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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范文1
调整学校设置,保障就近入学,合理设置公交路线,多种方式支持农村校车服务
校车,是指依法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或者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幼儿或者学生上学、放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目前,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学生长距离乘坐校车存在安全风险,并且这种交通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发生事故,造成大量未成年人伤亡,损失太大。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
中国政法大学王敬波教授认为,校车服务并不能因为近来多次事故的发生而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城市地区的交通拥堵、农村地区学生居住分散均是校车服务得以发展的客观条件,但是现实中,某些学校以校车为拉拢生源的工具,造成校车服务的虚假繁荣,从而增加了交通风险。因此,应当根据实际的校车需求,合理提供校车服务。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路线及其站点,为需要乘车上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服务。
7座以上载客汽车申请校车应符合四项条件,接送幼儿、小学生应是专用校车
清华大学余凌云教授认为,校车的安全性能是保障其行驶安全的基础,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标准,在运用法律手段的同时加强科技投入,减少校车安全事故。据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接送幼儿、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专用校车。
为了切实保障校车安全,《征求意见稿》对校车使用许可条件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即符合下列条件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可以申请作为校车使用:(一)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二)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专用校车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三)装备统一的校车标示灯和停车指示牌,专用校车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四)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乘客责任保险。
北京师范大学袁桂林教授表示,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是驾驶人。应当严格规定校车驾驶人的资格条件。据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四)无饮酒及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五)无犯罪记录,未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行政拘留处罚;(六)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同时,关于校车服务的提供单位,《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规定,即学校可以配备校车,或者由下列单位为其提供校车服务:(一)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企业;(二)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校车运载学生时,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征求意见稿》规定,校车应当按照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的路线行驶,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确需经过危险路段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保护设置。
为了保障校车通行和停靠安全,《征求意见稿》对校车享有的优先权作了规定,包括:
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按照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示灯,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校车经过路线状况、交通流量和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交通警察遇到运载学生的校车时,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时,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应当靠道路右侧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由驾驶人将停车示意牌伸出车窗,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禁止超越;道路无中间隔离带的,对面驶来的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下车学生需横穿马路时,车辆应当停车让行。
过渡期不超3年,过渡期内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可使用其他载客汽车
“性质定位不准,责任就划分不清。校车服务应该是‘学校教育后勤保障的社会化’,是由全社会共同承担的问题。因此,政府不应对校车的服务运营大包大揽,而是加强监督检查,保障校车运营、运行的安全。”袁桂林教授指出。
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审核校车使用申请,查处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审查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办理校车注册登记并核发校车标牌,对校车进行定期检验,审核校车驾驶人资格,查处校车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取缔上路行驶的非法校车,并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范文2
关键词:《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征求意见稿》;国有五大行;实证分析
Abstract:In May 2011,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draft new“Supervision of Bank Capital Adequacy”and has handed out to all banks. The new“Supervision of Bank Capital Adequacy”contains capital management and measurement of BaselⅡand Basel Ⅲ,which implies that our country begin to implement new supervision standard after the financial crisis. Our research results demonstrate that new standard will reduce capital adequacy of five biggest state-owned banks. Commercial banks can deal with the new situation by increasing capital,reducing risk weighted assets and improving risk management.
