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

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范文1

现将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吉林省监察厅、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吉林省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纪律处分的规定》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吉林省监察厅、土地管理局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纪律处分的规定

(1989年12月6日)

为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切实保护耕地,特制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国营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按国务院1982年4月10日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对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给予行政处罚外,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3条和《条例》第66条规定的给予下列政纪处分:

(一)违法占用城市市区土地12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下同),耕地2000平方米以下,其它土地6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行政警告至降职处分。

(二)违法占用城市市区土地12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下同)500平方米以下,菜田2000平方米以下,耕地2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其它土地6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三)违法占用城市市区土地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菜田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耕地10000平方米以上40000平方米以下,其它土地20000平方米以上60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魁留用察看处分。

(四)违法占用城市市区土地2000平方米以上,菜田5000平方米以上,耕地40000平方米以上,其它土地60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行政降职至魁处分。

第四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6条第2款和《条例》第70条规定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魁处分。

第五条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条例》第58条规定,需给予行政处分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非法交易额一万元以下,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二)非法交易额一万元以上,给予行政记大过至魁处分。

第六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条例》第66条规定的,按本规定第三条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无权批准”中属于非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的,对无权批准部门的领导及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9条和《条例》第62条规定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有关经济问题的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违反《条例》第18条规定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  违反《条例》第19条第1款、第31条第1款、第43条规定的,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条  违反《条例》第20条规定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条例》的违纪人员的政纪处分,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分意见,由其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范围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报批。处分决定抄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违纪单位不同意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的处分意见的,报上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处理。

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范文2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权限和依据合法情况

建立组织,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随着我县机构改革的发展,我委的职能已进行调整,规划局和城市综合执法局相继成立,我委对其进行了部分执法委托。我委调整了以曹锡君同志为组长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通过加强建设、建管、人防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充分认识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意义。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坚决做到以人为本、依法行政。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坚决做到行政处罚主体合法,坚决不超越法定权限,行政处罚依据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内容,做到执法程序严谨,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定性准确,自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2月发生60余件行政处罚案件,现已移交城市综合执法局,2012年2月至今,我委发生5起行政处罚案件,处罚金额近25万元。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情况

1、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按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案件,都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并形成处罚意见、告知(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程序。案件办理遵循“先立案,后查处”原则,查处时均有2个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行政执法证》,做到亮证执法。

2、自由裁量权行使正确。为保证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我委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具体包括完善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报送备案制度、行政执法卷宗评查制度等,规定所有立案调查的行政处罚案件均必须进行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处罚作出后七日内按规定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危害等,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存在应罚不罚、避重就轻的情况,行政处罚亦不存在显失公正的情况。

3、行政处罚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没款罚缴分离,罚没款一律由指定银行代收,并出具省行政统一的罚没收据。对不符合行政处罚减、免条件的,坚决不予减、免行政处罚。

4、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办理案件使用统一格式的执法文书,文书使用正确,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文书语言简洁、规范,不存在随意使用简称、简写的情况;文书不存在涂改现象,更改处由当事人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均采取亲自上门送达制,并及时办理归档。

三、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为了提高建设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均参加全省建设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及市县行政执法培训班。所有执法人员均取得相应的《省行政执法资格证》,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均能持《省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杜绝无证执法。

四、其他情况

我委针对重大案件建立了审理制度,规定对违法单位处罚1万元或违法个人处罚1千元的处罚在处罚告知前,实行委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形成审查意见。

我委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考虑许多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建设,然后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轻重和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危害等综合考虑,进行处罚。

2012年上半年我委没有发一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五、存在问题

1、对有关规章制度的遵守情况尚缺少量化考核细则,执行情况记录不够全面;

2、执法人员综合素质需进一步提高;

3、法制宣传形式比较单一等。

六、整改措施

1.进一步建立健全与规章制度相匹配的量化考核细则,认真执行并做好详细记录;

