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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范文1
一、做法成效
南通市自2015年3月被确定为国家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城市以来,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方面大胆探索创新、高点定位设计,初步构建了“以整合规范执法主体、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完善基层执法制度体系和创新执法监管方式为主要内容,全面推进部门内部、跨部门跨行业和区域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总体框架,建立了权责统一、权威高效、具有南通特色的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体制。2016年1月,全国机构编制工作会议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座谈会在南通召开,其改革经验受到了大会肯定。他们的做法主要是紧扣“四个环节”、“推动四个转变”:
(一)理清执法职能,推动“权责不一”向“权责统一”转变。为锁定权力“基数”,理顺权责关系,强化执法责任,南通市通过三步来理清执法职责:一是梳理执法权力。对市、县城市行政执法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搞清每项执法权的事项内容、法律依据、行使范围、执法主体、机构设置、编制核定、处罚频次等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分层分类建立行政执法权力库。二是明确执法权限。除法律法规和上级有明确规定、暂时不适宜由基层政府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外,将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领域执法职能,逐步交由县(区)承担,实现“属地化管理、扁平化执法”。县级政府按照“能放则放、按需下放”的要求,推动重心下移,逐级编制“责任清单”,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三是理顺执法关系。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主体责任,重点做好拟定政策措施、组织编制规划、实施审查审批、统筹协调指导、落实监管责任等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的部门,依法履行执法监管、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责,理顺了城市管理执法的交叉问题,提高了执法效率。
(二)整合执法机构,推动“职权分散”向“相对集中”转变。为整合归并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政执法职能,南通市从四个层面分类构建综合执法体制。在市级层面,整合优化部门内部执法监管职能,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和不宜实施集中执法的情况外,将多个处室、多支队伍行使的行政执法职能集中归并到一个处室或者一支队伍行使,明确执法责任,落实执法流程,建立协同机制,实现“一个部门一支队伍(一个处室)管执法”。在县级层面,对执法职能相近、执法对象相同、执法方式相似的城市管理、市场监管、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领域的相关执法职能和机构整合,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实现“一个领域一支队伍管执法”。在市辖区,由街道城市综合执法机构统一集中对外开展执法工作,实现“一个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比如,中编办确立的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崇川区钟秀街道办不仅组建了综合执法局,还将市场监管、环保、城建、水利、公安、文化等领域的9大类143项执法职能,统一划入街道办事处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有效地提升了街道的治理能力和监管水平。在镇(街道办)级层面,将适宜在基层行使的执法职能全部下放,并通过组建城镇综合管理办公室,并加挂城管综合执法中队牌子集中行使执法权,实现“一个区域一支队伍管执法”,达到了“小事解决在村街,大事控制在镇(街道办)区”的目标。
(三)下移执法重心,推动“看得见、管不着”向“管到底、管到位”转变。南通市深刻认识到,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的重点在基层,难点在一线,为解决这些难题,他们通过三个途径推动执法重心下移:一是下移执法机构。对基层发生频率高、执法监管结合紧密、需要较强专业技术进行支撑的领域,采取下移执法机构的方式开展综合执法,原有执法力量大部分随同下移,不仅充实了基层执法力量,并且实现了网格化、全程化、立体化监管。二是下沉执法力量。对城市执法事项主要发生在基层、专业技术要求适宜、执法部门力量相对薄弱的领域,通过条块结合,整合执法力量,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的统筹能力,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比如在市辖区,将原有城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整建制划转下移到街道办事处,日常管理以街道为主,所有执法人员定点落实到社区、邻里、街坊、路段,实现分片包干,责任共担,形成了富有特色的“街邻城管”模式,有效地提升了执法效率。三是下放执法权限。对与城市管理关系密切、现有力量和能力能够有效承接、适宜由基层政府实施的执法事项,采取直接下放的方式,统一由基层政府开展区域性综合执法。
(四)健全执法机制,推动“粗放执法”向“精细执法”转变。为推进城市综合行政执法,提升执法的准确度、精细度和有效度,南通市探索建立了执法运行、执法保障、信息互联三大机制。执法运行机制,即:先后建立监管与服务责任清单追责机制、“双随机”检查机制、举报奖励机制、告知承诺失信惩戒机制、重大风险监测防控机制和监管绩效评估奖惩机制,这六项机制的建立,规范了城市执法监管行为,杜绝了任性检查和执法扰民,保证了“分得清责任、找得到人头”。执法保障机制,即:在财政供养人员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切实做到职责整合与编制划转同步实施、队伍设立与人员移交同步操作,确保执法力量重点用于一线;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执行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设立城市综合管理巡回审判法庭,建立城市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加强执法经费、装备、车辆、办公设施等软硬件建设,确保综合执法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信息互联机制,即:探索“互联网+”的执法模式,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加快建设覆盖全市、上下贯通、功能完善、数据共享、运行高效的综合执法体系。
二、经验启示
改革无定式,创新无止境。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成功,关键在于立足自身实际,推动管理创新,走出了一条以体制创新引领城市发展的成功之路,给我们带来深刻启示和有益借鉴。
(一)敢于担当负责、勇于开拓创新是前提。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之所以取得巨大成效,主要在于各级干部思想大解放意识强。面对改革重任,他们有思路、有激情、有胆识,富有敢想、敢干、敢闯、敢为人先、争创一流的进取精神,正是在这种精神的带动下,推动了改革向纵深迈进。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增强全面深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紧迫感,主动作为、勇于创新,让城市变得更加优美舒适、干净整洁、规范有序。
