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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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行政执法体制

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范文1

一、改革前执法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结构复杂,执法权限交叉重叠。执法体制改革前,全市工商行政执法由市局、区(市)县局、工商所三级构成,市、区(市)县两级工商机关分别有注册、公平交易等7个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机构,形成多头执法、多层执法的执法模式。由于管理责任主体不明、职权交叉、责任分散,以及受本位主义观念影响和利益驱动,市场监管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始终得不到彻底的解决。

(二)多头执法,重复处罚。由于市局和区(市)县工商局机关的注册、公平交易、市场、消保、广告、商标、经济监察等多个部门以及工商所均可实施行政处罚,既横向分块,又纵向分层,且都拥有处罚权。各业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极易造成重复执法、多头执法,执法效果不尽如人意等问题。

(三)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不高,执法装备落后。成都市工商系统共有行政执法人员3000多名,采用多层执法模式,执法面虽广,但力量分散,执法的力度、深度和专业程度都不够,工作效率低、执法成本高。同时,由于工商部门装备落后、办案经费相对不足的情况比较突出,这也严重影响和制约了行政执法的效率。

二、新型执法体制的构建

(一)基本思路和做法。一是将原来的市局、区(市)县局、工商所三级执法办案改为分级分类执法办案;工商所主要承担服务与管理、市场巡查、12315、简易程序处罚等职能。二是集中执法办案,将原来两级机关的注册、公平交易、市场、消保、广告、商标、经济监察等7个机构的执法办案职能交由一个专门的执法办案机构统一行使;其他业务机构主要承担管理与服务,调查研究与组织、指导、协调等职能。三是适度提高行政执法机构级别,经编办同意,设置为二级局机构,按执法业务功能设置处(科),分为综合处(科)、案件核审指导处(科)和执法一、二处(科),并将主要力量放到执法处(科)。四是明确专门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承担对各类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案件的行政处罚职能;负责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向各业务管理机构传送执法情况。

(二)意义和作用。一是将分散的权力相对集中,更利于查处各类大要案件。二是通过整合,组建专门的执法队伍,利于执法机构与内设机构之间,系统纵向之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利于规范执法办案工作。三是执法体制改革后工商所的职能转变为市场巡查、经济户口的建立和管理、日常监管和服务,办理简易程序案件,凡是立案查处的案件都交由执法机构处理。因此,改革突出了工商所为地方经济服务的功能,有助于克服工商系统中权力泛用这一老大难问题,基本解决了由于职责交叉、多头执法带来的扰民问题。

三、引入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深化执法体制改革

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范文2

一、执罚机关庞杂、职能交叉的现象仍没有改变,而且还被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

为了表述方便,我们将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被依法授权、委托的组织成为执罚机关。在现行《行政处罚法》中,虽然单设了专门一章对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作了规定,但对现行的执罚机关混乱的现状并没有从根本上予以改变,一些原先从事执罚职能的不合法组织通过规章委托,又变相的取得了执罚权,从过去的不确定法律地位摇身一变又成为合法的执罚组织。据统计,我国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全部行政法规、规章都设立了行政处罚权,由此产生了数量庞杂的执罚部门,具体有公安、海关、工商、税务、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烟草、医药、盐业、农业、林政、交通、路政、渔政、海事、教育、民政、邮政、电信等等诸多部门,执罚队伍过多过滥,造成大盖帽满天飞,老百姓形容为“几十顶大盖帽,管着一顶破草帽”。由于执罚队伍庞杂,不可避免的造成职能交叉、重叠。对某些违法行为,由于执法风险大,利益小,导致执罚部门互相推诿、踢皮球;对某些含金量高的违法行为,执罚部门又相互争权,竞相处罚。同时,由于执罚部门过多,又在某些部门形成执法人员数量不足的形象,执罚活动靠搞突击执罚、联合执法来完成执法任务,以应付上级的检查。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虽然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因为该法律条款非强制性条款,每个执罚部门必然片面强调自身职能的重要性和专业性,肯定不愿轻易得将自己的执罚权交由其他部门行使,这样,执罚部门庞杂的现象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改变。而且随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不断增加,一些新的执罚部门就会不断出现,执罚队伍将更加混乱。

二、行政处罚决定权交由行政机关行使,是导致行政权力极度膨胀的重要根源之一。

行政处罚是对公民或组织人身、财产、行为的限制和剥夺,是一种惩罚权,应属司法权的范畴。而我国现行行政处罚体制是在过去计划管理体制下逐步形成的,过分强调了行政权威,而忽视了国家权力分权制衡的原则,一些行政机关借助历史机遇,获取大量的行政处罚权,通过多年的苦心经营,不进行政职权遍布公法领域,而且还将触角逐步伸向私法领域,一行政权力干预公民或组织之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纠纷。

