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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的主体范文1
[关键词]市场与政府 宏观调控权 公共物品
资本主义的每次危机在蒸发大量财富的同时也引起人们关于市场和国家的思考。19世纪末20初的经济危机使自由主义经济王国破灭,市场被证明是有缺陷的。凯恩斯提出了国家干预理论来弥补市场的缺陷,但至20世纪70年代,凯恩斯主义却带领资本主义国家进入难以摆脱的滞胀,自由主义逐渐抬头,形成了新自由主义学派。新自由主义学派认为凯恩斯过于美化政府,政府的干预是必要的,但政府也会失灵,应限制政府的干预。新自由主义学派被现代经济实践所证实。政府与市场共存。金融危机频繁爆发,何种程度上把握政府和市场这对矛盾的运动对于预防和应对金融危机至关重要。
1 市场与政府的选择
市场并不是完全自足的体系,它有无法克服的内在缺陷,本身无力恢复,无法克服其盲目性,如分配不均,经济的负外部性等问题。市场需要国家的干预,但政府也会失灵。政府也是经济人,习惯于行政管理,不一定更了解市场,可能决策错误,还易引起行政垄断和寻租。当政府的利益与市场利益出现冲突时,难以保证政府的决策一定对市场是有好处的,故需要对国家宏观调控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宏观调控应当是一个有限的调控。
查尔斯・沃尔夫在《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中认为市场与政府间的选择是复杂的,因为这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在市场与政府间的选择,而是一种程度上的选择,经常是在这两者的不同组合中选择以及资源配置的各种方式的不同程度上的选择。的确,这种选择具有不确定性,一旦选择失当可能引起难以挽回的损失。美国次贷危机就是市场过度自由最好的例证。市场是常态、优先的,而国家是辅助的、非常态的、候补的。 国家不应当成为市场替代品,而是局限在修复市场缺陷的领域。选择政府并不意味着市场的完全服从,政府应尊重并立足于市场,遵循经济规律,以间接性的调控方式为主,刺激市场,由市场来引导市场主体。
2 自由竞争权与宏观调控权
自由竞争是市场的根本要求,要维持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和不断创新,必须赋予和保障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权。宏观调控权作为一种权力,在某种程度上与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权是矛盾的,但又必须保障自由竞争权,就必须对宏观调控权的权力主体进行明确的界定。宏观经济环境作为一种公共物品,稳定的宏观经济有利于市场机制的有效发挥。依据萨米尔森的公共物品理论,市场机制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是失灵的,政府必须介入,由政府供给公共物品。且宏观调控是在全社会的立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的控制和调节,故宏观调控权的主体应当是国家,并且是唯一主体,这也是宏观调控与经济管制的重要区别之一。
有权力就必须有相应的责任,政府如何承担决策失误的责任并不是一个容易解决。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式要求国家的宏观调控行为灵活性和即时性,加以规则化是不现实的。学者更多从程序正义的角度阐释政府在作出决策时应遵守的基本程序。有的学者认为宏观调控行为并不局限于决策行为,即使是决策行为也并不一定不可诉,他们尝试建立违宪审查机及各种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3 当金融危机来临
美国次贷危机最终演化为全球金融危机。虽然我国经济受挫是因为经济增长方式过度依赖出口的产业结构问题,与次贷危机不同,但美国暴露出的宏观调控问题仍然对我们有借鉴意义。美国把金融自由化走到了极致,而我国过分偏重政府的调控,严重束缚了市场的发展。政府的应该相信市场,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调控,在政府和市场之间作出恰当的选择。为抵御危机,我国对宏观调控政策做了重大调整,投入四万亿刺激内需,央行首次决定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不断下调存款准备金、存贷款利率,加大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力度,国民经济的运行显现积极变化。但在应对金融危机的过程中,我国现有的宏观调控存在突出的问题:
首先,宏观调控权力缺乏法律基础。目前并没有法律来严格界定宏观调控,宏观调控的概念被滥用,调控的范围随之被扩大,经济管制与宏观调控混同,行政调控与经济调控不分,难以追究责任;宏观调控的权力主体不清晰,有时地方政府也成为宏观调控的主体,甚至是县级以下的某个街道,这也导致地方政府顽强对抗中央的调控,如在房地产的调控中,中央严格控制房地产泡沫,缩小信贷,而地方政府由于政绩等多方面的原因,为房地产商提供税收、价格、贷款等各种方面的优惠,维持房地产的高价,这使宏观调控效果大打折扣,有时甚至是反效果。
其次,宏观调控的程序问题。目前有的对于宏观调控的规定连规章都算不上,政策甚至代替了法规,出台的文件也是朝令夕改,随意性很大,这严重损害了国家宏观调控的严肃性。在具体宏观调控措施方面,有的措施甚至是一夜之间决定的,让人们自然对其合理性产生担忧。政府投入四万亿,不禁让人疑问这四万亿的来源和安排,政府是否有权力来决定这四万亿的用途。又如央行太过频繁调整存款准备金、利率等,使市场处于不稳定的因素中,让调控主体的调控能力受到质疑。
宏观调控的主体范文2
一、 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对比分析
1、理论基础 两者都以国家干预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所不同的是市场管理法所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间接干预理论。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市场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能有效地促进市场竞争,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但又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自发性、盲目性等,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垄断、贫富悬殊等社会不正义问题,这些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也正是国家干预的根源所在,国家依法干预市场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垄断、抑制贫富差距扩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必须确立政府的干预。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而产生,而区别就在于:市场管理法以政府的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而宏观调控法以政府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
2、侧重点 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的根源,但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表明,国家干预也并非没有缺陷,政府干预的失灵(如过度干预、滥用干预权等)同样会妨碍交易的正常进行,政府规制的失败,就要求必须确立对政府干预的规范,其中包括约束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规范政府干预的行为,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笔者认为对市场管理法来说,它着重强调的是对市场主体一方行为的约束,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约束,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观调控法则更加注重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约束,以确保政府的宏观调控权的正当行使。所以,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市场管理法侧重于确立政府干预,宏观调控法侧重于规范政府干预,但只是侧重,两者都只有由建立在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的双调整基础上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
3、调整方式 由于两者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调整方式的差异,市场管理法通过国家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来实现其职能,它通过运用行政命令,规章制度之类的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如通过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依法严禁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为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确立一个直接的、强制性的选择标准。宏观调控法通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干预实现其职能,从而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选择,由此可看出,它为市场主体所确立的是一个间接的标准,具有可选性,如通过体现法律规范特点的一些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明确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信息,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到鼓励,哪些不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限制等。
4、调整对象 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管理关系。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查处中所形成的市场交易管理关系,主要存在于微观经济领域,具有直接性、强制性等特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如财政关系、金融关系等,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具有间接性,选择性等特点。
