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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行政执法方式范文1
【关键词】文拉法辛;抑郁症;焦虑症;药物评价;临床疗效
抑郁症的急性发作期临床治疗好坏直接影响着日后的复况。通过对国内外众多资料和临床治疗效果的分析我们发现文拉法辛缓剂对于抑郁症的治疗效果最为显著[1]。由于我们国内对于次药剂的引用还不够普遍,了解也不够深入,所以我们对文拉法辛缓剂对病人的治愈率,以及治疗效果和一些不良表现进行了一次深入的研究探讨,具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取我院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收治过的抑郁症急性期患者106例,其中,男性患者48例(45.3%),女性患者58例(54.7%),其年龄在19至83岁,平均年龄(43.1 16.8)岁,病程在3周至20年不等,平均(3.7 4.4)年,所有患者经心理咨询及精神科诊断后,均符合相关抑郁症诊断标准。106例患者在接受治疗前,经HAMD评分,均在18分以上(包括18分),平均(19.07 6.58)分,HAMA评分,均在14分以上(包括14分),平均(24.49 7.98)分。
1.2方法治疗所采用药物为文拉法辛缓释剂,剂量为一天75mg,8周为一个疗程。所有评定均由非经治医生进行,采用HAMD及HAMA量表,分别在患者接受治疗前,以及接受治疗后的第一、二、四、六、八周进行评定。
1.3疗效判定标准如果患者的HAMD评分在8分以上,则疗效为治愈;如果患者的HAMD以及HAMA的减分率低于80%且高于50%(包括50%),则疗效为进步显著;如果减分率低于50%且高于30%(包括30%),则疗效为进步;如果减分率在30%以下,则疗效视为无效。减分率为治疗前评分和治疗后评分之差与治疗前评分之比。[2]
1.4统计学方法以下所有数据均采用SPSS13.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各组间的比较用t进行检验,实验数据均采用平均值。P
2结果
2.1文拉法缓释剂各时段疗效情况见表1。
3讨论
文拉法辛缓剂具有以下特点:①药后释放比较缓慢。②药物的作用期相对较长。③血液中药物和血液的比列都趋于稳定,这样就减少了很多不良反应的发生。④近段时间国外一些研究还表明文拉法辛缓剂还能够预防抑郁症的复发,对于广泛性焦虑也有一定的治疗效果[3]。
此次研究可以看出,此药剂对于抑郁症在急性期间的治愈效果显著,治愈率高达60.4%,和国外的众多报道都一样。对于国外的9个临床案例的分析发现,当中5例的治愈率早51%到68%之间,还有4例在30%到49%之间。通过和SSRI抗抑郁剂对比得出文拉法辛缓剂的治愈效果要比SSRI抗抑郁剂多出大概10%左右[4]。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采用文拉法辛缓释剂对抑郁症急性期患者进行治疗,能够有效治愈患者病症,且该方法的依从性及耐受性较好。
参考文献
[1]宋志文,刘学兵,李耀东.文拉法辛合并小剂量利培酮治疗难治性抑郁症[J].中国组织工程研究与临床康复.2007,11(52):10486-10488.
[2]张敏,韦群武,谭常赞.阿立哌唑与利培酮治疗精神分裂症对照研究的Meta分析[J].中国民康医学,2008,20(15):1703-1707.
创新行政执法方式范文2
[关键词]柔性执法; 理念更新; 以人为本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801(2007)05-0050-06
近几年,行政执法一直是行政法的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较为关注的问题,人们从保障相对人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效益的价值目标出发,先后对执法模式进行了改革。然而,效果并不理想。当初的价值目标并没有实现,人权保障无明显改善、行政执法效能无明显提高。相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的矛盾与纠纷层出不穷,“暴力执法”、“暴力抗法”事件不断发生。行政执法陷入了困境。原因之一便是善意的行政目的与生硬的执法手段之间达不到和谐统一。如何走出执法困境一直是人们不断思考的问题。
一、我国行政执法改革的轨迹及其不足
在实现了由管理到执法这一转变后,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我国行政执法先后经历了单独执法――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的改革轨迹。
单独执法,即行政机关根据其职责权限,以专业管理法律规范为依据,单独行使其全部权力的行政执法方式。相对于单纯的管理而言,单独执法是一个很大进步,但随着执法活动的开展,其弊端日益暴露出来。一是行政执法队伍过多过滥但却执法不力。往往是有一部法律法规,就有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及上下级的行政执法体系,执法队伍虽多,但每支队伍的力量都很单薄。难以形成有效的执法合力。二是职能交叉、重叠,相互之间往往不能进行有机协调,甚至出现掣肘现象。三是责任不清、执法扯皮及执法趋利现象严重,造成现实的行政执法“密集地带”及“空白地带”的现象。四是由于多头执法,使得执法扰民现象不断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开始寻求改革。为解决由于平时执法不力长期积累起来的问题或其他比较突出的问题,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职能的行政主体分别派出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组成临时执法队伍或机构,共同进行行政执法,这被称为联合执法。这种执法方式虽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分散的专业执法体制暴露出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和效率低下等问题,但其致命缺陷是,联合执法机构本身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以整体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也不能独立承担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在联合执法任务完成后就解散队伍,在责任面前,往往互相推诿、相互扯皮,使责任无处落脚,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与救济。
正是在上述背景和行政执法建设需要的情况下,行政综合执法应运而生,它由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始,逐步向其他领域扩大。与前两种执法方式相比,综合执法是由依法成立或依法授权的一个行政机关综合行使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行政机关所具有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权的重新组合和调整。它拥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有法定的编制和独立的经费预算,能以一个整体执法主体名义进行行政执法,并能独立承担行政行为后果与行政诉讼后果。
在改革之初,行政综合执法一度被认为是解决横向职权冲突和纵向行政效率的一种较为成功的制度,然而,实际效果并非如此,目前的行政执法出现诸多问题,如行政成本居高不下,行政效率每况愈下,特别是暴力执法、暴力抗法现象屡有发生。使行政执法一度陷入困境,也使人们开始怀疑执法方式的这种改革方向是否正确。
如果我们回顾一下我国行政执法改革的轨迹,就会发现,我们改革的重点主要放在了执法权的改革上――由管理权变为执法权,由分散的行政执法权到逐步集中和重新整合的执法权。这没有抓住行政执法改革的关键,也不能从整体上解决问题。实际上,如果执法理念不转变、执法手段不更新,不管执法权如何整合,也不管执法权由谁来行使。其结果都是一样的。因此,改革行政执法的出路应该重点放在执法理念的更新和执法方式的转变上,尤其是执法理念的更新。在行政执法中。理念具有内在的力量,它甚至可以超越法律规则本身发挥法律规则所起不到的作用。而目前我国执法领域内的诸多问题,与正确理念的缺失是分不开的。而理念的不正确,又导致只能依靠“加大执法力度”等强制性手段来推动法律实施。因此,要实现行政执法的变革与创新,就必须从理念的更新着手,因为“行政执法理念是对行政执法的目标、价值以及效果等的总体把握。理念的引入,能够为评价现状提供标准,为未来之改革、发展提供理想目标与方向。”在新理念支配、引导下,再对行政执法方式进行创新。
二、柔性执法的提出
关于柔性执法问题,几乎在所有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早有类似做法,他们倾向于采用更为柔和、灵活和有效的行政执法方式,以适应经济发展新趋势的客观要求。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国政府都曾通过协商性、指导性手段制定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行政信息、提出经济调整建议等一些较为柔和方式,对社会经济进行引导和调整,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
在我国,柔性执法是一个学理概念,而非法律概念,它是人们在对过去及现有的执法改革模式反思的基础上,对行政执法模式的重新设计。柔性执法有一个逐步发展演变的过程,它经历了由不讲人情的强制性执法到体现人性化执法的渐进的流变。
传统秩序国家观念下的行政执法大多表现为命令式的执法,其显著特征之一即单方意志性,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执法手段机械、单一,相对人一方没有意思表示的自由,这极大地抑制了相对人积极性的发挥,严重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随着社会民主化的进一步发展和我国加入WT0,有人提出一种非权力化的执法方式。这种非权力化的行政执法从两个途径入手,一是对传统执法方式的改良,即在传统的行政执法中增加程序因素。如在行政征收和征用中,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和确定灵活多样的救济机制;在行政处罚中,引入协商机制等。二是用私法手段达到公共目的,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契约行政,其主要体现形式是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为。但此时的非权力化执法方式的改革主要是就具体执法行为而进行的改善,它既没有涉及具体执法行为以外的执法手段,更没有涉及执法理念的根本转变,而且缺乏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性,因此,常常受执法者个人因素的影响。
