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行政执法存在问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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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行政执法存在问题

粮食行政执法存在问题范文1

加强粮食监管的存在问题

一是不想管。在实施了几十年的传统粮食流通管理体制下,形成了一套传统的思维模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模式,一些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管理粮食流通,用包办代替的办法管理粮食企业,对依法管理粮食流通特别是管理社会粮食行业感到无从下手,存有畏难发愁情绪,不愿主动的开展粮食监管工作。

二是不敢管。随着粮食市场的全面放开,在社会上和群众中形成了“放开就是不管”的模糊认识,近年来粮食供过于求的市场形势也使人们对粮食市场的稳定失去了应有的警惕,加之其他经济类型的粮食经营企业对粮食部门的管理还不习惯,依法经营粮食的意识不强,所以,不愿被管、不服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手段不够有力,对抗拒管理的业户无法有效地处理,因而在粮食执法人员中存在不敢管的现象。

三是不会管。依法开展粮食监督检查是一项新的工作任务,粮食行政管理人员缺乏工作经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对于执法依据、处罚标准、处罚程序等具体业务掌握的还不够熟练,因而制约了依法管粮工作的开展。

四是不能管。主要是机构、人员、经费还不能保证依法管粮的需要。有的市、县级粮食局仍是事业单位,且没有获得政府授权,不具备行政执法的资格。有的虽然是行政机关,但内部没有独立的执法机构,人员编制较少,工作经费不足,难以保证执法工作需要,因而没有能力全面开展粮食监管检查工作。

加强粮食监管的对策措施

加强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是一项新的任务,必然经历一个逐步提高、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针对当前粮食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应强化以下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粮食执法体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抓住《条例》和《办法》实施的有利契机,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地方政府给子执法授权,以获得行政执法资格。要按照“专门机构、专业队伍、专项经费”的要求,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支持,尽快建立专门的粮食监督检查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切实担负起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同时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解决好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专项经费。在机构、人员编制尚未落实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调整现有科室职能,整合人才资源,确定专人负责,抓好执法检查工作。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确立粮食部门的执法地位,争取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

(二)加强粮食执法队伍建设。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涉及到农民、消费者和粮食经营者的利益,关系到粮食部门的形象。因此,做好这项工作需要一支政治优良、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高素质队伍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着力抓好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粮食流通业务的培养,采取业务培训、组织学习、参观交流等多种形式,尽快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要建立并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严禁无证执法行为。同时要强化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要求,严肃纪律,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粮食行政执法存在问题范文2

一、基本情况

我局机关具有涉企检查职能的处室有调控处、仓储处和行管处,涉及到的检查事项有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储备粮监管、军粮供应。2011全年没有到社会粮食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未发现违规涉企检查行为。

二、主要做法

(一)求发展、出台规范文件。加强制度建设,建立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的长效机制,形成以制度管事管人的良好格局,制定了《市粮食局涉企检查备案制度》。深入企业开展调研活动,了解企业发展困难。通过召开企业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征求企业关于执法检查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拟定涉企执法检查规范文件,经局党组会讨论通过后,向局机关各处室下发。制度的建立,从制度上、机制上和源头上制止乱检查、乱罚款行为,构建为企业服务的平台。

(二)求突破、创新工作举措。注重制度创新,用不断完善的工作运行机制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一是实行查前报批。要求有检查权的处室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特别对涉及社会粮食企业的检查,一律实行“先报审后检查制度”。确需进行常规执法检查的,事先拟定检查方案,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局监察室。局监察室接到备审手续后,对其中需要协调的,予以协调;能够合并的,予以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确定牵头部门组织实施。二是实行查后报备。要求各处室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结束后,及时提出客观、公正的检查报告和遵守相关纪律情况。三是实行企业反馈。经常电话向企业调查了解情况,了解有检查权的处室有没有未经报批上门检查的情况,了解各处室在检查过程中是否存在有法不依、违规执法同以及“吃、拿、卡、要”等现象。

(三)求实效完善责任机制。健全责任追究制度,采取刚性措施,保证制度落实到位。一是强化涉企评议。开展涉企部门效能服务评议活动,对涉企处室的服务质量、公正执法等方面进行评议。二是强化追效问责。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对制度执行不力,发生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恶性事件的处室,经查属实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存在问题

