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型行政执法的意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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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行政执法的意义

服务型行政执法的意义范文1

关键词 糖尿病 饮食调整 运动疗法生活质量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饮食结构的改变,糖尿病的发病率逐年增加。已成为世界第5位死亡主因。据统计,我国现有糖尿病患者约4000多万人还未包括未被发现的DM患者和糖代谢调节受损的前期DM患者。其中2型DM中T2DM 90%~95%。糖尿病是由遗传免疫功能紊乱,微生物感染及其毒素、自由基毒素、精神因素等各种致病因子作用于机体导致胰岛功能减退等引发的糖蛋白质、脂肪、水和电解质等一系列代谢紊乱为特征的慢性难治性终身疾病,强调早期、长期综合治疗,以饮食调整控制及运动为主,药物治疗为辅的治疗原则。其效果取决于患者对饮食及运动疗法的依从性。资料与方法

2010年1~12月收治T2DM患者78例。入选标准:根据WHO制定的DM诊断标准确认为T2DM,年龄42~75岁,其中男42例,女36例;随机分为观察组39例与对照组各39例。观察组空腹血糖平均9.78mmol/L,对照组9.67mmol/L。两组在性别、年龄、病程、空腹血糖、文化程度等方面比较,差异无显著性,具有可比性。

研究方法:对照组患者按常规治疗,应用降糖药物,给予一般性指导。观察组由营养师根据患者情况制定营养治疗方案、配餐、指导患者及家属。让患者及家属学会食物交换份,嘱其严格参照治疗。运动方式则根据患者体格检查(包括血糖、糖化血红蛋白、血压、心电图、眼底、肾功能、心肺功能检查和神经系统检查。排除运动禁忌证)。指导其锻炼,此组患者均经饮食控制及餐后运动治疗3~5天后,根据血糖情况再予以降糖药物。

观察指标:血糖每周监测1次:总胆固醇(TC),甘油三酯(TG)、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C)、糖化血红蛋白(HbAIC)每3个月复查1次。

结 果

治疗3个月后两组TC、HDL、血糖、HbAIC比较均差异有显著性。

两组临床疗效比较,见表1。

讨 论

糖尿病是一种慢性终身疾病,虽无法根治,但通过饮食控制配合运动疗法加药物治疗,能很好地控制病情。因为合理的饮食控制可减轻胰岛β细胞的负荷,保护β细胞功能,有利于血糖水平的控制[2]。长期的中低强度有氧运动即可改善和提高靶细胞对胰岛素的敏感性加速组织对葡萄糖的利用,使血糖水平降低,还可提高肌肉组织中脂蛋白水平,加速脂肪分解,增加游离脂肪酸、胆固醇的利用,使过多的脂肪组织消耗,起到减肥、降脂和调节脂代谢的作用,有利于预防糖尿病慢性血管并发症[3],降低糖尿病心血管危险因素。

参考文献

1 胡传峰,李立明.2型糖尿病危险因素研究进展[J].中国全科医学,2003,4(4):235-55.

服务型行政执法的意义范文2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 文化市场 行政执法

一、服务型政府的时代意蕴

政府本质上是社会与公民普遍需要的一种工具,在现代社会,政府如果能够适应与满足社会的普遍需要,能够服务于公共利益,就是有价值的;否则,就是无价值的,其存在的合法性就会受到怀疑。服务型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它以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为指导,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内,使政府由过去的控制管理为要务转变为以传输服务为要务,并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并承担着相应责任的政府。从行政理念上看,服务型政府的治理逻辑中,政治生活是全体自由平等公民共同的事业。公民的公共需求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政府不过是一个具有高度权威的公共行政服务组织,必须尊重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和自主权利。弗雷德里克森曾援引戴维马修斯的话说:“政府是公众集体行动的工具。政府是公共的财产。”政府只有对公民的公共需求做出积极回应并通过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满足公民公共需求,才能证明其合法性,赢得公民的公共认同和支持。政府的权力存在于民意之中。公共利益是政府利益的本质,确保公共利益的增进、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是政府管理的根本宗旨。因此,建设服务型政府首先要求各级政府和官员树立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的行政理念和人民利益至上的行政思想,使政府权力重新回归社会。

从制度层面上,服务型政府的制度产生于对公民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政府必须依法保证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公共服务行为方式的规范化,实现公共服务的低成本、高效能,实现社会公众和政府的协商与合作。

从行为层面上看,无论是行为范围、行为方式、行为效果都要从社会公众需要出发,以获得社会和公众的最大满意度为依归,也就是说,建立服务型政府模式就是要把“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纳入政府职能的轨道,建立真正的民主行政体制。

总之,我们认为,所谓服务型政府就是以社会本位、公民本位为理念,以持久的和良好的激励制度为平台,在政府工作目的、内容、程序和工作方法上用公开的方式给公民、组织和社会提供有效的服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政府。