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范文3

为保证学习效果,我们专门制定了学习制度,利用每周一例会集中学习,学习内容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等,通过以案释法,增强学法效果。并结合工作实际,做到学有所悟,学有所得。今年以来,我们共开展各种法律、法规、林业政策培训活动20多次。3月4日我们还专门组织了一次对全市林业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活动,通过培训,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学法、用法水平和执法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行政执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明确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工作实效,我们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上墙公示,要求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并制定了奖励考核评分标准,年终按标准进行考核,推荐表彰。执法过程中我们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权执法,明确职责、权限和责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林业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执法形象,在执法活动中,我们杜绝越权行政、吃、拿、卡、要等现象,做到亮证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依法执法、准确执法,规范程序合法。

在自身加强学习的同时,我们还注重对广大群众的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增强全民生态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林业执法氛围。今年以来,我们继续大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我们多次在电视台播放滚动宣传字幕,利用广播、电台、局网站和农村有线电视网络开展林业法律法规及野生动物保护宣传讲座,我们还利用“爱鸟周”、“世界候鸟日”等著名活动品牌举办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现场发放宣传资料,大力宣传林政法律法规知识。今年4月份,我们开展了“爱鸟周”宣传活动,就发放林业、野保等法律法规宣传资料3000多份。

今年以来,我们以林政管理为后盾,加强林木资源的保护。一是继续加大盗伐、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力度。今年上半年我大队共查处各类林政案件16起,依法罚没收入43000多元,乱砍滥伐现象明显减少。二是加大毁林案件的查处力度。在“三夏”期间,加大巡查力度,每天执法车在市主要骨干道路上进行重点巡逻,严厉打击烧毁、损坏林木等林政案件。对毁林、乱砍滥伐树木案件的,一经发现,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年以来我们加大对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今年我们依法查处大营镇张某贩卖野生青蛙案件,查获野生青蛙150多只。我们多次对城区马路市场、重点乡镇马路市场、以及饭店等进行突击检查,共查获野鸡野鸭10多只,灰鹭等50多只,活体放归大自然,尸体作无害化处理。我们还多次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进行检查,打击农贸市场内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以及乱捕、乱猎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对群众反应强烈的在城区野生鸟类栖息场所猎捕野生鸟类行为夜间进行突击巡查,打击非法捕鸟行为。同时我们还联合相关部门在全市各个自然村庄张贴《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努力使野生动物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知识家喻户晓,违法行为无处藏身。

今年以来,我们根据《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开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清理整顿活动的通知》要求,对我市目前已申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从事驯养繁殖梅花鹿、孔雀、豪猪、鳄鱼、骨顶鸡、斑嘴鸭等的8家企业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有效证件等信息进行全面登记造册,对他们的养殖条件、技术能力、防疫措施、经费保障、规章制度、应急预案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责成限期整改。通过本次专项清理整顿活动,规范了我市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行为,保证了我市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健康有序发展。

今年4月20日我们在缸顾乡千岛菜花景区开展了以“关注候鸟保护,守护绿色家园”为主题的“爱鸟周”宣传活动。悬挂主题标语、展示野生鸟类知识宣传图片,发放野保宣传资料,播放野保知识宣传广播,讲解鸟类知识,引导人们关注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今年我们继续以 “星级模范执法单位”创建活动为契机、认真落实省和泰州市纪委关于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质量的要求,努力改进工作作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健全执法机制为抓手,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以基层单位为重点,以提升质量为目标,通过开展创建活动,进一步提升执法队伍执法素质和能力水平,不断增强社会对林政执法工作的满意度。我们认真制定创建工作计划,明确创建工作重点,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对照创建工作要求,落实专人负责,逐步实施,争取在去年获得三星级“星级模范执法单位”基础上,更上一层楼,取得更好的成绩。

下半年,市林业行政执法大队将继续以队伍建设,严格依法办事,树立良好执法形象立足点,切实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努力转变工作作风,促进林政执法水平整体提升。

1、苦练内功,提高业务素质。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适时邀请法律专家进行法律知识辅导,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政策水平、理论修养和法律意识。继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按章办事,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决策。

