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范文1

一、城管与城管执法特色

政府怎么管理社会,管理一个现代化的城市?这是过去传统的“万能政府”在走向市场经济、走向利益和权利多元、日益民主化的社会所没有解决的问题。政府总想无所不在地体现它的存在,并且习惯地喜欢把它的意志强加给人民。

(一)城管的产生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即城管执法,起源于1996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它把原来分属于环保、环卫规划、工商等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全部或部分集中于一个机构,即把一些职能部门所拥有的管理权、审批权和处罚权中的处罚权分割出来,以履行城市管理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责,完成对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任务。自2002年以来,一些试点城市都相继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到2005年底,全国已有308座城市(区)设立了城管局[1]。

(二)城管执法特色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施以来,既得到了理论界的支持,也为城市管理及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并得到一定好评。但是,由于我国城管执法起步较晚,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城市队伍建设不够成熟,且缺乏城管执法的经验和方法,城管执法中出现诸多问题,面临着十分严峻的现实困境,城管执法成为城市管理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根据有关部门在一个城市的问卷调查显示,该市市民对城管监察工作满意率只有29.20%。[2]据统计,2007年1~5月份,仅广州市城管执法遭遇各类暴力抗法事件就达320宗,222人受伤。目前,在城管综合执法中,、执法违法、随意收费、任意罚款、、吃拿卡要、作风粗暴、态度蛮横等现象严重,导致市民及社会对城管制法不满,暴力执法和百姓暴力抗法事件频繁发生。

二、城管与小贩的战争

(一)城市肉搏战

近十多年来,自从城管综合执法队成立以来,的报道不断地成为媒体的新闻,城管把现代化过程中的城市变成了新的战场,城管队员与那些在城市边缘生活的小贩进行了一场场肉博战。

(二)城管与小商贩的矛盾关系

从某个方面来讲,城管野蛮执法也是两者矛盾激化的重要原因。最根本是城管执法的对象相当多的人不过是靠小生意来挣点生活费,一旦他们的商品被没收,对城管不算什么,对无证商贩来讲,他们可能损失了几个月,甚至一年的收入。人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行为就会有所失常,对城管就会痛恨,一旦控制不住,就容易爆发。无证摊贩虽然未经政府允许,但也是为老百姓提供服务,依靠劳动所得为生,除了未经法律允许以外,也并没有什么大的过错,却受如此重大的处罚,甚至连生计都可能会发生困难,在这种情况下,矛盾爆发是不可避免的。

(三)化解城管与小商贩矛盾的方法

1.转变城管执法理念。现代城市管理的目标是提高市民的生存、生活质量,当人们的需求与城市管理的其他需求发生矛盾时,“人的需求”应放在第一位,实现“人性化”管理。城市管理既要体现对强者的肯定,又要对弱者进行有效的照顾和关怀,既要满足城市管理秩序的要求,也要满足城市弱势群体的生存需求,体现和谐社会的宽容精神,以人为本,树立市民主体的观念。

2.完善城管执法的相关法规。针对城管执法部门法律地位不明确和在执法过程中缺乏执法依据的现状,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制定出一部专门的有关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的法律,使城管执法部门能够得到城管相对人更大的认同。同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具体的处罚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弹性,避免出现随意收费、任意罚款、的“城管现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3.避免底层群体定型化。现代城市管理已然出现这样一种危险的倾向,即城市规划或管理正在逐步限定或取消城市底层群体的生存空间,其产生的一个严重后果是现代城市管理陷入一个悖论中,即城市规划与管理正成为制造底层群体的工具现代城市管理产生的一个意外后果就是底层群体的定型化。

城市的包容力已经成为现代城市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从美国、法国以及韩国等国对小商贩所采取的治理方式上看,均具有规范且灵活的特点。他们对非法商贩的定义是出售名牌仿制品或是无执照又无身份证的商贩,所采取的处罚形式也只是开罚单或将人带走。中国作为社会转型复杂的后发展国家,面对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隐患应给予充分重视,如何建设具有包容性的现代城市成为政府亟须解决的重要议题。

总之,由于制度法规上的缺陷,以及执法者和被执法者双方文明程度较低等原因,我国的城管执法工作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而在这种困境下产生的现象无疑有碍城管执法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和现代文明城市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政府部门应转变现有的城管执法理念,从为执法对象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以人为本、文明执法,改善政府形象,使城管执法工作得到市民的理解和支持,为城管执法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唯有此,我国的城管执法工作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才能使城市管理走上有序和谐的道路

参考文献:

[1]张玉磊:《我国城管执法的现实困境与对策》,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6月,第3期。

[2]崔北军:《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蚌埠党校学报,2007年,第3期。

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范文2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及对策;原因分析

中图分类号:F29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日益加快的城市化进程冲击着城市管理工作。近年来,为促进城市和谐发展,很多地区积极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改革试点,在不断套索和改革中,有效推进了城市发展。但是,在取得成就的同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执法过程中管罚不明确、暴力执法、执法手段单一、执法方式不科学、执法强制力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城市管理职能的发挥,且阻碍了城市发展,因此,必须以有效措施解决这些问题,以有效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1、管罚不明确

城市管理的内容几乎涵盖城市发展的各个方面,如环保、工商、交通、规划、绿化等,这就要求城管必须行使全面化管理的职能。但是,现阶段执法局集中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其他的行政部门的职责或多或少的被削减,并不进行日常事务管理,这就相应的增加了执法局的日常工作量,而城市管理多而杂的工作,必定会影响到执法效果。如在城市流动摊位和店外店管理中,一般情况下,要求市容和工商齐抓共管,但是,在行政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谁许可,谁管理”,也就是说,这些小商贩仅仅服从于工商管理,而对市容单位却不具有依从性,因此,在工商管理不执行的情况下,小商贩的违规经营行为很难得到遏制。