行政机关千方百计争夺行政处罚权,一方面是为了表明自己部门的重要性,确保自己在历次政府机构改革中能够保住一席之地,这也是政府机构改革似乎走不出膨胀-----精简-----再膨胀-----再精简的怪圈的一个重要原因。另一方面,拥有行政处罚权也能给部门自身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我国现有行政执法部门的经费名义上是执行收支两条线,但真正落实的仅是少数。大多数执罚部门经费短缺,必须靠上级财政部门的罚款返还来弥补。更有一些执罚部门的经费实行自收自支,靠直接坐支罚款收入来维持。这种财政保障体制就必然导致了趋利执法和自费执法的现象,一些部门不是重在纠正违法行为,而是罚款了事。有的部门甚至希望、鼓励当事人违法,因为这样才能有钱可罚,由此形成了“养违法”的现象。如某地公安派出所为罚款创收,竟然招聘女做诱饵,钓客来,创造了执罚机关执罚创收的奇闻。利益的趋势只能驱使行政机关更加愿意滥用行政处罚权,总是千方百计的保留和争取更多的行政处罚权,从而引发行政权力的再度膨胀。

三、现有行政权力不能满足行政处罚的需要,起不到真正惩罚违法,纠正违法,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现有行政机关的大部分行政权力是与其行使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权相匹配的,劝导性、指导性较强,法定强制力相对司法权而言比较弱。目前,除公安、海关等少数行政执法机关拥有对人、对物的行政强制权外,其他机关一般不具有这种行政强制权。而现行行政处罚过程中,又不能没有上述权力的保障。诸如现行行政除案件的相对人作伪证;向行政机关提供假证;拒不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拒绝行政机关检查;拒绝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调查等诸多现象,在现有行政处罚体制中运用现有行政权力都不可能合法有效的予以解决,寻求司法支持又缺乏可操作性法定程序,导致行政执法人员或采取非法手段行使行政权,或渎职、失职不作为。这两种做法都是对法治社会的一种践踏。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对现有体制进行彻底改革。

我国现有行政处罚案件有相当多的都和第三人权益受到侵害相联系。第三人希望国家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同时,能够使自己受侵犯的权利得到救济。显然,这种救济最终还需司法权来保障。而我国现有行政保护制度中,如商标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治安案件人身伤害赔偿等,虽然赋予相应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对涉及民事赔偿的部分一并做出处理,但并没有法律最终强制力。而且,一些行政机关担心引起行政诉讼,也不愿意履行这部分职权,使这类法律规定形同虚设。

而且,现行行政处罚程序所设置的一般程序,诸如立案、调查、内部法制核审、处罚告知、听证、决定处罚、强制执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繁琐,虽然耗费大量政府资源,反而很难达到预期目的。

我们知道,行政执法体制必须符合国家权力分工制衡与协作的原则要求,必须体现国家意志的唯一性、强制性和有效性。我国目前的政府机构改革虽然蕴含着较为深刻的制度创新思想与举措,但仍是一种过渡性的改革,其直接目的不过是在于解决目前较为突出的矛盾,具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性质,而缺乏前瞻性与预防性。法律体制改革必须具有前瞻性,行政处罚体制改革也同样如此。是体制改革迁就于行政处罚现状,还是行政处罚改革适应时代的发展,确实是一个值得考虑问题。我们应该借鉴包括西方法制社会在内的所有人类文明成果,结合我国实际,与世俱进,建立一套新的能够适应现代法制社会要求的行政处罚体制,而不是修修补补,应付了事。具体而言:

一、将现有执罚部门适当集中,仅赋予其当场行政处罚权和一般程序调查权、行政处罚建议权。除公安、海关、税务部门外,其他部门执法权全部合并,统一交由各级人民政府行使。根据我国宪法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享有包括行政执法权在内的国家行政权力。但实际上各级政府的执法权力都分散到政府的各部门手中,造成部门林立,权力分散。行政处罚体制改革就是要还完整行政权与政府。将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权与决定权分离,是按照行政权与司法权分工原则,将行政处罚决定权从现有行政权力中剥离出来。

