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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调控的目标范文1
一、宏观调控及其客观必然性
宏观经济调控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与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社会分工和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现代市场经济紧密联系的经济范畴。国家宏观调控就其本质和基本内容而言,是对市场经济运行过程及其结果的干预和引导,它以市场机制自身的存在充分发挥其对社会资源配置的调节功能为前提。宏观调控是补充市场的不足,而不是取代市场的功能;离开了市场经济本身,也就无所谓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这是宏观调控的基本性质。为了把握住这一基本性质,必须正确认识宏观调控的内在规定性及其产生和存在的必然性。
所谓宏观经济调控,就是指以中央政府为主的国家各级政府,为了保证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地发展并取得较好的宏观效益,主要运用间接手段,对市场经济的运行从总量与结构上进行调节、控制和引导。在这一概念中,以中央政府为主的国家各级政府是宏观调控的主体,而市场经济运行过程及其结果则是宏观调控的对象和客体;保证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地发展并取得较好的宏观效益是宏观调控的目的;主要运用间接手段进行引导和调节是宏观调控所采取的主要方式和发挥的作用。
现代市场经济无一例外都是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的市场经济。在我国,政府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经济调控的客观必然性在于:
1、从微观领域看,“市场失灵”是政府介入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深刻原因。市场机制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市场机制的消极作用也就是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着“市场失灵”的缺陷,其主要表现是:市场机制不能解决环境污染、失业等社会问题;市场机制不能维护社会效益大、而经济效益小的公共产品的生产;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地保护和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也会给风险性投资带来一定的障碍;市场机制难以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和协调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容易造成收入分配上的过分悬殊;市场机制不能克服规模经济与垄断之间的矛盾等。这些缺陷依靠市场机制本身是无法弥补的。为了弥补“市场失灵”,使国民经济均衡发展,需要国家实行宏观经济调控。
2、从宏观领域看,市场经济本身还存在着“市场失衡”,从而造成宏观经济的不稳定与经济结构的不平衡,这也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经济不稳定,既可能表现在生产过程中,也可能表现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微观经济的不稳定,必须导致宏观经济的不稳定,表现为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失衡,要么总供给大于总需求,要么总需求大于总供给。造成经济不稳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市场机制自身的内在缺陷的局限性,是导致经济失衡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市场调节的局限性主要表现是:
(1)市场调节具有微观性。市场调节是建立在各微观经济主体对自身利益追求之上的。而这些微观经济主体,一方面在市场活动中不可能事先就洞察到国民经济的全局,并根据这一全局来决策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它们都从自身微观经济利益出发来决定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可能完全符合社会整体经济运行的需要和宏观经济利益的要求,甚至可能与社会宏观资源配置合理性要求相违背。这样,市场调节难以实现宏观总量的平衡和总体结构的合理。
(2)市场调节具有暂时性。市场调节是通过市场各种要素(价格、供求、竞争)相互作用实现的。集中表现是:供给与需求通过竞争形成一定的市场价格,在这里,供给与需求是动态的,价格也是动态的。市场在动态的价格下使供给与需求暂时趋于平衡的状态。由于市场各种要求都处于经常变化之中,这种平衡状态是转瞬即逝的。因此,市场调节只能一次性地,暂时地解决供求矛盾,而不能使这些矛盾得到比较长期的解决。
(3)市场调节具有滞后性。市场调节是在矛盾或问题发生之后进行的一种调节,这种调节具有滞后性,是“马后炮”式的调节,有一定的时间差,加之企业和个人掌握的经济信息不充分,因而具有自发性和盲目性。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经济运行的无序和混乱,造成社会经济的频繁波动和资源浪费。如我国彩电、冰箱的生产,时而严重供不应求、时而又严重积压等,就是市场调节的自发性和盲目性的反映。
(4)市场调节具有分化性。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经济,在激烈市场竞争中,必然是优者获利多,劣者获利少,甚至亏损被淘汰。这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会使个人之间、企业之间、地区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甚至造成贫富悬殊乃至两极分化。正因为市场经济存在以上缺陷,不能实现宏观经济总量的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所以必须实行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
3、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也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身发展过程中的特点和内在要求所决定的。这是因为:
(1)市场机制要充分发挥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是需要一系列基本条件的。这些条件包括:企业要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要建立比较完备的市场体系;各种市场信号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市场供求状况;要形成总供给与总需要大致均衡的市场状态;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法规体系,等等。显然,在我国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仅靠对市场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这些条件是根本不可能建立起来的,而只会导致市场混乱,使社会经济运行走向无序。这就需要由国家的宏观调控来推动这些条件的加快形成。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它要求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助于实现而不是违背某些基本的社会制度目标,如要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等等。很明显,单纯的市场调节不可能自发地实现这些基本的社会制度目标。所以,由社会主义国家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进行宏观调控,就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必然的了。
4、宏观经济调控是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客观需要。
社会主义生产是社会化的生产,社会化大生产使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以及社会再生产各环节之间联系日益紧密,它们协调一致才能保证社会再生产的比例性和平衡性。而这种协调一致的配合仅靠市场无法实现,必须有站在全社会高度和从社会全局的利益出发的政府,进行统一的宏观调控,才能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和国民经济均衡发展。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社会分工逐步走出国界而形成了国际分工,出现了商品生产、贸易和资本全球化的趋势。这种全球化的趋势,使得国际分工更为复杂,资本、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国际间的流动更加频繁。各国政府必须加强对国内外经济的协调,促进本国经济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发挥本国优势,取得较好的经济利益。经济全球化并不意味政府职能的弱化,政府在新的问题和新的挑战面前必须发挥主导作用。
二、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
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就是宏观经济调控所要达到的目的,它是实施和评价宏观调控工作的主要依据,决定着宏观调控的内容和重点。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是多元的,是由诸多目标构成的目标体系,分为总目标和具体目标,其具体内容如下:
