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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的宏观调控范文1
一、我国宏观调控体制
我国的经济发展的理论基础,主要借鉴与西方经济学中关于宏观调控的相关知识,包括凯恩斯主义和新自由主义两大经济学派,使我国从分认识到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的相互关系,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很大的参考意义。
我国宏观调控体制主要是指我国政府对国民经济进行整体管理,从经济发展的全局利益和整体利益考虑,通过各种手段,主要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对于市场经济的运行进行管理和控制,促使经济运行总量与结构的优化,从而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我国宏观调控的作用
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最为有效的方式,自身也存在着很多制约因素,有着很多无法通过自身调控的不足,例如市场调节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市场调节的无效,对于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产生很大波动,对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资源的市场配置无法充分发挥。同时,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无法运用市场经济手段来调整,如一些公共产品和服务,区域发展出现的不平衡现象,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等问题。所以,在发挥市场在配置的作用时,必须进行从宏观上进行调控,才能弥补市场经济自身的不足,使市场经济能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越性。
从我国体制来说,共同富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和奋斗目标,这就要求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国家要起重要的引导作用,通过科学的调控分配,保证经济平稳发展的同时,保证经济发展的效益,促进社会的更加公平。当前,虽然我国市场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但还处于初级阶段,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在经济运行中仍有很多问题存在,这就需要宏观调控来解决相关的问题,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在实施宏观调控中,要不断改进和修改,结合实际情况,适应新环境的变化要求。
三、我国宏观调控的具体措施
1、适当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针对我国目前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制定适当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将会取得很大的成效。对于部分行业出现的投资过热、行业结构不合理、通货膨胀等问题,政府应该通过提高准备金率、减少货币供应量、消减财政赤字、减少地方债务发行规模等措施,达到对行业不合理的盲目投资问题的治理,从而道道经济结构的优化,是我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在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时,要注重二者的配合,强化货币政策对刺激总需求和调整总供给的作用。
2、及时调整财政政策。通过对财政政策的调整,改善社会人员就业状况。目前,我国存在劳动力充足过剩现象,对于严峻的就业形势,我国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财政政策及时调整,改善就业难现象。具体可以通过增加财政支出,建立针对下岗工人的再就业培训,提升技能,保证资金的专项专用,保障未就业人员得到技能培训;还可以与相关部门协商,设立专门的资金,鼓励和重点扶持一些对社会就业贡献较大的企业,并提供信贷支持,帮助企业不断发展,并能逐步增加就业人员。最重要的话,通过财政政策的调整,达到以促进就业为主,失业保障为辅。
3、推进税收制度改革。通过税收制度的改革,是社会更加公平。当前,我国税收主要针对生产和经营环节,整体的税收制度还不够完善,在社会公平方面发挥的作用相当局限。政府应该深化对税收制度的改革,完善相关的税收体系,对收入进行合理的再分配,缩小当前社会巨大的贫困差距,使居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4、加强金融体系建设。对于金融体制,一方面是改革,一方面是完善,通过对体制进行深化改革,促进市场体制的建立和二元结构的调整,保证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性和稳定性,为宏观调控打下坚实的基础,使宏观调控的作用通过政策的引导,顺利传递到微观主体上,保证调控的效果。
5、制定科学的产业政策。通过对产业政策的合理制定和引导,保证产业发展的正确性,防止盲目跟风、重复投资现场的出现、产业政策的制定要包括很多方面,如产业结构、产业规划等内容。对于产业发展过程出现过快过热的情况时,可以积极运用金融和财政政策,合理控制,达到合理发展范围内。并通过科学的政策引导,把握产业发展的方向,使整个产业体系更加科学合理。
6、注重区域间资源互补。政府应该针对各区域的特点,进行优势互补,使整体得到协调发展。目前,我国各区域间存在很大的差异,中西部地区相对于东部沿海地区落后较大,但近年来,各地都纷纷上马很多项目,和地方财政相结合,区域间的竞争更大,而合作较少。针对这种情况,中央要及时控制把协调,防止地方盲目过分发展,可以在政策方面对中西部进行相应的扶持,引导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进行合作,实现资源互补和共享,缩小区域差异,实现协调共进发展。
市场的宏观调控范文2
关键词:国家宏观调控 房地产市场 影响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也越来越高,促进了我国房地产事业的快速发展。为了能够有效的抑制房地产经济泡沫的逐渐膨胀,我国的相关部门运用宏观调控中的经济政策来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控制房地产价格,维护房地产发展的秩序,使房地产事业能够得到快速稳定的发展,最终实现房地产市场和国家经济发展相互协调。
一、国家宏观调控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和作用
我国经济水平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虽然一定程度的提高了我国的综合国力,但是也相应的带来了对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因此,这就需要国家的相关部门采取宏观调控的政策,比如采取变动税收和支出、变动货币量等相关政策,来有力的维护市场经济发展秩序,缓和经济矛盾。比如在“国五条”中明确提出,要坚定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不动摇,楼市调控由供求关系管理转向预期管理等内容。
1.宏观调控中的财政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和作用
财政政策,指的是我国的相关部门采用变动税收和支出的手段,来对总需求产生影响,进而对我国的国民收入和就业产生影响。在房地产事业发展最为蓬勃时,通过提高税率、增加税收、政府减少支出等一系列的财政政策,来减少投资者获得的利润、提高房地产的投资成本,从而有效的控制房地产的发展,减少潜在消费者,缓和经济市场矛盾,避免由于房地产发展过快而引发的其他问题,最终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
2.宏观调控中的货币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和作用
货币政策,指的是中央银行加大对货币供给量的控制,从而对利率和相关的需求产生影响。货币政策主要包括了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再贴现率政策。其中,存款准备率政策,指的是我国运用提高或者降低银行存款准备率的方法手段,来增加或者减少银行货币供给量,进而影响到利率、投资。比如,国家为了有效的控制房价的上升,可以提高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增加银行存款,减少银行的贷款数量,进而提高银行利率、减少投资者贷款,最终有效的缓和房地产市场的竞争力,避免其他问题的出现。再贴现率政策,指的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或者其他的金融机构进行的放款利率。中央银行运用再贴现率政策,对商业银行的货币供给量进行调控,对利率的升降产生影响,对房地产市场投资者资金的流动也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有效的对房地产的投资、需求以及贷款等进行控制,抑制房地产的快速发展,控制房价,进而有效地解决民生问题。