考虑到目前违法行为大部分属于性质轻微的状况,可以授权行政机关行使相对人没有异议的当场处罚权,但仅限于案件事实简单清楚,

不需要另行调查取证,仅处以警告或一定数额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除此之外,行政机关只能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调查,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二、专门成立行政法院,由其行使行政处罚决定权、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权、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权。依托现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庭,单独成立行政法院,由行政法院的行政法官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针对违法行为签发行政调查令,行政执法人员持行政调查令对违法行为人或组织进行强制性的行政调查,必要时可以申请行政法官签发行政强制措施令,对涉案物证进行查封、扣押。由于一切活动都是由行政法官决定,既保证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时时监督,又赋予了行政调查行为的权威性。违法相对人的一切拒绝、阻挠调查行为都可被视为是妨碍司法行为而受到追究,从而解决了现行行政处罚手段过软的弊端。行政法院通过对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和处罚建议的审查,听取违法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独立行使行政处罚决定权。对行政法院做出的处罚决定,只有违法行为人可以上诉。逾期不上诉的行政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违法行为人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由行政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处罚案件的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行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仅负责诉讼程序的操作,不参与行政调查取证,代表国家对行政处罚案件向行政法院提讼。

对现有行政处罚体制的改革,由于涉及到行政权、司法权的重新分配,牵扯到许多部门的利益,肯定会有很大的阻力。但这应是我们今后改革的方向。我们应当先从理论上、思想上掀起一场大讨论,百家争鸣、百家齐放,使之更加完善,然后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立。只有断然废除一切不合理的体制,重新确立一套完善、科学的运作制度,才会使政府在管理社会和经济事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胡锦光著《行政处罚研究》法律出版社

2、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

3、钟明霞《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缺陷分析》(《法学》杂志1998年第4期)

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范文3

[摘要]本文在总结经济发达镇的基本特征的基础上,分析了经济发达镇的行政管理体制中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根据广东、浙江、山东等地在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的实践经验,对我国经济发达镇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传统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由于无法满足这些经济发达镇的基本的城镇建设需求、无法提供充足的公共服务和有效管理,严重影响经济发达镇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发达镇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现已成为我国城镇化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经济发达镇的基本特征和重要地位

经济发达镇通常是建制镇政府所在地,具有一定的人口、工业和商业聚集规模,是当地的行政、经济和文化中心,并引领区域主导产业和产业群的发展。有的地方也将其称之为中心镇。目前,尽管学术界关于经济发达镇还没有形成统一概念和衡量标准,但是,经济发达镇一般具有这样几个基本特征:一是经济实力强,居民收入较高。经济发达镇基本都是本地经济发展的领头羊,经济总量规模较大,部分经济发达镇的GDP能够达到几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由于这些镇的产业发达,农村转移就业人口多,因此,这些地区居民的工资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增长很快,其生活水平相对于其他周边地区要高出很多。二是聚集人口多,规模达到城市水平。经济发达镇因其自身的产业发展汇聚了大量的劳动人口,迅速形成了一个密集的人口区域。在这些数量巨大的人口中,外来人口占了很大一部分,而且流动人口的规模会随着产业的兴衰而不断变化。

我国自1996年城市化率突破30%后,城市化水平开始出现快速发展的趋势,这一趋势一直延续到今天。据有关数据显示,2000-2007年我国城市化率年均提高1.24个百分点。按照世界城市化进程规律来看,当一个国家的城市化水平超过30%,年均递增超过0.4%,即可认为这个国家的城市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1]因此,我国已经进入了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进入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在这一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地处城乡之间的经济发达镇不但可以成为城乡之间、工农之间联系的纽带,而且可以成为城乡要素资源双向流动的一个重要枢纽。因此,经济发达镇肩负着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重大责任,是我国城市化过程中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节点,是产业集聚集约发展的新的增长极,也是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载体。

经济发达镇的出现,改变了我国传统县域经济发展的单一格局,使县域经济的发展呈现出更加多元的态势,对区域城市空间结构的形成和发展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有研究表明,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经济发达镇在区域城市发展中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不断增强,可以形成一个“点-轴-集聚区”的城市发展模式,使城市在空间布局上更集中于经济发达镇。[2]因此,经济发达镇未来的发展趋势是与中心城市实现功能互补,成为中心城市的“卫星城”。这不仅有利于缓解中心城市压力,而且可以吸引更多的转移人口在小城市就业和落户,形成合理的城市布局,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因此,经济发达镇的兴起是产业发展和要素聚集的自然过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也符合我国城镇化“坚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总体战略。

