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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监管总结范文1
【关键词】征信,大数据,网络贷款,互联网金融
一、大数据在P2P网络贷款与传统贷款应用的区别
网络贷款与传统贷款的核心都是信用问题,征信的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针对客户群体建立数据库,然后在一定的技术方法下研究出客户的行为数据与客户信用之间的内在联系,接下来要给出客户违约的预期概率和违约预期损失。
然而大数据在网络贷款业务中操作方式、数据内容和渠道方式与传统贷款都有比较明显的区别。首先,在操作模式上,大数据网络贷款主要通过网络完成的网上申请,减少了传统贷款中的纸质申请、填写、递交和流转等等环节,不仅交易的效率增加,而且交易费用和交易成本都有很大程度的减少。其次是在数据来源上,大数据网络贷款的数据来源广阔,包括客户的基本属性、网上交易记录、交易习惯等等,这样的数据来源比传统信贷主要根据客户提供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抵押担保物品等更真实,甚至可以预测客户未来的收入趋势,由于数据更全面也更能反映客户的信贷风险。第三,在风险控制上,大数据网络信贷也比传统信贷更有效,网络贷款可以通过贷后实时监控、系统自动扣款等控制风险,传统信贷很难做到这一点,客户的资金流向以及经营状况要依靠大量人力物力才能获得。因此,综合对比来看大数据网络贷款比传统信贷有更多优势,更能适应日益发展的现代社会。
二、以阿里巴巴为例的大数据网络信贷研究
一般的网络公司使用大数据方法总结了客户信用等级,在这个基础上,再根据客户的贷款申请信息,通过计算机评估出客户的违约风险,并以此确定信用额度、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等,同时会给出相应的偿还方式和违约责任要求,主要分为贷款申请、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三个流程,下面笔者以阿里巴巴为例从这三个方面分析大数据的重要应用。
1、贷款申请方面。
不同的贷款公司对客户申请资料的要求不同,但核心内容相同。阿里小贷要求客户提供申请额度、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相关情况等。在接到贷款申请之后,调查团队会根据客户的资料在阿里巴巴B2B、淘宝网C2C、天猫B2C等平台的交易记录、信用情况、财务信息、同业比较、银行对账单等等大数据通过模型进行分析,再进行实地的走访调查。在这里,阿里小贷通过大数据的方法采取水文交易预测模型对客户进行主动的营销。水温预测模型主要利用大数据预测未来交易金额,判断客户的资金规模和还款能力,对于将要达到用款高峰的客户提前进行大力度的营销。所有的步骤都记录信息系统里,成为下一次进行网络贷款使用大数据中的一部分。大数据的应用使得整个申请审批的过程更有可信度、更有效率,对于客户来说也更有针对性。
2、审批发放。
在掌握了相关的资料和大数据挖掘的规律,各个贷款公司在一定的模型里面进行计算和评估,并进行人工审查,最后确定是否放款和放款的条件。阿里小贷通过使用违约风险PD模型对客户进行信用评分,在这里也是用了大数据的方法,包括有在阿里巴巴生态系统中的信用、交易、投诉等信息,区分出信用好和信用不好的客户,最终得到贷款的额度、利率和期限等。这样的应用在解决了在传统贷款中信息不对称等困难,大大提高了贷款的速度、节约了成本。
3、贷后管理。
在贷款之后,网络贷款平台为了防范风险,要对客户的还款情况做随时的跟踪调查,时刻掌握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违约的风险,制定相应的贷后管理制度。阿里小贷为保证及时收回贷款根据客户接下来的交易信息和财务报表情况等,利用监控评分模型、贷后催收模型等防控风险。在还款上采取分期等额本息偿还的方法,客户需要定期通过银行卡转入资金或者转入支付宝账户上,由支付宝系统自动扣除款项。提前还款,阿里小贷将收取3%的手续费,但如果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会收取正常利率的1.5倍计息。在这个过程中,大数据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来监控客户的交易信息和财务情况,为贷后管理提高了效率,减少了风险,有利于维护金融环境的稳定。
三、大数据网络信贷的监管建议
虽然大数据的应用为P2P网络信贷的进一步推广创造了条件和基础,进一步保证了信息的对称性,有助于防范风险,然而为了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稳定,监管措施仍然要时刻紧跟。
首先,监管机构要对互联网贷款平台进行监督管理,防止这些平台在投资人缺乏足够信息的情况下发放高风险贷款,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其次,监管机构也要充分利用大数据的现代网络信息,面对数量众多、等级不同、分布广泛的P2P网络贷款平台, 要建立互联网平台的评级系统,使用大数据方法对互联网贷款平台的交易记录、贷款风险偏好等利用模型做出评价,进行等级管理,以有利于提高监管的效率。
再次,从各个角度掌握好P2P网络贷款市场的发展,包括平台的业务监管、资金安全监管、利率监管等等方面。监管机构更应该利用大数据的现代网络信息系统对各个平台的交易进行实时监测,保证P2P贷款平台在正确的轨道运营。
最后,从我国的监管系统来看,以银监会作为中央级别的监管机构,再结合各个地方监管机构建立起统一有效的管理制度,针对各个P2P互联网贷款平台的业务开展广泛的特征,形成利用大数据方法检测、预警一系列的预警机制,防范由于某个贷款平台造成的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参考文献:
网络交易监管总结范文2
关键词:电子商务; 消费者权益; 法律保护;
电子商务在给消费人群带来便捷的时候,同时隐藏着很多无法避免的风险。涉及到用户的隐私以及合法权益。
本文试图通过对各专家学者对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描述进行总结,使人们对这个问题有概括性的了解,既为自己以后实际生活中的权益保护有一定的认识保障,也为一些学者研究此问题提供资料与参考。
电子商务是指交易主体使用各种电子工具,通过互联网在公开的环境下利用数字化的信息与交易对手进行交易的模式。电子商务的用户群体有主要是指参与电子商务在线交易、服务或购物活动的人。电子商务商家指利用电子商务平台,从事商品和服务供给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本综述主要涉及商业经济和行政法律问题,所引文献年代从1971年到2011年。它所反应的法律问题和建设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
