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执法的种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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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执法的种类

林业行政执法的种类范文1

【关键词】 云阳县;林业;行政执法;现状;问题;对策

云阳是一个传统的林业资源大县。境内林业资源比较丰富、野生动植物种类繁多;进入新阶段以来,由于全县国家林业项目布点和投入激增,云阳县林业生产已经步入加速发展的快车道,已成功迈进重庆市森林资源强县之列。然而,由于全县森林资源富集、林地面积广阔且相对分散;加之林改之后,全县林业主体和管理单元的大量增加,给云阳县的林政管理和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林业行政执法任务艰巨,责任重大,现行的林业行政执法体系已经远不适应全县林业发展形势的需要,亟需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变革。

一、云阳县林业行政执法的现状和主要工作成效

云阳县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属县林业局。其中,赋予行政执法资质和地位的部门有:县森林公安局,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植物检疫站和县林木种子站三个部门,从事林业行政执法的人员共14人,其中林业公安民警9人、县森防站和县林木种子站5人。林业公安是云阳县林业行政执法的主体力量,承担着繁重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由于全县没有独立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则上述3部门依照授权职责专门从事林业相关执法工作;他们的工作对象和基本任务是:有效监管、保护全县363万亩林地和263万亩森林的安全,其工作压力和艰辛程度是可想而知的。

近几年来,云阳县林业主管部门采取科学设定执法岗位、公开执法流程、考评执法效果等措施,建立了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制定了《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了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权限、程序等内容,实行了统一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制定了《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建立了有关报告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等。进一步强化了法制科的职能作用,对林业行政案件实行三级审核审批制度,统一了执法的尺度,强化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对证据不足或处罚不到位的案件予以退回,对涉刑的案件由森林公安立案查处,有效地防止了“以罚代放”和“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有力地促进了公平公正执法。

二、云阳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执法力量薄弱,管理空间未能做到疏而不漏

云阳县幅员总面积 3649平方公里,森林面积263万亩,且山势偏远、地形复杂,执法点多面广,源头管理难。随着林业发展步伐的加速,森林覆盖面积在增加,资源保护的任务在日益加重,而森林公安民警12人,加上有3名民警抽调到其它部门工作,实际在岗民警9人。平均每人要监管25万余亩林地,目前已批准设立两个森林派出所,因无编制的原因,一直未能组建起来。执法力量严重不足,执法“盲区”客观存在,森林安全监管风险日益增加。要真正实现源头跟踪管理,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2、执法网络不健全,导致执法信息不畅和监管不力

云阳县各乡镇林业站工作人员担负起辖区森林资源的监管、信息传递、涉林纠纷的调处、涉林法律法规的宣传,协助查处涉林的大要案件等多种职能工作。但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乡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多数被抽调出来搞其它中心工作,导致对森林资源保护监管失控,违法信息不灵。加上林业工作人员的身份、待遇没落实,执法装备落后,有的林业站连最基本的交通工具摩托车都没有。加之部分乡镇林业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全县面上的林政管理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3、执法手段单一,执法权威有待进一步加强

林业执法工作主体是行政执法,对多数涉案对象而言,缺乏行政拘留等强制手段,经常遇到一些刁蛮、无赖的管理对象时,缺乏有效手段将处罚决定落实到位,而如果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又是手续繁琐,成本过高,难上加难,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执法的力度和权威性。

三、进一步强化林业行政执法的对策

从客观分析,云阳县过去的林业工作偏重于发展,对林业资源保护、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有所偏颇和放松,这是当前云阳县林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新的历史时期,林业资源保护已经成为林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客观要求我们必须强化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1、赋予明确的法律地位,树立林业行政执法的权威

云阳县林业执法工作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特别是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植物检疫站和县林木种子站基本上没有现成的操作规程。因此,要通过国家《森林法》的修订或者地方法律法规的出台修改,来保障林业行政执法的主体地位,从上到下形成完备的体系,有统一的执法规范、服装、标识,扩大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影响力,树立权威,与森林公安一道成为森林保护的左右臂膀。同时要弥补在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林地、野生动植物管理方面的法律漏洞,以加强打击力度。特别是要颁布林业行政执法拘留条款,以增加林业行政执法效果。