2、执法强制力弱

执法强制力是保障执法效能的关键条件,但是,在执法工作中,并没有相应的强制手段作保证,这就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如行政相对人不配合执法、机动车乱放、垃圾乱倒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城市市容、市政。由于强制性保障的缺失,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往往不具有强制性,其只有管理而并没有执法的权力,若进行过渡管理,则会出现一些暴力抗法和暴力执法的行为,进而会造成一些不良社会影响,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城管后期管理。

3、执法方式单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城市和谐发展。在人们思想观念开放化的今天,城市管理的方式也应发生多元化的改变,尤其在构建人文城市的环境下,城市管理的方式应当适应于人们的要求,坚持人本管理的原则。但是,现实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式相当单一,仅仅停留在“罚款”管理上,这就不免会使人产生抵触心理;而尤甚的是,一些执法人员将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定位不清,在面对抵抗管理的行为时,会以暴制暴,这就有悖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原则,从而起不到城市管理的目的。

4、执法成效低下

执法成效低下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行政执法是为了促进城市发展,维护人民利益,但是,由于一些主客观的原因,造成此目标很难实现。其一,城市管理的范围较广,且内容较多,这就增加了行政执法的难度,影响了执法成效。其二,在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受到被管理者的言语威胁,甚至是行为威胁,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或是措施,使得人多城管无法正常行使自身职能,不能够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这就影响了执法工作成效。

二、问题原因分析

1、权责定位模糊

执法局的职能范围虽然有一定扩大,但是,从只能效果来看,仍不能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其关键原因在于没有正确定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权责。其一,权职不对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工作范围虽然广泛,但是国家并没有出台专门性的法律法规规定城管执法范围,城市管理工作只是根据地方政府的文件行使部分职能,这就相对降低了执法管理的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城管工作的权力。其二,责任没理清。在相关性法规缺失的情况下,管罚范围、管罚力度并没有全面规定下来,执法局在具备行政执法权力的同时,也将相应的责任揽在自己身上,而面对繁杂的日常管理工作,执法者很难明确自己的实际管理责任。

2、执法法制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缺乏专门而独立的城管法律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性较强,缺乏统一性,如一些地方政府从本地区利益出发,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而受地域保护观念的影响,其中的一些法规与中央制定的法律具有一定冲突性;很多地区仅仅依靠地方性的法规作为执法依据,而没有国家正式法律的支持;一些法律仍旧停留在十几年前,如很多地方仍旧采用1992 年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进行绿化管理,这就与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要求不适应,进而影响了执法效能的发挥。

3、执法模式滞后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定要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模式与现代经济相适应,但是,很多地方仍旧坚持传统的管理模式,从而造成执法效力不高。其主要体现在:管理停留在“见面管理”上,信息滞后,管理被动;政府管理缺位,权责不明,多头管理;管理粗放,常利用运动式、突击式管理;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造成事发后推诿责任。

4、执法人员素质较低

执法的实施的过程,归根结底是执法人员发挥其职能的过程,这就需要执法人员具备强硬的城市管理专业技能,但是,现阶段仍存在违规执法、暴力执法的行为,这集中反映出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较低,其主要体现在:执法专业性缺失,在执法过程中,仅仅认识到自己要执法,而并没有认识到如何执法;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较低,一些城管利用制度漏洞,采用“走后门”的方式进入城管队伍,还有一些城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受不住经济诱惑,往往出现、、暴力执法等行为。

三、解决问题的途径

1、健全城管法制,理清权责

法律法规是实现执法的最权威的保证,国家和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性的法规,以明确城管局的权责范围以及规范城管的行为。其一,健全法制。制定规范城市综合执法的法律,统一全国各地现行的相关规范,实行集中行政处罚权,健全地方法规,将综合执法纳入各行业法律法规之中,为城市管理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制定统一的《城市管理法》,明确执法组织的权责、地位、人员编制、组织管理等,从法律上为综合执法提供保证。其二,明确主体。城市管理的主体有具有城市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和社会群体,因此,在城市管理中,要以立法的方式,确定该行政机关的权责,并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将学校、企业、媒体等社会各方因素吸引到城市管理之中,以有效促进城市和谐发展。

2、更新执法方式,坚持人本管理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城管要改变原来单一的执法方式,从服务民众的角度出发,全面更新观念,转变行为,切实做到服务于城市发展和人民利益。其一,加强沟通。在执法过程中,要以教育和沟通方式为主,向被管理者宣传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在提升意识的基础上,实现民众与城管的协作,创建一个和谐的执法环境,禁止采用强制性的暴力执法行为。其二,设置场所。针对一些无照经营的游商,在适当的地方设置专卖区、解,并规范其经营,这既能实现管理之目的,又保护了民众利益。

3、加强执法监督,提升执法效力

一方面,加强内部监督,设置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执法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根据执法人员的行为表现给予不同层次的奖励或是惩罚,以有效规范执法者行为。另一方面,充分运用网络公共平台、信箱等,调动社会群体参与到执法监督中,并公示典型现象,以此实现城市管理的有效性。

4、提升人员素质,强化执法专业性

一支高素质的城管队伍是实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的关键因素,一方面,要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建设。通过教育、培训、学习等方式,促使执法人员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管理技能、法律法规;实行竞争上岗制,展开公开竞争、择优录用,以此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强心理和素质建设,增强城管的责任心,使城管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执法人员的正义感和抗压能力,保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

结语: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是构建和谐城市的重要保证,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必须改变传统的执法模式,树立人本管理的观念,提升执法人员素质,采用多样性的执法手段来实现执法效能;同时,相关部分要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强化监督,以提升城管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强制力,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而促进城市和谐发展,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马传松.论我国行政执法中的“补锅匠现象”及其治理[J].涪陵师范学院学报,2011(09)

[2]左眉,沙吉会.规范行政权力 完善行政执法——大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调查报告[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07)