通过对近几年执法现状的回顾,人们对行政执法问题进行了重新反思。柔性执法这个概念被提出,但其含义并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并且,在使用此概念时,有时人们将其与行政指导相等同。实际
上。这是一种误解。首先,柔性执法更多的是一种执法理念,是一种全新的理念,如果没有这种理念上的根本转变。就谈不上柔性执法问题。其次,柔性执法的内涵是非常丰富的,不单单指行政指导,还包括更为广泛的形式和内容。再次,在执法具体手段上,它是在先进理念的指导下,执法手段具有灵活多样性和调节方式的适度弹性,还具有柔和、及时、实用、注重效率等一系列突出特点和长处。最后,它将先进执法理念和良好执法手段进行法治化、制度化、固定化,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体系。概言之,柔性执法注重运用多种手段来引导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正确方向,给相对人一定的灵活度,促使其选择最小成本的行为方式。它克服了强制性方法的单一性、僵化性和机械性,符合人有被他人尊重、肯定和自我实现需要的心理特点,更多地代表了民主、协商与沟通的法治价值,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平等、独立、民主、责任、宽容、尊重、信任和合作的人文主义精神。
有人担心柔性执法是否会引起法治的低效率。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执法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执法者通过自己的执法行为,将法律运用于社会生活中,并最终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律秩序。保证法律实施的手段有多种多样,其中最有效的方法,是让人民自觉自愿地遵守法律。行政强制手段并不总是万能的。它会由于相对一方有形或无形抵制或可能因相对人请求行政救济,导致行政行为的反复而大大降低执法效率。而柔性执法,是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并通过多种方式来取得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支持和配合。从表面上看,有时可能会延长一定的时间、影响了某些效率。但却可以避免因相对人请求行政救济而导致的行政行为的反复,有利于执法行为的一次性实现,这不但不会降低执法效率,反而会带来法治的更高效率。
三、柔性执法的理论基础
第一,法律的“正当性”理论。法律的正当性理论认为:法律之所以得以贯彻实施,不在于它与权力、意志的联系,而在于它与人类正义的同质,表现为法律自身内容与施行方式的优良品质。具体而言,法律的正当性可概括三方面内容:在价值上,法律必须符合正义和公众利益,“是为人民利益所需而又清晰明确的法律”;在内容上,法律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即法律应反映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自然之间发生关系的规律;在形式上,要求立法过程的民主化,法律表达的规范化和法律体系的科学化。
当法律本身具备了正当性,就能唤起人们对法的信仰,从而使人们不论在内心还是行动上都会真正地遵从法律引导。现实中法律价值就能得到实现。“人们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在于,集体的成员在信念上接受了这些法律,并且能够在行为上体现这些法律所表达的价值观。”
在我国,法律更应当具有正当性,因为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产生立法机关,而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法规,因此,我国的法律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愿和民众普遍性要求,反映了我国的实际状况与客观规律性,以服务公众、造福社会为主要内容。符合广大社会成员的需要和利益。法律有了正当性作为灵魂,获得公众的普遍认同和接受顺乎情理,大多数公民都会对法律采取积极的合作态度,主动接受规则并将其作为行动的指引,不必以强制的手段来实施法律法规。可见,我国法律的正当性本质就已经为实施柔性执法提供了基本条件。
第二,政府产生目的理论。对政府产生的目的,人们有不同的解释。其中,最具影响的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卢梭认为,人们通过订立契约,将每个人结合着自身及自身的一切权利、财产全部转让给共同体,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因此,政府的根本任务和目的应当是保障公民(缔约者)的人身和财富,或者是为公民权利的顺利行使提供条件,以增进公民福利。
在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人民的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政府工作的宗旨,也是行政执法的宗旨。“行政机关在本质上既是执法机关又是服务机关。是通过执法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国家机关。”因此,在我国,作为人民的政府,必然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行政执法就是通过实现法的精神与思想,来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的利益。柔性执法不仅是我国行政执法实践探索出来的行之有效的执法方式。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执法的“人民利益目的性”的必然要求。可见,为民服务的政府产生目的论为行政机关的柔性执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第三,权利本位论。权利本位论认为。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及权利主体根据法律作出选择以实现其利益的一种能动手段。因此,权利本位论主张以激励为机制进行社会调整,不仅是要防止对权利的侵害,而且更重要的是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创造条件,并随着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不断承认更多的权利。很明显,权利本位的主张无疑要尽量排斥或否定强制行政行为的过多、过滥,因为强制意味着对行政相对方权利和自由的限制和剥夺。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保障公民的各种权利,为权利的实现创造有利条件更是首当其冲。因此,在一切活动包括行政执法活动中。都应该把权利保护放在首位。而在社会上广泛设定“潜在的违法者”,不仅未体现民主政治的尊重人和保护人权利的要求,且与我国确立的“人民是国家主人”的宪法精神原则相距甚远。而通过柔性执法,不仅可以较少地侵害公民的权利,而且可以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更好地实现广大人民的权利。可见,权利本位论为柔性执法的实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四、柔性执法的几个理念
柔性执法将以人为本理念、民主参与理念、为民服务理念、和谐理念、平等理念等多维理念引入行政执法并内化为行政执法的理念。然后在先进执法理念支配下对具体执法方式的设计,塑造和提升了行政执法的品质,设计出了正确的、具有系统性质的行政执法方式,使行政执法在新形势下能经受住考验。
第一,以人为本理念。执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目标,但严格执法不意味着只有冷漠才能代表法律的公正。在冷冰冰的法律条文背后更多的应是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法治社会更需要人性化的执法方式。现实中,一些执法部门往往更多地注重结果,而不太注意过程和细节:往往过于强调法律的刚性和威慑力,而相对忽略法律本身应有的人文关怀。这种威严有余、人情味不足的执法手段。既不符合现代文明的要求,也与现代法制的原则和基本法理相悖。柔性执法中的以人为本的执法理
念则要求,行政执法不能只照搬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片面强调“依法执法”和法律上赋予的职能,而要以人为中心,以人为目的,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研究人。要关注人的尊严、尊重人的价值、保障人的自由平等权利。
第二,民主参与理念。尽管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起着主导性作用,但行政执法并非只是行政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事情。如果没有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参与,其效果不会很理想。“将行政执法视为行政主体的行为,仅从行政主体的行为这一角度认识行政执法是有缺陷的”,“它完全忽视了除行政主体以外的其他行政执法参与者的主体地位。因而掩盖了行政执法的本质――即行政执法是一个内在统一的系统,是在多元利益格局下多方主体相互博弈的动态过程”。而柔性执法中融入了较多的民主参与理念,参与的范围既有相对人,也有相关群众,还有相对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实践表明,得不到有关单位的配合,执法部门能够使用的有效的执法手段非常有限。只有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其他参与主体以及各主体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才能达到好的行政执法效果。
