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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范文1
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行为规范、高效便民、权责统一”要求,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确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为柞水率先突破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要注意把握以下原则: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一合法性原则。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超越或降低行政处罚幅度。不得随意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二过罚相当原则。行政执法中。又要考虑立法宗旨和目的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既要严格依法。做到罚当其所。
三公平、公开原则。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做到同事同罚。经过细化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坚持公平原则。要对外公布,便于群众查询。
三、实施主体
县政府所属具有行政处罚职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四、工作任务
主要做好以下三项工作: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一梳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种类。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梳理出带有自由裁量权的处罚种类,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不同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归并。形成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目录,作为划分行政处罚裁量阶次、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依据。
二细化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各行政执法部门依照职权和行政处罚依据。结合执法实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将每一类具有行政处罚裁量空间的违法行为划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5个阶次。划分阶次要根据不同违法情形对处罚方式的选择作出规定,规定违法行为达到什么程度,具备怎样的情节,对应其相对的处罚阶次。
三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三个方面。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运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且便于制定标准的应当根据已细化的行政处罚阶次列出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标准。
3法律规定行政拘留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制定裁量标准。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对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安排。要结合实际。并于4月11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适用规则。对已经建立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化的处罚条款、完善的处罚程序、建立的规章制度等,结合各自实际。要于9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15日日内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三阶段:总结检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公布施行后。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工作。认真改进工作,年10月15日前将各自的工作总结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适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也是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效力、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举措。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此项工作深入开展。
二健全制度。深入调查研究,保证质量。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要求。广泛征求意见,确保制定基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重大案件公开、行政执法投诉、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相关配套制度,保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顺利实施。
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范文2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制。
成立以主任任组长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委各股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根据工作需要先后召开全委会议,听取各股室执法情况汇报、部署行政执法工作,主任作为第一责任人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认真开展执法检查。
二、依法定责,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确保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我委依照《省工信系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各股室负责人签订行政执法责任状,针对各部门职责,在签订行政执法责任状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和部门责任人的行政权限、范围等执法职能,从完善执法责任制、制度落实等方面对依法行政各项任务进行了全面分解细化,并做了具体的要求,以提高行政效率,规范执法行为。
三、夯实基础,规范行政执法活动。
我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依法行使行政审批权、审查权、检查权和处罚权。自2014年以来,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现象,无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重大问题发生。