宏观经济调控的总目标,就是保持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平衡。这一总目标主要包括经济总量目标和经济结构目标两个方面的内容。总量目标是在供需平衡基础上的经济增长目标。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是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增长的前提。无论总供给大于总需求,还是总需求大于总供给,都会引起宏观经济的波动。因此,必须从全局出发,制订符合实际的总量增长计划,避免经济过冷或过热,保持国民经济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结构目标是在总量增长前提下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经济结构包括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等。调整产业结构就是要调整三大产业之间的比例关系,特别是要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使其更好地为第一、第二产业服务。在调整产业结构的同时,还要进一步调整地区结构,克服地区间条块分割所造成的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产业结构趋同的状况,按照不同地区的经济特点和资源优势,根据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形成互补的地区结构,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宏观经济调控的总目标,即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总量和结构上的基本平衡,是通过具体目标体现出来或得以实现的。有关我国现阶段宏观调控具体目标的主要内容,党的十六大报告作了明确规定,包括“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四个方面。
1、促进经济增长。
经济增长是经济全面发展的主要指标,是一个宽泛、综合的概念。它既体现经济总量的增加,也体现人均收入的增长和生活质量的改善;同时,总量上的增长是建立在比例协调、结构优化和效率提升基础之上的。国内生产总值的年增长率是衡量经济增长的主要指标。
2、增加就业。
扩大就业不但能更加充分利用劳动力要素,而且能促使居民收入普遍增长。因此增加就业既是经济健康发展的标志,也是社会公平和稳定的体现。经济中总供给大于总需求会造成失业,同时经济发展中的经济结构变化和技术进步也会带来失业。失业会增加社会福利支出,加重财政负担,失业率过高还会引起社会的不安定。在我国,存在着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但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这将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因此,要慎重掌握宏观经济的总量平衡并通过促进投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开发落后地区、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手段,来增加就业。
3、稳定物价。
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总量平衡与结构平衡,保持物价总水平的大体稳定是经济健康、平衡发展的保证。企业和个人可以在较为稳定的价格预期下安排生产和消费,促使经济平衡增长,避免大幅波动。而无论是通货膨胀还是通货紧缩,都会带来价格的紊乱,影响各类经济行为主体的判断和信心,扭曲资源配置,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应特别注意通过货币政策调节货币供应量,使之与经济增长速度相匹配。另外,长期的财政预算不平衡和国际收支逆差也会导致币值不稳,应注意综合、协调、平衡采用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来保持物价和币值稳定。
4、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经济调控的目标范文2
[论文摘要]:商品税的税收职能涉及了财政收入职能、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其中,财政收入职能应当是目前主要的职能,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都应当加以限定。最适商品课税理论和商品税的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研究在理论上为这种税收职能的限定提供了依据。而在实践中贯彻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和税收职能的分工原则也有利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合理限定。
依据税收学的理论,税收的职能可以分为三类,即:财政收入职能、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商品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种,其税收职能涉及到上述三个领域,但在不同的税收职能间有所侧重。包括我国在内的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商品税是形成财政收入最多的一个税种,同时由于商品税自身的性质,在发挥其他两类税收职能的时候容易造成效率的损失。因此,在我国商品税的税收职能中财政收入职能是应当被强调的,而其他两类职能应当受到较强的限制。如果过分强调“税收杠杆”的作用,会使得商品税应当被限制的职能没有受到合理的限制,而另—方面,如果单纯从经典的税收中性理念出发,将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与经济调控职能的发挥看成在任何条件下都是有损效率的,也是有所偏颇的。
在此,笔者力图通过对商品税的理论与实践的分析,对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发挥作出一个合理的限定,这个限定考虑的是对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的限定。这个限定与经典的税收理论的限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同时又与实践中存在的某些过分强调税收杠杆的观念不同。
一、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定位
在商品税税收职能定位的问题上,与之密切相关的理论分析包括两类,一类是最适商品课税理论,另一类是关于商品税的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研究,这两类理论分析分别是最适课税理论和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理论在商品税领域的具体化,二者之间是有联系的。笔者以为,前者与商品税社会政策职能的限定密切相关,而后者与商品税经济调控职能的限定密切相关。按照这两类理论的分析,出于效率方面的原因,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都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仅在有限的领域内发挥作用,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社会政策领域,虽然通过税收实现的再分配主要依靠的是所得税,但是商品税通过消费领域对收入的调节作用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第二,在经济调控领域,商品税依然被作为促进经济发展、解决经济领域中某些问题的有效手段而加以使用,能起到比其他调控手段更好的作用。
因此,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合理定位是:在充分发挥财政收入职能的同时,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应当被限制在一个比较小的范围内,而这个范围应当是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可以发挥其独到作用的范围。
二、最适商品课税理论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一)最适商品课税理论的主要研究内容
最适商品课税理论,是最优税理论在商品税领域的运用,是从微观的角度,在分析了商品税与价格之间的关系、商品税税收负担归宿问题后针对商品税的效率与公平问题提出的商品税税制设计方面的指导思想。
英国经济学家拉姆斯首先对最适商品课税理论进行了讨论,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如何在税收收入既定的条件下做到对商品和劳务进行课税造成的超额负担最小化。所谓的税收超额负担理论的基本思路是:除了一次性总付税以外,任何其他的税收都会通过将消费者的资源转移至政府和通过提高消费品的价格,即课税商品相对于非课税商品的价格来影响消费者的福利。前者属于直接影响,因此只产生收入效应,后者属于间接影响,产生收入效应和替代相应。由于替代效应的存在,消费者的福利下降超过了纳税引起的收入减少,从而导致效率损失,被称为税收的超额负担。拉姆斯的研究后来被戴尔蒙德和米尔利斯(1971)和桑德莫(1976)等人归结为比例性命题和逆弹性命题。其中,比例性命题指最适商品税的税收体系中税率的确定应当使各种商品的需求量下降的百分比近似相等,而逆弹性命题是指最适商品税的税收体系中税率应当与需求弹性呈反比例关系。最适商品课税理论的研究对于商品税制的优化提出了极富意义的思路,提醒我们在征收商品税时应当注意效率损失问题。但是,其结论难以在实践中直接加以采用,主要的原因是:第一,结论的得出是建立在一系列假定的基础之上的,现实情况并非完全与之相符;第二,难以对所有商品的需求弹性准确测定;第三,上述结论的适用同税收的公平原则存在着明显的冲突。
