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环保行政处罚申辩书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环保行政处罚申辩书范文1
(一)审批阶段审批阶段包括法宣科召集相关人员审批、经办人下达文书、是否听证等几个环节。法宣科审议:法宣科负责召集由立案科室负责人、主管局长组成的行政处罚审议小组会确定拟处罚的意见和额度。经办人下达文书,此环节可自动生成送达回证文书,文书内容包括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等。告知:立案科室根据审议意见书面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听证:凡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宣科负责组织听证,立案科室应预先做好听证的举证材料准备,系统可生成听证通知书。
(二)决定阶段决定阶段包括填写立案呈报表、各级领导审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文书、是否强制执行几个环节。立案呈报:经办人根据上述审批阶段形成的意见填写立案呈报表。各级领导审核:立案呈报表需要经过科室负责人、法宣科负责人、局长进行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科室工作人员负责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文书:执法文书由立案科室负责依照规定格式起草制作,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取得当事人签收的送达回执,当事人拒收可采取留置送达,也可以用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应在系统中填写送达回证。强制执行:立案科室负责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当事人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相关材料提交法宣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在系统中填写《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三)结案阶段结案阶段包括填写结案报告、案卷归档两个环节。结案:在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后10个工作日内,由法宣科负责,立案科室参与编写结案报告。归档:案件办理完毕后,由法宣科负责整理办案过程的所有文件和证据,制作案卷,经法宣科主管局长核准后归档。
二、系统功能性需求
某市环保局行政处罚管理系统将实现某市环保局行政处罚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填写各类表单,各级领导审批,以及最后的归档和数据统计、查询的功能。某市环保局行政处罚管理系统将包括案件管理、统计查询和系统管理三部分。
案件管理:管理环保局日常行政处罚的整个流程,通过可视化的方法把复杂的流程简单化,使用户能够按照业务流程的执行步骤来完成日常的工作,并得到相关数据和表单。业务流程按照阶段分为:立案阶段、审批阶段、决定阶段和结案阶段。
环保行政处罚申辩书范文2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清溪三阳实业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环保局。
二、案情
被上诉人东莞市环保局于1994年同意上诉人清溪三阳实业公司在东莞市清溪镇浮岗村柏朗老围投资兴建生猪养殖场?但规定上诉人的整个环保工程峻工后,必须报被上诉人派员检查核准才能试产。上诉人根据被上诉人的批复及市有关部门的批准,于1995年下半年开始兴建养猪场,第一期投资一千多万元。1998年8月13日,上诉人在防治污染设施未建成投入使用、防污设施未经东莞市环保局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开始购入种猪进行繁殖?并逐渐扩大养猪规模,至2000年8月?已拥有大小猪2000多头。而在此期间?上诉人一直未完成防污工程,未申请验收防污设施。2000年8月28日,被上诉人单位的执法人员蔡志强、陈志雄、吴俊生到上诉人的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诉人的上述行为。被上诉人在对上诉人依法履行了处罚告知程序后,按上诉人的申请,于2000年9月2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主持人是被上诉人单位的副局长朱权胜,上诉人未申请主持人回避;调查人员是蔡志强,陈学友是参加人。被上诉人于同年9月28日以上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作出了处以5万元罚款和责令上诉人停止养猪、停止引进新猪苗、两个月内将现在存栏猪处理完毕的处罚决定。东莞市清溪三阳实业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遂起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审判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东莞市清溪三阳实业公司在养猪场的防治污染设施未建成投入使用、未经被告东莞市环保局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进行大规模的养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制度?的规定。这有被告的检查笔录为证?原告也一直承认,法院予以确认。根据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答辩意见,被告处罚原告的事实与理由是原告违反了“三同时”制度?故被告处罚原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养猪场的防治污染的设施尚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产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的形式是且只能是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另外还可以并处罚款。至于罚款的数额?由于该条没有作具体规定,被告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来确定罚款5万元并无不当,因为上述条款都是关于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罚款规定,5万元罚款是在上述条款处罚幅度内的?因此被告作出的实体处理正确?适用法律也基本正确。被告实际上选择适用了上述法律、法规,却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予引用?是适用法律不全?虽然这未对实体处理的正确性造成影响,但法院亦应予以补正。被告在作出处罚之前经过了检查、告知、听证的程序。因此,被告东莞市环保局作出的东环罚字?2000?07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原告称被告在听证会上未将N0.001891水质检验报告出示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被告未有足够的证据证实该报告已向原告出示,因此对原告这一辩论意见可予采纳,法院据此认为被告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原告“超标排放,污染环境,影响东深水质”没有依据。但这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的正确性没有影响。原告称其违反“三同时”制度是客观上受资金的影响而不是其故意的,被告没有及时批复原告的有关污水处理的报告,被告明知原告违反“三同时”却不帮原告整改,因而被告对原告违反“三同时”制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养猪场没有排污口,没有废水排出场外,被告在检查笔录和处罚决定中认定其“废水未经有效处理排放”和“母猪600头,商品猪存栏约3000头”失实等?因这些不是原告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定构成要素,也不是被告处罚原告的事实与理由,对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正确性没有影响,故没有必要予以查证和考虑。