第三,为民服务理念。为民服务理念要求执法者不再是凌驾于公民之上的官僚,而是为公众服务的“仆人”;不再是位居于庙堂之上、依靠权力控制相对人的“管理者”,而是与相对人平等沟通、相互尊重并为之提供优质服务的“服务者”。相应地。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也由命令、控制、管理的关系转向执法服务关系;执法机关不仅执法,更多的应为相对人提供服务,帮助群众排忧解难,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以宽松的环境,周到的服务为他们解决困难。让他们把精力全部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去。创造出更多的财富。那种以罚代管,以收费代服务的做法是“懒政”的表现,也极易导致不正之风,必须坚决摒弃。
第四,和谐理念。和谐作为一种基本价值观或价值理念,体现人与人、人与自然的一种合理关系。执法的最佳状态是和谐: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和谐,执法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的和谐,合法与合理的和谐,实体与程序的和谐,管理与服务的和谐。其中,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和谐尤为重要。具体体现为执法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融洽、共赢的关系。而暴力执法、野蛮执法、无理执法等现象都是与和谐理念相悖的,为此,和谐执法要求执法者态度上要与民为善,目的上要促进和谐,而不是持敌视态度视执法对象为敌人,视执法权为特权、强权。其实,只要执法机关树立和谐执法理念,以一种恰当的方式进行执法。完全可以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效果。
第五,平等理念。执法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在人格上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特别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执法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更多的是一种平等协商、相互尊重的关系,是一种服务者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执法者不能随意地向相对人发号施令、更不能随意支配相对人的行为和单方面剥夺相对人的权利。因此,执法必须转变那种以管理者自居的观念,要对相对人人格以平等尊重;不把行商走贩当敌人,而是把他们当朋友,不把他们当市容的破坏者,而把他们当城市的建设者。要改变语言上的生硬的命令性言辞。代之以提示、告诫等文明的语言。只有这样,那种刺耳的执法喊声才可能消失,那种鸡飞狗跳的执法行为才可能绝迹,城管与小商贩之间的“猫鼠关系”才可能改善,暴力抗法的现象才可能消失。
五、柔性执法理念的具体落实
(一)立体的、回应型执法模式的选择
从执法结构上来看。有扁平结构模式和立体结构模式。扁平结构模式仅仅是简单的“命令一服从”关系,主体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对话和互动。“它不仅缺乏民主色彩,而且还会因为相对方的有形、无形抵制而降低功效。”而在立体结构模式中,所有的行政法主体都被假定为是有限理性的、能动的,在主体之间形成了一种良性互动关系。柔性执法模式是具有立体性结构的执法模式,比较典型地体现在主体之间的沟通与互动。目前,要尽快变革扁平的行政执法模式,构建立体的行政执法模式。
从执法性质上来看。有压制型执法模式和回应型执法模式。在压制型执法方式的场合,行政权处于绝对的单向支配地位,行政主体倾向于无节制地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相对方的特殊利益或者否认这些利益的正统性,对相对方的意志和要求漠不关心。相应地,行政相对方成为实现行政目标的消极手段,其地位和利益既不安稳,又很脆弱。而回应型执法模式是以非强制、人性化的执法行为为主要方式,以增进彼此信任和实现社会合作为主要目的,以通合行政机关的权力资源和行政相对人的社会资源为基本内容,以柔性化和人性化为其特点。目前,应建立体现回应型性质的行政执法模式。
(二)执法具体手段的完善与创新
执法具体手段的完善与创新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指导、引导。即由执法机关给予行政相对人以具体的指示教导、指点带领、指导帮助。使其能够自愿按执法机关指出的路径或符合行政目标的方向去作出行为。
二是劝告、说服。劝告即执法机关主动和善意地劝说行政相对人不要进行某种活动。以避免不必要的错误和损失,或启发开导行政相对人而使其改正缺点错误或接受执法机关意见。并注意避免将来再犯类似错误。说服即通过语重心长、耐心细致地讲解道理。使相对人心悦诚服地配合执法机关去实现行政目标。
三是指点、提醒。即执法机关针对行政相对人容易疏忽和出错之处。或是行政相对人没有想到或想不到的问题和事项善意地告知行政相对人。或以平等身份从旁提醒,促使其加以注意和警惕,避免不必要的错误和损失。
四是协商、沟通。即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共同商量讨论、交换意见,以就某个事项取得一致意见,或通过商量讨论求得行政相对人对执法机关某些活动的理解和主动配合,促使某些较大、较复杂的问题获得较好解决。
五是完善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执法机关依法对模范守法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精神鼓励的执法手段,它以正面、积极的方式引导、鼓励相对人参与执法事务,具有强大的教育和导向作用,有利于形成一种良好的守法的氛围。
六是加强宣传教育。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法律法规知识,不断增强全社会知法守法意识;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典型案例,在社会上形成“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舆论。
(三)柔性执法各项内容的制度化、规范化
理念向实践转化的载体是规章制度。新的理念和新的执法手段要得到落实。有赖于系统化的行政执法制度的支撑和保障,需要制度化而使之定型。目前,以下制度值得推行。
提前宣讲制度:是指在某一违法行为高发时段到来之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可能违法的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让他们明白行为的后果,提示、引导、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义务,加强自律,以尽可能减少违法行为发生的制度。
轻微违法告诫制度:是指相对人因疏忽大意而违法但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时。执法机关告诫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应明确知晓的行为规范和要求,而不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理的制度。
多次违法约见制度:是指相对人在一段时间内出现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时,执法机关约见违法的相对人进行面谈,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避免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制度。
工作建议制度:是指属于同一上级单位主管的行业部门普遍存在某类违法行为时,或因管理部门管理责任缺失造成某类违法行为时,执法机关对相对人的主管部门通过建议函等形式提出管理建议和意见,以获得的有关单位的积极配合和参与的制度。
创新行政执法方式范文3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执法的实践中,还广泛存在着任意执法、随意执法、不遵守承诺等现象,致使某些执法行为在较大程度上缺乏安定性和预期性。当某一具体行政执法领域中的违法现象猖獗、社会反响强烈时,政府就进行式的“严打整治”活动,这显然与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不相符。行政机关改变先前的行政行为,必然影响已经建立起来的与相对人之间稳定的法律关系,其结果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权威。
一、行政执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内涵
(一)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
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界开始重视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上的重要地位及具体运用。或将其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加以提倡,或将其视为“非常有价值”的行政法原则[2],或作为其建构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的行政均衡原则的具体组成部分写入教科书。[3]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现行的《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对该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所谓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基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正当权益的考虑,当社会成员对行政过程中某些因素的不变性形成合理信赖,并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行政主体不得变动上述因素,或在变动上述因素后必须补偿社会成员的信赖损失。[4]
