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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范文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工作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督检查的工作效率,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每只基金发行时,各地证管办(证监会)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和我会证监基字〔1998〕9号、10号、11号文件及证办〔1998〕4号、10号文件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规行为,并与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工作配合。
二、各地证管办(证监会)如发现违规申购等情况,应于T+2日上午9:00之前,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一号)》(附后)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通知证券交易所,要求证券交易所及时剔除违规申购帐号,并对违规申购份额不予配号。
三、各地证管办(证监会)未能在T+2日上午9:00之前将有关情况通知证券交易所,并造成违规申购基金帐号得以中签的,应于T+3日中午12:00之前,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号)》(附后)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通知证券交易所,冻结该违规申购帐户下的中签基金份额,并将剩余的违规申购资金从T+4日起继续冻结5个工作日。
四、各地证管办(证监会)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在T+3日中午12:00之前将有关情况通知证券交易所的,应最迟在该基金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后1个工作日内,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三号)》(附后)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通知证券交易所冻结违规帐户内的中签基金份额。
五、各地证管办(证监会)应在基金上市后一个月内,对冻结的违规申购帐户内的中签基金份额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备案,同时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四号)》(附后)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通知证券交易所,对冻结的中签基金份额予以解冻,并对一个有效帐户以外的其他帐户予以注销。
六、今后凡涉及冻结(解冻)基金违规处理事宜,均由两个交易所的监察部门统一归口处理。各地证管办(证监会)应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察部(电话:021-68805768,传真:68805769)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监察部(电话:0755-2083909,传真:2083914)联系。
《协助执行通知书(一号)》格式:
协助执行通知书
(一号)
××证券交易所监察部:
在××基金发行过程中,我办(会)对该基金的申购情况进行了巡查,发现以下违规申购情况。现通告你所,请及时剔除违规申购帐号,并对违规申购的份额不予配号。
违规申购情况如下:
1.申购者名称、地址;
2.申购使用的股票帐户(基金帐户);
3.申购基金的名称、代码、日期、数量和申购资金数量;
4.申购所在证券营业部、申购使用的席位号。
××证管办(证监会)
××年××月××日《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号)》格式:
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号)
××证券交易所监察部:
在××基金发行过程中,我办(会)对该基金的申购情况进行了巡查,发现以下违规申购情况,现通告你所,如配号的违规申购份额已中签,请将违规帐户下的中签基金份额予以冻结,并将剩余的违规申购的资金在T+4日后继续冻结5个工作日。
违规申购情况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申购者名称、地址;
2.申购使用的股票帐户(基金帐户);
3.申购基金的名称、代码、日期、数量和申购资金数量;
4.申购所在证券营业部、申购使用的席位号。
××证管办(证监会)
××年××月××日
《协助执行通知书(三号)》格式:
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号)
××证券交易所监察部:
在××基金发行过程中,我办(会)对该基金的申购情况进行了巡查,发现以下违规申购情况。现通告你所,请将该违规帐号下的全部中签基金份额予以冻结。违规申购情况如下:
1.申购者名称、地址;
2.申购使用的股票帐户(基金帐户);
3.冻结帐户名称和冻结基金代码、数量;
4.冻结帐户所在证券营业部、冻结帐户使用的席位号。
××证管办(证监会)
××年××月××日
《协助执行通知书(四号)》格式:
协助执行通知书(四号)
××证券交易所监察部:
××年××月××日,我办(会)曾通告你所,请你所协助将下列违规申购帐户内的中签基金份额予以冻结。现我办(会)决定,除保留××(姓名)一个有效帐户外,其他帐户予以继续冻结,并在6个月后予以注销,同时,将其违规申购的中签基金份额在基金上市后予以卖出,所得收入收归国库所有。
请你所将违规中签基金份额解冻,并督促证券经营机构从违规中签基金份额解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违规中签基金份额卖出,同时,督促违规申购者将保留帐户以外的其他帐户中合法持有的其他证券在6个月内卖出,并在6个月后对这些帐户予以注销。违规中签基金情况如下:
1.冻结的日期;
2.冻结的帐户名称;
3.冻结的基金份额数量;
4.请予以解冻帐户的时间;
5.请予以解冻的帐户名称;
6.请予以解冻的基金份额数量;
7.请予以继续冻结帐户的号码。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范文2
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省政府200*年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到今年年底有效期届满,从2008年1月1日起,全省将启用新的行政执法证件。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确保顺利完成证件换发工作,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的通知》(苏府法〔2007〕67号)精神,现就做好全区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执法证件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给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证明,表明持证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所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和执法监督权。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目的是要严格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因此,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迫切需要,是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建立一支纪律严、业务精、作风硬的行政执法队伍的内在要求。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坚持严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对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促进依法行政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做好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的要求
核发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工作是省政府赋予各级政府法制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一)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好证件换发工作。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关系到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把这项工作当作本部门、本单位一项全局性、基础性的工作来抓,确定专门班子和人员负责,精心组织好本部门的换证工作。
(二)加强培训考核,严格审核上报。区政府法制办将依据各执法部门上报的情况,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认真组织好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审查甄别工作。对每一个换发证件的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审查其持证资格,不得随意扩大核发范围。同时,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区领导批示要求,区政府法制办要进一步加强对领证人员特别是新领证人员的行政执法基本知识和有关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确保培训考核的效果和质量,具体培训时间和内容另行通知。
(三)切实加强对证件的管理。各行政执法部门在申请换发新证时,应将本部门、本单位所有旧证集中回收并及时交还区政府法制办,统一上交发证机关销毁。因特殊原因不能回收的,应在有关媒体上公告宣布无效。区政府法制办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健全申领人员档案,严格年审注册制度和调离人员证件、丢失证件的公告注销制度等,持证人员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调整登记。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使用证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执法人员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情况。