5、调整范围 市场管理法以市场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其主要发生在国家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过程中。从其体系结构来看,市场管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宏观调控法以宏观调控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宏观调控关系涉及国民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产业关系、计划关系等。体系结构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产业法律制度、计划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等。无论从两者的调整对象还是体系结构来看,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范围都要比市场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宽泛。
6、调整方法 在关于两者的调整方法上,笔者认为:市场管理法由于国家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竞争和交易行为,直接涉及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市场管理权的不正当行使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为了防止有关行政机关出于自身利益或其它市场主体利益而采用“合法”的形式损害相关主体利益,所以市场管理法的调整方法只能使用单一的法律调整手段,以维护和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通过对市场的间接干预来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选择行为,具有一定的诱导性,选择性,而且其涉及面广,贯穿国民经济运行全过程,所以,可以采取以法律手段为主,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为辅的调整方法,但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运用必须在法律确定的宏观调控框架内进行。
二、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在讨论两者关系之前,笔者认为应先谈一谈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因为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所以,在一定层面上,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可以反映出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市场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作用机制是与宏观调控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首先,市场竞争是宏观调控的基础。竞争首先是市场的竞争,没有市场,宏观经济调控就没有了对象和基础,就失去了运作的机制和生效的中介,如果宏观调控不立足于市场,则是一种盲目的,形而上学的调控,就会失去立足的根基。而且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所在,要发展市场经济关键是鼓励和维系市场竞争。另外,宏观调控还受到市场竞争的制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它是第一性的、基础的。只有在市场调节无法起作用的领域,才有必要实施宏观调控,凡是市场可以竞争的,就没必要进行宏观调控。此外,宏观调控的目标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因为市场竞争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国民财富增长的基本途径。
其次,宏观调控是市场竞争的条件。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由主义经济,它内在地要求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国家通过对市场运行进行调控,可以克服市场波动和大起大落,保证经济运行稳定,而市场主体也只有在稳定的市场环境中才能进行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还对市场竞争范围及竞争目标进行调控,规定在哪些范围可以竞争,哪些范围不允许市场竞争,那些竞争是无所谓的、无益的,哪些是必要的、要加以鼓励的。此外,由于市场主体是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私利主体,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部分市场主体竞争的不自由,而这些问题是市场竞争自身无法解决的,宏观调控的实施可以有效的缓解这些问题,实现社会实质正义。
宏观调控的主体范文3
关键词: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弊端;启示
计划经济下宏观调控的主要弊端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调控程序自身不平衡。计划经济本质上是政府主导型经济,因为作为一个计划,发行计划的主体在指导和监督计划的执行上都应该是政府。如果政府所制定的经济发展运行计划是平衡的,是客观的,具体说是总供给和总需求各种指数都是平衡的。在这种前提下,政府职能就是监管,以确保计划的完美实施。但是,政府如何制定平衡的经济计划,必须满足以下要求:首先,政府通过获取制定一个计划的全方位,立体式,符合实际的客观指数,及时,准确的GDP数据;其次,政府总体规划方法要符合市场规律,遵循客观情况;再次,一个系统的计划是否完美,很大一部分程度上取决于规划方案是否科学,决策过程是否民主;而现实中,一方面由于信息的采集,传输,处理等技术落后,市场主体根据自己的喜好,故意歪曲信息将导致政府无法获得制定一个全面,及时,准确计划所需要的全部经济信息。另一方面,不得不承认政府在寻求最佳规划方法上做出了很多的努力,投入----产出方法,优化方法已用于制订计划,但是,截止到目前,我们尚未完全掌握优化规划的有效方法。其实,规划方法的关键在于制定主体对于改善经济恒量和变量之间的关系有清醒的认识,对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的性质,程度已经很清楚了,也希望有简洁和实用的数学模型,但目前这些条件都不具备。一个国家的规划方法是计划经济的落后,许多的计划是,政策制定者和结果。再次,建立和完善规划制度在实践中是不容易的,而系统的建立和效率能保持各个利益之间的均衡,从而避免冲突的发生。最后,作为制定主体----规划师应该完全代表社会利益,完全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上,着眼全局,但事实上是,在现实中这是理想化的存在,计划制定师总是难逃自身利益的局限,往往从己出发,或从其代表的部门或地区的利益出发,制定一个反映少数人利益的计划,着眼小集团利益。鉴于上述事实,现实的计划常常是不完美的计划,计划本身难以避免出现不平衡的结果。
第二、计划调控是零星的,不全面的。往往是在经济环境的变化,一些规划是已经预测了的,并且已经考虑在该项目中,但有些情况是计划中并尚没有出现,没有预测更无法提前考虑的,这些情况将使预先设定的平衡被打破。例如,在发生自然灾害时、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常常令计划执行措手不及,所以,他们需要根据变化的经济环境,不断适应和更新计划,以求达到与时俱进。可是,这一简单的理想也不能完全实现,客观情况是规划方法和制度出台以后,由于政治因素等其他原因常常导致这种调整的滞后,计划调整往往滞后或者片面,不均衡,因此,在计划经济中,即使其中第一个计划是均衡的,也会因为规划调整导致宏观经济的片面失衡。为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而使计划能够跟上经济变化的脚步:首先,规划部门出台符合客观情况的执行规划和计划指标。其次,建立有效的评估或绩效识别系统。
第三,尚未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监督体制。在优先考虑数据,技术,收益效益等环节的前提下,这些条件必须首先得到满足,在此前提下,计划经济时期,执行该计划时所产生的矛盾和不平衡也是不可避免的。一旦实行计划经济,国家是不是一个很长的计划纲要下,为了实现计划指标指数不得不执行的现象出现。这些客观问题的存在,恰恰说明计划经济的环境下,宏观调控所导致的平衡是难以实现的。只要存在客观的经济失衡问题,就需要政府部门通过宏观调控激励和监督机制予以纠正。因此,宏观调控不均衡的根本原因是在计划经济的拟定和实施过程中缺乏监督和激励造成的。
二,计划经济下宏观调控给我们带来的一些启示
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也有宏观调控。从形式看,似乎都没有区别,但事实是,也有明显的差异。要清理的问题是如何实现合理有效的宏观调控,但如何进行宏观调控。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经济制度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不同的经济制度的性质决定适用宏观调控的程度也存在本质的差异。在市场经济条件的宏观调控体系和计划经济是相排斥的。反映在客观情况下有必要建立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经济模式,让市场主体充分发挥本能的调解功能,让市场经济机制充分发挥其自身的调控功能,它可以不遵循计划经济体制形成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应该清楚地看到,这种模式不仅可以对计划经济,更要能够使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重复,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增长,破坏市场体系的正常功能,从而损害经济效率的增长和社会福利增加的改革。因此,应加快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改革进程。
不得否认,政府的一些传统的宏观经济调控规划制度是底线,底线不容僭越,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征服政策的实施是有效果的。但问题是,一方面,政策效果具有短期性,另一方面,这些政策的实施,不利于在市场经济的增长,因此损害长期的经济利益,甚至短期性的影响,也不是没有道理的。最重要的问题是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实现了根本性的变化,到现在为止,中国还没有成立,并适应新的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宏观调控相关征服部门不具备适应市场经济变化规律的情况,更加不能掌握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调节方法,也谈不上对宏观经济的操控有效性了,积累市场管理调控的经验教训,只有在宏观调控的变化情况才是可能的。目前需要加快转变经济增长管理的体制机制体制,同时制定相配套的宏观调控规划计划,全面推进创新。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系统而努力。除此以外需要加快改革经济管理方式,始终不渝的坚持正确的政策方向,彻底变革落后的传统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引导,尽快形成成熟的市场经济调控体系,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经济大繁荣,经济大发展。应当看到体制系统不是一蹴而就的,但却应该是我们努力奋斗的动力和目标。(作者单位:河南驻马店市安装公司)