2、增加森林公安和行政执法编制,为行政执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保障

目前,林业局没有专门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其职责委托给森林公安。因此,森林公安执法面积广,任务重,力量弱。既要履行行政执法的职责,又要办理涉林治安刑事案件。而公安目前的三个科室中,案件科只有2人,法制科只有2人,办公室也只有2人。警力与任务严重不相适应。因此可增加林业公安警力编制8―10人,可率先组建两个森林派出所,为云阳县林业行政执法提供强有力人力保障,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植物检疫站和县林木种子站也应适当增加编制。

3、强化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和网络建设,努力提升新时期林业行政执法水平

建立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优化人员结构,增添新鲜血液,建议公开招聘一定数量的爱林业、懂法律的大学毕业生,提高林业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加强在职人员教育,改变执法理念,强化业务培训,让人人成为办案能手,提升执法水平,树立林业执法人员新形象。同时,要用改革的办法,充分调动基层林业从业人员的积极性,通过委托或授权的形式,赋予他们必要的林业行政执法职能,逐步建立和完善乡镇一级林业行政执法网络。

4、加大经常性财政投入,保障必要的办案经费,提升装备水平

在当前国家重视森林资源保护的“大气候”下,国家和地方财政都应当加大对林业行政执法的投入力度,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更加充足的经费资源和保障水平;大力提高基层一线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待遇,努力改善其基本的执法装备条件,以适应新时期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紧迫需要。

5、认真开展林业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林业法律知识的普及面

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的关心和支持,落实林业普法工作专项经费,并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开辟林业执法宣传专栏;积极编写林业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手册,大力宣传系列林业法律、法规,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在此基础上,推行行政处罚公告警示制度,即每办结一起林业行政案件,都要在案发地一定范围内张贴行政处罚公告,公告违法人员姓名、住址、违法人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执行期限、救济途径、办案人员姓名、电话、处罚机关等内容,使周围群众从处罚个案中受到警示教育,真正起到“处罚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

林业行政执法的种类范文2

第二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因书写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

第七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首页不够记录的,可以附页。附页应当加盖印章并经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在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在笔录上书写“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予以补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动处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中有关同类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

(一)“案件性质”栏目,填写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定性确认的案件类别,如盗伐林木案件、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等。

(二)“简要案情”栏目,应当根据案件来源材料或者经过调查取证、审查认定的情况,用准确、简练的语言文字,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案件事实经过、后果等情况概括清楚。

第十条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适用于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案件。

“违法事实”栏目,应当填写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违法行为实施或者行为后果发生的地点,简明、扼要叙述违法事实的经过。

填写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列明具体条款,可以不写条款的具体内容。

填写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可以事先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第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是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是否立案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案件来源”栏目,按照本机关发现、单位或者群众举报、受害人控告、有关单位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和违法行为人主动交代等据实填写。

“受案人意见”栏目,填写受案人根据案情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意见,并签名、署明提出意见的日期。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示”栏目,填写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受案人意见进行审查后,批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内容,并签名、署明批示的日期。

第十二条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是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证据实施登记保存的文书。

“被登记保存人”栏目,填写内容应当完整、详细,以便查找。

登记保存原因是发现被登记保存人所持有的“物品”属涉案的重要证据,有登记保存必要;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物品”栏目的名称、数量、计量单位、登记保存地点应当具体明确。

登记保存单位的印章,必须使用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印章。

第十三条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所作记录的文书。

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记录应当准确真实,不得使用推测性词语,涉及案件主要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内容应当完整记录。

第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或者检查所作文字记载的文书。

“勘验、检查地点”栏目,应当写清具体的地点和方位。

“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栏目,应当按照勘验、检查的顺序,全面客观地记录;对现场位置、周围环境、现场状况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情况作详尽的记录。

第十五条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时,对案件提出如何处理的具体意见的文书。

“执法人”栏目,填写本案主办人员的姓名,不能少于2人。

“查处时间”栏目,填写自立案之日起至提出处罚意见之日止。

“违法行为人”栏目,按调查掌握的实际情况详细填写。

“执法人意见”栏目,应当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和拟定的处理意见,由本案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加盖本案主办机构的印章。