(二)大胆探索实践、做好顶层设计是基础。为推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南通市坚持分类施策,根据不同层级的不同需求,在改革总体框架内,分类研究制定切合实际、易于操作的改革目标、试点任务和实施路径,既强调改革的顶层设计,也充分尊重基层改革的自主性和创造性,较好地解决了城市管理制度的衔接与转轨问题,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我们要准确把握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律,按照精细化管理的目标要求,在政策层面做好顶层设计,尽快出台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推动城市管理改革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三)明确职能权责、理顺运营体制是关键。南通市在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坚持立足实际,把重点放在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与群众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比较突出的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领域,坚持编随事走、人随编调,真正实现了管理重心下移,执法力量下沉,彻底扭转了城市管理职能繁杂、权责不清、力量分散等突出问题,执法效能大幅提升。我们必须抓住城市管理新旧体制转轨的有利契机,把该统的统到位,该放的放彻底,执法重心下移,力促城市管理执法水平再上新台阶。
(四)健全保障机制、推动高效运转是重点。为确保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走上制度化、规范化道路,南通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省相关文件精神,综合运用法治思维方式,建立了一套权责清晰、协调顺畅、保障有力的长效运营机制,既做到了于法周延、于事简便,又解决了难题、化解了矛盾,从而在制度层面保障了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常态、高效运转。我们在推进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上,必须强化机制创新、制度创新,用规章制度规范执法行为,用体制机制推动依法行政。
三、工作建议
通过考察学习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经验,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发〔2016〕22号)文件精神,结合汉中实际,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快理顺城市管理体制。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打破陈旧体制羁绊,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市住管局(综合执法局)牵头,市级各相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区负总则、街道主抓、社区自治,市民群众自觉参与的“两级政府、四级管理”的“大城管”体制。一是明确管理职责。在市、县(区)、镇(街道)三级政府设立由行政首长负责的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级住管部门,定期研究城市(镇)管理重大事项。市级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调整设立到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并进一步夯实其管理职责。市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在现行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自管理职责,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总规、中心城市控制性详规等战略性规划的编制审批以及相关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等工作;住房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镇)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县(区)实行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运营机制(中心城区规划由市级规划部门审批),负责本辖区城乡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镇)管理等职责;镇(街道办)全面履行城市(镇)管理综合执法职责。二是下移执法重心。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全力推动城市管理执法重心下移。市级层面,在市住管局(综合执法局)下整合设立15-20名人员力量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主要承担规划执法、监督检查、考核考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职能,市综合执法局其余机构和人员全部下放到汉台区,并将中心城区园林绿化、路灯管理等机构整建制划归所在区;县(区)在城市管理机构基础上组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并下设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具体负责城市管理、案件督察督办等工作;镇(街道办)成立综合管理执法中队,在辖区内具体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其业务工作接受主管部门指导,日常管理以所在地党委、政府为主。三是厘清职权边界。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其他部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事项逐步纳入城管执法范围,以此提高城市管理效能。
(二)严格规范城市执法行为。必须改变传统的执法模式,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转变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一是强化队伍建设。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调”的原则,整合归并执法队伍,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提高一线和城郊结合部的执法力量配备比例。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不断优化城市管理执法力量。二是推行权责清单。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和权责一致、权责匹配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调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权责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并根据改革推进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三是改进执法方式。综合运用行政指导、激励、扶助、调解等非强制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化解矛盾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积极推进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建设,健全执法办案信息查询系统,推行网上行政服务工作,探索快速处置、非现场执法等新型执法模式。