二、国家宏观调控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和作用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价格也在不断上涨,尤其是近年来,大部分地区的房价得到了大幅度的上升,因此。国家通过采取宏观调控的政策,有效的将房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1.目前我国房地产价格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相关部门的2013年我国经济预测报告中,可以了解到,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在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下,预计今年全国的商品房的平均销售价格在每平方米6200元左右,和去年相比,同比上升7.6%,并且房价的整体走势为前期高后期低。其中,我国的一线和二线城市商品房的售价呈持续上涨趋势,三线和四线城市的商品房价格均呈下降趋势。
2.宏观调控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和作用
(1)宏观调控政策中的税收调控政策
房地产价格的上涨导致物价水平上升,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发展和房地产的价格上升,会一定程度的促进房地产相关行业的物价上升,比如建筑材料行业、钢铁行业等物价的上升。这些房地产相关行业的物价上升,又会促进其它行业的产品或者服务价格水平的提高,进而形成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从而出现通货膨胀现象。另一方面,由于人们居住需要住房、企业办公需要写字楼等原因,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会不同程度的增加居民居住、公司办公以及企业生产的成本。另外,由于人们居住环境的成本提高,人们对工资的需求也越来越高,进而又提高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因此,在控制房地产的价格控制过程中,运用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中的税收调控政策,对房地产中的保有阶段进行累进课税的手段,有效的抑制房地产的投资力度,从而平稳或者降低房价。
(2)宏观调控政策中的保障性住房调控政策
保障性住房调控政策,指的是在我国建设大量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限价房等具有保障性的住房,运用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提高房地产在市场上的供给量,尤其是对我国中低层收入者的住房供给,从而有效的控制房价。通过运用宏观调控政策中的保障性住房调控政策,能够保障中低收入阶层人们的住房,控制房价的快速增长,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良好发展。
(3)宏观调控政策中的最高限价法调控政策
由于我国的房地产供给的自然垄断程度很高,因此,可以通过运用最高限价法调控政策对房价进行调控。具体的操作方式是,房地产开发商在向当地政府买土地的过程中,当地政府在相关的土地合同上要明确规定该块土地用地有房价的控制上限,在此背景下,进行“价高拍卖”的土地拍卖方式。房地产开发商如果违反了相关的土地合约,房价超出了所限制的范围,那么就要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对其进行严格的惩罚。在我国运用宏观调控政策的手段进行房价的控制过程中,首先要采用税收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调控政策,最高限价法在前者不能发挥作用时,考虑最高限价法的调控政策。
三、宏观调控政策存在的不足及建议
目前,随着国民经济的高位运行,宏观调控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在国家出台的宏观调控政策中,出现了地方政府对于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响应度不高的现象,对于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具有一定的影响。
由于各地地方政府控制着许多资源和国有企业,他们不仅是宏观调控的对象,而且还是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者。一些地方政府以本地区的局部利益为出发点来考虑问题,对于不符合本地利益的宏观调控政策,采取消极甚至抵制的态度,严重影响了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
因此,加强各地政府对科学发展观的贯彻和落实力度;将以往的经济建设型政府转变为公共服务型政府;健全完善地方政府之间的政府职能、行政体制、财政体制以及产权等制度;
增强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等,从而有力的促进公关调控政策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出宏观调控政策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王辉龙,王先柱.房价、房租与居民的买租选择: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J]. 现代经济探讨. 2011(06)
[2] 张所续.我国银行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J]. 资源与产业. 2011(02)
市场的宏观调控范文3
关键词: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模式;比较;借鉴
作者简介:谢汪送(1963-),男,安徽蚌埠人,安徽财经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中图分类号:F114.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8)04-0009-06
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是高效率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构件与关键环节。二次大战结束以来,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对市场经济进行了干预和调控,并形成了不同的模式和一些共同的特点,使各国的经济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不断完善和协调发展。因此,实事求是地学习、研究和比较分析国外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管理、调节经济的做法和成功经验,不仅有助于对这些国家市场经济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而且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运行也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作用。
一、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宏观调控模式的比较
(一)美国模式: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有限干预
美国作为自由市场经济国家,企业具有充分的自主决策权,在市场机制对配置资源上起主导作用的基础上,政府发挥着有限的干预作用,政府干预程度相对较低,直接参与市场活动范围较小。这种市场经济模式一般称为“自由市场经济” 或“市场主导型市场经济”。但美国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并不是无所作为的,在自由企业制度下,美国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调节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并且还在不断完善。美国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立法和行政管理,限制垄断,消除阻碍竞争的因素,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提高市场竞争程度,创造市场竞争环境。为了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美国政府采取了两大干预措施,保护竞争、鼓励竞争。这两大干预措施是:打破市场垄断,维护市场竞争;大力扶植中小企业发展,以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格局。