二、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是改革开放初期建立的,然而,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经济发达镇出现之后,传统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在基础设施建设、户籍制度、土地审批权、财政税收和资金等方面无法全面实现行政管理任务,使得部分经济发达镇长期处于责任大、权力小、功能弱、效率低的艰难境地,严重制约了经济发达镇自身的建设、发展和管理。究其原因,经济发达镇的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经济发达镇政府缺乏与之匹配的经济社会管理权与执行权。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中,镇政府名义上是一级政府,但在实践中却在相应的管理职能设置上缺位,缺乏城市发展需要加强的城建、环保、治安、节能、消防、卫生防疫等职能,缺乏作为基层政府应该具备的行政许可权、处罚权、强制权。按照法律规定,我国行政执法权以县一级政府为主体,当出现环保、村民违规建房、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卫生等问题时,镇政府无权查处,只能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据典型调查,经济发达镇有约90%以上的事项需要上级部门审批才能执行,并且程序繁琐,工作效率低。随着常住人口急剧增长,经济发达镇对镇政府的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许多镇的刑事发案破案数、查处治安行政案件数及处置数都达到了一般地级市的水平。然而,目前镇一级公安局仅是科级分局,远远不能满足维持社会治安的基本需要。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能力与人口规模的不匹配,严重削弱了经济发达镇镇政府的管理能力。

第二,管理对象不断增长,机构编制却严重缺乏。目前,经济发达镇的机构编制由县里统一配备,主要干部由县里组织配选,乡镇在人事调配上缺乏自。而且,经济发达镇核定的编制数是按照本地户籍人口的基数来制定,并没有考虑到实际管理人口的需求。[3]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外来常住人口超过了本地户籍人口的数倍,原有编制数量的行政管理人员难以完成当前的管理目标,一些地方只好采取聘用政府雇员来缓解人力不足,但这种做法只能作为现行体制机制下的权宜之举,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珠三角部分乡镇地区,相对固定的编制数额和急剧发展的经济社会及管理任务之间的矛盾也一直很突出。由于行政编制的限制,近些年很多经济发达镇甚至无法招考新的公务员,原本在镇政府机关工作的人员,也因为升职无望,另谋更大发展机会,纷纷开始跳槽辞职,镇政府人才不断流失,大大削弱了经济发达镇政府的机关人才竞争力。

第三,现行的财税体制亟待理顺。从1994年开始,我国建立了以分税制为框架的财税制度。但这一制度只实行到县,县级政府对镇级政府实行的是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由于乡镇没有独立财权,尽管部分经济发达镇的财政收入已经达到几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但是其中的绝大部分要上交到县级政府,而县级政府则根据镇级政府的人头费下拨财政支出数额。这样就造成了乡镇自身可支配能力收入偏低的局面。例如,2006年,绍兴县钱清镇上交税收近5个亿,回到镇里却只有6000万元。2007年,嘉善县姚庄镇上交税收2个亿,回到镇里仅1000多万元。[4]

三、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初步探索和实践

近年来,围绕着小城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国家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例如,国家发改委自2004年起先后两批共确定270多个小城镇开展全国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推进行政管理、规划、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改革。2010年6月,中央编办会同中农办、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等部门在13个省25个镇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探索如何“依法赋予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小城镇相应行政管理权限”。与此同时,广东、浙江、山东等部分地区也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同做法,取得了一些宝贵经验。

1.广东:从乡镇机构改革到简政强镇。2006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以乡镇的常住人口、土地面积、乡镇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作为分类指标,结合一定的指标权数,将乡镇划分为不同类型,按照乡镇的类型对其设置综合性办事机构的数量作出规定,并重新核定乡镇机关行政编制。同时,在调整职能或整合资源的基础上,划转事业站所归县(市)管理,按区域设置事业服务中心或工作站,作为县(市)派出机构,其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市)有关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对编制管理办法进行改进。2010年,广东省出台了《关于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新设定的标准,对镇重新进行分类,并对不同类型的镇突出不同的职能重点。对于常住人口多、经济规模大的发达镇,注重突出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市政管理、生态保护等职能,加强市政公共设施建设。

2.浙江:从中心镇到小城市。2007年,浙江省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中心镇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见》,从全省1200多个乡镇中选出141个中心镇,将财政、土地、投资项目核准等10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至中心镇。同时,强化中心镇政府农村科技、信息、就业和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公共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职能,理顺中心镇条块关系,允许垂直部门派驻中心镇机构。比如,绍兴县的建设、发改、经贸、外经贸、建管、商贸等部门,与杨汛桥镇、钱清镇等签订委托协议书,将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建筑工程许可证核发等职权下放到镇政府。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东中西情况各异的大国来讲,经济发达镇的发展不可能只有一种模式,必须在国家的统一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创新。

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范文4

关键词: 中学政治教学改革 学生主体性 有效途径

“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促使教育改革趋于多元化,无论是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还是教学过程,都不断地进行着创新与发展。纵观诸多教学改革的中心内容,就是注重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性发展。所谓主体性,就是在一切教育活动中,始终将学生放在受教育的主体地位上,通过教师引导让学生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在学习过程中变被动为主动,从而使学生具备协调关系、解决问题的能力。初中政治课是一门针对人的思想、人的行为进行研究的学科,具有十分鲜明的“以人为本”的学科特点,其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科学创造精神。通过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主体性发展,不仅是对传统教育的反思与挑战,更是这个时代对广大教育者提出的要求。