(三)强力推进城市综合管理。积极探索城市管理的有效途径,大力推进城市综合管理精细化全覆盖,努力塑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新形象。一是加强市政管理。建立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之间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及时做好竣工市政公用设施相关信息移交,实现城建档案信息共享。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和维护,严格控制城市道路开挖和占用道路行为,强化市容秩序治理、生活垃圾收运管理、园林绿化养护等工作,确保市政设施安全运行。二是整治重点环节。加强城市建筑物立面管理和户外广告、门店牌匾等设置,整顿城市地上地下公共空间使用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优化城市街区路网结构,打通城市断头路、丁字路,科学设置交通信号、标识标线、隔离设施,合理施划停车泊位,加快推进城市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不断增强城市交通微循环系统功能;下功夫治理渣土垃圾外溢、车辆扬尘等现象,大力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全面改善人居环境。三是建设智慧城市。加快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建设,强化视频监控、环境监测、交通运行、供水供气供电等城市运行数据的综合采集和管理分析,建设覆盖市、县(区)的数字化信息平台。推动数字化城市管理向智慧化升级,实现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建立统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并实现与“110”报警等电话的对接,不断提升综合执法效益。
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范文2
摘 要 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同时也是交通行业本身不断发展建设的需要,目前交通行政执法体制存在诸多影响行业发展的问题,迫切需要改革破除壁垒
关键词 交通 执法体制 改革
行政执法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对维护社会秩序、惩治各类违法行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受历史遗留等客观因素影响,我国的行政执法体制在职能配置、权责划分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提出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要求。交通行业是服务社会的重要基础性产业,行政管理面广、执法门类较多,必将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单位。为此,深化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对全面提升行业执法水平,促进交通工作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当前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背景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全国各行各业全面深化改革,比较成型的的主要集中在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领域。城市管理将原来分属于城建、环保、规划、环卫、工商等部门执法职能和机构整合,组建相对独立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文化市场管理将法律法规赋予文化、出版管理、版权保护、文物、广播电视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到一个部门。城市管理改革最早、涉及面最广、暴露问题最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出台规范性文件最多、要求比较明确、贯彻比较彻底。这些行业改革为交通行业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就交通行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而言,事实上,从2002年开始,交通运输部就将广东省、重庆市等地作为全国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试点,至今已14年。通过改革,理顺了体制、调整了职能、规范了队伍,为执法体制改革提供了经验借鉴,为规范执法树立了形象。当然,改革过程中也存在弊端,暴露问题。近几年,交通运输部不断加快全国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步伐,多省采取总结经验教训、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的办法逐步探索前进。
二、正确认识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体制不顺、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多头执法等,长期以来,这些交通行业执法存在的问题一直被社会所诟病,导致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1.同一层级内行政执法权配置过于分散,导致执法主体过多。具体到公路路政执法队伍,目前未经改革的现状是大部分基层路政执法队伍都有两只。一支队伍负责一级(含一级)以上的高等级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另一支经法律法规授权负责国省县乡的路政管理。两支队伍职能重叠,造成社会群众无法区分,也是执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另外还有交通运政部门和乡镇交管所也在公路上的从事行政执法工作。陆上有路政、运政、交管三支队伍,水上也海事、港口监督、航道等执法部门,这些都所属交通执法队伍,却各行其政,所执行法律法规也存在交叉管理的问题,对交通执法形象造成了混乱、多头管理、谁都管又谁都不管的局面。
除此之外,正是这样的权利配置,从外表看行业队伍虽庞大,但实质力量分散。基层单位在一线执法过程中遇到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往往以单一部门之力根本难以完成,需要多头汇报、多方协调、引他山之石借助突击式联合整治来达到目的。但这种运动式执法耗时耗力,负面效应不断,联合整治一过问题又出现,难以根除,缺乏长效。
2.不同层级行政机关执法边界不清,导致行业与行业之间职能交叉,协调不顺。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层级执法机关都可以行驶职权,容易造成相互推诿或者画地为牢。“有利抢着干、无利没人干”,管理弱化、以罚代管等不利问题就逐渐凸显。比如说公路路政部门与公安交警部门,从《公路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条来看,其中职能交叉最为明显的就是治超方面,两部法律中对车辆超载、超宽、超高、超长分别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但消除违法行为,超出部分的货物采取卸驳载的要求是一致的,两部门都具有对上述违法行为的管理与处罚权。但在实际处罚过程中,只有路政部门在严格执行这一规定。两只队伍因执行的处罚标准不同,工作流程不同,冲突和矛盾也时有发生,所以导致有时工作上协调困难,相互不配合,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巨大困难。
交通是社会公益性基础产业,服务面广、层次深,问题的存在不仅是执法队伍不硬、人心不齐,不稳定的因素,更使行业对外形象大打折扣。交通行政管理更科学、更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将是必由之路,只有体制改革才能促进交通工作全面快速健康发展,使交通行业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
三、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剑指何方
1.精简执法机构、整合执法职能。在理清职责权限的基础上,打破固有区域、部门限制,先行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通过再造执法组织架构,优化配置执法力量,实现执法效能最大化。此举除了提高执法效率外,还能避免多部门管理推诿扯皮,执法标准、执法尺度的统一也能促进执法公平。
具体到公路部门而言,可以在总结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领域执法经验基础上,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将目前分散在各级交通运输管理、公路管理、农村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以及省高速公路管理等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职能予以整合,交由各级新组建的综合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承担。新组建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外一支队伍,统一机构名称,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任务,并且充分结合各区域特点,做好权利“收放”,分而治之。省级主要负责政策、标准的制定和业务指导、监督及需统筹推动、区域联动等任务的协调。市级明确部门间协作,做好执法人员培训管理工作,将骨干力量充实到基层,将执法重心下移到基层,将经费保障下倾到基层。原执法部门以外的基层公路养护部门、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继续承担公路建造、养护、保畅等服务工作,不再承担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工作。