(一)网络的安全权。安全权主要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电子商务中,无论是申请开户,申请邮箱,还是办理和使用信用卡,上网卡,电子消费卡,都需要消费者提供相关个人真实的信息,这样,消费者的隐私面临极大威胁。某些经营者超出合理范围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非法公开、或者有偿转让个人信息,侵犯了消费者控制、保护隐私的权利。电脑收集和处理信息,数据手段的快速、便捷,使侵犯手段普及化。网络上出现很多专门的信息调查公司,运用各种软件,监视用户的上网状况,并出卖这些信息。不法分子通过破解账号,密码,植入病毒等方式,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这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收到莫名电话、短信的主要原因。
(二)知情权。电子商务中,双方通过计算机网络建立和维系交易关系。消费者依赖网络广告,网上宣传了解商品和服务,在之后的订货,付款,发货,配送等环节中,消费者也无法接触经营者,无法试用,挑选,检验货物。商家往往利用网络的隐蔽性,虚拟性以及法律空白,隐瞒虚构消费信息。某些经营者不公开或提供虚假的身份信息和地址,隐瞒或虚构货物信息,致使消费者买到的货物与网上描述不一致。正如最近一网传玩家花400块买《暗黑破坏神3》游戏,结果收到3斤大菠萝一样,卖家大玩文字游戏,使买家利益受损。
(三)损害赔偿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购买决定很正常;商品由经营者随机挑选,质量难以保证;经营者经常利用信息优势侵扰消费者的退货权。而商家经常欺骗或者以次充好,缺乏承诺的服务等。现在的许多快递公司,都会让客户在签字后,才提交商品,这使得用户的求偿权更难以实现。
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建议
网络商家必须建设诚信信用机制。包括商家的注册信息、信用等级、银行保证金以及关联机制。还有网络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内容信息的披露义务。确立网络经营者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
加大政府监管力度。政府应加强对经营者身份的审核与公布,加强对网络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监管,加强网络虚假广告的监管。
建立健全网络信誉等级评价机制。在电子商务虚拟交易过程中存在很多风险,尤其是关系到消费者直接的人身财产权益,因此,设立此机制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完善电子商务过程中消费者受偿的机制。消费者在电子商务购物过程中如果受到财产损失,要有一个全国性的投诉赔偿机构来合理处理,给予消费者购物一个安全的空间,以保障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应在参考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国情,制定出适合我们自己的制度和法律方案,从而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个过程是漫长的,需要我们不断的探索与创新。(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杨胜玲:“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信息权的法律保护”,《商场现代化》,2009年3月(中旬刊)总第569期
[2]余海瑞,黄益强:“浅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法制与社会》,2011.06(下)
网络交易监管总结范文3
无证生产经营加工食品是广大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也是近年来上海市人民代表食品安全执法检查中反映的重点问题。经过多次调查研究和听取意见,在《条例》中增加了关于“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的治理”相关条款。采取“疏堵结合、分类施策、减少存量、严控增量”的方式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备案纳管等方式做好“放管服”等各项工作,既满
足市民日常生活需要,又必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1. 加强商业规划和配套建设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完善区域商业规划,加强住宅区、商务区、工业区等的餐饮服务配套建设,引导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改善经营条件,提高管理水平。
2. 实施分类管理
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临时备案。
3. 实施联合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房屋管理、消防安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日常监管。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 倍以上10 倍以下罚款。
4. 明确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退出机制”
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环境保护、房屋管理、消防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将信息告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其注销临时备案。
加强网络食品经营新业态的管理
总结《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的情况,落实上海市人大代表食品安全执法检查的意见建议,并回应社会各方关切,《条例》对网络食品经营做出了以下规范:
1. 建立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制度
(1)在上海市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30 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2)在外省市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自在上海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将其在上海市实际运营机构的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备案手续。