Key Words:Supervision of Bank Capital Adequacy (draft),five biggest state-owned banks,empirical research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1)08-0073-04
2011年5月,银监会出台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将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经营产生深刻影响。本文主要以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为分析对象,研究资本充足率监管新规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背景和基本内容
(一)出台背景
全球金融危机后,各国监管部门开始反思现有监管体系的缺陷和不足,不断改进、完善监管框架,促使银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保持金融系统稳定。国际清算银行吸取金融危机教训,在《巴塞尔协议Ⅱ》的基础上推出全球金融监管新框架――《巴塞尔协议Ⅲ》。
在新的经济环境下,2007版《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监管需要,不能对银行经营管理形成有效监管,不利于我国金融体系稳定性,有必要进行全面的改革。我国为适应全球金融监管新趋势,根据《巴塞尔协议Ⅲ》,并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出台了《征求意见稿》,以期逐步形成我国新监管标准体系。《征求意见稿》充分吸纳了《巴塞尔协议Ⅲ》的精神以及此次金融危机的教训,顺应全球金融监管新趋势,对于我国银行规范经营以及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形成正面激励。
(二)基本内容
《征求意见稿》完善了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明确了银行管理层的资本管理职能;提高了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为实现宏观审慎监管需求,增加了超额资本要求;在风险覆盖方面,增加了操作风险,逐步推进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进程;在资本定义方面,将银行资本进一步划分为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二级资本等,增加了资本扣除项和调整项,提升了资本质量和标准;风险计量方面,新监管办法为银行可供选择的风险计量方法更加多样,使得银行能够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选择风险计量方法,以更好地反映银行的风险状况。总而言之,《征求意见稿》较2007版《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呈现了显著的变化。
早在《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就已经有关于修订我国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的预测和猜想,因而现今出台的《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基本在市场预料之中,只是银监会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了微调,主要是提高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征求意见稿》作为我国银行业监管新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有一定适应时间。为此,银监会为监管新规预留了实施过渡期,以减少对银行业经营发展的冲击。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征求意见稿》比《巴塞尔协议Ⅲ》还略显严格,加之还将实施其他方面的新监管标准,这种全新的监管体系正负面效应到底有多大还无法准确计量,需接受实践检验。
二、《征求意见稿》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征求意见稿》提高了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要求,调整了资本组成和加权风险资产的计量方法,尤其是权重法下部分信用风险敞口的权重进行了较大调整,增加了操作风险的计量,这将对银行资本充足率产生较大影响。
(一)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现状
根据银监会统计,2011年一季度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1.8%,较上年末下降0.4个百分点;核心资本充足率为9.8%,较上年末下降0.3%。2010年,我国银行业经历了大规模融资后,行业整体资本充足率水平有一定提升,但是随着信贷规模增长以及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房地产贷款拨备的增加,2011年一季度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水平又出现了下降。
2011年一季度,工行、农行、建行、中行、交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1.77%、11.40%、12.38%、12.45%、12.05%,较上年末有一定下滑,但仍符合现行监管要求。相比较而言,中行、建行、交行资本充足率水平高于同业平均水平,而工行、农行则低于同业平均水平。
(二)《征求意见稿》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静态分析
静态分析主要是以2011年一季度各银行财务数据为基础,根据《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要求,重新调整了资本充足率公式中资本项和加权风险资产项,增加操作风险计量,以反映监管新规可能对银行资本充足率所产生的影响。
1. 静态分析的提前假设。
假设1:五大行使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敞口①。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征求意见稿》对于权重法的调整主要体现在降低了非个人零售信贷权重,提高了同业资产、贷款承诺、公共事业实体贷款的权重。本文将上述四项信用风险敞口作为信用风险资产的主要调整项目。
假设2:五大行采用标准替代法计量操作风险。《征求意见稿》规定银行资本所需覆盖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根据对实施《巴塞尔协议Ⅱ》的国际大型银行跟踪测算,操作风险所占用资本仅次于信用风险,其分配的资本约占总资本的6%―13%,均值为9%。我国银行可以采用标准法、替代标准法以及高级法,本文采用替代标准法计算银行操作风险。