对原告称朱权胜是本案调查取证人又是主持人,陈学友不是调查人却以调查人的身份发言等,经查N0.A00203号《东莞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笔录》?检查人没有朱权胜,朱权胜到过原告单位并不等于他就是调查取证人;又查听证会笔录,上面记录陈学友是以参加人的身份参加的,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当时也在笔录上签名认同,且陈学友的发言并未妨碍到原告的申辩权,原告在听证会上也作了充分的申辩,因此对原告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原告称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被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是错误的。经查,根据原告提供的由被告作出的?1994?79号《关于清溪三阳实业公司环保申请的批复》?原告所建的污染防治设施,实际上是污水处理即防治水污染的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正是关于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因此原告的行为也同时违反了该法,可以适用该法。该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被告据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确定对原告罚款5万元是正确的,故对原告这一观点也不予采纳。至于原告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全文只有三十九条,被告却适用了第四十条。经查全文只有三十九条的是1989年7月12日颁布的,已在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时同时废止了。被告作出的处罚是在2000年9月28日?理应适用后法的第四十条。原告称被告适用了《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却在处罚决定中只字未提是适用法律不当,法院予以采纳。但这未影响到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正确性。另,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行政违法情节显着轻微?判决不予行政处罚。经查,原告在防污设施未完工的情况下擅自开始养猪,时间长达两年之久,其间一直未完成防污设施,且所养猪达2000多头,污水超标,因此法院认为原告此请求理据不足,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维持被告东莞市环保局作出的东环罚?2000?073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二、驳回原告东莞市清溪三阳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东莞市清溪三阳实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作出的东环罚字?2000?073号行政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支持;原审判决予以维持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能采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上诉人东莞市清溪三阳实业公司是否违反了“三同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我国推行“三同时”制度,是为防止建设中出现新的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提供保证的有效措施。上诉人东莞市清溪三阳实业公司建设项目中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违反了“三同时”制度并无不妥。上诉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事后又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故不应处罚。因法律没有规定此为免责条件,因而不能推翻被上诉人的事实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被上诉人据之作出东环罚字?2000?073号行政处罚决定:“停止养猪,停止引进新猪苗;两个月内将现有存栏猪处理完毕;并处罚款5万元”是合法的。上诉人认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轻微,处罚过重了。经审查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未发现显失公正,故上诉人此项要求不能支持。
环保行政处罚申辩书范文3
关键词:行政处罚裁量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5(a)-0145-02
自由裁量权顾名思义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的原则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这些自由裁量权是从法学意义上说的,而不是从政治学意义上说的。是国家机构及执法人员在行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由国家法律授予的职权。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3)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行与国外相比相对比较混乱,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存在着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错误、处理程序缺失或跳过、认定事实存在遗漏、适用法律选择错误等原因,更甚者是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避法律,或者是行政处罚的结果明显有失公正[1]。授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法规不科学完善。行政程序立法上的滞后和更新速度慢导致行政执法体制上的缺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各种监督机制不完善、不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本身属性和现阶段执法环境的复杂性、多变性创造了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影响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使用。行政合理性原则源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产生,又基于对该权力的控制建立。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只发生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中。执法实践中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显然已经超过合法性的难度,这主要是行政合理性的模糊性决定。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主体使用自由裁量权除了应遵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原则外,还应该注重行政处罚的合理性[2]。行政处罚中的合理性是指行政处罚的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不能违背法理。 “情理”和“法理”不同,法理是法律本身的意志,这就要求执法过程中要不偏不倚,公正不阿,不能掺杂个人情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是否在处罚方式、处罚幅度上显失公正。要求一视同仁。对于弹性法律用语是否任意作扩大或缩小解释。法律、法规的解释应当依据科学的解释方法[3]。