2. 细化网络食品经营者许可和信息公示制度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按规定在自建交易网站或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首页显著位置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信息。相关信息应当完整、真实、清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 日内更新。
3. 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管理责任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第三方平台的实名登记入网审查违法行为报告三项管理责任,在此基础上,《条例》增设了制定准入标准、开展抽样检验、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公示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等四项要求。
4. 强调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事后监管责任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5. 增加网络食品配送管理的卫生规范要求
从事网络交易食品配送的网络食品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物流配送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贮存、运输食品以及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的要求,并加强对配送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从事网络订餐配送的,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建设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和方式,也是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十多年来形成的重要经验。
1. 相关职能部门责任调整
《条例》明确,上海市卫生计生部门依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要求,负责组织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2. 增加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相关工作职责
上海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国家和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同时,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实际情况,制定、调整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报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并实施。
3. 强化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应用
网络交易监管总结范文4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措施
互联网金融实际上是一种虚拟金融市场,其建立在线上金融服务与产品的基础上。在信息化时代,互联网与很多行业融合,金融行业就是一个典型的方面,两者的结合产生了一个崭新的金融行业,这不但是金融行业的进步,也对金融市场体系产生了很大影响。通过这样融合不但能使金融交易成本和时间降低,也能更好地拓展金融市场。然而,我们必须看到互联网金融虚拟化、跨国经营、监管缺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其仍旧存在很大的风险,只有对这些风险进行深入地分析,并且进行有效地监管,才能更好地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笔者结合自身的经验,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希望对互联网金融的完善和发展有所帮助。
1.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为了更好地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完善和发展,就需要对其存在的风险进行深入地分析,具体来说,互联网金融主要存在如下风险:
1.1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建立在互联网技术的基础上,互联网金融自然存在互联网存在的系统技术风险,具体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系统支持风险,互联网技术专业性强,相关技术的使用和管理往往需要借助外部的技术支撑,一旦外部技术支持出现问题,互联网金融将难以继续提供服务,这样就会降低顾客的心理体验。此外,我国当前的互联网金融软硬件需要大量进口,缺乏自主研发能力,这也使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存在很强的依赖风险。
1.2安全风险。计算机网络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平台,为了保证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正常提供,需要大量的电脑程序和软件,而互联网存在很大的安全风险,诸如黑客攻击、病毒等,一旦出现这样的状况,将直接威胁到互联网金融的安全。
1.3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发展还不是非常成熟,在诸多方面都存在不足,相关法律并不是十分完善,且立法存在很大漏洞,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使互联网金融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违反法律法规,互联网交易存在虚拟性特征,很多交易并没有按照相关权利义务进行,存在诸多违法违规情况;其二,立法滞后,现有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对互联网金融适应性不强,亟待完善。