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范文4

关键词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目标;职能;队伍建设

中图分类号 D92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是伴随提高行政效率、改善行政作风、实现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要价值目标而提出的重要制度改革,是政府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农村的奋斗过程中,这一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价值和法律意义。首先,在法律上严格界定了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执法主体的关系。将日常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相分离,有助于改善和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理顺和协调执法组织的内部关系。其次,综合行政执法直接确定了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有助于整个行政活动的明确化和依法行政的开展。再者,保证了行政执法活动的纯洁性和专业性,减少行政执法的“利导性”,进而有助于减少利益驱动的“行政不作为”和“行政滥作为”。最后,初步建立了长效行政执法机制,可以避免或减少“运动式执法”、“联合执法”等没有法律规范作为依据的执法活动的发生。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农业部门的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进一步规范农村市场和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产业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建议,以供参考。

1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要确立具体目标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要以县为单位,建立一个专职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农业执法职能,逐步形成一个政治合格、业务精湛、作风过硬、高效廉洁的专职执法队伍。县级农业执法机构要实现“五有”标准,达到“四创”目标,即创一流的执法队伍,创一流的管理水平,创一流的基础设施,创一流的工作业绩,使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1]。

2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要明确主要职能

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建立后,需要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其工作职责。目前,在农业法律法规中还没有一项具体条款规定农业综合执法的工作职责,从各地县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工作现状看,绝大部分县农业执法工作是以农资打假为主,主管种子、农药的执法。事实上,农业执法机构是一支种子、农药执法的专职执法队伍。这与开展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是不相符的。因此,要加强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县农业执法机构需要有统一行使的执法职能,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农业行政处罚权及行政许可权,即种子、农药、肥料、农业环保、基本农田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野生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权[2]。

3 加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3.1 加强执法人员管理

按照高质量、高标准、严把进口、敞开出口的原则,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把执法人员考试录用关。按照有关执法证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格发放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执法证》,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建立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强化对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业务知识学习、作风纪律锻炼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3]。

3.2 规范执法行为

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加强和改进执法作风,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始终坚持“六不准”,即不准从事经营活动,不准越权执法、违反程序办案,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准借办案之机为自己和亲友谋利,不准接受吃请和收受好处,不准作风粗暴、野蛮执法。

4 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实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4.1 实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是全面履行农业部门法定职责的迫切要求

《农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目前,由农业部门负责执行涉农法律法规共计达98部。总体上看,法律法规赋予农业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得到了较好履行。但是由于存在认识不足、体制不顺、力度不大、手段不强等问题,影响了一些地方农业行政部门及时、全面地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有些职责履行不到位。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既是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法定职权,又是农业部门的法定义务。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是农业部门法定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手段[4]。

4.2 实施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是解决当前农业、农村突出矛盾和问题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假劣农资坑农害农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损害了农民权益,危害了人体健康。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规范农资市场和生产经营秩序,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产业安全,是新时期农业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5]。实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既有利于提高农业部门的执法效率,有效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打击违法行为,净化农业生产及市场经营环境,是农业执法体制机制的创新,是提高农业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的有效途径[6]。

实行农业综合执法,是农业部和省农业厅针对农业和农村经济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做出的重要决策。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深刻认识和正视差距,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理清思路,采取措施,强力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

5 参考文献

[1] 江灿.农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现代农业,2007(9):87.

[2] 朱小刚.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制若干问题初探[J].党史文苑:下半月学术版,2005(18):58-60.

[3] 余志伟.关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理性思考[J].党史文苑:下半月学术版,2005(18):52-53.

[4] 石志勇.简述行政处罚不告知的法律后果[J].人民司法,2001(10):11-12.