我国已经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上通过立法的方式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其演变的独特历史要求了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必须趋向缩小。国家立法机关务必在认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尽力减少授予范围,避免绝对自由裁量权死灰复燃,使“收权”前功尽弃。再者,中国社会的整体法律水平发展状况决定了自由裁量权的授予范围要尽量缩小,其扩大必须与其社会发展完善的程度相适应。
由于实际情况的多变性和不定性造成法律难以从实体内容上规范自由裁量权,只是从原则上做出要求。造成注重实体操作,轻视程序的案件屡屡出现,本是公正合法的行政行为,却被当事人认为违反程序而诉诸法律,要求司法救助。此方面发达国家已有共识,程序的公正是规范是自由裁量权实体明确规范的基础,基础打好了才能保证实体之墙的稳固。规范行政处罚程序,防止行政处罚主体走程序的随意性,义程序的公正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公平。
行政管理方式有行政复议、行政告知、行政听证、行政监察与稽查等制度。行政复议是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满,认定其侵犯自身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请复查的申请行为。听证目的是保证行政执法程序的公开、公平、合理。广泛收集各方意见令行政决定建立于合法适当的群众基础上。保证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利影响。行政告知制度是重要的行政程序制度,要求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务必告知行政相对人处罚内容,包括处罚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事实和法律依据[4]。行政监察与纠察是国家授予有监察稽查权限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行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和纠察的法制监督手段。
结合实际某区环保局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了积极实践,该区环保局认为:
(1)自由裁量权有存在的必要性:由于违法行为的情形千变万化,在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必要的,其原因如下:
①适当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弥补法制不足。立法时,无法预见将来社会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规则不可能把所有的问题都包罗其中;法律规则的普遍适用和个别公平不完全吻合,面对复杂多变的因素,难免出现不能预料的问题;法律具有稳定性, 不可以朝令夕改。这必然要求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稳定性”的要求。
②适当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环境违法行为。地区之间的差异很大,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罚款金额问题上,不宜搞一刀切。不同的被处罚人之间存在的差异很大,同是环境违法行为,存在行业类别、投资额、危害程度和结果、是否有污染防治设施、是否达标排放、是否明知故犯、是否累犯等差异,比如同样是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投资几千元建设一个餐饮项目,与投资上亿元建设一个电镀项目相比,其污染程度和后果、社会影响完全不同,对他们做出同样的罚款金额,将带来执法不公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这必然要求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多变性”的需要。
(2)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对环保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作为原则性的规定,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案件的情况千变万化,在适用法律时,罚款金额的计算较难把握。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为执法创造了较大权力的寻租空间,必须加以规范,防止被滥用,确保自由裁量权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被运用。
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罚款标准,某区环保局结合规范化建设,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金额范围内,制定了《XX区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罚款实施细则》(试行),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量化管理,包括《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书罚款金额的计算标准》(如表1所示)、《当事人收到后积极整改的减轻情节计算标准》(如表2所示)。对具体案件的罚款数额计算形式如下: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暂定基准罚款金额为3万元,并结合行业类别、投资额、污染程度、污染扰民程度、污染防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情况、达标排放情况、重复违法情况等调整系数进行调整,调整系数与基准罚款金额相乘即得该案的罚款金额。
为促进企业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积极措施整改的,如采取立即停止排污、主动补办手续等补救措施可以减少处罚金额,减轻的金额与整改和补救措施的程度挂钩[5]。某区环保局在采取了相应措施后取得显著成效:
①过罚相当,处罚公正合理。在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遵循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综合、全面地考虑以下情节: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和社会影响、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及改正采用措施及其治理效果、环境违法行为责任人是初犯还是再犯、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
②罚教结合,提高执法效果。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处罚本身并不是目的,更重要的是及时制止和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时,该区环保局首先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如某公司因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受到某区环保局的立案查处,在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时,该公司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认识不足,产生抵触情绪,认为环保局每次到该公司检查的人都不同,是在有意刁难企业,影响其经营。执法人员都耐心地向该公司负责人解释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区环保局实施的“查、处分开”规范化管理制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听证会上,该公司的经理、书记到会并在陈述中承认其违法事实,对送达告知时的态度粗暴表示歉意,表示已对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作了整改,如停止烧烤、投资2万元进行油烟治理、委托环评单位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还自我分析了违法原因。该公司负责人还认为,这件事对他们的影响很大,大大提高了他们的环保意识,公司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到广州公司调研时,公司专门汇报了本案情况,该领导指示,今后,凡是新办餐饮项目,都必须事先办理环保手续,还要求各地所属公司都要照此执行。某区环保局文明执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行政相对人的态度从抵触到认识到其错误,进而积极整改,执法效果明显。