(二)最适商品课税理论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现实的商品税税制设计过程中,从最适商品课税角度考虑,对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制需要注意一个重要问题:对流通中的商品普遍课税和对部分商品课税何者更为合适,以及统一的税率和差别税率何者更为合适的问题。根据传统税收理论,在税收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以均等税率对流通中的商品普遍课税比征收选择性商品税造成的效率损失更小。这是因为,以较低的均等税率对所有商品课税不会影响到商品之间的相对价格,因此,这种税虽然使消费者可以购买的商品数量有所减少,但一般不会影响消费者在商品之间作出的选择,也就是说,以均等税率对商品普遍课税只会产生收入效应,而不会产生替代效应。而如果是征收选择性商品税,必然会改变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在减少消费者收入的同时也会改变消费者对于商品的选择,从而既产生收入效应,又产生替代效应。因此,在税收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税率均等的一般商品税优于选择性商品税。
对于这一结论还有另外一种证明的方法,即假设对某种商品征收的商品税税率为t,此时,如果将税率降低到t/2,则税率的降低为一半,而税收收入的降低则少于一半,税收超额负担却降低了3/4,由此可见,为了筹集等量的税收收入,对所有商品以相同较低的税率征收商品税比征收选择性商品税造成的税收超额负担小,因而优于选择性商品税。
通过以上的分析不难发现,就整体而言商品税应当被设计成一种普遍征收的税收,而且是税率较为统一的税收,由此,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应当受到较大的限制。
然而,上述的传统分析并没有考虑到对于不同的商品,其需求价格弹性是不同的。按照统一的税率对所有商品课税,使价格等比例地发生变动,但是,由于不同的商品其需求的价格弹性不同,因此商品需求的数量的变化并不相同,需求价格弹性大的商品在价格变化后发生的需求量的变化幅度较大,而需求价格弹性小的商品在价格变化后发生的需求量的变化幅度较小,因此,商品税的扭曲效应依然会出现。基于上述的原因,拉姆斯提出了弹性反比法则,主张对于需求价格弹性高的商品以较低的税率课征商品税,而对于需求价格弹性低的商品以较高的税率课征商品税。拉姆斯的弹性反比法则在理论上为人们所广泛认同,然而在实践中,弹性反比法则的实施离不开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的数据,但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是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难以准确测度的,而对所有商品(或所有课征商品税的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进行测度在实践中更是难以做到。
由此可见,在考虑不同商品需求价格弹性不同的情况下,普遍征收而税率统一的商品税依然存在效率的损失,笔者以为可以从另一个方面来这样理解:这种从整体意义上定义的普遍而税率统一的商品税并非绝对不存在效率的损失,因此,商品税的普遍征收与税率统一仅具有指导性的意义,并非绝对。实践中,最适课税理论的指导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体现,商品税被进一步划分成若干个税种,如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等,其中包括了普遍性征收的税种,也包括了选择性征收的税种,有的税种适用的税率较为简单,而有的则较为复杂。
在征收一般税所存在的问题方面,除了并非真正不存在效率损失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效率与公平的权衡。弹性反比法则的实施也会导致对一些生活必需品课征税率较高的商品税,而对某些高档商品课征税率较低的商品税,这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因此,尽管与税收效率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对于生活必需品还是应当以较低的税率课税,甚至于不课税。这是商品税发挥社会政策职能的一个体现。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特定的场合,依据弹性反比法则制定商品税税收政策恰恰可以同时满足效率与公平的要求,这种同时满足并非通常所说的“兼顾”。我国学者岳树民认为:弹性反比法则虽然在实践中难以实施,但它却说明了在一定条件下差别税率是有效率的,这为差别税率的设计提供了理论依据。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高收入人群某些相对较为固定的消费领域和范围,这些消费往往是高收入者身份、地位等的一种外在表现,是其消费中的“必需品”,价格在一定幅度内的变化,并不会影响其消费的数量,而低收入者则极少消费。因此,对这些消费品可以根据弹性反比法则的要求设计税率,即对这些高收入者消费的“生活必需品”征高税。笔者赞同这种看法,弹性反比法则在上述范围内指导商品税课征实践是有积极意义的,这与“弹性反比法则与公平存在冲突”的基本判断并不矛盾,因为二者涉及的范围有着显著的不同,前者是从一般意义上说的,而后者涉及的是特殊的领域。依据弹性反比法则对高收入人群的生活必需品以较高的税率课税不但可以实现商品税的税收收入职能,而且可以实现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且这种社会政策职能的实现与效率目标之间并不存在冲突。虽然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整体上应当被限定,但在这种比较特殊的情况下还是值得肯定的。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最适商品课税领域的研究经历了一个单纯从效率角度出发加以研究到效率与公平权衡的过程。由此可见,税收理论的研究应当是将现实的目标加以权衡,而不是从单纯的理念出发。同时,税收学领域中的一些理念是基于经济学领域的一些理念的,而这些理念往往又是建立在一些假定的基础之上,这些假定在设定的时候往往是为了抽象出所研究问题的主要方面,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与现实的情况相符,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这种相符是大致的而不是完全的。因此,如果将基于严格假定得出的结论在任何场合都奉为圭臬则往往会与现实发生冲突,即使是单纯从效率的角度出发进行考虑也是如此。因此,对商品税税收职能加以限定不应当将相关的理论,特别是最适商品课税理论的一般研究过分地理念化。尽管效率与公平之间的替代关系毋庸置疑,但在某些场合确实可以在促进公平的同时实现效率。
三、税收中性、税收调控的理论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一)税收中性、税收调控理论
税收中性,指“国家在课税时,除了纳税人负担税收外,不能因课税而扭曲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有效配置。即从保证经济增长与发展的角度考虑税收与经济效率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到既要课税,同时又要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税收调控“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在利用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中,通过征税与不征税及多征税与少征税等方式来改变社会成员的物质利益,以鼓励或限制、维持其所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使之按预定方向与规模发生变化的行为。”
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之间的关系是:一方面,二者在理论上有各自的作用领域,分别是市场有效和市场失效的领域;另一方面,将二者付诸实践,相互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冲突而需要加以权衡,因为现实当中的情形并非如理论上那样容易区分。
(二)税收中性、税收调控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商品税属于间接税,与属于直接税的所得税相比较,所得税更符合税收中性的思想,因为从理论上讲,所得税改变的是私人的预算线,而不是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因此,主要产生收入效应而基本不产生替代效应,而有差别的商品税则有可能产生较强的替代效应,造成效率损失,因此,商品税虽然可以在发挥财政收入职能的同时在二定程度上发挥经济调控职能,但这种职能的发挥也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定,使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税收中性的要求。
对于商品税而言,符合税收中性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普遍征收的税收税率应当尽量统一。这里所说的税率尽量统一是相对的,包括税率的档次不应当过多和最高税率与最低税率之间的差距不应当过大。普遍征收的增值税和进口关税,其税基涉及到的商品种类繁多,通常都囊括了一个国家中生产和消费的商品的大部分,如果这些税种的税率档次过多,或者差距过大,容易对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产生较大的干扰,严重影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和消费者从消费中获取的福利。第二,选择性征收的税收税基应当较窄,且税率一般不应过高。选择性征收的税收,如消费税等,属于非中性税收,虽然有征收的合理性,但如果税基过宽、税率过高则同样会对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产生较大的干扰,严重影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而其对于消费的调控也会矫枉过正,影响消费者的福利。第三,严格控制税收减免和优惠。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必然会影响基本税制中出于税收中性的考虑所做的安排,造成过多的超额负担。
