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行政执法工作问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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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行政执法工作问题

基层行政执法工作问题范文1

一、全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取得历史性的新突破

20__年以来,__市工商系统以深化监管执法改革,提高执法效能,规范执法行为为目标,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工作目标,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行政执法体系建设,通过全面整合执法资源,完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一举打破了全市工商系统行政执法工作长期处于低迷徘徊、消极被动的不利局面,并取得了三个方面的历史性新突破。

(一)“服务发展”的理念有了新突破。针对长期以来广大基层干部由于对“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理念的狭义理解和片面认识而造成基层行政执法工作消极、被动的现状,全市工商系统因时制宜,对依法行政与服务发展的关系进行了辩证的审视和科学的定位,以“忠于职守、勇于负责、清正廉洁、执法如山”为立足点,进一步找准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切入点和结合点,拓展和延伸了“服务型工商”的内涵。明确提出了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大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和发展环境,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大服务”理念。紧紧围绕“执法为民,服务发展”的工作主线,坚持执法与服务两手抓,两手硬的策略,有效消除了基层部门在监管执法上的思想束缚,彻底改变了基层部门不愿办案、不敢办案和不善办案的消极、被动现象。

(二)行政执!法机制改革取得新突破。一是健全机构,落实职能,市、县(区)局分别组建了专司行政执法办案的经检机构,进一步理顺了执法层级,充实了人员力量,强化职能到位,加强对基层行政执法办案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建立起指挥有方,运转有序、执法有力的上下联动执法机制。二是以强化基层责任落实,提高监管执法效能为目标,建立和完善了县、所(分局)、片区三级联动监管执法责任考核评价机制,进一步突出监管重点,拓展监管领域,细化目标分工,强化责任落实,不断推进执法前移,强化综合执法,大力营造人人会办案,全员能执法的氛围。三是以提高执法效能和规范执法行为为重点,进一步创新和完善执法培训机制,采取分片轮训、全员参与、集中授课、个案指导、典型案例评析和现场答疑解惑等方式,强化对基层的执法业务和知识更新培训,全面规范基层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

(三)行政执法成效取得历史性的新突破。20__年,全系统共查处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998件。其中,立案案件403件,案值1300万元,罚没款445.79万元。案件数比去年同期(419件)增加579件,增长率达138.19%;立案案件数比去年同期(191件)增加212件,增长率110.99%;案值比去年同期(87万元)增1213万元,增长近13倍;罚没金额比去年同期(42.89万元)增加402.9万元,增长近10倍。通过强化行政执法办案,全系统不仅在罚没款总额、个案罚没金额、总案值及个案案值上创造了历史新高,而且在查处大案、要案、新案、难案上积累了经验,锻炼了队伍,为全系统大力推进行政执法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基层行政执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尽管全市工商系统在行政执法工作上取得了历史性的新突破,但从辩证、发展和理性的角度来分析,全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在依然存在一些必须加以重视和规范的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思路不清晰。少数基层监管执法部门对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存在认识和理解上的误解与偏差,难以找准履行工商职能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结合点、切入定和落脚点,改革上瞻前顾后、执法上顾虑重重、创新上缩手缩脚,欠缺驾驭复杂局面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变及协调能力,不敢执法、不愿执法、不善执法等被动监管和消极执法现象依然存在。

(二)体制不健全,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为在行政执法资源的配置与组合欠缺科学,职责分工不够精细。市、县(区)工商局内设机构过于重叠,职能过度复合,工作过多集中,基层执法人员疲于应付常规性、事务性工作,首尾难顾,心有余而力不足,进而导致行政执法工作在深度和广度上难以取得新的突破。基层监管执法体制改革步伐与职能前移进度同基层人员素质及现实状况存在不相适应甚至是相互脱节的现象。在推进局、所、片区三级联动执法机制上,部分基层单位改革力度不够,创新意识不足,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等、靠、观、望、拖的消极思想,三级联动执法尚停留在“不联不动”或“联而不动”的空泛状态,联动、高效的执法机制内涵不够丰富,亮点不够突出,绩效不够显著。

(三)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平衡。主要体现为行政执法案件的“六多六少”,即小案查办的多、大案查办的少;个体查办的多、法人查办的少;县(区)局查办的多、工商所查办的少;传统案件查办的多、典型案件查办的少;没收违法所得居多,罚款金额相对偏少;上级督促催办的多,主动请示办结的少。如20__年全市共查办一般程序案件403件,罚没收入445.79万元。其中涉贿案件27件,仅占总案件数的6.7%,但罚没收入占了近80%。在涉贿案件349.01万元罚没款中,罚款金额仅占26%,而没收违法所得却高达76%。如综合考虑治贿工作的特殊性和偶然性,全系统在行政执法的深度、广度和工作绩效上仍需进一步加强。

(四)程序不规范,质量不过硬。由于受行政执法考核激励机制功利因素和执法人员自身素质的影响,一线执法人员往往因为片面追求工作绩效而导致滋生盲目执法现象,在具体查办案件过程中还存在有罪推定、超越权限、主观定性、曲解法条、盲目执罚、草率结案和重实体、轻程序,重处罚、轻证据的不良倾向,少数办案机构和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违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想当然”现象,甚至抱有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的侥幸心理,从而留下了很大的诉讼隐患。