粮食行政执法存在问题范文3

    【关键词】 粮食收购;问题;对策;财务管理

    从2005年起,我国在部分粮食主产省实行粮食最低价收购政策。经过几年的实践,证明最低价粮收购政策对稳定和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亟待改进和完善的问题。笔者就江苏省建湖县(下面简称“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执行最低价收购粮食政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本人从事粮食财务管理工作实际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执行最低价粮食收购政策所面临的问题

    实行粮食最低价收购政策,对保护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改进和完善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

    (一)仓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仓容紧缺是比较突出的问题

    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许多仓储设施都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建造的,年久失修;加之改制后大部分粮食购销企业实行了租赁经营,前几年经营困难,一般不会投入资金对老化的仓储设施进行大规模维修改造,不少基层粮库仓储设施老化、仓房条件差、仓容紧张,出现了有仓不能收粮的现象,已不能满足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的需要。有的企业只好打露天囤满足农民售粮,安全储粮存在问题。

    (二)农发行系统“库、贷分离”的问题

    2008年由市级农发行向中储粮直属库承贷,收购资金由中储粮直属库下划到各县粮食购销总公司,然后再由县级粮食购销总公司会同县级农发行根据延伸收购企业粮食收购情况拨付收购资金;延伸收购企业逐期结报收购实绩,库存随之划转到中储粮直属库管理,这一模式看似合理,但是贷款人毕竟是市级分行,库存监管人却是县级支行,造成贷款、库存分别由上、下两级行管理,库、贷分离,难以实施有效的库贷挂钩管理。

    (三)在途资金利息成本的分摊问题

    由于收购辅底资金由中储粮直属库按预计收购量向市农发行一次性贷款全额下划到各县粮食购销总公司,其利息按农发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而延伸收购基层企业的收购辅底资金是由县级粮食购销总公司会同县级农发行为强化信贷资金管理,根据各延伸收购企业粮食收购情况先预付部分然后再按入库进度陆续拨付的,其利息只能按同样方法计算。对于未能全额下划仍停留在县级粮食购销总公司账上的收购资金期间利息无着落,造成资金利息难以分摊。

    (四)惠农政策不能完全到位的问题

    在2008年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中,到收购点售粮除农民外,还有大部分是“粮食经纪人”,这样就有可能让国家的惠农政策不能完全受益于农民。究其原因,目前在农村,家中男劳力大部分常年在外打工,在家留守的一般主要是老人、妇女和小孩,在出售粮食时,因家中缺乏壮劳力,往往图省事售给“粮食经纪人”,坑农损农事件时有发生,出现了国家惠农政策不能完全到位的现象。

    (五)最低价粮食收购质量、价格难监控的问题

    最低价收购不同于一般的市场收购。它是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粮食销售”的原则执行的。有收购主体资格的企业在收购时必须公开收购价格,公开质量标准,不得压级压价,满足农民售余粮的要求,同时又要坚持质量标准。但近几年随着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连续出台,农民的质量意识也逐渐淡薄,特别是农村收割机推广使用后,田间初步整晒,除杂基本上简化,加之2008年收割期间连续阴雨,给粮食收购工作增加了压力,带来了难度。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执行的主体是粮食购销企业,在执行《预案》过程中,购销企业本身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出现了个别企业以质量标准为借口,对需整晒入库的粮食,变相压级压价的现象,而且点多面广,价格监管难度较大。

    (六)粮食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机构还不完善,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机构至少应包括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机构,才能保证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全面而有效地开展。还有基础工作不扎实、执法对象还不够明确、执法外部环境还不宽松、执法行为还不规范等等。

    二、对所面临的问题的解决对策和建议

    面对粮食购销企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关单位应发挥现有优势,扬长避短,抢抓机遇,迎接挑战,继续做好新形势下国家最低价粮食收购工作。就我县基层粮食购销企业而言,大部分已采取了租赁经营模式,还没有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仍是国有企业性质,享受的是国家税收减免政策,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国家最低价粮食收购业务。

    (一)加大投入,解决仓容不足的问题

    仓储基础设施建设是保证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和质量的基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需要现代化的仓储设施,因此笔者建议一方面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加大对粮食主产区仓储设施的维修及改造资金的投入力度。除新建一批符合现代化储粮标准的粮仓。同时,还要立足现有仓库资源,给予专项仓储维修、建设费用,对其进行维修和改造,延长现有仓储设施的使用寿命。另一方面,中储粮分公司、直属库和县级粮食主管部门都要建立起专门用于承担最低价粮食收储任务的基层粮食购销企业仓库维修方面的基金。另外,中储粮总公司还应根据粮食主产区的粮食库存现状,适时开展移库调运、拍卖销售。可采取提前上市拍卖或与粮食加工龙头企业签定定向合作协议,消化吸纳一部分最低收购价粮食,以此解决当前仓容不足而影响秋粮收购的问题。

