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的若干财务问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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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财务问题

企业破产的若干财务问题范文1

关键词:破产清算;清算会计;非持续经营

一、引言

与正常企业会计的持续经营前提不同,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持续经营的基本前提不再成立,不适合正常企业的会计规范,会计要素也因清算期间特有的业务而有所变化,会计目标、会计报告也因此呈现出明显的特殊性,制定破产清算会计规范以有效指导破产清算工作显得尤为重要。2016年12月20日我国财政部了《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称《会计处理规定》),2013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了2013-07号会计准则更新(以下称《07号会计准则》),这是中美两国目前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工作的基本规范。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要素、会计报告是会计理论体系中较为重要的四个方面,且在《会计处理规定》和《07号会计准则》中均有所体现,因此本文依据《会计处理规定》和《07号会计准则》,主要从这四个方面对中美两国的破产清算会计规范进行比较,以期了解国内外破产清算会计规则的差异,深化破产清算会计研究,促进我国破产清算会计理论、制度及实务的发展。

二、会计目标的比较

二者在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清算相关信息这方面是一致的,但在财务报表使用者的规定上存在差异,中国的使用者只规定了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美国只规定了投资者。然而无论在中国还是美国,债权人、法院和投资者都对破产企业会计信息有需求这是毋庸置疑的,并且企业职工、政府部门也对此有需求,因此中美两国在破产清算会计财务报表使用者上的规定都是不够全面的。

三、会计基本假设比较

(1)关于会计主体,排除中美两国适用法律不同的影响,中美两国都认为破产清算会计主体是单一的破产清算企业。(2)关于非持续经营与会计清算基础,二者分别是中美两国破产清算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虽然表述不同,但是实质是一致的。(3)关于会计分期,中美两国都认同会计分期,但我国可按法院或债权人会议的需求,在若干个时点进行清算财务报表的编制,可分为若干个会计期间,而美国对如何分期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中美两国都认同的清算会计的会计分期假设是合理的,符合实际需要,并且我国按使用者需求进行分期的做法更为先进,因为从实际来看,破产程序较复杂且清算周期长,如只在清算结束时编制一次财务报表,那么一些对使用者重要的信息便无法及时披露,从而违反会计信息质量中的及时性原则。(4)关于货币计量,中美无差异,都采用货币计量。

四、会计要素及其确认计量的比较

美国的资产、负债、处置成本、预期收益、预期费用、清算净资产这六个要素都是反映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财务状况的要素,而我国除了拥有资产、负债、清算净值三个反映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还有清算收益、清算损失、清算费用这三个反映清算结果的会计要素。关于资产,我国采用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计量,美国采用预期现金收益计量,二者的含义有相似之处,都是未来处置后能取得的金额,但我国还规定了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在通常的情况下和特殊情况下其金额如何计量,而美国对如何计量预计收到的金额没有规定,估计清算期间预计收取的金额需要判断。还有一处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清算会计中的预期收益,虽然在规定中不属于资产,但从含义上看实际上类似于我国资产项目中的应收项目。关于负债,我国按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计量,在后续计量时是需要调整的,而美国仍按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的要求确认,并且金额与破产清算之前一致。并且,我国将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应付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费用在“应付破产费用”科目核算,这与美国的处置成本和预期费用的含义相似。但在美国清算会计中,处置成本和预期费用是有别于负债的,处置成本和预期费用的计量与负债不同,并且美国对如何计量预计支出的金额没有规定,需要判断。关于我国的清算净值与美国的清算净资产,从他们与资产和负债的相互关系分析,二者也是一对相似的会计要素。

五、会计报告的比较

我国要求的清算财务报表包括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清算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而美国仅要求清算企业至少编制清算净资产表、清算净资产变动及相关披露。在中美的这些财务报表中,只有清算资产负债表和清算净资产表是两国分别用来反映破产企业财务状况的报表,二者的内容及报表要素间的相互关系都是相似的。而其余报表所反映的内容则完全不同。除此之外,我国还对何时编制何种报表做出了说明,而美国没有,从上文对会计分期的比较可以得出,这是由于我国对会计分期做出了要求,而美国对如何分期没有明确规定。关于披露,中美都要求披露报表项目的明细信息,除此之外,美国还要求披露其他美国公认会计准则要求的事项、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主体清算计划的描述等,而我国无此要求。