②量罚一致,统一裁量尺度。《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罚款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形成了统一的行政处罚案件罚款参照标准,使同一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保证了行政处罚的公平与公正,在当事人询问罚款是如何确定时,执法人员根据罚款实施细则向当事人逐项说明,真正做到有章可循,当事人口服心服。
④轻重分明,做到处罚恰当。《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罚款实施细则》对执法人员把握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度”上有非常好的指导作用。一方面,对《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后,企业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少罚款金额,因此促进了企业加快改正违法行为,如某仓储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为争取减轻处罚,立即行动,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场地恢复原状,突出显示了罚款不是目的,防治污染才是目的的宗旨。另一方面,对主观恶意的环境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如“私设暗管”偷排,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批即建成投产”,群众反映强烈和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屡罚屡犯、环境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后再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等,从重处罚。
在经过对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与环境保护自由裁量权的探讨,我得出以下结论:
国家公务人员在行使环境保护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定时效内以纠正违法行为,教育违法当事人为目的,公开、公正的进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在处罚中不得有个人感情,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基本制度,依法办事,坚决做到四个不:不能违背法律精神原则与立法目的。不能出于不正当的动机。在处罚方式,处罚幅度上不能有失公正。要求对同种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依法对待,不得歧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在对弹性的法律用语不得任意作扩大或缩小解释。法律、法规的解释应依据专业的法学解释方法。
最后对规范行使环境保护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提出以下对策:(1)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监督主体不仅有党、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还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组织和公民,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法定监督方式,对民主监督,媒体监督等其他监督方式立法规范,保证监督的成效性。另外以赏善罚恶的态度嘉奖和保护表现突出的监督人员,严惩的行政人员。(2)在立法的根本上尽量避免“弹性执法”,对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化,缩小自由裁量权行使范围。明确规定涉及公民私人合法权益的条款时应该尽量避免自由裁量权的使用。(3)要强调行政机关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在行政诉讼中,对的证明,原告负有举证责任,但由于这种举证比较困难,借鉴国外的某些做法,应当强调行政机关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以便确定其行政目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对说不出理由、理由阐述不充分或者不符合立法本意的,应认定为[6]。(4)提升执法水平,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一方面从行政法律进修课程和心理素质教育课程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个人素质,达到提高整体队伍的文化素质水平的目的。另一方面考虑加入心理品格审查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筛选,优胜劣汰,务求执法队伍更加廉洁和更有办事效率。
参考文献
[1] 王英津.论我国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滥用防范[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1(3).
[2] 甘应龙,淡相兰.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程序规范分类集成[S].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
[3] 梁惠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 章剑生.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环保行政处罚申辩书范文4
一、审查原判决确认行政处罚行为的有效性
确认行政处罚行为是否有效,是检察机关审查审判机关的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首要问题。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有效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行政机关有此种处罚权;二是被处罚者有违法行为,且违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法定免除处罚情况;三是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四是处罚决定适用行政法律、法规正确。检察机关要判定审判机关确认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有效性是否正确,就必须把握上述四个条件。
(一)审查行政机关是否有处罚权,是否滥用处罚权或超越处罚权。行政机关并不都具有行政处罚权,只有一部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才具有行政处罚权。具体说,工商、税务、财政、公安、司法、技术监督、交通、审计、畜牧、农业、林业、城建、计生、卫生、国土、环保、档案、渔政、海关、物价等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无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的处罚行为无效,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滥用处罚权或者超越自身的处罚权,其处罚行为无效。审判机关将上述无效处罚行为确认为有效,或者将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确认为无权者,或者将有效的处罚行为确认为无效,其判决都是错误的。
