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责任落实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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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责任落实报告

主体责任落实报告范文1

审批意见:                                                  泰环境审报告表〔2021〕4号

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社区医院,位于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石敢当街以北、九女峰街以东、马家园路以西。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总投资7697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0万元,项目占地面积81676m2,总建筑面积104252m2,新建1栋地上3层、地下1层社区医院主楼,1栋1层发热门诊楼,5栋4层康养楼,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项目建成后,医院开设床位156床,日门诊量为550人,5#康养楼设置护理床位108张,1~4#康养楼为普通公寓不设置护理床位。

该项目已在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项目代码:2020-370900-84-03-074616),已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注册(项目编号34w563),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主要污染物可达标排放。我局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1.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减少项目施工对周围环境影响。严格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及《泰安市建筑工程施现场扬尘防治作导则》相关要求,通过采取遮盖、围挡、密闭、洒水等措施,降低施工扬尘排放;装修完成后室内空气质量须达到《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方可交付使用;建筑施工废水和雨水经沉淀池沉淀后要回用于道路喷洒,生活污水要经项目区旱厕处理后外运堆肥,均不得随意外排;开挖土石方要部分用于项目回填,多余土石方和建筑垃圾要运往指定处理地点,生活垃圾要统一收集定期清运,不得随意处置;要通过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并合理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段,文明施工,严禁扰民,夜间22:00至次日凌晨6:00期间禁止施工,如确需夜间施工的,须取得夜间施工许可,并公告周围居民;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措施。

2.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污水处理站废气要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高15米、内径0.3米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

3. 要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无组织废气治理措施。通过各污水处理单元加盖密闭,地下车库加强换风,实验室、检验科、病理科在加装活性炭过滤装置的通风柜运行等措施,污水站未经收集的氨和硫化氢排放须满足《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37/596-2020)表2标准要求,地下车库排气口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二级标准要求。

4.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医疗废水要经厂区污水站处理满足《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37/596-2020)二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A级标准及泰安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经医疗废水排放口排入泰安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要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A级标准及泰安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经生活污水排放口排入泰安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5.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固废储存严格遵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2021.7.1之前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2021.7.1之后执行)、《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37/596-2020)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医疗废物、废药物及药品、废UV灯管和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要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医疗区化粪池污泥、污水处理站污泥(含栅渣)要消毒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区化粪池污泥定期清理;生活垃圾要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6.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要通过采取选用低噪音设备、合理布局、基础减振、隔声、加强绿化、强化车辆管理等措施降低项目噪声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7. 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要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要与当地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8. 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要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 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山东环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认为项目建设基本可行。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治理措施,确保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减小项目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申领排污许可证及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要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须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主体责任落实报告范文2

关键词 自媒体;虚假失实报道;刍议

中图分类号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5)138-0005-02

2014年11月17日晚,一名河南农村的小学教师在微博上发出一条信息《河南南召黄梨销售难,果农忍痛喂猪》,两天后的11月19日早,央广网就爆出另一条完全反转的消息,题目为《河南南召县黄梨滞销系谣言 发消息者为当地教师》。原来经记者实地采访调查落实,实际情况与网传消息大相径庭。这是一则由自媒体播报虚假不实消息的典型案例。为何类似这样的虚假失实报道,每隔一段时间总能听到、看到?本文试从炮制这类报道的主客观动机及表现作一点粗浅的探究,希望能对净化自媒体环境尽一份绵薄之力。

1 自媒体是把“双刃剑”

自媒体是传播技术极大发展的产物,同时顺应了人们行使话语权的内在需求,所以从其诞生至今短短几年,在我国的发展速度便极为惊人。《网络战争:互联网改变世界简史》一书中这样说:“一场由web2.0引发的革命,让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可以在网络上信息,人人都可以成为‘媒体’……中国甚至比欧洲发达国家如德国、法国,更早进入‘新媒体和自媒体时代’。”