六、完善我国《会计处理规定》的建议

通过对中美破产清算会计制度的比较可知中美两国在破产清算会计目标、会计假设、会计要素及其确认计量、会计报告四方面都存在差异,差异的存在也暴露了我国目前破产清算会计制度中的不足之处以及美国破产清算会计制度中值得我国学习借鉴之处。因此为完善我国破产清算会计制度,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扩充财务报表使用者通过前文对中美破产清算会计目标的比较可知我国《会计处理规定》在财务报表使用者上的规定是不够全面的。除了已规定的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投资者、企业职工、政府部门等也需要对破产企业的清算情况有所了解,投资者需要确定投资损失,企业职工需要了解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政府部门例如税务机关需要向破产企业征收税款。因此建议将投资者、企业职工、政府部门等也纳入财务报表使用者的范围。(二)取消负债后续计量通过前文对中美破产清算会计要素及其确认计量的比较可知我国在每个破产报表日都要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重新计量负债,而美国的负债金额不会重新计量,仅记录其他估计数的变化(例如付款时间)。美国的做法表明破产企业必须以合法方式释放自己的义务,法律不给其在法律上可免于作为债务人的期待。由此得到启示,在破产清算期间我国破产企业经法院确认债务的金额一经确认如果不偿付就不会改变,债务人不应期待也无法期待自己的债务会从法律上被免除,那么就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在《会计处理规定》中取消对负债的后续计量规定,在每个报表日无需对负债重新计量,从而简化会计处理。(三)增设财产变现表美国《07号会计准则》规定破产企业需披露主体的清算计划,包括对资产处置和负债清偿的说明,我国也有对此的相关规定,破产企业需编制债务清偿表反映债务的清偿情况,清算损益表的附注中需披露资产处置损益的明细信息。但是清算损益表仅在破产终结申请日或在法院或债权人会议有要求的情况下编制,如无要求,整个破产清算期间使用者便无法了解资产处置的信息。由此得到启发,我国《会计处理规定》可增设对编制财产变现表的规定,要求在各个破产报告日或法院及债权人会议要求的情况下编制财产变现表,报表可列示各项资产的上期期末账面金额、期初可变现净值、本期变现金额、累计变现金额、尚未变现金额,以便使用者直观地了解破产财产的变现情况,也便于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变现进度的把握。(四)增加对披露的要求从前文对披露的比较可知我国对披露的要求不够全面。美国《07号会计准则》要求破产企业应做出与理解清算净资产表和清算净资产变动表相关的其他美国公认会计准则要求的所有披露,这是我国可借鉴之处。受此启发,我国《会计处理规定》可增加对披露的规定,规定破产企业做出与理解清算财务报表相关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披露。从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等需要披露的重要信息便无需另外规定也需要披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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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财务问题范文2

一、破产、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重组的关系

(一)破产和破产清算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并在法院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从狭义上理解,破产一般是指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程序,但从广义上理解,破产不仅包括破产清算制度,而且包括以挽救债务人、避免其破产为主要目的的破产重整、和解等法律制度。

具体到破产清算问题,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对企业破产清算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此时,企业应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注销税务登记,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并依法进行税收清算。

(二)破产重整和重组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中的概念,税法中则只有破产重组的概念。

破产重整是指已经或可能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进行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股权、经营、资产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使企业获得重生的法律制度。

而税法中对破产重组的规定体现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该文件对企业重组的规定是: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为企业重组。

由此可见,当企业经营具备破产重整的基本条件时,可以将企业重组六种形式,作为破产保护或者破产重整的主要手段。

二、税收债权的申报、确认和处理

(一)税收债权的申报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由此可见,税收债权并不属于“不必申报”的债权行列,其必须经过申报,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也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也就是说,当企业发生破产情形时,应主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且申报时间限定在清算之前;之后再由税务机关根据该企业的税收债权情况,向法院申报债权。

(二)税收债权的确认

按理来说,凡是企业破产清算前、清算中所发生的应交未交税款,都是税收债权。但这里要注意的是,在企业破产清算前发生的未结清税款和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发生的税款,两者有很大的区别。后者是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中,为完成破产程序,而发生的纳税义务,其应纳税款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即破产费用。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中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因此,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发生的税费问题,应当是优先于共益债务受偿的。同时需要注意,这里所说的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不包括企业所得税,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经营期间的所得进行计算的,并非单项计算,所以在财税[2009]60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另外,在确定税收债权的时候,还要注意税收罚款、滞纳金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强制执行、出境清税、税款追征、复议前置条件等相关条款都明确规定滞纳金随税款同时缴纳。税收优先权等情形也适用这一法律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是在企业破产清算前发生的税收滞纳金,应当作为税收债权一并申报;如果是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发生的,则作为除斥债权。税收罚款也是作为除斥债权,而非破产债权。而所谓的除斥债权是指因特定原因被排斥于破产程序外,不得作为破产债权从破产财产中受偿的债权。