在通过经济调控职能的发挥促进经济发展方面,主要的税收工具应当是企业所得税而非商品税,但是商品税领域内还是存在着一些相关的措施。在一些经济领域中,商品税的经济调控职能确实可以较好地解决某些经济领域中的问题。例如,降低、甚至于取消一些高污染产品的出口退税可以较好地遏制那些只顾个体经济利益、不顾环境影响的经济行为,从而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政策目标的实现,应当注意的是,商品税的实施同企业所得税相比,原则性更强而灵活性较小,因此,不应过分频繁地通过商品税的变动来进行相关的调控,但这不包括按照既定的时间表进行的分阶段的税率调整。同时,商品税内部不同的税种其变动的频度在原则上也不应当相同,如增值税一类的税收大幅度改变的情况很少发生,而进口关税中有些税收本身就是以年度为单位执行的,因此,在不同的调控手段都可以达到调控目标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地通过那些灵活性强的税收来进行调节。
对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既要坚持税收中性的指导思想,又要重视税收调控的作用,在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二者之间应当更加强调税收中性。其内涵是:在通过商品税取得税收收入的时候要尽量避免因为对价格形成机制造成不必要的影响而扭曲市场对于资源的配置,造成税收的超额负担。同时,对于市场失灵的部分和某些社会目标,要通过不同调控手段作用的比较,包括税收调控以外的手段和其他税种的税收调控的比较,确定是否以商品税中的某一个或某些税种来进行调控,对于应当运用这些种类的税进行税收调控的,要注意其作用的机制可能对商品税体系中的其他部分造成的影响,对下列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1)是否因为这些措施的采用对商品税作用的其他部分产生不利的影响。(2)是否会因为商品税体系中其他部分的作用而使调控的措施失去作用或者使其实际效果被显著抵消。
四、税收职能限定的实践
除了理论上的分析之外,在实践过程中,通过一些实践性原则,主要是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和税收职能的分工原则的贯彻使得商品税财政收入以外的职能的发挥被限制在一个更加合理的范围之内。
(一)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
这里所说的阶段性是指在运用商品税发挥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的过程中,不应将其视为简单的从一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动,而应当将其视为一个动态的过程。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通过商品税制度上的设计与变更来实现某些政策目标的做法往往具有比较强的阶段性,相对于商品税在实现财政收入方面的长期占有的首要地位,这种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往往要强得多。
遵守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要注重每一个时间跨度较短阶段的实际情况,而这样做的目的恰恰是为了实现长期的稳定发展。在生产领域不能通过相关的税收政策谋求较短时间内不切实际的生产结构升级和出口产品的结构升级,这样做即使在较短的时间内可以维持,但一段时间之后必然会致使经济发展陷入困境。在消费领域,应当根据具体的消费水平来进行调节,如果消费水平提高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征收没有适应这种变化,则可能阻碍消费的增长,而消费增长受到制约则可以反过来制约生产的发展。同时,在资源和环境约束日益明显的情况下,贯彻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应当做到果断放弃那些不利于长远发展的而只能获得短期利益的做法。通过阶段性原则的贯彻,使得商品税在实现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方面的具体措施及时调整,避免不切实际的税收政策或税收政策落后于经济领域中的现状所造成的损失。
(二)税收职能的分工原则
在商品税中,由于各个税种的税收在微观层面上都是通过价格机制发挥作用的,因此,对于同一种商品的调节可能在从生产到消费的不同环节上都可以实现,但是,由于在不同的环节通过不同税种进行调节有可能是不相同的,因此,在进行这种调节作用时要考虑到是否会产生其他方面的不利影响,即在商品税内部,要通过作用机制的比较分析来确定何种税收适合于实现何种税收职能,以及是否需要通过不同的税种实现相同的税收职能,并以此为基础实现不同税种之间的合理有效的分工。
通过商品税中不同税种税收职能的分工,可以有效地克制过分强调税收杠杆的倾向,使商品税体系在结构上更为简化,使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更小,同时,也能够使保留下来的商品税税收制度更具效率,将商品税在形成税收收入方面之外的其他职能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经济调控的目标范文3
通过建立相适应的联立方程模型,并对模型进行假设、识别,进而运用eviews软件,基于ILS法对方程进行估计,为了估计的准确性,考虑到当期行为还要受到上一期的影响,进一步用2SLS法进行估计,得出相应模型估计方程。
[关键词]:宏观经济调控 联立方程模型 ILS 2SLS eviews
一、引言
宏观调控是政府实施的政策措施以调节市场经济的运行。在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及需求是受价格规律及自由市场机制所影响。宏观调控是着重以整体社会的经济运作,透过人为调节供应与需求,来达至经济计划的四个基本目标,即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总水平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为了实现经济的持续稳定,中国在2005年以前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宏观经济政策的方案来进行宏观调控,当然政策的的实施往往与其理论的发展联系在一起,从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革命”开始,中国一直以凯恩斯宏观经济调控模型为基础,因为凯恩斯主义认为,通过利率把储蓄转化为投资和借助于工资的变化来调节劳动供求的自发市场机制,并不能自动地创造出充分就业所需要的那种有效需求水平,并且其最根本的理论创新在于国家可以为了合理的干预经济,以制定相关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有效调控和管理经济的运行。
而具体来说,宏观经济就是关于国民收入变动中的问题,同时任何一个国家宏观经济运行的情况都可以通过一些指标加以测度,测度宏观经济运行的情况的重要指标有国民收入等。
凯恩斯主义的全部理论涉及四个市场:产品市场、货币市场、劳动市场和国际市场。研究一个国家的收入如何决定,要从分析最简单的经济关系开始。本文就根据凯恩斯宏观调控原理,建立不存在进出口条件下的简化的中国宏观经济调控模型来研究国民收入对消费投资的影响。
二、模型假设与符号系统
1.模型假设
针对本问题,建立以下合理假设:假设不存在对外贸易,只有家户部门,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假设不论需求量为多少,经济社会均能以不变的价格提供相应的供给量。
2.符号系统
三、联立方程模型与案例分析
1.模型建立
通过引言的描述,经理论分析,采用基于三部门的凯恩斯总需求决定模型,在不考虑进出口的条件下,通过消费者、企业、政府的经济活动,分析总收入的变动对消费和投资的影响。设理论模型如下:
(2)投资函数的识别性
由于投资函数与消费函数的结构相近,判断过程与消费函数完全一样,故投资函数的阶条件和秩条件的判断予以省略。结论是投资函数也为恰好识别。
综合上述各方程的判断结果,得出该模型为恰好识别。
3.案例分析
由于消费函数和投资函数均为恰好识别,因此,可用间接最小二乘估计法(ILS)估计参数。选取GDP、消费、投资,并用财政支出作为政府支出的替代变量。这些变量取自1978年――2003年中国宏观经济的历史数据。
四、主要结论以及意义
通过ILS估计得到的结果,可以得知收入的增加会带来消费和投资的增长,并且对消费的影响程度更大,每增加1单位的收入,将分别增加0.5776单位的消费和0.3940单位的投资,同时可以从方程中看出,当收入为零时,消费函数为正值,投资函数为负值,这意味着当收入为零时消费行为仍然存在,但投资行为可能不存在,或者投资收益为负,这一点与现实相符。
通过2SLS估计得到的结果,可以得知在考虑上一起消费和投资行为对本期消费和投资行为的影响后,收入对消费的影响减小,对投资的影响增大并且大于对消费的影响。从回归方程中可以看出,上一期消费与本期消费正相关,上一起投资与本期投资负相关。
从模型的角度看,通过模型的建立以及估计,将收入对消费和投资的影响定量化便于分析比较,对研究有一定的好处,更有利于客观的对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和经济发展进行探索分析。
从政府的角度看,研究收入对消费和投资的影响,有利于政府可以通过调节政府购买来调节收入进而影响消费投资,也可以根据消费投资的现实状况对当下经济运行做出判断,进而制定一定的政策,以确保经济稳定快速的增长。
参考文献:
[1]高鸿业.西方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10.363-399.
