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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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行政执法主体

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范文1

根据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归入“行政执法”的行政行为方式主要包括:行政监督、行政处理、行政制裁、行政强制等。行政监督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检查、审查、调查、行政统计、信息、情报以及财政、财务审计等。行政处理包括行政命令、禁令、行政许可、免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批准、登记、行政授予、撤销等,是一种内容最广泛、形式最多样的行政行为。行政制裁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而应受惩罚的行政相对人,科处行政惩罚或采取其他制裁措施的执法行为。如行政拘留、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产整顿等。行政强制包括预防性强制,如对有某种恶性传染疾病的嫌疑人实施强制检疫等,制止性强制,如对商贩正出售的腐烂变质食品当场没收和销毁等;执行性强制,如强制扣缴、强制划拨、违章建筑等。

档案行政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档案法律法规得以贯彻落实的关键。档案行政执法,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影响其权利义务,以及对行政相对人行使档案权利、履行档案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

我国《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即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档案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可分为两类:一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决定,采取措施,直接影响个人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二是通过各种形式,对个人、组织是否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档案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贯穿于档案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是档案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行政法基本原则在档案行政执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档案行政执法应遵循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一)合法性要求。合法性要求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法律规范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行政主体应对其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合法、档案行政执法的行为合法、档案行政执法的程序合法等内容,其中,档案执法行为合法是档案行政执法的核心。所谓档案执法行为合法,是指档案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档案执法行为方式、档案执法行为幅度等必须与行政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相一致。

(二)合理性要求。合理性要求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合理性原则是基于档案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所谓行政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权的行使,法律规范虽有规定,但规定的内容、方式、幅度都有一定的选择余地,行政机关在执行这些规定时,可以根据违法情节、造成后果等多方面因素给予适当的处罚。而档案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应受到合理性约束。

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范文2

关键词:档案法制;档案行政执法;标准

档案行政执法是档案法制化建设和档案行政管理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虽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行政执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和许多有益的探索,但是,不可否认,档案行政执法大都停留在宏观上和浅层次上,离依法治档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档案行政执法没有完全“落地”,也就是说,没有将档案行政执法具体化。只有将档案行政执法具体化,才便于档案法的执行与操作。

1 档案行政执法要从宏观走向微观,从笼统走向具体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行政执法实践中探索了许多方式、方法,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毋庸避讳,档案行政执法存在着许多问题,一些地方的档案行政执法流于形式,档案行政执法不是“运动”式,就是“蜻蜓点水”式,要么就是“间歇”式,难以深入解决实际问题。有的是“档案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对档案执法检查采取应付了事的态度”,[1]有的是“平时执法检查过于注重表面形式,不看效果;仅停留在检查,不追查结果;一味追求面广量大的执法检查”,[2]档案行政执法成了“走过场”。有的“档案执法工作不够经常化、制度化。笔者所在地从1997年到2004年8年之中只进行了4次执法活动。执法活动的次数和时间完全是随意的”。[3]这种现象在许多地方至今并没有改观。还有的“执法活动面太窄。笔者所在地有180多个立档单位(仅指档案局直接指导的)但每次抽查的单位只有10个~15个,8年间受过执法检查的单位共有45个,只占近1/4,这就是说,执法检查活动中使75%多的单位漏掉了,从而使很多档案管理混乱的单位,难以受到执法工作的检查”。[4]有的是“每年重点查一部分单位(或系统),通过几年时间完成一个轮回”。[5]这种现象同样在许多地方存在,而且至今也没有太大的改观。其原因有许多,但主要原因是档案行政执法大都在笼统的宏观层面上,而不是在微观的具体层面上。如果从执法的内容上看则看得更清楚。从1988年由国家档案局、国务院法制局联合发出《关于对〈档案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开始的档案执法工作,其中“关于档案执法的内容,《通知》的表述是:‘检查的重点是:1.《档案法》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的情况;2.各地区、各部门为加强档案工作采取了哪些主要措施,解决了哪些实际问题,将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或本专业发展计划的情况;3.档案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事业经费情况;4.档案的管理、收集、整理、安全保护和破损档案的抢救情况;5.档案馆库的建设以及现代化和其他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档案的利用情况和国家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情况;7.自《档案法》施行后所发生的违法行为以及处理情况。’”[6]到现在的“从检查内容看,有以档案安全、年度文件归档整理工作为对象的专项检查,但主要是内容相对全面的综合检查”,[7]可以说,都是笼统的宏观档案行政执法,笼统的宏观档案行政执法可能会检查出一大堆问题,但是,解决起来则可能一个也落实不了,问题的关键就是不具体,难以有针对性地落实。所以,“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任重道远,行政执法还需细化、深化”[8]和具体化。