宏观调控的主体范文4
[关键词] 行政手段;调控机理;RFID农户结算卡系统
[中图分类号] 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863(2013)02-0026-05
一、引言
我国小农户面临着日益突出的与大市场对接难的问题,[1]它使农民陷入“小生产和大市场”之间的决策困境,并引发了粮食安全隐患。粮食宏观调控机制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市场功能的作用不断弱化、调控政策的保障力和执行力下降的趋向,以及政策调整的步伐滞后于粮食形势、市场化形势、宏观调控形势发展等突出问题。[2]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以来的宏观调控虽然发生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之后,但是行政手段却没有像主流经济理论昭示的那样淡出宏观调控,反倒是一再被倚重。[3]吴能全等通过模型分析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行政干预不仅无法达到政府干预的目的,甚至会产生更大的背离,进而提出了一个基于市场交易的间接干预方式,试图通过信贷杠杆解决粮食购销市场中的信息与激励问题。[4]但由于没有解决发挥信贷杠杆作用所需要的充分信息问题以及相关法律与规制的完善问题,因此它仍难以解决我国粮食宏观调控中的行政手段运用偏多、副作用较大等问题。
本文在分析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机理的基础上,着重对实际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从既已研发并取得初步试点成果的RFID农户结算卡系统(以下简称农户结算卡系统)出发,对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的信息化对策等进行重点探讨。
二、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的机理分析
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是指通过行政系统、行政层次、行政区域中的一些主管单位及其所属职能部门与国有粮食企业对粮食价格等异常波动现象进行直接调节与相关环境治理的活动总称。其产生与发展的基本机理是对粮食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缺陷进行矫正。设Xi为粮食宏观调控的主要指标值,如粮食与农资等价格、种粮收入等;Hi与Li为市场自身调节与非行政手段调控所事先设定的Xi阈限值,则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Y可以表示为:
Y=Xi[Li,Hi]
Y=0 00
Li≤Xi≤Hi
这一函数表明,行政手段是否要进行粮食宏观调控应当由Xi与Li、Hi值来确定。当 Li≤Xi≤Hi时,粮食宏观调控的指标值在其合理的阈限范围内,粮食宏观调控的行政手段没有必要或必须放弃;当XiHi时,粮食宏观调控的指标值超出其合理的阈限范围,则进行必要的粮食行政调控。也就是说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以及粮食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与社会化手段等作用,只是当他们失灵或存在致命缺陷时才进行行政干预(参见图 1)。
图1 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示意图 根据操作目标与政策工具的不同,可将粮食宏观调控中的行政手段细分为以下四类:(1)通过产业规制、贸易规制与市场秩序规制等对粮食企业的市场准入与过程进行监管;(2)对耕地、资金等生产要素进行直接控制;(3)对粮食宏观调控调控对象与主要指标进行直接干预;(4)对粮食宏观调控部门及委托的国有企业执行情况进行行政监督。(详见表1)。
资料来源:作者据黄伯平“行政手段参与宏观调控:实质、特征与原因”(《中国行政管理》,2011年第10期)及相关材料整理。
由于影响我国粮食安全的因素异常复杂,且某个社会性事件引起的粮食价格上涨等情况会与粮食供应链牛鞭效应结合产生粮食需求与价格的连锁反应,因此有关部门只有对农资供应、粮食生产、流通与消费的各环节进行一体化考虑才能收到良好的系统调控效果,即某环节的调控效果会因另一环节的不利影响而大打折扣,如农资价格上涨会严重影响托市收购对农民增收的影响。因此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涵盖从田头到餐桌所涉及到的所有供应链环节(参见图 1)。由于作为一种外部性的直接控制,行政手段并不直接指向产生问题的本质,只能是应急之策、治标之策。所以,行政手段往往是在其它手段失效时才选择实施,且当粮食宏观调控形势较为缓和时,应尽量减少行政手段的使用,并努力通过其它手段来弥补行政手段的不足。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充分发挥行政手段在粮食宏观调控制度完善、微观规制与跨部门信息共享系统建设等综合治理方面的促进作用,以期从本源上优化粮食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环境条件,有效减少行政干预。因此笔者认为,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不能仅仅界定为平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还应包括粮食宏观调控综合治理等内容,例如粮食宏观调控制度、法规、微观规制及跨部门信息共享系统建设等。
三、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的实际问题及原因
(一)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的突出问题分析
1993年我国粮食统销政策正式宣告结束,但不久就出现了波及全国的粮食销区库存紧张、粮价暴涨等现象。随后相继出台了“米袋子”省长负责制等行政性粮食宏观调控举措(参见表 2),出现了随着粮食市场化的不断推进,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的地位与作用得到明显强化、行政干预所带来的副作用大日益显现等方面的态势。这里着重从2004年以来最具有代表性及影响力的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方式——粮食最低价收购来说明。
1.粮食最低价收购的实质是政府基于微观规制的行政干预。
从2004年开始,我国实行了粮食最低价或托市收购政策。它主要指国家在粮食主产区,委托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简称中储粮总公司)等按政府事先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收购农民的余粮,其基本出发点是形成“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生产”的良性机制。但从实际操作上来讲,其实质仍是政府基于微观规制的行政干预。其主要表现是:1)实施最低价收购的地区、品种、价格、标准、时间、程序等由政府统一确定;2)国家对执行最低价收购的主体实行最严格的准入制度——通常仅有中储粮总公司一家,且所涉及的贷款发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专门负责、高额成本费用大多由国家财政特别列支等又进一步刚化了这种准入性;3)收购粮食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属于国家,负有看管责任的有关粮食企业通常是按政府要求对所储粮食进行定点、定时、定量、定品种与价格范围的定向拍卖;4)中储粮总公司负责托市收购的量往往超出区域收购总量的一半。据报道,从2006年6月1日到9月30日,中储粮河南分公司共收购托市小麦362.5亿斤,占河南省当年小麦产量的63%,远远超过往年50%以内的商品率水平;而中储粮总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共收购814亿斤小麦,占全国小麦产量的40%。粮食最低价变成了事实上的国家保护价,形成了实质上的市场垄断和不公平竞争;5)国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条例对实施过程与结果实施仔细而严格的多种行政检查,但粮食收购企业的寻租行为等仍然屡禁不止。
2.粮食最低价收购启动的频度高、副作用大
表3可以看出,2004- 2008年期间,托市价格制定得并不高,只有部分粮食品种启动了预案。2009-2011年国家大幅提高了托市价格,其中2009年提价幅度最大,各品种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均提高了15%左右;粮食最低价收购启动的频度也明显增高。每每启动预案都会对农民利益保护等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不可小看的副作用。2006年9月30日,国家“托市收购”结束,这时市场粮价仍徘徊在最低收购价附近,但从11月中旬开始,不少地方粮价大幅走高。这种情况使得政府又不得不采取与最低价收购刚好相左的迅速平抑粮价的做法,而这时离最终低价收购结束还不到2个月的时间。为此粮食最低价收购扭曲了粮食的真实市场价格,令市场供需信号紊乱,弱化了原来粮食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它极可能在托市的同时又埋下了人为刺激粮食涨价的隐患,从而使我国粮食经济呈现出越来越多的非内生性特点——过分依赖行政手段等。
3.对粮食最低价收购的执行主体监督协调难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承担着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信贷偿还、储存保管与委托拍卖等责任。由于它的库点相对较少,因此在托市政策执行过程中,绝大部分的收购任务由受委托的一大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共同完成,这使得政策的责任主体与实际任务完成主体分离。中储粮公司不仅要开展收购业务,还要监管其委托的收购企业;不仅要控制好收购中的各种风险,还要妥善处理好自己与委托方的关系,以及公司政策性业务与增值性业务之间的平衡协调。中储粮的每个直属库平均要管理数十个委托收购库点,而且很多乡镇级的延伸库点比较分散,易出现托市收购粮的监管真空,从而为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有鉴于此,2010年,除中储粮外,中粮集团、华粮集团、中纺集团也委托收储夏季小麦,但又出现了市场上一度哄抬小麦价格现象,因为收储有国家财政补贴,多收粮食意味着获得更多收益。于是粮食最低价收购的执行主体不管是多还是少,都存在着难以进行有效监督、协调等问题,而应对的常见办法,则是出台更多的监管措施,使最低价收购呈现出更多的价格管制特征。