在打破市场垄断方面,美国政府采取的首要措施就是立法,使垄断行为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对各种市场垄断行为或可能造成妨碍竞争的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以防止大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排斥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权益。美国先后制定了3部反垄断法律,即1890 年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又称《谢尔曼法》)、1914 年的《克莱顿法案》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美国政府保护与鼓励市场竞争的另一个法宝就是大力扶植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它们参与市场竞争。这是打破市场垄断的有效办法。因为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越多,垄断自然就越难以形成,所以,美国政府对中小企业关爱有加,从管理上、资金上、技术上给予中小企业全面支持和全方位的服务。首先是立法,1953年,美国国会颁布了成立小企业管理局的法令;1982年,颁布了《小企业创新发展法》,依法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在立法的基础上,美国政府又成立了专门的指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机构,负责对全国中小企业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研究,制定政策和措施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在政府的扶植下,美国的中小企业迅速发展壮大,如英特尔、微软等。就这样,美国政府一方面使出重拳打破垄断,另一方面又大力扶植中小企业发展,有效保护和鼓励了市场竞争,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使之成为推动美国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的强大力量。
2.主要通过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来实施宏观调控。美国调控经济活动的财政政策有两个方面: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在财政收入中,政府一般通过税收政策来鼓励和扶持某些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的产业和部门,并限制那些不宜迅速发展的产业部门,以推进产业政策和地区政策的实施。增税以解决财政赤字或者紧缩经济活动,减税以刺激投资或消费,刺激经济扩张。政府预算开支的增减也会对国民经济活动产生相应的影响和调节作用。
在金融政策方面,美国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调节主要包括调整法定准备金比率、变更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这些政策措施是通过调节货币的供应量,以刺激或紧缩经济活动来缓和经济周期波动,稳定经济发展。美国政府对市场经济的短期调节,总是把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结合起来,根据经济周期的变动情况加以灵活运用。具体来说,就是采用“逆风向行事”的策略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即在经济过热时期,政府便减少支出,增加税收,提高利率,紧缩银根,以便抑制总需求,抑制通货膨胀;在经济萧条或衰退时,扩大政府支出,减税,降低利率,放松银根,刺激经济回升,减少失业。
3.在实行以自由经济理论为基础的产业政策的同时,对基础产业实行以直接干预为手段的产业扶持政策。一些基础性产业,如交通、能源、农业等,由于自身发展的一些特殊规律,往往不受市场价格变动的调节,或不能受市场价格变动的调节。若让市场强行调节,其结果可能不是经济的协调发展,而是经济秩序遭到破坏。基于这一原因,美国在实行以自由经济理论为基础的产业政策的同时,实行以克服经济薄弱环节为目的、以对个别产业进行直接干预为手段的产业扶持政策,如对交通运输业和能源业的直接管理,就是这一经济思想的基本体现。
4.特别重视信息在经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美国政府,把统计工作当作经济工作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商务部内设有专业的统计部门,负责按期向政府和全国公布包括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业、进出口贸易、人口、气候等重要统计资料,联邦储备局也定期向全国公布金融、货币、信贷等方面的重要统计资料。通过这些资料,不仅可使管理经济的各个部门及时了解整个国民经济的脉搏,以便及时对某些问题采取措施,而且也可以使各个工商企业及时了解国民经济的波动情况,以便让它们对本企业的生产、投资、销售和存货等问题做出及时的决策。信息灵通是搞好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这也是美国政府管理经济的一条重要经验。
(二)日本模式:行政导向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计划干预
在日本的市场经济体制中,竞争性市场机制是经济运行的基础,与众不同的是,日本政府有效地发挥了“行政指导”的能动作用。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实施强有力的计划诱导和行政干预,这种“市场经济+强有力的政府干预”的“日本模式”,是日本战后经济高速增长的关键因素。其基本特征是:以私人企业制度为基础,资源按市场经济原则进行配置,政府以强有力的计划和产业政策对资源配置实行导向,以实现某种短期和长期的增长目标。日本政府主导型的宏观调控的手段有:
1.指导性经济计划。日本行政导向型市场经济发展的杠杆和政府干预的基本手段是经济计划。战后日本各届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战略和国内外形势,自1956年开始制定和实施经济计划,至今一共制定和实施了14个经济计划。日本政府制定经济计划的形式有:(1)由中央政府制定的综合性中长期经济计划,主要有两大类:一是经济企划厅主持编制的涉及整个国民经济的计划;二是有关国土开发的长期计划。(2)由中央政府制定的综合性年度经济计划,最主要的有两种:一种是经济企划厅每年年末编制的“经济预测与经济运营的基本态度”,它的基本内容是:对计划年度内经济发展可能呈现的状况做出预测,提出国民经济所面临的或所需注意的政策课题,表明政府对该年度经济运营的基本态度;另一种是大藏省编制的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预算虽然未冠以“计划”的名称,但却是实实在在的且极为具体的计划。日本政府的行为,具有极强的计划性,最能体现这种计划性的便是财政预算。(3)各省、厅编制的产业、行业和专项事业计划以及地区发展计划。
日本的经济计划指导性计划,对企业不具有强制性。政府计划为民间企业只提供他们所需的顺利发展的环境,并引导他们向着政府所希望的方向发展。但是,由于计划的制定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产业界、学术界、舆论界以及工会和消费者团体的共同参与,反复协商制定出来的,使计划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所以,计划的指标和所规定的任务,对于企业仍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虽然计划对于企业不具有指令性,但它对私人企业的经营决策以及各界的行为仍然发挥着有力的指导、调节和诱导作用。这是因为,国家计划向私人企业指出了国家对未来经济发展的总体蓝图,私人企业只有自觉地把自己的经营目标纳入到国家发展的总体格局之中,才有可能实现自己的发展,谋取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此,把国家计划目标和任务弃之不顾是不明智的。所以,日本的经济计划,虽然不具有指令性,但这种指导性计划实际上是把对私人企业诱导性和服务性融为―体,把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结合起来,从而受到企业的重视,对宏观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2.产业政策。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里,用产业政策来调整和保护经济发展是日本的首创,是日本市场经济的一大特色,是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一个有力工具。产业政策是日本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内容,主要通过供给调节机制在产业间重点配置生产要素,来形成一个各产业相互依托的供给结构,以适当保护本国重点发展的产业部门和缺乏国际竞争力的行业,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保护手段,进而达到调整产业结构、维护产业发展秩序和完善市场机制的目的。