自媒体兴起,改变了多年来传统媒体垄断新闻源及其单向传播的垄断地位,受众从被动的信息接受者转变为既是传播者又是接受者,从地位关系上实现了平等。不少人给自媒体画像,“人人皆记者”“人人皆媒体”“人人都是爆料王”。

的确如此。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受众将自媒体作为了信息传递、知识分享、意见表达、舆论监督等的主要渠道。

像2001年震惊世界的美国“9・11事件”、2008年汶川大地震等重大突发灾难性事件的第一都是自媒体。还有影响巨大的“郭美美事件”、“红十字会万元餐”、“故宫文物损毁”、“表叔”、“房姐”、“宝马女”、“晋济高速隧道燃爆事故”等事件也均由自媒体首先曝出,从而有力地促进了这些事件的及时、公平、公正处置。可以说,在重特大突发事件、舆论监督和反映社情民意上,自媒体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是其积极的一面。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自媒体也是一把“双刃剑”。像本文开始提到的“河南南召黄梨滞销”“爱心客商寒心”,便是利用网络进行恶意传播的例证。与此类似的乌龙新闻并不在少数。如“江苏兴化山芋滞销”“武汉城管打死商贩”“老外街头扶摔倒大妈遭讹诈”“央媒‘打’苹果”“凤凰传奇解散”等,往往曝出时间不长,刚刚形成舆论关注热点,事情却遭一百八十度的大反转。“山芋产量高收购行情看涨”“死商贩诈尸复活”“老外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交通肇事”,引起一片哗然。

2 自媒体时代虚假失实报道动机及表现

探究编发虚假失实报道的动机,可归结为三个字:“功、名、利”。

传统媒体时代,造成虚假失实报道的主观因素主要有:未坚持新闻的客观真实性原则,不深入一线和现场,不了解实际情况,但凭道听途说再加上“合理想象”和“创作”以致报道失实;受利益驱动而放弃职业操守,或为追求个人名利、或为迎合某人某部门的利益需求,利用手中的写稿权、播发权而策划编造虚假不实新闻或进行新闻炒作、新闻敲诈等。客观因素主要有,采访不深入、业务不熟练、素材掌握不全面、理解出现偏差、以偏盖全或把部分说成整体等。

自媒体时代是一个特殊的时代,手机、网络的极大普及使信息的采集和报道门槛越来越低,每个人都可以成为新闻传播者,加大了管理上的困难。所以这一时代的造成虚假失实报道的根由除兼具传统媒体时代的种种表现外,又有一些新的表现。以下主要从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者、传播渠道及接受者三方的不同心理状态作一分析。

从中不难看出,消息者完全是出于个人私利,其中又抱有一丝游戏和玩弄的成分,最终落得在全国人民面前大曝光、丢人现眼不敢露面。这样的结局恐怕是其未曾预料过的。

从传播渠道来看,网络和主流媒体都是虚假不实报道传播的助推者。主流媒体转载网络信息,心理状态只有一个,就是为了抢新闻、抢时效、抢“眼球”。一味的“抢”,以致忽略了新闻的第一原则“客观真实”,忽略了对新闻事实的调查与核实。又由于主流媒体在公众中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一旦转载便更加助长虚假不实信息的以假乱真、及至愚弄更多人。不过值得欣慰的是,自媒体在无序自由状态下发展了几年之后,自我约束力逐渐增强、自我完善效果明显。据《中国社会舆情与危机管理报告(2014)》介绍,“互联网舆情经过不断升温,终于在2013年第一次出现了拐点……对较受关注的社会热点舆情的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对安全类问题如社会治安、环境污染、领土安全问题的关注度较高。”

从接受者来看,多数接受者都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都有一颗善良心,特别是看到或听到这样那样的社会救助信息,常常动容解囊,慷慨生出援助之手,献出自己的一片爱心。但发现是虚假不实信息后,不免因受上当受骗而致爱心受伤。

3 虚假不实报道的危害及对策

无论是传统媒体时代还是自媒体时代,虚假失实报道都是要造成危害的。自媒体时代,因其传播面广,传播速度快,影响更加巨大和深刻。不仅给社会造成了危害,给当事人造成了不良影响,还折损了媒体的公信力,伤害了社会的爱心。