(二)行政执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表明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等效力。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具有不可变更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5]行政行为效力理论告诉我们,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特别是赋予相对人某种权益或解除某项义务的授益性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为,行政许可行为,颁发使用权、所有权证的行为等,一经相对人知晓并形成合理信赖就不得随意改变。
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具体要求:1.执法机关须本着诚信精神作出行政行为,不得朝令夕改;2.执法机关应当践行承诺,不能以政策调整等为借口,追溯此前的行政行为;3.如果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安定性和合理预期的信赖,按照自己的计划形成或实施了一定的生活或秩序,但该行为却因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工作人员的原因无法实现,致使相对人的预期落空或者增加不可预见的成本而威胁了这些预期,执法机关应予相应赔(补)偿。
二、行政执法中适用信赖保护原则的必要性
信赖保护原则的价值目标是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这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必然要求。其适用的必要性在于:
(一)适应生态行政建设的需要
在现代行政法治体制下,行政执法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应是相互信任与合作的关系。如果双方互不信任甚至相互对立,势必会增加行政执法的社会成本,或者政府只能完全借助国家强制力进而演变为裸的专制,那样就会使整个行政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生态行政的中心理念是行政主体及其行为与行政客体对象之间关系的和谐与平衡。[6]所以,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该遵守信赖保护原则,做到诚实守信,遵守承诺,或在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改变某一行政执法行为而影响相对人的合法预期时,要予以相应赔偿或补偿,从而实现生态行政系统的动态平衡。
(二)构建诚信、责任政府的需要
现代政府,不仅应该是高效、廉洁的政府,而且也应该是诚信、负责任的政府。政府应该坚守自己的言行、兑现自己的承诺,出尔反尔、朝令夕改则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政治道义责任。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政府所具有的特殊信用。政府作为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公共机关,其依据法律的授权或接受委托获得一系列行政权,但是政府能够真正充分有效行使行政权的基础却是它的社会公信力。政府这种社会公信力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如果这种公信力产生的信任得不到很好的保护,甚至受到损害,必然会影响诚信政府、责任政府的构建。
(三)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其良性运行需要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但行政权力的滥用将制约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信赖保护原则就是给予相对人稳定、合理的预期,督促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要讲诚信,以利于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实现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三、行政执法中适用信赖保护原则的现实路径
(一)树立现代执法理念,提高执法人员的行政品德
在当前形势下,现代执法理念是指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以服务意识、公平意识、正义意识等为重点的符合时展要求的一种执法思维、意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转变“重管理、轻服务”、“随意执法、有法不依”、“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等传统的执法思想;要切实增强公仆意识和忠诚观念,树立现代执法理念,提高其行政品德。
(二)严格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行为的程序化
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不仅要求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而且也要求程序合法。程序是实体的保障,只有程序上合法才有可能实现实体合法,才能最切实地保障相对人的权利。现行的《行政许可法》虽然引入了信赖保护原则,但有关撤回行政许可的程序却未作规定,同时,相关单行法律、法规也很少有对程序加以规定的。这是一个遗憾,以至于在行政执法过程当中,法定程序缺失和适用不当的现象仍然较为普遍。如当场进行行政处罚,而不制作相应的行政处罚文书;不履行听取意见、说明理由等义务。因此,这些必须在我国未来的《行政程序法》中加以体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法程序,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步骤和时限等相关规定,同时赋予相对人提出意见、参加听证、获得理由、陈述、申辩等程序性权利。
(三)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实现执法的柔性化
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保障法律、法规得到贯彻实施,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有些执法机关往往在具体执法上不注重长效管理方式,而惯性地采用“运动式”,试图一蹴而就。如在某个行政领域专项治理时,“集中力量打歼灭战”,不区分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采用“一刀切”的执法方式,一段时间过后又放松了对其相应的管理,这种简单、粗暴的执法方式很容易使相对人对执法机关的执法能力产生质疑。为此,行政执法机关要在以人为本执法理念的指导下,结合当今时代特点,创新执法方式,实现执法的“柔性化”。在具体的行政执法中,应积极采用劝告、建议、指导、契约等非权力性方法,这样相对人在心理上比较容易接受。
(四)建立健全执法失信责任追究机制,强化政府信用工作投诉监督机制,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创新行政执法方式范文4
一、全面准确把握行政指导的科学内涵和本质特征
行政指导,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任务或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规定、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在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者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性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但并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行政指导具有非强制性、主动补充性、多方联动性、方法多样性、广义合法性等特征,它是现代行政民主化发展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产物,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人文精神。
行政指导是对工商行政管理方式的充实与完善。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新型行政管理方式在工商系统正式全面推广,它标志着工商行政执法的链条更为完整。至此,一条由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指导组成的行政执法方式真正实现了无缝链接。更为重要的是,行政指导如水无形、如影随形,以其特有的灵活性、广泛适用性,既能与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相融。如行政提示、案前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建议、行政警示、案后回访与行政处罚融为一体,不断完善了行政处罚功能:又能独立适用于其他行政执法方式所不能适用的情形,行政辅导、监管信息公示、示范引领、温馨提示对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有着特别的功效。