“法制工作机构意见”栏目,应当写明具体审核意见,由审核人签名或者加盖法制工作机构的印章。

第十六条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违法行为人的文书。

“违法事实和证据”栏目中的“证据”,填写调查获取的证据种类。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写明条、款、项、目。

决定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主次分明并写明处罚种类、数额。

罚款履行方式,应当填写指定的收款银行名称和帐号,不能空格不填,但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全称;向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期限是3个月,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承办人”栏目,应当填写负责查处本案的2名以上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

第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是将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或者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送达当事人,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律文书。

因受送达人拒收、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代收人拒绝代收、拒绝签名、盖章而留置送达的,以及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备注”栏内注明。

第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是根据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记录被处罚人的被罚没实物的文书。

罚没内容应当将实物名称、规格、数量等记录清楚。

第十九条暂扣木材通知单,是负责检查木材运输的木材检查站对无证运输的木材予以暂扣的文书。

暂扣木材的原因是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适用法律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是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职责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文书。

委托的内容,应当分别填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第二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是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文书。

告知书应当写明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听证机关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第二十二条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是在当事人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后,要求听证,记录当事人的听证请求、申请听证的事实和理由的文书。

第二十三条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是负责进行听证的林业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听证条件而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

第二十四条听证通知书,是由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提出,林业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出的决定举行听证的书面通知文书。

第二十五条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是对听证过程和内容进行记录的文书。

“委托人”栏目,应当写明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等。

林业行政执法的种类范文3

【关键词】林业创新;发展研究;机制

1 深化林业改革创新

1.1 扎实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林业发展

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关于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发挥好职能作用,加强对林改工作的督促指导。坚持质量第一,总结经验教训,实事求是地推进改革。既要坚决防止走形式和假发展,也要防止搞“一刀切”;既要明晰产权、激活产业,又要巩固增进集体经济。做到因村、因地制宜,使改革真正成为群众自觉行动、加快林业发展的有效动力。

1.2 探索建立群众性护林联防组织,构建新的森林资源保护体系

总结推广民间护林组织的经验,按照“民办、民管、民监督、民受益”原则,引导林业生产经营者自愿组合、自定章程、自收会费,组建以防盗、防火、防病虫害为主的群众性护林组织。同时,建立森林防火风险基金,解决在扑救森林火灾中人员伤亡的救治和补偿问题,加大对民间森林联防协会基础设施投入的补助,构建新的森林资源保护体系。

1.3 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促进林业生产经营融资

做大做强林业担保,进一步扩大抵押担保贷款规模,完善林木林地押金管理办法。积极主动与金融机构合作,探索林业生产经营者通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权抵押登记等程序,以现有林木林地资产为抵押直接向银行贷款的具体途径和办法;尽快组建林权登记管理中心,探索以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解决林业生产经营融资难问题。

1.4 积极开展生态公益林限制性利用试点工作,实现林农收益和生态功能的双赢

按照林业分类要求和不同生态区位、功能质量等级,把生态公益林分为严格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3种类型,对后2种的生态公益林实行限制性利用,允许经营主体通过抚育、更新性质采伐和林下合理利用获得经济效益,实现林农收益和生态功能的双赢[2]。

1.5 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改进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设立林业服务中心,为农民提供林业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服务。健全林业科技推广网络,促进林业科技普及,提高林业生产经营者科技素质。建立林业行政许可事项计算机网络服务体系,为林业生产经营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行政服务。按照市场化运作要求建立健全伐区调查设计中心、木材检验中心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等中介服务机构,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合理界定中介组织职能,规范其服务行为,确保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更好地服务于林业生产经营。整合现有的林业执法队伍,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实现由分散执法向集中执法转变。严格执法监督,实行错案追究和责任赔偿制度,提高执法水平。

2 加强森林资源培育

以速生丰产林、经济林和当地特产林三大资源培育基地建设为载体,走速生、丰产、优质的发展路子,快速增进森林资源总量。

2.1 探索营造林与种苗培育新机制

探索建立“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营造林机制。加大封育力度,及时完成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更新造林,鼓励各种社会主体投资三大资源培育基地,确保按规划要求完成各年度造林任务。依托林业科技推广部门建设育苗基地;加快实施种苗国债项目建设。同时,建立林业林木种苗检测中心,为三大资源培育基地建设提供优良种苗保障。

