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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系统论文范文1
1仿真系统的需求分析和功能设计
本文所涉及的仿真评价系统,是在无信号交叉口的环境中,引导次路车辆穿越主路的仿真系统。该引导系统是为无信号交叉口次路驾驶员设计的,协助其高效地完成穿越主路的车辆间隙,安全度过交叉口冲突区。系统依托于智能车路环境,应用临界间隙理论,完成了包括引导方案制定、图像仿真界面、可扩展程序设计等,使程序可以满足后续开发等功能需求。研究所涉及的仿真系统满足以下要求:1)实现引导方案的决策功能。主要应用于特定的交通环境、信号规则、人车信息的条件下,引导策略和引导方案的制定。2)实现引导系统的评价功能。针对引导系统提出的引导策略和引导方案,仿真系统根据次路交叉口通行能力、排队延误、排队长度等指标对引导系统进行评价,证明其优越性。3)实现算法参数的标定功能。针对模型算法中参数,如调速区长度、虚拟停车线的位置等进行标定。以次路通行能力、延误为指标进行衡量,标定出最为合理的设置方案。4)实现可视化的仿真效果。仿真系统的输入在后成,输出的引导方案和车辆行驶状况在前台展示。仿真系统要实现路段、交叉口、车辆的可视化仿真效果,直观精确地表达引导系统的工作原理。
2仿真系统总体结构
根据仿真系统的需求分析和功能设计,得到仿真系统的总体结构。该结构中各主体之间的具体关系为:1)仿真者与仿真主体。仿真者与仿真主体为开发与被开发的关系,仿真者通过人机交互界面设定、开发仿真主体。反过来,仿真主体的运行效果影响仿真者的设计,达到反馈调节。2)仿真主体与仿真界面。仿真主体的活动和运行效果通过仿真界面呈现给仿真者。3)仿真主体与结果输出。仿真主体的活动经过程序的记录、分析,并通过具体指标(通行能力、排队延误、排队长度等)形成仿4)仿真主体与交叉口、路段、引导策略。交叉口、路段、引导策略为仿真主体的三个对象,它们的成员变量与成员函数预先定义好存储在仿真系统中,无返回值调用。5)仿真主体与交叉口仿真模型、路段跟驰模型。交叉口仿真模型即系统模型算法,路段跟驰模型采用非线性模型。二者是仿真主体的预存储过程,在仿真过程中直接由仿真主体调用。6)仿真主体与交叉口车辆、路段车辆。交叉口车辆和路段车辆为仿真主体的两个主要对象,它们的成员变量与成员函数预先定义好存储在仿真系统中,有返回值调用。
3仿真系统中各Agent类的设计
作为仿真对象的无信号交叉口次路车辆穿越引导系统中的Agent类,由车辆、路段、交叉口、引导策略等组成,
4仿真环境及语言的选取仿真系统选择
NetLogo语言作为无信号交叉口车辆穿越引导系统的仿真环境。如图3所示,横向黑线代表交叉口冲突区的时间轴,从车辆到达交叉口到驶离交叉口所占用的时间以两个数组形式嵌入该时间轴,前车的驶离时间和后车的进入时间差在交叉口冲突区的时间轴上显示为不连续的时间段。竖向黑线同样代表交叉口冲突区的时间轴,但显示的是被次路来车的预计抵达交叉口和预计驶离交叉口的时间占用情况,引导系统通过判断次路来车的情况从横向时间轴被割裂剩余的不连续时间段中分配给次路来车,横竖时间轴中对应情况如图中虚线所示。NetLogo具有出色的图形输出能力,可通过语言编程输出大量数据,并可导出csv格式数据,便于使用Matlab等计算工具对仿真数据进行分析,包括交通量、延误、单车位置速度关系图等。
二仿真结果对比通过以上系统的仿真试验
可以看出,当使用无信号交叉口车辆穿越引导系统后,在主、次交通量较低的情况下,能够很大程度上减少交叉口的平均延误和停车次数。而决定延误的主要因素由主路交通量转移到次路交通量。另外,向两个系统同时输入同一股车流,通过对比发现:在交通状况完全相同的状况下,引导系统的车辆采取了引导系统给予的不同的行车策略,提高了效率。
三结语
交通系统论文范文2
1.1网络病毒的特点
与普通计算机程序相比,计算机病毒也是一段小程序,这段程序能够影响计算机的正常运行,甚至破坏数据信息,另外,计算机病毒还具有以下特点:①破坏性:凡是通过软件手段能触及到计算机资源的地方,均可能受到计算机病毒的破坏.具有进行自我复制的能力,对于计算机病毒来说,通常情况下都会隐藏在合法程序的内部,并且随着操作进行自我复制,不断蔓延。②隐蔽性:病毒程序大多夹在正常程序之中,很难发现。③潜伏性:感染病毒后,一般情况会潜藏在系统中,不会立即发作,当计算机病毒因某些事件被激发而发作,进一步破坏用户的计算机系统。④人为编制:计算机病毒不会凭空产生,是个人或组织为了获取某种资源,进而编写出来的具有破坏性的计算机代码。⑤传染性:计算机病毒往往通过拷贝进行传播。通常情况下,计算机病毒都是附着在正常程序上,当该程序的某个事件被激发时,就会激活潜在的计算机病毒,在这些病毒中,一部分进行自我复制,向其他程序不断蔓延;另一部分执行特定的破坏行为。
1.2计算机病毒分类
对于计算机病毒来说,依据的准则不同,其分类也存在一定的差异:①根据存在的媒体,可以将计算机病毒分为网络病毒、文件病毒、引导型病毒。②传染的方法,根据计算机病毒的传染方式,可以将计算机病毒分为驻留型病毒、非驻留型病毒。③破坏能力,根据病毒的破坏能力可以将其分为无害型,无危险型,危险型,非常危险型。④算法,计算机病毒根据算法可以分为伴随型病毒、“蠕虫”型病毒、寄生型病毒、练习型病毒、诡秘型病毒、变型病毒等。
1.3计算机病毒的危害性
对于计算机病毒来说,虽然病毒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其目的都是破坏程序的完整性,篡改文件,破坏数据,是计算机失去服务功效:①破对文件的分配表,进一步导致用户丢失计算机磁盘上的信息。②恶意篡改磁盘的分配情况,造成数据错误。③删除磁盘上特定的文件,破坏文件的数据信息。④内存的常驻程序受到影响。⑤自我繁殖,占据存储空间。⑥篡改正常的运行程序。⑦盗用用户的重要数据。
2计算机病毒的感染
通过外界被感染的软盘;通过外界被感染的硬盘;通过网络很短的时间在网络上传播。
3计算机病毒的防治方法
3.1基于工作站的防治技术
一般情况下,工作站防治病毒的方法包括:一是软件防治,对工作站的病毒感染情况,定期不定期地用反病毒软件进行检测。二是在工作站上设置防病毒卡。通过防病毒卡进一步实施检测病毒感染情况,防病毒卡的缺陷就是升级不方便,进而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影响工作站的运行速度。三是将防病病毒芯片安装在网络接口卡上。
3.2服务器的防治技术
在计算机网络中,网络服务器是支柱,一旦病毒击垮网络服务器,给整个网络就会造成毁灭性的损失,其损失难以估量,并且无法挽回。目前,为了提供实时扫描病毒的能力,基于服务器的防治病毒的方法主要采用防病毒可装载模块(NLM)。
3.3对计算机网络加强管理
首先制定出严格的规章制度,对计算机硬件设备及软件系统的使用、维护、管理、服务等进行监管,对网络系统管理员及用户加大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的力度,依据法律手段,严厉打击从事非法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其次,通过设置专人负责具体事务,及时检查系统中出现的病毒症状,在日常工作中,做好病毒检测工作,同时将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等进行及时的汇报。