2. 测算结果表明,《征求意见稿》将对银行资本充足率产生较大影响。权重法下信用风险系数调整可降低五大行的资本充足率0.5个百分点。操作风险占有资本与国际银行相似,占比约为9%―10%,从而使银行资本充足率平均下降0.65个百分点。
综合看,五大行资本充足率以及核心资本充足率将在2011年一季度水平上下降100BP―130BP,五大行都无法满足监管新规标准。如果要达标,预计五大行的资本缺口约为2000亿元。《征求意见稿》极大提高了系统性重要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要求,上调至9.5%②。由于信用风险系数的调整以及操作风险资产的加入,致使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大幅提升,进而降低核心资本充足率。测算结果显示,五大行调整后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均无法达标,其资本缺口约为1600亿元。
总体看,《征求意见稿》如果真正实施,将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形成较大冲击,尤其是核心资本将出现较大缺口,这就需要监管部门给足银行过渡期限,通过内外部融资和业务调整,逐步实现新监管标准条件下的合规。
(三)国有五大行资本充足率前景展望
在此,我们假设我国系统性重要银行将在2012年底按照《征求意见稿》达标。在此基础上,测算结果显示,因2011年的次级债融资以及银行留存收益的贡献,2011年国有五大行资本充足率将会上升到12.35%左右。但是由于2012年实施《征求意见稿》,国有五大行仍无法满足监管新规的标准,届时会形成约1500亿元的资本缺口。2013年,国有五大行资本充足率将有进一步提升,平均约为9.82%,实现合规。另外也可看出,五大行中农行、交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状况稍逊一些,而建设银行是五家银行中资本充足率状况最好的。
三、银行对于监管新规的应对措施
监管新规虽尚未落实,但是各家银行应积极评估新规的影响、提前制定应对方案和措施,主要是通过补充资本、降低风险权重等举措。
(一)通过内外部融资补充资本
1. 股权融资。目前,国有五大行都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上市,这为其拓展了股票市场融资途径。2010年,我国上市银行刚刚完成一轮股市融资,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16家银行通过股票市场共融资约3590亿元,其中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分别融资450亿元、1503亿元、600亿元、617亿元以及450亿元。五大行在进行股票融资时,基本都采用了A+H两市场融资的策略,降低对内地市场所形成的资金压力。从2011年各银行的融资计划看,股权融资上没有明确规划,有可能会在2012年进行。
2. 债务融资。债务融资主要包括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2010年工行和中行分别发行250亿元和400亿元可转债。2011年各银行继续加大次级债发行力度。根据已披露的计划,次级债务融资量为2200亿元,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将分别发行380亿元、500亿、320亿、800亿和200亿元。银行发行的债务工具占银行间债券发行量10%以下,银行债务融资规划应尽量安排合理,以减少对资本市场的冲击。值得注意的是,由于2011年持续提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及基准利率,使得发行利率有了明显上涨,增幅约为100BP。
3. 提高留存收益。2010年工行、建行、中行、农行、交行实现净利5390亿元,占整个银行业利润的60%,但五大行的派息率明显下滑,均降至40%以下,这表明银行留存更多利润以解决资金需求。预计未来2―3年银行为提高资本充足率,有可能进一步降低派息率。各银行积极提高自身盈利能力,更多依赖内源渠道解决融资问题,有利于降低市场资金压力。
(二)降低加权风险资产
1. 优化业务结构。新监管标准要求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在此条件下传统粗放经营模式将给银行带来极大的资本需求负担,这就要求银行转变利润增长方式,实施更加精细化的资本管理,准确科学地计量各类风险,提高风险定价水平,持续优化业务流程,加快各种资源的整合,走资本节约型发展道路。目前,股份制银行已开始二次转型,而以工行为代表的国有大型银行也公开强调要走资本节约型发展道路。
中间业务具有收入稳定、资本消耗小等优势,银行需要积极发展中间业务。近年,我国银行中间业务发展较快,非利息收入占比呈现稳步上升趋势,2011年一季度五大行非利息收入占比平均为25.77%,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该比例分别为24.7%、21.09%、35.9%、25.64%、21.51%,但是与发达国家银行的50%还有一定距离。
2. 发展表外业务。在更严格的资本约束下,表内资产规模扩张难度加大,为此银行将不断通过金融创新发展表外业务,实现部分表内资产表外化。这方面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银行理财产品、衍生工具的发展和应用,据统计,2011年上半年我国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的规模约为8万亿元。表外业务将给银行带来更多的发展机会,同时相应的风险管理也值得关注,过高的杠杆率将影响银行业经营稳定性。
3. 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征求意见稿》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都有一般标准方法以及基于模型计量的高级方法。风险高级方法能够更精细地计量风险,更准确地反映银行整体风险承担情况。以信用风险为例,相关研究表明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的加权风险资产要低于权重法,进而有利于降低资本充足率。因而,银行需要提高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进而降低监管新规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三)强化资本管理水平
优化资本管理程序和流程,提高资本管理水平,根据业务需要和监管规则,合理配置资本,提高资本需求预测能力,及早制定资本补充计划。国有五大行在《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已进行了部分股权和债务融资,有利于避免与其他银行同时融资,从而对市场产生过度负面影响。
注:
①银行可以采用权重法及内部评级法计算信用风险资产,由于数据有限,本文仅假设银行使用权重法。根据相关研究机构研究表明,采用内部评级法不仅不会降低银行资本充足率,反而能够提高资本充足率,此研究结果有待验证。目前,我国五大银行已基本具备采用内部评级法的条件。