应该说,档案行政执法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从宏观走向微观、从笼统走向具体是其必然过程,只有走向微观具体,档案行政执法才能细化、深化。而宏观的档案行政执法要落到实处则是靠微观的执法来支撑,是靠对每一个具体档案行政相对人的每一个具体档案行为的微观具体执法来落实。

所谓“档案行政执法的具体化”,就是要细化量化标准化。这有两层含义:一是档案行政执法的标准化,也就是执法的项目和内容能细化的要细化,能量化的要量化,要依照细化量化的标准执法;二是档案行政执法要将国家档案标准和档案行业标准作为档案行政执法的依据。尤其是后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直接作为档案行政执法的标准。这两者又是相辅相成的,国家和档案行业标准既是档案行政执法细化量化的标准,而档案行政执法的细化量化又可以促进国家和档案行业标准的进一步完善。事实上,是否有档案违法行为和现象,档案标准是最重要的衡量尺度,没有档案标准,就没有了法定的衡量尺度,也就会使对许多是否守法、违法及整改是否到位的最终结论难以具体认定。

宏观的笼统档案行政执法既不易使档案法律法规真正地落到实处,又易造成档案行政执法的疏漏。而档案行政执法的具体化,不仅使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具体地可以一一地落到实处,而且,可以增强档案行政执法的严密性。

实现档案行政执法的具体化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档案行政执法的具体化有赖于档案立法的细化,这“需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依照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权限,按照程序将国家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构的方针政策,细化成具体的规章、制度、标准、办法、要求、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并予以执行。只有这样,宏观的档案法律和相对抽象的法律条文,才能变成易于操作的方法与要求”。[9]另一方面,按照已有的档案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具体要求实施档案行政执法。再细化的档案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如果不去一一地按照具体要求具体执法,也等于没有。因此,只有实现档案行政执法的具体化,“只有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才能使档案立法与档案执法形成良好的互动,才能使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得以履行,也才能使档案法律法规真正地落地,真正地得到贯彻执行”。[10]

2 档案行政执法具体化的关键是“贯标”

所谓“贯标”,就是贯彻国家档案标准和档案行业标准,档案行政执法要具体化,“贯标”是关键,这是由标准的法规性质和档案行政执法对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2.1 标准具有法规性质。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明显具有法规性质。然而,国家档案标准和档案行业标准却都是推荐性标准,它们具有法规性质吗?“档案法规体系应该由五个方面组成:一是行政法律,二是行政法规,三是地方性法规,四是行政规章,五是规范性文件。”[11]“档案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具有法律地位的”,[12]“推荐性国家标准则更接近于行政规范性文件”,[13]因而,档案标准具有法规性质。

从效力上看档案标准具有法规性质。就一般而言,要认定标准是否具有法规性质,必须判断其是否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普遍约束力。档案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对行政机关也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其主要原因:首先,“推荐性国家标准作为由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其地位也与国务院部门的地位相对应,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自身及国务院部委以下的行政机关产生拘束力和强制力”。其次,“行政机关将推荐性国家标准作为认定事实的标准并反复适用,保证了‘相同情况相同处理’,确保了法律的平等适用和行政裁量权的自我拘束。有利于防止滥用裁量权和差别对待的现象,也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保护”。[14]虽然,“推荐性国家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行政相对人并无必须遵守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义务,其对相对人并无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15]但是,档案行政相对人有其特殊性。尽管根据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档案行政相对人应该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法人作为与档案行政管理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当事人,是极其重要且又最普遍的档案行政相对人,而且其主要是机关法人,也就是行政机关,这是档案行政相对人的特殊地方。由于主要档案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的性质所决定,自然推荐性档案标准对其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因为,“对行政机关而言,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均具有与法律规范并无实质性区别的约束力和强制力”。[16]