三、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的具体安排
(一)全区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必须在11月底前完成,从2008年1月1日起启用新证,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必须持新证开展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如发现仍持旧执法证件进行执法的,除严肃查处外,还要扣除该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考核中的相应分值,并在全区进行通报。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范文3
一、充分认识开展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重要意义。
药监部门作为药品这种特殊商品的国家法定行政监管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就是要全面履行药品监管职责,推进依法行政,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和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它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提高药监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在药监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受药监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水平的限制或认识上的偏差,工作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疏漏。通过在药监机关内部,实施全过程监督体系,对行政执法合法性、公正性和适当性进行有效监督,可以及时发现、查处和纠正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堵塞药监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漏洞,纠正差错,防止不当行为,减少行政争议,提高执法人员依法执法水平,推进药监系统执法队伍建设。
(二)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在药监法律关系中,药监机关处于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权的地位,行政相对人处于接受管理的地位。如果对药监执法主体的行为不加以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执法权的滥用,从而产生腐败,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加强药监执法行为的监督,对确保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突出的意义。
(三)有利于保障药监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维护药监部门的社会形象。法律法规赋予药监行政机关的职权,很多时候也是药监行政机关的职责和义务,药监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既不允许擅自超越法定权限,也不能随意放弃法定职责。但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药监机关消极执法或越权执法的问题,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越权执法以及违法不究的现象。这些药监行政机关的不当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外界法律监督将面临着复议被撤销或诉讼败诉的法律后果,势必会给药监部门的社会形象带来一定的负面的影响。药监机关要达到履行法定职责的目的,维护药监部门的社会形象就必须加强内部的监督。实践证明,法律法规在赋予药品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职能的同时,也要求药监部门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更好更规范地实现监管职责,建立内部监督机制,承担内部管理监督制约机制规定的责任。
二、完善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应体现三个原则。
(一)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要体现“有力”原则。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案件的层级把关审核,药品监管系统要在行政执法工作的各个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出一些有严格制约效力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的规章制度。在规范和制约行政执法行为上真正使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置于规章制度监督制约之中,真正堵住执法中漏洞。
(二)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要体现“有序”原则。所谓“有序”就是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应是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内部监督,作为药监系统内部案件审核的机构之间层级管理的程序严谨,科室之间分工明确,权责清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要做到全过程、全覆盖、全方位的约束。
(三)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要体现“有效”原则。“有效”原则包括两种含义:一是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要符合部门实际,体现药监工作特点;二是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要具有长效机制,体现可操作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只有狠抓内部监督制度落实,才能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作用,推进依法行政。
三、认真研究行政执法内部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药品监管机构组建的时间短,人员来自不同部门,药品监管队伍属于年轻队伍,在系统内自上而下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执法队伍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一些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还存在“重执法、轻规范,重法律、轻纪律,重法治、轻德治”的现象。在现阶段药监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执法监督缺少统一的法规依据。实行行政执法监督的根本目的在于规范行政行为及其程序,而行政执法监督行为必须由法律法规来规定其执法监督主体、职责范围及运作程序。2003年《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颁布实施,较好地解决了药品行政处罚的程序问题,但至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专门的执法监督法规出台,这就使得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程序缺乏统一的、有法律效力的标准,给执法监督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二是执法监督工作任务重,人员少,基层机构不健全。由于当前药品流通领域的各方面问题较多,还需要药监工作者付出很大的精力开展监管和帮、促工作。而人员编制又相对较少,既要面对艰巨的药品监管工作任务,又要兼顾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时在人力资源调配上感到比较困难,特别是基层分局未组建执法监督机构,没有理顺上下级之间的执法监督工作关系,客观上对执法监督整体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造成了一定影响。
三是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虽然地方药监系统已经组建近两年多时间,大多数工作人员已经能够掌握和运用常用的行政法律法规。但由于每名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认知能力不尽相同,部分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对法律法规还不能够熟练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依法行政执法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四、完善药监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推进依法行政的措施。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目的是保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得以实现,防止和纠正药监行政违法行为,为此,要从源头抓起,坚持标本兼治,严格责任追究,促进药监部门依法行政。
第一,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完善药监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是一项广泛而长期的重要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和药监部门的形象。要充分认识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应该看到,通过完善行政执法监督,药监系统的队伍建设也必然进一步得到提高和加强。因此,各级药监部门的领导和执法人员,要高度重视、思想统一,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完善药监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执法监督落到实处。