二、当前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问题与成因分析

(一)当前我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文化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文化领域出现的新变化新要求,现阶段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体制已经暴露出一系列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多头执法与管理缺位并存。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三个局原有的执法机构自成体系,相对独立,各有一套管理队伍和执法装备。由于政出多门、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相关部门在文化行政执法方面职权不明、职责不清,造成有利的事争着上,无利、难管的事互相推委扯皮。这样,不仅导致重复管理,职能交叉,既浪费财力物力,增加执法成本也存在管理上的脱节和空白,管理效率明显低下。

2.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确。虽然文化市场稽查队伍初具规模,但是文化市场稽查权还没有能从法律上取得一种独立的地位,同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执法权的区别,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一些地方至今仍然是管理与执法一体,没有设立专门的文化市场执法机构。有的地方虽然设立文化市场执法机构,但没有纳入公务员序列,而是事业单位甚至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执法经费没有保障,结果滋生了许多弊端。

3.执法制度不健全。虽然制定了《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基本的程序,各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也制定了许多有效的执法制度,但是,离依法行政的严格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尤其是《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对文化市场的执法提出了新的标准,与之相应的处罚制度、听证制度、复议制度等等在文化市场的执法领域还没有来得及建立起来。

4.执法队伍薄弱。文化市场稽查队伍整体素质仍然不高,人员结构不合理,执法人员对法律内在精神缺乏正确认识,如教条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把法律作为创收、谋取部门利益的工具,为罚款而罚款、为执法而执法等;个别行政人员的法治观念较差,依法办事的观念还比较淡薄,甚至还存在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破坏法制的现象,有的缺乏民主意识等等,同文化市场的执法要求不相适应。

(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执法理念不到位。从深层矛盾上探究根源,在于执法理念不到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依法行政的原则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突出的表现就是在执法实践中,存在”重文件轻法律”和”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观念。非常容易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故行政处罚行为必须依法实施。

2.文化市场的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是指中央和地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与文化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对人财务管理权限的划分,计划管理的职责以及管理文化事务活动的制度。文化市场管理体制是我国文化行政管理体制中一个体系。文化市场作为一种社会化的市场体系,它超出了部门和地区的界限,这既是文化市场的本质规定性之一,又是它具有社会进步意义之所在。目前在我国文化市场执法中存在着条块分割,分兵把手的弊端,人为的割裂了统一的市场,造成政出多门,相互制肘,妨碍了政府执法力度和管理职能的实施。

三、基于服务型政府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模式创新

(一)重塑政府管理理念,树立全新的服务行政理念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观念的转换是政府转变管理职能、规范政府行为、调整管理方式的首要条件。服务型政府建设就是要使政府公共行政从更多地强调“特殊集团”的意志到更多地强调社会公众的意志;从公共行政活动以政府自身的规则为导向到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为依归;从强调公共行政对直接维护政治统治的工具性作用到强调对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服务性作用;从强调公共行政活动对上级负责到强调对社会公众负责,建立和发展广泛的社会公共责任机制。服务行政谋求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更谋求提高服务质量和社会公众的满意程度,发展公共责任机制。口将“服务”作为一种精神注入政府职能定位和政府行政之中,使政府成为服务主体,成为平易近人、脚踏实地的服务者。

服务型行政执法的意义范文3

一、概念解析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针对具体的事件,执行行政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行政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说认为行政执法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三类。狭义说认为仅指行政执法,本文采用狭义说。

古希腊哲学家普罗塔哥拉的名言“人是万物的尺度”①就闪耀着人文关怀的光芒。一般来说,人文的东西,主要是指心性、道德、文化、情操、信仰、审美、学问、修养等人的品性,它主要与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独立人格、人的个性、人的生存和生活意义、人的理想和人的命运等等密切相关。因此,所谓人文关怀就是以人文尺度为标准而对真实的个人的生活的关怀②。

因此,所谓行政执法中的人文关怀,是指行政执法的全部过程需要吸收人文关怀的内涵,行政执法的主体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和行政自由裁量权,把执法的过程变成为考虑相对人的主观感受、尊重相对人的个体意志以及设置宽容、合理的行政程序,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服务。

二、行政执法体现人文关怀的立论基础。

(一)法理基础

现代法治国家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是实现公平正义平等的最终保障,因此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法律的效力,法律就必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需要一定的强制力为后盾否则法律很难实现其应有的效力,更不能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就是施行暴力,就必须实行强制手段。法律还需要具有人文关怀,法律具有人文关怀是法治应有的特征,也只有体现人文关怀的法律才具有生命力,才能被人们所遵守和信仰,法律的评判结果才能被人们所接受和执行,否则法律将会被人们所遗弃,法治社会就难以实现。因此,法律必须体现人文关怀。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主要的组成部分,它使大多数的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使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公共事务都依法有序运行。行政执法是最广泛最普遍的实施法律的活动,是法律实现的主要途径。行政执法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行政执法能否体现人文关怀就决定了法律的人文关怀能否实现,最终决定人民的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因此要实现法律的人文关怀首先要求行政执法的人文关怀。