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范文3

摘 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发展的王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各种社会矛盾多发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形势则更为复杂。本文就如何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进行论述。

关键词 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 重要性

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需要在加快立法步伐,强化领导法律意识,明确执法主体的从属关系,加快实施行业执法综合管理,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规范执法程序,积极开展建设法规知识的社会普及教育,加强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等方面落实。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强制力弱

执法强制力是保障执法效能的关键条件,但是在执法工作中,并没有相应的强制手段作保证,这就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如行政相对人不配合执法、机动车乱放、垃圾乱倒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城市市容、市政。由于强制性保障的缺失,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往往不具有强制性,其只有管理而并没有执法的权力,若进行过度管理,则会出现一些暴力抗法和暴力执法的行为,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城管后期管理。

(二)执法方式单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城市和谐发展。在人们思想观念开放化的今天,尤其在构建人文城市的环境下,城市管理的方式应当适应于人们的要求,坚持人本管理的原则。但是现实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式相当单一,仅仅停留在“罚款”管理上,这就不免会使人产生抵触心理,从而起不到城市管理的目的。

(三)执法成效低下

执法成效低下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行政执法是为了促进城市发展,维护人民利益,但是由于一些主客观的原因,造成此目标很难实现。其一,城市管理的范围较广,且内容较多,这就增加了行政执法的难度,影响了执法成效。其二,在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受到被管理者的言语威胁,甚至是行为威胁,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或是措施,使得很多城管无法正常行使自身职能,这就影响了执法工作成效。

二、问题原因分析

(一)执法法制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缺乏专门而独立的城管法律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性较强,缺乏统一性,如一些地方政府从本地区利益出发,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而受地域保护观念的影响,其中的一些法规与中央制定的法律具有一定冲突性;很多地区仅仅依靠地方性的法规作为执法依据,而没有国家正式法律的支持;一些法律仍旧停留在十几年前,如很多地方仍旧采用1992 年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进行绿化管理,这就与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要求不适应,进而影响了执法效能的发挥。

(二)执法模式滞后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定要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模式与现代经济相适应,但是,很多地方仍旧坚持传统的管理模式,从而造成执法效力不高。其主要体现在:管理停留在“见面管理”上,信息滞后,管理被动;政府管理缺位,权责不明,多头管理;管理粗放,常利用运动式、突击式管理;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造成事发后推诿责任。

(三)执法人员素质较低

执法实施的过程,归根结底是执法人员发挥其职能的过程,这就需要执法人员具备强硬的城市管理专业技能,但是,现阶段仍存在违规执法、暴力执法的行为,这集中反映出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较低,其主要体现在:执法专业性缺失,在执法过程中,仅仅认识到自己要执法,而并没有认识到如何执法;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较低,一些城管利用制度漏洞,采用“走后门”的方式进入城管队伍,还有一些城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受不住经济诱惑,往往出现、、暴力执法等行为。

三、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更新执法方式,坚持人本管理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城管要改变原来单一的执法方式,从服务民众的角度出发,全面更新观念,转变行为,切实做到服务于城市发展和人民利益。其一,加强沟通。在执法过程中,要以教育和沟通方式为主,向被管理者宣传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在提升意识的基础上,实现民众与城管的协作,禁止采用强制性的暴力执法行为。其二,设置场所。针对一些无照经营的游商,在适当的地方设置专卖区、解,并规范其经营,这既能实现管理之目的,又保护了民众利益。

(二)加强执法监督,提升执法效力

一方面,加强内部监督,设置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执法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根据执法人员的行为表现给予不同层次的奖励或是惩罚,以有效规范执法者行为。另一方面,充分运用网络公共平台、信箱等,调动社会群体参与到执法监督中,并公示典型现象,以此实现城市管理的有效性。

(三)提升人员素质,强化执法专业性

一支高素质的城管队伍是实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的关键因素,一方面,要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建设。通过教育、培训、学习等方式,促使执法人员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管理技能、法律法规;实行竞争上岗制,展开公开竞争、择优录用,以此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强心理和素质建设,增强城管的责任心,使城管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执法人员的正义感和抗压能力,保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

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范文4

一、行政法视野上的“城管”概念

城管起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其将原本分属于不同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全部或者部分集中于一个机构,把工商、环保、城市规划等职能部门原本拥有的审批权、管理权和处罚权分离出来,建立一个新的机构部门及制定相关的制度,让这个新的机构部门来履行城市管理过程中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职责,对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当事人进行行本文由收集整理政处罚,维护城市管理秩序。这个新的部门即为城市管理部门,而“城管”一词便是城市管理部门中完成城市管理处罚工作的工作者的统称。

二、行政法视野下的城管暴力执法

1.城管暴力执法产生的原因。城管暴力执法现象的层出不穷,究其根本,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执法”观念错误。城管执法部门的人员招收门槛较低,不进行考核,人员管理没有纪律性和制度性,加上地方城市管理部门结构简单,其内部工作主要依靠工作人员的自我认识进行。对城管执法人员没有合理的岗位培训和正确的理念指导,导致他们对工作认识不足,把对处罚权的行使扩大成任意进行惩处的权力,忽略了执法的“法”而过于强调“执”,将在执行处罚权的过程中遇到阻碍时使用暴力也当做是执行处罚权的范畴而将自身权力扩大化,忽略了对法律的遵守。二是城管执法目标考核制度不明确。许多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效率,给城管部门下硬性指标,使其为了完成指标而采取一些非常手段。除此之外,城管部门的工资福利、事业经费很多都没有保障,他们将罚款收入当做单位收入来看,这就使得对利益的追求被带入行政执法当中,从而导致违规操作,如增设罚款项目,提高罚款数额等。三是对城管执法权的监督约束力不够。城管执法只有《行政处罚法》中的些许规定,涉及内容只有处罚权,而缺乏其他内容。只规定了权力的行使却没有规定义务的承担,甚至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城管执法权进行约束,使得城管在进行执法的过程中即使损害了百姓的合法利益,也没有法律法规能对其进行惩处和追究。没有监督和约束必然导致权力的异化,加上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本身的自律性不强,这使得暴力执法现象屡见不鲜,不能得到有效遏制。