    (二)加强对最低价粮食的质量管理,明确损耗补偿标准

    1. 要参照储备粮管理,推行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收购及代储资格认定工作。对不具备清粮设备、通风设备及保管条件的企业,不认定其收购及代储资格,从源头上把好关。2.要严格把好收购质量入库关。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应的最低收购价粮食质量管理办法,健全制度,做到依法依规加强最低价粮食的质量管理。笔者建议在执行预案中明确最低收购价粮的正常损耗标准和补偿办法,在粮食拍卖后给企业一次补偿到位。同时,指定符合条件的专业检验部门为质量检测权威机构,成立粮食质量检测小组,对入库的最低收购价粮食,要求在入库量达1/3、1/2及满仓时不少于三次抽查质量,出具书面质量检查报告,对一次检测不合格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改正;对二次检测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其资金投放,待整改到位后再行投放;对三次检测不合格的企业,收回已发放的资金,取消其承储和贷款资格。

    (三)提高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透明度,保障政策效果不偏离

    中储粮是最低价粮食收购政策的执行主体,而承担最低价粮食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则成为最低价粮食收购政策的责任主体。在最低价粮食收购工作中,为了严格执行政策,不打“白条”,直接向中储粮直属库申请收购辅底资金,这辅底资金与粮食收购入库存在时间差,期间利息则由收购企业承担。而最低价收购的粮食粮权在中央,企业除去微薄的收购费用,没有任何收益,不仅谈不上效益,还要为执行政策而背负沉重的利息债务,势必严重阻碍购销企业的发展。目前,在一些工作环节上还存在信息沟通不够、信息不透明的问题。由于目前粮食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加上最低价粮食收购实行垂直管理,中储粮与地方粮食管理部门和国有粮食企业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因此,国家应进一步完善《预案》各条款,清晰地界定各执行主体、监督主体、配套服务主体的权、责、利,明确财政各项补贴费用的分配方式、在途时间、利息分摊合理方式。

    (四)采取措施,方便农民,把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针对部分农民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政策缺乏了解的实际情况,粮食主管部门要借助新闻媒体,加强最低收购价粮食政策的宣传力度,鼓励农民到粮食收购点直接售粮。有条件的购销企业可以在交通不便、离库点较远的地方设置临时收购点等途径来方便农民售粮;还可以组织一些移动收购点,到困难农户家直接收粮等措施,使国家政策确确实实惠及到每一位种粮农民。2008年最低收购价小麦销售不畅压库的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各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尽快加以解决,否则,将影响到秋粮收购工作,影响到党的惠农政策的落实,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粮食行政执法存在问题范文4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省政府《安徽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和具体要求。首先,在县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我局成立了清仓查库工作机构,进行了细化分工。在各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我局以局领导班子成员分组带队对所有企业、所有仓库和储粮按要求进行了检查,为了保证清仓查库各项数据的真实和粮食安全,我局参加检查的同志不怕脏和累,亲自爬粮堆,亲自丈量。在局机关全体同志的努力下,保证了我县库存粮食各项数字的真实,完成了清仓查库工作任务。二、加强对政策性粮食的监管

为了保证政策性粮食安全,帐实相符,正确使用粮食收购资金,我们制定了从收购、保管到销售等一系列制度。我们还坚持省储、县储及托市粮进每季度进行普查一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通过严格的监管,我县库存粮食是安全的,统计数字是真实的。

三、认真宣传国家粮食政策

为使国家粮食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各级企业及个体收储粮户自觉执行国家粮食政策,我们设立粮食政策咨询台、收购前,我们给各企业下发了国家粮食标准和国家粮食政策宣传图及标语口号。在收购中我们还深入社会到取得收购许可证的个体收储粮户进行了解粮情及购销情况。对他们进行了粮食政策的宣传,核查他们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粮食行政执法存在问题范文5

