合,从而使社会保持和谐有序的状态。
那么,如何实施制度创新,社会制度创新的主体是谁呢?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所谓制度创新,是指制度的变迁过程,是制度创新主体(包括政府、团体、个人三个层次)为获得潜在收益而进行的制度安排。其中,政府是制度的最大供给者,因其自身具有的强制优势、组织优势、超脱优势和效率优势,在制度创新中处于核心地位,也通常是制度创新中成本交易最低、影响最大的主导形式。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政府制度创新是引导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强有力杠杆,中国的改革过程,实质上就是中国政府推动制度创新的过程,是新制度安排被构造及其旧制度安排被替代的过程。同时,作为社会治理最重要的主体,建设和谐社会迫切要求政府能够提供更有效的公共治理、更充足的公共产品和更优质的公共服务,这同样需要政府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与创新,不断满足社会日益多元化的公共政策诉求和合理期望。因而,以政府制度创新为主体,在整个社会中建立新的行为规则,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人们在新的社会结构中的相互关系,构建既能充分发挥个人潜力,又能维护和保持社会各部分及各种力量之间的协调、稳定和平衡的制度,是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
三、服务型政府的制度创新与和谐社会的价值实现
所谓“服务型政府”,“它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自总理在2004年首次提出“服务型政府”的概念以来,我国的服务型政府建设就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树立“以民为本、依法行政”的政府服务理念,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与制度创新,对行政服务制度的完整性、确定性与规范性进行重新界定,努力构建了公共行政决策、执行、监督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为实现和谐公共管理,进而实现“和谐社会”做出了切实的成
效。
(一)以完善科学民主的公共决策机制为重点促进社会的民主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充分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社会。在民主体制框架下,衡量现代政府的标准,已经从考量其政治民主化的程度,延伸扩展到了行政民主化的视野之中。因此,在促进社会民主化的进程中,政府制度创新的工作重点应该在于树立“以民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构建一套有利于民主调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长效机制。服务型政府着重建立顺畅的民意沟通机制,改进科学、民主的公共决策机制。通过广泛发扬民主,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建立公共决策的社情、民意调查制度、信息收集员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听证制度,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形成了能够全面表达社会利益、有效平衡社会利益、科学调整社会利益的利益协调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决策信息反馈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强化了行政决策公众满意度的测量、监控与评价,建立决策责任制和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出台了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办法,有效地促进社会的民主化进程。
(二)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重点促进社会的法治化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法治化的社会。法治,即法律主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在和谐社会的制度构建中,将法治理念设计进去,则社会将摆脱偶然性、任意性和特权,使社会在严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良性运行中,形成一种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服务型政府”建设始终树立“依法行政”理念,以“规范化”为保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起草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并及时公布;科学划分不同环节的工作任务、标准、责任,并量化到具体的岗位,在此基础上完成《职位职责说明》、《部门规范化服务细则》、《职位制度》等管理文件,明确权责权限;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的问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执法权、履行职责,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明确和细化处罚尺度,实行行政执法依据公开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三)以健全社会管理体制为重点促进社会的公正“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它反映一个社会对其成员的价值引导和伦理关怀,是稳定社会的均衡器,是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社会客观条件,是社会文明的基础,在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具有决定的意义。而公共服务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的普遍性和非排他性,通过政府的制度创新来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也是必然的途径。为此,各级政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资源整合机制,给社会成员提供共享的公正、平等机会。将竞争机制引入政府服务,积极培育与充分发挥第三部门在完善社会服务功能中的重要作用,大量运用质量管理、成本管理、顾客服务战略等企业化的管理办法,增强市场对城市资源的基础配置能力以及城市对各种资源的集聚力,促使了政府部分职能的市场化,社会化,促进了政府与公民、市场、社会的协调发展。同时,积极推进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做好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和下岗失业人员及失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工作,做好失地农民加入社会保险的工作,完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体系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监测预警机制,加快城乡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110”报警服务台为龙头的城市应急机制,有效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构建公共危机预警机制,提升政府的危机管理能力。
