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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范文1
(1)批评教育;(2)责令限期改正;(3)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费用;(4)责令改正;(5)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6)罚款;(7)没收违法所得;(8)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9)依法给予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10)依照规章制度给予处分;(11)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12)吊销资质;(13)关闭;(14)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15)连带赔偿;(16)追究刑事责任;(17)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18)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19)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20)拘留;(21)吊销有关证照。
二、行政处罚种类中的并行和递进关系
1.并行关系
《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不同,处罚的结果是有所不同的。有的违法行为用一种处罚办法,有的违法行为用二种或二种以上的处罚,如《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这里责令改正和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同时使用了两项行政处罚。归纳并行使用的处罚见表2。
2.阶梯关系
生产经营活动的结果受多种因素的作用,作为事故隐患的整改也是这样,受着多种因素的制约,其中有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人的重视程度、执法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的认知程度及生产经营单位人力、物力、财力、环境等诸多方面的影响,导致在一个整改指令规定的时间到期,未全面完成整改,在复检中发生类似隐患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处置,在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上就形成一种阶梯执法的问题,在安全生产法的行政处罚中这种情况应用较多,但种类较为简单,归纳有以下几个方面:(1)责令限期整改(或伴有罚款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2)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操作
1.要注重实事
安全生产执法中,执法人员一定要掌握被执法者违犯《安全生产法》的确切证据,并且一定要让被执法者清楚自身违法的行为,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到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一定要亲自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应注重查思想、查意识、查制度、查管理、查事故处理、查隐患、查整改。在作业现场应注重查生产设备、查辅助设施、查安全设施、查作业环境。安全生产检查应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对于危险性大、易发事故、事故危害大的生产系统、部位、装置、设备等应加强检查。其中包括易造成重大损失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剧、特种设备、电气设备、高处作业和本企业易发生工伤、火灾、爆炸等事故的设备、工种、场所及其作业人员;造成职业中毒或职业病的尘毒产生点及其作业人员;直接管理重要危险点和有害点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特种作业岗位及特种作业人员。通过细致的检查,准确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查找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准确理解和把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所列的违法行为的定义,“对症下药”
一是法律法规所列的违法行为,描述精确、简练,在实际应用中一定要精读法律法规原文和注释,深刻领会原文的意义,并且在碰到实际问题时要反复比较,找到最适合的法律法规条文,依法处置。二是对处罚的额度方面,要能准确把握,切不可在处罚额上做“表面”,搞象征性,既然处罚,就必须从底线开始,这是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件很严肃的工作。
3.裁量合适
(1)以执法机关一般的执法处罚水平为基准,如果执法机关安全管理严,一贯的执法水平较高,则相应的处罚也高,不可在执法过程出现处罚额忽高忽低的现象。
(2)参考执法时间段的大环境。如在上级开展严打、专项整治期间,进行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处罚的额度可能要比平时要高。近两年国家在煤矿安全生产的行政处罚一般都按上限执行的,这种有了具体明确的要求的,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办,切不可在操作过程中发生弹性。
(3)已进行了告知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如区域里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活动,活动前已下通知,告知生产经营单位,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要从严给予处罚的,检查中再发现有违犯法律法规的,这种处罚则要高于一般标准。
(4)屡犯和初犯之间的差异。对于经过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再次检查中又发现类似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一般要高于常规标准,初次发生的,则可以酌情掌握。
(5)把握一次执法行动中的行政处罚面,不可太大,也要尽量避免无处罚的现象出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不但是对违法者的一种惩处,同时也是对其他未被处罚者的一种惩戒性教育。执法过程中一定要掌握“惩处面窄、教育面宽”的原则,一次行政执法行动,要有行政处罚的单位,但不能过多或没有处罚。过多说明监管部门在往日的监管过程中疏于管理,要求不严,没有处罚则可能是活动流于形式的。笔者在工作中曾见一行政执法机关对辖区的八个涉业单位进行检查,检查后对七个单位各给予行政罚款20万元(另外一个单位已停工半年),这种处罚则把安全教育的意义彻底抹杀了,是不可取的。
(6)特殊情况的处理。行政执法人员要全面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每次检查中都要联系过去的基本情况,发现违法行为,要能究其原因,查出违法行为的根本原因所在,对有特殊情况的,在处罚过程中要作特殊处理。出现特殊情况的原因很多,执法人员一定要适度掌握。但特别要注意的是要坚决杜绝人情关系的特殊情况,不以人情作为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是处理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重要方面。
4.执法的程序要合法
行政执法遵守的重要原则是执法的程序要合法,国家在执法程序上要求是比较严格的,国家出台了《行政许可法》,总局出台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这些法规严格地规定了执法的程序。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执法的程序,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宁可不执法,也不在程序方面违法”。程序不合法的执法就是违法。做到程序合法也是保护被执法者权益的十分重要的方面。行政执法人员一定要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执法程序操作。
5.正确使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使行政执法人员正确的执法,编制了一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正确使用这套执法文书,有利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正确遵守安全生产执法程序。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要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这套执法文书进行认真学习和理解,一是通过学习,准确掌握执法文书的适用,执法过程的每一步工作都涉及行政执法文书,每一步工作用哪一个文书格式,这是依法执法中的一项很重要工作,如果不熟悉执法文书的内容,就不可能做到这一点。二是正确的完成执法文书要求的程序,需要有两人签字的不能代签,要经会上讨论决定的,就要有会议记录。两种文书之间有时间规定的,第二种文书下发的时间要达到规定的间隔,等等。
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的难点
1.现场检查不能全面发现问题