3.4预防计算机病毒的途径
①对于外单位或他人的软盘不要随便借用。如果确实需要借用,在使用之前,需要进行严格的检查,同时查杀计算机病毒;②在计算机病毒传播方面,游戏软件是主要媒体,在使用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③对于新计算机,先对计算机病毒进行检查、杀灭处理,然后再进行使用;④通过写保护措施对所有系统磁盘和重要文件进行处理;⑤对重要的文件和数据随时进行复制和备份;⑥如果计算机装有硬盘,通过硬盘启动计算机;⑦不非法复制软件;⑧安装防病毒卡。如果发现计算机感染了病毒,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清除病源,同时对计算机进行杀毒处理。目前杀病毒软件较为方便。计算机是否感染了病毒通过杀病毒软件进行检查,以便早发现,早防治。
4预防病毒的政策建议
交通系统论文范文3
关键词:事件事故交通事故交通肇事
一事物的出现,人们必然要从性质上对该事故作出判断,从而能更好地对该事物进行认识和处理。同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沟通越密切,人们出行也就越发频繁,代步工具也越来越快捷、先进。因而在出行过程中引发的各种交通问题也越来越引发人们的深思。其中,最基础、最根本的的问题就是交通事故的涵义。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交通事故的定义
关于交通事故的定义,在我国最详尽、最权威的莫过于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该法第八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的定义,即“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上述定义不难看出,构成交通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一)交通事故必须是事件,而不是行为。换句话说交通事故可以是一行为导致的结果,也有可能是单纯的事件。
(二)一方主体必须是车辆,包括机动车或非机动车。
(三)必须发生在道路上。此处的道路,按照《道交法》第八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四)必须有危害结果。包括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具备等情形。
(五)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必须是车辆造成的。按照“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的定义划分主谓宾结构可以得出危害结果是由车辆造成的。此处的造成,应当包括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例如,某甲驾车违反交通法规定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直接将不特定的某乙撞死,那就属于直接造成。若行人某甲因急事在机动车上狂奔直接撞在了正常停放在路边的汽车上,则为间接造成。
(六)必须是基于过错或意外。
二、《道交法》对交通事故定义的不足
《道交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可谓进一步详尽,但仍有值得商榷之处。
(一)将主体直接表述为车辆,是否属于语法错误。
车辆是物体,本身没有意识,不可能存在过错或过失;车辆本身不能运动,并不能单纯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因此直接将交通事故的主体认为是“车辆”本身,属于语法错误。将“车辆”理解为“驾驶车辆”体现出人的主观能动性更为准确。并且,此处的驾驶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驾驶的准备阶段、驾驶实行阶段,直至驾驶结束后车辆停止时的持续状态整个过程。换句话说,车辆只要出现在道路上即可,而是否处于运动状态则无需考虑。如,违规停车引发的事故也属于交通事故。
(二)一方的主体必须是车辆,即发生事故的主体必须是车与车之间、车与人之间,而将人与人之间绝对地排除在交通事故主体之外,有欠妥当。
具体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可以看出,一是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是建立在有交通事故发生的前提之下。没有交通事故,就不可能出现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也就是说,一行为只有可能首先是交通事故,才有可能成为交通肇事案件。即交通事故与交通肇事罪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二是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指一切违法交通管理法规而造成重大危害结果的人员,即既包括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和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还包括车辆乘坐人(乘客)、在道路上从事其他活动的人等等。举例如下:
例一:行人甲因急事回家,在人行道上急速奔跑,多次与他人发生肢体擦碰,不小心将一行走的老妇碰倒在地,致死该老妇头部着地死亡。行人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例二:行人甲闯红灯横穿马路,乙驾驶汽车正常行驶为了躲避甲紧急避险撞到路边灯柱,致车上乘客丙死亡。行人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例三:乘客甲坐在乙驾驶的公共汽车上,猛然发现自己坐错了车,立即要求乙停车。乙以未到站为由不停。甲硬拉车门强行下车,
结果在混乱之中导致另一乘客丙从车上挤下。乘客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例四:乞讨人甲在机动车道内穿梭在车辆中进行乞讨。甲举起手中的乞讨棍往乙正常驾驶的汽车瞬间伸出,意图拦停乙驾驶的汽车后进行乞讨。乙猝不及防,在紧急避险中车辆失控致路边一行人丙死亡。乞讨人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的主体应当包含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道交法》将交通事故的主体仅局限于车与车和车与人之间是不准确的。
(三)必须是因过错或意外的规定过于笼统,也存在歧义,不利于实践中辨别和操作。
1、因过错的理解有歧义。