经济调控的目标范文4
年初制定工作目标是我国各级政府的惯例,但如果完不成目标,政府该怎么办?据报道,2004年底,杭州市政府就一项已经注定无法完成的工作目标,向人大提出申请,希望人大允许政府更改年初的目标。这个在国内尚无先例的请求最终被人大以“年末修改指数意义不大”为由予以拒绝,而此举开了国内人大工作的先河。
在2004年初召开的杭州“两会”上,杭州市政府向市民做出承诺:今年的物价涨幅指数(即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指数)将被控制在“2%以内”。当时部分人大代表对此表示异议,认为政府在制定这项指数时“应该更加灵活、可操作”、“2%的目标太死”。但是这些代表的建议没有被政府采纳,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仍然把2004年杭州全年的物价涨幅指数目标定在了2%以内。
很快,杭州市物价部门就发现实现这个目标的难度,于是向市政府提出,应该调整年初制定的物价涨幅指数。但是杭州市政府并没有立即向人大提出修改指数的申请,而是采取措施对物价进行了最大限度的干预。
2004年4月,杭州市政府首先提高了对物价涨幅敏感人群的各项指标。例如,对低保人群,市政府采用了粮油翻倍的实物补贴方法;对离退休职工的退休工资,市政府则破例上调了25元。
2004年6月,再次收到物价局关于指数涨幅情况汇报后,杭州市政府又一次“硬起手腕”做出了最大努力:离退休职工的工资在上调25元的基础上再次上调15元;单人低保户的标准也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20元,双人低保户的标准也由原来的285元提高到300元。除此之外,杭州市还进一步加大了对市场价格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加强了对粮食市场流通中的监管。
尽管杭州市政府做出了种种努力,采取了各种措施,但是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杭州市的物价涨幅指数仍然高出了2004年初的既定目标。
据了解,杭州市人大有专门考核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机构,如果年初定的目标到年终没有实现,就要被扣分,扣了分的部门就有可能达不到市民心中的满意度。达不到百姓满意度,百姓就有行使自己权利的要求和声音。
2004年9月15日,杭州市政府正式向人大提出议案,以2004年全国粮价上涨、能源原材料短缺、电力、医疗政策性调整等5项理由,来说明“完成年初确定的价格调控目标难度极大”。除此之外,杭州市政府认为引起市场物价变动的不确定因素也很多,比如“第三季度受到高温及台风气候影响”等。综合上述种种原因,杭州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将物价涨幅指数由年初承诺的2%改为3%的请求。但最终,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接受了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的书面意见,即“不调整原定目标为宜”,否决了政府修改年初工作目标的议案。
[分析]
由于人大否决政府议案,在全国尚属首次,立即引起了各方高度关注。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目标超额完成或不能全部完成都是非常正常的事,人大否决政府议案也是非常正常的,否则就没有必要通过人大审议了,关键是这种情况出现以后如何正确对待。
应该说,在这件事情上,杭州市人大和政府的做法反映了人大和政府工作的一大进步。从政府方面看,对无法实现的目标提出修改意见,是无可非议的,只是为时太晚,因为到了年终考核的时候才提出修改意见,显然已经没有实际意义,而且很有为考核而修改之嫌。但面对目标完不成的现实,政府既没有弄虚作假,也没有隐瞒实际情况,这还是值得赞许的;就人大而言,以“年终修改指数意义不大”为由,否决了政府的议案,更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反映了杭州市人大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
[启示]
在上述事件中,尽管人大和政府都有自己的理由,但政府毕竟处在一种十分被动的状态。那么,政府如何变被动为主动?笔者认为,最大的主动,就是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对经济发展的预测、决策和调控水平。
转变经济管理的思路和方法
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不能动不动就定计划,而且把计划搞得很细,尤其是价格指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调控能力很有限。因为市场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而这种基础性作用又主要是通过价格机制实现的。也就是说,价格主要是由市场形成的,而不是政府制定的。
在这种情况下,对绝大多数商品和劳务,政府只能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影响价格,这就加大了政府对价格调控的难度。尤其是地方政府,在价格面前更是显得无能为力。因为地方政府既没有对宏观经济调控的权力,也没有计划经济时代那样的行政调控权。因此,对价格如何确定调控目标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课题。
当然,制定经济发展的总目标是完全必要的,但也只能是一个预测目标,既然是预测,就会有偏差,因此,实际情况与目标出现偏差是非常正常的,而完全相符则是不正常的。出现偏差之后,要敢于面对,特别是善于总结经验,使以后的目标定得更符合实际或接近实际,使之更好地发挥对经济发展的指导作用。
经济预测科学化和民主化
预测是为了决策,有了科学而准确的预测,决策才能正确。科学的预测要有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而不能只凭经验,拍脑袋,进行经济预测,对众多确定性因素和不确定性因素都要充分考虑到。既要考虑本地区的因素、内在因素的变化,也要考虑外部环境的变化,包括国内和国际环境因素的变化。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时,往往有一种扩张的冲动,对目标和指标一般定得偏高,特别是对定出的目标和指标,缺乏必要的措施支持,更不要说充分考虑各种环境因素变化产生的影响了。一旦目标或指标完不成,要么修改目标或指标,要么弄虚作假,隐瞒情况,这就失去了制定目标或指标的意义,这种状况必须改变。这是关系到树立和落实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大问题,应当引起各级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
民主化是科学化的前提,决策要科学,首先是民主。要善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就上述事件而言,年初就有人大代表提出不同意见,并且提出了“应该更加灵活、可操作”、“2%的目标太死”的建议,如果这些意见和建议受到足够重视,情况就会得到改善。特别是市物价局3月份和6月份一再向市政府提出修改物价指数的申请,但却没有被受理和采纳。应该说,物价部门是尽到了自己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年终考核就不应该扣物价部门的分,而应该扣那些没有认真听取意见,“硬起手腕”盯住不放的领导和部门的分。再进一步讲,这种考核的办法也应当加以改变。
经济调控要及时有力
经济调控的目标范文5
关键词:国防科技工业;转型升级;调控方式;管理模式;调控手段
中图分类号:F0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9)03―0083―06
国防科技工业作为国家战略性产业,是国防现代化建设的物质和技术基础,是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的骨干力量,也是国家先进制造业和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国防科技工业转型升级战略的实施,既是国防科技工业自身发展、满足军事需求的必然选择,也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快速发展的需要。
一、国防科技工业转型升级的内容与实质
国防科技工业转型升级战略为实现国防科技工业较长一段时期的平稳较快发展指明了途径,这是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实现新跨越的重大决策。
(一)国防科技工业转型升级的内容体系
国防科技工业的转型升级是由多方面的内容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通过建设模式、体制机制、科技发展、增长方式的全面转型,推动产业和技术的整体升级,实现国防科技工业平稳较快发展,提高高新技术武器装备供给能力。
1 体制更新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起来,国防科技工业体制只有适应国家经济体制的这种变化才能顺利发展。第一,国防科技工业资源配置以市场为主,主要通过市场上的价格波动和竞争实现国防科技工业生产资料、资金、劳动力、技术、信息、土地等各种生产要素的流转和配置。第二,国防科技工业政府职能以服务、监控为主。国防科技工业由于武器装备消费的特殊性而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但是,从武器装备产品的商品本质而言,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也必须遵循一般市场经济规律,在一般条件下减少对武器装备的直接供给。政府职能主要体现在提供法治环境和基本建设服务,运用综合手段宏观调控。第三,国防科技工业市场开放、可控。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从根本上打破各军工部门之间的条块分割、自我封闭的状况,吸引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
2 增长方式的转变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迫切要求。改变过去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主要依靠增加投资、上项目、铺新摊子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实现主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和劳动者素质的提升来促进经济集约型增长。国防科技工业增长方式转变的一个实质性内容是通过技术、组织和制度创新,形成以提升技术含量和附加价值为重点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一是从依靠要素投入向依靠要素组合优化转变,这是转变国防科技工业经济增长方式的核心要求。二是从依靠投资驱动向依靠创新驱动转变,这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方向性要求。