2.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除了在机构设置方面,还要切实解决执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省级机构应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覆盖所有行政行为、构建完备的行政程序法律体系,使得所有的执法流程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主法治意识逐渐提高的新情况,改变过去一度依赖强制手段的执法方式,广泛推行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多运用说服教育、调节疏导等非强制手段,多提供政策指导、法律援助等技术支持,真正做到执法与服务结合、惩罚与教育并济、打击与保护并重,提高全社会对公路行政执法工作的认可度与满意度。
3.从严队伍管理,完善财政保障机制。目前我们认为,人员身份划转障碍是影响改革进程,决定改革是否彻底的重要因素。行政执法最终由执法人员落实,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执法质量,影响行政执法水平,进而影响执法体制改革的成效。
改革后执法队伍可按照机构、人员编制不突破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市、县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人员编制分别由市、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在省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总量内,根据定编标准核定。对原执交通运输部统一编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的路政、运政执法人员,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并在后期实行岗位绩效管理,只有解决了人员身份和待遇问题,队伍内部公平公正,才能推进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对未聘人员,要本着以人为本、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安置。对未经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人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拓展服务网络、推进体制创新等方式多渠道转岗安置或清退,避免社会矛盾。
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范文3
一、综合行政执法形成的背景与推行现状
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自1997年以来至20__年,全国有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经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20__年8月22日国务院作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__】17号),该决定指出并明确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思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要求。20__年10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从充分认识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试点的基本内容、试点的组织实施四个方面提出了意见。20__年__市政府相继批准了我市渝中区、南岸区、__区、北陪区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实施方案,《__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改革的实施意见》(__府发【20__】96号),即三定方案,将__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更名为__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政府组成部门,专司行政监督处罚职能。至此,管罚分离的行政执法法制格局和综合行政执法的大格局基本形成。
从全市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推行的现实状况来看,已有渝中区、南岸区、__区、北陪区实行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格局,其推行情况亦不尽一致,有的完全没有了管理职能,有的还交叉了部分管理职能,有的是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块牌子一套班子,有的是并列环保局、市政绿化局等多块牌子一套班子,但不论哪种机构设置形式,都基本形成了管罚分离的法制格局。
二、综合行政执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之分析
综合行政执法是提高城市管理法制化水平,构建管理长效机制的一种新型行政执法模式,具备执法主体唯一性、执法体制统一性、执法职能综合性、执法范围灵活性的特点,但该项工作的推行也面临着各种矛盾和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现行法律资源与综合执法实践需要的矛盾
第一,我市试点的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根据“三定”方案(政府规章)明确的授权方式进行执法。政府规章进行授权的方式,适用于行政机构,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根据这样的授权,综合执法队伍只能实施政府规章的规定,无法实施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为由人大授权方式取得执法主体资格的对象,主要是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因此,现行综合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包括其执法内容和程序均受到挑战。
第二,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过于分散,带有不确定性:目前综合执法依据散见于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中,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内容和方式,部分是按照原行政执法体制和主体设定的,所以,一旦相关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综合执法依据也将随之[!]变化,执法体系始终处于不确定的动态之中。
(二)专业执法与综合执法的矛盾
一是有些执法行为往往同时涉及综合执法和专业管理部门,完整统一的执法行为被人为割断,制约了综合执法队伍职责的有效履行。二是专业管理部门囿于无明文规定,缺乏专业的有效指导,综合执法队伍面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执法领域,颇有无从下手之感。 三是有效的沟通机制尚未建立,使得有的地方出现管理和处罚盲区,专业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两不管。
(三)综合执法工作机制不当、责权界限不清的问题
从调研组了解的情况来看,地方性规章对综合行政执法定性不准确,导致这支队伍存在职能职责不清现象,各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责权利也很难划清。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矛盾。
1、管罚分离的法律要求与执法实践中管理和执法脱节的矛盾