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范文5

【关键词】:电力;行政执法;难题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B

一、引言

近年来全国各地妨碍电力建设、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事件频频发生,窃电现象也呈频发之势,这不仅严重影响电力建设项目进程,危急供电安全,而且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使国家和供电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刑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电力设施和电能的法律保护远不能涵盖实践中所存在的相关行为,对现实中存在着的各种妨碍电力建设、破坏电力设施及盗窃电能、侵犯社会公众和电力企业利益的涉电违法行为,其中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需要通过行政执法予以制裁和规范。但由于我国电力立法滞后于电力体制改革,《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与政企分开后的电力体制不相适应,存在着电力行政执法体制始终没有理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缺位、无法形成一支有力的电力行政执法队伍等问题。虽然全国各地都在尝试通过地方立法加强电力行政执法力度,但就实践效果来看,并未解决电力行政执法难题。文章试图通过对我国电力行政执法体系及实践情况的分析,探讨形成这一难题的原因和解决的途径。

二、目前我国电力行政执法面临严峻形势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电力工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一个时期以来破坏电力设施和偷窃电能现象屡禁不止,不仅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巨大损失,严重侵害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侵害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行为还扰乱了供用电秩序,造成许多危害电力运行安全、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隐患,直接威胁电网的安全运行。1998年至2002年,全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有32907起,因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累计造成停电次数2.2万次,直接经济损失4.4亿元。2003年全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达到31771起,直接经济损失3.15亿元,窃电和破坏电力设施案件总数和直接损失均接近前5年之和。而在2004年第一季度,案件又比2003年同期上升45.9%。

涉电案件剧增,严重危害了电网安全运行,无法保证电网正常供电和电力用户正常用电;还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电力执法力度的不足,涉电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和惩处,还将破坏整个社会法治环境,无法保证电力执法部门公信力和电力相关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三、电力行政执法内容分析

电力行政执法是指电力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对人采取的具体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是保证电力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直接性的、管理性的行为。

按照行政执法行为对相对人权利义务所引起的直接效果,电力行政执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力行政处理。是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而处理相对人特定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通常的表现为行政验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

2. 电力行政处罚。电力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电力行政相对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即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的形式主要有没收、吊销证件、拘留等剥夺权利性的处罚,以及罚款、责令停业、限期完成等,还有警告、批评教育等影响声誉性的处罚。

3. 电力行政检查。是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对电力行政事务实行管理和监督的措施之一,其表现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某种临时性限制。实施电力行政检查可以通过实地检查方式、书面检查方式、特别检查方式进行。

4. 电力行政处置。通常行政处置形式有封存、扣留两种。电力行政处置一般发生在紧急情形下,不采取行政处置将有可能导致危害后果发生,但这种处置并不是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最终处分,而只是一种临时性约束或限制,并体现了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单方强制性。

四、导致我国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原因

电力行政执法出现的严峻形势,固然是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但执法保护力度缺乏是最重要的因素。虽然《刑法》对涉电刑事案件已有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如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属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不可否认的是,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的不力,使得电力行政违法案件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未能在行政违法案件和涉电刑事案件之间建立有效的屏障以防止前者向后者的持续演化,从而导致涉电案件频发。由于电力体制深化改革不断推进,电力立法滞后于电力改革,现行电力法律法规中许多方面不适应我国当前电力工业发展与改革的现状。我国电力行政执法的体制环境和法律环境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文章将从电力执法管理体制和电力立法两个方面进一步展开分析。

1. 执法主体事实上的缺位是电力行政执法难的根本原因

(1)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规定不明确

电力行政执法的主体须为经合法成立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既可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定权限内从事电力行政执法活动,承担法律后果,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再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社会组织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受委托的组织与接受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同,受委托的组织并非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它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相应的行政执法后果即法律责任应由委托机关承担。

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力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该条款内容以及1998年1月7日修正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都以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至少法律、法规有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似乎是明确的。需要说明的是,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电力监管条例》将电力监管权授予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授权范围内,履行电力监管职责。《电力监管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故认为,《电力监管条例》所述行政执法职能,是指在电力监管过程中电力监管部门相对于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行政执法权,是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电力监管规章行为的行政执法。而文章所述电力设施及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的依据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法》的规定,电力设施及电能保护方面的电力行政执法职能依法授权给了电力管理部门。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于1998年1月7日修订后,诸如北京、天津、青海、山东、四川、新疆等地都纷纷出台了有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及反窃电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但在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方面,无一例外地沿袭了上位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即明确了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如此看来,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似乎并不存在缺位情况,但事实上,现行法律的规定并未明确由哪一个政府组织具体来行使行政执法职能,有的电力行政事务有多个部门在具体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因此,随着政府体制和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电力行政执法职能的归属呈现不稳定的状态。