3.法制手段。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以法制手段调控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日本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也通过法律程序进行,以排除政府部门因人动而产生的随意性。在日本,经济活动事事都需立法、执法、守法。据有关资料统计,日本现有各种法规1万多件,其中经济立法占绝大部分。日本的经济活动,一般都要事先立法。这样做,可以事先把一切经济活动都纳入法制轨道,然后根据经济发展的程度和需要再加以修改,做到先紧后松,防患于未然。战后,日本政府的经济立法,对经济发展与企业振兴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德国模式: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适度干预
德国实行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是一种以私有制为主体,鼓励和发展市场经济,强调个人自由和市场竞争,同时主张宏观调控和政府干预,消除市场缺陷,实行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保证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公平、效率、发展、稳定的经济发展模式,通常也叫作“莱茵模式”。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突出强调以下4个基本理念:(1)财产私有的理念。把私有制看作社会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基础。(2)自由竞争的理念。认为自由竞争是社会市场经济的“主要支柱”和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的最好手段。(3)社会秩序的理念。虽然自由竞争是社会市场经济的核心,但是竞争必须在一定的秩序内进行。因此,国家必须制定“秩序政策”,建立“竞争秩序”。(4)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的理念。社会市场经济论者认为:在“经济人道主义”制度下,要消灭社会上的贫富悬殊,使绝大多数人都享受到经济繁荣的成果。因此,国家应建立起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雇主与雇员间应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应根据每个人对生产的贡献来进行公平的分配,从而克服贫富悬殊,使人人都有生活保障,达到“全民福利”。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适度干预具有以下特征:
1.保持适度的政府干预。社会市场经济所提倡的国家干预主要采取符合市场规律的手段,比如通过货币、信贷、财政、税收和外贸等政策进行全面有效的总体调节,尽量避免直接的行政措施。德国政府对于国家干预的态度可以归结为:尽量少干预,但要作必要的干预。干预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竞争,实现公平。在现代德国经济生活中,政府的宏观调控可以说无处不在。在德国,政府干预的范围包括: 一些涉及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部门,受到国家保护,完全不参加竞争,或只是部分地参加竞争。如农业、铁路和城市交通、邮政等。德国给农业以大量补贴,保证收购,并同其他欧盟国家一起,以高关税防止海外农产品的进入。交通和邮政一直享受国家补贴,只是部分地参与竞争。对于竞争地位十分脆弱的传统工业,如煤矿、钢铁等,政府也采取大量、长期的补贴政策。国家也通过对国有企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控制和调节,来间接地影响私有企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并按照经济周期的情况来掌握投资,如在高涨阶段减少投资,以保持经济的稳定。国家承担着维持通货的稳定、发展交通运输和人才培训的任务。国家还实行某种程度的收入再分配,如通过财政税收政策,降低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资助赢利较少的中小企业,对失业者和收入最低的家庭进行补助、救济等等。通过这样的国家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私人制度和自由市场经济的不足,能够对市场机制带来的某些不良后果进行校正。但德国政府清楚地知道,这种干预应当适度,政府的经济职能只限于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而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2.实行独立的中央银行体制。二战以后的德国历届政府,不论党派属性如何,都把稳定货币列为财政金融政策至高无上的目标,毫不动摇。在德国,稳定货币这一重要使命是由德意志联邦银行来完成的。为了使联邦银行充分发挥稳定货币的职能,德国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了联邦银行独立于政府、奉行不受政府干预的货币政策的体制。联邦银行在行政上与政府脱钩,在货币政策上拥有自,它在制定货币政策和履行其职能时不受制于政府,政府也无权干预其正常业务活动。它可以灵活运用货币金融政策的各项具体措施来干预经济的发展。二战结束以来的德国的实践证明,一个以立法形式保证的、独立于政府的中央银行,是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能起到保证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作用,也是稳定币值、抑制通货膨胀的有力手段。
3.实行自治社会保障制度,以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正。二战以后,德国经济能够持续发展,社会稳定是重要的前提,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就是政府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最重要的手段。德国政府利用行政和立法的手段,建立了以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保障体系为广大居民提供了多方面的保障,为人们解除了后顾之忧,从而使他们更加积极地投入到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务中去。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以下三项基本原则基础之上的:
(1)不以政府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主导,而是强调“社会自治”原则,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从而减轻了政府的负担。为了使国家和个人二者的负担合理,凡是依靠个人和社会力量能够办到的事情,就坚决不压到国家身上。政府和社会慈善机构主要管社会照顾和社会救济,涉及的资金约占整个社会保障费用的1/3。其余的2/3的社会保障费用是在社会保险方面,而社会保险机构基本上都是自筹资金、自负盈亏的独立单位,与政府无关。政府将社会保险的经营管理权放于民间,主要是加强投保人和雇主对社会保险的认同,同时保险机构对投保人的基本利益也有所认同,从而形成“民众办保险、保险为民众”的社会保险良性互动机制。(2)要有利于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即所有扩大“社会保障”或“社会公正”的措施,都不得影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3)社会保障要保持在收入再分配的合理范围之内,以维护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两者的内在统一。所谓收入再分配的合理范围,是指社会保障应不使人们的进取精神有所减弱,以及不对经济效率和市场机制的功能产生消极影响。由于德国的社会保障原则实现了与市场经济的密切配合,因此,它比其它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具有生命力。
二、对完善我国宏观调控体系的启示
通过以上对美、日、德等国宏观调控模式的分析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尽管三国政府调控市场经济的手段、政策各具特色,形成了不同的模式,但其基本的指导思想、调控措施却有许多相似之处,而且很多方面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一)转变政府职能,合理界定政府干预的范围,把握好干预的度