(五)后劲不够足,潜力不明显。从全系统近期行政执法工作的进展情况来看,在案件性质、案件数量、罚没收入、涉案金额等方面与去年相比都不同程度地出现“疲软”现象,再加上信息渠道单一、案件线索溃乏、地方干预突出、行政诉讼频繁和执行处罚困难等因素的影响,全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形势不容乐观。如何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开拓新的监管执法领域,确保全市行政执法工作继续保持强劲发展势头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必须面对的现实难题。

三、深化基层监管执法改革的对策

(一)“破”“立”结合,树立依法行政理念。一是要在“破”字上下功夫。彻底消除一切有碍于行政执法工作的思/!/想障碍和人为

因素的困扰,充分认识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和改革发展的固本之基、强身之举,是营造公平、公正、诚信、守信的竞争及交易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二是要在“立”字上出成效。进一步牢固树立“执法树权威,服务树形象”的依法行政理念,增强服从大局、服务全局的服务发展意识。立足工商职能,客观分析并理解、把握好严格执法与服务发展的辩证关系,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矛盾。通过持续不断的努力,最大限度、最大可能地求得地方党委、政府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公正、开放有序的投资、发展环境对促进招商引资,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地方经济“软实力”的长期性、基础性作用的认同和支持,扫清思想障碍,消除人为因素,避免行政干预。

(二)深化改革,完善行政执法机制。一是要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理顺机构设置,避免因机构过度重叠,职能过度复合、精力过于分散而导致出现业务推进蜻蜓点水,改革创新浮光掠影的不良倾向。二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自上而下、由内及外的联动执法机制,大力推进局、所、片三级执法联动机制,认真落实片区责任制,全面推行综合执法,实施全员办案,量质并重,积小胜为大胜。同时,加强与相关业务部门在案件线索和联合执法方面的沟通和协调,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和联动执法。三是进一步完善基层执法绩效考核机制。针对当前辖区和片区责任制中普遍存在的宽领域、粗线条、形式化及作风漂浮、纪律涣散、考核不力、隐患突出等现象,以强化“四制”为基础,大力推行和完善经济利益与工作绩效挂钩的片区监管执法综合考核机制,改变奖惩失衡、苦乐不均、监管不力、效率低下的消极、被动局面。

基层行政执法工作问题范文2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执法评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是评价一个单位整体行政执法工作质量的重要价值标准,也是检验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全区基层执法评议工作动员会召开后,*工商分局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召开了基层工商所执法评议工作动员大会。会议传达了*治办字【*】*号文《全区开展基层执法评议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对执法评议工作进行了宣传动员和工作部署,要求各工商所充分认识执法评议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相关机制,使其与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工作紧密结合,与绩效目标考核紧密结合,同时将执法质量评价与人民群众满意度紧密结合,认真做好基层工商所行政执法评议工作。分局高度重视基层执法评议工作地开展,制定了《基层工商所执法评议工作考核细则》,确立了分管经检法制工作的局长总负责,分管执法工作的所长为执法评议工作联络员,集体负责所在工商所执法评议工作地开展的领导机制,从组织上保证执法评议工作顺利推进,有序开展。

二、广泛发动,多措并举,认真听取群众意见,主动开展自查自纠。

工商所紧扣此次评议工作“服务民生、保障发展”的主题,采取邀请行风监督员、企业代表、行政处罚相对人、消费者和食品经营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发放征求意见卡,上门拜访等多种方式,认真征求辖区群众、企业、个体户对基层工商所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对关系民生的食品和农资等产品要强化抽检并公示结果,对此类案件从严执法,净化市场秩序;二是加大对传销行为的打击和监控力度,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三是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为企业营造良好、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四是加大对企业上门服务的力度,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宣传,经常到企业宣讲法律法规,让企业了解知晓法律法规的新变化、新要求;五是加强消费维权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提高*申投诉的办结率,做到件件有回复。针对上述意见和建议,工商所及时召开讨论会,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查找原因,及时制定相关整改措施,主动开展自查自纠。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我局前阶段基层工商所执法评议工作通过多方面、多形式,向辖区监管服务对象征求意见。下一步,将结合区执法评议领导小组的综合测评意见,全面认识基层工商所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来,按照“征求意见—整改—再征求意见—再整改”的循环模式,认真做好整改工作。

*、制定整改方案。认真梳理自查自纠、群众反映和综合测评反映出的问题,结合自身实际,作出统筹安排,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的事项、方式、标准、时限、责任及相关要求,做到长短结合、标本兼治。