1.4业务风险。信息不对称现象在互联网金融中普遍存在,这样就很容易出现道德风险。主要可以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互联网金融具有虚拟性,很多业务活动建立在虚拟平台上,交易者身份、信用评价等都难以得到信息对照,这样就很难对业务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做出正确的决策。其二,恶性竞争,由于客户不了解各机构,很可能出现服务质量差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挤压优质服务的现象,从而导致互联网金融市场成为“柠檬市场”。
1.5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安全系统是操作风险产生的根源,由于互联网金融存在授权系统、风险管理系统、信息交流系统等,一旦这些系统设计出现了问题,操作风险将在所难免。此外,交易主体操作失误也是发生操作风险的一个原因。
2.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对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有了更深地了解,在此基础上就需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具体来说,主要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2.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风险是互联网金融存在的较大风险,为此,相关部门应该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加大网络金融的立法力度。对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进行有效的完善,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其二,规范交易规则,详细规定交易证据保存、责任分担、数字签名识别确认等保护细则,切实保障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安全,避免泄露交易主体的个人隐私。
2.2健全网络安全机制
互联网金融建立在互联网技术之上,为了确保互联网金融安全,主要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加强先进技术科研,研究包括诸多方面的内容,不但有计算机设备、系统软件,还包括通讯设备、加密法等,只有不断完善我国的信息技术,才能更好地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安全。其二,规范数据管理,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实现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数据交易,及时跟踪和检测网上的数据,避免数据丢失。其三,改善信任服务,为了防范交易中的不法行为,应该建立以数字证书为核心的网上交易体系。其四,完善网络运行,加大计算机物理安全措施,对中心机房和网络进行细致化的管理,在设备的防攻击、防病毒能力等方面要不断加强,确保计算机硬件安全,建立更好地网络硬件环境。其五,加强安全访问控制,一方面要利用身份验证和分级授权,另一方面要采用逻辑隔离、物理隔离等方式,这样才能更好地确保安全访问的实现。
2.3完善市场准入控制
为了更好地避免业务风险、操作风险等的发生,应该对互联网金融主体,主要是非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严格控制。具体来说,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其一,分类管理网络金融业务,制定完善的分类标准,根据资信能力、业务能力对非金融机构予以分级,并以此为依据制定非金融机构开展网络金融业务的权限。其二,全面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根据申报经营业务的不同,需要检查非金融机构诸多方面的内容,不但包括其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还包括交易系统安全、电子记录准确等方面的内容,这样才能避免客户因相关主体退出产生损失。其三,严格把握技术设施状况,申报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不但需要具备一定的网络设备技术,还需要具备防泄漏、防篡改等关键技术。其四,规范交易操作流程,无论是开立账户、交易程序,还是客户授权等,都需要制定严格的操作准则,避免发生违法犯罪活动。其五,加强非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完善金融业务的公示、披露、设计等,开展新业务不但需要建立识别机制、管理机制,还需要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以及风险弥补方案。
2.4健全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机制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至关重要,为此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加强国际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应该与国际组织进行金融监管合作,加强技术交流,完善司法解决经验,深入促进双方协调交流。其二,建立风险监管体系,成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加强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推动互联网金融立法,协调网络金融风险管理,组成能够统一指挥、调度灵活的网络金融监管队伍。
2.5完善金融人才体系
人才资源是企业发展的第一资源,互联网金融存在很强的专业性、综合性,且对工作人员的创新能力、应变能力等有着显著的要求。为此,应该采取如下手段,完善金融人才体系:其一,引进专业人才,为了更好地充实我国互联网金融队伍,应该从国际市场挖掘大量优秀人才,改善网络金融监管队伍人才结构,同时还能在将国际上先进的监管经验和技术在金融机构内部共享。其二,培训现有监管人员,监管人员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预防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可以采用培训班、考察学习、交流访问等方式对其进行培训,建立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队伍,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其三,建立科学的人才培养体系,要根据当前金融行业发展趋势,开展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网络技术等等领域的复合型课程,加大金融知识的融合力度,建设更加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综合型金融管理人才。