安全生产工作涉及面广,往往受执法者专业知识面的限制,到基层的生产现场不一定能全面发现存在的事故隐患,这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一个难点或盲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努力解决工作中的“盲点”。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要强化学习,扩大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的知识面。二是深入实际,有重点的学习,结合所管辖区域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情况,“需要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这样学习往往是带着问题学,能及时地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有较好的效果。三是深入实际现场学,在安全检查中,碰到不懂的问题,虚心向生产经营单位在场的专业技术人员请教,现场消除自身的知识盲点。
2.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应用
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中,有多处是“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实际工作中,实施“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一是处罚影响较大,操作有难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是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除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外,还涉及到一个单位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经济利益,甚至影响到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经济和社会影较大的停产停业,可能引起众多受损者与政府的矛盾,安监部门做此处罚决定受到方方面面压力较大。二是部分处罚与责任不相当,难得企业认同和理解。有些违法行为或者隐患并不很大,在一定程度上不会造成事故,但违法者逾期不改正,也会受到“停产停业整顿”这样较严厉的行政处罚。比如:“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这样的问题,如果企业逾期未改正将受到“停产停业整顿”这样严厉的处罚,往往得不到企业的理解和认同,使这项处罚难以实施。三是如何“停产停业整顿”,执法人员难以操作和把握。理论上讲,“停产停业整顿”就是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或者经营,排除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非常复杂,其中要考虑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较大的“杀伤力”,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流动、生产经营单位信誉等都会造成影响,甚至可能产生新的安全隐患,比如某些化工生产企业的有些设备和流程,一旦停止可能产生更大的安全隐患。四是相对人不履行,缺乏法律保障。如果相对人不履行“停产停业整顿”的义务,安监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那么是否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具有给付内容”、“给付”具有主动性、积极性,如缴纳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显然不具有诉讼法意义上的给付内容,因此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申请执行,法院不受理。
即使法院受理,因时过境迁,已失去了“停产停业整顿”的意义。因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慎用“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一是对于事故隐患的危险性较大、容易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财产损失、不实施“停产停业整顿”难以保证安全的列入“停产停业整顿”的主处罚范围。而其他一些安全隐患较小影响不大的,以从重予以经济处罚或施于其他行政措施。二是缩小“停产停业整顿”处罚的执行范围。根据隐患大小、危险程度将“停产停业整顿”范围限定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比如一个车间、一条生产线或是一台设备等,而不是一处隐患全厂停产。其他部分可采取隔离措施,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正常生产经营。
五、结束语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范文2
一、指导思想
通过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增强安全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全力提升企业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能力,努力推动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永久性承诺真正落到实处,确保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实现我县经济的快速、有序、安全、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1、进一步强化依法执法理念,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扭转安全生产工作“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局面。
2、配合“全市安全生产星级企业创建”活动,进一步推动和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强化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增强全体职工安全生产的自觉性、主动性,普遍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彻底清除对安全管理“虚心接受,坚决不改”的错误思想。
3、及时有效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高企业事故防范能力;严厉打击、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查处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不法行为,净化安全生产环境;加大多部门联合执法力度,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保持安全生产工作高压态势,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4、进一步推进全社会安全文化建设,使安全意识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利局面,努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活动内容
活动坚持集中执法和日常抽查相结合,严格执法与帮教服务相结合,突出重点和全面排查相结合的原则。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重点,以依法严厉处罚为手段,以企业整改隐患、提高安全意识为目的,切实保证企业把安全生产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同时,作为企业评比的一项重点内容,密切配合,积极推动“全县安全生产星级企业创建”活动的有效开展和顺利进行。
主要工作内容:
1、强力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一是开展全员集中执法活动,在安全生产月期间、奥运会期间、第四季度(改革开放30周年)等三个重要时期开展三次集中执法活动,前二次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四季度不少于两个月。二是结合我县实际,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安全投入不足、生产条件简陋、“三违”现象严重、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及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等不法行为。主要工作方向是职业卫生防护的专项检查;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单位的进一步规范化,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劳动保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摸底排查、规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单位的评价、审核、备案;强化对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等。三是开展其它多种形式的执法检查活动,包括进一步加大对乡镇安监站安全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增加县、乡二级联合执法检查次数;组建“专家团”对重点企业重点部门进行联合会诊,彻查隐患,确保安全等等。