基层行政执法工作问题范文3

(1)涉河违法活动时有发生,基层河道执法工作难度大。

通过对沈阳市康平县、苏家屯区有关乡镇、街道进行走访和调查发现,其辖区内涉河违法活动时有发生,尤其是河道砂石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均不同程度的存在着破坏河道、乱采滥挖现象,且屡禁不止。乡镇(街道)水利站工作人员虽能较早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但由于工作人员无执法权,对于发现的涉河违法行为仅能劝阻或进行举报,而县区水利部门虽有执法权,却远水解不了近渴,执法的实效性受到限制。例如:苏家屯区姚千街道,其辖区内的界河北沙河时有破坏河道、非法采砂等活动,街道水利工作人员发现后虽能出面干涉,但由于没有执法资格,只能对其进行劝说或向上级水利部门举报,而区水政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时,违法人员和设备早已撤走,致使无法对其进行查处;又如:位于苏家屯区浑河王纲大桥上游段,非法采砂时有发生,随着地方水利部门加大打击力度,一些人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用自家小型设备进入河道盗采砂石,开采手段由常见的机械设备挖掘改为用锹挖,运输方式也由原有的大型装载车辆改为用小马车、三轮车分散运输,这些行为破坏了河道生态环境、给水利工程安全造成了隐患,同时也给打击非法采砂工作带来了困难。市、区水政及公安部门虽多次采取行动,但由于这种盗采方式采挖量不大,且取证监管困难,执法人员也只能采取制止、驱赶等方式,一般难以对设备进行查扣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2)人为侵占、破坏农村水利工程设施行为较为普遍,基层水政执法人员少,工作任务重。

为发展农田基本建设,沈阳市康平县、苏家屯区近几十年来兴建了大量的农田水利工程,但由于长期以来群众对水利工程设施保护意识淡薄,工程设施缺乏日常监管,致使人为破坏泵站设施、侵占农田排水沟道等行为较为普遍,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和执法难度大。例如:康平县北三家子街道易涝耕地较多,辖区内设有5个排灌站,9条排干,930余条农田排水沟道。由于连年干旱,排水沟道久未使用,很多沟道被人为填平种植作物,致使农田丧失了设计排涝能力;更有甚者,受利益驱使,对泵站等水利设施进行破坏、偷盗,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每年汛期,县、街道两级均需投入大量财力、人力用于排水沟道的清淤和泵站等水利设施的维修;再如:苏家屯区农业种植以水稻为主,辖区内两个灌区设计灌溉面积达30万亩,近年来部分人受经济利益驱动,水田改旱田,原有灌溉设施闲置后,缺乏保护,也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严重;除此之外,农村非法占河占滩、破坏河道防洪工程现象也时有发生,给防洪安全埋下了隐患。由于农村水利工程分布广、在缺乏日常管理的情况下,一些群众法律意识薄弱,部分人觉得“法不责众”,所以打起了水利工程设施的主意,而县区级执法人员相对较少,乡镇(街道)人力有限,对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执法工作难度大,水政执法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2两县区基层水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

(1)水行政执法机构及职能尚未建立健全。

一是县区级水政监察机构不健全,水行政执法专业技术力量薄弱有的水政监察机构与水资源办等部门合署办公,仍为自收自支单位,需兼顾水资源费征收等业务,削弱了水行政执法工作。二是两县区下辖的乡镇(街道)均没有水行政执法职能,水行政执法工作在乡镇(街道)层面成为空白。三是村级水利工程、设施缺乏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且未建立有效的水事违法行为举报机制。

(2)打击非法采砂存在法律空缺,水利、公安联合执法模式有待进一步探索。

根据现行的水法规与刑法,目前还没有对非法采砂行为的明确界定,即没有定罪量刑的明确标准。按照《水法》规定,水行政处罚额度的上限是10万元,而这个额度比较非法采砂获得的暴利相差甚远,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执法主体对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仅能进行一次处罚,相对人若缴纳完罚款,更有可能变本加厉地进行非法开采,以弥补其“损失”,获得更多的非法利润。如公安机关介入打击非法采砂后,也面临着犯罪行为调查取证困难、盗采量难以认定等问题,而基层水利和公安部门相互协作配合的机制也尚未健全,有待进一步加强。

(3)巨大的砂石需求量和相对较小的违法成本助长了非法采砂行为的滋生。

自2005年沈阳市浑河乃至全境河道实施禁采以来,采砂设备均已被清出河道,2011年起辽宁省又先后开展了一系列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河道非法采砂现象得到了一定遏制。但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砂石需求量巨大,砂石价格高涨,面对眼前丰富的砂石资源,若砂石经营者舍近求远,从外地砂场引进砂石,其“守法成本”很高;而在非法盗采者看来,非法采砂获利大,“违法成本”又相对较低,受利益驱使,河道非法采砂活动时有发生。

(4)水行政执法人员不足,水利法律法规普及、宣传及农村水利工程设施日常保护监督工作薄弱。

加强水法律法规在基层的普及、宣传工作是水行政执法工作深入开展的先决条件;不断壮大队伍、增强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是水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对水利工程设施加强日常监督保护是基层水行政执法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基础。长期以来,由于体制、机制不健全,缺乏足够的基层执法人员和对水利工程设施有效的保护监督,缺少对水法律法规必要的普及、宣传,致使基层群众水利法律意识淡薄,涉水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3对加强相关基层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几方面建议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始终应坚持依法治水,并全面贯彻水利法律法规,从上到下逐步理顺水政执法机构,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素质,提高执法水平。

3.1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议

一是建议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出台河道采砂相关管理办法,制定科学合理的执法流程和量刑依据,有效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维护河道管理秩序。二是随着各地辽宁省江河流域公安机构的逐步建立,应积极探索水利与公安部门科学的联合执法模式,明确职责分工及取证方式方法等,保障执法效力。三是争取财政支持,每年列专项资金用于水行政执法及全省水行政执法队伍、基层水利保护监督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