3.总结
互联网金融实际上是一种虚拟金融市场,其建立在线上金融服务与产品的基础上。在信息化时代,互联网与很多行业融合,金融行业就是一个典型的方面,两者的结合产生了一个崭新的金融行业,这不但是金融行业的进步,也对金融市场体系产生了很大影响。通过这样融合不但能使金融交易成本和时间降低,也能更好地拓展金融市场。然而,我们必须看到互联网金融虚拟化、跨国经营、监管缺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其仍旧存在很大的风险,只有对这些风险进行深入地分析,并且进行有效地监管,才能更好地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笔者结合自身的经验,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希望对互联网金融的完善和发展有所帮助。(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 金融研究,2012(12)
网络交易监管总结范文5
关键词:场外交易市场;发展历程;运行模式
一、重庆OTC市场发展的历程及意义
如果把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比作金字塔,那么,随着创业板的推出,目前塔尖和塔的中间位置都已经搭建完毕,只剩金字塔的最底层,即场外市场 (OTC,Over The Counter)的建设。2009年1月26日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对重庆建立统筹城乡的金融体制做了描述,称重庆要“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健全金融市场体系,改善城乡金融服务。加快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适时将重庆纳入全国场外交易市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2009年04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成立重庆市证券场外交易(OTC)中心建设筹备组的通知》即渝办发〔2009〕108号文件,成立重庆市证券场外交易中心建设筹备组,这标志着重庆市启动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建设。
在全国选定OTC市场试点时,天津滨海新区拔得头筹,中国第二个OTC市场落户重庆。OTC市场落户重庆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有六个好处:一是有利于促进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合法流动;二是有利于企业完善治理结构,促进其规范发展;三是有利于提升企业形象,促进直接融资;四是有利于企业资本运作,奠定在全国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基础;五是有利于企业树立品牌形象,促进市场开拓;六是有利于获得政府的财务资助和政策扶持,促进企业改善经营条件。
二、国内外OTC 市场运行模式分析
通过分析美国OTCBB、英国Off-Exchange、印度OTC证交所(OTCEI)、日本JASDAQ、韩国KOSDAQ、台湾柜台买卖中心(GTSM)和兴柜股票市场等国内外OTC市场建设运行模式,我们发现:
(一)交易场所: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选择有形或无形市场
各个场外交易市场所采用的交易场所形式不完全相同,OTCBB、Off-Exchange、KOSDAQ、兴柜市场采用了无形的交易场所,依赖电子网络形式的无形市场市场来组织交易活动;而印度OTCEI、台湾GTSM、JASDAQ则均采用有形的交易场所。场外交易市场的构建和发展不应被其所依靠的交易场所的详细形式所束缚,在场外交易市场中,是建立一个有形的市场还是一个无形的市场,应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来选择。
(二)融资主体:场外交易市场的上市条件低于场内市场
各个场外交易市场对其融资主体的要求并没有严格一致的规定,设置的具体门槛高低有赖于其自身在整个场外交易市场中的层级和功能定位,同时也会受到本国或本地区具体经济和企业发展状况的影响;另一方面,虽然有些场外交易市场为其融资主体设置了相对较高的门槛限制,但这些门槛限制与当地的场内市场(交易所市场)相比而言,还是要低很多。
(三)交易机制:做市商和竞价制度相结合的混合模式为主流
Off-Exchange、台湾GTSM、印度OTCEI和JASDAQ均采用了竞争做市商和竞价制度相结合的混合型做市商制度。这说明场外交易市场在交易制度选择方面更倾向于混合型做市商制度。随着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和其市场流动性的提高,混合型做市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市场微观结构变化和发展的一种趋势。
(四)监督机制:行政监管和行业自我监管的多头复合监管体制
场外交易市场绝大多数都纳入资本市场行政监管的监督管理范围,对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是多层次多主体的复合监管体制。OTCBB、Off-Exchange、JASDAQ、KOSDAQ和台湾GTSM都已正式纳入了其本国或本地区政府行政监管的范围之内,形成了一种行政监管和行业自我监管的多头复合监管体制。
三、重庆OTC 市场运行模式的构想
(一)市场准入条件的设置
目前我国的主板和中小板的市场准入条件的关键因素基本相同,创业板市场的入门门槛相对低一些。通过大力发展交易所场内的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直接向中小企业融通资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容量有限,门槛较高,大量的中小企业是不可能通过这些途径发行上市融资的。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我们需要把场外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设置在主板、中小板甚至是创业板的准入标准之下,才能真正的吸引到适合这个市场的融资者。
(二)建立电子网络自动报价系统
最初的OTC市场的最大弊病,就是由于地域上的分散而导致信息流通不畅。世界上比较成熟的OTC市场基本上都有一个高效率的电子网络自动报价系统,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和作用是多方面的,总的来说可概括为两条:一是降低成本;二是提高效率。如美国的OTCBB本身就是一个电子报价系统。因此,重庆OTC市场也应该建立起相应的电子网络自动报价系统。
(三)积极引进多元做市商的交易制度
