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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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范文1

1.1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力量不足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大量新的环境污染源不断产生,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逐年增多,任务越来越繁重。但是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设备力量和人员力量却明显不能满足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需求。与此同时,由于用以环境执法工作的资金不足,环境执法的装备设施相对落后,导致环保部门很多时候没办法对环境污染进行有效的现场取证,致使一些有力的证据丢失,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环境执法力量薄弱,人员不足,现有的执法人员队伍远远不能适应日益繁重的环境行政执法任务,工作效率极为低下。

1.2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环境保护的执法工作是一项科学且系统的工作,不仅涉及到环境保护和法律方面,也涉及到其他众多领域。想要做好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管理人员要具备基本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能够掌握与之相关的多门学科,能够通过自主学习和研究不断提升自身的总体素质。目前,基层性质单位执法部门的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依旧偏低,难以达到保证执法管理工作的要求。除此之外,有些管理人员自身的道德素质也偏低,在执法过程中容易受到利益的影响,执法不严,对于有些污染环境的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严重破坏了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威严。

1.3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权责不明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基层行政管理采用的是分层次分对象的多部门协调管理的模式,针对不同的对象,由不同的部门具体进行环境保护的管理。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对其所管辖区域内的环境问题进行管理,对于污染严重的问题有责任及时进行处理。针对一些覆盖范围较大的行业,如海洋、公安、土地、矿产、林业、农业和其他基础工程等,要设立相关的部门专门管理其环境问题。但是由于涉及对象太多,相关部门在执法时往往弄不清楚自己管辖的对象,也不知道自己的执法权力有多大,使得执法工作的效率大打折扣。这种情况容易造成各部门权力分散,执法尺度不一,使得环境保护工作一片混乱。

2、环境保护基层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完善的对策及措施

2.1健全环境保护的执法机构

想要健全环境保护的执法机构,首要的就是在各级政府特别是在乡镇一级人民政府中必须设置独立的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赋予其独立的环境保护执法权,按照工作需要拨给足够的执法经费。同时,建立一支专业的环境保护执法专业队伍,采取个人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录用的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禁得起考验。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基本业务培训,定期对其灌输法律意识,推动执法队伍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严厉打击私下给企业污染问题“开绿灯“的行为,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同时,要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和实际演练,切实提高他们在进行环境执法管理时的工作效率。除了对执法人员的要求外,相关部门还要配备好完整的环境监测仪器和分析设备,提高执法人员在监管时现场取证的能力,为环境执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实物证据。

2.2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文

要改善和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就必须尽快修订和完善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环保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一些不合时宜或存在着严重缺陷的法律法规应及时地修改或废除,对存在的环境法律盲点的要尽快加以立法,以填补这方面的空白。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减少原则性规定,来增强环保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大对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处罚标准,以解决污染企业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倒置现象。并赋予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如可以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没收、责令停产等必要的强制措施。

2.3处理好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权力关系

首先要统一环境执法主体,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各个环节中的环保职责和执法责任,把本应属于环保主管部门而又分散于各职能部门的环境执法权尽量集中到环保主管部门。如果针对同一污染问题,出现多个部门进行管理导致执法权力分散时,各个部门之间应通力合作,在各自法律条文规定的范围内各司其职,做好执法工作。

2.4简化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流程

现行的环保法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权责不统一,且有限的行政处罚权也没有必要的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导致执法力度不够,且不能及时有效地达到最初处罚的目的,也不能更好地体现环境保护行政权的威慑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费时又不经济,也难以提高办事效率,并有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了树立环保执法权威,严格环保执法,杜绝环保执法不作为现象,建议增加在环保执法过程中,必要时可采取行政强制手段等方面的条文或内容,真正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保一方环境安全的权力。