消除虚假失实报道是一项长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能急功近利、一曝十寒。须结合其形成根由,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对症下药,坚持不懈。

就政府层面,希望能出台有关自媒体的法规律条,加强自媒体监管,引导和规范自媒体理性发展,让恶意传播无处遁形。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将来自不同社会阶层、遍布社会各个角落的“博客”“播客”和“公民记者”,组织成一支编外社会力量监察队,他们将大有可为。

对新闻媒体和采编人员,要进一步加强新闻观和新闻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培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闻采编审制度,在新闻采编环节中,要擦亮眼睛,多质疑,勤核实,认真核查新闻事实,把好新闻源头这个“总开关”。

虚假失实报道,其本质同假冒伪劣商品一样,属于意识形态领域、精神层面的假冒伪劣产品。当前在全国新闻系统广泛开展的“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充分体现了新闻的真实性精神,深入一线获取第一手新闻素材,既确保了消息和新闻源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又增长了编辑记者的社会阅历,倘若下次遇到类似的报道,凭借自己练就的一双“慧眼”,“功力不足”的虚假失实报道便能一眼识破,就地戕灭。

最后,借用阎肃老先生《雾里看花》中的一句歌词,把它改编一下作为本文的结束语,“雾里看花水中望月,认真分辨这变幻莫测的信息世界,借我一双慧眼吧,让我把这虚假失实报道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参考文献

主体责任落实报告范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的精神,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签订《xxxx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安全生产目标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本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经营方针。

本矿生产经营必须遵守《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负责人(法人)和经营管理人(矿长)对预防煤矿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二、安全生产管理

本矿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护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本矿的生产经营管理人(矿长)对本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矿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之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矿长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上述职责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矿长限期组织培训,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矿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本矿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停产,撤出作业人员,研究整改方案,直至整改合格。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矿长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职责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矿长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矿长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从业人员依照本矿的相关制度予以处理。

主管部门随时进行检查,发现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可以责令煤矿企业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矿长或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主管部门发现矿长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可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三、安全生产预防制度

本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治理和报告制度。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本矿矿长应当负责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煤矿企业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职责的,有国务院446号令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进行生产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

四、安全事故的控制

本矿建立起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层层落实。目标是: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

主体责任落实报告范文4

一、工作机构与领导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年产值在50万元以上或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的企业,要健全和充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年产值在50万元以下或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和兼职安全员;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一年至少要召开四次以上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监察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元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宣传教育与日常管理

(一)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法制宣传。

(二)加强职工安全教育,逐步实行全员安全培训。新入厂的职工必须有针对性地实施三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全面持证上岗。

(三)安全生产管理的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落实专人妥善保管。

三、制度建设和硬件要求

(一)安全条件:

1、车间、仓库、员工宿舍的设置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

2、车间、员工宿舍按规范设置安全出口,100平方米以上工厂或职工超过10人作业的必须设置两个疏散通道;

3、按规定安装通风、通气、排毒设施;

4、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行业标准要求;

5、特种设备具有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使用证;

6、升降机、行车架等危险性作业场所及设施和员工宿舍设有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7、电镀、加油站、危化品等行业的重大危险源必须采取重点监控;

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三同时”审查;

9、高危行业必须实施安全评价认定。

(二)现场管理:

1、生产负责人要带头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员工尊章守则;

3、车间、仓库整洁,物资堆放有序,危险物品管理规范,劳动环境优良;

4、按规定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5、企业规模较小,厂房陈旧或租用民房作厂房和临时搭建厂房的企业单位,存在生产环境差,安全用电不规范等,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自我落实整改;

6、含有粉尘、毒物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做好环境监测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事故控制与奖惩措施

(一)安全生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不得超过单位销售收入的万分之二。

(二)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的事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来处理。由于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而造成重、特大安全和火灾事故,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年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评比活动,对安全生产先进集体与个人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五、责任期限