一、初中政治课教学现状分析

初中政治课堂教学是学生进行“修学”和学会“做人”的主要渠道,对学生主体性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受应试教育的影响,以及部分教育者对教育价值存在的认识偏差,政治教学现状不容乐观。

1.陈旧的教学理念

教师仍旧停留在以传授知识为主的教学理念上,忽略了对学生的能力培养。初中政治教学就是要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培养学生的道德修养,使其具备分辨是非、判断好坏、衡量对错的能力。然而,由政治教师的教案我们看出,在落实教学目标、布置教学任务上,大部分还是强调以纯粹的知识传授为主,完全背离政治教学实现“知识、能力、觉悟”三者统一的要求。

2.传统的教学模式

以灌输为主的教学模式在初中政治教学课堂中普遍存在。教师过于注重自己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而完全忽视学生的主体地位,人为建立“不平等”的教学关系。为学生划圈子定框框,一切教学活动都让学生在教师指定的条框里进行,即使学生有自己的意见想法,也不加以启发和引导,而是强行拉回已定的轨道上,使学生主体性无从发挥,更谈不上良好发展。

3.封闭的教学过程

“封闭式”的教学过程,就是将学生的认知范围局限在课堂教学和书本教学的范围内,形成一种“被动认知”的状态。初中政治课本身是一门“开放性”很强的学科,通过政治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是政治课的终极目标。封闭式教学模式,不但无法满足学生开放性思想的要求,而且阻碍了学生自主学习,大大削弱了政治思想教育功能的发挥。

二、初中政治教学改革与学生主体性发展的有效途径

1.创造适合学生主体性发展的学习环境

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需要凭借教师的力量进行营造与创设,因此,教师要做好观念转化与角色定位[1]。要充分意识到“一切为了学生”的前提和基础是“尊重学生”,教师的一切教学行为都要以学生的需求为出发点,在整个教学活动中要做到始终为学生服务。教师应成为课堂教学的引导者和组织者,让学生在宽松的环境中完成学习的自主和行为的自律。以《天生我材必有用》一课为例,上课伊始,先将提前制作的李白《将进酒》诗配乐视频通过多媒体进行播放,并给学生们讲关于希腊建筑德尔斐神殿中古老的神谕“认识你自己”的故事,通过这种氛围唤起学生对“我自己”的反思;然后组织学生开展“自画像”的课堂活动,将课前设置好的表格发给同学们,让他们在表格中填上自己的姓名、性别、体重、爱好、优缺点等内容,对自己形成一个具体的认识和客观的评价;最后通过一些现实中成功和失败的例子,让学生知道应该如何建立信心,如何克服自卑心理,从而全面地认识自己、评价自己。

2.采取适合学生主体性发展的教学方法

为促进学生主体性发展,应该在政治课堂教学中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思考机会和探究空间。教师可以通过问题引导、小组讨论等方法引导学生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掌握自主学习的方法。以《人格不可辱》一课为例,课前组织学生进行相关素材的收集,以便将课堂时间更多地留给学生进行讨论与学习,让学生分成两组对资料进行组织收集,第一组收集关于有关名字和绰号资料,以及姓、名的由来和含义;第二组收集关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案例。在课堂教学中,将同学们收集的资料通过展板、多媒体等形式进行展示,并让学生进行讨论学习:说一说自己姓名的由来,简单介绍自己名字的含义。然后设置问题:名字是不是只是一种符号?为下面引导学生进一步理解姓名及姓名的法律意义做好准备。通过现实生活中的现象让学生思考:我班某同学上课迟到,教师把他的名字、班级写在了学校公开栏上,这种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通过生活实例使学生认识到姓名和人格尊严有着一定的联系。最后对学生收集的案例分析讨论,让学生明确侵犯人格尊严权的领域,并了解应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学生主体性发展的水平高低,不仅决定着教育改革的成败与否,而且是衡量一个社会、一个国家是否进步的标志。面对如此重大的挑战,新时期的政治工作者应勇担重任,加快思想转变,以全新的教育思想为指导目标,努力探求政治教学新模式,唤醒学生的主体意识,促进学生主体性长久发展,为祖国培养更多富有创造力的高素质人才。

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范文5

问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请问本次改革意见对推动注册制改革有何意义?