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所面临的发展任务,决定了政府的宏观调控是十分必要的。而在目前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关键问题是如何转变政府职能,处理好市场调节与国家宏观调控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从以下3个方面去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得到真正发挥。
1.明确政府职能转换的方向。具体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管什么”的转换,即从竞争性领域、微观领域转到公共领域、非竞争性领域、宏观领域,尤其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政府应逐渐承担起公共服务的职能;二是“怎么管”的转变,即从直接的、行政的、参与式的、人治的、随机式的管理转到间接的、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裁判式的、法治的、规范程序化的管理。这种角色的转变并不意味着政府权威的弱化,恰恰相反,在“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转换中,政府权威和责任会变得更加重大,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会得到真正发挥。
2.明确政府宏观调控必须遵循的原则。要保证国家在市场经济中宏观调控的合理性、有效性,就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国家干预必须以有活力的经济组织为微观基础。(2)国家干预必须有利于弥补市场缺陷,而不能妨碍或破坏市场机制的正常功能。(3)国家干预要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但一般来说应该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体。(4)国家干预的形式应该透明,并实现制度化、法律化,以及把国家干预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3.合理界定政府干预的范围和把握好干预的度。政府应该发挥作用的领域是:(1)提供公共服务。对内主要包括从事公共道路、治安、卫生、文化、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和投资,形成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对外主要是军队建设、维护与独立,努力维持一个有利于国内经济建设的、和平的国际环境。(2)维护市场秩序。国家通过经济立法和司法来规范各类经济主体的行为,限制各类非正当经济行为,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3)国家运用财政、货币等政策,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要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条件,防止两极分化,努力实现公平目标。(4)进行制度创新。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但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因而政府在制度创新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作用。(5)通过立法或行政干预,控制环境污染,制止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采等,发挥政府对资源合理利用的监管职能。(6)要把握好干预的度,就是国家制定的经济政策应不能使人们的进取精神减弱,不能影响到市场机制运转的效率。
(二)合理制定和运用国民经济计划,注重计划的“诱导性”,使之成为经济均衡发展的有力保障
日本的经济计划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意义,首先体现在计划对国民经济的“诱导性”方面。日本的经济计划并不是强制性的计划,但却成功地发挥了对经济的诱导性作用。这种“诱导性”经济计划的特点是,由计划提出量的增长值,并把经济总体和各经济领域的优先发展方向,以及政府的经济政策和措施公布于众,给民间经济力量提供一种遵循的方向,从而调动各方面力量朝经济的总体目标发展。其次,日本的经济计划,虽然是自上而下贯彻的,但在制定过程中却是自下而上、通过集思广益形成的。这样的计划制定方式,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和协调各方利益。
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计划,如今正在执行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现在的主要问题不是要不要计划手段,而是采用什么样的计划手段和如何运用的问题。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生活中,行政命令性的计划手段仍然较多,而对经济发展有诱导性作用的指导性计划却相当薄弱,计划制定在协调各方利益方面也不太完善。这些都阻碍了计划作用的合理发挥。其实,计划应该突出宏观性、战略性、预测性和指导性,并且要实行分类管理,其中指令性计划仅在于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环境污染方面;调控型计划在于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公益性、基础性行业,如铁路、供水、港口及教育、医疗等投资计划方面;指导性计划重在发展第三产业和竞争性行业,如轻工、纺织、电子等方面。今后,为适应计划职能的转变并保证计划的实施,计划调控手段也应做相应的转变,主要是要重视信息手段的导向作用,把政策性投融资作为国家实施产业政策的重要手段,把国家订货、国家储备、国家投放作为国家计划对市场供求即期调控的物质手段。
(三)要更好的发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作为宏观调控最主要手段的作用
各发达国家都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建立起了规范的财政体系和发达的金融体系,这为政府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创造了必要的基础和条件。如在财政方面都实行了分税制,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和事权相统一;在金融方面却实行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相分离的制度,并有结构完整、功能齐备的金融市场。这样,国家才可能运用财政金融政策对经济进行有效的调控。今后,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仍然是我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我们要进一步深化财政金融体制改革,一要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充分发挥各类财政政策工具在抑制经济衰退、促进社会有效需求方面的导向作用,同时要注意各种财政政策工具的协调配合。具体说,就是要做到“控制赤字、调整结构、推进改革、增收节支”。二要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总体上,要保持币值稳定,保证国民经济健康稳定的运行,防止部分领域、行业投资过热,防止出现通货膨胀。要完善间接金融调控机制,改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促进货币信贷的平稳合理增长;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发挥好信贷政策在促进结构调整中的作用。
(四)建立健全宏观调控的法治体系
西方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体系,都是建立在法制轨道基础上的。美、日、德等国都是悠久的法治国家,他们制定的每一项经济政策,通常由政府提出,经过可行性论证,提请立法机构审议,一旦通过,就以法律形式公布。一经公布,任何人必须遵守。因此,健全的法律体系,是保证市场竞争有序开展的可靠保证。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间较短,宏观调控的法律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法律体系不健全,抓紧时间制订、完善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法律一经颁布实施,还要有效地加强和完善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强化法治意识,提高执法水平。
参考文献:
[1] 熊文景.日本市场经济模式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启示[J].经济视角,2007,(8).
[2] 马焕明.日本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与运营[J].日本学论坛,2006,(2).