关键词:食品安全 问题 对策

食品安全是社会秩序和稳定,以及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近些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曝光率急剧上升,引起了社会和政府的重视。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却没有得到有效的、根本的控制,生产经营者违法生产销售的“问题食品”造成了“餐桌污染”,不仅危害了人们的生命安全,而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学界对此已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和论述,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但尚没有形成体系。因此,对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引起学界对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的重视,从而为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提供一种方向,为食品安全实践提供理论支持,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是迫切需要深入开展的研究。

1、学界关于食品安全概念的研究

不同学科和领域的学者们对于食品安全的概念进行了阐释和界定,但由于学科背景和研究旨趣的差异,食品安全概念的界定表现出了较大的差异性,如美国学者Jones曾建议把食品安全区分为绝对安全与相对安全二种不同的概念。[1]张涛认为绝对安全是确保不可能因食用某种食品而危及健康或造成伤害的一种承诺,也就是食品应绝对没有风险。[2]与此相称,相对安全指“一种食物或者成分在合理食用方式和正常含量下不会导致对健康损害的确定性”。[3]1996年WHO在《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食品安全被解释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4]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视角和理论基础决定着学者们得到不同的见解,从另一方面来说,正是这些不同的见解共同促进了食品安全问题研究的进步和完善,正如科斯所指出的那样,“分析优于定义”,从不同学者的研究中,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概念中包含着以下几个要素:一是公民生命健康权得到保证;二是食品不存在潜在的风险性;三是食品安全是一种制度性规定,其依据是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范围”。

2、学界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中存在问题的研究

2009年我国相继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确保公众消费安全等有着继往开来的重大意义。学者们从不同方面指出食品安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很多偏差,并通过考察研究分析了当下制约食品安全法律实施的阻力,当然对于主要原因的分析,不同的学者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分歧,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2.1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食品安全的标准和行政执行的重要依据就是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因此,有关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自然成为学界研究和讨论的首要问题,许多学者从法律制度建设的角度出发,依次来讨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因由。

许多学者认为2009年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但由于出台较晚,存在指导作用低的弊病,没有充分显示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例如周峰指出“与欧盟相比,我国食品安全管理起步相对较晚。这或许是因为我国人口众多,一直在致力于解决食品供应问题,所以食品安全一直未能得到重视”。[5]在此,张小勇举了个贴近实际生活的例子,对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性进行有力的论证,他指出“我国规范生猪屠宰的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但对牛、羊等食用动物屠宰还没有明确的规范,与现在的社会实际情况脱节”。[6]再者,李凯年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也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肉类食品卫生安全的要求,以致于一些定点屠宰场水平低下,私屠滥宰普遍存在,灌水注水屡禁不止”。[7]

2.2行政执法覆盖面较低

行政执法是学界关注和研究的另一个重点内容,学者们从行政执行的各个环节作为研究的切入点,提出当下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执法力度不够,行政管理的覆盖面较低,从而无法有效的对食品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规制。

食品从最初原材料的生产到最终在市场上流通,要经过众多环节,而各个环节中都可能出现不安全的因素。农业作为我国的源头产业,有学者指出,我国“每年有20多万吨,一千多种农药施用于农作物,有些甚至是违禁药物;每年使用化肥4200多万吨,平均施用量超过400kg/h㎡,大大超过美国和欧盟施用225kg/h㎡的标准”。[8]显然国家的作用在这一阶段缺位,而农民不能也无力解决和考虑到这些问题。正如有的学者所提出的那样,“粮食原料进入流通后,首先在粮食收购过程中,由过去国家粮站统一集中收购转变为走向市场自由收购,在收购中对质量的把握也就良莠不齐,使劣质粮食进入流通市场提供了可乘之机”,[9]进一步加剧了食品安全的问题。

2.3食品安全司法处罚力度不够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对违反食品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差甚远,贾敬敦认为“在发达国家,食品安全会受到全社会的关注,法律对于出现问题的商家惩处也相当严厉”、“这样严厉的处罚使经营者就像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样维护食品的安全”。[10]如“美国法律规定,无论金额大小,只要制假售假均属有罪,处以25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以5年以上的监禁,如有假冒前科,罚款额可达500万美元”,而“法国将假冒伪劣食品与和军火走私并列为威胁消费者生活安全的有害产品”。[11]为此,葛少锋认为“当前中国的食品安全呈恶化趋势,现有法律法规中的惩罚力度不强可以说是一条重要原因”。[12]