(二)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问题的原因分析
1.种粮收入的长期偏低严重制约着市场机制的增强。
种粮农户所涉及的产权激励,首先表现为产权制度健全赋予农户使用耕地的排它权收益,其值的大小取决于耕地流转时的流转费或租金。其次是与排它权密切相关的交易权,主要表现为广大农户所种产品的市场交易收益。由于粮食生产、经营与调控间广泛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问题等始终没有得到解决,我国种粮农户的交易权没有得到有效的体现与保障。2002年迄今出台的一系列以免税与补贴为核心内容的反哺农业政策,如全面取消农业税等虽弥补了一些不足,但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种粮农民收入偏低的问题。因此如何提高并确保种粮农民的收入,并借此可持续地保障粮食安全就成了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指针,而当一些经济手段难以产生有效效果时,行政手段就成了粮食调控的最后选项。
2.我国粮食安全的突出个性制约着宏观调控经济手段作用的发挥。
2004-2011年我国粮食连续八年增产。可就在同期,出现了数次较大幅度的粮食价格大涨大跌现象[6]。面对这种十分复杂并带有应急性的粮食价格波动现象,着眼于经济手段作用发挥的一般性粮食宏观调控,往往难以收到如期成效。主要表现在我国粮食宏观调控所涉及到的政府部门众多,在目前法规基础相对薄弱、粮食产供销管理脱节现象一直没有得到较好解决、国内外粮食行情复杂多变,以及跨部门共享的粮食调控信息系统欠缺的情况下,常规性的粮食风险基金、粮食专项储备、经济政策等粮食宏观调控工具往往会错过最佳的调控时机。即使把握好了时机,也会因这些经济手段的固有不足及可能的运用欠当而难以收效。虽然政府直接干预粮食市场或价格同样会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及资源配置的低效率问题,但由于政府部门能找到一个处理效率与租金抽取两难冲突的解决办法,因此在粮食安全与农民增收压力巨大的情况下行政手段被越来越多地用于粮食宏观调控。
3.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的重心有偏差。
平抑粮食价格异常波动往往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故可以理解为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的下策,而上策则是通过粮食市场化改革开放方案的顶层设计以及信息等支撑条件的改善,有效促进粮食市场流通的优化,并借此降低行政手段直接平抑粮食价格异常波动所带来的巨额成本。以《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及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5.31%为例,国家在收购环节对执行最低价白小麦政策的临时收储企业给予的各种财政补贴为每年0.054元/kg,相当于最低收购价的12%,如考虑后期集中竞价销售阶段发生的支出,我国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强制介入的财政成本会更大。但令人遗憾的是政府往往重视了针对粮食价格异常波动的粮食宏观调控,而忽略了比它更重要的粮食宏观调控环境治理。其主要理由为,我国粮食宏观调控的政策文件较多,内容过于粗放,且经常处于变化状态,容易产生理解与执行方面的短视性、偏差或随意性,而业内普遍看好且又非常基础的《粮食法》却因涉及的多方利益难以协调等而迟迟没有出台[7];有调控部门对各类粮食企业所收购的粮食数量、质量、品种、时间、地点、物流等信息掌握不准,对各类粮食企业是否按有关调控要求进行储运、吞吐等信息掌握不及时,从而使有关调控政策的针对性与快捷响应性显得十分缺乏。
四、基于农户结算卡系统推广视角的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对策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有效解决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的问题需要从行政手段平抑粮食异常波动本身,以及粮食宏观调控环境治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从上面所说的最低价收购来讲,则主要是对其产生的条件及所处的环境进行综合治理,如通过更大力度的农民种粮直补与信息化建设等增强粮食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能力等。而在这里,则主要从农户结算卡推广视角对学术界探讨相对较少的跨部门信息共享对策等进行分析。
农户结算卡系统,即《农户结算卡示范管理系统》是由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的国家级重大研究课题,其基本目的是通过农户结算卡实现全社会的粮食流通信息采集,准确掌握试点区农户粮食交易数量、市场价格行情、粮食流向等信息;通过采集数据的处理及交换,为有关部门实行精确的粮食宏观调控,以及农户按商品粮数据发放种粮补贴等提供准确依据等。2010年,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粮食局与奔牛镇人民政府等在江苏省常州市奔牛镇范围内进行了该项目的联合试点,并于夏收夏种期间取得了初步成效,主要表现在:农户结算卡项目初步试点的效果喜人,能真实反映粮食生产与流通的基本数据,农户结算卡项目客观公正,能够充分发挥各种惠农补贴的促进作用,农户结算卡项目真实可信,能够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及时、准确的动态信息农户结算卡项目涵盖面广,有助于形成全方位的为农服务体系。[8] 而在这里笔者更感兴趣的是,农户结算卡系统有助于从信息化角度促进行政手段更多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的优化,具体表现在:
1.农户结算卡系统使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更好地建立在发挥而非削弱市场作用的基础上
虽说现行的农户结算卡仅包括农户耕地、播种面积、品种结构、计划交售数,以及实际交售的数量、质量、时间、地点、对象、价格、货款、财政补贴等情况,但随着人们的意识提高与有关作用的日益显现,农户结算卡所能承载的信息可以涉及农户产前、产中与产后三个领域。农户产前领域信息包括农业机械、化肥、水利、农药地膜等农业生产资料需求信息;农户产中领域信息包括具体种植与相关服务等需求信息;农户产后领域信息包括农产品产后加工、储藏、运输、营销及生活消费品等需求信息。从而形成粮食宏观调控及相关服务部门充分了解并有针对性地满足农户需求的“众星拱月”效应,有助于增强农户参与粮食市场竞争的动力、能力,进而能使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更好地建立在发挥而非削弱市场作用的基础上。
2.农户结算卡系统有助于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的多环节协同
由于农户结算卡能准确掌握农户交售粮食的数量、质量、价格、时间等具体数据,因此能真正地按图 1所要求的那样进行一体化的粮食生产调控、流通调控与消费调控,特别是有利于做到按农户交售粮食的数量与质量进行财政直补等,并借此改变“种粮收入长期偏低严重制约着市场机制的增强”的不利格局,从有关条件的创造上促进粮食宏观调控效果的改善(参见表4)。
注:①根据粮食流通信息化解决方案[9]与有关调研整理而成。
②种粮农户的能力与相关部门服务成正比。
3.农户结算卡系统有助于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缺陷的矫正
防止粮食宏观调控多主体难以协调的关键是实时、准确地掌握我国粮食收购情况,包括收购主体、对象、价格、品种、数量、质量、地点、货款、补贴与进度等。由于通过农户结算卡系统能快捷有效地掌握我国粮食生产与流通的总体情况,以及国有粮食企业实际收购、储存、销售及地区分布等情况,因此它有助于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缺陷的矫正,从而为政府统筹考虑粮食收购、价格调控与行政监督等奠定重要的数据基础。
五、结论与建议
我国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呈现出非降反增之势,相关负影响也日益明显,需要从行政手段平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本身,以及相关综合治理等方面进行协同努力。由于农户结算卡系统可以使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更好地建立在发挥市场作用的基础上,有助于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的多环节协同与缺陷矫正等,为此理应得到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但令人遗憾的是,农户结算卡系统项目因涉及到的多部门难以协调而致使进一步试点过程中的每斤稻谷2分钱补贴没有落实等而被中止,进而影响了对有关农户种粮、售粮等年度(一年两季)数据更为重要与必要的掌握。为此建议国务院把农户结算卡系统的进一步试点与推广作为改进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事项来抓,并尽快落实期间所涉及到经费拨付,以及相关软科学研究、政策配套调整与建设等费用开支;由发改委牵头对既已试点的农户结算卡项目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深度挖掘与系统提升,形成我国农户结算卡项目的推广规划,并在此基础上优先考虑对分散在公安、财政等许多部门的土地面积、农户住址、身份证等农户信息进行整合式管理,以方便农户结算卡项目的实施及其对行政手段参与粮食宏观调控的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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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的主体范文5
关键词 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 手段
一、国家宏观调控的内涵
国家宏观调控是国家政府运用计划、法规、政策、道德等手段对国民经济的总体管理,为了促进市场发育、规范市场运行,对社会经济总体的调节与控制,是中央政府的经济职能。宏观调控运用调节手段和调节机制,对经济运行状态和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和调整,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把微观经济活动纳入国民经济宏观发展轨道,为微观经济运行提供良性的宏观环境,及时纠正错误。
二、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及现实意义
经济杠杆是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价值形式和价值工具。