(三)税收债权的处理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由此,在税收债权处理的过程中,直接根据上述两个条文规定的处理顺序进行即可。

三、企业破产清算中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法清理债务。这里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涉及作为法人的企业本身的税务处理,以及作为企业股东的投资人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破产企业的所得税处理

对于破产企业自身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财税[2009]60号文明确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而在确定清算所得方面则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二)投资人的所得税处理

由于企业破产清算的前提是,企业已经无法持续经营,投资人对企业的投资基本上是无法全部收回,存在一定的投资损失。因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的,投资方企业的股权投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相关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包括:(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当破产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四、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其他税处理

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若管理人对企业破产财产采用转卖抵债的方式,那么被转让的破产财产虽然是对企业全部资产的变价转让,但它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同。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货物、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根据国税函[2002]165号、国税函[2002]420号的规定,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然而,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管理人对企业破产财产的转卖,属于增值税、营业税的应税范围,应照章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同时,还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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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财务问题范文3

(一)破产清算会计的目标

会计目标指的是会计工作最终要达成的终极目的。对破产清算会计进行研究,其目标主要是指能够客观地、及时地向清算小组、人民法院、债权人以及相关参与者提供有关破产企业的债权偿付与资产变现等破产的会计信息,对实施破产程序过程中的公平性合法性以及有效性进行监督,对破产企业相关清算行为进行规范,从而保障债权人的权利不受损害而传统的财务会计,其目标指的是能够积极提供满足我国宏观经济要求的相关会计信息,满足企业日常管理经营的需要,为决策者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使相关各方都能及时了解与掌握企业的日常经营成果及其财务状况上述二者的会计信息使用目的不一样,信息的提供对象也不一致,而清算会计应该算是在会计传统理论上的创新与开拓。

(二)破产清算会计的对象

破产清算会计的对象指的是破产清算会计将要进行监督与反映的内容,也就是破产企业的相关资金运动。而破产企业的相关资金运动指的是在企业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发生资金收付内容的总称,包含企业资产的变现、估价、分配以及清偿等一系列的经济活动。有部分观点以为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以后,已经停止了经营生产活动,所以不存在有资金运动。但就笔者看来,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资金运动应为客观存在的,由于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时要变卖财产从而偿还债务,此时的破产企业资金运动就表现为由财产变现,再由变现收入进行债务偿还的运动过程,当破产企业的财产分配完成后,资金即退出了破产企业,而资金运动也就此终结,不会再形成新循环。

二、破产清算对传统会计理论的冲击

(一)对会计假设的冲击

清算组向法院负责,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他们控制了破产财产。代替了原企业的会计主体,成为破产企业的会计主体,这是对传统意义上的会计主体假设的很大冲击;同时也是防止破产企业利用不良会计手段操纵并侵吞、隐匿、转移或者私自变卖破产财产(如高价低估或低价高估)而威胁到投资者及相关债权人的利益。

(二)对一系列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冲击

一旦企业破产之后,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就失去意义了。破产以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然中止,所以破产企业应该建立符合其状况的中止经营假设,采用在此基础上相关的不同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以及不同的计量方式和报告形式,根据这些方式方法内容进行破产资产的估价、变现和债务偿还。

(三)对会计原则的冲击

财务会计的核算原则符合真实有用性、及时清晰性、谨慎重要性等要求,破产会计核算也与之相同。因为破产企业的中止经营假设和记账基础、要求等都发生了变化,所以其成本、权责发生制、收人费用的核算原则也发生了变化。例如企业进人破产程序后,历史成本计价的资产账面价值对企业债务的偿付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需要根据破产企业自身的情况选择其他适用的计价基础。而且随着持续经营假设和会计分期假设在破产清算会计中的瓦解改变,企业已不需要分期核算经营成果,收人与费用配比原则也就没有意义了。