2、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督导巡视制度,树立依法执法、文明执法理念;建立执法信息反馈制度,上下级部门及时沟通,协调联动,确保安全监管工作准确到位;建立案件结案报告制度,完善档案管理;建立季度分析报告制度,及时总结提炼,减少工作的盲目性;建立健全执法案件评查制度,确保文书档案规范,法律适用正确;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提高执法水平,维护部门形象;建立和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特别是加强与检察院和法院的联系,定期沟通情况,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工作合力。
3、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一是安全监管工作重心向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倾斜,把依法执法贯穿于安全监管的各个环节;二是强化业务知识学习,坚持政治素质培养,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确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达到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服务高效、从政清廉的要求;三是牢记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十项守则,遵守安全生产集中执法监察六条纪律,树立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的良好社会形象。
四、方法步骤
活动时间从2008年4月初至2008年底,分四个阶段实施,具体步骤为:
(一)制定方案,宣传发动
1、召开全县“行政执法活动”动员大会,对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和思想发动。
2、建立行政执法组织机构和激励机制,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执法队伍建设。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机构,制定具体方案,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严厉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3、利用各种媒介进行广泛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监督,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二)学习培训,建章立制
1、组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开展广泛的法律知识学习、岗位练兵、业务培训等活动,着力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执法人员“三懂五会”,即:懂法律法规、懂执法程序、懂专业知识,会沟通、会检查、会取证、会用法、会基础工作。尤其要重视在执法检查实践中学习、提高,重视知识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将学习积累贯穿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始终。
2、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规则,严格程序,严明纪律,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高效、有序。通过不定期的检查,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不规范行为,严格按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失职、渎职以及越权执法等行为,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执法检查全面实施
重点检查企业“三项制度”落实情况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冶金、建材、机械、轻工、化工、医药等行业的职业卫生防护情况;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安全评价、审核、备案情况;重点危险源点的管理、监控、隐患治理情况;烟花爆竹打击非法、规范合法情况;人员聚集场所及旅游景点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改情况。严厉处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三违”、“三超”及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等不法行为。
(四)完善提高
对本次活动开展情况要及时进行总结,肯定成绩,找出不足,研究提出今后强化工作的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在12月1日前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活动工作总结报县安委办。
五、具体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活动是今年全省安全生产的主题,也是一项长效监管措施,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配合“全市安全生产星级企业创建”这项重要工作,着力提高企业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争先意识,推进我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2、突出重点,务求实效。活动要紧紧围绕“依法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题,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力求达到“查处一个违法企业,整治一片区域环境”的良好效果。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范文3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适应当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20*年5月19日,原国家局第1号令公布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当时,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陆续组建,原《办法》对规范行政处罚实施,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安全生产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各项治本措施的逐步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和隐蔽化。因此,需要及时修订原《办法》,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二是更好地贯彻执行新近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原《办法》施行四年来,国家又出台了一些新的安全生产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中,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法条对行政处罚的规定比较原则,处罚幅度较大,需要通过修订原《办法》加以量化、细化,增强可操作性,以保障法律、行政法规的顺利实施。
三是总结行政执法经验,提高行政执法能力的需要。近年来,各地在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中,积累和创造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上升为规章,为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供新的法律武器。另外,各地在执行原《办法》过程中出现并提出了一些具体适用问题,需要通过修订原《办法》加以解决,以保障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实施。
四是进一步严格规范行政处罚程序的需要。从近年发生的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例看,有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不准、处罚过当等现象时有发生。需要进一步明确并严格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增强行政处罚决定的确定力和执行力。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从执法需要出发,本着量化处罚、细化程序、强化执法,增强可操作性的原则,对原《办法》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订。特别是对行政处罚的程序、适用和执行方面作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不需要进一步量化、细化的条文,进行了删简;对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的处罚规定(如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作出了衔接性规定。