2.2 实施低产林改造试点项目,创新特产林科技推广模式

明确低产林分改造对象,简化低产、低效林分的采伐审批程序,制定相应优惠政策,调动产权主体积极参与改造,为三大资源培育基地建设提供林地保障,并充分发挥林地生产潜力,不断提高林地产出率。以特产林为重点,大力推广高效经营技术,促进特产林资源总量和经营效益的提高,加快特产林产业化进程。

2.3 实施品牌战略,推动森林资源规模化发展

充分发挥当地特产优势,加强产、学、研协作,实施以特产林为主的经济林品牌战略,提高经济效益,增加林农收入。放手发展个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国有控股、职工持股等混合型所有制林场。制定优惠政策,促进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鼓励林农和社会各方面以承包、租赁、转让等形式参与生产经营,推动森林资源规模化发展。鼓励林纸、林板、林脂企业一体化经营,以“公司+基地+农户”等形式创办工业原料林基地。

3 实施林业再加工项目

以资源为依托,创新招商引资机制,着力建设林业再加工生产基地壮大林产工业。

3.1 培育龙头企业

在加工和林产化工领域分别确定1~2家具有一定规模、市场前景好、竞争力强的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在税费、资金、贴息贷款、建设用地、加工用电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促进其做大做强。

3.2 构筑产业集群

制定林产工业发展规划,推进合理布局。尽可能促进有一定规模的林产加工项目进入园区,调整优化林产工业结构。积极引导分散的小型林产工业企业相对集中,逐步形成链条、集约发展。

3.3 创新经营体制

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通过重组或行业协会运作,逐步实现统一品牌、统一质量标准,共同策划市场营销,推进联营联合,向规模经营、系列开发方向发展[4]。鼓励各类社会主体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获得国有林产工业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权,吸引境内外资本改组国有林产工业企业;鼓励组建跨地区的林产工业企业联合体。落实产业政策,进一步把国家林业税费政策、林业产业扶持政策、放宽林木采伐政策等落到实处;各有关方面要协同动作,清理、取消与林产工业有关的不合理收费项目。

4 结语

建立有效的科技激励机制。在发挥林业科研单位、推广机构、涉林高校和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的同时,引入市场机制,大力调动个人、民间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林业科技创新,林业企业部门要高度领会、国家关于林业的可持续发展重要批示精神,积极稳妥地规划林业创新发展的策略。

【参考文献】

[1]邵权熙.浅论创新与我国林业创新体系[J].中国林业,2000(11):33.

[2]吴志文.分类经营与林业创新[J].林业经济问题,2000,20(2):68-71.

[3]邓阳锋.创新“三制”促林改[J].民营科技,2010(1):95.

林业行政执法的种类范文4

一、明确相关的违法违规情形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涉及安全生产、矿业秩序管理和环境保护的违法违规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形:

(一)涉及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情形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行为;

2、盗窃、抢夺、抢劫爆炸物行为;

3、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行为;

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行为;

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行为;

6、违反《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涉及环境保护的违法违规情形

1、环境污染行为;

2、违反《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涉及矿业秩序管理的违法违规情形

1、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行为;

2、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行为;

3、滥伐林木行为;

4、非法供电及转供电行为;

5、违反《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妨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矿业秩序管理执法秩序的违法违规情形

1、妨害公务行为;

2、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行为;

3、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以上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未触犯《刑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确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原则、种类、程序及处罚决定的执行

(一)处罚的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必须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进行,遵循以事实为依据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当。

(二)处罚的种类

对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矿业秩序管理的违法行为,可以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

3、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6、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7、关闭;

8、行政拘留;

9、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矿业秩序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处罚的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对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矿业秩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除法律有特殊规定或可以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应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1、立案:根据已掌握的相关违法行为事实,有关行政机关应制作行政违法立案决定书。

2、调查:依据行政违法立案决定书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有关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

3、告知: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相关法律权利。

4、决定:在对违法事实调查终结后,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对应该予以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预定格式载明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等)、违法行为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及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需要予以罚款的应当载明罚款数额)及履行期限、方式、不服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名称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5、送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送达文书必须有被处罚人的送达回执,被处罚人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的,应当进行说明,并由在场人签字证明相关事实。