3.2对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

一方面对于辖区内砂石资源较为丰富且有疏浚需求的河道,应根据上级统一要求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划定可采区、禁采区及保留区,制定科学的年度开采计划,对河道内砂石进行合理开采,增加非税收入,减轻河道管理及执法压力;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加强河道日常监督管理,加大打击非法采砂工作力度,疏堵结合,保障河道采砂能够沿着依法、科学、有序的方向发展。

3.3对相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

建议相关县区应根据自身情况,设置独立的水政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增加人员编制及经费投入,人员全部纳入财政全额拨款,强化人员业务培训,加强基层水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应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每年用于水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应尽快建立水政执法机构与公安部门协调配合、联合执法机制。另外,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乡镇(街道)水利执法工作实际需求,与其共同研究落实水利站具备水行政执法职能等问题。

3.4对乡镇(街道)的具体建议

相关乡镇(街道)在设立水利站的同时,每个水利站应至少选派两名工作人员接受相关执法培训,作为乡镇级水政监察员,专职负责辖区内水行政执法工作,担负辖区监督、执法职责。

3.5村级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监督的具体建议

基层行政执法工作问题范文4

*运河管理局水利执法工作开始于*年,*年12月14日*运河管理局水政监察总队成立,是海河水利委员会直属的第一支水政监察总队。

目前,我局水政监察总队下设9个水政监察支队,1个采砂管理支队,35个水政监察大队,2个采砂管理大队,现有水政监察人员218人(含采砂管理执法人员)。

自从开展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以来。我局按照水利部、海委统一部署和要求,本着“边建设,边执法”的原则,狠抓了队伍建设。

我局各级水政机构通过加强水政监察队伍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各级水政监察人员依法治水,依法行政的能力。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在法律、法规、水利政策的宣传,水事案件的查处,省际水事纠纷的调处,水资源调查评价水量调度、取水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水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的基本举措

近年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水利部的规章,按照建管并举的治水方针,积极有效地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1、加强了水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建设

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必须造就一支与之相适的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为提高一线执法骨干在执法办案中的实际操作能力,我局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一是组织水政监察人员参加水利部、海委组织的培训班;二是规定各级水政队伍每周抽出一定时间组织执法人员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研究;三是支持和鼓励执法人员参加法律、水政水资源等专业大专函授学习。平时还注重水政监察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在整个水政监察队伍中开展以提高人的素质为中心的“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活动。目前,我局大部分专(兼职)职人员,持有所在地方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同时持有水利部的水政监察证。全部水政监察员达到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加大水行政执法制度建设

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水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我局制定了《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水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水行政执法行政巡查制度》等一系列办法和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调动了水政监察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使我局水行政执法工作迈进文明、规范、高效的新阶段。同时执法工作也得到广大群众、地方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的肯定和好评。

3、执法装备逐步改善

配备执法必要的交通、通讯、勘查等工具对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执法水平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几年来,在水利部、海委的大力支持下,安排专项资金900多万元为基层执法单位配备了部分水政执法专用车,电脑、数码照相机、录像机、望远镜等一大批执法、听证工具和设备,使我局基层各级水政监察队伍日常巡查和执法交通装备不足的问题得到改善,水政执法反应能力得到提高。

4、水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得到加强

近几年,我局基层水政监察队伍坚持集中性执法和联合执法的工作思路,通过周密的部署,在管辖范围内开展了水行政执法大联动活动,具体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采取各单位上下、左右,以及与其他部门内外联合的形式,利用法律、行政、宣传等手段相结合的方法,集中查处破坏河道、堤防违章建筑案件,拆除了大量的涉河违章建筑物,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我局各级水行政执法单位充分发挥《防洪法》赋予职权,查处了一大批水事违法案件,据统计,20*-20*年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4952起,有效地维护了河道的正常管理秩序。

三、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水行政执法依据欠缺,影响执法力

在现行的水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中,存在着缺陷,给执法工作带来严重阻碍,降低了水行政执法的威慑力。以漳河采砂为例,新《水法》对河道采砂的许可制度、禁采区和禁采区均作了明确规定,但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仅提出“由国务院规定”,至今国务院没有出相应配套的规定,可谓一片空白;《河道管理条例》由于出台较早,处罚规定相对较弱,主要是“警告”、“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没收不当收入”等,可操作性较差。比较管用的“罚款”,对有的违章采砂户来说也只是“罚我一千,我一天能赚回来,罚我一万,我一星期也能赚回来”。过小的罚款额度对暴利的采砂行业已威慑不大。导致不少业主宁可受罚,不惜铤而走险。因此,对于一些违法采砂,更是难以采取强硬措施。在实际执法管理过程中,只好打“球”,应用《防洪法》去“清障”,一旦提讼,没有胜算的把握。

2、执法水平还有待提高

近年来,我局各级水政队伍通过素质教育,执法水平虽然有了大幅提高,但离水政监察队伍规范化要求还有差距。目前队伍结构中,大专生、本科153人,占我局全体水政监察人员的70%,这些人员大部分工作在总队、支队,基层大队占的比例相对较少;队伍中懂业务的少,半路出家的多;执法水平总体不高,各单位之间存在差距;一部分水政监察员既无法律知识,也无水利专业知识的实际情况存在,即便有专业知识的水政人员有的也不具有独立办案能力、综合处理问题的能力,导致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一些案件不能彻底查处。