3、学界对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的对策研究

有关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的学者们,如向平萍、王艳林、王世洲、楠轩、程东等通过对不同地区食品安全法的实际运行效果进行调研,针对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了优化路径:

3.1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建设,“与时俱进”

学界对食品安全的保障一致性的观点在于:法律法规体系是食品安全的保障,是食品安全执法、司法和维权的重要依据,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规范。为此,学者们提出,应坚持立法先行,逐渐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使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处于法律的规范之下,并受行政、司法和社会的控制。例如程东认为,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每个国家都需要面对和解决自己的问题,同时随着国际贸易进出口行业的不断发展,食品安全已经不单单是各个国家自己的问题了,应及时“调整和完善标准的内容和指标,逐步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国际食品标准体系相接轨,满足保障人民健康和贸易需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13]同时,向平萍指出“要引导公众的道德意识,例如加强对农民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其在种植养殖方面合理使用农药兽药,从源头上控制、防止源头污染"。[14]

3.2建立从“从农田到餐桌”的“一条龙”监管

学者们认为,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单纯控制和监督一个环节和过程就能实现的,必须从食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和控制。例如有学者指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高级目标,将安全和质量的要求融入到食品的生产至消费整个过程中,可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在此过程中,“生产者、加工者、运输者、销售者及消费者在确保食品的安全及质量上均要发挥重要的作用”。[15]为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促进国际贸易,王艳林称中国的食品安全应以《食品安全法》为龙头,以国务院实施条例为轴心,会同各个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国家食品标准、地方食品标准和行业标准为细化规则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16]达到从源头到餐桌都不留空白的效果。

3.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有些学者针对当下我国食品市场中违法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较低,不足以对其产生威慑效应,从而直接或间接的助长了违法行为的产生和滋长,促成了违法经营者的投机心理和机会主义,为此,学者们针对性的提出了应根据市场发育的实际情况,加大违法行为的成本,以对违法行为产生有效的威慑。例如王世洲认为,发达国家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往往很重,其目的就是通过处罚使其倾家荡产,无法继续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或者直接禁止其终身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资格。[17]李长健进一步分析“由于企业违法经营的源头在于赢利,一旦其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成本高于所获利益,那么企业就自然会选择遵纪守法,不再生产经营不安全产品”,[18]因此,对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责任者要加大惩罚力度,增加对商家在食品安全方面恶意侵害消费者行为的惩罚赔偿金额。实践证明,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只有加大违法责任的处罚力度,才能更有效地打击食品犯罪”。[19]

参考文献:

[1]蒲民等著:《美国食品安全体系特点分析》,《中国标准化》,2006年,第19一20页.

[2]张涛著:《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第22页.

[3]石扬令等著:《我国食物消费分析与预测》,我国农业出版社,2004,5(30).

[4]颜景辰等著:《加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对策建议,政策研究》,2004,7(25).

[5]周峰著:《欧盟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对我国的启示》,2007年第10期.

[6]张小勇等著:《中国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切——对天津市消费者的调查与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04,(9):35.

[7]李凯年著:《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突出解决任重道远》,载《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04.

[8]《多角度审视食品安全:每年食物中毒超过20万人》,http://.cn.

[9]罗丽等著:《市场经济条件下小型食品加工企业卫生现状及管理对策》,载《中国公共卫生》2001.

[10]贾敬敦著:《中国食品女全态势分析》,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12.

[11]钱贵明著:《论食品安全的法律控制》,上海:华东政法学院,2006年.

[12]葛少锋著:《关于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的几点思考》,载《社科纵横》2002年.

[13]程东著:《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控制体系研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14]向平萍著:《食品市场中的安全问题及对策研究》,南京:南京理工大学.2006(5).

[15]J.L.Jouve,《Principles of Food Safety Legislation》,Food Control 1998 Volume 9 Number 2-3.

[16]王艳林著:《食品安全法概论》,中国计量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17]王世洲著:《从比较刑法到功能刑法》,北京:长安出版社,2003:126一127.

[18]李长健著:《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困境及对策》,法治论丛.2006(3).

[19]孙斌著:《食品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载《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6.