市场的宏观调控范文4
关键词:房地产市场 宏观调控 协调性
自2003年以来,在房地产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市场中也出现了不少的问题。针对市场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房地产宏观调控措施不断出台。本文结合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对宏观调控进行系统的回顾总结,分析调控目标与实施效果之间存在差距的根本原因,挖掘市场正常发展的动力,以期为今后调控措施的制定提供借鉴。
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自1998年以来,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住房商品化的新体制基本确立,以土地出让、土地开发、房地产投资、房地产建设、房地产销售与管理、二手房转让等为链条的房地产市场体系逐步完善,房地产投资持续快速增长,以住宅为主的房地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的问题
(一)房地产市场显著的区域性差异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由来已久,这主要是由于历史、自然、区位、制度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到目前为止依然存在的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直接影响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地产市场是依托于国民经济、区域经济而存在和发展的,东西南北之间、大中小城市之间的经济差异决定了房地产市场显著的区域性差异。
随着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以及新农村建设政策的出台,各区域之间发展上的不平衡会有所缓和。我国也正在积极采取财税、金融、产业、教育等多方面政策措施推动欠发达地区发展,在减少贫困和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房地产市场的显著区域差异也会逐渐由原来的垂直型梯级差异为主演变为横向型特性差异为主。
(二)房地产供需矛盾较大
目前,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快速发展期,从城市化水平指标看,近十年来增长迅速。1996年全国城市化水平为28.7%,2006年增长为43.9%。快速城市化为城市输送来大量的新增人口,城区面积迅速扩大。这个阶段还伴随着以城市旧区改造和基础设施重建为主要形式的城市更新过程,因而,在城市化的量和质的指标方面都有了巨大的提升,而这种复合型的提升所释放出的对于城市发展用地和房地产的巨大需求远远超出了人们的预测。
面对如此庞大的社会需求,用地和房地产的供给层面的调整却是比较谨慎而滞后的,一方面是由于房地产供给自身弹性较小和存在滞后的特点所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于长期以来实行的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和稳健乃至从紧的金融政策所导致的。供给和需求的关系分析是解释市场现象最有力的证据。在2003至2007年间,全国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持续上涨,价格上涨的原因如果排除了非市场因素如房屋质量提高、成本增加、周围设施环境改善等因素外,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有限供给和庞大需求之间的矛盾所致。
(三)房地产投资热情与住房保障品性质的冲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快速增加。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3786元,较2006年增长了约13%,超过了2007年GDP增长的速度。快速增长的居民收入和我国长久以来居民高储蓄率的影响,使得我国居民手中有了相当数量的闲散资金。而国家宏观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给了民众进行投资的足够信心。随着投资项目的多元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更为注重投资收益的稳定性,而房地产正是以其独有的收益稳定、增值等特点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在我国快速发展的房地产市场中,投资市场和消费市场正同时经历着不断膨胀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房价的高涨遭遇到我国中低收入阶层住房保障不足的瓶颈,进而引发了对于房地产投资行为的金融、税收等调控限制手段。
宏观调控政策与市场发展间的矛盾分析
(一)控制房地产投资规模与稳定房价的矛盾
一直以来,宏观调控部门主要关注的是投资增长速度指标,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也主要关注该行业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几年间的调控手段一直强调控制“两个闸门”,即希望通过控制信贷和土地来控制投资的增长速度。这种做法在计划经济时代是可行的,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房地产市场中,则无法直接改变个人的投资行为。因此,市场调控必须以房价为中心。当我们控制两个“闸门”时,市场会预期供给减少,于是房价上涨,而房价上涨又会刺激地产类公司的利润的大幅度增加。在利润的驱动下,地产公司冲破重重阻力,扩大房地产建设规模。结果是房地产投资增长速度无法得到遏制,2007年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在连续两年低于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后强进反弹,高达30.2%,而2008年的前两个月全国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幅度均超过10%,依然属于快速增长,这个过程也正是市场力量战胜了行政力量的反映。
(二)严格控制土地供应与房价上涨的矛盾
为了宏观调控的需要和国家长远发展的需要,国土资源部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2006年全国批准新增建设用地40.43万公顷, 2007年,全国批准新增建设用地39.50万公顷。这些土地紧缩政策给市场带来的预期是,未来农用地转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空间已经非常有限,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将日趋紧张,土地市场的竞争将进入白热化状态,价格将不断攀升。严控土地供应虽为了可持续发展,但土地供应紧张,加剧了供需的矛盾,从而刺激了房价上涨。
房地产市场发展与调控的协调性策略
正确认识政府宏观调控在市场经济中所能起到的作用,要充分发挥房地产市场自身调节的功能。市场失灵的存在,是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理由,但是政府干预应该适度,即政府在资源配置过程中不要包揽一切,不要去做本来应当由市场去做并且实践已经证明市场能够做好的事情。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活动的结果未必能校正市场失灵,政府活动本身也许就有问题,甚至造成更大的资源浪费。主要原因包括政府决策的无效率、政府机构运转的无效率和政府干预的无效率。因为市场经济从根本上来说是靠信息来调节的,而政府始终与市场隔了一层,对市场的感受只有企业、商人最敏感,他们有权根据市场的变化做出及时的反应,政府不适合进行过多的干预。
加强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的运用。首先充分合理运用税收手段进行调控。目前我国与房地产直接相关的税种多达14 种, 其中实际征收的有12种, 占我国实际征收税种数量的一半。但总体来看, 我国房地产税收结构不合理, 重流转、轻保有。而且,已存在的税种也有许多不合理之处。因此,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更为科学的税收制度和优惠措施来调节房地产的供需结构。其次从金融手段着手。国外的发展经验表明, 金融业的参与对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因此, 我国政府在房地产调控中应该充分发挥金融杠杆的作用, 提高调控的有效性。 法律是很多发达国家进行房地产调控的主要手段。法律手段具有严肃性、普遍适用性和稳定性的特点。而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宏观调控缺乏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通常使用行政权威而不是法律制度来调控房地产市场。因此,加强房地产业的法制建设,对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极为必要。
参考文献:
1.梁云芳,高铁梅.中国房地产价格波动区域差异的实证分析.经济研究,2007(8)
市场的宏观调控范文5
关键词:房地产;宏观调控;市场规模;实证分析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7)04 ― 0077 ― 03
一、房地产市场规模的发展现状