(一)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是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措施。包含经济政策;价格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扶贫政策。价格、财政、税收、信贷(利率)、汇率、等杠杆进行的调控都属于经济手段,还有经济计划、产品购销、产业政策、开发式扶贫政策等。
作用: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别是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重要作用。
(二)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是指政府依靠法制力量,制定和运用经济法,通过经济立法和司法,运用经济法规来调节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以达到宏观调控目标的一种手段。通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有财产、个人财产,维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各个经济组织和社会成员个人的合法权益;调整各种经济组织之间横向和纵向的关系,以保证经济运行的正常秩序。
法律手段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具有经济普遍的约束力和严格的强制性,对经济运行的调节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明确的规定性。
(三)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是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采取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指标、规定等行政措施,来调节和管理经济,以达到宏观调控目标的一种手段。
社会主义宏观经济调控不能放弃必要的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的调节功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当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失调或社会经济某一领域失控时,运用行政手段调节能更迅速地扭转失控,更快地恢复正常的经济秩序。行政手段是短期的非常规的手段,对中国的宏观调控体系具有一定的内生性特征,不可滥用,必须在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加以运用。
(四)道德手段
道德规范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内心信念等来维系的人们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
运用道德手段干预和调节经济行为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关键是通过教育、舆论、文艺等多种手段形成符合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并形成多数人形成的道德标准和道德原则,来影响人们的道德选择,调节着人们的利益关系和心理平衡,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
三、国家宏观调控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经济发展容易过热,动力来自过度追求GDP的增长速度及其手段的投资依赖即所谓“投资饥饿症”,导致通货膨胀,结构劣化。主要对策是压缩投资,带来经济增长的大起大落。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主体,社会生产的高度社会化和经济运行的基本特征,以及国家具体的职能决定了国家对经济运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一)经济运行存在矛盾
市场经济带来的经济周期波动对社会资源和生产力都构成影响,增幅偏高,经济结构不合理、经济体制不完善等问题仍较明显。不真正解决结构、体制问题,经济发展中的不健康不稳定因素就随时可能出现,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的倾向,不能为使国民经济真正转到持续快速协调健康的轨道。中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国家。单单靠市场的自发调控是不行的,市场调控有许多弱点和缺陷。
(二)宏观调控存在突出问题
宏观调控当前仍然存在三个突出问题,主要是物价上涨压力较大、节能减排形势严峻以及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
在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当前,我国经济形势总体是好的,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和改革措施,呈现出增长较快、质量效益提高、结构协调性增强、群众实惠增多的良好发展态势,对于保证经济的平稳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当前的宏观调控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四、国家宏观调控的措施及现实意义
针对中国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政府及时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抑制过度投资、稳定市场价格、减少流动性过剩、降低顺差增幅;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价格政策、土地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的协调配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使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快速发展,呈现出增长较快、结构优化、效益提高、民生改善的良好态势。
宏观调控是国家从宏观经济角度,运用各种调控手段,为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预期目标,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总量和结构进行调节和引导。历史经验表明,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宏观调控都是政府重要的职能。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
参考文献:
[1].中国经济新思考[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宏观调控的主体范文6
关键词宏观调控政府安排制度基础政策效应政策边界
与20年来的市场化改革进程相伴随,中国的宏观调控也先后经历了总需求大于总供给背景下的抑制需求型和总需求小于总供给背景下的扩大需求型两个阶段。如果说1997年以前,面对总需求大于总供给的情形还能通过强制的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压制总需求来实现宏观经济总量均衡的话,那么,1997年以后,面对在市场机制作用不断扩大基础上形成的总需求小于总供给的宏观总量非均衡情形,尽管政府实施了更为市场经济意义上的一系列积极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但三年来的宏观调控政策效应与预期结果仍相距甚远。对宏观调控政策效应的实证分析和政策的规范研究业已引发出大量的研究成果。然而,目前学术界大多数关于宏观调控的研究往往因暗含宏观调控政策能完全解决经济衰退的假定前提以及由此演绎的逻辑推论而陷入了宏观调控认识的误区。本文基于宏观调控政策也是一种制度安排的观点,依据现代宏观经济学理论,在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政策有效性的制度基础与边界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试图构建一个解释中国宏观调控政策效应的理论框架。
一、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的宏观调控政策:内生与外生的绩效
当新制度经济学家们摒弃制度是外生或中性的新古典假设从而将经济运行分析由“无摩擦”的新古典框架转向“新制度”的框架下进行时,市场被描绘成一种为降低交易成本而选择的制度安排(Coase,1937,1960;North,1981,1990)。在将制度分析引入新古典的生产和交换理论并更深入地分析现实世界的制度问题中,新制度经济学家同样给出了各种非市场形式的制度安排理由,这就是,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客观存在使对市场的使用存在成本,因而,为把有限理性的约束作用降到最小,同时保护交易免于机会主义风险的影响,经济主体必然会寻求诸如政府安排的制度(Williamson,1975)。任何特定制度的安排与创新无非是特定条件下人们选择的结果,而有效的制度安排无疑是经济增长(绩效)的必要条件。正是通过对产权、交易成本、路径依赖等问题的强调,使新制度经济学得以将经济增长问题纳入制度变迁的框架中作出深刻的解释。由于制度安排的范围相当宽泛,这里,笔者并不打算涉及所有正规和非正规的制度问题,而只是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某些术语(这些术语可能并不一定具有相同的内涵),在阐述宏观调控政策也是一种典型的政府制度安排的基础上,就它相对市场基础而言是内生还是外生的角度来解释中国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问题。
市场经济中,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机制,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理论已由标准的一般均衡分析框架给定。尽管市场实现帕累托效率的前提条件过于苛刻而被认为在现实市场中不可能具备,但市场经济的发展史表明,对市场制度作用的认识不是削弱而是加强了。出于完善市场配置功能的需要,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在市场基础上日益衍生出了其他一些非市场形式的政府制度安排。其中最主要的有:(1)针对市场失灵而由政府进行的微观规制(管制);(2)针对市场经济总量非均衡而由政府运用一定的宏观经济政策进行的宏观调控。作为典型的政府安排,宏观调控是政府在宏观经济领域的经济职能,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干预经济的特定方式,它的内在必然性实际上可由市场经济运行的本质是均衡约束下的非均衡过程推论出来(吴超林,2001);而它的作用机理已在标准的凯恩斯主义模型中得到了经典的揭示,并被战后西方国家长期的实践所验证。