三、关于会计破产清算若干问题的思考

在会计相关法律出台后,企业破产和清算有关会计方面问题的处理大多仍根据之前的法律法规来处理,主要是依照会计、财务问题的一些暂行规定。事实上,在实际清算过程中有很多事项的处理无法从这两个暂行规定中找到依据,对于核算范围的设定也模糊不清,这让很多会计工作人员无所适从。这些问题的出现以及法律规定的缺失,我认为应该在会计理论研究方面进行突破和弥补。

(一)在会计细分的科目中添加破产清算事项

企业破产清算时会依照会计问题的相关暂行规定来划分出23个详细的会计科目。而在实际清算过程中,会计工作者们发现23个会计科目并不能完全覆盖核算清算的各种事项。比如,实践中出现较多的企业破产了,财产在短时间内无法变现的情况,这需要清算组通过货币来先行支付费用,而这个借入的清算费用却很难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如果在借入时借记为现金的科目,在贷记中登记为应付款科目,会让破产企业的财产与债务不相符合。如果借记为清算费用科目,贷记登记为现金科目,会让账目上的现金呈现赤字。因此,清算组在处理时大都不会将其记入账目。可见,在破产清算中某些特殊事项记入账目急需依据和凭证。这也是实践工作中破产清算各类事项都能纳入到账目的保证。

本文建议在科目分类中增添如下的科目类别:

(1)增加抵押财产和债务的科目类别。借此将在核算破产宣告之前六个月以内设立的法律允许的担保事项纳入到账目登记中。

(2)增加福利设施资产、资金的科目类别。借此将优惠举措、员工福利所支出的资金登记在册。

(3)增加清算过程中的借入、应付债务的科目类别。

(4)增加实物在企业,而相关的产权并非企业代销或是寄销的状况科目类别。

(5)增加在核算中个别事项应支付但未支付的清算的相关费用的科目类别。

(6)增加关于职工安置的企业应该支付的费用科目类别。

(7)增加对于企业所有的跨境财产处理的科目类别。

(二)金融机构在破产时应适用新破产法

作为商业银行或是保险公司等的金融机构在破产时应该适用新破产法这是无可辩驳的,因为他们都是作为企业法人而存在的。但在实际处理中却遇到诸多难题,因为金融机构独特的特点,国家曾明文规定,在出现破产原因时,需要向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报备,而金融管理机构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或是清算。至此,金融机构在破产清算方面有如下两个特点:

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自主申请破产,无需债务人或债权人来申请,这也是将普通企业和金融机构区分开来的一个特点。监督管理的机构在金融机构出现重大的经营风险时,可以对其间隙直接的接管或是将其托管,并可以对金融机构所涉及到的诉讼活动申请法院中止进行,这无疑将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降至最低。一直以来,金融机构的破产清算都是依照会计和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来执行,但从理论上而言,这样的处理模式并不科学。因为会计和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是针对普通的企业制度设置的,这和金融机构的制度有较大差别。因而,一些金融机构在进入清算以后,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难题,让会计相关的事项处理难上加难。

(三)企业法人之外的组织在进行破产清算时应遵循的处理办法

新破产法对非法人的企业或是其他的社会组织的破产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认为企业法人之外的组织在破产清算时依据新破产法进行处理。而合伙企业法对此,也做出规定,对于普通或是有限合伙企业的破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都应依据新破产法来处理。故而,非法人的企业或是其他社会组织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后,也要根据新破产法来处理相关事项。在此,我们先将各类型企业破产的关系捋清楚,然后再在原有的会计和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之上进行处理相关问题和特殊的清算事项。

企业破产的若干财务问题范文4

关键词:企业;破产清算会计;目标;冲击

0 引言

企业破产清算必然会引起相应的会计问题,但讫今为止我国尚未颁布关于破产清算的会计准则,也未形成系统、完整、公认的破产清算会计理论体系。

1 破产清算会计目标

会计目标是会计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是会计学科领域最基础的观念,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都是建立在其基础之上的。会计目标主要包括:会计信息的用途;向哪些人提供会计信息;什么是有用的会计信息。持续经营下的财务会计目标是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据以经济决策的有用会计信息。而企业一旦进入破产清算,其会计目标尽管仍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但与持续经营下的会计目标相比发生了显著变化,破产清算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无论在提供信息的内容上,还是提供的对象、用途上均与财务会计存在差异。