即:20XX年月日至20XX年XX月31日,签字后生效,本责任书一式二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单位一份。 主管单位:企业(单位):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体责任落实报告范文5

第一条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4]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企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中央企业依据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见附件1):

第一类: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的企业;

第二类:主业从事冶金、机械、电子、电力、建材、医药、纺织、仓储、旅游、通信的企业;

第三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五条中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六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一)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中央企业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中央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四)中央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中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二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三类企业应当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中央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

第九条中央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达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

第十条中央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类中央企业可以向其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的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委派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加强对子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

(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其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行、停产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子企业,中央企业应当与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等。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规范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控制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模式、分级管理内容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

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提取足够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并将落实情况随年度业绩考核总结分析报告同时报送国资委。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制度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企业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不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

第四章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国资委。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按季度、年度对本企业(包括独资及控股并负责管理的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制报表(见附件2、附件3),于次季度首月15日前和次年度1月底前报国资委。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应当按以下要求报告国资委:

(一)境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中央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见附件4),按本办法规定的报告流程(见附件5)迅速报告。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国资委,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二)境内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

(三)境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

(四)在中央企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中央企业作为业主、总承包商或者分包商应当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告。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报国资委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国资委。

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修订情况。

第三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国资委。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国资委参与中央企业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国务院批复负责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国资委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督查,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中央企业半年内连续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国资委除依据有关规定落实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外,对中央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三条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或者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下列降级或者降分处理(见附件6):

(一)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或者发生瞒报事故的,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者重大责任事故起数达到降级起数的,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三)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但不够降级标准的,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分处理。

(四)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内连续发生瞒报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本办法所称责任事故,是指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中央企业或者中央企业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条对未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中央企业,国资委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业绩利润中予以扣减,并予以降分处理。

第三十六条授权董事会对经理层人员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中央企业,董事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理层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绩效薪金挂钩,并比照本办法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规定执行。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情况纳入国资委对董事会的考核评价内容。对董事会未有效履行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职能,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国资委对董事会予以调整,对有关董事予以解聘。

第三十七条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降级处理的,取消其参加该考核年度国资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三十八条国资委对年度安全生产相对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中央企业予以表彰。

第三十九条国资委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划分按《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5]11号)附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中安全事故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境外中央企业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主体责任落实报告范文6

2013年3月29日21时56分,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以下简称“八宝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6人遇难、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708.9万元。4月1日,该矿擅自违规安排人员入井施工密闭,10时12分又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7人死亡、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986.5万元。前后共造成53人死亡,20人受伤。这是一起本来可以避免伤亡的事故,但是在关键时刻,关键人物在权衡财产和生命的重量时,迷失了方向,触碰了“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

接二连三的瓦斯爆炸

八宝煤矿采用立井开拓,共有5个井筒,发生事故前有5个生产采区(其中1个综采区和4个水采区),事故采区为-416采区。

第一次爆炸

2013年3月28日16时左右,-416采区附近采空区发生瓦斯爆炸,该矿采取了在-416采区-380石门密闭外再加一道密闭,以及新构筑-315石门密闭两项措施。

第二次爆炸

29日14时55分,-416采区附近采空区发生第二次瓦斯爆炸,新构筑密闭被破坏;-416采区-250石门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该采区人员撤出。通化矿业公司总工程师宁连江、副总工程师陈维良接到报告后,赶赴八宝煤矿,研究决定在-315、-380石门以及东一、东二、东三分层顺槽施工5处密闭。16时59分,宁连江、陈维良带领救护队员和工人,到-416采区进行密闭作业。

第三次爆炸

19时30分左右,-416采区附近采空区发生第三次瓦斯爆炸,作业人员慌乱中撤至井底(其中有6名密闭工升井,坚决拒绝再冒险作业)。

以上3次瓦斯爆炸事故均发生在-416采区的-4164东水采工作面上区段采空区,未造成人员伤亡。第三次爆炸后,该矿不仅没有按规定上报并撤出作业人员,而且仍然继续在该区域施工密闭。21时左右,井下现场指挥人员强令施工人员再次返回实施密闭施工作业。