四、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切实优化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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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的:合理行使与控制卫生行政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法:加强卫生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的执法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稽查。结果:卫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得到规范,有效预防和控制了负面效应的产生,促进了全市卫生执法水平和质量的不断提高。结论:卫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除了卫生行政机关内部进行规范和监督外,还需要在立法、司法、程序、社会等多方面来实施全方位的规范和监督。
【关键词】卫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控制
1 卫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卫生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卫生行政主体在法律所确定的原则、目的、范围和幅度内,通过自己的主观的合理判断而作出灵活选择的权力。
2 卫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超越自由裁量权限。卫生行政主体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没有在法定的幅度和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
2.2 自由裁量显失公平。由于卫生执法人员的个人工作能力、法律水平、认识水平等自身条件的局限性,以及易受一些不良外部因素的影响,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能发生畸轻畸重的现象。
2.3 自由裁量权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前后不一。一些执法人员从本部门、本地区的局部利益出发,以及从考虑相对人的社会地位、政治背景、经济状况等因素出发,对类似的事实、情节、后果作出不同的处理。
2.4 推诿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消极不作为。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效率原则,如果违反这一原则,或者出于某种不廉洁动机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也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3 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做法
近几年来,本单位高度重视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把合理行使并控制卫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关键,积极探索,努力创新,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成效。
3.1 以培训为基础,加强卫生执法队伍建设:我们始终把打造一支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作为提高卫生执法能力、规范卫生执法行为的重要举措,提出了培养“三全”卫生监督员的目标,即培养政治素质过硬、专业知识全面的“全能型”,胜任各种岗位、具备实践经验的“全职型”,反应快捷灵敏、工作高质高效的“全速型”卫生监督员。
3.1.1 加强政治思想和道德修养的培养教育。我们坚持全所职工每月初的政治学习制度,认真组织政治理论学习教育;各科室(分所)每月也组织相应的学习与讨论;同时不断强化反腐倡廉教育和“八荣八耻”教育,做到把荣辱观教育与日常卫生监督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大力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强烈氛围,教育职工树立公仆意识、责任意识、敬业意识,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3.1.2 加强廉政建设,改进执法作风。我们每年与各科室、分所签订《行风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同时把执法活动置于社会的广泛监督之下,拓宽社会监督渠道,进一步扩大社会承诺范围,推行政务公开,执行公示制度。
3.1.3 强化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围绕培养“三全”卫生监督员的目标,我们每年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分批参加市法制办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班,考核合格者方可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定期邀请省卫生厅、市法制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专家进行授课,适时安排人员参加全国、全省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学术交流以及其他各种类型的函授和业余学习;每月举办卫生监督业务讲座,每年开展执法案卷观摩交流活动;从2004年开始至今,坚持每月编印《扬州卫生监督案例点评》,邀请专家对承办的案例进行分析,为卫生监督员提供了一个学习培训、促进提高的平台。
3.2 以制度为保障,促进卫生行政执法良性运行
3.2.1 建立完善的执法责任制。我们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配套制度,对执法责任范围、职责、权限、目标进行分解,以岗定责,避免出现执法越位、错位、缺位。制定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把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全部纳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3.2.2 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按照市纪委及市法制办的要求,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按岗分权、程序控权、监督制权,深入排查权力风险点,梳理主要职权,确定权力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制定了卫生许可、监督执法等多个环节的工作流程图、岗位职责、风险点及防范措施,梳理行政权力389项,制定规范了所有权力的内部运行流程,修订完善了338项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基准,并通过《扬州日报》等媒体进行公示,向社会作出规范事权承诺,从而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权力规范运行机制。
3.2.3 明确执法流程。制定和完善了《卫生行政处罚流程》、《重大、复杂卫生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合议制度》、《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卷宗评分细则》、《卫生行政许可承诺告知制度》等一系列工作程序、制度和规范,从而规范了受理、立案、调查、控制、处罚审批等各环节的批准和办理权限,全面落实“先取证后裁决”、合议、回避、事先告知等制度,推进了卫生行政执法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3.2.4 深入推行卫生行政执法说明理由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提升卫生执法形象和社会满意度,2008年5月起,我们在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日常监督检查中全面开展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活动,要求将说理活动贯穿于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办理的一般程序处罚案件要全部使用说理式执法文书,对案件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裁量理由等充分说明理由,增强执法办案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2.5 定期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采取随机抽查与各地筛选、报送案卷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办理的卫生行政处罚和许可案卷开展一次评查活动,通过自评、互评、专家评审,评出优秀案卷、合格案卷和不合格案卷予以通报,分析案卷中的亮点和不足,有效地促进全市卫生执法案卷质量的不断提高。