行政指导是对工商行政执法实践的推陈与出新。行政指导作为一个新的法律术语,在系统内的认知度可能还不是很高,但是以行政指导的眼光回顾工商行政执法的实践和工商改革发展的历程。行政指导同其他行政执法方式一样与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执法实践相伴相随、共同发展。如以前工商部门重点开展的商标注册指导、驰名商标创建、流通领域商品准入与“一票通行”等无不属于行政指导的范畴:新近推出的消费维权行政约谈、小食杂店“脸谱”管理法、规模企业的“健康体检”等,则是行政指导的不断发展和扩充。可见。行政指导是从概念上对工商监管执法实践的高度概括和精确提炼,同时又是对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方法的科学指导和准确引领。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内涵与外延的极大丰富和有效拓展。特别是对一些行政管理职能边界不清的管理事项提供破解的新途径。如无照经营等工商行政执法长期难以有效解决的难点问题、不正当竞争无罚则带来的执法盲区、经营者食品安全自律等社会各界长期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招商引资等政府关心的重点问题等工商部门均可通过行政指导方式较为妥善解决,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行政指导自身具有非常丰富的实体内容和具体的程序标准。行政指导的旺盛生命力和特有魅力,说到底是由其丰富内涵和灵活多样表现形式所决定的。整体内容上,基本涵盖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方方面面,对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市场竞争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涉及工商职能进行了全覆盖:具体职能上,实现了各环节之间的“无缝衔接”,如上文谈及的行政处罚:表现形式上,至少包括了帮扶、指引、预防、规劝、求助五大类涉及信息、提示、辅导、警示、告诫、调解、激励等20多种方式并尚在不断扩充。程序上,行政告诫、案后回访等系列制度的逐步出台得到不断规范,慈溪分局编印的《行政指导工作指南》更是对包含的20个项目作了明晰的规定:实施载体上,有口头告知、拟制统一的的格式文书、书面告示、借助网络媒体宣传、举行约谈、召集座谈等;发展趋势上,随着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公共服务进程加快和法治建设的向纵深发展,行政指导的覆盖面、影响面、渗透力都将得到进一步的丰富和有效拓展。
二、全面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全面开展行政指导工作是工商部门监管执法的经验总结和实践的感悟。虽然行政指导是概念上的“舶来品”,但行政指导是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产生、发展和完善是相伴相随、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如品牌战略、开业指导、信息公示、企业联合打假、合同帮扶、消费维权等可谓自工商诞生就已存在并仍发挥着重要不可忽视作用。同时,消费维权行政约谈、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示、行政告诫、股权出质指导等新型指导方式的不断涌现与发展,实现了工商职能的极大丰富,工商监管执法实践的更为生动。行政指导的实践表明,工商部门服务党委中心工作更加积极主动,助动经济社会发展手段更健全,工商工作的知名度、认可度越来越高。行政指导是工商部门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并已逐步成为全体工商人自觉行动和理。
全面开展行政指导工作是工商部门在新时期的顺势而为和积极应对。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完善,工商部门充分运用市场培育、创业帮扶、创牌指导、秩序规范等行政指导,主动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潮流,积极助动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市场主体的活力得到了持续进发,“中国造”的影响力得到了不断扩展,市场经济秩序得到了不断改善。工商部门利用行业协会搭建发展平台、对家电下乡、企业“学送帮促”等行政指导的生动实践,不仅体现了工商部门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更是表现工商部门特别助动、特别维护、特别监管和特别要求,其效果的不断显现,更是得到了党委政府的肯定并受到广大企业的积极欢迎与主动配合。
全面开展行政指导工作是工商部门自身发展所需和持续生命力增强的必要,行政指导是履行工商职能的一种新方式。这一行政管理方式的充分运用和效果的充分展示,工商的社会影响力、群众满意度、政府的认可度得到不断确认和逐步提升,工商的职能和工作职责得到了不断拓展和有效延伸,工商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得到不断巩固和新的强化,这在中央历次机构改革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三定”方案中已得到了充分体现,并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开展的民主评议机关工作中工商部门名次不断前移得到了具体说明。
三、以务实创新精神系统推进和丰富行政指导工作
对已经开展行政指导的领域既要由点到面、全面普及,又要一以贯之、务求实效:对尚未开展的领域则
要善于突破、力求主动,还要理性思考、规范运行。要善于区分和辩证处理好以下几方面关系:
行政处罚与行政指导的关系,行政指导与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关系中,容易出现认识偏差的,主要集中在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的关系,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误认为工商部门全面开展行政指导工作,会忽视、削弱和放弃必要的行政处罚。总体上看,行政处罚是刚性措施,行政指导是柔性办法,两者都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统一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之中。同时,推行行政指导的主要目的,是要力求把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等传统监管手段有机结合起来,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改进行政执法效能。细分开来,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是有着实质区别的:从功能上看,行政处罚是依据法律明文规定,更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实现直接的行政管理目的单方面的行政执法行为:而行政指导则主要是依据法治精神和法律原则,以管理相对人主动协同配合为前提的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主管理方式,从具体内容看,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虽然都是行政管理手段,但在实施依据、适用范围、实施方式、实施程序等诸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从表现形式看,行政处罚直接体现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的限制,具体表现为统一的法定行为、一定数额的行政罚款等:而行政指导的表现方式形式多样,落脚点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思想意识的纠正和引导,可因地因人而异。从责任上看,行政处罚是工商行政管理的具体职责,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田”,对该行政处罚的没有及时实施行政处罚、不应该行政处罚而实施了行政处罚,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工商渎职或权力滥用:而行政指导是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赋予了工商部门一定的职权,但没有具体明确的职责,工商部门可以视情积极争取和积极作为,是工商部门的“自留地”。从依存关系上看,行政处罚与行政指导又是相互交融、交替适用的关系,一方面,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方式为行政指导提供了支持和依据:另一方面,行政指导既可以填补行政处罚等传统行政执法手段所留下的空白,又可以辅助行政处罚等传统行政执法手段低成本、高效率地实现其行政管理的目的。如当前实施的案前约谈、案后回访,对“小过”采取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建议和行政警示告示等等就是对行政强制、行政罚款的补充。所以,在监管执法实践中,要善于区分情况、分别适用,善于处理好行政处罚与行政指导的辩证关系,做到刚柔相济、相得益彰。
创新行政执法方式范文5
(一)明确重点项目。年,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区委、区政府近期关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择取自身职责范围内通过单一执法效果不明显,需要通过联动执法方式完成的若干重点执法项目,积极主动地探索实践,力争在最快的时间内取得以点带面的效果。在总结去年执法联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今年各行政执法机关报送的执法联动项目应主要聚焦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矛盾问题;二是影响我区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焦点、难点问题;三是执法机关已经开展过专业执法,但取得效果仍不明显的事项;四是区委、区政府重点关注的需要由多个执法机关集中联合开展专项整治的事项。此外,对于共同处置突发事件等涉及行政执法联动的其他事项由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意见》规定进行处理。
(二)落实工作要求。执法联动是对行政执法机关专业执法的补充与强化,为此,一方面,各行政执法机关在思想上要正确把握行政执法联动效能发挥与资源整合、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与“跨前一步”、行政机关日常监管与行政执法、行政执法联动的牵头部门与配合部门以及行政执法的刚性执法方式与柔性执法方式等“五个关系”,牢固树立“优先专业执法、加强执法联动”的理念,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各行政执法机关在举措上要不断完善专业执法各项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实现快速、高效执法,时时体现“联”、处处运用“联”,实现全面、有效执法,确保社会管理问题“发现得早、落实得了、处理得好”。