2 破产清算会计对象和会计要素

2.1 破产清算会计对象

破产清算会计对象是破产清算会计所要反映和监督的内容,即破产企业的资金运动。破产企业的资金运动是指破产清算期间企业资产估价、变现、清偿及分配等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资金收支活动的总称。有观点认为,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资金运动。但笔者认为,从企业破产清算过程看,资金运动是客观存在的,因为破产清算企业要对财产进行变卖以清偿债务,这时破产企业的资金运动具体表现为“财产——变现收入——偿还债务”的运动过程,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完毕,资金就退出破产企业,资金运动就此终结,不再形成新的循环。

2.2 破产清算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的基本分类,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在持续经营下,《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明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为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但在破产清算会计中,其会计要素究竟应包括哪些内容,会计界尚未取得一致意见,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破产清算会计要素应由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清算收入、清算费用、清算损益六项内容构成。其理由是“清算是为了偿债,而资产和权益是破产企业偿债的最后手段”,因此,“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三个要素应该保留。但由于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获取最大利润不再是清算期各项经济活动的目标,收入、费用、利润的核算已无必要,并且失去了核算基础。此时,清算活动的根本目标是债权人受偿比例最大化,因此,清算收入、清算支出和清算损益应成为清算会计核算的重要对象。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企业清算经济业务的特点和清算会计目标为基础确定清算会计要素,因此,确立清算会计基本要素如下:清算资产,清算企业所拥有的用来清偿债务的全部资产;清算债务,清算企业所承担的需以清算资产偿付的债务;清算净权益,清算企业投资者实际享有的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其取决于清算资产与清算债务之差额;清算损失,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因发生清算业务所导致的各种清算净权益之减少;清算利得,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清算净权益之增加。

3 破产清算对传统会计理论的冲击

3.1 对会计假设的冲击

清算组向法院负责,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他们控制了破产财产。代替了原企业的会计主体,成为破产企业的会计主体,这是对传统意义上的会计主体假设的很大冲击;同时也是防止破产企业利用不良会计手段操纵并侵吞、隐匿、转移或者私自变卖破产财产(如高价低估或低价高估)而威胁到投资者及相关债权人的利益。

3.2 对一系列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冲击

一旦企业破产之后,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就失去意义了。破产以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然中止,所以破产企业应该建立符合其状况的中止经营假设,采用在此基础上相关的不同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以及不同的计量方式和报告形式,根据这些方式方法内容进行破产资产的估价、变现和债务偿还。 转贴于

3.3 对会计原则的冲击

财务会计的核算原则符合真实有用性、及时清晰性、谨慎重要性等要求,破产会计核算也与之相同。因为破产企业的中止经营假设和记账基础、要求等都发生了变化,所以其成本、权责发生制、收入费用的核算原则也发生了变化。例如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历史成本计价的资产账面价值对企业债务的偿付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需要根据破产企业自身的情况选择其他适用的计价基础。而且随着持续经营假设和会计分期假设在破产清算会计中的瓦解改变,企业已不需要分期核算经营成果,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也就没有意义了。

4 破产清算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则及方式研究

由于破产会计的一些特殊核算内容,以及信息使用者的特殊要求,因而需要一些新的核算原则代替不再适用的常规会计核算原则,如用收付实现制来代替权责发生制,用清算价格原则代替历史成本原则,用全面性原则代替重要性原则等。现对破产会计的特殊性原则论述如下:

4.1 收付实现制原则

收付实现制是指会计单位的经营收支以款项是否已经收付为标准,按收付期确定收益和费用的一种核算方法。在收付实现制的原则下,凡在本期收到款项的收益和付出款项的费用,不论其应否属于本期,均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发生的但未收到款项的收益和尚未付款的费用,均不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在企业终止经营条件下,清算会计不需要再核算清算期的经营成果,不存在收益和费用配比的问题,它不需要考虑预收收人、预付费用,以及应计收入和应计费用等会计事项;资产变现必须以获得的现实款项人帐,债务也必须以现实的货源来偿付。所以收付实现制是关于破产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基本方法的规范性原则。

4.2 清算价格原则

清算价格原则就是指清算会计在对破产清算业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过程中,必须以清算价格为基本价值尺度,资产的价值必须按照实际变现的价值计算,负债必须按照资产变现后的实际负担能力来偿还。此外,清算债务需要债务人以现实的经济资源——货币或货币等价物来偿付,货币通过资产变现取得,货币等价物要经过合理估价,这些都必须按照清算价格来进行,反映清算业务过程的财务报表也需要借助于清算价格来编制。