3、水行政执法的外部环境还不尽人意

(1)我局基层执法工作存在执法战线长,执法环境差,暴力抗法时有发生,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如在去年邯郸河务局执法人员就曾经多次遭到暴力抗法,水政监察支队副支队长被打断一根肋骨。

(2)地方政府干预现象还是比较突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3)违法案件执行困难。目前基层单位有一部分案件在调查处理终结移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或者拒绝受理或者久拖不办,使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如我局的卫河河务局查处的案件中就有3起案件因为上述原因未能及时执行。究其原因,主要是执行难度大,执行成本高。

4、执法主体地位残缺执法费用不足

我局各级水行政执法机构只能依据《防洪法》进行处罚,严重影响了水行政执法的权威和力度;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交叉等影响了水行政执法的正常进行和执法的严肃性;执法经费不足,多年来每年只有30万元的执法经费,对于全局45个执法单位来说是杯水车薪,使更多的水事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水政监察人员便装执法,严重影响到执法的严肃性和威慑力;执法装备同一标准配置,没有考虑执法任务的区别,执法难度大、案件多的单位应适当增加装备。

四、加强水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的对策及建议

1、加强对水政监察工作的领导

随着水利建设和水利改革的深入,水事活动中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不断出现,面对水事活动中复杂的社会问题,必须加强对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好,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配备到水政监察队伍中来。要根据国家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和水利执法工作的特点,切实解决好队伍的编制和经费等突出问题。要转变思想观念,转变工作方法,把水政监察机构作为各级水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办公设备落实和执法装备落实,强化队伍建设。

2、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水政监察肩负着水行政主管部门贯彻依法治水,维护正常水事秩序,建设现代化水利,营造良好水环境的重担。水政监察队伍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当前主要抓好水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执法办案制度、培训与考核制度以及水政监察员行为规范等制度的规范与落实,做到管理有序,执法有章可循。

3、敢于执法,勇于办案

近几年来,我局水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水事违法活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受人口、资源、环境因素影响,非法占用河道现象依然比较严重,违法势头依然比较凶猛,安全隐患依然存在,而我们的一些执法队伍却执法不到位,遇到困难不敢碰硬。因此,必须强调要大胆执法、敢于执法、善于执法。坚持运动性执法和联合执法的工作思路,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积聚执法力量,在水利部门之间、水利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开展水行政执法大联动,增强执法力度,扩大执法影响,提高执法效果。强化执法同时要积极争取地方相关部门的支持。要主动与法制、公安、法院等部门加强沟通。通过沟通一方面可以防止水政执法在复议、诉讼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的被动,另一方面也使各相关部门对水政执法案件进行快速有效的处理和执行。

4、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按照水利部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政监察队伍规范化建设“八化”的要求,各级水政队伍一定要有专职的队伍、专职的人员、专用的装备,否则办案规范化、执法现代化就是一句空话。要积极开展水政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和政治思想素质教育。一支执法队伍能力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接受再教育和培训情况。对水政监察员要开展经常性的系统培训,使他们在工作的同时充实相关理论知识,并督促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所以建立起系统的业务培训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需要注意的是培训要从实际工作出发,从水政监察员的实际需要去组织,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打牢执法能力培养的基石。在加强培训工作的同时,也要严把队伍进人关,吸纳高素质人才进入执法队伍;对不适合在执法岗位工作的人员要调离执法岗位,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战斗力和执法水平。

加强基层水政队伍的建设。目前大部分基层河务局水政监察人员不足,有的只有2名或3名执法人员情况,加上执法战线点多面广,所以监督的效率较差、漏洞较多,往往出现水事违法行为已发生多时,而水政执法单位却迟迟未发现的现象。正是因为对违法发现较迟,不能及时予以制止及查处,也从一定程度造成了执法成本的增大。因此必须要加强基层水政队伍的建设,在水事违法行为多发、易发河段,逐步形成完善的水政执法网络体系、增加信息量,从而达到管理方式从事后管理向事前管理的转变。

5、建立必要的监督机制

执法中,任何环节的失误,都会导致执法的无效。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除了要在执法中严格程序,公正处理每一起案件之外,还要建立起必要的监督制度,主动接受各方监督,虚心听取各方意见。有效的监督机制,不仅能促进水政执法工作和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防止执法过错,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执法人员的必要措施。今后,上级水政机构应加强对下级水政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建立起必要的备案审查制度,对下级执法单位的重大处罚案件和重大的水事活动,要及时报告、备案、审查。在年度考核中,有关的责任目标要进一步细化,切合工作实际,不使考核工作流于形式。

6、强化水法宣传力度,改善执法软环境

基层行政执法工作问题范文5

一、基层央行行政执法概况

长期以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要求,积极推进基层央行法治化建设进程,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权限,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广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基层央行根据要求设立了行政处罚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等常设机构,配备了专业的条法干部负责日常的法律事务,行政执法工作不断向规范化、专业化方向迈进。基层央行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银办发〔2006〕116号),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形成了内外相结合的监督体系,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与公正,使依法行政工作稳步推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行政许可法》、《人民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会计法》、《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目前基层人民银行行政执法内容主要有如下几个类别:一是存款准备金管理;二是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管理;三是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四是人民币管理;五是国库行为管理;六是清算管理;七是反洗钱管理;八是财务会计管理;九是调查统计管理;十是外汇管理。从上述行政执法依据及内容来看,近年来,人民银行基层行行政执法工作总体而言有逐步规范的趋势,对于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行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检查程序和行政处罚有严格的要求,严格遵守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告知、听证、处罚与执行等程序,做到有法可依,法治央行的建设在不断深化,但行政执法工作取得进步的同时,也存在诸多的问题。