2.城管是否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执法者身份。行政法意义上的执法者身份即行政主体身份,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担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根据行政职权的产生方式,可以分为职权行政主体(非授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城管是不是职权行政主体?《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只说明行政处罚

权是根据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由某个行政机关集中行使的权利,宣布了具有合法性的是集中处罚权,并没有赋予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合法的主体身份。主体的合法存在与是否可以行使某种权力是两个问题。行政机关成立和存在是否合法,是行政组织法范畴的问题;而机构的设立需要遵守组织法的规定,没有严格按照组织法的要求进行报批和备案的机构的存在不具合法性。现实中,很多地方的城管设立都没有通过立法程序,只有一些大型城市设立了作为行政机关的城管行政执法局,很多中小型城市只设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属于受委托执法的事业单位。因此,城管不是职权行政主体。由此可知,城管目前并不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执法者身份。

三、针对上面的问题可行的解决途径

1.城管主体资格的合法化。介于城市管理部门在行政法上的主体身份不明确的现状,当务之急是要通过修改现有行政法律法规或者尽快制定出一部新的专门的有关城市管理执法的法律的方式,对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主体身份进行肯定,使城管能够得到执法相对人更大的认同,赋予城管行政法主体身份,使其更少的受到地方政府的制约,解决城管所面临的身份不明确和福利待遇不明晰的状况,消除其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同时使其在与其他部门协调的过程中能有足够的权威和独立性,解决其合法性不足的问题。

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范文5

关键词:城管 暴力执法 行政处罚

城管这一职业是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而产生的,基于社会管理职能的需要而出现的重要行政机关。城管执法的出现对于维护城市秩序、保护人们的利益具有重大的作用。同时,由于城管与人民息息相关的工作地位,不可避免的出现各种问题。

一.城管和城管执法

(一)城管

城管是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的国家行政机关,隶属于地方政府。它与传统意义上的其他执法主体存在的重大区别在于它更加充分的体现为综合执法。综合执法对于城管工作人员的要求较高,赋予的社会责任也更加沉重。城管综合执法的产生,一方面体现了 我国地方政府行政机构改革的探索与创新,另一方面也传达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各种社会问题需要政府机关及时通过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城管执法的历史沿革

1、产生阶段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其中规定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同一和重新配置行政处罚权、改变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主体和职权配置。该法颁布之后,国务院批准北京市宣武区作为开展城市综合执法管理的首个试点,标志着城管执法这一新型国家行政机关在我国的确立,是我国行政机构改革的巨大创新。

2、发展阶段

伴随北京宣武区作为城管执法试点工作的成功运行之后,迅速在全国各大省市推广和宣传,各地区积极向国务院申请建立城管这一职能机构。在此阶段,国务院先后批准了北京、天津、河北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14个设区单位。截止到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区均有设立城管。

3、强化阶段

2002年8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授权各地区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给以地区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该决定的对于全国有效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同时对于完善我国城管综合执法的行为具有强有力的监督作用。该决定是我国城管工作迈向现代化、专业化和持久化的重要根基,是力保城管工作正常实施的法律保障。

(三)城管执法出现的困境

我国城管工作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系统的管理化体制,同时配备了一支专业化、知识化的工作队伍。但是,城管工作与民为伴、与民为邻,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各种发展障碍。我国处于发展中国家的行列,市场经济还不完善,各种社会事业处在发展时期,相关社会保障工作难以及时有效实施。因此,在执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以下相关困境:

1、暴力执法

在执法过程中,面对城管治理游商及查扣商品,无证经营和非法经营者容易形成逃避相关处罚的心理,进而采取逃跑等免责行为。城管执法人员不是通过合理和合法的手段来实施相关法律职能,而是通过采取超越法律权限的暴力行为侵害人民的权益,给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损失带来重大损害。由暴力执法所衍生出来的暴力抗法构成了城管综合执法的恶性循环,同时也给政府形象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2、钓鱼执法

所谓钓鱼执法,其实是和正当防卫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赋予了城管工作人员相关的社会管理权力,某些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的过程中,违法利用手中的权力,引诱和诱惑合法公民犯罪,进而对其所犯的行为予以勒索要价,以公谋私。这种行为不仅触犯了国家法律规定,而且大大损害了人民的利益。

二.我国城管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人员参差不齐

新的社会发展时期要求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具有更高的职业素质和更健全的道德修养。我国城管的执法人员培养体系还不够健全和完善,执法队伍建设构成复杂。很大部分执法人员在上岗之前并没有接受相关的系统的法律课程和岗位基本素质学习。他们对于自己的工作职能存在有很大的主观判断性,无法从严格的法律框架和传统的社会道德体系下来实施法律所赋予他们的职能。由于执法人员的非法作为,给党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害,降低了人民对党和国家的信心,玷污了"以人为本"的政府形象。

(二)体制障碍

相比于政府其他行政部门而言,城管部门的管理体制相对薄弱,截止目前,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模式。城管综合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很大的自由性。城管行使职能的权限和行使程序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给执法人员留了法律空隙,也正是这么多得法律空隙造成了时下城管不受人们待见的根本原因。就目前城管执法效果而言,到底城管该管什么,怎么管,至今在国家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来解答。有些部门甚至认为"城市管理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都把难以解决的问题交给城管去解决,无形中增加了城管工作的难度。过重的工作负担造成了城管执法事倍功半,降低了城管设立的原始效用。