(二)宪法基础

随着宪法时代的到来,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法,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人民原则、基本人权原则作为宪法基本原则。保护人权是宪法的根本使命。宪法修正案已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如入宪法,宪法必须保障人权,这是宪法中人文关怀的体现。然而大多数情况下宪法不能直接保障人权,它需要行政执法来实现,因此行政执法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保障人权,体现人文关怀,否则就是违宪。宪法作为人权的保障书,现代宪法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其出发的点和归宿。政府存在和运作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宪法中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款充分表明宪法对人权的重视,表明了宪法对人文关怀的客观要求。“法律出于人情”宪法的这一进步,体现了对人的价值的肯定和关怀。表明了宪法朝着人道、人性、人情的方向努力。宪法能够积极的保护人权,这对人权的保护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它需要具体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具体行为时重视对人权的保护,对人性的尊重,因此,行政执法中体现人文关怀是宪法保护人权和体现人文关怀的客观要求。

(三)行政法理论基础

近十年来,行政法理论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行政的理论基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自从罗豪才教授于1993年发表了《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一方的权利与义务平衡》之后,迅速出现了各种理论基础,诸如“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保权-控权均衡说”、“公共权利论”、“服务论”、“政府法治论”等等,对于这些学说观点,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然而经过细致分析,“政府法治论”更能为多数学者接受,同时也能与当下的国情相适应,是行政法发展的趋势,它不仅体现积极平衡精神的内化,为中国的行政法学发展明确了政府法治的目标,它能够充分的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同时能够有效的保障公民的权利。它不仅能够控制政府的行为还能引导、督促政府更好的为人民服务。③

基于行政法治论的指引,现代行政法的价值取向由传统的“国家本位”、“公共利益本位”,向“社会本位”、“权利本位”转变,由传统的“权力-服从”关系向“权利-服务”转变,由“强制行政”向“非强制行政”转变,行政手段也向“柔性”发展,更多的体现人性化的,使原来的单方管制向沟通、合作、配合发展,这些新型的行政理念和行政手段不仅使行政法治得到有效的执行,行政效益也大大的提高,更能够体现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和行政执法的人文关怀。

政府法治论使得政府要做到为人民服务,在自觉地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因此在具体的行政执法中就要求政府要转变执法观念,转变职能,弱化强权力手段的行使,尽量采取一些人性化的管理手段,使行政执法能够真正的满足人民人道化的生存,使人民感受到法律使尊重人性的,法律的遵旨是保护人权的,使得行政执法体现更多的人文关怀。

因此,行政执法体现人文关怀是现代行政的价值取向,是新型行政理念的追求的目标,是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三、行政执法中人文关怀的现状分析

(一)行政执法中有利于实现人文关怀的因素:

1、立法方面的人性化趋势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入一系列人性化的立法不断的出台。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稳步推进,立法的人性化趋势将更加明显,这为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成为行政执法体现人文关怀的法律依据。

⑴《宪法修正案》为行政执法体现人文关怀确立了宪法依据。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列为重要条款。这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以人为本,是政府应当树立的一个重要执政理念,它是指一切从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尊重人、爱护人、理解人、关心人、依靠人,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创造人们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的思想,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行政执法中要凸显“人文关怀”。政府的执法行为必须以宪法为根本准则,追求“人文关怀”,否则就是违宪,这就为行政执法体现人文关怀确立了宪法依据。

⑵彰显人性化的《居民身份证法》将使公民拥有更大自由

“三无人员”的出现、假身份证泛滥、执法机关随意查身份证,各方面肆意扣押身份证等等,无不与旧有的身份证管理制度密切相连。今后,施行了17年的《居民身份证条例》将退出历史舞台,我国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上种种缺憾,都将祛除和完善。新法对“公民”的说法突破了城乡居民在身份上的“界限”,这不仅与宪法的称谓相统一,同时,也使公民的权利义务更明确了,体现了对个人人格的尊重。

⑶《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充满浓厚的人文关怀的气息。2003年的“孙志刚之死”事件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同年8月1日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1982年5月国务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显然是对实施达二十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反思和检讨的结果。它彻底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固有的强制功能和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性,使救助真正成为自愿、公益和纯救济性的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各地的“收容遣送站”也更名为“救助管理站”。这一崭新的立法主旨彰显了现代政府的公共服务理念,有助于实现由权力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角色转换,洋溢着浓厚的人文关怀的气息。

⑷《婚姻登记条例》体现人性化。婚姻登记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原来条例中的“管理”两个字,这不仅仅是名称的变更,它表明了在婚姻登记中政府职能从过去强调对婚姻登记的管理向充分尊重公民个人的自利、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转变。新条例取消了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离婚登记需要由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强制性的婚前体检等规定,并要求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当场予以办理,这一切都充分体现了政府的便民原则,彰显了尊重公民私权的立法理念,体现人性化。

⑸《道路交通安全法》凸显对生命尊重。新法凸显生命尊重,就通行原则、事故处理、处罚标准等作了一系列的新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一方面从制度层面规范和监督公安交管部门及交警的执法活动,从源头上防范乱执法、滥执法和野蛮执法、现象;另一方面把尊重生命、关怀生命的执法理念深入交通执法的每一个环节。