众所周知,宏观总量是由微观个量组成,宏观经济不可能离开微观基础而存在,宏观调控也必然要依赖于现实的微观基础和制度条件。我们可以简单地从宏观调控是否具有坚实的微观基础和制度条件出发,将宏观调控区分为内生的制度安排和外生的制度安排两类。市场经济内生安排的宏观调控意指宏观经济政策具有与市场制度逻辑一致的传导条件和能对政策信号作出理性反应的市场化主体。相对而言,如果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宏观经济政策是在没有或不完善的市场基础和传导条件下进行的,那么宏观调控显然就是一种外生于市场制度的安排。一般地,在有效的边界范围内生安排的效应显著,而外生安排的效应则会受到极大的限制。有基于此,我们可以给出一个分析中国宏观调控政策效应为何不理想的理论框架。
中国1993—1996年的主导政策被普遍认为是经济转型时期的一次比较接近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宏观调控,并成功地使1992年以来总需求严重大于总供给的宏观非均衡经济实现了“软着陆”。但宏观经济只经历了短暂的均衡之后,旋又在外部冲击和内部制约的条件下,陷入了持续至今且严峻的另一种类型的宏观总量非均衡即总需求小于总供给的状态。面对严峻的宏观经济形势,出于“速度经济”的要求及基于宏观经济学的基本常识,中国首先选择的是以货币政策为主的宏观调控政策安排,目的在于阻止经济增长率持续下降的势头。然而,到1998年7月为止,尽管包括下调利率、取消贷款限额、调整法定准备金率、恢复中央银行债券回购业务等市场经济通用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几乎悉数释出,经济减速和物价下跌的势头却并未得到有效的遏制。鉴于直观的宏观经济现实,当时人们普遍的共识是货币政策失效。关于失效的原因,大多数的分析是借助IS-LM模型进行的,其中主要的观点是“投资陷阱”论、“流动性陷阱”论、“消费陷阱”论等。应该说,这些观点基本上是在给定货币政策的制度基础和传导条件的前提下,主要从货币政策本身的作用机理方面实证分析了制约货币政策效应发挥的各种因素,这些政策层面的分析无疑是必要而且也是有针对性的。可是,如果给定的前提在现实中并不存在或不完全具备,那么,这种仅在政策层面的分析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提出有效的对策。
事实上,中国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进程中,市场制度基础的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还不完善。中国以增量促存量的渐进式改革方式形成了微观基础的二元格局:一方面,改革后形成的增量部分——非国有企业——基本上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起来的,它们具有产权明晰的特征,能对市场价格信号作出灵敏的反应,其行为由市场机制调节,是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微观主体;另一方面,改革后仍然保存的存量部分——国有企业——虽然历经不断深入的改革也日益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但其积重已久的深层问题并非短期内能得到彻底解决,无论在产权结构还是在治理结构中,国有企业都存在着明显的政企难分的特征,因而其行为具有对市场与政府的双重依赖性,是不完全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微观主体。目前国内经济学界对这种二元格局的另一种流行划分法是所谓的体制内的国有企业与体制外的非国有企业。其实,这是相对计划经济体制而言的,如果相对市场经济体制而言,则体制内的就应该主要是非国有企业,而体制外的是传统的国有企业。
有效的货币政策除了要有能对政策信号作出理性反应的微观基础外,还必须有政策赖于传导的条件。在市场经济中,利率是解释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最重要变量,它通过多种途径传导并影响到实体经济。Munddl(1968)与Fleming(1962)分析了开放经济条件下利率变化经由总需求和汇率波动效应传导的过程;robin(1969)通过对q值(资本资产的市值对重置成本的比值)的定义并将它作为把中央银行与金融市场连接到实体经济的重要因素,分析了资产结构调整效应的传导过程;Modidjani(1977)从居民消费需求角度分析了财富变动效应的传导过程。所有这些传导过程都是以利率市场化为前提、并以相对完善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为基础的。严格地说,中国的利率基本上是由政府确定。利率机制传导的市场化前提不存在,所谓的“流动性陷阱”、“投资陷阱”、“消费陷阱”失去了分析的前提。假定政府确定的利率反映了市场供求,被认为是一种准市场化的利率,那么,在资本市场受到严格的管制以及金融市场被制度的性质强制分割的情况下,金融市场制度基础的局限也极大地制约着利率机制的有效传导。谢平和廖强(2000)明确地指出了利率传导机制的资产结构调整效应与财富变动效应之所以不佳,原因正在于中国的非货币金融资产与货币金融资产、金融资产与实际资产之间的联系不紧密、反馈不灵敏,金融体系与实际经济体系各行为主体和运行环节之间远未衔接成一个联动体。张晓晶(2000)则在MundellV-Fleming模型结论的基础上论证了开放条件下由固定汇率和资本有限流动引致的套利行为以及外汇占款必然制约中国试图通过降息刺激经济政策效果。结合对微观基础的更进一步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两点结论:第一:非市场化的利率使中国的货币政策在总体上成为一种外生于市场经济的政府安排,实体经济难以对其作出灵敏反应;第二,假定这种利率等同于市场化利率,那么,货币政策虽然相对于市场经济体制内的微观基础是一种内生安排,但金融市场的制度分割与局限使体制内的主体无法对利率作出反应,而体制外的主体使货币政策相应地又变为外生安排,加上体制外的改革滞后于金融制度本身的改革,金,融微观主体基于金融风险的考虑必然又会限制体制外主体的反应(这就是所谓的“惜贷”)。
金融市场制度的局限使得中国货币政策的传导实际上更主要是通过信用机制来进行的。理论上,货币政策的信用传导机制主要有银行借贷和资产负债表两种典型的渠道。Bernankehe和Blinder(1988)的CC-LM模型从银行贷款供给方面揭示了前一种渠道的作用机理,Bernankehe和Gerfier(1995)从货币政策态势对特定借款人资产负债状况的影响方面阐明了后一种渠道的作用机理。信用机制能否有效地发挥传导作用,其关键的问题是如何降低在信息不对称环境下存在于借贷行为过程中的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等问题,从而使信用具有可获得性。就中国的现实而言,体制内外不同的微观主体的信用可获得性是完全不同的。市场体制内的微观主体(非国有企业)因金融市场的制度歧视被隔绝在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之外,货币政策相对于它们是一种外生的安排,效应当然无从谈起。市场体制外的微观主体(国有企业)的反应则可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方面是,对于那些效益和资信状况均良好的主体,它们并非惟一地依赖银行借贷渠道融资,这就意味着信用传导机制所必需的银行贷款与债券不可完全替代的前提难以成立,即使这类主体不受市场的制度歧视,而且金融机构也愿意与它们发生借贷行为,但货币政策对它们的效力相当微弱;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效益和资信状况均不良的主体,由于它们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和过大的监督成本,金融机构出于自身稳健经营的要求,又往往不愿与其发生借贷行为,所以形成银行普遍的“惜贷”或“慎贷”现象,货币政策对这类主体的投资引诱也不明显(只是较大地减轻了它们的利息负担)。由此可见,中国货币政策效果不显著并不是(或主要不是)货币政策本身的原因,而是政策背后的微观基础和制度条件问题。
中国积极财政政策的效果同样可以在制度内生与外生安排的框架下得到说明。1998年中期,当日益严峻的“通货紧缩”和“有效需求不足”问题使得货币政策一筹莫展,以及东南亚金融危机致使通过出口扩大外需受阻的情况下,为了解决总体物价水平持续下跌、经济增长率递减、失业(下岗)面不断扩大等宏观经济问题,政府秉持通过宏观调控扩大内需以启动经济的思路,确立了以财政政策为主并与货币政策相互配合的积极的宏观调控政策取向。针对有效需求不足,积极财政政策主要是通过移动IS曲线的方式实现扩大总需求的目的,实际上是凯恩斯主义政策主张在中国的一种实践。对积极财政政策选择实施的时机和它的重要意义(稳定人们的预期)几乎没有人表示怀疑。尽管以增发国债为主要内容的积极财政政策被认为在扩大基础设施投资进而拉动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权威部门统计测算的结果是增发国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1998年和1999年分别达1.5%和2.1%),但作为市场经济意义上的一种宏观调控政策,财政政策的主要功能并不仅仅体现在扩大支出的直接效应方面,而是在于通过政府支出的扩大去拉动民间投资的间接效应方面,否则,财政政策就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投资没有两样。就后一方面而言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不少人担心积极财政政策长期继续下去有可能导致计划体制复归和债务危机。
关于积极财政政策为何难以有效地拉动民间投资需求增长的原因,学术界已展开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多种解释。其中大多数的分析都将问题的症结归咎于基础设施的产业链太短以及整个产业结构不合理方面,强调正是基础设施的产业关联性差,当把财政资金集中投向本来就已存在生产能力严重过剩的基础原材料部门,并且主要又是以政府大包大揽而不是贴息、参股和项目融资等方式投入的情况下,民间投资自然不可能参与进来,最终的结果是积极财政政策的乘数效应不大,经济启而不动。无疑,中国积极财政政策效应在现象层面表现出来的因果关系确实如此。但根本的原因却正如光教授(1999)所指出的,是政策扩张与体制收缩的矛盾。如果从财政政策是一种典型的政府制度安排的观点出发。我们可以就它与微观基础的关系对政策效应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这就是,由于财政政策与政府关系紧密的行为主体(特别是国有主体部门)具有较强的内在一致逻辑(这种较强的内在一致逻辑恰恰又是人们所担心的计划体制复归的重要表现),积极的财政政策对这类主体的投资引诱效果相对明显;由于财政政策相对市场体制内的微观主体是一种典型的外生制度安排,积极财政政策的各种乘数效应受到体制的摩擦,因而对民间投资和居民消费需求的拉动效应不明显,亦即IS曲线移而不动。
上述给出的仅仅是制度基础的分析框架,它并不是宏观调控分析的全部内容。如果到此为止,则很容易使人误解为:只要宏观调控政策是内生的制度安排,就可以实现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其实,即使是内生安排的宏观调控政策,也并不必然意味着它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凯恩斯主义政策70年代在“滞胀”面前的失灵就是明证)。因为,如果宏观调控作用的仅仅是宏观经济总量,就不能要求它去解决结构问题;如果宏观调控政策的本义只是一项短期的稳定政策,又岂能冀望它来实现长期的经济增长?这实际上也就涉及宏观调控政策是否存在一个有效的边界问题,内生安排的宏观调控政策效应也只有在有效的边界范围内才能得以释放出来。
二、宏观调控政策的期限边界:短期还是长期?