3.3 以稽查为手段,确保自由裁量权正确行使:我们把卫生监督稽查工作作为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手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专项与综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着重稽查卫生执法人员在案件查处、许可审查和日常监督中勤政廉洁、依法行政等情况以及有无显失公平、不作为、乱作为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定期通报稽查情况,并将稽查结果作为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奖惩直接挂钩,实现权责相统一。为严防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杜绝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盲目性,我们对所有一般程序处罚案件实行三级审查:承办科室负责人进行初审,稽查科组织百分制稽查审核评分,报领导审批;重大处罚实行集体研究,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4 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思考
为了预防和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负面效应,必须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有效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以确保其合理运行。
4.1 立法控制: 首先,立法机关在授予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适当,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授予自由裁量权,哪些情况应当授予羁束自由裁量权,要慎重考虑。其次,立法中必须明确授予自由裁量权的目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再次,必须明确规定只有法律有权授予自由裁量权。
4.2 程序控制:我国至今尚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但从分散在行政法律规范的一些规定中,可以归纳出自由裁量权行使时应该恪守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表明身份、告知权利、说明理由、给予陈述申辩机会、听证、书面下达决定等等。要严格执行这些程序规则,督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公正、合理行使。
4.3 司法控制:司法是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最有效的一种手段。但是行政行为合法审查原则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应当改变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凡是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都应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而更好地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4.4 健全执法监督体系:监督主体不仅有党、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还有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组织和公民,要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对已有的行政复议、、行政监察等法定监督方式还应当根据需要继续补充、完善。同时,要对的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并加强对监督有功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4.5 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的内部控制
4.5.1 权力公开。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把所有执法依据、程序、标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向社会公开,提高公开度和透明度。同时大力推行“开门审案”,积极探索全程说理式执法模式,接受群众监督,建立权责明晰、程序严密、运行公开、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有效推动行政权力依法行使、阳光操作、透明运行。
4.5.2 责任追究。在科学合理的前提下,将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内部各个机构和人员,再通过经常性的考核,监督其权力行使,评估其执法效率和水平,并以责任追究为突破口,解决权力制约问题。
4.5.3 提高卫生执法人员素质。一方面执法人员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学习,提高自身修养素质;另一方面,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同时进一步完善考核奖惩制度,严肃纪律,强化监督,使得队伍廉正而富有效率。
4.5.4 建立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为防止不一致的自由裁量,可通过行政法规、规章或其它形式明确一个大致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 在一定范围和程度内统一自由裁量的方式和内容,使自由裁量权受到限制。卫生行政机关也应通过自身搜集、总结、归类、汇编,形成一定范围的内部自由裁量运行规则。
4.5.5 强化权力内控。梳理主要职权,绘制行政权力内部流程图,确定岗位职责、风险点及防范措施。进一步合理划分工作职能,使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对独立行使,建立健全权力规范运行机制。特别要注意完善各项内部程序,认真落实合议、审批、评查、备案制度,强化对权力运行各个环节的控制,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5 结语
综上所述,权力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行政自由裁量权亦是如此,运用得好不仅能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能增强相应行为的合理性,从而实现有效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运用得不好也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重大的侵害。目前行政自由裁量权广泛存在于卫生行政执法领域,要真正实现依法行政,就必须有效地规范、监督、审查卫生行政机关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卫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除了卫生行政机关内部进行规范和监督外,还需要在立法、司法、程序、社会等多方面来实施全方位的规范和监督。