3、结束语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范文2

一、2005年主要工作和成效

(一)认识到位,加强对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局党组一班人深刻认识到:实行执法责任制,对于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法律尊严,促进改革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环境保护部门担负着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任。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环保部门的职责,对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保持并发展全县的生态环境优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监测站、监理站负责人为成员的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明确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将行政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并对行政执法实行错案追究制度,使人人有担子、有压力,为公平、公正、准确执法奠定了基础。

(二)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

为了更好地实行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近年来,全面开展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活动。该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规范了县乡(镇)环保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行政行为合法化;环保行政执法人员的学法和法律培训;建立并完善执法工作程序和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完善环保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等。根据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不断完善了各类执法文书和执法档案,对环境管理、行政处罚、排污申报、排污收费、查处等方面的法律文书进行改进,对各类文件、材料和文书进行系统整理、建档,努力做到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为环保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通过规范化建设,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做到了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手续完备、量罚适当,避免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

(三)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连续三年开展了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等一系列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成立了领导小组,规定了查处的重点方面和重点问题,明确了工作步骤和措施。行动采取暗查、夜查、突击检查等方式,我局先后出动执法人员余人次,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从严从快进行了集中查处,并在新闻媒体曝光,有力地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仅今年,此项行动对全县所有企业进行了一次梳理式检查,共出动检查人员人次,检查企事业企业单位家,查处家单位,其中责令限期治理企业家,责令停止违法排污行为企业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上级交办的件起。

二、存在的问题和今后打算

1、执法环境不宽松。少数领导和企业法人仍然存在重经济、轻环保的现象,甚至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的增长速度,从而增加了环保工作的难度。

2、环保经费严重不足。环保人员的工资、办公经费难以保证,所欠外债偿还困难,机关运转仍然困难。

3、环保基础建设不够,特别是环境监测、监察设备缺乏,难以开展正常的常规监测和环境监察工作,应急事故处理更是困难。

4、少数单位不认真执行环保政策,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不执行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和排污收费制度。

5、环保部门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综合决策有待进一步加强。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将从以下三方面努力:一是边学法,边实践、考核、边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二是以环境监察为中心环节,理顺、规范局机关与基层环保执法的程序和责任。三是加强指导。坚持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实行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全面推进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范文3

【关键词】餐饮业环境;污染管理;治理建议

1.餐饮业环境污染目前存在的问题

1.1有关餐饮业环境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

虽然餐饮业的油烟、噪声污染扰民问题已成为城市群众投诉最多的环境问题之一,然而至今为止,关于餐饮业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目前,在执法实践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1998年颁布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来执行,将餐饮业作为建设项目同样对待。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餐饮业依据所处的位置是否处于敏感区来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这对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来说并不难,但对于餐饮业的业主来讲,理解这些条款就不那么直观和简便,即使了解这些规定的业主也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借口,为其违法行为辩解。因此,在现实生活中90%以上的餐饮业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更谈不上环境污染治理配套设施以及竣工验收,由此造成的环境污染扰民现象也就是必然的结果。

1.2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配合机制

在日常执法中我们了解到,餐饮业的业主们普遍认为,他们都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他们认为,既然这些政府部门给他们发了“三证”,就说明政府允许他们营业,他们是合法业主,同时他们也向国家纳税了,为国家做了贡献,现在已经开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却认为他们是违法经营,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他们不能理解,也接受不了。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他们申辩道,在办理“三证”手续的时候并没有哪个部门告知他们要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既然都是政府部门,为什么不能一次性告知他们应该办理的所有手续呢?到今天才知道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受到行政处罚;如果他们早知道的话,就不会违法开这个餐饮店,或者像办理其他手续一样来办理环境保护相关手续了。当然,餐饮店的业主们不知道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不能成为他们不守法的理由,责无旁贷地必须对他们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他们申辩的理由也值得我们反思。在一些地区,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餐饮业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处理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继续对没有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的餐饮店颁发营业执照的现象依然存在。由此反映出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配合机制,因而不能从源头上控制餐饮业的环境污染问题,结果是滞后的环境行政处罚,这就更加剧了餐饮业环境管理的难度和执法成本。