虽然,从标准的形式上看其不是“法”,但是,如果从实质意义上判断,“那么,由行政机关颁布的技术标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着‘作茧自缚’的效应,而且,尽管其内容针对的是事项或者物品,但依然会间接地影响私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且,通过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若干确保标准实效性的手段,使得标准对私人产生了实际上的法律约束力和约束效果。标准减少了不确定性,稳定了私人之间相互的期待,成为了特定领域中诸多问题的解决和因应之道,从这个意义上说,标准的功能与社会规则体系中法律规则的功能几无二致”。[17]

当然,也有一些档案行业标准可能其约束力和强制力弱一点,其性质和效力介于法规与非法规之间,或者说,对公民、其他法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没有约束力和强制力,这就需要将其纳入或融入档案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之中,赋予其法规性,使其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最常见最便捷的方法就是制定实施细则、办法等,将其变成规范性文件。如各省档案局制定的《实施细则》,就是将档案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直接纳入规范性文件中的最好例证。

2.2 “贯标”是由档案行政执法对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档案行政执法对象也就是档案行政管理的对象。按《档案法》的规定,档案行政管理的对象是那些产生和保管“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与“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相关的档案事务。这些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是档案行政相对人,档案行政执法主要应该监管其是否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保管档案并提供利用档案这个“事”,而不直接管其保管的档案。简单说,档案行政执法重在管“事”,而不管“物”,管的是档案行政相对人有关档案的“事”,而不是管档案行政相对人的档案这个“物”。尽管档案行政执法重在管“事”,而非管“物”,“但档案行政管理的最终对象,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本身却是实实在在的‘物’”,这就是“档案行政管理最终对象的物化性”。“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是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各级机关、企业事业中档案馆(室)和其他档案保管机构的直接管理对象,而档案行政管理对‘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管理,是通过对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各级机关、企业事业中档案馆(室)和其他档案保管机构的管理来实现的,具有间接性。”[18]

正是由于档案行政执法最终对象的物化性和间接性的特殊性,使“贯标”成为档案行政执法管档案“事”与管档案“物”之间的重要纽带与中介,档案行政执法通过贯彻执行档案标准将档案行政执法具体化。档案行政执法依据档案标准通过检查档案行政相对人贯彻执行档案标准情况,既可看出档案行政相对人对档案“物”的规范程度,又可看出其对档案“事”的重视程度,还可透过对档案“物”的规范程度和对档案“事”的重视程度看出其有无档案违法现象和行为。

2.3 标准是档案行政执法的依据。一般“可以将行政机关适用法律作出决定的过程分为如下几个阶段,首先是事实的调查和认定,认定有无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然后是对法律构成要件内容的解释和认定,看法律构成要件如何规定;第三步是涵摄,判定所认定事实是否与法律构成要件要素相当;第四步是法律效果的核定,决定赋予怎样的法律效果”。“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是发动行政决定过程链条的首要环节。而技术标准具有将法律规范予以解释并加以具体化的功能,可以成为行政机关判断事实认定构成要件的基准,行政机关在依据技术标准进行事实认定之后,作出相应的许可、处罚等决定。”[19]档案行政执法的程序和内容与此是相同的。档案行政执法的首要环节也是通过检查认定有无档案违法事实,检查认定有无档案违法事实则是依据档案标准对档案行政相对人对档案“物”的管理规范程度,对档案“事”管理的重视程度,以此来进行有无档案违法现象和行为的事实认定,并且,根据档案标准认定的事实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因此,档案行政执法通过档案标准的反复适用,对不确定的档案法律法规概念予以说明解释,并将其内容具体化,以保证“相同情况相同处理”,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及对行政裁量权的约束。