粮食行政执法存在问题范文6

二、监管网络

全市有食品安全牵头部门1个,监管执法部门8个,监管执法人员714人(其中市级34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市、县、乡、村四级,乡(镇)共有食品安全协管人员346人(每个乡镇配备2名专兼职乡镇干部),行政村有义务监督员2886人(村主任),工商12315在农村建维权站1866个,聘请义务监督员844名,卫生、畜牧监管工作覆盖市、县、乡、村四级。全市食品安全责任网、监管网络逐步健全,初步形成监管职能部门执法法责任监管为主和群众监管为辅的监管网络体系,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食品安全监管有序可控。

三、检测机构

全市共有检测机构12个,其中市级5个,获得认证3个(市质检、卫生、粮食局),室内检测设备356台(件),总价值1220万元(其中在用设备价值1020万元,占84℅,闲置设备200万元,占16℅)。广安市质监技术监督检测中心设备齐全,技术人员配备到位,是全市目前食品检验检测较权威的检测机构。检测品种涉及初级农产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糖果糕点、调味品、饮料、饮用水等20余个品种,市卫生防疫站能检测重金属类、非金属类、食品常见安全指标、微生物等60余项。市农业局的农(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占地2000余平方米,装备设备价值200多万元,目前正在申请认证。全市共有快速检测设备62件(辆),其中质监局有一辆价值100万元的快检车,工商局有95套价值19.6万元的快检箱,水利、粮食分别有2套快检设备。

四、整治成效

*年,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按照市食安委会的安排部署,结合本部门监管实际,深入推进食品放心工程,专项整治成效明显,食品市场得到有效净化。在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行动中,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53182人次,检查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225472家次,捣毁病死猪加工窝点2个,取缔无营业执照经营400户,取缔无营业执照生产46户,发出卫生意见监督书3365份,责令限期整改195户;查处食品违法案件222起,立案查处108起,涉案金额50.36万元,罚款43.95万元;收缴并销毁过期失效饲料产品1.22吨,取缔肥水养鱼面积4.7万亩,无害化处理不合格畜产品2076公斤,检查原粮13000余吨。

五、存在问题

(一)食品产业整体水平较低,基础较差。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799家,小作坊占709,获证企业仅有106家,餐饮单位5176家,卫生量化分级达标只有1569家,多数企业诚信意识和法制观念不强,有的缺乏诚信,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同时,全市城镇下岗职工、失地农民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的较多,对这部分弱势群体的经营行为进行依法监管难度较大。

(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存在薄弱环节。在国家现行食品监管体制下,从“农田到餐桌”涉及到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商务、粮食、畜牧、水利等8个监管部门,职能交叉、重叠、多头管理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存在职责划分不清,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一是源头治理上,农产品药物残留超标问题比较严重,初级农产品未实行市场准入。二是加工环节上,全市小作坊709家,条件落后,基础较差,相当部分企业未办齐证照,产品质量难以保证。三是流通环节上,城乡农贸市场食品经营条件较差、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进货渠道不规范等现象比较突出,甚至极个别业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有的不讲诚信,逃避监管。四是消费环节上,中小餐饮单位、街面食品摊点和学校周边小食店数量多、卫生条件较差,监管难度较大。城区饮食流动摊点管理上,按职能划分属城管,但城管又没有相应行政监管职权,卫生局因不发证则不监管,造成监管脱节。

(三)食品检验检测不能适应监管工作需要。全市8个监管职能部门中只有农业、质监、卫生、粮食、水利有检测机构,其中只有市质监、卫生、粮食部门3家检测机构获得资格认证,农业局有检测设备但无专业技术人员,水利、商务、畜牧部门无检测设备,卫生局部分检测设备已老化,部门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仅靠肉眼凭经验检测,蔬菜、水果等农副产品未经检测就上市,食品安全的潜在风险较大。大多数部门缺乏检测经费,致使检验检测手段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食品安全监督工作需要。

六、工作建议

(一)加大队伍建设,确保监管工作到位。一是增加执法人员。农业局、水利局、商务局、卫生局等监管部门市、县两级行政执法人员都较少,建议增加部门执法编制,确何监管到位;二是增加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农业、粮食等部门虽有检测设备,但是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很多检测无法开展,建议市政府增加编制,充实一批专业技术人员。三是落实乡镇人员、机构,现在乡镇无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建议乡镇机改后,进一步充实人员抓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监管到位;四是由于各地新增城市综合执法局,原由卫生管理的流动饮食摊点改由执法局管理,建议新增城市综合执法局为食安委会成员单位,确保工作协调监管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