(三)执法难度大

城管面对的工作对象是广大公民,尤其是外来城市流动人口。大量的外来人员充斥在城市的大街小巷,各种小摊小贩拥挤在狭窄的街道。加上这些外来人口容易形成团体,营造集体经营之势,给城管的管理造成了巨大的困难。城管在管理这些没有经营执照的小商贩容易碰到集体抗法的现象,给调查取证和现场制止营造了不可能的机会。另一方面,由于城管所受理的问题都是鸡毛蒜皮的小事,很难上诉到法院去解决,只能给以该违法行为以小惩,达不到抑制的目的。

三.解决我国城管执法困境的主要手段

(一) 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法律机制

我国城管建设起步晚,发展速度较为缓慢。在城管的执法过程中,容易受到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尴尬局面。必须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填补城管执法的法律空白,遏制寻觅法律空隙的不良行为。因此,我国需要及时推出一部具有明确的法律,有效保障行为当事人和城管工作人员的权益,压缩城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避免出现随意收费、任意罚款的城管现象,提高城管的执法水平。

在推进法律建设的同时,还要依法强调法律执行程序的行为。城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照法律相关规定,准确无误的执行相关职能。在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时,做到行为当事人能够相互充分的理解,在宽松和谐的执法背景下做出处罚行为,减少城管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减少相互间的摩擦,为和谐社会的构建营造有序的程序环境。

(二)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

暴力执法或钓鱼执法等很多违法的执法行为都是由于城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法律素质缺失所造成的,对党和人民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我们要不断加强城管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和锻炼,提高业务素质水平,同时还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的建设,增加工作人员对人们的社会认同感。要在工作和学习过程中,把工作人员的"官本位"思想过渡到"民本位"的根基上来,从根本上促使城管工作人员都能够尽心尽力的为人民服务。

(三)完善问责机制

完善问责机制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加强对城管工作的监督,传统意义上的监督来自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社会监督一直没有能够得到政府的重点关注。人民才是社会的发展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国家政府必须把人民的地位提升到更高的境地,通过让人们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来促进政府效率的提高,是建设学习型政府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何永珍. 对我国城市管理执法的几点思考[J].中外企业家.2010年第一期

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范文6

“乱摆卖”现象剖析

(一)“乱摆卖”特征剖析

通常来说,“乱摆卖”主要指未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许可)擅自占用道路(马路)、露天广场、小区等公共场所(地方)摆卖东西的经营行为,是政府对街头无证经营现象的统称。老百姓则称之为“摆地摊”或“走鬼”等。自1992年全国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以来,“乱摆卖”正日益成为各地城市管理工作上水平、上档次面临的顽疾。

1、“乱摆卖”的类型划分

2、乱摆卖的发展特点

全天候摆卖

一般地讲,从早上5点多开始,就有小贩开始摆卖肉、禽、鱼、菜等农产品;进入上午、中午到下午多种小贩陆续上街摆卖;一般摆卖生果的小贩晚至傍晚九点左右收摊,但此时烧烤档开始占道摆卖,一直摆至凌晨五点钟收摊。

全方位摆卖

只要执法一放松,乱摆卖者什么地方都摆,从繁华的闹市区、大马路到较为安静的居民小区,城中村均可见到乱摆卖的身影。

流动性强

乱摆卖的又一特点是流动性十分大,城管执法打击东边,他们会在西边出现,打击西边会跑到东边,一般不固定在一个地方摆卖,哪里打击不够严厉就到哪里去摆卖。

参与人群分布广泛

从10多岁小孩到高龄老人;从文盲到大学本科;从汉族到各少数民族;从本地到外省市;“乱摆卖”的人员无论年龄、学历、民族或户籍,分布十分广泛。

由个体向团伙化发展

为抵制城管的执法,乱摆卖已由过去个体单枪匹马摆卖逐渐向团伙化方向发展,该团伙组织严密、分工细致,有负责进货的、有负责摆卖的、有负责与执法者对抗的等等。

(二)“乱摆卖”的成因

“乱摆卖”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现象,由来以久。各个时代各有其不同的成因。自古以来,“乱摆卖”作为一种销售方式一直没有停止过。比如,早在我国宋朝,“乱摆卖”就已存在。据资料记载,在宋朝称“乱摆卖”为“侵街”,宋法规定凡人“侵街”要处罚“杖打七十大板”,如此严厉的处罚在当时也未能根除“乱摆卖”(《清明上河图》中所描绘的情景很好地佐证了这点)。就在我国建国后的时期,在把商品经济视为资本主义尾巴进行严格批判的当年,“乱摆卖”也未曾消失过。今天,在法制十分健全,人口素质相对较高,封闭性管理较好,处罚同样严厉的香港,“乱摆卖”一样时有发生。

从我们城市身处的现实环境看,一方面不断有新的乡村人口流进城市以“乱摆卖”为生;另一方面城市本身总会有些市民因失业或因经营失利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从而选择这一谋生道路。这说明了“乱摆卖”作为一种长期存在的社会经济现象难以从根本上消除,我们对此不能“掩耳盗铃”,更不能有根除“乱摆卖”的“乌托邦”幻想。

当前城市“乱摆卖”的产生根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居民消费

一方面,城市商贸流通的规划布局不尽合理,居民社区建设与商业配套相脱节,部分居民点周边的商业环境长期处于欠发达状态;

另一方面,城市的商贸业发展贪大求新,各类中心、广场比肩而立,面貌雷同,商业环境的多样化和多层次化明显不足,忽视了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路边的小商品、副食品等摆卖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居民对于基本生活的消费需求,从而获得了市场空间。部分居民贪图便宜的心理更进一步促成了“乱摆卖”市场的形成。

2、谋生需求

“乱摆卖”由于本钱小、没有技能门槛甚至可以逃避税费,成为不少离乡进城谋生的农民不多的生计选择;同时部分因失业下岗、经营失利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城市居民也把它作为一种过渡选择。