综合执法是解决管理权和审批权合二为一、权权不分的一项举措,但执法是管理的形式之一,在实际工作中管理和执法又是不能截然分开的。主要表现在:第一,管罚分离后,各试点区均出现不能及时处理违法行为的现象,管理部门在管理中发现的所有违法行为已无权处罚,综合行政执法局赶赴现场处理的当事人已逃逸,行政执法无法实施,由此造成管理和执法效率低下的后果。第二,执法工作超越不了“事后执法”的属性,前期管理不到位,执法队伍成为“救火队”,后期管理跟不上,执法效果难以保持。第三,有的试点区现在两权分离的深度和广度还极为有限,管理和执法在许多方面处于“剪不断、理还乱”的状态,部门之间相互监督的机制尚未建立,导致管理和执法形不成合力。
2、综合执法与街镇管理的矛盾
首先,街镇作为第三层面的基层组织,存在着两面性:一方面,面对量大面广的社区、村社综合管理任务,承担大量区政府下
达的经济、社会等各项硬指标,其工作是需要有一支“拉得出、能办事”的队伍;另一方面,大部分街镇尚未真正从长期形成的经济利益关系网中摆脱出来,还无法真正站在管理和服务的角度对执法活动履行管理职责。其次,面对权力上收、任务下放的综合执法格局,必然要求综合执法机构与管理部门加强联系与沟通,必然要求综合执法机构熟知各项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否则就不能切实履行综合执法的职能,但实际工作中,由于上述必然要求之要素在客观体制和综合执法机构主观素养方面的双重缺失,使得条、块管理与执法的界限不明、责权不清。
第三,权责分离现象严重,“三定”方案明确授权执法主体和执法权力属于综合执法机构,而工作责任则延伸到了只有管理职能的街镇和相关部门,出现了街镇执法越位和执法不安的现象和心理,致使执法局综合执法编制和经费投入不到位,不仅使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均提出工作异议,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存在政府不依法行政的隐患,如若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政府将处于不利与不法的地位。调研中我们了解到:街镇普遍认为综合执法局指导不力,人力不足,自己冒充执法主体冲锋陷阵,其不合法履职的隐患令人担忧,希望尽早取得合法执法主体资格,扭转条块管理和综合执法不尽协调的工作局面。
(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不顺的问题
一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没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此,每一个试点的综合行政执法局无一例外深感困惑,同时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也缺位,不论从法律规范角度还是行政管理角度都有先天不足,部门设立的缺位,法律规定的缺失。
二是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职能名不副实。综合行政执法确切的表述应该是城市综合行政执法,是与城市管理相配套的行政执法,即关于市政环卫、环保、园林、绿化等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职能超出或职能不足都是不恰当的。而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能超出(管罚不分)和职能不足(未能统领城市执法)的现象尤为突出,综合行政执法未真正实现其综合执法的目的。
三是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本职任务受到较为严重的冲击。“三定”方案以“7+1”规定了综合执法的职能、职责和工作对象,各试点综合执法区均反映执法局半成左右的时间和精力都在完成+1的任务,此项工作严重冲淡了其原本的7项综合行政执法任务。
三、对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与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管理审批权与监督权处罚权分离,是按照行政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要求,规范行政部门政务行为的重要举措。该工作格局有利于在相关的行政权之间保持一定的制约关系,防止行政权力的过量裁量;有利于行政执法队伍规范执法行为,防止执法权力部门利益化;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部门工作效率,防止相互推诿扯皮现象发生。因此,应扩大试点范围,巩固试点工作的成果,深化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
(一)理顺体制
严格使权力主体、监督执法主体相分离,从体制上形成一种行政处罚职能相对集中、执法机构相对独立、权力主体相互制约的格局。
1、成立__市综合行政执法管理机构。可以成立业务全面的大部委形式工作机构,通过机构设置整合综合行政执法资源,解决一些专业执法问题,彰显综合行政执法的威严,同时让行政相对人多一条合法的行政复议救济渠道。
2、努力探索综合行政执法规范高效的工作体制。现在__的试点区中,南岸区市政环卫和综合执法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做法,在未实现“大综合”情况下,其权宜之法显得较为合理,既满足了管罚分离的法制要求,又能较灵活地处理管理与执法相脱节的矛盾,能一定程度避免多头管理执法难到位、多头管理不便执法的现象发生。
3、明确综合执法的功能定位。要对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功能进行科学定位,综合执法不能越俎代庖。“三定”方案中明确给执法局的“7+1”项职能,对“+1”职能中任务过于繁重应当引起重视,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做好疏导工作,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少用甚至不用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围堵”,适当调整其该项职能,应“本位”而非“越位”。
(二)转换机制
要解决管罚分离法制要求与管理和执法脱节的矛盾,要解决综合执法与街镇管理的矛盾,我们首先应当认识到:审批、许可等管理权与处罚执法权的分离,不是行政权力的简单加减,而是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制衡;综合执法与街镇管理同是行政行为,是同一行为的不同阶段。其次,就综合执法的整体状况而言,合理分配管理和执法的功效、合理区分条块管理的职能重点,我们可着眼既发挥综合执法的协调性、综合性和全局性特点,又发挥行业管理的技术优势,依托街镇管理的人财优势,建立一个高效协调、运转和谐的衔接机制。一是建立综合执法与行业管理之间科学、有效的沟通运作机制;二是探索街镇管理与综合执法之间既联系又独立的运作机制;三是建立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长效管理机制,疏与堵是城市管理的两种手段,两者不能偏废;四是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评估机制、监督机制和反馈机制;五是建立执法队员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的人才流动机制。
就我区实际情况,可形成各街道、相关部门和管理处相对工作独立性和自,又可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度集中的工作局面,有利于实现“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工作机制,有利于广泛调动各方面城市管理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法制保障
执法的有效性是基于执法的合法性,加快调整完善授权方式、组织开展前瞻性的立法研究都是不可或缺的内容。要以确立综合执法队伍的法律地位为核心,以取得强有力的综合执法手段为抓手,以清理修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为配套,建立一套较为科学可行的综合执法法制保障机制。(1)由市人大制定城管综合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确立综合执法队伍的法律地位、执法手段和执法程序等。(2)对现有的涉及市容市貌的有关专业执法依据进行整体清理,并按照责权利的统一要求进行完善,为构建专业管理相对集中、综合管理重心下移的工作机制,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实现高效综合行政执法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现行法律法规与综合执法实践需要的矛盾,专业执法与综合执法的矛盾亦便随之消弭。
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范文4