②《征求意见稿》指出,系统性重要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8.5%,一级资本充足率为9.5%,由于我国尚未有一级资本融资工具,此处将一级资本充足率视同为核心资本充足率。
参考文献:
[1]由曦.资本充足率新规“剑悬”银行再融资承压[N].21世纪经济报道,2011-6-14(3).
[2]马光远.史上最严巴塞尔协议促银行业转型[J].中国外资,2010,(10):13-15.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范文3
地方高校生均拨款奖补政策实施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2012年,全国地方高校生均拨款平均水平达14120元,比2009年的7540元提高87%,绝大部分省份如期实现了地方高校生均拨款水平不低于12000元的目标;东、中、西部生均拨款水平差距大大缩小,有力地促进了区域高等教育协调发展。与此同时,各省份积极完善了地方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着力健全了支持地方高校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报名工作在即,教育部9月11日下发通知,强调统筹做好推免招生和统考招生工作,各招生单位招收推免生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50%,并在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拟招收推免生人数和统考生人数。
通知强调,将强化招生单位、基层学术组织和导师群体在人才选拔中的作用,提高导师群体科学选拔人才和规范执行政策的能力。
与去年不同的是,“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2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在2013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中没有提及。
中国残联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2年5年间,全国共有3.5万名残疾人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5296名残疾人进入特殊教育学院学习。
5年来,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得到进一步保障。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为全国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享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2.1万人次。各地也多渠道争取资金支持,对1.1万名残疾儿童给予学前教育资助。
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年底,我国已开办特殊教育普通高中班(部)186个,在校生7043人;开办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班)152个,在校生10442人。2012年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班)的毕业生中,5816人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截至去年年底,全国有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9万余人。
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教育部报请国务院审议《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建议草案(送审稿)》,建议一揽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4部法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国务院法制办9月5日公布了《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制度。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或者支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九条中的“成人教育制度”修改为“继续教育制度”,并增加规定,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
征求意见稿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事项,处理学术纠纷。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专门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范文4
2013年4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了对《意见》的出台背景、过程、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等有一个更加详尽的了解,本刊记者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司长刘梅。
记 者(以下简称“记”):刘司长您好!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意见》的起草背景。
刘 梅(以下简称“刘”):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工伤保险事业取得了显著进展。同时各地也反映,在实施2010年新修订的《条例》过程中,有一些政策、标准和程序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妥善解决新修订《条例》实施后各地在工作中反映的实际问题,规范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和支付,维护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历时2年多的时间,最终我们依据《条例》起草了《意见》。
《意见》既是对《条例》的细化和延伸,也是其有益的补充,为下一步修订《条例》做出了比较好的铺垫。
记:《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布后,社会公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是什么?对于工伤职工关心的自身合法权益问题,《意见》如何最大限度地予以保障?