3、谋取暴利

这种“乱摆卖”呈现出组织化、规模化的特点;此类乱摆卖的目的不再是单纯的养家糊口谋生,而是带有明显的暴利企图。这是当前城市“乱摆卖”中较为突出的现象,也是“乱摆卖”屡禁不止的重要根源之一。

4、季节性农产品销售

一些农村的瓜农、果农季节性地进城摆卖农产品。比如不少地方有农民进城卖西瓜,新疆维吾尔族在葡萄等水果成熟季节到全国各地叫卖葡萄干等等。

5、其他

如创业尝试,作为第二种职业增加收入等。

“乱摆卖”的治理意义

(一)与“乱摆卖”直接相关的城市治理表层问题

占道烧烤等摆卖行为造成了严重的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问题;

在狭小热闹的市区占道摆卖造成的交通拥塞、极易导致交通肇事等事件;

围绕居民小区,或社区内的乱摆卖侵扰了居民正常的生活环境;

逃避工商税务部门管理,逃避工商、税务等各项税费的行为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伪劣、侵权和短斤少两等侵害消费者权益;

(二)“乱摆卖”映射出的城市治理深层问题

“乱摆卖”从表象看,只是路边无证摊贩的杂乱无章的摆卖行径。但是,从城市治理的角度看,“乱摆卖”的出现真实地映射出城市发展和城市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错综复杂的深层问题。

1、城市二元结构带来的治理盲区

近年来,随着各地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城市与村落相互包裹的现象日益突出,城市二元治理结构导致的许多管理问题日益浮现,也为大部分的“乱摆卖”人群的在城市的立足生息提供了适合的空间。对该类人员特别是外来人口的数量和结构变化难以做到有效的监督和调控。

2、城市规划水平局限形成的布局缺憾

长期以来,城市规划建设上未注重以人为本的工作考量,在城市商贸体系和城市交通体系的规划布局上留下了诸多缺憾,存在着相当多的空白,客观上为广大城市居民解决基本的日常生活需求、解决出行购物的便利等设置了障碍。

3、城市商贸业发展取向导致的结构性供给不足

城市商贸业发展普遍存在着贪大求全、追求档次的发展趋势,城市商贸流通保障体系更多地依赖大型卖场和大型供应商,对普通居民的中下层次消费需求考虑不足,在政策上没有对相关业者给予适当的倾斜,客观上造成了对于居民中下层次消费的结构性供给不足。

4、城市行政管理体制的缺陷

城市行政管理体制长期以来在制度设计上缺乏统筹,体现在一些热点、难点或新事物的管理上,各部门在管理界限、管理职责、法律后果上存在的设计漏洞。特别是在处理“乱摆卖”等一系列问题上,“各司其职”演变成了没有制度约束的“各自为政”,处理“乱摆卖”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城管执法部门的“独角戏”。

(三)“乱摆卖”的治理意义

1、“乱摆卖”的治理是城市治理架构的重新梳理和完善

“乱摆卖”是城市治理乱象的一种综合反映,其所涉及的城市治理的深层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缓解,“乱摆卖”的治理只能是停留于阶段性、区域性的短期政绩,长期根治只能是一种主观意愿。因此,治理“乱摆卖”实质是对城市经济社会结构、城市的规划建设、城市行政管理体制等的重新梳理和完善。

2、乱摆卖的治理是营造良好市容环境和市场环境的重要保障

治理“乱摆卖”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市容环境,保障道路通行不受阻碍,保持良好的市容卫生状况。治理“乱摆卖”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将各项商业活动纳入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序管理,确保公平交易、公平竞争的市场营商环境,确保消费者获得基本的权益保障。

城管执法部门在“乱摆卖”治理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权与生存权的矛盾

任由“乱摆卖”自由发展,是任何一座城市都不愿看到,也是任何一座城市所无法承受的。但是,当前我们仍然处于经济的转轨时期,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经济差别显著等现实问题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仍将持续。基于这样的基本国情,在目前处于开放式管理的城市彻底消除“乱摆卖”是难以完全做到的。

从解决一部分城市居民或进城农民的基本生计这一角度看,“乱摆卖”这种灰色经济也的确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我们还无法通过城市再就业计划或新农村建设等措施,相对完善地解决部分城市居民和部分农民的生存、发展需要时,能否剥夺这部分人群的“生存权”就成为执法所必须面对的困境。在一无资金、二无技术、就业渠道有限的现实状况下,从事“乱摆卖”往往成为这部分人群的唯一出路。

这种现状,客观上决定了对“乱摆卖”既要治理,又不能治死。治理“乱摆卖”演变成了“执法权”与“生存权”的矛盾。决定了城管执法部门在治理“乱摆卖”工作上的巨大难度。

有经济学家预测,伴随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到2020年我国还将从农村转出约3亿人口,如此庞大的人群,没有多少资本和技术门槛的摆卖会成为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口的必然选择,“生存权”与“执法权”的矛盾将更加剧烈。

(二)“堵”与“疏”的矛盾

在许多涉及群众利益和城市管理需要相冲突的问题上,经常需要采取堵疏结合的方式,化解矛盾,引导问题向各方共赢的局面转化。但是,对于“乱摆卖”的治理始终难以在“疏导”方面获得突破。