⑹《行政许可法》便民措施突出对人的关怀。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行政许可法》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有重要意义。这部法标志着我国统一完整的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全面建立,这也是全世界第一部完整、专门、独立的许可法典。《行政许可法》按照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确立了行政许可的一系列便民和服务的原则,规定了一个窗口对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不得收费、讲求时效等重要制度,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将产生深远影响。“人文关怀”深入行政许可的每一个领域,“以人为本”的系列便民措施成为行政执法探索新的手段的典范。以上的系列立法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规范政府的执法行为;以上的系列立法还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它们都闪耀着“人文关怀”的光芒。人性化立法已成为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立法将越来越多关注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实生活,越来越尊重每个社会个体的人格独立和人格尊严,追求人的全面发展。行政权的行使要贯彻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接受公众的监督,执法要崇尚理性,要追求人文关怀。

2、行政执法中人性化

政府不断的转变观念,转变职能通过实施各种措施努力推进依法行政,不断的完善和深化政府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着力建设立足发展,营造环境,创新进取,勤政为民、廉洁高效、公正透明的、依法诚信、积极提供公共产品的政府,使政府真正成为“依法服务,诚信服务,高效服务”的政府。政府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新观念,更加强调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现由“发展型政府”向“分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在具体的实务中不断的失业保险、城乡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这些措施树立了政府的“亲民服务”的形象,使人民得到了真正的实惠,彰显了政府执法中注重人文关怀的理念。同时在各种具体的执法部门,一些体现人文关怀的举措纷纷出台,如:

⑴公安部推出30条便民利民措施。

公安部门坚持执法为民思想,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群众利益无小事。”为了切实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公安部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在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等四个方面,陆续实行30条便民利民措施。这30条便民利民措施,大多围绕人们的衣食住行展开,看似很“小”,对普通百姓日常生活的影响却很大。

户籍管理方面,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今后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也可以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交通管理方面,考领小型汽车驾驶证的人员年龄上限由现行的60周岁放宽到70周岁。持有小型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人员超过70周岁的,每年审验1次驾驶证,并进行身体检查,符合驾驶条件的,可以继续驾驶。允许左下肢残疾的人员考领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

出入境管理方面,居民凭身份证、户口簿按需申领护照的范围,今年内由上海、南京等25个大中城市扩大到100个大中城市,达到全国大中城市总数的1/3。在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大中城市,除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外,居民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免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的意见。

这些措施体现了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的人文关怀,更加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执法为民的思想,标志着公安管理从执法型到服务型、从限制型到保护型的转变,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国民待遇的公平和社会公正。

⑵近年来,监狱管理部门做了许多体现人文关怀的有益探索。

狱政部门考虑犯人最终要回归社会,为犯人的良好改造提供了许多富有创造性的条件,包括学习、生活、思想等。具有代表性的是2003年,经湖南永州市公安局的申请,在监服刑的曲南生和女友邓桂成顺利结婚,成为中国首例由公安部批准结婚的服刑人员,公安部在批文中说:“结婚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留所服刑犯服刑期间,如申请结婚,应当允许其办理结婚手续。”人性化的执法往往会给被执法者内心以震撼,更有利于执法目的的实现。④

监狱城中秋“不设防”。9月11日是农历的中秋节。这一天,记者接到一个让人听起来似乎很惊讶的任务:探访监狱新城。在与省女子监狱的一位监狱长闲聊时记者得知,此次活动是被“挤”出来的。组织这个活动是为了配合一年一次的秋季减刑大会,原定的日期本不在这一天,但为了能给服刑人员与家属创造一个团圆的机会,监狱领导经过了千方百计的协调,才把日子改在了这一天。除了让服刑人员及家属在监狱新城团聚外,女子监狱还安排了一系列特殊的节目:部分服刑人员可以和家属一同赏月;在今天举行减刑大会……虽然只是一个日期的改动,但其中却透露出一个信号,人性化正在逐渐渗透每一个角落。⑤

(二)行政执法中不利于实现人文关怀的因素

在现代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有不少体现人文关怀的举措,政府在行政执法中越来越注重人文关怀,但是,现实生活中仍存在着大量的有失人文关怀的事例,行政执法真正实现全面的人文关怀并非一日之功,还需要漫长的成长过程,这显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不懈努力才能实现。

1、执法的法律依据存在冲突。

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可预测性决定了行政立法总有一定的滞后性,同时我国法律体系还不健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还有空白,很多方面达不到其应有的效果,不具备教育作用与威慑作用。在现有的法律中,往往缺乏可操作性。立法不具体,不明确,法律责任不清也造成了行政执法发展滞后,从而出现机构设置上的混乱,一些行政机关人以立法,立一个法就成立一个执法队伍,造成执法队伍的庞杂,进而出现多层执法,重复处罚的情形。这不仅是违法行政而且对相对人的权力造成极大的侵害,同时也影响行政效益。