(四)处罚决定的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督促当事人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所得款项,应当做到罚缴分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对逾期拒不履行罚款处罚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逾期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又没有经批准的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应当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对没收的非法财物,除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外,必须公开拍卖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明确违法犯罪的种类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装置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3)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4)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抢夺、抢劫爆炸物罪

盗窃爆炸物是指秘密窃取爆炸物的行为;抢夺爆炸物是指乘人不备,公开夺取爆炸物的行为;抢劫是指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劫取爆炸物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窃、抢夺、抢劫爆炸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

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明知存在危险仍然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定罪处罚: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五)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包括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等)。

(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七)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安全事故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谎报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①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②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③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④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①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②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③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八)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或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九)非法经营罪

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十)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予以追诉:

(1)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5)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十一)滥伐林木罪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滥伐林木罪予以追诉:

(1)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2)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十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本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并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根据法释号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3)非法占用林地实施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①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②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十三)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十四)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矿业秩序管理及环境保护等方面职务的行为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所谓“阻碍”,是指行为人通过种种方式使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其职责。既表现为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迫停止执行公务,亦表现为其被迫变更依法应当执行的公务的内容。

(十五)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构成本罪。所谓煽动,是指以鼓动性言词或文字劝诱、引导、促使他人去实施犯罪活动,煽动的内容必须是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煽动的对象必须是群众(一般是指三人以上)。只要行为人将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这一特定的煽动内容以煽动的形式灌输给了群众,不管被煽动的群众是否实际付诸实施,均构成犯罪。

四、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矿业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的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等方面根据《刑法》的规定涉嫌犯罪的,必须及时按照相关程序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并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一)移送的程序

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二)移送时应当提供的证据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2、案件的调查笔录或询问笔录;

3、有关的鉴定结论;

4、现场调查时获取的现场勘查笔录及视听资料;

5、涉嫌犯罪案件的实物证据;

6、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责令停工通知单、责令停止违法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7、涉嫌犯罪案件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移送案件的处理

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行政执法机关在接到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受理或立案侦查后,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处理。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矿业秩序及环境保护违法违规案件办理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和矿业秩序管理职责的各部门以及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联合建立制止和查处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矿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由县安委办为牵头单位,县安监局、煤炭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联督办、检察院、法院、司法局为成员单位。安委办为联席会议的召集者,各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及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干部为联络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主要通报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矿业秩序违法犯罪案件查处的工作情况;研究全县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矿业秩序违法犯罪形势,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部门协作、惩治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矿业秩序违法违规行为的对策、措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为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讨论和研究的其他事项。联席会议设办公室,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和联络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县安委办,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二)建立信息通报工作制度。县安监局、煤炭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联督办、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要建立信息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和交换相关信息。要充分沟通,加强交流,利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实现信息共享。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通报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矿业秩序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情况、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以及全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矿业秩序管理工作形势及工作安排;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要及时向安监、煤炭、环保、国土资源部门以及联督办、司法局通报有关违法犯罪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审判情况,以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

(三)建立健全司法协作机制。安监、环保、国土部门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在调查、处理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矿业秩序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要加强协助和支持,特别是要加强司法协作,确保有效惩处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矿业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处理相关案件时,就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咨询,主动寻求帮助。对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检察机关应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请求可以适当提前介入,掌握相关犯罪事实,保全证据材料,控制犯罪嫌疑人。

林业行政执法的种类范文5

关键词基层水管单位;行政执法;现状;存在问题;对策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作为行政执法种类之一的水行政执法,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法规的规定,在社会水事管理活动中对水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其权利义务的行使或履行情况进行直接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1基层水管单位行政执法现状

我国社会水事活动广泛,涉及水事管理机构较多,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外,还有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数量众多、直接管理各种水利设施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一般不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性质和职能,但在实际工作中又代表或类似于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挥水行政管理职能。在水行政执法方面,一些单位鉴于社会水事活动管理的多样性和地域广泛性,采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施水行政执法的办法。这些受委托实施水行政执法的工程管理单位,与水行政机关开展执法工作不同,既不能以本单位名义实施水行政处罚,权限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与水事活动的接触更加直面、更加具体。开展水行政执法活动与本单位利益及地方各级组织或个人的利益更加直接和紧密。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口的不断增多,涉水事件逐年增多。开展水行政执法监察保护正常水事秩序的难度加大。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要求,也对新时期水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使不少基层水管单位在开展水行政执法监察工作中感到了压力和困难,甚至存在着困惑。相当一部分从事水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不能把以人为本、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提高效能相统一[1]。因此,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如何贯彻依法行政的方针,实现文明执法和提高效能相统一,是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