参考文献
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范文4
关键词:湖南省;行政裁量权;办法
中图分类号:D9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7-0022-01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出台(以下简称《办法》),首次系统地规范了行政裁量权,自实施以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能禁止“钓鱼执法”,限制“顶格罚款”,相对杜绝“放水养鱼”,“以罚代管”,刹住“检查评比”风。
一、《办法》的亮点分析
确立了“综合控制模式”。《办法》全面概括剖析国内实践经验、参照国际通用实践,同时依据有关法律规范,确立了“综合控制模式”,对行政裁量权进行规范。所“综合控制模式”可以用五个“基本制度”进行概括,即“源头控制、规则建立、程序完善、基准制定、案例”。
规定实施典型案例指导制度为解决“同案不同罚”“同事不同办”的问题,更好地规范行政机关把握好裁量权的度。《办法》创造性地规定了向社会公布实施行政裁量权的典型案例,以供行政机关参考。要求行政机关以行政裁量权处理相同的行政事务时,除事务本身的客观情况或依据的法律规范出现不同外,均应参照已经的典型行政裁量案例。如此一来,在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过程中,很好地处理了“同案不同罚”“同事不同办”的问题。
首次对“钓鱼执法”作出明确界定。针对公众质疑的“钓鱼执法”的问题,办法也作出了明确的答复。自2009年上海首次发生行政机关“钓鱼执法”后,该问题一直都是社会的热点,《办法》第30条第2款首次对“钓鱼执法”作出了界定,即“行政主体利用引诱、欺骗、威胁或暴力等不正当方式和手段,导致行政相对人主动违法,进而对其执行处罚的行为” 。还明确要求行政机关通过信息、建议、引导等行政指导方式,提醒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防范自身的违法行为,并预防可能出现的行政机关“钓鱼执法”行为。在对“钓鱼执法”做出界定的同时,也明确限制了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保障了行政相对人可以更放心地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二、《办法》对全国范围规制行政裁量权的启示
1.采取裁量基准规制限制行政裁量权
对不同级别行政机关裁量基准的制定权限科学分配。由于我国并无制定裁量基准的实践经验,只能由理论方面着手分析。而理论层面认为,拥有行政裁量权的行政主体都能够自主制定裁量基准,所以,正确的方式不应该是单纯“收回”行政主体制定裁量基准的权力,而是应将裁量基准的制定权力下放至每一级行政机关,甚至更倾向于基层机关。但赋予各级行政机关均享有裁量基准制订权,难免出现一些问题,譬如各级基准之间存在明显偏差、内容存在反复。因此,按照不同级别行政机关裁量基准的制定权限不同,对其进行合理配置则显得尤为重要。
推行“上下互动”的裁量基准生成模式。所谓“上下互动”的裁量基准生成模式主要由行政行为的两大参与主体的行为体现出来。其一,就下层的行政主体而言,其在行政裁量基准制订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该类行政主体可以通过分析本身的实践经验和裁量技术,并进行有效概括,进而归纳出可以适用于同类案件的裁量准则。其二,就行政相对人而言,由于行政相对人是裁量基准的适用对象,在行政行为中地位特殊,因此可以根据其意见、建议和信息反馈对裁量基准做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上下互动”的基准生成模式之最显著特点在于最大限度利用行政相对人和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不同环节的作用,将裁量基准的制订、修正与完善看做完整的流程,环环相扣,进而最大限度保证制定出的裁量基准的质量。
2.执行案例指导规则
我国是以成文法为主的国家,并没有遵循先例的习惯,因此,行政案例很难在实践中起到作用。而实践中,我国行政机关也并没有编制统一的行政案例的先例,这让行政主体没有行政案例可循。为方便行政机关有例可循,相关部门在规制行政裁量权时可以引用《办法》的相关规定,编制统一的行政案例,以供行政主体参考。
3.对制定系统规制行政裁量权法律的展望
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系统的法律用以规制行政裁量权,虽然对于行政裁量权,该《办法》做了全面、系统的规范,但在法律位阶上,它仅是一部省级政府规章,并没有适用全国的效力。而国内现存法律中有关行政裁量权仅零星散见于《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范中,并没有形成完备的系统。伴随着行政机关进一步开展对行政裁量权的规范,实践中也迫切需要一部法律对行政裁量权进行规制,因而,国家层面的相关部门颁布实施《行政程序法》后,可进一步立法,制订《行政裁量规制法》,对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程序、实体及监督制度等做出统一规制。
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行政执法公众参与机制为抓手,深入推进我市档案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进一步优化依法行政工作环境,努力促进我市档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市本级档案管理部门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搭建行政执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交流平台,为法治建设和依法治档奠定更加坚实的群众基础;强化公众参与,从制度上保障群众对档案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确保档案工作行政执法权力运行阳光透明、公正高效。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及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建立行政处罚案件
群众公议工作程序,在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会中进行陈述,听取意见、建议,形成行政执法权力阳光运行工作机制。
(三)除按有关规定不宜公议的行政处罚案件外,市本级档案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都要实行群众公议。
(四)鉴于市本级档案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案件数量较少,要求将本单位纳入由市法制办牵头组织的集中开展群众公议工作范围。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2012年7月底前):认真梳理、规范、确定本部门行政处罚工作流程,确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学习培训,对群众公议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统一认识,明确任务。
(二)全面启动(2012年8月):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
裁量目录》和有关配套制度,按照市法制办工作要求,全面启动群众公议工作。
(三)常态运行(2012年10月):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本级档案管理部门群众公议工作的检查评估,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监督行政处罚权力的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群众公议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此项工作摆上依法行政、依法治档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以市档案局局长为组长,以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档案局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群众公议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送市监察局和市政府法制办。