(1)因谁的过错不明。仅仅从“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的定义中,容易理解为仅指车辆一方的过错或意外。这样理解,显然与现实中出现的车辆一方无过错非车辆方全部过错的情形仍然认为是交通事故的做法相违背。如行人进行高速路被甲驾驶汽车正常行驶而撞死,此案明显属于交通事故。
(2)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存在过错即可而无需理会引发过错的对象或原由。按照事故发生的原由,过错可能是车辆驾驶人本人的过错导致的,还有可能是他方的过错导致的,也有可能是双方或多方的过错导致的。是不是只要发现有一方存在过错,就一定是交通事故呢?举例如下:
例五:某甲驾驶车搭载妻乙在路上正常行驶过程中,二人发生争吵,妻乙愤而突然开车门跳车致死。此案是否为交通事故?本案中,甲无任何过错,二人的吵架行为并不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乙愤而开车门跳车的行为侵犯的法益主要是违反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对于乙的行为甲无法遇见(排除甲放任其妻死亡的可能性),应为意外事件。
例六:某甲驾驶公共汽车搭载乘客在高速路上正常行驶,突然车内发生抢劫案件。歹徒逼迫某甲驾车继续前行,乘客乙慌乱中砸破车窗跳车意图逃生,结果给摔死。此案是否为交通事故?本案中,甲无任何过错,乙为逃跑而跳车在主观上明知给自己造成的危害要么是放任的间接故意要么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乙跳车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侵犯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这一法益,但并没有引起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侵犯这一更大的法益,而且乙的自救行为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一法益。并且,乙逃跑所引发的一系列法益受损,是歹徒实施故意犯罪所能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故而应当由歹徒来承担因故意犯罪所带来的一切后果。换句话说,即使乙跳车的行为引发另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应当作为歹徒实施故意犯罪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而加重处罚。故而不能作为交通事故处理。
例七: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实施抢夺,在抢夺行人乙的皮包时因乙不放手将其拖倒并拖行数十米后致乙死亡。此案是否为交通事故?本案中,甲在道路上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其行为不仅侵犯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侵犯的更大的法益是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侵犯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这一法益只是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这一法益的必要手段而已,二者为牵连关系。故而不能作为交通事故处理。
例八:某甲酒后躺在自己停放在路边的车内睡觉,因为车窗封闭时间过长缺氧而导致自己窒息死亡。此案是否为交通事故?甲将车停在路边,可能已经侵犯到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即违规停车)。甲死亡因缺氧而死,系甲操作不当。甲操作不当的行为(即关车窗)并没有违反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也未危害到公共安全,系典型的常识性错误。故而不能作为交通事故处理。
由此可见,过错的引发对象和原由,对于某案是否为交通事故有重要作用。
2、此处的过错或意外的概念和内涵不清楚。
(1)过错,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包括故意或过失。此处的过错是仅指故意或过失还是既包括过意或过失呢,存在疑问。
故意,名词解释为存心,有意识地,即明知不应或不必这样做而这样做。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可见,我国刑法中所指的故意,是针对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而言的,并不是仅仅针对行为本身。同理,过失犯罪是指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注意到了却轻信能避免而造成了危害。由此可见,在犯罪领域内研究的主观心态,都是针对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心态,而不单纯考虑行为人对某行为的心态。
可见,单纯考虑过错是否包括故意或过失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必须结合行为和危害结果予以考虑才有意义。
(2)过意或过失,是指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存在故意或过失,还是指对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存在故意或过失,存在疑问。行为人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主观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例九:行为人明知道闯红灯是违法《道交法》还闯红灯,可见行为人针对违法行为而言在主观上是故意,但是行为人对闯红灯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应当能预见但是却轻信能避免,因而对危害后果又是过失心理。例十:行为人没有看清楚错把红灯当绿灯致使客观上闯了红灯,此时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过失闯了红灯之后导致与其他正常驶入路口的车辆发生了碰撞,因而对危害后果又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可见,交通事故中的过失适用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但是交通事故中的故意则只能适用于危害行为,而不能适用于危害后果。否则,即为故意犯罪。
(3)意外。