第二,健全药监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的法规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尽快制定出药监系统内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法规,通过立法明确行政执法内部监督主体、监督程序和责任承担等问题。法律规范的进一步完善,将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对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的落实必然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在目前,国家局法律规范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各级药监机关内部应当建立一些有效的规范措施,比如建立本部门的《案件合议制度》、《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案件制度》、《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办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和《错案追究制度》等,使本部门的执法监督行为有规范可依。同时,在现行执法监督的体系下,药监机关还应当实施法规监督预警督办制,执法监督人员有权随时对执法办案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对违规问题或隐患问题可随时向执法办案人员发出预警通知,进行防范或纠查整改,做好依法行政的基础工作。
第三,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体系。
只有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才能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事前”约束机制。药监机关通过建立并执行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主体,解决“谁有权执法,谁承担责任”的问题。
二是“事中”动态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案件实行四级审核:一级审核,由案件合议人员审核案件主办人员制作的法律文书,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二级审核,由办案机构负责人对承办人办理的案件进行行政案件实施全程监督审核;三级审核,由执法监督机构依据《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办法》的规定,严把执法办案“六关”,即立案关、强制措施关、审核关、处罚裁量关、执行关、撤案关。四级审核,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对办案机构处理的重大、复杂和疑难行政案件进行讨论并决定处理意见。
三是“事后”检查机制。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专项调查三种方式,对本系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前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推广。同时,根据阶段性工作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抽查活动。此外,针对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或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开展专项调查,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树立药监部门的形象。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范文4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1、明确年度目标任务。研究制定《2014年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标准》,明确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和市政府部门全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2、推进行政机关行政程序管理平台应用。完善行政机关行政程序管理平台系统功能,实现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管理、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行政行为的网上运行和在线监控,逐步在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进行推广使用。
3、加强调研工作。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调研,了解近年来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今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总结经验。加强对各级法制机构工作的指导交流,营造竞相创新、亮点频现的良好氛围。
4、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研究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向,按照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适度分离的原则,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减少执法层级,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向重点镇延伸,全面提升重点镇城市管理水平。
(二)完善政府决策机制
5、推进政府行政决策制度创新。改进和完善现行的行政决策机制和程序,研究起草我市行政决策规定,推进权力运行的公开化和规范化。
6、规范政府民事行为。完善政府法律事务审查机制,将政府决策事项、民事行为等政府法律事务交由法制部门把关审查,起草《市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办法》,预防和减少政府合同签订中存在的违法或不当行为,降低履约风险,维护公共利益和国有资产安全。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
7、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制度,对文件草案从文种、主体、权限、内容、程序、有效期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对已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定期进行统一公布。
8、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健全完善征求意见、集体论证、专家咨询等制度,进一步扩大“开门立法”、“立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探索柔性“立法”方式,在制度设计方面更多运用规划、方案、合同等软性手段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9、建立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建立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动态评估制度,通过对文件的制度措施、贯彻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全面分析评估,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时效性,维护法制统一。
(四)切实规范行政执法
10、完善行政执法业务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在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业务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实现行政执法网上办理和在线监察。加强部门使用该系统的跟踪督导检查,逐步在各县市区全面推开。
11、开展行政执法质量集中检查活动。一是配合市监察局开展全市行政执法大检查,重点检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全面、正确、有效履行职责情况。二是组织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员、案卷评查员,对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质量大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畴。在市级执法部门中继续开展“十佳案卷”评选活动。
12、加强行政执法主体管理。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及时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创新行政执法人员日常管理机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日常网上学习、定期测试、资格考试等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完善行政执法资格在线测试系统,丰富强化使用功能,积极申报“中国法治政府奖”。
(五)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13、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监督长效机制。充分利用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跟踪监督;研究与市监察局、市检察院联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监督。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错案追究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强与舆论监督衔接,对新闻媒体曝光的行政执法案件,及时跟踪督办。