二、基层央行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立法滞后,出现“法律真空”或法律冲突

基层人民银行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金融法规、规章未及时修订,这使基层央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不明,困难重重。如1994年制定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开户主体、开户条件、开户程序、账户设置种类、账户管理手段的界定等与现实的经济生活相脱节,无法满足账户管理的需要,一些支付结算中的风险点及新兴业务仍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对其加以约束,如对大额支付、电子支付工具及网上支付业务的监控等。1985年颁布的《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整个思路和框架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没有体现国库风险防范的需要。一些重要的国库业务如国库监管、国库退库、国库拨款,以及一些新的国库业务,如支付系统往来、国库内部往来和横向联网等,没有明确的管理操作规定,使国库业务陷入制度盲区。由于无法可依或法制不健全,金融机构各行其是,基层央行在执法过程容易引起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基层人民银行行政执法的效力与权威。《反洗钱法》规定:对不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金融机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但是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是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的,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人民银行仅有建议权,只能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给予纪律处分。这使得基层人民银行处于一种虽行使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能,但行政处罚权却受到限制的尴尬境地。此外,总行出台部门规章或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大区分行、省会中支及部分地州中支也相应出台执法检查指南,各操作指南虽然有相同之处,但有时部分法律文书格式有所差别,对程序要求也非完全重合,甚至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在上级行进行检查时会适用不同的检查标准,这给基层央行适用何种行政执法指南造成疑惑。

(二)“重实体,轻程序”,未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

1.对程序的执行力度有所欠缺。公正的程序比不公正的程序更能产生公正的结果,这是程序存在的价值,但目前基层央行执法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操作,随意减少执法环节。笔者进行依法行政监督检查和案卷评查工作检查时发现,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时经常出现如下问题:未及时调整法律事务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因调离人行、执法证遗失等原因未及时收回和注销执执法证;不发送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直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给当事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中,未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做出数额较大的行政处罚时,未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等;时间顺序颠倒,如调查取证日期早于立案日期、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早于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等;基层央行所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为熟知人员时未及时出示执法证件;新行员无执法证便进行执法检查;个别行政许可公示内容不够完整,未公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业务办理流程;单位人动后未及时调整行政处罚委员会、行政复议员会等内设法律事务部门组成人员。

2.对证据收集重视程度不够。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基层人民银行在进行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未及时按检查程序要求收集账表、票据、证人证言、凭证等原始证据,或是收集证据不全,未形成强有力的支撑,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就给行政执法行为带来隐患,一旦被处罚人提起行政诉讼,则作为行政处罚主要判断依据的证据由于不全,其效力就会受到质疑,甚至陷入败诉的境地。

3.送达程序及手续不完备,法律文书送达困难。基层央行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会不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形式履行相关手续等,不按法定程序送达问题比较突出,容易出现应当直接送达的文书未送达当事人或送达后没有送达依据;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的文书不直接送达当事人,而让其他人代收转交;文书能够送达到当事人却以公告送达方式进行送达;遇当事人拒收,留置送达不规范等问题。

(三)执法环境不够理想,易受外部环境干扰

基层央行大多由于受地域因素限制,人际关系较为微妙,行政执法工作易受当地人文环境的影响,执法环境不够理想,很难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在县支行,执法活动受到这些因素影响特别明显。究其原因,部分源于基层人民银行自身,部分来自于其他单位和个人。在部分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由于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状况较差,金融机构负责人或主管部门认为对其进行处罚将加重金融机构的负担,个别地方政府从地方保护主义的角度出发,对人民银行行政执法行为施加压力。目前,很多基层央行的执法报告中体现出的多为次要问题,例如在人民币管理、账户管理、反洗钱管理进行执法检查中暴露出较为严重的问题常常不列入书面报告,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不利于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四)执法人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法律知识运用能力有所欠缺

多数业务部门执法人员为非法律专业人士,较少接受过专门系统的法学教育、培训,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不够,法律素养长期得不到提升,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跟不上新形势下央行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以人行怒江中支为例,县支行未配备有法律专业的条法干部,在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会形成法律风险,执法队伍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呈老化趋势。形成熟悉法律知识者具体业务知识不足,业务岗位人员法律知识缺乏的局面,部分执法检查人员没有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提高检查监督有效性的角度出发,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意见,未及时进行宣传、解释、引导,未进行跟踪监测后续的整改工作。这导致行政执法检查中,重视检查实效少,流于形式多,屡查屡犯现象时常发生。