答: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资本市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需要有步骤地推进。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注册制的做法不完全一致,但共同的特点是,新股发行应当以发行人信息披露为中心,中介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把关,监管部门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申请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不判断企业盈利能力,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基础上,由投资者自行判断企业价值和风险,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需要强调的是,注册制不是简单的登记生效制,不能将注册制理解为不管了,就是登记备案,自动生效,也不是说股票发行不要审了,更不是垃圾股可以随便发了,而是审核方式要改革。

注册制改革需要法律的修改,需要制定一系列的配套改革措施,也需要市场逐步适应和过渡,是一个连续的、循序渐进的、不断深化的过程。我们相信,本次改革将为注册制改革打下良好基础。

问2: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历来备受关注,请介绍一下6月7日以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总体情况及吸收意见的情况?

答:我会于6月7日就《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其间共收到正式反馈意见3229件,其中电子邮件3168件,传真38件,书面材料23件;其中各类机构意见91份,个人投资者意见3138份。另有130多位专家和业内人士通过报刊、博客、微博等途径发表了对此次改革的意见。总的看,市场各方对此次改革持肯定态度。市场各方针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经过认真评估,我们对《意见》作了修改完善。

强化投资者保护五大措施

问3:本次改革在强化投资者保护方面有哪些针对性措施?

答: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本次改革的宗旨。《意见》从五个方面制定措施,加强投资者保护:一是促进发行人使用浅白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情况,加强风险揭示,让投资者明明白白投资。二是促进公平合理定价,限制发行人定高价,防止投资者报高价,抑制上市后盲目炒作新股。比如,把减持与发行价挂钩,要求发行人制定股价稳定预案,定价时要先去掉报价最高的10%的申购量等。三是新股配售尊重中小投资者申购意愿,调整回拨机制和网上配售机制,如果中小投资者申购踊跃,网上发行股票的数量最高可达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80%,网上配售机制将更加有利于中小投资者申购。四是强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赔偿责任。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相关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必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信息披露严重违法,影响对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判断的,将要求发行人回购已经发行的新股,要求控股股东购回已经转让的限售股等等。五是加强监管执法,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保障。

五方面推进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

问4:本次改革从哪些方面推进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

答: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是本次改革的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审核理念市场化。改革后,监管部门和发审委只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判断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改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

二是融资方式市场化。今后发行人可以选择普通股、公司债[0.04%]或者股债结合等多种融资方式,融资手段将更加丰富自由。

三是发行节奏更加市场化。新股发行的多少、快慢将更大程度由市场决定,新股需求旺盛则多发,需求冷清则少发或者不发。

四是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市场化。不再管制询价、定价、配售的具体过程,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确定发行时机和发行方案,并根据询价情况自主协商确定新股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可以根据事先公布的原则自主配售网下发行的股票,促进主承销商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合理定价。

五是约束机制市场化。不再行政管控价格,采用市场化手段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约束。比如提前披露相关信息,加强社会监督;要求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承诺,一定期限内减持价与发行价挂钩等。

需要强调的是,市场化改革并不意味着放任自流。去年年底以来,我会着力开展了在审企业的财务专项检查工作,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取得良好效果。今后,为保证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将会认真落实改革措施,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提高上市公司信披质量三大措施

问5:此次改革对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是新股合理定价的基础,更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为有效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本次改革采取的措施可以概括为:事前明确职责、完善标准;事中加强监督、强化监管;事后加重处罚力度,树立监管权威。

一是明确职责,完善标准。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理念,明确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的责任,促进归位尽责。完善信息披露标准,突出披露重点,要求语言通俗易懂,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发行过程中的报价、定价、申购、配售等各环节信息披露要求更详细、更具体、更及时,供网上投资者申购时参考,同时通过社会监督,防止利益输送。

二是加强监督、强化监管。从保荐机构辅导开始,即披露辅导情况;大幅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间。发行人所披露的信息要接受社会公众更长时间的监督,通过强化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威慑违法行为。借鉴今年财务专项大检查的经验,今后在发审会前,监管部门将抽查在审企业中介机构的尽职履责情况,被抽查的企业将接受比日常审核更为严格细致的审查;审核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立即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强化监管威慑。

三是加重处罚力度,树立监管权威。今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从申报时点起,就需要对所披露的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审核中,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根据程度的不同,将分别采取中止审核、移交稽查、移交司法机关,直至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本次改革明确,如信息披露严重违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主体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影响对发行上市条件判断的,要求发行人回购已发行的新股,控股股东购回已转让的限售股。