1.补充了行政处罚的种类
《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九种行政处罚,主要依据来自《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如"没收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出自《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但鉴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三种行政行为既有规定为行政处罚的,又有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两种规定极易混淆。为便于区别适用,《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的规定,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此类现场处理措施不需要走行政处罚的程序。
2.统一了暂扣有关许可证、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
对暂扣许可证处罚的期限,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执行中不好掌握。有的地方久扣不决,甚至变相为吊销许可证,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被迫关停,并由此引发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为此,《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增加了"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
3.允许行政处罚委托乡镇、街办安监机构实施
为了加强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组建了专门的执法机构1387个(执法总队、支队、大队),共核定编制12241名,其中约75%属于事业单位和使用事业编制。此外,一些地方的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监机构也承担了一定的安全监管职责,但却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为解决这些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罚权问题,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授权,《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完善了与行政处罚相关的一些程序
一是现场处理措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后,为排除治理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和人员伤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包括责令立即排除、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以及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没有规定期限的,其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这是对《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补充和完善。
二是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办法》第十五条补充了后续处理的规定。
三是隐患排除治理及其验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在隐患排除或者治理后申请验收,以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进行验收的程序。
四是《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对开展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的调取、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有关物品和场所的勘验检查等工作,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
五是《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分别增加了听证中止和终止的规定。
5.规范了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
一是对《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罚款幅度较大的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进行了分档,以保证处罚的正确、适当。
二是对原《办法》规定的部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的额度。《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将原《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罚款额度,由1万元以下提高到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三是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处罚但又常见的违法行为增设了罚款的处罚。主要有:《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三违"、"三超"行为,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为无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单位提供生产经营条件的行为,第五十条规定的有关单位及其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有关批准文件,以及不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行为,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从事中介活动的行为。
四是为了精简条文、压缩篇幅,对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比较熟悉,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有规定,且不需要细化的内容作了删除。它们是:原《办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至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
6.明确了安全生产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
在具体处罚过程中,一些地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如何计算违法所得,希望国家安监总局规定可操作的计算标准。为此,《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此外,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平均销售收入计算;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需要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销售收入、服务收入和报酬等指的是不扣除成本,全部予以没收。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范文4
【关键词】基层政府;行政执法;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也关乎到经济和社会的大局,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一直以来,我们都肩负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重于泰山”的使命,在取得了一定成绩的同时,却始终对安全事故的出现感到焦虑和不安。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形势更加严竣,各类事故的数量和死亡的人数仍呈增长趋势,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安全事故的发生,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政府始终强调,安全工作要“以人为本”,全面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不断积累和探索先进的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强化责任,创新机制,全力推进安全工作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本文以永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例就当前安监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简要的探讨和分析。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概念和意义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时,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到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行政执法包括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理、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等内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同样也包括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理、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