当前,国内很多城市都尝试解禁“乱摆卖”,但实质性的成功解禁几难实现,某些城市的开放部分马路市场或者开放露天集市等“疏导”措施并未从根本上解决“乱摆卖”问题。

为何当前很多城市都无法实施有效的“疏导”措施呢?这是我们的国情决定的。有不少专家、学者没有充分考虑到我们的国情,要学习纽约、巴黎、首尔、东京、尤其是新加坡、香港的疏导经验,提出国内的城市也可设立小贩中心等办法对“乱摆卖”者进行“疏导分流”。事实上,我们且不谈纽约、巴黎、首尔、东京等城市均是世界发达国家的中心城市,也不把新加坡看成一个国家,我们仅把新加坡、香港看成两个城市,根据其发展史,我们可以看到,在当年经济欠发达时期,这两个城市的乱摆卖现象不说成行成市也是屡见不鲜的。现在少了(并不是销声匿迹),一方面是得益于经济发展了,许多乱摆卖者不再需要以街边摆卖为生,只有在此时,有限的摊位才能满足数量有限的乱摆卖者入驻的需要(人口相对稳定,乱摆卖者相对稳定);另一方面,城市治理各项深层次问题(如二元结构、规划建设、商贸建设,行政体制等)已得到逐步完善。相反,当前我国经济欠发达,如果对乱摆卖不加治理限制,乱摆卖者的队伍将是不断增加的,其结果将是任何一座城市都无法承受的;正因为面对庞大的乱摆卖队伍,所以任何一座城市仅靠一些路段有限的时段、有限的档位是无法满足所有乱摆卖者的需求的;事实上,且不谈有限的档位难以满足无限的乱摆卖者的需求,单从乱摆卖者占用公共场所(不管是马路边或者小区空地等其他城市空间),未交任何工商管理费及税费这个事实考虑,对乱摆卖开禁本身就会助长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营商环境的行为的泛滥,对租用固定场所经营商户的经营必然造成较大的冲击。有些人可能建议可向乱摆卖者收取一定的工商管理费、税费以及占用公共场所费。对此,单收工商管理费或者税费,不公平自然没有解决,全额收绝大多数乱摆卖又是不愿接受的。因此,在政策层面,对乱摆卖者开禁是难以实现的。这就是至今很少有哪座城市能公开宣称马路解禁的主要原因。

只能堵无法疏的困境,注定了有限编制的“正规军”面对无限充实有生力量的“游击队”,简单的围堵已经成为一场城管执法部门为之疲于奔命的消耗战。

(三)部分市民消费需求与部分市民投诉治理的矛盾

一方面,“乱摆卖”的出现客观上满足了一部分市民对于低层次消费的需求,许多市民为了就近解决肉、菜、日杂等基本生活供应,许多低收入人口为更节约地规划生活,都可能成为“乱摆卖”的消费群体,部分市民贪图便利,导致了“乱摆卖”与部分市民在利益上的相互呼应,也博得了部分市民的同情。这使得对“乱摆卖”进行城管执法时,部分市民站在“乱摆卖”者一边,认为他们不偷不抢,不应该清理他们,对执法人员的行为不理解、不支持,有些甚至围观起哄,加上一部分乱摆卖家属假扮市民煽风点火,使得执法工作难以有效展开,执法环境相当恶劣。另一方面,部分市民因为生活受到干扰或消费受损等原因又投诉必须坚决取缔“乱摆卖”。(据零点研究咨询集团联合搜狐新闻频道共同的《2007零点中国公众城市宜居指数研究报告》表明,有35.1%的人反对完全取缔“乱摆卖”,同时,又有30.1%的人认为应该取缔“乱摆卖”。)这使得对“乱摆卖”进行城管执法陷入了治与不治的两难境地。

(四)强化执法的管理需求与执法手段软弱的矛盾

随着部分中心城市开始追求国际化、现代化甚至花园城市等更高的建设管理标准,“乱摆卖”现象的存在显得愈加有碍观瞻。政府对于强化城管执法工作的管理需求日益迫切,城管执法部门的工作压力也更加巨大。

然而,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乱摆卖”的治理手段非常有限,唯一的手段是暂扣摆卖的物品,对小贩的身份查验,限制人身自由等权力,城管执法部门均无权行使。因为城市执法强制力的缺失,小贩抢夺被扣物品的事件屡见不鲜,暴力抗法时常发生。如2001年以来深圳市平均每年发生暴力抗法事件200起以上,受伤执法人员累计超过1200人次;广州市荔湾区07年前10个月共发生抗法事件131宗,受伤的城市执法队总共136人。可以说,执法手段的软弱无力正是“乱摆卖”治理呈现反复性,无法有效控制的主要原因之一。

除以上主要问题外,还有当前很多地方的城管执法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

对“乱摆卖”城管执法的建议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在对“乱摆卖”的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注重减少和弱化城管执法人员与“乱摆卖”人员之间的隔阂乃至敌对关系,尽可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

1、执法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刚性执法并不排除执法灵活性的存在。比如住宅小区内部居民自发设立或默许外来商贩形成的零星“乱摆卖”,其环境卫生和道路管理由小区自行承担,在多数居民及小区物业单位无异议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取较为灵活的执法策略。在执法过程中类似的情况并不鲜见,需要通过经验的积累和对管理原则的灵活把握,在执法过程中逐步摸索。与此同时,也要坚决治理那些公共场所市容环境、严重影响城市公共道路通行等乱摆卖行为,确保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

2、执法的高压态势与低调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所谓执法的高压态势,是指不论是从媒体的宣传舆论中,还是现实的执法实践,都要让“乱摆卖”者感到“乱摆卖”并不是一种合法的职业,随时有被处罚的可能,充分体会到暂扣、没收处理带来的实质性损失,不到不得已,不轻易“乱摆卖”。这种高压态势的形成和深化对有效治理“乱摆卖”非常重要。对乱摆卖者实施无形中增加其经营成本,这能有效抑制乱摆卖队伍的壮大。