14、充分发挥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员作用。建立监督员向市政府专报制度,积极向市政府提报有份量的规范执法建设性意见建议。组织行政执法监督员对食品药品、卫生、公安、建设、城管等重点执法领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15、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健全和强化网上报备机制,提高报备率和报备效率,强化对各级政府和部门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六)加强行政复议裁决调解工作
16、创新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整合行政资源,搭建投诉、复议、裁决、调解、仲裁等统一解决争议的工作平台。按照效率和务实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和法律责任等,形成集中受理、集中办理和统一监督的工作格局。
17、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系,搭建行政调解平台。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指导县市区政府、部分行政调解任务重的部门及镇街设立行政调解组织,初步建立市县镇街三级行政调解体系。将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18、全面推进行政复议裁决规范化建设。在全市推广行政复议裁决规范化建设工作,完善规范化建设标准,加强考核验收。
(七)加大依法行政宣传力度
19、加强依法行政信息宣传工作。继续抓好依法行政信息的采用、统计和考核工作,对依法行政信息报送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信息报送质量和数量,继续保持全国、全省依法行政宣传先进单位称号。
20、做好法制宣传载体建设。充分发挥《法治》刊物、政府法制网站和政府法制微博宣传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载体作用,增加和完善栏目内容,持续扩大社会影响力。
21、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继续举办法制服务进社区巡回宣传活动,重点宣传行政强制、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律常识,引导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依法理性地化解矛盾。
二、不断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22、进一步压减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原则,对各级审批事项,尤其是与投资、社会事业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通过取消、调整和下放等方式,进一步减少市级审批事项,推动县级审批权限下放,扩大基层审批权限。
23、继续压缩行政审批时限。对保留的审批事项,明确实施条件、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规范附加收费、缩短办理时限、提升服务效能,承诺时限力争省内不超过青岛,省外不超过。
24、推进基本建设项目模拟审批。出台《基本建设项目模拟审批实施办法》,在基本建设项目中试行“模拟审批”。对市内土地虽未取得但业主相对明确的重点项目,由项目单位先按程序申报资料,有关部门审查后出具非正式意见。当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对资料进行补充完善,发放正式批文,以有效解决项目单位因土地使用权短时期内无法落实导致的审批周期过长的问题。
25、实行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出台《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办法》,全面推行企业登记一表制办理。把卫生、环保、安监、药监等部门涉及的前置审批事项,以及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办理的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等事项,整合成一张表格,借助办公自动化网络,实现由一个窗口录入,相关窗口信息共享、同步审批,解决企业设立过程中部门审批互为前置、重复提交材料,审批环节过多,效率较慢等问题。
26、加快推进网上审批步伐。在已建成全市统一网上审批平台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网上预审、场景式网上引导功能,为投资人提供智能化信息引导服务。加大电子网络一体化建设力度,年底前实现市、县、乡、社区四级以及部门与驻大厅窗口之间联网。
三、持续做好投资创业服务工作
27、实行投资项目集中受理。在深化相对集中部门内部审批权改革基础上,借鉴深上海、东营等地做法,对主要投资审批部门实行投资办件预登记制度,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投资项目集中受理窗口,集中受理各类企业投资办件申请,切实掌控项目源头,有效解决审批办件录入不及时、一次性告知制度不落实等影响审批效率的问题,真正实现“一口受理、内部运行、限期办结、实时监测”的运行模式。
28、推进投资项目联合办理。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工业项目、服务业项目审批涉及的用地、立项、工程规划、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进行流程再造,实行联合审查,专人督办,实现高度并联、大幅提速。总的目标是,通过实行并联办理,各类基建项目办批办理时限实现低于青岛市的目标。
29、推行重大投资项目代办制度。出台《市重大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设立投资项目代办服务窗口,组建专门代办员网络,按照“自愿委托、无偿代办、全程服务、合法高效”原则,对市级重点项目特别是重点投资项目、重点工业项目、民生保障类项目以及外资项目,确定专人负责,实现在注册、用地、规划、环评、施工到验收等各个环节一条龙全程代办服务。
30、开辟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定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凡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享有优先办理权。投资项目集中受理窗口组织各有关部门对项目报批工作进行集中咨询论证,根据项目规模、性质、特点和论证结果排出办理流程,列出报批事项的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通过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并联即办以及专人督办等措施,确保项目审批整体提速50%。
四、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建设
31、建立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现有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资源,采取进驻模式,将所有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医疗器械采购以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产权交易等基本项目全部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32、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机制。构建“一委一办一中心”的三级管理体系,完善“统一信息、统一评委抽取、统一交易运行、统一收费管理、统一交易监督”的“五个统一”的运行机制,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市场化、程序化、规范化,预防和遏制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腐败行为。
33、推动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步伐。按照省政府部署要求,研究探索在交易量较大的县市设立分中心,接受市中心的业务指导,实施更加透明、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的管理服务模式,稳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进程。
五、加强中心建设和管理
34、加强滨海分中心建设。继续以项目督办为重点,采取“一线工作法”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协调调度和重点督办。加强与北部沿海县市区的联系,扩大滨海分中心的受件范围。
35、全面推行行政服务标准化。在全面推进行政服务标准化工作标准体系的基础上,按照有错必纠、纠后必改的原则,建立标准化改进完善机制,开展内部审核和自我评价,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提高标准体系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36、加强中心管理考核。修订中心各项管理制度,推进中心管理工作,突出抓好特色服务和亮点工作,强化对带班领导的考核,提高办事效率,增强中心各窗口服务效能。
37、继续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完善联合监督检查机制,继续与机关效能监察中心实行联合监督,落实中心窗口负责人、各支部纪检委员轮流值班检查制度,提高监督管理效能。
38、强化窗口工作人员学习培训。以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业务和行为规范为重点,抓好相内容的学习培训;加强作风纪律建设,开展“优质服务”活动,进一步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
39、加强中心文化建设。组建各类活动小组,有计划地组织各类知识讲座、评比竞赛、参观见学和文体活动等,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
六、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