房地产行业是我国的支柱型产业,具有很强的联动效应,房地产业的规模扩张,可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但当房地产业过度扩张致使市场过热时,可能会导致投资过度集中,房价迅速攀升。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我国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从2000年的4984.05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95978.85亿元,15年间增长了近20倍,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1.79%。从政府的角度来说,房地产业的发展需要建立在满足人民生活需求的基础上。当市场规模的过度发展导致房价过高时,政府需要采取措施加以限制,消解投资过热的现象,使房价水平回落到合理区间。本文从政策作用机制角度出发,分析我国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规模的调控影响,根据实证检验结果进行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影响房地产市场规模因素的文献综述
目前对影响房地产市场规模因素的研究主要侧重房地产市场规模与地区人口发展的关系,房地产市场规模与城市化的关系,房地产市场规模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等方面。
在房地产市场规模与地区人口发展因素方面,龙奋杰、吴公牛2003)利用我国31个大中城市2000年末的数据建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证明直接影响房地产投资的人口因素中暂住人口对房地产投资的重要影响〔1〕。何薇、章恒全(2014)选取经济、社会、政策机制等三方面的驱动因素进行主成分回归分析,证实人口发展对房地产投资存在显著的驱动作用〔2〕。
在房地产市场规模与城市化因素方面,赵朋(2006)从理论上分析了房地产投资增长的两种效应对城市化水平影响,并通过一般均衡模型证实了房地产投资与城市化的正相关关系〔3〕。张立新、秦俊武等(2014)利用1998-2012年省际面板数据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全国层面上,其他影响因素一定时,空间城市化和资本城市化对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影响远大于人口城市化〔4〕。
在房地产市场规模与经济增长因素方面,黄忠华、吴次芳等(2008)采用1997-2006年我国31个省市的面板数据,证明全国及区域层面房地产投资能够引起经济增长,并且相互影响〔5〕。潘涛、李敏等(2015)利用2000-2011年全国31个省市财政支出、房地产投资和经济增长的有关数据进行实证,研究表明房地产投资对经济增长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6〕。
根据以上研究结果,房地产市场规模的发展受多重因素的影响。而从我国产业发展的环境来说,政府宏观调控不可忽视。要全面总结房地产市场规模的影响因素,则需要结合对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的分析。
三、房地产市场规模主要政策作用机制
政府应对房地产规模过度扩张时,主要运用金融政策、土地政策、税收政策等手段,调节相关的市场需求状况、土地获取渠道、资金融通渠道,将行业的投资发展速度维持在合理程度,保证房地产行业的产品及价格能够贴合民生需求。
在市场需求状况中,购房者的需求受信贷税率等政策调控的影响。政府可以通过金融政策对个人住房贷款的投放量和额度进行调节,调控房地产企业的回笼资金量,影响房地产企业的发展规模。在税收政策方面,政府通过实行差别化税率,放宽首套房征税额度,提高二套房等的征税额度,以此挤出投机性需求。购房者消费资金是房地产企业后续运转资金的重要来源,通过政策调节购房者需求,可以起到控制房地产企业开发投资规模的作用。
在土地获取渠道,一般有“招拍挂”的方式〔7〕。为防止大型房地产企业过度囤积土地,政府通过调控土地供应量、用地途径,抑制土地储备过热。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还会通过兼并重组来扩充土地占有量,实现规模化扩张。针对这种情况,政府通过制定并购重组规范来调控房地产行业的并购行为,合理分配土地资源。
在资金融通渠道,房地产企业融资主要来自银行贷款。一方面,政府运用信贷政策调整银行贷款利率、额度,调节整体融资环境,使房地产行业的融资规模合理化,防止资本过于集聚在房地产行业;另一方面,加强对融资来源的监管,限制非法渠道的资金进入房地产业融资范围,保证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
四、多重政策影响房地产业市场规模的实证分析
结合上文,我国政府为实现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宏观调控目标,运用了税收、土地、金融等主要政策对房地a业的投资规模和发展规划进行引导性调控,保证房地产业市场规模的合理发展。接下来对政策影响房地产业市场规模的效果进行实证分析。
(一)变量数据的选取及单位根检验
本文收集了2007年到2015年的全国性季度数据,原始数据均源自中国建设银行网站以及中经网统计数据库。本文采用Eviews 8.0来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8〕。
政策方面,房地产税收政策调整选取全国房产税收入(简称PTR)进行表示;土地政策选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购置面积(简称LPQ)作为政策变量;金融政策选取1-5年中长期贷款利率(简称LIR)作为变量。本文选取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完成额(简称RI)代表房地产市场规模,进行分析。
为了消除变量数据的异方差性,变量中的比率指标均乘以100,再对所有变量取自然对数,增加数据的稳定性,接下来的模型论证均采用经对数处理后的数据。
采用ADF检验法对4个变量展开单位根检验,判断各时间序列数据的平稳性。检验得知,4个量均为一阶单整的数据,可以假设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接下来对这些变量展开协整性检验。
(二)协整性检验
本模型的构建涉及到4个变量,因此采用Johansen检验法进行协整检验,检验结果如表2。
根据表2内容所示,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LnRI、LnPTR、LnLPQ、LnLIR四个变量之间存在着2个协整关系,这说明了房产税收入、土地购置量、中长期贷款利率与房地产投资额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的经济关系。
将变量在检验中的协整系数标准化,可以得到如下方程式:
方程式体现了变量间的长期均衡关系,即房产税收入和土地购置量对房地产投资额产生正效应,而中长期贷款利率则对房地产投资额起负效应。并且根据方程,房产税收入对房地产投资额的助推作用即影响系数最大,土地购置量次之,中长期贷款利率的影响作用最小。
(三)格兰杰因果检验
结合单位根检验和协整检验结果,4项变量指标均为一阶单整时间序列,并存在协整关系,因此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显著性水平取10%,滞后期取1-4,检验结果如下文。
据检验结果的F统计量和P值,对于PTR,仅在滞后1期时,PTR是RI的格兰杰原因;对于LPQ,在滞后1-4期时,LPQ是RI的格兰杰原因;对于LIR,仅在滞后4期时,LIR是RI的格兰杰原因。
也就是说,在相对较短的时期里(滞后1季),上一季房产税收入与土地购置量是影响当季房地产投资发展的因素;在相对较长的时期内(滞后4季),房产税收入、土地购置量、中长期利率三者与房地产投资额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影响。结合上文的协整方程式,从长期来看,税收、土地、金融等政策都影响着房地产开发投资规模,并且政府在信贷等金融方面的调控会抑制房地产规模发展,而短期来看,政府在税收、土地方面的调控对房地产规模发展的效用更为显著。
五、政策建议
实证表明,政府宏观调控能够对房地产市场规模起到相应的调节作用。其中,税收政策和土地政策能在短期内实现一定的调控效果,也存在着长期效应;而结合金融政策,可以长时间的维护政策目标,起到理想的政策效果。
由此,本文从税收政策、土地政策、金融政策等宏观调控方面出发,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完善税收政策,适当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在弥补保有环节税负空缺时,应减轻流通环节征税额度,促进住房资源的合理流动,以保证房地产开发与存量周转相结合,使市场规模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内。同时,在房地产业发展过程中,若出现投资过热现象,政府应适当取消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减少投机行为产生的便利条件。
第二,合理规划土地供应,实现土地的有效供给。政府应加强土地供应规划,注意与城市规划结合。合理供应住房建设用地同时,根据住房市场的去库存分化现象,进行分类调控,结合现状提升一二线城市土地供应量,减少三四线城市土地供应量。并根据当地供需状况扩大相应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以最大限度的实现政策目标。
第三,灵活运用利率杠杆,加强监管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周转。政府应加强银行融资监管力度,对开发商项目贷款按低中高档类型住房进行区分,对于中低档住房实行利率优惠政策,对高档住房提高利率,并按情况扩大差别力度。同时,结合房地产业的发展现状分类调控,采取诸如提高一线城市信贷首付,降低三四线城市的首付比例等措施,提高政策调节的针对性。
〔参 考 文 献〕
〔1〕龙奋杰,吴公.城市人口对房地产投资的影响研究〔J〕.土木工程学报,2003,(09):65-70.