3 科技发展途径的转变
武器装备追求超越对手的属性决定了自主创新是军工企业的生命线。自主创新是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更是国防科技工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要素。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自主创新能力的强弱不仅影响国防科技工业产业本身竞争力的强弱,而且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国防科技工业转型升级战略的核心就是要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国防科技发展的根本任务就是要通过自主创新不断推出新的科技成果,占领科学技术的制高点,构建国防科技工业的新优势,真正以技术创新推动国防科技产业发展,满足国防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4 建设重心的转移
长期以来,任务牵引是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主要动力,这对于确保任务的完成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有限的投资被凝固于一个个具体任务之中影响了国防科技工业的基础巩固、能力提升和长远发展。要把完成任务与能力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推进任务能力结合型军工建设。在抓好当前型号研制生产条件建设的同时,一要抓好一系列研发平台建设,满足加强基础和统筹保障的需要;二要开展一批关键基础产品的研发条件建设,增强自主研发能力;三要抓好核心能力基地建设。
5 产业结构和技术水平的整体跃升
国防科技工业转型升级就是要通过体制机制、建设模式、科技发展、增长方式的全面转型,推动实现国防科技工业产业和技术的整体升级,实现平稳、可持续发展。
第一,优化国防科技工业产业结构。当前我国国防科技工业产业结构已经滞后于时代的要求,老旧产品生产能力过剩、高技术产品能力不足、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滞后、体系相对封闭、专业化配套不足、现代工艺手段不同步等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已成为军工实现新跨越的当务之急。军工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就是要按照“小核心、大协作、寓军于民”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国防科技工业产业结构。
第二。大力提高军民品研发和制造的技术水平。一是以信息化带动研发和制造水平升级,推进数字军工建设。以核心保军单位为重点,以产品的设计、试验、制造和管理信息化为主线,构建安全可靠、水平较高的军工信息化体系,形成以工业化为基础、信息化为主导的研发和制造能力。二是加快传统工艺、设备和生产线的调整改造;加大先进工艺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提高工艺技术水平;加强安全改造和环境整治,实现安全生产和清洁生产。三是加快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增强军民品转换能力。按照军民结合、统筹协调、加快产业化的思路,重点发展具有军工特色的技术、产品和关联产业,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形成对国民经济具有带动作用的高技术产业群。
(二)国防科技工业转型升级是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
当代经济体制转型主要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转型的目标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财产所有制和经济运行机制是经济体制的两个基本要素,因此,计划机制向市场机制的转变必然是这一转型的核心内容;而另一方面则是财产所有制方面的转换,以这两个转换为基础,经济体制的其他要素都会相应地发生变化。我国国防科技工业转型升级的核心是计划机制向市场机制的转换,而所有制方面的转换,基于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国防科技工业转型的目标只能是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转变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有限引入。
经济转型过程是一个经济体系由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向另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转变的过程,核心是经济制度的变迁和演化,呈现出大规模制度创新的突出特点。一个国家能否建立起这种制度结构的关键在于政府,因为绝大部分正式的制度安排都是由政府制定
的。国防科技工业转型升级要使市场机制发挥对国防科技工业运行中经济调节的基础作用,但是,政府仍然是推动国防科技工业转型升级中制度变迁的主导力量。因此,国防科技工业转型升级的实质是政府主导的国防科技工业制度变迁的过程,通过转变政府对国防科技工业的调节方式,建立和完善国防科技工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有利于竞争的国防科技工业市场,优化整个国家国防经济资源的配置,形成寓军于民的国防科技工业基础。
国防科技工业体制中的各项制度安排发生渐进的、连续的变化,而这种制度安排的量变又与一定的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状况形成累积性因果关系,从而使经济转型呈现出一种不断演进的特征。当制度安排的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时,整个国防科技工业体制呈现出质的飞跃;与此同时,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模式也将发生重大转换,正是这种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中存在的质变使得经济转型呈现出阶段性特征。国防科技工业转型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国防科技工业转型的准备阶段,即国防科技工业的经济改革阶段;二是国防科技工业转型的正式推进阶段,即旧体制的消解与新体制的确立;三是国防科技工业转型的深化与完善阶段。
二、国防科技工业转型升级要求转变经济调控方式
目前,我国已经确立了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调节作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由于历史发展、社会制度和国家安全战略需要等原因,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制度转变尤其滞后于其他行业的改革。
(一)国防科技工业直接调控及其弊端
在国防科技工业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中,政府对国防经济采取直接宏观管理体制,即行政力量直接干预国防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来推动国防经济运行,实现国防经济的宏观调控目标。
第一,资源配置国家化。国家是国防科技工业唯一的真正财产所有者。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中,国家事实上控制着几乎所有的国防经济资源,包括土地、资本、劳动力资源,保证有限的资源主要用于国防需求的重点领域、方向和项目,以实现大规模的国防科技工业资本积累,使稀缺资源用于国防所急需产品的生产,确保国防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二,生产经营计划化。为了确保有限的资源能够按照国家所确定的战略目标加以配置和利用,需制订统一的科研生产计划,一方面从宏观上决定将多少资源用于积累和投资;另一方面又直接向国有微观国防生产单位直接下达指令性计划指标,规定其生产的武器装备品种及数量。
第三,市场交易行政化。整个国防科技工业独立于国民经济体系,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国防科技工业内部的经济联系则是按照行政组织系统的纵向关系建立起来的,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生产所必需的企业之间的经济技术联系受到纵向联系的支配和严格控制。国防科技工业中所使用的资源,包括土地、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统一分配。国防科技工业的产品――武器装备由国家根据战略安全的需要统一装备、部署,无偿调用。
这种以直接调控为主的经济调控方式的弊端突出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直接调控限制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使存量国防资源在条块分割的行政组织系统中封闭起来,造成大量资源的闲置和浪费。第二,直接调控完全排斥市场,否定国防科技工业企业作为生产经营者的独立地位,使企业处于无权、无责、无利的状态,使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缺乏活力和效率。第三,在直接调控中,不仅作为调控中枢的国家国防科研、生产计划部门实际上不可能掌握进行科学计划和调控所需的大量而复杂多变的信息;而且由于微观经济单位自身利益,存在着极为严重的信息失真和信_息传递的时滞,这又反过来严重损害直接管理决策本身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导致重复投资和重复建设,从而使宏观层次上的经济运行和效益出现严重问题。
(二)国防科技工业转型升级要求调控方式以间接调控为主
在国防科技工业转型升级中,政府对国防科技工业的调控方式由直接调控为主转向宏观调控为主,是体制机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适应和推进市场机制运行的必然要求,这是市场经济的法治经济、自由经济性质决定的。