(三)形成工作合力。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务实的作风,落实工作责任,有效攻坚克难,确保如期完成任务;针对当前社会管理中的重大热点、焦点、难点问题,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化配合,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共同下好“一盘棋”;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协作意识,既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更要加强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牵头作用,按照“职能最相近、处理最有利”的原则,及时确定主要执法部门和配合执法部门,在第一时间制定周密、有效、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工作规则及方案,及时组织实施执法联动,破解相关执法难题。
理顺工作机制,保障执法联动工作顺利开展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明确各自在行政执法联动工作中的职责,对涉及的工作目标、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将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与行政执法联动工作的责任具体分解落实到相关内设机构、科室和责任人,做到明确分工到边;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不同执法职权的法定义务和履职要求,按照“有权必有责”的原则,依法确定不同执法机构、不同执法岗位,以及包括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在内的所有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和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形式,做到明确责任到底,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二)梳理事项依据。各行政执法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事项和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这项基础性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人员。一是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时梳理、调整行政执法事项和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二是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去年初步梳理的基础上,根据行政执法的动态发展和工作实践,进一步梳理相关部门在行政执法联动工作中的职责、工作内容、适用依据等;三是把梳理出来的具体执法职能、具体执法事项,逐一分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岗位,明确相关执法人员的职责和责任,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细化执法流程。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执法,通过加强程序制度建设,对日常执法工作中的基本程序、标准、要求进行具体细化,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在行政执法联动工作中,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和践行《意见》规定的程序,并根据工作实践的动态发展,不断予以规范和细化。对于需要各方配合的执法事项,主要执法机关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善于借力各方执法资源,充分发挥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机制有关问题发现、研判、处置的功能。对于专业执法无法解决、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执法事项,相关执法机关要根据法律原则,探索建立健全符合工作实际的执法程序和流程,实现行政执法联动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实效化。
固化经验方法,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联动水平
(一)总结实践经验。去年,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别墅整治、北京西路1400弄内设摊位整治和静江建材市场整治等工作中积极探索实践行政执法联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获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为此,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去年执法联动实践案例中的具体方法、成功经验、得到的启示、提升的理念等进行总结,通过分析案例解剖“麻雀”,进一步巩固前期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同时,今年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也要突出对各部门落实执法联动机制的检查,对全区行政执法联动工作的运行机制、制度方法、组织协调、资源整合、督办考核等作出评估,总结好的实践做法和经验,对存在不足的提出进一步改进的建议。
(二)开展教育培训。在开展学习讨论活动的基础上,区府法制办要结合新上岗执法人员基础法律知识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教育培训,进一步加深执法人员对执法联动工作目标、任务和具体实务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能力,使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自觉落实和运用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同时,要结合执法联动工作实践开展案例培训,以案例教育促行政执法,以个案解析促整体把握,从而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破解执法难题、加强社会管理的能力,使执法联动工作进一步规范、高效。
(三)固化有效做法。各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注重对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实践的调查研究和成功经验的总结积累,第一时间报送有关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和相关信息,对好的实践经验和做法要适时进行推广,将有效的工作方式、方法及时总结提升为常态化长效机制,不断健全行政执法联动工作的各项相关制度,特别要重视对行政执法联动工作程序、流程等的优化和完善,进一步巩固提高行政执法联动工作的成效,保障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合法、规范、有效,从而推动我区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开创新局面、实现新突破、取得新进步。
具体安排和要求
(一)关于学习讨论
1、组织学习讨论。各行政执法机关在本机关内组织开展本部门的集中学习及自学
2、开展特色活动。各行政执法机关开展征文、案例评选、意见征询等一系列特色活动,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各自领域内相关部门的征文、案例先进行自评,再开展互评,并将评选出的优秀论文及案例材料报送区府法制办,由区府法制办进行汇编(时间:年5月底前,责任部门:各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府法制办、各行政执法机关)。
3、“大学讨论”。在各行政执法机关开展学习讨论活动的基础上,各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府法制办联合组织开展有关行政执法联动的“大学讨论”活动(时间:年6月底前,责任部门:各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府法制办)。
4、举办主题研讨。各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组织一次“主题研讨”活动,邀请区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法律专家、学者等共同参加(时间:年7月底前,责任部门:各领导小组办公室)。
5、报送总结材料。各行政执法机关、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自开展学习讨论活动及主题研讨活动的总结材料报送区府法制办,由区府法制办进行汇总
6、报送工作项目。各行政执法机关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1项以上的执法联动工作项目(原则上应区别于去年已上报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时间:年3月底前,责任部门:各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行政执法机关)。
7、确定执法项目。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相关执法机关所报送的工作项目的基础上分别择取3项以上的重点执法工作项目,报区府法制办,由区府法制办进行汇总(时间:年3月底前,责任部门:各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府法制办)。