(1)此处的意外是仅指不可抗力还是指既包括不可抗力又包括意外事件。
一是包括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三种形式: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例十一:某甲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突发地震,导致汽车翻车,致使车上多人重伤和死亡。整个案件中,某甲不存在过错,也无法抗拒。
例十二:某甲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突然出现了暴乱事件,致使某甲的车辆被暴乱者砸坏挡风玻璃,某甲惊吓过度车辆失控,致多名群众重伤和死亡。
二是包括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虽有预见的义务,根据行为人的自身状况和当时的环境、条件,不可能预见。
例十三:某甲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忽然从山上滚下来一个大石头,正好砸在汽车上造成车辆毁损,多人死亡和受伤。整个案件中,某甲虽然有预见的义务,但是按照当时的条件,某甲无法预见到路边山上会有大石头滚下,因面属于意外事件。
例十四:某甲驾驶车辆搭载某乘客乙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乙认为某甲绕远路,甲辩称是抄近路。乙见甲行驶的道路较为偏僻,在要求甲改变行驶路线未果的情况下误认为甲会对自己实施不法行为而瞬间开车门跳车致使双腿断裂鉴定为重伤。乙假想防卫。按照当时的环境、条件,甲对乙的跳车行为不能遇见,因而属于意外事件。
(2)不少理论认为交通事故的意外仅指自然灾害。如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年1月出版的由刘建军主编的《新编交通事故处理实用手册》一书第一章第一节第一问“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中认为“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于交通参与者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意外造成的。如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可为代表。既然自然灾害能成为交通事故。同样,意外事件也可以成为交通事故。二者都属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任何故意或过失,都是因为客观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危害后果,与行为人的行为没有任何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将交通事故的意外仅理解为自然灾害,是以偏概全的做法。
三、交通事故的准确定义
基于交通事故定义的上述局限性和不完整性,笔者认为应当对交通事故定义进行如下修正。
交通事故,是指行为人基于交通运输方面的过错或者车辆驾驶人驾驶车辆因为意外,在道路上,过失造成不特定人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的事故。
(一)交通事故首先必须是事故。伯克霍夫认为,事故是人(个人或集体)在为实现某种意图而进行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的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的含义包括:一是事故是一种发生在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中的特殊事件,人类的任何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都可能发生事故。二是事故是一种突然发生的、出乎人们意料的意外事件。由于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非常复杂,往往包括许多偶然因素,因而事故的发生具有随机性质。在一起事故发生之前,人们无法准确地预测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发生什么样的事故。三是事故是一种迫使进行着的生产、生活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中断、终止人们正常活动的进行,必然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某种形式的影响。因此,事故是一种违背人们意志的事件,是人们不希望发生的事件。
可见,交通事故是多种事故中的一种具体现象。因此,认为交通事故属于事故更为准确、直接。
(二)交通事故必须造成了危害后果。即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没有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是精神层面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必须是对公共安全有威胁,即有可能危害到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此种威胁,只要客观上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即可,并不要求行为人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是否明知。例十五:某甲驾驶机动车违章进入非机动车道,甲的这一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即可能危及不特定的行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行为人甲只是轻信能避免而已。例十六:某甲驾驶雨刮器有故障的汽车行驶正常在道路上,某甲并未意识到已经威胁到公共安全。突然天下大雨,遮挡了视线,因雨刮器故障无法保持良好视线。情急之下甲紧急停车,导致跟随甲的乙车追尾致乙车车上三人死亡。此案属于交通事故。