(二)强化培训宣传。进一步加强相关干部和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局领导干部带头学习业务,熟练掌握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和群众公议工作要求,熟练运用自由裁量标准,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阵地,强化社会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范文6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为主线,以建立市科技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为切入点,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公众参与制度为抓手,深入推进科技局行政执法工作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搭建行政执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交流平台,为全市实施“三大推进”战略奠定更加坚实的群众基础;从制度上保障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进一步优化依法行政工作环境,确保行政执法权力运行阳光透明、民主高效,努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主要任务
1、进一步梳理、规范以市科技局为实施主体的行政处罚依据和工作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确定行政处罚实施依据和项目,严格执法程序,明确实施主体和职责,为实施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工作奠定基础。
2、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并在局网站上公布。
3、健全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行使和群众公议相关配套制度,从制度上保障行政执法阳光运行。
四、实施范围
(一)本实施方案所称群众公议的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市科技局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办法》规定,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后,不实行群众公议:
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相对人对执法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无异议的一般程序案件;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案件;
3、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紧急案件;
4、其他不宜进行公议的案件。
五、公议操作程序
(一)申请群众公议。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承办案件的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向法制办有关部门申请群众公议。由市法制办从群众公议团成员中抽选5—9人的单数组成本期群众公议团。
(二)组织群众公议。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在召开群众公议会议3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通知本期群众公议团成员和相关人员。群众公议会议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筹备,群众公议会议开始时,由群众公议团成员推选出一名成员负责主持本次案件公议会议。因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少,参加由市法制办牵头组织集中开展群众公议工作时,局政策法规处要按照市法制办统一要求,积极做好协调工作。
(三)通报案件情况。群众公议会议召开时,由案件承办部门向群众公议会议通报案件有关情况,就案件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自由裁量标准等进行说明,提出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并接受群众公议团的询问;行政相对人参加会议的,可以就案件进行陈述。行政相对人不能按时到会陈述的,视为放弃。案件承办部门通报案情或行政相对人进行陈述,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四)提交案件材料。群众公议会议召开时,由案件承办部门向群众公议团提交案件的卷宗材料,包括立案呈批表、调查报告、告知审批表、处罚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五)主动回避原则。群众公议团成员发现所公议的案件与本人及近亲属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群众公议团成员评议案件时,案件承办人员、行政相对人应自觉回避。群众公议团成员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公议,形成群众公议意见。
(六)作出处理决定。市科技局根据群众公议意见,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与群众公议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群众公议团成员书面说明,同时将处理决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是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廉洁服务型政府的迫切需要。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推行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实施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帮助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局行政处罚具体实施处室,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熟练掌握相关工作要求,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此项工作稳步推进。
(二)突出重点环节,搞好工作衔接
局行政处罚具体实施处室,要在优化、规范现有行政执法程序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做好案件的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初步审定、处罚告知工作,规范整理并提交案件卷宗,方便群众公议。群众公议过程和结果要予以公开,注重群众公议结果的运用,保证工作效果。
(三)加强人员培训,确保工作落实
局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实施处室的同志应加强相关业务学习,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准确掌握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和群众公议工作的有关要求,熟练运用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标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