场外交易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相比来说,其上市公司质量的差异性会更大,其证券的流动性也必然会面临很大的差别。通过引入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就弥补了竞价交易制度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不足、特别是大宗交易困难的缺陷。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各类券商、各类基金、国内外的投资银行可以成为重庆OTC市场做市商的候选。
(四)监管机构组织体系的设计
我国的主板市场的监管一直以来都是以政府部门(证监会)为主导,这种监管虽然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非上市股份公司数量巨大,仅靠证券监管部门,力量不足难以完成,而责任完全放给地方政府,又容易政出多门,各行其是,风险很大。因此,重庆OTC市场宜采取政府间接监管与自律性组织直接监管相结合的分级监管机构组织体系。
参考文献:
网络交易监管总结范文6
(一)非法集资活动。重点整治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私募投资基金及区域内其他高发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重点清理非法理财产品的线上、线下公开宣传,打击在商务楼宇设点、集会推介和发售非法理财产品的活动,清理电视(移动电视)、电台、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和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等各种场所非法金融广告,整治通过传单、电话、短信、微博、微信等渠道公开宣传非法金融产品的行为;严禁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及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支持;整治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利用客户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售卖不属于本机构的金融产品从而获得高额佣金提成的“飞单”行为。
(二)非法交易平台和交易行为。整治依托各类交易平台,以投资公司、咨询公司、贸易公司等为名,以有色金属、贵金属和原油等大宗商品为标的,违反国发〔2011〕38号文件、〔__〕37号文件精神开展非法交易行为的市场主体;重点整治未经审批,以高杠杆率开展的所谓“现货白银”、“邮币卡”等电子盘交易的市场主体。
(三)非法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整治证券期货保险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原始股、非法期货等方式实施诈骗的行为;以保险名义进行非法吸储揽储的行为;保险领域的无证经营、非法传销的行为;违反《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开展各类非法股权众筹的行为。
(四)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集中整治涉嫌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等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故意以重组分立为名转移资产资金、以虚假诉讼逃避债务责任、以虚假租赁对抗抵押权或企业控制人直接逃逸等方式进行逃废债的行为;重点督办法院执行阶段的案件,密切跟踪案件执行情况,启动刑事程序打击情节严重的拒不执行主体;对已经依法判决的逃废债主体通过各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媒体加强对金融法规、政策、知识的宣传力度,严格规范媒体针对融资类中介机构的评比活动;加强非法金融案件的舆情导控;督促市属媒体按照有关部门的审查结果投资咨询、投资理财、财富管理、资本管理、网络借贷、私募投资基金、股权众筹、大宗商品交易、电子盘交易等类金融广告及其他各类金融广告。
(二)市委政法委。负责协调政法机关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妥善处置各类重大涉稳金融纠纷案事件;将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平安__”考核内容;督促法院系统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提高金融债权实现效率;深入分析研判金融领域不稳定因素,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金融领域引发的社会不稳定问题。
(三)市公安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排查以及重点涉案线索的核查工作,对核查出的涉嫌非法金融犯罪线索,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依法集中严厉打击;加强与业务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探索建立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打击非法金融工作中的工商登记信息的数据分类、信息查询、部门推送等工作;重点将从事投资咨询、投资理财、财富管理、资本管理、网络借贷、私募投资基金、股权众筹、大宗商品交易、电子盘交易等类金融业务的机构列入信息抽查和日常监管重点检查范围,并做好与相关业务监管部门的日常信息共享工作;指导报业、广电等广告媒体将类金融机构的广告列入审查范围,对涉嫌非法集资、非法交易的广告依法调查处理,净化广告市场环境;配合公安等部门对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机构进行查处或取缔。
(五)市法院。负责对涉及非法金融活动、逃废金融债务等刑民交叉问题的案件,采取全案移送并裁定驳回、中止审理等处理方式,加强与政府、公安机关、相关业务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对情节严重的拒不执行主体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打击程序;对逃废债主体进行公开曝光;进一步加强金融案件专业审判力量。