2、此处的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基于行为人实施的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的不同,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威胁也会产生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例十七:某甲酒后违法驾驶机动车,对于公共安全的威胁在主观上就是故意,在客观上也实施了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但并不能说某甲就构成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甲虽系酒后驾车,但是甲是基于对本人过于自信的过失,轻信自己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换句话说,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不想看到的。因此,甲的行为只能是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是过失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十八:某甲驾驶机动车未看清楚路牌导致进行某单行路段,与乙正常驾驶的来车发生碰撞。本案中,某甲的行为系过失,其过失行为也危害到公共安全,但是对于危害结果,行为人甲因为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到。因此,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过失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犯,根据普特条款的原则,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3、此处的不特定人,不是指结果上的不特定人,而是指该危害行为发生前可能对不特定人造成损害,在结果上完全可能出现只对特定人和财物造成了损害。但这并不妨碍交通事故本身的成立。例十九:某甲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在路上,由于车速过快撞在了路边的灯柱上造成自己重伤。本案虽然只是造成了甲特定人的死亡这一危害结果,但是由于甲超速行驶对公共安全已经造成威胁,只是结果上只是造成了特定人甲自己的死亡而已,这并不影响到交通事故的成立。
(四)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上。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由于不影响到交通运输,当然不属于交通事故。
(五)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将交通事故的类型分为了有过错的交通事故和意外的交通事故。一是有过错的交通事故,在主体上并不要求,一般主体即可。但必须要求行为人是基于交通运输方面的过错,即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违反交通运输方面的行为。二是对于意外的交通事故,在主体上有限制,必须是车辆驾驶人,因为在意外的情形下车辆驾驶人才有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很难想象,非车辆驾驶人在意外情况下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但也不能绝对化。例二十:某甲系挑夫,四处帮人挑东西以赚取工钱谋生。某日,甲帮某乙挑两箱价值50万的金银首饰行走在人行道上,由于突遇台风,某甲把持不住,台风将首饰卷走掉下人行道旁的河中冲走。还把某甲挑东西的扁担给卷入半空,掉下来后砸到另一行人丙并致其死亡。此行为能否认为是交通肇事,有待商榷。
交通系统论文范文4
教育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文化进步的重要因素,而教师又是促进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只有高素质的教师才能造就高质量的教育。教育发展促进社会发展,社会发展也呼唤教育与时俱进。教育始终处于发展变化之中必然要求教师的可持续发展。这一特殊性使得教师教育无法一次性完成,教师需要在不断的学习与实践活动中成长。普通话的学习不仅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教师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自国家三部委联合颁布了《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办法(试行)》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等文件后,全国各省市加大推普力度,加快推普进度,举办推普培训班,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尤其是对在职教师,由此而掀起了学习普通话的热潮。通过测试我们发现有一些地方出现了学历与水平倒挂的现象:本科生不如专科生,专科生不如中师生;大学教师不如中学教师,中学教师不如小学教师,小学教师不如幼儿教师。为什么学历高的不如学历低的,学得多的不如学得少的,难道是他们的学习条件差,语音天赋低吗?调查发现,这与各地各级学校重视的程度和个人的心理状态有直接关系。
语言学习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受到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语言环境、社会背景、学习者的性格特征、认知方式、语言学习能力、学习态度与动机、学习策略等个人差异;教学大纲、教学条件、测试机制以及教师的语言水平与认知能力、教学态度与方法等客观因素。但近年来人们对非智力因素——情感因素在学习过程中的作用的研究表明:学习者缺乏学习动机、自信心或过于焦虑会阻碍语言输入到达学习者的内部学习机制,从而影响语言的习得。
就普通话学习而言,影响教师学习的情感主要是对普通话学习所持态度的主观体验,主要表现为学习动机和学习兴趣。动机是影响学习的直接动因,它从整体上决定着学习的“意义”;兴趣是学习者学习过程中的精神体验,从微观上决定着学习的“意义构建”。笔者从事普通话教学近10年,对学习者的学习动机有较深入的了解。就教师来说,学习普通话的动机分为三类:一是生存需要:国家语委有关文件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教学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乙等水平。普通话等级证直接关系着教师的上岗、教师资格证的办理、职称评定等等。为了过级而学习,是教师中的多数。他们把普通话学习当作一种负担,一部分人(尤其是农村年纪大的教师)甚至感到是一种痛苦。但为了“生存”,负担也得承担,痛苦也得忍受。虽然在普通话的学习中也有乐趣,但面对浓重的方音、别扭的发音方法,乐趣总是断断续续,稍纵即逝。为了“生存”冲力十足,“生存”问题一旦得以解决,学习普通话的动力就较快衰退。二是发展需要:这类教师以普通话基础较好的教师为多,他们学习普通话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好的、更多的发展机会。负担感、痛苦感减轻。学习中的乐趣增多,学习动力比较持久。三是成就需要:这类教师把普通话作为增进人际交流和提高自身素养的工具。他们对普通话学习没有了负担感,更多的是一种乐趣。他们积极利用一切机会来主动学习普通话,主动与他人交流,自觉地担负起普通话宣传推广的责任。