2基层水管单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1)水事违法违章行为呈多样化、新型化的发展趋势,对基层水管单位水行政执法能力、水政监察队伍素质提出了新的挑战;突发性事件增多,对水政监察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也是一个考验[2]。

(2)各部类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衔接问题及水利与其他部门之间管理理念上的不同给基层水管单位的水行政执法工作带来困难。如水法规规定了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但国土部门并未按要求给予确权划界。

(3)部分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指标的发展理念,当地群众增长收入的急迫愿望,在具体实施中与水管单位依法管水、依法治水相冲突。大多数水库库区资源丰富,当地政府或村民组织鼓励、引导村民个人发展资源经济,就不可避免发生乱砍滥伐、筑坝拦水、采石开矿等现象,影响了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

(4)历史遗留问题给基层水管单位的水行政执法工作造成障碍。水利工程尤其是水库在建设过程不可避免地占用耕地、迁移人口。虽然各级水利部门和水管单位切实落实移民政策,千方百计实行补偿和扶持,得到了绝大多数移民的理解和支持。但也有极少数村民组织和个人,认为自己作出了牺牲,理应得到更多的补偿。由于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留有一定土地资源,周边村组和村民个人以“祖祖辈辈就是我的”为由,恣意抢占。因历史原因和其他因素,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困难重重,相当一部分水利工程未能完成工程管理范围和工程保护范围的划定,也使水行政执法监察存在法律法规支撑缺陷[3]。

(5)水行政执法现行体制、机制尚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基层水管单位水行政执法的效能。首先,基层水管单位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水行政处罚权,而是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并以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行使处罚权,在委托授权事项内,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施水行政处罚。由于不是执法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水行政处罚权,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基层水管单位实施水行政执法的独立性和自主性,降低了执法时效性和快速反应能力,增大了执法成本和执法风险。如基层水管单位发现一例在建违章建筑,下达每一项执法文书都要到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并办理文书。其次,基层水政监察执法队伍的执法经费和待遇还不能完全得到保障。办案越多,经费缺口越大。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队伍相比,基层水管单位执法队伍装备差、待遇低、经费严重不足,执法办案的积极性受到挫伤。再次是“脱装”以后,水行政监察执法人员普遍感到自身与其他行政执法“低一等”,威严性降低了,底气也不足了。

3对策

(1)切实转变执法观念。从“强管”、“法办”的观念转到“为民”、“服务”的观念;从单纯执法监察转到执法为工程管理服务、为水利经济服务、为地方发展服务;与相对人的关系理念从“对立面”转到“同向面”。

(2)改进执法作风。防止和克服特权思想、霸道野蛮作风和简单粗暴作风,培养深入细致、热情主动、文明亲合的作风。尊重相对人,维护当事人的个人尊严,严禁粗暴的动作和言语。

(3)提高预防控制水事案件发生的能力。除了加强水法规宣传、坚持执法巡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和案件等做法外,还要充分发挥和利用地方基层组织的管理职能和作用[4]。针对管理范围广、涉及村组多而水政监察人员人数少、装备不强的特点,争取乡镇、村委会级组织配合、协助水政监察人员进行管理,发挥提前预判、有效预防、反应迅速、查处有力的效果,减少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

(4)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文明执法、公平公正。基层工作人员需要不断地调整自己的思路和语言表述,逐步把对方引向自己的思维轨道,使其逐步从对立走向认可、赞同,让当事人自己认识到错误并主动接受处罚。这样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5)充分发挥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的效力。水事违法违章事件大多数不仅涉及水利部门,还常常同时涉及国土资源、林业、环保、城建规划等部门。基层水管单位受委托实施水行政执法,本身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执法效力有所折扣。如果能联合案件所涉及的其他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执法,将会极大地提升执法效力。

(6)以人为本。严格规范执法程序,但不等同于简单、生硬、粗暴。在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时,多运用宣传、教育的方式,做到文明用语在先、亮明身份在先、指明违法事实在先、权利告知在先。在工作上充满热情,在环节上规范清晰,使违法者心悦诚服。在调查或执法过程中,要主动了解当事人家庭背景、生活状况、困难疾苦、愿望想法等,帮助当事人分析如何合法经营和发展,从而体现出党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怀。

4参考文献

[1] 杨学良,李其傧.从南四湖水资源管理困局看基层水管单位行政执法难点[J].治淮,2009(8):33-34.