2、执法人员官本位思想及人治色彩浓重,缺乏人文素养。

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长期人治色彩和“官本位”意识的国度,许多人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解不深,仅停留在表面"自依法治国成为治国方略以来,“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的口号层出不穷,但政府违法行政却经常发生,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说“大多时候中国习惯口号治国”,在许多官员的内心深处,遇事最先想到的往往是领导的命令或者是以往的惯例,而不是法律,骨子里面缺少法律思维和法律信仰,许多官员法律意识、服务意识淡薄,不但没能成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积极实施者和推动者,反而成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严重阻碍,其掌握的权力成为牟取私利的通行证。

3、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违法行政屡见不鲜。

当前,我国在行政执法领域中的问题十分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大量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知法犯法、徇私枉法时有发生。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私欲严重,在一些地方和单位甚至出现了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私人化等现象,严重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对此反应强烈。“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利的人使用权利,一直到遇到界限时方休止,行政执法也是如此,如果不对行政权实施有效的控制,必然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和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人民群众对国家工职人员职务行为享有监督权”,怎样监督监督什么?却不得而知,我们不仅需要价值层面的正义,而且更需要可以看见并可以操作和实现的正义,否则,人民当家作主只能是一句空话。要想实现有效的监督必须也只能在政务透明,信息畅通,反馈及时的环境下依靠群众和不断的制度创新才能完成。

四、执法体现人文关怀的对策

(一)确立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1、政府信息公开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法治政府、亲民政府、服务型政府、契约型政府的必要条件。信息公开,有助于政府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从而加强与公民之间的相互交流和信任,提高公民接受行政管理、履行行政义务的自觉性,更是对人性的尊重,能够体现人文关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必将在政府和行政相对方之间起到有效沟通的作用,为行政执法领域全面贯彻人文关怀创造条件。

2、比例原则

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托·麦耶曾经将比例原则誉为行政法中的“皇冠原则”。我国台湾地区著名的行政法学者陈新民教授认为:“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为有效的原则,其在行政法学中扮演的角色,可比拟‘诚信原则’在民法中居于‘帝王条款’之地位,所以,吾人称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之‘帝王条款’,当之不过。”行政执法中体现人文关怀就必须使用比例原则,因为,它能很好的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比例原则,要求政府采取的措施,包括普遍措施和个案措施,都要适应于它所追求的法律所规定目的,不得有所偏离;如果政府干预公民的自由为实现公共利益所不可缺少的,那么政府的这种干预必须是最小限度的,也就是说,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再也没有侵害更小的措施可以采取。同时,政府采取的措施对公民来说事不过分的,对政府的行政目标来说又是适当的。如在需要对公民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尊重比例原则,如果有多种手段可以选用,应当选择其中对个人自由限制最小的一种。比例原则不仅有利于行政目的的视线,而且能够使相对人的损失达到最小的,能够很好地体现人文关怀,因此应使用比例原则。⑥

3、紧急行政的必限度原则

在任何国家,因自然的或社会的种种原因而出现的紧急状况都是不可完全避免的,因此政府需要有紧急行政权来迅速处理紧急情况,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是,行使紧急行政权也应有必要的限度否则就会对公民的合法的权力造成侵害。紧急状态下公民的基本权利的限制不能低于本国宪法与国际法所确认的最低标准。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公民的权力的限定范围。紧急状态下受到限制的基本权利只应是个人权利中的人身自由权、表达自由权、社会权力中的财产权、罢工权、以及政治权力等其他权利便无限制的必要。⑦

4.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来源于民法的诚信原则,二战以后在世界许多国家行政法治实践中得到广泛认可和运用,它是指因政府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决定一旦作出,政府就不得反复无常,朝令夕改,要讲诚信,法律要求相对人也对此予以信任和依赖。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国家和国家权力合法性的信任,这种信任是政府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这种信任应受到保护。公众信任如果不能受到保护,公民权利、公共秩序乃至整个社会都会处于不稳定、无序、多变的状态。信赖保护原则的形成,既是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的需要,也是民主与法治相互渗透交融的结果。通过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实现公权与私权的理性平衡,促进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信赖保护原则的提出是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对向对方予以人文关怀的必然要求。《行政许可法》首次肯定了行政许可领域的信赖保护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必须诚实讲信用,具体体现在行政许可制度上有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是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的决定给被许可人带来利益,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该项许可;二是如果遇有必须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行政机关在撤销许可时,如果被许可人基于信赖行政许可决定的合法性,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开展了生产经营活动,因行政许可的撤销而产生的损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补偿。随着法治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信赖保护原则也必将贯穿到行政执法的每一个领域。

(二)树立新型的行政执法理念

第一,政府要正确进行价值定位,树立法治政府、亲民政府、服务型政府、契约型政府形象。实现法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政府要依法行政。系列人性化立法为政府执法提供了执法依据,政府依法行政是立法中人文关怀得以体现于客观现实的基本保障。因而建立法治型政府应该是政府进行价值定位的首要目标。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要改变传统的强权色彩,通过公权、私权合作,采取行政合同、行政契约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建立服务型政府、契约型政府。