8、实施执法联动。各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意见》规定的工作流程确定今年需要实施的工作项目,并牵头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时间:年12月底前,责任部门:各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执法机关)。
(三)关于机制保障
9、明确职责分工。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今年确定的重点执法项目,制订执法联动工作任务分解表,明确相关执法机关及其在行政执法联动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任务、时间节点及要求,报区府法制办,由区府法制办进行汇总。
10、报送梳理情况。各行政执法机关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并根据有关要求报区府法制办;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重点领域内的执法事项、依据进一步细化、完善,并将梳理结果报区府法制办,由区府法制办进行汇编。
11、报送工作流程。各行政执法机关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的流程进行细化;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行政执法机关细化流程的基础上,对各自领域内实施行政执法联动工作的流程予以完善,制订相关流程图后报区府法制办,由区府法制办进行汇编。
(四)关于培训、检查与总结
12、新上岗人员培训。区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对各行政执法机关新上岗人员的基础法律知识培训工作,重点加强《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时间:年3月底前,责任部门:区府法制办、各行政执法机关)。
13、专题教育培训。区府法制办会同区人保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全区范围内行政执法人员专题教育培训,重点加强执法理念、实务操作、案例教育等方面的培训(时间:年6月底前,责任部门:区府法制办、区人保局、各行政执法机关)。
14、行政执法检查。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要求对自身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同时,由区府法制办会同区监察局组织实施对相关部门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并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政风行风监督员共同参与检查工作。
15、收集优秀案例。各领导小组办公室至少选择1至2个典型案例,并完成1至2篇案例分析,报送区府法制办,由区府法制办对报送的优秀案例进行汇编
创新行政执法方式范文6
【关键词】问题导向;依法行政;行政执法
中图分类号:D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1-076-03
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法治比任何一个人的统治来得更好”。历史实践也反复证明,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出了战略部署,然而,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千头万绪,推进依法行政,从哪里入手,这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马克思也曾说过,“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是它表现自己精神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因此,坚持问题导向,研究渭南推进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市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现实来看,依法行政面临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依法行政进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治意识依然不够牢固,存在视法为器,治民不治官的现象
随着依法行政工作的推进,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都有所增强,但树立的依然不够牢固,一些领导干部对于什么是依法行政,为什么要依法行政,怎样依法行政的认识并不清醒,有的甚至认为依法行政就是个运动,国家倡导就搞,过了该怎么办还怎么办。依法行政工作更多的停留在用会议落实会议,用文件落实文件上,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中去。有的领导干部存在视法为器的思想,把法律作为自己达成目标的手段,“有用的用,没用的不用”。个别领导长官意志较为浓厚,面对一些重大决策,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还有些领导干部甚至将法治错误地理解为依法治“民”,把自己置于法律之上,存在随意行政,违法行政的现象,上述种种现象都严重阻碍了法治政府建设。
(二)依法行政工作的体制机制有待理顺和完善
政府法制机构作为我国依法行政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着依法行政工作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等重要职责。从目前我市政府法制机构的情况来看,依法行政工作的体制机制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一是在机构设置方面,目前我国乡镇一级政府未设立法制机构,市县(市、区)两级的法制机构属于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的内设机构,不具独立性,且级别不高。而直接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一些执法部门,也未设立专门的法制机构,依法行政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二是在人员方面,工作体制呈现出上强下弱的“倒三角”态势,即从上到下,人数依次递减,并且数量急剧下降。如国务院法制办为188人,陕西省政府法制办为50人,渭南市政府法制办为9人,机构改革后,县(市、区)法制办多的增加至6人,少的就只有3、4人,乡镇一级不设法制办,其职能主要由乡镇司法所承担。如此少量的工作人员,面对基层大量繁杂的行政执法工作,工作效果可想而知。三是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市政府法制办承担的任务日益繁重,也使机构人员与工作任务之间的矛盾日益突显。尤其是立法工作、规范性文件监管和行政复议应诉至今无专设科室,无专门人员,推进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督虽有科室但力量薄弱。
(三)违法执法和行政不作为现象仍较突出,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社会大众对法治的感知和理解,集中于法律的实施环节,因此,行政执法活动往往成为大家认识和评价政府,认识和评价法律的一把尺子。但我们的行政执法活动,存在着大量问题,影响着政府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一是执法队伍过多,行政执法权分散,缺少衔接,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现象严重;二是执法过程不重视程序,随意性较大,如告知不规范,不具体不完全;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条款不明确不具体;当场收缴罚款或单位代收罚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三是很多基层执法队伍经费来源于行政收费和罚款,使执法活动与执法者的利益直接挂钩,导致选择性执法,一旦有利可图,则大家争着管,反之,则敷衍塞责,推诿了事,进一步滋生和加剧了违法行政;四是基层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普遍偏低。尤其是一些基层单位,由于工作力量有限,常雇佣一些非正式编制执法人员,这些人素质参次不齐,导致乱收费、乱罚款、“吃拿卡要”行为多发。
二、依法行政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探索上述依法行政工作存在问题的成因,我认为,以下几点因素不容忽视:
一是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官本位思想严重,法治未得到应有的认识和重视。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都有所欠缺,尚未形成法治思维和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习惯。群众法律知识缺乏,对救济渠道缺乏了解,运用法律武器的能力不足。
二是中国人情社会、熟人社会的现实①,未能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改变,导致行政行为遇到熟人关系时就会大打折扣。
三是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忽视权力运行中程序性规范的构建,寄希望于权力行使者的道德自律②,却忽视了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亘古不变的定理③。
四是我国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法律质量还不够高,行政管理随意性大,存在法律真空。
三、坚持问题导向,有的放矢,探索我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途径