(二)审查被处罚者违法事实是否清楚,有无法定免除处罚情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行政处罚,必须具有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该行为应当受到处罚,且不具有法定免除处罚条件。法定免除条件有:违法行为超过两年才被发现的;违法人员不满14周岁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综合违法性质、情节、动机、目的、后果,有无法定免除处罚条件等诸因素予以分析,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对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事实的证据不充分,而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行为无效。行政机关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具有法定免除处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的,其处罚行为也属无效。审判机关将上述无效处罚行为确认为有效,其判决是错误的。
(三)审查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否严格按法定程序*作。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法定程序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三种。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需要调查取证;二是处罚金额小或处罚的性质较轻;三是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当场填写、交付处罚决定书;四是必须有法定依据。缺少任何一个条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具有四个特点:一是不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二是必须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才能确认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违法性质;三是处罚的依据、事实和理由,应当告之受处罚者;四是对受处罚者的陈述、申辩,执法人员不得拒绝。
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不同于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其主要区别:一是作出处罚的性质比较严重,如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罚款数额大等;二是听证程序不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而是选择程序。当事人在受处罚前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必须组织听证。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适用一般程序。
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时,本应适用一般程序而适用了简易程序,本应适用听证程序而适用了一般程序,或没有按每一法定程序具体*作,剥夺了当事人的有关权利,其处罚行为无效。审判机关将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作的处罚行为确认为无效,或者将上述无效行为确认为有效,其判决是错误的。
(四)审查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必须正确适用国家行政法律、法规,不能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也不能适用与此种处罚无关的法律、法规。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没有法定依据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行政处罚行为无效。审判机关将上述无效处罚行为确认为有效,或者将有法定依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有效处罚行为确认为无效,其判决是错误的。
二、审查原判决裁定确认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性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和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是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一般来说,审判机关错列原告的可能性小,错列被告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检察机关应着重审查审判机关判决、裁定确认被告(即行政机关)的合法性。
(一)审查原判决、裁定是否将不是被告的列为被告,将本应是被告的未列为被告。被告错列,严重损害了行政机关和原告的合法权益,其判决、裁定是错误的。审判机关错列被告有几种情况:一是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了原作出行政处罚机关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复议机关不应是被告,原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才是被告。审判机关将复议机关列为被告,原处罚机关未列为被告,或者将两个机关都列为被告;二是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复议机关应是被告,原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应是被告。审判机关将复议机关未列为被告,原处罚机关列为被告,或者将两机关都列为被告;三是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处罚,该组织不应是被告,委托的行政机关才是被告。审判机关将受委托的组织列为被告,委托的行政机关不列为被告,或者将二者都列为被告。
(二)审查原判决、裁定是否漏列被告。如果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同一具体行政处罚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共同作出同一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机关都应是被告,即共同被告。审判机关只将其一机关列为被告,而未将其他行政机关列为被告,实际上漏列了被告,损害了行政机关和原告的合法权益,其判决、裁定是错误的。
三、审查原判决裁定适用行政法律法规的正确性
行政法律、法规范围十分广泛,审判机关审查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否则,导致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检察机关审查的重点是:
环保行政处罚申辩书范文5
青山纸业(600103.SH)是集制浆、造纸、发电供热、碱回收等产业于一体的国有上市企业,截至11月10日,青山纸业总市值接近120亿元,也是福建省造纸企业中的龙头。
然而,上市公司自2009年至2015年已连续7年扣非归属净利润为负,资产负债率也从34.62%增长至62.32%,经营能力下滑和偿债压力上升使青山纸业面临不小的挑战。或许正是在此背景下,上市公司选择在制浆技术方面寻求突破,与安阳华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森纸业”)、刘洁于2015年5月13日签订了《专利技术转让协议》,以现金3亿元收购华森纸业和刘洁的28项超声波制浆专利技术。
与此同时,青山纸业积极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于2016年9月30日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况报告书,募集资金达21亿元,其中募集资金的部分金额将被用于配套建设25万吨超声波浆生产线。然而,正是这个技术引发了多方的关注。
专利技术有争议
2015年1月29日,上市公司了关于签订收购超声波制浆专利技术之框架协议的公告。该公告披露,截至2014年12月31日,华森纸业总资产为1.17亿元,该公告对转让的28项专利技术给出了3亿元的预估值。
根据公告,28项专利技术中的27项来自于华森纸业,而仅有1项来自于刘洁。假如刘洁所持有的专利技术并非价值最大者,那么总资产1.17亿元的华森纸业是如何被评估机构给出了将近3亿元的专利评估值呢?评估机构是否认为此前未经审计的总资产被低估了呢?