1.3规划不合理导致餐饮店整改处于尴尬局面

虽然许多餐饮店业主都诚恳地请求要给他们整改的机会和时间,但事实上,许多餐饮店建在住宅区或者居民楼的底层,受条件的限制,有些餐饮店根本无法整改。其原因在于,城市在快速发展,而规划则跟不上变化。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房地产开发的热潮,一些老企业的周边,甚至有些企业内部改变用地性质也建起商品房,许多餐饮店就建在商品房的底层。然而,这些商品房在设计和建造的过程中,根本就没有考虑到餐饮店的环境污染问题,没有预留餐饮店的油烟专用通道,这也是目前普遍遇到的尴尬局面。当前,相当大部分的环境投诉热点、难点都是因为规划不合理问题造成的。由于餐饮业与居住区距离过近,噪声、油烟污染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身心健康,群众反映强烈,致使环境污染投诉居多不下。

2.改善餐饮业环境污染的建议

2.1健全和完善有关环境法律法规,从源头控制餐饮业的环境污染

法律法规的制定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需要而不断完善发展的,通过多年的执法实践,我认为有必要将餐饮业从建设项目管理中独立出来,针对餐饮业的特点进行立法,也可以在地方环境立法中先进行尝试,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为国家法律,推广到全国。在环保法律中增加 “经营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项目,经营者应事先予以公开并书面征求周围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然后依次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经营者方可建设营业。”这样的条款,就可以从源头上堵住餐饮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以较小的执法成本取得较大的执法效果,真正做到从源头上控制餐饮业的环境污染问题。

2.2建立行政执法信息网络,形成有效的服务机制

从总体来看,绝大多数企业是希望通过办理合法的手续来守法经营的,餐饮业也不例外。但由于有的餐饮业业主环境意识薄弱,有的缺乏环境法律知识等原因,他们确实走了不少弯路。可喜的是,他们都希望政府部门能给他们一个限期进行整改的机会,并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他们怎样整改。发展经济是我们的第一要务,而企业是经济的细胞,经济发展的主体。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为企业提供服务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现有的管理机制都是纵向的,各管各自的事,企业需要的却是横向的信息。因此,建议以项目为主线和标题,在政府各部门之间建立行政执法信息网络,形成有效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并上网公开各类项目行政审批的相关事宜。

2.3合理规划,建立餐饮集中区

从规划入手是疏堵结合、从源头上防止餐饮业环境污染问题的关键。例如,《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规定: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应当规划和建设餐饮业集中经营区域,允许从事餐饮业的建筑物应当设立餐饮业专用通道。第三十五条明确了禁止新设餐饮业项目的地点:住宅楼;距离住宅楼10米以内的建筑物;未设餐饮业专用烟道的建筑物;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住综合楼;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设立餐饮业的其他地点。这些规定很有实际意义,虽然在执行过程中也有一定的难度,但厦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积极帮助企业选择合理的餐饮业经营场所,不断加强餐饮集中区的建设工作,力争从规划源头上解决问题,现已取得一定的成绩。

2.4与创建绿色社区相结合,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

在现实生活中,餐饮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大多发生在居民区附近,对群众影响很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在受到环境污染损害时要求赔偿”。环境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建议结合普法宣传教育和创建绿色社区活动,充分发挥街道居委会、物业公司等单位的作用,广泛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来宣传和保护大家共有的环境,形成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环境保护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使人民群众能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和学习。公众在参与监督有关餐饮业守法经营的同时,也就保护了大家共同的生活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加大宣传力度,逐步使环境保护的理念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并且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 [科]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范文4

【关键词】生态检察;旅游发展;司法保障

近年来,桂林市检察机关将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服务大局的切入点,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改善生态环境的期待,立足检察职能,坚持“打、防、治”相结合,按照加强生态检察.服务桂林发展思路,不断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在服务和保障桂林旅游绿色发展上展现检察新作为。