40、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强作风建设,开展调查研究,改进文风会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和建设节约型机关的各项要求,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范文5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我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区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第五条区政府统一领导全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区法制部门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区监察部门负责按照其职能做好相关监督工作。
第六条健全完善监督制度,对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有效的日常监督。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证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由区法制部门审查确认,经区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发生变化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报区法制部门重新审查确认。
(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培训内容侧重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更新知识的学习和执法技能的提高,一般每年对全区10%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公共法律知识抽测,参加培训的情况和抽测成绩作为执法证审验的重要参考。
(三)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及定期审验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亮证执法。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其监督管理。建立信息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执法证进行一次审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岗位、执法类型、执法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行政执法证件内容,未经审验确认的不得继续使用。
(四)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按照规定对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立卷归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着重对案卷内容的完整性、证据的充分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裁量的合理性、程序的正当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对评查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及时进行整改。
(五)行政执法检查报批、报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进行例行执法检查或专项检查,每季度要事先制定工作计划,向区法制部门报批,同时到区监察部门备案。对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重大执法检查以及群众举报、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等必须立即查处的执法检查,可先行实施,检查结束后一周内向区法制部门报告具体情况,同时报送区监察部门备案。每季度末,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汇总报区法制部门备案。严格控制行政执法检查频次,积极推行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检查。
(六)重大行政决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决定于作出5个工作日内向区法制部门备案,对涉及企业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罚款2万元以上等重大行政处罚的,要拟定行政处罚初步意见,报区法制部门审核同意后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向区监察部门备案。
(七)行政执法分类指导制度。对危害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违法占用土地、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要严厉查处,提高执法效能,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对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违法结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实行“首违不罚”,依法进行告诫、引导、教育,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给予行政处罚。
(八)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在办镇及村居、企业、群团组织中选聘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有效改善行政执法工作。要定期召开会议,为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监督活动提供有关行政执法分析资料和工作便利,对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行政执法监督员。
(九)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区法制部门予以投诉和举报,也可以向该行政执法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予以投诉和举报,区法制部门及有关机关要针对投诉及举报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意见并反馈当事人。
第七条区法制部门在日常监督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方式履行监督职责:
(一)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二)对行政执法情况实行现场监督、抽查或暗访;
(三)组织行政执法专项检查或联合检查。
被监督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八条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执法依据是否充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符合有关自由裁量的规定;
(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三)执法人员有无,,,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执行行政投诉和举报受理制度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进行监督的事项。
第九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对违法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条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有关规定内容违法的,应按规定向有关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争议的,争议各方应当主动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区政府主持协调。
第十二条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
(二)接到监督通知书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区法制部门回复;
(三)经查实认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要求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如对监督决定书不服,可以申请复查。区法制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后及时作出复查决定,复查期间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既不申请复查又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区法制部门可按本规定提请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法制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提请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建立或未按要求执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的;
(二)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答复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未履行监督决定书的;
(三)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法制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违反有关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
(三)有其他应当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形的。