4.3 全面性原则

企业破产的若干财务问题范文5

关键词:破产;清算会计;破产清算

一、破产清算会计目标

会计目标是会计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是会计学科领域最基础的观念,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都是建立在其基础之上的。会计目标主要包括:会计信息的用途;、向哪些人提供会计信息;、什么是有用的会计信息。持续经营下的财务会计目标是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据以经济决策的有用会计信息。而企业一旦进入破产清算,其会计目标尽管仍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但与持续经营下的会计目标相比发生了显著变化,破产清算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无论在提供信息的内容上,还是提供的对象、用途上均与财务会计存在差异。首先,对从提供会计信息的内容而言,财务会计主要提供企业一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会计信息;;而破产清算会计主要提供破产清算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理、债务清偿、清算损益等方面的会计信息。其次,对从会计信息的提供对象而言,财务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主要为企业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而破产清算会计的信息使用者则包括债务人、普通债权人、劳动债权人、破产管理人、政府部门及其它利益相关者。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与原破产会计信息使用者相比,由于新《破产法》引入了劳动债权的概念,使破产会计使用者不再仅包含普通债权人,还包含了劳动债权人,而且新《破产法》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后,使破产会计信息使用者由破产管理人取代了破产清算组。最后,从会计信息的用途而言,财务会计提供的信息不仅向投资人和债权人报告资产的有效利用情况,而且向未来和潜在的投资人和债权人提供预测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信息,从而使未来或潜在投资人和债权人据以作出合理的投资和信贷决策。破产清算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对投资者来讲主要用于确定投资损失,对债权人来讲主要用于确定债权损失程度和可收回债权的数额。综上所述,破产清算会计目标就是向债务人、普通债权人、劳动债权人、破产管理人、政府部门及其它利益相关者提供破产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理、债务清偿、清算损益等方面的会计信息。

二、破产清算会计对象和会计要素

(一)破产清算的会计对象

破产清算会计对象是破产清算会计所要反映和监督的内容,即破产企业的资金运动。破产企业的资金运动是指破产清算期间企业资产估价、变现、清偿及分配等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资金收支活动的总称。有观点认为,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资金运动。但笔者认为,从企业破产清算过程看,资金运动是客观存在的,因为破产清算企业要对财产进行变卖以清偿债务,这时破产企业的资金运动具体表现为“财产

变现收入

偿还债务”的运动过程,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完毕,资金就退出破产企业,资金运动就此终结,不再形成新的循环。与持续经营阶段相比,破产清算企业资金运动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非循环性。破产清算企业资金运动从破产财产估价、变现至破产财产、剩余财产的分配,资金退出企业是单向的运动过程,不存在循环和周转。二是非继起性。破产清算企业的各种资金形态之间的转化不再依次相继运动。三是一次性。破产清算企业资金从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在量上是一次进行的,不存在“沉淀”和分次转化的现象。因此,破产清算企业的资金运动实际上主要由两方面组成,一是资产变现;;二是破产财产分配,主要包括用企业有效的经济资源支付清算费用和清偿债务。这实际上是资金流入企业和流出企业的两个阶段,这种资金的流入与流出构成了破产清算企业的资金运动,即为破产清算会计对象。

(二)破产清算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的基本分类,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在持续经营下,《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明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为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但在破产清算会计中,其会计要素究竟应包括哪些内容,会计界尚未取得一致意见,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佟玉凯等(1996)认为,破产清算会计要素应由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清算收入、清算费用、清算损益六项内容构成。其理由是“清算是为了偿债,而资产和权益是破产企业偿债的最后手段”,因此,“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三个要素应该保留。但由于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获取最大利润不再是清算期各项经济活动的目标,收入、费用、利润的核算已无必要,并且失去了核算基础。此时,清算活动的根本目标是债权人受偿比例最大化,因此,清算收入、清算支出和清算损益应成为清算会计核算的重要对象。唐国平(2005)认为,应以企业清算经济业务的特点和清算会计目标为基础确定清算会计要素,因此,确立清算会计基本要素如下:清算资产,清算企业所拥有的用来清偿债务的全部资产;;清算债务,清算企业所承担的需以清算资产偿付的债务;;清算净权益,清算企业投资者实际享有的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其取决于清算资产与清算债务之差额;;清算损失,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因发生清算业务所导致的各种清算净权益之减少;;清算利得,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清算净权益之增加。其中,清算收益是指在资产变现和重新确认债务中,,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发生的资产价值增加和负债金额减少;;清算损失是指在资产变现和重新确认债务中发生的资产价值减少和负债金额增加;;清算费用是指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合理预计的、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各项清算管理费用、诉讼费用等。