[2] 田伟达,张其菊.浅析水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农业科技与信息,2010(2):61.

林业行政执法的种类范文6

    论文摘要 对行政执法实践中的3个问题,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罚金3种处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种类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为行政执法尺度的确定和执法工作实践提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8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共7项,前6项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常用的处罚种类,而第7项只是笼统地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在行政法学上规结出行政处罚种类共四大类,即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自由罚。申诫罚是指行政机关向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提出警戒或者谴责,申明其行为违法,教育行为人避免以后再犯的一种形式。它区别于其他种类处罚的特点在于对违法行为者实施的是精神上或者名誉、信誉等方面的惩戒,而不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其他实体权利的剥夺或者限制,因此申诫罚更能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财产罚是指强迫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剥夺其原有财产的行政处罚。这种处罚的特点是对违法的相对人在经济上给予制裁,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财产罚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指对非法收入应采取没收措施,而罚款是处罚违法相对人的合法收入,这是罚款与没收的主要区别。行为罚(能力罚)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权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一种制裁措施。这里所说的行为主要是指经行政机关批准同意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和资格。没有这种资格就意味着违法。如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自由罚(人身罚)是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处罚。自由罚的实施使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就是行政相对人在短时期内将失去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除了上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常用处罚种类外,许多单行法律、法规规定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下面将就这些规定是否行政处罚进行探讨。

    1责令改正是否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许多学者们和执法工作者持不同意见,有的人认为责令改正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因为《行政处罚法》中没有规定,因此它只是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或者是行政强制,而有的人认为,它是一种行政处罚,因为它是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书面文书送达的,并且对行政相对人具有约束力,要求相对人必须执行的。《行政处罚法》除了规定6种基本行政处罚种类外,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10章法律责任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罚款:①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包装的。②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③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④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⑤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这些规定中的“责令改正”是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呢?笔者认为如果由行政处罚机关没对行政相对人下达处罚决定之前,单独口头或者以文书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就不是行政处罚,只是起要求违法的行政相对人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作用,具有教育意义;如果单行法条款中规定了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以行政处罚决定形式书面下达的,那就是行政处罚。地方法规中规定的“责令改正”是不是行政处罚呢?如《江苏省种子条例》第6章法律责任第42条规定,违法本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未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 000元以上20 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理《江苏省种子条例》只是地方法规,只能规定6种基本的处罚种类,但是该条例的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行政处罚法》第11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该条例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是对《种子法》第61条第3项作出的具体规定。另外,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法律责任或者罚则中规定类似于责令改正的,应一并如上理解。

    2通报批评是否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对于通报批评,在法学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通报批评不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而是一种机关内部指出错误的方法,不具有处罚性,有的人认为通报批评是一种行政处罚,一旦作出将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名誉、信誉等产生影响。笔者认为,通报批评用于单位内部上级处理违纪的下级,或者党和行政机关内部监察部门或者纪委处理违反纪律的人,这时只是一种行政处分,不是行政处罚。当行政机关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使用通报批评时,是否是行政处罚呢?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第8条第(7)项规定,先看一个例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6章法律责任第43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这条规定中包含警告,也就是行政处罚的一种,笔者认为,单独对违法行政相对人以书面形式通报批评时,不是行政处罚,只是行政机关利用责权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一种警示,利用其声誉对其施加压力,迫使其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将通报批评写入行政处罚决定中,并在一定范围内书面通报批评的,就是行政处罚。因此,通常有人把通报批评同警告一起,作为申诫罚的2种最重要的形式。其实,警告通常仅限于直接告知违法行为人,而通报批评告知的范围较广泛,不仅限于告知行为人自己,还包括告知与行为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