抑制"三高"、"圈钱"三大措施

问6:针对新股发行“三高”、“圈钱”问题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经过多次新股发行定价机制改革,已从最初的行政定价逐步过渡到市场化定价,这是改革的大势所趋。本次改革后,将不再执行“25%规则”,但并不意味着要放松对新股高定价和“圈钱”的约束。所谓“三高”,核心就是发行定价高。问题产生的原因很多,有新股炒作的原因,同时还有新股供求不均衡、发行人和保荐机构高定价冲动、“打新热”、“人情报价”等诸多因素。

针对定价市场化后关于新股高定价和“圈钱”等问题,本次改革主要从以下三方面采取针对性措施:

一是平衡供需,抑制高定价。更大程度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新股发行快慢、多少更多地由市场决定,使发行价格更加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推动老股东转让股票,增加单只新股在上市首日的供应量。老股东转让股票的多少本身也反映其对公司价值的判断,老股东卖的多,买方自然不敢报高价。

二是强化约束,促进合理定价。首先,针对发行人,把减持行为与发行价挂钩,限制发行人定高价。如果定价过高,上市后一段时间内股价跌破发行价,发行人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需要按承诺自动延长持股锁定期。

其次,采取措施约束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报高价。确定发行价时,要求先剔除报价最高的10%的申购量。报价最高的部分将不得影响发行定价,报价最高者也不能获得配售,防止“人情报价”或盲目报高价。另外,提高网下配售的比例,限制网下配售的投资者家数,增加单个网下投资者的配售数量,加大报价申购的风险。这些措施都将有利于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

再次,针对主承销商,引入自主配售机制。主承销商可以将网下发行的股票按事先公布原则配售给自己的客户。主承销商为发展长期客户,需要合理定价平衡买方利益。这有利于防止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共谋定高价。

最后,提高招股、定价、配售各环节信息的透明度,供网上投资者申购决策时参考,也可以通过强化社会监督防范定价配售环节的“暗箱操作”。

三是加强监管,威慑违规定价。监管部门将与自律组织开展协作,加强对报价、定价过程的监管,打击高报不买、高报少买、串通报价等行为。同时,采取措施打击新股炒作行为,定价过高则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也会更高。

防范“三高”发行和“圈钱”,还需要投资者擦亮眼睛,认真研读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做出理性投资决策,利用手中的投资权对发行人进行约束。

问7:本次改革从哪些方面强化中介机构职责?

答:中介机构是证券市场的看门人,中介机构的尽职履责情况直接决定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质量。为推动中介机构进一步尽职履责,《意见》推出的措施主要有:

一是进一步明确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在发行过程中的独立主体责任,划清责任边界。

二是信息披露责任提前。从发行申请文件提交之时起,中介机构即需要对所披露的信息负责。这将改变以往中介负责交材料,审核部门负责改材料,申报文件质量好坏不影响最终发行的局面,也将大大遏制中介机构突击申报、闯关申报的冲动。

三是明确信息披露重大违法时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发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违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是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使主承销商对其客户的投资损失负责,推动主承销商在定价时平衡发行人与客户的利益。同时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加强公众监督,防范暗箱操作输送利益。

五是加大过程监管。借鉴今年财务专项检查工作的经验,今后在审核过程,将会抽查相关中介机构尽职履责情况。审核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重大问题的,立即移交稽查部门介入调查。加大对路演推介、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披露、承销商自主配售等行为的检查力度。

六是加大对业绩“变脸”的处罚力度。确认业绩“变脸”,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七是将中介机构的诚信记录、执业情况公示。今后,将整合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的信息,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执业记录进行“画像”并公示,以此约束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

问题8:《意见》公布后,是否马上就会有公司发行上市了?根据《意见》的规定,是否意味着760多家在审企业三个月内都会核准发行?

答:所有企业必须符合改革意见的要求后才能发行新股。本次改革《意见》公布后,要完成一系列准备工作才会有公司发行新股并上市。准备工作主要是:

一是要出台配套规则和措施,落实改革要求。比如,证监会要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制定老股转让办法,完善信息披露规则;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需要制订新股网上配售的实施细则;证券交易所需要出台文件并调整交易系统,完善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格形成机制及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等。

二是通过发审会审核的企业还需要按照《意见》要求对申报文件作出必要的修改,并履行相关程序。比如,发行人需要召开股东会确定本次公开发行方案,包括新股发行数量及老股转让数量,制定股价稳定预案等;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需要按照改革意见的要求进行承诺,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披露。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完成相关程序估计需要1个月左右的时间。

过会企业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后,要向证监会提交更新后的发行申请文件,履行会后事项监管程序。企业如不存在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17项重要会后事项,中国证监会将按照本次改革意见及配套措施的规定,核准新股发行。

目前排队申请发行的企业累计已达到760多家,《意见》后,我们将按申请企业的排队顺序依次安排审核工作。预计完成760多家企业的审核工作,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

问9:新股发行重启可能对市场带来什么影响,会不会分流二级市场资金?