一、认真谋划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措施

该院印发了《的工作职能分配》落实各分管领导和科室的任务和责任,明确工作内容,即严厉打击破坏绿色产业发展、滥伐盗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水资源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严格查处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负有监管职责和侦查职责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的立案监督和审判监督加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收集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如灵川县检察院针对漓江上游灵川县河段非法采挖河沙行为猖獗,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这份检察建议引起灵川县领导的高度重视,今年2月底,该县组成联合执法组对河段采砂进行整治,炸毁了非法采砂船只,并下拨400万元修复河道,有效地保护了漓江流域生态。

二、加大惩治和预防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力度

一是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多发性犯罪。认真履行批捕、职能,坚决依法打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环境、危害生态的刑事犯罪,严格把握好证据审查关、事实认定关、法律适用关、定罪量刑关,提升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保持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高压态势。2014年以来,共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14件37人,其中涉嫌滥伐林木罪12件31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件6人;追加逮捕3人、追加4人。二是依法查处生态环境领域中的职务犯罪。依法查办发生在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审批、环境保护监管执法过程中的贪污贿赂、不作为、乱作为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查处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案件,及时介入重大环境责任事故调查,依法查办事故背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犯罪依法立案调查涉及环境生态领域的贪污贿赂职务犯罪9件10人,其中副处级干部3件3人,贪污案件3件4人,贿赂案件6件6人,为桂林市的生态文明建设了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对重大生态环境工程建设的资金拨付、招标投标等关键环节进行介入预防、跟踪监督。全市结合执法办案,向发案单位或主管单位提出检察建议5件,均获得有关部门采纳回函。依托“送法进机关”“职务犯罪预防五进”活动,组织预防干警结合真实案例,深入林业局、环保局、国土局等部门为500多余名机关工作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增强其规范履职、廉洁正派、拒腐防变的理念,筑牢思想和行为防线。借助“举报宣传周”等活动,通过设置咨询台、摆放展板、发放资料等方式,向群众宣讲与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资源方面的法律知识,不断提升群众认识和举报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违法行为的意识和能力。

三、完善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工作机制

一是强化“两法”衔接常态机制。制定并实施《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与环保、林业等8个部门分别召开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座谈会,就如何完善“两法”衔接配合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主题,对案件移送、证据收集、检验鉴定、涉案物品处置等方面的认识分歧和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共享、适时介入、咨询会商等制度,理顺衔接和监督关系,努力形成推动两法衔接常态化的工作机制。三是健全立案监督机制。将检察监督关口前移,对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的整治群众反应强烈、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专项活动,适时派干警介入参与、及时跟进,深入到执法一线,依法监督纠正农业、水利、林业、国土、环保等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问题。同时,督促相关部门对梳理出来的案件线索中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确保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行为得到及时有力查处。如龙胜县作为全国7个森林旅游示范县之一,境内楠木、红豆杉等国家保护的珍贵树木较多,为有效保护县内的古树名木,龙胜县检察院向县林业局发出加大宣传力度,设立珍贵植物保护警示牌和加大执法力度等检察建议。该建议得到林业部门的采纳,对县境内的古树名木进行测量、定位、挂牌和建档跟踪保护,共对3570株古树名木进行了挂牌保护。此外还与当地林农签订管护协议,发放宣传手册3.2万份。

四、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化

一是加强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坚持区别对待、分化处理、教育感化的思路,既严厉打击严重破坏生态资源刑事犯罪,又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坚持从轻从宽处理。二是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破坏生态资源刑事案件。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为群众讲解国家有关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宣传林政资源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鼓励群众举报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群众依法保护生态意识。在宣传形式方面,充分利用法制宣传日、综治宣传月等主题活动,开展法制宣传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单位活动。