〔2〕何薇,章恒全.基于主成分分析的房地产投资驱动力研究〔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程版,2014,(02):274-278.
〔3〕赵朋.房地产投资波动与城市化关联性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06,(10):37-40.
〔4〕张立新,秦俊武.城市化与房地产开发投资区域差异―基于动态面板数据模型的实证〔J〕.当
代财经,2014,(11):103-110.
〔5〕黄忠华,吴次芳,杜雪君.房地产投资与经济增长―全国及区域层面的面板数据分析〔J〕.财贸经济,2008,(08):56-60,72.
〔6〕潘涛,李敏.政府支出、房地产投资与经济增长―基于省际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J〕.工业技术经济,2015,(03):138-144.
〔7〕吴振华,蒋红.房地产市场主体行为对土地价格的影响实证研究〔J〕.价格月刊,2015,(11):
市场的宏观调控范文6
那末症结在哪里?我以为,虽然中国的经济改革已过26年,宏观调控的概念自1985年的“巴山轮”会议上提出至今也近20年,但是我们还未完全认清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分别,进而还未有效地区分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与市场监管这两种非常不同的职能。
去年5月,当代最重要的宏观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卢卡斯来访中国,正值政府的各项宏观调控措施出台。他在北京的一个学术会议上对此作了一句话的评论:中国出台了这么多措施,没有一项是宏观政策,全部都是微观政策。此言一针见血。
在现代经济学中,宏观经济指的是总量,如政府的总支出和总收入、货币的总供给、GDP的增长率、劳动就业率和失业率,以及影响整体市场的价格参数如利率、汇率等等。不仅仅企业属于微观范畴,而且某一行业(比如汽车、房地产)、单个市场(比如钢材、电)都属于微观范畴。这一概念上的区分直接引出政府在市场经济中职能的分野:宏观调控指的是政府有关财政、货币、汇率等调整总量的政策;而市场监管指的是政府对企业、行业或单个市场的规制。当卢卡斯听到政府旨在对原材料、房地产、银行贷款方向等的限制措施后,由此评论自然不足为奇。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的手段是不同的。市场监管,比如对银行的监管、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对电信业的监管、对土地的监管等等,涉及某个企业,某个行业,某个市场这样的微观层面,因此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这三种手段都是适用的。而宏观调控则不同。
不少人认为改善宏观调控就是少用行政手段,多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我觉得这种提法不妥。首先,宏观调控是不能用法律手段的。虽然我一直主张建立以法治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但那是在微观层面。事实上,我不知道有哪个市场经济中的政府是用法律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其次,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之分并未触及问题的本质。宏观调控政策当然是由政府的行政部门制定和执行的,在这个意义上它是行政手段。但是政府应该是对宏观经济总量做调节(价格的或是数量的),而不是对微观经济活动做干预。
目前,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对投资项目的控制。在市场经济中,单个项目投资是微观问题,是企业、银行的事。投资项目审批既不属于宏观调控,也不属于市场监管,它不是政府的事。政府的宏观调控应该管的是投资总量,手段是财政、货币政策。在计划体制中,政府直接管投资项目的审批。既然管了上项目,就也要管下项目;既然让地方政府管了上项目,就也要迫使它下项目。通过控制投资项目来实现宏观调控,造成“自我辩解”的恶性循环。如果宏观调控不再通过对投资项目审批的控制来实现,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就走向成熟了。
宏观调控中常听到的一句话是不能“一刀切”。这话似是而非。首先,宏观调控是政府对经济总量的调节,对总量当然是“一刀切”的,无论是在数量上(财政收支、货币供给),还是在价格上(利率、汇率),都是如此。其次,市场经济的精髓就是同一商品(比如同等风险的贷款)的价格(比如利率)要一律,因为它反映的是同一稀缺资源在全社会内的机会成本。根据这一“一刀切”的价格,企业和银行自己作出不是“一刀切”的数量决定――上不上项目,贷不贷款。这是使资源达到有效配置的机制。如果由政府去决定不“一刀切”的数量,虽然立即见效,但是不可能有效率。
宏观与微观不分、宏观调控与市场监管不分来源于计划经济。在计划经济下,政府对经济无所不管。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政府职能必须做相应转变。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与市场监管职能通常由不同的政府部门实施,前者通常是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后者则是其他部门。政府职能转变归根到底是政府治理结构改革的问题。政府治理不仅仅涉及到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也涉及到政府内部的组织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