行政执法人员在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所在单位应对其进行相关执法教育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为15日以上30日以下。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法制部门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处分的;
(二)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2次以上的;
(三)受到开除处分或因执法过错被追究行政责任2次以上的;
(四)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其他应当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情形的。
行政执法人员被吊销行政执法证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将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范文6
关键词:基层;行政执法;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9-103 -02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中明确提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充分说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关系到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鉴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型期,呈现出不平衡的特点,这就要求我们更多的去关注基层的执法工作。
一、当前基层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基层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步,表现为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执法力量不断加强、对执法的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创新等。然而,基层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问题仍然存在:
(一)依法行政观念较为淡薄
一些基层执法人员不规范执法的行为时有发生,缺少忧患意识,在工作中表现出没有紧迫感和“精品”意识。
(二)依法行政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救济。
(三)行政执法部门职能交叉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体制、立法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一些执法部门职能相互交叉,权责划分不明,导致执法中扯皮或撞车现象时有发生。
(四)行政执法力量较为单薄
行政执法人员由于受编制限制,普遍人员紧缺,力量薄弱,导致一些执法任务较重的部门聘请一些临时人员参与行政执法的现象时常存在。
(五)行政自由裁量权把握不准
不少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仅考虑到其行为的合法性,而对其行为的合理性没有引起重视甚或根本不重视。
二、规范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
(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基层执法工作直接关系民生,其是否规范,能否适应社会和时展提出的要求,直接影响到改革开放的成果能否惠及人民。
(二)依法行政,建立法治国家的要求
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差距,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因此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基层执法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其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依法行政工作的进程能否顺利推进。
(三)基层执法工作自身发展的要求
基层执法工作的成效需要经受住实践的检验,如果基层执法工作不够规范,社会管理杂乱无章,其自身的职能就得不到实现。所以,规范基层执法工作,体现行政工作的科学高效,也是基层执法工作自身发展的要求。
三、规范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
(一)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为规范基层执法工作提供重要保障
“对现有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培训,并形成经常化、制度化,以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增强依法管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能力。” 不断丰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提高其执法能力和水平,确保办案质量,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管理科学到位,为规范基层执法工作提供重要保障。
(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保证行政执法权的合法行使和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 必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在实践中不断充实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内容, 拓宽行政执法监督的领域,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的体系。” 对于违法行政的行政执法人员,一定要严格责任追究,绝不姑息迁就,不断增强行政执法人员坚持依法办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大力推进行政执法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将行政执法活动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防止“暗箱操作”,提高行政执法活动透明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偏差,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三)准确把握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要求,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部门间行政职能争议实质是部门之间在实施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矛盾和争议。政府法制机构作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方面的参谋、助手,应该而且能够在依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协调部门职能争议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合理界定部门之间的法律职责,从源头上避免职能交叉。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使其强化执政为民的服务意识,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增强工作的责任感,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尽量避免在行政执行中出现缺位和越位的现象,进而解决行政职能交叉和行政执法争议,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执行力。
(四)立足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通过合理利用现有资源提升行政执法的能力
基于执法力量薄弱的客观现实,除了申请人员和经费的支持外,更应努力加强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其行政执法的水平。通过对临时执法人员运用讲座、报告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岗前培训、资格培训和业务提升培训,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进行有针对性的实践性训练,使其学习掌握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操作规程,熟悉有关的法律条文和行政执法中的有关程序,提升行政执法实践能力,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行政执法的能力。
(五)深刻理解行政执法的内涵要求,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促进行政执法效率的提高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行政行为在合法性原则的前提下,应该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平等、公正地适用法律规范,努力做到自由裁量权的细化、具体化,最大限度地提高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只有在具体行政管理活动中秉承公正与善意,做到合法、合理,公共管理行为才能实现它的效益,才能提高政府信用,巩固政府良好形象。”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与社会双向沟通的渠道,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为规范基层执法工作提供严格的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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