刘:从2013年1月24日在网上公布,到2013年2月21日,共有8 660人次浏览了《意见》内容,社会公众共反馈意见300余件,对《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具体修改意见的有252条。网民所提意见比较多的内容,主要涉及《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五、九等条款。
《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给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有关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对此,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包括:一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先进行劳动关系判断确认,无法判断时告知当事人申请劳动关系仲裁,尽量缩短工伤认定办理时间,方便工伤职工维权。二是该条款中劳动关系的处理,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相悖。经研究,将该条款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在《意见》中,增加了“非法分包”情形,即将该条款修改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这样规定更有利于工伤职工权益保护,要求承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没有排斥当事人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包经营者,提出承担民事连带赔偿的责任诉求。此外,“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与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的“发包人”不是一个责任主体,我们强调的是承包单位的责任,而不是发包单位的责任。
很多劳动者在受到工作伤害后,常常面临的困境是用人单位“无力支付”。可见,《意见》规定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都应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这样可以尽快将相关单位的责任进行落实,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记:《意见》最大的亮点是什么?如何更加科学有效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刘:《意见》的亮点还是比较多的,为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提供了统一、明确的政策指导。比如,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如何处理其权益保障问题,地方都非常期待,希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能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政策支持。《意见》第八条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在以前,一些地方工伤认定机构会将这些人员的工伤认定予以排除,因为他们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一些地方工伤认定机构也认为,《条例》的保障对象是“工伤职工”,而这些人员不属于“职工”,怎么能去进行工伤认定和享受相应待遇呢?但这种做法不符合“工伤保险”的本意。“工伤保险”要保障的其实是“就业状态”或“受雇用期间”因职业接触而受到伤害的人员。从《条例》的立法本意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角度来讲,为这一人群认定工伤是理所当然的。这次增加这部分内容,体现了《社会保险法》和《条例》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也符合国际工伤保险“公平”的通行做法。并不是说不是“职工”,发生职业病危害就不属于《条例》的覆盖范围了。只要是在“就业状态”罹患职业病,就应受到法律保护。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范文5
北京市网约车最新消息:北京正式出台网约车管理细则 延续京籍京车规定在当日的《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中,北京官方详列了对于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的许可条件和监管办法。
其中提到,网约车驾驶员须为北京市户籍、取得北京核发的驾驶证件并具3年以上驾驶经历;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出租汽车严重违法信息库等。
在网约车辆资质方面,细则规定,网约车需为北京市号牌且为出租汽车经营者或个人所有的车辆;车辆需安装定位装置及应急报警装置,能实时发送位置信息;应满足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在网约车平台方面,细则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到期经审核合格后可以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申请公司需在北京设立服务机构,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线下能力;具有车辆检测维护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拥有相应数量的工程技术及运营管理等服务方面的工作人员。