(一)增强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为其构筑法律至上的思想防线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有什么样的思想就会有什么样的行动。依法行政归根结底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因此,要加大依法行政的宣传教育力度,使领导干部领会依法行政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深刻领会一切权力都来源于人民,牢固树立法律至上、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自觉把国家法律法规作为从事行政行为的准则,在法纪面前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除此之外,要在全社会范围内要大力宣传和开展普法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全社会尊法、遵法的观念和意识,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制度,使其规范化、常态化
要狠抓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在学法方面,要创新学习方式,着力提高学法的实效。在自学为主的基础上,结合政府常务会学法、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举办法制讲座、开展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学习宪法和行政法律法规,使领导干部明白用权的法律红线和底线。加强行政公职人员法律常识和依法行政相关知识的集中培训,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分级分类,有针对性的安排学习考试。在用法方面,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办事要先考虑合不合法,养成一种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工作风格和习惯。确保政府工作在法治框架内开展、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在考核方面,逐步建立完善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对领导干部进行年终考核和提拔任用以前,要对其学法用法、依法行政等情况进行考核。使学法用法由“软尺子”变成“硬指标”,进而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加快推进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行政管理和服务的效率
依法行政的实质是严格限定政府的职权,而如何限权?十八届三中全会给出了答案,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职能要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转变。因此,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政府要做到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必须进行自身的改革。首先,加快推进职能转变,实现政府职能重心的转移。要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第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三项清单制度。结合正在进行的行政机构改革工作,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拿出“权力清单”,给出“负面清单”,理出“责任清单”,用三项清单,筑牢法治篱笆,推动建立职能集中、管理有效的行政管理体系。
(四)大力推进行政程序建设,严格规范行政行为
著名的丹宁勋爵曾说过,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实现。科学的行政程序既保证政府机关合法、公正、合理高效地行使职权,杜绝行政的随意性,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最大限度地方便当事人,因此,强调程序的中立、平等、公开、科学、效率和文明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从国家层面来说,应尽快出台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使行政程序法定化、科学化,这也是我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迫切要求。作为市县(市、区)一级,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和科学合理的《行政程序规定》④,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权力的依据、行政机关办事的流程、步骤、期限、责任等都要公开,让行政程序与相对人见面,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人民的评判和监督。除此之外,要严格检查考核制度,对行政程序执法中出现的问题,严格问责,从行为机制上推动行政作风不断转变,确保法行政不断深入。
(五)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升政府公信力
首先,深入推进综合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次,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市政府要统筹协调,在同一层级,整合执法主体,完善综合执法,推行大部门体制,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权责交叉及由此产生的冲突内化到一个部门中,既可以有效降低协调的成本,又可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⑤。要理顺不同层级政府职责,根据事权科学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减少行政执法层级,推进执法重心向基层下移,从制度上消除上下级行政机关多层执法的问题。其次,要进一步改善执法条件,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加大财政部门的稽查制度,确保执行罚缴分离和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的稳步推进。第三,要不断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创造优良的市场环境而非立案罚款作为执法的主要职责。改掉以往过多依赖行政命令和行政强制的方式,探索行政指导、政策培训、技术支持等文明执法方式,寓执法于服务之中,疏导结合,避免简单粗暴执法。第四,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执法责任落实到机构、岗位,落实到具体的人。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将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建议权”,转变成直接处理权,真正树立和发挥监督威慑的效力。坚决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以及执法过程中的利益驱动,确保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供组织保障
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是推进政府自身建设,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实践证明,但凡党政领导高度重视法制机构建设的区域或部门,法制机构设置就较合理,人员配备就较齐全,职能发挥的就更充分,政务形象就好。因此,首先,法制机构的主要领导,要加强与党政主要领导及各部门领导的沟通协调,促使政府重视法制工作,进而有效发挥法制机构职能。第二,抓好法制机构组织建设,建立适应工作需求的保障机制。提高政府法制机构的地位,使其先有位,进而争取有为,消除现在被束缚,不敢为的尴尬处境。按照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任务相匹配的原则,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如在市级政府法制办应增设立法、规范性文件监督、复议和政府法律事务4个专业科室,为依法行政工作提供组织保障⑥。第三,加强法制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逐步完善准入制度,吸收一批有法学理论基础,具备法律思维,法制工作能力的专门人才队伍。同时,要疏通出口,严重违法执法人员,要坚决将其清除出行政执法队伍,从整体上确保行政执法队伍素质。第四、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通过向省内有关高校、科研单位、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征集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法学理论工作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相结合,优势互补的法律顾问团队,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注释:
①唐忠民.论依法行政的传统法文化阻力[J].河北法学,2014(1).
②关保英.当代中国行政法奠基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60.
③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商务印书馆,1997.
④陈勇.以问题为导向,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N].湖南日报, 2014-11-7.
⑤袁曙宏.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J].行政管理改革,2014(7).
⑥卞新龙.如何在基层推进依法行政的几点思考和建议[EB/OL].http:// /content/14/1113/08/5719126_424727269.shtml,201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