三、破产清算会计理论体系的特殊性

(一)对会计基本假设的影响。

正常会计核算的四个会计基本假设是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期间和贷币计量。然而,在企业破产清算时,这四项基本假设都将不再适用。

1.会计主体假设的变更。

当企业发生破产清算时,破产企业实际上已经丧失法人资格,企业对于属于清算的资产已经失去了管理和处分的权利,,而代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小组行使民事权力,进行民事活动。此时,传统意义上的会计主体发生了变化,相应的变为接管破产企业的清算小组。

2.持续经营假设的否定。

对破产清算会计来说,这个假设就已经不成立了因为破产清算是以企业终止经营的假设为前提的。破产清算就是要消灭破产企业的存续,它的全部非货币资产都要变现变卖,按实际清算价值进行估价,而费用分配等问题也不再存在。所以持续经营假设不再成立,而重新确立了终止经营的假设前提。

3.期间假设的不确定性。

会计期间假设是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前提的。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的期间假设不再适用于破产会计。《破产法》规定,从清算组接管企业至清算程序结束视为破产会计期间,因此这具有短暂性和一次性。会计核算和财产清算也是一次性的,不存在持续性和周期性。但破产会计期间假设并没有随破产清算会计持续经营假设的消失而消失。其实破产清算也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是很难在极短时间内完成的。实际上在破产清算期间是存在一个清算时期的,在这一时间内破产清算组需定期向债权人、法院及破产企业董事会编制清算报告,以说明清算工作进展情况。清算期间假设不同于正常会计期间假设的根本点在于这一期间呈现出直线式、继起性和终极化,,而不会形成循环周期,,其起点和终点没有必然联系。

4.货币计量假设也受到冲击。

清算组在处置破产财产时不再使用在币值稳定基础上的历史成本来计价,而采用的计量基础是现行市价或不变现价格,以此确定财产价值。

(二)会计核算对象的变化。

会计对象是会计所反映和监督的内容,即破产企业资金运动的全部过程。这一过程表现为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财产,通过估价变卖转变为现实货币资金,货币资金又按照财产分配顺序,将货币资金进行分配。破产清算会计资金运动的具体过程与正常经营的资金运动过程的不同,使得破产清算会计对象有别于正常经营的会计对象。

(三)会计目标的变化。

企业正常经营的会计目标是向投资者、管理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使其通过分析会计信息,作出投资决策。破产清算会计目标由于会计对象的变化而发生了一些变化,其会计目标主要是通过对破产清算企业资金运动进行正确地记录、计算和反映,为人民法院实施破产程序审判活动提供全面的经济数据,在此基础上来进行清算后资产的分配工作。

(四)对会计原则的影响。

企业经营的会计核算一般原则,是在会计假设的基础上演绎出来的。在《企业会计准则》的12项会计原则,即“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及时性、明晰性、重要性、权责发生制、配比、谨慎、历史成本、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中。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前7项原则主要是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目的之一是向有关方面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破产清算会计也需要向企业债权人、清算组、法院等提供会计信息,因此也应当遵循这7项原则。而对于后5项原则,破产清算会计则不再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的目的在于正确地反映各期的盈亏,注重对当期及以后各期收益和费用配比核算,是在持续经营和期间假设基础上适用的,由于清算时持续经营和期间假设都发生了变化,所以将不再适用,此时,权责发生制被收付实现制原则代替。后者侧重于对当期实现的收益和费用的核算,因而更适用于一次性的清算。配比原则的不适用原因,也类似于此。谨慎性原则是要求尽可能地高估费用低估收入,如坏帐准备的提取,加速折旧,或有负债的确认等。但这对于破产清算会计已经没有了实质意义。历史成本原则也被废弃,取而代之的是实际确定的清算价格原则。财产的价格采用清算价格确定,债务也按现实应偿还额清偿。清算损益、清算报表均是在现行价格基础上确认、计算和编制的。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在清算时,不论是什么费用性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清算费用即可,而无法区分费用性质的可以递延到后期,从这方面来看,配比原则也不再适用。

四、有关破产企业会计清算要素的分类与计量问题

在破产企业清算过程中,清算小组可以参照1997年财政部制订制定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编制会计报表,以满足清算工作中基本会计核算的需要。但在实务中我们常会感到《暂行规定》中制定的23个会计科目并不能完全反映和核算清算工作中的经济业务,因此,笔者考虑可增加一些会计科目。