具体来说,行政执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第二,行政执法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等。第三,行政执法的内容直接影响或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第四,行政执法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执法作为一种执法活动,必须合法进行,这是行政法治对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的合法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种条件也称为行政执法的合法要件。行政执法的合法要件必须具备主体、权限、内容、程序四个要件。
(二)研究意义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安的重要手段,是安监部门的基本职能,是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尤其是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秩序的法律保障。能否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我们都知道,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稳定状态产生了大量的事故隐患,诱发了大量的安全生产事故。那么我们的工作重心,就必须由注重事后查处前移到事前防范,强化过程监管与过程执法,从而有效制止、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这就是说,通过行政执法,充分运用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到位。
尤其对于基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单位来说,他们直接面对和处理与企业有关的不法行为以及事故的预防和排查,善后处理。他们的责任更加重大,他们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成效如何,直接关乎到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如何做好基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才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就目前来看,基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工作程序不严格,执法制度不健全,执法人员配置不合理,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面对这些关乎国计民生和社会长治久安的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去研究分析在以后的基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如何去改进,完善,最终保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使得本文的研究就有了意义。
二、永昌县安监局行政执法工作现状分析
永昌县位于甘肃省河西走廊中东部、祁连山北麓、阿拉善台地南缘。县境东西最长距离约144公里,南北最长距离为114.8公里。总面积金昌市成立前为9600平方公里,成立后为7439.27平方公里。境内地势以山地、平原为主,与戈壁沙漠东西展开,南北山岭夹峙,相间排列,山地平川交错,绿洲荒漠绵延。最低海拔1452米,最高海拔4442米,平均海拔2000米,耕地海拔400米。
永昌县是一个农业和工业共同发展的城镇,在工业方面,重点包括一些煤矿,矿山,危化品生产,建筑施工企业,运输企业,加工企业,水电站,水库等。那么永昌县安监局重点监管生产的经营单位就有161家,其中:煤矿矿井22对(其中:安全整治矿井16对,资源整合矿井6对),非煤矿山63家,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147家,建筑施工企业6家,道路交通运输企业9家,啤酒麦芽加工企业8家,水电站19座,水库5座。近年来,尽管永昌县安监局在具体的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促进了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但是就目前来看,还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机构和队伍建设不够健全
安全监管工作不仅面对的管理范围较广,而且涉及的领域较多。永昌县安监局直接监管的行业有4个,综合监管的行业有14个,但是安监执法人员仅有10名,且尚未设立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监管力量难以适应繁重的工作任务。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执法人员数量上的不足,年龄结构上的不合理,不能够很好地满足实际的执法需要。永昌县作为一个工业发展还不错的城镇,它重点监管生产的经营单位就有161家,但是执法人员却只有十人,并且执法人员的年龄趋向年轻,执法经验不足,导致在执法的过程中不能够面面俱到,容易和生产单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给执法过程带来一些障碍。第二执法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对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了解的不深,对于违法行为不能准确的拿捏,以至于执法效率不高。第三基层政府缺乏执法的专业设备,给执法过程增加了一定的难度,不利于基层政府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执法经费严重不足
我们都知道,基层政府的行政执法直接关乎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是,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又带有偶然性,这就需要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在接到事故通知的时候,快速有效的制定解决方案,人员出动要在第一时间到位,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低。这就要求在执法的过程中要有良好的执法环境,在物质装备上能够保证执法人员迅速,专业的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但是,永昌县安监局属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工作经费实行定额管理,因执法检查需经常上山下乡,车辆燃油、维修等费用较高,省、市业务部门又无专项经费,致使日常的业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不能够有效地做到信息灵、出警快、压事故、减伤亡、降损失,导致最后执法的效率依然不高。
(三)执法力度相对较弱
永昌县安监局重点监管着一些煤矿,矿山,危化品生产,建筑施工企业,运输企业,加工企业,水电站,水库等,近几年还加入了烟花爆竹零售业的监管。那么,永昌县安监部门就必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的监督管理,但是怎样实施综合监管却没有具体的规定,监管缺乏必要的措施和手段,导致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或脱节现象,造成某些领域的安全管理不协调、不到位,影响了安监部门执法的权威性。对于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不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的现象,没有做到事前预防和及时的排查消除其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埋下了祸根。等到发生事故以后,也不能做到及时有效地处理,导致事故的后果和损失增大,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
三、永昌县安监局行政执法对策研究分析
(一)做好宣传工作,增强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法制观念