整合资源:从“责大权小”到“权责一致”
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身处社会矛盾纠纷最前沿,常常遭遇各种各样的执法难题,承担着极为繁重的执法责任。但与此不相适应的是,长期以来街道执法队伍可供利用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执法资源明显不足,面对一些违法现象时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难度极大,无奈之下只能将矛盾逐级“上交”,不利于基层矛盾的及时有效化解。
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建邺区在各个街道组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现执法重心下沉,让多方执法资源在街道层面有效整合,实现从“责大权小”到“权责一致”的转变。一是建立有力领导体制。各街道书记担任政委、街道主任担任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分管副主任担任常务副大队长,相关副主任担任副大队长,街道执法资源统筹管理能力大幅提高。二是充实一线执法力量。区级执法部门以选派执法人员常驻街道和专设执法联络员的方式下沉街道执法一线,特别是明确派驻人员是综合执法大队队员,服从街道统一领导,由街道实施集中管理和工作绩效考核。与此同时,各街道充分整合安监、物业、综治等科室,纳入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从而有效缓解街道执法力量薄弱问题。三是增强执法工作保障。区政府从工作经费、执法装备、人员力量上优先向街道倾斜,确保综合执法效能。各个街道均实现了集中办公,均增配了综合执法车辆。部分街道已建立数字化监控平台并尝试开展4G移动执法。同时,积极协调市政府法制办为部分执法队员颁发了首批综合执法证件。
优化机制:从“多头执法”到“组团执法”
长期以来,由于城市管理体制中存在部门职责交叉、责任不清、涵盖不全等缺陷,基层执法既有交叉重复又有管理“真空”,甚至滋生选择性执法、争权诿责等现象,导致群众的诉求难以得到快速处理,相应的执法责任更是难以落实。从街道实际看,以前街道只有城管中队,只能进行清理占道经营之类简单的“单项职能”,居民发现餐饮油烟扰民、不具经营资格、卫生条件不良等问题,街道要请相关部门前来处理,协调不畅还可能出现“踢皮球”现象,执法效率不佳。
各个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成立,在优化执法协调机制方面发挥出巨大作用。一方面,构建执法协调体制,改变“多头执法”问题。城管、环保、药监、工商4个部门选派精干执法人员常驻街道开展日常综合执法,住建、卫生、人社、安监、质监、文化、教育、消防等10个部门明确固定的执法联络员,随时根据需要参与联合执法。这种“组团执法”的方式,使部门之间的协调更加顺畅,有效弥合执法衔接缝隙。另一方面,扩展街道执法权限,打破“条块分割”格局。区部门通过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下放权力或委托执法的方式,使街道的执法项目和执法权限大幅扩展,现有派驻执法事项152项、联系执法事项60项,另有联合执法事项33项。街道的“增权”,让区级部门“条上执法”和街道“块上执法”相互融合,改变了“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的执法痼疾,大大提高了基层执法效率。
规范权力:从“单一约束”到“立体监控”
近些年,尽管行政执法呈逐步规范化、法治化的总体趋势,但全国不少地区依然存在违法或不合理现象,有的案件甚至演变成为舆论热点,在全国范围内掀起轩然大波,不仅在局部地区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而且也有损执法人员的整体形象,造成“污名化”困境。毋庸置疑,执法权力得不到有效规范,乱执法、粗暴执法、执法寻租、贪赃枉法就难以禁绝。
建邺区把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制改革作为规范执法权力的重要契机和核心内容,运用多种手段构筑立体的执法监督控制体系,确保执法权力在法治轨道内运行。一是梳理执法权力清单,划定权力行使边界。区级部门制定下放和委托权力事项目录,各街道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权力清单,并明确各种权力的类型、方式、程序等,方便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权力行使。二是健全综合执法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区级部门制定《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暂行规定》、《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手册》等,街道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制度》、《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职责》、《南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案流程》等相关制度规定,覆盖执法各个主要环节。三是强化信息技术运用,实现执法流程公开透明。开发行政执法数字化管理平台,建立执法监控指挥室,对执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实时指导,不定时检查执法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同时,落实专人对执法大队的工作痕迹、执法过程进行收集整理,完善基础台账,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登记归档,确保执法全过程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回应诉求:从“临时突击”到“常态管理”
城市管理具有动态性、复杂性、综合性等基本特点,客观上要求执法活动的常态化、长效化。但长期以来,由于执法力量、协调不畅等因素限制,基层习惯于多部门联合开展的突击性检查、运动式执法。这种方式只能取得短期效应,不仅难以从根本上清除“脏、乱、差”等城市治理顽疾,而且容易招致人民群众的非议和反感。
在街道成立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有助于从根本上告别“临时突击”的诸多弊端,使多部门联合执法成为“常态管理”。首先,及时处理违法行为。街道综合执法大队每日召集各派驻部门和联络部门对辖区环境进行巡查和整治,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群众的执法诉求,成功解决一批多年想解决而未能解决的“老大难”问题,执法效率大大提升。其次,突出重点领域执法。结合“12345”工单、媒体曝光、居民投诉等难点热点问题,重点在市容环卫、城市绿化、市政、渣土、城市规划、违章搭建、油烟扰民、环境保护、餐饮服务等领域推进综合执法。再次,分析研判难点热点。各个街道建立联合执法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探讨完善联合执法方式。据部分街道统计,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以来,居民投诉率同比下降了30%,12345重复投诉工单量下降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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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范文5
(一)依托“三驾马车”综合执法。根据部门“三定”方案,现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涉及天桥区城市管理局、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1.天桥区城市管理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其合署,设5个职能科室,机关行政编制11名。
2.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与天桥区城市管理局合署,设3个职能科室,机关行政编制8名。
3.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为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属财政拨款副处级事业单位,设2个职能科室及11个执法中队,事业编制148名。