第二,对行政执法法律关系主体人格的尊重。行政执法全面体现人文关怀,就必须对行政执法法律关系的每一方参与主体的独立人格予以尊重。执法人员的主体人格独立。行政执法中的人文关怀不仅要体现在对行政相对人一方,也要体现在具体履行职务的执法人员身上。长期以来,我国的立法和行政部门都把行政执法人员设计为执法机器,为其设置了种种桎梏而剥夺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多种权利。行政权的基本特点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性,而最有资格行使这种权力的便是广大奋战在执法前线的行政执法人员。他们更了解行政案件的具体情况,更了解行政相对人的实际需要。因而,行政自由裁量权里面的人文关怀,更多的是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化、理性化执法,执法人员的主体人格应该受到尊重。

(三)厘清执法必严与人文关怀的关系

要正确把握好执法必严与人文关怀的关系。就必须明确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均体现着法律精神。执法必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主要体现着执法人员对自己工作的高度责任感和在执法过程中的严谨、慎重、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面对违法行为敢于依法查处、公正处罚,而非野蛮执法、粗暴执法;人文关怀主要体现在执法程序和执法手段上,人文关怀,不是迁就不管,该查的不查,该罚的不罚,任由违法行为存在和泛滥,而是在执法过程中增加点人情味,提倡人文关怀。二者是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没有执法必严的要求,就无法体现法律的尊严,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就无法保障;没有人文关怀的执法,就是忽视或无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容易演变成野蛮执法。只有达到认识上的统一,执法才能到位而不越位,社会才能得以和谐。通过执法必严与人文关怀有机结合,刚柔相济,入情入理,切实求得公正执法和执法效果的和谐。

(四)加强对执法人员和公民的法律教育

著名法哲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的扉页写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中国目前的法制教育还没有摆脱普法水平,应该看到,现阶段还有许多人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解还停留在表象层面,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真正内涵理解还有待深入,对法律的本质依赖感还不够强,法律的真正权威还没得到国人的一致认可,为此全社会还必须加强法制教育。

当前,要加强对我国公民的法制教育,就是要强化三种观念:法律至上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的观念只有当所有的公民都养成学法、守法、懂法并监督法律的实效的良好风气;公务员真正树立服务意识,不唯权,只唯法,时时刻刻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才会获得巨大的生命力。

服务型行政执法的意义范文4

要实现烟草局的职能转变就必须明确当前烟草局承担着何种行政职能,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排除当前实行委派制的内管职能不做探讨,大致就剩下作为准人环节的行政许可,作为监管环节的行政执法及后续管理三大职能。

1.行政许可。作为严格垄断的烟草行业产供销都有严格的准入机制,以确保经济运行的高效有序。《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对零售环节的准入做了严格的规定。基层县级烟草专卖局的行政许可职能主要是零售环节的准入把关。

2.行政执法职能。是指烟草专卖管理机关代表国家,依据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在生产、运输、经营(销售)的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也是烟草局最核心的职能。

3.综合监管职能。是指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依据烟草专卖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方位、深层次地监督和管理烟草专卖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以及进入零售市场实施零售交易的行为。主要包括许可证的使用情况检查监督、明码标价等价格稳定行为的监督管理、普法宣传等。

二、当前烟草局职能转变的主要方向及途径

1.职能转变的主要方向。(1)转变职能重心。作为核心职能行政执法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案件查处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但以案件为导向的粗糙执法、钓鱼执法、无案找案、案件任务完成后无所事事等情况。会影响烟草局的形象及执法水平。因此,当下当务之急是从单一的案件任务导向上转移到全方位的公共服务监管体系上。

(2)转变职能之间关系。作为零售客户、消费者、社会公众广泛交往的烟草局。需要厘清关系的主要有与市局、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能关系;理顺与零售户、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定位;理顺与社会大众之间的关系;理顺与分公司之间的关系。

(3)转变职能方式。整合市场准入及监管职能,将单一的运用行政手段转变到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尽快从扰民的直接管理、微观管理转到宏观调控、间接管理上;重视对市场机制变化所带来的各种执法环境变化的研究,将行政计划与市场发展需求结合起来。

2.实现烟草局职能转变的途径。由直接管理、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和间接管理转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烟草专卖管理的市场、对象及层次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而基层烟草局所秉持的打假破网、专项整治等微观管理方式仍未有改变。较上层次的着眼整个烟草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的健全组织体系则极少探索,这些都在制约基层烟草专卖职能的转变及管理效能的提升,需要在以下几个方式实现突破:

(1)创新理念,转变观念。行政管理本是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内涵绝不是事无巨细的直接管理,而是以引导规范为主的宏观调节。作为烟草专卖行政职能,需要将监管的目光放到更高层次的培育体系和塑造价值上去。