另外,公告显示华森纸业成立于1998年9月11日,截至2015年1月27日,其实控人及法人均为侯森。作为此次专利技术的转让方,华森纸业及刘洁对该技术不吝赞美之词。
2016年9月30日,国内某大型财经媒体了题为“青山纸业募资21亿元发力超声波制浆技术,有望整合造纸行业”的报道。报道称,超声波制浆技术发明人刘洁表示,相较于传统化学法制浆,超声波制浆得浆率高,且缩短了制浆的环节,超声波制浆吨浆成本较碱法制浆低20%,无氯添加、无制浆黑液,环保优势明显。
不仅如此,中科奥倍超声波研究院副院长徐明与长江证券分析师蔡方羿也在该报道中给予了正面评价。
前者认为超声波制浆技术在清洁能源、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具备明显的社会效应;而后者则认为超声波制浆技术拥有显著的成本优势,有望颠覆造纸行业的竞争格局。
尽管超声波制浆技术还未正式投入生产,但该技术已得到很多业内人士的支持。
2015年4月22日,中国工业节能与清洁生产协会开具了“超声波制浆技术工业化专家论证会论证意见”,并称受华森纸业委托,该协会在国家工信部节能司指导下,组织国内制浆造纸及超声波领域的知名专家对超声波清洁制浆技术产业化进行了论证。
在此次超声波制浆工业化技术论证会上,评审专家认定,该制浆技术具备连续工业化生产的条件,且具有显著的清洁生产及节能减排特征。不仅如此,评审专家认为该技术还可使生产工序简化并在降低生产成本与能耗的同时优化纸浆质量。
虽然很多人为超声波制浆技术大唱赞歌,但是并非所有的业内人士都持有类似观点。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当面咨询了某高校造纸相关专业教师,该教师对于回答超声波制浆技术的问题一开始是拒绝的,因为该技术被青山纸业购买,牵扯过多人的利益,该教师担忧说太多会引发过多争议。
不过在随后,该教师表示,华森纸业曾经邀请过很多人开鉴定会,但这类鉴定会自己肯定不会参与。“若否定该技术,你没有依据;可是你若说它行,你又做不成,”该教师表示,“我以前就曾考虑过超声波制浆技术,但我后来放弃了。这个技术在实验室做肯定没问题,可以出成果,但能不能产业化还很难说。现在的制浆项目年产10万吨都无法立项,超声波制浆的规模又可以达到每日产量多少呢?”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电话咨询了另一位造纸专业相关人士,该人士的态度更为明确。他认为,超声波制浆技术并非当前火热的研究课题,对这种制浆技术能否实际投入生产有疑问。
与此同时,《证券市场周刊》记者向日本一家纸业公司发送邮件,询问超声波制浆专利技术是否有将净利润提高10%-20%并降低污染的可能。对方在邮件中回复称,他们知道一些企业在试验超声波制浆,但是不相信效能可以达到如此之高。
也许,在部分投资者眼中,通过审批的专利就意味着或大或小的摇钱树,可以为上市公司带来持续的利润。然而,《证券市场周刊》记者在咨询专利申请业内人士时,却发现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据一位业内人士称,已通过审批的专利技术并不意味着一定有效;那种明显是伪科学的专利,比如说申请永动机这类,肯定是行不通的,但如果有人号称自己研发出可以治疗某种疑难杂症的药物,只要这个专利看起来像模像样,那么该药物就有可能获得授权。
另外,该业内人士还表示,专利有个无效程序,即使某技术获得授权,它也可以通过无效程序将这个专利权去掉。任何人都可以对某个专利提出无效,如果专利局认定证据足够,那么专利局就会把这个专利权无效掉。
环保企业?这是一个问题
环保节能是此次被收购专利技术的另一大卖点,但是华森纸业在环保方面的表现是否足够优秀还有待推敲。
2015年2月17日,青山纸业与华森纸业签订框架协议尚不足一个月,国内某大型财经媒体即了题为“环保火眼金睛盯上青山纸业32亿元项目”的报道。该报道从上市公司与华森纸业两个方面谈及环保话题。
一方面,报道称,“上市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风险排行榜前20”公布的数据显示,1月底以来,该公司已经因氮氧化物超标排放连续三周上榜。自动监测平台数据显示,青山纸业超标排放来自于该公司配套发电厂5#排口,该排口近三周一直保持了一周氮氧化物超标排放6天、超排2倍上下的水平。
另一方面,报道称,肇庆科伦纸业有限公司(下称“科伦纸业”)和华森纸业在环保表现上也可谓劣迹斑斑。相关信息显示,科伦纸业曾因拒绝环保部门大气监督检查而被处以1万元罚款,华森纸业在2013年和2014年分别因废弃物处置不当和偷排而被相关部门处以3万元和8万元的罚款。
青山纸业的反应速度不可谓不快,不到10天时间,上市公司即在2015年2月26日澄清公告。该公告称,经自查,公司配套发电厂5#锅炉近期确实存在超标排放,但这是因为2014年7月国家执行新的环保排放标准,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标准从1500毫克/立方米下降到200毫克/立方米,导致公司原先处于备用状态的、符合排放标准的5号锅炉无法达标;2015年1月上旬,公司6号锅炉按计划实施年度检修和局部技改,启动了备用5号锅炉,导致该炉氮氧化物和烟尘超标排放。
另一方面,公告也澄清道,经咨询,科伦纸业未曾因拒绝环保部门大气监督检查而被处罚,华森纸业未曾因废弃物处置不当和偷排而被相关部门处罚情形。与此同时,科伦纸业与华森纸业也分别做出书面声明,前者声明自2007年成立以来未曾因拒绝环保部门大气监督检查而被处罚,后者则声明自1998年成立以来,未曾因废弃物处置不当和偷排而被相关部门处罚情形。
然而,《证券市场周刊》记者在浏览河南滑县环保局网站时却发现,2015年3月23日,滑县环境保护局对华森纸业开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第8号)。