(六)市金融办。负责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协调、进度安排、督查督办、信息收集、综合汇总;建立重大、敏感、疑难非法金融案件前期会商机制;加大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宣传力度;针对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建立风险评估、处置以及常态化宣传引导等长效工作机制;协调各地各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七)市人民银行。负责加强对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管,认真开展排查工作,对涉嫌非法活动的,切实予以清理整治;指导辖区内金融机构配合做好协查涉嫌非法金融活动账户等信息,做好资金管控工作;牵头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牵头做好对异常活跃账户的监控,
及时将相关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八)宁波银监局__办事处。负责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预警、风险排查、调查取证、性质认定、处置善后及宣传教育等工作,整治银行直接、间接代售理财产品的“飞单”行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业务、互联网信托业务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的监管,负责相关风险排查和处置的技术指导工作;及时依法停止非法金融活动所涉及公司在银行的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信贷等金融业务;加大涉嫌逃废债案件线索移送协调力度。
(九)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处置非法金融活动属地负责制,负责对从事投资咨询、投资理财、财富管理、资本管理、网络借贷、私募投资基金、股权众筹、大宗商品交易、电子盘交易等机构开展“地毯式”摸底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问题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监管部门进行业务性质界定;在选商招商中,对上述机构进行严格甄别,强化背景调查,对有疑似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的坚决不予引进;针对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建立季度摸底排查长效工作机制。
(十)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相关工作职责配合做好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各项工作。
(一)部署工作,开展排查(10月31日前)
1.由市金融办为牵头工作部门,成立开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同时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启动专项行动。
2.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街道、镇、社区开展全面排查工作,对排摸的情况汇总后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确定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机构名单和重点打击查处名单,分送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研究处置。
3.各市级业务监管部门要在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制定本系统的工作方案。同时要排查所辖行业,将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机构名单、逃废金融债务案件线索以及建议重点查处名单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综合整治,重点打击(10月底至11月20日)
1.公安机关根据核查或移交的涉嫌非法金融犯罪的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各业务监管部门、政府职能部门以及检察院、法院等单位要主动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从严从快开展处置工作;宣传、市场监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做好相应处置工作。
2.结合全省公安机关集中打击整治逃废债专项行动,公安部门要集中力量以打逃为突破口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保持对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的高压态势,全面净化__金融市场,维护良好金融秩序。
3.综合整治、重点打击阶段时间可适当延长。
(三)巩固成果,固化机制(11月21日至12月20日)
1.认真总结。各有关单位总结、梳理在此次专项行动中的工作经验和教训,并将工作情况(包括排查现状、相关数据、风险情况、突出问题、工作措施、长效机制、意见建议等)报送至市金融办;市金融办汇总并撰写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报告,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2.建立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预警、监控、报告、处置、宣传教育工作网络体系和常态化工作机制;二是依托市处置非法集资联系会议建立非法金融案件会商处置机制;三是按照央行等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由各业务监管部门针对相关互联网金融业务建立监管机制并制定监管细则。
(一)统筹布局,强化金融维稳。把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行动作为做好我市经济金融领域维稳工作的重要抓手,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对各地各部门“平安__”考核内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涉众型的非法金融案件,要做好舆情导控工作和社会公众教育引导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外松内紧,开展排查处置。按照外松内紧原则,既要支持创新、适度发展类金融,激活区域金融生态环境,也要切实防范在排查摸底和打击清理过程中引发新的风险。对各类金融风险线索,要加强会商研判,全面衡量主观恶意、资金投向、损失程度及维稳问题,综合运用行政、民事、刑事手段分类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