不同的动机,不同的学习普通话的目的,可采用不同的学习方法,这样有的放矢,才能事半功倍。
二、普通话教学的策略
1.教学应遵循的原则
(1)立足于教师的发展。普通话教学是综合运用语言学等方面的知识解决学习者在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口语使用问题的一门应用语言学科。这门学科看似只是解决学习者的语言使用问题,实质上却是学识与修养的综合培养。根据教师的特点,我们可以将普通话训练的目标定位在——立足于教师的发展,提高教师的综合素养。具体包括:学习如何做人,如何处理好自身的理性、情感、意志等方面的问题。培养用普通话交际的能力,培养爱国主义情感、社会主义道德品质,树立积极的人生态度和正确的价值观,提高文化品位和审美情趣。注重培养学习者的思想素质、知识素质、心理素质、语言素质等综合素质。
(2)理论、实践、方法三者结合。教师在学习普通话的过程中要不断探究训练方法,将理论、实践、方法结合起来。普通话理论知识系统是通过传授自学获得的,要求掌握普通话语音、词汇、语法系统的规范。普通话技能是指应用操作的一种能力,需要通过大量语料的实践才可能得到巩固。巩固技能需要有切实能指导实践的理论,有了理论指导,还需要总结一套理论和实践能紧密联系的方法,有了有效的方法才能避免盲目随意、低效无序的实践。
(3)语音、词汇、语法三位一体。长期以来,很多教师对普通话的认识似乎存在着某种误区:认为语音标准了,就等于学好了普通话。其实不然,因为普通话系统包括语音、词汇、语法三个方面。只有这三方面都合乎规范,才是纯正、标准的普通话。诚然,把方言和普通话作一下比较,不难发现分歧最大的是语音。所以学习普通话,语音是重点。但是纠正方音不应成为学习普通话的全部内容,因为我们把夹杂方言词汇、方言句式的语句用标准音发出来,仍然不是纯正的普通话。只关注语音,忽视词汇、语法训练会严重影响学习者的普通话口语表达能力。作为教师,普通话口语表达能力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教学质量的优劣。
语言进入交际包括五个环节:首先说者根据要表达的思想内容选择适当的词语组成话,用信息论的说法即“编码”。话语组织好后用发音器官说出,是“发码”。发音器官把话说出后,通过声波向听话人输送,是“传码”。听者用听觉器官接收对方发出的言语声波,是“收码”。听者根据特定的语境把接收到的信号经大脑思考辨识还原为思想内容,是“解码”。因为口语表达具有即时性和多变性的特点,即要现想现说,来不及仔细思考,要随时根据听者的反应,调节自己的表达方式和内容。这就要求说话者词汇量丰富,用词准确,句子合乎语法规范,而缺乏语汇、语法的训练,会直接影响口语交际。因此,学习普通话不仅要抓语音,而且还要抓词汇、语法的训练,要做到语音、词汇、语法三位一体。
(4)听、说、读三项并举。教师在普通话的学习过程中过分依赖于书面语,依赖于朗读。注重对普通话书面语的摄入与输出,忽视听说能力的训练,这是不符合语言学习的心理规律的。语言学家认为:语言起源于发音,而后才有文字。从人们习得母语的过程看,也是先听说后读写的。当然,普通话教学不一定照搬习得母语的模式,但必须意识到听说训练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普通话的教学就是通过具体的音形的刺激,在学习者的大脑皮层形成兴奋中心与兴奋中心的相互联结,构成一个普通话知识的体系。语言的内化需要有一个过程,感知不等于已充分理解,更不等于完全掌握。没有内化为思维工具的语言不属于个体自己的第二号系统,因此,也不可具有交际工具的全部职能。所以,语言的输出远远滞后于并小于摄入是不可避免的。这就意味着摄入在时间上要先于输出,在数量上要大于输出。具体地说,就是坚持听说领先,读写随后的原则。心理语言学也证明这点,而我们的教法却本末倒置。因此要真正提高教师的普通话表达水平要做到听说领先,听说读三项并举。
2.教学方法的选择
(1)比较法。比较法学习普通话,就是运用汉语演变规律,方言与普通话的对应规律,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学习普通话的一种好方法,也是一门将语言学概论,普通语音学、汉语音韵学、比较语言学、方言学和教学法等有关理论联系起来的一门边缘学科。用比较法学习普通话,对于教师,尤其是了解语言学、语音学、音韵学等有关理论的语文教师来说,不失为一种值得推广的好方法。对于教师来说,加强方言与普通话的比较研究,有利于加强学习的针对性,节约学时,提高实效。教师要先了解普通话的结构系统,然后通过方言与普通话的比较了解自己所说的方言的语音、词汇、语法系统。能够举一反三,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互动法。互动,是指在口语交际中交际双方的积极参与和相互作用。听说的互动形式是构成口语交际活动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口语交际必须具备至少一个说话人和一个听话人,即当一个人说出一段话的同时存在另一个人在听。听说的互动存在于口语交际的各个环节和话语理解的各个层面。教师普通话学习方法的选择和运用应使教与学之间、学与学之间保持有效的互动。根据建构主义的观点,学习中通过意义的共享和协调,才能理解得更加准确、丰富和全面。语言学习本身偏于理性思维,容易令人枯燥,如果在教学中以生活、职场中的口语话题为主线多采用听说互动的训练方式,将会激发学习者学习兴趣。
(3)情感法。教学过程是认知过程和情感过程的有机统一。教育者在教学过程中,要在充分考虑认知因素的同时,充分发挥情感因素的积极作用,以完善教学目标,增强教学效果。这是作为教育者的人对受教育的人进行教育所应实施的完整的教学。普通话教学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是一个复杂的、受诸多因素影响的过程。就普通话本身来说,作为一种语言,它的使命就在于交流,而在交流过程中,情感因素就显得极为重要。充分发挥情感因素在教与学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不仅对学习者行为及个性方面产生深远的积极的影响而且能促进教学关系的协调发展,为教学营造一个愉快的环境从而推动教学效果。教学中应注重教学内容的选择,应选择那些贴近现实生活,并对目标文化肯定态度的教学内容。教学内容的意义性、趣味性会使学习者产生强大的学习动力;在授课中应多使用现代化的媒体教学手段,增加课堂的影响力和吸引力,唤起学习者的求知欲和参与欲,融普通话教学于情景之中,刺激学习者的情感体验,增强普通话教学的艺术性和感染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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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玫.推广普通话应三位一体[J].中学语文教学,2001,(12).