该决定书称,滑县环保局调查机构滑县环境监察大队于2015年3月9日对华森纸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华森纸业拒绝环保部门监督检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随后,滑县环保局于2015年3月16日以《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华森纸业陈述申辩权,华森纸业却并未陈述申辩。因此,滑县环保局认定华森纸业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壹万元整。
环保行政处罚申辩书范文6
一、亮出法治利剑,州城管理井然有序
(一)依法行政,打造阳光法治城管
城管局集中行使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等九大方面行政处罚权,权大责重,先得自身过硬。一是遵守执法规范。建立城管权力清单和执法责任清单,健全行政处罚程序,严格裁量权行使,规范调查取证行为和执法文书,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杜绝法外用权。坚持重大执法活动风险评估制度,避免决策失误。二是做到文明执法。推行说理式、恳谈式执法,执法人员做到先敬礼亮证、先指出违法违规事实、先讲清处罚依据、先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处罚。三是坚持阳光执法。公开城管执法依据、责任清单,聘请城管监察员,开展“市民城管体验日”活动,调动市民参与城管工作,监督城管执法。依托数字城管系统,无盲点监管城市事件问题信息,实现精确定位和快速反应。
(二)部门联动,整治城市管理乱象
城市管理涉及众多领域,“六城”同创任务繁重,部门协同作战攻坚。一是统一指挥调度。成立市城管委、“六城”同创办公室,统一调配城市管理资源,将市容环卫、交通秩序等工作任务逐项明确责任部门,步调一致开展工作。二是联合执法攻坚。城管、公安、环保、工商、“两违”清理办等多部门参与治乱保净、治尘保洁、治噪保静、治堵保畅、“两违”整治行动,仅去年共查处城区“两违”案件1176件,拆除“两违”建筑3万平方米,查处违章渣土运输车900台次,清理临时流动摊点140个,处罚交通违章800起。三是建立长效管理措施。围绕保洁,投入1500余万元,添置喷雾车、洗扫车等环卫机械设施,城区机扫率达到755%;投资5571万元,建设城区生活垃圾备用填埋场。围绕畅通,强化人车分流,建设主干道全域电子抓拍系统,科技管控。围绕严控大气污染,对建筑企业严格执行“六不开工、五不上路”,对城区主干道实行洒水降尘、喷雾压尘,成功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市。
(三)执法为民,树立贴心服务品牌
用“执法为民、贴心服务”理念武装执法人员头脑,广泛争取市民支持,共同管理城市。一是教育疏导。遵循首次违章不处罚、处罚之前先告知等规定,区别知错就改与屡教不改,做到处罚恰当。开展办公进街面、队员进网格、城管进社区“三进”活动,《市民文明手册》,广泛宣讲城管知识、法规和典型案例,讲明法理、讲清事理、讲通情理。二是疏堵结合。积极建议跟进城市规划,配套完善给排水体系,补齐公交站、停车场、路网建设和背街小巷改造建设“短板”。推出利民便民措施,在学校、市场、医院、景区周边设置临时摊点,化解弱势群体“肚子”(衣食)问题与城市规范管理“面子”问题的矛盾。开展市容环境美好示范路、广告示范街、最美工地、最美社区创建工作,实行日常巡查、定点值守制度,维护市容秩序。三是畅通诉求渠道。开通城管热线,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导办群众办事1712人次,处理市民投诉1200余件,满意率达95%以上。
二、突出问题导向,正视城管“执法难”
(一)制度建设缺失,管理执法依据不足
国家层面没有出台专门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恩施州于2009年5月颁布实施的《恩施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
例》已不适应当前城市管理和执法需要。市城管局受市政府委托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实际执法单位为城管局的二级单位城建监察大队。根据规定,市城管局作为事业单位,无权进行二次委托执法,导致城管执法行为得不到法律保障,执法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城区“三办一镇”和社区作为城市管理的责任主体,均无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权,出现了“条条有权难办事,块块管事没有权”的尴尬。
(二)执法体制不顺,存在多头执法现象
顾名思义,城市城管局的主要职能就是行使城市管理职责,但在实际操作中城市管理权责分别由城管局、住建局、交通局、环保局、水利水产局等多个职能部门负责,权责不明。部分城市管理事项实行管罚分离后,由于缺乏城市管理议事协调机制,城管与其他管理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衔接,出现职责不清、关系不顺等问题。例如交通管理,一方面交警、运管、城管等部门多头管理,另一方面执法职责不明,相互推诿。而城管局往往充当城市管理过程中棘手工作的“灭火队”,但在面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执法领域,无从下手,出现管理“真空地带”。
(三)机构编制掣肘,保障能力有待加强
恩施市城管部门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上为县级市标准,设置工作机构24个(省直管市和中等城市机构限额平均数设置27个),与其承担建设恩施州地级城市的任务不相适应。同时,城市规划滞后,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功能不完善,对城市规范管理执法增加了难度。
三、改革执法体制,提升城市管理效能