(2)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变迁导致执法效能弱化

1996年4月1日《电力法》实施后,国务院国发[1996]48号《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指出,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要求,为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电力公司。按照这一决定,新成立的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原电力工业部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不再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国家经贸委作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行业的行政管理与监督。根据政企分开和精兵简政的原则,随着政企分开工作的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公司)将原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地方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的指导与监督。由此,改制后的电力行政执法职能完全由政府部门承担。而2003年,国家经贸委撤销,相应的电力行政管理职能在中央层面移交给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

以陕西省为例。2000年陕西省电力政企分开改革以前,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由原西北电管局(省电力局)和各市、县电力局、供电局行使。2002年改革完成后,省电力工业局撤销,将原实行政企合一的省、市电力局、供电局的行政管理职能改由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行使,省电力局改为省电力公司。在随后的几次政府机构改革中,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也发生了变化,各省及其所属地(市)、县机构设置情况不尽一致,在不同的地市分别有发改委、经贸委、经委、国资委、工交办等部门,关于电力管理这部分职能则是在不同市、县,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由不同部门进行管理。由此可以看出,虽然电力体制改革已基本完成,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仍然处于不明确状态,相应的执法工作也就难以有效展开。

(3)政府部门作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能力不足

通过考察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前后的变化差异,不难看出:在电力体制改革之前,电力局不仅具有行政执法权,而且具有与之相配套的丰富的人力、物力资源和经验。电力体制改革后的地方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虽然取得行政执法权,但其限于人力、物力、经验等方面的不足,不能做到及时、有效地行使行政执法权,也因为同样的原因,使得无法形成一支与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安全保护相匹配的行政执法队伍。就目前电力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队伍而言,相对于其所对应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来说,可以说是杯水车薪。由此看来,执法主体执法能力的欠缺是导致电力执法难的根本原因,或者说是因为执法主体的能力不足使得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的缺位,并直接导致了电力行政执法之难。

2. 电力立法难以突破导致难题持续

(1)电力相关法律规定与其他法律衔接不到位

我国《电力法》的修订与完善滞后于电力体制改革,面对电力行业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发电与电网企业的技术配合问题、预购电、欠费停电期限、用电检查权等方面的新问题,《电力法》及其配套法律规定与相关行政法的规定没有衔接,与《刑法》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等罪名条款没有相衔接,法律的适用出现了许多真空。另外,《电力法》与其他专门法律之间也时有冲突,如《电力法》要求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进行修剪或砍伐,但《森林法》则规定对林木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

(2)相关电力法律法规缺少可操作性

涉电案件在进入行政执法程序后,由于相关电力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使得行政执法主体无法对许多案件进行行政执法处理。比如,在目前的行政执法过程中,与公安部门和电力企业相比,政府部门收集证据的工作困难更多,而对电力企业所收集到的相关证据予以采信又惟恐违背证据采信原则;又如在破坏电力设备案件中所涉及的电力设备范围的具体指向、盗窃和破坏电力及设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等等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与电力企业和公检法部门的认识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3)上位法的限制使地方立法难以突破

基于法律效力等级理论,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效力。《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都规定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全国大部分省市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也就无一例外地沿袭了这一规定,即明确了由各自省(市)的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而无法形成新的突破,因此在地方立法中很难解决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缺位的问题,从而实践中无法看到地方立法的显著突破。

五、现行体制下破解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对策与措施

1. 修改与完善电力法律体系,加强行政执法保护内容

《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工作现已提上日程,在修订中须注意,《电力法》修改要与《民法通则》《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合同法》《农业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公路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协调。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也应根据电力产品的特殊性和电力行业的特殊情况,在制定与《电力法》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时,要对窃电等违法行为的违法金额的认定、单位窃电的处理等具体问题作出明文规定。