第一,增设“用作担保物的资产”和“有财产担保的债务”科目,以此来反映和核算企业宣告破产前发生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有合法有效担保的抵押物资产和设有财产担保的有效债务。虽有财产担保但债务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务,不在,“有财产担保的债务”科目核算,仍在普通债务中的“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如果担保物的价值超过经过登记确认的债务数额,也不在“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科目核算,仍然在普通资产中的相关科目中核算。

第二,增设“应付清算费用”科目,反映和核算清算期间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应付而未付的清算费用。

第三,清算组还应当设置备查帐簿,反映和核算破产企业占有、使用而产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他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规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应当由财产权利人取回。同时《破产规定》中还规定,在破产宣告后因清算组的责任损毁灭失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因此,清算组应设置相关备查账帐簿以便妥善保管上述财产。

企业破产的若干财务问题范文6

关于清算组会计科目的设置

清算组可以参照《暂行规定》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编制会计报表,以满足清算工作中基本会计核算的需要。但实务中感到《暂行规定》中制定的23个会计科目不能完全反映和核算清算工作中的经济业务,因此,笔者考虑可增加一些会计科目。

1 .增设“用作担保物的资产”和“有财产担保的债务”科目,反映和核算企业宣告破产前发生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有合法有效担保的抵押物资产和设有财产担保的有效债务。虽有财产担保但债务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务,不在“有财产担保的债务”科目核算,仍在普通债务中的“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如果担保物的价值超过经过登记确认的债务数额,也不在“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科目核算,仍然在普通资产中的相关科目中核算。

2. 增设“应付清算费用”科目,反映和核算清算期间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应付而未付的清算费用。

3. 清算组应当设置备查簿,反映和核算破产企业占有、使用而产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他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破产规定》第71条规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应当由财产权利人取回。同时《破产规定》中还规定,在破产宣告后因清算组的责任损毁灭失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因此,清算组应设置相关备查账簿以便妥善保管上述财产。

4. 可以增设“清算期应付债务”科目,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增设“清算期借入资产”科目作为“清算期应付债务”的备抵科目。如果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一时无法变现,出现资金紧张状况,清算组不得不借入资金支付清算费用;同时清算期间清算组需要支付破产财产的储存、管理、变卖等费用,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不能及时支付。此时需要清算组核算清算期间发生的负债,这些债务又不属于破产债权需要单独核算,可增设这两个科目。

关于企业宣告破产时资产的确认和计价

破产清算会计是以企业主体资格灭失和终止生产经营为基本前提,并通过清算来实现消灭特定企业主体资格并终止其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作为一个新的会计主体出现。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由于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的变化,一些基本会计原则难以为破产清算会计采用,如历史成本原则。同时,在破产清算会计中,资产的价值更注重可变现价值。如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建立新账结转期初余额时,由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不能直接按照破产企业有关科目的余额转入,作为期初余额,而应当按照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进行记账,并对不符合资产定义没有变现价值的账面资产如待摊费用、递延资产予以核销。而按照可变现价值确认记录破产财产价值,就存在如何确定破产财产的可变现价值问题。

可变现价值可以有两种途径获得:一是利用资产评估价值确定可变现价值;二是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颁布实施,对于历史成本原则进行调整。通过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引入可变现价值的概念,对于正确适用新会计制度的破产企业可以利用其账面价值确定可变现价值。但在现实会计实务中,清算组成立时并没有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的资产评估,也就没有评估值可以利用。由于新会计制度颁布较晚且没有全面强制实施,许多企业尚未采用新会计制度。因此,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首先应当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要求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对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进行调整,然后可以利用资产账面价值确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以适应破产清算环境下资产计价原则的变化。

关于破产企业对外担保的会计处理

《破产规定》第23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根据该规定,破产企业如果在宣告破产之前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因此,由于企业宣告破产从而使破产企业的潜在义务转化为现时义务并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或有负债确认为负债的条件,故清算组应当将担保债务补计入账:借:清算损益,贷:其他应付款。

清算组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可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在清偿的数额内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但是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如何、是否具有清偿能力都具有十分的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在破产工作结束之前破产企业对债权人的清偿比例是不可能确定下来,也就是说破产企业由于对外担保而偿还被担保人的债务的数额尚无法确定。因此,破产企业向被担保人追偿金额在破产清算的债权清偿之前无法确定,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定的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的条件,只能作为或有事项予以披露。

关于没有申报债权的破产企业债务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