所谓低调处理,是指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避免采取“赶尽杀绝”的手法,而是先以劝导、训诫和教育为主,给乱摆卖者改正机会。一般不马上实施暂扣处理。只是对屡教不改的“乱摆卖”者才实施暂扣处理。在暂扣物品过程中一般只暂扣摆卖的物品,对于单车等“乱摆卖”者投入成本较高的摆卖工具能不扣尽量不扣,这既起到了处罚的效果,又不至于激化矛盾,引发暴力抗法等各类严重问题。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当前的执法环境使执法工作举步维艰,广大市民对“乱摆卖”的执法不理解,不支持。造成这个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城管执法系统内部的原因(如因受人员编制限制,各市普遍使用协管员协助执法,时常出现协管员在疏于管理的情况下粗暴执法,给城管执法摸黑,对正常规范执法造成了很坏的负面影响),又有有关部门正面宣传报道不足等原因。由于正面宣传工作的缺位,负面宣传的过分(有关城管粗暴甚至暴力执法、小贩如何谋生不易等报道及评论时常在媒体出现),使得城管执法在不少公众心中已不是维护城市洁净环境的执法者,而是“”的匪徒。对“乱摆卖”的城管执法工作形成巨大压力。

城管执法者的确对治理“乱摆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将清理“乱摆卖”作为一项管理城市的内容,仍然需要各部门的共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乱摆卖”的违法性宣传力度,新闻媒体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报道城管执法工作,减少对城管执法个别负面现象爆料式、揭短式的报道,共同营造良好的城管执法工作环境。

(三)突出治理重点

“乱摆卖”正因为其既无法消灭,也不该消灭;所以对“乱摆卖”的治理就不能要求根除“乱摆卖”,仅能提出有效控制“乱摆卖”。因此,明确治理的重点十分重要。概括地讲,“乱摆卖”的控制重点分为“重点控制时间、空间”及“重点控制种类”两大类。

1.重点控制时间、空间

第一,从时间上应分为重点控制时间与一般控制时间;重点控制时间段为早上6:00-9:00,中午11:00-14:00,下午及晚上从17:00-24:00。其余时间段为一般控制时间。

第二,从城市的分布区域上划分,城市中心城区,周边城区的中心区域均应是重点控制地区,其余区域为一般控制区域。

第三,对于重点控制地区来讲,又应将主要道路、主要路段、标志性建筑周边等列为重中之重,其他区域,包括二、三级道路,小区内及城中村等,应是一般控制区域。

在以上重点时段及重点区域,尤其是重点路段等地方,一般不允许存在“乱摆卖”。一般时段及一般控制区域,“乱摆卖”可以零星存在,对于影响城市的大规模“乱摆卖”原则上不允许存在。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重点控制及一般控制仅是城管执法部门在实际执法过程采取的权宜办法,对外不应宣传,只做不说,否则,对“乱摆卖”无法形成“高压态势”。

2.重点控制种类

路边烧烤、臭豆腐等熟食品乱摆卖,这些乱摆卖均为食品安全埋下很大隐患。其中尤其是路边烧烤,一方面,在制作过程中产生大量的油烟,废气,地上残余食品、垃圾等均对环境造成较大的污染。另一方面,有不少路边的烧烤档会靠近居民区,浓烈的油烟加上食客吵杂的叫闹声对居民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干扰。因此,为还城市一个洁净的环境,为使城市居民过上一种安静祥和的生活,必须坚决打击路边烧烤档。

(四)在现阶段优先健全执法力量

1、充实执法队伍

“乱摆卖”发展到今天,其规模、手段与往时相比,早已不可同日而语,受到经费、编制等一系列问题困扰,当前很多地方的城管执法力量已多年来未有较大的增加,不但如此,不少地方又将这本来十分少的执法力量又分离出去,去承接更多的综合执法任务,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执法力量严重不足的现实。在加强队伍建设,加大培训教育力度(尤其是协管员),提高队员的执法水平和执法队伍素质的同时,进一步增加执法人员,使得对“乱摆卖”的执法力量有一个量的提升。

2、引进社会组织协助城市管理

在执法力量无法及时增加的情况下,政府可将乱摆卖清理过程中的“劝导环节”交给社会组织去完成。该社会组织必须是正规注册的企业(如物业管理公司等),他们提供的服务就是协助劝离乱摆卖者。由政府购买他们的服务。此项做法深圳市已在宝安区西乡街道试点成功,现深圳市正在学习推广。

(五)进一步落实执法联动机制

目前城管执法难度大、手段有限、冲突事件时有发生,仅仅依靠城管执法部门现有的执法力量、执法手段难以对“乱摆卖”形成有效震慑。各地纷纷采取城管与公安及其他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并逐步在事件中建立起适合各自地方特点的执法联动机制。

从当前全国各地的执法实践看,凡是公安城管协同机制完善的城市,“乱摆卖”的治理就比较好,凡是公安城管协同机制不完善的城市,暴力抗法就屡屡发生,“乱摆卖”治理就成效甚差。如广州市荔湾区经过多年探索,终于找到了一条“城管公安,无逢对接,联合执法”的新路,成功地解决了长期盘踞在上下九步行街的“乱摆卖”问题。国内如杭州、郑州、南京、成都等城市也有当地的公安与城管联合执法,效果良好。

城管执法联动机制的建立,将城市管理的相关部门有效地联合起来,共同参与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有助于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调配各部门的人力、物力和技术力量,整合执法手段,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局面。真正做到合作执法、各司其职、消除执法障碍。这种做法对于树立执法威信,提高执法实效,保障执法效果,减少暴力抗法等对抗冲突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执法联动机制的落实,是现阶段解决城管执法工作在执法力量、执法手段、执法震慑力等方面局限的有效方式。这一机制的建立必须充分结合本地区在部门设置、职能划分、执法环境、执法目标上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机制的构建和运行模式,确保人员、职责、任务的有效衔接和分配,确保在时间、空间、行动方案等问题上的有效协调,建立起执法联动的长效机制,切实防止交叉执法、职责不清、推卸责任的情况发生。

(六)努力推动城管执法警察化的队伍建设方向

从城管执法工作的长期趋势看,执法联动机制只是现阶段寻求的一种妥协性做法,在机制稳定性和执法策略的持续性方面存在着相当程度的不确定因素,机制运作的松散与紧密往往因时、因人、因部门关系和利益格局而异。必须考虑从执法联动机制逐步向城管执法警察化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