突破城管执法困境,加快城管执法法治化进程,关键在于深化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
(一)加强地方立法,完善城管法律体系
在城市管理执法顶层设计不足、上位法缺失、执法依据(法源)分散的情况下,要从州级层面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建立有少数民族地方特色的城管法规体系。制定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单行条例,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的范围、内容、程序,规范城市管理执法的权力和责任,制定符合恩施州城实际的地方执法管理规定规则,让州城管理执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推M综合执法,提高管理效能
一是推进机构综合设置。依托城管、交警、运管、环保等多部门执法权限,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设立综合执法机构,推进综合执法。科学设置市城管局内设机构,实行大科室管理,将更多力量下沉到管理一线;将城建监察大队调整为内设科室,避免在执法权上进行二次委托,确保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是厘清部门职责。制定各单位权责清单,明确相关城市管理部门职责,彻底解决职能交叉、管理缺位现象。三是整合各方力量。充分发挥城管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建立城管部门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下移执法重心,将权力下放到基层,将责任压实到一线,促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四是建立问责机制。严格队伍管理,强化服务意识、程序意识、效率意识和责任意识,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追究。
(三)坚持向内挖潜,夯实基础保障
一是强化队伍建设,科学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例,配齐配强城管队伍人员。二是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城管预算增长机制,提高环卫工人、协管员等从业人员待遇,改善城管部门工作条件。三是探索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等由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快推进城市建设管理主体多元化。四是持续开展最美社区、最美恩施人等系列评选活动,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五是加强智慧城市建设,建立智慧城市数据交换中心,加快构建大数据中心,启动智能交通系统、智慧停车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城市科学管理水平。六是完善城市规划,强化规划执法,统筹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周勇,湖北省恩施市城管局局长)[FL)]
[FK(H021ZQ*4/5]
[HS2][HT4”H][JZ]《中国经贸导刊》征稿启事
《中国经贸导刊》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主管、中国经贸导刊杂志社主办的国家级期刊,国内统一刊号CN11-3876/F,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7-9777。
《中国经贸导刊》紧扣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的脉搏,抓住发展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侧重刊登研究国家发展和改革重大问题、热点问题的学术论文,以其学术性和指导性赢得广大读者的好评,并被纳入北大2008年核心期刊。
《中国经贸导刊》设有高层论坛、改革热线、产业发展、地区经济、农村经济、外资经贸、财税金融、资源环境、价格监管、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事业、文化事业、经济法规、探索研究等栏目。
一、论文规范
1内容充实、观点明确、层次清晰、逻辑严密、论据充分、语言通顺、文字简练。
2稿件结构请按如下顺序安排:中文题目、作者姓名、摘要、关键词、正文、脚注、参考文献、基金项目、作者简介、联系方式。其中,标题字数一般不超过20字;摘要控制在180字符以内;关键词3―5个,彼此用空格(2格)隔开。
若有基金资助或课题经费资助的论文,请注明基金项目名称或课题项目名称及编号。基金项目或课题项目的名称上要加双引号。举例如下:〔本文系江苏省教育厅项目“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完善我国收入调节政策研究”(项目编号:07SJD630045)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依次写出作者真实姓名和所在单位及职称。
3排版时注释部分使用脚注;文中若有图表,需要在表上或图下填写表(图)名,并且内文要有提及该图表的相应文字;排版请勿分栏。
二、注意事项
1用电子邮件投稿r,电子邮件主题请以“投稿人姓名+稿件名称”的形式填写。
2务必在文尾注明作者的联系方式,包括姓名、地址、电话、电子邮箱。
三、投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