今年,网约车在中国的合法地位首次得到明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于10月8日了网约车细则等3个政策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并进行了公众意见征集。
据北京市交通委介绍,在征求意见阶段,官方共收到社会公众有效反馈意见建议9246条。其中近八成集中在网约车车辆资质条件及管理、网约车驾驶员资质及管理、出租汽车数量调控三大方面。相关部门在综合分析意见之后,在3个政策文件中做出修改总计125处。
对于延续京籍京车规定。对此,北京市交通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作出这一规定是根据治理城市病、疏解非首都功能的相关要求。
北京网约车管理细则落地 保留京籍京牌设5个月过渡期10月8日,北京市公开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面向大众征求意见和建议。经过研究和制定,昨天,北京市《网约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对外。
《细则》指出,从事网约车仍要求本市户籍,要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网约车驾驶员须为本市户籍,取得本市核发的驾驶证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申请之日前1年内驾驶机动车未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出租汽车严重违法信息库。
申请接入网约车平台的个人及名下车辆,必须取得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资质,且名下没有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并驾驶自有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不过,驾驶员年龄有所更改,将网约车驾驶员年龄条件由男60岁、女55岁以下改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对于已在本市开展网约车业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及车辆,给予5个月过渡期。
网约车平台、驾驶员、车辆从业申请流程,本市实行一口办理、全程代办,12月21日起在市政服务中心市交通委运政业务窗口受理网约车平台和车辆申请。市交通委官方网站和市交通运输考试中心(9个网点)受理网约车驾驶员申请。
记者注意到,新版《细则》规定车辆仍必须满足京牌车要求,同时车辆性质变更为运营车辆。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范文6
强网固基:建设坚强电网夯实服务基础
抓电网规划。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坚持跟踪服务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策应沿海开发,以电网适度超前为目标,及时滚动修订电网规划,实现电网建设与政府要求的有机衔接、协调发展。全市“十二五”电网发展规划已编制待进一步完善。预计“十二五”期间电力投资达多亿元,计划新建或续建220千伏变电所座、110千伏变电所座。
抓项目争取。面积广、人口多、电量大,在电力投资规模和项目数量上没有理由不争第一。以此为目标,自加压力,抢抓机遇,“十一五”期间电力投资达亿元,在各县(市、区)中遥遥领先,今年电力投资规模达亿元,当年完成投资亿元。
抓建设进度。全力开展基建提速行活动,倒排工期,抢抓进度,赶在迎峰度夏前完成220千伏变2#变扩建工程、提前投运了110千伏变工程,220千伏变、110千伏等一大批工程,正按节点计划快速推进。
创新服务:创新举措服务发展
抓服务先行。扎实开展“绿色电力、创新奉献”、“客户-电力零距离”、“供电服务家家到”活动,年初公司班子成员分赴各镇(区)征求意见、了解电力需求,并逐条进行落实。实行领导挂钩服务,主动对接等重点项目,确保企业用电无忧。开展“电力体检”,帮助企业降本增效。印发了40多万多张“客户服务联系卡”,“零距离”服务广大用电客户。
抓流程优化。坚持“一口对外”,增设客户经理,开辟“绿色通道”,全过程跟踪服务。重新修订《业扩工作管理办法》,强化办理时效的检查考核。今年共办理新装增容用电申请户,新增用电容量万千伏安。居民用户平均答复周期个工作日(承诺标准3日),平均接电周期个工作日(承诺标准3日);电力用户平均答复周期个工作日(承诺标准15日),平均接电周期个工作日(承诺标准5日)。
抓可靠供电。加强停电计划管理,积极推广合环调电、“零点作业”、带电作业,尽量缩短停电时间,降低停电影响,减少停电条次。今年共实施配网带电作业次,供电可靠率%比承诺标准高出个百分点,综合电压合格率%比承诺标准高出个百分点。今年公司客服中心共受理报修次,处理次,平均分钟,较去年缩短了分钟,比承诺标准低了分钟。
内质外形:内强素质外塑形象
抓效能建设。认真开展优质服务“全面找差”活动,全员查找思想观念、工作作风、服务能力等方面的差距。以推行服务职能化工作为载体,加大对公司系统服务职能化督查力度,今年对20多人进行转岗和换岗。实施业扩工程回访等效能监察,共采纳监察建议件,下发监察决定书份。建立优质服务常态运行机制,每月召开“一级网络”优质服务常态考核会,今年共考核人次,考核金额元。
抓内外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今年共向行风监督员、全市大部分定报企业发放征求意见表份,梳理回收的份征求意见表,均已整改落实到位。通过上门走访、设立供电服务意见箱等多种形式了解客户需求,共现场走访、电话回访客户户,征求意见及建议6类条,均已整改和回复。客户服务满意率从%同比上升到%,很满意率从%同比上升到%。坚持开展“窗口”服务明查暗访,全年开展明查暗访次,被检查单位个次,不规范行为得到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