第四次爆炸

21时56分,事故采空区发生第四次瓦斯爆炸,该矿才通知井下停产撤人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此时全矿井下共有367人,共有332人自行升井和经救援升井。截至3月30日13时左右,井下搜救工作结束,事故共造成36人死亡。但当时,通化矿业公司为逃避国家调查,在明知井下死亡人数达到35人的情况下(之后有1名伤员在医院死亡),隐瞒了7名遇难人员不报,只上报了28人。

“3·29”事故搜救工作结束后,鉴于井下已无人员,且灾情严重,吉林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组要求吉煤集团聘请省内外专家,对井下灾区进行分析,制定安全可靠的灭火方案,并决定未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任何人不得下井作业。

第五次爆炸

2013年4月1日7时50分,八宝煤矿监控人员通过传感器,发现井下-416采区一氧化碳浓度迅速升高,通化矿业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王升宇违抗省政府指令,擅自决定派人员下井作业。9时20分,通化矿业公司驻矿安监处长王玉波和王清发分别带领救护队员下井,到-400大巷和-315石门实施挂风障措施,以阻挡风流,控制火情。10时12分,该区附近采空区发生第五次瓦斯爆炸,此时共有76人在井下作业,第五次爆炸又造成17人死亡、8人受伤。

至此,前后4天发生5次爆炸,共造成53人死亡,20人受伤。

事故原因和主要教训

经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和监控系统记录,分析事故抢险救援报告、遇难人员尸检报告,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八宝煤矿忽视防灭火管理工作,措施严重不落实,-4164东水采工作面上区段采空区漏风,煤炭自燃发火,引起采空区瓦斯爆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人员伤亡。

这起事故也暴露出八宝煤矿诸多安全管理问题。

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

该企业重生产、轻安全,没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没有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没有把矿工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在井下连续发生爆炸,灾情逐步恶化时,首先考虑到的不是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而是考虑怎样减轻损失、保全矿井,逾越了“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

安全技术管理不到位

八宝煤矿开采急倾斜、自燃煤层,防灭火方案缺乏科学论证。该矿采用采后封闭注惰气方法,防止煤层自燃发火,-416采区属急倾斜煤层(倾角55°),上下区段采空区相通,造成上部的老采空区漏风,客观上增加了采空区防火工作的难度。八宝煤矿没有采取灌浆措施,仅在封闭采空区后注过一次氮气,没有根据采空区气体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注氮。由于-250石门密闭质量不合格,出现裂隙、漏风,造成向-315至-250阶段的采空区漏风,引发采空区煤炭自燃。该矿-416采区也没有按设计设置防火门,为处置火区埋下隐患。没有认真研判一氧化碳监测数据变化,分析发火趋势和征兆。更重要的是,集团公司及煤矿防灭火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就是加快推进,认为在自燃发火期内采完封闭就没事了,没有体现“防止万一”的技术原则。

应急处置不科学

该矿在井下出现险情时冒险蛮干,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连续发生3次瓦斯爆炸的情况下,仍然不按照规程要求制定方案、科学处置。没有选择在较远的进风石门打密闭,而是选择在更加靠近爆炸点附近的危险区域施工密闭。第3次瓦斯爆炸后,现场作业人员已经撤离危险区、部分工人拒绝继续冒险作业,但该矿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528条“密闭的火区中发生爆炸密闭墙被破坏时,严禁派救护队恢复密闭墙或探险,应在较远的距离重新建造密闭”的规定,现场指挥人员又强令工人返回危险区域继续作业,并从地面再次调人入井冒险作业。在没有充分准备施工材料、设备的情况下,安排大量人员同时施工5处密闭,延长了作业时间,致使人员长时间滞留危险区。面对井下随时可能发生爆炸的危险,一味地尽量缩小封闭区域,目的就是不影响工作面正常生产。在“3·29”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通化矿业公司置政府指令于不顾,在4月1日又组织76人到井下实施挂风障措施,结果发生第5次瓦斯爆炸,造成17人死亡,这是典型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同时,这两次爆炸事故遇难人员中,有9名通化公司、八宝煤矿管理人员和26名救护队员,在应急处置时为什么还要带头冒险作业?为什么还要带头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