(二)实有在编人员情况。截至2013年底,天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实有人员178人。按照年龄构成(平均年龄40岁):30岁以下2人,31-35岁38人,35岁以下40人,36-40岁54人,41-45岁41人,46-50岁20人,51-55岁19人,56岁以上4人。按照身份及进入渠道构成:公务员16人,干部116人(其中:干部65人,学生干部47人,录用干部1人,聘用干部3人),其他44人,工勤人员2人。
(三)执法部门履职情况。以“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中心任务为主线,以区城市重点项目建设和各项整治活动为载体,突出重点,攻克难点,打造亮点,城市容貌不断改观,城市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一是牵头环境综合整治,以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评比活动为契机,对城区道路以及黄河以北两镇多条道路进行综合整治。二是维护城市形象,规范便民服务摊点,严格执法,占道经营整治常抓不懈。三是突出窗口整治,通过开展“黑摩的”整治、强化“黑医托”打击力度,对火车东站、长途汽车站、火车东站进出口和东站广场等进行综合整治。四是整治铁路沿线,把过去的“垃圾角”变成了今天的“景观带”,全面推进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五是努力打造数字化平台监控系统,不断丰富和拓展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外延,实现城市管理无缝隙、无盲点、全覆盖的网格化管理新模式。六是以“创建和谐渣管”为目标,扎实推进渣土管理工作。七是依托“12345”、数字化城管和局指挥中心三个热线平台,协调解决民生热点难点问题。八是在探索城区管理的新途径,天桥区北园地区城市管理“大联勤”工作机制,从机构设置、平台建设、运行模式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并已获得初步成效。
二、综合执法面临的体制问题
(一)人员管理与编制方面的问题。有两个层面:一是区执法局层面。执法局共有行政、事业编制156名,在岗执法人员159人,2012年底全区总人口70.33万人,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中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执法人员的定员数按城市人口的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配备,目前的编制数远低于这个标准。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内设十三个中队,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皆管辖多个城区办事处,其中三中队要管理4个办事处。由于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编制不足,中队数量偏少,目前城管执法进社区工作与日常执法工作仍存在较大矛盾。同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自2009年以来,没有新招录工作人员,参公管理带来人员入口和出口的狭窄。
二是街道办事处层面。天桥区城区10个街道办事处行政编制平均14名,事业编制平均13名,承担区政府派出机关的职责任务,没有单独设置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与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城市综合管理职责不符。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往往需要大量聘用社会人员,队伍稳定性较差,执法效能得不到保障。
(二)内设机构方面的问题。2010年政府机构改革后,区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合署办公,城管局和执法局除了拥有各自独立的专业内设科室以外,办公室(财务科)和组织人事科采取了合署方式。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就其他城区在处理原环卫局和原执法局“融合”方面略有不同,依然处于磨合阶段。
(三)职责方面的问题。一是责权关系不清。市、区、街道三级城管机构的管理职责时有交叉,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责任不清、效率较低的现象。各区是行政范围内城市管理的主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城市管理事务负全责,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通过业务指导、督查考核和协调服务等职能对区级城管部门管辖的部分事务进行参与,容易造成城管内部责权关系的不清。
二是基层权力缺位。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执法权力过于集中和上划,区、街道等基层行政权力不足,执法力量不够,在执法过程中常“心有余而力不足”。事实上,大量的行政违法行为存在于区、街道辖区内。街道作为政府的派出机关,承担大量的城市管理任务,但因法律及体制原因,并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采取委托执法或其他协调执法的方式,在执法过程中容易产生法律责任上的推诿扯皮现象,其权利与义务不对等,长期处于“非法执法”的尴尬境地。
三是监督及考核机制缺乏。现行城管体制中,秉承“管理重心下移,基层为主”的原则,赋予区城管部门足够的行政执法权,同时对街道城管进行业务指导、监督考核。区级城管部门的人、财、物均由城管局管理,这就造成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街道缺少人事权与财政权,区级城管部门对街道城管工作的监督就显得力不从心。在街道层面上,城管中队接受区执法局管理,与街道办关系紧密,可是由于街道层级的行政工作人员一般比较紧张,城管工作常常只能聘用不在编的协管员来使用,对其进行监督考核就变得更加困难。
三、综合执法的有关建议
(一)科学合理配置机构编制资源,加强街道综合执法力量。探索科学配置执法资源,实行“人随事走,费随事转”的制度。一方面调整现有各街道不论辖区情况、工作量差别而同样配置人员的状况,实现对环境复杂、任务繁重的街道在人力资源上重点倾斜,以确定合理的执法工作量为基准按比例配置一线执法人员,合理调整职能部门相关执法人员编制。建议每个办镇派出1个执法中队,将原内设执法中队进行整合,根据工作任务每中队按10至15名核定人员编制。
(二)科学界定综合执法事项。按照“权责一致、重心下移、属地管理、整体运作”和决策权与执行权、审批权与处罚权相分离的原则,科学界定综合执法范围与事项。一是综合执法应以路面执法为中心,对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实行综合执法,对发生在固定场所的违法事项,如非法营业性演出等,应由相关部门负责执法;二是纳入综合执法的事项应是有关部门无专业执法队伍的事项,对已有专业执法队伍的事项,应由相关部门专业执法队伍负责执法,以减少交叉执法和重复执法;三是纳入综合执法的事项要容易操作,容易判断,简易处理,对需要专业检测设备和专业检测人员的违法事项,不纳入综合执法范围,如二次装修、殡葬等事项;四是注重执法权的完整性和内在逻辑性,不能将同一违法行为由多个主体来执法。进一步科学界定综合执法范围和事项,最大限度发挥街道执法队伍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理违法行为的特性。
(三)扩大城管综合执法社会参与度,破解综合执法环境日趋严峻的难题。学习借鉴新加坡小贩中心管理的模式,疏堵结合,在人员居住集中、对环境影响不大的内街小巷、非主要街道、非主要干线、非主要路段,适度允许小商小贩在政府严格监管之下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制定相关制度,明确适度、有限、有序放开小商小贩的时段、区域、路段、经营种类、经营规模、经营方式和经营人员。在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企事业单位设立综合执法信息员和监督员,提高综合执法公众参与度,改善综合执法社会环境。可以引入市场机制,动员企业和社会参与城市管理,实现人民城市人民管理的目标。通过外包,由物业管理公司参与街区管理,动员社会力量解决乱张贴、乱摆乱卖等城市现象。
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范文6
[关键词]交通,行政综合执法, 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6-0183-01