3 结语

档案行政执法从宏观走向具体是档案法制化中的必然过程,只有实现档案行政执法具体化标准化,档案法才更便于操作与执行,才更能保证档案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档案行政执法具体化又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贯标”是实现档案行政执法具体化的关键,但“贯标”既不是档案行政执法具体化的全部,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尚有大量的档案“事”和“物”并没有档案标准,它们也是档案行政执法具体化的内容,这些没有档案标准的档案“事”和“物”既需要认真考虑对待将其具体化,也需要档案行政指导的正确引导,在不断地总结后上升为档案标准。现有的档案标准也是动态的,也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不断地修订增加新的内容。

档案行政执法具体化,要明确档案行政指导与“档案业务指导”的区别,避免将其变成“档案业务指导”法制化,更不能将其当作“档案业务指导”的附属。还要厘清“贯标”与认证的关系,“贯标”是最低要求,而认证则是最高要求或发展方向。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依法治档研究》(项目编号:13BTQ068)、2013年度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计划《依法行政下的档案行政管理研究》(项目编号:2013—R—10)阶段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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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家档案局、国务院法制局联合发出通知 今年将对《档案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J].档案工作,1988(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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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吴雁平.论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法规体系建设中的定位[J].档案管理,2012(2):41~44.

[12]石立铭.档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及法律地位[J].档案管理,2013(3):73~74.

[13][14][15][16]龚贵寒.试论国家标准的法律性质[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15~17.

[17][19]宋华琳.论技术标准的法律性质——从行政法规范体系角度的定位[J].行政法学研究,2008(3):36~42.

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范文3

一、评议考核范围

(一)各区、县(市)建设局;

(二)本委有执法职能的处室和直属单位。

二、评议考核内容

评议考核的内容是被评议考核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正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七)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八)案卷质量情况;

(九)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情况;

(十)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其他内容。

具体考评内容详见市政府对市直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通用目标考评表和市建委行政执法责任制专用目标考评表。

区、县(市)建设局以及本委有执法职能的处室和直属单位统一执行市政府设定的通用目标和市建委设定的专用目标。通用目标和专用目标的分值各占目标总分的50%,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在通用考核目标中设5分加分,通用目标考评满分为55分。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考评方式

*年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考评,以平时监督检查为主,具体方式如下:

(一)审阅或者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汇报;

(二)现场检查、调阅抽查或者备案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档案、卷宗;

(三)对有关负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四)组织明察暗访、专题调查、受理行政执法投诉;

(五)采取召开座谈会、在行政机关网站设立征求意见专栏、问卷调查、测评、互评等方式,分别通过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组织、社会各界人士或相关机关测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情况;

(六)征求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八)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建立被评议考核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档案,将平时检查情况及时记录在案,年终按照评议考核档案记载的内容对被评议考核单位作出评价。

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范文4

一、领导重视,明确要求

支队领导高度重视案卷评查工作。2008年,市政府法制办也及时印发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要求各单位按照标准建立和完善许可案卷档案,并明确将适时组织开展案卷评查。我支队领导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要认真领会市法制办文件精神,掌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要求,明确行政执法案卷的联评范围、联评方式、联评时间和联评要求。

二、评查方式及过程

一是统一行政执法案件评查的原则、内容、方法、标准和程序,达到较为客观、准确地评价对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基本要求。

二是坚持实事求是,评查结合的原则。我支队自查结果表明,今年以来行政执法的总体质量和水平有较大的提高。在抽查的过程中,重点检查了对实施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过程中主体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处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规范进行综合审查。对行政处罚案卷分立案、取证、决定、送达、执行、归档6大项进行了细致评查;对行政许可案卷分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归档、检查8大项进行了细致评查。

三是评查与督促整改工作同步进行。对存在的如归档案卷的整理、文书的制作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具体要求,限期整改。