关于宏观调控政策的长期与短期之争,实质上也就是关于政府经济职能边界的理念之争。在西方,现代宏观经济学各流派之间对此也展开过激烈的论争,从凯恩斯主义到货币主义再到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派和新凯恩斯主义,其政策理论的核心实际上也可归结为宏观调控政策的期限边界问题。比较分析各流派不同的政策理论主张,应该会有助于我们对这一问题的理解。
(一)短期边界论:凯恩斯主义、货币主义及新凯恩斯主义的政策主张
在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背景下,凯恩斯从不变的价格水平可以存在不同的总产出水平及相应的就业水平的现实出发,以现实存在的货币工资刚性、价格刚性、流动性陷阱和利率在长期缺乏弹性等作为分析前提,把经济分析的重点放在宏观总体的真实变量上,指出宏观经济总量的非均衡主要是总需求波动(有效需求不足)的结果,市场力量并不能迅速有效地恢复充分就业均衡。根据总需求决定原理,凯恩斯进一步推论出,只有通过政府制定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引导消费倾向和统揽投资引诱,并使两者互相配合适应,才能解决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从而使经济在充分就业的水平上保持稳定。
在凯恩斯看来,针对有效需求不足的总需求管理政策是相机抉择的短期政策,因为“在长期我们都死了”。关于宏观调控政策的短期边界论,我们可用标准凯恩斯主义的AS一AD模型加以说明。在图1中,假设总需求曲线AD0与总供给曲线AS相交的A点表示经济最初处于的充分就业均衡水平(Yn),当经济受到现实总需求的冲击,即AD0左移至AD1之后,由于现实中存在着货币工资刚性和价格刚性,必然导致厂商削减产量和就业量(从Yn减到Y1),这时,经济将在小于充分就业水平的B点实现均衡,而不可能任由价格的自由下降调整到C点的充分就业均衡水平。正是投资者不确定预期及由此形成的有效需求不足,使得AS在A点以下演变为一条具有正斜率的总供给曲线,它意味着完全依靠市场力量很难迅速有效地将Y1恢复到Yn。因此,要使经济在较短的时间内从B点回复到A点,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政府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使AD1,移动到AD0。在有效需求不足问题解决后,AS曲线恢复到古典的垂直状态,市场价格机制继续发挥作用,此时如果继续实施积极的政策会加剧价格水平的上涨(通货膨胀)。从凯恩斯主义的AS一AD模型中不难看出,总需求管理政策的边界只限于AS曲线具有正斜率的部分,亦即存在于有效需求不足的状态。
在20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正当凯恩斯主义需求管理政策在“滞胀”面前日益失灵的情况下,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货币主义学派提出持久收入假说和自然率假说来解释“滞胀”现象,并对凯恩斯主义的需求管理政策发难。货币主义者认为,长期菲力普斯曲线是一条起自自然失业率的垂直线,不存在失业率与通货膨胀率之间的交替关系。虽然短期内通过政府积极的财政政策可以影响产量和就业量,但就长期而言,财政政策的“挤出效应”使得财政扩张的量不过是对私人部门支出的量的替代,税收的变化也因不能影响持久收入而仅有非常微弱的乘数效应。货币政策也同样只会在短期内当人们按错误的价格预期决策时对产量和就业量产生影响,而在长期一旦错误的价格预期得到纠正,即“货币幻觉”消失之后,实际工资、产量和就业量都将复归到各自的自然率水平。因而任何通过政府相机抉择的需求管理政策试图保持较高的和稳定的产量和就业量水平的努力,最终只会导致通货膨胀的加速上升和经济的更不稳定。与重视财政政策作用的凯恩斯主义者不同,货币主义者从稳定的货币需求函数出发,坚持经济在遭遇需求冲击后仍会相当迅速地恢复到自然率的产量和就业水平附近,强调即使是短期的需求管理政策也不会使事情变得更好,因为政策制定者为了某种政治利益而操纵经济导致的政府失灵可能比市场失灵更糟。因此,为了稳定经济,应该用旨在稳定价格预期的货币规则取代相机抉择的需求管理政策。
新凯恩斯主义从最大化行为和理性预期的基础上去探寻关于工资和价格粘性的原因,进而建立了包含确定价格和接受需求的厂商、新古典生产函数、市场不完全性、信息不对称等方面具有坚实微观基础的宏观经济模型(Mankiw&Romer,1991)。由此导出的政策含义强调,由于经济自动均衡将以长期的萧条为代价,因此,通过政府的总需求管理政策可以使经济在短期内稳定在产量和就业的自然率水平附近。新凯恩斯主义关于短期政策的观点分别以工资粘性模型(图2)和价格粘性模型(图3)来说明。在图2中,LAS是一条与古典一致的垂直总供给曲线,SAS则是由一定的预期价格水平(pe=p0=W0或pe=p1=W1)给出的短期总供给曲线。假定经济初始在产量和就业自然率水平(Yn)的A点上运行,当发生意外的总需求冲击后(总需求曲线从AD0移到AD1),即使价格可自由伸缩,但由于工资已由谈判合同固定,经济必然从A点移动向小于充分就业均衡(Y1)的B点。正是因为工资合同需要交错调整不可能使劳动市场在C点出清,新凯恩斯主义者强调政府对意外冲击的反应远比私人部门协商调整工资迅速。因此,在短期内,通过政府的总需求管理政策能够将经济稳定在自然率水平附近。图3表明的是,总需求的冲击之所以使经济从A点移向B点,主要是因为存在价格粘性(比如菜单成本)。如果商品市场不可能在C点迅速出清,那么总需求管理政策在短期就应该有所作为。
(二)零边界论: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的政策主张
建立在理性预期、自然率假设和市场连续出清基础上的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包括以卢卡斯为代表的货币经济周期学派和以巴罗、基德兰德、普雷斯科特等为代表的实际经济周期学派。前者从需求冲击、信息不完全及闲暇(劳动)的跨期替代效应方面建立起解释经济周期波动的原因和传导机制的货币经济周期模型,认为在短期内,虽然不完全信息下发生的意料之外的货币冲击会导致经济总量的波动,但在长期中,由于人们能够根据不断获得的信息去修复错误的预期,经济将自行恢复到自然率的增长路径。基于预期到的货币冲击对经济没有实际的影响,因而旨在稳定经济的货币政策在任何时候都无效。这种货币政策零边界的推论可由图4说明。
在图4中,垂直的LAS曲线表明具有理性预期的经济主体行为完全由市场价格机制调节,每一条倾斜的SAS曲线则由相应的预期价格水平给出。假设现期发生了出乎意料的总需求增加(货币冲击使AD0移到AD1),则货币工资和价格水平必然会因商品和劳动市场存在超额需求而上升。此时,如果具有不完全信息的厂商(工人)误将一般物价水平(货币工资)的上升当做相对价格(实际工资)的上升并相应地增加产品(劳动)供给,那么经济将暂时“意外”地沿SAS0曲线从A点移动至B点。然而,一旦经济主体理性地认识到实际工资和相对价格并未发生变化并完全调整预期,则SAS0会迅速移到SAS1,产量和就业复归到自然率水平(C点)。因此,除非货币政策不被意料到,否则,无论长期还是短期的货币政策都归无效,而意料之外(欺骗公众)的货币政策本身只能进一步加剧经济波动。如果用“适应性预期”替代“理性预期”概念,则图4也是一个货币主义的AS—AD模型。
实际经济周期学派坚持货币中性论,认为货币对实际经济变量没有影响,因为是产出水平决定货币变化而不是相反,所以货币政策的作用为零。他们主要从生产函数与总供给的关系方面建立起分析模型,强调实际因素(尤其是技术)冲击是经济周期波动的根源。在他们看来,当一个部门出现技术进步后,它必然会通过部门性的波动源传导到经济的其他部门,技术冲击的随机性使产出的长期增长路径出现随机性的跳跃,产量和就业的波动实际上并不是对自然率水平的偏离,而是对生产可能性变化的最优反应,因此,任何反周期的政策都是反生产的没有意义的。关于实际经济周期模型的政策含义,巴罗通过复活李嘉图等价命题,认为公债是中性的,经济主体的预期理性会抵消政府无论是以公债还是税收等方式筹资的效应,因而试图刺激经济扩张的积极财政政策无效。基德兰德和普雷斯科特则通过比较有无约定条件下的均衡解,从政策的时间不一致性和政府信誉方面论证了凯恩斯主义的相机抉择政策是无效的。
由上可见,凯恩斯主义为政府提供了市场经济中反萧条的最初的政策理论,并将其边界严格地界定在短期,它的效应也被战后西方国家20多年的实践所证实。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将宏观经济政策的期限边界定格为零,虽然这种政策主张远离现实,但作为政策理论却为反思传统的宏观调控政策效应提供了一种路径。现代宏观经济学中,几乎没有任何一派是把宏观调控政策当做长期的政策。
三、宏观调控政策的对象与目标边界:总量稳定还是结构增长?