(2)优化外部环境,提高宏观调控的实际履行水平。作为受法律体系保护的烟草专卖制度,落实在基层的行政职能的时候是复杂的。双重领导的格局涉及到了政府职能和上级部门各种行政职能的交叉,要实现真正的宏观调控,在对象、经费、环境上都有各种制约。因此一方面要努力把市场可以调节的交给市场,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尽可能打造成熟的烟草市场生态体系;另一方面要在提高行政效能上下功夫,优化内部组织结构,调整信息整合运用能力,加强与公安、工商等其它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合作,从而正在能够实际的从更高层次的宏观调控上完善行政管理职能。由管制主导型向服务主导型转变。第一,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提高公共服务意识。在当前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大背景下,只有更好的履行为企业、为经营户、为消费者和社会大众提供有价值的服务,才能从根本上证明烟草专卖的制度的价值和意义,维护专卖制度的长远发展。一方面,要改变重点整治和集中整治以打击为主的监管意识,确立以行政相对人为服务核心的公共服务意识,从宏观调控的角度引导烟草市场的整合与发展;另一方面要抛弃传统的强调指挥、注重命令等以管制为主的思维模式,转变到时时处处关注服务,以服务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第二,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专卖人员素质,建设服务型团队。工作作风上,要破除陈旧的得过且过、效率低下、推诿扯皮等现象,树立服务求效益、服务求发展的工作准则。许可证办理上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四难现象,微小服务,耐心指导;市场监管中注重言行,对需要帮助的经营户和困难群体尽可能的创造条件予以帮助。时时处处体现情系民生的烟草服务思想。第三,注重服务监督,健全机制,打造高效的服务监管体系。职能转变如果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必然不可持续,甚至可能流于形式。只有通过通过社会的关注、群众的批评、舆论的监督才能促进职能转变深入开展并不断创新。一是要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和信息公开水平,通过政务大厅、宣传资料公开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公布执法依据、权限、程序和维权途径;公示“查处分离”、“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从程序上实现相互监督。将烟草局所有的公共行政职能都置于阳光下,确保各项职能的透明。二是要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除了自觉接受当地上级部门,当地人大、政协、法制等部门的监督外,还要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进行关注和报道,将职能转变至于舆论的显微镜下。

三、结语

服务型行政执法的意义范文5

柔性管理模式源于用情执法理念

“情”与“法”的关系,既相对独立又矛盾统一。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有《三国演义》中诸葛亮采取“攻心为上”的策略而七擒孟获的故事。在当代的治国方略上,政治人物和理论家也都对“以德治国”作了精辟的论述。从工商执法的过程中,是奉行权力至上、部门本位的“官衙式”执法,还是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必须从根本上解决的问题。同时,与之相联系的究竟是“法无可恕”还是“情有可原”也是执法和监管中经常碰到的棘手问题。笔者认为执法者应该在正确的权力观指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把人性化执法融入执法和监管之中。一是执法为民,“情为民所系”。总理指出:“要以转变职能为核心,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发展的环境,为人民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对于工商部门来说,无论是各类市场主体还是广大人民群众都是我们的服务对象。我们要尊重他们,善待他们,做他们的公仆,而不是高高在上的主人。要坚决改变那种习惯于用行政强制力为后盾的执法方式,更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对管理对象实施“管、卡、压”。二是用权为公,“利为民所谋”。法是人民意志的根本体现,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执法者是保证法律实施至关重要的环节,通常人们在抨击政策法规得不到正确执行时,常常形象地比喻为“和尚把经念歪了”,反映在我们的监管和执法中,即“同案不同罚”,“合理不合法”,自由裁量权失控等问题。究其原因,说明执法不公是因为还夹杂着不正常的“人情”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执法完全排斥“人情”,仍然需要正确处理好“法、理、情”之间的关系。三是构建和谐,倡导亲和友善。和谐社会是充满公平公正、诚信友爱的社会,用“情”执法可以化解社会矛盾,缓解监管者和被监管对象之间的对立情绪,营造亲和友善的良好氛围。在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谓之“人情”,人与物之间的联系谓之“事情”。执法与监管行为既对事也对人,执法者经常强调我们的执法行为是“对事不对人”,这种说法掩盖了事物的主要矛盾,是不够客观全面的。对违法者的处罚针对的是客观事实,而触及的利益主体却是人。因此,我们在执法和监管时既要理性地对待事,更要感性地对待人。既要公平公正地处理事,又要善意真诚地教育人、帮助人,使被监管对象心悦诚服,避免可能造成的由于情绪对立发展到行为对抗。从而在监管和执法过程中,预防矛盾的产生和激化,不断消除不和谐的因素。