(四)以完善政府服务体系为重点促进社会的人性化人民群众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主体,是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的推动力;而社会发展进步的目的恰是为了满足人的种种需求,实现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所谓社会的人性化,就是要求社会尊重人的权利,提高人的素质,改善人的生活质量,优化人的发展环境,妥善处理各种人际关系。事实上,这也是公共服务人性化的应然之意。当前我国的服务型政府建设,以优化政府服务流程为重点,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受理一站化、流程便捷化、服务标准化”的要求,简化办事手续,实现了行政审批的窗口办理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实施首问责任制、职位制、告知承诺审批制等服务制度,提高了服务效率,方便了群众;以政务服务中心为载体,规范窗口服务行为,推行了全程制,一次性告知制、超时默认制,实行了窗口服务“六公开”、“五规范”;以便民亲民服务为内涵,各部门制定并公开了《便民服务手册》,向公众明确:能提供那些服务项目、公众怎样使用这些服务、遇到疑问怎么办、求助途径、方式;投诉途径、方式等,在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展开引导式服务、设置元障碍空间、公众休息区等,为公众提供能够平等对话、自然交流、没有心理压力的开放式空间;以人文关怀的政府文化为保障,培养公务员的爱民情,责任心、效能感、亲和力,塑造具有亲和力的政府形象,提高社会公众对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共识与认同。
服务型行政执法的特征范文6
一类是外在性导致的以被动性为特征的工商行政管理监管职能的边缘化倾向。主要表现为社会对工商行政管理监管职能非理性的排斥、挤压:一是以偏面的发展观替代监管,比如,一些地方要求对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网开一面;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过度介入招商引资工作,使你的监管下不了手或不能下手;要求监管从属于发展,只要能发展、快发展,监管必须退居其次;有的甚至以弱化监管作为吸引投资的优惠条件。二是以扭曲的环境观制约监管,一些地方以营造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的软环境为由来限制监管职能的实施,或设立所谓的“软环境办公室”,规定凡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必须办理报批手续,并取得同意手续后方能实施,对涉嫌违法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必须报经审核;或设立所谓的“宁静日”,规定每月1-25日不准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三是以狭隘的社会评价影响监管。地方上一些组织开展的民主评议,在评价的标准上往往呈现出单一性,即以为发展提供的服务作为主要的评判标准,“忽视”了不同部门间的职能差异,而对行政执法机关的“不同声音”主要来自于监管职能的实施。有时为了取得良好的评价效果,免不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出现了以弱化、甚至放弃监管来迎合的现象,从而导致监管职能在外来压力下出现不得已的边缘化倾向。
另一类是内生性导致的以主动性为特征的工商行政管理监管职能的边缘化倾向。主要表现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对监管职能把握的失衡:一是缺少对发展是第一要务内涵的科学把握,在认识和落实发展是硬道理的过程中,只看到工商行政管理服务发展是硬任务,舍弃了加强监管、促进规范、保障健康发展的硬要求,把行政执法部门等同市场主体的主管部门,自觉或不自觉地弱化了监管职能。二是缺少对现代政府承担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总体把握,对服务型工商的理解和实践上产生了歧义,撇开了工商行政管理履行监管职责的基本职能,在注重和突出抓好服务职能的同时,弱化了监管职能,在有意或无意之间束缚了实施监管的手脚。正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身存在的这种边缘化心态、边缘化取向,导致出现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规定封闭监管(空间)的现象,如有的提出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不告不理(监管)”的要求,把自己等同于被动的仲裁者;有的不分违法的程度一律“首违不罚”;有的不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而一律要求行政处罚按自由裁量的下限等等,从而导致监管职能在自我弱化、限制和束缚中的边缘化倾向。
不论我们是否意识到,也不论我们承认与否,工商行政管理监管职能的边缘化倾向是一种客观存在;不论是有意而为,还是无意使然,工商行政管理监管职能边缘化倾向所带来的客观后果,是监管职能在潜移默化中已经出现了难以名状的挤兑、压缩及窘迫之近忧,长此以往,监管职能如继续在不知不觉、无声无息中不断弱化,则职能替代、部门消亡之远虑也必将随之而来。应当看到,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来说,其承担并实施的监管职能,历史上对促进建立和推进规范的市场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大量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需要通过监管来加以阻止、中止和终止,我们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让监管职能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强烈要求和氛围中趋向于边缘化,更不能默认或甘于被边缘化的境地。因此,不论是有心也好,还是无意也罢,都应按照“认识先于行动,理性优于感性”的思路,以立足和体现部门职能为取向,切实对工商行政管理监管职能的边缘化倾向加以校正。
1、职能的认识归位,履行好法治行为的主业。笔者以为,如果将工商行政管理监管职能的边缘化倾向放置到职能履行的背景下来考察和评价,它既是监管职能弱化的后果之一,又是监管职能弱化的原因之一,是一种互为因果的关系。虽然国务院在“三定”方案中已经明确了监管是基础职能,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但时下不管是系统内部还是外部,比较流行的是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一分为二,一是围绕发展的服务职能,二是围绕市场秩序的监管职能。在当前以发展为主旋律的强烈氛围中,积极、主动地做到服务工作,突出服务发展的职能,这是无可非议的,也是在地方争地位之必需。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基础职能是监管,我们实施的任何行为必须紧紧围绕而不能游离于基础职能来展开,事实上,通过监管职能的有效履行,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健康安全的放心消费环境,才是面向全社会提供的最正确、最有效、最广泛的服务,通过法治行为的履行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才是最有保障、最具根本性的发展环境。实际工作中将工商行政管理进行服务与监管的职能划分,为的是易于理解、易于接受,并不存在服务可以弱化、甚至替代监管的可能。
应当看到,建设法制社会,一方面需要完善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与管理相适应、相匹配的法律法规体系,形成法制建设成果,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又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制建设的层面上,要通过有法必依的法治行为的具体实践和有效实施来落实法制建设的要求,来体现法制环境改善的成果。作为行政执法机关,面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和履行的是法治要求和法治责任,作为法制建设的执行者,在法制环境下的法治行为才是真正的主业,这不但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对自身监管基础职能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