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宏观调控政策必然会存在一定的作用对象与目标。关于宏观调控政策作用的对象究竟是总量还是包括结构?它的目标究竟是稳定还是增长?对此的不同认识显然直接影响到对宏观调控政策有效性的评价,而在更宽泛的意义上则影响到能否正确地认识市场经济中市场与政府的作用。
(一)宏观调控政策的对象是宏观经济总量
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制度安排或经济职能从总体的内容层次上可以区分为一般的市场条件的创立与维护、微观经济规制、宏观经济调控三大类。与基于市场失灵外在地要求政府干预经济的微观规制安排不同,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内在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并导致经济总量严重非均衡基础上形成的政府安排。由于动态经济中经济出现周期的波动是不可避免的,虽然市场机制如果假以时日能够自动调节经济至自然率的均衡水平,但在经济达到均衡之前可能需要经历一个较长时期的萧条意味着必须付出总体社会福利损失的严重代价,因此,现代市场经济一般内在地要求通过政府运用一定的宏观经济政策(主要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去调控经济总量,以减少市场机制调节时滞产生的高昂成本。从宏观调控的内涵来看,它作用的对象显然是总量方面,但其作用的结果又必然会间接地影响到具体微观主体的行为。而正是这种直接对象与间接结果的传导表明了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这也是为什么说有效的宏观调控必须有坚实微观基础和传导条件的原因。有必要说明的是,如果依据作用结果来界定政策边界,那么也许可以把结构列为宏观调控的对象。不过,随之而来的问题可能就会陷入体制认知的误区(这点将在后面说明)。将宏观调控政策的对象边界严格界定为总量的观点也明确地反映在现代西方宏观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中。
(二)产业结构是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
前已述及,宏观调控政策作用的结果不仅会而且应该影响到微观主体的行为决策和产业结构的相应调整。但宏观调控政策的对象却并不针对具体的行业和部门,否则宏观调控就等同于微观规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表明,对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普遍认同,推动了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发展。在市场经济中,通过市场竞争和价格机制对供求关系进行调节,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使资源在各产业和部门间得到有效配置,产业结构的形成和优化正是市场在产业间配置资源的必然结果。历史地看,产业结构的形成和调整也曾在不同的体制下完全或主要由政府来安排(通过产业政策),由此形成了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及所谓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如日本和韩国等)。不过由政府取代市场、通过产业政策干预市场机制在产业间的资源配置而形成的产业结构从长期看是非常脆弱的,日本和韩国经济(金融)危机不断,中国重复建设问题严重,政府安排的产业政策不能不说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产业政策在实质上是政府依据自己确定的经济变化趋势和目标设想来干预资源在产业间的配置,产业政策在资源配置的方式上与计划经济是相同的,计划经济所固有的缺陷必然会重现于产业政策的制定上(汤在新、吴超林,2001)。政府对具体产业的干预应以市场失灵为依据确定。如果将产业政策当做一种宏观调控政策,显然它相对市场基础是一种外生的安排,其绩效将存在体制的制约。不仅如此,如果将产业结构作为宏观调控的对象,也与产业结构是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应该承认,中国当前的经济问题主要是结构问题,但结构问题不是宏观调控直接的对象,结构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市场基础的发展和完善,这也是理解为什么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关键之所在。
(三)宏观调控政策的目标是为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创设稳定的外部条件
对于通过宏观经济政策减少经济周期波动、促进经济总量均衡从而为市场机制有效进行资源配置创设稳定的外部条件的目标业已获得广泛的认同,并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所采纳(除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派反对外),不过,关于经济增长是否应该作为宏观调控政策的目标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重大的分歧。严格地说,经济增长属于总供给的范畴,它取决于生产要素的投入与组合,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一般坚信构成总量内容的总供给方面是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即使出现总供给冲击的经济周期波动,认为也应该由市场机制来调节。在现代西方宏观经济理论中,宏观调控政策归属于总需求的范畴,政策的目标被界定在因总需求冲击引起经济周期波动后的稳定方面,而且强调的是短期。如果说凯恩斯主义所强调的积极财政政策的乘数效应中包含了一定的经济增长目标,那么这种增长主要也是随积极财政政策稳定投资者预期而来的私人部门的增长,公共财政支出的增长本身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仍然属于稳定的手段,目标是为民间投资的启动创设良好的外部环境。在主要发达国家的货币政策实践中,货币政策事实上也一直是以稳定通货而不是经济增长为目标。
最近10年来,随着现代宏观经济学的发展,特别是内生经济增长理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对政府安排的宏观调控政策能够产生合意的长期经济增长表示怀疑,认为过分关注短期稳定的需求管理政策忽视了长期经济增长的问题。他们指出短期的产量波动虽然具有重要的福利后果,但长期经济增长的福利含义远远超出任何短期波动的影响(Romer,1996),强调现代经济分析的重点应该从总需求转向总供给方面(因为总量非均衡都是微观扭曲的结果)。这种从对短期稳定的关注转向长期经济增长路径探讨的理论发展方向所给出的政策含义是,政府既能够积极地也能够消极地影响长期经济增长,而积极政策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为经济的最优增长路径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像中国这样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由于市场基础不完善,政府安排的宏观调控政策一直附存着经济增长的目标。在中国扩大内需的宏观调控实践中,先是1998年上半年明确地将货币政策作为保证8%的经济增长率目标的手段,当认识到依靠货币政策难以实现预期目标的情况下,又进一步明确提出启用积极的财政政策来保证经济增长。应该承认,一系列积极的宏观调控政策对于阻止经济增长率的严重下滑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现实结果与预期目标的巨大差距表明,将宏观调控政策目标严格界定为短期稳定更为确切。实际上,多重目标之间的相互矛盾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宏观调控政策效应的释放,积极财政政策的短期经济增长目标在中国经济的存量部分还一定程度上存在,但在经济的增量部分则明显难容。目前,国内已有不少学者开始在关注短期稳定的基础上探讨中国长期经济增长的路径问题,如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1999)就曾明确提出:“宏观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始终坚持以市场化为取向,通过制度创新、加快结构调整来求得长远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扩大内需如果不是作为一项短期政策而是作为一项基本政策,一定要和供给管理的政策结合起来”。特别是从2000年5月中国经济出现重大转机后,关于长期经济增长要依赖市场基础和制度条件的完善已逐步成为共识。
四、简短的结语
在中国的经济发展进程中,我们一向重视政府制度安排的作用,这无疑是中国客观现实的要求。与此同时,我们又必须对政府制度安排在经济的不同领域和层次内容上的差异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事实上,就宏观调控政策作为一种政府制度安排而言,它在西方国家的理论和实践中具有比较清楚的界定,而国内对其内涵和目标等问题上的认识则是相当含混或者说是相互矛盾的。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对宏观调控问题的基本认识是:
——市场经济有效配置资源是以产权明晰的市场主体行为和形成理性预期从而能对市场价格信号作出灵敏反应为基础的。针对经济总量非均衡的宏观调控如果没有坚实的微观基础,那么,作为一种外生的制度安排的政策效应释放必然受到极大的制约。宏观调控政策的传导还需要相应有效的市场传导条件或机制。在中国,由于市场结构并不完全,特别是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仍属管制市场,缺乏有效的市场传导机制使宏观调控成为一种外生于市场条件的政府安排。因此,宏观调控政策能否发挥作用已不仅仅是政策本身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