[4]宁方民.普通话训练应全方位进行[J].河北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
[5]杨昌英.情感在大学英语教学中的作用[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6).
交通系统论文范文5
1.内部审计重要性认识不足。
笔者对广西教育系统部分高校调查了解,结果表明:只有一半的高校设立审计部门,这其中有三分之一是与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审计人员大部分是从财务岗位劝退转型的,一部分审计人员还兼任学校其他管理岗位。调查显示:某些校领导认为公立高校属于全额拨款预算单位,不象企业存在风险问题,内审工作可有可无,没必要设立独立部门和配备专职专业人员。
2.内部审计信息化水平过低。
由于受到环境、人才、硬件、软件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中国的审计信息化发展远远落后于会计信息化。比如广西教育系统的财务部门基本上采用会计电算化软件,业务部门采用信息管理系统,这些信息技术比较成熟,更新升级的速度快,但是相对应的审计部门主要采用手工审计,计算机起到辅助作用,并没有一个成熟的审计软件能赶得上审计对象的变化少数高校也采用审计软件,但事实证明实用性不强,使用效果不理想。原始的简单的审计方法适合于传统的制度导向的财务收支审计,根本无法满足现代风险社会和现代科学技术进步对内部审计的基本要求,无法进行涉及各种环境因素的综合风险分析及防范。
3.内部审计制度建设不到位。
尽管审计署2007年以来了《国家审计数据中心基本准则》和一系列专业审计数据规划,以及2008年通过建立审计方法目录体系和审计方法规范要素而完成了计算机审计方法体系的标准规范工作,但是各施各法的内部审计执法行为可能隐藏着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审计作业安全性、科学性、审计证据可靠性及审计报告恰当性等背后的各种审计风险。信息化背景下内部审计工作环境发生了根本变化,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因计算机审计的范围、目标、程序、技术、方式等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导致在审计实践中遇到了很多的障碍。
4.内部审计风险更趋复杂化。
在信息技术普及化、信息交流全球化和信息传输自动化的背景下催生了会计核算电算化以及内部审计信息化。这种背景下内部审计,审计环境更趋复杂化,审计数据采集难度、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信息系统的成熟度与安全性、审计人员掌握计算机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熟练度等审计因素,均有可能使得审计风险在审计业务发生前就已经产生或存在。
二、内部审计风险防范措施建议
1.与时俱进,更新理念。
对于内部审计的负责部门,应做好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和完善工作,形成完备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避免出现以领导的意图作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的情况。对于被审单位,要树立主动接受内部审计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升从传统的查错防弊到现在的价值增值管理服务的内部审计内涵。
2.重视技术,坚持创新。
随着信息时代的迅猛发展,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理念必须随着内部审计标准、审计方式、审计手段、人员要求、审计目标等变化而与时俱进,必须从传统的手工作业转变为现代内部审计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审计项目管理系统的信息化轨道上来,实现由财务控制逐步向业务控制和信息系统控制转变,以计算机及其软件技术、网络通信技术、集成技术、数据管理为依托,重视科技知识与技能在创新内部审计方法上的作用。
3.完善制度,健全体系。
广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风险防范工作应尽快研究制订适应本地本系统发展现状的、统一的审计准则和标准,这些准则和标准应当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标准、风险评估、系统评价、内控评价、人员资质以及审计技术、基础设施、系统流程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业务规范和管理体系。不仅仅从战术上对广西教育系统内部制制度进行健全性和符合性测试,继而识别风险并进行有效防控,而且要强调审计战略,应虑广西教育系统内部的各种环境因素,强调财务审计与绩效审计等多种审计模式融合成一个整体体系,以达到审计工作的效率性和效果性。
4.强化培训,打造队伍。
广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风险防范工作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打造的内审队伍的综合素质。培养满足广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风险防范工作要求的、财审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和计算机技能交融的复合型内部审计人才尤为重要。应通过多种途径培养和培训内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与能力,诸如加强审计理论研究及其成果转化,以科研促进审计实践,理论研究指导审计实务,并进行考核评价,以适应时代对内审人员的基本要求。
5.注重分工,强调效率。
根据亚当.斯密(AdamSmith,1776)著名的劳动分工论,广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风险防范工作可以充分利用社会优质的专业审计资源如审计中介机构,将部分风险程度高以及我们力所不能及的业务项目(如大型基建审计项目或者是巨额融资项目等审计成本高相对较高、专业分工相对专业的审计业务实行内部审计外部化,外包给社会专业机构,不但可以转移和规避审计风险,增强内部审计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而且可有效提高审计质量与效率。
三、结语
交通系统论文范文6