要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首要的任务是做好预防工作,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做好预防工作,除了要求执法人员要进行大量的排查,还要做好必要的宣传教育工作。永昌县安监局在宣传工作方面有以下几个具体的措施:第一,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印刷成宣传手册,定期的发放到群众和生产单位手中,增强群众和生产者的安全意识。第二,充分利用新闻媒介的力量,永昌县安监局了解到现今很多群众都比较关心地方新闻,在和永昌电视台协商以后,每天在新闻和天气预报之间,插播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一些预防措施以及发生事故后的应急办法,培养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普及安全知识。第三,定期的召集相关企业的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交流会,互相交流关于自己企业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具体措施和办法。通过以上具体措施的实施,在全社会营造一种人人学习安全知识、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遵守安全法规、人人爱护生命健康的社会氛围。
(二)健全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作为基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机构,它的主要责任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涉及行业多,范围宽、人员广,具有综合性、多面性、复杂性的特点。永昌县安监局目前还没有设立相应的执法监察大队,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执法过程的力度。近几年,永昌县安监局响应县政府的号召,在县、乡镇两级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建立了行政正职任主任、副职任副主任、相关部门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一年不少于4次),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其次,为了建设一支强有力的执法队伍,永昌县安监局制定了一系列旨在培养合格执法人员的标准,根据我的调查研究,这些基本标准有:一是要求执法人员要有一个健康的身体;二是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三是要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四是要有执法的魄力,能够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的执法;五是要有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最后,永昌县安监局对执法人员进行了各方面的培训,包括深造和交流学习;在单位内部开展各种安全知识竞赛和研讨论坛,促进执法人员之间的交流学习;请专家来开展讲座,学习其他地方或单位先进的执法理念和执法经验。
(三)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提到执法效率
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不仅可以提高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能够使执法过程快速,高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低,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效率。针对永昌县安监局目前执法经费短缺的现状,永昌县安监局以及永昌县政府的领导本着克服困难的原则,采取了以下措施:第一,必须首先要解决好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等基本设备,保障正常办公的需要;第二,主要解决行政执法经费问题,设立专款专用经费的措施,确保安监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实行安监行政执法人员岗位津贴和增加工资比例,提高执法人员的积极性。第三,建立网络联网平台,做好交通、通讯工具的微机信息网络配套建设,确保信息灵、出警快、压事故、减伤亡、降损失。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是我们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前提,才能保证我们的执法过程严谨,高效,最终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达到执法的目的。
(四)规范执法行为,完善监督机制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直接关乎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乎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尤其是基层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单位,更是直接的面对和处理发生的安全事故。鉴于此,在执法的过程中就必须要严格的规范执法行为,同时,运用多种监督并行的方法,完善监督机制。永昌县安监局的领导意识到要想减少事故的发生,就必须从源头上开始治理,首要的就是在安监局内部开始整顿。根据我对永昌县安监局相关资料和文件的阅读以及在访谈有关执法人员的过程中,我了解到其中一些具体的整顿办法和措施。
一是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查,杜绝有些企业的领导向执法人员请客送礼的现象,避免执法人员私自向企业开绿灯,尤其是在一些带有危险性的企业当中。具体包括: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严格的审批办理程序,从2012年到2013年共为113家烟花爆竹经营门店办理了零售许可证,并健全管理档案113份;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相关证照的审查工作。对由省、市业务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永昌县安监局按照把好“第一道关”的原则,严格资料审查,严格现场检查,并积极协调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办理。2013年1―8月份,永昌县安监局共审查上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的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手续47份。
二是全面推行“阳光政务”,严肃纪律和加强监督是重要保证。首先,根据中央和省、市、县关于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的总体要求,永昌县安监局正在推行“阳光政务”活动,把安监局主要职责、行政执法依据、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处罚程序以及矿山企业证照信息、爆炸物品供应情况等事项,及时向监管对象、社会和群众公开,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现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公开化。除此之外,设立举报信箱、开辟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检验。
四、结论
本文在考察了永昌县安全执法的现状之后,提出了一些相应的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但光靠这几条是远远不够的。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有效地从法制、机制、体制等方面加快建设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制度,促进合法、规范、有序的安全生产环境的形成。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行政领导责任,增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强化执法监察队伍整体实力,开展全民安全生产教育和各业务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健全各项安全机制,使安全工作走向社会化,法制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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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范文5
一、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努力打造“法制监管”