蓄意瞒报谎报事故

“3·29”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通化矿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明知井下死亡人数达到35人(之后有1名伤员在医院死亡)的情况下,却向政府报告并通过新闻媒体“3·29”事故共造成28人死亡、13人受伤。在吉林省委、省政府多次强调核查遇难人数,向社会公布遇难矿工名单的情况下,吉煤集团通化公司作为一家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依然蓄意瞒报。经进一步调查,八宝煤矿2012年曾发生5起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均通过私下向死者家属赔偿和伪造死亡证明的方式,隐瞒了事故,充分暴露出其存在侥幸心理,以及对社会监督的轻视、对法律的蔑视,性质极其恶劣。如果2012年通化公司八宝煤矿如实报告了事故,采取措施加强安全管理,2013年也许就能避免发生重特大事故;如果“3·29”事故发生后,该矿如实报告事故,严格执行政府指令,“4·1”事故也许就不会发生。

监管监察不到位

监管监察部门面对中央企业、国有大集团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有时犯有“软骨病”,执法软弱无力,怕字当头,严重损害了国家和政府的权威。八宝煤矿经过改扩建,2010年12月生产能力由120万t/a提高到180万t/a。2011年12月,吉林省能源局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改扩建煤矿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来提高生产能力”的规定,批复该矿生产能力由180万t/a提高到300万t/a。八宝煤矿据此部署了5个采区、5个采煤工作面、24个掘进工作面,但是受煤层开采条件制约,实际生产能力达不到300万t/a的水平。这也客观上造成了通化公司和八宝煤矿在应急处置时,怕大面积封闭火区,造成其他采区停产,进一步影响煤矿产量和效益。所以制定灭火方案时,首先考虑的是尽量缩小封闭区域、不影响其他采区生产。

事故带来的启示与思考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各相关部门及煤矿企业应深刻吸取八宝煤矿连续发生两起同类型的重特大事故的惨痛教训,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牢牢坚守安全生产红线

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业绩观,认真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坚持发展以安全为前提和保障,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长期来讲,企业没有安全,就没有效益、就没有发展。八宝煤矿为减少损失,缩小封闭火区范围,但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不仅造成职工生命财产损失,也因最终采取注水灭火,导致了全矿井长期的停产,得不偿失。

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

2005年以来,全国累计取缔非法煤矿5.4万处,关闭各类小煤矿1.6万余处,遗留了大量采空区,且缺少技术资料。老窑、采空区的积水、瓦斯积聚等问题,给生产煤矿留下了严重安全隐患。据不完全统计,在煤矿重大事故中,与地质条件有关的占80%。八宝煤矿就是因为采空区瓦斯爆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明确要求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各有关方面一定要严格落实。

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八宝煤矿处置井下火区时违规施工密闭、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现场应急组织混乱的沉痛教训刻骨铭心,也从侧面暴露了煤矿企业应急处置水平低下的问题。煤矿企业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加大应急投入,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和应急预案,以安全可靠的原则进行应急处置,安全有力有效地组织施救,严禁违章指挥、严禁冒险作业、严禁盲目施救。

及时如实上报事故和险情

煤矿发生事故和险情后,要及时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这既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有效控制险情、减少损失的途径。一个企业不可能具备处置各种险情的经验和能力,也没有政府强大的人力资源和设施设备。及时向政府报告事故,政府可以根据事故和灾害情况聘请专家参与救援,科学制定救援方案,确保救援安全;可以从其他企业和单位调动设备和材料,全力支持救援,提高救援效率。八宝煤矿“3·29”事故前,井下连续发生3次瓦斯爆炸,都没有上报,自己盲目冒险进行处置,最终酿成了特别重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