第一,弱化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职能。政府对国防科技工业的宏观调控,由国家直接调控企业和直接配置资源转向主要调控市场,进而影响市场主体行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最大限度地压缩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约束政府的指令性计划、行政命令和强制措施等手段,将物资分配、资金调拨、人事任免等各种职能让位给市场。
第二,弱化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职能。对于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国有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应实施有进有退的方针,对绝大多数一般竞争领域的国有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应通过产权制度改革退出国有序列,使政府从这些企业所有者的位置上彻底退出来。即使是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也应从产权关系上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实现政企分开。对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则要着力克服其在产权保护、市场准入、融资渠道等方面面临的制度,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第三,加强宏观经济调控。宏观调控的一般目标是在为微观经济主体创造良好宏观环境的基础上,通过计划、财政和货币政策等手段控制通货膨胀或紧缩,保证经济总量平衡和增长。除以上任务外,政府还对国防科技工业的经济结构调整承担重要的责任,但重点应放在宏观性、战略性、公共性和政策性结构调整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保证国防科技工业各行业之间以及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国防科技工业转型要求转变经济管理模式
工业管理体制是整个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受整个经济体制所决定并与之相适应而存在的。国防科技工业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要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制相应地从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转变。
(一)国防科技工业部门管理模式及其弊端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制的重要特征就是部门管理。国防企业主要是国有国营,政府通过建立各个专业管理部门,或者把企业分门别类划入相应部门;或者由部门组建企业,并按照行政系统,运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企业。这种管理体制是由当时的经济状况、战略需求和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所决定的,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之初,国务院负责管理国防科技工业和武器装备的机构有从第二到第八机械工业部等七个工业部门,分别管理本部门企业的计划、生产、物资调配和人员安排。随着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展开,国防科技工业行业逐步弱化部门管理。第一,取消国防科技工业各个专业工业部,成立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的军民结合的专业总公司。总公司退出了政府序列,变为由国务院直接领导的经济实体,
从形式上由政府部门向经济实体转变。但是,仍然承担着相应的行业管理职能。第二,1998年3月,国务院成立了新的国防科技工业委员会,各军工总公司承担的政府职能统归新的国防科工委管理。这次改革基本实现了政企分开,取消了军工集团公司的行业管理职能。但是,军工集团公司仍然习惯于行政管理方法,对其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子公司过度干预,并没有建立起真正的母子公司关系。同时,从1984年成立全国军工技术转民用联络组(中国和平利用军工技术协会前身)起,我国先后成立了中国和平利用军工技术协会、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等16家全国性国防科技工业行业协会,基本涉及国防科技工业各大领域,成员遍布全国千家企事业单位。但是,国防科技工业协会现行的所谓行业管理,本质上更多的是传统部门管理的变异和延伸。
第一,从国防科技工业行业协会的运行机制看,具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国防科工委对行业协会的管理主要分两种模式:一是作为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管理,业务联系比较紧密;二是以各军工集团公司为依托,实行挂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三重”管理模式。中国和平利用军工技术协会、中国民用爆破行业协会、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和中国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协会采取第一种模式,其他均采用后一种模式,如中国硝化棉行业协会就挂靠在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火炸药局。原因在于,虽然原有的政府职能统归国防科工委,但现有的社团大部分是在原五个军工总公司时期成立、发展起来的,在行政、业务上主要以原五大行业为依托,协会的人、财、物也都是集团公司所提供的,协会离开了集团公司难以自立。
第二,从国防科技工业行业协会的业务看,存在大量政府行为。以中国和平利用军工技术协会为例,协会业务范围包括:中国政府有关和平利用军工技术造福人类的方针、政策宣传;组织中国和平利用军工技术的理论和政策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受政府委托,为国家制定民发展战略和规划、计划进行调研,组织研究并提出建议;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民与军民两用技术项目的评估等。协会业务多以政府为服务对象,而不是以行业内市场主体――企业为中心。
这些集中反映出改革过程中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职能虽有所变化,但是行业管理模式并未完成实质性转变。事实上,至今政府仍然是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管理的“真正”主体,并被局限于国有企业的范围之内。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管理模式这种分步到位的转变滞后于当前国防科技工业市场机制发展的需要,滞后于国防科技工业转型升级的需要。
(二)国防科技工业转型升级要求其管理模式向行业管理转变
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管理代替部门管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和平环境下,武器装备的本国需求不足、国际市场有限,国防科技工业企业要生存,行业要发展,集约经营成为必然的唯一选择。实现集约经营,要提高生产要素配置的效率,提高结构优化效益和规模经济效益,要求产业布局合理,行业发展有序,抑制盲目发展,这些都有赖于有效的行业管理。虽然几次机构改革,对行业管理进行了不少探索,但我国现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制基本上没有跳出部门管理的窠臼。国防生产企业间的客观联系被部门人为阻隔,资源不能合理利用,造成无端的浪费;存量资产难以跨地区、跨部门流动,产业结构调整也因各自的利益归属而困难重重;各部门只管也只能管系统内的国有国防企业。覆盖面不全,行业发展难以统筹规划,不必要的重复生产、重复建设、重复引进屡禁不止;缺乏行业管理,又造成了无序竞争。凡此种种,说明了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制不转变,国防经济发展中的浪费和无序状况就难以克服,经济增长方式也就难以实现集约型发展。
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管理新模式应是旨在促进国防科技工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覆盖全社会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企业的行业管理。它以经济政策与协调服务为主要管理内容,以间接管理为主要手段,以精干的政府管理部门和众多的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为管理主体,这种行业管理由政府管理行为和行业自律行为两部分组成。政府管理行为由政府有关机构实施,主要是制定国防科技工业行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规划,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协调行业利益和行业行为。行业自律行为由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即行业协会实施,主要是在政策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把国家宏观国防经济调控目标、政策取向传导给企业,把企业的意见和行业的要求转达给政府;维护行业利益,同时根据本行业的特点,进行行业统计,编制颁发行业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等建议性文件,搞好信息集散与展览促销等开拓市场方面的服务工作;协调行业内部资源配置和价格等利益关系,制定行规行约,组织行检行评;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的指导、咨询、培训等工作,对企业的发展加以支持和引导。以上两部分行业管理职能是紧密相联、互相配合的,政府制定的政策、规划是否科学,能否有效实施需要行业协会的参与和配合;行业协会要发挥作用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指导。
四、国防科技工业转型升级要求转变经济调控手段