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化,也应随之建立一套有机的电力法律、法规框架,其中应更多地体现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内容,并形成切实可行的和完整的行政执法保护制度。

2. 开展电力行政执法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在立法层面尚难有较大突破之前,在地方实践中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电力行政执法模式,不失为在当前解决和破解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一种切实有效的办法。

市场经济的一个表现是市场各种要素按照市场的规律进行组合,以达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效能的最大化发挥。法律资源的配置机理虽然与此尚有区别,但在达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效能的最大化发挥的目标要求上是一致的。电力体制的改革对电力行政执法资源提出了重新配置的要求,但目前执法待优化,而电力行政执法效能低下,这固然是改革在追求正面效应的同时不可避免的负面效应共生现象,如何改变这种状况,能否将有关资源再行配置与组合,在符合经济性的同时也具备操作性是探索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行政执法模式的原则。

3. 深入宣传电力法律法规

应当承认,目前我国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的宣传,有关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并不到位,人们对电力法规的知晓程度不够,对电力设施破坏带来的严重后果缺乏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造成目前电力行政执法形势严峻的客观因素之一。尽管电力主管部门与电力企业都应当成为进行电力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的主体,但从可操作的角度来看,电力企业更容易把提供电力服务与进行相关宣传相结合;更容易在最易出现涉电案件的农村地区实现宣传工作与设施护理工作相结合;相对于电力主管部门,就电力法律宣传工作来说,电力企业在人力、物力、经验方面具有相对优势,而在有关宣传内容上、时间上、形式上,也更容易把握实际、灵活机动、贴近生活,使宣传工作不至于流于形式。当然,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电力主管部门,也应就电力行政执法的相关内容进行宣传,切实提高群众遵守电力法律法规的意识,才能达到群防群治的效果,减少涉电案件的发生。因此,各有关部门加大对电力法律、法规的普法力度,结合实际,认真作好宣传工作,对解决目前的电力行政执法难题而言,亦不失为一种事半功倍、防患于未然的有效方式。

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范文6

为推进我区依法治农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区府关于进一步深入落实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针,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各执法部门职责、权限,落实执法责任,明确执法主体,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使全局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真正从制度上落实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确保农业、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在全区正确有效地实施。

二、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开展,成立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唐小明兼任,副主任郑可伟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三、实施单位

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森林警察大队、水政监察大队、畜牧兽医站、植物检疫站、渔政管理站、渔港渔船监督管理站、森林病虫测报站)。

四、基本要求

(一)认真落实部门岗位责任制,按职能定岗位,按岗位定责任,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制到部门,到人员。

(二)规范执法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结合工作实施,逐步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程序,使执法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三)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办案质量。重点把好调查关、定性关,做到违法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案件定性条文对号,手续完备,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五、具体措施

(一)加强执法领导,实施层层负责

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责任制实施的督促、指导、落实。同时,明确分工,把责任制落实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各执法部门在局法规办公室协调下,按照自身实际,根据各自责任制,对局领导负责,做好责任制落实。

(二)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

本方案实施由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具体负责,统一领导,履行好各自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同时按照法律、法规的内容、权利、义务进行分解细化,明确执法岗位,执法任务、范围、权限和责任,做到执法目标明确、主体明确、责任明确。

(三)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

一是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岗位法律知识培训工作,提高业务水平,二是执法人员要根据年初制定的学习计划,学习好有关的法律知识,如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新出台的农业法律法规等,增加依法行政自觉性,遇有特殊及重大案件,要采取集体讨论,形成农业执法正确、规范、公正、公平的良好社会形象。

(四)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监督机制

全局各执法部门要自觉接受区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根据《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建立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及重大具体行政的备案制度。对于群众举报和上级有关部门移交的农业违法案件,一要稳妥、慎重,二是及时答复。

同时,各执法部门要加强做风建设,结合行业特点,开展职业道德和廉政教育,坚决杜绝办理“人情关系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