参考文献

[1] 杨晓蓉;从“兰州自来水苯污染案”谈公益诉讼中的公民主体[J].法制博览.2016年16期

[2] 王冰;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必要性[J].法制博览.2016年15期

[3] 李汇一;金文哲;城市空间资源配置中的地方政府职能缺位问题研究――以广场噪音引发的矛盾为例[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6年05期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范文5

关键词:违法所得;环境;执法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7-0155-01

辐射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中如《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53条、第57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27条、第30条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52条等都均设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形式,但上述法律法规均未对违法所得如何认定给出解释或是明确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是许多现行法律中的罚种,《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也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但什么是违法所得?如何界定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否需要听证?

1 违法所得的概念

在《行政处罚法释义》中对“没收违法所得”有个解释,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法规,将行为人的违法所获得的财物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项行政处罚措施。只有对那些为谋取非法收入而违反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及组织才可以实行这种处罚。

2 对违法所得的认定

对“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各个行政机关都有自己的把握尺度。目前对“没收违法所得”大致有以下几种认定:违法所得就是非法所得;违法所得是非法所得加上生产加工成本;违法所得包括成本和利润;违法所得包括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违法所得是实施违法行为中收取的费用;违法所得是售出价格和购买价格的差价;违法所得是指从事违法行为的全部实际收入。

个人认为环境执法中,首先考虑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且对国家、社会和消费者或是环境造成危害,如果是则以其全部违法收入作为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是指从事违法行为的全部实际收入,因此,我们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应重点考虑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最终以是否“违法”为原则,来确定“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

3 “没收违法所得”是否需要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尽管听证是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听证并不是所有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它只适用于法定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对“没收违法所得”并没有要求必须适用听证程序。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以及江苏省政府的《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均没有要求“没收违法所得”适用听证程序。

4 “没收违法所得”与登记保存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环保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先行登记保存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2]334号)也规定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规定,对涉案的财物作为证据进行“登记保存”。因此,就可以采用登记保存有效地遏制当事人可能转移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或销毁、灭失证据的行为。

5 存在问题和建议

5.1 缺乏可操作性,取证难度大

例如有某企业未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非法使用放射源用于生产并有违法所得,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53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取证中如何核定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是否超过十万元,不能仅以询问笔录作为依据,应当全面收集与违法所得相关的一切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测记录和现场记录都必须经过查证核实。如查询该单位的财务记录和其他有关证明来认定违法所得,但该取证方法缺乏可操作性。企业往往不配合且不提供有关证明,并且存在进一步采取转移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和销毁证据等手段,这给执法部门增加了取证难度。

5.2 建议

从立法角度明确违法所得的概念、分类、适用范围、包含或扣除事项、计算标准、处罚程序等事项。环保部门应针对违法所得的界定,调查取证、查处方式等提出操作性强且有法有据的指导意见,指导和规范环保执法工作。

参考文献

[1]《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第18号局令[S].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S].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范文6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系统等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推广使用优质清洁车用能源。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城管、市政公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七条在本市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

第八条在本市初次注册或者办理转移、变更登记的机动车,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

第九条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环保标志管理。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

第十条本市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进行污染物排放定期检测。经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发放环保标志;不符合的,不予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营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选择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检测费用。

第十一条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业务的机构应当配备与检测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检测仪器设备,并获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无环保标志的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抽检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检测后,应当明示检测结果。

被抽检机动车的所有人、驾驶人不得拒绝抽检。

第十三条经抽检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同时将该机动车的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予以公告。

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治理,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抽检、复检,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答复。被举报的行为查证属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任义务监督员,协助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

第十五条从事机动车发动机和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治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维修治理企业或者产品。

第十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检测数据、治理情况等信息进行管理,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提供统一数据和信息。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和区域性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及有关数据,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或者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向被抽检人明示抽检结果或者对依法应当处罚而不进行处罚的;

(二)对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业务的机构及其检测行为,不依法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三)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注册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