经济调控手段的运用不是一种意愿的取舍,而是经济体制的内在规定。调控手段看似经济调节工具的选择,其实则是经济体制状态的标志。特别是行政手段运用的比例、效果往往是衡量体制转型程度的重要体现。“如果从把握规律的角度作判断,体制转轨及完成期,行政与非行政手段的运用大体呈现以下阶段性特征:行政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与经济及法律手段并存一经济及法律手段为主。”
(一)国防科技工业行政调控手段及其弊端
计划经济时期,行政手段是国防科技工业宏观控制的特征,宏观控制通过下达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计划指标,经过层层分解来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的经济活动。国家通过对庞大的行政管理体系的纵向协调,传递政府的国防科技工业计划信息,这一行政管理体系内数个层次之间交往的纽带不是它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而是自上而下的直接命令和自下而上的服从关系。相比较于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具有反应快、推行迅速的优点;而行政手段的缺点在于容易造成政策断层,政策的突然性变化会使政府的行为缺乏可预期性。同时,行政手段的断裂性,在没有配套措施跟进的情况下,会使市场主体的利益受损而得不到相应补偿。
(二)国防科技工业转型升级要求经济调控手段向经济、法律手段为主转变
由于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市场经济体制还处在初始阶段,许多必要的法律框架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之中,经济运行中既带有转型之前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些特点,如一些企业的盲目扩张冲动、投资实际上只负盈不负亏的软预算约束等;又带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些特点,如企业所有制的多元化、企业行为的市场化等。因而,宏观调控在主要使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同时,也必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
国防科技工业宏观调控应遵循市场规律,宏观调控的改善方向应当是增加政策中市场机制的成分,减少行政干预的成分,更多地以价格信号引导投资主体自主选择,其主要手段是经济手段。市场经济以健全的法律体制为保障,为了进一步提高宏观调控政策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对需要长时间坚持的国防科技工业政策应将其纳入法制轨道,使重要政策转变为法律,以加大执行的力度,因而宏观调控的另一个主要手段是法律手段。同时,在经济调控与法律调控两种手段的运用上,要更多地加强配合,协调推行。
第一,加强运用经济调控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防科技工业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它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受价值规律支配。经济手段的调节,既可以使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的活动纳入国家目标范围,又可以不失企业作为独立商品生产者的地位。经济手段具有战略性、宏观性、指导性和间接性的特点。这表现在它确定的是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总量调控、重大结构调整和生产力的布局,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杠杆,通过调整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来影响和调节各种经济活动。
经济调控的目标范文6
Abstract: The current study of circular economy is the weak link in the theory. Highlighted in the study of economics problems is the lack of continuity theory, easy to go to extremes, circular economy development of circular economy overly dependent on government and lack of control means. Ideas to resolve this problem should take full advantage of the previous economic theory, so that a circular economy within the ecological truth, biochemical and self-running power and improve the manag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circular economy control means.
关键词:循环经济 经济学难题 解决思路
Key words: circular economy economics problems Solutions
作者简介:多鲁洪・哈地尔(1973- ),新疆尉犁人,副编审,博士,现主要研究方向为循环经济。
一、循环经济发展的经济学难题
1.缺乏理论的延续性,容易走极端。很多情况下,经济学理论研究往往割裂经济思想的继承和发展过程,武断地将其与传统经济学相对立。套用生态学、物理学等自然学科知识来指导经济活动,缺乏对循环经济的经济学机理的研究。
2.循环经济发展过于依靠政府。促使经济行为主体主动参与循环经济实践的制度与政策环境尚不完善,依靠政府独自的力量推行循环经济实践,不能实现生态真理与经济现实的有机融合,从而使循环经济缺乏内生化和自运行的动力,造成“有循环,无经济”的现象。
3.循环经济调控手段不足。单纯追求物质技术上的循环链接,较少考虑社会经济因素对经济系统物质流动的影响,缺乏对循环经济发展进行有效调控与管理的方法。
二、循环经济发展中经济学难题的解决思路
1.循环经济并不否定现有的经济学理论体系
从“循环”这一脉络来考察经济思想演进的历史轨迹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围绕着经济与自然环境的关系问题,经济理论的发展同样经历了一个从“开放经济系统――封闭经济系统――开放经济系统”的螺旋式“循环”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类在对经济过程的认识不断深化和提高的同时,对通过经济过程所反映出的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体察也更为全面、深刻。
循环经济将经济学中所关注的经济系统内部再生产循环及其均衡关系问题,扩展到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物质良性循环为表征的生态经济大系统的再生产循环及其均衡关系问题,其产生和发展是在人与自然关系的特定历史背景下经济理论创新和发展的趋势。循环经济的概念模型可以概括为“内外均衡,一体循环”。“内外均衡”就是把反映经济系统内部再生产关系的“内部均衡”,与反映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之间再生产关系的“外部均衡”紧密地结合起来。
2. 让生态真理在市场中得以体现,使之成为循环经济内生化和自运行的动力
经济系统已经由农业文明时代的“空的世界”达到如今工业化时代的“满的世界”,自然对经济生产的限制――这条“橡皮筋”不再处于松弛状态,而是逐渐拉开,直至绷紧,而传统经济学并没有考虑到作为经济系统存在的基本前提――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之间应该有一个适度的规模限制问题。要实现经济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使两个系统之间物质和能量的交换保持在自然资源与环境系统的承载力之内,这就是经济系统活动必须遵循的“生态真理”,以维持生态经济大系统的整体均衡与功能持续。[1]
现阶段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主要由政府来推动,而企业与公众未主动改变自身选择与行为方式,政府的政策与企业和公众的行为之间存在着重重屏蔽,其表现为:园区层面,产业共生程度不高,污染集聚效应明显;企业层面,开展清洁生产动力不足;社会层面,较难推行可持续消费模式。根本原因在于,自然资源与环境容量具有公共物品性质,市场机制不能自动将其纳入到配置中,生态环境承载力对经济系统规模的限制不能直接影响经济主体的行为。
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循环经济内生化与自运行的坚实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循环经济目标的实现来说,决定了它的实施既要按照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实现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又要按照生态规律的要求,通过政府和制度的力量来限制和引导市场活动的范围和方向,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目标。[2]
3.以减物化为重要测度标准,完善循环经济发展的管理与调控手段
物质流是连接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纽带,对经济系统的物质流的分析和调控,是循环经济实施管理的重要内容。经济系统的组织运行依赖于与周围自然环境之间的交换关系,即依赖于由生物物理规律和经济规律共同作用的“代谢”过程。从代谢的视角来认识经济系统的物质流流动,融入社会经济因素分析的物质经济代谢分析是循环经济理论的微观分析基础,包括物质经济代谢通量分析、物质经济代谢过程分析、物质经济代谢调控与管理,主要应用于最优规模的调控与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调整、物质经济代谢路径选择行为的影响因素以及代谢路径替代与代谢路径依赖等方面。同时,经济系统生产与消费过程中的物质经济代谢流通量最终来源于自然生态系统,因此,将减物化理念引入循环经济评价体系,用于测度区域循环经济发展水平。评估过程中利用经济系统物质经济代谢通量测度区域物质代谢通量规模,并从物质消耗强度与物质消耗总量的变化关系上研究反弹效应规律,从而建立背景指标与特征指标相结合、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指标相结合的系统层次架构的循环经济综合评估体系。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