答:股市设立以来,已经历8次新股发行暂停、7次恢复发行。前7次恢复发行后的首个交易日,上证综指5次下跌、2次上涨。从实际情况看,恢复新股发行并不决定股市中长期走势,股市运行主要由当时经济基本面和宏观政策所决定。

发行节奏的市场化,并不意味着目前已通过发审会的80余家企业马上就全部发行完毕。通过发审会审核的企业需要按照新的改革意见对申报文件作出必要的修改,并履行相关程序,2014年1月31日前完不成上述工作的过会企业还需要补充最新财务数据,提交2013年审计报告。企业和承销机构也需要寻找合适的发行时间窗口。部分通过发审会的企业由于中介机构正被立案调查,无法取得核准文件。总的来看,已过会企业完成发行需要一定时间。

投资者作为市场重要的参与方,应当充分发挥买方约束,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审慎做出投资决策。目前,市场也有观点认为,经过长期停发新股及财务专项检查,目前留下的在审企业都是好企业,大量资金等待炒作新股。需要提醒投资者关注的是,按照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要求,今后监管部门不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判断,本次改革针对新股炒作也制定了针对性措施,请广大投资者认真研判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不要盲目参与新股炒作。

问10:推出老股转让的政策考虑是什么?配套措施的要点主要有哪些?

答:推出老股转让措施,允许首发时公司股东向公众公开发售存量股份,一是可以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缓解单只股票上市时可交易份额偏少的状况;二是推动老股东转让股票可以对买方报高价形成约束,进一步促进买、卖双方充分博弈,促进新股合理定价;三是推出老股转让可以缓解“超募”问题;四是缓解股票上市后,老股集中解禁对二级市场的影响。

配套措施的要点有:拟转让的老股需持有36个月以上,防止老股东快速套现;老股转让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防止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从而不利于公司经营;公司应事先确定公开发行股票总数及老股转让上限,新股发行数量根据询价情况及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合理确定,一方面可以遏制资金超募,另一方面有利于稳定投资者预期,合理报价;此外,还包括中介机构执业要求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等。

《意见》正式公布后,我会将尽快出台配套文件,新股重启后拟进行老股转让的公司应按照配套规则的要求进行。

问11:此次改革为何要求参与网上配售的投资者持有非限售股份?

答: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建议实行市值配售的意见较为集中。为此,我们对网上配售方式作了相应修订,提出“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配售应综合考虑投资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及申购资金量,进行配号、抽签。”

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范文6

在早期的探索阶段,黄岛区将城市管理、国土资源、文化市场、海洋监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六大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权统一纳入区行政执法局的执法范围,初步解Q了综合执法的人、财、物、编制的整合机制问题。

在深入推进改革阶段,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从重视对执法机构和职能的综合梳理与重组逐渐过渡到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体系与实现治理绩效的目标管理方面。针对综合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部门间沟通与协调对接机制不完善,各治理主体职责分工不明确、事权不统一,相应配套法律规范欠缺,以及部分机构仍然沿用传统“管理”方式进行执法等问题,他们一方面更加强调制度性建设和行为规范建设,注重治理机制的灵活性与治理结果的实效性之间的统一;另一方面通过对执法事项性质、权责的分类界别,明确了纳入综合执法事项的原则,在此基础之上确定综合执法主体资格,建立和完善各方治理主体综合执法联动机制。

在深化改革阶段,黄岛区将公安、审判、检察等职能部门派驻到综合执法局进行工作,提高了综合执法的实效性与合法性,从体制、机制方面为规范执法工作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发挥了综合执法与公检法机关衔接与联动机制的优势。在执法过程中,他们注重提升执法人员的理论知识修养与业务实践能力。从执法纪律、执法方式等多个方面改进执法工作,培养规范化的执法队伍,努力推进综合执法队伍向复合型、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从而提高了综合执法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效率。

此外,黄岛区积极完善相应的综合行政执法法律规范。针对当前社会管理体系中事权划分不明确以及相关执法权的合法性来源等问题,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程序对执法部门进行授权,明确各治理主体的权力与责任,确保综合执法行为有法可依,促进了地方社会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

就当前综合执法改革探索而言,黄岛区在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构建等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同时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但是,我国地方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各项改革和探索,是一个需要长期探索和不断深化的过程。许多改革中产生的新生事物,尚需要接受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检验,需要与我国社会管理以至整个政治行政体制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相配套,一些体制机制上的问题还需进一步调整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