(五)行政执法案卷存有问题,规范化程度不高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要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长效机制,相关执法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执法单位处罚案卷进行抽查,并及时将评查情况进行通报,指出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并将案卷评查结果作为年底重要考核依据。为此,多数基层人民银行自2006年开始,每年均会对行政执法形成的案卷资料进行评价,通过监督检查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案卷材料填写不规范。一般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的顺序,案卷内的文书材料应按照办案的时间先后程序进行归档,兼顾文书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排列。但在评查中,笔者发现部分县支行行政执法资料没有目录,或没有编码。另外法律文书中的书写用语不规范,有的部门在法律文书中使用繁体字或口语化的用语表述案件。案卷材料应该严格规范全面填写,但在评查中笔者发现部分执法单位案卷材料填写不规范,有错填、漏填现象,个别执法单位在文书中被处罚对象名称不一致或名称填写错误,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没有送达人签字。

2.未注明处罚所依据法条的具体内容。由于行政相对人自身法律知识所限,对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制措施所依据的法律具体条文并不熟悉,在文书中列明法律具体条文内容,可以起到说理劝服的作用,强化当事人自觉守法的意识,也可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部分基层央行在执法文书中未列明法条具体的内容。

3.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引用错误。法律法规是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和支撑,但部分基层央行在处罚决定书或其他文书中由于疏忽或理解错误,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名称或具体条款出现偏差。例如将法律的具体第几项看作第几款,或是直接将法律条款引用错误。

三、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操作指南要统一规范

应重新梳理过去制定的有关行政执法的各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尤其是那些涉及到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从中找出相互之间的矛盾之处,并及时加以修改和完善,使之形成一个完整、规范的行政规章,弥补行政执法中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问题。各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要一致,特别是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负责查处的违法案件,应明确界定参与方的权利、职责和义务,从而提高法规的执法力度,避免“法律真空”和法律冲突问题的出现。总行及相关部门要建议或主动对不适应新形势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执法相关的制度进行修订或者废除,要尽快出台一些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适应的实施细则或相应的司法解释、配套规章,修改《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提请国务院尽快修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在处罚依据和适用范围上尽量细化规定,以增强基层执法的可操作性。建议总行出台统一的执法操作指南,各大区分行、省会中支及部分地州中支出台的行政执法指南要与总行的行政执法指南一致,避免出现因各行政执法指南之间产生冲突,从而使基层央行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使用何种执法指南造成困惑的情况。

(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重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基层央行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等法律法规,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强与法律事务部门的沟通联系,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对于执法相关程序要认真进行检查前的学习与领悟,在必要时,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要对执法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前的执法培训,要求其掌握行政执法的程序以及要完成的相关法律文书,将制度执行到位,保证结果未出、程序先行,高度重视程序公正,避免“重结果,轻程序”的情况出现。

(三)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进行有效监督制约

1.构建法律、纪检、内审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责的监督格局。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风险点和风险程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对行政执法工作检查、案卷评查、监察和审计,将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辖内各单位及执法部门,进行风险预警。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各基层央行要成立由办公室、纪检监察室人员组成的金融行政执法督察组,负责对本行行政行为程序的合规性、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法律文书制作和使用的准确性及行政行为人员的公正性和廉洁性进行督察,及时纠正不合规行为。完善执法责任制,实现责、权、利的统一。对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地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执法错误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要予以追究,从根本上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的状况。

2.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综合执法制度。行政综合执法综合集中检查的方式能促进金融机构认真执行法律规定,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缓解执法力量不足,提高执法信息共享度,减轻被查金融机构的负担。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备案制度,对于拟进行的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检查要进行备案审查,保证执法权力的正当行使。

3.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立项审批制度。对于行政执法项目(包括县支行)要由中心支行以上的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论证,减少执法项目安排上的随意性,保证执法质量。加强本单位法律事务部门与执法部门之间的联系,将法律审核范围扩大到行政许可决定、现场检查意见书等行政文书,及时揭示执法风险,将问题及时进行预防。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质

切实提高基层央行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是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最有效方法。

1.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的实际操作能力。加强基层央行执法队伍建设,认真开展以法律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等为主要内容的“应知、应会、应能”培训,建立一支责任心强、政法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金融行政执法队伍。通过加强业务培训,建设高素质的依法行政队伍,使依法行政人员的法律和遵纪守法观念明显增强,业务水平、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有较大的提高,为依法行政和强化监管打下坚实的基础。

2.加强法制学习,更新执法理念。基层人民银行要认真组织员工学习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以及与基层央行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全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使干部职工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理念,努力营造崇尚法治、遵守法律的氛围,实现基层人民银行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化、法律化。

3.培养专职的法制干部,向专业化方向迈进。由于社会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基层央行的法制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工作量也越来越大,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从目前县支行的现状来看,不仅人员不到位情况较为普遍,法律事务工作大多由非法律专业人员担任。此外,专职的条法干部除从事法制工作外,还要从事办公室其他的事务,无法将全部的精力投入基层央行的法制工作中来。为此,县支行要配备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条法干部,专门从事行内法律知识的培训、法律事务的咨询和法律业务的办理工作,做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准确性、公平性的监督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防范和化解行政执法产生的法律风险。

(五)加大案卷监督检查力度,保证档案资料完整规范

1.充分发挥法律事务办公室和行政处罚委员会的职能。法律事务办公室、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执法科室要实现良性互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挥作用,同时法律事务办公室和行政处罚委员会要加强对执法科室和县支行的行政执法的监督与检查,为执法部门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同时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相关执法部门及县支行进行依法行政监督检查和案卷评查工作,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并要求责任部门按时整改,保证基层央行的行政执法所形成的案卷完整规范。