柔性管理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切入点

柔性管理源于企业管理学说,其核心内容是以人为本,追求“和谐”,运用“软”化的管理模式,实现“刚”性目标。笔者认为推行行政指导是实施柔性管理模式的一个抓手。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范围内,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范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方式谋求行政相对人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我们之所以把柔性管理模式引入政府的行政管理范畴,是因其有可借鉴的意义。其一,行政指导等柔性管理的方式适应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在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中,行政执法机关更多地依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刚性手段,片面地追求清理了多少摊位,取缔了多少无照经营户,吊销了多少营业执照,罚没了多少物资,查处了多少案件等作为行政执法的成果和目标。忽视了被处罚对象违法的根源、性质、情节,以及他们的实际利益和内心感受,有可能激化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这是与执法的初衷相背离的。而行政指导是在与行政相对人的互动中,对管理对象融入了感情,体现了服务,很容易为管理相对人接受,也有助于提高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意识。同时,对于执法者来说,也降低了管理成本,提高了管理效率。其二,行政指导等柔性管理方式适应于工商行政管理转型的需要。随着工商部门“两费”停征,国家工商总局新“三定”方案出台,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与之相联系的工商部门职能定位、机构配置、工作重心和工商干部的思想素质都必须适应新的形势,进行全面的转型和提升。众所周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成立30多年来,按规收费,依法监管是两个“重拳”,始终处在“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状态,停征“两费”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展开了关于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转型的大讨论。国家工商总局新“三定”方案职能的调整和“四个统一”理论的提出,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新的职能定位,形成了“强化工商服务职能,拓宽市场监管领域,规范执法行为”的共识。同时,也围绕着如何强化工商服务职能,规范执法行为,积极探索具体的解决方法和措施。行政指导管理探索了一条实现有效监管执法与做好发展服务相统一的新的监管模式。

服务型行政执法的意义范文6

业主:北京市城管执法局

开发建设单位:北京首电创新应用技术有限公司

项目类型:业务管理平台/共享协同平台

一、业务需求背景

奥运环境建设已经将城管推向整治的第一线,城管职责范围也涵盖了城市管理的方方面面,大到江河湖泊,小到影响市容的小广告,城管队员已经成为保护首都环境的卫士。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必须有很高的素质和政策水平,在可能发生的矛盾面前,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往往具有不可替代的决定性作用。

严格执法是城管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执法权威的刚性手段,也是维护和谐社会秩序的有力保证;文明执法则是赢得群众支持,树立城管执法形象的柔性措施。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必须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要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直接影响行政执法效果,关乎群众利益,关乎政府形象。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所以在开展各项业务工作的同时,也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强化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改进行政执法队伍工作作风和执法风纪,提升和树立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因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已成为行政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建设北京城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系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项目设计

随着城管队伍的不断壮大和职能的不断扩大,为规范全市城管执法队伍的统一管理,避免执法随意性,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开发建设了北京城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系统。

该系统融合了计算机网络技术、无线通讯技术、PDA技术、权限管理、身份认证等多方位技术的设计与集成;融合C/S,B/S两种设计模式,大大减轻了中央计算机的工作量和网络上的数据传输量,信息传输安全可靠。该系统采用模块化设计思想,使系统具有很好的开放性和可扩展性,内部融合性好,外部轻松互联,实现了技术分级管理,提高了系统的可维护性;其人性化的设计,使用极为便捷,便于管理,易于维护。该系统还是一个智能的开发平台,提供给使用者一个方便扩充功能的空间,具有开放型的应用开发环境,可以方便地控制程序流程,灵活连接各种类型的数据库。

三、CIO的作用和贡献

1.为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系统提供建设思路、设计思路和项目开发的指导,帮助提出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信息化建设需求。

2.协助完成相关硬件设备的采购,如服务器,手持PDA,读卡器等,并负责指导完成执法证的设计、制作。

3.积极与工程师讨论,寻求解决建设成本与财政预算之间的矛盾,负责项目的按时交付,预算的坚决执行。

4.组织执法人员基本信息的上报、录入工作,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5.积极主动与各区(县)大队负责人员进行沟通、努力做好系统应用推广和技术保障工作。

6.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及时发现系统使用中的问题,并积极与工程师讨论解决问题的途径,是用户与开发人员之间沟通的桥梁。

7.深入开展业务、装备需求调研 ,加大系统应用培训工作力度。

四、项目效益评估

⒈社会效益分析

该系统正式开通以来,得到国务院法制办、市法制办的大力支持,是考核全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档案和数据管理的记载平台。

城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是最先实现信息化支撑的城管核心业务,是管理、考核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档案数据记载平台,对执法人员的培训、管理、考核、监督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很好地辅助了全市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信息管理、培训信息管理、资格年审工作。随着城管执法工作的逐渐深入,对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更加严格,市城管执法局将对此系统进行二期开发,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

⒉经济效益分析

该系统作为北京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档案和数据管理的记载平台,紧紧围绕市局职责定位,在全市城管队伍的执法资格管理上突出重点、讲究实效,解决了各区县大队、分局由于人力、物力、财力原因而无法实现系统开发的难题;也避免了重复建设,节约了资源,在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上形成了全市一盘棋的思路,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供了很好的信息技术手段支撑。

⒊总体评估

(1)依托信息化,规范全市城管执法队伍的统一管理,避免执法随意性。

(2)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

(3)是队员考核制度有力执行的信息支撑平台。方便督查人员对执法队员的考核、监督,利用手持PDA现场考核,有理有据,考核数据通过C/S客户端直接上传到中心数据库。

(4)执法队员办事效率,综合素质和执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