三、评查效果

通过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做到了摸清基本情况、总结行政执法成绩、查出了待整改的问题、明确了今后工作的重点。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得到加强。评查结果显示行政执法人员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视程度普遍提高,依法行政责任意识明显加强。在贯彻《国务院全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过程中,积极探索建立了与本单位特点相适应一系列制度,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保证了执法案卷的相对统一,提高了案卷水平。

(二)案件质量明显提高。今年以来我支队在调查取证、办案程序、适用法律方面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坚持持证上岗。从检查结果看,办案的主体、事实、处理较清楚,程序较完备,在立案、取证、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等方面基本达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要求。

(三)办案自信心得到了提高。与过去行政执法不能应诉、不敢应诉的情况相比有了较明显的改变,做到了每一个案卷“避免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不怕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按有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要求和标准办案。

四、存在的问题

一是行政执法水平有欠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未掌握证据与证据的关联性,或是缺少相关证据支撑,就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是行政执法文书填写不规范。执法人员在调取证据、制作笔录、填写其他法律文书时,未能完全按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要求作出,影响了案卷质量的提高。

五、整改措施

一是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年初依法行政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内容,通过开展依法行政检查活动,督促改进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提高我县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组织机构

本次检查活动在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法院、县财政局联合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执法队伍建设:执法人员身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临时工、合同工执法,所持证件是否合法有效。

(二)行政处罚案卷检查:处罚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处罚依据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条款是否准确,量罚幅度是否适当、合理,罚缴是否实行分离,是否使用法定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扣押、没收的财物处置是否适当,处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以罚代管情况,送达和执行是否合法、到位等。

(三)行政许可(审批)案卷主要检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许可项目是否有法定依据,许可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许可收费是否有合法依据,许可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许可监管是否到位,监管档案是否建立、内容是否完备等。

(四)案卷文件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清楚,文书、印章使用是否正确,归档是否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等。

(五)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情况:是否制定有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之前是否送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是否依法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定时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要求向县政府报送备案。

四、检查时间和方法

检查时间从年月20日开始至月5日结束,检查方式采取单位自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有执法派出机构的部门深入一线执法单位进行检查(由主管机关负责通知并随同检查)。同时,对本年度的行政执法案卷要随机抽取带走进行评查。检查工作结束后,将对各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和案卷评查结果予以通报。

五、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依法行政检查工作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效途径,对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认真组织,扎实有效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范文6

一、更加注重机制建设,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意识

1.积极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将以人为本、注重疏导、加强服务的执法理念切实融入到日常执法工作之中,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消解执法冲突,减少矛盾纠纷。以民主评议、开门纳谏等方式,加强对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提升群众满意度。

2.健全司法行政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事项的集体讨论制度,把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作为重大决策过程的必经环节,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对在司法行政管理中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通过公示、举行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3.完善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健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等制度,形成一整套覆盖行政执法全过程的制度体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查处和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的过错行为。

二、更加注重行为规范,进一步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4.加强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建设。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执法标准化管理制度,做到主体规范、程序规范、实体规范、文档规范。严格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禁未取得执法证者从事执法行为。完善执法裁量基准工作,规范自由裁量行为,确保同案同处理。

5.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采取日常监督和定期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检查。按照《市司法局执法考评办法(试行)》、《市(县)、区司法局执法考评细则及评分标准(试行)》要求,认真做好年度执法考评工作。加强局纪检组监督,实现执法监督经常化、制度化。

6.进一步规范律师、法律工作者执业行为。改革诚信质量制度,建立成熟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精干高效的专业化队伍。加强法律服务行业诚信文化建设,以优秀的法律服务行业文化促进法律服务市场繁荣发展。建立法律服务行业纪律检查监督体系,打造“阳光法务”。

7.加强依法行政外部监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发挥好新一批行风监督员作用。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开通司法行政监督电话,及时处理好市公共法律服务网局长信箱和寒山闻钟论坛涉及司法行政的投诉建议。认真做好工作,及时告知相对人处理结果。

三、更加注重基础建设,进一步提升执法能力

8.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按照《关于市贯彻〈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的实施意见》要求,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审查报备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和废止,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