基层行政执法工作问题范文6

关键词: WTO规则 行政执法 挑战 对策

WTO(World Trade Orgrnzation)世界贸易组织的英文缩写,它作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的继承组织,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科学全球化的一个重要载体。2006年是中国加入WTO第五年。也就意味着2007年中国将从入世承诺约束下的开放转向WTO框架协议约束下的整体开放。加入WTO既给中国经济注入了活力,促进了中国的发展,又给中国社会的稳定、社会治安诸多方面带来新的问题、新的情况。

一、经济全球化对我国行政执法的挑战

我国加入WTO后,将会融入了世界市场。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法律也趋于全球化,这给我国行政执法带来新的课题。现行的行政立法、执法等方面有待提高。这在客观上给我国行政机关造成了诸多的不适应,行政执法面临着许多挑战:

1.行政立法面临着重大调整

WTO协议属于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范畴,是我国行政执法的依据。它属于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形式,且我国对待国际法的态度是国际法效率高于国内法,当二者的规定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国际法。加入WTO后我国同其他国家和地区间的贸易往来以及其他领域的接触会日益频繁,而我国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健全,甚至有些领域还是空白。行政法律法规也相对滞后。对照互惠、公平等原则的要求,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中还体现了国家主义的强制色彩。另外,行政机关内部掌握的政策及内部规定较多,以发文件、会议布置作为执法依据的情况较多,与WTO的透明度要求不符。

2.行政执法任务日剧加重

加入WTO对我国的经济管理工作和部分产业带来相当大的压力和冲击,这将导致城市失业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增加。流动人口带来的治安管理压力进一步增大,人口无序流动所带来的社会治安问题等将进一步增多,并且会持续较长一个时期。人口流动带来治安行政管理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尤其是外国人和大量的外国企业的进入,给我国的治安行政执法增加了难度。

3.行政执法难度不断加大

加入WTO后,社会不安定因素加大了执法难度。加入WTO,我国的产业结构受到巨大冲击,由此引发一些纠纷。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一旦入世,我国的农业市场开放了,农产品关税大大降低。这样外国的农产品进口大大增加,加上我国农作物抗自然灾害能力弱,农民的收入整体不高,导致许多农民离开土地,走向城市,带来更多的不安定因素。农业受到影响的同时,工业也受到冲击。我国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因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经营机制不活,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导致下岗人员增加。另外,由于征地、拆迁等引发纠纷以及腐败问题引起人民的不满。以上三个问题导致大量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加大了我国行政执法难度。

4.行政执法要求不断提高

WTO规则要求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要做到规范化,公开化,树立廉正、高效、公正执法形象。近年来我国政府大力推行行政公开制度,以适应WTO规则。在这方面也取得了一些进步,但有关行政公开的内容只是零散、局部的规定,并且有些规则还处于试行阶段,推行的效果难以保证,行政公开制度还相当不完善。有的受地方实行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不依法办事,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地方办事习惯于按“红头文件”、“内部的文件”,甚至这些文件决定比法律还重要,某些官员的话比法规更有效 。这些现象都与WTO规则的要求格格不入,必须尽快克服。中国加入WTO,融入世界市场,行政执法工作要想迅速适应客观环境,就必须不断注入新的血液,更新执法理念。

二、经济全球化下我国行政执法的完善与思考

“入世”对行政工作从执法到制度建设,从人员素质到装备配置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深刻认识加入WTO对我国行政执法的要求,转变与WTO基本法律原则相悖的执法理念,提高行政机关的整体执法水平,以适应WTO规则的基本精神。

1.加强学习,更新执法观念

针对加入世贸组织后所面临的新形势和严峻挑战,我们应当认真学习并掌握WTO法律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以及国际经济贸易惯例和纠纷处理规则。行政执法人员要清醒地认识入世对我国行政执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同时还要通过学习提高民警素质,更新观念。具体来说:首先要强化法治观念。行政执法观念要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和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转变观念,牢固树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至高无上的理念,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其次是体现公正公平观念。按照WTO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规范治安行政执法中的执法行为,明白自己的中立身份,秉公执法,切实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要树立服务观念。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实现职业角色的转变,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现代文明意识,行政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应有平等、尊重和服务意识,不能凌驾与公众之上,不能有超越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

2.强化责任,优化执法环境

在当前维护社会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和环境是行政机关的首要任务,是行政执法部门首要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1)建立良好和谐的社会关系。在新形势下,有一个良好和谐的社会关系,对于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尤为重要。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深入群众,展开经常性的调查研究,挖掘信息,密切注视社会动态,把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当然有些实践问题不是我们公安机关能解决的了得,但掌握情况当好政府参谋,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化解矛盾则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2)加强行政基层基础工作。基层基础工作是我们各项工作根本和源头。当前行政机关基层基础工作比较薄弱,亟待解决。一是加快体制改革步伐。精简机关,充实基层。建立行为规范、运行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公安执法机制。二是保障基层经费和先进的装备。三是加强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突出重点,逐一落实。切不可部分轻重缓急,一起向基层施令,使基层工作顾此失彼疲于应付。四是加强对基层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广泛的信息渠道,做到情况明,提前知道基层的状况,工作及时到位。