近年来,区的经济发展迅速,安全生产的形势也日趋严峻。因此,加强安监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尤为重要,只有在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上,实行依法监管,才能实现建设“平安”的奋斗目标,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1、积极推进法治建设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为适应目前安全生产监管的形势,我局在年初及时调整法治建设工作机构,成立了以李世道局长为总负责人的法治创建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各科室的分工。局法治创建领导小组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实行目标管理并将法治建设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2、积极推进制度建设,实行规范化管理。一是制订了《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规章制度全面规范执法行为。二是规范案件查处工作,实现行政执法程序化。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重大行政处罚集体决策及报备案等相关制度,力求使执法程序更加科学严谨。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工作实际制定了内部行政自由裁量权规范性标准,坚决纠正畸轻畸重、办人情案的现象。三是规范行政执法处罚案卷制作,实现行政处罚案卷格式化。统一规定案卷目录、格式,定期进行案卷评查,实现案件结案率100%,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四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实现行政许可规范化。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
二、强化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努力打造“知识监管”
1、加大对执法人员培训教育力度,加强法律素养和职业纪律。本年度,我们加大了执法人员法制学习培训力度。除积极参加市安监局举办的法律知识培训外,我们还针对安全生产领域新出台法律法规,通过局办公会组织了多次学习讨论。同时,我局对执法人员严明职业纪律,多次召开会议,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廉洁自律、依法行政,并我局还下发了内部管理规定,严禁工作人员午间饮酒、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有损职业形象的行为。对在执法中违反纪律、、、的依法追究责任。通过这些方式,我局有效增强了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促进了政治思想和执法业务的双提高。
2、大力开展面向基层的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今年以来,我局共组织了两次规模较大的专项执法宣传。一是“治理隐患,防范事故”安全月活动,与各街道联合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集中宣传。6月10日,我局联合质监、公安、消防、建设等部门在区实验小学举行大型安全知识广场咨询活动,展出安全知识图片40多块、设立咨询台5个、发放安全宣传资料4000多份、接受现场群众咨询500多人次。二是在7月中旬开展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中,我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做好舆论引导和监督。在与市水利局和交警七大队进行路面联合执法,整治农村道路交通的行动中,我局联系南京电视台、新闻晨报等多家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向广大市民宣传农用机动车违章的危害性,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
今年,按照五五普法的要求,我局还组织了多场企业法人、安技干部、特种作业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针对培训对象的不同工作职责,安排了不同的培训内容。辖区内共有一千多名企业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培训。在燕子矶街道和街道组织了企业工人岗位安全技能大赛和社区居民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竞赛。
三、强化执法为民和文明执法工作,努力打造“和谐监管”
我局在工作中始终坚持执法为民的根本方向,在执法工作中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法治建设与经济建设、社会建设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发展环境的安全、和谐。
1、加大日常检查和隐患整改力度,促进企业和谐发展。随着我区城市化、工业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安全生产中也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对此,我局在今年加大了对企业的检查力度,严防安全隐患发展成事故,建立一患一档制度,实时监控企业隐患整改进度。为提升企业安全检查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我局在今年十月份设立了区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库,组织化工专家参与区重大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及安全技术咨询。此外,我局还积极参加了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采取全方位措施,确保企业和谐发展。: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范文6
为切实加强我县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预防和减少一般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起数,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履行安全责任,确保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2020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全覆盖。
对已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项目,执法检查覆盖面达到50%。
(二)持续推动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管理“六项机制”建设。
强力推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风险管控标准》在施工现场落地生根,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领域构建“六项机制”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现对安全风险的实时、动态、全覆盖、全要素掌握和管控,确保风险管控工作落到实处。
(三)深入开展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安全专项整治。
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施工用电等危大工程以及消防安全的措施落实等方面开展专项检查,确保现场隐患及时得到整改、消除。
(四)大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执法检查。
将施工、监理等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情况,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始终作为行政执法日常检查的重点内容,督促相关单位切实履行安全培训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动员和组织从业人员依法接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培训、考核,企业负责人、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率达100%。
(五)确保监督执法频次。
统筹推进各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确保年度开展全域性安全大检查不少于四次,每月对在建工程开展抽查比例不低于10%。
二、执法重点
(一)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行为。
(二)不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的违法建设项目。
(三)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按规定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不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与培训教育考核。
(四)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而没有论证的行为。
(五)企业、项目部安全管理机制建立运行情况。
三、有关要求
(一)规范程序,严格执法。
在行政执法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二)突出重点,整体推进。
在全面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同时,要突出重点,加大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敏感时段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安全生产领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治理重大隐患,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不断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