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事业的快速发展,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方面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执法队伍素质不高、人员数量膨胀、结构不尽合理,执法行为还不够规范,执法风纪不够严明,违法执法、粗暴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急需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强化执法人员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服务能力,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全面发展。
一、当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1.1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从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的有关规定来看,虽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不少,但从法律层面进行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只有《行政处罚法》,该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1.2 监督缺乏有效性
当前,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流于形式,我国宪法和组织法都仅作了原则性的法律规定。监察机关的监督作为专门机关监督的一种,受我国当前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影响,专门机关的监督对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作用不明显,有的甚至形同虚设;一些执法监督工作中形式主义严重,一些监督部门热衷于搞运动式的突出检查,追求轰动效应,对责任人缺乏有效的惩处,助长了违法倾向;社会公众的监督缺乏明确的规定,无法为人民群众和社会团体提供切实可行的监督途径、方式和手段;新闻监督未得到规范化和法制化,有时不切实际的报道甚至影响了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整体形象。
1.3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各职能部门之间协调不畅
由于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职能划分的不明确,导致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各职能部门协调不畅,加上与其执法区域之间的矛盾,产生了执法的“空白区域”和“真空地带”。如交委综合执法总队和交警执法上的冲突,市区执法总队和各区县交通局执法上的冲突,执法总队和路政、运政部门执法上的冲突等。于是就会出现有的情况抢着执法,而有的时候又都不执法,这种交叉地带就变成执法的盲区和空白点。
1.4 行政执法权限不清
我国基层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是受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虽然表面上看似分工明确,执法主体单一,但因被委托机关不同,就形成了各被委托机关各司其职、各行其政、多头执法、重复处罚的现象。公路路政、公路运政交叉最为严重,部门之间对权力和利益的争夺越演越烈,职能的人为划分,割裂了交通管理的完整性,没有体现管理的“精简、统一、效能”。
1.5 执法水平低、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明显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求,执法质量不高,成为交通执法一个永远解不开的“结”,每年执法内容合法而因程序不对、文书不符等原因败诉的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举不胜举,成为交通行政执法的“老大难”问题。执法人员法治意识淡薄及法律知识欠缺,如不能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来选择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通常对比较复杂的违法行为做出简单罚款了事等。
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采取的办法及政策
2.1 健全和完善有关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体系
出台更为科学和完善、操作性更强的关于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科学严密的法规体系是搞好交通行政管理的先决条件。为此,应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目的、原则、基本范围、实施程序、备案监督等基本规定。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应及时修改。
2.2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在机构内设置专门的监督机关,实行监督职责问责制,保证监督机构和人员依法进行有效监督;加强和改善人大监督,确保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对行政执法中的重大个案事项,人大进行直接监督,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建立完备、合理的新闻法律制度,扩大新闻舆论监督范围,增强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威性和实效性;利用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对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公开政策信息、组织听证、开通监督热线等等,对于交通行政综合执法中出现的不当行为进行举报。
2.3 协调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内设机构的职能
去除执法空白区域和真空地带,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正是由于交通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沟通不畅,再加上事实上的双重领导关系,导致了执法的空白区域。按照职能和属性以及精简效率原则,重置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能,设想按照一厅一队一中心的模式设置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
2.4 建立完善的综合执法体系
建立完善的交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一是要加强管理,健全各项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交通依法行政。另外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用制度保证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基本稳定和交通行政执法的正常性。二是通过改革内部管理体制,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权责分明、政令畅通、工作规范、统一协调,符合交通行政执法特点的行政综合执法管理部门。
2.5 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提升执法队伍形象
把竞争激励机制引入到交通执法机关的人事管理中,建立公开招录(聘)制度,对现有的执法人员逐一明确岗位,对拟进入执法队伍的人员,确定了岗位任职资格,进行公开竞争考试,择优录用,严把执法人员入口关。对现行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分批分期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思想道德素质、法律素质,逐步建立了一个能够去劣存优、促进交通执法人员素质稳步提高的科学培训考核体制。
三、结束语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应该从不同的角度综合考虑,分析形势,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这些问题有的是思想障碍,有的是实践中遇到的困难,改革过程中既要从思想上予以足够的重视,也要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谨慎从事。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