道路交通本身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由人、车、道路、环境等诸多要素组成,并呈现动态分布,这给交通事故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一般来说,交通事故的处理分为受理报案、现场处理、责任认定、裁决处罚、损害赔偿调解、向法院六个步骤,根据事故的大小和当事人的意愿将有所差异,因此处理的时间也有很大的不同。但无论如何,日益呈现出这样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传统的处理方法很难适应当前的社会发展需求。快速的生活节奏,复杂的环境因素,尤其是事故人员的跨地域性日益占据着较高的比例,都增加了交通事故处理的复杂性。
2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几种有效的解决方法
2.1利用模糊责任加快处理进程
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突破传统观念,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创造性地提出“模糊责任”概念,使困扰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现场定责难”的问题迎刃而解。运用“模糊责任”概念10多年以来,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率始终保持在90%以上,目前已达到98%。大大降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难度[1]。模糊责任简化了处理流程,省略或者弱化了次要环节,将责任认定的结果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统一。并提供了相关的机制和平台,对尚未或者可能引起纠纷的事故进行相应的处理,完善了处理流程。与此同时,事故的快速处理,本身也是一种交通拥堵的缓解措施。
2.2利用交通事故快速定位系统提供效率
当事故发生,其处理效率将直接影响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和交通畅通程度[2]。因此,对交通事故的快速定位将显得十分重要。我们可以通过计算机、摄像机、照相机、监控设备等对事故现场进行取证并进行相应的处理,比如可以通过基于计算机视觉的交通事故快速定位系统,对采集的交通图象进行去噪处理,提供图象质量,综合利用小波变换方法提取交通事故特征,通过计算机视觉技术进行快速的定位[3]。本方法是通过计算机进行辅助处理,快速分析现场的图像资料,缩短人为参与的时间,从而提高了事故处理的效率。
2.3利用PC-CRASH软件快速确定事故责任方
PC-CRASH是一款交通事故再现软件,事故分析的过程主要是根据事故现场的采集、记录、调查与分析,将事故涉案车辆由碰撞后的终止位置反推回碰撞过程,再反推回碰撞前的运行状态,来分析事故原因,然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责任认定[4]。由于道路、环境以及人为等因素,将为事故认定造成一定的影响,通过再现软件,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提高公信力,减少了事故认定的时间,降低了人为因素的干扰,是一种解决事故认定难题的科学合理的有效途径。道路交通本身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由人、车、道路、环境等诸多要素组成,并呈现动态分布,这给交通事故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一般来说,交通事故的处理分为受理报案、现场处理、责任认定、裁决处罚、损害赔偿调解、向法院六个步骤,根据事故的大小和当事人的意愿将有所差异,因此处理的时间也有很大的不同。但无论如何,日益呈现出这样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传统的处理方法很难适应当前的社会发展需求。快速的生活节奏,复杂的环境因素,尤其是事故人员的跨地域性日益占据着较高的比例,都增加了交通事故处理的复杂性。
3基于信息化的智能交通事故处理系统的构想
我们目前处于信息化的时代,计算机、网络、移动智能终端、大数据等技术和设备的出现,极大改变了我们的日常生活。那么能不能设计一种完整的系统,利用上述的技术和设备以及对交通事故处理的研究和分析成果,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带来极大的甚至是革命性的改变呢?当然这需要不断地努力和不断地实践。下面本文将提出初步的构想,以做引玉之砖。
3.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信息化
科技强警是交管工作现代化的发展要求,也是未来交管工作发展的必然。面对纷繁复杂的交管工作,近几年,公安交通管理努力构建信息警务,信息网络建设、信息查询、业务管理和数据库建设已初见成效。改变了传统的手工模式,实现了电子技术化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分析系统、24小时事故快报、事故处理系统,逐步实现了事故处理网上办案和案卷电子化管理。现阶段交管执法、事故处理对网络和信息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对信息采集、处理的速度要求越来越高,综合业务数据的不断采集、使用汇集,实现了跨区域、现代化办公。可以不受时间和地点的约束。通过数字证书登陆公安网络系统,就可以直接整合人口信息、机动车信息、驾驶员信息、在逃人员信息、被盗抢机动车等各类信息数据,能够基本满管工作的需求。但是,现阶段的信息化建设与科技强警、信息化管理的目标和现代化交通理念的实际需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因此以科技为突破口,向科技要警力,向科技要效率,不断提高交通管理的科技含量,最大限度的利用现有资源,挖掘管理潜力,扩展公安交通科学管理能力,确保道路的安全畅通,是迫切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所以,信息化建设是现代化交通管理理念实现的必由之路。
3.2系统的构成
本系统由手持智能终端、无线网络、软件系统、大型数据库系统和高性能服务器构成。通过智能终端的摄像头、客户端应用、录音功能将现场的信息进行采集并通过无线网络发送至服务器端,服务器通过软件系统和大型数据库系统进行分析和处理,将处理结果存储并以特定的方式反馈至客户端。由于智能设备已经相当普及而且配置和功能相当强大,完全可以推向社会进行应用。该系统结合了当前较为炙热和前沿的技术———云计算和大数据,本身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发展前景。
3.3系统的核心功能
本系统具有如下的核心功能:事故现场的采集、事故认定的处理、处理结果的记录、事故责任方的信息管理和必要的联系管辖、裁定处罚和赔偿管理功能、掌上法院、掌上交警、交通事故预测、道路交通智能决策。本系统不仅是交通事故的处理者和管理者,而且还是交通事故的预防者甚至是智能交通的决策者。防患于未然,远比亡羊补牢、处理交通事故更为重要。
3.4系统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